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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工作申请书

时间:2022-12-15 19:20:57

调工作申请书

第1篇

本人xxx,女,1980年2月出生,1999年毕业于xx师范学校普师专业,现在xx市xxxxx中心小学教授小学数学课程。本人于XX年9月至XX年7月,在xx职业技术学院(原xx教育学院)进修汉语言文学专业(大专),现已毕业,并已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等职业证书。

本人自从参加工作以来,一直热爱教育事业,勤勤恳恳,认真做好各项教学工作,如期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教学任务,教学成果较好,所教的班级参加镇性、校性统考,成绩均名列前茅。因而本人也多次获得了xx区、xx等教育部门授予的“优秀教师”光荣称号。

因我的爱人在xx市内上班,未满三岁的独生女xxx在市内中山幼儿园读小小班,生活上颇为不便。希望上级领导能体谅我家庭生活上的不便与困难,审验我的调动申请,为一个热爱教育事业的年轻教师,减少生活上的后顾之忧,支持鼓励我将教学工作搞得更好,同意我们的请求,将我的工作调动到市内离家相对较近的学校。

如果上级同意了我的调入,那么,我坚信,不用在xx镇和xx市内往返奔波的我,将能腾出的更多精力投入到教学工作中,创造出更好的教学成果,为xx的教育事业添砖加瓦。

第2篇

尊敬的xx县教育局各位领导:

您好,感谢您百忙之中抽空阅读此申请书。

我叫xxx,我于XX年x月从xx乡调到xx乡箐门小学工作至今,在家里面,我是这个家的顶梁柱,由于父母年老多病。需要人照顾。

我是个比较外向的人,无论对生活还是工作,我都充满了热忱,用积极乐观向上的态度面对教育事业,同时也使我充满了动力,良好的人格和性格使我与教育的同事们相处愉快,让我懂得更多与人相处的道理和技巧,懂得教书育人是我的人生航标。

为解决实际困难,免除后顾之忧,更好地投身到教育教学工作中,我希望就近调回老家文屏镇安阁小学进行教育工作。特请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第3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叫石芳侠,女,1972年10月出生在涡阳单集林场。1991年参加工作,党员,本科学历,

中学高级教师。现在标里镇中心中学任教,家住雉河楼南头老计生服务站家属院。

自从参加工作以来,热爱教育事业,勤勤恳恳,兢兢业业。认真做好各项教育教学工作,如期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较好。多次被乡镇县市被为“先进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

等光荣称号。期间XX年-XX年本人在原单位同意的情况下由标里新德中学借用到师范学校(即现在实验中学)从事初中语文教学。后返回,一如既往,无怨无悔。平日除完成教育教学工作外,坚持写作。偶有诗歌散文教学随笔论文等以“石芳霞”或“霞光依依”笔名散见报刊,部分作品获奖或入选诗文集。2019年由中国戏剧出版社出版个人诗集《绿叶人生》。同时,辅导学生作文数篇,在国家级报刊杂志刊发。爱人工作繁忙,女儿县城读书,未满周岁时便托付给我父母照管。父母现年均八十高龄,体弱多病,生活不暇,急需照顾。人至中年,常感力不从心。上有老人需要赡养,下有女儿需要呵护。因常年往返乡镇,风雨来雨里去,奔波车站和学校之间积劳成疾,我先后手术二次。实感生活颇为不便。特申请调到县城中学。

在此,特恳请县领导和学校,谅解本人实际困难,同意调动申请,减轻生活的后顾之忧!本人深表感激!!

此致

敬礼

第4篇

在工作的过程中,有可能因为家庭原因,或是其他一些个人原因,导致自己不能继续担任此项工作,那么就要申请工作调动了。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工作调动申请书范本,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作调动申请书范本1尊敬的__X县教育局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我的关心和照顾,同时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审阅我的申请报告。

本人__,女,1983年10月出生,20__年毕业于____学校,20__年获得本科文聘。20__年9月,成为一名特岗教师,20__年转为事业单位在职编制,参加教育教学工作至今。现在____中学任教。

