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15:39:0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出入境检验检疫,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工作,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查封、扣押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的核查、封存或者留置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查封、扣押的实施。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封、扣押应当适当,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查封、扣押,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查封、扣押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检验检疫机构违法实施查封、扣押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适用范围和管辖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实施查封、扣押:
(一)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经书面审查、现场查验、感官检查或者初步检测后有证据证明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二)非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经抽查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
(五)在涉及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中,存在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
检验检疫机构认为应当实施查封、扣押,但属于海关监管的或者已被其他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检验检疫机构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海关或者实施查封、扣押的其他机关予以必要的协助。
第七条查封、扣押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实施。
检验检疫机构需要异地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及时通知异地检验检疫机构,异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两个以上检验检疫机构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构指定管辖。
第三章程序
第八条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包括:收集证据材料、报告、审批、决定、送达、实施等。
第九条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做好证据的收集工作,并对收集的证据予以核实。
第十条查封、扣押的证据材料一般包括:现场记录单、现场笔录、当事人提供的各种单证以及现场抽取的样品、摄录的音像材料、实验室检验记录、工作纪录、检验检疫结果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填写《实施查封、扣押审批表》,经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案件重大或者需要对数额较大的财物实施查封、扣押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紧急情况下或者不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按照合法、及时、适当、简便和不加重当事人负担的原则当场做出查封、扣押决定,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检验检疫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措施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和期限;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和印章;
(六)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第十五条《检验检疫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及时送交当事人签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送达日期。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六条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检验检疫机构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二)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三)当场告知当事人实施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制作现场记录,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拍摄。现场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查封、扣押实施的起止时间、实施地点、查封、扣押后的状态等;
(五)制作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由当事人、物品保管人和检验检疫机构分别保存;
(六)现场记录和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由当事人和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笔录中予以注明;见证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七)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明示检验检疫机构已实施查封、扣押。
实施查封、扣押后,需要出具有关检验检疫证书的,应当按规定出具相关证书。
第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对查封、扣押的进出口商品或者其他物品(场所),做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时限,期限不超过30日。对于保质期较短的商品或者其他物品,应当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涉及行政处罚的,期限遵照相关规定。法律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进行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不计入查封、扣押期限。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告知当事人。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检验检疫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进出口商品或者其他物品(场所),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
第十九条对查封的进出口商品或者其他物品(场所),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指定当事人负责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负责保管,当事人或者受委托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转移。因当事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受委托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委托的检验检疫机构和受委托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对经查实不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物品(场所),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并制作《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清单》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在查封、扣押期限内未做出处理决定的,查封、扣押自动解除。被扣押的进出口商品或者其他物品,应当立即退还当事人。
第四章监督
第二十二条实施查封、扣押的检验检疫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纠正或者由上级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的;
