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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调申请书

时间:2022-10-10 12:52:1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请调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请调申请书

第1篇

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措施调查申请及立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第三条外经贸部可以应申请人的申请决定立案,进行保障措施调查;也可以自行决定立案,进行保障措施调查。

第二章申请

第四条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外经贸部提出保障措施调查申请。

第五条保障措施调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应载明正式请求外经贸部立案进行保障措施调查的意思表示,并由申请人或其合法授权人盖章或签字。

第六条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一)申请人情况的说明;

(二)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说明;

(三)已知的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出口国(地区)、出口商、生产商以及进口商的情况;

(四)国内产业情况的说明;

(五)申请调查进口产品数量增长情况的说明;

(六)损害情况的说明;

(七)进口增长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说明;

(八)请求;

(九)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关于申请人情况,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邮政编码、传真、联系人等。

申请人聘请了委托人的,还应当说明人的名称及身份等事项并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关于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据资料:

(一)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详细说明包括名称、种类、规格、产品用途、市场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关税税则号等;

(二)国内同类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名称、种类、规格、产品用途、市场情况等;

(三)申请调查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异同点比较,包括产品的物理特征、化学性能、生产工艺、用途以及可替代性等方面。

(四)外经贸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据资料。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提供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名称,已知的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商、生产商和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十条关于国内产业情况,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据资料:

(一)所有已知的国内生产商以及相关协会、商会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申请提出前五年内,所有生产商每年生产的同类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总量;

(三)提出申请前五年内,申请人每年所生产的同类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产量以及所占国内生产总量的份额;

(四)外经贸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据资料。

第十一条关于申请调查进口产品数量增长情况,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据资料:

(一)提出申请前至少五年内该产品每年进口的数量及金额并以变动曲线图表予以表明;

(二)提出申请前至少五年内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各出口国(地区)出口的绝对数量以及各国(地区)出口量占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全部进口量的百分比;

(三)提出申请前至少五年内,从数量和金额两方面说明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各自在国内消费总量中所占份额;

(四)进口增长的原因的分析,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过去五年里针对该产品所征收的进口关税税率、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可能享有的减让或优惠待遇的资料以及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等;

(五)外经贸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据资料。

第十二条以进口增加已经导致国内产业严重损害为由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据资料:

(一)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的所有相关的客观和可量化的因素或指标,特别是:申请调查进口产品按绝对值和相对值计算的进口增加的比率和数量,增加的进口所占国内市场的份额,以及销售水平、产量、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和亏损以及就业的变化;

(二)申请调查进口产品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价格的影响的证据资料;

(三)外经贸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据资料。

第十三条以进口增加造成国内产业严重损害威胁为由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据资料:

(一)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出口国的出口能力、库存情况以及进口将可能继续增加的证据资料;

(二)本规则第十二条(一)项所列因素或指标的明显迫近的变化趋势。

第十四条申请人在主张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及提供证据材料时,应当针对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进行单独确定;不能针对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进行单独确定的,应当以包括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在内的最窄产品组或者范围的生产确定。

第十五条关于进口增长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申请人应当分析所提交的上述资料,说明进口增长与国内产业损害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申请人在证明进口增长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应当分析进口增长以外的同时导致产业损害的任何已知因素,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需求的减少或消费模式的变化、外国和国内生产商的限制贸易做法以及它们之间的竞争、技术发展以及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和生产率。申请人认为上述个别因素不适用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说明要求采取保障措施的请求,可以说明要求采取措施的形式、具体内容、期限及理由等。

第十七条申请人同时申请实施临时保障措施的,应提供进口增长对国内产业已经造成严重损害或者正在造成严重损害威胁、如迟延采取措施将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证据,并说明关税应予提高的幅度。

第十八条申请人在提供本章所规定的证据材料时,应当说明证据来源。

第十九条申请中如涉及保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出保密申请;对于保密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交使案件其他利害关系方能够对保密材料有合理了解的非保密概要;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须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保障措施调查申请书及有关证据资料应以简体中文印刷体形式提交。国家有统一规定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用语。

如果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外文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材料的外文全文,并提供相关部分的中文翻译件。

