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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视问题剖析材料

时间:2022-10-21 00:44:5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检视问题剖析材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检视问题剖析材料

第1篇

组织生活会个人对照检查材料提示单

 

个人对照检查材料要把查摆问题作为主要内容,逐一对照检查、剖析深层原因、明确整改举措。中层干部由分管领导审阅签字,普通党员对照检查材料需由支部书记审阅签字。严格按照“五个对照”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核把关,主要做到“四看”,即看查摆问题是否深刻,看干部群众意见是否有回应,看剖析根源是否触及灵魂,看整改措施是否切实可行。主要做到四个紧密联系:紧密联系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在衢州落地见效,紧密联系市委“1433”战略体系重重落地,紧密联系本地区、本单位工作职责和重点任务,紧密联系自身思想、工作、生活情况,把问题讲清楚、把根源剖明白、把整改措施讲具体,做到见人见事见思想。

以下内容为个人对照检查材料中的必备项。

五个对照:每名党员重点做到“五个对照”,即:①对照“十条军规”“十条宣言”“三个绝不能”,认真梳理工作作风上存在的短板不足;②对照全市建设中国营商环境最优城市动员大会上提出的“拖拉机”“推土机”“压缩机”“洗衣机”“搅拌机”“复读机”等“六机”现象,认真查摆自身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③对照市委七届四次全会部署的 15 项攻坚任务,深入检视在贯彻全会精神、落实攻坚任务方面的“庸、散、慢”问题;④对照公开通报的四起损害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深入反思工作中是否存在耍花招、打太极、摆乌龙等问题;⑤对照退休“老王”“跑腿书记”卓彦庆等正面典型,深刻反省自身在思想境界、宗旨意识、工作作风上存在的差距。(重点!逐项展开、逐条对应)

第2篇

一、自我剖析

(一)围绕9月29日国家安全监察局局长黄玉治讲话精神查摆自己的不足。

针对重庆松藻煤矿发生的皮带着火熏人事故,吸取事故教训,重点从以下三点进行剖析:一是深刻吸取今年以来煤矿事故惨通教训,二是清醒认识四季度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三是抓好四季度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止事故反弹。

做好安全工作需要理论联系实际,虽然我有时也重视理论知识的学习,能够及时、认真的学习有关政策,但不够系统,理论学习上还不主动,自觉性不强,缺乏全面的、系统的钻研精神。仅仅满足于有关安排学习,自觉主动地抽时间静下心来学习比较少,利用工作空闲和业余时间学习也较少,与工作关系密切的才学,与工作关系不大的少学,遇到问题才翻理论、寻政策,碰到需要才找依据、查资料。同时,运用理论指导实践的意识不强,没能把理论和实践紧密地联系起来,很好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以后的工作,我会认真加以克服和改进。

(二)围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方面查摆自身不足

近日,又重新学习了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经过自我检视,发现自身还有许多不足,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虽然能够做到,但只求做到,不求做好。没有坚持科学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精神,兢兢业业地做好自己的工作,没有树立强烈的时间观念、效率观念、质量观念。没能做到今天能办的事不拖到明天,这一周能办的事不拖到下一周,用最短的时间、最高标准完成任务。

(三)围绕以往事故案例教训查找自身不足

今年以来,我公司大大小小发生了许多工伤事故,及涉险事故,5月份SA1103安装工作面连续发生4起工伤,最近又发生的七片煤仓溃仓及综采上巷跑车涉险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说明我在安全管理上还有很多缺陷,虽在思想和行动上努力做到“在其位、谋其政、负其责”,但担当精神还需要进一步增强。主动作为不够,在具体工作中,开展工作的方式过于保守,力度上不够,思路创新不够。对于上级安排部署的工作虽然也能保证质量,但是基本上按部就班,没有新意,不能够做到创造性的完成工作。

(四)围绕深入开展“一反两检”方面,查摆自身不足

公司今年以来前后开展了“一反两检”活动,即大反思,大检讨,大检查工作。结合自身,感觉自己做的不够深入,只是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开展反思和检讨工作。认为写一份材料交差就完事了,没有将自己反思的问题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发生了磕手碰脚及零打碎敲事故,不能究其根源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只看到表象,深究内涵。例如:发生了跑车事故,应该要想到其他地点是否有类似隐患,应该想到认真开展一次运输的专项检查工作。只是就问题解决问题,没用联想的方式考虑工作。

二、整改措施及今后努力的方向

(一)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据历年事故分析,90%以上的事故,都是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安全工作的好坏取决于每一位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主要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及警示教育为主,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重点应做到“以人为本”。坚持结合实际,精心计划,具体从职工的安全意识、职责范围和安全技术操作上下功夫。深入一线班组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让培训走出教室,深入基层,把知识与技能带到职工身边,提高了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让他们在生产过程中对各种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外在环境条件、不安全行为处于一种高度戒备和警觉的心理状态,从而防止事故的发生。

(二)确保近期、四季度、全年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1、抓好安检员现场管理能力;及时了解安检员思想动态;发挥安检员现场主观能动性,做好安监队伍日常培训工作,提高安监队伍职业素质。

2、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为主,据统计百分之八十的顶板事故发生在掘进工作面,而且顶板事故是发生事故频率最高,并且我矿顶板为复合顶板,支护质量抓不好,容易发生顶板事故,以抓好支护质量监控为主,要求现场管理人员,现场监控确保每一根锚杆锚索,支护有效,经常检查巷道情况,对巷道量变形较大处,积极采取补强支护,做好现场“敲帮问顶”工作,严禁出现超割现象。

3、采煤工作面重点抓好两巷支护,以及留巷顶板监控工作。要检查好工作面气体情况,针对瓦斯管理,必须做到两点,第一杜绝火源,首先认真检查动焊手续,减少动焊次数,对可以不用动焊的,宁可增加工作量,增加工作时间,也不允许动焊,认真审批动焊手续;第二,做到瓦斯超限立即停止作业,针对工作面瓦斯超限,不管任何地点,一定要停止作业,采区措施处理,直到瓦斯降到允许范围,才允许作业;第三各种监控探头必须保证灵敏可靠,定期校验,显示数值准确,因探头悬挂地点为特殊地点,并能实现实时监测,因此这一点尤为重要。

4、抓好运输管理,一是辅助运输,采煤、掘进已无极绳绞车运输为切点,特别是皮带运输与绞车运输在同一条巷道内,以及斜巷运输,严抓“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二是抓好皮带运输,人员在皮带上工作,必须皮带闭锁,专人看护,重点在钢带机检修,及综采下巷人员打钻,装药放炮,及风筒吊挂处理风筒漏风人员。皮带保护定期检查,特别是关于人身安全的保护,如拉线急停、堆煤保护、烟雾保护、防护罩保护必须齐全可靠。

5、抓好机电管理,规范机电作业,严格执行机电有关规定,检修停电闭锁挂牌,坚持停电票、工作票制度,严格按照停电范围、工作内容进行检修工作,坚持停电、验电、放电工作,综采区电工检修要配戴便携仪,只有在气体达到允许范围,才能开盖检修开关。

6、抓好通风管理,对于无计划停电造成的停风,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掘进工作面坚持停风撤人的原则,采煤工作面,做好停风停产,检查气体工作,注意停风时,留巷的气体情况,按照规定进行排放瓦斯作业。严格执行“三对口”管理要求,确保实现瓦斯检查做到井下瓦斯检查牌板、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台账形成一致性,瓦斯检查人员严格按给定巡检路线进行瓦斯检查,并执行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每天对回风及工作面瓦斯传感器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查数值及日期填写至现场牌板内。

7、抓好地面安全管理,重点在运输区,机修厂、洗煤厂,做好起吊作业安全、防止高空坠物、机械运转安全工作,做好冬季采暖安全工作,严禁使用明火取暖。

第3篇

国际著名咨询公司科尔尼的统计分析表明,企业并购失败主要发生在两个阶段,即企业并购交易开始前可研阶段和并购完成后整合阶段。在第一阶段的实务操作中,并购方当下往往会聘请有经验的中介机构辅助其实施全面的尽职调查、详尽的财务审计、合理的资产评估、有效的商业谈判,进而为并购双方奠定良好的合作基础,规避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各类风险。

需要关注的是,科尔尼公司的统计数据显示,超七成的并购失败发生在第二阶段,即后续整合时期。并购行为的完成仅仅是并购双方真正合作的开始。后续并购方如何有效地对并入企业实施战略整合和管理控制,优化风控措施,发挥协同效应,提升经营成果,最终实现集团整体发展经营战略,是并购方亟待考虑的课题。

一、问题现状

由于当下资本市场中的并购重组行为不仅局限于并购方在原有的产业领域内的横向或纵向并购,甚至还存在生产和经营彼此没有关联的产品或服务的混合并购行为,因此并购双方在原先行业环境、企业文化、管理思维、经营模式、人员素质等方面存在的诸多不同因素,都会引发并购完成后各类问题和风险的出现。

笔者认为,在并购方完成控股合并后,下列问题是在后续管理中较为普遍存在的:

(一)缺乏文化导入,管理无法协同

并购方在完成收购后未能重视将自身企业文化的导入。由于缺乏持续的集团企业文化融合、子公司亚文化改造和思想教育培训,导致了母子公司在经营决策和管理思维上的激烈碰撞。

(二)缺乏战略整合,经营各自为政

并购方未及时将子公司的发展规划和经营定位纳入集团整体的战略发展体系。母子公司间各自为政,没能做到相互资源和渠道的互惠共享,导致经营、管理、财务等协同效应无法得以发挥。

(三)缺乏制度推进,潜在管控风险

并购方未将生产、经营、财务、人事、信息等一系列的内部管控制度在子公司范围内推进执行,使得并购方仅仅成为了股权投资者,而不能有效地实施对子公司的垂直管理和控制。

二、解决思路

对于上述普遍存在的子公司管控问题,笔者认为并购方要有效地整合子公司的经营管理,不仅需要从宏观“道”的层面来实施导入文化、整合战略、推进制度等综合措施,并且还需要在微观“术”的角度,通过预算控制、过程监督、内审检查、业绩考核等具体手段达到对子公司的全面管控。

(一)宏观“道”的层面

一般而言,对子公司的控制活动可分为“预防性控制”和“发现性控制”。笔者从自身经历的实体案例运作效果来看,从文化导入、战略整合、制度推进等控制环境层面引发的预防性控制活动显得更卓有成效。

1.企业文化的融合。联想集团董事长柳传志在经历了IBM个人电脑事业部收购业务后,曾由衷感叹:“文化磨合决定收购的成败!”可见并购完成后,并购方首先应当注重文化整合。笔者建议宜以并购方现有的企业文化为主体,通过制度设计、培训讲座、会议研讨、文体活动等多种渠道和方式促进文化融合,减少文化冲突,,优势互补,实现企业文化的有效对接。此外也可吸收被并购方文化中优秀的一面进行整合,在强调理念和价值观共识的基础上,适当地培育和创造子公司特色亚文化。最终促进公司整体文化的整合与再造,确保企业并购真正成功。

2.整体战略的趋同。要达到并购所带来的经营协同、管理协同和财务协同等多重效应,从集团层面对整体战略协同的顶层设计是基础。并购完成后并购方应从组织架构、市场环境、客户渠道、资产配置、资金运营、技术研发、人力资源、供应链管理等多个维度对整个集团的有形、无形资源进行重新梳理。明确母子公司间各自的战略布局、资源配置、经营定位、职责功能,进而达到全面的战略协同。

3.内控制度的导入。孟子曰:“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因此在并购完成后,并购方需要以自身内部管理制度为蓝本,同时结合子公司的行业特点及经营状况,制定涉及人、财、物、供、产、销等各个维度的规章制度。因为制度导入不仅是文化融合的手段之一,也是保障管控落地的实质性工具。所以只有制度的全面导入和严格执行,才能最终达到 “施以规矩,以成方圆,制度先行、有效管控”的局面。

(二)微观“术”的层面

如何实现对子公司管控手段的落地?笔者认为,首先以管控内容为横向模块,即从权限、人事、考核、信息四个板块展开;其次以时间为纵向轴,以年初的预算下达、年中的过程监控、年末的绩效考评来阶段性地控制子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第4篇

近几年来,笔者从事区域教科研课题管理实践,结合区域教师课题研究的现状,就中小幼教师课题研究如何从实然状态走向应然状态,谈一点思考与看法。

一、教师课题研究的现状及问题检视

从区域各级各类“十一五”课题结题情况看,我们发现,中小幼教师承担的课题,取得重大研究成果的课题极少,许多课题研究成果因价值不大而缺乏推广意义;也有一些课题因缺乏研究成果而结不了题,课题研究最终不了了之。在2012-2013学年本区域开展的课题调研工作中,我们发现,中小幼教师在课题研究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是课题选择不当。教师在课题选题时考虑不够慎重和周密。选题不切自身实际,课题研究范围太大或太窄,研究力量不足,研究难度较大;或研究起点太低,重复别人走过的路,难以取得真正的研究成果;或把教育教学工作内容或经验当作研究内容,缺乏研究的价值。选题不当实属课题研究的“胎里毛病”,直接影响到课题研究的质量,甚至课题的生命。

