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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合同

时间:2022-01-30 12:28:4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事业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事业合同

第1篇

受聘人员(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填写说明

1、本聘用合同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35号)制定,作为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范本。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增加有关条款。

2、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3、本聘用合同书须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当事人亲自签订,因故确需代签的,须经本人书面委托,否则代签无效。

4、本聘用合同书内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除落款日期外,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资报酬等金额一律使用大写。

甲方(聘用单位)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员)

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35号)和________________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聘用合同条款,共同遵照履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按下列第__项执行:

(一)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算,至乙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日终止。

(三)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算,至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_岗位的工作。

(二)由甲方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四)在聘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乙方协商后,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岗位纪律

(一)甲方有权按照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二)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

(三)乙方如违反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岗位工作条件

(一)甲方保障乙方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甲方提供乙方的岗位工作条件须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二)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休假日等规定,对乙方实行符合职业特点的工作日制。

(三)甲方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

五.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

(一)甲方根据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从事的岗位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工作成果和贡献大小,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待遇。乙方工资的构成和标准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工资调整,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照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享受国家和单位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本合同中未尽的权益,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疾病及死亡等事宜按照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期为乙方缴付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金。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可以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本合同确需变更的,由甲乙双方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附件一),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

(四)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并向乙方出具《岗位调整通知书》(附件二),对本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

七.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甲方、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甲方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乙方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

4、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乙方同意解除的;

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3、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乙方在甲方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八)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附件三),并办理相关手续。甲、乙双方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乙方的人事档案,乙方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符合规定的经济补偿条件的,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九)乙方在岗位工作的,解除本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人员管理的规定。

八.聘用合同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3、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或退职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5、甲方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

(二)聘用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附件四),并办理相关手续。

九.聘用合同的续签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续签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签的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附件五)。聘用合同期满,没有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聘用工作关系的,视为延续聘用合同,延续聘用合同的期限与原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乙方达到退休年龄的年限。

十.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2)解除本合同后,未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支付赔偿金的标准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乙方中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乙方的经济损失。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原约定的服务期未满而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甲方赔偿培训费,标准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中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甲方的经济损失。

(三)双方共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条款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十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也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所在地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十三.附则

1、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和本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以适当方式公告,或告知乙方,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依据。乙方应当熟知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

2、本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

聘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___年___月__日变更___年___月__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编号:)。聘用合同的内容作如下变更: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聘用合同书未变更部分的内容,双方仍继续遵照执行。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二

岗位调整通知书

字第号

:(乙方)

因你在___年度/_______聘期的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35号)的有关规定,我方对你的工作岗位做以下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通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件三

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字第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35号)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有关规定,我单位与____于___年___月___日解除___年___月___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编号:)。

特此证明。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件四

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

字第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35号)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有关规定,我单位与_____于___年___月___日终止___年___月___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编号:)。

特此证明。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件五

聘用合同续签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___年___月___日续签___年___月___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编号:)。原聘用合同书内容不变,续签合同期限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甲、乙双方补充约定如下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第2篇

国家在2002年提出了对全国范围内的国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随即在2002年7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了〔2002〕35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目前全国上下,尤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员工,对人事制度的改革非常关注。与此同时,地方各级人事行政机关以政府规定的方式也出台了《聘用合同》格式。本文以于2002年12月16日。川办发〔2002)40号。《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3月24日四川省人事厅公布的《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等样本的通知》为兰本,并以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9月5日施行的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为依据,试对《聘用合同》条款作出补充。

本文主要适用学校类事业单位,供其他类事业单位参考。

一、关于合同内中途解除合同的培训费承担,对应《试行办法》第45条:

1、乙方参加研究生(含博士、硕士生、研修班)学习毕业后必须回甲方单位工作服务十年。若服务不满十年乙方提出调离、自动离职、辞职等解除合同的,乙方________(注:空格处由乙方本人签入姓名)研修班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贰-伍万元的违约金,研究生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违约金。

乙方________(注:空格处由乙方本人签入姓名)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带薪学习期间内由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全部费用。

甲方支付的费用包括:工资收入(含固定工资、活工资及各项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以及在本合同期间内其他投保的费用、商业保险费以及各项有关福利待遇费用。

注:可以考虑学期费用可采用按每服务一年减扣甲方所支付的全部费用的10-20%的方式。

2、乙方参加各类专业技术短期培训,仅参加单项培训的必须在甲方单位工作服务三年,多项培训的必须在甲方单位工作服务六年。若服务年限未满而乙方提出调离、自动离职、辞职等解除合同的,乙方________(注:空格处由乙方本人签入姓名)应按每次(培训项目)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的三倍支付违约金。

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费用、出差补助、车船费等因本次培训所发生而已支付的全部费用。

注:乙方服务不满约定期限的,可按每服务一年减扣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的10%向甲方支付的方式。

二、合同当事人双方关于违约金及有关费用支付的实现,对应《试行办法》第58条、《聘用合同书》第十三条第1款:

3、乙方对补充条款第1条、第2条、第5条、第6条应当自觉履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以及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费用。若乙方在违约责任产生后,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履行支付义务的10日内未支付的,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

注:甲方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聘用合同书》应进行公证。

4、甲方与乙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可以选择前款规定处理。对于支付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支付费用等给付之诉可直接到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保密条款,对应《聘用合同书》第十一条第(三)款:

5、乙方________(注:空格处由乙方本人签入姓名)工作岗位与工作性质掌握、知晓和涉及甲方商业秘密,________(注:空格处由乙方本人签入姓名)保证在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三年内,不到设有同类岗位、或经营同类业务的用人单位受聘任职,________(注:空格处由乙方本人签入姓名)保证不自己经营或从事、包括变相经营或变相从事同类业务。

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万元赔偿金。

本条约定不因本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失效。

四、经济补偿金,对应《聘用合同书》第十一条:

