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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城市化

时间:2022-08-23 20:26:2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农村城市化,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农村城市化

第1篇

关键词:就地城市化;基础设施;户籍制度

中图分类号: F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0)-08-0026-2

1 农村城市化现状

随着工业化的推进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学术界对城市化发展进行了多视角、多层面的研究,涌现出一大批研究成果。周大鸣教授提出就地城市化并明确地把它置于城市化总体分析框架中,城市化不仅是城市的人口的增加,也是享有城市化生活方式的人增加;不仅是原有都市的扩展,同时也是乡村就地都市化的过程。城市化经历了村的集镇化、乡镇的市镇化,县城和小城市的大都市化以及大中城市的国际化这么几个阶段。杨世松、曹一萍认为,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钱良群提出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最重要的模式就是就地城市化;杨世松认为“就地城市化”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实践,提出我国的城镇化战略应该是大中小城市、小城镇和农村就地城市化协调发展;张鼎如提出城市化作为一个过程,起点和终点都应该在农村。

中国的城市化和计算机技术被认为是20世纪对人类影响最大的两件大事。中国的城市化对中国乃至对世界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2008年中国的城市化水平达到45.68%,城市化水平以年均1.07个百分点的速度增长,到2020年中国的城市化率将达到60%。但是到目前为止,中国的城市化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城市居民的城市化,农村居民并未真正包括在内。它是牺牲农村和农民利益的城市化,是出现几千万失去土地耕作又没有社会保障的农民的城市化,是再一次剥削农村和农民利益的城市化。在中国快速城镇化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1.1 环境问题污染严重

全国600多个城市中,大气环境质量符合国家一级标准的城市不到1%; 全国大、中城市的总悬浮微粒和降尘基本都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1996我国酸雨的面积已超过国土面积40%;8%的城市河段不适宜作饮用水源,50%的城市地下水受到污染;固体垃圾累计堆存量达65亿吨,占地5万余公顷; 全国耕地面积以每年平均30万公顷左右的速度递减。

1.2 “城中村”现象日益明显

城中村是中国快速城市化的产物,是不完全城市化的典型代表。从区域上看,它是城市的一部分,但是城市居民来看,它俨然是农村。人们生活方式已经无异于城市,但人们的思想意识却像农村;土地利用的高效率已经像城市,但土地缺乏合理规划。据调查结果显示,“城中村”不仅在大城市大量存在,同时在一些中小城市也开始出现。大城市深圳市有241个,北京市五环内有231个;中等城市太原有75个,昆明288个;“城中村”不同的管理体制,思想观念,基础设施条件,对城市的危害极大,不仅影响城市的形象、功能,同时对城市的社会治安带来很大的隐患。

1.3 就地城市化是中国城市化的必然选择

我国有着7亿农村人口,在短期之内把大部分农村人口转移到城市是不可能实现的,只有采取“就地城市化”的途径,建成众多在基础设施,服务水平等方面与城市无异的适宜人居的村镇,或者建设一系列的中心镇,吸引农村人口向镇集中,减轻大城市的交通、住房、就业压力,防治“城市病”。从更加深远的意义来看,农村“就地城市化”有利于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缩小城乡差距、加快实现和谐社会。

2 就地城市化推进策略

“就地城市化”是我国城市化历程中的一大创举。它是指通过提高农村的基础设施水平,社会服务水平,经济发展水平,使农村居民过上和城市居民同质不同类的生活的一种城市化方式。本人分别从产业、文化、政策、公共服务等角度叙述了我国现阶段农村就地城市化的推进策略。

2.1 产业推进策略

倡导每个县、乡、村都要充分利用当地资源优势,挖掘或创造出可以成为本地区标志性的产品,并尽快形成特色品牌,带动一方群众共同致富,进而促进农村经济会全面发展的一种经济模式。

具体措施包括发展品质优良、特色明显、附加值高的优势农产品,推进“一村一品”,实现增值增效,实行生态与文化的结合,农业与科技的结合。在保护好原有自然生态环境的基础上,系统、深入地发掘当地的民俗文化和风土人情,并通过引进现代农业科技,提高产业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强产业活动的文化、科技、教育和参与功能,以丰富活动内容,提高产品档次。通过树立鲜明的农业意象,创建富于特色的“一村一品”产业品牌,实现特色农产品基地规模化,农民生产专业化,农产品标准化,经营产业化,全面提升农业经济发展水平和层次。

2.2 文化推进策略

推进农村就地城市化的过程中,大力发展传统工艺和传统文化,一方面有利于发展传统工业,提高经济效益,同时有利于丰富农村文化生活,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有利于实现农民生活方式和生活观念的城市化。积极保护、利用、开发文化资源,发展文化产业,创造自己的文化品牌,使传统文化不断发展壮大,形成产业化规模,实现传统文化的社会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共赢。如陕西省安塞县,将积淀着上千年文化传统的安塞腰鼓、安塞剪纸、安塞歌舞等民俗文化打造成品牌推向市场,结果无形的文化资源变成了“文化大产业”。

2.3 公共服务推进策略

把公共服务逐步向农村延伸,让现代生活方式逐渐融入村民的日常生活中。以改进农村的教育体系建设作为中心,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大力发展农业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农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弥补农村人才的断层。加强政府在农村建设中的指导和中介作用,为农村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供领导和指挥保障。

2.4 基础设施提升

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加大资金投入,利用各种渠道来筹集建设资金,不断扩大资金投入,采取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办法。二是全面规划“硬件”基础设施和“软件”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发展。发展能够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软件”基础设施,增强从事农业劳动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的思维素质、科学技术素质、现代管理素质。

2.5 生态环境推进策略

就地城市化,不能理解为高楼大厦和宽阔的马路,而应该在保持地方特色风貌的基础上,用生态化的思想和理念来推进农村建设和乡村社会经济发展,提高小城镇和乡村的生态化水平,实现乡村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就是促进发展。保护环境,就是发展经济,通过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特色农业和农业旅游休闲业,从而带动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农民生活富裕。

2.6 政策推进机理

2.6.1 改革户籍制度,实现农民工市民化 户籍改革制度并不是简单的一纸户口的改变,从根本上讲,是要解决那些常年在城里打工的人们的户籍问题,让他们融入城市,和城里人一样工作和生活,享受同样的权利和待遇。户籍改革要最大程度保障进城农民的各项权益,同时推进城乡权益的均等化。这不仅包括城乡户籍身上附着的各项权益,也包括农民对自己土地收益的平等议价权。

2.6.2 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居民社区管理体制 (1)尝试改变现有被征地农民的集中安置方式,实施“化整为零”分散安置,这有利于促使他们尽快转变观念、融入城市生活。(2)“村改居”后切实建立城市化的社区管理体制,彻底改变原有的村制模式。建议“村改居”社区的基本设施建设,完全纳入市政建设的统一规划,同时实行对口帮扶,从其他居委会选调有经验、能力强的人来担任“村改居”社区领导。

2.6.3 社会保障 城市化过程即是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的过程,村民市民化的过程,但村民市民化并不是简单地转变户籍就能完成,还有一个生活方式、社会意识及社会行为的转变过程。在初始城市化的地区,第一步是将村民的户籍从农村户口转变为城市户口;第二步是一个转变村民观念的问题,即他们在生活方式、社会意识和社会行为方面真正成为一个市民,同时,还要打破村民对土地的依赖,如促进就业和实行城市社会保障等,这才能使村民完全地市化。

3 结论

就地城市化是中国特色的城市化之路的又一创举,农村就地城市化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城乡一体化,推动城乡之间统筹协调发展和共同发展的过程,最终实现城乡之间功能的融合、空间的融合、文化的融合、产业的融合和生态的融合。

参考文献

[1] 周大鸣,郭正林.论中国乡村都市化[J].社会学研究, 1996,(5).

[2] 杨世松,曹一萍.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J],沈阳大学学报2009,(4).

[3] 钱良群.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模式[J].重庆教育学院学报,2007,(3).

[4] 杨世松.“就地城市化”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实践[J],县域经济.

[5] 张鼎如.中国农村就地城市化刍议[J].中国农学通报, 2006,(11).

第2篇

关键词:农村人口;梯次城市化;小城镇型;大城市型

中图分类号:F3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3)05-0057-06

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城镇化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主要指标之一[1]。我们把农村人口向城市集中,引起城市数量的增加、规模的扩大过程称为农村人口城市化[2]8。农村人口城市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引擎,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和必然规律。然而,农村人口城市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不仅要实现农民就业的非农化、居住的城市化、生活的市民化,而且要实现进城农民医疗、养老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市民待遇。因此,如何实现农村人口城市化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农村人口城市化过程顺畅与否直接关系到一国经济体系的质量及其发展的可持续性。目前,我国农村人口城市化中存在一些问题,诸如超大城市人口过于集中,小城市发展后劲不足等。理清农村人口城市化规律,进一步发现问题,对于解决我国农村人口城市化的相关问题,帮助农村人口顺利实现城市化转移,推动我国城镇化进程,提高城镇化质量,进而发挥城镇化在扩大内需中的作用,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研究框架

农村人口城市(镇)化过程在农村家庭层面上表现为农村劳动力的职业、居住地或者就业地发生改变。我们以家庭主要劳动力是否变更职业、家庭居住地和主要劳动力就业地是否发生改变为标准,将农户划分为本地传统农业生产家庭、大城市化家庭、本地小城镇化家庭、半城市化家庭。本地传统农业生产家庭是指家庭主要劳动力仍然在家庭所在地从事农业生产,没有发生职业变更和迁移的家庭;大城市化家庭是指近三年已经成为城市居民,发生了户籍和居住地变更的家庭;本地小城镇化家庭是指家庭主要劳动力依托家庭周边小城镇、县城条件,从事非农业生产,且非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一半以上的家庭;前三类生活模式比较稳定,生活模式不受家庭成员年龄增长的影响,另一类半城市化家庭是借用部分学者对其的称谓[3],指家庭主要劳动力在远离家乡的大城市打工,打工收入占家庭收入的一半以上,但家庭所在地仍在家乡农村的情况,生活模式不稳定。

首先,本研究将以传统农业生产家庭为参照对象,对四类家庭样本在家庭人口特征,主要劳动力受教育年限、年龄、家庭年收入、生活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统计、比较及显著性检验,以期发现农村人口梯次城市化的规律。其次,我们以迁移家庭(包括半城市化家庭和城市化家庭)为对象,对其迁移目标区域的选择特征进行检验,以期发现其规律。我们对迁移家庭迁入地和迁出地人均GDP水平进行比较,如果前者高于后者,我们认为这类家庭迁入了相对发达地区,反之,则认为这类家庭迁入了不发达地区。

二、数据来源及描述

本研究小组于2011年8月利用问卷的形式对陕西省6县2市(西安市、延安市、周至县、武功县、高陵县、安塞县、洛川县和志丹县)城乡居民迁移状况进行了随机调查。问卷内容由家庭基本信息和就业基本信息两部分组成。家庭基本信息包括被调查者家庭人口数、主要劳动力平均年龄、受教育状况、收入状况和居住地点变更情况等。就业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就业地点变更情况和就业部门情况等。研究中涉及的家庭背景信息由被调查者在问卷中提供,涉及的区域特征信息由研究人员根据被调查者提供的地址信息进行追踪调查,主要来源于地区统计部门的权威数据。

