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18 11:38:5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保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2003年7月我毕业后进入一家上海公司,并签署了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合同为期5年,违约金2000元/年,(进入公司的时候公司为我们办理了落户手续、档案迁移及档案挂靠手续,共花费2000多元)。2003年10月我试用期结束并转正。最近我发现,公司在2003年11月才开始给我们办理“三金”的缴纳,前面三个月试用期的社保金单位没有缴纳,这与劳动法明显相悖。向公司人事部门询问,得到的回答是公司规定试用期是不予缴纳“三金”的,因为10月才开始办,所以缴纳的“三金”系从11月开始。请问试用期内不缴纳“三金”是否违反劳动法?公司不予缴纳试用期的“三金”,员工是否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不足额支付社会保险费,是否可以视为未按约支付劳动报酬,未作出进一步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费缴纳的规定,社会保险费中除了相当一部分是国家用于社会统筹外,还有相当部分是单位代缴记入劳动者帐户的,本质上属于劳动者个人收入,其性质相当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因此,单位不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行为与不支付劳动报酬相似,应当赋予劳动者合同解除权。据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此外,司法实践认为单位出资为外地员工办理落户而签订服务期协议应属有效,但当劳动者因单位不支付社会保险费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不必支付违约金。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条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第四条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资产。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理事会
第六条理事会负责管理社保基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社保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二)选择并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查。
(三)负责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编制定期财务会计报表,起草财务会计报告。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第七条理事会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理事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章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受托运作和管理社保基金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第九条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需具备的最低资本规模另行规定。
(三)具有2年以上的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具有规范的国际运作经验的机构,其经营时间可不受此款的限制。
(四)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五)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六)有与从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投资人员。
(七)具有完整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设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称职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申请人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意见。理事会成立包括足够数量的独立人士参加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公开招标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经投票提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建议名单,报理事会确定。评审办法由理事会制定。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投资管理政策及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并运用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
(二)建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三)完整保存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
(四)编制社保基金委托资产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报告。
(五)保存社保基金投资记录15年以上。
(六)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一)社保基金资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
(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
(三)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四)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
(五)有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十三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适应社保基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必须退任:
(一)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
(三)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并征得理事会同意。
(四)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委托资产管理职责。
(五)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投资管理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新任投资管理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投资管理人方可退任。
第十六条禁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社保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或以他人的名义使用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社保基金账户的资产。
(三)挪用社保基金的委托资产。
(四)从事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五)用社保基金委托资产从事信用交易。
(六)法律、法规和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社保基金托管人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托管人是指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安全保管社保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
第十八条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托管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第十九条社保基金托管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托管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从事社保基金托管业务的证明。理事会按照招标原则评选社保基金托管人,评选办法及评选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理事会应逐步创造条件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社保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尽职保管社保基金的托管资产。
(二)执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结算。
(三)监督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向理事会报告。
(四)完整保存社保基金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
(五)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应适应社保基金托管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一)社保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退任。
(三)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社保基金托管职责。
(四)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当社保基金托管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的托管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新任托管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托管人方可退任。
第二十四条禁止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资产混合管理。