二是实施过程缺失。一些课题承担者由于缺乏科研意识,在课题立项后因忙于日常教育教学工作而淡忘课题研究,或没有按照研究设计方案所规定的内容、时间、方法和程序展开研究;没有(或不会)正确使用相应的研究方法开展好各种研究活动,没有对研究对象采用相应的行为措施,也没有观察、测定、记录研究对象的反应,缺少有价值的课题研究的过程性资料。这样的课题即使能通过结题,其课题研究也属于假研究。

三是缺少专业引领。许多课题研究的承担者喜欢孤军奋战,很少做文献研究,不重视理论学习,缺乏与教研、科研部门的专家沟通,在开题论证、研究实施、整理结果等研究环节,没有取得专家指导;只埋头实践,不善于反思,缺乏应有的专题研讨与学习交流;或闭门造车,不会总结经验与诊断分析,最终陷入迷茫,致使课题做不下去。

四是研究成果单一。目前,课题研究成果单一化、功利化倾向依然存在,教师课题研究往往会陷入从文本到文本,脱离自身实践的泥淖。不少课题结题时只呈现文本形式的研究论文、研究报告,缺乏相关实践形态研究成果的支撑与佐证。一些课题研究成果(结论),并非建立在对研究所收集的事实材料的客观分析、比较、综合、归纳的基础上,也没有经过严谨、科学的合乎逻辑的论证,而是凭自己的主观臆断,夸夸其谈,或参考他人研究成果,引申扩大,拼凑完成课题研究报告或研究论文。这样的课题即使结了题,也没有什么真正的价值可言。

毋庸讳言,目前教师从事课题研究的确还存在着一些误区,如片面强调课题研究的学术性与理论性,以及把课题研究作为职称评定与业务晋升的阶梯,当作学校的“门面”与“招牌”等“功利”思想,导致课题研究目的不明,目标定位不当。应该说,课题研究让许多普通教师遭遇了困难与尴尬。

二、“三真”:提升课题研究品质的应然追求

有效解决教师从事课题研究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必须将“改进实践”作为课题研究的价值取向,引导教师研究“真”问题,开展“真”研究,争取“真”成果,在解决教育教学问题的过程中改进教师教育教学行为,促进师生成长。

(一)要研究的是“真”问题

课题即问题。教师从事课题研究必须研究具有研究价值的客观存在的教育教学实践中的“真”问题。在课题研究正式实施之前,研究者必须认真重视开题论证活动,修正课题研究方案,做好课题研究启动准备工作。

1.选择有价值的研究课题。教师从事课题研究的价值,在于促进教育教学实践的改进,促进师生发展。因此,教师必须善于从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出发,从教育教学实践本身亟待解决的问题里,在教育教学的实然与应然的差距或背离中,从教育教学理论文献中发现的空白与矛盾点,从教育教学内部及其与外部(家长、社会、行政等)的矛盾处,精心选择客观存在的、具有普通意义和研究价值的“真”问题,结合自身实践经验与研究水平,找准一个突破口或切入点,确立一项适合自己的好课题。

2.切实加强文献研究。课题研究需要一定的理论指导,需要占有广泛而大量的文献资料和相关信息。因此,研究者必须进行对所研究的“问题”进行充分的文献研究。在课题立项前后,研究者必须加深对课题的认识与理解,了解该课题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该课题或类似项目的研究已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该课题所属的理论体系等等,以帮助研究者正确认识“自己研究的是不是‘真’问题”,以避免研究起点过低,进行重复无效劳动,明确研究的主攻方向,在研究过程中少走弯路。

3.虚心接受专家论证。有专家参与的课题开题论证十分重要,能帮助课题承担者认清自己研究的问题到底有多“真”。开题论证重点着眼于三个方面:一是论证研究目标,确认课题研究范围的广度与研究者研究水平的程度,使研究者能知彼知己;二是论证研究内容,关注研究内容是否紧扣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是否整体完备,表述清楚,各子课题是否相对独立、难易均衡。三是论证实施步骤,使课题组成员统一思想,全面了解、认识课题,明确各自任务和具体做法。接受专家论证指导,能使课题组成员学会与专家沟通、对话,提升课题研究层次与境界。

(二)要展开的是“真”研究

要研究真问题,解决真问题,必须进行真研究、真实践。教师开展真研究,应该制定科学合理的课题研究方案,使课题研究立足教育教学现场,遵循课题研究的程序与方法。笔者以为以下三个方面对提升课题研究品质至关重要。

1.精心设计研究方案。有了精心设计的课题研究方案,才能有“真”研究的展开,才有取得“真”成果的可能。课题组必须认真吸收相关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课题研究方案,如课题名称表述、研究目标定位、研究内容分解、研究方法选择、研究任务落实与实施步骤调整等等。如果发现所研究的问题失了“真”,有必要向上级课题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更改课题名称。一个科学合理的课题研究方案,能使后续研究有目的、有步骤地展开,有效降低研究方向与方法上的失误。

2.立足教育教学现场。教师从事课题研究必须坚持“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才能发挥其“改进实践”的价值。课题研究要立足教育教学现场,必须重视对实践现状的调查研究,正确运用问卷调查、访问观察等方法,了解问题(事实情况或现状),分析事实,认真研究,得出结论,证实这种问题,以寻找解决办法,或改进工作,或形成进一步(或新的)研究的方案。事实证明,有了调查研究,才能将现实存在的教育教学实践中的真问题及其表现形式作为研究课题。也正因为调查研究具有这样的功能,在大多数教育课题研究的中期、后期都应该进行调查研究,以了解研究状况,验证研究假设与实践成果。

3.正确使用研究方法。许多缺乏研究实施过程的假研究,其症结就是因为课题研究方案中所呈现的“研究方法”变成了只是“写给别人看”的“摆设”。因此,要进行“真”研究,必须科学使用研究方法,尤其是各项子课题研究的实施,要按照特定的研究方法展开研究活动。如教育课题研究中应用较多的行动研究,应按照“计划―行动―考察―反思”的程序进行螺旋上升式的研究,体现研究的动态性、联合性、参与性、反思性,来解决那些所要解决的“真”问题,在研究中不断探索、改进工作。可以说,符合课题研究需要的研究方法的正确选择与使用,是课题研究成败的关键。

(三)要争取的是“真”成果

成长即成果。教师从事课题研究在于解决教育教学实践中的问题,改进教育教学行为,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教师和学校协同发展。因此,教师在课题研究中要力争取得有价值的“真”成果,需要关注研究对象的具体变化,关注课题研究实践形态成果的生成。

1.正确定位课题研究成果。研究者在设计研究方案时,就根据研究对象与内容科学合理地设定本课题研究的预期成果及其表现形式。这不仅有利于课题研究成果的形成,也有利于课题管理者据此检查验收课题和鉴定成果。中小幼教师课题研究成果除了文本形式的研究报告、研究论文或专著,以及调查报告、实验报告、经验总结、教育评论外,更应关注实践性成果的生成,如教学课例(教学设计、教学实录、教学案例、教学反思等)、教育叙事、研究日志、自编教材、课件、相关网站(平台)或资源库等,还可以将体现研究对象具体变化的师生作品及其他个性化资料作为课题研究成果的佐证材料。应该说,课题研究真正解决了那个“真”问题,真正改进了教育教学实践,促进了师生成长,就是最有价值的“真”成果。

2.重视课题研究资料的积累。课题研究资料是课题研究过程中提出论点或观点,分析研究状况,解释研究结果,得出研究结论,甚至评定研究成果的重要依据。教师个人课题研究过程性资料,主要是积累应用各种研究方法进行研究时所形成的资料。而学校课题研究则需要课题组有关人员根据研究特定需要,使用包括录音、录像、计算机等手段,通过测量、调查、观察、访谈及文献查阅等途径,采集、记录与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研究过程相关的各种数据资料与非数据资料,按相关研究程序与档案要求,进行存储、筛选、分类、整理。这对课题研究成果与结论的形成至关重要。

3.学会总结提炼研究成果。课题研究成果的总结提炼,是课题研究中的重要环节,也是许多教师从事课题研究时遇到的一大难题。总结提炼研究成果,要全面具体、客观真实,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对所积累的研究资料,进行仔细分解与深入剖析,经过比较、综合、归纳,揭示所研究的事物的内在必然联系,得出可靠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结论。研究成果的分析阐释,必须客观准确,不凭自己的主观臆断,不参考他人研究成果,要做到资料翔实,条理清晰,表达简明,合乎逻辑。教师对课题研究成果的提炼,不为报刊杂志发表宣传,或通过课题管理部门成果鉴定获得一纸结题证书,而应该关注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去探索、考察对曾经研究的问题所下的结论,能否在同类问题,或更大范围内适用,进而发现新问题,确立新课题,展开循环上升的研究。

第5篇

【关键词】 基本生活活动能力; 评估; 神经内科; 根因分析法

Application of Root Cause Analysis in Assessing the BADL of Patients in Neurology Department/WU Jiong-song,ZHONG Xiao-yan,SHI Huan-hua,et al.//Medical Innovation of China,2016,13(04):096-099

【Abstract】 Objective:To explore the application of root cause analysis(RCA) in assessing basic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BADL)of patients in neurology department.Method:RCA was used to determine the proximal cause and root cause of the defects in assessing BADL of patients in neurology department.Improvement measures were developed and implemented,the effects of the application of RCA were evaluated.Result:The incidence rate of defects in assessing BADL of patients in neurology department after the application of RCA was lower than that before the application of RCA,the difference was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P

【Key words】 Basic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Assessment; Neurology department; Root cause analysis

First-author’s address:Liaobu Hospital of Dongguan City,Dongguan 523400,China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6.04.028

根因分析法(Root Cause Analysis,RCA)是一种回溯性失误分析方法,该方法核心理念为分析整个系统及过程而非个人执行上的过错与责任,通过剖析系统及流程中造成失误的问题根源,从多角度、多层次提出针对性预防措施,以减少或避免类似事件再发生[1-3]。基本生活活动能力(basic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BADL)是指维持最基本的生存及生活需要所必须具备的活动能力。常用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对住院患者BADL进行评估,根据Barthel指数总分,确定自理能力等级[4]。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或自理能力等级来确定护理级别,并合理地安排适时的护理,使护理工作更趋科学、合理、完善[5]。本科自2014年8月以来,应用RCA对神经内科患者BADL评估缺陷进行回顾性分析,找出根本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收到良好效果,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收集2014年2-7月(整改前)于本科住院的神经内科患者运行及出院病历共182份,2014年9月-2015年2月(整改后)运行及出院病历共196份。其中周围神经疾病32例,脊髓疾病4例,脑血管疾病214例,运动障碍疾病16例,发作性疾病43例,肌肉疾病69例。重点检查护理文书中的首次护理记录单及通用格式中患者BADL的评估结果。

1.2 方法

1.2.1 组建RCA小组 2014年8月成立RCA小组,小组成员由护士长2名及科室护理骨干6名共8人组成,其中副主任护师1名,主管护师2名,护师2名,护士3名。神经内科护士长任组长,1名资深护士长担任督导员,均接受RCA知识培训。因组员经常轮值夜班,上班时工作量大,较难集中召开会议,本次RCA活动部分通过微信群网络会议的形式进行,在规定时间上线,就某一方面问题进行讨论和决策,指定一名组员进行会议记录,同样达到会议预期效果。组员负责收集护理文书中的患者BADL评估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产生原因,制定对策并实施。

1.2.2 找出近端原因 采用访谈法对各层级护理人员的患者BADL评估方法、评估过程、评估标准、记录方法等进行深入了解,针对护理文书中患者BADL评估存在的缺陷,小组成员采用“头脑风暴法”进行全面分析,用“鱼骨图”工具从护士、护理管理、制度流程、材料设备等因素找出近端原因,见图1。

1.2.3 确认根本原因 根据对近端原因的分析,进一步探索及挖掘导致患者BADL评估缺陷的根本原因。根本原因的判别遵循以下3条原则:(1)当这个原因不存在时,问题还会发生吗?(2)如果这个原因被排除,问题还会因为相同的因素而再次发生吗?(3)原因纠正或排除以后,还会导致类似问题发生吗?如果答案为“是”,为直接原因;如果答案为“否”,则为根本原因[6]。依照确认根本原因的方法,最终确认的根本原因为:评估指引、标准等制度不健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护理人力资源不足,护理质量管理执行力不强。

1.2.4 制定并实施整改措施

1.2.4.1 评估指引、标准等制度不健全对策 (1)建立患者BADL评估制度。根据神经内科患者的特点,制度中明确评估的目的、时机、方法、工具。(2)制作患者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量表包括10项评估项目、评分标准、每项分值、评估结果分值、自理能力等级及等级划分标准,便于护士清晰了解患者每个评估项目的情况,及时跟进患者BADL变化及明确需要提供帮助的项目,给予专业的护理。(3)细化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评分标准。对每项目对应的每等级分值详细说明,减少护士对评估标准理解的偏差造成评估的主观性差异。(4)制定患者BADL评估质量检查标准。将各班次在护理文书中应完成的内容进行汇总,制成表格,方便护士对照检查及质控,以免遗漏。

