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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合同

时间:2022-08-30 07:13:5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认证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认证合同

第1篇

乙 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应甲方要求,就其申请CCC认证项目所必备的条件和具体要求提供技术咨询,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认证产品单元 。

二、乙方责任

1、对甲方现有的管理状况和设施进行分析和诊断,指导甲方进行现场整改,以建立符合产品认证细则、标准和相关要求的质量体系。

2、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同甲方协商制定咨询工作的总体计划和阶段工作安排与进度。

3、负责填报CCC认证申请材料,指导编制本项目所需的质量管理文件。

4、开展CCC认证基础知识培训,指导甲方按规范要求实施整改,达到相关要求并通过认证审核。

三、甲方责任

1、应指定专人配合乙方实施本咨询项目的各阶段工作。

2、按照申请项目审查细则的要求,进行必要的整改和完善。

3、对乙方提出的合理建议,应予采纳和积极实施。

4、乙方咨询师在甲方工作期间的食、宿和往返交通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履行期限、地点及服务费用

1、本项目服务期限:自合同签定之日起4个月内取证。根据咨询工作计划的安排分别在甲、乙双方所在地履行。

2、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期咨询费后五日内乙方派咨询师进入甲方开始工作。

3、本项目技术咨询服务费为人民币(大写) (¥: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甲方通过现场审核一周后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甲方获得CCC认证证书后一周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

4、咨询费请汇入以下账号:

五、其它事项

1、因甲方原因中途放弃本项目的实施,乙方不返还咨询服务费。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通过CCC认证,乙方应退还已收取的咨询费。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在执行中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第2篇

第一节 电子认证活动中之违约行为

一、民事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是对违反民事义务行为的法律制裁。 民事责任主要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类型。电子认证活动中的民事责任也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类型,本章论述违约责任,下一章论述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害、支付违约金等责任,是保障债权的实现和债务的履行的重要措施,本文主要讨论损害赔偿这种形式。

如前所述,电子认证关系应定性为一种合同关系,既为合同关系,那么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时,就会产生违约责任。

二、电子认证活动中之违约行为

根据上一章对电子认证合同效力的分析,在电子认证活动中主要可能出现下列违约行为。

(一)认证机构之违约行为

1.发放证书的迟延或失败

如果一个证书的申请者按照认证机构之要求提供了所需信息并交了费,但或者由于认证机构之很简单的操作失误,或者由于认证机构之系统设备设计上的缺陷或临时发生的故障,认证机构有可能在发放数字证书时发生迟延或失败。在市场上存在多家可供选择的认证机构的情况下,该申请者可能转而向别的认证机构申请而避免损失;但如果当时当地该家认证机构处于垄断地位的话,该申请者很可能因为欠缺数字证书的认证而耽误交易或使交易失败。即使市场上存在可供选择的认证机构,但如果在特定的电子交易中对方只相信特定认证机构的证书,而申请者又因为该认证机构自身的原因而经过迟延才拿到证书或最终得不到证书,该申请者的交易也会被迟延或取消。上述两种情况都会使申请者向认证机构提出违约损害赔偿之诉,因为认证机构与申请者间关于发故数字证书实质是一种合同关系,申请者应提供正确的信息并交费,而认证机构应及时、正确地发放证书。

2.认证机构之私钥损坏或失控

认证机构之私钥损坏或失控的后果之一是其发出的所有证书都应被撤销,这里认证机构违反的也可说是其与签署者之间的合同义务,对因此造成的签署者的损失认证机构应负违约责任。

3.存储器或作废证书表之失灵

如果认证机构的存储器或作废证书表中出现了错误信息,例如把不应撤销的A之证书列入了作废证书表;或者存储器或作废证书表失灵而根本用不成,那么认证机构也属违反了其与签署者间的合同义务,应负违约之责。

4.中止或撤销证书之不成功

假设一个签署者的私钥被损坏了或遗失了,此时签署者保护自己的最好方法当然是尽快申请由认证机构将其证书中止或撤销。如果认证机构出现不合理的迟延甚至失败,那就应该对签署者由此而遭受的损失负违约之责。

5.认证机构产生了重复的密钥对

如果认证机构由于工作上的差错,向两个不同的申请者颁发了完全相同的密钥对,也属违反了其对签署者的合同义务,应负违约之责。

(二)签署者之违约行为

签署者之违约行为主要是提供了错误信息,不论签署者是故意还是过失地向认证机构提供了虚假的信息,都构成对与认证机构之间的合同义务的违反,应向认证机构负违约之责。签署者之违约行为还可表现为不交费或迟延交费,没有使用可信赖系统,私密钥失控及在私密钥失控的情况下怠于通知认证机构等。

私钥的保管在数字认证中非常重要,由用户自己生成私钥,私钥生成后就直接由用户进行保管,不需要在用户与认证机构之间传递,这样泄密的风险就相对小一些。如果因私钥的损坏、泄漏而导致了虚假或错误的数字签名,那么责任的认定就相对容易一些,肯定是在用户一方。由认证机构生成私钥,私钥生成后还需由认证机构传递给用户,并且有时认证机构还会应用户之要求备份并保管私钥,这样私钥泄漏的风险就相对大些。如果因私钥的泄漏、损坏而导致了虚假或错误的数字签名,那么责任的认定就相对复杂一些,可能在用户一方,也可能在认证机构一方。但由于认证机构的计算机等设备性能一般都较先进,安全可靠性高,因此由认证机构生成的私钥的质量相对于用户自己生成的私钥要高一些,从这个角度讲,私钥被破解而泄密的风险又相对小一些。

第二节 电子认证话动中的违约责任之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承担的决定性因素。民法上的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违反义务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其主要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有害后果,仍然希望或放任有害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有害后果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此种结果可以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心理状态。

违约责任中过错责任原则为大陆法系各国民法所普通采用,并广泛采取推定过错的方式,即由违约当事人负举证责任证明其没有过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英美法系国家违约责任通常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仅在几种特定情况下对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电子认证活动中的违约责任应采过错责任原则

关于电子认证活动中的违约责任之归责原则,在大陆法系,仍应采过错责任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违约责任通常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为了保护无过错受害人的利益,在下列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2)不能交付种类物;(3)承运人对于通常造成的承运货物毁损灭失或迟延送达责任;(4)旅客运送人对于运送过程中发生的通常给旅客造成的损害责任;(5)旅店主对于通常给旅客携带的物品造成损害的责任;(6)饮食店主或浴池业主对于通常给顾客携带的一般物品造成损失的责任;(7)债权人受领迟延责任;(8)迟延履行责任等。 电子认证这类合同并不属于现在已有的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数种特定情况。

那么电子认证活动应否成为一种新的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呢?我认为答案应是否定的。首先,大陆法系中规定的几种采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合同大都属受害方的人身或现有财产遭到了损害,而电子认证活动之主要目的是为电子交易双方提供身份认证,受害方的损害大部分属可得利益的损失,两者相比,认证活动中违约的危害要更间接一些,若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认证机构失之过苛;其次,认证机构只是提供各种身份信息的类似公用事业的机构,它收取的费用往往是低廉的,因而加于它的责任风险亦不应过高;再次,电子认证业刚刚起步,还没有形成规模效应,认证机构与铁路运输这样的垄断性行业的地位是不可比的,而且从发展的眼光看,由于网络的开放性,认证业可能始终不会形成寡头垄断的局面;最后,与认证业务相配套的责任保险还不完善,这也导致不宜对电子认证合同采无过错责任。

在英美法系,一般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很少与普通法合同法发生联系,然而却有一些特殊合同,无论何时均不得视为会产生绝对的或者严格的责任,其合同债务所要求的只不过是尽合理之注意,在这类案件中,法院坚持认为应证明被告有过错始得使之承担责任,尤其是在专业服务场合更是如此;专业人员没有过失而被认定承担责任,这是非常罕见的,换言之,专业人员并非“担保”作出的意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绝对可靠性,他们并不一般性地“担保”结果。 具体到美国,提供服务的合同适用普通法,其中对提供专业的合同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如前所述,电子认证合同应属提供服务的合同,而且显而易见的是,这种服务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因此在英美法系,电子认证合同的违约责任也采过错责任原则。

三、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又称为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即使违约也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免责事由可分为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和债权人的过错三种类型。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既可以是自然现象或者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泥石流、雪崩、洪水、海啸、台风等自然现象;也可以是社会现象、社会异常事件或者政府行为,如合同订立后政府颁发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再如战争、罢工、骚乱等社会异常事件。不可抗力一般是法定的免责条款,例如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电子认证活动中,认证机构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而暂停或终止全部或部分证书服务的,也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而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由于法律无法具体规定或者列举不可抗力的内容和种类,加上不可抗力本身的弹性较大,在理解上容易产生歧义,因而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根据交易的情况约定不可抗力的内容和种类。电子认证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往往出现在与数字证书申请表一起提供给客户的“责任书”中,也可被规定在认证机构的认证业务声明中。

第三人的行为即使对合同当事人是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也不属不可抗力,不能成为免责事由。例如我国《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在电子认证活动中,若因第三方如电信部门的行为而造成认证机构的操作失败或迟延的,认证机构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而免除违约责任。

(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电子认证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通常都是由认证机构制定的格式条款,客户方只能表示接受或者拒绝,不能自由协商更改。由于电子认证属于一项技术性特别强的工作,这里一个突出的问题是认证机构可否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免除因技术故障而致的违约责任。电子资金转帐与电子认证相类似,都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也存在对因技术故障造成的违约的免责问题,美国对此持肯定态度。美国《电子资金转帐法》第910条规定,“金融机构没有遵照消费者正确指令,按帐户条件,以正确的金额,及时的方式进行电子资金转帐……由此直接造成的一切损失,对消费者负有责任。”但如果金融机构能够证明没有转帐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则对承担责任有完全的辩护权:“(1)不可抗拒力或其他无法控制的情况,对防止发生此类事件已作了合理的关心,并按情况需要作了努力;或(2)技术故障,消费者在试图启动电子资金转帐时,或在事先授权的转帐情况下,在这种转帐应该发生时,已经知道这种故障。” 对电子资金转帐的这种规定对电子认证来说应是可以参考的。

技术故障可能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不可抗力;②关联单位(如电信部门)的失误;③认证机构自身的失误;④黑客攻击。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技术故障,认证机构当然可以免责;对由于关联单位的失误造成的技术故障,根据合同法的原理,认证机构不能免责,应先向签署者承担责任然后向关联单位追偿;各国电子认证法一般都对认证机构的技术设备提出较高的要求,如果认证机构没有遵守此要求而造成了技术故障,认证机构不能免责;对于黑客攻击造成的技术故障,我认为应该能够免责,因为黑客攻击往往造成大规模的计算机系统瘫痪,这种情况有点类似于不可抗力,并且对黑客,认证机构往往无法进行追偿,这一点与关联单位的失误而造成的技术故障不同。

我认为在电子认证合同中,不能笼统地判定技术故障造成的违约是否能够免责,而应区别不同的情况来分析。因此,在电子认证合同中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绝对地规定技术故障造成的违约可以免责是行不通的,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判无效。

(三)债权人过错

如果合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是由对方即债权人的过错造成的,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一方免除违约责任。在电子认证合同中也存在因债权人过错而免责的情况,例如签署者有使用可信赖系统的义务,若因签署者的计算机系统达不到要求而使认证机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颁发证书、管理证书及信息的义务,则认证机构可以免责。这方面最简单的例子如签署者的计算机配置太低或使用的软件不合适或有缺陷。

第三节 认证机构之违约赔偿范围

一、认证机构之违约赔偿对象

认证机构之违约赔偿对象首先包括申请证书的签署者,这是不用解释的。需要分析的是信赖方和被假冒者能否向认证机构提出违约赔偿之要求。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一方(债权人)向另一方(债务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也不对合同当事人承担义务或者责任。根据合同关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此处应考虑的合同关系相对性的例外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显然电子认证合同并非是为了信赖方的利益而签订的,更非为了被假冒方的利益而签订的,因此,对电子认证合同仍应坚持合同关系相对性规则,信赖方及被假冒方不能成为认证机构的违约赔偿对象。信赖方及被假冒方可以成为认证机构的侵权赔偿对象,这将在下一章详细讨论。