6、对本合同第十一条补充如下:除本合同有关条款已作约定的外,乙方________(注:空格处由乙方本人签入姓名)在本合同期内解除本合同而甲方不同意的,应向甲方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7、本合同当事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幅度应当一致。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支付金额应按《试行办法》第47条、第48条、第49条规定执行。

五、合同期届满受聘人员拒绝续聘的处理,对应《试行办法》第五章、第七章:

8、下列受聘人员不得拒绝续聘,本合同约定最长服务期限届满,或甲方不再续聘的除外:

(1)、甲方出资引进和培训的人员;

(2)、《试行办法》第39条第(1)项、第(2)项、第(3)项的人员;

9、本合同履行期届满,凡属于补充条款第8条之列人员拒绝续聘的,甲方有权不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六、合同中适用仲裁方式的人事纠纷约定,对应《试行办法》第九章、《聘用合同书》第十三条:

10、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的,可向____________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非工人调令,从事非工人岗位的乙方(编者注:如职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教师等)与甲方之间因录用、调动、工资、辞职、辞退发生的人事争议;

(2)、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争议。

11、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的,应依据《劳动法》及配套法规向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工人调令,或依据合同约定从事工人岗位的乙方(编者注:如工人、勤杂工、临时工、编制聘用的工人等)与甲方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2)、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乙方与甲方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3)、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争议和其他争议;

(4)、按照本合同约定,除应申请人事仲裁以外的争议和其他争议。

12、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法释[2003]13号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聘用合同》的法律适用,对应《试行办法》第一章、对《聘用合同书》第一部分“聘用合同期限”:

一、聘用合同的法律适用及聘用期限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3篇

(一)合同管理内控意识薄弱。

对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重视度不够,许多单位领导根本没有意识到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管理理念陈旧、落后,重视程度低。认为合同管理可有可无,法律意识不强,只有在合同纠纷发生时,才会意识到采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机构设置不合理。

侧重强调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却忽视了合同管理权力的相互制衡。合同管理的归口部门尚未建立,单位合同管理的整体情况难以全面掌握;事业单位内部的多个部门都拥有自已的合同专用章;监管部门对合同管理的监控存在局限性,不够全面,更多是在事后监管。

(三)合同管理人才缺乏。

特定的专业合同管理人员不足,现有的合同管理人员在知识的专业性、全面性方面还有待提高,制约着合同管理水平的完善与提高。

(四)合同流程管理缺乏有效控制,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1.合同管理没有一套完善、系统的制度,因此在实践中无章可循。合同管理流程的混乱,使得流程管理的衔接能力就相对较弱。具体表现为:合同签订前市调工作不到位、合同签订时合同审查不尽职、合同履行时监督落实流于形式。

2.合同管理未建立基础台账,没有扎实的第一手材料。基础工作尚未规范化,因此对分散在不同的部门和环节中的各种原始合同信息资料,难以及时汇总并集中加以分析。合同及有关资料的记录、运转、存管不善及丢失,可能增加合同纠纷的风险程度。

(五)合同管理的监督机制尚缺、作用有限。

许多事业单位内部监督部门一直缺位,有的单位虽然设立了监督部门,但是监督人员之前并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专业培训,合同专业知识缺乏,合同管理内部监督的作用没有真正发挥,达不到监控制度有效执行的目的。

二、事业单位在合同管理各环节存在的主要风险

事业单位合同风险是指在合同制订、执行、结算及变更过程中因不当行为使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合同的风险复杂多样,总的来看,事业单位的合同风险存在于合同的立项、起草、设立、执行、变更及合同保管等各个环节。

(一)合同立项环节。

未对合同市调作可行性评估,未严格审核合同对象的资质、资格,合同当事人不具有相当的能力和资历,有可能增加合同无效的风险。

(二)合同协商环节。

合同制订的范围和条件未明确,违规签订资金借贷合同、投资及抵押担保合同,对本应签订合同的经济往来活动未订立合同;忽视合同重要条款及关键细节,对合同中的主要、关键问题做出不恰当的退让;泄露与合同谈判内容有关的单位机密,可能导致事业单位经济权益受损的风险。

(三)合同审批环节。

未组织熟悉法律和财务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专业技术性强或法律关系复杂的经济事项的谈判等相关工作,对合同条款、格式审查不严密,对可能引起重大误解的条款内容存在不合理、不完整、不明确的表述,单位面临诉讼或经济权益受损的风险增加。

(四)合同签署环节。

未明确签署权限和授权审批权限,空白授权书管理不当,超越授权期限或有关事项签订合同,可能发生超越权限对外订立合同的风险。合同专用章保管不善,合同加盖了专用章而没有经过审批程序,可能导致产生合同纠纷的风险。

(五)合同履行环节。

为规避国家有关规定,将需要更高级别领导审批的重大合同或需要招投标管理的重要合同拆分成若干不重要的合同及标的小的合同,导致产生经济往来业务违规的风险: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双方没有恰当地履行;发生合同纠纷时处理不当损害单位权益;对合同对象的违约行为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恰当的补救措施;对方违约时未及时追究其违约责任等。未及时补充合同条款中未明确约定的事项,使合同生效后面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风险。

(六)合同变更、终止环节。

应当变更内容及条款而未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合同的变更、解除等,对达不到条件的擅自变更、终止,由此产生的合同纠纷倘若处理不及时,就有可能导致单位经济利益蒙受损失、单位的信誉和形象受到损害。

三、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对策

(一)提高对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重视度

1.提高单位领导对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重视度,加强相关管理人员的内部控制意识,只有提高相关人员的整体素质水平,才能确保合同管理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2.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有意识提高法律意识及管理水平,积极落实绩效考评制度,激发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事业单位合同管理的质量,减少合同管理的风险。

(二)依法依规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立足于单位发展实际,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1.明确合同订立权限。涉及大额资金的合同,应明确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由单位负责人签署。在制度中明确合同审批、签署、授权权限。推行合同审批会签制度,合同在签署之前,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会签过程,合同只有在各会签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之后,才能对外订立合同。严禁违反规定订立合同。2.实行岗位分工制度,保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明确每一岗位的工作职责,形成良好的制衡机制,以促进单位内部管理的合理有序,避免职能交叉。加强各合同归口部门、财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使