本次调查数据库包括农村居民调查部分和城市调查部分,分别面向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展开调查。两部分调查分别发放问卷6 000份,农村居民调查问卷回收2 885份,回收率为48.1%,城市居民调查问卷回收2 668份,回收率为44.5%。我们从城市居民调查问卷中提取近三年来由农村迁入城市,已经市民化的居民问卷信息172份,与农村居民调查数据库合并组成本研究数据库。由于部分被调查数据表现出明显的不合理,例如极端高(低)的家庭收入,或者重要内容部分缺失,这些数据被剔除,另外,考虑到大城市郊区的农户,在城市扩张过程中的城市化行为不具有主动性,这部分样本数据也被剔除。最终确定的本研究数据库样本量为2 486个,从研究样本规模来看,符合大样本特征要求,表1为本次研究的相关变量定义与统计描述,从统计描述中可以看出,研究样本中一半的家庭主要从事非农业生产,但是大城市化迁移家庭较少,具有临时性特征的半城市化家庭占26%。从样本特征类型来看,分布较均衡,与全国实际情况接近。我们认为,基于这个样本的研究结论,应该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三、结果分析

(一)农村人口梯次城市化的特征分析

理论和实践表明:实现家庭收入最大化是农村人口城市化的主要动因。从表2可以看出,城市化型家庭平均收入水平最高,城市化转移应该是农户的理想选择,但它不是农村人口城市化的唯一选择,说明农村人口梯次城市化是客观存在的。

从表2可以看出,四种类型家庭在主要劳动力的年龄、平均受教育年限、家庭劳动力总数、上学子女数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差异。就主要劳动力的年龄而言,小城镇化家庭主要劳动力的平均年龄最小,半城市化家庭主要劳动力的平均年龄最大;从家庭主要劳动力的受教育程度看,城市化家庭劳动力平均受教育程度最高,小城镇化家庭次之,半城市化家庭最次;从家庭规模看,城市化家庭人口规模最小,小城镇化家庭人口规模较大,半城市化家庭人口规模最大;就家庭上学子女数来看,虽然各类家庭有一定的差异,但与传统农业家庭相比,半城市化家庭和城市化家庭的差异都不显著,而小城镇化家庭的上学子女数明显的少于前者;从家庭劳动力总数看,城市化家庭少于传统农业家庭,小城镇化家庭多于传统农业家庭,但差异都不显著,半城市化家庭的劳动力总数明显多于传统农业家庭。说明农村人口城市化类型的选择取决于农户家庭人口特征,农村人口梯次城市化是农户基于家庭人口的综合特征选择的结果,它具有客观必然性。

从家庭生活满意度来看,半城市化家庭的生活满意度低于传统农业家庭,但差异不显著;小城镇化家庭和城市化家庭的生活满意度都高于传统农业家庭,而且在统计上显著。说明农村人口城市化的梯次与农户家庭生活满意度没有直接的关联,农村人口梯次城市化具有主观可能性。

(二)家庭人口特征与目标区域选择分析

从表3可以看出,向相对发达地区迁移家庭主要劳动力的受教育年限显著高于向其他地区迁移的家庭,而且城市化家庭劳动力的受教育程度更高;向发达地区迁移的城市化家庭人口数最少,平均3.95人,其余类型家庭人口数比较多,平均4.2人以上,但相互之间差异不显著,说明小规模家庭在城市化过程中更具竞争力;各类家庭未成年子女数和劳动力数差异不显著,说明未成年子女数和劳动力数对家庭迁移区域选择影响不明显;家庭主要劳动力平均年龄对农村人口城市化的区域选择有显著的影响,向不发达地区城市化迁移家庭主要劳动力的平均年龄相对较高,向相对发达地区城市化迁移家庭主要劳动力的平均年龄相对较低,其原因在于:向不发达地区城市化迁移主要依赖于技术,年龄较高者的技术熟练程度较高,社会声誉较高,更容易获得稳定的收入;向相对发达地区城市化迁移主要依赖于综合素质,而受教育程度较高者的综合素质较高。说明农村人口城市化的目标区域选择也是农户基于其家庭人口特征综合权衡的结果。

(三)迁入地选择与家庭人口生活质量的关系

收入水平是评价生活质量高低的常用客观指标,从表3可以看出,向不发达地区迁移家庭人均收入水平比较高,都在3.1万元以上;向相对发达地区迁移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其中,城市化家庭人均收入在2.8万元以下,半城市化家庭人均收入在2万元以下;迁入相对发达地区半城市化家庭人口平均收入为迁入不发达地区同类家庭人均收入的62.9%,迁入相对发达地区城市化家庭人口平均收入为迁入不发达地区同类家庭人均收入的86.2%。我们认为,农村人口城市化迁移的目的在于实现家庭持久收入的最大化,相对发达地区在教育条件、个人发展空间等方面都优于不发达地区,有利于提高家庭的持久收入,而且,相对发达地区就业能体现家庭主要劳动力的能力,提高其在迁出地的声誉、地位等,使迁入相对发达地区家庭能获得更多的精神方面的满足。因此,虽然迁入相对发达地区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但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农村人口,还是选择向这类地区转移。

生活满意度是衡量居民生活质量高低的常用主观指标。从表3可以看出,向不发达地区城市化迁移家庭生活满意度的统计结果极其显著,说明其生活质量相对较低。其他类型家庭之间生活满意度差异不显著。一种可能的解释是:向不发达地区城市化迁移的家庭获得了较高的收入,但与其他城市化居民相比而言,在子女教育质量、个人发展空间等方面存在差距,从而影响他们的生活满意度。这再次证明,收入最大化不是农村人口城市化的唯一目标。

从收入和家庭成员满意度两个指标看,半城市化型家庭对目前的生活方式是一种被迫的接受,不具有稳定性。

四、结论与建议

(一)主要结论

1. 农村人口梯次城市化是农户家庭人口特征差异的必然要求。农村人口城市化是农户家庭作为一个整体在城市落户生根的过程;城市化对农村人口具有选择性;不同农户家庭主要劳动力综合素质的差异性,决定了其家庭人口城市化难易程度的差异性和城市化决策的差异性。因此,农村人口城市化必须根据农户家庭人口特征的差异性,实现梯次城市化。

2.家庭人口特征对城市化转移区域选择有明显的影响。农村人口城市化区域选择决策的过程,实质上是农户在迁入地寻求就业相对竞争优势的过程。农村人口城市化的就业竞争优势主要取决于家庭主要劳动力的受教育程度、年龄、技能、家庭人口总数等。根据我们的分析:家庭主要劳动力的受教育程度是决定农村人口城市化路径的主要因素。家庭规模及主要劳动力总数是农村人口城市化的“双刃剑”。一方面,家庭规模小,在城市生存的总成本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村人口城市化;家庭规模大,农户的生存压力大,这能刺激其主要劳动力寻求农业之外的发展途径,同时,家庭规模大,主要劳动力数量也较多,为农户合理配置其劳动力资源,实现收入来源的多样化创造了条件,从而使这类农户更易于脱离传统农业型家庭群体,向其他类型的农户转化。另一方面, 家庭规模大的农户,其人均收入水平低,无法迈过城市化的“门槛”,而成为城镇居民或城市居民。

3.发展本地小城镇应该成为城市化战略的着力点。从农户自身的角度看,实现城市化转移的目的是提高生活质量。但从前文的分析可知,异地转移不利于农村人口生活质量的提高。从理论上讲,农村人口梯次城市化的模式应该是传统农业型-小城镇化型-半城市化-大城市化型。因为小城镇离农户的居住地近,农户的社会资本相对充裕,就业成本相对较低,而且生存成本也较低;当农户在小城镇积累了就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资金实力时,才能更好地向大城市渗透,进而成为大城市型家庭。从实践的角度看,半城市化家庭是农户既不满足于依靠传统农业维持生计,又无法在城市(城镇)站稳脚跟,求得长远发展而衍生出来的一种特殊的家庭类型,由于其不稳定性,在农村人口梯次城市化中应该尽量减少这种类型的家庭。因此,农村人口城市化的模式应该是传统农业型本地城镇化半城市化大城市化,发展本地小城镇应该是城市化战略的着力点。

(二)政策建议

1.培养新型农民,解除农村人口梯次城市化的后顾之忧。通过培训使农民成为文化素质高、科技素质高、懂得科技种田、能够进行产业化经营的新型农民成为时代的需要[4],也是农村人口梯次城市化的重中之重。第一,培养新型农民是巩固农业基础地位的需要。虽然农村人口梯次城市化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由于城市对农村人口的吸纳具有选择性,在年龄、受教育程度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的农民,更易于实现城市化转移。从而使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退化,农业的基础地位难以巩固。因此,培育新型农民是巩固农业基础地位的需要。第二,培育新型农民是保障城市建设所需劳动力供给的必要条件。只有不断培育新型农民,才能提高农业生产率,形成更多具有较高素质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从而为城市建设提供充足的劳动力。第三,培育新型农民是农村人口梯次城市化的不竭动力。培育新型农民能增加农户收入,提高其消费能力和水平,从而刺激小城镇第二、三产业的发展,进而增强其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使小城镇形成“燎原”之势;众多小城镇的发展能够对大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极大的支撑,形成“众星捧月”之势。因此,培养新型农民,解除农村人口梯次城市化的后顾之忧,是农村人口梯次城市化的重中之重。

2.着力扩大小城镇规模,放大集聚经济效应。小城镇不仅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的主阵地,而且是大城市劳动力的“孵化器”,同时,还是支撑大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明星”。大力发展小城镇的第二、三产业,有利于放大小城镇的集聚经济效应,不断增强其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使更多农业人口实现小城镇化,并为大城市发展提供需求条件,培育并输送其发展所需的人力资源[5]。因此,要重点发展小城镇的第二、三产业。一是以乡镇为中心,以龙头企业为主体,培育特色主导产业。一方面,培育主导产业,延长农业产业链,能够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另一方面,主导产业的培育能扩大小城镇规模,壮大其经济实力,增强其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吸纳能力,从而减少半城市化家庭的数量,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大城市的压力。二是改善小城镇的基础设施条件,缩小小城镇在教育、医疗等方面与大城市的差距,增强小城镇对农村人口的吸引力,为发挥小城镇的集聚经济效应创造人口和消费条件。

3.降低农村人口城市化的门槛。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超过“梯级门槛”的农村居民的数量是影响我国农村人口城市化速度、进程的关键变量[6]。目前,我国农村人口城市化需要跨越的门槛主要有:与户籍制度挂钩的身份市民化门槛、就业公平化门槛、社会保障平等化门槛等,以及与住房相关的居住城市化门槛[7]。上述门槛要么增加了农村人口城市化的成本,要么降低了其收益,从而使可支配收入超过“梯级门槛”的农村居民的数量难以满足城镇化的需求。因此,政府应逐步放宽户籍制度对农村人口城市化的限制;健全和完善农村人口城市就业的培训和竞争体制、机制;对非政府主导迁入城市的新居民提供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8];逐步实现城市就业农民社会保障的市民化待遇。进而降低农村人口城市化的门槛,提高其生活满意度。

此外,由于农户家庭人口特征是决定农村人口城市化的主要因素,而农户家庭人口特征具有可变性,随着家庭人口特征的变化,现有传统农业家庭可能变成小城镇型家庭或半城市化家庭;现有小城镇型家庭可能成为大城市化型家庭;现有半城市化家庭也可能成为小城镇化型家庭。因此,农村人口梯次城市化是一个动态、持续的过程,不能急功近利,急于求成。

参考文献:

[1] 达即至,宁海林.农村人口城市化与农业产业化[J].城市问题,2006(5):73-76.