(二)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混合管理。
(三)挪用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
(四)有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社保基金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
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二十六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与社保基金托管人须在人事、财务和资产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任何职务。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持有的国债在二级市场的交易,需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八条划入社保基金的货币资产的投资,按成本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50%。
(二)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
(三)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
第二十九条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1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总值的10%。
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基金须经理事会认可。
第三十条委托单个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年度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总值的20%。
第三十一条社保基金建立的初始阶段,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以外的中央预算拨款仅限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国债。条件成熟时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理事会报国务院批准后,改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比例进行投资。
第三十二条划入社保基金的股权资产纳入社保基金统一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股权资产变现后的投资比例接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和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有关部门适时报请国务院对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社保基金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理事会可按照有关规定,与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
第六章社保基金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和托管合同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与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必须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收益分配等内容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
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或中止时,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理事会与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签订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到期或中止时,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社保基金投资的收益分配和费用
第三十七条社保基金净收益全额纳人社保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使用和投资。
第三十八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提取的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净值的15%。
理事会可在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中规定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业绩奖励措施。具体方案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
第三十九条社保基金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托管资产净值的0.25%。
第四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按当年收取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20%,提取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社保基金投资的亏损。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社保基金委托管理资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理事会按社保基金净收益的2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社保基金投资发生重大亏损时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所提管理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社保基金资产净值的20%时可不再提取。
第八章社保基金投资的账户和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必须与该管理人的其他业务在财务、账户上分开,不得混合操作和核算。
第四十二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为社保基金开设独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四十三条社保基金与理事会单位财务分别建账,分别核算。
第四十四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认真进行日常会计核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就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九章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报告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保证报告内容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理事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二)每季度一次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社保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管理报告。
(三)单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后,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经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告,对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投资情况作出说明。
(四)社保基金发生重大事件,立即报告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按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及理事会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会提供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报告。
第四十八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应按托管合同和理事会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会提供社保基金托管资产报告,并对第四十七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编制的报告的有关内容复核,向理事会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第十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及时或者未向理事会报告该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或者托管人有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退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超出范围进行投资的应退任,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三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四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能按照要求提供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五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或者托管人营私舞弊,违规操作,不履行其委托资产管理或托管职责的,或者严重失职,造成社保基金经营不善或重大损失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予以更换或退任。
一、失业人员通过社保公司代缴社保。
二、职工失业后可以自己交社保。