(二)改变法定的查封、扣押方式、对象、范围、条件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第二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给予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三)对依法应当退还扣押的物品不予退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上级检验检疫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据为己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必须实施封存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对出入境旅客实施的诊验等强制措施不在本规定调整范围之内,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检验检疫查封、扣押文书格式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并在其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查封、扣押档案,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2年。
[关键词]认证流程;标准体系;法律法规
[DOI]10.13939/ki.zgsc.2016.29.204
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在对外交易过程中,我国的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在工作流程上,与国际相接轨,在管理模式上积极地进行过探讨,虽然在早期的时候取得过一些成效,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工作压力也在不断加大。对外贸易在我国经济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为了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工作能够更好地服务我国的经济建设,需要不断地加快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审核的流程。
1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认证工作职责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以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为主要目标,结合国际上通用的进出口法律法规,对国家的出入境货物、动植物和人员等,进行抽检、化验,以检测其是否含有质量不合格的物质存在。在检测合格后,开具检测合格报告,为商品交易提供证明。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行政职责,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行政职责主要是在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的规定下,由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具体的工作,管理地方行政区内的检验、检疫、监督等工作。还要做好出入境内的卫生检疫工作,重点是做好传染病的检测工作,尤其在国际上爆发大规模、危害大的流行病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加大对货物和流动人员的检验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卫生检疫上的工作内容主要是预防传染病,并在流行病发病早期之后,及时地控制传染病的传播。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扩大,对动物的进口,尤其是肉类的进口量逐年的扩大。出于对外来物种和生物侵害的预防目的,要对动植物加强检验和检疫工作,要预防动植物流行病和外来物种的侵入。重点做好动植物疫情的预防工作,要及时地对外来物种所携带的病原菌的监测工作,跟踪动植物的流向,并监控其是否有传播倾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另一个主要工作职责是要加大对进出口货物的监测工作,对进出口货物进行质量抽检,检验进出口货物是否符合我国和国际上各项法律标准的工作,对进出口货物进行质量认可工作,并做好进出口货物的监督工作。
2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审核工作的流程探究
2.1 组建相应的审核小组
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过程中的工作,要建立相应的认证审核小组。首先明确认证审核小组的认证职责和工作内容,根据认证工作的内容,制定相应的工作职责。根据审核工作的需要,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选择具有认证审核能力的工作人员,组成审核认证小组。审核认证的组长应由具有工作经验且专业素养过硬的工作人员担任,为了保障审核认证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要聘请外任专家,参与到审核认证的过程中。由于审核认证工作往往由多个审核周期完成,为了保障认证审核工作的连续性,每一次的认证审核小组都要有上一次的认证审核小组成员,重新组成新的认证审核小组。认证审核小组要对国家相应法律法规精熟,并对所审核认证的项目有着熟练的工作经验,并能够依法对所认证审核的项目,做出合法合规且科学的检验报告。
2.2 制订认证审核计划
认证审核计划的制订是为了保障认证审核工作有科学的规划指导,使认证审核工作能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行。地方检验检疫局的认证工作,要结合本地的工作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认证审核计划。在制订的认证审核计划中,要有初次审核计划、年度审核计划、第二年审核计划、第三年的认证计划。在每年到期后,要及时地对开展认证项目,确保待认证审核项目符合审核计划的规定。审核计划的制订要由专家组和检验检疫局共同完成,要依据地方检验检疫局的工作人员规模、工作职责、所辖范围等,对管理体系和认证体系,做认真的研究,在认证审核计划中体现出来,要使认证审核计划在地方检验检疫局的承受范围内,并结合地方检验检疫局工作特点,考虑复杂程度,使认证审核计划具有有效性和科学性。如在审核频次的制定上,在初次审核完成之后,下一次的审核时间应在12个月内,同样的第二次认证审核时间也应在12个月内完成,而不应过度超时。在审核范围的确定上,要明确当地地方检验检疫局的行政职责,明确相应地方检验检疫局的行政职责,防止同级的行政机构发生越权事件。每次的认证过程可以使用抽样的方式进行审核,抽样的样本应不少于总货物的1/3。在每次认证审核时,都应有检验检疫局半数以上的部门参与到其中,并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2.3 现场审核认证流程
在现场审核认证之前,应对现场的审核认证工作流程,有一个较为清楚的工作安排。审核小组的组长,应根据地方检验检疫局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现场审核认证流程。首先进行现场认证策划,对审核认证中的重点和难点,提前做好备案,着重于地方检验检疫局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职责的确定。应重点关注“三定”所规定的各项职责是否在切实落实到了实处,地方检验检疫局的年度考核计划是否顺利完成,年度计划所规定的各项任务是否符合标准的完成,地方检验检疫局的各项工作中的核心工作,是否在现有管理制度下完成。并对地方检验检疫局的行政风气和作风建设进行审核,验证地方检验检疫局的相应工作是否完成了政务公开工作。在审核计划制定完成后,要及时地开展现场认证审核工作,要在审核计划的指导下完成。审核组长根据审核计划对审核内容做任务分配,对工作人员分配合适的职责,确立审核员。审核员要依据审核工作的重点,在现场根据审核工作的具体内容,制定检查表。在现场审核工作中,要对现场文件进行审查,判断审核文件是否符合审核标准的规定,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审核标准的规定,是否在审核标准的允许范围内,要审核地方检验检疫局的工作过程、工作职责、工作目标等是否符合审核规划的规定。审核阶段应分为两个审核阶段,每一个审核阶段的审核组长都应为同一人,审核组应和检验检疫局的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对不符合标准的工作内容,提出改进建议。
3 结 论
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认证审核工作,有助于使地方检验检疫局的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在完成地方检验检疫局的认证工作后,要出具认证合格的报告书,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以便地方检验检疫局针对工作的不足,不断地完善自身的工作。
参考文献:
一要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模式。对接__局改革创新工作,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流程再造、服务创新,稳妥承接__局下放业务和改革措施。推进口岸监管流程再造,充分运用风险分析、信用管理等手段,加强风险布控和宏观调查,强化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完善进出口商品信用放行、信息通报和风险预警等机制,探索口岸内地监管联动机制。建立第三方验证监管体系,在检验检疫监管工作中通过购买服务、采信结果等方式,逐步培育社会质量检测能力,激发市场活力,让市场主体发挥更大作用。
二要转变职能,探索宏观管理。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将信用管理作为质量宏观管理的重要抓手,大力探索企业分类监管,推行“首负责任制”,全面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动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对企业的巡查和约谈制度。开展质量提升专项行动,以市场采购、输非商品为重点,探索口岸打假新模式,开展出口工业品监督抽查、进口机动车召回管理等专项工作,完善事中和事后监管机制。加大品牌培育力度,做大做强市场采购“__模式”,创建全国港口物流服务产业知名品牌示范区,持续实施出口质量奖评奖,引导、促进企业品牌建设。
