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2 11:10:3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承包地合同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请求确认位于霍家村一组界内两条荒沟的所有权为一组村民所有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情况
松洲区夏家乡霍家村委会共有142户、740多口人。全村有五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各有自己的名称:一组霍家(村委会所在地)二组前水泉、三组后水泉、四组敖包沟、五组房身沟。各小组之间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地理位置,最远的距离有3公里,最近的也有1.5公里。每个小组都有自己的土地及边界(详见地图)
争议的土地位于一组村民所在地的南端,有一荒沟,叫前洞沟,又名二道沟。多少年来,一组村民一直在这条沟的两侧耕种、劳作(有两块地是二组村民与一组村民互换形成)再往南便是鸡冠山,属于另一村的边界,西北东,均属一组土地。与其它组均不搭边,历史上属于一组村民所有,一直由一组村民经营管理。
2000年春天,为防止水土流失,一组进行了治理,用推土铲将土坎推平,形成大坝,并在南侧斜坡挖了鱼鳞坑(见光盘)
2002年在李永任一组组长期间组织一组村民投入义务工在该荒沟内栽植了树木。当年发生火灾,部分树木被烧毁。2003年又组织一组村民进行了补种,大约有杨树150余棵,现该树木仍在。(一组村民李永、赵强证实)在沟内有一组村民赵强的承包地合同书。
2007年9月末,一组村民准备进一步治理该沟和山坡时,遭到村支书吴富的阻拦,说已发包给乡干部李某了。直到这时一组村民才发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村民三十多人找到书记与其理论,书记说霍家村委会就是我说了算,愿哪告就哪告。
二、主要事实
原来早在2000年12月30日,村委会就将这条荒沟以6000元的价格发包给了乡干部王清,承包期限为50年,用以偿还村委会的外债。
争议的第二块地是位于一组村民居住地村子中间的一条荒沟,该沟长约2.75公里,宽窄不一。这条沟将一组40户村民隔为南北两部分,此沟是一组村民出入的必经之地。在这条沟内有一组村民拦截大坝形成的承包地。
可在20007年9月12日承包给了刘枝(王清之妻)50年,承包费21000元。
两份合同,村委会均未征得一组村民的同意而擅自对外发包。不但侵害了一组村民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而且也剥夺了一组村民的优先承包权。
上述事实有书证赤峰市土地管理局于1993年土地勘查时制作的《霍家村土地利用现状图》、村民承包地合同书及本村其它组证人三组、四组组长李祥、郑海、本组当时的负责人王永的证言证实,与书证相互印证。
事实证明:该争议的两条荒沟属一组村民所有,村委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擅自发包,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理由
1、从两条荒沟的历史沿革看
早在时期,该荒沟就属一组村民所有,由一组(一队)经营、管理,沟的上下沿均为一组的土地直到现在也未改变(有证人李彦、李祥、董瑞清、郑海证实)
2、从两条荒沟的历史形成看 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这两条沟很窄,也不象现在这么深,是从山体往下形成的一条小沟,沟的上下沿均是一组的承包地。
近二十多年来,随着植被破坏的加剧,水土流失逾发严重,现在这两条沟,沟体深10_15米、最宽的地方有30多米、最窄的也有8米多。这么宽、这么深的沟不是一次洪水形成的。由于历年来洪水塌帮,一组村民的承包地逐渐减少,而沟却不断加宽。于是一组村民想出了一个办法:在沟内拦截大坝,使沟内的土地淤积,覆盖沙层后,再种植树林或庄稼。(有一组村民霍强和现场照片证实)
显而易见,这两条沟是以牺牲一组村民的承包地为代价而形成的。
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土地是不动产,不能因为地形、地貌的改变,而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3、从两条荒沟的地理位置看 第一条沟(前洞沟)位于一组村南,距离鸡冠山也就是另一村的边界还差六、七里路,沟延伸的北端、南端、西端均为一组的耕地或退耕还林地,与其它组的土地不搭边,没有任何权属争议。
第二条荒沟横穿一组村子中间,南侧、北侧均为村民的居住房屋,在荒沟向西延伸处沟的两岸,均为一组的土地,沟内有一组村民拦截的大坝(有一组村民霍富的合同书及光盘证实)这条沟是一组村民的出入村子必经之路,也是出入耕地劳作的必由之路。
上述两条荒沟内均有一组村民拦截大坝形成的承包地,亦有合同书为证。
假如在甲村所有的土地内由于地震形成一道宽窄不一的深沟,难道这条沟就成了乙村的了吗?村委会主张为其所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有以下几个:一为国家所有,二为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又分为乡农民集体所有、村集体所有、小组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另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二款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还有我国十月一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都对发包的主体进行了界定。如果以村委会的名义发包的,一是程序要合法,二是不得改变村内土地所有权性质。而被申请人在行使职权时,无视一组村民利益,无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承包方案等重大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规定,而是暗箱操作,擅自发包,非法获取不当利益。其行为严重地侵害了申请人的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
综上,恳请行政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将争议的两条荒沟确认为一组村民所有。
荒地承包合同范文一发包方:天子沟村村委会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农村经济,挖掘我村部分闲置荒地,充分带动农村的生产积极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经两委会和各种会议反复讨论同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自己坐落在村____ 荒地承包给乙方
二、承包年限为____ 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 年__月__日止。
三、承包费用为每年___________元(大写)。
四、合同签字起乙方向甲方缴纳每年承包费用______ 元,以后每年缴纳一次。
五、乙方在开发承包荒地期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甲方所属村民。
六、甲方应积极协调村民之间的其他事宜,在业务上给予大力的帮助。乙方有权获得国家用于发展农村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
七、甲方同意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有权在承包的荒地范围内自主经营。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八、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九、本合同书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书一式参份。
甲 方(盖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签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荒地承包合同范文二负责人: 住所:
承包方:重庆市渝北区
承包方代表 住所:
为了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经发包方、承包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的基本状况
1、土地属性:荒山
1、总面积约:荒地500亩(具体面积以四至界限为准)。
2、承包土地的四至界限:东至__ ,南至__,西至__北至__。
二、承包期限、价款及付款方式
1、承包期共计 43 年,自20xx年 10月 1 日起至 2055年 12月 31日 止。
2、承包费共计:人民币__万元。
3、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承包款。
三、承包土地的用途
承包农户可以用于种植粮食、经济作物等,也可以用于农业开发和产业化经营、旅游观光等(含用途相关配套设施)。
四、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依法拥有土地所有权;监督承包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执行区、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督促承包方履行耕作义务,确保土地不撂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珍惜土地资源,不得荒芜土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七、承包双方当事人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一份,一份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章后立即生效。
发包方:(印章) 承包方:(印章)
主要负责人: 承包方代表: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荒地承包合同范文三发包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承包方(乙方):
为加快我团发展壮大,完善土地依法承包,致富职工群众,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九连现已开发的荒地,承包期为6年。
2、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甲方一次性收取乙方团六年的土地承包费每亩400元,团一定六年不变。(不含连队每年收取的连管费)
3、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住房,合同外的人甲方不提供住房。
4、甲方为乙方提供有偿的生产资料和服务,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
5、甲方有权按照团生产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要求,督促、检查、指导、管理乙方的各项生产活动。
6、合同到期后,甲方将对该土地从新发包,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与甲方签定合同后,必须按甲方经营管理办法和规定,足额向甲方交纳生产自理金,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按46团经营管理办法,与甲方签定当年的生产经营承包合同,农产品订单合同。如乙方不与甲方签定相关合同,甲方将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土地的承包权。甲方有权无偿收回乙方该土地的承包权。
3、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私自将该承包的土地进行买卖,流转。乙方承包的土地如要进行买卖、流转必须由乙方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必须在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否则,甲方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承包权。
4、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改变土地种植作物。乙方需改变承包土地的种植作物,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书面审定同意方可。否则甲方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无偿收回乙方的承包权,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全责。
5、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无故将所承包的土地撂荒,否则甲方将无偿收回承包的土地。
6、乙方在承包期内,必须自觉遵纪守法,自觉遵守46团和连队的各项管理制度。
7、乙方在承包期内子女上学,享受团职工子女同等待遇。
三、甲、乙双方商议的土地承包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四、乙方承包甲方连,地号亩。
五、乙方在承包期内,主栽作物为棉花,没有团领导批示不得改种其他作物,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六、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和途径: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行一份。
