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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合同

时间:2022-03-23 13:13:0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代销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代销合同

第1篇

委托人: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

代销人: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条 代销商品、数量、价格

|商品名称|商标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 数量 | 单价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第二条 代销商品的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代销商品的交付时间、地点、方式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代销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条 代销期限终止后,未售出的代销商品的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代销商品报酬的计算方法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报酬、货款的结算(可按下列方式选择,未选择的划掉)

1.已售商品的价款每月____日结算一次,代销人的相应报酬从价款中扣除。最后一批代销商品价款与报酬在代销期限终止时结清。

2.已售商品达百分之____时,代销人与委托人结算一次价款,相应报酬从价款中扣除。最后一批代销商品价款与报酬在代销期限终止时结清。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委 托 人 | 代 销 人 |

第2篇

合同编号:

(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中国福利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委托方): (福利彩票销售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 (受托方为自然人用):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住所:

通讯地址:

电话:

邮编:

乙方(受托方为法人用):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制定的有关彩票管理政策和规定、规范,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销售中国福利彩票(以下简称“福利彩票”)事宜签订本合同。具体内容约定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 区(县) (具体地点)设立福利彩票销售站点,代销 (具体品种)福利彩票。

第二条 委托期限

乙方代销福利彩票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代销费用

甲方按照双方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福利彩票销售额 %的代销费。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制定的有关彩票管理政策和规定、规范;

(二)甲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及委托事项对乙方销售福利彩票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彩票市场发展需要,调整代销费比例;

(四)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押金或者保证金,押金或者保证金不计利息;

(五)甲方有权对乙方拖欠的福利彩票销售款、其他应缴费用和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故障、损坏或者丢失产生的损失,从其押金或者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向乙方支付福利彩票代销费;

(二)甲方与乙方签订福利彩票代销合同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放福利彩票代销证,并提供相应的合格福利彩票销售设备供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三)甲方接到乙方福利彩票销售专用设备发生故障的报修申请后,应及时响应,并予以维修。经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予更换;

(四)甲方应对乙方的福利彩票销售员进行上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准予其上岗;

(五)甲方应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收回甲方提供的可正常使用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和福利彩票代销证、结清有关款项后,在 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押金或者保证金。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

(一)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取得代销费;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且乙方无违约情形,乙方交还甲方提供的可正常使用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和福利彩票代销证、结清有关款项后,有权向甲方要求返还所交纳的押金或者保证金;

(三)乙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间,对甲方提供的销售设备以及宣传品,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用途、方式,合理使用。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当遵守《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制定的有关彩票管理政策和规定、规范;

(二)乙方销售福利彩票后,应及时向甲方交纳福利彩票销售款,或者按照与甲方约定的预存款交款方式或实时交款方式,及时结交福利彩票销售款;

(三)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押金或者保证金,押金或者保证金不计利息。押金或者保证金金额不足时,乙方应当及时予以补足;

(四)乙方应当维护福利彩票的形象,不得侵犯甲方的名誉权、知识产权;

(五)乙方销售福利彩票,应当妥善保管甲方发放的福利彩票代销证,将其置于彩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不得转借、出租、出售;设置福利彩票标识;张贴福利彩票发行宗旨的宣传标语、针对非理性购买彩票的提示标语、不得向未成年人销票和兑奖的警示标语;公示开奖结果;承担兑奖义务并回收兑奖彩票,防止流失已兑奖彩票;

(六)乙方必须按照彩票游戏规则和兑奖操作规程兑奖。应当以人民币现金形式向彩票中奖者一次性兑付彩票中奖奖金,不得以实物形式兑付,不得分期多次兑付;

(七)乙方有义务对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彩票中奖者本人同意,不得泄露彩票中奖者身份特征信息;不得违背彩票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或者变相捐赠中奖奖金;

(八)乙方有义务对销售的福利彩票票面的完整性予以审核,不得销售票面信息不完整的福利彩票;

(九)乙方应当规范使用、维护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不得转借、出租、出售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用途,不得拆卸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或更换其零部件;不得查阅、修改、复制、删除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装载的程序和有关数据文件,或者安装、运行其他程序和文件;不得擅自外接设备。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出现故障、损坏或者丢失,乙方应当在 个小时内告知甲方;

(十)乙方应按甲方制定的福利彩票销售站点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建设销售站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迁移销售站点;

(十一)乙方福利彩票销售人员须接受甲方组织的上岗前培训,并取得福利彩票销售资格。如乙方更换福利彩票销售人员,应当提前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十二)乙方及其销售人员应当参加甲方组织的与其销售福利彩票行为相关的会议、培训及活动;

(十三)乙方销售福利彩票,不得有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彩票销售行为;

(十四)乙方不得无正当理由中止销售福利彩票,不得变更或者变相变更福利彩票面额销售,不得以赊销、信用方式销售福利彩票;

(十五)乙方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福利彩票和兑奖;

(十六)乙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应当向甲方送交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能停止销售福利彩票,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十七)福利彩票代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将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福利彩票代销证退还甲方,并保证退还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能正常使用。

第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代销费的,每迟延一日,应当额外向乙方支付拖欠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最高不超过 %。违约金达到拖欠费用15%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所欠费用及违约金;

(二)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专用设备出现故障并向甲方报修后,甲方拒绝维修或经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且不更换可以正常使用的销售设备达到 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具体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三)甲方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收回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和福利彩票代销证、结清有关款项 个工作日内,未向乙方退还押金或者保证金的,每迟延一日,应额外向乙方支付拖欠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最高不超过 %。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故障、损坏或者丢失的,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或照价赔偿责任,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赔偿损失;

(二)乙方未按甲、乙双方约定交纳福利彩票销售款、押金或者保证金的,每迟延一日,应额外支付拖欠金额的 ‰作为违约金,最高不超过 %;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方提出 天后拒不改正,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暂停销售福利彩票并进行限期整改:

1.对彩票中奖者,未以人民币现金形式一次性兑付彩票中奖奖金,或者无故拒绝兑奖、拖延兑奖的,或者违背彩票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或变相捐赠中奖奖金的,或者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未按规定期限交纳福利彩票销售款及其他应缴费用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或者累计停止销售福利彩票,一年内达到 天的;

