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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合同

时间:2022-11-10 18:07:5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按揭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按揭合同

第1篇

房屋买卖按揭合同范文一

出售()方姓名: 身份证号: 地址: (简称甲方)

购买()方姓名: 身份证号: 地址: (简称乙方)

甲方现有 ㎡的房屋,地址: ,权证号: ,土地证号: ,自愿出售给乙方,以按揭方式购买。乙方经实地看房并已充分了解此房信息,自愿购买此房。经协商后甲、乙双方均同意售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此房价包括(水、电、光纤、天然气户头、装修、及: )并达成 以下协议:

一、第一次乙方于 年 月 日支付购房定金计人民币(大写: 元)(¥ )给甲方。

第二次按银行程序办理:待签约贷款银行审批通过,通知过户后 日内,甲、乙双方必须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此房产权证交买卖过户科受理,出据受理单后,乙方再支付给甲方购房首付款(大写 元)(¥ 元 )此款不包含购房定金。否则视为违约。乙方须在此首付款内扣除人民币(大写 元)(¥ )作为交房押金,待交房时甲方结清该房所有费用后,乙方再支付给甲方。

第三次剩余房款计人民币(大写 元)(¥ 元)属于乙方向银行贷款部分,待办完过户手续做完抵押后,则由签约银行转账给指定的甲方账户。 (按揭购房此款由签银行支付)如果贷款金额不足则由买方以现金方式补差,此合同圆满结束。

二、甲方配合乙方办理完产权过户后,乙方必须无条件办理此房抵押登记手续,否则视为违约。

三、甲方必须保证此房产权清楚、无查封、抵押、冻结、实属纯私房,并无任何纠葛,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乙方以按揭贷款购买此房,(全权委托担保公司办理贷款)或(自行向银行办理贷款)应保证自己在银行无不良记录。

四、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并带齐相关证件协助乙方办理此房的过户换证手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 方去付(含买卖方各项税费)税收标准以政策为准。

五、甲、乙双方成交后,此房的一切权利全部转到乙方名下,属乙方所有。

六、违约责任: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推翻此协议,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除因不可抗拒的阻力而外,更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此协议,否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甲方违约不卖此房以及不按本合同第一款之规定办理,则双倍赔付乙方所付定金。乙方违约不买此房以及不按本合同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办理,则所付定金不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中介有权从定金中提取(总额的2%作为信息服务费)或(从定金中提取一半作为信息服务费)。

七、甲乙双方协定(甲方在收到第三次房款的同时)或(甲方收到首付款的同时)双方交接、交房,一经交接甲方不在承担此房任何维修及费用。甲方交房时保证该房屋的水、电、气、光纤、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结清,原有室内设施齐全完整无损。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中介方各执一份,从签字盖手印之日起生效。另:甲、乙双方签字盖手印生效的同时,由 方按售价的 支付中介服务费,计人民币(大写 元)(¥ 元),甲乙双方各支付(大写 元)(¥ 元)

九、此协议签定后,甲方应将房产证原件交中介方保存,中介方应出具正式盖章收据,此收据待产权证交件受理后即自动无效。 .

十、特别约定:甲乙双方自愿以按揭贷款方式买卖此房,在办理过程中,因政策原因或不可抗拒的阻力,导致银行无法办理贷款,双方协定相互都不作违约赔偿,甲方退还乙方定金,同时此协议自行解除。

十一、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甲、乙双方已认真、仔细的阅读了以上协议内容,并确认签字。

备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按揭合同范文二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拥有完全产权的位于 的房屋建筑面积_ 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_仟____佰_____拾____元整(¥_________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本合同签定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税费,概由甲方负担。该房过户中所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一切税费概由乙方负担。

三、乙方在签定此购房协议时,由乙方一次性将房款______元付给甲方,(在签定本购房协议时乙方已付清了房款,此协议亦作为收款收据用,)。银行贷款在签定合同后由乙方负责。

四、特别约定:因该房产暂未过户,如果过户时甲方必须无条件、随时配合乙方到房产等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乙方收到该房后,不论以后房价涨跌,双方都不得反悔,甲方更不得以房价涨跌等任何理由而不配合乙方过户。

五、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产权纠纷以致影响到乙方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2、乙方在房屋过户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必要时必须提供相关证件及证明,以便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如果甲方不能积极配合乙方,属违约,则应赔偿乙方相关的经济损失。

六、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担保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按揭合同范文三

卖 方(甲方): 身份证号:

买 方(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注明:甲方于 年 月 日以按揭的方式向元(大写:)。甲方已首付房款的,付款金额为。剩余,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按揭方式贷款购买。贷款期限为 年。截止本合同签订之日已支付 个月的贷款,每月为: 元,共计: 元。

现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甲方自愿将按揭期间的房屋转卖给乙方。

甲乙双方现就按揭房屋买卖事宜签订条约如下:

一、甲方所售房屋位于河南省xx市 区 路(街)号的 小区 号楼 单元 楼 户,为______结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二、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使用权证号为

买卖合同》编号为: ,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编号: 。

三、现甲方将以上所述按揭房屋转卖给乙方,双方商定总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元(大写: )。

四、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甲方首付款 元(大写: )。

五、该按揭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取得,合同一经签订,该按揭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同按揭房屋同时转让。

六、甲方并将所有与按揭房屋相关凭证(原始购房合同、税单、缴款凭证等)及该房屋的钥匙交于乙方验收,并共同到房屋管理机关备案,公证处公证,以及到所属物业管理公司登记。

七、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下个月由乙方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号: )》向银行支付月供。甲方应提供该房屋贷款月供银行卡及密码,每月按照银行规定时间打款至指定账号。(开户行: 卡号: )。甲方在没有乙方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有变更或者挂失该卡,无权处置该卡内的资金。

八、该房屋能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以开发商通知为准等情形),甲方应负责提前归还该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及息,迅急办理解押手续,所有产生的费用应有甲方负责缴纳;甲方办理完产权证后应在十日内为乙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完成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余款。甲方如果在此期限内不能办好房产相关手续,视为甲方违约。

九、甲方应就该房屋的所处环境、用途、内部结构、状态、设施、质量等现状、情况如实告知乙方,并无任何隐瞒。

十、甲方保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晰无争议,除银行按揭外无任何担保抵押及房产瑕疵,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十一、本合同签订后即对甲乙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在乙方办理过户之前甲方不得向乙方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也不得向第三人公示对此房屋享有所有权,更不得再次出售该房屋。

十二、房屋在乙方付清余款期间,因自然升值,贬值,由乙方享受利益和承担风险,甲方不得从中干涉。

十三、甲方中途违约,应支付乙方以该房屋总价款30%的违约金,另以乙方实支总款按银行同期5年定期利率的四倍支付乙方资金占用费。

十四、甲方因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后,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不能以自身违约行为要求解除合同。甲方支付约定违约金后,乙方可指定期限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未按期履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十五、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当无条件协助提供乙方办理与过户有关的相关手续。

十六、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双方共同约定的管辖法院 xxxxxxxxxx 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即生效,须共同遵守。本合同未尽事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相关部门存档一份。

甲方(签章): 共有权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签章):

地址:

第2篇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bb机/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经过对_________(地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其中附属面积_________㎡)的详细考察,确定购买该房屋,并全权委托乙方购宜。

二、乙方甲方购买该房屋的单价为_________元/ ㎡,实付房款(小写)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含佣金,不含交易税费及按揭费用)

三、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即付认购金_________元,并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来办理按揭申请手续和交清首期房款_________元。否则按甲方弃权处理,并不得要回认购金。

四、甲方要求乙方担保并向银行申请_________(新房/二手楼宇)按揭服务,要求贷款金额为_________元,还款期限为_________年(以银行实际批核为准)按揭购房委托合同范文节选!