收支管理与合同管理有效结合。

3.明确合同管理归口部门是单位办公室,具体负责部门是合同涉及的分级业务归口部门。合同专用章由单位办公室管理,只有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才能使用。

4.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控,建立合同监督履行审查制度,降低合同风险。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变化,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及时与订立方共同协商解决之道,通过合同的修订或解除,最大程度地保障单位的利益。财务部门在付款前应当审核合同的履行情况,对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要中止办理结算价款和账务处理。

5.强化合同管理基础信息工作。对合同流程管理中的信息资料进行详细、真实的记录,执行台账管理制度,建立合同管理基础台账;对合同立项、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档案资料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明确合同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真实的合同流转过程记录,能为检查合同管理情况提供依据。

(三)完善单位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采用内部审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模式,选择具备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负责合同整个流程的监督审计。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定期对单位合同管理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评价与指导,提高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合理性与可靠性。建立合同履行评价机制,强化合同履行的控制与管理,进行审计监督、检查、评价,按期评估,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

四、结语

第4篇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所有制性质: 主管部门:

地址: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年月: 学历:

何时毕业于何校何专业:

何时获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何时获何技工等级任职资格: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温州市人事局关于规范市级事业单位临时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乙方为甲方聘用制临时职工,并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有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接甲方工作需要,在 岗位工作(具体事项另行约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实施奖励和处分。

第5篇

法定代表人

乙方(职工)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说 明

1、本合同为青岛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适用标准合同。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订立后双方各执一份,存入乙方档案一份。

3、本合同代签无效;涂改处须加盖双方印章或印鉴方有效。

4、本合同必须使用蓝色或黑色墨水书写。

(印刷公司:请将说明内容放在封面背面。使用16k纸张印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xx〕35号)和《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青办发〔20xx〕11号)等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严格全面履行。

[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种形式: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双方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合同解除、终止条件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合同:甲方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任务。该任务完成后,本合同即终止执行。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约定仅适用于新进人员,但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除外)。

合同期满需续签的,甲乙双方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办理有关手续。(续签合同文本附后)

[聘用岗位与工作内容]

第二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从事 工作,乙方的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是 。

第三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按工作标准经年度考核确认乙方不胜任本岗位工作时,可以调整乙方的岗位或解除合同。由于甲方工作需要,经乙方同意,也可以调整乙方岗位。岗位调整后,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应按规定进行变更。

[劳动保护与工作条件]

第四条 甲方应按国家、省、市规定,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保障乙方在安全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第五条 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甲乙双方在工作中均须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与规程,当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违章或冒险作业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不得因此给予乙方不利待遇。

[工作报酬与保险福利待遇]

第六条根据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在不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甲方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发给乙方应得的工作报酬,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建立档案工资。甲乙双方就收入分配方式另有合法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七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兑现相关福利待遇,支持乙方实现接受培训、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八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作时间、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待遇,因工负伤、致残、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待遇,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纪律]

第九条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照规定程序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约束管理行为,规范工作秩序。其规章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冲突的,对乙方无效。

第十条 甲乙双方聘用关系存续期间,甲方有定期考勤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有遵守由甲方制定并经合理公示或告知的规章制度的义务。甲方不建立或不实行考勤制度,乙方无正当理由脱离工作岗位,应根据过错程度依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除本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以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原签订程序变更本合同或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双方签订的变更协议,作为新的聘用合同;只变更本合同一部分的变更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其他有效条款一并执行。(变更合同文本附后)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或经双方协商同意的行为导致合同不再履行时,本合同自行终止。终止后,甲方应当填写聘用合同终止证明书与本合同一起存入乙方档案,同时,甲方应将聘用合同终止证明书的内容书面告知乙方。证明书应记载原合同当事人、起止期间、终止时间、终止原因等情况。(聘用合同终止证明书附后)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即告终止:

(一)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二)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当地有关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照国家规定应当退休并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四)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五)甲方被撤消的。

第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或连续3年考核基本合格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无理取闹、打架斗殴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的行为,致使本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因公外出无正当理由逾期10个工作日不归的;

(七)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八)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第十六条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愿到甲方安排的其他岗位工作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乙方。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6篇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 业 类 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 定 代 表 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省__成都市____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街_______乡(镇)________村

户口种类:非农业户口( );农业户口( )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及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成都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1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1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执行下列________款。

1、本合同期限为____年(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月(日)

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始,其中试用期为____月(日)

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约定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以完成1定的工作为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条 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合同范本 ________岗位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完成本岗位所要求的工作。

第3条 劳动报酬

1、甲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工资报酬不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甲方每月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无故拖欠或不支付工资的,除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2105的经济补偿。

3、工资具体支付办法、标准及有关内容约定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4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10小时的工时制度。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1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106小时。

1、甲方在乙方岗位实行_________________工时制度。

2、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按照《劳动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3、甲方保证乙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休息休假。

第5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确保乙方享有各种社会保险的权利;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期限及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3、保险和福利待遇事项约定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6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努力改善劳动条件,保证乙方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2、甲方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及时向乙方发放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3、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和操作规程。

4、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死亡,甲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各项待遇。

第7条 劳动纪律

1、甲方有权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

规章制度,并按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和奖惩。

2、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管理,按本合同的约定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保守商业秘密具体事项在本合同第104条中约定)

第8条 本合同的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1的,甲乙双方可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的;

(2)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已修改或废止的。

第9条 本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1的本合同终止:

(1)合同期满,不再续订的;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撤销的;

(3)乙方死亡的;

(4)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

(5)有不可抗力出现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

第10条 本合同的续订

本合同期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本合同,续订合同手续应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办理。

第11条 本合同的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1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有下列情形之1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5)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乙方不能按要求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8)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有关部门确认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甲方依据(5)至(8)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3、甲方解除本合同,符合本条1款、2款(5)至(8)项规定的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符合本条第2款(5)项还应按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4、有下列情形之1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1、2款规定的;