二、认证机构之违约赔偿范围

(一)完全赔偿原则和合理预见规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违约方对于受害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完全赔偿原则是现代各国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也是各国立法的通例。完全赔偿原则要求不但要赔偿现有财产的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现有财产损失就是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财产减少和支出的增加;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如合同正常履行受损害方可以获取的利益的损失,主要是指利润的损失。

合理预见规则,是指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或者说,违约方对违约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原则。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重要规则,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对之做了规定。

电子认证合同中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也应坚持完全赔偿原则和合理预见规则。

(二)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规定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

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第308条规定,通过在证书中明确建议的可靠性限制,其颁发者认证机构和接收者用户,建议人们仅在不超过证书的风险总额的限度内交易或对之信赖;除了认证机构违反了法定条件之外,许可之认证机构不对所颁发的证书中因其虚假陈述或错误而对超过证书中明确建议的可靠性程度的数额负责,并且许可之认证机构不对惩罚或警戒性损害赔偿负责,但州政府的强制性要求除外。需要说明的是,所谓认证机构违反法定条件,是指其没有达到机构设立、自身管理、证书业务等方面的规范。

关于证书的错误陈述,认证机构只对证书中写明的信赖程度负责。认证机构只对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免去了间接损失和惩罚性赔偿;免去了利润、利息或机会利益的赔偿;也免去了精神痛苦与损害的赔偿。从赔偿范围中排除储蓄利息(它是以个人银行帐号为前提的),对用户特别苛刻,而使用银行交易的消费者,是潜在的最普遍的用户。

(三)美国华盛顿州《电子认证法》规定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

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规定的认证机构责任方案,曾受到多方面的批评。于是,出现了对之进行改良的方案,即适当减少对认证机构责任的限制,从而扩大对用户(多为消费者)的保护。华盛顿州的立法,就是这方面的例子。与美国犹他州法不同,华盛顿州立法并没有采用排除“利润,利息,机会利益的赔偿”的条款,它在两方面比犹他州法有所进步:首先,允许利息包含在赔偿之列,华盛顿州选择了对用户的保护,以免其银行账户被错误的提取。如果银行没有认真检查冒充他人,并得到证书的恶意第三人的信用证,让该人凭此证书从银行提走了款项,认证机构将对该损失,在其证书的可靠限度内负责任。这就为在线银行,营造了比犹他州制度更友好的环境(从消费者的角度)。其二,对于企业来说,通过允许利润与机会利益的赔偿,是一种较好的保护,而这些都曾被排除在美国犹他州法之外。

(四)对认证机构之违约赔偿范围的总结

根据上述讨论,可总结出认证机构可能之违约赔偿范围:(1)认证机构应对因自己在证书之颁发、管理方面的失误而致的签署者现有财产的减损负赔偿责任。这种情形实际上也构成侵权责任,属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这种情形下原告可任选一种责任形式起诉,下一章还将详细讨论这一问题;(2)若认证机构在颁发证书时明确知道签署者是要用于特定的交易的,而且该证书对于交易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则认证机构应对因自己的失误而导致的签署者在该交易中之可得利益损失而进行赔偿;反之,若在颁发证书时认证机构并不清楚证书的具体用途或虽然知道其具体用途但并非该交易的必备条件,则认证机构对因自己的失误而导致的签署者的可得利益之损失可不予赔偿。

如果认证机构不是故意地造成错误认证,则上述(1)、(2)中的应予赔偿的现有财产的损失及可得利益的损失之和的数额不应超过证书中列明的可靠性限制;反之,如果认证机构属故意造成错误认证则(1)、(2)中的应予赔偿的现有财产的损失及可得利益的损失之和的数额可以超过证书中列明的可靠性限制。

三、对有关违约赔偿范围的格式条款之分析

(一)不公平合同条款概述

一般来说,不论是在商业性合同中还是在消费者合同中,不公平条款常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直接限制责任之条款;(2)赋予供应商以任意解除合同之权利的条款;(3)限制对方权利之条款;(4)就与契约无关之事项限制一方权利之条款;(5)放弃权利条款;(6)强行之条款;(7)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之手段之条款;(8)其他明显异常的条款。

对不公平合同条款的法律规制是出于以下理念:二十世纪以来,格式合同大量涌现,这种合同的一方往往是居于垄断地位的经济组织,合同条款一般都是它们单方制定,难保不含有损害相对方利益之内容;合同的另一方处于弱者地位,面临的选择是:要么接受,要么走开。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味坚持传统的契约自由原则,势必违背正义之要求。于是,各国都开始借助立法来对不公平合同条款进行规制,以达到“强化弱者、弱化强者的契约自由权,以弥补他们在经济上的强弱势差,实现平均正义” 的效果。

(二)对Verisign公司之格式条款的分析

认证机构往往在其认证业务声明中尽量限制自己的责任。目前在全球处于领导地位的认证中心,是美国的Verisign公司,该公司所提供的数字证书服务,已经遍及全世界60多个国家,接受该公司的服务器数字证书的Web站点,已超过几万个,而使用该公司个人数字证书的用户,已有几百万名。该公司的业务声明规定:没有任何一方会对另一方承担间接损害赔偿、专项损害赔偿或附带损害赔偿的责任,无论该责任是可以预见的还是不可预见的;无论该责任是产生于对任何明示或默示担保的违反,对合同义务的违反还是源于侵权法中的虚假表述、过失及严格责任等等,除非是因为一方的故意不当行为或损害达到了人身伤亡的程度。各方都应同意Verisign公司的责任最高限额不超过客户所付给本公司的费用,除非损害是由本公司的故意不当行为所致。某些司法管辖区不允许限制或免除附带损害赔偿或间接损害赔偿,那么上述声明就不适用于这些地区。

由上述格式条款可以看出,Verisign公司将其赔偿范围限定为:对故意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全部损失,包括间接损害、专项损害及附带损害;而对非故意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只赔偿直接损失,排除对间接损害、专项损害及附带损害的赔偿。这样的格式条款有可能被法院判为不公平条款,主要原因如下:如前所述,美国华盛顿州的《电子认证法》将利息、企业的利润与机会利益都包含在在赔偿范围内,而利息、企业的利润与机会利益显然不属于直接损害,因此Verisign公司的格式条款在华盛顿州就很有可能被判违法,而华盛顿州的电子认证立法是对犹他州《数字签名法》之改良,在其后的立法中肯定还有别的州效仿华盛顿州的作法,在这些州里,Versign 公司的格式条款也有可能被判违法。

通过对Verisign公司的格式条款之分析可看出,在电子认证活动过程中,制度的设计需要使认证机构与其客户间在责任风险的分配上保持一种巧妙的平衡:创设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的积极性首先来自于掌握电子认证这种高技术的实力集团,它们要把技术推向市场,要通过认证业务的开展来盈利,因此最先制定出来的电子认证法往往代表认证机构的利益多些而反映客户即消费者一方的利益少些,犹他州的《数字签名法》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样的法律出台后,由于没有合适地照顾到消费者的利益,必然遭到学术界、律师界的批评,于是就会出现修正,例如华盛顿州的《电子认证法》。而修正得以成功进行的经济根源还在于:认证机构也会认识到,如果条件过于苛刻,那么客户就不会情愿接受有关认证服务,认证机构也就难以保持正常的运行。而对客户一方的利益进行保护的度就在于:认证机构感觉到不论怎样,它还是可以赢利的。

我国电子认证业刚刚起步,各认证机构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应借鉴国际上已有的关于合同双方责任分配的经验,充分考虑消费者利益,达成合理的制度设计,争取“双赢”的结果。

第3篇

摘要:电子签名不同于传统的签名,表现为特殊的形式,它从内部保证了电子合同的效力安全;电子认证及认证机构则是从外部来确保合同关系的存在。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应对电子合同的签名和认证予以法律规制。

一、电子合间引发的签名及认证的新问题

随着信息高速公路和因特网技术的迅速普及,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现代通讯手段在商务交易中的广泛应用,合同以一种新的形式即电子合同的形式出现,并迅速发展成为电子商务活动的一种重要工具和载体。电子合同利用信息技术改变了传统的贸易观念和方式,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在此就与安全有关的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问题做些讨论。

第一,电子签名与合同安全。众所周知,电子合同是通过网络中的数据交换来传递信息的,其赖以存在的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质,它不同于传统的书面合同是将信息记载或附着于一定的物质载体(纸)_L。由于电子合同的“无纸性”,对其进行传统意义上的亲笔签字即在文件上写上当事人的名字或盖章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我国《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电子合同的成立应以在确认书上签章为要件。但如果在现实中每签订一份电子合同都要事先签订一份确认书且在确认书上进行签章,那么将无法发挥电子合同快捷、低成本的优点,电子合同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而另一方面,签名在法律上的意义就在于证明及确认某项意思表示或法律文件之成立、生效以及内容的确实性。川为了保证交易安全,确认当事人的身份及合同内容,签名对于电子合同来说又是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现实对传统的签名提出了挑战。

第二,电子认证与合同安全。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的特点,使得电子合同虽有与传统合同相同的法律效果,却始终是不同于传统合同的。交易双方甚至往往是相互陌生的,互相不确定真实身份及真实意图,即使交易双方是在一定的信任基础上进行交易,网络中的交易信息在传输存储交换过程中被删改、窃取、拦截等情况也会发生,不能通过有效途径或有关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通过认证,保证信息的可靠性、可用性、完整性、保密性、不可抵赖性,就会导致当事人责任不明,阻碍交易的进行或不利于纠纷的解决,电子交易就会处于相当脆弱的境地,其发展的余地可想而知。安全是电子合同的生命之所在,没有安全,就不可能有电子合同的存在与广泛应用,而电子合同的安全性主要体现在签名和认证上。因此,有必要对电子合同的签名及认证问题进行研究,找到一种切实可行的办法来解决由电子合同引发的安全间题。

二、电子签名在我国法律上的确认

关于电子签名(electronicsi,ature),国外及国际组织或是从签名形式的角度,或是从法律意义的角度阐述了电子签名的含义。笔者认为,电子签名简言之就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依附于电子文件,并与其逻辑相关,可用来辨识电子文件签署者身份及表示签署者同意电子文件内容者。

电子签名本身是一种电子数据,储存在计算机硬盘或软盘中,极易被修改或破坏,且不会留下痕迹,而书面签章可以向法庭提交初始文件,因而电子签名的证明力不如书面签章;在电子交易中,当事人一方可能同时拥有多个电子签名,可能在不同的系统中使用不同的电子签名,不如书面签名那样具有唯一性。尽管电子签名在这些方面逊色于传统的签名,但它满足了电子合同快捷的要求,其存在的价值在现代交易中得以体现。因此,不妨先认可电子签名的可应用性,然后找到一种依赖于高新技术的安全可靠的方式以及完善的制度设计来增加对电子签名的信任度和安全感。

纵观各国立法或条例,其中都涉及到了电子签名的概念、效力问题。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对此也有相关的规定。反观我国大陆,无论立法,还是司法解释,都未涉及电子签名,我国《合同法》显出了它的滞后性。笔者建议在《合同法》或司法解释中对电子签名的概念、种类、效力等基本问题作出规定,使之更有利于指导实践。具体应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电子签名的概念。适用一个新的概念之前,首先应清楚其具体含义。电子签名主要包含了三层惫思:(l)电子签名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2)电子签名能确认电子合同的内容:(3)当事人通过电子签名表明其身份,并表明接受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继之表明愿意承担可能产生的合同责任。

