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7 08:04:5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就业工作意见,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落实政策,服务群众为主线,继续贯彻落实好就业和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深入贯彻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保持和谐稳定劳务关系,推动就业和劳动保障事业科学发展。
二、工作目标
城镇新增就业70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10人,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2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低于4%,促进高校毕业生实现创业1名。开展青年劳动者技能培训80人,品牌培训15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人数8130人,其中参保缴费人数达3760人,基础养老金标准月人均达到60元,参保缴费财政补贴每档提高1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人数1536人,基本医疗补助标准年人均320元,规范化建设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1个,完成市春风行动任务130人。
三、工作重点
(一)全面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扩大就业再就业
1、认真完成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广泛收集用工信息,完善各项基础台帐。重点为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推荐就业岗位。组织人员参加工业园区等地招聘活动,完成招工任务。
2、积极开展培训工作。通过品牌培训、青年劳动者技能培训,为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创造就业条件。
3、以增加岗位为目标,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其它就业岗位,重点解决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问题。鼓励高校毕业生实现自主创业,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二)继续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1、每月做好年满60周岁老年人待遇核发工作。
2、每年开展一次待遇领取人员生存认证工作。
3、每月开展参保缴费人员的参保工作,确保参保缴费人数达3760人。
4、做好因该项工作产生的、政策咨询、网络查询等工作。
5、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接续工作。
(三)着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1、协助抓好劳动合同制度落实。协助督促检查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指导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劳动管理台帐。
2、协助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全面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协助开展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积极推进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
(四)加强阵地建设。配合完成劳动保障办公楼的建设,并规范化建设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1个。
四、保障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劳动保障就业、城乡居保、城乡居保转职保等工作与民息息相关,是一项民生工程,镇村干部要加大宣传力度,确保人人皆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2、纳入绩效考核。我镇对劳动保障就业工作、城乡居保等工作纳入绩效目标管理,严格逗硬奖惩。
(-)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应当贯彻国家提出的“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的工作方针。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主要目标是,到2005年,城镇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向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95%左右,残疾人就业结构更加合理,农村残疾人劳动生活状况得到较大改善,全市残疾人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驻在本市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单一和混和型经济所有制的企业。安排1名一级盲人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安排的残疾人以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管理,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四)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为其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保证其在转正、定级、职称评定、晋级、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享受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除单位停产、被兼并、被撤消或者宣告破产的以外,不得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对已下岗的残疾人应按规定保障其基本生活,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组织再就业培训并优先推荐就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的,应当报单位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五)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按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载明的数额、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数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须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予以缓交或减免,缓交时间不超过3个月。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用于下列事项:一是补贴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二是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在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三是扶持残疾人集体就业、个人经营或合伙经营;四是补贴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或挪用。
(八)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按属地原则,除市属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和中央、省、外地驻青单位由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实施外,其他单位按属地由所在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实施。
(九)根据《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市及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受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行使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职责。
(十)建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工作制度。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残疾职工花名册。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在当年的6月30日前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
(十一)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要密切协作,各司其职,主动承担社会义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切实纳入全市劳动就业规划,列入劳动年检和劳动监察范围;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和使用的监督与管理;人事部门要积极为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提供服务。国家机关公开招考公务员时,根据用人单位岗位需要,可适当考试录用残疾人;法制部门要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当地行政执法范围;市统计局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全市统计范围,及时查处有关统计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发社区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并在政策上给予支持;要建立人大检查、政协视察制度,加大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工作力度。