(2)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5、乙方解除合同:

(1)应提前3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1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4、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12条 终止、解除本合同证明

终止、解除本劳动合同后,甲方应按规定开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13条 违反本合同的责任

1、由于甲乙双方任何1方的过错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各自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乙双方任何1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3、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任何1方受到损害,对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14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5条 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任何1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第16条 其它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成都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甲方应在1个月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本合同1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第7篇

长期以来,在事业单位内部,存在着体制内员工进得来出不去、上得来下不去的问题。《条例》的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铁饭碗”将全面打破,事业单位与职工确定为“合同关系”。笔者就事业单位单方解除聘用合同进行简要论述。

一、聘用合同单方法定解除权

聘用合同的解除是指聘用合同的当事人在聘用合同签订以后,履行完毕前依法提前终止合同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聘用合同单方解除权,是指依法律或聘用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法定解除权是指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聘用合同,是一种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可以单方决定解除合同的权利,其解除权的产生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由当事人自己约定。

二、事业单位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法定条件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了三种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一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三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三、事业单位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程序及要求

第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这一规定表明:事业单位行使此项权利一没有时间要求,只要满足工作人员旷工达到一定时限这一实体要求;二没有形式要求,可以口头、邮件或电话等其他形式通知。但在实践中必须注意,事业单位必须保留工作人员旷工的书面的考勤记录,并且是连续的考勤记录,以保留证据。

第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这一规定表明,事业单位行使此项权利必须满足一定的程序要求:一是时间要求,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作人员;二是形式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而不是以口头、邮件或电话等其他形式通知。除了这两个条件外,事业单位必须保留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书面原始证明,以保留证据。

第三,《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这一规定表明,事业单位在送达处分通知的同时即解除聘用合同。

四、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法律后果

第一,事业单位一旦因聘用合同单方解除权有效行使,即发生聘用合同效力提前消灭的后果。

第二,《条例》没有规定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35号 )在进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设计的时候,对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进行了规定,包括:(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4)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规定了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的经济补偿标准,而且该标准没有年限限制。

第8篇

关键词: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司法救济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和私人参与社会管理意识的增加,世界范围内对于政府治理理念的理解从传统的政府主导的行政高权行为转向融入更多协商精神与民主因素的公私合作。这一理念的转变催生了实践中大量的公私合作现象的出现。

就我国而言,公私合作主要采取的还是特许经营这种方式。其概念可定义为: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则其他组织,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协议。[1]特别指出,下文中“特许经营合同”特指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与“特许经营协议”作为同义使用。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争论不一。理论上对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的困惑导致该类合同发生纠纷适用何种程序加以救济也是莫衷一是。所幸的是,国务院同意由六部委联合颁发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对于特许经营合同的纠纷解决途径作了规定。[2]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也针对特许经营合同作了明文规定[3],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制度框架内。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争论的停息与问题的解决,细析之尚存在以下几点难处:

(一)相关立法未能完全消除理论与实务操作分歧。以六部委联合颁发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为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特许经营者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表面上看,是允许行政诉讼程序的启动,但语焉不详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没有加以明确,具体到特许经营合同中行政主体的哪些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行政行为依然不得而知。在实践中往往还是需要行政相对人与法院针对的行为进行判断,换言之,一旦法院认定行政相对人所诉行为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意味着行政诉讼程序的必然不适用而应当采取民事诉讼程序?显然存在疑问。

新版《行政诉讼法》于2014年11月1日修改完成,而财政部于2014年12月30日下发《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表示:在PPP模式下,政府与社会资本是基于PPP项目合同的平等法律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应在充分协商、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并依法平等地主张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显然与《行政诉讼法》规定存在出入。无独有偶,发改委在2015年1月19日公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中规定:特许经营者与实施机关就特许经营协议发生争议并难以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很明显这种对于特许经营合同法律性质理解的差异同样存在于实践之中,足以造成相当的困惑,显然不利于公私合作的进一步开展。同时也说明针对特许经营合同的解决方式不单单是法律明文规定即可,尚需理论与实务界提供充实的支撑依据,增强法律规定自身的合理性与说服力。

(二)特许经营合同行政救济缺乏明确的具体制度。良好的法律制度不仅仅得益于其合理的内在理论支撑,更需要恰当的具体制度实施。新修的《行政诉讼法》虽将特许经营合同纳入行政诉讼的规制范围内,但从法律规定本身而言,缺乏明确具体的制度规范。其中《行政诉讼法》针对特许经营合同在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七十八条做了规定,司法解释进行了相应的扩张,但也仅有六条规定,很难涵盖特许经营合同审理的实务问题。特许经营合同之所以能够引起学界极大的争议,一个关键点就在于该合同兼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特性。简单的以现有的行政诉讼制度套用该类合同纠纷的审理,显然面临现有制度的多方制肘。举例而言,法院在以行政诉讼程序审理特许经营合同过程中,于法律适用上,能否适用《合同法》以及在多大范围内可以适用就存在较大的难题。毕竟《合同法》明确规定其只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法律制度的衔接脱轨,对于特许经营合同的行政诉讼程序开展实为难题,并且这样的难题还不在少数。显然,针对特许经营合同在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审理在遵循行政诉讼法一般原理的基础上尚需要特殊的制度安排。

二、基于实务角度的特许经营合同法律性质判断新视角

(一)“民事合同说”与“行政合同说”评析。主张特许经营合同为民事合同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合同标的是民事权利。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标的是特许经营权, 是民法上的财产权利。[4]其次,就合同内容来看,都是规定合同双方的合同权利与义务。最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所以区别于其他行政行为就在于其借助契约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作为一种契约自然属于民事合同。