五、甲方须如实填写按揭申请材料交由乙方递交按揭银行,若银行同意按甲方申请的按揭事项,甲方必须及时到银行办理按揭手续,并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同时缴纳过户时政府规定应由买方交纳的税费以及按揭贷款之评估费、保险费、抵押登记费、律师费、公证费。

六、若甲方不供房款超过_________个月,乙方有权协助按揭银行处分该房屋。

七、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须将认购金扣除评估费和总房款的0.5%的手续费后二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

1、按揭银行不同意为该房屋的交易提供按揭服务;

2、按揭银行同意提供贷款的额度或年限,低于甲方要求的贷款额度或年限而导致该房屋实际不能成交。

八、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名或盖章即时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按揭购房委托合同范文节选!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代 理 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经 办 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3篇

抵押人:(借款人)

担保人:(担保人)

第一条 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20年月日会同担保人签订本房产按揭贷款合同(下称“合同”),抵押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全部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合同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限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之部分楼款。担保人同意承担该笔贷款之担保责任。

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应予遵照执行。

第二条 贷款内容

一、贷款金额 币 元整。抵押人必须将此笔贷款全部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账户。

二、贷款期限从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月。

三、贷款利率:月息 ‰。如遇国家利率调整,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第三条 还本付息

一、本合同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以分期付款等额偿还的方式还本付息。期数___________每期应缴付本_________息__________(不包括利率调整带来之应缴金额变动),首期还款日_______________。

二、抵押人必须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账户。抵押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账户,若因此而引致该账户发生透支,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之责。

三、如果抵押人未能按规定及时缴付本息时,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以上的罚息。抵押人所欠利息,按日累积计收。

第四条 提前还款

一、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同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时,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并经认可,且应给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1个月利息之补偿金。

二、在下列所述之任何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及(或)立即追讨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有不正当或违法经营。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发生任何之重大变化而影响其履行本合同条款能力。

4.抵押人舍弃抵押房产。

第五条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一、抵押贷款手续费: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的3‰缴付手续费,在贷款日一次性付清。抵押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予退还该笔手续费。

二、抵押贷款文件及保管费: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性付¥100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有关本合同所涉及之公证及抵押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支付。

四、由于抵押人及/或担保人的原因引致抵押权人采取正当行为而引起的费用,概由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负责偿还,且该项费用自发生之日起至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收利息。

第六条 房产抵押

一、本合同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抵押人全部权益抵押,包括:

第4篇

借款人所需条件:

1. 年龄在18-60岁的自然人(港澳台及外籍亦可)

2.具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的实际年龄加贷款申请期限不应超过70岁

银行按揭借款合同范本

借 款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 款 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 证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 款

1.1币种:人民币。

1.2金额(大写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1.4贷款用途:用于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售人)购买__________________(买卖合同见附件)借款人不得挪用贷款。

第二条 利率及计息方法

2.1月利率:__________________ ‰。

2.2一年期(含一年)以内的短期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本合同利率不作调整。

2.3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根据基准利率的浮动比例,于次季度首月按同比例调整本合同利率。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

3.1贷款人在放款前有权审查下列事项:

(1)借款人是否已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贷款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

(2)本合同中有关担保条款是否已生效。

3.2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借贷双方签署后,以借款人的名义将贷款分______次划入出售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中,用于购买本合同第一条所列之商品。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一)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金额____________元

(二)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金额____________元

(三)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金额____________元

不够填写可以粘贴附件

(粘 单 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借据》等会计凭证的记载为准;如实际放款日与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等会计凭证不一致时,以实际放款日为准。

第四条 还款

4.1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自愿按第______种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1)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期归还本金______元,每月20日归还利息=(借款总额-已还本金额)X日利率X本期实际天数;

借款人共分______期还清贷款本金。借款人首期归还本金日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最后一期归还本金日为贷款到期日。

(2)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归还本息之和 ______元;

每月等额偿还本息=贷款本金X月利率X(1+月利利率)贷款期限/[(1+月利率)贷款期限-1]

(公式中贷款期限按月计算)

借款人共分______ 期还清贷款本息。借款人首期还本付息日为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最后一期的还本付息日为贷款到期日。

(3)其他还款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 借款人在征得贷款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可提前还款。

第五条 陈述与承诺

5.1借款人承认和遵循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5.2借款人承诺:

(1)借款人为自然人的,保证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查个人经济收入、开支、负债等情况,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提供贷款人所需的情况和相关材料;

(2)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保证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所需的一切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5.3 借款人必须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借款人为自然人的:

①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状况、家庭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②借款人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

③抵(质)押物发生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

④质押的权利价值明显减少;

⑤保证人的资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不能归还任一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

⑥发生其他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事件;

⑦借款人通讯地址、电话号码变更的。

(2)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

①借款人的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经营、联营、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解散、申请破产、停业、歇业、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行为;

②借款人修改章程、更换法定代表人,减少注册资金或对财务、人事作出重大决策;

③借款人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④借款人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⑤借款人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主要财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不能归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或担保物的价值明显减少;

⑦借款人发生对其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六条债权担保

6.1抵 押 条 款

6.1.1 借款人(本合同抵押条款中的借款人即为抵押人)承诺以其所购买的本合同第一条中所列商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全部价值为本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情况如下:______抵押物的面积/数量______,评估/协议价值______,保险单号______,

权利凭证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1.2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差旅费、过户费、违约金等。

6.1.3本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完毕之日,借款人将该抵押物的权利凭证、他项权利证书、抵押证明等交存于抵押权人保管。

6.1.4 借款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6.1.5 抵押物抵押期间由于借款人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应由借款人承担责任,借款人应在五个法定工作日或贷款人确定的期限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不提供的,贷款人可以单方面宣布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提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6.1.6 抵押物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变卖、重复抵押、抵债、馈赠等,否则,贷款人可依法撤销上述行为,并宣布借款提前到期,主张抵押权。

6.1.7 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评估,借款人必须予以配合。重新估价后,贷款人认为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借款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

6.1.8 设定抵押需要到相关登记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借款人、贷款人应相互给予积极配合。办理登记手续发生的费用及与抵押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连带承担,并授权贷款人从借款人开立在温州市商业银行的任何帐户内扣收。

6.1.9 借款人须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贷款人。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赔偿责任的条款。保险期限应至贷款全部到期之日止;贷款全部到期之后,如借款人未完全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借款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6.2保 证 条 款

保证人承诺遵守本合同的如下条款:

6.2.1 保证人自愿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承诺按贷款人要求履行还款义务,或对本合同第一条中借款人所购商品进行收购,收购款交贷款人,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6.2.2 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违约金等。

6.2.3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保证条款”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后两年止。如果保证人为本合同1.4条的房屋出售人的,其保证期间自本合同“保证条款”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之日止。

6.2.4 若保证人不按合同履行保证责任,贷款人有权从保证人开立在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行任一帐户中直接扣划相应款项用于偿还借款人应偿还的贷款本息。

6.2.5 保证人承诺负责督促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并按贷款人的要求,帮助贷款人催收债务。

6.2.6 贷款人与借款人、保证人商定,在贷款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贷款人可以不经借款人同意,将债权转让给保证人或任何第三人,但贷款人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

6.2.7由于国家利率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保证人的同意,对增加的利息部分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

6.2.8 因“借款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效导致本合同无效的,借款人对贷款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3其他担保事项

本合同另由以下担保人提供担保(

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1)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为温银( )______年( )______保字______号];

(2)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为温银( )______年( )______抵字______号];

(3)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质人)提供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为温银( )______年( )______质字______号].