三、继续扶持和稳定集中就业
(十二)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返还办法。
(十三)按照国家关于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推进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要求,加快福利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步伐,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改制后的福利企业,要保持社会福利属性,坚持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宗旨,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改善残疾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状况,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和保值增值;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在资金、人才、信息、产业政策等方面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
(十四)通过必要的指令性计划,将一些风险较小的社会专用和政府采购的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指定由福利企业专门生产。
(十五)福利企业要切实采取措施避免残疾职工下岗、失业,对特困福利企业的富余残疾职工,可通过其他福利企业和分散安置的渠道进行安置。
(十六)民政、税务、工商、残联要做好福利企业的年检认证和清理整顿工作,认真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维护国家扶持保护福利企业政策的严肃性。
四、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十七)对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行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确定部分岗位,作为特别扶助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十八)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工商局《关于转发<关于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通知>的通知》和市地税局、市残联《关于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免收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用,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建立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扶持专项资金,适当给予启动资金扶持等优惠。对其经营所需的场地、摊位租金等,相关部门应予以优惠和扶持。
五、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
(十九)有关部门要将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与扶贫解困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方式扶持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家庭副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各级政府扶贫办、财政、残联等部门要在政策、资金、物资、信息、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要把残疾人扶贫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对已解决温饱的农村残疾人,要根据他们的特点继续扶持其从事生产劳动,防止返贫现象。
(二十)各地在规划和发展小城镇时,要积极吸纳农村残疾人就业,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也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六、以发展盲人按摩为重点,积极帮助盲人就业
(二十一)市残联负责全市盲人按摩工作的行业管理,对盲人从事按摩工作要给予特别扶助并加强管理。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盲人按摩人员的培训、技术鉴定和就业工作。宾馆、酒店、浴室、保健康乐及美容美发场所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室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要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盲人按摩人员开办个体和私营按摩机构的,除享受个体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优惠待遇外,其他有关部门应给予减免卫生清洁费、治安管理费、公益事业费等。
(二十二)按照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市残联《关于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做好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和医疗按摩人员的培养发展工作。
七、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全面服务
(二十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全市劳动力市场管理体系,积极对残疾人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技能鉴定、劳动事务等工作,促进残疾人就业。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强化职业指导工作,并为残疾人设立职业介绍专窗,优先提供就业服务。
(二十四)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是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是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残疾人求职登记、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跟踪统计等服务;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职能,逐步实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信息联网,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
八、认真做好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
(二十五)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和技术,是残疾人实现就业的重要条件,要将残疾人的职业培训纳入全市职业技能开发总体规划,加强领导,大力支持,努力提高培训水平。
(二十六)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或利用其他社会力量开办的职业培训机构,要将培训残疾人纳入计划随班培训,根据市场需要和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可单独开设培训班;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要具备特殊的培训手段和条件,为在普通培训机构中难以接受培训的残疾人提供培训;各类培训机构对残疾人应按最低标准收取培训费,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应酌情给予减免。各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要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在岗与转岗残疾职工的职业培训,并为其在培训或进修期间的学习、生活提供保障。
(二十七)农村残疾人职业培训以乡(镇)为单位,依托农村社会服务体系,与扶贫解困相结合,对残疾人进行多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
根据市区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区就业服务管理局下达给城北街道年就业服务工作目标任务,结合辖区实际,特提出年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工作的安排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一)、年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继续贯彻落实好就业和再就业第三轮各项优惠政策,推动劳动、就业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突破,做好《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宣传、培训工作,做好城乡统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积极贯彻落实国、省、市、区制定的促进就业的政策,以增加就业岗位,推动保就业、保增长、保稳定为目标,促进就业各项工作的开展;以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为重点,帮扶困难人员就业,以强化就业服务为手段,努力改善创业和就业环境;以创业带动就业为主导,推进大学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创业和再就业,全面提高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整体服务水平,切实做好城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年的工作目标是:以开发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为重点,帮助960人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其中:①失业人员实现就业440人,失地无业农民520人,②“4050”等救助对象120人实现再就业),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组织失业人员就业培训260人,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创业培训50人,培训后自主创业30人,农民工培训120人,富士康招募人数86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9600人,新增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400人。