应当说将特许经营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这对于政府严守契约,防止行政权侵犯私人权利有一定积极作用。但深思该理论就会发现其内在的不足之处。仅从特许经营合同的产生而言,它是行政机关引入私人契约精神变革行政管理模式的产物,因而不可避免的带有行政公益性质。而维护公共利益,势必要求行政机关在特许经营合同中享有一定的类行政权的特殊权利。对于这类合同兼采权力因素与契约精神,如果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由于民事行为与行政管理行为交织在一起,其中既有民事争议,又有行政争议。[5]如果仅仅将其作为民事合同加以调整而无法进行行政救济,则私人部门的权利是无法得到最大化的保护的。

强调特许经营合同为行政合同的学者认为:从主体而言,特许经营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主管部门”,即特许的授予方,另一方为“特许经营方”,即特许的受让方,形式上满足行政合同的要求;从目的而言,行政机关与私人部门为实现公共管理的目的而订立的契约;从合同标的来看,行政主体就“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将特定权利赋予相对方,运用的是一项公权力;就意思自治的限制而论,行政机关与私人部门缔结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不是意思自治的结果,而是依据法律、法规行使行政职权的要求。

“行政合同说”充分发掘了特许经营合同中行政主体的公法权利属性,避免了公权借用特许经营的方式遁入私法领域从而逃避公法责任。但在理论上依然无法解释民法学者提出的质疑:两个处于不平等地位的当事人之间如何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讨价还价并达成有效的合意?

(二) 基于实务角度的判断新视角。当学界殚精竭虑地研究特许经营合同究竟归属于何种法律属性时,我们发现对于该问题的讨论似乎已经走入无穷无尽的黑洞。就兼具行政权力与契约精神的特许经营合同而言,单纯从行政法或则民法理论出发很难得出令众人信服的解释。以致于有学者从法政策角度建议:统一特许经营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为“合作合同”,探寻其共通原理,为其建构一套有别于传统公/私法的、相对统一和独立的法律规范体系,以此来保证法律适用的明确性。

当然,在当前的制度框架内,尚需为特许经营合同的纠纷提供必要的诉讼解决机制。而从实务角度考虑,能给我们看待该问题提供新视角。具体而言,在实务审判中,对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的判断并不是主要的目的,关键在于通过对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属性的判断以此解决不同审判庭的协议案件管辖权 限,防止权限冲突,避免做法不一致导致同类案件做不同处理。实践中,在立案之初,法院很难针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实质进行审查,以何种标准为判断依据显得尤为必要。如此,针对特许经营合同救济途径的选择标准应当适合实践操作。笔者认为,以合同主体为判断标准较为合适,即:以合同一方为行政主体或行政机关的授权主体和委托主体的特许经营合同就认定为行政审判庭的管辖。如此操作简单便捷,方便法院在立案之初快速准确的确定应当由何种审判庭加以审理。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诉讼程序的不确定性带来的法院内管辖的变更,节省诉讼成本。

应当指出的是,新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针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细化,对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解决的实践活动提供了便利。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历来为学界所重视,“从司法资源的使用角度考虑,将行政和民事两种不同性质的争议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加以解决,无疑是实现诉讼经济的举措。”具体而言,从诉讼效益来看,一方面它将两种争议归于一个诉讼程序中较低了诉讼成本,另一方面运用诉讼的主、客观合并的程序技术手段,尽可能利用有限的诉讼空间来容纳更多的当事人或诉讼请求,从而提高诉讼收益。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而言,行政附带民事争议的解决降低了行政相对人在诉讼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而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更体现了对于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的考虑。从防止判决冲突、维护司法权威角度来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将两种争议限定在一种程序中,可以确保民事诉讼结果与行政诉讼结果的一致性,防止冲突,维护司法权威。因此,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价值契合特许经营合同的司法救济渠道要求。

综上所言,从实务视角出发将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纳入行政诉讼程序中具有实践操作的指导意义。

三、特许经营合同行政救济之具体制度建构

在当前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解决途径规定为行政救济是最佳选择,契合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的理念,亦可满足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解决的实务要求。但正如前文所言,在适用《行政诉讼法》一般制度及理念的要求同时,尚需对其进行特定的制度设计,以期将特许经营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融合进行政诉讼机制中。

(一) 法律适用。在特许经营合同的审理过程中,一般情形下法律适用问题都与其他行政诉讼案件一般无二。但能否适用民法属性极强的《合同法》是值得探究的。本次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并未提及《合同法》的适用问题。随后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此有所突破,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但考虑到《合同法》仅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缔结的契约,从而排除行政法的适用,因此在法律实务中应当参照适用为宜。从法政策角度出发,未来应当将公合同与私合同统一在独立的法律规范体系,以此来保证法律适用的明确性。

(二) 管辖。就级别管辖而言,《行政诉讼法》将相当一部分的行政纠纷归口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行政主体的行政级别而提升级别管辖的,主要为“行政主体一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对于由哪一级政府订立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的并不是很明确。因此,将受理法院设定为中级法院也并无不妥。然而,在实践中,存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特许经营的活动,由于其行政级别的问题,并不当然适用上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此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当借鉴《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司法改革精神,经最高院批准,高院可以根据该类情形在本审判辖区内的存在情况,必要时将之纳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列。在司法审判尚不能完全独立于当地政府影响的背景下,提升审级有助于审判结果的客观中立。当然,未来的制度路径还应当是将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纳入中院管辖的范围。

就地域管辖而言,由于特许经营合同具备契约因素,不排除特许经营合同中双方按照民事诉讼制度的有关规定,双方约定管辖法院甚至选择第三地仲裁。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法》已经规定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显然这属于行政诉讼法上的强制性规定,故此应当排除特许经营合同双方的约定。但从降低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裁判的干扰角度考虑,可以引入《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以跨行政区域管辖的方式降低当地政府对于司法独立的干扰。