4.未按规定设置福利彩票代销证、福利彩票标识的;

5.未按规定张贴福利彩票发行宗旨的宣传标语、针对非理性购买彩票的提示标语、不得向未成年人销票和兑奖的警示标语的;

6.私自更换销售人员,或者销售人员未取得销售资格而销售福利彩票的;

7.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甲方组织的与乙方销售福利彩票行为相关的会议、培训及活动的;

8.以赊销、信用方式销售福利彩票的;

9.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10.具有其他应当限期进行整改的情况的。

乙方整改后经甲方认定具备销售条件的,可以重新恢复福利彩票销售资格。

(四)乙方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福利彩票代销资格,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合同解除。甲方有权视损失情况扣除乙方的押金或者保证金:

1.向未成年人销售福利彩票和兑奖的;

2.以误导、欺骗方式销售福利彩票的;

3.设立分销站点,或者转让、转租、转借销售站点的;

4.转借、出租、出售福利彩票代销证的;

5.销售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彩票的;

6.通过手机、互联网等超出福利彩票机构规定范围和方式销售福利彩票的;

7.变更或者变相变更彩票面额进行销售,或者销售已经作废的福利彩票的;

8.未按批准的地址设立销售站点,或擅自迁移销售站点的;

9.转借、出租、出售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或者擅自改变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用途,或者拆卸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或更换其零部件,或者查阅、修改、复制、删除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装载的程序和有关数据文件,或者安装、运行其他程序和文件,或者擅自外接设备的;

10.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11.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12.有损害福利彩票形象的言行的。

第十条 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期满自然终止;

(二)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三)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根据彩票市场发展需要,甲方需调整代销费比例或变更代销合同条款,乙方不予认可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包括但不限于第九条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五)因乙方自然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法人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本合同解除。

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

(一)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因其他违法行为受到相应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由消失后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

(三)因电力、通讯等非甲乙双方的原因造成不能正常销售福利彩票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四)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及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五)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者解除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二条 其他

(一)甲方与乙方均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制定的有关彩票管理的政策和规定、规范,严格履行本合同。如本合同的条款与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规定为准。

(二)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及对本合同部分条款的变更,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中国福利彩票代销

申请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甲乙双方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于变化后的 日内通知对方,否则按原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进行的联系,视为送达;

(五)乙方符合甲方有关福利彩票销售场所条件的,双方签字、盖章。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福利彩票销售机构名称) 乙方(自然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甲方公章乙方印鉴或者公章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中国福利彩票代销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

中国福利彩票代销申请书示范文本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及邮编:

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件:

申请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单位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姓名: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一、申请事项

申请设立福利彩票销售场所地址:

申请销售福利彩票品种:

二、申请人承诺

(一)申请人具有可用于代销 (具体品种)中国福利彩票的固定经营场所及所需资金;

(二)申请人不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1.申请人为自然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申请人为单位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2.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4.有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的案件,未逾三年的;

5.代销福利彩票因违反规定被解除合同未逾三年的;

6.存在刑事处罚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未逾五年的。

(三)申请人按规定为彩票销售人员提供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相关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四)如申请人所承诺内容不实,或者未能履行承诺内容, (福利彩票销售机构名称)可以解除福利彩票代销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

三、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明细

1.申请人及销售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年检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2.经营场所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3.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

申请人(签字):

第3篇

受托人: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销的作物、品种、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作物

品种

产地

商标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质量标准(纯度、净度、芽率、水分)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包装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种子的所有权属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

第五条 交(提)货方式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运输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检疫单位、方法、地点、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托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十三条 受托人将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财产转交给委托人的时间、地点及方式_________

第十四条 委托人支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付费用的时间、方式_________

第十五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

第十六条 双方责任和义务

委托人责任:

1.委托销售的品种,如果属应当审定的品种,必须经审定通过。

2.委托单位或个人委托销售的品种,必须是自有品种、联合开发或授权品种,以及未经保护的品种。

3.委托单位或个人委托销售的种子,必须是经过包装的、质量合格的种子。

4.委托代销的年限不得超过所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受托人责任:

1.受托人有将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向委托人报告的义务。

2.受托人不得接受无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委托销售种子。

3.受托单位或个人不能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其种子。

4.受托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委托单位或个人要求的指定地点、作物、品种、注册商标、包装规格销售其种子。

5.受托单位或个人不得拆包销售其种子。

6.受托单位或个人经营种子发生的质量纠纷,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出面协调,受托单位或个人积极配合。

第4篇

乙方:

地区:

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署本经销协议。

第一条产品、要求及期限:

1、乙方为甲方产品___________________的商。

2、乙方甲方提供的_________________,并从事产品的售后服务和宣传促销等合法商业活动。

3、乙方为甲方产品的期限为: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二条合作方式:

1、乙方网站中必须有乙方所制作的甲方________________的专门栏目或网站广告,联系方式等资料可填乙方自己的,但应注明版权属甲方;

2、在合同签订后的5天内乙方必须将________元的预付款汇至甲方账户上,甲方确认乙方汇款到帐后本合同开始生效;

3、乙方直接向客户收取软件注册费用,但必须对客户负责;

4、甲方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全部版权。

第三条售后服务:

1、甲方为《桃源网络硬盘。Net》在有效服务期限内提供免费升级和网上支持,甲方将开通技术热线和专用论坛VIP帐号为乙方客户提供方便。

2、乙方应对自己的用户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

3、若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产品受损但必须甲方提供技术服务的,甲方将收取维护费和服务费。

第四条双方关系:

1、甲方与乙方均为独立订约人,乙方不得与第三方签订协议或作出任何承诺,使甲方受到任何约束,亦不得未经甲方授权就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行为。

2、本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将不构成或被解释为合伙关系。

第五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对于乙方提供的关于产品功能或其他方面的合理化建议,甲方认可后将对产品进行升级,无偿进行更改并提供升级产品给乙方及其客户。

2、甲方保留对_______的改进和升级权力,如有变动甲方须在新规格、价格生效7日前通知乙方。

3、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甲方所授权的产品发生版权转移或变更状况,甲方应通知乙方,若因此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协商解决。