二、继续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一)加强领导,把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健全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体系,继续改善就业环境,努力增加就业岗位,把国家、省、市、区各级就业扶持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做好有关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针对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认真加以落实解决,重点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灵活就业人员、大龄特困人员社保补贴工作,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力度,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三)认真分解和落实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加强职业指导,做好职业介绍和各项配套工作,广泛收集用工信息,加强社区人力资源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立,完善各项基础台帐。重点为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推荐就业岗位。建立完善的“一站式”服务工作规范,提高工作效率。大力发展各类社区就业实体,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其它就业岗位,重点解决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问题。鼓励服务型、加工型、商贸型企业积极吸纳失业人员,要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通过灵活的就业方式,多方位、多渠道实现就业再就业。
(四)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工作,努力改善劳动力素质结构。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办学和就业训练中心职能作用,大力开展有针对性、适用性的各类职业培训工作,积极为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创造就业条件。
(五)协调相关部门认真落实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工商登记,场地安排,再就业救助等各项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建立健全失业人员信息库,做到基础资料齐备,各项数据完善准确。大力推进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的基本要求,健全下岗失业人员救助对象,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岗位开发,建立空缺岗位报告制度,
(六)建立完善的再就业救助机制,鼓励各类企业和就业实体安置吸纳“4050”救助对象,充分发挥社区劳动保障站的基层平台作用,建立一套完整的“4050”救助对象和公益性岗位档案,积极开展“一走五送”的上门服务活动,采取上门指导,即时服务,结对帮扶等各种形式和手段,开展切实有效的再就业救助活动。
(七)加强对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的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在强化管理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建立一支高效能,高素质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队伍。
(八)加强宣传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落实国家对小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突出宣传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对维护小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增强小企业和广大职工的劳动合同法律意识。协同工会全面摸清辖区内小企业户数、职工人数以及劳动合同签订、参加社会保险等底数,按照信息准确、规范、统一的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对企业进行了解、核查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履行、解除、终止等行为,实现对小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三、社会保障工作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市基层就业
把基层就业作为开发岗位和储备人才的重要途径,大力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应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3年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一)完善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一招聘制度。区属事业单位工作岗位由区编委办和区人事局集中归口管理,每年空岗的30%以上用于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完善全区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招聘制度。区内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时,每批次安排70%以上的名额用于招聘高校毕业生。
(三)每年招聘一定数量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通过3—4年时间,在全区基本实现每村(社区)1—2名高校毕业生就业目标。在农村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就业的,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支付工资;对到农村村委会就业的,另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生活交通费补贴。上述两项费用由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建立全区公益性岗位统一招聘制度。全区公益性岗位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编委办和区财政局等部门集中管理,用人单位和区劳动社会保障局共同招聘录用,每年从事技术工作的公益性岗位的30%以上用于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其中招聘对象为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并按要求缴纳社会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相关政策给予最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鼓励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在册员工10%以上的,可按规定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根据企业用人规模,最高额度可达200万元。贷款期限最为两年,由区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二)申请岗位补贴。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且养老保险和医疗生育保险在区社保所缴纳的,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区财政按照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达到其在册员工30%以上并超过10人(含10人)的,给予每人2000元一次性补贴。一次性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由用人单位持相关资料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一)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登记失业人员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参加SYB(创办你的企业),中职和高职院校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参加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凭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等身份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提出申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并按相关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二)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成立区小额担保贷款服务中心,负责受理户口在区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审核,负责经办金融机构将符合贴息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利息汇总审批。并由经办金融机构向区财政部门申报贴息。