1.2.4.2 教育培训不到位对策 (1)加强思想教育,改变护士理念。克服护士“重治疗,轻基础护理”思想;结合案例强调患者BADL评估的重要性,使护士认识到评估结果蕴含着提供的护理剂量,适时的生活护理是帮助和保护病人,以提升护士重视程度。(2)加大普法力度。结合病历讲解护理文书中易出现的法律问题及护理文书肩负的法律责任,教导护士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加强法律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3)完善教育培训系统。组长为专职培训师,负责对护士进行指导和培训,对新制定的制度、标准及指引进行全员培训;将患者BADL评估作为新入科和轮转护士入科培训内容;对护士分N0-N3级管理并分层级培训;结合案例通过讲课、护理查房、交接班提问,病历点评、质控反馈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培训,每月进行专项考核及检查,并相互分享经验以提升护士的评估水平。

1.2.4.3 护理人力资源不足对策 (1)转变服务模式。在目前人力资源紧张的状态下,通过改变排班模式、管床责任制、小组责任制、床边工作制、护士分层级管理、设立护理组长等方法合理使用人力资源,发挥护士最大主观能动性。(2)高年资护士辅导低年资护士。高年资护士随时解答、指导、审核护士在评估及护理文书书写方面的具体问题,及时反馈存在问题并整改。(3)建立医院后勤支持系统。聘请护工承担护士的非护理性工作,减少护士从事非护理工作时间。

1.2.4.4 护理质量管理执行力不强对策 (1)建立“护士长-护理组长-责任护士”的三级护理质控体系,重视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控制,使护理质量管理不再以护士长为主,而是全员积极参与实施和改进[7]。(2)发挥护理组长作用。责任护士的评估后必须由护理组长24 h内审核把关,发现问题及时修正。(3)与绩效挂钩。将评估质量纳入科室绩效考核内容,每月根据质量检查标准进行考核或相互评价,使护士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充分发挥护士岗位责任制作用。

1.3 评价指标 观察整改前后神经内科患者BADL评估的缺陷发生情况。

1.4 统计学处理 将所得数据运用SPSS 17.0进行统计学分析。计数资料以率(%)表示,比较采用 字2检验。

2 结果

整改措施实施后评估缺陷发生率低于实施前,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字2=32.33,P

表1 整改前后患者BADL评估缺陷发生情况比较

时间 首次护理记录单缺陷(例次) 通用格式缺陷(例次) 缺陷总例次(例次) 缺陷发生率(%)

整改前(n=182) 26 42 68 37.36

整改后(n=196) 8 16 24 12.24

3 讨论

3.1 建立护士在职教育培训体系是减少神经内科患者BADL评估缺陷的根本 《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指出:建立和完善护士队伍准入、执业管理、培训、考核、晋升和职业发展的基本制度框架,为稳定和发展护士队伍提供保障[8]。根据神经内科专科特点及护理人员特点落实分层培训管理,健全护士在职培训管理架构,制定各层级岗位职责、护理查房及培训考核制度。通过建立规范化培训制度对毕业后3年内以及新入科的护士进行入科时患者生活自理能力的理论、评估指引、制度的培训,培训后采用理论考核、医护查房讨论、护理文书记录等多种方法检视培训效果,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护理查房和业务学习强调及指出,并将患者BADL评估内容列入年度培训计划。通过专业护士核心能力培训制度对高级责任护士进行专科护理培训,提升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培养临床思维能力,对保证护理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同时在临床培训管理中,PDCA、RCA、QC等质量管理工具的应用,有效提高了数据收集和分析的科学性,促进培训质量的持续提高[9]。

3.2 提升护士评估水平是减少神经内科患者BADL评估缺陷的核心 护士评估水平决定评估准确性,需要高度专业化的知识和经验。正确理解BADL的概念和内涵,将评估渗透到护理的日常行为中,通过实践及案例积累不断提升评估水平,才能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1)评估时注意结合患者的实际能力。整体评估有无影响自理能力的病理因素,包括意识水平、认知、肌力、躯体型态及参与积极性等,如患者进食的自理能力条件包括:意识清醒,按指令去拿取食物,至少一上肢肌力达4级及以上才能将食物送至口中,吞咽功能正常才可将食物安全送至胃内等。(2)评估时充分考虑医源性限制,评估活动时的风险和安全,如脑出血急性期患者上下楼梯活动后潜在加重病情或引起再次脑出血风险,并非四肢肌力好能完成该项目即认为具备上下楼梯能力。(3)评估时注意观察活动后的生命体征,有无心悸、气促、疼痛等。如患者平地行走或上下楼梯活动后出现心悸、气促不适则不适宜完成该项目活动。(4)熟悉评估标准,在实际或接近于实际环境中评估,需结合患者的活动,在自然状态下评估,起居时评估床上活动、穿衣、如厕等能力,在进餐时评估进食能力;在活动时评估行走、轮椅活动能力,根据患者的耐受情况,一次或分时段进行评估[10]。(5)掌握评估时机。入院时评估,了解有无BADL障碍,为制定治疗和护理计划提供依据;病情或能力变化时及时跟进评估,如需判断对药物、治疗及护理的反应时,创伤性检查及镇静/麻醉前后评估以评价治疗效果时,是否需要修改治疗方案及预测疾病预后时;另外,因脑卒中患者症状在数小时到3 d内达高峰,结合患者的发病时间和病情3 d内再次评估;患者出院时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落实出院健康指导及延续护理。(6)正确判断评估结果。根据病情和评估结果,安排患者诊疗计划以及调整护理级别,合理地实施适时的护理剂量,提升患者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及满意度,确保护理安全。

3.3 合理安排护理人力资源是减少神经内科患者BADL评估缺陷的手段 结合神经内科专科特点、床护比、护理工作量和护士能力实行科学合理排班和值班制度,以能级对应、均衡连续、责任对等为原则,提高各班人力和技术力量的均衡性[11-12]。落实管床责任制,使责任护士全面掌握患者的病情,及时跟进患者BADL的评估;床边工作制及床边记录制使护士在病房或患者身边工作,有效缩短病房及护士站来回的时间,保证责任护士有更多的时间对患者的BADL进行深入、细致的评估。实行护士分层级管理,每班均设责任组长,使低年资护士在患者BADL评估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可请教责任组长或提出探讨,确保得到及时指导及帮助,充分发挥护理组长的传、帮、带作用及保证相对薄弱的夜班时段的人力资源配置。

3.4 完善护理质量管理体系是减少神经内科患者BADL评估缺陷的保障 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检查,严把质量关,不断完善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护理质控网络体系[13]。建立“前瞻为本,质控前移”的“护士长-护理组长-责任护士”三级护理质量管理体系,对患者BADL评估落实“责任护士班内自控,护理组长24 h内组控,护士长48 h内及终末病历总控”的质控模式,发现问题及时修正,对突出的问题遵循PDCA循环,及“5W+1H”原则进行护理持续质量改进[14-15]。制定评估制度、指引,将评估质量检查标准化,利于护士掌握及按标准执行,有效减少评估缺陷。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护理层级、技术难度、风险程度、工作强度、工作量,完善科内护士绩效分配制度,形成激励性的分配机制,体现多劳多酬、优绩优酬。将患者BADL评估完成质量及质控成效纳入科室绩效考核内容,采用绩效考核的方法进行互相监督,同时表现积极良好的护理人员给予奖励,提高护理工作的积极性[16]。完善后勤支持系统,聘用经过培训的护工负责接送患者检查,负责标本运送、物资领取及在护士指导和监督下为患者提供简单的生活护理,有效缓解护理人力不足的压力,增加护士直接护理病人的时间,确保患者BADL评估的及时、全面、准确和护理安全。

综上所述,在住院神经内科患者BADL评估管理中应用RCA分析法,能准确、科学、有效地找出患者BADL评估缺陷的根本原因,针对根本原因采取正确的整改措施,有效地减少患者BADL评估缺陷,本研究中患者BADL评估缺陷率由37.36%降低至12.24%。正确的评估结果能有效提高护理质量和合理分配护理资源,为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提供保障。因此,RCA是减少神经内科患者BADL评估缺陷的有效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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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吴妙桓,郭剑虹,郑瑞琪,等.PDCA循环管理法在急诊科低年资护士培训中的应用[J].中国医学创新,2013,10(18):81-84.

第6篇

关键词:质性研究 开放教育 辍学

一、质性研究方法及应用意义

质性研究是一种注重人与人之间的意义理解、交互影响、生活经历和现场情景,以研究者本身作为工具,通过在自然状态下进行的观察和访问,用描述性的语言或相关的辅助手段记录、收集资料,用归纳方法对资料进行整理,以获得当事者对事物或现象的整体理解和看法,并对事件或现象的过程作出解释的研究态度和方式。

目前,国内针对远程学习者辍学行为的研究比较缺乏,虽然已有的几项研究提出了一些有价值发现,但研究整体上缺少理论模型,也缺少计量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此外,相关研究基本停留在教育统计的层面,结论还有待深化,特别是在区别各种辍学因素的重要程度方面不够深入,进而无法有的放矢地指导实际工作,降低辍学率。鉴于此,除了使用量化研究的方法,我们还可以结合使用质性研究方法来完善研究过程,使结论更加客观、科学,有实际价值。

质性研究方法采用定性研究方法,即以微观(个体)访谈的方法深入剖析开放教育学习者与辍学者,寻求对辍学的整体性、解释性的理解。研究采用目的性抽样,即根据研究目的选择有可能为研究提供最大信息量的样本。质性研究方法旨在发现而非验证,并运用“深度的描述”来传达受访者错综复杂的世界,此方法可以弥补传统量化方法的“广而不深”的缺陷。

二、质性研究方法在开放教育英语专业辍学研究中的应用

1.访谈各类研究对象,获取不同视角观点

研究者通过对教师的个体访谈,能深度了解教师对辍学问题的看法,同时发现不同身份的老师(班主任和课程辅导教师)对学生辍学原因的看法角度也不同,为研究提供了多视角观察问题的机会。班主任从管理角度接触学生,发现影响学生辍学的原因主要有四个:一是学生工作压力大、时间紧,不能经常上课;或是工作地点远、交通不便,不能按时上课。二是经济压力大。经济危机带来高失业率,突然失业的学生没有了学费和生活来源就会产生辍学想法。三是家庭负担重,要照顾孩子或老人,没有精力兼顾学业。四是考试时间与工作冲突,请假又会造成经济损失,不能参加考试对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是最大的影响。

课程辅导教师从教学方面接触学生,视角则有所不同,他们认为影响学生辍学的原因一是辍学生英语基础差,跟不上正常教学进度,考试通过率低,学习信心受挫;二是个别学生学习目的不纯仅为“混”文凭,缺少学习兴趣,稍遇阻碍就会放弃学业;三是教材更新不及时,内容不新颖,无法吸引住学生,也很难适应社会发展和职业需求;四是学生电脑和网络学习能力欠缺成为在电大学习的绊脚石。

2.捕捉“本真”信息,进行合理解释

质性研究通过与研究对象面对面交谈,直接获取最真实的信息,在捕捉到“第一手”经验材料之后,研究者再以“移情”的方式对研究对象的心理、行为进行“真实”的理解,最后作出合乎理性的解释。在与班主任的访谈中,当谈到有些学生因经济压力造成无法继续学业时,一名受访者声音哽咽,眼眶湿润,情绪激动地说,“有的学生连饭都吃不饱,拿什么交学费啊……”焦急和惋惜之情让研究者感慨。这种在“自然状态”下捕捉到的研究对象的心理活动和言行举止正是质性研究所要求的,即“自然”、“不做作”、“非表演”的一种本真的状态。访谈最后受访者提出“希望学校设立奖学金或助学金项目以帮助学生减轻经济负担”的建议,与访谈中的表现互为合理性解释的印证。

3.关注“弱势群体”,聆听“非主流”声音

在对辍学生进行集体和个体访谈时,质性研究方法能使边缘、弱势群体(辍学者本人)的声音有机会呈现,这不仅给研究带进了的新血液,丰富了研究内涵,还有可能挑战既有的学术理论,主流观点,已存在的偏见或刻板印象。比如,当问及他们对学校和老师的评价时,几位受访者都说到学校的老师对他们很关心。“老师很关心我,经常打电话问我为什么不来上课,班主任为了让我安心上课,还提出帮我带孩子,我很感动。”(学生A)“老师很负责,期末时还帮我打电话跟单位领导请假让我来参加考试。”(学生B)“辅导员多次跟我电话沟通,劝我不要放弃学业。”(学生C)这一点与我们日常所理解的或感受到的情形有些差异。因为远程教育届普遍认为,国内远程教育机构与教师在学习支持服务方面与国外有很大差距,不仅学习支持服务水平亟待提高,而且因为服务水平有限还可能是导致学生放弃学业的部分原因。但本次访谈中,我们没有得到想像中的符合以上印象的直接信息。虽然这并不代表远程教育机构在这方面已经做得很好,但这样的访谈结果也是可以得到一定解释的。直属教学班承担着远程教育机构试验田的功能,在师资配备及软硬件方面的服务水平相对较高,因此学生对接收到的服务的感受度也较高。