三要引领共治,形成多方合力。推动检政共治,参与质量强区建设,落实质量考核工作,加强与质量监督、市场监管、质量认证等部门的交流合作,强化质量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促进跨部门执法互助。推动检企共治,以行业协会为平台,引导企业坚守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弘扬质量精神,自觉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行业自律。推动检群共治,大力开展质量教育,加快质量宣传与舆论引导转型,发动新闻媒体、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宣传和监督,形成全社会崇尚质量的浓厚氛围。
一是强化两港创建,实现口岸核心能力新提升。全面推进__港区国际卫生港创建,以穿山港区成功创卫为契机,乘势而上,继续发挥创卫引领示范效应,积极参与两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口岸核生化应急处置中心建设,健全完善口岸公共卫生防控体系,全力推动口岸核心能力建设迈上新台阶。深化进口生态安全港建设,强化高风险产品口岸监管,探索散装危化品后续处置,筹建废物原料综合展厅,开展检验检疫与环境控制课题研究,有效保障口岸生态安全。
二是强化检疫联动,实现口岸疫情检出新提升。健全应急防控体系,强化海港应急中心区域辐射效应,实现对口岸疫情联防联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公共卫生监督监测等工作的全覆盖。加强“数字动植检”平台建设,构建综合检疫智慧平台,提高口岸动植物检验检疫规范化水平,完善多方联动的口岸疫情疫病防控体系。完善口岸风险研判机制,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提升基础数据应用水平,提高风险分析和应急处置能力,持续强化检疫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探索集装箱场站风险管理,重点强化卫生监督管理和进境木质包装检疫监管,推动口岸疫情和问题检出实现质的提升。
三是强化模式创新,实现口岸综合效益新提升。落实国际卫生港便利化措施,提高船舶电讯检疫率、降低集装箱查验率,着力提升物流效能和监管服务满意度;探索创建国际卫生船队,加强与口岸各单位的沟通协作,建立船舶卫生检疫宏观监管新模式。优化重点敏感商品监管模式,发挥进口生态安全港创建效应,持续完善进口危化品“预申报、预放行”机制。强化进出口食品农产品风险管理,深入推行进口预检制度、出口绿色通道制度,完善企业自检自控机制建设,提升口岸安全防控社会效益。
一要服务国际强港建设。提升港口竞争实力,服务中宅、光明码头开发开放,指导配套取制样设施建设,助推水运集装箱粮食指定口岸建设,支持港口拓展进口箱矿业务,服务__港多元化发展。助推物流提速增效,紧贴浙江省江海联运建设规划,以物流监管服务为切入点,主动接轨港口物流新业态,研究探索检验检疫监管新模式,既要严密监管、又要提速增效,助推“三位一体”港航物流服务体系战略实施。服务__港集拼中心建设,主动对接__港“贸易、物流、金融”三大中心,研究出台配套措施,助力国际中转集拼功能拓展,努力在推进区港联动上实现新突破。
二要服务区域转型升级。对接国家和地方重大战略部署,积极融入“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和__港口经济圈战略,全面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检验检疫创新制度,参与实施口岸贸易便利化综合改革,不断提升口岸国际化水平,再创区域开发开放新优势。推动采购贸易改革示范区转型升级,力争进出口总额突破40亿美元,产品质量三年零通报;创新“港口+物流园区+贸易市场”进出口业务并重的一体化发展模式,针对__港冷链物流中心提供配套政策,实现“准港区化”运作,打造长三角冷链物流中心和临港特色商品交易市场。推动外贸新业态发展,针对市场采购、冷链物流、进口贸易、输非贸易、跨境电商等外贸业态,推动地方政府加强政策配套,打造外贸综合优势平台。落实产地证资源深化工程,扩大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成果,加强对国际贸易形势和双边关贸协定的研究,积极做好宣贯,进一步释放“国门红利”。
三要服务贸易便利化。加快推进区域一体化,实施“通报、通检、通放”新模式,落实检关“三个一”通关合作和“单一窗口”模式,顺应改革趋势,争取工作主动权。提高便利化水平,深化检务一体化建设,完善窗口一站式服务,全面推进无纸化报检和通关,提升窗口服务水平及工作效率,助力__区创建全省贸易便利化示范区。创新监管模式,进一步优化进出口商品分类管理,推广废物原料“E检通”查验模式,加快通关速度,实现即查即放。
一是夯实基础,强化技术保障能力。健全大体系质量管理,提升实验室检测能力和检测质量,新开验项目争取全部获得CNAS认可。深入推进重点实验室建设,加大对外合作力度,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医学媒介实验室要继续拓展病原体检测项目,完善数字标本馆建设;铁矿检测实验室要发挥既有优势,以国家铁矿联盟为依托,持续推进能力验证组织单位建设。筹建植物检疫区域中心实验室,满足__口岸有害生物鉴定和检测需求。加快信息化建设,根据__局灾备中心规划,大力推进软硬件升级改造,提升信息化容灾保护能力;优化高清视频监控中心和应急指挥中心建设,打造移动执法平台,提升现场快速查验能力。
二是健全机制,强化科技创新能力。创新科技管理机制,强化科研工作总体规划,集中精力推进重点项目,加大外送评奖力度,扩大系统内外知名度;加强检政、检企、检学合作,创新科研立项模式,争取外部科技资源。强化科技激励机制,完善科研工作绩效管理,健全科技奖励制度,做好职称晋升和评聘工作,大力培养科技领军人才和技术骨干,提高科研人员积极性,强化科技创新能力。建立成果转化机制,积极参与企业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借助市场力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共享。完善技术标准体系,以铁矿石国际标准为引领,积极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在国际舞台上争取更大的话语权。
三是统一认识,强化市场开拓能力。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顺应改革潮流,提前培育市场拓展和竞争能力。做强服务品牌,运作好中盛__分公司,加大对外合作,寻求新的业务增长点,力争委托收入持续增长。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全方位培养管理型、营销型、技术型人才,强化经营管理能力。优化检测服务流程,根据市场需求提供多样化检测订制服务,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平台促进检测业务互联互通,实现检测质量和服务质量“双提升”。
一要加快法治质检建设。既要抓改革、抓创新、又要抓基础、抓规范。强化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坚持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政务公开,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探索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实施流程再造,理顺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优化业务分工和职能配置,加强执法基础保障设施设备投入,提升行政执法工作效能。加强质量体系和绩效管理,完善各类制度规范,提升制度建设长效性,持续夯实工作基础,强化检验检疫法定职责发挥。深入实施“三位一体”综合督察,加强纠正预防闭环管理,持续提升各部门工作规范化水平。深化调查研究,健全决策制度和工作组建设,为事业长远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第一条为加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证件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行政执法证件。证件名称分别为《中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以下统一简称《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考核和《行政执法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行政执法证》的制式设计、批准、制作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的申请、初审、核准、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业务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的申请、初审、核准、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应当载明持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证件编号,并附有持证人的一寸免冠彩色照片,照片上加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证件章”(见附件1)。
第六条《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第二章资格考核与申领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须经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资格考核,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八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务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工作的事业单位人员;
(二)经质量技术监督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考核,获得行政执法资格;