第二,电子签名的种类。目前电子签名的主要方式是以非对称密钥体系为荃础建立起来的数字签名,但不可否认还有其它签名形式的存在,如PIN码等,以及今后可能会出现的更先进的签名方式。在法律中不能只规定流行的做法,应考虑到在现实基础上的技术的多样性及可能性。电子签名离不开技术的支持,而技术由于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的不断提高也是不断进步和完善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后出现的技术优于先出现的技术,也包括攻击破坏技术。如果法律只规定现今广泛应用的技术,则不能适应新环境下对安全性的要求)为此,法律必须不断修改以适应新的需求,如此必将牺牲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另外,法律的单一性规定可能会妨碍其他技术的应用,导致垄断、歧视。因此,法律需要在电子签名的种类问题上保持中立我国应采取折衷的方法,一方面规定电子签名的一般效力,允许运用以任何技术为基础的电子签名,保持技术的中立性;另一方面.又对所谓的“安全电子签名”(即数字签名)作出特别规定,并建立配套的认证机制,与国际接轨。

第三,电子签名的效力。有学者认为,根据“功能等同原则”,电子签名具有与传统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然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并不是由原则来赋予的,要使电子签名具有与传统签名同等的效力,只能通过立法的形式。就电子签名的内涵而言,它与传统签名别无二致,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在电子交易中,只要能使用一种方法来鉴别电子意思表示的发端人并证实发端人认可了该电子意思表示的内容,即可达到签字的基本法律功能。国外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或正在提交审议的草案中均承认了电子签名的效力。为了便于国际领域的商务活动,法律应该承认电子签名的效力。

三、电子认证制度在我国的建立

通过电子签名,从实体法角度来讲,确保了合同的有效成立,确定了合同的内容以及当事人的身份和愿受合同约束的意思表示;从诉讼法角度来讲,保证了合同因签名而具有的证明当事人交易关系的能力。然而,电子签名只是从内部为当事人提供了数据信息安全性的保障。如果有人盗用电子签名进行交易以达到其诈骗的目的,如果交易一方否认合同义务而不予履行,那么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仍是处于危险之中的,交易信用安全仍然岌岌可危。因而,从外部对当事人合同关系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以及对电子签名、当事人身份、合同内容等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证明显得尤为重要。此种外部保护就是由不涉及合同利益的第三方公平地对交易信息的真实性主要是当事人电子签名真实性进行证明,它依赖于电子认证以及认证机构。

电子认证是指电子商务认证机构(CertifieationAuthority,简称CA)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过程。我国信息产业部《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CA定义为: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有关各方提供数字身份证书服务的独立法人单位。电子认证包括站点认证、数据信息认证、当事人身份认证等。CA能提供比较易于使用的手段,使依赖证书的当事人得以证实:信息认证人的身份;用以鉴定签名持有人身份的方法;对使用签名目的方面的任何限制;签名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已失密。

电子合同的有效运作离不开认证及CA,没有CA的认证,电子合同交易的安全性就无从得到保障,当事人对交易对方的信任也无法建立,整个电子商务活动就会因为得不到人们的信任而无法进行下去。要使整个认证体系及认证活动受人信赖,使通过认证程序颁发的电子签名证书被广泛应用于电子合同交易中,CA的建立与完善问题首当其冲。这就涉及到CA的功能与机构设置问题。

第一,功能方面。目前,在世界范围内CA的主要功能都是接收注册请求,处理、批准或拒绝请求,颁发证书,以此达到对内防止否认,对外防止欺诈。J3]在认证体系中,CA应该是一个受单个或多个用户信任的,提供电子签名及用户身份验证的第三方机构。CA应该具备这样的特征:(1)它是独立的法律实体,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2)它具有中立性,提供的是一种信用服务;(3)它的运作是为了建立或保证一个公正的交易环境。在具体的电子合同场合,CA扮演着一个买卖双方签约、履约的监督管理以及合同关系证明的角色。

在功能方面的建立及完善措施主要是规定CA的义务,明确CA的责任。从义务的角度来看,主要是明确CA的信息披露、数据保护、安全保密、歇业安排等的基本义务。比如,CA有义务确保自己作出的所有重大陈述,就其所知悉和所相信的最大程度而言是准确无误与完整的。另外,所有的CA都必须强制取得许可证,非许可的CA将丧失电子签名在证据法上的推定和相当优惠的责任限制。从责任的角度来看,证书是电子交易的基础,需要稳定性和准确性,认证人对自己因疏忽或告知不实而导致的用户损失与第三人损失,都应当负赔偿责任。通过义务及责任体系的建立及完善,将使CA的功能得到极大限度的发挥,也有利于电子交易活动中对电子签名的信任感的建立。

第二,机构设置方面。CA的建设机制可分为树形验证结构与邦联结构。日队我国当前实际考察,宜采用树形结构,建立一个独立于所有行业、所有交易的全国性的权威认证机构,由这样一个机构制定认证行业的统一运作规则,包括认证机构的人员、组织形式、营运章程等,并向下级CA发放根证书。目前,由人行牵头、组织12家商业银行联合共建的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建设已取得重大进展,认证体系一期工程建设已宣告结束,相继向全国的商业银行、商业用户和个人发放证书。毫无疑问,在CFCA建设运营的基础上发展国家根CA是可行的,国家根CA将来为全国其他所有的CA(包括金融CA与第三方CA)发放根证书,并对全国的认证机构进行监管。它的中立性、权威性将保证电子商务的深人发展,也将有利于保障电子合同的安全。

总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电子签名主要是用于数据电讯本身的安全,使之不被否认或篡改,是一种技术手段上的保证;而电子认证,则主要应用于交易关系的信用安全方面,保证交易人的真实与可靠,是一种组织制度上的保证,不管从哪方面来说,都有利于电子合同的安全。电子签名和认证的价值也得到了体现。因而,在立法中对它们作出相关的规定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曾更莹.网际网路上运用电子签名所步及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台湾:万国法律,1997(4).

蒋建平,杨毅.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J].律师世界,l999(11).

梅绍祖·电子商务法律规范[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68.

第4篇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引进出版境外电子出版物,应在出版之前将著作权授权合同一式两份(正、副本)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下称地方版权局)登记;地方版权局应将著作权授权情况报国家版权局进行认证。经登记和认证,取得由国家版权局统一印制的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下同)后,方可出版。

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应在复制前将著作权授权合同一式两份(正、副本)报地方版权局登记;地方版权局应将著作权授权情况报国家版权局进行认证。经登记和认证取得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后,方可复制。

三、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境内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复制引进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应要求其出具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否则,不得复制。

四、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境内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复制计算机软件,应要求其出具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或其他著作权证明文件及当地新闻出版局核发的《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否则,不得复制。

五、地方版权局应对报登的著作权授权合同是否规范、齐备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限期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对符合要求的,地方版权局应将著作权授权情况报国家版权局进行认证;对通过认证的,予以登记合同,发给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并将著作权授权合同正本退还报登单位;对未通过认证的,不予登记合同。

六、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由国家版权局统一印制,委托各地方版权局给出版或复制单位。

七、地方版权局应每月将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表报国家版权局备案。国家版权局将定期对合同登记和认证情况进行统一公告并发给有关单位。

八、经合同登记后出版或复制的电子出版物或计算机软件,出版和复制单位应向地方版权局提交样品。

九、引进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应在出版物及其装帧纸上标明著作权合同登记号;未标明合同登记号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作为涉嫌侵权制品予以扣缴。

十、对不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出版和复制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而造成侵权的单位,一经发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将依著作权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对在1996年9月1日前一年内出版和复制的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出版和复制单位应在1997年1月1日前补办登记手续。自该日起,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的批发、零售和出租单位不得经营未经合同登记的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制品。如有违反,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将作为涉嫌侵权制品予以扣缴。

第5篇

(一)有机产品认证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1.1检查依据

1.1.1法律、法规和规章:《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2号)、《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4号)。

1.1.2认证实施规则:《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11号)、《有机产品认证目录》(2018)。

1.1.3认证依据标准:

1.1.3.1《有机产品国家标准》(GB/T 19630),包括:19630.1生产、19630.2加工、19630.3标识和销售、19630.4管理体系。

1.3.2《关于批准GB/T19630.1<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等三项国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国家标准委公告2014年第3号)

1.2、检查方式和内容

1.2.1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

认证活动的合法合规检查

检查内容:认证合同、检查计划和报告、样品和环境等检测报告、认证证书、销售证(适用时)等认证档案。(见有机认证监督检查记录表一)

检查要点:

①认证机构是否经批准,检查员是否经注册,检查员专业和能力是否符合要求。中国有机产品认证和出口有机产品认证如欧盟、美国等有机产品认证属于自愿性产品认证类别下的两个不同审批领域,其认证检查员也分属两个注册领域,需加以区分。

②是否签订认证合同,是否存在认证、咨询一条龙,认证收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证机构是否向获证组织提供了检查计划和报告,产品和环境监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增加、减少、遗漏认证程序或程序要求的行为。

③对于新认证的有机基地,关注转换期时间是否符合要求;现场检查时间是否为生产季节,检查范围是否覆盖了认证证书的产品、场所和过程范围。监督检查距上次检查时间是否超过12个月。

④认证机构出具的销售证标明的产品数量累计是否超过实际生产、加工数量。

⑤认证证书内容是否齐全,证书编号和有效期是否符合要求,认证产品是否在认证目录内,证书中的产品年数量是否和实际生产、加工数量一致。

⑥认证档案和证书信息是否和“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一致。

获证企业和产品符合性检查

检查内容:获证企业基本情况,管理体系运行,作物的种植,产品收获、运输、贮藏和包装,产品的标识与批号,投入品的管理,产量和销量的核对等。(建有机产品认证监督检查记录表二)

检查要点:

(1)查阅获证企业资质证明和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合同等,确认获证企业是否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

(2)结合现场检查,确认获证企业是否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实施内部管理,是否建立内部检查制度,生产、加工、内部检查记录是否齐全并真实有效。

(3)实地检查获证企业的生产/加工现场,确认获证企业实际生产/加工和管理情况与认证检查描述情况的一致性。

(4)对企业库存产品及包装、认证证书、销售证及标志使用台账等进行核查,确认获证企业是否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正确使用认证标志标识。包括是否在认证产品或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正确加施认证标志(需同时加施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是否在未获证产品上加施认证标志;已加施的标志是否累计超过证书中限定的数量;是否超过证书有效期、证书暂停期间或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可不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现场采摘销售的果蔬类有机产品;不直接零售的、仅作为加工原料的有机产品;无法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散装或裸装产品以及鲜活动物产品等。

1.2.2销售场所的监督检查。

检查要点:重点检查认证标志(见有机产品认证监督检查记录表三)

1.2.2.1.在产品宣传资料、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有机”、“ORGANIC”等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包括进口产品),检查是否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核查认证证书、销售证、有机码和“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信息的一致性。

1.2.2.2.核查是否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正确使用认证标志标识,是否同时加施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1.2.2.3.是否在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对有机产品进行二次分装、分割或者自行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1.2.2.4.是否违规标注“有机配料生产”和“有机转换”。除非获得有机产品认证,仅部分配料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或获得有机产品转换认证的,均不得在产品及包装、标签中标注“有机配料生产”和“有机转换”等字样。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销售者,应当责令整改,对生产企业超期、超范围或者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2.1、有机产品认证常见违法违规行为

认证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违法违规行为

适用罚则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认证机构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的,视为伪造认证证书)。*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未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上传到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二)未向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报送相关认证信息或者其所报送信息失实;(三)未按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提交进口有机产品认证相关材料备案。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外公布。”

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注:1.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同时适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罚则,非法买卖、转让认证证书的,同时适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罚则。2.该行为的违法主体可能是认证机构、获证组织或其他单位。

获证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

违法违规行为

适用罚则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或者,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认证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对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二)未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未依照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三)认证委托人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一下罚款。”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识,或者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认证机构5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加工场所的有机产品认证委托。”

有机产品认证监督检查记录表(一)

(适用认证活动检查)检查时间:年 月 日

获证企业名称

(名称上加盖单位印章)

获证企业地址

认证机构名称

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至

证书状态

检查内容

判定标准

检查结果

(发现问题应详细描述

并将证据材料附后)