在呈现受访者经验和视角的同时,研究者也有机会或被迫检视、反思他/她自己的立场或先入为主的成见与偏见。访谈中听到的“声音”会给研究者意想不到的新启发。在问及学生本人辍学的原因时,三名受访者同时谈到了考试时间安排不合理。“考试时间时间安排太不集中了,应该在周末休息时间集中考完,一天考一科的安排不合适”(学生A)。“考试战线拖的太长,四五科要考一个星期,给我们造成时间和资源上的极大浪费,考试总得请假耽误工作,领导不满意啊!”(学生B)。“我这个班儿就我一个人,我要是总请假的话,没有人替。”(学生C)。从访谈中我们发现,考试时间的安排是学生反映很强烈的一个问题,而这一点却是研究之前比较忽视的方面。为什么学生如此看重考试时间而不是上课时间呢?其实这也不难理解,因为面授课的缺席可以通过自学过程和网上课堂来弥补,而期末考试由于其时间、场地的局限性造成学生没有自由选择权,一旦缺席或延误了考试就意味着一学期的学习努力都是“徒劳的”,毕竟目前的开放教育框架下,考试还是检验学生学习效果的最重要途径。对于研究者来说,这使我们有机会从测评和考核的角度,重新认识、甚至进一步解构开放教育模式改革。访谈前我们可能只考虑到上课时间的冲突、学生自学能力差或复习不充分等因素,访谈结果促使研究者要对考试因素做进一步的探究。

三、结论与思考

质性研究方法给参与研究的“人”(而不是某些现在的“理论”、“假设”或“测量工具”)以极大的尊重,这种从事研究的态度,使得研究与“人”的日常生活更加接近,使社会科学研究中本来应该具有的人文精神得到了肯定和倡导。但质性研究也有其弊端,由于辍学研究中被研究的样本是个别的,所以这种质的研究难以或无法重复,其研究结论也不能随意推广到一般的情况。辍学研究中学生的辍学因素差异化较大,学生情况的不同以及地区、学校的差异都造成了我们的研究结论很难具有普遍性。

参考文献:

[1]陈向明.质的研究方法与社会科学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

第7篇

【摘要】涂尔干的《宗教生活的叁本形式》以及《原始分类》中,贯彻着一种通过人类学的研究方法达到对其社会学观点的说明的思路。他通过对澳洲以及其它一些原始部落的社会结构和宗教崇拜形式的人类学分析,得出了宗教是社会团结得以产生的始作俑者,而宗教本身又是社会的安排,所有的知识形式都是社会功能需求的结果的结论。

    涂尔干(durkheim, e)是社会学思想史上的三位古典大家之一。“在社会日益分化背景下,如何促进社会的重新整合和团结”是他终其一生的学术活动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检视涂氏对这一问题的所有著述,可以大致将其研究理路分为两个阶段:早期主要是提出问题,形成研究大纲(代表作品为《社会分工论》)和在现代社会背景中寻求对所提出问题和给出的答案的经验论证(代表著作为《自杀论》);后期主要是探索道德的社会整合功用实现的路径(如一些教育学著作),并用历史学和人类学方法追溯社会整合和团结的道德路径的历史起源与合理性(代表作是《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本文将以《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和((原始分类》为主要范本,对涂尔干后期的人类学研究及其所欲达致的社会学目的作初步解读。

    一、视角选择的理论动机

    《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是涂尔干的重要代表作之一,阿隆( aron, r)对该著作的评价极高:“这一本书无疑是最重要、最深刻、最具有独创性的著作。同时,在我看来也是作者的灵感表达得最清楚的一本书。”该书主要是利用了大量的有关澳大利亚原始宗教情况的人类学资料来分析和证明作者一生所坚持的学术见解:社会联接和整合的原因可以从宗教中寻找,宗教是社会团结和科学发韧的温床,但宗教本身又是一种社会事实。由此可见,涂尔干对人类学的研究的基本旨趣并不在于人类学本身,而是直接指向了其社会学主题。为什么涂尔干选择这种人类学的研究视角?这里有几个原因:

    第一,这是由涂尔干的学术兴趣决定的。他试图通过这项研究回答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社会整合的力量(包括道德力和情感力)的历史起源间题,换句话说,即集体意识从何而来的问题;二是人类知识包括社会分类的起源问题。这两个问题本身就带有历史发生学的内涵,因此,惟当揭示出人类的历史起源和演变的基本脉络后,方能做出合理的解答。

    这样,第二—问题的解答就跟涂尔干后期所强调的历史研究方法勾连起来了。涂尔干早年曾对孔德所推崇的历史研究方法进行了尖刻的批评,强调应代之以比较方法。这种不成熟的批评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得到了自我纠正:“对那些最近出现的宗教来说,除非我们去追踪它们在历史中逐步形成的历史,否则我们就很难了解它们。实际上,历史分析是可能适用于此的唯一的解决办法。事实上,对于上述研究目的而言,历史方法也许是最为恰切的研究模式。

    第三,更进一步看,涂尔干对历史方法的选择,对人类学视角的青睐,又可追溯到他思想中所贯彻的实证主义、进化论、功能主义和结构主义等理念。实证主义的涂尔干的基本社会学研究方法和所要达致的目的都来源于17世纪启蒙理性以来的自然科学传统;结构主义的涂尔干则相信社会事物芜杂的表面后存在着一个决定其本质的、像自然“规律”一样客观、固定的“实在”:“在所有信仰体系和膜拜体系的基础中,必然存在着某些基本的表现或概念,以及仪式态度,尽管它们形式多样,却不论何时何地,都具有着同样的客观指涉以及同样的功能。而要简便精确地实现这一目的,必须回到最简单的存在中去,因为“在低级社会中,任何事物都是共同的。活动是定型的;每个人都在同样的环境中进行着同样的活动,而这种行为的一致性也不过是思想一致性的体现。每个心灵都被卷进了同样的旋涡,几乎所有的个体类型都是按照种族类型的模式得以确立的。但问题在于,这种对原始宗教的研究如何能达到涂尔干对“最想了解的”“今天的人”的目的?在进化论的涂尔干看来,这根本不是一个问题,因为,虽然原始宗教同现代宗教在形式上的各种差异非常显著,但这只是社会不断进化,不断从简单走向复杂,从低级走向高级的一个表现而已,而在深层结构上、在本质上,原始社会同现代社会仍然是一致的,亦即“有着同样的客观指涉以及同样的功能”。正是这种一致性为对原始宗教的研究成果通向现代工业社会架起了交通的桥梁。

二、问题研究的基本逻辑

    众所周知,涂尔干是一位社会学主义者,在社会与个体之间、集体主义与个体主义之间,他始终强调社会、集体主义的绝对优先性,而涂氏的所有研究也都以证明这种主张为宗旨。为证明自己的这种说法的合理性,他就必须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力排任何非社会性因素,首先论证宗教的社会特征以及其社会功能赖以产生的结构性条件。

    (一)宗教的本质

    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作者首先对有关宗教的一些基本的理论问题做了较为明确的回答。他建构了自己的宗教概念,认为宗教必然将整个宇宙分为对立的两类,即凡俗世界与神圣世界;宗教有几个构成性要素,即禁忌、信仰、仪式和教会。接着,作者先后批驳了泛灵论宗教学说和自然崇拜宗教学说,并对宗教和巫术做了区分。他认为,泛灵论宗教学说和自然祟拜宗教学说都只能使其自己的解释对象丧失客观实在性。如果宗教所祟拜的是不真实的神灵和由于人们的恐惧而变形了的大自然的力量,那么宗教就相当于集体的错觉。这两种宗教起源学说“为了说明这些宗教思想的虚假材料是怎样获得毫无客观基础的神圣性的”,“必须承认一个完全由虚幻表现构成的世界叠加在了另一个世界之上,前者使后者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发展到了无法辨认的地步,并用纯粹的幻觉取代了实在。在泛灵论,是梦的幻觉带来了这种变形;在自然崇拜,则是通过语词引发出来的一群辉煌而又空洞的意象带来了这种变形。不过在这两种情况里,宗教都必须被当成是澹妄的想象的产物。”在此基础上,作者指出,宗教的本质是图腾崇拜。这种崇拜“是一种更基本、更原始的膜拜”,而泛灵论和自然崇拜“只不过是它的派生形式或特殊方面而已”。对于巫术,涂尔干认为,关键是它缺少稳定的教会组织,不能形成社会力量。但是,即使是图腾崇拜。其对象并非就是体现图腾的具体的物体,而是这种物体所代表的记号、符号,而这些符号和记号是由社会贴在这些物体上的。这样,就在理论上奠定了宗教的社会性基础,把原始宗教研究定位在社会学的语境中。

    (二)图腾崇拜的社会起源与社会功能

    确立了图腾崇拜在宗教中的本质地位后,就要对图腾崇拜的社会产生及其社会功能进行深人的剖析。涂尔干使用了他最为推崇的功能研究方法。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涂氏正是通过对图腾在原始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的研究来达到他最后的研究目的的。

    图腾往往是由一些事物如某种动物或植物充任的,其存在,首先是作为原始社会特定组织如氏族和胞族的名字和标记出现的,是该组织与其他组织相区别的一个标志,“是每个氏族把自己和其他氏族区分开来的记号,是氏族个性的可见标志”。这是图腾存在的最为基本和外显的功能。

    更为重要的是,图腾是氏族崇拜的对象,是“礼拜仪式的一部分”,具有“宗教性”。图腾之所以能获得这种宗教性,是因为它被视为具有决定氏族及氏族成员的安全和生死的强大能量。而这种宗教性的维存,则主要通过宗教仪式—如通过禁忌、神话的编造和膜拜仪式—实现的。

    正是通过对图腾的这种宗教式的社会建构,图腾被赋予了一种“力”,这种“力”不仅被想象成物质力,而且具有强大的道德力。一个土著“之所以要针对图腾生物有一些独特的举止行为,不仅是因为在这些生物中蕴含着在物质上令人畏惧的力,还因为他感到他在道德上也必须如此。他觉得他在服从一道律令,履行一项义务。对于这些神圣的生物,他不仅是畏,而且是敬。不但如此,图腾就是氏族的道德生活之源。

    对图腾的膜拜,同时还会产生一种强烈的集体情感和集体意识。这种集体情感和集体意识同道德力一起,共同维系着社会对于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优先性和社会的团结。这正是涂尔干最需要说明和论证的观点。宗教是社会的产物,或者干脆说,宗教是社会的故意安排。涂尔干说,“古往今来,我们看到社会始终在不断地从普通事物中创造出神圣事物”,“惟有社会是这类各色神化的始作俑者”。具体言之,原始社会的图腾崇拜正是社会从自身出发的有意识建构。在涂尔干的视域中,“神首先被人们认为是高于人自身的一种存在,是人的依靠”,“而社会也给我们永远的依赖感。因此,社会的存在也是神性的,是一种凌驾于个体之上的力量。但是,社会为什么要建立自己相对于社会个体而言的神圣呢?涂尔干回答该问题的方法是他早年所竭力回避的目的论模式:’·既然社会独有一种和我们个体不同的本性,那么它就会去追求同样也为其所独有的目标。可是,它不以我们为媒介就不能达到目的,所以它就会命令我们去协助它”;同时,“群体是在个体中并通过个体才得以实现的”“氏族就像其他各种社会一样,只有在构成它的个体意识中并通过个体意识才能存在。而社会对个体的统治和约束,不仅仅’.主要不是由于它在物质上所特有的无上地位”,更重要的“是它所赋有的道德权威”。对这一问题做出解答后,涂尔干进人了第二个问题;社会何以能建构起这种神圣性呢?换言之,即:社会“是怎样产生道德力”,怎样使信仰者“觉得自己找到了避难所,受到了庇护者和保护人的支持的”在这里,涂尔干陷人了循环论证的泥沼。他回答道:..是社会把人提升起来,使他超越了自身”。是社会通过组织各种“外部活动”即宗教膜拜活动,“集体观念和集体情感才有可能产生,集体行动正是这种意识和情感的象征”。这可以算是涂尔干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但问题是,社会何以有这种发动集体行动的能力?涂尔干是这样回答的:“因为社会只有在发挥作用时才能让人们感受到它的影响,但是,构成社会的个体如果没有聚集起来,没有采取共同行动,社会也就无法发挥作用。也就是说,在涂尔干的思想中,社会既是集体行动的结果,又是集体行动的发起者。

    (三)知识的社会发生

    宗教的另外一个功能是推动了知识的产生,即形塑出了人类最原初的分类模式和类型概念。在《原始分类》和《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涂尔干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系统论述,是知识社会学发韧时期的重要文献。