4、甲方负责______系列产品的正常运行,为乙方发展的用户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如电话、软件升级、修正错误、在线技术支持等),但不包括乙方责任的内容;对于甲方产品本身质量问题所引起的故障,由甲方进行免费升级维护。

5、甲方负责制定相关的资费标准和服务标准;

6、甲方在收到乙方业务款后两个工作日内需将产品发出。

7、销售发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合同签订时应向甲方提供合法证件的复印件并保证其真实性。

2、乙方有权使用“__________商”的名义,从事有关销售甲方产品的合法商业活动。

3、乙方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投诉,并及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更好的改进软件。

4、乙方应执行甲方制定的价格表,并负有保密义务。并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产品市场推广活动。

5、乙方若以低于甲方公开报价的____折销售软件,将视为故意破坏价格秩序,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6、乙方在成为甲方地区授权商期间,不得跨区销售,不得销售由其他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产品;注:跨区销售包括:

a、跨区域的使用和销售(以网站备案号和网址的联系地址为准);

b、如果一个公司有多个分公司或者是办事处,而分公司或者是办事处又没有独立的网站,则以总公司的网站为标准来判断。

C、在没有商的区域,我们以商给官方发的意向性客户为准,即:谁先报客户的相关信息,以后卖了这套产品就归谁的原则;

7、乙方应为________系列产品进行必要的宣传,并为用户提供基本的技术咨询和其他售后服务工作;

8、乙方应尊重甲方产品的版权和知识产权,本合同执行期内乙方不得销售甲方产品的盗版,否则甲方有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权利。乙方每销售一套________,都必须向甲方提供最终用户的详细资料,否则视为侵犯甲方的版权,甲方有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权利。

第七条费用结算:

1、乙方每次向甲方订购产品的费用按实际价一次从预付款中付清。

2、当乙方预付款不足以继续订购________系列产品,乙方需以汇款或现金等形式将后续预付款汇入甲方指定帐号。

3、该预付款仅供________系列产品购买使用,不可移做它用,也不退还。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条款,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中任何权利转让第三方。

3、本合同所定的销售期满,本合同即予终止。乙方如要续约,须于合同期满前3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另签合同;若未于该期限内提出续约申请或虽已提出,但被甲方拒绝者,则依本合同期限规定终止本合同。

4、乙方在合同期内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终止的,必须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终止。乙方应给予甲方适当经济补偿并承担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

1、本协议及附件的解释、修改权在甲方。若有修改,甲方须及时通知乙方。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履行和解释出现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未能达成共识,双方同意通过司法部门仲裁解决。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签定时间:签定时间:

代表签名:代表签名:

第5篇

委托人:_________

代销人: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一条 代销商品、数量、价格

─────┬────┬────┬────┬─────┬───┬───

│ 商品名称 │商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 │ 数量 │ 单价 │

├─────┼────┼────┼────┼─────┼───┼───┤

│ ││││ │ │ │

├─────┼────┼────┼────┼─────┼───┼───┤

│ ││││ │ │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

第二条 代销商品的质量标准

第三条 代销商品的交付时间、地点、方式及费用负担

_________。

第四条 代销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五条 代销期限终止后,未售出的代销商品的处理

第六条 代销商品报酬的计算方法是

第七条 报酬、货款的结算(可按下列方式选择,未选择的划掉)

已售商品的价款每月日结算一次,代销人的相应报酬从价款中扣除。最后一批代销商品价款与报酬在代销期限终止时结清。

已售商品达百分之_________时,代销人与委托人结算一次价款,相应报酬从价款中扣除。最后一批代销商品价款与报酬在代销期限终止时结清。

第八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

│ 委托人名称(章):  │ 代销人名称(章): │

│ ││

│ 委托人  │ 代销人:  │

│ ││

│ 住所:  │ 住所: │

│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

│ 委托人: │ 委托人:  │

│ ││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 ││

│ 电话:  │ 电话: │

│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

│ 账号:  │ 账号: │

│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第6篇

关键词:委托代销;视同买断;收取手续费;信息化处理(用友U8V10.1)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7-000-01

一、委托代销业务概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因此,商品交易方式也在不断地创新和发展,合理的商品交易方式可以促进商品的销售,因此委托代销应运而生。委托代销业务是指委托方按代销合同的要求将代销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委托受托方对外销售的一种经济行为。然而委托代销方式的不同,其信息化处理有很大的区别,代销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两种:一是视同买断的委托代销方式;二是收取手续费的委托代销方式。

二、委托代销业务处理的信息化处理分析

1.视同买断方式(非包销)的委托代销业务

视同买断的委托代销业务,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形式:一是不附退回条款的视同买断,即包销方式;二是附退回条款的视同买断,即非包销方式。包销方式下,无论商品是否卖出,受托方均不能把商品再退回给委托方,所以此种方式下的销售商品与直接销售没有实质区别,所以本文就不再讨论分析此种委托代销方式的信息化处理方法。非包销方式下,受托方可以把没有卖出去的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所以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待收到受托方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本文讨论的是非包销方式的视同买断。

案例一:2016年5月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代销合同,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运动鞋,数量为2000件,价格为100元/件(成本价为80元/件),乙公司可以自行定价销售,乙公司已将该运动鞋入库;16日,乙公司将运动鞋售出;3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办理结算并支付货款,且甲公司给乙公司开具发票(所有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

(1)会计理论分析

甲公司(委托方)在处理此业务时,可以将其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发出商品时,借:委托代销商品;贷:库存商品;二是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开具销售发票进行结算时,①确认收入,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②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委托代销商品;三是收到货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

(2)在用友U8V10.1中的信息化处理流程

①2016年5月3日,发出代销商品时,首先在销售管理系统,填制销售订单、委托代销发货单;然后在库存管理系统,生成销售出库单;最后在存货核算系统,进行发出商品的记账和生成凭证,借:委托代销商品160000;贷:库存商品160000。

②2016年5月30日,收到代销清单结算时,首先在销售管理系统,填制委托代销结算单,对委托代销结算单进行审核,系统会自动生成销售专用发票,对销售专用发票进行复核;然后在应收款管理系统,进行应收单的审核和制单,生成凭证,借:应收账款2340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最后在存货核算系统,进行发出商品的记账,生成凭证,借:主营业务成本160000;贷:委托代销商品160000。