认证合同

是否签订认证合同,是否存在认证、咨询一条龙,认证收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产品和环境

监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具有资质;采信报告的结论是否符合要求

认证机构的

检查计划和报告

是否有增加、减少、遗漏认证程序或程序要求的行为

新认证的有机基地,关注转换期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认证机构现场检查时间是否为生产季节

认证机构检查范围是否覆盖了证书产品、场所和过程范围

认证机构监督检查距上次检查时间是否超过12个月

认证机构

出具的销售证

标明的产品数量累计是否超过实际生产、加工数量

认证证书

证书编号和有效期是否符合要求

认证产品是否在认证目录内

证书中的产品年数量是否和实际生产、加工数量一致

认证档案和证书信息是否与“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一致

检查人员签名

获证企业负责人签署意见

意见(情况属实)+姓名

有机产品认证监督检查记录表(二)

(适用获证企业检查)检查时间:年 月 日

获证企业名称

(名称上加盖单位印章)

获证企业地址

认证机构名称

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至

证书状态

证书载明的

产品名称

证书载明的

基地名称

证书载明的

产品认证年产量

证书载明的

基地面积

检查内容

判定标准

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应详细描述并将证据材料附后)

获证组织资质

证明和土地使用权

证明及合同

是否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

管理体系运行

是否建立内部检查制度,生产、加工、内部检查记录是否齐全并真实有效

认证机构的检查

报告描述、

获证企业现场

认证机构现场检查对投入品关注情况,获证企业农业投入品库房,采购、使用投入品记录,现场查看,获证企业是否存在是否有使用禁用物质现象。

认证机构对有机生产缓冲带设置的审核情况,企业是否实施到位

认证机构对平行生产审核情况,企业是否实施到位

认证机构对物料衡算、轮作计划制定和执行审核情况,企业是否实施到位

获证产品

符合性检查

检查获证组织是否在认证产品或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是否在未获证产品上加施认证标志;已加施的标志是否累计超过证书中限定数量

是否超过证书有效期、证书暂停期间或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检查人员签名

获证企业负责人签署意见

意见(情况属实)+姓名

有机产品认证监督检查记录表(三)

(适用有机产品销售场所检查)检查时间: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名称上加盖单位印章)

地址

销售有机产品名称

检查内容

判定标准

检查结果

(发现问题应详细描述并将证据材料附后)

宣传资料、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有机”、“ORGANIC”等文字表述和图案的销售产品;销售有机产品的认证证书、销售证

是否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

有机产品生产日期是否在证书有效期内

核查认证证书、销售证、有机码和“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信息的一致性

核查是否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正确使用认证标志标识

是否同时加施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是否在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对有机产品进行二次分装、分割或者自行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销售产品是否标注“有机配料生产”和“有机转换”

检查人员签名

获证企业负责人签署意见

意见(情况属实)+姓名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1.检查依据

强制性产品认证专项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名称

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质检总局117号令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65号令

《关于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19号公告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2009年30号公告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编号:CNCA-00C-00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编号:CNCA-00C-00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编号:CNCA-00C-00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编号:CNCA-00C-006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

编号:CNCA-00C-007

《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认证〔2014〕84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管理工作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36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关于建立和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

国认证〔2015〕78号

《关于印刷模压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认证〔2005〕78号

《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认联[2003]46号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42号公告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国认财[2009]20号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国认证[2006]38号

《关于推动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认证函[2007]30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工作规范

/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监委2001年第1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

认监委2004年第29号公告

2.检查方式和内容

2.1对强制性认证产品获证组织的监督检查

要做到“一确定四核查”。一是确定获证组织出厂、销售、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产品是否属于CCC目录内的产品;二是核查认证书的真伪和有效性状态(含注销、暂停、撤销的认证证书);三是核查产品基本信息与证书的一致性(产品的商标、制造商、生产地址、规格型号等是否与认证书一致等);四是核查产品的一致性与符合性(产品关键零部件等是否与认证书状态一致等);五是核查认证标志的真伪,认证标志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等。

对获证组织的检查中要注意对其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按照相应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内容进行。

2.2对认证机构认定活动的监督检查。

通过对获证组织的监督检查,监督认证机构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及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认证活动。查看认证机构是否存在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以及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行为,是否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是否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认证、检查、检测活动,是否对不属于目录内产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等。

2.3对流通领域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本辖区实际,针对涉及民生和安全的产品,消费者关注度高等情况,到获证企业仓库(成品堆放区)、流通领域的实体店、电商网店或仓库(含物流站、配送站)等地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进行产品抽检),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确保消费者质量安全。

强制性认证产品生产企业行政监管检查记录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编

组织类型

生产 经营 其他

职工人数

企业性质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个体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合作公司 其他

二、认证咨询机构情况

是否咨询

是否其他方式(选择“否”时填写)

咨询机构名称

咨询机构地址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咨询合同签订时间

咨询金额

咨询人员姓名

1、 2、 3、

序号

检查内容

检点

存在问题描述

2.1

咨询收费

独立收费或与认证一体收费

独立一体

2.2

其他

企业的总体评价或感受

文字描述:

三、认证机构情况

认证机构名称

所在地

认证分支机构名称

所在地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审核人/日

初评:合同人/日数 实际人/日数

复评:合同人/日数 实际人/日数

审核人员姓名

1、 2、 3、

技术专家姓名

1、 2、 3、

认证收费

初审费用:元;监督审核费用: 元/年;费用来源:汇款现金

序号

检查内容

检点

存在问题描述

3.1

认证范围

是否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

是否

3.2

认证程序

是否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是否

3.3

认证跟踪

是否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

是否

3.4

异常处理

是否在发现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时,不及时暂停共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子公布

是否

3.5

认证人员

是否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

是否

审核组是否违反审核员行为准则(如收受财物、参与娱乐活动、游山玩水等)

是否

3.6

证书及标志的使用

是否有买卖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行为

是否

是否有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行为

是否

四、企业情况

(一)要求企业提供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状况及存在问题描述

1

查阅、复印相关资料

认证证书(复印件)

有无

企业及认证产品变更情况

有无

最新有效的送样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有无

最近一次工厂检查报告(或年度监督检查结果通知)

有无

若持证人与制造商或生产厂不是一家,提供相互间的委托协议

有无

目前正在生产及库存的认证产品目录

有无

最近一次产品抽样检测报告(指定实验室)

有无

(二)工厂情况

2.1

生产场地

工厂实际生产地址与认证证书标注的生产场地是否一致(否决项)

是否

若不一致,实际厂地址:

2.2

获证情况

取得3C认证的产品

属《目录》内,但未取得3C认证的产品

现3C认证证书状态

有效张;暂停张;

注销张;撤销张

最近一次工厂检查报告(或年度监督检查结果通知)

通过不通过

检查期间认证产品的生产状态

生产暂停部分停产

(三)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3.1

人员

是否有符合资质要求岗位人员(质量负责人、检验员、关键工序工人等)

是否

3.2

场所及设备

企业是否具备了必须的生产场所(否决项)

是否

企业是否具备了必须的生产、检验设备(否决项)

是否

检测设备是否能够正常运行

是否

检测设备是否定期进行校准和检定(否决项)

是否

3.3

检验检测

是否有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的记录,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是否

是否进行成品出厂检验(否决项)

是否

是否按照要求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进行检验和验证

是否

是否有不合格品的处置办法和记录,确保不合格品不出厂销售(否决项)

是否

企业是否办理执行标准登记备案

是否

*(四)认证产品一致性(本项目可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在检查内容的栏目内填检查出的具体问题)

证书编号

产品标注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者(制造商)、加工场所是否与认证证书一致

产品使用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原材料与经认证机构确认的型式试验样品是否一致;若不一致,是否向认证机构申报并经确认

产品的型式结构与经认证机构确认的型式试验样品是否一致;若不一致,是否向认证机构申报并经确认

实际生产的产品与认证时送检的产品一致性判定

(五)认证证书和标志

5.1

证书及标志管理

是否建立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是否

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是否如实记录和存档

是否

是否对非CCC认证产品使用认证标志(否决项)

是否

是否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认证标志(否决项)

是否

企业对获证产品被暂停/撤销认证资格后是否加贴CCC标志、出厂(否决项)

是否

企业对获证产品被撤销认证资格时证书是否交回

是否

是否伪造、冒用CCC认证证书和标志(否决项)

是否

(六)总体评价

检查结论

发现的问题

采取的处置措施

生产企业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认证机构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注:(1)标有*号为可选检查项,可根据检查实际需要选择是否填写;(2)检查项目任一否决项出现不合格,判定为“不符合”;(3)检查项目中非否决项出现不合格,判定为“基本符合”;(4)没有发现不符合项,判定为“符合”。

监督检查人员:年 月日

工厂陪同人员签字: 年 月日

(三)自愿性管理体系认证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1.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及认证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程序文件。

2. 注意事项

自愿性管理体系认证监督检查是指认证监管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通过对获得有效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组织(简称:获证组织)的检查,依法对认证机构及获证组织遵守有关认证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情况进行调查的行政行为。不同于认证机构以认证注册为目的现场审核,不是对组织的管理体系依据相关认证标准要求符合性的审核;不同于认可机构用于认可约束的确认审核,不是对认证机构审核活动是否符合认可准则的评价,是对已发生的认证活动行为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3、检点及方法

一般提前1-2天将监督检查计划告知有关受检查组织,要求协助检查组提供开展工作所需资源(如有关管理体系文件资料、人员等)。

监督检查方式和原则

监管检查以实地巡查、资料查阅、询问等方式,对已发生的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强调除非受检查组织主观故意,原则上,检查中发现的认证不规范行为,其责任由认证机构承担。检查时间原则上为1天;

现场了解获证组织现场经营情况、相关管理情况,查看管理体系现场实际运行状态、管理体系覆盖场所人员情况等。

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要点

a) 设施、设备及场所否具备满足经营要求、设施是否正常运转等。

b) 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生产设施、工艺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工艺;生产设施、工艺,检验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c)了解过程质量控制情况,重点包括:

----生产工艺流程,重要工序或质量控制点的工艺、控制要求;

----重要工序、质量控制点的操作符合性;

----重要工序现场、关键质量控制点监视和测量要求,现场情况与要求是否一致。

----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及不合格品的质量控制要求;

----有关现场控制、不合格品的标识、隔离等措施等,现场情况与要求是否一致。

d)检验检测设备、人员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如许可证、3C等)要求、出厂产品检测是否按法定要求执行等。

e)组织管理人员、员工是否了解组织质量方针。管理人员是否理解本部门质量目标;员工是否了解本岗位的质量控制目标要求。

f)有无县级以上质量管理部门抽检不合格情况。

环境管理体系检查要点

a) 组织的“环境因素清单、重要环境因素清单”是否包括以下内容:覆盖了四种状态、三种时态和八个方面;信息基本齐全(包括日期、审批人等信息);体现组织的典型污染问题;考虑了供方和合同方在给组织提品和服务时产生的环境因素;

b) 组织的“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是否包括以下内容: 法律、法规、排放标准、有关要求等;组织收集的法律、法规、环境标准等为现行有效文本;组织建立了获取和更新适用法规的职责、权限、时机、方法和频次制度规定;

c)新、扩、改建项目是否办理了“环评”手续(适用时):

d) 认证机构对组织的下列“环境安全风险控制点”是否实施了有效审核,包括:具有满足要求的环保设备及场所;环保设备符合法定要求;相应环保设施、装置处在正常运行状态;建立了应急予案并能定期进行演练;危化品库房管理状况符合要求;

e)组织对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运行活动定期进行策划;组织对主要污染源控制情况良好;有关污染控制设施运行记录符合要求;

f) 环境监测、测量结果符合预期;没有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监测不合格的情况;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检查要点

a) 组织的“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清单”包括的信息是否齐全:清单包括了典型职业健康安全问题;清单考虑了供方和合同方在给组织提品和服务时产生的危险源;危险源/重大危险源识别覆盖了体系范围内的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所有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所有的设备;

b) “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是否包括以下内容:危化品、有毒物作业场所、特种设备和消防等法律法规;组织收集的法律、法规、标准等为现行有效文本;

c)组织是否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d) 认证机构对组织的下列“安全风险控制点”是否实施了有效审核:组织定期进行风险评价,对风险采取了控制措施;组织的风险评价记录和风险控制措施及内容充分;

e) 认证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有关通风、防爆照明、防晒、调温消防设施和器材、防泄漏的设施和器材满足要求;化学危险品配备了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管理;化学危险品有标志、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f)组织按行业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有关噪声、粉尘、有毒有害气体进行了监测;对化学品、特种设备、特殊工种、职业病进行了监控;对事故处理情况进行了记录;没有县级以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监测不合格情况;