(三)调解程序。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张扩大调解范围,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正如前文所言,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往往伴随着私人部门相应的民事诉求,引入调解程序便于多元化解决纠纷,同时也是回应特许经营合同之契约精神。具言之,在适用范围上,只要是针对私人部门提出由于行政主体滥用介入权、监督权等造成的特许经营项目损失请求赔偿等民事诉求;在适用的诉讼阶段上,应当是在法院针对行政主体的行为合法性审查之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民事纠纷的阶段;在调解启动方面,于民事诉讼中调解启动有三种情形,即因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共同提出;法院基于法律规定依职权主动进行;法院依职权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在取得同意后开始。但为避免地方力量干扰司法公正,同时体现维护私人部门利益的目的,笔者认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调解程序的启动需要私人部门同意方可开展。在调解协议的表现形式上,笔者认为应当由法院依据调解结果制作调解协议书。

(四)司法审查范围。人民法院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由于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案件争议焦点不同,应当区分对待。

(1)行政争议部分。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行政争议部分主要围绕在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上。首先,在实践中首先应当审查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问题,而认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问题则避免不了对于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此时主要审查行政主体是否具备缔结特许经营合同的资格,特许经营合同缔结的程序是否合法。无缔结特许经营合同资格,缔结特许经营合同的程序违法等均应当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在此种情形下,私人部门若是基于对于行政主体外在表征及优势地位而忽略对其职权范围的仔细分辨,造成不明知的情形下而与其缔结合约,一旦发现行政主体一方不适格,便需要承担合同无效的风险,因而需要对其信赖利益进行保护。其次, 审查行政机关监督权与指挥权的合法性。行政机关的行政优益权表现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中是对合同履行的监督与指挥。然而,在我国目前而言,不存在特定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与指挥权的程序和权限。这种法律规范上的缺失致使实践中往往出现行政机关滥用监督权与指挥权,粗暴地干涉私人部门经营自主,损害了私人部门的利益。特许经营合同的纠纷往往也出现在此。笔者认为,法院在审查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与指挥权时应当坚持一般法律原则的漏洞补充作用,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等法律原则进行司法审查。

最后,审查行政机关合同解除权的合法性。行政机关依据特定公益的要求享有单方面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实践中也总是发生行政机关滥用解除权侵害私人部门权利。在整个解除权的合法性审查中,困扰最大的应当是公共利益的判断。对于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而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当严格遵循法律、国家政策的变化,司法审查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确认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发生修改变动,行政机关相应的职权是否也产生了变动。同时应结合国家重大政策变化综合进行考虑。例如,行政机关与私人部门特许经营的项目是高耗能的项目,国家政策鼓励节能不提倡高耗能时,行政机关也是有解除权的。再则,判断私人部门是否存在严重过错。过错的大小是否已经关乎合同目的的实现乃至公共利益的维护都是法院应考虑的。最后,还应当审查行政机关解除合同的程序是否违法。程序的正义日渐为人们所重视,行政机关单方面解除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应该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之程序,例如:提前通知、听取辩解、召开听证会等。

(2)民事争议部分。民事部分的争议以行政争议的审理结果为基础,在确认行政主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存在不合法的行为,则法院主要审查的重点就在于特许经营合同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损害事实的认定以及赔偿金额的确认上。当然,由于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很容易存在侵权与违约的竞合,这个过程一定是结合私人部门的民事诉求来进行审查的。大概而言,在行政主体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特许经营合同时,法院重点审查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以及违法变更对于特许经营合同的影响程度,参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而在行政主体变更、解除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时,此时法院重点审查补偿金额的合理性。

(五)举证责任的分配。行政诉讼中,为了平衡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在程序上增加行政机关的义务,要求举证责任的倒置。但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中,考虑到其行政因素与合同因素混合的特性,应适当的在行政机关与私人部门之间进行举证责任的再分配。具体而言,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的行为还是要坚持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对于其行使监督权、检察权以及解除权等职权行为进行举证说明。而对于一般的合同行为,则应在行政机关与私人部门之间借鉴民事诉讼的举证要求进行适当的划分。例如,私人部门对于主张行政机关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举证证明。

参考文献:

[1] 参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9篇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3.职责

3.1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3.2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3.2.1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3.2.2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3.2.3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3.2.4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

3.2.5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3.2.6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3.2.7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4.合同的签订

4.1合同的主体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及所属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部门、机构、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签订合同。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4.2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4.3合同的内容

4.3.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4.3.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4.3.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4.3.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4.3.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4.3.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4.3.7合同的担保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4.3.8合同的解释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4.3.9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4.3.10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4.3.11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4.3.12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4.4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4.4.1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4.1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专业资格证书留存。

4.4.2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4.4.3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4.4.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办公室依法及时办理。

4.4.5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会审表交存公司办公室一份备案。

5、合同的变更、解除

5.1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5.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5.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2.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2.3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2.4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2.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3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5.4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6.合同的履行

6.1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

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

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6.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办公室处理,并报总经理。

6.3.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6.3.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6.3.3丧失商业信誉;

6.3.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6.4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6.4.1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6.4.2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7.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7.1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7.2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

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办公室和总经理。

7.3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办公室。

8.合同的日常管理

8.1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公司办公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

8.2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办公室、销售部、采购部各保管一枚,分别编号。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

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8.3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公司办公室随合同保管。

8.4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办公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新晨

9.考核与奖惩

9.1公司、所属各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办公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9.2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9.3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9.3.1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9.3.2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9.3.3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9.4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9.4.1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9.4.2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9.4.3遗失重要证据;

9.4.4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9.4.5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9.4.6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9.5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10篇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内部控制

合同管理就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了实现合同的目标,根据相关的法律规范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合同主要有租房合同,工程合同,采购合同。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就是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以及决策层,为了保证合同目标的顺利实现,对单位的权益进行维护,降低合同的风险,促进公共服务效率的提升的过程。

一、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主要目标

(一)实现科学的合同立项

行政事业单位在订立合同时,需要由管理决策部门进行集体研究决定,对审批程序进行授权,避免合同订立时会遗漏经济事务,避免出现以口头的形式去对经济事务进行办理,不能不经过授权就私自以单位的名义进行合同的签订,不能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就以单位的名义签订担保、借贷合同。