③2016年5月30日,收到货款时,在应收款管理系统,由出纳填制收款单,并由会计进行审核制单,生成凭证,借:银行存款234000;贷:应收账款234000。

2.收取手续费方式的委托代销业务

收取手续费的委托代销业务,委托方依据受托方的代销商品金额(数量)支付一定比例手续费的销售方式。与视同买断方式一样,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在收到受托方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不同的是委托方收到的货款是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

案列二:2016年5月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代销合同,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运动鞋,数量为2000件,价格为100元/件(成本价为80元/件),乙公司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商品后,甲公司按销售总价款(不含增值税)1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合同签订日期甲公司即将该运动鞋交给乙公司;16日,乙公司将运动鞋售出;3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办理结算并支付货款和手续费,且甲公司给乙公司开具发票(所有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

(1)会计理论分析

会计理论分析:委托方(甲公司)在处理此业务时,可以将其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发出商品时,借:委托代销商品;贷:库存商品;二是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开具销售发票进行结算时,①确认收入,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②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委托代销商品;三是确认手续费支出,收到余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可以看出,收取手续费与视同买断的委托代销业务只有第三阶段是否支付手续费的差别。

(2)在用友U8V10.1中的信息化处理流程

①②同视同买断方式。

③2016年5月30日,确认手续费支出,收到余款时,首先在销售管理系统填制销售费用支出单,然后在应收款管理系统,进行应收冲应付的转账处理操作,生成凭证,借:应付账款20000;贷:应收账款20000,最后在应收款管理系统,由出纳填制收款单,并由会计进行审核制单,生成凭证,借:银行存款214000;贷:应收账款214000。

三、总结

在U8V10.1财务软件中,正确处理委托代销业务的关键有以下几点:①正确设置总账、应收、应付等系统与代销业务有关的会计科目;②信息化处理过程中,要注意不同阶段所形成的债务等,保证前后的连贯一致性,使其最终处理结果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Z].2016-04-14.

[2]孙羽,孙红梅.用友ERP-U8.72供应链业务的处理流程[J].财会月刊,2014(5):86-87.

第7篇

一、实务案例

A公司和B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2005年12月初,A公司委托B公司销售电视机10台,代销合同约定,每台销售价格为2340元(不含税价为2000元),每销售一台,A公司支付B公司100元代销手续费。但是B公司将每台电视机的销售价格擅自提高到2440元(含税价),即将每台电视机的零售价提高了100元。至12月末,B公司销售完10台电视机并向A公司开具了收取1000元手续费的结算发票,同时将扣除手续费后的销货款22400元汇至A公司。

账务处理如下(假设按接收价核算):

1.12月初收到受托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接收价) 20000

贷:代销商品款(接收价) 20000

2.12月末销售完电视机:

借:银行存款24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854.7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3545.30

3.结转营业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接收价) 2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接收价) 20000

4.收到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代销商品款(接收价)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销税额)3400

贷:应付账款——A公司 23400

5.结转应收A公司的手续费:

借:应付账款——A公司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代购代销收入1000

6.支付A公司剩余代销款时:

借:应付账款 ——A公司22400

贷:银行存款22400

7.计提手续费收入的营业税(其他附加税、费等略):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50

贷:应交税金

——应交营业税50

由此可见,B公司销售代销货物实现的销售收入不仅要按照税法规定全额计提销项税(含加价部分),而且其实现的1000元代销手续费收入也必须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业缴纳5%的营业税。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由于A公司出具给B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是按双方的原约定价(不含加价)开具的,所以,B公司自行加价部分就成了销售电视机的增值额,增值额为854.70元,因此,B公司需就加价部分缴纳增值税145.30元(854.7×17%)。

二、加价销售的税务筹划

(一)受托方为一般纳税人

从案例可以看出,如果受托方按照与委托方约定的价格对外销售,则仅需就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如果受托方加价销售,则除了需按合同约定的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以外,其加价部分还需并入代销业务的总收入一并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在委托代销业务中,受托方应尽量按照委托方的委托价格对外销售,如果有加价的可能,应在与委托方协商提高委托代销商品价格的同时,尽量与委托方协商提高代销手续费的收费标准,这样不但可以保证不因擅自提价而缴纳高税负的增值税,也可以使代销业务的整体税负降低。

如案例所述,B公司将每台电视机的销售价格擅自提高100元,则B公司加价部分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45.30元。而如果B公司与A公司协商,将每台电视机提高的价格部分由A公司作为代销手续费予以返还,即将每台电视机的代销手续费提高100元,则B公司多收取的1000元代销手续费需缴纳的营业税仅为50元,比前一种方式的税负降低很多,可见其在税收负担方面的优越性。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增值税抵扣链的制约,如果受托方为了降低自己的税负而要求委托方将加价部分合并到所代销货物的原价中一并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上述每台加价的100元,B公司要求A公司将加价部分1000元并入代销货物的原价总额中一并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必然会增加委托方的税负(增加额为10×100×17%/1.17=145.30元),而且还涉及到加价部分的利益分配问题。所以,在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为一般纳税人且按正常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情况下,受托方要按照上述方法实现税负的最低化必然会与委托方产生矛盾,这时受托方应尽量与委托方协商,求得双赢的平衡点。另外,如果委托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应尽可能请委托方到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保证其代销商品能够正常抵扣进项税。

(二)受托方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8篇

一、收取手续费

在这种方式下,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商品清单时确认。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手续费收入。

[例1]甲企业委托乙企业销售A商品100件,协议价为100元/件,该商品成本60元/件,增值税税率17%。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售价1万元,增值税额1700元。乙企业按每件100元销售给顾客,甲企业按售价的10%支付乙企业手续费时,即向买方开出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A商品售价1万元,增值税额1700元,甲企业在收到乙企业交来的代销清单时,向乙企业开具相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一)会计处理委托方甲企业及受托方乙企业会计处理分别为:

甲企业会计处理

(1)委托方将货物交付给受托方时

借:发出商品(或委托代销商品) 6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

(2)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001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

贷:发出商品(或委托代销商品) 6000

(4)收到乙公司货款

借:银行存款 10700

销售费用 1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00

乙企业的会计处理

(5)收到A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1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