八、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甲方: 乙方(承包方):
法人代表:
请求转发《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方案》的请示
县政府:
为了全面认真解决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遗留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按照渝委[2004]6号和足委办[2004]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稳定和完善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使农户的承包地块、承包面积、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四到户”,做到“四相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入户率达100%;将承包合同、清册全部集中到街镇乡管理(街镇乡、村各一份),建档率达100%;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行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二、工作原则
(一)突出稳定,注重完善。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是保持农村基本制度不变的前提下,把工作重点和注意力放在完善上。保持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的连续性,不能随意变动或推倒重来;不够完善的,要按照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做好规范工作;对还没有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的,要按照有关政策抓紧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工作。
(二)尊重民意,民主决策。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必须尊重群众意愿,确保农民合法权益。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路线,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不搞强迫命令。要坚持政策,结合实际,尊重历史,解决遗留问题。
(三)依法推进,积极稳妥。认真贯彻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有关政策,不得违反规定,各行其是。严格按照工作流程稳步推进,确保不出现新的矛盾。
(四)加强管理,完善制度的原则。要建立健全相关机构,明确职责,完善各种管理制度,使土地承包管理向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三、实施步骤
本次工作分为准备、清理核实、审核完善和验收总结四个步骤。
(一)准备工作。组建班子,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培训,印制宣传资料和各种表格。
(二)清理核实。经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制定实施方案,形成书面决议。调查清理土地承包情况,分户填写《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并由承包户主和村民小组长或社长签字确认。对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发到农户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进行登记,与农户承包土地的实际情况逐一核对,若有不一致的要作详细记录,查明原因。已发到村组、但未填发到户的空白《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全部交回街镇乡。对以前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进行登记和审核,审验内容不完善的视为不合格。未发包的土地应首先用于解决符合政策规定没有承包土地的人员。村民同意保留的可以保留,但不得超过总面积的5%。街镇乡要帮助村组妥善解决承包合同纠纷,尽量让群众满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审核完善。清理登记结束后,及时将《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土地承包分户花名册》和未发包土地情况张榜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要作记录,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核实、查清和答复。登记调查员将《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和《土地承包分户花名册》整理复制三份,经村民小组长或社长与承包户户主签字确认后,报村民委员会和街镇乡审核并签注审核意见;《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由农户、村和街镇乡农业服务中心分别保存,《土地承包分户花名册》由村民委员会、街镇乡农业服务中心分别保存。村民小组或农业社与土地承包农户要签订一式三份的《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承包方和街镇乡农业服务中心各保存一份。村民小组、承包户要求对《土地承包合同》进行鉴证的,由街镇乡农业服务中心进行鉴证。
凡符合核、换、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条件的,由农户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书,家庭承包方式的经街镇乡农业服务中心审批、其它方式承包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农业局申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由各街镇乡农业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填写,一户一证,以钢笔用碳素墨水书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的,不需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原因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街镇乡要将《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中的资料用电子表格分户录入微机,以便管理和查询。
(四)验收总结
1、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农村土地承包资料整理归档,分社立案成卷,作为永久性档案由街镇乡农业服务中心分村统一保管。档案资料包括:《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土地承包分户花名册》、土地承包调查登记文字材料、《土地承包合同》及鉴证文书、《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审验、农村土地承包调整方案、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及决议、上报审批文书、清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宣传、培训等资料、各级有关土地承包的文件、清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检查、验收和总结材料、其他相关资料、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相关制度等。
2、街镇乡自查及县上验收。各街镇乡组织人员,以农业社为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的标准就是承包地块、面积、合同和证书“四到户”。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从12月1日起,采取“一听、二看、三走访”的办法,对各街镇乡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此项工作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材料,于12月15日前报送县农业局农经科,县农业局汇总后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政策界限
(一)、已经进行了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地方, 承包地不得随意变动,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绝不允许借完善大范围、大面积重新调整土地;重点是完善手续,没有签订合同的要补签,没有发放土地经营权证书的要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二)、没有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地方,要在11月15日前,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和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抓紧补课。
(三)、农户承包面积全部退耕还林的,应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公告宣布证书作废,并终止承包合同。承包面积部分退耕还林的,按原承包面积扣减退耕面积后换发经营权证。
(四)、承包地部分被国家征收或集体公益事业占用的,原承包地面积扣减征占面积后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国家征收农户绝大部分承包地,并对其全部农转非,同时就地安置补偿后所剩余的土地,原承包农户愿意继续承包的应当允许其继续承包,并填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承包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以交回发包方处理,但原则上不作补偿。
(五)、少数没有签订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也没有发放承包经营权证书,且承包地撂荒两年以上的农户,要做好联系工作,确实无法联系上的,发包方可以委托他人代耕。该农户书面放弃承包权的,发包方可以按程序将土地调整或重新发包。
(六)、核、换、补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律使用由市农办统一印制的新证,农户自愿要求以旧证换新证的,应予以更换。所用合同和表格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格式为准。
五、涉及具体问题的处理
1、关于退休职工户口迁回农村后,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
退休职工享有退休金,其身份仍属于国家职工范畴,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应当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2、关于土地共有人问题。
在此次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中,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该以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家庭实际人口为准,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应加以备注。1998年以后到现在,承包户中出生或迁入的人口,在此次完善中不作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填写在经营权证上。如某农户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人口为4人,即户主、父亲、母亲、妹妹。这次完善二轮土地承包时,父母均已死亡。妹妹已嫁,户口迁出,在新落户地无承包地。该户主已结婚生子,现共3人。这种情况,该农户应填写原承包人口即户主、父亲、母亲、妹妹4人为共有人。
3、关于土地流转优先权问题
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的除外。所谓同等条件是指流转内容、流转期限等方面的条件相同或者相近的情况。
4、关于国家征收农户绝大部分承包地对其全部农转非并就地安置补偿后所剩余的承包地如何处理的问题。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精神和原则,对于剩余部分土地,如果原承包农户愿意继续承包的应当允许其继续承包并填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如果原承包农户不愿继续承包的可以交回发包方处理,但原则上不作补偿。
江苏滨海市三坝镇村民赵某来信咨询:我现有合法承包经营土地50亩,承包期为30年,主要用于发展食用菌生产。2011年年初,为了扩大生产,我从本村村民林某手中借款10万元。为了防止万一。林某和我签了一份借款2年内还清,并用我的50亩承包地作为抵押的协议,即2年后我如不能按时还清林某的10万元借款,我的土地即可由林某无偿经营或将这些土地转让获得赔偿。那么,万一发生借款纠纷,法律上是否允许我们这样做呢?