[2] 叶欲民.中国城市化之路—经济支持与制度创新[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8.

[3] 林树森.城市增长与城市发展[J].城市规划,2011,35(11):11-18.

[4] 张亮.我国新型农民培训模式研究[J].河北农业大学学报,2010(7):4-6.

[5] 潘海生.“就地城镇化”:一条新型的城镇化道路——关于浙江省小城镇建设的调查与思考[J].中国乡镇企业,2010(12):48-52.

[6] 唐根年,徐维祥,贾临宇,等.中国农民市民化经济门槛与城市化关系研究:理论与实证[J].经济地理,2006(1):118-121.

[7] 张忠法,沈和,李屹.影响农民市民化的因素分析[J].经济研究参考,2003(5):13-19.

[8] 邹伟.我国农民市民化的经济学思考[J].经济问题,2007(10):19-21.

Study on Echeloning Migration of Rural Population in China

LU Dong-ning1,CHEN Jiang-sheng2

(1.College of Management, Yan’an University, Yan’an, Shaanxi 716000; 2. College of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Northwest A&F University, Yangling, Shaanxi 712100, China)

第3篇

伴随城市化和工业化不断加快的发展进程,对于作为城镇化载体的土地来说,逐渐完善农地流转机制来满足城镇建设用地的需求,实现农村土地流转及城镇化建设的相互协调,都具有特别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从新型城市化的视角出发,通过适当分析我国当前土地流转的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应对这些问题的相应对策和有效措施,为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提供新的思路。

关键词:

城市化背景;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与对策

伴随着国家城市化与工业化脚步的加快,农村居民也迎来了良好的契机,实现了向经济水平和收益水平较好的城市转移的目标。但是城镇化发展的历程中,农村的空心化发展进程出现了矛盾,主要表现在城镇化用地紧张的方面,同时还有农村土地局部荒芜的问题非常严峻。为此,需要正视城市化背景下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这是影响社会安定的关键因素,同时积极的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确保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可以正常的运作,实现健康有序的发展,不断的推进农业产业湿度规模化的经营,促使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更进一步。

一、城市化背景下土地流转的内容和特点

土地流转的基本含义是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获得更高的利益价值,但流转的权益只限于土地使用权,而不包括土地所有权,其所有权依然属于集体。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类型实现了多样化,越来越多的外资单位、企事业机构、科研机构的城镇居民与农业科技人员等都逐渐加入队伍,促进了农业经营的产业化。土地流转的种类正实现多元化,转让、互换、租、包和股份合作是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最主要方式与种类,其中最具有潜力、发展最为迅速的流转方式的股份合作。由于小镇的土地流转规模普遍较低,城乡结合部区域的土地流转比较频繁,偏僻地区的农民则常年在外务工,造成土地撂荒转而流向经营者,因此频繁的土地流转导致了其地域差异化的趋向。又受到政策导向的影响,加之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逐步加快,使得很多的农村劳动力出现了转移加快了土地流转规模的速度,造成了地域扩张化,即尽管流转的区域范围在不停扩大,但区域之间的规模和质量却存在着较为显著的差异。

二、城市化及农村土地流转之间的联系

城市化的进程逐步加快,很容易造成人口数量的增多,加之工业化进程的趋势明显,使得土地预留面积难以满足实际的需要,农村土地流转如同是推动城镇化进程的催化剂,整体的效果关系到城市化的发展进程。农村土地流转有助于缓解城市化过程中的土地矛盾,有利于缓解人口城镇化的矛盾,也有利于促进农业向产业化、规模化发展。城市化的发展背景能够及时的消灭城乡之间的二次元结构,同时确保城乡经济发展的一体化。农民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通过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了自身收益的提升,并且可以进行多种就业渠道的选择,为农村地区的工业化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并且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农村多余的劳动力会逐步的向着其他产业链转移,这个过程可以提升剩余劳动力的效率,便于农村劳动力的科学利用,实现高效的配置,及时的缓解城市化发展进程中的劳动力短缺现状。

三、城市化背景下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问题

1、农村土地流转的运营过程操作不到位

很多以变更农村土地用途为手段的非法流转方式非常猖獗,深究出现此类问题的原因,可以发现是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土地权益登记制度缺乏一定的规范化,导致国家的农田土地受到了威胁,加剧了粮食的分险。另外,农村的土地流转出现了主体错位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户们农地流转的收益,特别是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的过程中,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应该是承包经营土地的相关农户,但是不能是属于行政区的乡镇政府,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部门就错误地定位自己的角色,以行政权力代替市场的经济行为,最终将导致农民的意愿被扭曲,威胁了合法经营权。

2、土地流转的交易过程不够正规

对于城市化背景下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程序、价格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降低了实际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这几方面:缺乏专业管理和监督的农村机构与组织,导致土地流转的过程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尚未形成完整的土地流转体系,造成无法保证交易有序进行;增值的收益机制并不完善,由于目前的土地政策规定农村集体的土地排除在二级市场之外,政府征用土地后将其转包给开发商,这样造成了农民利益的极大损失。

四、城市化背景下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的具体对策

1、不断的健全农村地区土地流转的产权制度体系

一般来说,农村地区的土地流转需要严格的土地产权制度做可靠保障。地方政府和参与到此事务中的单位应该及时关注农村土地的产权边界,在明确了产权的条件下,进一步的推动农村土地实现流转,以保证农村土地实现规模化经营,进一步优化总体的经济效益。地方政府还应该积极的采取完善的市场监督机制,科学的指导并规范土地流转的过程,让农村流转的参与方可以在遵守基本的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规律下,在尊重农民意愿与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使其发挥出主观能动性的基础上,逐步的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的进程。

2、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中介组织,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土地的市场价值。假如可以充分发挥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引导作用,就能更加促使土地流转的规范化、市场化和信息化。收集和土地供需信息,并借助专业服务的评估机构,就能优化规范土地流转的价格,最大化保障农民的权益;发展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资金支持的金融机构,也可使土地流转的交易变得规范化、规模化;建立降低风险的保险机构与土地流转法律事务咨询机构,可以为土地流转提供对应的法律风险保障,以便有效地降低我国农村城市化背景下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

五、结语

第4篇

1我国人口城市化面临的问题

对于农村人口而言,土地不仅是主要的生产因素,也是他们生活的可靠保障。但绝大部分农村人口只依靠土地的生产作为他们的经济来源,低收入使他们无法摆脱贫困的生活状态。同时,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现代化的改革,也有一部分农村人口认识到土地对他们自身发展的限制性和落后性,从而脱离农村进城就业,投身到城市的经济建设中。剩余劳动力外流和坚守自给自足的生产模式是当今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现象。这两种现象不但不适应我国农村人口城市化的潮流,反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给我国城市化道路带来困难。第三,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在农村人口城市化的过程中,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土地制度等等都对农村人口的城市化过程产生重要的影响,然而在这些众多的影响因素中社会保障因素是阻碍农村人口城市化的最大障碍。因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二元性,在城市化进程中缺乏化解市场风险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使得处于城市化过程中的农村人口处于“边缘人”的地位。城乡二元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使得进城的农村人口无法列入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

2农村人口城市化应采取的措施

首先,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人口城市化。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设计面比较广,受到各个方面的因素影响,所以这就要求户籍制度改革的每一个阶段和每一个地区都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地制宜稳妥有序的逐步放宽户籍制度管理。随着人口城市化过程出现的最大问题就是人户分离,要实行开放的动态管理制度,将原有的二元制换成一元制,要在住房、就学、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方面推进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改革,取消对外地户口人口的歧视,使之逐步获得平等的权利。

其次,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在新的形势下,要更好的实现农村人口城市化,单凭农村人口进城务工是远远不够的。针对我国农村的特殊条件和现状,要加快发展农村经济就要合理的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实现农业经营产业化。要突破长期以来形成的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把土地集中起来进行规模经营,形成区域优势。同时对于生产结构进行调整,就农村的当地气候和生长条件进行全面的分析,鼓励农民种植具有当地特色的作物。同时,农村经济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人口的自身素质。受历史条件,社会制度,生活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农村人口素质普遍较低,尤其是在我国偏远山区的农村人口的受教育水平和开放程度较其他地区比较落后。所以,改善农村的经济条件不能一味的从农村的大环境出发,要把目标对准农村人口,从提高农村人口整体素质入手:一是,以提高城市农村人口素质为前提,进一步的整合社会力量,广泛的吸引社会各个部门参与到提高农村人口素质的工作中来;二是,放眼未来大力培养学习型知识型农民,城市各有关部门应该转变观念把提高群众的知识化和现代化作为工作的重点;三是,从根本上转变进城人口的观念,使他们深刻的认识到知识和技术的重要性,要他们充分的认识到自身素质的提高才是改变落后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对于已经进城从事小买卖的农村人口从政策上和资金上给予帮助,放宽对农村人口的创业限制。鼓励农村人口自主创业。

第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抓紧研究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着力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研究完善“城保”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办法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研究建立“镇保”个人缴费机制;加紧推进“农保”统筹层次由乡镇提高到区县的工作,尽快形成“农保”稳定增长机制;继续完善进城就业人员的综合保险制度。进入城市的农村人口在社会定位中属于弱势群体,到目前为止城市人口享受到各种社会保障和福利,对于农村人口的保障问题我国也应该出台相关制度和政策。只有整个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才能使更多的人享受到社会福利。应加强政策扶持,从政策制度入手弥补社会保障在实施过程中的缺陷。农民工用自己的双手为现代化的城市建设做出巨大的贡献,推动了城市的发展和城市居民生活水平提升,然而,他们却处在社会的最底层,社会地位极其低下。要促进城市化进程就要鼓励农村人口城市化,鼓励农村人口走出农村进入城市,要在社会进行尊重农民工的教育,倡导和鼓励社会成员尤其是城市居民走进农民工,了解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开展帮助农民工的爱心活动。消除贫富差距,文化差异,使农民工彻底的融入城市。

作者:石晓惠范爱玲单位:河北联合大学

第5篇

关键词:城市化;农民;农村征地;补偿标准;社会保障

一、农村征地过程中的问题现状

自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国家的发展就离不开城市的崛起和繁荣。我国的城市化自改革开放以来呈不断加速的趋势,城市用地面积不断扩大,城市人口规模极速增长,城市用地所占全国用地比重也随之增长,与此同时,新城市在不断形成,城市数量亦有明显增加,这都是城市化的标志。当前,我国经济需要长期稳定发展,且我国城市化率刚超过5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近80%的平均水平。因此,在土地总数不变的情况下,城市扩建包括公共设施建设所需的土地都要向农村延伸,所以征地是必经之路,是不可避免的。