(6)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应付账款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1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000

(7)收到甲企业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应付账款――甲企业 1700

(8)归还甲企业货款并扣除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甲企业 11700

贷:银行存款 10700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1000

(9)计算并确定应交的营业税

借:其他业务成本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00

(二)纳税分析 乙企业各项税费及税收负担率计算为:

应纳的增值税=100×100×17%-100×100×17%=0

应纳的营业税=100×100×10%×5%=50(元)

代销商品所带来的所得税负担=[100×100×10%-50]×25%=237.5(元)

代销商品获净利润:[100×100×10%-50]-237.5=712.5(元)

代销商品所获净利润的税收负担率=(0+50+237.5)÷712.5×100%=40.35%

二、视同买断

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入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的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按代销清单确认收入。因此,应就受托方的销售差价计征增值税,同时还应就差价这部分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例2]甲企业委托乙企业销售A商品100件,协议价100元/件,该商品成本60元/件,增值税税率17%。甲乙协议约定采用视同买断代销方式,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开来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售价10000元,增值税额1700元。乙企业实际销售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注明:售价11000元,增值税为1870元。

(一)会计处理委托方甲企业及受托方乙企业会计处理分别为:

甲企业会计处理:

(1)委托方将货物交付给受托方时

借:发出商品(或委托代销商品) 6000

贷:库存商品 6000

(2)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

贷:发H{商品(或委托代销商品) 6000

(4)收到乙公司货款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00

乙企业的会计处理

(5)收到A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1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

(6)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28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7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000

(7)收到甲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应付账款――甲企业 11700

(8)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甲企业时

借:应付账款 1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二)纳税分析乙企业各项税费及税收负担率计算为:

应纳增值税=110×100×17%-100×100×17%=170(元)

应纳营业税=(110-100)×100×5%=50(元)

代销商品所带来的所得税负担

=[(110-100)×100-50]×25%=237.5(元)

代销商品获净利润=[(110-100)×100-50]-237.5=712.5(元)

代销商品所获净利润税收负担率

=(170+50+237.5)÷712.5×100%=64.21%

三、混合代销

在混合销售方式下,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另外收取手续费。因此,对受托方来说,应就其实际销售价格与协议价格之间的差额计征增值税;还应对其收取的手续费和商品差价征收营业税。

[例3]将例1、例2相结合,甲企业委托乙企业销售A商品100件,协议价为100元,件,该商品成本60元,件,增值税税率17%,甲企业按售价的5%支付乙企业手续费。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10000元,增值税额1700元。乙企业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10500元,增值税为1785元。

(一)会计处理 委托方甲企业及受托方乙企业会计处理分别为:

甲企业的会计处理:

(1)委托方将货物交付给受托方时

借:发出商品(或委托代销商品) 6000

贷:库存商品 6000

(2)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

贷:发出商品(或委托代销商品) 6000

(4)收到乙公司货款并支付手续费

借:银行存款 10700

销售费用 1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00

乙企业的会计处理

(5)收到A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1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

(6)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2285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85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00

(7)收到甲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应付账款――甲企业 11700

(8)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甲企业并收取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 11700

贷:银行存款 11200

其他业务收入 500

(二)纳税分析各项税费及税收负担率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5×100×17%-100×100×17%=85(元)

应纳营业税:[(105-100)×100+100×100×5%]×5%=50(元)

代销商品所带来的所得税负担=[(105-100)×100+100×100×5%-50]×25%=237.5(元)

代销商品所获取的净利润=(500+500-50)-237.5=712.5(元)

代销商品所获净利润的税收负担率=(85+50+237.5)÷712.5×100%=52.28%

第9篇

摘要:在竞争愈发激烈的销售环境下,企业经常会采用委托代销的方式销售货物。本文从委托代销的两种方式以及销售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况来说明委托方与受托方的账务处理。

关键词 :委托代销;会计处理;税收

委托代销,即委托方将货物交给受托方代为销售,是一种经济生活中较为常见的销售方式。委托代销,对于委托方,可以减少货物囤积,加速资金周转;对于受托方,可以减少资金占用,降低经营风险。委托代销可以分为收取手续费式和视同买断式两种方式,不同的方式所涉及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有所不同,笔者现从这两种方式下的委托代销业务所涉及的会计与税务问题进行分析。

一、委托代销两种方式的相关概念

委托代销按销售价格的制定方式,可以分为收取手续费式与视同买断式。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委托方将货物交给受托方,受托方按照约定的价格对外销售并在销售货物后向委托方发送代销清单,委托方根据商品销售数量与销售价格按约定向受托方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这种方式下,委托方严格控制商品的市场价格,受托方不能自主制定销售价格,通过向委托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作为劳务收入。视同买断方式是指委托方将货物交给受托方并规定代销商品的交付价格,受托方可以自行制定对外售价并按销售数量向委托方以事先商定好的协议价格支付即可。这种方式下,委托方对受托方货物的对外售价不作约束,受托方可以自主制定销售价格。

二、委托代销两种方式的账务处理

(一)收取手续费式

在该种方式下,对于委托方来说,在发出商品时货物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丧失,只有在货物由受托方卖给顾客时才将其转移,在收到代销清单时才能确认有多少货物真正销售出去。在确认收入之前,委托代销商品只能按成本记账。根据《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应用指南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当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应当按照协议规定的对外售价以及受托方的实际销售数量确认收入。同时,委托方应当根据代销清单向受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方对于支付给受托方的财务费用,则应计提为销售费用。税务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销售货款的,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销售商品采取支付手续费委托代销的,在收到销售清单时确认收入”。因此,在委托方收到销售清单后,应当确认收入,计提应该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不需调整。除了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情况,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确认收入的时间一致。

对于受托方来说,由于没有对外销售商品的定价权,销售商品的经济利益并未流入企业,在获得销售款时应当计入应付账款,不影响企业所得税。受托方在有权取得手续费时确认收入。税务方面,为了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链不断,避免企业偷税漏水,受托方对外代销商品也同样应当缴纳增值税。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者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对于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应当属于营业税中的业,企业应当缴纳营业税。