(三)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三年内区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并由区财政部门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减免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区级实得部分。被评为成性好的项目,可继续享受两年政策优惠。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一)建立财政对公共就业的预算制度。区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1、适当补助招聘到我区农村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的高校毕业生的工资和交通补贴;
2、区内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用工补贴;
3、高校毕业生未就业前的见习补贴和见习单位代为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4、城市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应届毕业生来就业的相关补贴;
5、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符合贴息条件的利息和相关费用;
6、为高校毕业生档案免费托管的费用;
7、用于区级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二)建立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当年9月1日后未就业的,可凭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毕业证等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关扶持政策。
(三)建立高校毕业生档案免费托管制度。登记失业和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将档案交由户口所在地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免费管理,所需费用由市、区财政平均承担。
(四)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制度和区内高校就业信息网络互通制度。依托市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与区内高校就业指导部门联系,引导区内各类职业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经营,定期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专项就业服务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举办招聘会,开展送岗位进校园活动。
(五)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建设局、区工业经济局等部门参与,在区内建立见习基地,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见习,见习时间为3—6个月。见习单位企业养老保险在区社保所缴纳的,由区财政按一般见习人员每人每月400元、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600元提供生活补贴。
(六)建立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制度。对户口在我区城市低保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农村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给予重点帮扶。
1、实行一对一的职业指导措施。对重点帮扶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直接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优先安排参加见习,并根据个人意愿和市场需求组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实行一对一的岗位援助措施。开展一对一的重点帮扶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由区联点领导牵头,按属地管理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援助辖区内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为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矛盾,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到基层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9〕21号),结合我县实际,就切实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对象范围
武义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武义户籍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和低收入农户等困难家庭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放宽高校毕业生创业市场准入条件。对毕业2年以内(指20*年及以后毕业,下同)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的高校毕业生,从注册登记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有关部门可按照行业特点,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适当降低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
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和扶持。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5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2年,到期确需延期的,可延期1年。高校毕业生合伙经营的,可申请1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利用小额担保贷款,或自行通过其他途径申请银行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现代农业项目和来料加工的,在小额担保贷款标准额度内,县财政给予50%贴息(展期不贴息)。
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租赁经营场所且首次经营满一年以上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租赁合同和经营地社区(村)证明,给予年租金10%的租金补贴,年优惠最高不超过2000元,期限不超过2年。
三、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就业
企业招用非本县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鼓励其在本县的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就近落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四、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区等基层公共服务领域就业
按照《关于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县委〔20*〕41号)的精神,加快推进社区服务中心建设,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促进高校毕业生到社区从事社区服务工作,为居民提供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区卫生、社区安全、社区文化和社区教育等公共服务。被招聘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其聘用年限及待遇参照"大学生村官"执行。
凡有编制空缺的事业单位,无特殊情况均应拿出岗位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或在承担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时,以项目招聘、临时聘用、劳务派遣等形式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
五、不断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
县人事劳动部门要积极主动面向各类用人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征集高校毕业生需求岗位,岗位需求信息,采取公益性招聘、网络招聘、专场招聘等方式,提供快捷便利的岗位对接和相关就业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要加强高校毕业生择业观念教育,增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等人事服务。对毕业2年以内回本县的高校毕业生自本文下达之日起提供两年免费人事服务。
六、着力增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切实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980元以内的一次性培训鉴定补助;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资格(合格)证书的,给予1500元以内的一次性培训鉴定补助;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补助办法按县委办〔2009〕38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其培训鉴定所需费用参照《武义县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实施意见》(武政办〔20*〕75号)的援助政策标准,由政府全额补助。