第七条 违约事件

7.1下列任一事件均可构成本条所称的违约事件:

(1)借款人有挪用贷款的行为;

(2)借款人有拖欠本金或利息的行为;

(3)借款人或担保人拒不接受贷款人正常的财务监督及经营监督,或者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及验资报告);

(4) 借款人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涉嫌犯罪,借款人或担保人为非自然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涉嫌犯罪的;

(5) 借款人发生第5.3条所列的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的。

(6) 借款人经营发生严重亏损或不能按时归还任一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的;

(7) 抵(质)押财产发生毁损,借款人没有提供新的有效担保措施的;

(8) 借款人或担保人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系,借款人或担保人为非自然人的其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系的。

7.2发生违约事件或根据另行签订的担保合同的约定提前行使担保权利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停止发放贷款;

(2)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贷款本息,担保人提前履行担保责任;

(3)采取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贷款到期(含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___________;借款人不按期支付利息,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8.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___________;借款人不按期支付利息,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8.3 对借款人所欠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及其他费用,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其开立在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行的任何帐户内扣收。

8.4 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通知费、催告费、律师费、查询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其他条款

10.1本合同在履行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贷款人(包括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2)申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10.2借款人、担保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其信用报告,用于审核贷款申请或担保能力,并将本次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10.3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等会计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0.4本合同自借款人、担保人和贷款人各方签字或盖章(包括按指印等)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0.5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签约__________方各执一份,副本数份备查。

10.6请借款人、担保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尤其是带有符号的条款,在确认无异议后签署本合同。

借款人 (公章/签字)

(此处签字或盖章系借款和抵押两种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署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贷款人(公章)

负责人:

签署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保证人(公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第5篇

住房按揭贷款业务迅猛发展,并不意味着这项贷款没有风险。关注开发商的诚信、理顺合同法律关系、严防虚假按揭发生,对有效防范和化解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可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注开发商诚信

诚信问题一直都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金融市场来说尤为重要。金融作为经济的核心,其本质就是信用。目前社会上出现开发商挪用信贷资金、房地产假按揭、重复抵押、一房多卖等问题,已对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究其原因,主要是开发商的诚信问题,一方面,随着近年来土地储备制度的推行,房地产开发商前期投入的资金突然加大,使得一些自有资金不足的开发商,在项目开始就利用假个贷骗取银行资金。另一方面,由于房地产市场的连年升温,开发商为了抢占市场,一个项目未完又投入另一个项目,资金不足时就挪用银行资金,导致销售良好的项目也出现无钱还贷的情况。更有甚至者,当楼盘销售不佳时,意识到项目会出现问题,开发商直接通过虚假按揭将风险转嫁给银行。

针对开发商的诚信问题,一是要把好楼盘准入关。在拓展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首先要对合作开发商的实力、资金、信誉等方面进行资信考察,对楼盘项目除了调查开发商取得合法的“五证”外,还要综合评估其所处的地理位置、市场发展前景以及房屋结构、质量、价格等,把好楼盘准入关;二是加强对售房款的监管。凡我行参与合作办理按揭的项目,必须是我行与开发商和监理公司共同签订了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项目,售房款全部打入监管账户,开发商动用监管账户内的售房款必须先后经过监理公司审核和客户经理签字,确保售房款首先用于项目开发,否则不予拨款。三是正确把握贷款发放时间。发放住房按揭贷款时,按揭房屋必须是现房或多层主体结构封顶、高层完成总投资三分之二以上的期房。

理顺合同关系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购房人、开发商和银行,其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和借款合同关系,这两个合同关系虽然各自独立,但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是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形成的房屋买卖关系,合同的标的是房屋。借款合同是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其标的是货币。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往往约定了采用按揭付款方式。购房人按开发商要求,到指定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并委托银行直接将购房人的贷款划给开发商。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关系属于关联关系。首先,借款人申请借款的直接目的就是购房;其次,按揭银行在发放按揭贷款时对借款用途是明知的,同时约定用所购房屋作抵押;再次,开发商和按揭银行在发放按揭贷款前就已经签订项目按揭贷款合作协议,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四,按揭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往往还约定,委托银行将取得的按揭贷款直接支付给开发商。由此可见,商品房买卖合同成为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的前提,购买房屋成为借款合同的直接目的,当买卖合同因无效、被撤销或解除而不能履行时,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的目的也随之不能实现,从而导致按揭借款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

正确认识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对银行正确认识和控制个人住房贷款的法律风险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无效合同或合同被撤销,虽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但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针对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合同法不仅规定当事人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还因为当事人订立无效合同侵犯了为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规定当事人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即当事人除应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可能因其具有违法行为而应承担行政的甚至刑事的责任。合同解除制度是要解决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问题。作为市场主体,为了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情况,在拟定和修改《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时,有必要把合同条款规定得更细致、更灵活、更有策略性,其中应包括保留解除权的条款等,使自己处于主动而有利的地位。

严防虚假按揭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虚假按揭。所谓虚假按揭,是指开发商与借款人串通,通过制造虚假购房文件来骗取个人住房贷款的行为。实践中,要杜绝所有一切虚假行为十分困难,单就收入证明一项就很难办到。我们不能认为开发商或借款人提供了虚假资料的都是虚假按揭,事实上如果开发商与确有其人的借款人串通,即便制造虚假购房文件来骗取个人住房贷款,最终受害的不一定是银行,所谓“冤有头,债有主”,加之银行提供的是房价七成以下的贷款,拥有的却是借款人所购房屋的抵押权,在房地产市场连年升温、房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贷款损失的可能性不大。当然如果开发商虚构借款人(购房人),通过制造虚假购房文件来骗取个人住房贷款,由于借款人的身份虚假,没有真正的承贷主体,最终承担责任的可能就是开发商,由于法人责任的有限性,银行贷款损失在所难免。我们特别要防范的就是这种开发商虚构借款人(购房人)身份的虚假按揭。

对付虚假按揭,弄清购房人的真实身份至关重要,就好比蛇之七寸。做好以下几项工作,可以有效防范虚假按揭:(一)实行见面审查制度,弄清借款人的真实身份,杜绝由开发商代为审查(提供)借款人资料;(二)根据借款人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成数,防止“一刀切”;(三)结合本地

房地产市场行情,核实房屋销售价格,重点审查首付款是否到帐;(三)重视房屋销售备案登记,严防“一房多卖”;(四)客户经理亲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保证抵押房屋优先受偿

第6篇

    现阶段,由于商品房价格偏高,普遍的购房者都采用银行按揭贷款的付款方式购房,而通常在由房地产开发商、购房者和银行共同参与的楼宇按揭贷款业务中,大多数开发商都承诺某家银行为购房者提供按揭贷款,并在购房协议中约定由开发商为购房者该笔贷款的相关手续,但是由于我国按揭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各方缺乏经验,导致各方当事人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许多不规范的行为,因此,并不是每笔按揭贷款申请都能够顺利办理,那么,在签订了购房合同、支付了定金或首期房款之后,按揭贷款却无法办理,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

    吴小姐与某楼盘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该房产总价款为五十余万元,合同约定采用七成二十年按揭方式付款。签约之后,吴小姐依约分三期总共支付了30%的房款作为首付款。后开发商通知吴小姐称按揭因故无法办理,开发商并要求吴小姐一次性付清余款,否则没收首付款并解除协议, 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银行按揭贷款无法办理的责任承担以及处理问题。按揭贷款是指购房者以所预购的商品房作为抵押物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购房者按照按揭契约中规定的归还方式和期限分期付款给银行;银行按一定的利率收取利息的付款方式。按揭贷款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多,一般分为按揭人(购房者)开发商的房屋买卖关系,按揭人与银行的借贷关系,按揭人将所购房屋作为按月还本付息的担保所产生的抵押关系,开发商为保证按揭人清偿贷款与银行产生的保证关系。其中,购房者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的成立条件、开发商与银行之间的保证关系的成立条件都是影响银行按揭贷款能否顺利办理的直接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该解释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因故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即未能取得银行按揭贷款的责任做出了规定。能否取得购房按揭贷款,取决于多种因素,如果按揭贷款合同未能订立是因开发商的原因造成的,比如因开发商手续不齐备或银行认为开发商缺乏保证能力等情况,开发商则应返还首付款并对合同的解除负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开发商并不是直接提供按揭贷款的主体,并不具有保证顺利办理按揭贷款的义务,只有开发商在宣传广告或合同中作出承诺保证能够提供按揭的承诺的情况下,如果按揭无法办理,开发商才应该对此承担基于购房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而按揭贷款合同未能订立是因为购房者本身的原因造成的比如购房者提供的资料不齐备,或者购房者缺乏还款能力,银行审查认为购房者不符合贷款条件,不予提供按揭,此时购房者要求解除已订立的购房合同,则应当赔偿开发商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果按揭贷款合同未能订立是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比如因国家金融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办理按揭,进而导致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此时,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者已付的购房款本金、利息或定金。在此情况下,买卖双方都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首先应该划分责任,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开发商曾经对保证办理购房按揭作出承诺,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按揭未能办理下来,吴小姐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如果确实是由于吴小姐自身原因导致按揭无法办理,开发商则有权要求吴小姐选择一次性付清余款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吴小姐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则应该赔偿开发商的损失;如果开发商和吴小姐对按揭不能办理均没有责任,因双方在购房合同中对按揭无法办理的余款支付方式没有明确约定,吴小姐有权选择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首期房款和利息。