江苏省滨海市睦邻开发区睦邻律师事务所张是全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承包土地的农民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无权通过买卖、抵押、转让等方式对土地所有权进行处理。”《担保法》第37条也明确规定,宅基地和耕地不得作为抵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若发生纠纷,林某既不能将你的土地收归己有,你也不能将土地进行拍卖用于抵债,这种抵押不受法律保护。
土地转包协议未经备案有效吗?
读者陶义来信咨询:2011年,郑某将其承包的部分土地转包给我,并签订了转包协议,约定期限为6年,但未到村委会备案。过了几个月,郑某提出转包费过低,让我增加转包费。因被我拒绝,郑某说该协议未经村委会备案,是无效的,他有权随时收回土地。请问:土地转包协议未报村委会备案就无效吗?
安徽省警官职业学院律师潘家永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根据这条规定,你与郑某在签订土地转包协议后,应报村委会备案。当然,是否报经备案与该转包协议是否有效没有直接关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据此规定,你们之间签订的转包协议是有效的。
用手机短信所订农产品合同应当履行吗?
读者陈蕾来信咨询:一个月前,身在外地的我给经销商刘某发了一条短信,要求其在45天内,按5.8元/公斤的价格,给我供应10吨某农产品,刘某回复同意,但要我付1万元定金。我当即派人送去定金,刘某出具了收据。如今,由于该农产品价格几乎翻了一番,经我多次要求,刘某只同意退回1万元定金,但不愿意履行合同,理由是短信约定没有彼此签名盖章,不属于合同范围,他想履行就履行,不想履行就不履行,我管不了。请问:刘某的观点对吗?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颜东岳答:刘某的观点是错误的,其必须按约定履行。一方面,手机短信合同也是法定的书面合同形式。《合同法》第10条、第11条分别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里的数据电文,包含通讯网络在内的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当然地包括手机短信,即法律允许当事人之间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签订合同。另一方面,本案手机短信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你通过手机短信要求刘某在45天内,按5.8元/公斤的价格供应10吨某种农产品,是一种要约,刘某回复同意当属承诺;刘某要你付1万元定金则是反要约,而你派人送去了定金,是对其反要约的承诺。至此,双方之间已经完成了从要约到承诺的明确意思表示,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合同即告成立。再一方面,刘某应当履行合同。因为《合同法》第60条、第107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刘某固执己见,你可按该法第115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刘某必须给你2万元定金。
被牛偷吃玉米怎么办?
游泳池承包合同书范文一甲方:体育局 乙方:承包方
第一条 本合同约定承包经营的XXX游泳馆座落在XX省XX市XX街道XXX路,游泳馆建筑面积约3895平方米(含所有附属用房,以本合同所附甲方加盖公章的平面图为准)。
第二条 游泳馆的承包经营期限为年,自20xx年月日起至20xx年月日止,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以优先续签。
第三条 游泳馆承包经营期间,前三年免缴租金,乙方从20xx年月日起开始向甲方缴纳租金,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每年缴纳租金10万元;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每年缴纳租金15万元。租金于每年月日之前一次性缴清。(上述承包经营期以实际交付日期为准)
第四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负责游泳馆及附属用房的水、电、通讯、空调和水加温等设施配套到位并安装好计量表(附资产明细表)。
运行二个月内,确保游泳馆及附属用房的房屋及设备正常运作。
积极鼓励和协调各中小学校开设游泳课,把游泳馆建成XXX中小学生的教育活动基地。
本合同期限届满或终止,在结清全部租金、各项费用和可能发生的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后一个月内。
第五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经营,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维护游泳馆的对外形象。在承包经营过程中不得转包和改变游泳馆及附属用房的体育功能。
承包经营游泳馆及附属用房的一切经济、法律和安全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所涉的税收、规费等亦由乙方负责缴纳。
承包经营游泳馆及附属用房期间,必须有明确的救生安全等责任措施,对游泳馆工作人员和顾客的安全负全责。
承包经营游泳馆及附属用房期间,承担游泳馆及附属用房设备的保养、维修、管理和运行的所有费用并按规定及时支付。
对学生上课应积级配合并做好各方面的服务工作,费用给予优惠,具体收费标准,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报县物价局核准。对老年人、残疾人应按规定给予优惠。
本合同期限届满或终止,须将承租的游泳馆及附属用房按可经营现状完好地交还甲方(其中乙方投入的不动产归甲方无尝所有,可动产归乙方处置)。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方无故干扰乙方正常营业,造成乙方较大损失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可按照合同法追究甲方的经济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乙方不支付租金或者延期支付租金达三十天以上的;
乙方所欠费用累计达五万元以上的;
乙方擅自改变游泳馆及附属用房的用途或房屋结构的;
乙方在承包经营中进行违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的。
第七条 本合同因下列情况可终止:
一方违约,另一方可按本合同的规定终止合同;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同;
因法定不可抗力的情况发生;
因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除上述第项外,甲、乙双方均不承担合同终止的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签订之日,双方应出具详细的资产明细表。
第九条 乙方返还游泳馆及附属用房的时间,为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的壹个月内。
第十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
甲方:乙方:日期:
游泳池承包合同书范文二订立合同双方:
__小区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__泳池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更好的服务业主群众游泳娱乐需求,有效管理游泳池,维护双方利益,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地点和面积
甲方将座落在XX泳池XX平方米(含所有附属用房设施,以本合同所附甲方加盖公章的平面图为准)承包给乙方经营。
第二条.承包期限为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以优先续签。
第三条 游泳馆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向甲方缴纳租金XX元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监督乙方经营使用甲方资产的情况;