第二十一条申请书及附具的证据资料应当包括保密文本(申请人提出保密申请的)和公开文本;其中,申请人应当提供保密文本正本1套,副本6套,公开文本除了正本1套,副本6套外,申请人还应当按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的数量提供副本,如果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出口国(地区)数量过多,则可以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5份。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应当按照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要求的计算机程序提供申请书及其证据资料的电子数据载体。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应当以邮寄或直接送达等方式将申请书及证据材料递交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正式递交申请书及证据资料的,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应予以签收,签收之日为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收到申请书及有关证据资料之日。

第二十五条在做出立案调查决定并予公告之前,外经贸部应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予以保密。

第三章立案

第二十六条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可以采取问卷或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中包括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等问题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外经贸部通常应在正式收到要求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后60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在本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期间内可以要求申请人对其保障措施调查申请进行调整或补充,申请人不做调整或补充或未按要求的内容和时间调整或补充的,可以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外经贸部决定不予立案的,则应当将不立案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告之不予立案的理由。

第三十条外经贸部决定立案的,应当立案公告。

公告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名称及说明;

(二)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

(三)立案依据材料的概要说明;

(四)发起保障措施调查的日期;

(五)保障措施调查期限;

(六)允许利害关系方提出意见的时限;

(七)调查机关的联系方式。

第三十一条外经贸部应当在作出立案调查的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保障措施调查的立案日期为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

第四章自行立案

第三十三条外经贸部没有收到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国内产业因申请调查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而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可以自行决定立案,进行保障措施调查。

第三十四条外经贸部自行立案,发起保障措施调查,其所掌握的证据资料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2篇

一、提笔前的准备

在申请之前,我们必须弄清楚以下事项:

(1)被申请人信息

被申请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联系方式等。

一个有效的申请,必须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正确的被申请人以及有效的联系方式,在劳动争议过程中,可以极大限度地缩短申请人争议解决耗费的时间,不必因为被申请人错误而需要重新申请,或者联系方式不正确,公告送达花费额外的时间。从另一角度而言,充分且有效的被申请人信息,有助于调解人员及时联系相关人员,组织调解工作,减少时间损耗。

(2)请求事项

我们经常收到或来自员工,或来自用人单位的咨询,“调解员,XX他提供假的病假条,我们能告吗,”“调解员,公司这边不做离职审批,我能告吗”等等。申请劳动仲裁,是员工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任一方认为对方没有切实履行劳动关系下的义务或者侵犯了自己在这段劳动关系中应享有的权利的,都可以申请仲裁。所以他们问这些问题,根本目的不在于要知道能不能申请仲裁,而是因为他们并不清楚存在这些情形时,他们该怎么组织自己的请求事项。

在调解过程中,我们都是基于请求事项去了解情况并构建我们对事实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内心的判断。弄不清楚自己的请求事项,或者语焉不详,在之后展开的调解工作时,调解员、员工与用人单位很有可能并不能抓准或很快抓准矛盾所在,所有的调解工作都如同隔靴搔痒。任你说得天花乱坠,也不能真正解决双方争议。

比如之前收到的一个申请,申请人提出了包括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在内多项请求,但经多次、多方了解情况,调解员才明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数额基本没有争议,争议发生的原因在于签离职协议中,申请人为按实际工资数额补缴社保要求被申请人写明工资标准,而被申请人拒绝。

(3)申请原因

即申请的依据。申请的依据可以是双方的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您可能会提出,申请人大多都不懂劳动法,要求他们弄清楚申请理由,太强人所难。所以,我们这里所说申请前要弄清楚自己的申请依据,并不是要求申请人能够非常准确或具体地提出自己的申请理由,只是建议申请人对相应的依据有个方向,具体的法律问题可以在调解过程中,请调解人员进行相应地释明。对于调解人员而言,法律释明是重要的调解方式之一,尤其是在双方对法规解释不明或有误的情形下。

二、申请书的格式

各区的申请书格式上可能有细微差别,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一般申请书都包括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信息、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以及申请人签字盖章几个部分。文后提供常用的申请书电子模板(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使用版本)。如果该版本与要求版本有差别,可将其作为附件附上。

三、申请书的书写

申请书的书写,并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但是出于让人看得舒服的考虑,在书写上应当做到整洁、清楚。各种涂改,字迹潦草,我们在看申请书的时候就特别困难,有的时候连数额都得靠猜。所以,除非您对自己的书写十分自信,否则我们并不建议手写申请书。当然申请人签字处应当手写签字或盖章。