    提示:

    为了防范购房按揭无法办理的风险,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做好两手准备,先充分了解自己的资信能力和贷款政策,然后,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如开发商承诺保证提供按揭,务必将开发商对按揭贷款的承诺写进合同,另外,在合同中明确无法办理按揭之后的付款方式或解决方式,例如购房者可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若买受人已经按照银行规定提供了相应的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按揭贷款申请手续,贷款银行拒绝向买受人提供贷款的,买受人可在如下方式中进行选择:一、解除买卖合同,出卖人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日内退还已收全部房款及利息;二、出卖人选择其它付款方式并享受相应优惠幅度。

第7篇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房地产市场已发展起来,房地产的买卖、租赁等行为日趋活跃,由此也产生了为数不少的房地产纠纷案件。此类案件现已构成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很大一部分。其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很多,亦有多年以来未彻底解决的老问题。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对其中的几个常见问题做了调查分析,在此略抒己见。

一、预售商品房按揭

按揭是英语"MORTGAGE"一词的粤语音译,是一种担保方式,指在楼宇建筑期内,商品房预购人将其与开发商(预售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人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作为贷款的抵押物抵押给银行,同时商品房预售方作为贷款担保人,并保证银行为第一受益人,如预购人或担保人未能依约履行还款责任或担保义务时,银行即可取得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内的全部权益,以清偿其对银行的所有欠款。

预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银行为按揭权人,预购人为按揭人,担保人一般是销售商品房的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按揭与抵押有相似之处,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抵押。一般抵押权的标的是债务人提供的、其自己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财产。而在商品房按揭期间,商品房实际上并不存在,按揭人无法取得所购商品房的所有权,他向按揭权人提供的担保是在将来某一时间取得楼宇的权利,它是一种期待性利益,而非以实体形式存在的楼宇。商品房按揭的出现将期待性利益引入抵押标的范畴,丰富了我国传统抵押标的理论的内容。

预售商品房按揭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预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应到规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预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种从合同,是为担保主债权得以实现而订立的;

(3)预售商品房按揭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合同一经成立即对三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4)预售商品房按揭是有偿合同。银行通揭业务收取贷款利息,除少数政策性无息贷款外,预售商品房按揭均系有偿合同。 预售商品房按揭是近几年才出现的,目前在我国尤其是在沿海地区,发展规模很大。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房地产市场资金紧张的状况,使普通百姓拥有商品房成为可能,同时也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了融资手段,增加了建房资金。但我国的房地产管理法对预售商品房按揭尚无规定,与目前房地产业的发展状况很不适应。审判人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只能依据法理。而银行则大多制订一些标准式合同,购房者与发展商只有签约与否的选择,而没有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修改的自由。这种状况极不利于预售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笔者试举二个案例说明之。

案例一:个人甲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甲购买乙公司正在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一套,价金为五十万元,甲应分五次交购房款二十五万元,余二十五万元房款办理银行按揭。合同签订后,甲如约履行支付了二十五万元购房款,要求乙交付房屋。乙公司称甲应在全部付清购房款后才能入住房屋。甲认为合同中约定余款由银行按揭提供,因而认为乙公司违约,至法院。

此案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的根本原因是对按揭的性质认识不清。预售商品房按揭的当事人有三方:购房人、售房方和银行。按揭合同应当由三方当事人订立,而此案中甲与乙公司双方约定办理按揭,实际并未办理,因而按揭合同不能成立。鉴于双方对付款方式尚未约定明确,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为尚未成立,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双方分担。由于乙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商,对有关按揭的规定应当了解,合同未能成立其有一定过失,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二:甲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甲购买乙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其中百分之四十房款由甲直接交纳,另百分之六十房款由甲向乙公司指定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甲按约定向乙公司交纳了百分之四十购房款。在办理银行按揭之前,银行通知停止办理按揭贷款,此后双方就如何付清购房余款协商不成。甲至法院,请求解除购房合同、乙公司返还其购房款。

此案双方当事人对付款方式约定明确,且乙公司与银行之间已有关于办理按揭贷款的协议,但由于国家政策性调整,银行停止办理按揭,使双方当事人之间合同无法履行。此案应适用情更原则,解除合同,双方合理分担损失。

由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我国预售商品房按揭中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都有待完备的立法来进行调整。建议立法部门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时,对此问题做出规定。

二、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第8篇

一直以来,衣食住行都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而其中极为重要的就是居住所需的房屋,因此才有安居才能乐业这一说。同时,购房置业对每个家庭来说几乎可以说是一项最大的投资,有的甚至还要耗尽毕业的积蓄。然而要等到每个家庭都攒足了一次性购房置业的资金,恐怕也不符合房屋需求不断增长的现状和较多年轻一代超前消费的观念。

当前,国际公认只有居民家庭的年收入与房价之比为1:6左右时,住房的有效需求才能形成,供求矛盾才以缓解。但在我国,两者之比大约为1:20甚至1:30,由此便导致全国400多万住房困难户、危房户与5000多万平方米积压滞销商品房并存的尴尬局面①。要在短期内使居民家庭的年收入与房价之比上升到1:6左右是不现实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推动房屋业健康发展便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于是,房屋按揭等在发达市场经济的国家和地区较为流行的融资购房方式也经香港传入我国,成为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满足居民购房需求的一种有效方式。置业者用少量的钱购得预售房,取得了房产权益,房地产开发商也因提前将商品房售出而获得了流转加快的效益,而银行也愿意在降低风险的前提下提供贷款,获取收益,三方当事人各取所需,皆大欢喜。它很好地缓解了房屋市场资金紧张的状况,使普通百姓圆一个安居梦。房屋按揭较其他类型房屋抵押更具灵活性,具有更深一层的社会意义和经济作用。

为了更好地将“房屋抵押”这种传统融资担保方式与目前较为流行的“房屋按揭”的融资购房方式进行区分,笔者试从以下几方面对二者的异同进行比较分析后发表如下浅见,要求于诸方家。

一、房屋抵押和房屋按揭的概念

房屋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房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法人、个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屋折价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89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3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相关规定。

房屋按揭通常情况下是指房屋开发建设中由开发商、银行、购房人共同参加的一种购房行为,指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在支付首期购房款后余款由购房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将所购房屋设定担保,由银行收存保管购房人的购房证书和文本,并办理楼花或现楼抵押登记,同时开发商作为购房人不能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向银行承担回购保证义务。

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盛行的按揭一词并不是法律术语,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在默许“按揭”存在的前提下,并没有在任何法律文件中使用。按揭业务主要是在银行开展、且必须有银行介入,而我国的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都是借鉴银行的规定对房屋开发在不同阶段的担保行为,将按揭一词置换成了抵押,用抵押的规定取代银行关于按揭的规定。2003年5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避开了了使用“按揭”一词,笼统地称为“商品房担保贷款”。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就《解释》答记者问时谈到,商品房担保贷款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品房按揭。因此,从某种程度而言,按揭一词已溶入我国法律背景而形成了具有专门中国法律内涵的中国习惯法所认可的法律术语②。