    与其集体意识的起源相一致,涂尔干的知识社会学的基本命题是:知识是社会根据自己的需求而建构出来的。他指出:“社会是宗教的起源”,而“思想的基本范畴,因而也包括科学的基本范畴都起源于宗教”,“可以说几乎所有重大的社会制度都起源于宗教”.“事情非但不象弗雷泽想象的那样,人们的社会关系要以事物之间的逻辑关系为基础,而且事实上,正是前者为后者提供了原型。涂尔干从社会学角度对人类早期的分类图式进行了研究,并进一步对范畴、概念、逻辑思维以及科学的社会起源作了论述。

    涂尔干对原始分类的功能的研究带有较强的目的论色彩。分类的“目标不是辅助行动,而是增进理解,使事物之间的关系变得明白易懂。一旦给出了某些作为基础的概念,心灵就会感到一种需要,要把对其他事物所形成的观念与它们联系起来。于是,这种分类首先就要联系观念,统一知识。这种解释在今天看来无疑有其部分的可信性,但问题在于.涂尔干曾经坚决反对的这种将结果当作原因来分析事物之发生的目的论研究方法却很大程度地表明这种研究并没有相当坚实的人类学基础。

   关于分类的最初发生,在涂尔干看来,“绝不是人类由于自然的必然性而自发形成的,人性在其肇端并不具备分类功能所需要的那些最必不可少的条件,也不是先验性地存在的,而是社会的产物。“实际上,我们对事物进行分类,是要把它们安排在各个群体中,这些群体相互有别,彼此之间有一条明确的界线把他们清清楚楚地区分开来。”具体言之,分类观念是“根据社会所提供的模式组织起来的。从人类学资料中可以发现,每个部落都分为两大胞族,每一胞族之下又有若干氏族组织。同时,每一胞族又可以分为两个姻族。一个胞族中的某一特定姻族只能同另一胞族的某一特定姻族通婚。这就是人类的最原初的社会分类。为保证这些社会组织之间的界线明晰,每一组织特别是氏族都确立了自己独特的图腾,这种图腾是用动植物为原形的。由于我们所观察到的社会等级体系是社会规模在不断扩大过程中不断分化而形成的,这就意味着拥有婚姻关系的不同社会组织的图腾之间也具有了与其所表征的社会组织如氏族或胞族之间的关系一样的关系,这种关系就是逻辑关系。另外,由于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之间关系的严密,也就决定了相应的逻辑秩序的严格性。所以涂尔干说,“氏族的区域划分与社会的氏族划分不仅彼此对应,而且他们还错综复杂地相互交织,融为一体。图腾制度的严格逻辑性如何得以坚持呢?在涂尔干看来,这是宗教仪式和图腾崇拜的结果,“这种逻辑秩序极其严格,这些范畴对澳洲人的心灵有很强的约束力,一致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见到一整套按照这些原则加以安排的行动、记号和事物。正是宗教仪式的严肃性和神圣性使这些逻辑关系得以贯彻和延续。图腾制度一方面“是依照自然事物(相关的图腾物种)把人们分成氏族群体”,另一方面“也是按照社会群体对自然事物的分类”。这说明,涂尔干不仅认为社会层面的分类是由社会本身决定,而且相信自然层面的分类也具有社会起源。人类使这种依附于特定氏族组织的分类而建立起来的分类原则得以普遍化和抽象化的是人们创造出了图腾符号、记号。涂尔干说过,作为图腾的具体动物或植物并不是真正的崇拜对象,人们崇拜的是图腾所代表的符号和记号。正是这种抽象的符号和记号的存在,才使原始分类脱离了具体的时空限制而具有了普适性

    涂尔干从进化论的角度对分类的发展进行了区分。他认为,在人类早期,分类主要是情感作用的结果,只是随着人类的进步,理智和理性才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科学的分类的历史,就是社会情感的要素逐渐削弱,并且一步步地让位于个体反思的历史”。但需要注意的是,原始分类的模式“依然存续,它们始终在场;它们是一切分类的框架,它们是心理积习的汇总;正是由于这种积习,我们才使用并列的或有等级之分的分类形式来思考事物与事实。所以,科学的分类仍然脱离不了早期的情感型分类所遗存的观念和框架。

    在科学的起源上,涂尔干也试图从人类学中找到线索。他肯定地说,原始分类“将成为科学的分类,它们将建构最初的自然哲学”。在他看来,宗教和科学追求的目的、关心的主题、使用的语言都是一致的,他们都在努力建构事物的内部联系,赋予他们秩序和系统性。而从发生学的角度看,“科学逻辑的基本观念是起源于宗教的”,“科学思想仅仅是宗教思想更完善的形式”。在宗教和科学的现代关系上,他指出,随着科学从宗教中产生然后分离并逐渐成熟,“便在认识和智识等方面替代了宗教的所有职能”,“宗教在认识到事物的世俗性质之后,就把知识让给了科学”腿是,灵魂世界仍然掌握在宗教手中,而不会放弃。这样,就形成了科学和宗教之间的明确分工。

三、评论

    (一)贡献与缺憾

    涂尔干通过人类学的研究实现其社会学的诉求,无论是对人类学还是社会学都是一大贡献。特别是他由此获得的知识社会学理论,更是在古典社会学中一枝独秀,对今天的知识社会学的发展仍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如科学知识社会学(ssk)的科学观点,就直接来自涂尔干的把科学、逻辑视为社会产物的观点。此外,涂尔干在这些著作中娴熟地运用了实证主义、功能主义、结构主义以及进化论等许多的理论范式,而这些都构成了社会学的理论基础,无论其后来者是批判之还是赞成之,都不可能完全脱离这些理论范式而完全独立地建构新的理论

    但是,涂尔干的这种研究中的纸漏仍是显而易见的且不容忽视的:一是在材料使用上,他本人并没有到澳洲作过真正的人类学调查和研究,全凭二手资料进行研究这一事实。恰如罗德尼·尼达姆在《原始分类》英译本导言中所言,书中存在着大量的逻辑缺陷和牵强附会的推论以及仅凭常识—他早就说过,“最常见的思维方式可能最有碍于社会现象的科学研究”—或个人臆想而做出的难让人信服的猜测—后者是涂尔干所坚决反对的,他指出:“如果社会学不以事物的本性为本,那么它就会在各种事实面前遇到无法克服的阻碍。二是目的论色彩和循环论证现象明显,常常以事物的无意识的或意识外的结果代目的和原因,既把社会视为某种行动的结果又同时将之视为这种行动的原因。这一方面是作者坚持的功能主义的社会学理念的原因,而另一方面也同作者的研究旨趣—既要说明社会的发生过程又要坚持该过程中的社会主导地位—有关;三是其坚持的实证主义方法论同预设性研究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他一方面指出,“在着手研究事实时,要遵循这样一个原则:对事实的存在持完全不知的态度”,另一方面却以各种预设为其研究的出发点,其中最大的预设是:所有的社会存在物都是社会的产物,并是社会目的性构造的结果,是社会团结要求的产物。

第8篇

关键词:煤炭企业;以人为本;自主管理;企业管理

企业的成功不仅取决于严格的管理制度,而且在于全体员工较高的参与意识和自主管理水平。自主管理是煤炭企业在管理实践中探索的一种有效的管理方法。新安煤矿紧密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推行以单位自治、团队自主、个人自律为内容的“自主管理体系”,实现了“管而不死、放而不乱”的目的,以及管理主客体的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激发了员工的潜能,大大提高了员工的整体素质和企业管理水平。

一、自主管理的内涵

自主管理是对“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实施,是在企业实现了制度化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学习型组织的创建,运用企业文化来实施的更高层次的管理,是以员工个体人生价值的实现和整体素质的提高为基础,以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及管理素质为目标,使企业管理的重心由制度管理向文化管理转移,达到员工自我学习、自我约束、自我创新、自我超越的目的。通过单位自治、团队自主、个人自律三个层次,来实现六个方面的内容。即目标、规范、安全、成本、学习、提升,这六个方面一起构成了自主管理体系。

(一)三个层次

1、单位自治。单位自治就是单位的自主管理,是在同一行政体系内,以企业文化为背景,以团队自主、个人自律为基础,进行自我约束、自我控制,并能自觉规范管理行为、优化管理环境的管理形式。

2、团队自主。团队自主是指班队的自主管理,是在个人自律的基础上,由一群积极肯干、训练有素的人所组成的管理集体,通过相互合作、相互帮助完成共同的目标,达到责任共担、成果共享,并能实现自我约束、自我控制和自我管理。

3、个人自律。个人自律就是个人自主管理,是个人在对企业文化、团队文化认同和接受的基础上对自己行为进行的自我控制与约束,时刻将自己的行为与企业的操作规程及制度相对应,确保自身作业的规范性。

(二)具体内容

1、目标。制定清晰、富有挑战性的目标,确认并实施目标管理(如安全目标管理和生产目标管理),包括目标设定、目标管理。

2、规范。制定管理制度、作业标准,严格遵守、正确执行并不断完善。包括工作标准、质量管理、现场管理。

3、安全。突出“安全第一”的主题,实施“三移”工程(即:安全管理重心下移到区队、安全管理防线前移到班队、安全亲情教育自移到个人),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包括安全管理和具体工作落实。

4、成本。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并确保在各个层次上自主、有效地运作,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实现效益最大化。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劳动消耗、资金占用、生产经营成果进行全面、严格地记录、计算、比较、监督、控制,借以保证最合理、最节约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5、学习。学习目的明确并持续实施,做到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且能有效沟通,实现成果共享。包括学习和沟通两个方面。

6、提升。通过以上阶段的实施、维持,使员工综合素质不断得到最有效、最全面、最充分的提高,实现持续改进业绩、提高绩效;包括提高素养和超越两个方面。

二、新安煤矿自主管理的创新实践

(一)从点到面分梯次推开

新安煤矿的领导层认识到,自主管理是一种崭新的管理模式,在广大干部员工尚且不完全明确自主管理内涵的条件下,强行大面积地予以实施,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因此,在推行自主管理的过程中制定了“以点带面、先分批试点后分梯次推开”的指导方针,先在部分班队实施自主管理,即开辟自主管理的“试验田”,再推广到其他单位,然后在企业全面推广,以确保高质量、稳妥地开展自主管理工作。

(二)自主管理的“试验田”――班队自主管理的实施

煤矿选出部分优秀班队,按照“安全生产一体化、日常管理自主化、专业管理自主”的要求,明确班队“管什么、怎么管”,开辟了自主管理的“试验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自主抓生产。班队按照煤矿月度生产计划,结合地质条件,按日分解生产任务,做到均衡生产;根据现场情况,针对薄弱环节,抓好劳动组合,优化作业工艺;抓好生产设备日常检修和维护,提高检修质量,降低设备故障率;建立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和责任追究制度,吸取事故教训,严格处理事故责任人,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2、自主抓成本控制。班队长结合本班队实际情况,将各项成本指标落实到个人,做到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头上有指标。制定成本考核办法,根据产量、生产消耗定额、成本标准和班队实际,确定成本考核指标,建立材料消耗台账;按照成本构成细化分解,制定考核办法,做到成本构成项目项项有奖惩,使成本控制在班队扎根。

3、自主抓质量标准化。班队长教育本班队员工认真学习、熟练掌握本岗位作业标准,做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现场作业实行作业留名制和现场交接班制度,班队长入井必须带齐量具,熟知施工技术参数,严把毫米关;建立质量检查、验收、考核办法,有质量控制体系和奖惩机制;实行班队评估制度,每班对班队现场安全、质量和生产任务及隐患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4、自主抓“三违”。把规范员工的操作行为和干部的管理行为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细化“三违”行为条款,建立健全《“三违”人员管理规定》,建立员工安全行为不良记录制度和员工安全行为分析制度;建立班队自主反“三违”的激励机制,鼓励班队自主抓“三违”。

5、自主抓思想教育。班队长与员工接触最为密切,能更直接、有效、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员工的个性特征、思想动态和精神面貌,班队长按照企业阶段性思想教育的意见,自主抓好本班队员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尤其抓好安全宣传教育,用身边的事故教育身边的人。

(三)实行目标管理,采取有效保障措施

煤矿将目标管理的实施与班队愿景的建立和运行有机地结合起来,用目标管理的理论和方法推进自主管理的开展,并采取了有效的保障措施。

1、制定自主管理的有关制度。如井下建立了安全班会制度、会议制度、记录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等,使班队的事务公开、透明;班队长轮换制和轮值安全员制,使班队成员都有机会行使班队管理的职责;全员成本核算、全员安全管理、全员质量控制、全员现场管理制度,形成了事事有人管、人人都管事的局面。

2、开展有助于自主管理的各项活动。开展了对照愿景“自我检视、自我总结、自我完善、自我超越”的“四自”活动,开展了“领导在与不在一个样、有检查与没有检查一个样、夜班与白班一个样、矿外与矿内一个样”的“四个一样”活动,增强了班队成员的自觉意识;开展了“班前五分钟”安全活动、危险源辨识、安全誓约等安全管理活动,保证了自主管理的顺利实施。