(二)合同的订立应具有一定的严谨性

在订立合同时,需要进行协商、谈判,并保证其公平有效,合同的内容要准确、完整,保证合同中没有遗漏相关的法律项目,权利义务比较明确,合同内容的词语要严谨科学,具有一定的逻辑性,需要相关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核,然后在进行合同的订立,避免合同文本中存在错误等影响行政事业单位的利益实现。

(三)对合同的履行进行严格的监管

在合同签订完毕后,需要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管,如果遇到比较特殊的情况而使合同的履行受到影响,或者是合同出现了变更、纠纷等现象,就需要积极采取科学有效地措施,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受影响。

(四)完善合同档案

要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等相关档案信息资料进行科学的管理和保存,使合同档案更加完整,对相关的信息做好保密工作,避免合同内容中工作、国家等秘密的泄露。

二、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措施

(一)做好内部控制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应积极做好内部控制工作,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设置行政事业单位经济合同的专门管理部门,设置合同的审核机构,并明确相关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责任义务。合同管理部门需要对订立的合同静下心审核,做好合同档案的管理工作,与合同履行部门对合同的执行进行科学的监管,一旦出现合同纠纷,需要协调好各部门的工作,对合同纠纷进行科学的处理。合同订立的执行部门需要对合同项目开展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和研究,对合同履约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做好合同事项的谈判,起草高质量的合同内容,并对合同进行科学的审核,同时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做好监督工作,及时处理合同纠纷问题。审核部门需要对合同合理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

(二)强化合同决策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合同的订立决策进行科学的管理,完善合同订立决策制度,在对合同订立前,需要对相关的项目进行科学的论证,避免资源的重复使用,造成严重的浪费现象。在订立合同时应科学民主,对于一些专业技术性比较高,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内容,应由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进行决策,使合同的订立科学严谨,能够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少受影响。

(三)加强合同订立的审批

在订立合同时,需要有完善的审批制度,对合同的订立、变更以及解除等进行科学的审批授权,使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财务以及纪检等部门都参与到合同的订立审批中,同合同管理以及执行部门共同对合同进行审核签订,合同的签署权限需要明确,保管好空白的法人授权书以及印章等,了解法人授权的时间和相关事务,避免出现没有经过授权就私自以单位的名义进行合同签订等现象的出现。

(四)合同履行进行监督管理

在合同条款中应对相应的保护措施进行明确,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存在违约的情况,应中止合同,避免造成较大的合同违约损失。在合同内容中,应设定相关的合同变更以及转让等内容,明确其程序,如果没有经过同意就随意变更和转让则视其为无效,有效避免合同变更以及转让的风险。在合同管理中确定合同纠纷管理程序,如果存在合同纠纷,就应及时向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汇报,对合同纠纷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对相关的责任人做好处理工作,在合同纠纷方与授权单位协商后,将合同纠纷带来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进行明确和收集,为法律手段的实施提供科学的依据。

(五)对合同进行考核追踪

要实现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科学进行,需要对合同进行考核追踪,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明确合同管理中各项工作职责,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定期对合同的决策、订立以及履行等情况进行评估,如果存在问题要及时进行解决。要对合同风险进行科学的分析,了解其原因,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使合同管理内部控制能够顺利进行。

三、结束语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完善相关的合同管理制度,避免合同管理中出现风险,影响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促进合同管理的高效进行。

参考文献:

[1]刘登英.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之合同管理探讨[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21:149-150

[2]戴安容,徐啸川.基于内部控制下的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实务操作设计探讨[J].商业会计,2014,22:23-24

第11篇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同意,甲乙双方经认真协商,就甲方占有使用房屋对外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房屋地点及设施

1、租赁地址:甲方将(地点、面积、门牌号码)租赁给乙方(用途)使用。

2、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

(1)门窗情况:

(2)地板及墙壁装修情况:

(3)水电设施情况:

二、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租金及押金支付方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租金按月(年、季)结算,由乙方在月日前交付给甲方。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交付押金元,押金不计利息。合同期满,甲方按本合同第一条验收房屋和乙方付清全部租赁费用后,乙方无违约行为,将押金退还乙方。

四、交付房屋期限:乙方交付押金及第一期租金后日内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五、甲方责任

1、实行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或按政策、市场价调整的租金标准;

2、负责对房屋进行定期检查。租赁期内屋面漏水、房屋裂缝应由甲方负责维修,承担修缮费用,以保障承租人安全和正常使用。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以及更换的玻璃门、卷闸门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3、如处置上述房屋,甲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期限内腾空房屋交给甲方。

4、房屋租赁期内,国家、政府建设需要拆迁,双方应立即终止合同,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期限内,腾空房屋交给甲方。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不负责另行解决乙方的房屋租赁问题。

六、乙方责任

1、乙方在租赁期间应依约及时交付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

2、租赁期间,防火、防盗、“门前五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相关责任。

3、乙方应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水电设施、玻璃门、卷闸门等),如因使用不当及乙方其它原因造成损坏灭失的,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4、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装修房屋需改造、改变房屋的结构,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其费用由乙方自理。如未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可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乙方提前解除合同或租赁期满,对改修或增扩的设施不得拆除,应保持完好,甲方不予补偿。

5、乙方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或转租他人。

6、租赁期间房屋的管理由乙方负责,对房屋结构出现的不安全因素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修缮给予协助。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合同。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以联营方式转让他人或以其它方式转让使用权的;

(2)擅自拆改结构和改变房屋用途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5)拖欠房租累计两个月以上的或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4、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5、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60日前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合同期满30日前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可续签租赁合同。若乙方在租赁期满60日前不尽通知义务,优先承租权消灭。

6、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济损失补偿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八、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房屋交付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附属设施有异议应当场提出。

2、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两日内,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完好地交还甲方。乙方的装饰装修部分及更换的卷闸门、玻璃门亦不得损坏。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九、甲方违约责任