七、加快建立回本县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
对回本县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见习制度。选择一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区等作为见习基地。组织回本县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为期6个月至1年的见习活动。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经见习基地面试合格后,在一周内与见习基地签订《武义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基地要及时将见习学员名单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按不低于本县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学员生活补贴,县财政按本县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见习单位补贴。见习期间找到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可终止见习协议。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的学员,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发给《武义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明书》。见习单位应优先录用见习期满学员;未被录用的,县人才交流中心应积极指导并推荐就业。
八、积极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
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列为就业帮扶对象,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政策。行政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免收考试费用和体检费用。各类企业新增岗位和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最低交费标准单位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岗位补贴标准按我县企业最低工资标准25%计算。对毕业后仍未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人事劳动部门要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帮助其就业。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时,应优先安排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
(一)新办企业当年安置人员的界定
1、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立日期在当年第三季度前的企业,当年新安置人员的时间为企业设立日期起至当年**月**日止,这类企业应在当年**月**日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认定。
2、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立日期在当年第四季度的企业,当年新安置人员的时间为设立日期起至次年**月**日止,这类企业最迟可在次年**月**日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认定。
(二)现有企业当年新安置人员的界定
现有企业新安置对象必须是当年度内新进本企业人员,对同一人在12个月内由同一企业退工后再招工的人员不能作为新安置对象;企业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政策结束后,重新申请认定时,新安置对象必须是享受优惠政策结束年度的下一年度新安置的人员。
(三)现有企业原从业人员的基数界定
1、现有企业在申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时,对已享受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需提供申请认定年度前六年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对从未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需提供申请认定年度前三年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从业人员基数按前六年或前三年中企业年末实有从业人员数的最大数为准。
对确实无法提供年度会计报表中基本情况表的企业,也可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现有企业在申请认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时,安置对象数的确定,应为当年从业人员数减去原从业人员基数(即指按规定确定的某年份最大从业人员数为准)。
(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认证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认证中对年检合格、年检不合格、安置比例发生变化和未参加年检的企业名单由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统一发文抄送市地方税务局。
2、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认证中,企业应保持原申办时从业人员的总数(即现有安置对象/认定时从业人员数),对企业自然减员而减少从业人员数的,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五)其它
1、“农转非”人员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安置对象可填入“失业人员”一栏。
一是举办专项行动援助就业。盛夏之约”籍高校毕业生园区行”就业服务周”人才服务百日行动”年冬季综合性人才招聘会等专场专项活动,先后举办了创业之园”人才招聘会、大中专毕业生专场招聘会、民营企业专场招聘会、年市公益性人才交流会。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搭建起信息对接平台,促进其快速走上工作岗位。
二是拓宽见习基地促进就业。今年新批准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等10家单位为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全市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共达81家,其中国家级就业见习基地1家(洋河集团)省级基地12家,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市级基地68家,年提供见习岗位1500个,提高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实践、就业技能的提升。
三是推进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积极引导大学生投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落实“三支一扶”计划,配合组织部门完成了600名“大学生村官”招聘工作。全市共招募200名大学生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扶贫工作,招募数位居全省首位。通过举办专题培训、建立大学生QQ群、成立“三支一扶”志愿者之家、组织联谊活动、建立导师帮带模式、开展创业培训和服务等举措,引导大学生融入基层、投身创业,不断提高他带头致富、带民致富的本领。
四是购买公益性岗位帮扶就业。据省人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持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通知》精神,为切实帮助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购买了476个公益性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劳动保障协理员,此举既解决了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又充实了基层服务服务工作力量。
五是加大政策扶持引导就业创业。鼓励企业积极接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对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出台了关于做好市直企业接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录用一名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2000元补贴。提供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规模较大的可提高至10万元。加强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扶上马再送一程。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问题日益突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入地政府)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建立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