2.甲方将泳池及所属设备提供给乙方使用,并负责游泳池及附属用房的水、电、通讯、通风等设施配套到位,按可经营状态完好地交付乙方。承担固定资产维修、更新费用。
3.甲方保证乙方在游泳池运行期间,确保游泳池及附属用房及设备水电正常运作
4.保证游泳池所有权的真实性,向乙方提供承包经营的宽松环境;协调游泳池物业归属关系,保证乙方正常的开放和宣传
5.本合同期限届满或终止,在结清全部租金、各项费用后一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返还乙方(不计利息或补偿)
6、承担本合同生效之前所产生一切经济、法律和安全的责任。
7、在承包期内,不得向第三人转让乙方承包的资产,不得许可第三人参与承包经营;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经营。
2、合同期间承包经营游泳池及附属设施的一切经济、法律和安全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营业期间购买游泳池公众责任险。
3。乙方经营承包自负盈亏,乙方有自主经营权,甲方不得干涉
4.承包经营游泳池及附属设施期间,必须有明确的救生安全等责任措施,对游泳池工作人员和游泳人的安全负全责。
5.乙方在游泳池经营期间保障游泳池符合卫生要求
6、承包经营游泳池及附属设施期间,承担泳池及附属设施的保养、管理和运行的费用。
7、本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即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XX元,该保证金可用于清偿可能积欠甲方的租金、各项费用等。
8、本合同期限届满或终止,乙方应及时交还甲方提供乙方使用的泳池及设备,如有损坏或丢失,乙方应负责修理或赔偿。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故干扰乙方正常营业,造成乙方较大损失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可按照合同法追究甲方的经济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乙方不支付租金或者延期支付租金达三十天以上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游泳池及附属用房转包给第三者的;
(3)乙方擅自改变游泳池及附属用房的用途或房屋结构的;
第七条 在法定不可抗力的情况发生下本合同可终止
第八条 本合同签订之日,双方应出具详细的资产明细表。
本合同自承包开始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修改或解除合同。如甲方代表人发生变更,不得变更本合同。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
甲方: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
乙方:__________(盖章)
__年__月__日订
游泳池承包合同书范文三甲方:
乙方:
甲方为丰富小区的物质文化生活,为小区提供一个运动休闲场所,本着公平、公正、公开、优势互补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 合作说明
1、 甲方将游泳池的经营权及游泳池相关硬件承包给乙方,在合作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额外费用。
地点:
时间:XX年 月 日—— XX年 月 日
2、 游泳池的收入归乙方所有,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承包费、水电费。
二、甲方责任说明
1、 甲方提供存放物料的地点,确保非营业时间游泳池相关设施的安全。
2、 甲方保证供给乙方充足的水、电。
3、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工作,但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自主经营权。
4、 甲方有义务协助做好卫生部们的检查及处理游泳池内发生的治安突发事件。
5、 甲方出示游泳池可开放的相关证明。
6、 甲方需负责非营业时间池水和不能存放的设施的安全。在非营业时间内如果出现的任何问题由甲方负责。
三、乙方责任说明
1、 游泳池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方可对外开放。
2、 乙方负责游泳池的管理,在承包期间的营业时间内出现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3、 乙方需加强游泳池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确保池水符合检测标准。
4、 乙方负责门票、泳具等的出租销售。
5、 在承包期间营业时间内,由于乙方管理不善,设施被盗或损坏,乙方负全责。
6、 乙方应按时向甲方缴纳承包费、水电费。
7、 合同期满,乙方将游泳池、房屋、设备等如数交还给甲方,如有非正常磨损外的损坏,乙方应照价赔偿,
四、费用收支
乙方在订立该合同时,即向甲方缴纳游泳池承包费 元,水电费押金 元。水、电计费标准为 水 元/吨电 元/度
在合同期满时,双方进行账目核算,若实际水电费用及设施损坏赔偿低于 元,甲方退还乙方剩余的押金;若实际水电费用及设施损坏赔偿高于 元,乙方向甲方补交齐所需费用。
五、附则
本协议尚未涉及的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各条款均经双方认可,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律师:
您好!我是河北省昌黎县朱各庄镇崔庄村人,在政府退耕还林的时候,我家原承包的8.5亩沙滩地按照村里要求种上了杨树,并且由村里经手办理了(林权证),上面注明土地所有权是村里,经营权是我,使用期限到2028年。今年,村里在我们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包括我家8.5亩林地的100多亩承包给另外的人。硬行承包完毕,并勒令这些土地上的作物于今年2月底前自行处理,否则预期不自责任。
我的林木还没有到采伐期,现在就砍伐损失是很惨重的!我又询问当地林业局,他们说要我看护好林子,如果砍伐就是违法。我们该如何让村里赔偿损失和承担违约责任?
河北秦皇岛 张平
张平:
承包期内,村里无权收回,要收回承包地就是违约。村委会单方面违约,合同依然有效。如果林木遭到砍伐,你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按照8.5亩种植面积估算,砍伐人涉嫌犯罪了。
签合同产品,发现产品质量有假
律师:
你好!我于2009年9月在电视广告上看到一种新型高效环保燃气炉,感觉还不错,就让我弟弟去实地考察了一下。演示人员演示得还好,说操作简便,燃烧原料广,燃烧充分,干净卫生。弟弟感觉有市场和前景,就签订了合同,并付了9800元费用(合同注明不退,但销售满80台机器可以返还)。几天后收到产品,发现根本就不是他们演示的那样,产品无法操作使用。打电话对方也只说是我们的操作问题,但不解决,也不承认是产品有问题。请问有什么办法可以追回费用?合同中期限是一年,如有违约要付20%的违约金。谢谢!
山西太原 白万兴
白万兴:
目前,此类骗术比较常见,骗子往往给你一个很大的诱饵,并利用你法律知识欠缺的缺点进行欺骗,但一般老百姓不懂法律程序,那些工厂基本是懂法律的,所以在钻法律的空子骗人。他们精心安排的一场骗局,一般的人认为没有那个时间、精力与金钱去找他们打官司,就算是要回了费用,也得不偿失。既然这样,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谨慎考察,看公司是否正规,产品是否有国家质监部门颁发的产品合格证,合同是否有霸王条款等。
但事已至此,你可以找他们所在地的相关部门进行产品鉴定,产品确实有质量问题的话,可要回费,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骗子不会骗了你一人就金盆洗手,你可以联合其他被骗的客户一起去,这样证据也多,各人分摊的费用也小得多。
电子商务雇员问题
律师:
您好!我在做淘宝,没营业执照,由于需要请员工了,如果我指定个员工守则和合同,不经过劳动局等国家有关可证明的,但都签上名字,留下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员工出现违纪问题,我不再录用他了,可以解除合同么?受到法律保护么?如果员工对本店的利益造成了损失,我可以进行到公安局报案吗?因为我才21岁,才创业,对法律等其他问题不懂!