关于按揭与抵押的关系,学术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论,其中几个典型的观点有:

1、不动产抵押说。该学说认为,房屋按揭属于不动产抵押,其中的现房按揭与不动产抵押完全一致,而对于期房,尽管不是实际存在的楼宇,但购买期实际上会导致获得现房,而且买受人在买期房时已经支付了部份房款,它虽具有不确定性,但也相当于现房的部份价值。此外,期房按揭的目的也是为了担保债务的清偿,担保物的占有及使用仍为按揭借款人所有。按揭权人的权利与抵押权人的权利大体相同。从债务不履行时按揭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来看,期房按揭实际上仍属于不动产抵押③。

2、权利抵押说。该观点认为,期房按揭中的按揭人是以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全部权益作为抵押,即以合同权利为抵押担保物而成立的抵押。此种抵押有别于以现存的实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④。

3、让与担保说。该观点认为,商品房按揭这种以购房人将其对于楼花或现楼的财产权或所有权转让于银行的贷款担方式,符合让与担保的特征,所以其实质上是一种让与担保。这个观点一直为梁慧星教授所推崇,并已将其写进了其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⑤。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我个人认为以上三种说法都存在弊端,不是那么足以让人信服。主要是因为其一,在期房买卖中,买受人虽在办理按揭贷款前即已支付了一定比例的购房款,但并不能说明其已经取得了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这与不动产抵押是存在根本区别的。其二,买受人购买的期房,在建成之前只能称之为“所有权的期待权”,而非完整意义上的物权,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抵押权既然为担保物权,抵押物的范围就需要由担保法明确规定,就此而言,期房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下作为抵押物是于法无据的。故,权利抵押说也不太完美。第三,我国现行担保法只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既没有所谓“按揭担保”,也没有所谓“让与担保”,因此我认为让与担保说也缺少现实的法律基础。

二、房屋抵押和房屋按揭的相同之处

1、房屋抵押和房屋按揭都是以房屋作为担保主债务的履行而取得贷款,都不需要转移对按揭标的或抵押物的实际占有与使用。尽管如此,抵押权人或按揭银行对该房屋是具有一定支配力和物上请求权的,具体表现在:①房屋抵押人出卖抵押物时均须由抵押人或抵押物的买受人用抵押物的价金提前清偿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或者将价金交抵押权人同意的第三人提存。而房屋按揭中的购房人在出售按揭中的房屋时,按揭银行通常会要求购房人提前还清按揭款后,即实务中所称的“赎楼”,才同意出售(当然现在也有一部份银行可以直接办理转按揭)。②在抵押或按揭的存续期间,抵押人(按揭人)应妥善保管在抵押或按揭中的房屋,并负责维修、保养的行为,如果由于自身过错或其他原因导致该房屋的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或按揭银行有权要求其限期恢复房屋价值或向抵押权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③抵押或按揭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按揭人)不得将该房屋出售、变卖、赠与、出租、重复抵押、偿还债务等或以其他不适当的方式处分房屋。

2、按揭人、抵押人都是通过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利息及支付其他费用等)以解除这一担保(按揭或抵押),回复对担保标的圆满权利状态。

依据我国《担保法》第46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房屋抵押所担保的范围为债权实际清偿时所存在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这一点与实际操作上大多数银行提供的房屋按揭合同中约定所担保的范围是一样的。二者的还款义务人都是通过履行了约定义务,才能够彻底解除房屋的这一担保。

3、二者在形式上都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不管是房屋抵押也好,还是房屋按揭也好,都要求先签订书面的《房屋抵押合同》和《房屋按揭合同》。同时,依据《担保法》第41条“以土地使用权、房屋、其他土地定着物、林木、航空器、车辆、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进行抵押的,都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登记,抵押权才能设立”的相关规定,经过抵押的房屋必须要到房管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在房屋按揭中,按揭银行通常会要求将权利证书交其保管,权利证书包括: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首期付款收据或发票、抵押登记证明文件、保险单文本等。如果是现房,还要求将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交银行保管,并办理抵押登记。如果是期房,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

三、房屋抵押和房屋按揭的不同点

1、法律关系主体上的不同。房屋抵押的主体涉及三方当事人:借款人、贷款人(也可称为抵押权人)、房屋抵押人,而房屋抵押人即是有权处分房屋的人,既可以是借款人本人,也可以是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房屋按揭的主体是购房人(借款人)、房产商、按揭银行(贷款人)。特别要指出的是,房屋抵押中的贷款人既可以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但房屋按揭中通常有按揭银行的参与,即贷款人必须是银行。

2、贷款用途和目的上的不同。房屋抵押中借款人的目的是为了融入资金,既可以用于购房,也可以用于其他项目的投资,不一定必须用于购买房屋或从事工程建设,贷款人的目的是为了贷出资金、取得利润并保证资金安全;房屋按揭中购房人向银行所借款项,只能是专款专用,其目的是为了购买楼花、或现房,或用于在建工程的开发,按揭银行的目的是为了贷出款项、取得利润并保证资金安全,房产商参与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为了卖出房屋。

3、法律关系内容上的不同。房屋抵押只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主债权债务关系和抵押关系。而房屋按揭则涉及多种法律关系:①按揭人(购房人)因购房和房屋开发商之间产生的商品房买卖关系;②按揭人因支付购房款向银行贷款而产生的与按揭权人之间的按揭贷款关系;③按揭人将所购商品房作为按约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的担保所产生的按揭贷款担保关系;④房屋开发商为了确保按揭人清偿贷款而与银行产生的保证关系;⑤为了避免资金划拨中的麻烦,购房人授权银行以购房人的名义将贷款划入开发商的账户而形成的委托关系。在这些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商品房买卖关系是按揭的基础性法律关系,按揭贷款关系是按揭的核心关系,担保关系、保证关系是按揭的从法律关系⑥。

4、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房屋抵押与房屋按揭虽都与抵押有关,但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房屋按揭的客体是所购的房产,目前银行实务中按照按揭房屋的形态将按揭分为甲类按揭贷款(楼花按揭)、乙类按揭贷款(现楼按揭)和在建工程按揭。而房屋抵押的客体是抵押人有权处分的房屋,且必须是已经建成并办妥房地产权证的现楼。

5、买卖合同以及担保合同标的物的区别。在房屋按揭中,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与担保合同的标的应该具有同一性,即所购房屋按揭给银行提供但保的房屋是相同的,同时,对于期房而言,由于该房屋有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即尚未建成的期房,最终能否顺利建成,是一个未知数,是有一定风险的。而具体的结果主要取决于开发商的履约能力,因此,其实质应是一种期待权。而房屋抵押合同中标的物与抵押物可以不具有同一性,它是以自己或他人合法拥有的房物作为提供担保的抵押物。且该抵押物是现实存在的,是一种既得权。

6、权利的实现不同。

房屋抵押权的本质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对于有效的房屋抵押,房屋抵押权设定后,如果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房屋抵押权即归于消灭;如果债务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房屋抵押权人无权行使抵押权,否则,属于侵权行为,因而,只有在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的前提下,才能依据我国《担保法》第53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的规定,实现抵押权。而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有以抵押物折价、拍卖抵押物、变卖抵押物三种,而且,抵押权人要实现抵押权,首先要与抵押人进行协商,协议是实现抵押权的必经程序,协议不成时,抵押权人只能向人民法院,通过法院实现抵押权,抵押权人并无自行折价、自行拍卖、自行变卖之权利。

而在房屋按揭合同中,当按揭人不履行债务时,在实务中,目前通行的做法主要有三种:第一、由房屋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回购按揭标的(一般在房屋按揭合同中约定按房款70%的比例进行回购);第二、以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处分按揭人的商品房,这种做法与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是相同的;第三、由担保人(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参考文献

①王涌泉《住房按揭法律问题研究》。

②陈耀东《商品房买卖法律问题专论》第174页。

③程惠英:《房屋开发与交易——房屋法原理与实务》复旦大学出出版社97年版,195页。

④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289页。

第9篇

关键词: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按揭贷款合同;银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中图分类号:D915.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02575833(2013)09008107