例1:甲企业向乙企业委托销售商品300 件,该商品成本为90 元/ 件,乙企业按照约定以100 元/ 件(不含税)对外销售。甲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5%支付手续费。5 月初,甲企业发货,乙企业该月销售商品180 件,于月末发送代销清单并随后结清款项。增值税为17%,营业税为5%。该过程涉及的会计分录为:

1.甲企业发出商品

甲企业:

借:委托代销商品27000

贷:库存商品27000

乙企业:

借:受托代销商品3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30000

2.乙销售货物,甲收到代销清单

乙企业:

借:银行存款21060

贷:应付账款———甲企业1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18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18000

甲企业:

借:应收账款———乙企业21060

贷:主营业务收入1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

借:主营业务成本16200

贷:委托代销商品16200

借:销售费用900

贷:应收账款———乙企业900

3.乙企业收到甲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企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60

贷:应付账款———甲企业3060

4.甲乙企业结算货款以及手续费

乙企业:

借:应付账款21060

贷:银行存款20160

其他业务收入900

借:其他业务收入45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45

甲企业:

借:银行存款20160

贷:应收账款———乙企业20160

(二)视同买断式

视同买断式的特点在于受托方对于货物有定价权,可以对货物加价出售。另外,与收取手续费式不同,会计与税法没有针对该种方式确认收入时间的明确规定,在实务中会根据合同约定区分受托方是否可以退回未售出货物(可退回式与不可退回式)而作不同处理。

第一,可退回式

如果是可退回式销售,则受托方有权将委托货物退回。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委托方商品的所有权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并未转移,会计上不应确认收入。当收到代销清单时已满足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委托方应当确认收入并计提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此可见,会计与税法规定基本一致。受托方则按实际销售价格确认收入,按合同协议价格支付委托方款项。

例2:甲企业向乙企业委托销售商品300 件,该商品成本为90 元/ 件,合同协议价格为100 元/ 件,乙企业实际按照120 元/件(不含税)对外销售。5 月初,甲企业发货,乙企业该月销售商品180 件,于月末发送代销清单并随后结清款项。增值税为17%。该过程涉及的会计分录为:

1.甲企业发出商品

甲企业:

借:委托代销商品27000

贷:库存商品27000

乙企业:

借:受托代销商品3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30000

2.乙销售货物,甲收到代销清单

乙企业:

借:银行存款25272

贷:主营业务收入21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672

借:主营业务成本18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18000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18000

贷:应付账款———甲企业18000

甲企业:

借:应收账款———乙企业21060

贷:主营业务收入1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

借:主营业务成本16200

贷:委托代销商品16200

3. 乙企业收到甲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企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60

贷:应付账款———甲企业3060

4. 甲乙企业结算货款

乙企业:

借:应付账款21060

贷:银行存款21060

甲企业:

借:银行存款21060

贷:应收账款———乙企业21060

第二,不可退回式

如果是不可退回式销售,则受托方不可以将委托货物退回。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即开具发票确认收入,那么该销售与普通销售无异。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根据前文所列举的税法条例,在委托销售的条件下,满足开具发票、收到货款、收到代销清单、未收到代销清单发出货物满足180 天这四个条件之一的需要计提应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尽管该种情形是委托销售,但是在发货开票时已满足纳税条件,依然要缴纳增值税。根据所得税法,此时商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此,会计与税法上处理一致。

三、对于委托销售账务处理的补充说明

以上案例只是讨论委托方在180 天以内收到代销清单,如果委托方在180 天以内未收到代销清单,那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委托方也同样要缴纳增值税。委托方应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交税费”。如果之后委托方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则应该将“应收账款”转销。如果是可退回货物的委托代销,若收到实际未销售的部分退货商品,这部分商品所缴纳的增值税则可以抵减本期应交税金或者作本期留抵处理。

比如例1 中,如果甲企业发出的商品中剩下的120件在180天以内并未收到代销清单。

对于甲企业来说,到期仍然需要计提应该缴纳的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204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

以后可能出现以下两类情况,

情况1:如果甲企业后来收到了这部分货物的销售清单,则:

借:应收账款1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0

甲企业在收到乙企业的结算款后再冲销这部分应收账款(12000+2040)。

情况2:如果乙企业对于这部分货物在180 天以后要求退货,则:

未确认收入的商品被退回,所以只需将这部分商品按成本转回:

借:库存商品10800

贷:委托代销商品10800

此时对于已经计提的增值税,应当红字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在取得税务部门的认证之后多缴部分作抵减或留抵处理。

四、结束语

委托代销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在实务中会更综合,在进行账务处理时需要根据委托代销合同与实际情况而定。另外,笔者认为,税法应当对委托代销作出更加全面的定义,这样可以降低纳税人的涉税风险,堵塞税务漏洞。

参考文献:

[1]周长伟,伊传学.委托代销何时确认收入[N].中国税务报,2013.

[2]黄国俊,曾慧芳.委托代销商品增值税涉税账务处理[J].财会通讯,2009.

[3]刘雅琴.代销货物的会计及税务处理[J].商业会计,2007.

第10篇

1、产品订货合同:指生产企业按计划或市场需求,与购货单位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

2、承包合同:指企业对于工程项目,成套项目,或其中的单项工程、系统工程的整体承包与部分承包所签订的合同。

3、经销合同:指生产企业与经销商企业签订的转让产品所有权的销售合同。

4、代销合同:指生产企业与代销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

5、联销合同:指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指生产企业与经销商企业之间签订的联合经销合同。

7、新产品试制合同:指生产企业按照社会需要或用户要求试生产新产品而签订的合同。

8、工艺性协作合同:指生产企业承担用户某项加工工艺协作与用户签订的合同。

9、劳务合同:指生产企业承揽用户的劳务项目签订的合同。

10、租赁合同:指企业出租各种设备或工艺装备签订的合同。

第11篇

【关键词】存货风险 物流成本 代储代销 储备管理 采购供应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物资市场供求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大部分物资的买方市场已经形成,昔日的“短缺经济”成为历史。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的极大丰富,买方市场随之形成。生产同一种产品的企业迫于同行间的激烈竞争,不得不为自己的产品考虑出路。只要销出去的产品有利润回报,有购买力的企业采取的任何采购方式都是可取的。这给企业积极推进代储代销这一先进的采购方式创造了前提条件。