实地巡查时,应注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a)产品、包装、说明书和宣传材料上是否正确使用认证证书或标志;否有误导产品通过了认证或扩大宣传行为;

b)否有伪造、超范围使用认证证书或标志行为;

c)暂停期间、缩小认证范围后是否存在违规使用认证证书或标志行为等。

现场检查需要查阅的有关管理体系文件资料清单,主要包括:

a)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证书/社团登记证书;

b)法定经营资质、行政许可证书(适用时);

c)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d)有关认证审核资料:认证申请书/合同、审核计划、首/末次会议签到表、初审/监审报告/第一阶段审核文件、不合格项报告、认证费用发票等;

e)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手册、程序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方针与目标等;

f)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报告:内部审核材料(如:内审计划、检查表、不合格报告、内审报告)、管理评审输入(材料)/输出(报告);

g)质量管理体系主要文件记录(适用时):产品/服务标准、产品检验/过程控制记录、不合格品控制记录;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检查要点:

a)证书颁发是否超出国家认监委批准范围;

b)证书是否内容包括获得认证组织名称地址、管理体系所覆盖的地址和业务范围、认证依据的标准、证书编号、覆盖的多场所信息(适用时)、认证机构名称、证书签发日期及有效期的起止年月日、认可标识及认可注册号(适用时)、证书信息查询方式的说明等内容;

c)证书覆盖领域、产品和内容是否超出获证组织合法经营、活动范围,是否具有相应法规要求的资质。如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筑资质证、采矿证;开工证、环评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商标注册(转让、授权)证明文件等;

d)证书是否发生缩小认证范围、暂停等情况;暂停时间是否超过6个月而未处理;存在有转换机构情况;

e)证书有效期最长为3年;内容是否以中文书写;认证机构提供的本机构证书查询方式是否有效;是否注有“本证书信息可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官网查询”的字样。

管理体系认证合同检查要点

a)申请受理前,认证机构是否提供或告知可开展认证业务范围、收费标准、证书样式、申投诉渠道、证书授予及变更、分支机构等信息内容;

b)是否订立正式书面合同,合同是否明确下列内容:

----遵守认证认可法律法规、配合和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对有关调查询问事项如实提供材料和信息;

----及时通报重大投诉、质量事故和有关信息变更,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场所与住所、法定资质、最高管理层、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和过程最大变化等;

----拟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及获证后监督审核要求;

----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正确使用要求;

----双方责任与权力,包括公正性声明、公开要求、保密义务等;

c)合同实际执行签订人员是否为认证机构办事处/代表处工作人员;

d)认证费用发票是否由认证机构办事处/代表处、咨询机构或其他机构出具;认证费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

e)合同所载明的有关组织和体系主要信息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相一致。

管理体系审核资料检查要点

a)管理体系审核资料检查包括证书有效期或最近2年内的审核计划、认证/监督审核报告、不合格项报告、证书保持通知书等。

适用时,还包括认证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认证结果通知书、暂停/撤销/恢复认证通知书、申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等。

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

a)内审和管理评审依据组织计划进行,一般在12个月内至少做一次;

b) 内审应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形成报告提交给最高管理者;

c)管理评审由最高管理者组织实施,对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上次管理评审的改进是否得到实施,并形成报告;

d)质量目标实现情况是否进行考核,如未实现,有无原因分析及措施;

e)证书有效期或最近2年的内审、管理评审报告、记录是否客观真实,是否“千遍一律”拷贝式的模板,与组织实际运行严重脱节。

被检查对象需提供的文件资料清单

1.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证书/社团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涉及法定经营资质、行政许可证书正本原件及复印件(适用时)

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4.证书有效期或近两年内的有关审核资料:

1)认证申请书/合同;2)审核计划;3)审核首/末次会议签到表;4)初审/监督审核报告/第一阶段审核文件;5)不符合/不合格项报告;6)认证费用发票。

5.有效的管理体系文件:

1)管理体系手册;2)程序文件;3)管理体系方针、目标; 4)多场所、临时现场活动、活动分包情况(适用时)。

6.证书有效期或近两年内的内审、管理评审记录、报告:

1)内部审核材料(内审计划、检查表、不合格报告、内审报告);2)管理评审输入(材料)/输出(报告)。

7.有效的管理体系有关文件、记录(适用时):

1)质量管理体系覆盖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清单;2)产品检验/过程控制记录;3)不合格品控制记录;

自愿性管理体系认证行政监管记录表

一. 获证组织基本情况

组织名称

法人代表

组织地址

邮编

组织类型

生产; 经营; 其他:

管理者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传真

组织性质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个体; 股份公司; 其他:

主导产品名称

所属行业

管理体系覆盖员工人数

主导产品执行标准

标准

性质

国家强制性;

国家非强制:其中含有强制条款: 是。

企业标准:已向质监部门备案: 是; 否。

主导产品行政许可

是; 否

许可证名称/号码

许可范围

二.认证基本情况

检查内容

检点及事实情况描述(不合格详见《汇总表》)

2.1认证合同

1.合同以下内容清晰明确: 遵守认证认可法律法规; 配合认证监管部门监督工作; 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场所; 信息通报; 保密承诺; 标志使用要求; 申投诉渠道; 收费标准。

2.获证组织合同签署人员姓名和职务: 。

3.认证机构合同签署人员姓名和职务: 。

2.2 公正性

合同中没有虚假宣传/超范围宣传的内容; 没有与认证无关的要求; 有公正性声明。

2.3审核计划

1.初审包括两个阶段: 是; 否。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有合理的间隔: 是; 否。

2.现场审核日期安排在认证证书覆盖范围,保证现场观察完整过程: 是; 否。审核人天数安排符合要求: 是;否。对多场所或临时场所进行了抽样审核: 是; 否。

3.审核组成员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审核需要: 是; 否;审核组有不少于一名的专职的级别审核员: 是; 否。

2.4 审核实施

(重点检查: 2.4.2不符合项)

1.审核计划提前告知了受审核组织: 是; 否。审核组按审核计划实施审核: 是; 否。

2.认证机构开具的不符合项内容(请据实抄写):。

该不符合项符合组织的实际情况: 是; 否。组织已对不符合项实施了整改,建立了预防或纠正措施: 是; 否。认证机构对不符合报告进行了有效验证: 是; 否。

3.初次审核提供了第一阶段审核文件、初审报告: 是; 否。监督审核提供了监审报告: 是; 否。审核报告内容符合要求: 是; 否。

2.5 审核人员

1.审核员不是认证机构办事处/代办处的工作人员: 是; 否。

2.审核员没有违反审核员行为准则,如收受财物、参与娱乐活动、游山玩水等: 是; 否。

2.6获证组织主要变更情况

(重点检查: 2.6.1两次审核期间)

1.两次审核期间发生过下列情况: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件、产品召回、严重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环境/安全生产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顾客及相关方重大的申投诉; 受到有关执法监管部门或消协组织的处罚和通报; 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发生变化; 组织和管理层、经营地址及场所发生变化; 获证管理体系覆盖的运作范围、管理体系和过程发生重大变更; 其他变更:

2.组织发生上述变更能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 是; 否、

2.7体系文件

1.基本按照认证标准和自身实际编制体系文件: 是; 否。制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 是; 否。

2.最高管理层对目标方针进行分解: 是; 否;体系运行资源基本得到满足: 是; 否。

3.组织的质量目标得到实现:是;否。

2.8内审和管理评审

(重点检查)

1.管理体系内审和管理评审依据计划进行: 是; 否。

2.最高管理者组织管理评审,按规定对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对目标绩效进行考核并形成报告: 是; 否。

3.内审、管理评审报告、记录客观真实,与组织实际运行一致: 是; 否。上次管理评审改进得到实施: 是; 否。

2.9证书及标志

(重点检查)

1.证书超出批准范围: 是; 否。证书所载内容符合有关规定,证书标志样式与内容与备案一致: 是; 否。

2.证书覆盖领域、产品和内容没有超出获证组织的合法经营范围及其应具有的资质要求: 是; 否。

3.证书没有发生过暂停: 是; 否。暂停时间没有超过6个月未予撤销的情况: 是; 否。

4.认证机构能及时提供证书查询: 是; 否。

5.产品、包装、说明书和宣传材料上正确使用认证证书或标志: 是; 否。

6.没有伪造、超范围使用证书或标志的行为: 是; 否。没有误导产品通过认证或扩大宣传等行为: 是; 否。

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管理手册

初次时间

年月日

现行版次

年 月 日

实施时间

年 月 日

程序文件

初次时间

年月日

现行版次

年 月 日

实施时间

年 月 日

认证机构名称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传真

最近一次的审核日期

201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 日)

审核组成员姓名

审核人天数

初审合同人天数:

执行日期(一)年月日至 年月日(共日)

(二)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日)

监督合同人天数:

执行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日)

再认证合同人天数:

执行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日)

检查内容

检点及事实情况描述(不合格详见《汇总表》)

2.1 主导产品的行政许可/法定资质证书

卫生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 CCC认证; GMP认证; 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保健品; 特种设备许可证;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 建筑资质证; 采矿证; 开工证。

其他:

2.2 体系运行

1.管理评审按计划开展: 是; 否。管理评审报告及记录齐全: 是; 否。质量目标展开并跟踪考核: 是; 否。

对以往管理评审改进措施实施进行跟踪: 是; 否。

2.内审按计划开展: 是; 否。内审能覆盖管理体系范围: 是; 否。

2.3 过程控制

(重点检查2.3.3质量风险控制)

1.制定了有关工艺文件: 是; 否。对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设置了质量风险控制点: 是; 否。

2.关键质量风险控制点制定了操作控制程序: 是; 否。关键质量控制点记录完整: 是; 否。

3.认证机构对组织的质量风险控制点进行了现场审核: 是; 否。

2.4产品监测

1.检验检测能力符合法定要求: 是; 否。产品监测按照规定执行: 是; 否。不合格品处置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是; 否。

2.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合格: 是; 否。

2.5 质量意识

1.管理人员、员工了解组织质量方针、质量目标: 是; 否。员工了解本岗位的质量控制、质量目标要求: 是; 否。

四.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管理手册

初次时间

年月日

现行版次

年 月 日

实施时间

年 月 日

程序文件

初次时间

年月日

现行版次

年 月 日

实施时间

年 月 日

认证机构名称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传真

最近一次的审核日期

201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日)

审核组成员姓名

审核人天数

初审合同人天数:

执行日期(一)年月日至 年月日(共日)

(二) 年月日至年 月日(共日)

监督合同人天数:

执行日期: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共日)

再认证合同人天数:

执行日期: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共日)

检查内容

检点及事实情况描述

2.1环境因素

组织的“环境因素清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包括以下内容:

覆盖了四种状态、三种时态和八个方面(5.3.2 环境因素的识别范围应覆盖公司机关和各厂范围内所有活动、产品和服务中能够控制或可望对其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环境因素识别时要考虑的内容:“四种状态”指正常、异常、关闭和启动、紧急;“三种时态”指现在、过去(包括遗留的问题)和将来;“八个方面”指向大气排放、向水体排放、向土地排放、原材料和自然资源的使用、能源使用(如电、煤、油等)、能量释放(如热、辐射、振动等)、废物和副产品、物理属性:如大小、形状、颜色和外观等)。