而相应的,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保障,对农村和农民而言,土地是极其重要的生产资料。事实上,大量农地被征用的结果并不乐观,大量工厂建造,环境污染,最重要的是失地农民并未得到妥善安置,加之与土地有关的收益也一并被征收,失地农民无地可种,农民生活不但没有得到改善,反而更加没有保障,其幸福感大大降低。可见,农民要为此付出沉重代价,真正受益的更多是“城里人”。很显然,城市化进程的需要和失地农民切身利益之间的张力已经逐渐凸现。有关资料显示,由征地拆迁问题引发的农村和各种冲突已经占到农村总的65%以上,这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所以,关于农村征地的问题,是中国所面临的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征地范围过宽,征地用途混乱;第二,征地程序不规范不合法 ;第三,补偿标准偏低,诱发农民的心理矛盾即想被征地又怕被征地的矛盾,想被征地是因可获得所谓的“土地价格”的相应补偿,怕被征地是因其补偿缺乏合理公正的相关机制,且从长远考虑,农民尤其是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堪忧。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这里所说的土地既包括耕种的土地又包括农民的宅基地。

二、农村征地问题的复杂原因

(一)土地制度尚未完善,征地过程忽视农民权益

征地问题的原因从根本上讲是土地制度上的。通过对土地配置方式上的安排,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对征地者和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各自所拥有的权利和可能获得的利益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首先,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一种为国有,另一种为集体所有。集体土地由农民承包经营,国家建设用地需向农民征用,前提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但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并没有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征地用途混乱;其次,“集体”这个概念模糊不清,谁才是真正的集体土地的代表并不明确;再次,政府本是公共利益的主要代表,因而也是征地拆迁的主体。但在实际征地过程中,忽视农民对土地的收益权和处分权,我国的土地制度在这一点上也没有明确指出。

(二)安置办法单一,社会保障措施不完善

从计划经济时期到20世纪90年代,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主要以招工安置为主,失地农民的问题并不严重。然而,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及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货币安置逐渐代替了招工安置,成为安置被征地农民的主要方式。然而,货币安置的弊端也极其明显,安置补偿费经过各级政府,最终农民能够得到的却少之又少,且土地上的收益亦与农民无关,加之大多数农民文化素质较低,不具备一技之长,导致其生活难以为继。

另外,农民的医疗、教育、交通、养老等存在后顾之忧,导致失地农民生存成本大增,农民更不能享受城镇社保,从而增加不和谐因素。

(三)征地双方缺乏对话交流平台

土地承包人即农民在征地过程中没有表达权,即根本没有谈判的机会。我国目前缺乏农民与政府的沟通机制,农民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某些政府为片面追求政绩,为其增加政治资本,把低成本征收的土地变成吸引投资来增加GDP的单一手段,低价征地,高价卖给开发商。

(四)农民小农意识浓厚

只从自身的角度考虑问题,漫天要价,给政府征地工作带来麻烦。据笔者观察河南省某县某村随着某产业集聚区的逐渐形成,为获得更多补偿,有的农民在耕地上私自搭建塑料大棚,有的农民在房屋顶部随意搭建,扩大补偿的面积,向政府索要成倍的补偿。

三、应对农村征地问题的对策建议

毫无疑问,农村征地问题亟待解决,鉴于上述种种原因,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期缩减城市化和农民切身利益之间的张力,缓和农民心理矛盾,从而使问题得以有效解决。

(一)明确农民集体土地的产权

要完善我国农村的土地制度,首先必须要坚持农村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具体来说,一是对集体成员的资格予以确认,二是明确界定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为农民集体,使集体的全体村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在此基础上可以成立相应组织机构,代表农民管理其共有的土地产权、使用权和流转权。[1]在坚持土地归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和考虑农民对土地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兼顾国家和用地单位。

(二)提高征地补偿的标准,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

其实,补偿过低是征地问题的症结所在。所以,在今后的农民土地征收过程中,第一,要采用就业、货币等多种安置方式,扩大补偿覆盖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地域依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消费水平而制定不同标准;第二,建立失地农民失地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障机制;第三,积极鼓励农民创业,为农民创业提供良好的平台。

(三)建议对话机制,寻找利益均衡点

要建立政府与农民或者农民与开发商的对话机制,为农民提供一个可供商议的平台,这一点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取长补短,如英国独立的土地裁判所,德国的协议价购以及美国独特的谈判制度。这样,我国便也可尝试建立第三方机构等非政府组织来发挥其公正合理的桥梁作用,形成独特的对话机制,平衡各方权益,形成中国表达。

(四)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加快法制进程

一方面,注重提高被征地农民的文化素质,培养他们的大局意识,尽快摆脱固步自封、落后保守的小农意识,积极顺应时代的发展;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法律宣传和普及,使其树立法治观念,增强其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

综上所述, 在21世纪,我国的城市化仍将快速增长,改革形势仍然严峻。只有解决好农村征地问题,我国的城市化以及现代化才能顺利进行,才能给社会一个公平有序的未来。(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陆亚娜、徐瑜.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征地拆迁问题解析――基于博弈论视角[J].苏州科技学院学报.2013(5).

[2]李穗农.美英德征地补偿制度及借鉴.[J].中国土地.2014(4).

[3]陈浩天.资源下乡:农户需求治理与政府治道变革的服务转型[J]学术交流,2014(9).

[4]王放.中国城市化过程中的农村征地问题[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5(6).

[5]陈浩天.文化下乡:公共文化传播的强农逻辑与服务路向[J].攀登, 2014(5).

第6篇

我国经济改革最引人注目的一个变化,就是20多年间有1亿农业劳动力转移到乡镇企业,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已占农村总从业人员的30%左右,使乡镇工业取代国有工业,成为我国工业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但是,农村劳动力资源的再配置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则逐渐地减缓,并在近几年因市场变化而出现倒流趋势。仅1997、1998年两年统计,从事农业的劳动力就净增366万人,1999、2000、2001年每年至少也有净增100多万人。出现上述情况并不意味着资源配置效应的潜力告终。主要依据是:尽管已有大量农业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业领域,但由于农村人口和劳动力的迅速增长,留在农业领域的劳动力还有3亿多,同改革初期相比,不但没有减少,还增加了100多万。农业与非农业的边际生产率仍然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是,我国国民经济经过20多年高速增长的量变积累,已经呈现质的变化,即绝大部分商品的供给已经满足或超过市场需求,由卖方市场变成买方市场。大多数乡镇企业在市场导向下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饱和,不再有超常发展的空间;而高技术含量的生产领域虽然市场广阔,却需要乡镇企业进行重大结构调整,不可能再以低技术和粗放经营的方式跨进结构升级这道门坎。况且,80%以上分布在村落的乡镇企业,由于缺乏所必需的公共基础设施,缺乏技术和管理人才,远离城市集中地带,难以再走“离土不离乡”的道路。我国乡镇企业发展正面临着一个调整期,这就不可能再以从前那样的超常速度增长着。与此相联系,乡镇企业可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趋于下降。从“七五”期间年均925万人,降到“八五”期间年均719万人,降到1996年674万人,再降到1997年的400万人。在今后的若干年中,如果不可能出现新的经济增长点,前面所说的资源配置效应,将在很大程度上不复存在,经济增长速度将会显著放慢。

我国经济改革以来的一、二十年间,数以千万计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乡镇企业就业,并因此带动了乡镇企业高速度增长,在一定程度上代替了城市化的发展,但这种替代终究是有限度的。农村人口城市化规律是不可阻挡的,限制城市化是积累矛盾,加剧矛盾,而不是解决矛盾。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转移剩余农业劳动力与城市化有机地结合起来。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表明,农业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是现代化进程中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两个方面。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我国剩余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取得史无前例的进展,但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的进程仍然十分缓慢,这两者之间表现出极其明显的不协调。这种不协调的后果,集中反映在最近几年前者速度大幅度回落,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农村经济增长速度及农民收入增长幅度明显趋缓。这就要求必须因势利导地解决这种不协调问题,并使之相互促进,以开创中国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新阶段。

要有效地解决我国剩余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就必须遵循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正确认识和处理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关系。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是推动现代化进程不可缺少的原动力,也是推动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不可缺少的原动力。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是,伴随着工业化的推进,城市化水平也不断提高,这是产业结构变迁引起就业区域结构变迁的结果,也是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作用的结果。我国的工农业产值结构已由建国初期的3:7转移为7.5:2.5,而城乡人口结构乃为3.6:6.4,这在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中国的工业化是在城乡隔离的环境下并且独立于城市化进行的,使得迅速增长着的剩余农业劳动力无法被城市二、三产业所吸收。1952年至1978年,我国城市工业所能提供的新的就业岗位只有3723万个,而同一时期由于人口政策的失误,全国城乡劳动力共增加19127万人,大部分新增劳动力不得不被安置于农村,这就必然严重地制约着中国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的增长。市场取向改革以来,我国市场化程度有了显著的进展,并且与工业(尤其农村工业)协调发展的道路基本上打通。这些年来,我国农村工业化和剩余农业劳动力的转移所取得的巨大进步,也正是市场化因素不断强化的结果。然而,在依靠市场机制和农村工业化力量来推动经济高速增长与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同时,城市化滞后的矛盾又日益突出出来。

二、是进小城镇抑是进大中城市

关于我国城市化与城镇化问题,国内外学术界都作了不同程度的研究,并取得一系列阶段性成果。但是,对城镇化与城市化的关系问题,至今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这就很难对我国农民进城的方式和条件作出正确的回答。我们认为,城镇化不等于城市化,甚至不是城市化的主流。发展小城镇是我国特定条件下城市化战略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发展小城镇是城乡二元体制下被迫作出的选择,而不是最佳的选择。确立这样的一种观点,才能正确认识我国农民进城的方式和条件。换句话说,我国农民进城的方式和条件的特殊性,在相当程度上是和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以及与此相联系发展小城镇战略联系在一起。在城乡二元结构还没有被破除的背景下,大中城市的发展从一开始就同农村问题的解决无关。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提出发展小城镇战略时,又总是同解决农村问题联系在一起。我国现阶段农民进城方式和条件,都是由此派生出来的。在城乡分离或城乡分割体制尚未消除的背景下,人们往往把大中城市和小城镇区分为两个不同类型的社区。与此相适应,在农民进城上,也可以划分为进大中城市和进小城镇这两种方式。当城市化还没有基本实现的情况下,必然是进大中城市和进小城镇并重(目前两者人口各占一半),而且在一定时期内,进小城镇的人数还会比进大中城市的人数多得多。当城市化演变到一个相当高的程度,城镇化就会逐渐被城市化所代替。届时,农民进城的方式,主要表现为进入大中城市,或进入大中城市的人数远远超过小城镇。