四、申请书的内容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信息以及请求事项几个部分具体怎么写,在此不多做论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即可,就关于请求事项上建议列点,清楚明了。出于节约时间考虑,应尽量一次性列明所有请求事项。当然,我们也碰到过为找被申请人不痛快,一次一个申请的申请书。

重头戏在于事实与理由部分,尤其是事实部分,这属于申请人对事实的自认,之审过程中申请人很难否认申请书上写明的事实。所以在事实陈述部分,申请人应当谨慎对待。

有一种申请书,每次都看得我们十分无语。这种申请书把全部过程都写进申请书,整个申请书长达5-6页,文中全是“他说”“我说”“他就说”“我觉得XX,然后XX”,整个申请书就是老太太的裹脚布,又臭又长,主要事实与观点都分散在“长篇巨著”中。出现这种申请书,原因有多种,可能是因为申请人没有足够的书面材料,只能通过这种叙述的方式来加强“可信度”,或者是因为申请人在写申请书时过于激动,情绪牵引下想到哪写到哪,也可能是因为申请人不能就关键事实进行提炼。

申请书在事实部分,要尽量避免出现以上情况,应当尽量简洁、概要地交代与争议相关事实。仲裁裁决、法院裁判中事实认定部分对事实的概括十分值得参考。通常申请人在事实部分应写清楚以下内容:

(1)入职时间,是否离职;离职的话,具体时间;

(2)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签订过几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是什么时候;

(3)工资标准,工作岗位;

(4)争议事项发生过程。以申请违法解除赔偿金为例,在申请书中应写明什么时候,单位通过什么形式发出解除通知,具体的解除理由是什么,如果单位没有交代具体理由,也至少写一个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写完事实,随后附上“依据XXX,特此向XX申请仲裁”。

五、其他

第3篇

尊敬的**领导:

本人在单位**部门工作,近期准备要小孩,但是本人目前的工作环境对于身体健康十分不利,现在我所在部门共有电脑二十台,显示器十六台,打印机四台,无线接收器一台,传真机一台,电脑设备产生的噪音太大,设备产生的热量使机房冬天都能保持在20度左右,并含有大量的辐射,对身体十分不利,并且,我现在白班和夜班的工作时间均为12个小时,工作时间过长。现在因为过于劳累,已经使身体出现问题,这对于我个人怀孕也是不利的,我担心会伤到孩子,鉴于以上情况,我希望领导能考虑一下我的实际困难,给我暂时调整一下工作岗位,到其它部门工作。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申请人:

时间:**年**月**日

员工调岗申请表

年月日姓名

入职时间

原所在部门

现调入部门

申请调岗原因:

签字:

年月日原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月日现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月日人力资源部意见:

签字:

年月日总经理意见:

第4篇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xxx.于XX年6月进入**工作至今.目前在金属二车间后道工序担任组长一职.

现申请调到天津**管业分公司工作.

在加入**这三年,我由一名普通的新员工,成长为参与车间生产管理者里面的一员. 在这段时间里,通过公司的培训以及领导的培养.我努力把自己的工作做到最好,兢兢业业,吃苦耐劳,用心做事.带领组里员工积极配合车间领导的各项工作,及时完成调度下达的生产任务订单,为提高车间的效益贡献出自己的微薄之力.在此期间,我的工作能力和各方面的专业知识有很大的提高.自己虚心求学,踏踏实实的工作态度得到车间领导的肯定.自己的工作成果得到领导的认可!

感谢领导对我的信任和培养;感谢工友对我的关心和帮助!

由于个人家庭原因,现在自己不能继续担任此项工作,自己的家人一直都在天津工作生活,而自己只身一人在临海,家人牵挂,自己倍感孤独!最为主要的原因就是自己身负高额的房贷压力.必须全方面考虑,前往天津,集全家之力还贷! 为解决自己实际困难,免除后顾之忧,更好地投身工作.我希望调到天津工作.

恳请上级领导考虑本人的实际情况,解决我的工作难题。希望各位领导同意本人的工作调动申请,请给予批准,谢谢!

此致

申请人:xxx

XX年12月6日

工作岗位调动申请书(二)

尊敬的中心校领导:

夫山有仙之名,是益其高;水有龙之灵,更显其深。鹏戈于九天之上,风力使之然也;鲲游于北冥之中,水势借之故也。方今二中改制,人心不稳,虽欲效驽钝于万一,诚不可得也。大丈夫其谁无有千里之志,青云之心?惟时得与不得耳!念羁鸟恋旧林,池鱼困旧渊,于兹地亦十有二年,虽愧无寸光之明,亦不负七尺之躯!诚欲得春风一缕,续再造之功,使夫妻团聚,谐力齐进,如此,则感激零涕矣!