20__年9月参加工作至今,本人始终热爱教育事业,致力于教育教学工作。我能勤勤恳恳,认真做好各项工作,按质按量完成我校以及中心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任务,并取得较好的教学成果。本人所带的班级,在全县教学质量评比中,始终名列前茅。工作之余,本人不忘不断地提高自我,优化自我,完善自我,认真对待每一次学习、培训、考核,时时处处力求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科学文化素养。我自认为,能够胜任初中思想品德、历史等学科的教育教学工作。

20__年1月,我与在__X小学工作的爱人结婚,并且我们

按揭在县城购臵了一套商品房。本人申请工作调动的原因有两个:

(1)家庭原因:我的父母没有工作,双亲自己经营一个早点摊,自给自足。现在我的父母年岁已高,身体都不好,父亲患

有三高,糖尿病,还有膝关节骨脊水﹔母亲患有严重的骨质增生,腰椎间盘突出等病症,常年靠药物维持,奔波于各家医院。但为了生计,他们仍然起早贪黑,强忍疼痛坚持劳作。弟弟没学历,没技能,只能外出打工,家中无人来照料年迈多病的父母。这给我的工作和生活都带来了诸多困难。

(2)个人原因:我现年已30岁,从小身体就不好,自身抵抗力差。加之__X乡的寒冷潮湿气候导致我经常生病。但为了不影响教学计划,教学进度,教学质量,我只有长期靠药物来维持身体状况。可能因为常年吃药的缘故,导致我的身体、心理、生理肌理受到一定的损坏,体质偏冷寒,致使我现今怀孕有些困难。每当看到同龄人的孩子,我心里是多么的羡慕与渴望﹔每当听到父母、家人、同事、朋友的催促,我内心是多么的无奈与疼痛﹔每当看到父母抱着其他孩子,满眼充满着疼爱之情,我觉得自己是那么的不孝。父母的无人照顾,自己的身体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为教育事业奋斗终身的决心。

在此,我衷心希望上级领导能体谅我家庭生活上、身体上的不便与困难,审验我的调动申请,为一个热爱教育事业的年轻教师,减少生活上的后顾之忧,支持鼓励我将教学工作搞得更好。所以,希望能够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对工作地点进行适当的调整,调往离家较近的学校,这样也有利于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工作,为教育事业多做一些贡献。

如果上级同意了我的调动,那么,我坚信,不用在__X乡

和县城往返奔波的我,将能腾出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教育教学工作中,创造出更好的教学成果,为我钟爱的教育事业添砖加瓦。

最后,我再一次 请求领导考虑到我的实际困难,同意我的工作调动。批准为盼! 谢谢!

祝您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此致

敬礼!

__X 20__年6月

申请人:

工作调动申请书范本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

我叫___,男,侗族,中共预备党员,大学文化,1979年1月19日生于__黎平。

我于2017年7月毕业于__民族学院中文系,2017年8月—2017年1月,在__县一中工作,担任高一年级的语文教师,负责两个班的语文教学,并担任一个班的班主任。

2017年1月后,在__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先后做信息工作和农口工作,并先后担任信息股股长和农业股股长职务。同年参加__省省、市、县、乡四级机关统一公开招考国家公务员考试,被顺利录取成为一名国家公务员。

2017年7月至今,在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四科挂职学习。在州政府办公室学习期间,在办公室领导的关心和帮助下,自觉坚持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学习,尽职尽责,尽心尽力地努力工作,认真做好办公室的日常公文处理和会务工作的准备,保证了公文的准确、及时、有序运转和各种会议的有序进行;作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几个月来,通过认真学习,自己在业务工作能力和各方面综合素质上都有了质的提高,较快地转变了工作角色。

本人从参加工作以来,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团结同事,爱岗敬业,在工作中不断加强学习,具备了办公室工作的基本能力。为了便于组织的管理和本人更好地投入工作,特向组织提出申请调入州政府办工作,恳请组织批准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__年__月__日

工作调动申请书范本3尊敬的各位领导:

你们好!