广东广州 谢林
谢林:
目前来说,淘宝的电子商务很不规范,以后会要求商家必须要有营业执照的。因没有营业执照因此你不是用人单位,可以不经过劳动局。如果你请员工,那么你和员工是雇主和雇工的关系,适用民法而不是劳动法。你可以按照约定解除合同,员工对你的利益造成损失,你可以要求民事赔偿,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
你可以和员工签订合同,把条款均写进去,如果以后发生意外,可以拿合同书去告他,这样的话,你就可以很好的主张你的权利。如果造成损失,可以向法院或者自行协商解决。这样对双方均有利。
私印假发票
律师:
您好!我有个朋友,是一个印刷工,原来是印收款收据的,后来帮他老板印假发票。现在出事了,他的刑罚要一年半以上三年半以下,请问这能做缓刑的处理吗?缓刑需要什么样的证据或是手续呢?
广西玉林 石宏涛
关键词 农村土地经营权 流转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识码:A
一、土地流转的现状
东宝区牌楼镇共有农户6006户,21018人,耕地面积42695亩。在实行土地流转以前,该镇土地经营为传统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土地分散、小块经营,缺乏规模化、集约化,效益低下,新农村建设进展缓慢。45岁以下的青壮年农民几乎全部进城打工,农村劳动力匮乏。自2012年以来,该镇围绕“中国农谷”建设和“四化”同步发展,拓展思路、培育主体,推进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结构“两优化”,农村土地快速向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村能人“三流转”。截止2013年6月底,全镇土地流转总面积16509.46亩,占全镇耕地总面积42695亩的38.7%,按流转方式分:(1)转包15478.93亩,(2)转让890.53亩,(3)租赁70亩,(4)入股70亩;按去向分:(1)流入农户4733.15亩,(2)流入合作社349.31亩,(3)流入企业10015亩,(4)流入大户1412亩。实行土地流转以后,该镇农民收入明显增加,2012年人均收入为9510元。农业发展方式得到了一定改善,土地流转形成规模经营,部分土地克服了传统的小农生产方式的弊端,土地及投入土地的各种资源的综合生产效率提高,农业及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有所增强。有效耕地面积增加,土地连片后,田埂也复为耕地。
二、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
1、代耕代种型。由于该镇紧邻城区,大部分青壮年劳力在外地或者城区打工,部分农户以口头约定方式,将自己的承包土地交由亲戚、邻居耕种,耕种期限、费用等由双方口头约定,一般不收取费用、不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书。这种流转方式简单、便捷,但也容易产生土地承包纠纷,2005年完善二轮农村土地二轮承包以来,该镇因代耕代种无流转合同产生的纠纷达12起。
2、委托发包型。由村组牵头,在征得承包农户同意的情况下,与农户签订租赁协议书后,把农户土地集中连片后,对外发包。如该镇荆钟村,2012年由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农户进行调整连片后,集中将103户农户的2314亩土地发包给缘盟园生态农业发展公司承包,今年该村委托发包面积达到了7672亩,产生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股份合作型。在承包期内,农民可以拿自己的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实行保底租金和年底租金相结合的办法。从事农业生产。如该镇泗水桥村15户农民将近70亩承包土地作价入股加入泗水缘科技有限公司,每1亩田为1股,每股每年保底租金600元,到年底结算,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4、大户承包型。种粮大户是近年来新形势下涌现出来的新群体,通过土地流转,集中了部分土地的经营权,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进行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是改变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载体。截止2013年6月,该镇种植面积超过100亩以上的大户达6户,其中500亩以上2户。
三、土地流转的做法
1、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引导土地流转。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全镇每年印发近4000份宣传单、刷写宣传标语30余幅,设立16处公开栏,大力宣传有关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二是开展土地流转试点工作。主要是结合温州模式开展土地流转,主要内容为农户把承包田有偿转包给农业企业、大户集中经营,方式包括“招投标式转包”、“中转站式转包”和“中介机构合同转包”等三种。成立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小组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小组,制定了土地流转工作的方案,开展了业务指导、审批备案等工作,积极引导了农民合理地流转土地。
2、成立土地流转中心,搭建土地流转平台。一是成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组建工作专班负责指导全镇农村土地流转、提供土地流转信息、解决土地纠纷、管理流转档案、上报土地流转数据及信息等工作。二是成立村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站。在全镇成立了15个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聘请了15名村级土地流转信息员负责各村土地流转信息、业务办理的等相关工作。三是搭建市、区、镇三级土地流转信息平台。该镇建立了市、区、镇三级土地流转信息库和信息平台,逐步形成市、区、镇、村土地流转信息服务网络,累计50亩以上的土地流转供求信息16条,促成土地流转10例,面积达7000亩。
3、狠抓调处仲裁。为及时有效地调处土地流转纠纷,加快土地流转步伐,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该镇严格按照省、市、区有关土地仲裁文件,并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财政分局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了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培训,目前全镇已有4人取得了仲裁员资格证,由仲裁员负责仲裁工作,为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供了保障。
4、建立土地流转工作奖励机制。该镇把各村土地流转业绩列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建立了土地流转奖励考核长效机制,对新增土地流转面积连片且合同期在5年以上的村“两委”班子根据流转面积进行奖励。2012年底,全镇发放奖励工资达36300元,涉及5个村20名干部,激发了村干部土地流转工作热情。
四、土地流转的制约因素
1、思想认识不高。部分乡村干部由于对土地流转实行规模经营、发挥土地最大效益促进农民增收的认识不足,在日常工作中常常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加之对土地流转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了解不够,不能积极主动的宣传、引导农村土地依法有序地流转。 另外,大多数农户恋土情结较为严重,认为只要有了土地,生活就有了保障,宁可粗放经营,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特别是国家取消农业税实行种粮补贴后,一些私下转出土地的农户,又开始收回原有承包地自己耕种。部分农民对土地流转政策存在误解,怕转出土地后,政策一变失去土地承包权。
2、保障机制不够完善。当前农村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完善,农村的养老、医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民普遍把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来看待。部分农民和村干部担心土地转出后,如果转入方违约,自己无力或没有条件返田种地,生活会没有着落。另一方面,对土地转入方而言,种植大户或企业的保障机制也不健全。面对市场波动,很难及时作出调整,遇有灾害性天气或市场产品过剩,必然导致亏损,规模越大,亏得越多。部分企业或种粮大户缺乏专业技术人员指导,整体规划和经营方式落后,效益不佳,信心不足,已出现亏损,甚至有再次流转的现象。
3、流转行为不规范。农户间多数土地流转行为只是口头约定,不签订合同,即使签有书面合同,也存在不规范、不完善的问题,合同条款内容简单,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流转土地地上附着物处置、有关赔偿措施等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造成土地承包关系混乱,土地流转纠纷隐患增多。另外,由于二、三产业不发达,农民务工经商收入不稳定,农民仍把土地作为经营风险的退路,所以大部分采取短期转包或代耕代种的形式流转土地,流转期限过短,造成转入户在生产上的短期行为和掠夺式经营。
4、区主管部门和乡镇财政部门无土地流转经费保障。目前区、镇土地流转工作经费明显不足,镇级土地流转因经管站合并到财政部门属于财政部门主管,而区级属于区经管局主管,区镇两级土地流转隶属2个不同主管部门,导致工作脱节,即使工作有人做,经费也无来源,村级奖励资金主要依靠乡镇解决,致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相对滞后。
5、监管调处机制不健全,土地流转纠纷处理难。当前,流转土地纠纷日益增多,流转土地用途监管、耕地保护存在空档,加之实际操作中的不规范,给政府相关部门处理土地流转纠纷带来了困难,也使得法院审理此类纠纷的难度加大,判决生效后强制执行的难度更大。
五、土地流转的建议