申请人:***

XX.7.1

工作岗位调动申请书(三)

我已在建行xx分理处,xx储蓄所的xx岗工作了四年,在四年的工作中,我主要做了(简单的工作总结),于xx年取得过分行的优秀员工称号,并于xx年-xx年考评连续所里第一名,这些成绩都是在领导的支持与帮助下取得的,我特别感谢帮助的各位领导。

我在建行已经x年了,通过x年的工作,我从一个刚刚跨出校门的毕业生,成长为一个建行的优秀员工,我是建行培养起来的,我热爱建行的工作,愿意为建行奉献自己的青春。

近日悉知分行人力资源部,将在XX年第一季度,对制度规定轮岗期限仍然在岗工作的柜员,开展岗位轮换,我现所在网点我的在岗时间已过四年,恳请在轮岗时,能跨机构轮岗到xx网点上班。

xx网点离家较近,因工作需要,在目前的岗位需要经常加班,不能按时回家。在xx网点工作,既使是加班,也便于照顾家中的老人或孩子,请张行长体谅我的困难。

我会在工作中,不断努力,积极进取,在新的网点,新的岗位做出更大的成绩,请领导看我的行动。

谢谢领导抽时间看我的申请,请考虑!

第5篇

首先,务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拿到工伤认定决定书。然后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材料如下:

1、劳动仲裁申请书;

2、工伤认定决定书(必备);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若构成伤残等级);

4、劳动合同;

5、工资账单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文章屋网 )

第6篇

尊敬的领导:

我是热机间汽轮机班一名普通操作员工,为了更好的为厂和车间做出更多的贡献郑重的向车间领导提出调入本车间电气班组这一申请。

我叫xxx,男,汉族,大专学历, 1983年7月11日生于辽宁省本溪市。我于XX年毕业本钢工学院机械设备点检技术专科班毕业,XX年10月入厂实习,一直在本厂热机车间汽轮机班工作,先后担任老10号和新10号发电机助手,本人在实习和工作期间,在车间领导和各位老师傅关心和帮助下,自觉坚持学习汽轮机基础理论和基础运行操作知识,尽职尽责,尽心尽力地努力工作,认真做好本职岗位日常操作和记录,保证了本机组的运行期间操作准确、记录准时、运行平稳;作好司机参谋和助手,认真完成了厂、车间、和值班室的各项工作任务。一年多来,通过认真学习,自己在工作能力和各方面综合素质上都有了质的提高,较快的进入了工作角色。

因在本职工作期间,对电气专业产生了浓厚的情趣特申请调入电气班组,从事电气专业工作。希望厂领导和车间领导认真审验我的调动申请,为一位渴望学到不同专业知识的员工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同意我的请求,将我的工作调动到电气专业。

如果领导同意了我的调动,那么,我坚信,一位热爱电气专业知识的我,将会把更多精力投入工作中,为发电厂创造出更多的效益添砖加瓦。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XX年6月15日

调整工作岗位申请书二:

尊敬的单位领导:

本人赵小宝,是公司仓管部的一名职员。我从20**年6月进入公司工作,屈指算来如今也已经工作满一年时间了。

工作一年来,我在公司仓管员的工作方面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没有丝毫工作懈怠,没有不良行为记录。一直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努力做一名合格仓管员。

然而,本人系大学本科商务管理专业毕业,如今已经25岁了。一名仓管员的月薪仅1300,远远无法满足我在本市住房生活开销,因为十分热爱公司,又不忍离职,最近我得知公司销售部门正在招收人员。

特此,我向单位领导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申请,希望领导能够根据我的实际困难,予以批准。我将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奋发向上,为公司的销售工作奉献自己的所有力量。

此致

敬礼!