如果你是本地户籍人员,当你失业后是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缴纳社保的。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保的手续如下:拥有本地城镇户籍的人员携带近期一寸彩照一张、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市社保局及医保局分别办理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经审查合格后,参保人缴纳费用即可。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来源:文章屋网 )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这里包括:
(1)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3)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
只要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就可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按照规定到社保局办理失业社保金申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失业金对退休有一定的影响,在失业期间可能会造成养老险断缴,无法累计缴纳时间。社保断缴有什么危害,不清楚的朋友点这里:裸辞一时爽,断缴火葬场——细说社保的转移、续保与自缴
那一直失业,是不是就可以一直领下去呢?想多了哈!失业金的领取是有期限规定的,主要是根据失业前累计缴费的时间来定。
缴费1年以上不满2年,可以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缴费2年以上不满3年,可以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缴费3年以上不满4年,可以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缴费4年以上不满5年,可以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缴费5年及以上,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金,其中10年内最长为18个月,10年以上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话,缴费时间就会重新计算。
不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之前失业没领完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也是不超过24个月。
目前,我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在不断完善的阶段,人们生活质量也在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已经越来越重视社会保险工作,社会保险工作的质量的高低能够直接决定我国经济体制是否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为了确保我国经济一直健康发展,许多企业已将重视社会保险工作,其中也包括电力企业,其在发展过程中,社保工作还是存在很多的问题,提高社保工作的服务质量对企业发展极其重要,所以本文中提出几点建议。
二、我国电力实施社保工作的必要性
1.电力企业员工缺乏保险意识
最近几年,我国为了加快发展社会保险工作,已经相应颁布和完善与社会保险工作有关的法律和政策。另外有一部分企业开展保险工作只注重表面形式,忽略保险工作的本质,同时,有些员工思想较为传统,都认为只要有孩子,就不用考虑晚年生活问题,不会去缴纳社会保险金,其他则认为自己身体健康,不用把钱浪费在购买保险上等等,这些现象让我国电力企业的社保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2.电力企业对养老保险缺乏专项制度
企业员工的养老保险就是企业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其中的一项,换言之,企业需要在员工工作时间符合一定时间,直到员工退休,企业需要定期为员工发放工资,作为养老资金,解决员工的养老问题,员工就可以全身心投入到企业建设中,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但是从电力企业发展现状可以说明,企业没有专门建立专项制度是关于员工养老保险的,这种现象造成企业内部秩序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对电力企业持续性发展有一定的阻碍,同时也给电力企业开展社保工作增加了难度,社会保险工作优越性难以发挥出来。
3.完善社保管理体制的要求
我国有法律明确规定,在工作之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需要签订一分就业合同,合同上需要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一一列出来。但是在现实情况中,电力企业还是没有重视员工的社?保险工作,造成电力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存在很多弊端,例如科学性不足、针对性不全面等等,进一步影响企业的凝聚力,使许多员工工作表现不积极、效率低下,最会导致企业发展速度缓慢。
三、做好社保工作的优质服务的对策
1.建立健全的社保工作体制
为了解决电力企业目前社保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负责电力企业社保管理的部门需要采取措施加快完善社保工作制度,让社会保险工作的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该更加规范,重点是养老保险方面,能够获得内部员工的认可,从而让员工在工作主动性、积极性都有所提高。防止员工和企业之间因为利益而发生矛盾,给企业正常运转带来不利影响。同时,负责社保工作的管理部门需要更加重视,意识到做好社保工作优质服务的重要意义,一方面有利于企业内部的管理;另一方面让企业发展走可持续路线。
2.提高社保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
从事电力企业社保工作的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时,不仅需要拥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同时应当重视这份工作。部门管理人员加强管理社会保障人员,让其服务意识能够得到提高,电力企业其他员工就可以享受到优质的社保服务。电力企业通过某种渠道加强宣传社会保障工作服务的重要性,让社保服务人员对自身工作内容和职责更加明确,进而让社保工作顺利进行。
3.提高社保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各行各业的发展已近离不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仅让各行各业工作内容得到优化,也有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电力企业如果想要提高社保工作的服务质量,部门管理人员需要运用科学的管理理念,利用计算机技术让社保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得到提高。而且社保人员必须较好利用办公软件,提高社保办理速度,优化社保服务,从而得到企业员工的认可。另外,企业应该完善自身管理模式,让管理手段更加科学,给社保人员营造一个轻松的工作环境,才能有利于社保服务水平的提高。
4.加强社保工作队伍建设
电力企业的社保服务质量与社保人员的技能水平直接相关,所以电力企业已应该培养一支合作意识强的社保工作队伍,实施奖惩制度,让各个员工之家相互监督,相互鼓励,这样才能够提高社保队伍的整体水平。同时,需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让其思想上认识到优质服务的重要性,在工作中严格遵守社保工作相关制度,确保服务质量满足电力企业其他员工的需求。
二、政策依据:,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00]48号)、《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劳办发[2000]261号)
三、主要业务办理流程
(一)参保登记
1、按照《重庆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渝劳发[1999]47号)的有关规定,城镇企业应及时到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2、所需资料
(1)《工商登记执照》或《批准成立信息》等有效证件;
(2)《法人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
(4)其它资料。
3、办理程序
(1)单位将以上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发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3)单位按照登记表要求,准确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4)社保机构按规定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编制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编码,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变更登记
1、单位名称、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法人代码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应到社保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2、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有权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的证明等材料。
3、办理程序
(1)单位将以上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核,对确需变更登记的单位,社保机构发给《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3)单位按照要求,如实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4)社保机构按规定为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重新核发新证。
(三)注销登记
1、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合并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向社保机构申请办理注销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2、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法律文书及其他有权机关批准或宣布注销的证明等材料。
3、办理程序