三、流入地政府要制定有关行政规章,协调有关方面,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等制订有关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城市人民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四、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接收主渠道作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地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要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实际,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学校要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学校要加强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生家庭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五、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流入地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六、采取措施,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流入地政府要制订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减免有关费用,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要根据学生家长务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制订分期收取费用的办法。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等要及时予以查处。
七、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出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流出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禁止在办理转学手续时向学生收取费用。建立并妥善管理好外出学生的学籍档案。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比较集中的地区,流出地政府要派出有关人员了解情况,配合流入地加强管理。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
八、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各地要将这类学校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范畴,尽快制订审批办法和设置标准,设立条件可酌情放宽,但师资、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要对这类学校进行清理登记,符合标准的要及时予以审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予以取消,并妥善安排好在校学生的就学。要加强对这类学校的督导工作,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这类学校给予关心和帮助,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要予以表彰。
九、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地方各级政府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要将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作为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宣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工作规划、办法措施和实际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
一、工作思路
今年我乡农村成人教育工作思路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紧紧围绕乡党委、政政府发展农村经济社会和移民迁建为核心,以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为中心,以实用技术培训为重点,以青壮年农民为对象,满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移民安置任务对人力资源的要求;全面推进学前三年教育规划。
二、工作措施
1、加大移民政策宣传培训。各移民乡村学校要紧扣“决胜迁建”为主题,以村组干部和移民工作组的同志为骨干,采取各种有效的形式,向广大移民群众开展移民政策的宣传培训。全年计划完成干部职工教育培训任务510人次,各村集中教育培训不少于1次。
2、扎实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密切配合乡移民、住建、人社、农业等部门,积极开展劳动力转移培训,为全乡移民搬迁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全年计划完成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180人,其中技能性培训100人,引导性培训80人,力争转移50人。
3、认真抓好返乡民工创业或再就业培训。成教专干要主动协助配合村(校)及相关部门,及时了解掌握返乡农民工信息,有针对性的开展返乡民工就业培训,做好就业信息传递等工作。
4、大力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各村(校)要紧紧围绕本地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积极开展养殖业、种植业,茶叶和烤烟、大棚蔬菜等农村特色产业的实用技术培训,为农村经济发展、农民致富增收服务。全年计划完成农村实用技术培训800人次以上。
5、积极推广科技实验项目。整合相关资源,充分发挥农业、科技和教育的各自优势,加大科技实验项目的推广力度,努力为“三农”提供服务,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支持。全乡今年试验项目不少于2项,推广项目不少于3项,力争全乡科技实验推广面积达1500亩。
6、充分发挥科技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总结科技示范户成功经验,结合新农村建设新任务、新要求,巩固提高科技示范户成果,并充分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带动全乡农户学科技、用科技,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全年完成巩固科技示范户31户,新增科技示范户1户。
7、切实提高扫盲工作成效。继续坚持“一扫、二堵、三提高”的原则,创新扫盲工作的教学方式和形式,坚持“脱盲”和“脱贫”相结合,学文化与学科技相促进,努力提高扫盲工作成效。
8、搞好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有机结合。中心校要重视和发展家庭教育,把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力促学校、家庭、社会教育有机结合,相融互推,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全年完成普通学校学生家长教育培训510人次,完成九年级毕业学生技能培训60人。
三、工作方法
1、有效整合资源。坚持“三教统筹”、农、科、教结合,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和乡、村化技术学校等教育资源大力开展各类培训,把农业技术推广、科技开发和各类教育培训结合起来,推动农村成人教育深入扎实开展。
2、坚持对成教工作评估考核制度。年终根据县局对我乡成教综合考核情况,结合成教人员具体工作情况实施奖惩。
(二)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l、成立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府办、经济贸易局、财政局、发展计划局、外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公安分局、交通局、建设局、文体旅游局、教育局、卫生局、科技局和银行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扶持服务业发展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加强对服 务业的引导和服务工作,研究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措施。 同时,要建立服务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制度以及领导挂钩制度,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推进服务业迅速发展壮大。 2、各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服务业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协同各方,抓好引导,热情扶持。各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都要相应成立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抓好《工作意见》分解任务的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将把《工作意见》中的主要工作任务逐年进行分解立项,落实责任,并将完成情况列入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要对全区服务业的发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落实优惠措施,加快服务业发展步伐。
l、政府服务
(l)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为服务业重点企业提供 优质服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行公开服务承诺制、办事流程公示制,简化办事程序,限期予以办理和答复。
(2)坚持和完善服务业企业收费一张卡制度,任何有权收费单位对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应在《收费卡》上明确登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企业对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有权拒交,并有义务向区监察局、物价局举报;坚持和完善一个窗口收费、一个窗口办理外来人员三证制度(就业证、计生证、暂住证)。
(3)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区政府要有计划、经常性地举办或组织服务业重点企业经营管理者参加各种培训班和知识讲座;要编发专刊、简讯,定期、免费地为服务业重点企业提供经济、科技、政策、市场等方面的信息,赠送有关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业务书刊;区政府每年拨出专项经费分批组织服务业重点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者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市场。