随着营销观念的更新,企业物资供应工作也相应发生了变化,由供应型向供应经营型转变,传统的采购方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物资供应工作,正是在这种环境下,鹤煤物资供应分公司从试点到大面积推广实施了代储代销这一新型采购模式。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利用买方市场的优势,对长时物资实行了“代储代销”招标,对物资采购供应实行了“五统一” 集中管理(统一计划、统一资金、统一采购、统一库存、统一调剂),实施了物资超市化经营。实行物资超市化经营以来,统一采购供应有效地控制了各单位乱采滥购,堵塞了管理漏洞,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减少库存物资的积压、加速资金周转、降低采购成本、用好用活有限的采购资金, 保证供应,降低了储备资金占用。使我们鹤煤集团物资供应分公司“代储代销”工作走在了省煤炭系统前列,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代储代销对增加效益是有效补充,本文就代储代销的有效实施作一简述。

1.代储代销的涵义

代储代销,顾名思义就是储存和销售。是指在经济领域里供需双方签订经济协议或合同,供应厂商为需方储存物资或将物资送达需方指定的存储地点,需方将这些物资代为储存并在一定周期内对消耗完的物资向供应厂商支付货款的物资采购方式。

代储代销业务是利用买方市场优势,确立“虚拟零库存”的管理理念,将“买了再用”转变为“用了再买”的库存控制模式。并充分发挥鹤煤物资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根据物资消耗和供求情况,对每种物资都制定了最低和最高储备定额,当储备达到最低或最高时,系统便会自动显示,提醒业务人员采取措施,使各种物资储备始终出于合理状态,有效控制超储、积压的发生。实行以“出库定入库,以入库定付款”的运作模式,对于不合格产品,供货单位包退包换。物资出库,所有权转移,系统自动生成入库,形成暂估挂账;物资不领用,供应商的物资就无法入库,无法生成应付账款,彻底改变了原有的运作模式。

2.有效实施代储代销的重要性

实行代储代销的物资品种,原则上做到零库存,可减少流动资金占用,降低库存,节约采购资金。加快物资周转速度,最重要的是保证采购和物资质量,有效地保证煤矿安全生产。自2008年物资供应分公司开展代储代销业务、实施库存管理以来,随着业务量的逐年加大,年平均库存不断下降。这正说明代储代销业务的开展为我们赢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就全鹤煤特定的环境而言,代储代销是指为减少储备资金的占用,供应公司业务科与厂家签订相应的代储代销协议或合同的基础上,要求厂家不定期送货、随用随送或先送代存、用后付款等一种较为灵活方便的代储代销模式。且对供求双方都有较多直接利益的一种营销方式。

鹤煤集团作为一家大型的煤炭企业,物资供应是煤炭生产的重要保障。供应公司作为鹤煤集团的一个职能单位,它担负着全局生产所需的主要物资的采购、供应和管理等任务。如果我们能以最低的成本采购到适合的物资,在保证优质优价物资供应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节约采购资金,降低材料消耗,其中所带来的效益是无法估量的。到目前为止,代储代销物资在全处相对于正常收发物资而言已经占据了很大的比例,从现代市场营销发展的要求来看,它必将会成为供求双方所关注的焦点。

3.实施代储代销的具体措施

我们鹤煤物资供应分公司,本着供需双方长期友好合作的原则,强化计划和采购管理,根据消耗规律和生产单位较为准确的需求计划,适时适量进货。以配件科为例,为了保证矿井生产的需要,以前每年采购配件大约需要2000万元左右,占用的流动资金比较多,采购成本大。同时,公司在采购过程中承担着很大的风险。为了降低采购成本,抵御市场风险,公司首先在公司总库设置两个代储库房,做到分单位存放,分品种、规格上架,由专门的保管员管理。对一些常用的消耗性配件存入仓库一些,各个矿井领用消耗后,供应商根据领料单数量开据发票,我公司再对其进行结算付款。另外一些不可预见性配件,各矿井单位上报计划后,我们业务科室再通知厂家发货,矿井领用消耗后,供应商根据领料单数量开具发票,我公司对其进行结算付款。

在我们的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中,设立代储代销物资管理子模块,分类管理代储物资。对供应商到货的代储代销物资,供应分公司总库保管员必须把厂家名称、货物名称、型号规格、单价、数量等信息登记至到货账本上,再由业务科管理人员将这些信息录入物资管理信息系统,制成到货通知单。各矿井生产单位到仓库领用配件时,由仓库保管员从物资管理信息系统开据物资领料单。业务部门相应的管理人员可从系统中随时掌握代储代销物资的使用消耗情况,并对常用的消耗性配件随时通知供应商补货。

对于所有的代储代销物资,我公司免费为供应商代保管、保养、装卸等工作。总库保管员必须经常保持库房整洁,物资摆放整齐,账账相符。凡在代储代销协议有效期内,由于总库保管员对代储代销物资保管保养不善而造成损毁、丢失或短少的责任,一切后果由保管员承担。

4.实施代储代销带来的效益

物资供应分公司通过实施代储代销的采购方式,充分利用了社会库资源,降低了库存资金和采购成本,规避了库存积压的风险,优质、及时、高效地确保矿井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材料所需物资的正常供应。从而为公司创造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效益。

首先,当供求双方通过协商签订了相应代储代销的协议或合同后,作为采购方---供应公司来说,可以省去这一部分物资采购资金的占用,将这部分采购资金用到更需要的地方。尤其当资金紧张日渐成为当今企业经营工作中的“通病”时,代储代销这种营销形式的存在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是不容忽视的。而作为供货厂商来说,只要与我们采购方所签订的协议或合同的关系理顺,在付出较小的一部分费用的基础上,他们也将获得无形的效益,只要代储代销物资的质量过关、市场存在、临时生产能力有保证,它可以比正常物资省去更多的后顾之忧,也许只需要个别样品的存放,就能为它赢得广阔的销售市场。