(三)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者从事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3年以上;
(四)近两年年度工作考核获得称职以上评定;
(五)近两年无违法违纪行为记录。
第九条《行政执法证》的申办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局行政执法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向所在单位提出领证申请。
申请人提交《申请表》时,应同时附上着春秋季制式服装、免冠、正面、1寸彩色近照2张(其中1张贴在《申请表》上)。
(二)初审:
申请人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初审,并填写《××局行政执法证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见附件3),将《申领表》以及申请人的《申请表》、照片送交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核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本局及下属机构提交的《申请表》、《申领表》及有关申请材料进行核准。
(四)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核准后将《申请表》和统一汇总的《申领表》及有关申请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据此批准发证人员范围并制作证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放《行政执法证》。
第三章证件使用
第十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十一条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证》遗失或者损毁后,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其所在单位,由该单位逐级报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查证属实的,在当地省级媒体进行公告遗失后,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国家质检总局予以补办。
第四章年度审核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证》自发放之日起,10年内有效。有效期满的,依据本办法重新申请《行政执法证》。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每年第一季度对所管辖持证人上年度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年度审核的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经审核合格的,同意持证人继续使用《行政执法证》;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行政执法证》年度审核的或者审核不合格的,注销原持证人的行政执法资格,并收回《行政执法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持证人因调动、辞退、辞职或者退休等原因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收回其《行政执法证》,并逐级报请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暂扣其《行政执法证》:
(一)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执法程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应当出示而不出示《行政执法证》,被投诉3次以上的;
(三)故意损毁、涂改《行政执法证》或者将其转借他人使用,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参加行政执法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暂扣《行政执法证》期限为30天。被暂扣《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向所在单位做出书面检查,扣证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期满后,由其所在单位视本人检查纠正情形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定是否发还《行政执法证》。
第十九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吊销其《行政执法证》:
(一)《行政执法证》被暂扣累计2次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执法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将《行政执法证》转借他人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四)有、等渎职行为的;
(五)受到辞退或者开除公职行政处分的;
(六)受到治安拘留处罚、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证》被吊销后2年之内不得重新申领。
第二十一条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时,应当分别填写《××局暂扣行政执法证审批表》(见附件4)、《××局吊销行政执法证审批表》(见附件5),并分别对当事人发出《××局暂扣行政执法证决定书》(见附件6),《××局吊销行政执法证决定书》(见附件7)。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暂扣行政执法证决定书》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做出暂扣或者吊销决定的单位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单位应自接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做好《行政执法证》的使用、暂扣、吊销以及持证人奖惩等情况登记备案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条生产出口农产品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大力推广国际通用的“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按照进口国的质量安全标准选用农药、兽药、渔药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化学投入品,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用药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出口生产体系建设,鼓励、扶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建立出口生产基地。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将已经备案并按照国际通用“良好农业操作规范”建立的农产品出口基地名单向国内外公布。
第四条外经贸、出入境检验检疫、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协作,建立出口农产品联席工作机制。
农业(畜牧)部门负责植物产品原料种植环节和动物产品原料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水产品和水生动植物原料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加工出口农产品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并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出口农产品生产源头监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管。
外经贸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出口农产品市场开拓及相关信息服务事宜。
第五条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进口国的质量安全标准,及时制定、调整、公布与出口农产品生产有关的技术规范,加强对生产者的监督、指导与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禁用、限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名录。
出入境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外经贸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做好出口农产品生产的监督、指导与服务工作。
第六条生产经营出口农产品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可追溯体系和质量责任追溯制度,做好农业化学投入品的进货、使用、出口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记录,并妥善保存2年以上。
出口农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生产经营环节依次追溯质量责任。