(1)单位将以上有关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核,对确需注销登记的单位,社保机构发给《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3)单位按照要求,如实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4)社保机构按规定为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在职人员增加
1、新增:单位新招用了从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到社保机构办理人员新增手续。
2、所需资料
(1)《重庆市职工基础信息采集表》;
(2)《劳动用工合同》等招工资料,大中专毕业生还需提供“大中专学生毕业分配通知书”,复转军人还需提供《复转军人退役证》(原件);
(3)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根据职工的有关信息,填写《重庆市职工个人基础信息采集》;
(2)单位将以上资料及《重庆市职工个人基础信息采集》报社保机构审核;
(3)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为其办理新增人员手续,并编制社会保障号及社保个人编号;
(4)社保机构为职工确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建立个人帐户。
(五)转入续保
1、统筹范围内转入(只转关系不转基金):职工在统筹范围内的参保单位之间调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转出地社保机构转移到转入地社保机构。
2、所需资料
(1)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的《职工转移介绍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表》等有关资料;
(2)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3)与转入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等有效资料;
(4)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将转入职工的以上资料报转入地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合格的,所在地社保机构为其办理转入手续,根据《职工转移介绍信》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表》,录入职工个人基础信息;
(3)社保机构为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续建个人帐户。
(六)、统筹范围外转入(关系、基金转入)
1、职工从统筹范围外的参保单位转入,单位应按规定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办理职工转入续保手续。
2、所需资料
(1)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的《职工转移介绍信》;
(2)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与转入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等有效资料;
(4)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将职工转移基金划转到转入地社保机构之后,通知单位将以上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合格的,所在地社保机构为其办理转入手续,根据《职工转移介绍信》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表》,录入职工个人基础信息;
(3)社保机构为职工续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重建职工个人帐户,并将转入的基金记入新建的个人帐户中。
(七)统筹范围内转出(只转关系不转基金)
1、统筹范围内转出(只转关系不转基金):职工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单位所在地社保机构;未重新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单位按规定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关系转出手续。
2、所需资料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一式三份);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5)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2)单位将转出人员基本信息及以上所需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3)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为其办理转出手续;
(4)转出地社保机构终止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八)统筹范围外转出(转移关系及基金)
1、统筹范围外转出(转移关系及基金):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跨统筹范围就业或户口系外地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到新就业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单位应按规定到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2、所需资料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一式三份);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4)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2)单位将转出人员基本信息及以上所需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3)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为其办理转出手续;
(4)转出地社保机构按终止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九)、中断
1、中断:职工因特殊原因中断缴费的,单位按规定可到社保机构办理中断手续。
2、所需资料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其他特殊中断缴费的证明等。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2)单位将中断人员基础信息及以上所需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3)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为其办理中断手续;
(4)社保机构中断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十)、城镇个体劳动者
1、企业失业职工、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及其雇工(含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企业失业人员),雇工的身份由雇主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开具其雇工人员名单并签章予以认定,由雇主统一办理养老保险。
2、所需资料
(1)城镇个体工商户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本市城镇户口。
(2)企业失业人员凭《失业职工失业证》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居民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本市城镇户口。
(3)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和本市城镇户口。
3、办理程序:凭以上资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个人参保人员专门工作窗口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
(1)申报缴费标准:个人参保人员可在政策规定的范围(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内自行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自2003年9月5日生效施行。司法解释公布后,本人在部分部门、法律网站上发表了《关于[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的思考》专著后,不少咨询者通过电话、邮件、论坛发贴的等方式,对该司法解释的执行以及有关问题向本人提出了诸多问题,现将这些问题分类归纳,并将本人的多次解答、回复整理分次列出如下,以提供访问者、咨询者参考:
33、具有干部身份编身制的大学生因就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还是人事争议 ?
从就业角度上讲,确定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取决于劳动者的“身份”,即你是工人?还是干部?
1、一般讲,身份为工人,准确讲你就业在企业,不论你从事经营、管理、文秘还是工人,与就业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你与用工单位发生的劳动合同争议就是劳动争议。
2、你在国家机关或国家事业单位就业,签订的聘用合同,如干部、教师、科研技术人员、文秘、行政管理的人员,凡发生你与单位因聘用合同的争议均属于人事争议。
3、前两点是指一般情形,也就是大多数职工、人员的正常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
但特殊情形下也有不同,如国营企业中的具有国家干部正式编制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如果与企业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双方仍形成劳动关系,发生争议仍属于劳动争议;如果签订的是干部聘用合同,经当地人事部门批准的,属于人事争议。
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工人,不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均属于劳动争议;具有干部编制即使从事工人岗位工作的,仍属于人事争议。道理十分简单,他属于人事部门管理,而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
34、国家事业单位“合同制干部”身份的人员因待遇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属于那类争议 ?