作者简介:唐烈英,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401120)

以按揭贷款为付款方式购买商品住房的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发生诉讼纠纷,会涉及贷款人银行的利益,银行是否有权参与诉讼?在何种情况下能够参与诉讼?参与诉讼,其地位如何确定?发放购房贷款的银行不是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当事人,银行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诉讼地位,学界和司法部门有争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问题解释》)第25条规定:“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

收稿日期:20120520

*商品房分为商品住房和商用商品房。本文仅对商品住房的买卖贷款按揭纠纷进行研究。文中作者撰写部分,使用“商品住房”;因不能修改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在使用相关司法解释名称及引用其规定时,使用“商品房”一词。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这一规定,确立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纠纷中银行参加诉讼的三种处理方式:(1)银行对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纠纷没有提出诉讼请求的,不将银行列为诉讼主体,仅处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纠纷;(2)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发生纠纷,银行就按揭贷款合同纠纷另行的,法院合并审理;(3)银行对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纠纷提出诉讼请求的,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将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细细体会这一规定,对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发生纠纷,银行可以或不,可以参加到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中,也可以不参加而另行。银行的诉讼地位是以银行的态度来决定。这一规定切实体现了尊重当事人诉权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3条2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银行的诉讼地位作了初步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有关第三人的法律规定以及从相关理论看,第25条的规定有一定缺陷。

一、 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具有连带关系

购买商品住房的人(以下简称买受人)需要以所购商品住房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除与开发商出卖人(以下简称出卖人)签订商品住房买卖书面合同外,买受人作为借款人,还需与贷款人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书面贷款合同。银行发放购房贷款为买受人购房提供了帮助,也使出卖人能够尽快地实现其经营利润。但是,银行在没有任何担保的情况下将大量的贷款供给买受人,将面临贷款不能收回的巨大风险。为化解风险,银行并非对任何买受人都发放购房贷款,只有与银行签订有合作项目的开发商出售住房、买受人需要借款时,银行才会与买受人签订购房贷款合同。同时,银行要求买受人以其所购买的房屋作为还款的担保;买受人所购房屋为期房的,银行要求出卖人为买受人的贷款归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这种以所购住房为抵押、以出卖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或者以回购住房保证贷款归还)而产生的买卖、贷款、担保三方关系的合同,司法解释称为“商品住房担保贷款合同”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问题解释》。,购房贷款实践中,多称为“按揭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按揭”担保方式。关于“按揭”的定义,参见唐烈英《商品住房买卖按揭贷款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8页。贷款合同”。

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买受人和出卖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又是按揭贷款合同的借款人,按揭贷款合同会形成买受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物的担保关系;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出卖人为买受人归还贷款承担保证责任的,又是按揭贷款合同的担保人,与银行形成保证担保关系。

在商品住房买卖中,出卖人买受人的情况极为少见,其原因在于,出卖人拟定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时就已经相当地注意维护自身利益;在买受人与银行签订的按揭贷款合同生效后,银行就以买受人名义一次性将购房款划归出卖人;出卖人收取银行划拨买受人借款支付的购房余款后,其经营利润就已经收取,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就已经全部享有,就很难出现买受人侵犯出卖人民事权利的情况;相反,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在如下七种法定情况下,会侵害买受人的权利:(1)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或者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受人无法取得该商品住房。(2)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3)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4)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5)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6)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买受人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7)依照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参见《商品房买卖合同问题解释》第8、9、12、13、14、15、19条。。

买受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引发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买受人会寻求公权救济而出卖人。买受人从大的方面讲,有请求退房和不请求退房两种情况。

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是债权关系,是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建立的以交付商品住房和给付购房款为内容的法律关系,银行不是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出卖人擅自改变合同中约定的商品住房价款、结构、房层、质量等条件,出卖人迟延交付商品住房,出卖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水、通电、通气等违反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如果买受人诉讼请求不是要退房,不是要求退还已经收取的购房款,只要求出卖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且买受人仍然在按期归还贷款、履行按揭贷款合同;同时,出卖人也有条件继续履行合同,则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仍然有效。双方的这类纠纷原则上与银行无关。司法实践中,法院受理后,银行没有也不参加诉讼的,法院只处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结果不涉及也不损害银行利益,也就不会通知银行参加诉讼,银行也没有必要加入到诉讼中。第25条关于银行“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规定合情合理。

但是,出现上述七种法定情况,侵害买受人的权利,买受人要求退房或者出卖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会导致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

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各自的主体、客体不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签订的时间、地点不同,等等。从形式上看、从债权独立理论来讲,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与按揭合同是两个各自独立或者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但是,人们是需要住房才购房,是没有钱购房才贷款。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无效终止后,如果按揭贷款合同仍然有效,这就会意味着,买受人没有实现购房目的还要为一个丧失权利的商品住房继续按期支付贷款本息;但住房问题没有解决还需要钱另行购房。需要贷款才能购买住房的人,有财力履行一个无法购房的按揭贷款合同?会有人一处购房两处付款吗?还会履行无法购房的还款义务吗?如果不履行有效的按揭合同、支付按揭款,是不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要承担违约责任,于情于法是否说得过去?是否显失公平?这些问题的答案显而易见。即或是买受人的过错导致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无效,认定按揭贷款合同仍然有效,也行不通。其理由也是一样的:要解决住房的钱有限,需要借款才能购房的人,难以承受一处购房两处付款。买受人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购买商品住房,当购房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买受人的购房贷款即失去意义,如果不允许解除合同,对买受人不利。实际生活中,无法购房时,买受人不仅必然会停止支付剩余的购房款,还会要求出卖人返还已经交付的首期购房款和已经交付的贷款本息。因此,从商品住房买卖、按揭贷款整体运作过程的实际情况看,按揭贷款合同并非能够完全游离于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这一基础性法律关系之外,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无效,必然引出按揭贷款合同是否仍然有效、是否继续履行、银行能否对按揭物行使优先受偿权等一系列问题。对此,《商品房买卖合同问题解释》第24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两者并非各自独立,而是具有连带关系;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无效,按揭贷款合同亦无效。

二、 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终止必然对银行产生的不利后果

按揭贷款合同因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银行不是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其利益是否会受到损害?

根据债的相对性理论,出卖人和买受人是商品住房买卖关系的当事人,购房借款是银行以买受人名义划拨给出卖人的,买卖合同终止,买卖当事人双方返还:房屋已经交付,买受人应当退还给出卖人,尚未交付的,出卖人不再履行交房义务;出卖人应当将所收的购房贷款本息以买受人的名义返还给银行,将所收的购房首付款返还给买受人。在商品住房买卖按揭贷款关系中,银行的利益体现在按揭贷款合同中。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无效,银行收回已经划拨给出卖人的购房款,但银行可否有权按照原约定期限要求借款买受人或出卖人偿付利息?比如,原定贷款期限为20年,划款后2年,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终止导致按揭贷款合同终止,出卖人将收取的购房款全部返还给贷款银行,但是,其贷款利息是支付2年?还是要另加18年的预期利息?

关于按揭贷款合同的变更,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各大商业银行对于借款合同的变更,都有类似的规定如《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应当由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有担保合同的,应事先征得担保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合同的变更,须经合同的双方同意。如果银行不同意变更,坚持要收取原约定期限的贷款利息,不修改原定的按揭贷款合同期限,按揭借款人和承担保证责任的出卖人就不能单方修改或变更按揭贷款合同。但是,按揭贷款合同因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终止而终止,原定的贷款期限发生变化,其利息、利率应当如何处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及各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都没有明文规定。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问题解释》第25条规定,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导致按揭贷款合同终止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这里所说的“购房贷款的利息”仅指占用购房贷款期间的利息,不是指按揭贷款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银行可得到的全部贷款利息。这即是说,按揭贷款合同无效,银行没有任何过错,借款买受人也只返还银行贷款及其占用期间的利息。按揭贷款合同终止,如果银行有过错时,须承担责任,不能收取全部贷款本息,这对银行而言,不存在不公平;但银行没有过错,仅以合同无效,双方返还的方式处理银行贷款本息,对银行来说,似乎就不公平。然而,约定按揭贷款期限20年,在2年后因各种原因致按揭贷款合同无效,借款买受人除将全部贷款和2年利息归还银行外,由有过错的出卖人或买受人,承担另18年没有占用款项的利息,又是否公平?是否就不损害买受人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出卖人的利益?银行收回全部贷款和占用贷款期间的利息,又可再行发放,另收利息,又会有多大损失?