第七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共享的要求,相互提供出口技术规范、国内外市场动态、生产经营者诚信状况、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状况等与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信息;外经贸部门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进口国家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发生变化的,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和外经贸部门应当及时向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和外经贸部门提供生产环节防控疫病、疫情、农业化学投入品使用等信息。
第八条加工出口农产品的,应当建立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自检自控体系,对出口农产品加工环节的安全实行自检自控,并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根据出口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自检自控能力、质量诚信状况和出口农产品风险程度高低等情形,实行不同的监管模式。
法律、法规对出口农产品加工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出口农产品质量检测的基础设施投入,逐步完善检验检测条件。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相互间的检测协作,充分利用现有检测资源,并积极为企业提供检测便利。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鼓励出口农产品品牌建设,加大对特色出口农产品原产地的保护力度和出口农产品品牌企业的扶持力度,并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国际认证和商标注册。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支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并充分发挥其在提供生产技术和信息服务、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控制体系以及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效能。
第十二条农业(畜牧)部门应当向畜禽养殖基地派驻经资格认定的兽医技术人员;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向出口肉类屠宰厂派驻经资格认定的兽医技术人员。兽医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畜禽养殖、产品加工实行产地检疫和屠宰监管,并搞好衔接。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出口农产品安全风险基金,专项用于补偿出口农产品质量风险损失。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与预警机制。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出口农产品的种植、养殖进行合理布局,制定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规划并组织实施。
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按照动植物种植、养殖规划,制定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规范,并合理确定动植物种植、养殖密度。
生产出口农产品的,应当严格遵守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规划和种植、养殖规范。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和生产区域土壤及水源的环境保护。
生产、加工出口农产品的,应当根据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的环境要求,严格保护出口农产品基地的环境,并加大对基地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第十六条生产加工出口农产品的,应当严格按照农药、兽药、废弃物、病死动物、畜禽粪物及其包装物品等废弃物的处理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回收前款规定的废弃物。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生产、销售或者使用违禁农业化学投入品;
(二)藏匿、加工、贩卖病死畜禽;
(三)破坏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及其环境;
(四)伪造检验检疫证件、农产品生产加工记录及其他证明文件,或者对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隐瞒真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处以警告,并对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键词:封号;出入境检验;法律性质
中图分类号:DF3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6-0084-02
自1998年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现称为国家质检总局)成立以来,CIQ2000电子执法系统(CIQ即CHINA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中国检验检疫的英文缩写)一直是其最主要的执法系统之一。通过该系统,可以实现对所有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的报检、检验、收费、制证和放行。其中,该系统的“封号”功能是其实现执法目的的主要手段之一。
所谓“封号”,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对违法违规或者没有诚信、怠于履行义务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主要有报检公司和出口自报检企业,以下简称报检单位),通过CIQ2000电子执法系统给予暂时关闭该报检单位的登记号。一旦被“封号”,当该报检单位再次到检务前台报检时,微机屏幕就会显示该公司已被“封号”,不接受报检,并说明请与某某人联系,从而起到处罚该报检单位的违法行为或纠正其不当行为的目的。通过“封号”这种方法,能够有效地起到对这些报检单位教育、警示和规范的作用。但是,对于“封号”这种行为的性质,以及如何才能既合理又合法的采用,却引起了众多检验检疫执法人员,甚至一些报检单位的争议。有的认为,“封号”就是暂时停止接受报检,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所以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来进行。还有的认为,“封号”是一种被普遍采用的内部业务管理行为,它能够有效、便捷地处理和纠正报检单位的不当行为,应当区别对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操作。如何才能做到既合理又合法的运用该行为是值得检验检疫执法工作人员探讨的一个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本文拟就目前检验检疫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封号”从行政行为的分类以及行政效率等方面做初步探讨。
一、从行政行为的分类看待“封号”
首先,从目前出入境检验检疫执法工作中运用“封号”的原因进行分析,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
1.一种是报检单位违反了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立案审查,调查取证后,依法对其处以暂时停止接受报检的行政处罚。本文称这种“封号”为处罚性“封号”。
处罚性“封号”从行政行为的分类上看,毫无疑问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一种。所谓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制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作为国务院的一个职能部门,一系列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赋予其一定的行政职权,其中包括行政处罚权力,可以依法对违法报检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其中包括暂时停止接受报检。但这种处罚性“封号”行为有着严格的程序性规定,这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8号令(属国务院部委规章,以下简称8号令)中有明确的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在做出下列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8号令中的这一规定是根据我国1996年制定的《行政处罚法》第三节第42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之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政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政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政。”“暂时停止接受报验”是对“责令停产停业”的内涵的进一步解释。国家之所以对于此种处罚程序规定的如此严格,是因为这种停产停业(包括暂时停止接受报验)行为,停止了被处罚单位的日常工作,断了该单位的大部分甚至全部收入来源,造成的影响不仅仅是对一个单位,而更主要的是单位的职工吃饭问题。所以在制定该项规定时考虑到所可能造成的社会后果,采取了特定的方法,即告之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企业,可以通过听证程序保证万无一失和处罚得当,从而避免因处罚不当而造成企业和公司的经营损失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在运用处罚性“封号”时,应当要完全地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规章的各项规定。