我是___,男,x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生于__年__月__日,__人,__年x月毕业于__财经学院,同年9月分配到__县工商行政管理局__工商所工作。

__年1月,因工作需要,我被县人民政府抽调到__县“十二五”规划办公室参加__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工作,__年2月,《__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已由__县第__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今年年初,全县启动“三个建设年”活动,我又被抽调到县“项目建设年”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统筹协调全县“项目建设年”活动。

我在县__局工作的一年多时间里,组织的照顾和各级领导关心,让我深受感动和鼓舞,我所做的工作得到了身边众多干部职工的支持和帮助。通过一年多的学习和实践,我不但学到了很多知识,而且更加树立了自已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这必将成为我工作历程中最难忘的一页,同时也将为我以后的工作书写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能在短暂的时间里取得较大的进步,更加坚定了我热爱__工作的信心和足心。这段时间以来,我总在想,如果能在__这样的经济综合部门工作,将是我一生的荣幸,我会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和敬业精神全身心投入到__工作。因此,我诚挚地希望能调到县__局工作,恳请组织批准为谢!

申请人:

__年九月十二日

工作调动申请书范本4尊敬的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您多年来对我的关心和照顾,同时感谢领导在百忙中审阅我的申请报告!

我系解特阿热勒乡草原监理所职工赛力克·特列吾哈孜,在领导的关怀下我自__年在基层参加工作以来,在单位服从领导的安排,工作中兢兢业业,与同事和睦相处,并且积极参加乡里举办的各类集体活动。

在上级领导的培养和工作实践过程中,我不但熟悉了办公室文秘档案管理等实务,还能熟练地运用电脑进行文件和表格处理。我性格内向,办事认真而不乏机敏、灵活。我妻子阿丽亚·热阿多拉__年毕业于伊犁师范学院化学系,现就职于阿勒泰地区畜牧学校,由于婚后夫妻双方长年两地分居,各种家庭事务和教育孩子的重担全部落在了妻子一个人身上,还有父亲现年75岁,生活不能自理妻子在外工作,这样照顾老人、教养儿子以及家内外劳动,都由我独力承担。给我们夫妻双方的工作和生活都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为更好地解决我们夫妻工作和生活上存在的实际困难,让我们共同分担家务后,能以充沛的精力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我非常渴望能够得到组织的照顾并将我妻子调到福海县教育局工作。为解决家庭实际困难,免除后顾之忧,更好地投身工作。

曾经自己也是院学生会的,书记教导与自己实践给了我一个启示:一支好队伍,它必须拥有英名的领导,严明的纪律,朝气逢勃的成员,很强的团队精神、创新精神、然而这些东西我都在一程部身上看到了,(当然其它部门我也喜欢)所以作为一名上进心的我,应当毫不犹豫争取调入,融入到这样的大家庭中,宣染自己、锻炼自己、影响自己、改变自己!

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审阅我的申请书,让我有机会向您展示我自己,同时也希望您能给我一次机会,让我展示我的未来。

当然一面的文字比较简单,也有点潦草,但这是我的肺腑之言,请工程部考核,只要我有幸被调入,我一定严格要求自己,同大家一样,作一名,、召之即来,来之即战,战之即胜的好成员,请批准,此致!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工作调动申请书范本5尊敬的院领导:

您好,感谢您百忙之中抽空阅读此申请书。

我于__年7月毕业于南华大学来我院工作至今,在这8年里我从一个刚刚跨出校门的懵懂毕业生,成长为一个合格的儿科医师,由衷的感谢领导和同事们对我的栽培和帮助。

本人在儿科工作期间认真负责,关爱患者,团结同事,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儿科做总住院医师期间,工作积极上进,兢兢业业,业务能力有了很大的提升。能熟练掌握儿科及新生儿科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治。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越来越重视医疗保健和疾病的预防,我院儿童保健科业务蓬勃发展,不管是健康儿童保健还是高危儿保健,以及儿童疾病的早期康复,都需要一名专业的儿科医师,本人自愿申请到儿童保健科工作,一方面,我具有专业的儿科诊疗知识,能在将来的工作中将临床思维融入保健;另一方面,我性格温和,有耐心,能够热情对待每一个就诊的儿童,我相信我的加入能够为儿童保健科注入新的力量。

我坚信在院领导的悉心培养和我的勤奋努力下,我会在新的工作岗位做得更加出色。希望领导能够相信我的能力和诚意,给我一个更好发挥自己能力的机会。我将珍惜这次机会,为医院的发展竭尽全力。恳请领导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第5篇

尊敬的公司领导:

你们好!