对于事业单位“合同制干部”这一问题,人事部规章没有直接、间接的规定与说明。在人事制度改革中实质是“聘用干部”,它是改革中的产物,且是地方人事部门在80年代末,小范围,人数较少,在特定行业内的试行,结果没有获得成功。它的含义是具有特批事业单位干部指标,而实行聘用,聘用在岗是干部,有聘用期限,不聘用即不具有干部身份。对此类人员,单位一般按原国家事业单位正式干部使用,并支付同样的待遇。因此,在聘用期间,“聘用干部”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属于人事争议,而不属于劳动争议。
35、国家事业单位对于其“合同制干部”身份的人员是否应当购买养老保险 ?
目前,对于国家事业单位改革尚在探索的渐进过程中,对于事业单位员工是否购买养老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具体操作差异非常大,不少地区的地方规定,部分事业单位参加了医疗保险,参加了失业与工伤保险,但与国家机关公务员同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而这些事业单位对于工人是按国家规定与劳动法已参加了养老保险,因此,是否参加养老保险是事业单位中,干部与工人因不同身份、不同的合同及政策文件规定所致,当然也是与改革前若干年养老保险未缴费的具体操作有不可否认的必然联系。对于“合同制干部”身份的人员也应与国家事业单位原有正式干部编制身份的人员一样,不能购买养老保险。在特定条件下,购买了养老保险你就不是干部,而聘用人员或工人。
36、劳动争议及人事争议能否引起行政诉讼 ?
今天,大多数人都知道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官司,“官”即国家行政机关。而“民”可能是公民、企业、公司或其他组织,理论上讲也可能是某级,某类行政机关。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必然是行政机关,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之间必然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而劳动争议的当事人(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人事争议的当事人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单位之间因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两者之间在主体上一般不存在行政机关,在法律关系上不存在国家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因此,两者一般不会引起行政诉讼。
只有当劳动争议或人事争议的主体在处理争议时,涉及了行政机关主体,并行政机关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时,方可能导致行政诉讼,以“民”提起诉讼方可起动行政诉讼程序。
[案例] 某企业退休职工,发现自己在社保局所领取的退休养老金,比照国家规定少了独生子女与国家津贴两大项,便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复核,当地社保局经复核后仍为无误,便以退休金系按职工企业提交的数据计算所得,当地社保局在补发了独生子女部分后作出了不支持其他请求事项的书面答复,在答复中载明若不服可依照法律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该职工便向社保局的上级行政机关当地劳动局提出行政复议,劳动局经复议维持了社保局的意见。该职工不服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公司的组织结构,日常工作流程等方面有了一些初步认识。而随后的人事专员岗位职责培训,在行政人事部主管的悉心教导和帮助下,我边学习边工作,从一个“门外汉”到现在对人事专员工作的熟练掌握,让我有感而发写下这篇报告,既是对我这样一个初次接触人事工作的新人的一种总结和积累,又是为了以后能够更好的展开工作提供帮助,同时以此文章来鞭笞自己,让自己更好的对这份工作全面具体的认识,也让部门领导看到我想做好这份工作的决心。
行政人事部,这个开始让我感到陌生的部门,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工作后,现在的我已经充分认识了这个部门。作为为公司整体运行服务的一个基础职能部门,行政人事部主要对公司行政事务、后勤总务、人力资源等工作负有实施、协调、监督、管理的职责。而我担任的人事专员一职,主要负责员工的招聘、培训、社保、劳动合同管理等工作,配合相关领导制定、组织实施公司人力资源计划,最大限度地开发人力资源,为实现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目标提供人才保障。
下面我将分类对我这几个月的工作做一个详细总结:
1、招聘工作;
a、结合xx年各部门人员需求计划,并根据各部门人员的实际需求,通过各种招聘渠道有针对性、合理性招聘各类优秀员工以配备各岗位;
b、xx年行政人事部共参加了×次招聘会(其中×次毕业院校双选会),吸引了大量人才前来应聘,并最终满足了相关岗位的人员需求。
2、建立、健全、规范人事档案管理;
a、为新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建立并完善其电子档和纸质档案(含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资格证书、体检报告、照片等信息),并为其发放《员工手册》,xx年公司新入职职工人数为:×人;
b、协助部门主管及时为符合转正条件的员工办理转正手续;
c、为离职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督促其物品/工作交接的顺利完成,xx年公司离职员工人数为:×人;
d、参与收集整理xx年度及之前年度的各类档案材料,将其按年份及种类进行分类归档,放置于×楼档案室,并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方便查阅;