为进一步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代,构筑新的农业生产格局,营造市场竞争优势,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新突破,必须在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上大做文章,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1、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盘活土地流转。一是推行资源整合,将零星、分散的承包土地重新整合流转,建立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机械化、标准化、品牌化的特色优质农业产业片区。二是推行“小块并大块”土地流转模式,在条件成熟的自然湾落,铲除在同一区域内的田埂、田间小道和水利渠道,整合成大块土地后,再重新分配给农户进行流转或进行整体流转。
2、加强部门协调,积极开展土地流转引导工作。县级经管局要进一步加强和财政部门的协调工作,确保乡镇有人办事,有钱办事,要积极支持乡镇财政部门开展土地流转宣传、引导工作,要让基层干部群众认识到,促进土地合理流转是增加收入的有效手段。尽可能利用电视媒体、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宣传有关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让农民了解政策,消除误解,放心流转。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发挥城郊乡镇的地理优势,引导农民集中土地资源,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和高效农业,依据区域产业特色,引导农户向龙头企业、种养大户有偿转让土地经营权,壮大特色产业规模,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积极鼓励外出务工又不愿放弃土地的农民,采取各种形式把承包地流转到种养大户手中。同时,积极引导农户以互换形式加快土地连片集中,改变目前土地布局过小、过散及水利设施落后的问题,切实提高耕种效率。
4、切实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乡镇要按照“流转形式多样化、实施程序合法化、流转合同规范化、运作方式市场化”的要求,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一是规范土地流转程序。承包土地流转必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实行登记制度,由村委会备案。二是强化管理服务。乡镇土地流转服务大厅应及时向农户提供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建立土地流转台帐,妥善处理土地流转纠纷。乡镇土地流转服务大厅要开展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政策咨询等服务工作,使土地流转进入有序的市场化轨道。
5、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一要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拓宽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渠道,以产业的集聚带动人口的集聚,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向城镇转移。二要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力度,大力培育农村劳动力市场,提高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技能,拓宽就业门路。三要继续深化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打破农民身份的限制,改变农民的“恋地”观念,鼓励农民离土离乡,进入城镇安家入户,减少农民对土地的直接依赖。四要加快建立健全适合农村特点的社会就业、养老保险、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形成有利于人口和产业向城镇集聚的政策环境,消除农民离土的后顾之忧。
6、制定土地流转的优惠政策。严格执行中央1号文件,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加快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等问题。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一步明确土地权属,允许农户对土地依法自主流转,保障农民权益。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种养大户发展种养殖业,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对种养大户给予补助和奖励,从而促进土地流转向规模化、集约型方向发展。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6-0076-2
1 我县农村土地纠纷的现状
2006年以来,我县共产生纠纷总量5340件,村组实际调解纠纷4987件,县乡两级受理承包土地纠纷227件,其中乡镇调解192件,县仲裁委受理35件,审结35件,审理中达成调解6件。在产生的纠纷总量中,承包方原家庭户内纠纷4860件,占91%;承包土地相邻户之间的纠纷165件,占3.1%;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纠纷69件,占1.3%,在承包方家庭户内部纠纷4860件中,涉及妇女权益引发的土地纠纷数4617件,占95%。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产生的原因
2.1 承包土地原始合同内容记载不准确,档案不完整
我县最原始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1982年土地一轮承包时颁发的,合同文本填写只有承包方户主姓名、承包起止时间,承包地块的名称、面积、承包人数,而没有登记地块的详细的四至界限。全县普遍存在着地块面积的不准确,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多数地方多数地块都没有进行实地丈量,即使丈量,也是大概地丈量一下,极不准确。尤其是山地,只是粗略地进行估算,对于地块位置好、肥沃的土地可能少分一些,对于地块位置差、贫瘠的土地可能会多分一些。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不论是1997年土地二轮延包合同换证还是2007年补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都是以1982年土地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到户时的责任地划分为基础,没有开展大规模的重新丈量和确定准确的四至界限,在保持了稳定的同时也保留了原有的工作失误,而且在核发新证时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填写错误,致使纠纷的发生成为必然。在1982年各村均是以小组为单位划分责任地,由于年代久远,加之村干部在此期间数次换届,以及不履行交接手续致使村组的底账遗失损毁,丢失了原始档案资料。另外有的农民甚至对自己所持合同文本管理不善,一旦发生纠纷就无据可查,处理难度大。
2.2 土地流转不规范、缺乏有效监管
土地流转自1982年土地时就已经自发进行,并长期存在。但是,2003年以前的土地承包相关政策法规没有明确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机构和规范的操作办法,作为基层组织的村委会和政府的职能部门,也没有在流转过程中切实参与并进行有效地引导和监管,因此土地流转呈现自发、分散、随意的局面,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程序不健全、手续不完备、流转类型区分不明,多数农户的土地流转是通过口头协议达成流转行为,靠人际关系和个人信誉来维持流转关系,根本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划清责权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即使少数签订了协议的,其合同的内容和格式不规范、程序不健全,因而很难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流转方式上也是界定不清,尤其是转包、出租区别不清,责任和利益划分不明,时间长了各种矛盾纠纷就引发出来,根本无法解决。从目前情况看,我县农村土地流转还未走上合理规范的路子,去年,我县曾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了《弥勒县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和《弥勒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实施方案》,但是如今未能组织实施,所以目前普遍存在着一些承包经营户私下流转土地,也不经过鉴证备案的现象,所以县农经站很难全面、及时的掌握流转动态,不能很好地起到备案和解决纠纷的作用。
2.3 土地承包的年代长,纠纷产生较多
土地纠纷多发生经济发达的城郊结合部、乡镇政府周边地带以及道路建设、城市建设开发地带。我县从1982年就开始实行土地承包以来,由于承包的年代久远,多数妇女出嫁以后,在对方分不到土地,加之大量土地现在被征占,存在土地补偿问题,由此引发许多矛盾纠纷,而且多数纠纷是出嫁妇女要求夺回自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家庭内部产生的纠纷。
2.4 土地纠纷调解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
目前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少数几部法律相关规定不够具体,以致于对许多问题的判断和处理无法可依。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未明确承包土地的共有人是否是以第一轮承包土地人口或以现有人口为准计算土地份额。在仲裁案件审理实践中,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到户已达28年之久,人地矛盾比较突出,因婚姻关系户口外迁的人,其承包土地以及承包土地经营权衍生的收益分配权是否应在原居住地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家庭户成员参加工作农转非后承包方能否收回承包土地以及承包土地经营权衍生的收益分配权?因此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所遇到的情况往往超出了有关条款中明确提到的具体情形,却因无权做出与案情贴切的解释,而给办案过程中的法律运用带来很大困扰。
3 减少农村承包土地纠纷的对策和建议