2.第二种情况相对处罚性“封号”发生的原因比较复杂,往往是报检单位怠于履行某种义务,虽然该不做为(有时为做为)并没有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但却给检验检疫机关日常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产生了较多负面影响。根据管理的需要,为了规范报检行为,使我国的报检市场能够健康发展,而采取了一种应急性、临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文称这种“封号”为督促性“封号”。
督促性“封号”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形式。比如,现在实行的直通式电子报检。由于报检单位的疏忽或者差错,经常会将所报检的数据发送两遍,甚至多遍,造成了一票多报,或者将本不打算发送的单据数据发送至检验检疫部门等等。如此一来,就会发生上述这些“垃圾单据”的现象。检验检疫机关每个月会将这些“垃圾单据”统计出来,然后通知发送这些“垃圾单据”的单位及时撤单。但有部分报检单位常常因其主观方面的原因来不及撤单,从而给检务日常管理、统计和归档等工作带来了一系列的麻烦。再加上联系电话更改、业务人员不在等原因,使得电话通知和联系是既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又无法达到管理目的。此时,只要通过CIQ网络给予封号,督促报检单位及时撤销这些“垃圾单据”,便立即会产生很好的效果――报检单位会在最短的时间内来到检验检疫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再比如,进境后需转往异地的货物,不管是转往他地,还是从他地转来,往往有的收货人迟迟不与检验检疫机关联系验货。还有的出口法检货物经检验检疫后发现为不合格,检验检疫机关发出不合格通知单后,货主却不来缴纳检验检疫费,导致财务长时间无法结账。这时,检验检疫执法人员为了督促、提醒报检单位,通过CIQ网络系统,锁定其公司的报检号。他们便会在第一时间与检验检疫机关联系,并履行其义务。类似情况还有很多,这里不一一列举。上述这些督促性封号是运用现代计算机网络手段,督促、警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这种封号行为有其存在的客观基础,一方面是我国的法律没有做到也没有必要涵盖规范所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另一方面对类似上述行为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按照繁复行政处罚程序来立案、调查、取证、处罚。
对于督促性“封号”从行政行为的分类上看,显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从性质上应当不属于8号令中的“暂时停止接受报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定》中的“暂停报检资格”。本文认为,应当把督促性“封号”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来对待。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强制行为。应当说,督促性封号行为完全符合这一定义,也具有行政强制措施所有的属性,即具体性、强制性、从属性、限权性、临时性和非制裁性。检验检疫机关作为督促性“封号”这种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报检单位为客体,强制措施的内容是让报检单位履行其义务。
二、从行政效率看待“封号”
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水果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而制定,水果检疫管理适用于从境外输入的新鲜水果及茄科蔬菜中的番茄、茄子、辣椒的检疫。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果的检疫审批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果的检疫和监管工作。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升级”制;“降级”制;南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图分类号 F75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7)12-0284-01
2003年7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了《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45号令),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该办法将分类管理这一检验检疫模式应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并先后数次就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了调整,放宽了企业评级的条件,根据不同类别企业实施不同的出口产品抽查比例,有效缓解了出口量快速增长与一线检力不足的矛盾,提高了企业竹木草制品的通关速度。
现行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属于“升级”制,即刚获得注册登记资质的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自动评为三类企业,不能参与一、二类企业的评定,1年后可根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出口产品检验检疫、企业诚信等情况进行升级调整,但原则上不能跨级调整[1-2]。
竹木草制品是南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所辖地区主要出口创汇农产品之一。近年来,相关产品出口量持续增长,2016年出口批次14 471批,货值近4亿美元,占辖区出口植物及其产品总批次的98.18%,占总货值的4.19%。与刚刚实施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的2008年相比,出口批次和货值分别增长127.17%和195.26%。随着出口贸易的蓬勃发展,笔者在总结检验检疫一线工作数年的实践经验中发现,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升级”制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企业的发展,大量耗费了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的精力,“降级”制似乎更符合现行外贸形势。现以南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南平局)所辖地区出口竹木草制品情况为例进行说明和探讨[3-4]。
1 “升级”制在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出口产品日益增多与检力不足的矛盾突显
南平局辖区现有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178家,其中一类企业33家,二类企业95家,三类企业50家。根据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业指导书《出境竹木藤草制品检验检疫》中提出的监管频率要求(一、二类企业1年不少于1次,三类企业1年不少于2次),2017年辖区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最低监管总次数达228次。企业出口产品抽查比例:一类企业出口产品抽查比例不高于出口批次的1%,根据产品风险等级,确定不同查验比例,最低抽查批次不少于1次;二类企业出口产品抽查比例为出口批次的3%~10%,根据产品风险等级,确定不同查验比例,最低抽查批次不少于1次;三类企业出口产品抽查比例不低于出口批次的15%,根据产品风险等级,确定不同查验比例,最低抽查批次不少于1次。南平局设定的抽查比例为一类企业1%,二类企业3%,三类企业15%。参考2016年南平辖区企业的出口批次,2016年最少需查验货物410次。目前,南平局在岗植检人员4人,平均每人每年监管、查验货物次数最少103次(监管结合货物查验进行),由于南平局辖区企业呈点多、面广、线长等特点,同时还存在系统同一天抽中的数批货物分布在不同县市的情况,导致企业监管和货物查验占用了大量的检力,让检验检疫人员疲于奔命。
1.2 高抽查比例增加了企业成本,延滞了企业产品通关速度
新注册的规模企业,按照15%的货物查验比例,理论上年出口100批就要被查验15次,频繁的货物查验也延滞了企业产品的通关速度,与现行的促进出口、服务地方发展的理念相悖。如若不实施现场查验,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则需要承担货物查验不到位被国外通报带来的风险。
1.3 相当一部分企业感受不到“分类”的区别
由于检力不足的实际情况,部分企业的货物现场查验次数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不同类别企业的“待遇”不明显,部分企业感觉三类企业与一、二类企业没差别,其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争取升级的动力不大。
2 “降级”制的优点
所谓“降级”制,即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在获得注册登记证书的同时授予其分类管理一类企业的资质,结合日常监管和企业货物查验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企业产品国外通报、退运等情况,对其实施“降级”,相应地增加监管频次和货物查验比例,直至注销其注册登记证书,类似于交警对司机驾照的管理。“降级”制有以下优点。
2.1 有效缓解检力不足的情况