(4)鼓励服务业重点企业认真实施人才战略,积极引进和培养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服务业重点企业引进的人才如符合《关于扶持科教兴区重点项目的若干规定》中要求的条件,优先享受该规定中所提供的关于住房、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资待遇、落户、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待遇。
(5)服务业重点企业列为公安部门重点内保单位,企业内部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应尽快侦破,保障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税务部门应严格执行税务检查的有关规定,确需稽查的要经税务局长批准。区直各单位和各镇、街道办事处应避免对服务业重点企业作不必要的检查、考核、评比活动,确实需要的,经请示区分管领导同意方可进行。
(6)服务业重点企业法人代表或经理、经贸人员申请办理多次往返港澳证件、出口手续等,外事、公安等部门优先报批。
(7)要充分利用我市户籍改革的有利时机,用好用活相关政策,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相互支持,提供优质服务。进一步放宽外来人口的准入条件,以此吸纳更多的人口入户丰泽,拉动消费增长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8)要加快服务行业协会的建设步伐,既保护企业的利益又可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要充分发挥商会的协调、沟通作用,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
2、资金扶持
(l)鼓励服务业重点企业加快科技兴企步伐,其科技进步项目按《关于扶持科教兴区重点项目的若干规定》优先享受重点扶持的优惠政策。
(2)服务业重点企业科技进步奖励办法,按《关于扶持科教兴区重点项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①被评为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区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奖金数额分别为2万元、1万元、 0.5万元;被评为市科技贡献奖,奖金数额为3万元;被评为省级、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和科技贡献奖,奖金数额以上述标准为基数依次加倍。
年全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总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全面实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动态化、信息化、规范化、社会化,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一、进一步加强流管工作组织机构建设
根据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的工作意见》精神,办事处成立了流管工作领导小组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兼任办公室主任。进一步加强流入和流出地及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推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工作
把流动人口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流动人口对公共服务的需要,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卫生医疗和计划生育的管理与服务,多渠道解决流动人口的居住问题。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强化工会等组织维护流动人口从业人员权益的作用。认真开展返乡农民工情况调查,加快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就业市场,积极提供完善的就业服务,加强就业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推进信息化建设,认真开展居住处所、服务处所和暂住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努力提高信息的数量和质量。继续坚持“以房管人、以业控人”的工作模式,强化出租房主、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的管理责任。要按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完善流动人口居住地与用工单位间、流入地与注出地间的双向管理机制,有效掌握流动人口的动态信息。建立经常性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排查制度,实现流动人口动态化管理。强化高危人员管理控制,把流动人口中无正当职业、身份不明、居无定所、昼伏夜出、逃避登记等人员和有违法犯罪前科或嫌疑的人员作为重点,及时纳入视线,实施重点管理,落实管理控措施,掌控其基本情况、前科劣迹、社会交往和活动轨迹等,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
四、进一步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社会化
建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经费保障运行机制,保障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顺利进行。积极建立以社区为依托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并充分发挥其服务、管理、教育等功能,促进流动人口融入社区生活,与当地居民和睦共处。结合平安创建活动,积极发挥基层组织和城乡治保会、单位保卫组织、调委会、治安联防队等群防群治队伍的作用,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强化用工单位管理责任,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含外资等企业)落实单位内部流动人口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各项制度,实行企事业单位自主管理。企事业单位雇佣流动人口超过100人的,应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并按标准配备协管员;不足100人的,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员登记、发证、信息采集及法制宣传教育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对不履行相关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范围对象
按照基金监督管理、内部审计和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有关要求,稽核审计工作的范围和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保险;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老农保);
3、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
4、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
5、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补贴;
6、社会保险补贴;
7、就业补贴;
8、培训补贴;
9、解困资金;
10、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所;
11、其它所有涉及资金往来的项目。
二、程序方法
稽核审计工作采取日常检查、重点监控和举报查处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一般可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1、准备阶段。确定稽核审计的项目和内容,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资料等事项告知相关科室、单位作好准备。
2、实施阶段。通过现场察看、询问情况、调阅资料等方法进行实地稽核审计,并作好相关笔录,综合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提出稽核审计意见。
3、征求意见阶段。向相关科室、单位通报稽核审计意见,针对稽核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共同探讨和研究解决办法和措施。
4、落实整改阶段。相关科室、单位根据稽核审计结果,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将落实整改情况反馈给稽核审计部门。
5、总结阶段。形成稽核审计工作书面报告,与稽核审计过程中的相关资料一并归档,编制稽核审计工作档案。
三、组织领导
局成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和稽核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纪检组组长邵锋任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稽核科、财务和基金监督科、计算机信息科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各相关科室协助配合开展工作。
四、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全局上下要从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基金监管和稽核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确立“三种意识”,即“如履薄冰”的危机意识、“社保卫士”的责任意识、“人民公仆”的服务意识,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规范运行和安全完整,确保每个工作人员处于制度约束和监督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