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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年度报告

时间:2022-11-11 21:42:1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银行年度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银行年度报告

第1篇

一、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现状

1 股权结构不合理。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不合理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股权结构的过度集中。据统计,地方政府在城市商业银行中的平均持股为32%。最高的达到60%,中小股东根本没有话语权。二是大股东主体虚拟。由于大股东为地方政府,缺乏一个真正明确的、以利润为目标的股东主体。

2 “三会四权”形同虚设。根据《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内部都建立了所谓的“三会四权”的治理架构。但是。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政府干预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时有发生,股东大会往往流于形式:董事会基本上是通过听取行长报告来对银行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不直接进行决策;由于行长是政府任命,常常出现董事会和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制约的局面。从当前城市商业银行的普遍情况来看,其内部的三会四权的治理架构可以说是形同虚设。

3 信息披露不完善。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绝大部分尚不具备上市的条件,因此在信息披露工作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没有解决。许多城市商业银行年报在内容和格式上存在不规范现象。对会计报表附注不够重视,在风险方面尤其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披露非常少。信息披露存在巨大“缺口”。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除了存在上述公司治理问题以外,还存在激励机制不足、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外部监督不足等问题,了解和完善其公司治理的制度性基础,对于改善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分析

1 关于股权结构。根据《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的最大股东为地方财政。其他出资人实际运作中基本上都是当地国有企业。也就是说,国有成分占有绝对多数。在这种股权结构下,地方政府表现出较强的金融控制力,从而使城市商业银行变成地方政府的准行政部门,导致盲目投资和金融风险积累,很难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会、经营班子形成约束机制。

应该说2002年后,随着民营资本进入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主体突破了地域的限制。股权结构开始逐渐分散。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地方政府的股权比例出现明显下降,民营资本参股比例有所提高。但是,随着民营资本投资比例增加并取得实际控制权后,在城市商业银行内外部制约机制原本就不到位的情况下,民营资本急功近利的逐利性特征显现出来,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治理问题开始凸现。

2 关于外资参股。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向中资金融机构逐渐有所开放。2003年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人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8条和第9条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人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外资金融机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在带来股权结构多元化的同时。还在董事会层面强化了制衡关系。从各外资人股城市商业银行的情况来看,各行均为外资方提供董事会席位。增加外资话语权。强化双方合作与技术协助,对城市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但是。由于所占股权比例和董事会席位有限,外资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十分有限,很难起到点石为金的效果。

3 关于信息披露和外部监督。2004年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应当披露的内容提出了详细的要求。自2004年11月起,银监会多次下发文件、通知,针对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试点工作中的不足进一步分类明确了要求。但从目前来看,由于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受众群体十分有限,很难受到市场公众的监督,因此,其外部监督主要来自于监管部门的监督。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应接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管理、监督和稽核,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4 关于股权激励。关于商业银行的股权激励问题,目前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并没有相关的条款或规定,对银行高管实施股权激励和薪酬制度改革,虽然许多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都在进行尝试,但也只有部分上市银行才获得批准。

三、推进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推进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加快上市步伐,有效改善城商银行股权结构、信息披露和监督机制,以及完善公司高管激励体系,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1 有助于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改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城市商业银行通过上市公开募集股份,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关于股票发行上市制度,投资主体范围得到广泛扩展,国内外战略投资者的介入将使公司股权结构得到优化,对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起到重要作用。根据《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后,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向上市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比例将突破25%的限制,从而有利于境外机构加大股权投资比例,增加其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强化治理结构的内部制衡机制,提高治理效率。

2 有助于改善信息披露,强化外部监督。城市商业银行作为崭新的市场主体上市后,将会极大强化公司的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全面性,并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上市后。城市商业银行除了要遵循银行监管机构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和相关财务制度,还要遵循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因此,将大大提高其披露质量和水平。

第2篇

【摘 要】 本文分析了国家助学贷款“高违约率”的原因,提出了提升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催收能力的若干建议。要增强贷款催收意识

>> 浅议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现象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用缺失和催收问题探讨 国家助学贷款中银行业惜贷现象研究 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创新刍议 国家助学贷款现状 国家助学贷款困境 高校助学贷款诚信缺失现象探析 地方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制度问题及对策探讨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成因分析与防范 银行、高校、学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博弈分析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还款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关于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控制的研究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控制研究 对高校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几点思考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违约问题及防范对策 构建“诚信小组”降低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 由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谈诚信建设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高违约率的对策研究 从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违约现象谈大学生诚信教育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2]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年度报告[EB/OL]. http://.cn/web/Column.asp?ColumnId=5

[3] 人民日报. 国家助学贷款逾期违约率近三成[EB/OL].http:///gundong/detail_2013

_02/08/22059556_0.shtml.

[4] 林建浩.从就业上解决高校贫困生问题的途径探索[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07.03.77-78.

[5] 黄建美,蒋林.经济困难大学生就业状况分析与对策[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3.121-123.

[6] 闫莹.高校农村贫困大学生就业服务与指导[J].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02.247-248.