以南平局辖区178家企业为例,如178家企业均为一类企业,1年企业监管和货物查验最低次数为178次(货物查验时同时进行企业监管),人均年查验、监管次数可减至45 次,同“升级”制的103次相比,企业监管、查验次数仅为其43.7%,能有效缓解检力不足的情况,同时“降级”制释放的检力可投入到进口货物检疫查验、外来有害生物监测踏查、企业调研、政策研究等领域,促进检验检疫人员综合能力的提升。
2.2 降低了企业的出口成本,提高产品通关速度
“降级”制带来的企业监管、查验次数减少,在出口企业方体现的是综合成本的降低、产品整体通关速度的提升,有利于地方外贸经济的发展和提升。
2.3 企业能明显感受到降级成本,促使企业提升质量管理
一旦企业因质量管理、产品质量、疫情、诚信等原因降级,企业能明显感受到检验检疫人员监管、货物查验比例上升带来的综合成本,促使企业规范管理、守法经营、严抓质量、严控防疫,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3 “降级”制的可行性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行政许可委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行政许可委托,应当遵循合法、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全部或者部分委托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规定由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全部或者部分委托所属分支机构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全部或者部分委托下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
第五条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委托。行政许可委托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委托的具体事项;
(二)委托行政机关的名称;
(三)受委托行政机关的名称;
(四)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五)行政许可委托的时限。
行政许可委托内容应当通过公告向社会。
第六条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签订行政许可委托书。
第七条委托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委托的期限内需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委托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委托行政机关实施委托后,申请人仍向委托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其具体的受理机关。
第九条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受委托行政机关超越委托的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行政许可文书格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行政许可委托事项的工作制度,并负责行政许可委托事项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许可委托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06年进出口货品海关监管条件及规范申报速查表
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2006年)
许可证或批文代码 许可证或批文名称
1 进口许可证
2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3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4 出口许可证
5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6 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
7 自动进口许可证
8 禁止出口商品
9 禁止进口商品
A 入境货物通关单
B 出境货物通关单
D 出/入境货物通关单(毛坯钻石用)
E 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
F 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
G 易制毒化学品定向出口许可证
H 港澳OPA纺织品证明
I 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
J 金产品出口证或人总行进口批件
O 自动进口许可证(新旧机电产品)
P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许可证
Q 进口药品通关单
S 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T 银行调运现钞进出境许可证
W 品进出口许可证
X 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Y 原产地证明
Z 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或节目提取单
a 请审查预核签章
e 关税配额外优惠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
s 适用ITA税率商品用途认定证明
t 关税配额证明
v 自动进口许可证(加工贸易)
x 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
本表使用说明:
当你从进出口货物发票或者其他方式确定了该货物的税则号后,你可以通过本表迅速找出与该货物相对应的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进出口的管理规定及2006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
例1:税则号为0101.1010 10的货物,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进出口的管理规定:AFEB。商品规范申报: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必须规范填写:1.品名;2.注明野生;3.注明改良种用。通过上面的“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2006年)”,我们可以得知,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进出口的管理规定:
A---表示该货物进口报关时,需要向海关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授权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通关单”;
B---表示该货物出口报关时,需要向海关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授权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货物通关单”;
E---表示该货物出口报关时,需要向海关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F---表示该货物进口报关时,需要向海关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例2:税则号为0103.9110 10的货物,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进出口的管理规定:AFEB4x。商品规范申报: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必须规范填写:1.品名;2.注明野生;3.注明个体重量。通过上面的“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2006年)”,我们可以得知,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进出口的管理规定:
A---表示该货物进口报关时,需要向海关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授权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通关单”;
B---表示该货物出口报关时,需要向海关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授权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货物通关单”;
E---表示该货物出口报关时,需要向海关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F---表示该货物进口报关时,需要向海关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关键词:检验检疫;外来物种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国际交往日益紧密,外来物种随着人类的活动传播到我们国家,许多外来物种已经在我们国家“安家落户”,这些不速之客的到来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生活。如陆地上的红火蚁、薇甘菊;水中的巴西龟、食人鱼;天空中的地中海实蝇等,入侵范围不断扩大。
一、外来物种入侵的特点
(一)入侵种类繁多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入侵中国的外来物种已有400多种,其中大面积发生、危害严重的多达100余种;在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公布的全球100种最具威胁的外来物种中,入侵中国的就有50余种,这些入侵物种已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与生态灾难,据统计每年由于外来物种给中国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000多亿元。