我国小城镇的战略地位,是源于农村工业化是在城市化严重滞后的背景下运行的。农业劳动力向乡镇企业转移,是采取“离土不离乡”的就地转移方式。剩余农业劳动力就地向乡镇企业转移,比起旧体制下农民没有选择职业的自由、缺乏必要的劳动力流动机制,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这种初级形态的劳动力市场,毕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突出表现在剩余农业劳动力转移在就业空间上的封闭性和分散性。封闭性指的是面向农村,就地转移。分散性指的是92%的剩余劳动力转移是分布在村落,向小城镇集中的不及8%。应当这样看,即小城镇建设对带动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还将继续发挥一定的作用。我国目前仍然有大量分布过散、缺乏规模效益的乡镇企业,迫切需要改善布局和基础设施条件。但由于企业自身和外界条件的限制,它们大多数还很难向大中城市集中,而小城镇的进入门坎则要低得多。但是,和大中城市相比,小城镇的集聚效益差,二、三产业发展规模小、档次低,对投资的吸引力和对劳动力的容纳能力很有限,不应对它在城市化中的作用寄予过高的期望。我国小城镇的发展速度很快,目前总数已突破60000个,但每个城镇平均人口(指非农业人口)只有2000人左右,作为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主要载体的初衷始终未能达到。大中城市可以吸收大量的乡村劳动力和其他资源,可以创造出更高的经济效益。为了扩大小城镇的规模,提升小城镇的档次,客观上要求小城镇建设必须同大中城市的布局和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例如在与大中城市一定距离内和交通干线附近形成小城镇群带,可以有效利用大中城市对周围地区的扩散和带动效益,并减轻其膨胀压力。事实上,目前有些小城镇所表现出来的规模和效益,有相当部分来自邻近大中城市发展的可能性。应当认识到,农民进入小城镇,是在传统的城乡分割制度安排下的一种迫不得已的选择。今后我国新增就业岗位,将有很大一部分集中于第三产业,如果绝大部分人口集中于小城镇,第三产业的发展将严重受阻。我国城市化已经演变到一个新的阶段,即小城镇数量扩张已经基本完成,今后发展的重点应放在提高建设质量上。还应当指出的是,我国经济增长正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以往在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下发展起来的低技术含量的产品市场已经相对饱和,在乡镇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低技术含量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需要进行技术改造、产品升级、资产重组和产业转移,小城镇是无法满足这一结构重组要求的。大中城市不但比较容易提供乡镇企业进行调整所需要的资金、技术、信息、人力资源、市场条件等,而且还将为第三产业发展提供广阔的市场。统计资料表明,我国100万-200万人口的城市,劳动力在第三产业的就业比重高达45%,而20万人口以下的小城市,其比重仅占23%。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采取更加积极的城市化发展战略,在继续为小城镇发展(扩大规模、提高档次)提供必要条件的同时,把城市化政策的重心,从消极限制向积极鼓励发展大中城市。与此相联系,农民进城的方式将越来越由集中小城镇转向集中大中城市。

与农民进城方式相联系,在大中城市劳动力市场上,还存在着事实上的二元市场,即进城农民的就业市场与城市居民的就业市场同时存在。从相对意义上,这两类市场是相互分割,相互独立的。由于户籍制度、就业制度、医疗制度、教育制度、养老制度等方面的差别,转移到城市的农民还不可能享有城市居民同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条件,还无法同城市居民一样进入同等待遇的职业领域并获得制度性工资。在城市二元劳动力市场上,进城农民所从事的多为城市劳动者不去竞争的岗位,并领取比城市居民相对低得多的劳动报酬,相对少得多的社会福利。这种对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的就业限制和歧视,在短时间内还难以完全消除。至于城市中的资本密集、技术密集、知识密集的产业领域,农民进入的机会也很少。这种制度上的市场结构差异,目前起着缓解进城农民工对城市居民就业的冲击力的作用。与此相联系,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其就业性质一般是属于非正规就业。所谓非正规就业,指的是广泛存在于非正规部门和正规部门有别于传统典型的就业形式。它包括非公有部门里的各种就业门类,和正规部门里的短期临时性就业、非全日制就业、劳务派遣就业、包生产或服务项目的外部工人等。相对于传统的国有、集体单位的正规就业,非正规就业稳定性较弱,流动性较强,加上非正规部门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严重滞后,要被城市居民所普遍接受,还需要经历一个很长的适应性过程,使得这种就业岗位大都留给进城的农民。

三、制约农民进城的制度性与结构性障碍

农民进城的条件,首先取决于城市门槛的高低。要形成有利于农民进城的条件,就必须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1980年国务院作出“严格控制大城市,合理发展中小城市,积极发展小城镇”的方针,其中的一个考虑,就是农民进入小城镇的门槛相对比较低。从理论上说,要把一个劳动力从农村转移到城镇,大约需要三种基本投入:(1)生产资本投入,为创造一个就业岗位所需要的资本投入;(2)生活资本投入,农村劳动力及其家属在城市安家和生活所需要的资本投入;(3)基础设施投入,就是生产与生活所必需的水、电、路、汽等基础设施。这三种基本投入大中小城市的差别不是很大。但是,根据我国的国情,越是中心城市,政府的补贴越高,大中城市建设的制度性成本所占比重很大,而小城镇则近乎等于零。在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城市居民所享受的而农民又享受不到的社会福利(或国家财政补贴),大城市最多,中等城市次之,小城镇最少。从这个意义上说,要创造有利于农民进城的条件,尤其是进大中城市的条件,就必须消除附着在城乡户籍上的各种待遇差别(包括就业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住房制度、养老制度等),实现城乡一体化。由此可见,为了加快我国农村城市化进程,就必须从根本上突破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建设是由政府负担的,城市居民的高福利、高保障是由政府负担的。受政府财政资金的限制,政府很难把对城镇居民的义务扩大到农民身上。因为农民的大规模进城,意味着政府财政支出的扩大。为了缓解这种矛盾,政府所作出的反应,自然是限制农民进城,即阻碍农村人口城市化进程。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就必须因势利导地促进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逐步实现城镇建设市场化,使城镇化建设从以往政府主导型转变为市场诱导型,即不依赖于国家投资,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诱导先富起来的农民进城务工经商,依靠农民自身力量,多渠道筹措城镇建设资金,解决城镇发展中的人口集聚、经济发展和建设资金三大问题,使城镇化步入快车道。

当前我国农村城市化所面临的一个主要难点,就是传统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严重地滞后于农村城市化的发展。这就必须逐步改革传统的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变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为统一的居民身份证一元户籍制度。其具体内容是:逐步建立以居住地划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的户籍登记制度,如实地反映公民的职业和身份状况的本来面目,实现城乡户口一体化管理。只有改革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才有可能为劳动力在产业之间、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和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创造条件。以往那种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它从制度上堵塞了农村人口城市化途径,抑制了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的自由流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要使这种转移能够比较顺利地进行,政府一方面要为增强这部分劳动者的就业技能和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还要为这部分劳动者的生存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机制。这一机制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包括养老、失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二是包括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在内的就业服务体系。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和就业服务体系严重滞后的现象,已经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劳动力市场功能的发挥,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这是我国实现农村劳动力资源市场化配置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我国目前现实的情况是,绝大部分农民尚未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已经进城的农民享受不到城市居民一样的待遇。在住房、医疗、教育、劳动就业、养老等方面,身份没有变化的农民只能自己承担高额费用,导致在许多已经发展起来的小城镇,出现进城农民又回到农村“人口回流”现象。

我国农民进城的条件,除了要受一系列制度性因素的制约,同时还要受其他非制度性因素的制约,即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约束。世界上那些已经实现工业化的国家,其剩余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基本上都是发生在经济粗放型增长向集约型增长转变之前。也就是说,在粗放型经济增长阶段,工业规模急剧扩大,需要劳动力大量增加,为大量剩余农业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提供良好机遇。当经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之前,社会上大部分农村人口已经进入城市,大部分劳动力已经在工业中就业。此后,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主要不再依靠绝对规模的扩大,而是依靠效率或效益的提高。但是,与世界上那些已经实现工业化的国家不同,我国实行的是赶超型的工业化发展战略,即不是发挥劳动力资源充裕的优势,反而选择资本密集型的重工业化为发展重点。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这一典型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和外延型工业化阶段中,剩余农业劳动力向工业转移,是与工业中技术、资本和对劳动力排挤同时发生的,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遇到很大的障碍。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经济成功实现“软着陆”以来,宏观经济运行发生很大的变化,经济增长速度趋向回落。这固然和改革进程的深化以及世界经济增长放慢有很大的关系,但就国内因素而言,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滞后和经济结构不合理,也是很重要的原因。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国民经济增长建立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基础上。但是,与我国经济转型相联系,或由我国经济转型派生出来的,则是就业问题的尖锐性,以及为解决就业问题所必须应对的就业模式的转变。计划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短缺经济”。当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必定要经历一个长期被压抑的需要迅猛释放的阶段。但是,伴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市场结构也随之由以往的供给主导型转变为需求主导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行的国有企业,由于产品结构不合理,加上经营机制转换滞后,大量产品积压,生产能力严重闲置,致使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职工下岗。伴随着市场竞争力度的加大,这种结构性矛盾必将进一步加剧,进而由工业制造业本身结构调整所形成的结构性失业压力,将会越来越大。市场取向改革的深化,使以往传统体制下,以低效率为代价的大量隐蔽性失业显性化,即转化为公开性失业。从提高经济运行效率,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角度,这种变化是积极的、必要的、进步的,从缓解由此带来的公开失业压力的角度,这又是改革所必须付出的机会成本。根据最新统计,目前我国到各地城市打工的农民约有8800万人,而城市劳动力市场总体上是供大于求,不少城市下岗失业人数越来越多,不得不采取本地市民就业优先的原则,并采取各种强制性手段限制外来农民工就业。现在全国不少城市在招工程序、招工比例、务工的领域、行业工种等方面,采取各种行政、法律手段予以限制。从严格意义上说,作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部分(目前全国城市约有8800万农民工)、我国城市发展的重要力量,农民工实际上是属于城市边缘群体。从行政管理上讲,他们被看作没有获得城市户口的农民;从政治上讲,他们不被承认为工人;从经济上讲,他们没有城市起码的劳动福利保障。这种产业工人队伍隐性化,是不利于国家稳定的。应当认识到,尽管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受到歧视性待遇和不公平待遇,但他们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其实际失业率远远低于城市实际失业率,他们已成为全国各省区城镇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没有被确认为城市的正式户口,也没有得到基本公共服务,但其生产与生活方式和城镇劳动力大体相同。为了促进我国结构变革、城市化进程,政府应当制定公平的民工就业政策,保证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劳动安全和享受与当地城市居民相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为此必须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实行常住人口申报制和登记制,只要具有劳动岗位(正规就业或灵活就业)、合法收入和居住地就可以视为当地注册人口,并有获得公共服务的选择权和公共事务参与权。目前进城农民工的真正后顾之忧是社会保障制度。由于农民工没有享受到城市的各种保障制度,农民工一旦成为城里人,其原来拥有的土地如何处理,是今后制定农民工政策的一个难点。对此,胡鞍钢教授曾经提出“给户口置换土地”的设想。即如果农民工愿意选择留在城市工作和生活,那么,就应该给其城镇户口,让其享受与城里人同等的权益。即应该根据《劳动法》给其各种社会保障权力,包括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保障都应该拥有。与此同时,由于居住地点的改变,农民工就会自动放弃其原来所拥有的土地。但是,受国家财力的限制,已有城市人口的社会保障远未到位,又要解决近亿个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在实践操作中仍有许多待解决的难题。

参考文献

①《了望》周刊记者:《中国城市化提速》,了望周刊,2002年(29)。

第7篇

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城镇化发展,各级政府对农村土地的大量征收,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本文对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法律进行了分析,归纳出我国法律对农村土地征收的强制性、目的性、合法性和补偿性,发现农村土地征收现存的弊端,并提出一定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

土地征收;法律特征;补偿方式;合法程序;监督体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城镇化建设的步伐逐步加快,各级政府在城市化的发展进程中,为建设城镇、工厂以及工业园区等建筑,需要征收大量土地,而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赖以生存的生活来源,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农村土地征收所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都可能引发大量的纠纷。