信息基本齐全(包括日期、审批人等信息); 体现组织的典型污染问题; 考虑了供方和合同方在给组织提品和服务时产生的环境因素。

2.2法律法规

1.组织的“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包括以下内容: 法律、法规、排放标准、有关要求等; 组织收集的法律、法规、环境标准等为现行有效文本。

2.组织建立了获取和更新适用法规的职责、权限、时机、方法和频次制度规定: 是; 否。

3.新、扩、改建项目办理了“环评”手续(适用时): 是; 否。

2.3环保设施

(重点检查)

认证机构对组织的下列“环境安全风险控制点”实施了有效审核。包括:具有满足要求的环保设备及场所: 是; 否。环保设备符合法定要求(适用时): 是; 否。相应环保设施、装置处在正常运行状态: 是; 否。建立了应急予案并能定期进行演练: 是; 否。危化品库房管理状况符合要求: 是; 否。认证机构进行了现场审核: 是; 否。

2.4运行控制

1.组织对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运行活动定期进行策划: 是; 否。

2.组织对主要污染源控制情况良好: 是; 否。有关污染控制设施运行记录符合要求: 是; 否。

2.5监测测量

环境监测、测量结果符合预期: 是; 否。没有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监测不合格的情况: 是; 否。

五.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管理手册

初次时间

年月日

现行版次

年 月 日

实施时间

年 月日

程序文件

初次时间

年月日

现行版次

年 月 日

实施时间

年 月日

认证机构名称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传真

最近一次的审核日期

201 年月日至年 月日(共日)

审核组成员姓名

审核人天数

初审合同人天数:

执行日期(一) 年月日至 年月日(共日)

(二)年月日至年月日(共 日)

监督合同人天数:

执行日期: 年月日至 年月日(共日)

再认证合同人天数:

执行日期: 年月日至 年月日(共日)

检查内容

检点及事实情况描述(不合格详见《汇总表》)

2.1法律法规

1.“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包括以下内容:危化品、有毒物作业场所、特种设备和消防等法律法规: 是; 否。组织收集的法律、法规、标准等为现行有效文本: 是; 否。

2.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是; 否。

2.2危险源辨识

1.组织的“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清单”包括的信息基本齐全: 是; 否。清单包括了典型职业健康安全问题: 是; 否。清单考虑了供方和合同方在给组织提品和服务时产生的危险源: 是; 否。

2.危险源/重大危险源识别覆盖了体系范围内的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所有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所有的设备: 是; 否。

2.3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重点检查)

认证机构对组织的下列“安全风险控制点”实施了有效审核:包括:组织定期进行风险评价,对风险采取了控制措施: 是; 否。组织的风险评价记录和风险控制措施及内容充分: 是; 否。认证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 是; 否。

2.4现场管理

1.有关通风、防爆照明、防晒、调温消防设施和器材、防泄漏的设施和器材满足要求: 是; 否。

2.化学危险品配备了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管理: 是; 否。化学危险品有标志、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是; 否。

2.5绩效测量

1.按行业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有关噪声、粉尘、有毒有害气体进行了监测: 是; 否。

2.对化学品、特种设备、特殊工种、职业病进行了监控: 是; 否。对事故处理情况进行了记录: 是; 否。

3.没有县级以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监测不合格情况: 是; 否。

六、总体评价

评价内容

总体评价结论

存在问题说明(当总体评价是较差、或混乱时,需填写具体问题描述)

管理体系运行总体有效性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QMS):

总体良好; 总体正常;

总体一般; 总体较差;

总体混乱。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EMS):

总体良好; 总体正常;

总体一般; 总体较差;

总体混乱。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

总体良好; 总体正常;

总体一般; 总体较差;

第6篇

一、背景

国外合同管理在60年前就有管理方法,自1959美国就成立了合同管理协会NCMA,专门为企业做依据和参考。早期合同状态分为七个部分,①合同执行,即合同准备、合同分析、合同类型、合同付款、合同执行文件、合同执行计划。②日常合同执行。③合同变更,即变更基础、加个变更、主题名称变更及协议。④转包合同和权利义务分配。⑤纠纷解决。⑥合同效力补救和终止。⑦合同结束。国内合同主要研究关注点大多是建筑工程、劳动合同、项目合同、招投标等。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国内企业合同数量日益增加,计算机系统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以企业需求为基础,IT技术为支撑,通过构建信息管理系统,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合同数据,为管理者增添决策依据,从而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已成为各类企业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

二、开发思路

合同管理与销售、项目实施、财务、物资、客户关系等都有所关联,涉及到相关部门问的协同。传统的管理模式下,各部门间信息的一致性与沟通的及时性,往往是影响相关人员协同作业效率、进而影响公司效益的重要因素。合同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公共的合同相关数据平台,对合同生命周期内所有信息及关联操作进行了整合和控制,改善了部门之间的信息交互和作业协同,不仅使运营与管理更为规范、更为有效,而且有助于提高履约率、提高客户满意度、缩短合同收款周期等,为企业带来直接和间接的效益。IT技术的革新,为合同管理系统的实现提供了新手段。B/S架构的兴起对应用架构带来了重大变革,统一将浏览器做为客户端大大降低了开发难度及维护成本。服务端方面SSH框架越来越受到开发者的青睐成为Java开发的主流。异步脚本(AJAX)技术使得前后台数据交互时不必刷新页面从而提升了用户体验。JSON格式减少了前后台交互的数据冗余。企业管理软件开发经验的日益丰富,使得业务需求越来越明确。功能展现不再能仅是简单的数据堆积,更需要有意义的数据组合,并通过图表、列表等形式,对比、多维度等手段,给用户最直观最友好的展现。ExtJs是在Js的基础上进行封装成为一组可扩展的页面展现控件,统一了页面风格,增强了开发效率,提升了展现效果。另外,相关技术能够满足合同管理系统其他系统间的数据交互需求,支持一体化的管理方案,并满足对扩展性和可维护性的更高要求。本文针对一套B/S架构,基于SSH框架,采用ExtJs控件,适用于企业级应用的合同管理系统,依次就发展背景、核心技术、功能设计以及技术实现企业所要求的功能。

三、功能需求及设计实现

(一)权限要求

管理员具有最高级别权限,能够开设、新增普通合同用户,管理能够对所有合同信息、包含新增处理、变更处理、违约处理等,对于删除合同信息请谨慎使用,删除时提示2次是否确认,同意后合同即被删除;部门管理权限,对企业部门进行信息维护;合同类型维护,由于合同具有不同类型,且可以自定义类型,定义后普通用户在新增合同的时候即可以选择合同类型;付款方式维护,为规范付款方式,管理员对该信息字段进行维护,定义后普通用户在进行合同结款的时候选择付款方式。普通用户能够对合同进行正常维护,具有新增功能、变更功能、违约功能、续签功能;进入合同系统后,在首页能够掌握合同基本数据信息,如合同总数、正常进行合同数、结束合同数量、延期合同数量等;合同起始需新增信息,编写合同开头编码、合同编号、名称、类型签署部门、合同项目、金额、生效日期、终止日期等合同信息;新增合同乙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合同信息较多,用户在使用的过程中需要各种查询功能,为此,该系统应提供合同编号、合同名称、乙方名称、进展情况、终止日期、结束日期、使用部门、签署部门、付款方式、是否预提的组合查询,并且支持模糊搜索;针对合同信息量较大,在生成查询结果后,导出excel存档;预提合同,在合同维护里有预提合同维护,该维护里有预提资金记录,此功能模块针对合同未签署前的资金流动。

(二)客户管理

客户为创建合同时的必选对象,基本资料共有两个部分:客户资料和关联信息。基本信息包含客户基本信息、开票信息、联系人、客户备忘、客户附件等。关联信息有多项内容,含合同信息、合同标的、审批信息等;对于客户的基本资料和关联信息此处设置必要的打印和查询关联。对客户基本信息进行增、删、改、查功能;查询条件:客户名称、客户编号、开票名称、行业等。

(三)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用于发票在系统上的记录。发票按来源分为两类,接收、开具。接收类的发票根据对象不同分为合同类发票,非合同类发票,此类发票接收后,商务确认后,记录接收发票记录。开具类发票,根据对象不同分为合同类发票,非合同类发票,此类发票经领导审批后,才可开具,审批的同时登记开具发票记录。相关功能:发票增、删、改、查功能;查询条件,发票类型、开票日期、发票对方、纳税识别号。

(四)统计查询

合同签订数量进行统计,根据年月和签订数量进行计算,生成折线图;根据合同签订状态,正在进行、延期、已结束的状态进行计算,生成饼状图;根据合同归属部门,对自定义部门的合同数量进行计算,生成锥形图。

四、非功能需求

(一)授权和认证

对登录用户身份信息,反复认证,并提供数据库认证,LDAP认证,USB-key(数字证书认证及串号验证)认证等多种身份认证的方式,本课题主要采用LDAP认证方式。对已登录用户经行全局会话控制,认证会话超时或注销时,实现门户及其他应用统一注销,为单点登录功能开发相应的认证接口。

(二)约束与安全

1.需求约束:系统中跟其他系统的接口,统一使用webservice模式;界面要使用公司统一的软件操作界面。2.软件质量:正确性:以软件需求为准,实现所有功能模块;高效性:能够在以秒计的时间中返回用户操作响应。避免反应时间过长的情况;可靠性:系统中显示的数据必须是正确的,能够给用户提供决策依据的数据;安全性:跟数据库的交互只能通过软件进行。系统中各个部分要包含身份验证功能,不能通过页面直接访问;可维护性:系统主要采取模块方式开发,降低不同模块间的耦合度;可移植性:能够在Windows、Linux、Solaris等多种服务器上进行部署。3.隐含约束:系统中的各个模块中的子功能也要相互独立,如:增删改查都要作为单独的功能分开,便于管理员的权限分配;尽量减少弹出窗口的使用。随着数据整合的深入,在建立数据中心的同时,对信息来源数据实现抓取操作,将抓取后的数据作为身份认证的依据,以用户身份用户名举例,用户在数据整合之前记忆多个用户名,在增加业务系统的同时也增加用户身份的负担。因此,建设认证服务来实现统一用户管理势在必行,随后权限管理和身份认证也提升到日程。这样,合同管理在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平台实现单点登录尤为重要。

五、总结与展望

第7篇

今天查字典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应用软件技术服务的合同范本 ,具体内容如下,仅供参考阅读!