我恳请上级领导调动我去下属(xx模塑厂)工作,本人深知自己的调动会给公司带来很多不便,请公司领导敬请谅解。

本人在公司担任职务多年,现已养成懒惰的性格,经过考虑自认应该回车间去磨练.塑造自己,为以后为公司的业绩与发展打造一个接近完美的人。

本人自愿调到下属(xx模塑厂),本人不会以一个领导的身份,而是以一个刚刚入公司的员工来严格 要求自己的生产,力求为公司创造更好的利润与利益。

我推荐副主任担任我职,他好学、有上进心,对工作认真、负责。请上级领导考查。

敬请上级领导批准我的调动

此致

申请人:

第6篇

尊敬的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领导能在百忙之中抽空审阅我的申请报告。

我叫陈小妹,于1998年7月份从上饶卫校分配至梓埠中心卫生院工作,15年来一直在梓埠中心卫生院护理部工作,现任院务会成员兼总护士长。在领导的关怀下我非常热爱本职工作,在单位服从领导安排,工作中兢兢业业,认真负责,与同事们和睦相处,对待病号像对待自己的亲友一样能给予精心的护理和无微不至的关心,与此同时也赢得了领导、同事们及病友们高度的赞许和肯定,我知道这些都是来自领导的关心和同事们的帮助。

因我父母年老多病,小孩尚小正就读于万年二中,都需要人照顾。我的家住在老县医院宿舍,由于现在住家距离单位较远,每天早晨6点多钟就得赶车上班,下班也是较晚才能赶到家,感到非常疲劳,年事已高且多病的老人和孩子都得不到应有的照顾。我的爱人也在梓埠镇政府工作,由于乡镇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工作比较千头万绪,所以他也根本没空照顾到家人,为了能更好的照顾老人和孩子,也为了自己更好的投

身工作,同时也为了更好的支持我爱人的工作,能让他安心的工作,现特向领导提出申请,调到万年县医院工作,请领导考虑我实际困难给予批准,本人百倍感激!

至此 敬礼

申请人:某某某 XX年1月11日

第7篇

尊敬的院领导:

您好,感谢您百忙之中抽空阅读此申请报告。

我于XX年7月毕业于南华大学来我院工作至今,在这8年里我从一个刚刚跨出校门的懵懂毕业生,成长为一个合格的儿科医师,由衷的感谢领导和同事们对我的栽培和帮助。

本人在儿科工作期间认真负责,关爱患者,团结同事,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儿科做总住院医师期间,工作积极上进,兢兢业业,业务能力有了很大的提升。能熟练掌握儿科及新生儿科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治。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越来越重视医疗保健和疾病的预防,我院儿童保健科业务蓬勃发展,不管是健康儿童保健还是高危儿保健,以及儿童疾病的早期康复,都需要一名专业的儿科医师,本人自愿申请到儿童保健科工作,一方面,我具有专业的儿科诊疗知识,能在将来的工作中将临床思维融入保健;另一方面,我性格温和,有耐心,能够热情对待每一个就诊的儿童,我相信我的加入能够为儿童保健科注入新的力量。

我坚信在院领导的悉心培养和我的勤奋努力下,我会在新的工作岗位做得更加出色。希望领导能够相信我的能力和诚意,给我一个更好发挥自己能力的机会。我将珍惜这次机会,为医院的发展竭尽全力。恳请领导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X年5月22日

第8篇

第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十九条 《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9篇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调解

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仲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10篇

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该条例中虽未就复议调解书签字生效后,复议申请人是否仍然享有诉权作出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复议调解书一旦签字生效,申请人不得再就原具体行政行为、原行政赔偿或者补偿决定和复议调解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首先,复议调解书签字生效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原行政赔偿、补偿决定同时归于无效。这是因为,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仅受调解书的约束,调解书一旦生效,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原行政赔偿、补偿决定就不再对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因而也不得再要求对方履行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原行政赔偿、补偿决定克以的义务。

其次,复议调解活动是在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开展的。双方在复议机关的主持下,经过反复协商、深思熟虑、考量自身承受能力的情况下才达成书面调解,因此这个调解书是双方意志的真实体现。调解书签字生效后,双方应本着诚信的原则,自觉履行调解书,并对其法律后果负责。