3.1 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相关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等媒体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各级组织和广大农民盘活用活土地的意识和信心,积极争取经费组织全县农经干部和村级调解员进行集中培训,提高农经干部的业务素质,通过宣传培训最终达到农民知法懂法、农经干部依法执法。
3.2 管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
我县2007年的补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档案资料一式三份,分别保存在农户、村、乡镇,县级保存一份合同书,属永久性档案,在原始档案不全的情况下,妥善保存现有的2007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调查摸底表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已有档案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明确管理人员进行集中管理并负责保管、查阅事宜,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使用农村土承包合同软件,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档案;明确档案资料查阅范围和条件,档案资料的查阅仅限各乡镇土地承包合同工作人员或县级涉及土地工作单位,原则上不对农户开放,有特殊情况的要经县、乡镇农经站分管领导同意方可查阅;要求各村土地流转情况要定期及时上报并存档,为有流转意向的农户搭建土地流转平台,也为土地流转以后可能发生纠纷案件的查处保留珍贵的历史依据。
3.3 引导土地规范流转
及时流转信息和流转动态,为流转双方搭建畅通迅捷的沟通平台,宣传在承包土地流转中好的做法和典型事例,按照“流转形式多样化、运行方式市场化、操作程序合法化、流转合同规范化”的要求,引导农村承包土地向主导产业合理流转,并在流转过程中依法监管、规范流转。
3.4 各级政府认真负责履职
各村委会、乡镇政府、县级农村承包土地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县级主管部门尽快争取对全县各乡镇农经员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法》培训力度,加强乡村调解的职能作用,采用村组调解在先、乡镇调解次之,最后进入县级仲裁的顺序模式,县仲裁委受理案件审查应把乡村调解作为必备前置程序审查,并要求乡镇附报乡村调解情况报告,充分发挥乡村调解职能作用。
1991年4月湖南省沅江市南咀镇花塘村村民刘晓云与益阳市南县八百弓乡民和村村民彭长云结婚。婚后刘晓云仍住娘家,户口也未迁出。1992年3月7日下午,村民大会根据乡人民政府关于承包责任制调整的有关规定,将刘晓云承包的土地调出。会后刘志宣多次找村领导,要求按政策对刘晓云承包的土地不予调出,未果。同年3月9日中午刘志宣得知刘晓云的承包地已调出,下午便与妻子陈银秀到调解小组成员休息处,强行拿走调整方案登记本和皮尺,致使调整工作无法继续进行。当晚乡政府接到村委负责人汇报后,派干部黄劲松、吴安维、张楚文和驻乡民警符光明一行四人到刘志宣家做工作,先是要求交出登记本和皮尺,未果。黄劲松要刘志宣去乡政府学习文件,刘不同意。吴安维便拽刘志宣,刘晓云、李国强、彭长云等围住不让拖,符光明则用手铐铐住刘志宣的右手并拖上吉普车。此时,刘志宣的大女婿张习超赶到,问乡干部抓其岳父是否有手续,同时将刘志宣从车上拉进屋。黄劲松则要司机回去向乡政府汇报,约二十分钟后,乡党委书记肖阳春、乡长郑明、副乡长刘炳生、许跃华及联防队员廖兰贵随车赶到刘家。一进门便问要司机回去向乡政府汇报,约二十分钟后,乡党委书记肖阳春、乡长郑明、副乡长刘炳生、许跃华及联防队员廖兰贵随车赶到刘家。一进门便问张习超:“你是哪里的?”张答:“我是新湾镇北洲村的,是刘志宣的大郎。”肖等说:“我们是明月乡干部,在这里履行公务,你走开,不要阻碍执行公务。”张答:“我不是明月乡的,也是中国公民,讲句公道话都不行。”肖阳春便说:“这家伙不老实把他也扣起来。”廖南贵便拿出手铐与其他乡干部一起扣住张习超的双手,并将其和刘志宣一同推上了吉普车。临走时,陈银秀交出了登记本和皮尺。晚十一点左右,刘志宣、张习超被送往赤山派出所。3月10日晚李国强到派出所探视时被留置反省。至3月11日下午三人被放出。
1992年4月16日沅江市公安局以刘志宣、张习超、李国强、刘晓云阻碍执行公务为由,分别作出第71、72、73、74、101号裁决书,给予刘志宣拘留五天,张习超拘留十天,彭长云、李国强警告,刘晓云罚款五十元的处罚。刘志宣、张习超、李国强、刘晓云等不服,向原益阳地区行署公安处申请复议。该处作出19、20、21、22号治安管理处罚申诉裁定书,维持原裁定。刘志宣等仍不服,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撤销沅江市公安局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
法院审判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5年9月11日,原告常德开发部经过申请立项、提交拆迁安置报告,与兰州市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草签《兰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交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定金9万元、庆阳路改建费42400元后,得到被告市政府以兰政地字(1995)36号文作出的《关于向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该批复同意将本市城关区小稍门外以东,兰州水烟厂以南,面积为1130.3平方米的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常德开发部作为综合楼建设用地,出让期限为50年。
原告常德开发部得到被告市政府同意出让的1130.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于1996年1月31日、2月1日,和兰州海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清公司,与常德开发部为同一法定代表人)一起,与兰州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生公司),以及当时是泰生公司的第一开发处、后来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兰州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欧公司)签订了《合建楼房合同》、《补充合同》。合同约定:由常德开发部、海清公司出地,泰生公司及其第一开发处投资,双方联合建楼;常德开发部提供资料、证明、介绍信等有关建设手续,合同生效后提供拨地文(图)、建设计划等报批手续原件,泰生公司协助海清公司办理前期报批手续,第一开发处负责一切开发建设、售宜。
1996年5月15日,原告常德开发部和海清公司又与泰生公司签约解除《合建楼房合同》。海清公司为解决在《合建楼房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于5月18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省法院于5月20日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其中第一项确定双方签订的《合建楼房合同》终止履行,第四项确定泰生公司于5月28日前退还海清公司交付的8份文件,6月3日前退还新产生的关于此项工程的其他文件。在调解书履行中,海清公司与泰生公司又于5月27日自行和解,愿意继续履行《合建楼房合同》及《补充合同》。5月28日,省法院主持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定《合建楼房合同》继续履行。同日,常德开发部、海清公司还与泰生公司商定,将海清公司在《合建楼房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全部移交给常德开发部。11月19日,泰生公司、华欧公司也与常德开发部商定,将泰生公司在《合建楼房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交由华欧公司享有和负担。至此,合建楼宜由常德开发部与华欧公司按合同履行。华欧公司在履行合同约定的建设义务时,违反合同约定,单方决定在8层楼房的基础上违章增建5层楼房。为此引起《合建楼房合同》纠纷,常德开发部于1997年8月15日再次向省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1997年1月28日,原告常德开发部以(1997)兰常字第6号文向兰州市土地有偿使用办公室报告,要求将小稍门外96号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华欧公司。同日,华欧公司也以(1997)兰华房字第(1)号文向兰州市土地有偿使用办公室报告称:我公司经与常德开发部协商,同意将小稍门外96号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经市政府出让到我公司。6月1日、16日,常德开发部分别向市规划局、兰州市土地有偿使用办公室、市房产局发出《关于撤回(1997)兰常字第6号文的报告》,要求停止给华欧公司办理土地出让手续。10月20日,市规划局与华欧公司签订《兰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常德开发部已经获得使用权的1130.3平方米土地又出让给华欧公司。同日,市规划局还以兰规土地字(1997)第121号、第122号文,将收回常德开发部土地使用权以及将该土地使用权又出让给华欧公司一事,向市政府请示。市政府于10月23日作出兰政地字(1997)第42号《关于收回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将位于本市城关区小稍门外以东、兰州水烟厂以南,面积为1130.3平方米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另行安排,原兰政地字(1995)36号文同时废止。同日,市政府还以兰政地字(1997)第43号文作出《关于向兰州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11月24日,在省法院开庭审理常德开发部与华欧公司的《合建楼房合同》纠纷时,华欧公司当庭出示了兰政地字(1997)第43号批复。12月1日,市政府才向常德开发部送达了兰政地字(1997)第42号批复。常德开发部不服市政府的批复,于1997年12月2日向省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另查明,省法院已于1998年4月9日就原告常德开发部与华欧公司的《合建楼房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在常德开发部与华欧公司的《合建楼房合同》纠纷案中,市规划局与常德开发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常德开发部与华欧公司签订的《合建楼房合同》及其《补充合同》、1996年5月28日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都是有效的;市规划局与华欧公司后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无效合同,不予确认。华欧公司不服省法院的这一民事判决,已经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市政府的兰政地字(1997)第42号、第43号批复,是根据市规划局的请示作出的。而市规划局的请示,又是根据原告常德开发部的(1997)兰常字第6号报告和华欧公司(1997)兰华房字第(1)号报告形成的。市政府出让国有土地,是其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行为,无可非议。常德开发部是在收到市政府第42号批复的第二天即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定期限,因此市政府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的抗辩,不能成立。据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2日判决:
维持被告兰州市人民政府兰政地字(1997)第42号《关于收回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及兰政地字(1997)第43号《关于向兰州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原告常德开发部不服一审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已经说明被上诉人市政府于1995年向上诉人常德开发部合法地出让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上诉人名义作出的(1997)兰常字第6号报告,现已查明是华欧公司个别人伪造的,并且上诉人已声明撤回作废,要求暂停将上诉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华欧公司。在上诉人没有任何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行为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收回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无任何法律依据。况且被上诉人是先将已经出让给上诉人的土地重复出让,后又收回已经出让给上诉人的土地,这是严重的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上诉人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一审判决维持,是十分错误的。原审法院不审查被上诉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是否合法,就轻率地判决维持,显然违背了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请求二审撤销原判,确认被上诉人所属的土地管理部门与上诉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有效合同,确认被上诉人的兰政地字(1995)36号《关于向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继续有效;确认被上诉人所属的土地管理部门与华欧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无效合同,判令撤销兰政地字(1997)第42号、第43号批复,撤销被上诉人已经为华欧公司办理的兰国用(1998)1号临时土地使用权证。
被上诉人市政府未答辩。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7年6月1日、16日,上诉人常德开发部分别向市规划局、兰州市土地有偿使用办公室、市房产局发出要求停止给华欧公司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关于撤回(1997)兰常字第6号文的报告》,其主要内容是:以常德开发部名义作出的(1997)兰常字第6号报告,经兰州市公安局鉴定,系华欧公司个别人伪造,华欧公司在履行《合建楼房合同》中有违约行为,因此要求停止给华欧公司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被上诉人市政府以兰政地字(1997)第43号文作出的《关于向兰州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中,除批准将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华欧公司以外,还提到要将上诉人常德开发部原缴付的9万元土地出让定金,抵减华欧公司因本次签约应当缴付的出让金;出让地块界内、外的所有被拆迁居民及单位,均由市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由华欧公司负责安置。
被上诉人市政府的兰政地字(1997)第42号、第43号批复,在由市规划局负责送达时,市规划局只给华欧公司送达了第43号批复,未给上诉人常德开发部送达。11月24日省法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合建楼房合同》纠纷案,华欧公司当庭出示了第43号批复后,常德开发部才知道市政府有此批复,当即提出争议土地是市政府以兰政地字(1995)36号批复出让给他们的,现在又以第43号批复出让给华欧公司,是重复出让。12月1日,市规划局向常德开发部送达了市政府兰政地字(1997)第42号批复。
1998年4月6日,被上诉人市政府给华欧公司颁发了兰国用字第1号《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
除此以外,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了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1995年9月11日,上诉人常德开发部在经过申请立项、提交拆迁安置报告、与当地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交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定金9万元、庆阳路改建费42400元后,得到被上诉人市政府以兰政地字(1995)36号文作出的《关于向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至此,常德开发部已经合法取得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常德开发部还在陆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等批文后,完成了拆迁任务,与华欧公司合建的楼房也已经竣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常德开发部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给予收回土地使用权处罚的情形。
被上诉人市政府根据其土地管理部门的请示,在上诉人常德开发部已经提出(1997)兰常字第6号报告是华欧公司个别人伪造的问题后不进行查证,仍根据该报告作出同意收回常德开发部土地使用权的兰政地字(1997)第42号批复,属于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上诉人常德开发部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被上诉人市政府的兰政地字(1997)第42号批复中,对收回常德开发部土地使用权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只笼统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未引出适用的具体条文,违反了法定程序。
在被上诉人市政府收回上诉人常德开发部的土地使用权之前,市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事实上已经将同一宗土地使用权又出让给华欧公司。兰政地字(1997)第43号批复的内容,涉及到华欧公司和常德开发部双方的利益,市政府至今未给常德开发部送达兰政地字(1997)第43号批复。这些具体行政行为,都违反了法定程序。
上诉人常德开发部与华欧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法律并未赋予被上诉人市政府有处置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的权力。市政府在其兰政地字(1997)第43号批复中,决定将常德开发部缴纳的9万元土地出让金定金抵减华欧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属于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
在省法院主持下,华欧公司和上诉人常德开发部双方于1996年5月28日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书》,其内容是以常德开发部提供土地、华欧公司提供资金为基础的。被上诉人市政府在《执行和解协议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收回常德开发部的土地使用权,致使这一法律文书无法履行,属于以行政权干扰审判权。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及判决的理由是错误的。鉴于被上诉人市政府的兰政地字(1997)第42号、第43号批复存在着事实不清和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以及超越职权等问题,市政府据此批复给华欧公司颁发的《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也属于不当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遇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据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9日判决:
一、撤销一审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兰州市人民政府的兰政地字(1997)第42号《关于收回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土地使用权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