一、我国土地征收的法律特征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是推进社会主义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保障,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在《宪法》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物权法》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从以上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我国对土地征收,是以补偿为前提,以实现公共利益为基础,将农村集体土地强制征收成为国家所有,具有强制性、目的性、合法性和补偿性四点法律特征。

(一)土地征收的强制性

从上文提到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对农村土地征收的实施方是国家,国家是有权并依照法律法规,可以对农村土地实施强行征收,被征地的一方必须完全服从。因此,国家对农村土地的征收是带有强制性特征的,但强制征收土地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基础之上,这就是土地征收的第二个特征———目的性。

(二)土地征收的目的性

判断国家及各级政府在征收农村土地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其标准和依据就是判断所谓“公共利益的需求”,这是对土地进行征收的前提和基础。由于城市化的不断扩张,以及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城镇化建设、工业区建设等用地的不足,都导致了对农村土地的征收逐渐扩张。因此,只有明确是为公共谋求利益的目的,对农村土地实行征收,才能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三)土地征收的合法性

在各国立法中,对土地的征收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我国践行的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按照正规的法律程序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才能防止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才能保障土地征收的过程能够顺利进行,同时也能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性。

(四)土地征收的补偿性

上文所列出的如《宪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如果对土地实行了征收,那么就必须对被征收者给予一定的补偿。即使征地行为是为了集体的公共利益,但少数人势必会因此而受到利益损害。所以必须对被征地者进行补偿,践行民法公平、正义的原则。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是我国对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其意义之重大,在对土地征收进行中,保证对权力的合法行使、对土地和资源的合理分配及利用、以及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都起到了关键的、不容忽视的作用。

二、我国农村土地征收中的弊端及完善建议

(一)关于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方面

在对农村土地征收中,涉及到国家、集体和农民三方,由于目的、利益等诸多原因,三方之间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方面矛盾和纠纷,最为凸显的矛盾就是关于征收补偿费的问题。目前,我国在对农村土地征收中,还有很多程序缺失的现象存在,农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得到保障。首先,被征地的农民个人,对土地征收的决策并没有参与权。国家和各级政府对农村土地的征用是在“公共利益”发展的前提下进行的,那么公众对其“公共利益”的合理性就应有权参与。在国外,在征地前政府公告,派专职专员进行一系列审查,召开听证,被征地者可以参加其中的所有过程并表达自己的要求。所以,笔者认为应该本着“协商优先”的原则,让被征地者真正参与到意见征求和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其次在发生土地纠纷和矛盾时,要保证被征地者有可以申诉和寻求司法救济的部门。如果被征地者对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和补偿等问题有异议,应有专门的机构来受理此类申诉,这样才可以化解农民的矛盾,保护农民的权益。处理好各方面的矛盾,是土地征收顺利进行的保障。

(二)关于农村土地征地的补偿方面

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以及“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不难看出,这种补偿标准较为落后,已经无法满足和适应现今市场经济大环境下的发展和需要。改革开发以来,整个中国的经济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农村社会的经济形势也发生了剧烈的变化,依据上文中的补偿标准,农民所能获得到的征地补偿范围极为狭窄,得到的经济补偿和土地征用后所产生的经济效应相差极其悬殊。另外《土地管理法》中提到的“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并没有为农民身份的人民群众进行可持续发展的考虑。在中国农村,大多数农民从业能力非常有限,在失地的情况下,近乎等同于失业,无法从事其他行业来维持生计。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农民想要一直保持“原有生活水平”近乎于不可能。因此,应提高对被征地者的补偿,才能真正对农民的利益提供有效的保障。具体来看,除去法律已经规定的补偿外,增加社会保障费用、再教育和培训费用以及土地增值费用,才能让农民切实的享受到土地增值后的价值。

(三)关于农村土地征收的监督体制

目前我国还缺乏对土地征收的进行系统监督、管理的政府执法部门,对权力依法进行监督是限制权力滥用的重要保证。在对农村土地征收前,要严格控制对土地的审批权,实行责任制,并切实落实到个人;为征地补偿费专门设置专用账户,并纳入到银行体系,使农民集体可以发挥监督作用;政府应设置土地执法监督和咨询的机构,让农民可以充分咨询和表达诉求,同时也可以加强对土地征收的执法和监察力度。

三、结论

综上所述,在城市化进程加快的现代社会,针对我国现行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特征,其实际存在的弊端,从法治建设角度和社会实践角度,都应该尽快建构和完善相关的法律程序、补偿标准和监督体制,保障农民群体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吴鹏.我国农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05.

[2]李红娟.我国农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改革的问题与对策———基于征地制度改革试点的分析[J].创新与创业,2014(1):48-50.

[3]周银燕.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J].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2(39):75-79.

第8篇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与时俱进地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目标,“十一五”规划建议明确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难点在农村和西部地区,只有广大农村和西部地区明显改变落后面貌,才能盘活国民经济的全局,实现长期持续的发展。在国家财政开始越来越多地向农村倾斜,农民享受公共服务的状况有了积极变化的大背景下,在中央继续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加强农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各级财政大幅度增加对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投入、增加农村教育、卫生、文化、计划生育的经费投入的基础上,我们提出农村网络城市化建设是解决“三农”问题及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

农村网络城市化包括城乡交通网络化建设、城乡水电网络化建设、城乡通讯网络化建设。城乡交通网络化建设把城市乡村连为一体,将全天候的县乡路网体系延伸至村组的路网体系。从而使更多的农民享有的用路权与市民一样,使农村老百姓能够享受到与城市居民相同和相近的出行服务。据调查当前我国贫困地区仍有60%的乡村道路为“晴通雨阻”路,55%的县乡道路为等外路。城乡交通网络化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实现“主干道公路二级化、乡镇公路油路化、乡村公路网络化”,更高的目标是实现“主干道公路高级化、乡镇公路二级化、乡村公路油路化和网络化”。城乡水电网络化建设包括城乡用水网络建设和城乡用电网络建设,城乡用水建设着眼于农村地区的人畜饮水安全问题,将农村水量安全提升为水质安全,使更多的农民享有的生活用水权与市民一样;城乡用电建设是实现农村电网改造建设,扩大城乡电网一体化的范围,使更多的农民享有的用电权与市民一样,支付的电价与市民一样。当前对城乡水电网络化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进一步的发展是使农民用水用电与市民用水用电一样,不但解决生活用水用电问题,还解决投资发展的用水用电问题。城乡通讯网络化建设则是建成覆盖农村地区的通讯网络,使更多的农民享有的通讯权与市民一样,并建立统一规划有线电视、远程文化教育和互联网等网络建设,整合现有网络资源,逐步推行电话、有线电视和电脑网络“三电合一”,对落地地区的村镇及困难农户,减免或补贴有线电视初装费、收视费。城乡通讯网络化建设可以对农民进行远程可视的各种教育,可以使农民能够更快地低成本地获取外部信息,使他们的可持续发展更有保证。

农村网络城市化与“小农理性命题”。美国著名经济学家、197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Schultz(1964)认为,农户相当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单位,农民比起任何资本主义企业家来毫不逊色,基于此,改造传统农业的出路在于激励农民为追求利润而创新的行为。Popkin(1979)更是直言,农场完全可以视作资本主义的公司,小农无论是在市场领域还是政治社会活动中,都更倾向于按理性的投资者原则行事。人们将两者的观点概括为“Schultz-Popkin小农理性命题”。这一命题实际上强调了,农户即企业,农民即企业家;激励农户的利润动机与创新行为以及创造外部市场条件十分重要;如果这些外部市场条件能得到满足,则农户就完全可以和企业家一样行动。农村网络城市化为农民提供了农产品结构调整的环境和提供了利润创新机会,理性的农民会充分利用农村网络城市化平台,抓住有利可图的信息和机会及时对农产品结构进行调整,或及时扩大投资,从而取得可持续性的发展。河南固始县和“赣州模式”为“小农理性命题”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河南固始县农民种植“双低”油菜的积极性大为提高的原因在于当地政府强调:“农民愿意干的,政府要放手;农民不愿意干的,政府要住手。农民种什么,他们心里最清楚,政府不清楚”。2005年“全国村庄整治工作会议”认为江西“赣州模式”新农村建设值得全国借鉴和推广。“赣州模式”的重要经验就是“注重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把重点放在对农民积极性和创造性的调动上,相信农民,依靠农民,以农民为中心安排新农村建设工作”。对此,可以说农村网络城市化是解决农村地区落后面貌的可行的关键基础措施,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对策。

农村网络城市化与制度变迁理论。农村网络城市化不同于农村城市化,农村城市化又称城镇化,是“人类生产与生活方式由农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主要表现为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及城市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农村城市化虽然能够转移一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但农村城市化有它的局限。据估计大概到2030年前后,中国的人口将达到高峰,有16亿左右,那时即使实现了50%的城市化,还会有8亿人生活在农村,因此城市化只能部分解决“三农”问题。在农村城市化过程中,还容易导致地方政府过度介入。比如一些地方急于求成,过多地用行政手段和首长命令来规定城市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时限、速度和指标,提出过高的、不切实际的指标,发展一些缺乏工商业支撑的“城镇”,产生了较大的负面作用。农村网络城市化也不同于城乡一体化,城乡一体化是发生在生产力水平或称之为现代化和城市化水平相当高的时期,指城市和乡村在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空间布局上实现整体性的协调发展。城乡一体化往往容易被理解成城乡一样化,导致政府的过度介入和占用大量耕地,许多地方政府在实践中本着“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公共绿化集中,村落组团集中”的布局原则,统一规划和集中建设农民住宅。导致一些几百人,几千人乡村也要建街道、幼儿园、学校、医院、公园等等,利用率却很低,没有多少人看病、上学、游园。有些地方在城乡一体化上则提出村内主干道硬化、环境绿化、路灯亮化,这必然会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农村网络城市化的道路建设主要着眼于村村、村镇之间的交通网络建设,乡村集中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则应交由村民自主决定是否建设、如何建设,这是一个自发的制度变迁过程,这样可以避免政府的过度介入和过分占用耕地。利用政府力量来强力推动农村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是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安排存在着制度供应过剩的弊端,这是导致农村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过程中政府过度介入和占用大量耕地的根本原因。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一般地,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创新比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创新更富有效率。当制度供给和需求处于不均衡状态时,社会就会自动产生制度变迁的力量,自发促进制度变迁的完成。中国城市的起源和发展就是一个自发的制度变迁过程,早期的城市是在农村居民点——邑的基础上,由于简单的物物交换而自发发展为集市,进而发展为城镇,最终发展为城市。农村网络城市化过程中,一些地理位置较好的村、镇,由于农村网络化的发展,新的盈利机会和制度租金会出现,村—镇、镇—小城市的演进路径会自发形成。因此,农村网络化与农村城市化、城乡一体化并不矛盾,前者是后两者的基础和前提。

农村网络城市化有利于增加城镇居民的就业和收入。农村网络城市化建设将更方便城镇居民到乡下创业,解决一部分城镇居民就业问题。近年来,许多城镇居民把眼光放到了资源相对丰富、但缺乏资金和技术开发的农村,出现了一股城镇居民到农村去创业,到乡下去打工的新潮流。据统计,我国约有7000万人在城里有住房、经营场所,却在乡下搞种植、养殖、垦荒、造林的人。一般来说,城镇居民拥有技术、资金和市场信息,是搞活农村经济、促进城乡一体化的生力军。就经济意识而言,城镇居民比农民更了解农产品怎样才能流入城市,凭城市人在货币资本和智力资本上的优势,城镇居民在农村创业打工赚取钞票的同时,既可缓解城镇人口就业压力,也给农村创造了真正“离土不离乡”的就业岗位。然而,城镇居民到农村创业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那就是农村网络城市化建设较好,城乡之间拥有便捷安全的交通网络、安全方便的水电网络、快捷的通讯网络。