(二)波及范围广
外来生物入侵在中国涉及面也相当广。目前全国34个省(市、区)及计划单列市均有入侵生物发生和危害,涉及农田、森林、水域、湿地、草地、岛屿、城市居民区等几乎所有的生态系统。
(三)入侵渠道多样
调查表明,在我国已经严重成灾的入侵生物,有39.6%是属于有意引进造成的,49.3%是属无意引进,经自然扩散等其他途径入境的仅占3.1%。其中55.1%的外来入侵物种来源于美洲,21.7%来源于欧洲。
(四)国内生态平衡破坏严重
这些外来物种不仅排挤本地植物,还严重影响栽培植物生长。外来入侵物种侵犯农田、沼泽、江河、牧场等,危害生态平衡。根据《中国物种红色名录》2004年的评估结果,我国的鱼类、哺乳类和裸子植物类的濒危程度大大高于世界水平,我国物种目前状况可能比预想的更为严重,如果不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受到威胁的物种将都可能走向灭绝。与此同时,新的危险性入侵物种还在不断出现并构成潜在威胁。
二、检验检疫部门预防措施
作为国家的门户,检验检疫部门应该担负起为国家守好国门的艰巨责任,要想做好此项工作,检验检疫部门应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使得检验检疫人员有法可依
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主要集中在与病虫害和杂草检疫有关的方面,调整的范围多限于控制农业杂草、害虫和疾病,林业害虫和疾病,以及人类健康性疾病等,并没有深层次考虑到生物多样性、生态平衡、生态安全等问题,且所涉范围十分有限,大多仅适用于预防已知的检疫对象,使得检验检疫人员执法时难度较大,所以加强立法刻不容缓。
(二)加强外来物种风险评估体系,建立预警体系
外来物种入侵,往往产生不可逆转的严重后果。因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从源头上防止外来物种的入侵。要做好潜在入侵物种的风险分析,特别要重视其对我国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建立和完善外来物种的风险评估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和环境影响监测,完善外来入侵物种的检验检疫方法和手段。
(三)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涉及到多个部门,比如农业、林业、环保、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相互协调,进一步完善统一协调的机制,全面开展外来物种入侵的综合防治工作。现有的外来物种管理办公室,只有外来入侵生物防治预防与控制中心,主要是开展这方面的管理和有关研究方面的工作,还大多停留在理论研究的阶段,面对外来物种入侵的严峻形势,各部门要尽快进入实施阶段,争取早日把外来物种拒之国门。
(四)进一步加强对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的监管
加强对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的监管。携带、邮寄、运输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的,必须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批准证明,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涉及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须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凡列入我国入侵物种名录的,一律禁止引入。环境保护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外来物种的统一监督管理,应建立外来物种环境影响评估委员会和相应的监测机构,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入侵物种的传播、蔓延。
(五)加强专业检疫人员的培训与引进
关键词: 联动制衡;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施路径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19-294-02
0 引言
进出口检验检疫工作在国家涉外经济贸易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保证了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促进了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检验检疫的重要作用必然要求检验检疫部门应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创新监管模式,提高工作效率,建立现代检验检疫制度,从而更好地为国家涉外经济贸易服务。
多年来,检验检疫部门一直在探索创新检验监管模式,由以前的“重检验、轻监管”,调整到如今的“检验监管并重”,但实际情况却是“检测”被动、“监管”旁落、“检验”独大,检验检疫工作难以发挥最大化的效能[1]。造成目前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检验检疫部门没有充分认识到检验、检测和监管三大主要业务职能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贯彻落实到实践工作中。所以,以分析当前国际贸易大背景及国内经济实际情况入手,充分认识到目前检验检疫工作的弊端,革新传统的检验监管模式势在必行。本文试图构建检验、检测与监管三者联动制衡的工作机制,探索联动制衡机制的实施路径,进而搭建联动制衡机制的工作平台,使检验、检测、监管三者既能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又能有效整合,良性互动,形成整体合力,发挥整体功效,全方位促进检验检疫工作顺利开展。
1 信息化管理的基础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信息化时代。面对信息社会的挑战,世界各国均制定了发展政府信息化的政策,旨在借助信息科技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和施政质量,并通过构建电子化政府提高政府的回应力和决策能力,实现开放政府和责任政府,最终提高国家的竞争力。因此,构建电子政府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政府再造的新趋势[2]。
为适应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快速增长,更好地履行检验检疫把关服务的职责,国家质检总局及各直属局都十分重视信息技术的应用,大力开展信息化建设,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其中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大通关出口电子监管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等都是检验检疫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工程。以上工程的实施规范了检验检疫业务流程,促进了业务体系的科学管理,减少了工作中的习惯性和随意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同时也大大推进了检验检疫系统的信息化应用水平[3]。无论是从时代的发展趋势还是已有的现实基础,都为检验、检测与监管三者联动制衡机制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实施路径——信息化管理系统。
信息化管理系统是检验、检测与监管联动制衡机制的重要实现途径,也是运用信息技术再造检验检疫业务流程的重要措施。信息化过程不是单纯的增加硬件、软件设备,更重要的是从业务体系需求,组织管理模式,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整体性、科学性、合理性规划,改进和突破不合理的运作方式,用更加科学、有效的方法提高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水平和运作效率。
2 信息化管理系统
信息化管理系统是检验检疫信息化手段的统称,是对各种业务子系统进行综合管理,以促进检验、检测、监管三种业务职能联动发展,同时又通过各子系统的分工、制约,实现检验、检疫、监管三者之间的动态平衡。根据检验检疫部门的业务职能划分以及联动制衡机制的需要,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以分为三大系统模块,分别是出口监管模块、综合业务模块以及行政监督模块,如图1所示。
2.1 出口监管模块 出口监管模块是根据检验检疫现行的法律法规,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理论和信息技术,将检验检疫工作前推到出口产品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以过程监督、项目检测、风险分析、关键控制、系统保证和符合性验证为基础,通过对产品生产过程的监督管理和数据监控,实施对企业产品质量控制、资源共享与数据采集,实现对产品质量的超前控制与闭环反馈控制,并在此过程中进行质量跟踪、质量检测、质量预警、质量修正、质量评定和质量判断活动。
该模块主要由大通关出口电子监管系统、各业务子系统和相应数据库构成。其中,产品等级信息库可以查询某类产品的详细信息,包括自身特性、质量数据、风险评级等方面。构建企业质量安全信息库是保障进出口产品质量的长效机制,可以全面掌握企业质量状况。“检港联动”电子监管信息系统充分考虑了码头与检验检疫之间业务的相关性,将检验检疫工作与码头作业科学地结合在一起[3]。还有其他业务相关的子系统和数据库,这些信息化监管系统的搭建并投入使用可以实现从报检、检验检疫、合格评定、出证放行和日常监管工作流程全信息化,对企业报检资质、产品风险和企业诚信等内容可以进行智能化审核,提升检验检疫依法把关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