其次,代储代销的有效实施,为我们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学习机会。因为如果仅仅按照各单位的需求申报计划去采购物资,最后除将这些物资按需供应给各个矿井单位生产之用外,很难想象我们还会去考虑这些物资另外的出路和市场。但是当正式的代储代销关系确立时,我们的采购人员、库房保管员等相应职能部门的业务人员可以主动地去开拓一些新的市场,真正做到搞活经济、创新经营。随着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我们国企的改革必然是要适应市场。既然是市场经济,那就不存在永远的买方市场或卖方市场,这对供求双方来说,无疑是一次学习和挑战自我的大好时机。

第三,代储代销的有效实施将有助于加强供求双方的关系,以使二者达到“双赢”的满意结果。作为采购方,供应公司为减少采购资金,将会争取更多的随用随送的灵活方便的代储代销物资,并能在销售这部分物资的过程中,从厂家取得一定的效益为供应公司创造额外的收入,无疑这是促进我们销售该部分物资或想尽办法为它们开拓更新更广的市场的动力。在售后服务中,我们还会从内外部市场的用户得到一些关于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和信息,当供货厂家收到这些极具价值的反馈信息的同时,再经过充分的认证和调研,也许就会促进产品改进和新产品、新项目的诞生,这确是一场“双赢”战!

5.结束语

企业经营实行代储代销的方式,既是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持续进行的前提条件,也减少了流动资金的占用,提高了库存周转次数,降低了存货风险,实现了资源的最优配置,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过度储备带来的经济损失,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所以代储代销的模式将会是供应公司采购的一种重要模式。

参考文献:

[1]王文信《仓储管理》,厦门大学出版社

[2]邢以群 《管理学》,浙江大学出版社

第12篇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纳税人(委托方)将货物交付他人(受托方)代销时,并不发生纳税义务;在纳税人收到受托方定期送交的代销清单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此时满足销售收入的5个确认条件,会计上也确认收入实现。税务和会计处理一致。根据委托方与受托方代销协议确定的代销方式有两种,二者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第一种是视同买断的代销,即委托方按协议价款收取代销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例1]假设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机器设备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 x 8年3月1日A公司委托乙商场代销x1产品200台,该商品成本800元/台,双方协议价格1000元/台(不含税)。乙商场当月售出其中的150台,每台售价1100元,并于月末将代销清单交A公司。A公司收到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150000元,税金25500元,货款及税款已收到。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A公司将货物交付乙商场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160000

贷:库存商品

160000

月末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175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X 150)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800 x 150)

120000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75500

贷:应收账款

175500

第二种是收取手续费的代销,即受托方按委托方协议规定的价格销售代销商品,不得自行改变售价,委托方按协议规定的比例向受托方支付代销手续费。

[例2]20x8年3月1日A公司委托丙商场代销X1产品200台,每台成本800元。假定代销合同规定,丙商场应以每台1000元的价格代销X1产品,不得自行提价,A公司按售价10%支付丙商场代销手续费。丙商场当月售出150台,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50000元,增值税25500元,A公司月末收到丙商场的代销清单时,向丙商场开出一张金额相同的增值税发票。代销款当月收到。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A公司将货物交付丙商场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160000

贷:库存商品

160000

月末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175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 X 150)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150000×10%) 15000

贷:应收账款

1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120000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60500

贷:应收账款(175500--15000)

160500

二、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接受他人委托代销货物,收到代销货物时,增加资产与负债;销售代销货物时,以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销售代销货物与委托他人代销相对应,在委托代销中,受托方的行为就是销售代销货物。

[例3]同例1,则乙商场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代销货物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200000

贷:代销商品款

200000

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93050

贷:主营业务收入(1100×150)

16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050

借:主营业务成本(150×1000)

15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50000

借:代销商品款

150000

贷:应付账款

150000

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A公司时:

借:应付账款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00

贷:银行存款

175500

[例4]同例2,则丙商场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代销货物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200000

贷:代销商品款

200000

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75,500

贷:应付账款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

借:代销商品款

15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50000

取得委托方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00

贷:应付账款

25500

按合同协议结算手续费,并将款项净额付给A公司:

借:应付账款

175500

贷:银行存款

160500

其他业务收入

15000

三、不在同一县(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分支机构之间货物移送用于销售

该种情况下,货物虽未离开统一核算的总公司,但税法规定,移送货物的一方在货物移送当天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销项税额,异地接受方符合条件可作进项税额抵扣。

[例5]A公司设在甲市,有一生产分厂设在乙县,乙县生产完成的产品要调拨到甲市销售。乙县生产分厂6月份调拨产品给A公司成本为100万元,计税价110万元。

(1)A公司对分厂是一本账核算,即生产分厂的所有账务均由A公司核算。在甲、乙两地,税务机关协商并报经双方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乙县用核定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核定征收率5%。乙县征收的增值税为55000元,乙县生产分厂在A公司核定的备用金中支付税额,并将税票随货物送A公司。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5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乙县生产分厂备用金55000

(2)A公司、生产分厂为了适应纳税环节,生产分厂建立半级

核算制度,即生产经营成本、销售由生产分厂核算,利润及分配并入A公司核算。

上述销售发生时,乙县生产分厂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为110万元,增值税额为18,7万元。则生产分厂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28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调拨销售给A公司 1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如非应税劳务、在建工程),税法规定:非应税项目领用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应视同销售,在货物移送的当天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此项视同销售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中的第(1)、(2)、(3)条,不确认收入,只按成本结转。

[例6]A公司将自产X2机器设备1台用于在建工程,其账面成本8750元,对外售价为10000元,则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10450

贷:库存商品 87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他人,货物在本环节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项用于换取投资的视同销售符合会计上收入确认条件的全部内容,将其确认为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例7]A公司以产品一批向丁机械厂投资,产品成本40万元(假设没有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市场售价为45万元,A公司发货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526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6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0

贷:库存商品 400000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是货物所有权向外部的转让,这种移送方式虽然没有货币结算,但移送货物进入本企业时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因此向外部移送时税务上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非货币资产的分配应作销售处理,负债减少额即为收入的计量金额,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货物改变了生产经营的性质,进入了最终消费。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所耗用的外购原料、材料的进项税额已在购入当期抵扣,经过加工生产出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因此税法规定,应于货物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按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条件,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导致负债的减少,负债减少额即为收入的计量金额,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例8]A公司将自产产品X4 200台提供给本企业职工作为节日礼物。每台成本400元,市场同类产品售价为500元,则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200)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