3、自我检查与评价。结合管理创新项目,检查班队自我管理的全过程和阶段效果,评选自主管理成果和自主管理员工。

(四)自主管理运行的保障机制

1、建立对试点单位的合理监控机制。为了保证自主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煤矿成立了以矿长和书记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设立了自主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指导和管理试点单位的创建工作。质量认证办公室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经营人员对试点单位的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评估。同时,纪委、监督稽查部、安检处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试点单位进行指导性检查,防止出现各种违规违纪现象,这些控制措施确保了煤矿的自主管理放而不乱。

2、构建全方位的自主管理支持系统。(1)系统的教育与培训。煤矿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板报等各种宣传形式,对自主管理进行宣传,给员工一定的感性认识。同时,邀请有关专家及管理先进单位的领导来煤矿进行专题知识讲座,还组织编印了“自主管理”系列教材,对全矿班队长以上的管理干部进行了自主管理知识的脱产培训,使这些基层管理干部不但了解了自主管理是什么,而且还使他们清楚在自主管理过程中他们将获得什么权利以及如何使用这些权利。(2)管理机构作风的转变。推行自主管理的关键是对基层授权与监督的统一。为此,煤矿通过开展管理机构作风调查、沟通无极限论坛等方式促进各职能部室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减少对自主管理试点单位的强制检查、强制干预,从而给予自主管理试点单位以真正宽松的自主环境。(3)及时激励与经验交流制度。煤矿建立并完善了及时激励制度,同时在试点单位之间建立了创建经验交流制度,为自主管理在煤矿的有效推行提供了有效的保障。煤矿广播电视中心、《新安文化》开辟了专题栏目对自主管理试点单位进行跟踪报道,并采用正激励的方式对好的典型及时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导向的作用;对于一些创新性的好做法给予命名奖励,进一步激发了员工的积极性和创新性;对有关案例进行及时而深入地剖析,总结先进经验,实现成果共享。

三、实施自主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一)实施自主管理必须密切联系企业实际

自主管理是一种全新的管理方法,企业在推行自主管理时,必须紧密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建立健全合乎要求与标准的运行机制,在实践中针对新情况、新要求不断完善和补充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工作标准,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操作性强的制度体系,形成具有强大动力的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以实现“管而不死、放而不乱”的目的,充分发挥自主管理的作用。

(二)自主管理必须用“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为指导

以人为本的管理,要求确立员工在管理中的主导地位,并围绕调动其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去组织一切管理活动,从而使企业真正实现“人人都管事,事事有人管”。自主管理是对企业生产、安全、经营和所有的事,都实行自主管理,通过鼓励全员参与,实现每件事都有人管,所有的人都有可管的事。因此,实行自主管理,就必须把人本思想渗透到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把识人、用人放在管理工作的首位,进而形成尊重人、关心人、培养人的良好氛围,达到自主管理的目标。

(三)实施自主管理必须明确自主与行政管理的关系

行政管理以行政命令为前提,要求企业成员按照规定的制度和标准完成各自担负的工作,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管理。自主管理强调自律和对自己负责,主要运用内在性约束和自我实现的主观意识唤起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管理。自主管理不是自由管理,而是在行政组织下,为每个员工提供发挥聪明才智、施展才华和实现自我价值的舞台。因此,只有通过自主管理和行政管理的有效结合,才能达到企业管理的最佳效果。

参考文献:

1、王玉海,姚峰.构建和谐矿区之路[M].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05.

2、芮明杰.管理学:现代的观点[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第9篇

【关键词】行政行为 违法性继承 判例研究

序言

在我国现阶段的行政法学理论中,尚无本文标题所用的“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表述,也无相关的内容,同时,在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制度的成文规定中,也未觅见这类规范。[1],但是,在法律的实际运行中,我国法院的一些判决已经不可回避地触及了这一问题,并且自觉或不自觉地对此作出了回答,尽管在制作相关判决书时相应的法官或许并没有意识到此问题在学理上应该如何归属。这些判决事例中较为典型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沈希贤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判决(以下简称为“沈希贤案判决”)[2]。wwW.133229.COm“沈希贤案判决”针对所需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其他相关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以承认“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为论证立场,在理由部分展现了独特的逻辑思路,为研究司法活动的特性与成文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个十分有意义的分析入口。

所谓“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问题,存在于由连续数个行政行为构成的行政过程之中。当行政行为彼此之间相互关联,行政活动的整体过程是由一系列连续多阶段的行政行为构成时,先行行为中存在的违法性瑕疵,是否会影响作为结果的后续行为的合法性,便 自然 成为需要关注的问题。如果从肯定的角度出发,承认后续行为因此也具有违法性,即后续行为继承了先行行为中的违法性的现象,被称为“违法性的继承”。

现代 行政日趋复杂,行政活动已非只需要一个行政行为即可完成的简单之物。在现实中,一项行政活动的完成,往往需要通过数个行政行为前后相连,有时甚至结成复杂的组合关系才能实现。行政行为的这种关系,在城市规划的批准行为与据此作出的核发各类规划许可证行为之间、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告示与其后的行政强制执行之间时常会不期而遇,在大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体现得尤为突出。例如,三峡大坝工程这类的建设连接着无数的行政行为,最初的土地征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否会对最终的工程竣工验收行政行为产生影响,便不是一个已有明确依据,容易回答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典型判决事例“沈希贤案判决”的分析,以期解答以下问题。其一,就“沈希贤案判决”本身而言,法院以怎样的方法对相关的成文法律规定(用语)进行了解释,从而使得其形成了可判断的构成要件;其二,进一步展开而言,成文法和判例的互动关系中,判例对构筑具体的法律规范究竟有怎样的作用和意义。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只是对“沈希贤案判决”作中立客观的法理分析,并不对该判决本身是否正确作出评价。

一、典型判决事例中的表述

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沈希贤案判决”触及到了“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各项特征。该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事实概要与判决的主要内容

1.事实概要

2000年1月卫生部作出批复,同意第三人建设清洁级动物实验室项目(以下称“该案项目”)。2000年9月11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被告)核定《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确定该案第三人针对该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结论。2000年12月7日第三人就该案项目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办理环保审批。2001年11月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达建设项目施工计划通知书。据此,2001年12月10日,被告向第三人就该案项目颁发2001规建字196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称“该案规划许可行为”)。2002年2月21日北京市环保局核发该案项目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沈希贤等182人(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为第三人作出的该案规划许可行为,理由为①该案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估;②该案项目涉及方案不符合gb 14925 -2001号国家标准和卫生部颁布施行的《卫生系统实验动物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因为原告的住宅楼位于该案项目中的实验室的北侧,其中一栋楼与该规划建筑的间距为19.06米,因此该案项目涉及方案不符合gb14925 -2001号国家标准中关于实验室动物繁育、生产、实验设施应与生活区保持大于50米距离的规定,以及卫生部颁布施行的《卫生系统实验动物管理暂行条例》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实验动物室建筑,周围至少应有20米的卫生隔离区的规定。

2.判决的主要内容及争点的归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3年6月29日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被告规划委员会在审批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审查第三人是否已取得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根据卫生部颁布施行的《卫生系统实验动物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审查申报建设的实验动物室建设是否保留至少有20米的卫生隔离区。”

概括上述案件的事实概要和判决的主要内容可知,这一案件的审理涉及到两个争议焦点。

其一,先行行政行为中存在的违法性因素,是否会导致作为结果行为的后续行政行为具有违法性。具体而言,在本文讨论的案件中,在尚未完成项目环境评价时,计划行政机关就作出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行政行为(先行行为),是否会导致城市规划行政机关作出后续行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因此具有了违法性。

其二,环境评价、规章及国家标准之间对具体环境影响认定的关系。限于篇幅的限制,在这两个争点中,本文只讨论第一个争点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后者主要涉及到行政裁量中的专业技术裁量以及裁量基准及其表现方式等问题,则将另择机会讨论。

(二)提出的问题:违法性截断或违法性继承

通过上述“案件的基本情况”部分中有关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到产生被诉的1969号许可证所具有的法律效果为止,整个行政过程主要由两个大的环节构成,一是计划行政机关作出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行政行为,二是在其之后作出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环境保护法》第13条和《城市规划法》第32条分别对这两个行政行为之间的程序关系作出了规定。环保法第13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从中可以看出,该条规定了计划行政机关的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该行政行为必须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批准的基础之上才能作出,即审查确认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否已获批准,构成了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的一个要件。

第二个环节是城市规划行政机关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过程。依照《城市规划法》第32条前句的要求,“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无疑,在这段规定中,与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密切相关的核心概念是“有关批准文件”。申请人向城市规划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由于《城市规划法》本身并没有进一步对“有关批准文件”的外延作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因此,单纯从该用语的文字本身则无法推断出自身的外延范围。具体而言,该“有关批准文件”除了包括表现第一个环节结果的,经计划行政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之外,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文件是否也必须包含在城市规划行政机关应审查的对象范围之内,便成为讨论作为结果的颁发“1969号许可证”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关键所在。

对于如何理解上述两个环节之间的关系问题,整理该案判决书中所载各种认识,无疑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着两种观点。

一种是否认先行行政行为与后续行政行为之间存在违法性继承的关系。判决书中所载的被告的主张,尤其是被告在上诉过程中的主张更是清晰地反映出了其中的逻辑关系。被告的上诉理由之一是[3]:

根据城市规划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市规划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只是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取得了计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只要建设单位持有该项目经计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就只能认定计划部门据以作出该批文的前提条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等问题均已解决,规划委员会不应当审查应由其他部门审查的事项。

上述文字所表达的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是,只要第一环节的行政行为客观存在且具合法的外形,作为后续行为的第二环节的行政行为必须受其效力约束,该后续行为的主体不能对第一环节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进行判断。简而言之,该观点认为先行行为的违法性仅仅停留在其行为本身的阶段内,不能由后续行为继承。这种观点在学理上可称为“违法性截断说”。

而与此相反的是该案判决中法院所持的观点。在“判决的主要内容”部分,法院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3条的规定,认为规划行政机关在作出第二环节的该案规划许可行为时,“应该审查第三人是否已经取得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行政机关“方可”作出第一环节的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行政行为。这里,判决书表达的观点是第二环节的该案规划许可行为的合法性要件中包含了在程序上审查是否存在作为其第一环节行政行为前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换而言之,当第一环节的行政行为本身因缺乏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而具有了合法性瑕疵时,第二环节的行政行为如未对是否存在该报告书进行审查,就会导致该环节的行政行为也具有违法性,即第二环节的行政行为因此继承了第一环节的行政行为中的违法性。这种观点在学理上可称为“违法性继承说”。

从学术的角度看,该案的判决采用的思路与“违法性继承说”的立场相契合。由于该案的判决虽然是作为基层法院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所作,但因被选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之中,对全国的法律适用具有指导作用,由此还需要剖析该案判决所具有的超越个案的一般意义,即该案判决所持的思路,所具有的影响力(甚至可能产生的规范性)究竟能够在今后的司法审判中延展至多大的范围。

具体而言,由该案判决引出的问题是,ⅰ.“违法性继承说”是否可以适用于各类行政行为的全部行政过程?①如果是,就意味着在审查并对后续行为作出判断时,法院也同时须对先行行为进行了审查并进行判断。那么,如果先行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2、11条)之内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就涉及到司法权的边界问题。②反之,如果先行行为在受案范围之内,那么,该具体行政行为如何接受起诉期间方面制度(《行政诉讼法》第38、39条)的限制。

ⅱ.与上述ⅰ的问题相反,如果上述命题不能成立,那么“违法性继承说”可适用范围的边界在哪里?在分析多环节多阶段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之间的复杂关系时,法律上应遵循怎样的基本原则?