农村网络城市化建设工程可以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发展。一是增加农村网络城市化工程参与人的收入和消费。二是农村网络城市化建设有利于城镇居民休闲农家旅游事业的发展,增加了城市旅游公司和客运公司及其员工的收入和消费。三是农村网络城市化建设会吸引更多的城镇居民到农村创业,增加了城镇居民的收入和消费。四是农村网络城市化建设有利于降低了农民的出行成本、运输成本、及获取农产品市场供求的信息成本,有助于农民及时进行农产品结构调整,生产适销对路的农产品,增加农民的收入和消费。五是农村网络城市化建设有利于城镇居民休闲农家旅游事业的发展,相应增加旅游地农民的服务收入和消费。六是农村网络城市化建设改善会吸引更多的城镇居民到农村创业,为农民创造更多的“离土不离乡”就业岗位,增加就业农民的收入和消费。可见,农村网络城市化建设可从六个方面增加城镇居民和农民的收入,促进他们的消费,从而扩大内需,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

农村网络城市化理论是在国家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背景下提出的。当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初步具备了加大力度扶持“三农”的能力和条件。农村网络化理论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农村网络化建设是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实现“五个统筹”,建设和谐社会的长效保障机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可行措施。

第9篇

关键词:全域城市化;农村集体土地;问题;建议

Abstract: The global urbanization, is the important way to speed up the Dalian development mode shift, adjust the structure, expand domestic demand in the urban development and revitalization process, it is the inevitable choice of Dalian leaps and bounds. How to solve the contradictions and problems that exist in the rural collective land development process has become a key link in the overall coordination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y and reg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This paper combine with Dalian actual development propose a few simple recommendations.Key words: global urbanization; rural collective land; problem; recommendations

中图分类号:F301.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2009年,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大连首次提出了“全域城市化”的发展战略。短短3年的时间,“全域城市化”的发展战略已经由“加快推进”转变为“深入实施”,成为大连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和增长点。实施全域城市化战略,是大连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的国家战略,建设辽宁沿海经济带核心城市的重要举措,也是立足于城乡发展现状及现实基础、着眼于未来长远发展、调整和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的重大决策。

然而,全域城市化的重点和难点不在城市,而在农村;不在已经城市化的部分,而在还没有实现城市化的部分,其根本目的是消除明显的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发展。同时,无论是农村的社会转型、农业的产业转型,亦或是农民身份的转型,均离不开农村集体土地的利用与开发。现实问题是:一方面全域城市化如火如荼的建设发展,大项目的不断落地促使城市土地的进一步紧张,建设用地急需出口;另一方面,农村土地的“低成本”不合理利用,无序开发以及在此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却普遍存在。如何协调好这二者关系,成为全域城市化实施过程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一、农村土地开发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利益分配不对等

就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利用直接或间接引发的矛盾和问题看,其产生的原因和表现的形式虽不尽相同,但问题的核心却是土地开发所带来的利益分配关系的不对等。

其主要矛盾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村土地市场尚未建立,土地的补偿标准和价格缺乏规范,农民与农村集体在土地所有权的实现上处于被动地位,缺乏土地价格确定的主动权和选择权;二是农村集体和农民在利益上不能合理地享受到土地开发所产生的更多的土地增值;三是补偿资金的使用、分配缺乏规范的引导和管理;四是部分转非、转居农民还未能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福利待遇和保障。这种利益的不对称不仅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加剧了城乡差别,而且在农村劳动力就业转移较为困难、农村社会保障尚未建立的时期,对农村的整体发展以及全域城市化的深入实施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2、政策缺乏创新

政府相关部门在研究和解决实际工作的矛盾和问题时,常常套用国家项目征地的政策和办法,未能结合自身实际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缺乏针对性和务实性,这是其一。其二,在农村集体土地规划、空间布局和开发模式上,全域城市化的发展目标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特别是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农民收入的增加等还需要进一步统筹考虑。其三,在实际工作中,更多关注和解决的是农民的土地补偿价格、补偿方式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与安置等近期利益,而对农民所担忧的失去土地后的社会保障等长远利益关注和研究还不够。缺乏切实有效的政策指导,是农村集体土地开发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得不到彻底有效解决的根本原因。

3、指标影响盖过经济规律

我们常说18亿耕地是中国人的“保命田”,14亿人口的粮食问题是最最基本的问题,绝对不能有半点掉以轻心。但同时我们也看到,在农村的城市化进程中,土地的无序开发,浪费闲置,宅基地的肆意扩张等现象普遍存在。随着全域城市化的深入推进,摆在我们面前的是城市土地的高度集约利用,地价暴涨以及有项目没用地的现象,这些都使得我们必须不断探索、鼓励新的土地开发模式,充分发挥经济规律的作用。

不妨看看经济较发达地区城市的模式探索。江苏的苏南和苏北虽只是一江之隔,经济发展却差异显著。2009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的批复》,为统筹苏南苏北协调发展翻开了新的一页。实际操作过程中,苏南地区面对建设用地严重不足的情况,提出通过购买苏北地区耕地占补指标的方式来打开用地突破口;苏北地区则抓住机遇,提高土地工业化产出效率,积极推进城市化进程;浙江义乌,虽只是一个县级市,确是小商品批发贸易的“国际集散地”,面对无地可用的情况,积极向甘肃、宁夏等地购买建设用地指标,考虑增加“定点就业机会’,满足自身发展的同时,也为促进西部地区的发展贡献了一份力量。

模式创新绝不是鼓励对农村集体土地的肆意占有,而是在不违背国家《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前提下,保持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科学的协调好土地资源利用政策与经济原则之间的关系。

二、改善农村土地开发的措施及建议

1、建立以农民的根本利益为轴心的利益共享机制

农民问题是“三农”的根本问题。农村集体土地的开发利用必须建立起以农民利益为核心的、“多赢”的土地利益分配机制。把农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建立农民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利益共同体”,使农村集体经济及其组织成员能够参与分享土地开发利用所带来的正当的、合理的、长远的、稳定的利益。包括土地的直接补偿价格、参与土地开发效益的分配、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农村人口向城镇的转移、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等直接的、具体的利益。

2、引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开发行为

政策是确保全域城市化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实施规划应研究全域城市化发展的相关政策保障机制。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维护农村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利用行为。

就大连情况而言,首先应制定全域产业发展规划,引导产业科学布局。依据自然条件及发展阶段,市域由南至北依次划分为功能提升区、二产集聚区、生态保障区三个层次。结合大连市域“一轴两带、一核多节点”的空间布局,构建“一心三带一区”的市域产业布局结构:“一心”为主城区组团,“三带”为哈大产业发展带,“一区”为中部农业发展区。“一心三带一区”的产业布局结构,立足当前、着眼未来,为全域的产业发展提供了科学的导向。

其次应细化全域土地利用规划,规范土地开发秩序,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对全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引导和约束,避免土地开发市场在功能、价位、程序、管理方面的无序、混乱。在全域城市化过程中,主城区,新市区,拓展区、新区组团重点在于各自功能的提升,应科学规划,兼顾产业与城市的综合发展,控制人均用地标准和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同时,在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用时,保护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土地城市化与人口和就业城市化同步。

3、因地制宜,创新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利用模式

建立新的开发模式,必须建立新的开发理念和新的利益关系。坚持既有利于降低企业前期开发成本、加快招商引资,又有利于吸收农村劳动力就地就业转移;既有利于解决好农民关心的眼前利益,又要有利于解决好农民更为关注的长远利益;既能服务公益性的社会事业需要,又能有力支持工商业的发展需要。

三、结语

全域城市化背景下,只有利用集约化、配置市场化、供应破垄断化、存量土地优化才是未来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的主导方向。形成良性的互动机制,政府―企业―集体―农民共同参与,解决好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好农民的切身利益,才能实现农村集体经济与区域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1] 蒋省三,刘守英,李青.土地制度改革与国民经济成长[J].管理世界,2007(9):1-9.[2] 刘守英.中国的二元土地权利制度与土地市场残缺―对现行政策、法律与地方创新的回顾与评论[J].经济研究参考,2008(31):1-11.[3] 刘守英.土地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J].资源导刊,2011(1):10.

[4] 赵燕菁.关于土地财政的几个说明[J].北京规划建设,2011(1):166-169.

第10篇

 

关键词:城市化 农村空巢老人 养老保障 

    城市化是工业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加速其进程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当前,随着城市化的快速进程,同时也伴随着出现了农村空巢老年化,这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们观念的开放与改变。但同时也给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养老保障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另外,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农村社会保障始终处于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人们关注的重点也始终在城市。事实上,农村社会保障同样存在各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如农村人口老龄化和空巢老年化的养老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农村空巢老人的养老问题更应引起社会的关注。随着农村青壮年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农村空巢老人占农村总人口的比例将会持续上升。从收人来看,城乡居民收人差距悬殊,两者的保障能力相差悬殊。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空巢老人的养老问题将从隐性转为显性。因此,解决农村空巢老人的养老问题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重要的社会问题之一。

    一、城市化进程中农村空巢老人增多的原因分析

    据统计,目前上海空巢家庭大约占到老年人数的三分之一,并预测到2020年上海老年人空巢家庭将占到整个老年人家庭数的80%。农村空巢老人增多的原因是由于:

    1.人口的老龄化和少子女化,使过去几代同堂的情况越来越成为不可能。随着我国多年来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导致“四、二、一”结构家庭的日益增多。20世纪70年代,我国推行的是少生子女政策,在80年代,我国强制推行的是独生子女政策,使农村产生出大批的少子女家庭和独生子女家庭。目前70, 80年代出生的小孩现在已进人青壮年时期,他们在城市化发展和改革的大浪潮的推动下和比较利益的驱势下很少整年在家务农,要么在外工作(打工),要么在外求学。

    2.城镇化使城镇聚集了部分农家子女,导致老人和子女分住农村和城镇两地。人口移动尤其是劳动力的流动,使得农村老年人与子女的分居现象越来越普遍。随着农民工向城市流动的不断深入,一些农民工家庭迁移到城市或经济发达地区,而这类家庭通常是年轻的核心家庭,老人仍留在农村生活。

    3.城市化的发展造成了代际间及城乡生活方式的差异,使得过去几代同堂的情况迅速得到改变。这是由于:(1)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后,随着人们购买住房或者建造住房能力的增强,老少两代人都要求有独立的活动空间和愈来愈多的自由,传统的大家庭居住方式已经不适应他们的需求,小家庭被普遍接受。(2)城市生活既丰富又复杂,而且生活节奏快,精密性要高。农村老人很难适应城市的生活,因此,他们一般选择留在乡村。(3)随着社会转型加快,代沟愈来愈突出。老人与子女们在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为避免产生冲突与矛盾,老人们常常选择独立生活。(4)子女“孝亲”观念淡薄,从而使老人不得不独守空巢。