e、每月底对新进、转正、调薪、离职人员进行统计核对并发至相关领导。
3、员工培训工作;
协助部门主管对新入职员工开展入职培训,xx年行政人事部共组织开展了×次针对入职××以内职工的培训课,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发展历程、企业文化、公司各种规章制度。
4、劳动合同及社保保险的综合管理;
a、社会保险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b、及时与符合条件(通过公司考核)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为其办理社保保险的增加,xx年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增加社保的职工人数为:×人;
c、及时办理离职员工的劳动合同的解除工作,并及时办理其社保的减少工作,xx年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减少社保的职工人数为:×人。
5、值日及值班工作的综合管理;
所以,在2006年9月1日开始实行的《健康险管理办法》中,中国保监会要求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各保险公司在设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时,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以及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保险公司也可以在医疗保险产品中约定,以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网络中进行医疗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有没有社保将待遇不同
这不,为了符合保监会的要求,更好地为广大客户提供细分化的产品。2007年新年伊始,平安人寿、太平洋安泰人寿、合众人寿三家公司率先推出全新的附加医疗险系列产品,客户可根据自己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选购不同的产品。
平安2007年新医疗险产品就按照客户是否拥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分别设计了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针对无社保者)和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针对有社保者)两款产品。由于B款产品保障对象的风险因素较低些,所以B款比A款总体费率大约低10%。
平安人寿上海分公司培训部资深人士蒋士华告诉记者,在各项费用约定的最高赔付限额上,这两款产品是完全相同的;但在具体的补偿比例待遇上,这两款产品却有所差异,具体来看,A款只能获得约定范围内各项费用的80%,而B款的补偿比例可以达到约定范围的100%。同时,如果一个没有社会保障的客户考虑B款的费率较低(为A款的90%),希望选择B款产品,在核保上也是被允许的,他的补偿比例只能达到65%,这也就体现了有无社保差异化待遇原则。
太平洋安泰人寿也对住院医疗保险产品全面升级。在安泰“附加住院补偿医疗保险”中,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时以下情形确定当时的给付比例:对于年满十八周岁的被保险人,若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未以公费医疗身份住院,则在扣除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后,或扣除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后,公司给付剩余部分的70%;若被保险人未年满十八周岁或者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住院,则在扣除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后,或扣除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后,公司给付剩余部分的90%。
而在太平洋安泰旧版的“附加住院补偿医疗保险”中,不论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时是否有社会医保,公司均按85%的比例进行赔偿。
合众人寿则以客户是否参加社保为标准,合众个人综合意外医疗“如意”保障计划(适合无社保客户)和合众个人综合意外医疗“顺心”保障计划(适合社保客户),为“有社保”人群和“无社保”人群量身定做不同的保障计划,更有针对性地满足了客户的实际保险需求。针对已经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客户推出的“顺心计划”,住院不限次数,费用不分项目,分段报销,越报越高;针对没有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客户推出的“如意计划”,能为客户提供意外医疗费、住院床位费、药费、手术费以及检查费等多项医疗费用保障。
“保证续保”克服旧版的“硬伤”
此外,原来各家公司的短期医疗险是一年一续保,需要对客户年年核保。如果客户某一年身体健康状况不太理想就可能失去保障,也就是客户可能在最需要保险的时候失去保障,保险的功能与意义无法彰显。这次升级版医疗险纷纷增设“保证续保”功能,克服了原来这类产品的“硬伤”。
如平安2007年新的附加医疗险虽然仍为一年期险种,但却提供一项新的承诺――五年保证续保。五年保证续保医疗险的出现较好避免了客户健康时有保障,生病时反而失去保障的尴尬局面。客户从投保开始,五年内无论健康状况好坏都会一直拥有医疗保障。五年期满,公司再根据客户情况,决定客户是否可以进入下一个保证续保期。