另外,如果减缩问题的表述和判断方法,当从行政诉讼程序法律制度的角度观察,相应的问题还可以归结为,是否采用“违法性继承说”,意味着在就后续行为展开的行政诉讼中,是否允许针对先行行为违法性的主张进行争议。

二、学理上的基本思路

正如本文序言部分指出的那样,在我国现阶段的行政法学理论中,尚无“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表述,也无相关的内容,因此,无法找到可以对此现象作出明确说明的理论框架。在此,本文借助日本行政法学理论中相关学说,对上述判决事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本文上一部分提到,判决事例涉及到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列举主义时,在审查后续行为是否合法的阶段,法院对先行行为进行审查还事关司法权的界限问题,而这也正是本文借鉴日本行政法学理论的理由所在。

在日本,明治宪法之下的行政法学之中,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被推定为具有合法性,因此,在审理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行政诉讼中,“行政法院……不应审理(先行行为)是否属于违法”[4]。除了无效行政行为之外,这项内容构成了行政行为法律效力(公定力)的一部分,原则上截断了违法性的继承过程,即后续行为不能以先行行为具有违法性为理由提出撤销后续行为的主张,由此树立了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原则上不继承的基本原理。

尽管战后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理论受到种种质疑,有关在何处寻找其根据的主流观点也由战前(似乎是先验的,不证自明的)国家权威转为战后立法政策的结果,即行政事件诉讼法对行政行为撤销之诉的排他性管辖,但公定力概念及其制度本身并没有被否定[5],因此,原则上先行行为不受法院审查,违法性在行政行为之间不具有可继承性的理论也一直得到支持。但是,对 发展 至今的学术基本观点稍作梳理,可以发现在学术发展 历史 中,先后有观点主张从行为之间效果关系的角度和救济目的的角度判断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应具有违法继承性,即承认在一般原则之外允许“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存在空间。

(一)主要学术观点

1.行为之间效果关系的角度

战前的日本行政诉讼制度与现今大相径庭,受案范围的规定方式与现行《行政事件诉讼法》所采用的概括主义立法方式不同,其以列举主义的方式规定了可以诉讼的事项(受案范围),即只有被法律明文列举出的行政事项才能够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显然,这样的法律制度安排无法充分保护国民的权益。鉴于这样的成文法制度状况,有学术观点认为当一个行政行为必须与作为行政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对象的行政行为相结合的基础上才能产生法律效果时,该行政行为则不具有上述的公定力,而与作为争讼对象的行政行为不同,拥有单独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才具有公定力,即在例外的情况下,“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才有获得承认的空间。具体而言,判断是否存在“违法性继承”的基准是,当先行行为与后续行为以实现一个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互相结合时,先行行为中的违法性才能够在对后续行为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被争议,只有在这一基础上“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才会得到承认。[6]

这一对是否承认“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判断基准虽然形成于早期,但其影响至今依然存在,并已经成为现代行政法学中的主流学说(通说),即违法性不继承为原则,继承为例外。而在是否可以适用继承为例外的判断基准方面,现在的行政法学界对其必备要件最为经典的表述是:①一个程序或过程中多个行为连续进行;②这些行为通过结合,以发生一个法律效果为目的;反之,如果各个行为彼此之间并无以发生一个法律效果为目的,而是各自以发生个别的效果为目的时,行政行为之间就不存在违法性继承的关系。[7]

另一方面,如上所述,由于日本战后行政法理论中,对公定力的认识也已经脱离了合法性推定的内容,转而从现实的行政诉讼制度入手进行界定,学界的共识认为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只要未经行政诉讼中撤销之诉的程序,就不能对此加以否定,即产生公定力的根源在于现实的行政诉讼制度中所设置的撤销之诉制度(撤销之诉的排他性管辖)。[8]然而,一旦在针对后续行为提起的撤销之诉中,当先行行为被主张具有违法性时,如果法院的判决确认该先行行为中的确存在法律要件方面的瑕疵,且认为具有先行与后续关系的两个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着违法性继承的关系,后续行为则会因此被撤销,而这种判决的结果虽然只是针对后续行为的,但实际上也同时意味着同时将先行行为的法律效力归于无。[9]进一步而言,这样具有对先行行为产生撤销作用的判决,其结果在事实上将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中起诉期间的规定置于空洞化境地。[10]因此,从先行行为的法律效果尽快得以确定化和后续行为的安定化出发,在以现实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中的撤销之诉制度的客观存在为前提之下,原则上也应该截断先行行为与后续行为之间的继承关系。[11]

2.救济目的的角度

从上述通说所展现的内容可知,该学说判断先行行为与后续行为之间是否存在违法性继承关系,着眼于行政行为彼此的目的效果是否一致。但是,在近期的学术发展中,另外一些研究判断违法性继承关系的学说开始抬头。针对主流学说着眼于实体方面的倾向,新的观点开始转而注重行政诉讼法上的程序制度与救济目的之间的关系,即侧重于从诉讼程序方面分析问题。

从这一角度观察问题的观点认为,对于因先行行为而遭受到不利益影响,因而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而言,制度当然有要求其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在起诉期间制定行使请求权的必要性,制度本身设立起诉期间制度并无不合理之处。但是,在承认这个合理的前提之下,如果案件正处于一定的特殊情况中,严格遵守起诉期间的规定会导致十分不合理的结果时,也应该允许给“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留有生存的空间。[12]这样,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问题就可以概括为,在诉讼事项(受案范围)采用概括主义,制度上存在着可以直接针对先行行为提出法律争讼的前提下,如果针对该先行行为的起诉期间已经超过时,是否应该承认在针对后续行为的撤销之诉中主张先行行为具有违法性。[13]

这一观点首先通过对通说的批判而逐步树立自身的逻辑框架。这一观点认为,通说以先行行为具有法律效果,即处分性为判断标准,这样的认识方式过于形式性,而依据这样的判断方法,对于如何区分应该承认违法性继承的情况与不应该承认的情况,难以提供实质性的理由。[14]“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理论只有在出现私人对于先行行为无法直接使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行政争讼手段,其权利利益应该予以充分保障时才真正具有实质性意义,因此,当判断是否应该承认违法性继承时,在先行行为的阶段私人的救济权利是否获得充分保障的程度应该成为其中重要的考虑要素。[15]有学者主张“应该考虑的是,先行行为阶段的起诉期间中能否获得抗告诉讼的机会,否定未对先行行为提出争讼的人可以对该行为主张违法性,由此发生权利失效的后果的观点不具有合理性”。[16]

(二)学理的归结点

1.重点:行政争讼制度

上述的各种相关观点尽管在思路的建构方面各有千秋,但从现今理论总体的到达点来看,其无非是分别着眼于实体法方面或者诉讼程序法方面。

在实体法方面,问题的归结点在于先行行为的违法性是否会由后续行为所继承,上述各种学术观点无非是从各自的角度建构论证的理由而已。但从诉讼法的角度而言,该问题其实已经转换为当先行行为的起诉期间已经超过后,在对后续行为提起行政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阶段,能否允许针对先行行为提出行为违法的主张。[17]从制度运行的结果来看,毫无疑问,肯定相互联系的行政行为之间存在违法性继承关系,其有益之处在于可扩大相关利害关系人获得救济的机会。

起诉期间是成文法的明文规定,其所起的作用之一就是赋予相应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从而固定行政行为的各项效力。但如其违法性依然可以在对后续行为的审查阶段之中得到判断,并以此为理由撤销后续行为的效力,那么,进一步明确而言,在对后续行为进行争讼的阶段,只要允许针对先行行为具有违法性的主张进行争议,无论最终的裁判对该后续行为是否撤销,其结果都是对“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承认。

2.方法:解释受案范围等制度例外不适用的要件

由于“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是一种例外性的制度安排,而从上述学术观点与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关系看,在对后续行政提起行政争讼的阶段,可以构成对先行行为进行争议的一般性制度障碍的,即原则上截断先行行为与后续行为之间继承关系的法定制度,无非是两个。其一是诉讼的受案范围,其二是诉讼的起诉期间。因此,其例外的构成要件本身也是对作为对这两个制度的例外性突破(排除这两个制度的适用)。

在行政争讼阶段,无论是以论证先行行为与后续行为之间效果的一致性,还是论证先行行为缺乏直接可用的救济手段,其实都是在论证对先行行为的审理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作为例外而不受到受案范围或起诉期间的制约。因为如果先行行为属于受案范围之内,且又在起诉期间之内,其自然可以单独地被直接提起诉讼而无需其他措施辅助。其实,细细分析可以看出,即使是战前的学说,也是通过论证没有被列举入受案范围(诉讼事项)的先行行为与后续行为之间的效果关系而介入对该行为的审查。

3.载体:判例

尽管在承认“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情况中,受案范围或起诉期间并不构成对先行行为的审查障碍,但是,由于缺乏成文法的明示性规定,究竟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对此予以承认,成文法自身无法明确地作出表述。从制度发展的历史看,法院的判例通过个案裁判中的论证理论,承担着将学术观点与相关成文法条款相结合,从而挖掘出潜在于成文法中的法律规范并将其显现于外部的功能。

在日本,这种可以承认“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规范,正是通过判例的不断积累而逐渐形成的。至今,以先行行为与后续行为的效果一致为基准形成的判例有,农地征收规划与征收处分之间、项目认定与征收裁决之间,滞纳处分中的扣押与公卖处分之间、土地区划整理项目中临时换地指定处分与从前土地上的建筑物的转移、除却通知之间被认为存在着违法性继承关系。[18]但是,法院不认为农地征收处分与出售处分之间、行政处分与强制执行行为之间存在违法性继承的关系。[19]

上述立足于救济目的的观点也注重通过立法来解决“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问题,但其所能提出的主张还仅仅停留在一些单行法律的范围而尚未达到能够订立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层面。例如,一些学者主张修改土地征收法律,以立法的方式明确项目认定行为与征收裁决行为之间具有违法性继承性关系。但即便如此,在一般意义上仍然无法替代判例的作用,“在判断是否承认违法性继承时,在综合考虑行政行为对具体的私人的权利利益造成的影响,以及对法律关系或事实关系的影响的同时,应该彻底地从对规范先行行为以及后续行为的单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解释入手作出判定。”[20]

三、典型判决事例中的规范性

本文第一部分归纳了典型判决事例提出的问题。对应于第二部分在学理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可以看到,这些学理上的问题我国目前也同样不可回避。本文已经指出,典型判决事例“沈希贤案判决”采用了“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思路和立场,那么,从这样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的、具有指导全国审判作用的判决中,是否可以由此一般性地推导出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可以全面采用“违法性继承”的思考方式?显然,仅从个案出发还不能推导出这样的结论。那么,在司法实务中已经出现的这种法律逻辑思路,其所表现出的规范性,该规范性的立足基础、与作为成为法的《行政诉讼法》所明文规定的受案范围、起诉期间、《环境保护法》和《城市规划法》相关行政许可审查权限行使的合法要件之间的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规范对同类案件审查可涵盖范围等事项,无疑成为 中国 行政法学中需要回答的问题。

(一)相关判决事例的表述

对于上述“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问题,尽管中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中并无相应的明文规定,但在以往的法院行政诉讼活动中,也偶尔可以检视到与此有关的判决事例。除了本文分析的“沈希贤案判决”之外,还有几个案件也体现了法院在这方面的思路,其中,有采取积极承认“违法性集成说”立场的,也有从消极的角度肯定“违法性截断说”立场的。

1.采积极立场的判决事例

在“沈希贤案判决”由《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之后不久,该公报2004年第11期了“念泗三村28幢楼居民35人诉杭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行为侵权案”判决。该案件的一审判决(以下称为“念案一审判决”)也采取了承认“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立场。

该案中,原告诉请撤销被告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理由为该许可证不符合城市规划,侵犯其合法权益。原告提出的理由之一是《念泗二村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得到合法有效的批准,因为其批准形式只是会议纪要。对于该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无得到合法有效的批准的问题,一审法院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21]:

对于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批,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第八款和江苏城市规划办法第十二条第八款的规定是一致的,即“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本案中,……扬州市政府在执行城市规划法和江苏省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详细规划的审批程序时,授权规划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这种做法本身并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一个城市详细规划是否得到合法有效的批准,应通过一定的批准形式表现出来。本案中,……至于这种会议纪要是不是一种通常所见的批准形式,由于法律、法规只规定城市详细规划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没有规定审批形式,故不能否定扬州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对批准详细规划发挥的实际作用,应当认定《念泗二村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过合法有效的批准。因此,28幢楼居民认为《念泗二村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得到合法有效批准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在城市规划法律制度中,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属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为的前提,从行政行为的位阶顺序而言,前者是先行行为,后者为后续行为。该案件中诉请法院审查的是作为后续行为的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为是否合法。在审查中,针对原告提出的先行行为违法的主张和理由(行政行为的权限和行政行为的形式两个方面),法院作出了积极的认定,以此为前提,判决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法。其中,于2001年作出的先行行为已经超过起诉期间,具有了确定的效力,但在对后续行为的诉讼中法院仍然允许对此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争议,并于此基础上认定先行行为被诉的合法性要件瑕疵不成立,在逻辑思路上表现出了承认“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立场。

2.采消极立场的判决事例

曾经广受注目的“乔占祥诉铁道部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上浮案”的判决,也触及到了“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问题。该案原告认为“依据《价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票价上浮应召开有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参加的价格听证会,但被告未提供价格听证会的有关文件。故被告作出的票价上浮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属于违法行为。”对此,一审判决[22](以下称为“乔案一审判决”)没有支持该项请求。一审法院认为:

由于铁路客运价格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属于国家重要的服务性价格,为保证其统一和规范,保证国家和群众的利益,客运价格依法纳入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畴,其制定和实施均应当经过法定程序申报和批准。被告作出的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价格上浮的决定,是经过有关程序作出的,即被告经过有关市场调查、方案拟定、报送国家计委审查,国家计委在国务院授权其批准的权限范围内予以批准,被告依据国家计委的批准文件作出《票价上浮通知》的程序未违反有关 法律 规定。……依据《价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主持价格听证会不属于被告的法定职权。

在国家计委(其职权现由国家改革与 发展 委员会继承)作出批准铁道部票价上浮方案文件的环节与铁道部作出《票价上浮通知》行为的环节之间,构成了先行行为与后续行为之间的关系。其中,根据《价格法》第23条的规定,是否举行听证会是批准价格上浮方案行为过程中的一个程序,即是否举行价格听证会属于先行行为中的程序构成要件。依照上述的判决,只要在形式上存在作为前提的批准文件,以此为依据后续作出的《票价上浮通知》的行为无需审查先行行为中是否应该和是否举行了听证会,即先行行为在程序要件方面是否存在违法性瑕疵并不影响后续行为的合法性。毫无疑问,该案的一审判决思路是建立在“违法性截断说”那样的逻辑基础之上的。