    老人独居后,生活照料和精神慰籍就难以保证。另外,和传统社会相比,现在的大多数已婚妇女都有自己的工作或劳作安排,小孩均要接受教育,因此,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失去了家庭人员保证。与此同时,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正如马克思所言,“大工业的本性决定了劳动的交换、职能的更替以及工人的全面流动性”。而人口的流动往往又使农村中有知识、有技能的青壮年离开父母而向城镇流动,不可能再像过去那样与父母共同生活给予老人更多更细的照顾。

    二、城市化进程中农村空巢老人养老面临的问题

第11篇

关键词:农村;城市化;老年人;安置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TS976.3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上海市嘉定区老年人安置工作的背景与概况

嘉定是与上海同步进入人口老龄化的郊区。全区56万人口中,现有老年人口14.3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25.5%。嘉定又是高龄化的地区,80岁及以上老人有2.4万,占老年人口的16.76%。同时还是老龄化快速发展的地区,老年人口正在以年平均递增5.7%的速度增长。值得一提的是,农村老人由10年前占总数(老年人)的56%到现在的10%,正以每年近5个百分点的速度递减。加快城市化步伐,使大量农民市民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但嘉定区人口老龄化及其带来的影响已初见端倪,(2011年上半年全区共受理涉老房屋纠纷98起,占整个涉老纠纷的38.7%,比去年同期净增150%。)。因此,如何保障失地农民特别是老年农民的权益,动拆迁过程中老年人的安置(包括居住与日常生活)问题,非常值得探讨。

这里所说的安置,并非仅仅指居住上的安置,而是包括了生活上的安置,生活是一个很广泛的词,当然也就涉及到经济、医疗、照料等等。因此,动拆迁过程中老年人的安置问题,是中国城市化进城中的必然难题,而这一难题,远非笔者的呼吁便可解决的,他需要我们的党和政府共同思考,认真对待。

此次调查,选择了除江桥、真新、徐行和菊园四个单位的9个地区,(因为这4个地方最近几年基本无动迁)。9个地区人口达40万,涉及老年人71294人,分别占全区总人口的80%和74%;调查涉及72个村、45306亩土地、5091个老人家庭。

二、农村城市化进程中老年人安置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由于私宅历经几代,经过几次的翻修、扩建、装修、分家等因素,使房产权的界定、补偿费的分割难以明晰,造成诸多的法律问题。老宅由老人建造的,经子女翻建、扩建的,宅基地证上却是子女的名字。由于动迁前房屋产权未明确,原来父母出资建造的,产权证上却是子女的名字,老年人反成了同住人!动迁后老年人的利益受到侵害,老人拿不到拆迁费,居住无着落。

(二)子女之间有矛盾的。本来就赡养问题在相互推诿的,拆迁前居住在某一子女处,拆迁后由于居住条件的改变,要求另一方承担让父母居住的义务,遭到另一方拒绝。

(三)老人早年与子女分家的,拆迁前住在偏房、侧屋等的,拆迁费老人又拿不到,居住无着落。

(四)失地的农民(这里指不享受征地养老的)在没有了本来赖以生存的土地,如果与子女的关系又不好,他们的生活将是非常艰难的。而且,自带口粮进城的老年人还不能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他们的医疗保障又成一大难题。

(五)由于动迁补偿费不足以购房让老年人同住,造成赡养人与被赡养人的分离,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一,老年人同成年子女分居后,子女如何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特别是精神上的慰藉与生活上的照料以及特殊需要的照顾?其二,老年人同子女分居生活后,老年人同子女的亲情如何保持?如何做到分而不疏,分而有情?其三,老年人同子女分居生活后,一旦老人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后,家庭赡养问题如何解决?

(六)原本太平无事,老人居住原本不成问题的,子女购房进城,老人留守旧房子。而现在遇到动迁了,各种利益的碰撞,老人反而没有居住了。

(七)老年人选择了货币化安置后,个别子女用欺骗、威胁手段拿走大部分甚至全部动迁款,使老人无法购房,甚至弃老人于不顾。一些子女狮子大开口,提出购买价格远远高于被拆迁房屋的商品房,并要老人负担所有费用,让老人走投无路;有的老年人由于住房动迁,轻易放弃了自己应有的权益,最后落得钱房两空,连个安居的地方都没有。

(八)征地目的的界定不清,政策不一。现行征地制度规定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为的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规定“非营利性”项目可以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用地。这些规定明显存在欠妥之处:“公共利益的需要”范围不确切,为乱征滥用耕地提供方便之门;“公益事业”范围不明确,容易混淆公益性征地和商业性征地的界限,造成征地用地政策不一样,同样一个区,征地用地的补偿费不一样,有时差距甚大,老百姓无法理解。

(九)征地补偿标准偏低。政府或有关部门向农民征用土地时,为了筹集发展资本、降低成本、改善投资环境等,尽量压低本来已经偏低的补偿标准,就低不就高;而当拿它向社会拍卖时,则按市场价格,因此征地价与市场价之间差距悬殊,往往高达数十倍。这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

(十)征用程序不规范。一是缺乏公开性,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征地项目没有及时公告于众,及时通知土地所有人特别是广大农民,甚至暗箱操作;二是政府与被征地一方协商征地价格时,往往只同农村经济组织的个别领导接触,而不听取广大农民的意见,严重违反了村民自治的有关法规;三是个别领导出于其自身利益,中途截留补偿资金,造成群众对政府的极大不满。

(十一)上海推行的是按原居住房屋质量、地段、面积等折价给予货币补偿,而不再按照户口计算的拆迁政策。当老人的户口不再是“资源”的时候,老年人成了累赘。如何既要保障老年人的居住权,又要保障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愿望,这也正是我们现在面临的热点与难点。

(十二)老年人文化程度低,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差。特别是对动拆迁的政策法规了解甚少。加上有些动迁的工作人员操作不规范,使老年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三、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做好老年人安置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快速城市化是农村保障快速提升的前提和基础,是一种空前的历史机遇。同时,它也向我们提出了完善城乡保障体系的严峻挑战。因此,我们建议:

(一)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进程和社会化养老服务网络的形成。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导致了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迫使社会养老功能必须尽快加强,否则,农村养老将出现断裂现象,而形成家庭与社会都不管。

(二)从保障老年农民的居住来看,一是要实现土地转性。通过动迁,农民的宅基地由集体性质变为国有性质,不仅要让农民获得足够的补偿费用,能够买房进入城镇。二是要实现观念的转变。住进城镇,农民的居住和生活观念都要跟上。

(三)国家在鼓励更多年轻人承担赡养老人义务的同时,应该对那些响应国家号召,并在个人发展上有一定损失的年轻人,给予必要的补偿,这种补偿可以是多方面的,形式是多样的,包括在居住的政策上。

(四)加强家庭伦理道德的教化,用先进的典型激励人,用模范的事迹启迪人,用道德的力量感召人。

(五)老年用房的建设用地和税收政策上应予以鼓励和优惠。

(六)对民办养老机构予以正确定位,在政策上予以倾斜。无论是从养老机构的床位需求上来看,还是从城市化快速进程中,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将接受机构养老,加上买房的经济实力不够,养老机构的床位数缺额还是很大的。因此,不管是公办还是民办,都应定为社会福利机构,在政策上予以优惠。

(七)要进一步促进社区发展,支持老年人居家养老。居家养老既是绝大多数老年人的愿望,也是社会所倡导的。但目前的社区为老服务尚不足以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的需求。(八)应积极发展各类养老机构,满足老年人入设施养老的需要。特别要发展社区的托老所,满足广大农村老年人“离家不离乡”的养老心理。

四、结论与展望

本文以上海市嘉定区的调研为例,阐述了当前农村城市化进程中老年人安置工作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在深入细致地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对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城市化进程中老年人安置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参考文献:

[1] 桂世勋.《中国长江三角洲地区农村养老模式研究》.北京:华龄出版社,2003

[2]姜琦.《城市化进程加快与农村老龄工作之间的矛盾初探》. 《大庆社会科学》,2012(4)

[3]王桂新等著.迁移与发展. 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

第12篇

【关键词】 土地规划 城乡结合 土地利用管理

1.柳河县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1.1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协调

柳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1997年修编的,规划期限是1997年~2010年,而柳河县城市总体规划是2002年编制的,规划期限是2002年~2020年,两个规划的期限不同,其城市发展方向及规模也不同,而且到目前为止,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进行新一轮修编,2002年编制的城市规划也无法通过验收。具体情况主要表现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发展方向远远大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发展规模,这样在利用土地方面就会出现很多问题。

1.2土地利用率较低,土地资源存在浪费现象

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就成了城市扩大的必经之地,土地价值及土地价格也随之上升,农民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土地,因此需要占地的农民有的就不择手段地谋取土地使用权,有的少批多占,有的未批先占,还有的农民建房缺乏统一规划,占用了大量的土地,极大地破坏了土地的完整性,使一些该上的大型建设项目不能上马,土地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而且所占用的土地容积率较低,造成了一定的土地资源浪费。

1.3土地纠纷多,征收土地困难

由于城乡结合部的土地有限,而城市需要发展,用地需求增加,而且随着这一区域地价的上升,农民越来越觉得土地的重要性,因此他们对土地问题十分敏感,村民之间,村民与村委会之间以及村民与用地户之间时常会发生纠纷,虽然征收土地时农民的补偿已比规定高出了几倍,但由于村里没有协调好与农民的关系,仍有农民上访,从而造成了征收土地难。

1.4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不够规范,土地隐形市场大量存在

1.4.1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各自为政,同时各部门制定规划之前没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征求各阶层意见,没有做好听证等工作,更没有将城乡结合部的特殊性进行特殊处理。

1.4.2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再加上利益的驱使,认为可以利用手中的土地大做文章,认为只要我不同意,土地就谁也别想征用,而且补偿费不按土地法的有关规定收取,不达到预计的数目就不能征收土地。

1.4.3执法不严,界限不清是造成城乡结合部存在违法占地的主要原因,再加上缺乏必要的制约机制,历史遗留的土地违法案件较多,违法用地没有得到及时处理和解决,使一些人没有充分认识到违法用地的严重性,采取各种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从而造成了土地资产的大量流失。

2.解决柳河县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存在问题的对策

2.1从思想上入手,加强土地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要利用各种手段大力宣传土地相关法律法规,让人们从思想上认识到城乡结合部土地的重要性,同时又要使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发挥其最大的价值效益。

2.2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在规划调整前,要将基础数据调查清楚,尤其是工作底图,要与现状一致,这样才能保证规划修编在客观的基础上进行,并且,在规划修编前,要做好前期的准备与论证工作,将城乡结合部作为一个专题进行分析研究,论证上一轮土地规划对城乡结合部的用地影响及评价工作,反复进行论证,提出建设性意见。在此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将上一轮规划中遇到的问题和新一轮规划的打算贯穿于规划修编的始终,为科学合理地制定新一轮规划打好基础。

2.3协调好两个规划之间的关系 将城乡结合部该保护的土地列入基本农田,使城乡结合部有限的土地资源得到保护,而城市规划在修编时也要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不应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作为城市发展方向,且城市建设规模不宜过大。

2.4长远规划,将城乡结合部有限的土地用于城市发展用地 将建设预留地作为城市发展用地,由政府统一做好详细规划及功能分区,与农民签好协议,没有被征收前农民仍然可以耕种,需要时由政府进行统一征收,并采取公开的形式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发挥其最大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