应用软件技术服务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

为了保证纳税人网上电子报税和网上认证的正常使用,处理计算机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甲方委托乙方为税务相关应用软件的技术服务方,为此甲乙双方签定技术服务合同如下:

第一条 项目名称

网上电子报税、网上认证运行维护。

第二条 具体内容

纳税人的网上电子报税、网上认证、个人所得税软盘申报、四小票采集、出口退税申报、出口退税网上预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软盘申报等应用项目。

第三条 服务对象

甲方指定乙方承担的税务(分)局及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如下税务(分)局: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的主要义务

1.甲方为乙方指定所需委托服务的相关税务(分)局的纳税人。

2.甲方制定服务公司考核办法;参与并组织税务(分)局、纳税人实施对服务公司的考核;组织服务公司的推介会。

3.甲方按合同定期支付乙方服务费

第五条 乙方的主要义务

1.乙方根据服务范围向纳税人免费提供热线、现场、软件升级、传真、电子邮件等服务;为税务(分)局组织的培训工作免费提供师资人员;安排人员在双休日内接听咨询电话。

2.乙方对可能影响网上应用的问题,应提前向税务(分)局说明情况,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3.乙方对相关税务(分)局的支持工作,作定期书面总结并提交甲方和税务(分)局;及时向甲方和税务(分)局报告与网上应用服务相关的重大事项。

4.乙方每月派一人支持税务(分)局的网上电子申报和网上认证局端软件操作。

5.乙方自觉接受和配合甲方、税务(分)局和纳税人的考核。

第六条 计费标准

根据网上电子报税和网上认证实际使用户数,按每户网上电子报税企业每年120元、60元;每户网上认证企业每年80元、40元计算。

第七条 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为按月结算,每月支付上月费用。

第八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的,或经年度考核排名最后两名的,经服务对象中的税务(分)局提议要求乙方退出服务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的执行。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合同条款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

第8篇

【关键词】当事人;行为能力;电子人

中图分类号:D9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2-055-01

一、当事人身份确认问题

我国于2004年8月通过的《电子签名法》该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的电子签名如需认证,应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确认了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此时,电子商务合同用以确认当事人身份的电子签名虽获得法律承认,但对于认证问题,又要如何规范呢?我国已有的法律条文并无具体的规定。在传统的书面合同缔结过程,常通过公证机构来确认当事人的身份,对于电子商务合同,国际间的通常做法是成立电子认证机构,对电子文书进行真实性的认证。因此,我国在探索电子商务合同的立法过程中,可以借鉴国际间建立的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建立第三方的“电子认证”机构,一方面通过电子签名来确认电子商务合同当事人身份之表征,另一方面通过独立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机构对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认证,以达到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二、当事人行为能力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关于自然人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的订约能力及对合同效力影响的问题,在此需要讨论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电子订约能力及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的问题。对此问题的看法不一,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持肯定的态度,认为电子商务合同法律关系与传统的合同关系并无本质区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为无效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必须经过法定人的追认方可有效。

第二种观点对传统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持否定态度,认为应该从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利益和维护交易稳定角度考虑,将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订立的电子商务合同有效。我国台湾地区“电信法”第九条也有相关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使用电信之行为,对于电信事业,视为有行为能力人。”持该否定态度的出发点有两方面,其一在网络环境里,网上商城经营者难以辨别相对人的真实情况;其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法定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即使依据《合同法》第47条规定享有撤销权,但是电子商务合同在发出承诺之时即为履行之时,相对人根本没有机会行使撤销权。因此,为保护电子之交易安全和善意商家的合法权益,应该承认未成年人在网上订立合同之效力。

第三种观点持折衷态度,认为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只是身份识别的难度在网络环境下有所增加。若仅仅着眼于现有技术状况,就认为传统的合同法关于未成年人订约能力的规定不能适用于电子订约未免太过草率。但是,倘若未成年人在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时实施了欺诈行为,并与网上商城订立了电子商务合同,就认为该电子商务合同为有效合同。之所以这样做,除了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之外,还应当考虑交易安全以及尽了善意且谨慎的网上商家的合法权益。

作者认为于电子签名法和其他电子商务相关法未设置特有规定的情形下,不宜类推适用观点二中“电信法”之规定“分别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邮政和电信行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这样便会忽视法与法之间的差异性,从而给具体的法条应用带来疑义。然而依据第一种观点,这对电子商务合同的相对方商家极其不利,进而影响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和信赖利益保护,因此认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时实施了欺诈行为时,使相对方相信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已经取得法定人的追认,应认其法律行为有效,以达到权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保护与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维护的目的。以上可以看出传统与新式法制思想碰撞,传统的合同法更强调对当事人的约束以达到对交易安全的维护,而新式的电子商务合同法制思想强调对合同缔结过程的规范,追求在科技进步与民法基本原则间寻求新的平衡点。

三、电子人问题

电子人,是指不需要人的审查或操作,而能用于独立地发出、回应电子记录,以及部分或全部地履行合同的自动化手段。我国《合同法》允许采用电文形式订立合同,但并未明确规定“电子人”的订约能力以及订立合同的效力。考虑到我国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以及“电子人”的广泛应用,对“电子人”以及其订立合同的效力做出明确、具体的立法规范就十分的必要。鉴于我国已经签署了UECIC和UECIC作为国际性电子商务公约的影响力,作者认为应当在我国的《合同法》中明确承认“电子人”所订立的合同与履行效力。本质上“电子人”并不具有法律的人格主体,而是一种能够执行当事人的意思的、职能化的交易工具,从属于合同一方主体。基此,借助这种“工具”所订立的电子商务合同应由其所代表的主体承担。

参考文献:

[1]刘满达.电子交易法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第9篇

(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电子合同在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电子合同作为一种网络交易凭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给工商机关的监管增加了不小的难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一般认为,电子合同可以界定如下:在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活动的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就是说,电子合同是依托互联网,合同当事人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

从工商机关角度看,加强电子合同监管需要注意研究和遵循网络环境中商品交易和服务活动的规律,把握好监管内容的多样性、监管的全程性、监管手段的技术性及复杂性等特点,明确监管的重点及工作方式。比如,电子合同监管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对合同主体的有效性监管、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监管,以及对电子合同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合同是否规范履行情况的监督处理。

在传统的合同监管中,工商机关只需在市场交易前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备案。而在网络条件下,对电子合同的监管则应当贯穿电子商品交易及服务活动的全过程,既包括在合同双方签约前对有无虚假宣传、无照经营、合同诈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的监管,也包括对签约过程及合同效力的认定、对合同信用的评估、对合同签约后电子支付情况的监督处理。当然,由于网络环境具有虚拟性、开放性等特点,电子支付具有跨时空特点等,工商机关在对电子合同的调查取证方面,需要更强的技术支持、更高端的技术设备和更高的专业素养。

从商品交易及服务活动的角度看,电子合同的意义与作用并没有改变,只是在合同的表现形式上发生了巨大变化。只要注意总结和借鉴传统合同监督工作的经验,结合网络环境的特点,就能够较好地开展电子合同监管工作。

一是对合同主体资格及合同本身合法性的确认。对电子合同主体资格的确认,一般是指对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资格认定。目前,我国已经统一制定了具有唯一性、规范性的电子商务身份认证标准(ID)即企业代码,可以作为企业在进出口贸易、行政许可证明文件的申领及报关、申请商检、电子结汇等方面的有效证明文件。因此,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及调查取证中,应当着重检查权威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书及企业代码,以确认电子合同当事双方的主体资格。如果电子合同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的认证书及企业代码,就应当进一步调查,确认合同当事人是否虚构主体资格,是否具有依法订立合同的条件,并对合同主体的登记事项进行检查,对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进行评估,确认合同内容是不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及形式是否合法,是否具备法定的构成要件。

二是重点审查网络商品和服务提供商是否存在网络虚假宣传、合同欺诈等情况。由于趋利性因素的影响,在网络环境中的市场主体与传统环境中的市场主体一样,可能采用与传统合同活动中类似的虚构主体资格,盗用、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虚构货源或标的物以骗取财物,利用虚假广告信息诱人签订合同等欺诈手法,工商机关必须对此加以认真审查。

从实践情况看,围绕电子合同监管工作,还有一些环节需要尽快加以改进。比如,尽快更新和完善相关技术和配套措施,尤其是对市场主体及电子合同主体的电子认证,对电子合同效力、电子合同交易的安全性与真实性,电子证据、电子合同争议的管辖权等,应当尽快出台权威的法规。在教育培训方面,工商机关应当针对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活动加强专题培训,努力提高监管执法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水平。应当加强相关技术设备的引进、相关网络技术的应用,严肃查处合同欺诈、虚假网络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并通过行政指导,引导企业建立和遵守行业规则,守法经营,净化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环境。(编选:)

第10篇

关键词:电子合同;电子签名;交易原理;电子认证;电子合同监管

Content abstract: Electronic commerce will be a future commerce development inevitable trend, the electronic contract its unique works out the way to propose aspect and so on law, technology and supervision to the existing paper surface transaction challenges. The electronic contract was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foundation and the core, in the electronic contract legal matter has restricted the electronic transaction development, has hindered transaction advance. Our country should speed up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legislation work, establishes the electronic contract supervision system, perfect electronic contract transaction legal regime. Author's has carried on the discussion and the elaboration on electronic contract in law and the technical question, and proposes the related countermeasure and the suggestion to the electronic contract legislation and the electronic contract supervision.

key word: Electronic contract; Electronic signature; Transaction principle; Electronic authentication; Electronic contract supervision

一、电子合同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合同得以出现,其虽然也通过电子脉冲来传递信息,但是却不在以一张纸为原始的凭据,而只是一组电子信息。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1].电子合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电子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电子合同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或者是多方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以电子的方式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是合同的电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有关规定,电子合同是以财产性为目的协议,该示范法列举了大量商业性质的关系。[2]

2、电子合同交易主体的虚拟化和广泛化。电子合同订立的整个过程所采用的是电子形式,通过电子邮件、EDI等方式进行电子合同的谈判、签订及履行等。这种合同方式大大的节约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可以是地球村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及其相关组织,这种交易方式当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建立信用制度,让交易的相对人在交易前知道对方的资信状况[3],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信用权益必将成为一种无形的财产。

3、电子合同订立的电子化。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需要有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过程,电子合同同样也需要具备这些要件。传统的合同的要约和承诺采用的方式不同于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均可以用电子的形式完成,它主要输入相关的信息符合预先设定的程序,计算机就可以自动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

4、电子合同具有技术化、标准化的特点。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他有别与传统的合同订立方式,电子合同的整个交易过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国际国内技术标准予以规范,如: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这些具体的标准是电子合同存在的基础,如果没有相关的技术与标准电子合同是无法实现和存在的。

5、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电子化。意思表示的电子化,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通过相关的电子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表现方式是通过电子化形式实现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将电子化的意思表示称之为“数据电文”。

二、电子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

电子合同成立时间,是指电子合同开始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在一般情况下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就是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一般认为收件人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即为到达生效的时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和我国的《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基本相同。[8]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该数据系统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收到时间。如收件人没有指定某一特定信息系统的,则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对于什么是“进入”,笔者认为,一项数据电文进入某一信息系统,其时间应是在该信息系统内可投入处理的时间,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检查或者是否阅读传送的信息内容。

认定发送和接收电子合同的时间对于判断交易成立和生效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合同法》对此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根据《合同法》和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原理和电子合同的实际情况,认定发送和接收电子通讯时间的默认规则为,在双方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某个电子信息进入某个输送人无法控制的信息系统就视为该信息已经被发送,如果信息先后进入了多个信息系统,则信息发送的时间以最先进入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在发送到接收人的计算机系统,那么该信息被发送的时间就是先进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的时间。[9]在判断信息接收时间方面,如果电子信息的接收人指定了一个信息接收系统,则电子信息进入该系统的时间即为信息接收的时间。

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是指电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涉及到发生合同纠纷后由那地、那级法院管辖及其适用法律问题。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电子意思表示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要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我国立法对电子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达主义”,所以规定以收到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其原因是考虑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特殊性问题。我国《合同法》第34条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电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检索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经常与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辖区内,上述规定确保了收件人与视为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可以说我国《合同法》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电子商务不同于普遍交易的特殊性。

三、电子合同订立与成立

电子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做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行为和过程。任何一个合同的签订都需要当事人双方进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协商、谈判,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可成立。电子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电子合同作为合同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成立与传统的合同一样,同样需要具备相关的要素和条件。世界各国的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大都减少不必要的限制,这种做法是适应和鼓励交易行为,增进社会财富的需要,所以说在电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即可成立。关于合同中的主要条款,现行的立法是很宽泛的,我国的《合同法》第12条做了列举性的规定,但是该列举性规定是指一般条款。笔者认为,就合同的主要本质而言,在合同主要条款方面如果当事人有约定,要以双方约定为主要条款,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的予以确定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订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电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相应的要件。首先,订约人的主体是双方或者是多方当事人,合同的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4]其次,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最后,合同的成立应该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是指缔约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关于要约的形式,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承诺均可以通过电子意思表示的手段来表示,并不得仅仅以使用电子意思表示为理由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执行性。要约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和完整。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5]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从事电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联网上广告的行为到底应该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6]在该问题上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邀请,他们认为这些广告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其包括了价格、规格、数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笔者认为,虽然电子商务是新型的商业活动形式,但是其与传统商业活动的区别只是使用的中介媒介不同,其法律特征应当是相同的。因此,就该问体的区分仞然要回到《合同法》中去解决。根据法律的规定,判断网络广告是否属于要约邀请的标准是: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