有人认为,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和应当追求的价值目标;其中,在私人交易中起矫正作用也是公平正义之一种喻中:《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机制》,《法制文明》2012年第3期。。然而,必须承认,法治的公平正义,并非绝对。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无效、银行收取买房贷款约定利息对借款人不公平,但是,银行依按揭贷款合同约定放贷的可得利益损失由谁弥补?由借款人或出卖人弥补都于法无据。这就意味着,按揭贷款合同的解除会使银行发放贷款的预期可得利益受到损害。这实际上是让无过错的银行承担了按揭贷款合同无效的后果。

当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担保标的物的现实权属状态将会发生变化。这种基于判决发生的物权变动在性质上属于依公法发生的物权变动参见《物权法》第28条之规定。,与担保物权设定人以法律行为(如买卖)转让担保物所有权、担保物权的追及效力继续存在的情况不同,作为限制物权的担保物权的追及效力因公法发生的物权变动而丧失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311页。。银行行使住房抵押物权追及效力发生变化后,只能要求出卖人承担住房回购的连带责任保证。当出卖人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时,银行就会由一个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权人沦为普通的债权人,对担保物商品住房的优先受偿权随之丧失,其贷款利益的实现,就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传统民法理论认为,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受偿的性质,债权则具有平等受偿的性质,简称物权优先性和债权平等性。对物权优先于债权受偿性质,《物权法》第170条明确加以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无效、银行在行使住房抵押物权追及效力丧失、要求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时,其贷款债权优先受偿权就丧失了。贷款债权优先受偿权丧失,意味着银行没有权利全额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这一规定,当商品住房按揭贷款合同被解除后,应当赋予当事人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313页。。为此,有律师认为, 银行有权就担保贷款合同单独提讼李正国、钟瑾:《按揭购房纠纷,银行的权利如何保障?》,《中国律师》2004年第10期。。这是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权利,但是,因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导致按揭贷款合同终止,使银行发放贷款的预期可得利益受到损害,以及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丧失受到的损害,如何请求恢复原状?向谁请求赔偿损失?请求赔偿损失有何法律依据?

由此可见,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按揭贷款合同随之终止,会对银行会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三、 银行在诉讼中的地位应当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当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发生诉讼纠纷,银行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是否可以参与诉讼?能否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

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问题解释》第25条的规定,银行有三种选择。当银行不参加诉讼、未提出诉讼请求时,不存在诉讼地位的问题;当银行就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相关的按揭贷款合同另行,其诉讼地位是原告,没有可置疑或争议之处。然而,商品住房买卖双方纠纷涉及到退房还款,银行与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存在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必然涉及银行的利益,案件的处理结果与银行有直接利害关系,当银行作为担保权人参与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诉讼时,按照第25条的规定,法院“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将两个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有利于案件事实的调查、减少诉累、提高诉讼效率和解决纠纷,以及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当法院合并审理时,银行的诉讼地位如何定位?能不能以银行将款项划给出卖人、出卖人违约又损害了买受人的利益为由,将银行与开发商列为共同被告?这显然不行,这会背离银行不是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前提。按照第25条规定,银行的诉讼地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何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56条1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讼。”这即是说,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第三人请求权具有的“独立”性是指第三人的请求权独立于原、被告在诉讼中主张的权利,第三人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而是以他们双方为被告单独提起一个诉。在涉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民事诉讼中,原、被告之间存在一个争议民事法律关系,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同原、被告之间则存在另外一个争议民事法律关系。在后一民事法律关系中,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独立权利主体资格对原、被告主张请求权;该请求权既针对原告,也指向被告;第三人的请求得到确认,原告和被告的主张就会全部或部分地被否定唐力:《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

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纠纷,因银行与买受人订立有贷款担保合同,合同的有效无效与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存在利害关系,银行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有权参加到这一诉讼中。但是,银行参加诉讼并不意味着银行就是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就有权利提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卖合同有效,不会影响贷款合同效力,银行因合同有效能够收取贷款利息,为维护自身利益,银行提出的主张应当是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有效,这与被告出卖人的主张一致,而非同时既针对原告又针对被告,这就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中“独立”的含义不符。在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中,原、被告诉讼地位的丧失,将导致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的转换。在本诉中的原告撤回,第三人认为其有必要继续诉讼以保护自己的权利,那么其诉讼地位就会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转变为典型的原告。然而,当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原告撤诉,银行本来就与被告出卖人的主张一致,不可能又转变为原告而与出卖人对立;原告撤诉,银行与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其他的纠纷,更不可能转变为典型的原告。这也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特征不符。如果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最终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商品住房的所有权将因公法发生转移,此时银行对设定担保物权的住房没有追及效力,其贷款的收回存在一定的风险,银行有权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但是,这是在本诉结束后的另一个新诉,不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请求的范畴。可见,将银行的诉讼地位规定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不恰当的。

除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外,“为了解决相互勾连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保障和义务分担的问题,避免相互关联的案件做出悬殊的裁决,同时节约诉讼成本,提高效率和减少诉累”于立刚、李司杰:《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缺陷与完善》,《理论观察》2012年第5期。,民事诉讼法还设立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常怡:《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二版),第111页。。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表现为本诉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和原告或被告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另一法律关系存在牵连性关系。牵连性主要体现在:(1)主体的牵连: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原、被告的一方当事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间存在一个民事实体关系;(2)内容、客体的牵连:两个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存在内在联系;在有特定标的物的情况下,还存在标的物的同一性。

其次,表现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依附性。依附性体现为:(1)本诉争议法律关系的处理结果将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当事人一方的法律关系产生预决效力。这种预决效力决定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依附于该方当事人。该方当事人在理论上被称为主当事人。参加诉讼后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主当事人同对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争议中,往往充当“辅助人”,通过陈述意见,提供证据和参加法庭辩论等诉讼活动,支持主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如果主当事人败诉,就会导致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一定的责任或丧失约定的权利。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主当事人在诉讼中往往需要结成“同盟”,为达到主当事人胜诉的目的而共同努力。(2)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原告撤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随之丧失其诉讼地位,因为其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的“利害关系”随案件终结而消灭。

第10篇

一、销售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作为公司的销售内勤,我深知岗位的重工性,也能增强我个人的交际能力。销售部内勤是一个承上启下、沟通内外、协调左右、联系八方的重要枢纽,把握市场最新购机用户资料的收集,为销售部业务人员做好保障。在一些文件的整理、分期买卖合同的签署、银行按揭合同的签署及所需的资料(刚刚开通)、用户的回款进度、用户逾期欠款额、售车数量等等都是一些有益的决策文件,面对这些繁琐的日常事务,要有头有尾,自我增强协调工作意识,这半年来基本上做到了事事有着落。

二、分期买卖合同、银行按揭合同的签署情况

在签署分期分期买卖合同时,对于我来说可以说是游刃有余。但是在填写的数据和内容同时,要慎之又慎,我们都知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旦数据和内容出现错误,将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在搜集用户资料时也比较简单(包括: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等证件)在签署银行按揭合同时,现在还比较生疏,因为银行按揭刚刚开通,银行按揭和分期买卖合同同样,在填写的数据和内容同时,要慎之又慎,按揭合同更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办理银行按揭的过程当中,购机用户的按揭借款资料是一个重工的组成部分,公证处公证、银行借款资料、福田公司存档、我公司存档资料。这些程序是很重要的,如果不公证?银行不给借款。这些环节是紧紧相扣的,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我公司在存留有户档案时,我们取公证处、银行、福田三方的精华,我们在办理银行按揭借款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漏洞,我相信随着银行按揭借款的逐步深入,我将做得更好、更完善!(我建议组织一次关于银行按揭借款的培训,这是我个人的想法。)