再次,实施复议调解制度,旨在发挥复议机关作为第三方的居中调停作用,解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的行政争议,最大限度地降低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纠纷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书作为最终处置矛盾的方式,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复议机关在整个调解活动中,从接受一方的调解申请、征询另一方的调解意愿,到组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调解协商、出具调解书等等,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申请人在调解书签字生效后又反悔,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话,不仅浪费了复议机关为此所付出的具体劳动,还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工作量,不利于司法机关在有限的人力资源下有效行使审判职能。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另外,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曹康泰主任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释义》一书(第205页最后一行)也认为“行政复议调解书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愿接受调解结果而达成的协议,因而,申请人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作者单位:福州市晋安区工商局)

第11篇

产假申请书1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因本人有孕在身,预产期20xx年11下旬,现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产假手续,春节后回来上班(从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2月1日),请假时间为10个月,目前本岗位的工作已移交给XXXX。

  另在此十分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照顾,谢谢!

  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批。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产假申请书2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本人已近临产,预产期为20xx年xx月xx日,属于计划内合法生育第一胎。

  鉴于家庭住地与工作单位之间距离较远以及目前身体状况,难以坚持正常工作。根据中心相关规定,产妇休假应为xx天。现特向中心申请休产假,预计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

  望领导给与审批为盼,感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产假申请书3   尊敬的领导:

  您好!

  由于本人怀孕并临近生产,预产期是20XX年XX月XX日,鉴于目前身体状况,为免给工作及同事带来麻烦,特申请休产假90天,由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休假期间如有事需联系,请致电:021XXXXXX或139XXXXXXXXXXX。

  特此请假,恳望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产假申请书4

  尊敬的公司领导:

  因本人有孕在身,预产期11月份,现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春节后回来上班,请假时间为4个月。目前本岗位的工作已移交给某某同志,经过近期的培训,某某同志已经完全可以胜任本岗位工作了。另在此非常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照顾。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批。

  (名字)

  年 月 日

产假申请书5   尊敬的公司领导:

  因本人有孕在身,预产期11月份,现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春节后回来上班,请假时间为4个月。目前本岗位的工作已移交给该同志,经过近期的培训,该同志已经完全可以胜任本岗位工作了。另在此非常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照顾,真正体现了人文化主义。

  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批。

  XXX

产假申请书6   本人于20××年____月____日的预产期,经医生建议,定于2008年____月____日提前待产,特从2008年____月____日开始请假,期限为_____天,请领导予批准,谢谢!

第12篇

    申请人:甘卫国,男,1961年10月2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宜昌市绿萝路45号,被执行人:宜昌市九洲购物广场(筒称九洲)

    法定代表人:李琳,经理。

    1998年10月6日,申请人甘卫国与被执行人九洲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甘卫国承包经营九洲一楼复读机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被执行人九洲以甘卫国不服从管理为由,多次找申请人甘卫国要求解除合同,收回一楼经营场地,申请人不同意。被执行人九洲单方决定,1999年3月3日对一楼复读机柜进行搬迁。被执行人九洲为防止搬迁过程中丢失甘卫国承包经营的商品引起纠纷,向宜昌市伍家岗公证处申请对甘卫国经营的复读机专柜的商品进行证据保全。3月3日,复读机柜照常营业,由九洲工作人员通知甘卫国到场。申请人甘卫国和其营业员张雨蓉对存放在一楼复读机柜的商品单方进行清点,计价,列出货物清单七张,写明总计金额431772.50无,晚上8时许甘离开九洲,当晚9点九洲停止营业后,伍家岗公证处公证员何立,曾小池到场,由九洲工作人员对九洲一楼复读机专柜的所有商品、柜台进行清点,由公证员作了笔录, 在两位公证员监督下,将甘存放在一楼复读机柜的全部商品、柜台搬至九洲办公室一问空屋内,上锁后加了封条,对整个过程进行了摄像,有录影带一盒,并作了笔录,出具(99)宜伍证内民字第41号保全证据公证书一份。3月4日,甘拿着清单向110报警称九洲非法扣押了其商品,110未立案。后双方多次协商不成,申请人依据双方签订的经营合同仲裁条款,于1999年3月8日向宜昌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执行人:①继续履行合同; ②返还非法扣押的价值43万元的商品;③赔偿申请人停业期间的营业损失; ④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和律师费。