要约一旦做出就不能随意撤销或者是撤回,否则要约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由于电子交易均采取电子方式进行,要约的内容均表现为数字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往往要约在自己的计算机上按下确认键的同时对方计算机几乎同步收到要约的内容,这种技术改变了传统交易中的时间和地点观念,为了明确电子交易中何谓要约的到达标准,《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7]

(二)承诺

承诺,又称之为接盘或接受,是指受要约人做出的,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并愿意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国的《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构成承诺需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3、承诺的内容不能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的变更。4、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间内做出。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若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即时做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承诺,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7条的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达到要约人之前或者是承诺通知同时达到要约人。”因此,承诺的撤回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达到要约人,或者是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受要约人当然不能在撤回承诺。对承诺的撤回问题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反对者认为电子商务具有传递速度快,自动化程度高的特点,要约或者承诺生效后,可能自动引发计算机做出相关的指令,这样会导致一系列的后果。赞同承诺撤回的学者则认为不管电子传输速度有多快,总是有时间间隔的,而且也存在网络故障、信箱拥挤、计算机病毒等突发性事件的存在,似的要约、承诺不可能及时到达。笔者认为,撤回承诺同要约的撤销同样重要,这种民事权利不能剥夺,否则会破坏我国《合同法》的体系与精神。

四、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转贴于 电子合同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在传统的合同订立过程中,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用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来确定双方的意思表示。我国的《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名或者加盖公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意味着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合同书上签名或者是加盖公章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要在这种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是很困难的。所以,在实践中用何种技术来解决签名和盖章问题是电子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键。

美国是世界上最先授权使用数字签名的国家,他规定了用密码组成的数字与传统的签字具有同等的效力[10].从技术的角度而言,电子签名主要是指通过一种特定的技术方案来赋予当事人一个特定的电子密码,确保该密码能够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作用,而同时确保发件人发出的资料内容不被篡改的安全保障措施。电子签名的主要目的是利用技术的手段对数据电文的发件人身份做出确认及保证传送的文件内容没有被篡改,以及解决事后发件人否认已经发送或者是收到资料等问题。[11]因此,验证解密得到的结果与经过计算后的结果必然不同,从而保证了电子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12].

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一样都是电子商务中的安全保障机制,是由特定的机构提供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服务。电子认证,是指由特定的第三方机构通过一定的方法对签名及其所做的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一种活动。电子认证主要应用于电子交易的信用安全方面,保障开放性网络环境中交易人的真实与可靠。电子认证是确定某个人的身份信息或者是特定的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未被修改或者替换。[13]电子认证即可以在当事人相互之间进行,也可以由第三方来做出鉴别。电子商务活动常常是跨国境的,各个参与方就需要有不同的国家的认证机构对各自的身份进行认证,并向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对方发放认证证书,这在实践中就需各国相互承认对方国家认证机构发放的电子认证证书的效力。

在认证机构的设立上,必须强调认证机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数字服务,并且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他必须是保持中立,并具有可靠性、真实性和公正性。电子认证机构一般不得直接和客户进行商业交易,也不能在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活动中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而只能通过公正的交易信息促成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它必须能被当事人接受,也就是说,它应当在社会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可信度,并足以使人们在网络交易中愿意接受其认证服务。当事人对电子认证机构的接受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在网络交易中默示承认或者是基于成文法律的要求。另外,电子认证机构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认证机构应当是一种类似于承担社会服务功能的公用事业,其营业的宗旨应该是提供公正、安全的交易的环境,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合同交易,加快电子商务的发展。

五、电子合同生效

电子合同的成立只是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合同内容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能否产生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护还需要看他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电子合同的成立并不等于电子合同的生效,电子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虽然我国的《合同法》没有对合同的生效做出具体的规定,但是电子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的《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条件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有的电子合同还需具备特殊要件,如有些特殊的电子合同还需到有关部门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电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备以下几个法定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在学理上又被称为有行为能力原则或主体合格原则。[14]行为人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思的能力。

(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电子合同的内容合法。合同有效不仅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在合同的内容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在我在我国,凡属于严重违反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的合同,应当认定其无效。

(三)电子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利用资讯处理系统或者电脑而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电子意思表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但不限与电话、电报、电传、传真、电邮、EDI、因特网数据等,具体通过封闭型的EDI网络,局域网与因特网连接开放型的因特网或传统的电信进行电子交易信息的传输。

(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无法确认电子合同的形式属于那一种类型,尽管电子合同与传统上面合同有着许多差别,但是在形式要件方面不能阻挡新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步伐,立法已经在形式方面为合同的无纸化打开了绿灯。法律对数据电文合同应给予书面合同的地位,无论意思表示方式是采用电子的,光学的还是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新方式,一旦满足了功能上的要求,就应等同与法律上的“书面合同”文件,承认其效力。[15]

六、电子合同监管

网上广告、网上购物、网上合同、网上支付等新型网络交易活动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大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电子合同进行监督管理责无旁贷,该项职能是由法律所赋予的。[16]工商部门对电子合同监管能促进网络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安全性、经济性,能有效的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能减少合同争议和违法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促进经济的发展。

我国现阶段的电子合同监管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电子合同的实体法和监管的程序法等立法不能适应现阶段的要求。对电子合同的监管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是无法开展的。二是相关的技术与配套工程没有确立,从而无法保证电子合同的监督与管理工作。电子合同交易的开展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如市场主体制度的认证,电子合同效力、电子合同交易的安全性与真实性问题,电子证据、电子合同争议的管辖权等等。目前的立法严重滞后,严重影响电子合同的交易和监管力度。三是现有的工商登记制度无法对网络交易主体进行监管,没有统一的认证机构。四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的水平和能力有限,执法的手段单一。目前,我国基层工商机关自动化办公水平有待提高,计算机知识、网络技术有待加强。执法人员对网络交易行为不了解,不能快速的对网络市场信息进行有效的收集、分析和整理,从而影响了电子合同监管的力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电子合同的监管是对电子合同交易的整个过程的监管,从电子合同要约,电子合同的订立、电子合同的交付、电子合同的签证、电子合同争议的处理等。[17]笔者认为根据等同法则电子合同具有书面合同的形式与性质,现阶段我们不能用原有的方法来对电子合同进行监管。电子合同的监管是对签约前、签约过程以及签约后电子合同的履行等监管。电子合同签约前的阶段主要是对买卖信息的检索,对整个交易行为做充分的准备工作,这就需要政府和只能部门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应该对网络市场予以规范和管理,为电子合同的广泛使用提供良好的网络环境,保障网络交易的安全性、公正性,促进网络交易行为,提高履约率。[18]

笔者认为工商部门对电子合同的监管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电子合同监管平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按照所辖区域设立电子合同监管平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对所辖区域的经济主体经济情况对公众公开,以备市场相对人进行查询和了解。这种信息包括对企业的信用、资金、企业产品质量,有无违规经营等一切公众资料,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没经权利人同意的不能公开。二、对电子合同的监管应该是对电子合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审查。纠正电子合同中违法行为,查处利用电子合同进行违法交易的行为,以及违约的处罚。三是完善我国物流配送体系,加强电子合同依法履行的监管工作,促进电子合同交易的成功率。四是建立电子合同签证网。电子合同签证是对合同签证的延伸,电子合同签证网的建立能有效的弥补书面签证的缺陷,减少人力、物力和才力方面的支出,提高工作效率。五是建立网上电子合同监管投诉中心,及时反映合同监管中的问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六是加强电子合同的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建立有效的网络监管体制,维护市场经济的安全。七是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水平。电子合同监管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他涉及的知识面广泛,需要不断的学习和更新知识结构。八是加强对工商部门职能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电子合同监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宣传力度。面对新的挑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的研习新《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精神,熟悉电子信息技术,切实有效的对电子合同实施监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注 释:

1、齐爱民、万暄、张素华著:《电子合同的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

2、齐爱民、万暄、张素华著:《电子合同的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

3、吴汉东:《论信用权》,《法学》2001年第1期。

4、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3页。

5、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0—135页

6、张楚著:《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3页。

7、蒋坡:《论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和基本架构》,《科技与法律》2002年第2期。

8、于静:《电子合同若干法律问题初探》,《政法论坛》1999年第6期。

9、郑成思、薛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法律问题》,《知识产权》2000年第5期。

10、邱永红、魏丽:《国际贸易中应用EDI的法律问题新探》,《国际经济贸易研究》1998年第2期

11、蒋坡:《论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和基本架构》,《科技与法律》2002年第2期。

12、唐春林、王颖、郭敏之著:《电子商务基础》,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页。

13、刘满达:《数字签名的法律思考》,《法学》2000年第12期。

14、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0页。

15、蒋坡:《论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和基本架构》,《科技与法律》2002年第2期。

第11篇

一、扶持对象

在我县注册登记且进出口统计和纳税均在我县的企业。

二、扶持内容

(一)鼓励企业开展各类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对出口企业在本年度完成的各类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的,按其认证费的50%给予资助,单项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二)鼓励企业争创“出口名牌”。对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并在本年度取得相应注册证书的,按其商标注册费的50%给予资助,单项资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三)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参加境外各类进出口商品展览会的企业,每个标准展位补贴摊位费2万元,每增加一个标准展位,增加补贴1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展会补贴不超过3万元。

(四)鼓励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对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的,按其实缴保费的20%给予资助,每个企业最高支持标准不超过5万元。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县级资金扶持。

(五)鼓励企业境外专利申请。对企业获得的境外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按县政府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政策予以奖励。

(六)鼓励企业应诉进出口公平贸易案件。对出口企业参加商务部、国家(省)各类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的对进口国的进出口公平贸易案件的应诉及复审费用,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对企业单独应诉、复审的案件,给予50%的律师费补助,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七)鼓励企业设立境外贸易机构。对经过批准,在国外设立贸易机构并实际运行的中方投资者,给予2万元的开办费补助。

三、申报材料要求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县促进外贸发展若干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相关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财务章;

(五)根据申报项目类型,其他须提供的材料:

1.申请各类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资助须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与认证机构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2.申请境外商标注册资助须提供境外商标注册及标识复印件。

3.申请出口名牌奖励须提供评审组织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4.申请境外参展补贴须提供组展方的收费通知或展位费结算明细复印件、出国人员任务批件复印件(因私签证的提供出国护照及签证页复印件)、机票复印件、参展照片。

5.申请进出口信用保险资助须提供项目申报单位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合同复印件。

6.申请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奖励须提供海关出口证明。

7.申请设备进口奖励须提供海关报关单、设备进口订货合同复印件。

8.申请境外专利申请资助须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与被委托方的合同复印件。

9.申请国际电子商务资助须提供网站首页复印件及网址、项目申报单位与网站开发制作单位的合同复印件。

10.申请出口基地企业做大出口规模奖励须提供省级以上出口基地认定文件。

11.申请进出口公平贸易资金支持须提供案件总结材料(内容包括企业概况、案件背景、应诉过程及结果、经验教训等)、案件结案材料等。

12.申请设立境外贸易机构补助须提供境外贸易机构批准证书、境外贸易机构注册文件及资金、设备投入证明复印件(外管或海关等部门出具)等相关材料。

13.申请出口产品研发资助须提供研发项目可行性报告、研发项目的查新报告,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复印件,近两年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12篇

旅游电子合同是以通过审核的旅游合同标准格式为内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方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中订立的旅游合同。它可以实现与游客在线填写签署、修改、下载、上传备案、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的全部功能,经过实名认证且具有可靠电子签名的旅游电子合同,具有与纸质旅游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从法律角度上来说,一份有效的旅游电子合同必须满足签署双方经过实名认证,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在签署旅游电子合同时,需要运用电子签名技术,而不是单纯的“确认”或添加水印图章,不仅容易被篡改,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是有效电子合同的核心,也是现有旅游电子合同继续改善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签订双方的合法权益。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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