三、及时了解用户回款额和逾期欠款额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销售内勤,我负责用户的回款额及逾期欠款额的工作,主要内容是针对逾期欠款用户,用户的还款进度是否及时,关系到公司的资金周转以及公司的经济效益,我们要及时了解购机用户的工程进度,从而加大催款力度,以免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提报《客户到期应收账款明细表》是,要做到及时、准确,让公司领导根据此表针对不同的客户做出相应的对策,这样才能控制风险。

四、今后努力的方向

半年来,本人爱岗敬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虽然取得了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表现在:第一,银行按揭借款这方面有些不协调,也许是刚刚接触这方面的业务;第二,加强自身的学习,拓展知识面,努力学习工程机械专业知识,对于同行业的发展以及统筹规划做到心中有数;第三,要做到实事求是,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做好领导的好助手!

在以后的工作当中,我会扬长避短,做一名称职的销售内勤,与企业共成长。

第11篇

关键词:房屋按揭;银行债权;风险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26-0275-01

一、房屋按揭贷款所涉法律关系

房屋按揭贷款包括三个基本法律关系,即开发商与借款人之间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借款人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和借款人与贷款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法律关系。此外,还可能存在以下法律关系:在预售阶段开发商为保证借款人清偿贷款而与贷款银行之间产生的保证合同法律关系;借款人按贷款银行指定的险种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而产生的保险关系;开发商在借款人不能按约定向贷款银行偿付本息时按原房价的一定比例回购房屋而产生的房屋回购关系。

二、房屋按揭贷款银行债权的风险

(一)来源于房地产开发商的风险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房地产开发商并不属于住房按揭关系中的主体,但开发商能否如期交付楼宇,从而使借款人如期得到预售合同项下的商品房,对银行的利益保障至关重要。来源于房产商的风险主要有:

1、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开发商以按揭贷款作为手段,用以筹措资金或骗取银行贷款挪作它用,致使借款人在银行抵押的房产不能变为现实抵押,开发商的担保也不能成为现实担保。此时,银行可能会被借款人指控资金监管不力,主观存在过错而影响债权的实现。

2、开发商延期交楼。开发商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楼盘烂尾、延期交楼。此时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必然导致与之密切相关的按揭合同也无法正常履行,从而损害到银行的利益。

3、开发商所建楼宇与合同不符。虽然楼宇如期竣工,但所建楼宇存在质量不过关,面积缩水的种种问题。

4、开发商开发楼盘未取得土地合法使用权。无法取得房产证或违法预售而使银行面临债权得不到实现的风险。

(二)来源于购房人的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借款人由于各种原因以各种方式未向银行履约付款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借款人违约可以分为:

1、主动违约。主动违约是指借款人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而故意违约。当违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超过违约所带来的损失时,如经济处于低谷,楼价下跌且低于应偿债务和应交罚金时,借款人可能会主动违约。目前,购房人一般是按房价的 70%借款,如果遇上房价大幅下跌,跌至低于购房者未付金额以下时,即房价下跌 30%以上,购房者就会放弃房屋,停止向银行交付借款,进行主动违约。

2、被迫违约。被迫违约是指借款人由于客观原因丧失偿债能力导致的违约。当借款人因意外事件、疾病等原因导致死亡、伤残、丧失工作能力而失去还款能力时,或者因失业、收入下降而面临经济状况恶化,无力继续还款时,都将会被迫违约。为控制来源于购房人的信用风险,国外通常作法是把按揭贷款控制在家庭总收入的三分之一,超过三分之一就要拉起警报。而我国的做法是:客户在申请住房按揭时要提供收入证明,目前这种证明一般由其单位出具,但有些单位开出的证明掺有水分,甚至有些人根据借款的需要计算出还款能力,开出假证明,这就使住房按揭有了潜在的风险。同时,我国正处于深化改革的重要阶段,失业、隐性失业的人数将越来越多,银行对借款人未来几年内的收入很难预测和把握。这些因素都使银行面临着巨大的按揭贷款坏账风险。

(三)来源于被按揭房产的风险

一般来说,被按揭房产是住房按揭贷款安全性的最基本保障,一旦借款人在还贷上发生违约行为,抵押权人即银行就有权按照合同以法定程序折价、拍卖、变卖被按揭房产,以优先获得清偿。但由于住房按揭期间一般比较长,在按揭期间,按揭房产可能会因为各种自然灾害或者人为因素而遭到损毁,价值也随之灭失或下降;此外,从长远看,房地产具有保值增值的能力,但这并不排除由于经济波动,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房地产在一定时期内大幅贬值。

三、结语

笔者认为,要解决住房按揭中存在的问题,归根结底,必须解决与住房按揭相关的法律问题,必须从法律上研究和探索能够引导和规范住房按揭市场的有效措施,建立和健全防范来源于购房人、银行、开发商各方风险的法律机制和防范系统,真正依法规范操作,从而促使楼宇按揭能够平稳、有效运作,保证楼宇按揭市场的安全。

第12篇

首先非常感谢公司领导及同事们的工作支持和精神的鼓励。我进入现在的公司做销售内勤工作,在大家的帮助下,我深刻感受到了一个大家庭的温暖,让我以最短的时间融入到了这个集体,在工作模式和工作方式上有了重大的突破和改变。工作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现在我将以往的工作总结及往后的销售内勤工作计划如下:

一、销售部年度工作计划之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作为xx公司的销售内勤,我深知岗位的重工性,也能增强我个人的交际能力。销售部内勤是一个承上启下、沟通内外、协调左右、联系八方的重要枢纽,把握市场最新购机用户资料的收集,为销售部业务人员做好保障。在一些文件的整理、分期买卖合同的签署、银行按揭合同的签署及所需的资料、用户的回款进度、用户逾期欠款额、售车数量等等都是一些有益的决策文件,面对这些繁琐的日常事务,要有头有尾,自我增强协调工作意识,这半年来基本上做到了事事有着落。

二、分期买卖合同、银行按揭合同的签署情况:

在签署分期分期买卖合同时,对于我来说可以说是游刃有余。但是在填写的数据和内容同时,要慎之又慎,我们都知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旦数据和内容出现错误,将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在搜集用户资料时也比较简单(包括: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等证件)。在签署银行按揭合同时,现在还比较生疏,因为银行按揭刚刚开通,银行按揭和分期买卖合同同样,在填写的数据和内容同时,要慎之又慎,按揭合同更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办理银行按揭的过程当中,购机用户的按揭贷款资料是一个重工的组成部分,公证处公证、银行贷款资料、福田公司存档、我公司存档资料。这些程序是很重要的,如果不公证?银行不给贷款。这些环节是紧紧相扣的,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我公司在存留有户档案时,我们取公证处、银行、福田三方的精华,我们在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漏洞,我相信随着银行按揭贷款的逐步深入,我将做得更好、更完善!(我建议组织一次关于银行按揭贷款的培训,这是我个人的想法。)

三、及时了解用户回款额和逾期欠款额的情况:

作为xx*公司的销售内勤,我负责用户的回款额及逾期欠款额的工作,主要内容是针对逾期欠款用户,用户的还款进度是否及时,关系到公司的资金周转以及公司的经济效益,我们要及时了解购机用户的工程进度,从而加大催款力度,以免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提报《客户到期应收账款明细表》是,要做到及时、准确,让公司领导根据此表针对不同的客户做出相应的对策,这样才能控制风险。

总之,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努力学习,提高文化素质和各种工作技能,为公司尽应有的贡献,争取自身与公司一同进步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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