    1999年4月16日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申请人甘卫国、被执行人工作人员揭新萍到庭。双方均同意协商,气氛很友好。甘卫国同意解除《承包经营合同》,九洲公司同意给甘卫国一定的经济补偿,返还公证机关证据保全的货物。申请人甘卫国申报3月3日存放在九洲一楼复读机柜的商品为43万元,被执行人九洲工作人员误认为公证处证据保全的商品为43万元。九洲同意将保全的货物全部返还,在此情况下仲裁庭认为巳查明本案争议的事实,仲裁庭未对甘卫国提供的清单与实物进行核实,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共五条,内容如下:一、双方同意解除1998年10月6日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二、被申请人宜昌九州购物广场1999年4月21日前返还申请人价值43万元的商品;三、被申请人于1999年4月21日前退还申请人交付的押金9000元,1999年3月份租金4500元以及1999年2月份销贷款7400元(该款以双方开票核对数为准);四、被申请人一次性补偿申请人货物资金占用费5000元(1999年3月4日至1999年4月16日);五、本案仲裁费用9965元,申请人自愿承担3986元,被申请人自愿承担5979元。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交,被申请人应承担的费用在退还租金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1999年4月16日,宜昌市仲裁委员会作出宜仲调(1999)1号仲裁调解书。

    调解书生效后,1999年4月21日履行第二条,双方到场,启封公证机关证据保全货物封条,开锁,九洲开始交接证据保全的商品, 双方列了商品交接清单,未注明商品价格和总价值,在商品全部清点交接完毕后,双方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并在交接清单特别注明:“以上商品清单共计壹拾肆张,由双方当事人张立群、宋传报、曹昌明、陈琳进行交接,至此(1999)年第1号仲裁调解书第二条已执行。”此后,由甘卫国将货物全部拖走,然后甘到被执行人处领取了其它款项,即履行了一、三、四、五条协议,整个过程双方无争议。

    1999年4月27日申请人甘卫国向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严格履行调解书第二条,返还43万元的商品,即1999年4月21日九洲返还的商品,按甘卫国所列清单,价值仅为171298.90元,应追回申请人所有260473.60元商品,西陵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四次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人要求返还260473.60元商品无理,宜仲调(1999)1号仲裁调解书双方已全部自动履行。甘卫国单方向仲裁委员提供的总价43万元商品清单是虚假的,清单制作人,甘卫国的营业员张丽蓉证实,该清单是由甘卫国口报数据及价格,由张丽蓉填写, 其清单上的商品数量明显多于当天存货,有张丽蓉认可的律师调查笔录佐证。

    同时查明,在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甘卫国聘请的营业员向当事人双方提供了两份相互矛盾的证据。一份是向被执行人九洲说明1999年3月3日甘卫国与她制作的货物清单上的商品数量多于实物,在法院通知甘卫国,看了证据后,甘找张丽蓉,张丽蓉又向甘卫国出示书证,证明已向被执行人所说情况是被迫签的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①宜仲调(1999)1号宜昌仲裁调解书。