第7篇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记者近日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其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微信小程序近日正式上线运行。这是全国首个通过小程序方式实现在线调解仲裁服务的创新举措。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小程序是广东省政府推出的“粤省事”微信小程序政务办理的项目之一,目前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及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试运行。

据了解,用户可在微信中搜索“粤省事”进入小程序,实名验证绑定微信号,下拉菜单选择进入“劳动人事调解仲裁”服务项目,在线办理申请调解、仲裁与仲裁审查确认等业务。同时,用户可通过该小程序查询到与自己有关的案件实时处理情况及办理进度,并对于案件相关的仲裁事项进行预约办理。小程序还贴心地设置了“加班工资计算器”,用户将基本工资情况及各类加班时间对应输入,就可得到加班工资计算结果。接下来小程序通过二期开发还可以实现在线调解、在线提交材料及仲裁文书电子送达、经济补偿计算器、工伤待遇计算器等功能。

小程序还为律师设计了专业模块,结合律师的使用习惯设定界面,日后可实现在广东省内所有自己过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实现快速查询、预约及开庭提醒等功能。

据介绍,和传统的线下申请方式相比,通过小程序办理仲裁业务更加便民、高效。以前群众想要申请仲裁,需要排队到窗口咨询,填写各类申请材料,资料不齐全还需要往返准备或者反复修改,再次排队递交申请。而通过小程序办理有关业务,可以在线查看文书样式,按照模板指引填写申请书等资料网上提交,经初审通过后,即可预约现场办理。申请人到达仲裁服务窗口“即来即办”,大大缩短了群众办理仲裁业务的时间。在线申请调解也更为便捷高效,申请人通过小程序提交申请后,仲裁机构便开始介入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即可预约时间到仲裁机构办理调解手续。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争议快速化解。(来源:法制网 文/张维;编选: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第8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本人于200x年从警校毕业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到xx县公安局这个大家庭中来,并入200x年x月开始一直在xx派出所上班至今。我很喜欢xx县公安局这个团结向上的光荣集体,也很喜欢在xx派出所担任外勤民警这份工作。在xx派出所工作的这将近五年时间里,我努力把自己的工作做到最好,兢兢业业,吃苦耐劳,爱岗敬业,兢于奉献,用自己的血和汗让青春在基层公安工作中闪光。我加入到公安工作中来,正好赶上了公安工作的春天,我严守“五条禁令”,积极参加大练兵工作,努力参加到“三基”工程建设当中,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响应全国公安民警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我在政治素质、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身体心理素质等方面都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步,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为公安工作做出了自己积极的贡献,无愧于我头上的警徽,无愧我入警时立下的誓言。感谢领导们对我的培养,感谢同事们对我的帮助!

……(申请原因)

为了我更好地投身到公安工作当中去,我申请调离xx派出所。

在xx派出所工作的业余时间里,已经在各类报刊上发表与公安业务有关的文章三十多篇,如果领导能够考虑我的特长,调我去与写作有关的办公室之类的岗位,我工作起来将更加得心应手;如果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不能调我去能发挥我兴趣和特长的上述岗位也没关系,我出生在农村、长在农村,吃苦耐劳也是我的特长,调我去其他艰苦的岗位我也会欣然接受,我一样会将我的激情和青春投入到工作当中去,为公安工作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一切服从组织和领导的安排。

望领导能够考虑我的请求,谢谢领导在百忙之中阅读我的申请书。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

第9篇

高利贷借条怎么写和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一.高利贷借条怎么写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二.高利贷借条是否有效

借条载明的利息如果过高,且已经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则借条关于利息约定的部分无效,即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的利息部分无效,但在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以内(含四倍)的利息仍然有效。因此,高利贷借条仅是部分无效。

一、放高利贷犯法吗?

(一)什么是高利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的民间借贷就是高利贷。

(二)放高利贷犯法吗?

高利贷是超出民间借贷利率的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并不构成犯罪。因此,如果是高利贷的放贷方,在借贷方在借款到期后不还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部分的利息时,放贷方的利益是难以得到法律支持的。换言之,对于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的利息及本金,法律是保护的。

二、高利贷怎样要回来?

对于高利贷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的利息及本金,法律是保护的。

放高利贷的人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要回来:

(一) 和解。

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

如果该债权有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与抵押人或者保证人进行协商,也可请第三者牵线搭桥,使抵押人以足额的抵押资产抵偿债务,或者由保证人来代偿债务。

协商解决债务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自愿;

2、合乎法律法规规定;

3、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 调解。

债权人如果不想伤和气、结怨仇并迅速化解债务纠纷,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申请调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L、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况。

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等。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如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等。

4、该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仲裁。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统一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及副本。申请书要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情况及事实理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当事人之间大多没有激烈的对抗性。另外,申请仲裁的费用一般比提讼的费用低。

(四)诉讼。

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

诉讼的优势表现在:

1、法院处理债务纠纷是最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

2、诉讼时限受法律的严格限制。

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状或口头立案后,民事案件的第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也可延长6个月;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当事人须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案件的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法院判决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五)申请支付令。

第10篇

一、抓组织领导,破解衔接难题。

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委会以《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强化宣传培训,加强组织协调,有效破解难点。一是组织由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宣教等部门组成的宣讲团,采取以会代培、专题讲座、现场指导、参加庭审观摩等多种方式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委会主任、调解员进行集中培训;二是制作了人民调解法》挂图,悬挂在调解室,便于有效开展工作;三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委会,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总结、交流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对策;四是争取政府的支持,县政府拨付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委会业务经费两万元;五是建立调解网络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调解网络信息共享,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协调职能,形成一个统一指挥、各方参与、配合联动的调解机制;六是加大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邀请法官对调解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组织调解员到人民法院对典型案件的开庭审理进行现场观摩学习,邀请优秀法官传授调解技巧和经验;七是统一“三大调解”程序,积极探索出适用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通用的调解程序,对不适于调解处理的及时建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进行解决。

二、抓建章立制,提高调解成功率

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时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工作特点,其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由公安交警、司法行政干警、律师、政法离退休干部、法律工作者、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实行聘任制。调委会成立后,县司法局对调委会成员进行了系统的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亮证调解。培训中重点讲解了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死亡的哪些近亲属能做为赔偿权利人”等。帮助调委会制定了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工作记录、受案范围、调解流程、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受理情况登记造册,并实行一案一档,统一了案卷文书格式,建立了调解案件登记制度和调解联络机制等工作制度。

开展人民调解过程中,对各类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对无法通过人民调解处理的案件,及时通报具体行政调解机关,行政机关及时衔接、研究、处理。通过行政调解还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行政调解机关再把案件情况及时通报司法机关,使司法机关能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情况,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尽可能避免矛盾激化。具体工作中,调委会在收到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移送函》后,首先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如果愿意调解,则将《申请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发放到当事人手中,让其充分了解调委会的性质、调解原则、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调解中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等,并将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告知当事人,向当事人详细说明《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中的赔偿标准的认定和计算办法,使当事人在调解开始前对调解、赔偿内容有个了解,为顺利调解打下基础。

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总结出了感情调解法、辩法析理调解法、亲临现场调解法、把握时机调解法、面对面背靠背调解法,案例提示调解法等方法与技巧,忧当事人之忧,乐当事人之乐,把法理、事理、情理输入到当事人心中,以法、以情、以理为当事人排忧解纷,促使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对赔偿数额较大,需要分期才能赔偿完毕的调解员建议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司法确认,并帮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书写司法确认申请书,协助进行司法确认。对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会建议双方当事人寻求行政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讼等途径进行解决。调解达成协议后或达不成协议,调委会都会将《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结果回馈函》送达至交警部门,告知调处结果。

调解结案后,指导调委会严格按照调解顺序立卷建档。从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移送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方式告知书、调解申请书、申请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授权委托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受理登记表、证据材料、调查、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县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协议确认书、调解回访卡等规范操作程序立卷建档。

两年来,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到位,服务周到做到让双方当事人明明白白参加调解,清清楚楚调解程序,顺顺当当达成调解协议,放放心心履行调解协议,使调解过程能够一气呵成。人民调解员承担了大量的纠纷案件,减轻了事故处理民警的工作压力,减少了交警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量,缓解了交警部门与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关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委会成立以来,共受理交通肇事纠纷94件,调处90件,其中司法确认3件,调解成功率达95.7%便捷、高效、彻底、和谐、经济的调解方式,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为党和政府节约了社会资源,真正起到第一道防线”作用。

三、抓联动机制依法有效化解矛盾

为推行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县司法局多次与县法院联络沟通,建立联调联动机制,并将全县调委会工作人员花名册报送县法院,便于法院对调委会工作进行指导,基层法庭对适合调解的民事案件建议当事人先到调委会进行调解并及时通知调委会。县司法局联合县人民法院分两期对全县调委会成员进行了全员培训,重点培训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如何有效衔接,提高了人民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及依法调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第11篇

第一条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

第二章补贴与损害

第三条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以下统称出口国(地区)政府。

本条第一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

(一)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

(二)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

(三)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

(四)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具有专向性:

(一)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二)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三)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四)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本条例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贴;