太平洋安泰此次新推的两款附加险合同也增加了五年的保证续保期间。也就是说,被保险人连续投保(包括续保)每满五年,才需经公司重新审核并同意继续承保,只要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没有超过六十五周岁,那么续保期间就可以再延续五年。在保证续保期间内,公司将不会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理赔情况而拒绝投保人的续保要求、或对被保险人个别作加费或约定除外责任的处理。
新版医疗险更多增值和优惠
除了以上两大特色,目前率先推出升级版医疗险的这几家公司还设置了更多的增值服务和优惠内容。
如社会医疗保险对于规定的自费项目是不予报销的,但在实际治疗中,许多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又是患者治疗所必需的。因此,许多客户的这部分医疗费用得不到有效补偿。合众人寿此次推出的针对有社保基础人群的“顺心”计划的“住院医疗保障”部分,就考虑到这方面的因素,规定被保险人只要在合众人寿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实际支出的合理的自费药品及诊疗费用,在理赔时将按合同所附“住院期间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平安则考虑到客户身份可能发生的变化,平安新医疗险还贴心设置了转换条款。客户购买平安住院费用医疗险后,如果被保险人身份发生转换,即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状态发生改变,那么客户可转换医疗险合同。
比如客户李先生,30岁,工作稳定有社会医疗保险,因此购买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一年后,工作发生变动,暂时不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那么李先生可以将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转换为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只要李先生按时缴纳保险费,自他申请转换合同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合同开始生效,原合同效力同时终止。同时,原合同的投保书、相关的投保文件、批注等将继续有效,新合同则免除犹豫期和等待期。
【案情】吴某与同村女孩刘某结婚后,外出打工,2000年,吴某因劳累过度,突然死亡。当时刘某带着4岁孩子与公婆、小叔住在一起。后在刘某强烈坚持下,刘某分得二间住房和部分家产及丈夫遗留的部分财产,并与儿子单独过。后来,刘某与同村小伙子林某相爱,2002年12月两人领取结婚证后,刘某便开始办理卖房及处理其他财产事宜。此举遭到吴某一家的反对。婆婆说:“如果你带着孩子在我家,不再嫁人,房子可以归你,如果改嫁,房子不能给你,你无权卖。孩子是我家的根,要走你自己走,不能带走孩儿。”百般无奈之下,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保护自己携子带产改嫁的权利。法院判决刘某可以携子带产改嫁。
【分析】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里的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了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含的内容很广,可以是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干涉丧偶的妇女再婚、干涉离婚等。其中干涉丧偶的妇女再婚的行为尤为多见。为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结婚、离婚自由。”以不准带走财产等方法,干涉女方的再婚自由是侵犯女方财产权、婚姻自由权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本案中,刘某的丈夫死后,她和原丈夫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她有再婚的权利。刘某分得的两间住房以及丈夫遗留的部分财产属于刘某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自由处分,当然包括带着这些财产改嫁。吴家人以不能带走房子等为由干涉刘的婚姻自由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另外,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据此,刘某可以把自己的孩子带走,即使她再婚,也不影响她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权利和义务。(新农)劳动合同约定不给员工办社保是否合法【案情】小马中专毕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不给小马办理社会保险。后来,小马在与同学的一次聚会中聊起此事,得知别的同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都有规定由单位给员工们统一办理社会保险事宜。于是小马找到单位领导询问此事,领导解释说,公司刚成立不久,规模小人手少,管理还不是很规范,没有办法由公司统一给员工办理社保,故改为直接给付相当于保费的现金同工资一起发给员工,再由员工自己到相关部门去办理社保事宜。经领导这么一解释,小马也就不再计较这个事了。