    ②(1999)宜伍证内民字第41号保全证据公证书,③1999年3月3日甘卫国、张丽蓉所列货物清单。

    ④1999年4月21日,双方签字认可的交接物品清单。

    ⑤1999年6月2日,张丽蓉签字认可调查笔录。

    ⑥1999年7月8日,张丽蓉向甘卫国出的书证。

    「审判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认为:1999年3月3日申请人甘卫国存放于九洲一楼复读机柜的商品价值多少,事实不清。从双方发生纠纷到仲裁调解结束,双方当事人既未在一起对该商品盘存,确定存放于一楼复读机柜的商品数量和价格,也末请价格鉴定部门对该商品评估定价。申请人甘卫国3月3日存放在九洲的商品价值多少一直未得到确认。3月3日甘卫国及其营业员张丽蓉所列货物清单,未经核实,不能以此证明3月3日甘卫国存放于九洲的商品价值。被执行人工作人员在仲裁调解书上签字,同意返还43万元价值商品,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该商品的价值有重大误解。4月21日,双方在自动履行第二条时,交接物品清单上的“至此(1999年),第1号仲裁调解书第二条已执行”的特别注明,说明双方已认可1999年3月3日申请人甘卫国存放于九洲一楼复读机柜的商品为被执行人九洲证据保全的商品。宜昌仲裁委员会仅凭甘卫国单方提供的价值431772.50元商品清单,认定被执行人九洲返还申请人甘卫国43万元价值的商品,证据不足。申请人甘卫国要求严格履行仲裁调解书第二条返还260473,60元商品执行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决:申请人甘卫国申请强制执行宜昌市仲裁委员会宜仲调(1999)1号仲裁调解书第二条一案本院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3210元,由申请执行人甘卫国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评析

    本案是一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案,因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对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案,法院是否能裁定不予执行未作明文规定,对本案能否裁定不予执行仲裁机关与执行法院存在分歧,笔者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

    一、仲裁调解书有错误法院该不该执行?

    对仲裁裁决申请执行案,因仲裁裁决未经过诉讼程序,人民法院立案后,对其是否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是否具有合法性,人民法院只有审查才能决定,也才能决定是否予以强制执行,对违法的或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予执行,那么仲裁调解书有错误,法院该不该执行呢?首先应看看仲裁调解书会不会出现错误,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不同之处,就是仲裁调解书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而仲裁裁决不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愿、仲裁委员会可依职权依法裁决。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的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发现有错误向法院申诉,最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的巳屡见不鲜。 仲裁调解书出现错误同样也是不可避免的,笔者认为一般有下列几种情况。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仲裁调解协议的内容不是当事人自愿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3、下达仲裁调解书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4、仲裁机关作出的调解书超越职权;5、仲裁机关作出的仲裁调解书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扎实;6、仲裁调解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7、作出仲裁调解书违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8、人民法院认定仲裁调解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只要有上列某种情况出现,都会造成仲裁调解书错误。由此可见仲裁调解书出现错误这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

    申请执行案件不同于诉讼案件,立案庭审查立案后执行员一般不需对案件的事实、适用法律等进行全面审查。但当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生效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时,法院执行人员必须认真审查当事人“ 异议”,对其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核实,按法定程序决定该案该不该执行, 那么错误的仲裁调解书该不该执行呢?(当笔者把此问题提出来时就已经觉得它不是问题了),执行案件应遵循的原则之一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众所周知生效的法律文书有错误的不应执行, 不可否认仲裁调解书也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因此,仲裁调解书也不例外。1999年5月18日,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给中共中央《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指出:“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法律文书,要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处理和纠正。要加强对执行程序中出现的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工作。”1986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的通知》通知指出,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机构的调解书确有错误的不予执行。虽然此通知是在1995年9月1日《仲裁法》实施前作出的,但与现行仲裁法并无抵触,那么我国《仲裁法》又是怎么规定的呢?这是笔者要阐明的第 二个问题。

    二、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案,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决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仲裁裁决申请执行案,必须依法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予以执行,不符合条件的则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从七个方面规定了不予执行的条件,并且规定了审查的程序要求和审查后的处理,不予执行的情况包括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5、适用法律有错误;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7、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上述七种情形中,有其中一种情形,则不符合执行条件,此条款对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案是否适用呢?1995年9月1日施行的《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 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对仲裁裁决适用的法律条款,对仲裁调解书同样适用。

    三、本案宜仲调(1999)1号仲裁调解书是否有错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从双方当事人举证可以看出四个问题:1、1999年3月3日,甘卫国存放于九洲一楼复读机柜的商品价值多少,一直未得到确认,说明本案事实不清。

    2、九洲工作人员在仲裁开庭时,对返还43万元商品表示认可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是对该商品价值有重大误解,另九洲为国有企业,其工作人员也无权对国家财产作无原则放弃。

    3、1999年3月3日甘卫国与其营业员所列商品清单,是申请人单方行为,以此认定返还43万元商品证据不足。

    4、双方在履行第二条时的特别注明,说明调解书第二条巳执行。 从以上四点可以看出宜仲调(1999)1号仲裁调解书确有错误。

    四、本案裁定不予执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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