(五)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

在确定补贴专向性时,还应当考虑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数额、比例、时间以及给与补贴的方式等因素。

第五条对补贴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

第六条进口产品的补贴金额,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一)以无偿拨款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企业实际接受的金额计算;

(二)以贷款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接受贷款的企业在正常商业贷款条件下应支付的利息与该项贷款的利息差额计算;

(三)以贷款担保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在没有担保情况下企业应支付的利息与有担保情况下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之差计算;

(四)以注入资本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企业实际接受的资本金额计算;

(五)以提供货物或者服务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该项货物或者服务的正常市场价格与企业实际支付的价格之差计算;

(六)以购买货物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政府实际支付价格与该项货物正常市场价格之差计算;

(七)以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依法应缴金额与企业实际缴纳金额之差计算。

对前款所列形式以外的其他补贴,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确定补贴金额。

第七条损害,是指补贴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补贴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

第八条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补贴可能对贸易造成的影响;

(二)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者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者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者补贴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三)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压低等影响;

(四)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

(五)补贴进口产品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六)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依据肯定性证据,不得将造成损害的非补贴因素归因于补贴。

第九条补贴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就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一)来自每一国家(地区)的补贴进口产品的补贴金额不属于微量补贴,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二)根据补贴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以及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微量补贴,是指补贴金额不足产品价值1%的补贴;但是,来自发展中国家(地区)的补贴进口产品的微量补贴,是指补贴金额不足产品价值2%的补贴。

第十条评估补贴进口产品的影响,应当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进行单独确定。不能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进行单独确定的,应当审查包括国内同类产品在内的最窄产品组或者范围的生产。

第十一条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补贴产品或者同类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应当除外。

在特殊情形下,国内一个区域市场中的生产者,在该市场中销售其全部或者几乎全部的同类产品,并且该市场中同类产品的需求主要不是由国内其他地方的生产者供给的,可以视为一个单独产业。

第十二条同类产品,是指与补贴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没有相同产品的,以与补贴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

第三章反补贴调查

第十三条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反补贴调查的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

(二)对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的完整说明,包括产品名称、所涉及的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或者生产者等;

(三)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数量和价值的说明;

(四)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五)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申请书应当附具下列证据:

(一)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存在补贴;

(二)对国内产业的损害;

(三)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十六条外经贸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应当就有关补贴事项向产品可能被调查的国家(地区)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

第十七条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补贴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补贴调查。

第十八条在特殊情形下,外经贸部没有收到反补贴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补贴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以下统称调查机关。

第十九条立案调查的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进口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以下统称利害关系方)和出口国(地区)政府。

立案调查的决定一经公告,外经贸部应当将申请书文本提供给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出口国(地区)政府。

第二十条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机关应当为有关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

外经贸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

第二十二条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认为其提供的资料泄露后将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可以向调查机关申请对该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

调查机关认为保密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对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提供的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同时要求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提供一份非保密的该资料概要。

按保密资料处理的资料,未经提供资料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同意,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条调查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查阅本案有关资料;但是,属于按保密资料处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应当给予产品被调查的国家(地区)政府继续进行磋商的合理机会。磋商不妨碍调查机关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并采取反补贴措施。

第二十五条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就补贴、损害作出初裁决定,并就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应当对补贴及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终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在作出终裁决定前,应当由外经贸部将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通知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

第二十七条反补贴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补贴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补贴、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三)补贴金额为微量补贴的;

(四)补贴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五)通过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磋商达成协议,不需要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的;

(六)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的。

来自一个或者部分国家(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针对所涉产品的反补贴调查应当终止。

第四章反补贴措施

第一节临时措施

第二十九条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以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

第三十条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由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自反补贴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第二节承诺

第三十二条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或者出口经营者提出修改价格的承诺的,外经贸部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外经贸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

调查机关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承诺。

第三十三条出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政府不作出承诺或者不接受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补贴案件的调查和确定。出口经营者继续补贴进口产品的,调查机关有权确定损害威胁更有可能出现。

第三十四条外经贸部认为承诺能够接受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或者征收反补贴税。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的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外经贸部不接受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

调查机关对补贴以及由补贴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承诺。在出口经营者作出承诺的情况下,未经其本国(地区)政府同意的,调查机关不得寻求或者接受承诺。

第三十五条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止或者终止调查后,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补贴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承诺自动失效;作出补贴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