【分析】根据《劳动法》第 七十二条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费。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可见,参加社保与缴纳保费是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共同的法定义务,任何一方违反的都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本案当中,虽然用人单位与小马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不给小马办理社会保险,表面上看来不办社保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但由于任何合同都应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前提,否则便归于无效,因此用人单位与小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不给小马办理社会保险的条款应当认定无效,而其他条款若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然是有效的。
按我国现行有关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承担一部分保费,保费应当以货币的形式全额缴纳,用人单位对于自身承担的部分应向社保部门缴纳,而对于劳动者个人承担的部分则由用人单位从其本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对于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这两个险种的保费都应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劳动者个人无需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保费。值得一提的是,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法律上是允许其根据有关规定以自己个人的身份参保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但用人单位必须将相应的保费支付给劳动者。对于工伤保险,无论是普通劳动者还是非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都必须为他们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保费。
一、人事管理
1、员工档案及劳动合同管理
对所有档案资料进行管理,针对档案中缺失的资料,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补充,同时对员工基础信息平台进行确认。目前公司合同签订率达100%,下一步我部门将继续完善和强化劳动合同管理,重点针对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人员,开展劳动签订与续签工作,防范法律风险。
2、完善人事工作流程
自2017年建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以来,先后拟出《试用期员工管理制度》、《试用期员工培训制度》《员工奖惩档案》及制定了《员工离职制度》等,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二、在参加培训学习和相关活动
1、2018年6月举办日照市海洋水务有限公司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培训。
2、2018年4月相关领导和负责人参加了山东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的标准化建设会议。
3、2018年6月供水厂负责人去浙江省舟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参加由山东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组织的学习交流会。
三、薪酬管理
薪酬方面截止2018年6月,工资收入总额119.28万元,人均4.97万/年。同比上年度总额84.55万元,人均3.53万元/年,增加600元/月,增幅28%。
四、社保及商业
险管理
1、社保基数调整工作
我部积极是掌握社保政策的变动,于今年六月份接区社保局通知,需要提交企业人员工资申报事宜,调整社保基数,考虑只是暂时通知,具体实施再每年七月份左右,所以暂未对公司的基数进行调整,七月正式下通知后,在根据实际情况来调整。
2、商业险增减
根据国家对企业的相关政策,我公司给临时用工人员购买意外保险,去年5人,年度意外保险费940元,后期人员异动增加1人,年度意外保险合计1128元。
五、考勤管理
上半年工作中,我部按时处理员工的请休假单,外出单,出差及加班单。按月对员工的考勤数据进行整理,做到及时了解员工的考勤状况。对员工病假证明,婚假证明,收集归档,对考勤出现问题及时沟通。
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对公司而言,人力资源部是一个新成立的部门,人手较为缺乏,经验不足,目前所开展的培训、社保、考勤等,均属于基础性事务型的工作,现有人员也能较好的完成。但对于公司而言,需要在人力资源战略规划,薪酬绩效体系方面有建树的专业人员来为公司提供支撑,从而为公司战略服务起到更大的作业。
七、2018年下半年工作计划
1、加强部门人员专业知识的学习,增强法律风险管控意识。
2、多参加处理各项劳务关系事宜,加强部门人员对各项实物操作经验。
3、加强公司各项制度的修订,完善相关管理,达到有据可依。
1、 社保局规定办理失业报备。这需要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15日内出面派员到各失业保险交纳地的社保局办理,办理报备不直接对失业本人。
2、如果办理总人数超过8名,公司人事部还得提前通知社保局预约报备。公司随后在办理员工离职手续时应向离职人员转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回复的审核意见。
3、社保局规定缴纳失业保险金超过一年以上才能办理领取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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