1、未按时交付房屋供乙方使用,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原日租金5倍的违约金。

2、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本合同年度租金总额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乙方违约责任

1、未按时交付租金及水电费用、物业管理费用的,应如数补交,每逾期一日,应按所欠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五支付甲方违约金。如因乙方未按时交纳前述费用造成停水停电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2、租赁期间,乙方有本合同第七条第3项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已收取的押金不予退还。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年度租金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应进行相应赔偿。

3、在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已收取的押金不予退还。乙方应该按本合同年度租金总额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进行相应赔偿。

4、租赁期满,乙方逾期归还房屋的,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5倍的违约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一、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的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第1、2项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三、争议解决: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诉讼解决。

四、其他约定事项

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由甲方、乙方、鉴证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委托人:

第12篇

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2BFX115 和北京联合大学人才强校BPHR2014B02 项目、北京联合大学生化学院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核心课程建设项目的研究成果之一。

我国的事业单位长期实行的是近似于国家机关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在企业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对国家机关公务员的管理通过《公务员法》等加以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进展缓慢。为了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国务院办公厅以[2002]35号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35号文),规定试行聘用制。

事业单位在改革过程中,将一些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劳动者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采取自收自支的管理形式即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劳动法调整。但是学校、科研单位、卫生防疫等社会公益类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适用哪个部门法调整,2002年至2007年间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无“法”适用。

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没有解决公益类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益保护问题。该法规定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适用法律的模式是:“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为了解决实际问题,人事部办公厅《对江西省人事厅情况反映的答复意见函》指出:35号文是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属于《劳动合同法》中“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范围,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应当适用该文件的规定。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业人员的试用期,明确了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条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终止后人事关系的终止。按照法律规定,条例未作规定的,应该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但是据人社部官员公开的发言,35号文还是有效的,条例有新规定,适用条例;条例没有规定,适用35号文,适用劳动合同法似乎还不可能。

令人困惑的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动权保护力度和水平,远远赶不上《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劳动合同法》更全面保护劳动者的长期雇佣权

无论在企业还是在事业单位工作,劳动者都希望法律保护其就业的稳定性,尽可能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可能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此之外,还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只规定了一种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即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作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该工作人员订立聘用至其退休的合同。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劳动者签订至退休的合同的几率大大减少。

二、在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问题上,《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保护更全面

1.预告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条件的对比。《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法律强调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则只简单规定了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同意单位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工作人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工作人员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没有给工作人员提供培训以胜任工作的机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保护再一次受到不平等的对待。

2.限制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条件的对比。《劳动合同法》特别关照了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较长,年龄比较大,再次就业非常困难的劳动者劳动权的保护问题。其42条规定:对于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无过错解除其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其劳动合同。假如一个56岁的在企业工作的劳动者,由于精力、体力的限制,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不能因此解除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根据法律规定该劳动者自然可以要求企业续签至退休的劳动合同。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则没有关注工作时间较长,年龄比较大,再次就业非常困难的工作人员就业稳定性问题。再假如同样是一个56岁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由于精力、体力的限制,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就有可能被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合同期满后,事业单位也可以终止其聘用合同。他失业之后,56岁的年龄再次到新单位就业的可能性很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保护又一次受到不平等的对待。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择业自主权受到较大限制,不利于其合理流动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现实生活中事业单位往往会和工作人员约定“解除聘用合同需提前6个月通知”,显然这个约定是有效的。而同样的情形下,《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排除了双方对影响劳动者自由流动的约定。《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保护更充分。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同时限定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还规定了等额递减原则: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对工作人员可能承担的违约金的情形及数额没有做任何限制。实务中没有经过单位任何培训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也被要求交纳数额不菲的违约金,而法院支持这种诉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择业自主权因此受到较大的限制。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救济范围更窄

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而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仅包括“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果认为自己的加班费等劳动报酬受到侵害是无法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得到解决的。

上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受到种种不平等对待,立法或行政主管机关很难给人以合理、令人信服的解释。这样的法律适用模式引发了新的社会现实问题。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很多工作人员,在寻求法律对自己劳动权保护时,往往感到求助无力。特别是事业单位的编制外人员,是否受《劳动合同法》保护一直没有定论。有多起案例,因为事业单位没有与其编外人员签订任何合同,这些编外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主张双倍工资,或因连续在同一单位工作十年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有要求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等诉求,因为适用劳动合同法还是适用35号文的不同,同一类型的案件,在不同仲裁机构或法院出现截然不同的审理结果。有观点认为:编制内的员工和编制外的员工,无论在工资、福利待遇、保险、档案管理等方面都存在很大不同。编制内的员工与事业单位之间是人事关系,而编制外员工,其与事业单位之间不管签订了劳动合同还是聘用合同,二者之间的关系与普通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并无实质上不同,仍属于劳动关系。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则可直接适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予以解决。但是还有相反观点:只有当事业单位与其编外人员签订的合同是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后按劳动争议处理。除此之外,签订聘用合同,都按人事争议处理,排除适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巨大的分歧,适用不同法律导致的巨大差异,导致同一类型的争议,在不同的仲裁机构或法院,由于自由裁量权的行驶,导致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结果,致使争议双方当事人感觉无所适从,严重影响执法的严肃性以及法律的尊严。

笔者认为:虽然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决定聘用合同应有自己的特色,劳动、人事管理体制长期分割,一体化困难重重,但是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之间有本质的共同性,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聘用)关系,明确双方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都有隶属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管理与服从的关系。改革后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聘用关系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在本质上也相同。聘用制度的普遍推行,事业单位对劳动者有了解除、不续订聘用合同等重要管理权利,对于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来讲,实际上雇主已经悄悄地从国家被置换为一个个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在拥有了用人自主权的同时也有了侵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可能。所以《劳动合同法》应把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劳动者全部纳入保护范围,使他们的劳动权益能够像普通劳动者一样得到劳动法的保护。

参考文献

[1]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王向前.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贯彻劳动合同法[C].新法下劳动关系与争议处理疑难问题解析,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