第三十六条外经贸部可以要求承诺已被接受的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地区)政府定期提供履行其承诺的有关情况、资料,并予以核实。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承诺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补贴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但违反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第三节反补贴税

第三十八条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

第三十九条征收反补贴税,由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反补贴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一条反补贴税的纳税人为补贴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第四十二条反补贴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补贴金额,分别确定。对实际上未被调查的出口经营者的补贴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补贴税的,应当迅速审查,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补贴税。

第四十三条反补贴税税额不得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补贴金额。

第四十四条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反补贴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反补贴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的反补贴税,高于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所担保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所担保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予以退还。

第四十五条下列三种情形并存的,必要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

(一)补贴进口产品在较短的时间内大量增加;

(二)此种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

(三)此种产品得益于补贴。

第四十六条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补贴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补贴税的,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期间已收取的现金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应当予以解除。

第五章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第四十七条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八条反补贴税生效后,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承诺生效后,外经贸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履行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履行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第四十九条根据复审结果,由外经贸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外经贸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商国家经贸委后,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承诺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条复审程序参照本条例关于反补贴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第五十一条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补贴措施的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对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五十三条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公告,应当载明重要的情况、事实、理由、依据、结果和结论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补贴措施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任何国家(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反补贴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五十六条外经贸部负责与反补贴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第五十七条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年3月25日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中关于反补贴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出口补贴清单

1.出口国(地区)政府根据出口实绩对企业、产业提供的直接补贴。

2.与出口奖励有关的外汇留成或者类似做法。

3.出口国(地区)政府规定或者经出口国(地区)政府批准对出口货物提供的国内运输或者运费条件优于对国内货物提供的条件。

4.出口国(地区)政府直接或者间接地为生产出口产品提品或者服务的条件,优于其为生产国内产品提供的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条件,但特殊情形除外。

5.对企业已付或者应付的与出口产品特别有关的直接税或者社会福利费,实行全部或者部分的减免或者延迟缴纳。

6.在计算直接税征税基数时,直接与出口产品或者出口实绩相关的扣除优于国内产品的扣除。

7.对与出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有关的间接税的减免或者退还,超过对国内同类产品所征收的间接税。

8.对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货物或者服务所征收的先期累积间接税的减免、退还或者延迟缴纳,优于对用于生产国内同类产品的货物或者服务所征收的先期累积间接税的减免、退还或者延迟缴纳,但特殊情形除外。

9.对与生产出口产品有关的进口投入物减免或者退还进口费用,超过对此类投入物在进口时所收取的费用,但特殊情形除外。

10.出口国(地区)政府以不足以弥补长期营业成本和亏损的费率,提供的出口信贷担保或者保险,或者针对出口产品成本增加或者外汇风险提供保险或者担保。

第12篇

患者交纳鉴定费有以下几种情况:

1、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而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交纳鉴定费。

2、患者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患者预先交纳鉴定费。

3、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5、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6、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案例:

王敬祥老人因为下壁心梗被送进某医院住院治疗,不久出院。一年之后,老人发生阵发性心前区疼痛又被收入该医院的内科病房治疗。入院的时候他被诊断为冠心病、陈旧性下壁心肌梗赛、不稳定性心绞痛。医院针对该症状进行治疗,老人的病情尚属稳定。第二天,老人的心绞痛频繁发作,以后每天发作两三次,医院按急性心肌梗塞抢救治疗,老人的症状明显缓解。

一个月后的一天,老人的心前区出现持续性疼痛,医院给老人口服硝酸甘油,但症状仍不见缓解。医生立即肌肉注射杜冷丁,又口服活心丹后,症状有所缓解。第二天凌晨,老人出现恶心呕吐等症状,几个小时后神志不清,医院立即肌肉注射强尔心、呼吸兴奋剂及静滴扩容升压药物并进行胸外按摩,但老人还是因心力衰竭、呼吸衰竭而猝死。

老人死亡后,家属以医院的某些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责任心不强、没有积极救治为理由,提出病人的死亡属于医疗事故。由于医院予以否定,双方产生争执。老人家属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评析:

本案属于患者一方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应由患者家属预先交纳鉴定费。如果属于医疗事故,该费用由医院支付,如果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则患者家属自己承担鉴定费用。

医疗事故争议 如何进行行政调解

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是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医疗机构和患者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而达成对医疗事故赔偿的和解协议。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如何通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申请行政调解?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