与乔案一审判决的明示性表述不同,上述“念泗三村28幢楼居民35人诉杭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行为侵权案”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以下简称“念案二审判决”)则在明文表述的层面上回避了案件的争点,即没有针对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否合法进行明示性表述,而是默示性地间接否定了先行行为与后续行为之间的违法性继承。“念案二审判决”指出[23]:

本案中,上诉人……提出撤销200307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诉讼请求。故原审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扬州市规划局……所依据的《念泗二村地段详细规划》是否经过合法批准……进行审查。查明东方天宇公司已按有关法律规定向扬州市规划局提交了建设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证件、设计方案、施工图等材料,扬州市规划局在依法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核发了200307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此认定扬州市规划局核发的200307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未侵犯28幢楼居民的合法权益,并无不妥。

从判决内容可以明显看出,“念案二审判决”尽管列出了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否经过批准这一争点,但在最终论证的阶段对作为后续行为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为是否合法的判断方面,其仅仅指出只需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即可。但该判决所列出的申请人依法应提交规划行政机关审查文件中并没有包含《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准文件。这样,该判决以默示性的方式,表明了对先行行为不予审查的结论。换而言之,“念案二审判决”所采的立场是先行行为是否合法并不影响后续行为的合法性判断。

(二)规范的构成及其涵盖范围

如上内容已经表明,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等行政争讼法律制度中设置了“受案范围”和“起诉期间”等制度,当先行行为在“受案范围”之外,或已经超过“起诉期间”时,原则上不承认行政行为之间具有违法性继承的性质。在此前提下,对“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承认只能是一项例外性的制度安排。因此,讨论“沈希贤案判决”所表现的逻辑思路,进而分析该思路所体现的规范的构成要件的一般意义及其覆盖范围就成为必要的任务。

本文需要整理的内容是,“沈希贤案判决”中允许先行行为例外地排除适用《行政诉讼法》中“受案范围”和“起诉期间”规定的逻辑思路。尤其是在与“乔案一审判决”、“念案二审判决”比较时可以发现,“沈希贤案判决”的逻辑思路存在着如下的几个特点。

1.规范建构的思路—共同要件及其适用范围

从判决内容与相应成文法的关系来看,“沈希贤案判决”解释的是《城市规划法》第32条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的具体种类范围(外延)。这里的“有关批准文件”不仅设定了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方面的义务,同时也构成了相应规划行政机关的审查权限。因此,“有关批准文件”用语成为判决内容具有规范性的立足基础。“沈希贤案判决”的相关认定内容,也因此构成了法律概念“有关批准文件”的构成要件,成为具体化了的规范。

《城市规划法》第32条规定规划行政机关通过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批准文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沈希贤案判决”认为“被告规划委员会在审批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审查第三人是否已经取得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此明确“有关批准文件”中也包含了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

但是,正如本文在第一部分所指出的那样,就环境报告书与规划、建设法律制度的关系看,《环境保护法》第13条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即审查确认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否已获批准,是作为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行为,即先行行为的合法要件。“沈希贤案判决”所展现的逻辑思路是将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否获取批准的义务,解释为先行行为与后续行为的共同要件,即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除了作为计划行政机关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前提必备文件之外,也同时构成了在后续行为主体规划行政机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审查的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对“沈希贤案判决”归纳出的[裁判摘要]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该[裁判摘要]指出:“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规划部门审查建污染环境项目时,在申请方没有提供有关环境保护影响报告书,且建设项目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即颁发建设许可证的行为,构成违法,应予撤销”。[24]

依照该判决这样的逻辑思路,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同时构成先行和后续两个行政行为的共同要件,或者也可理解为是将先行行为的要件内化为后续行为的要件。法院通过这样的解释技术,在不与《行政诉讼法》设置的“受案范围”或“起诉期间”相冲突的前提下,直接审查作为后续行为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为,创设出了承认“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空间。

与此相关,“念案二审判决”尽管也同样涉及到《城市规划法》第32条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的外延构成,但其默示性地否定了作为先行行为的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行为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间的违法性继承关系,因此,从个案解释所表现出的规范的最狭义内容而言,也可以说“沈希贤案判决”确定的规范内容为,只有当先行行为是涉及到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的计划行政机关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行政行为时,其违法性才具有可继承性。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自2008年1月1日起《城市规划法》业已废止,目前规范此领域中法律秩序的是新法《城乡规划法》。尽管新法第40条第2款前句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较之旧法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而言,在表述上添加了“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等例举事项,使相应申请人和审查的行政主体的义务和权限具有一定的明确性,但在内容上依然存在需要在个案中解释的空间。因此,新法的“有关……材料”与旧法的“有关批准文件”一样,属于具有进一步可解释性空间的不确定法律概念。正因为如此,在规划制度的性质和体制、行政审查权限的目的和范围不变的情况下,这两个用语便具有同构性,“沈希贤案判决”对旧法“有关批准文件”用语的解释,同样可适用于对现行新法的“有关……材料”用语的理解。[25]

2.规范的涵盖范围—推论的基本点

司法判决通过解释成文法的条款、用语,将成文法中的法律规范明确化、具体化或结构化,由此把判决的思路乃至结论构筑成规范本身。而典型的司法判决的意义不仅仅停留在个案处理的范围之内,其表现出的逻辑思路还应扩展至对同类案件的适用上。由于对这方面的判决事例的整理及其研究作业才刚刚展开,至今成果积累尚浅,难以归纳出能够严密地对“沈希贤案判决”的逻辑思路能在其他案件的适用范围方面(规范性的涵盖范围方面)作出分析的基础,因此,本文尝试从该案判决中反映出的基本事实关系和逻辑思路,对其规范性可能的涵盖范围,作一定程度的推论。如果本文至此部分的内容属于对实然事项的整理和分析的话,那么,以下部分所针对的是应然内容。

整理“沈希贤案判决”以及其上述其他相关判决的内容,以下两点可以作为推论其规范性可涵盖范围的基本点。

其一,从“沈希贤案判决”中的事实关系来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与环境规制目的相关,也与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属性的环境权有关。[26]与此同时,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不限于对环境权的私益保护,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建立和维护客观的环境秩序,以实现《环境保护法》第1条设定的“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 现代 化建设的发展”的公共利益目的。“念案二审判决”认为该类“行政诉讼的审点,应当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许可建设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管理的技术规范,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在后者方面,因规划行政机关在“依法审查”了申请人“按有关法律规定”提交的建设申请等材料的基础上,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则由此认定该核发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未侵犯28幢楼居民的合法权益”。[27]“相邻权”所体现的“相邻关系”中的有关权利也属于《物权法》上的私权性质,因此,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行为在维护公共利益和环境秩序方面的意义便突出为一个需要关注的因素。这样,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具有违法性继承的性质,需要考虑先行行为中合法性瑕疵所侵害到的权利是否与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存在竞合性。同时,在计划行政机关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环节,相应的利害关系人并无请求权利救济的机会。综合考虑这两点特征,可以发现建立在救济目的基础上承认“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学理观点对此具有支撑的作用,或许,这里可以推断出“与维护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竞合前提下的权利救济必要说”这样的学术主张。

其二,从先行和后续的两个行为的关系来看,“乔案一审判决”中作为先行行为的国家计委批准价格上浮方案的行为与作为后续行为的铁道部作出《票价上浮通知》的行为之间,虽然构成连续的前后两个行为环节,但这两个环节的整体过程都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行为过程(这与一般由公用事业 企业 提出价格申请,由价格行政机关主持听证会的程序不同,该案是具有政企一体性质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价格申请),严格而言,该案中的先行行为属于本身并不是具有外部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28]。“沈希贤案判决”和“念案二审判决”涉及到的先行行为与后续行为之间都具有连续性,但在各个独立的环节中,无论是最终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为还是之前的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行为,或是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都是独立成立,具有外部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如果从先行和后续的两个行为的关系来看,“念案二审判决”与“沈希贤案判决”的区别在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准行为是使相应规划对外生效,从而完成对特定范围土地及其空间的规制目的(完成型的行政行为),而无论是批准建设项目涉及任务书的行为还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都是处在完成同一建设项目目的的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对建设项目本身而言,各个阶段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是为了实现该建设项目目的的整个过程中的一个环节(非完成型的行政行为)。具体而言,“沈希贤案判决”中的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行为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针对的是同一个建设项目,行为目标具有同一性。但“念案二审判决”中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与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行为之间则并不具有如此的建设项目行为目标同一性。对此,这类承认违法性继承的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也能够从建立在行为之间效果关系上的相关学术主张中获得学理支持的基础。而“乔案一审判决”中的先行与后续两个行为之间尽管也具有目标的同一性,但因上述“其二”部分的理由而被排除出适用范围。

结语

本文通过对“沈希贤案判决”的分析,论证了“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的立足的基础和生存形式以及发生作用的条件。本文通过解剖个案判决与成文法律规范的条款用语之间关系的论证方法也同时说明,要认识实定的法律规范的内容,无疑不能欠缺判例研究这一环节。其实,本文对成文法与判例关系在我国所处状况的认识,已经属于是对一个事实命题的再次确认。[29]

以判例研究的方法分析典型判决事例,能够较为完整地说明了成文法系中判例与成文法之间关系的基本特征。本文在两个层面上讨论了个案的判决与成文法规范之间的关系,一是判决本身对成文法律规范的解释作用。产生于个案中“判决-条款用语”的关系,判决不仅在个案中对相关条款用语作出解释,而且在成文法条款在外形(即用语)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会因此导致在应对具体适用条件中,条款用语的构成要件等内容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最基本的表现为,原本较为抽象的,具有不确定法律概念特征的法律用语在具体的适用领域变得具体而可操作性。此后,随着同类判决的积累,这些法律用语和适用领域将会变得越来越类型化,同时也变得具有可预测性。这样,在文字构成的外形不变的前提下,因相关个案判决不断增加和积累,成文法中的法律规范也因此而变得内容丰富且能应对社会对相应法律规范更多的需求。“沈希贤案判决”中,构成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的要件之一的(《城市规划法》第13条中的)“有关批准文件”(目前应适用的是《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2款中的“有关……材料”),其内容因这样的机理而变得具体化,“有关批准文件”中必须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是这种解释的基本逻辑思路,作为规范可以一般性地运用多大的范围。在个案的“判决-条款用语”关系中形成的逻辑思路,在脱离具体的个案之后,能够在多大范围之内被作为一般性规范得以适用,则是考证个案判决作为先例的意义。具体而言,其适用范围也有两个不同的限定。其一是在针对(事实关系相同的)同类案件时,规范化的逻辑思路能够缩减各个个案中法官的裁量的复杂度,实现“同案同判”的结果。“沈希贤案判决”意味着今后作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时,相应的行政主体应审查相应项目是否已经获得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二,就更大的范围而言,这样的逻辑思路,能否适用于其他案件的判决,也是判例研究需要关注的。本文在第三部分的“规范的涵盖范围”部分基于“沈希贤案判决”涉及到的相关制度和其他判决,构筑了一个推论基础,其具体的涵盖范围所至,尚需考察在此之后的判决事例与该案判决的关联程度。

就行政法学本身而言,本文考证的是我国既有判例所建立的“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规范的构成及其表现形式,从判例研究出发进行分析,无疑可以为行政法学理论建设和行政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一个新的立足点。当然,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研究并不会仅限于本文的范围之内。另外,一些从法学的角度之外提出的问题,可以启发法学研究者从更多的角度和更深的层面认识“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问题。例如,日本行政学家足立教授根据对土地被征收者进行的调查后发现,有的被调查者甚至不知道“征收”具有强制取得的性质,而几乎全部被调查者都不知道“项目认定”行为属于赋予项目设立人强制取得权的行为。此外,他对三个大学的法学专业的大学本科生和研究生也进行了调查,其取得的结论同样如此。[30]由此他提出“知识之中的普通一般市民”这一概念,认为在当今社会,被征收土地的市民尽管具备着宪法上的权利意识,但是,其是否拥有实际运用这些知识的能力,尤其是在运用法律、行政的制度和惯例方面的能力值得质疑,而在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中的项目认定作出之后,对于其自身的法定地位的变化是否具备明确的知识和信息,则更是如此。[31]我国也同样存在类似的情况,在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活动中时常可以看到,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确认建筑物违法责令拆除的告示并不提出法律异议,因为其并不懂得这种告示在法律上的性质。在此之后,往往在遇到强制拆除时,才会在对该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提起的诉讼中表示对告示所载内容不服。这里暂且不论行政强制执行作为事实行为是否属于可诉的行为,在分析这类案件时,如果告示行为已过起诉期间, 自然 在法律分析的角度需要考虑是否承认相关行政行为彼此之间的“违法性继承”关系,但从足立教授“知识之中的普通一般市民”的角度而言,如果相对人因完全不具备相应的法律职业性知识而延误起诉告示时,是否承认该原因的存在,并将此“法化”为可以获得司法救济的诉讼要件,便构成了在法律判断中一个值得斟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