【作者简介】

彭仲生(1970-)男,汉族,湖南衡阳人,南华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第3篇

【关键词】外汇管理 工商登记改革 影响 政策建议

2014年3月1日起,《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实施,“通知”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检报告公示制度、放宽经营范围登记、建立异常名录制度等方面优化了营商环境。对处于管理下游的外汇局而言,“通知”的实施对现行的外汇管理相关政策在实施效果和可操作性方面将带来一定的冲击,值得关注。

一、工商登记改革后对外汇管理相关政策的影响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带来的影响

《通知》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而言,这将对以实收资本为基础的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制度带来冲击:一是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仍需到外汇局的外方出资确认登记业务亟待明确。二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债额度计算及减资、撤资、先行收回投资等业务是否依然依据实缴注册资本以及实缴资本数额的确定方法应进一步明确。

(二)年检报告公示制度带来的影响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将现行的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向工商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这意味着外汇局现行的外汇年检制度将面临较大冲击:一是从以往外汇年检实践看,工商年检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意识,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积极性,影响外汇年检成效。二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外汇年检依旧需要企业通过会计师事务所代申报企业数据,增加了企业运营成本,部分企业可能存在侥幸心理,逃避年检。因此,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外汇年检是否继续执行及该如何操作需进一步明确。

(三)放宽经营范围登记带来的影响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经营范围可由市场自主进行自主选择表述和申请登记,即意味着企业的经营范围可能没有明确的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前对资本金结汇使用用途范围的界定,使得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难以判断企业资本金结汇是否超其经营范围,将给外汇资本金及外债结汇超正常范围使用案件定性造成困难。同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并不再收取验资报告,若无其他强制规定,企业可能不再准备验资报告,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外汇资本金及外债结汇业务时,面临结汇条件具备与否的标准缺失问题。

(四)异常名录制度带来的影响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实行异常名录管理制度,不再执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管理制度,而按照当前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管理,对于涉及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办理注销的,需提交工商主管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是否需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同步,即外汇局是否凭“经营异常名录”即可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注销及货物贸易名录注销的相关规定需有待进一步明确。

二、政策建议

(一)改革当前外方出资确认登记管理方式

建议根据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具体情况,对当前的外方出资确认登记管理方式进行改革。企业资金入账后,可直接通过银行办理相应的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手续或系统自动确认,无需由会计事务所到外汇局网上办理外方出资确认登记。

(二)改变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方式

工商改革措施实施后,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工商管理主管部门不再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年检。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年检不同于工商年检,如果一味的取消集中式普检年检方式,年检数据这项外汇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抓手将流失。一方面其可以使外汇局全面、准确地掌握外商投资企业权益、负债及盈利情况等数据信息,更好的监测企业资金对跨境收支产生的影响,并且能更有针对性的进行外汇形势分析;另一方面,核查外商投资企业部分外汇业务办理的合规情况,可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汇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提升其外汇业务合规意识,因此建议改外汇年检为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运营情况网上申报,企业通过应用服务平台自主申报,外汇局通过不定期抽查、核实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及完整性。

(三)将列入工商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与外汇登记状态进行统一

工商改革后,企业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或通过登记的地址无法联系的,由工商主管部门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外汇局也应将其载入外汇信息异常名录并在“应用服务平台”上予以公示,也可在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设定该企业登记状态为暂停。

(四)明确电子版营业执照有效性及修改档案管理留存方式

改革后,工商全面推行网上登记,并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电子档案、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形式并存的方式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鉴此,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及操作规程也应明确电子营业执照在外汇业务中的有效性和及时修改档案管理留存方式。

第4篇

一、 上市银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国内外标准

由于我国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这决定了上市银行既要受中央银行的监管,又要受证监会的监管。目前规范我国上市银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主要是:证监会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棗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第11号信息披露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棗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第2号信息披露准则);央行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虽然证监会对上市银行的治理信息披露要求比央行的规定严格,但都存在一些共同的披露要求,比如要求披露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银行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等。

从国际标准看,经合组织(OECD)《公司治理原则》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加强银行组织的公司治理》文件均要求上市银行披露公司治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成果、公司目标、重大股权变化和投票权、董事会成员和关键执行人员及其报酬、可预见的重大风险因素、与雇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有关的重大问题以及治理结构和政策等。美国货币监理署(OCC)对美国的国民银行、外国银行在美分行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更是提出了严格的法定最低要求,如须披露公司治理程序、股东大会的通知、选举董事、董事宣誓、董事职责、薪酬计划、经理人和雇员的诚信义务等。

综合比较国内外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标准,笔者认为,我国上市银行披露的公司治理非财务信息至少应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公司治理结构信息,包括公司治理原则、政策和程序(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人员及构成; 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 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 董事会、监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况; 关联方交易的性质和范围等。二是公司治理机制信息,包括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外部审计、薪酬政策等。三是公司治理实际状况信息,包括与公司治理准则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等。

二、上市银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现状和问题

2001年之前,我国上市银行按照人民银行和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以年报的形式,不同程度地对外披露了财务会计信息。与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其披露信息的内容、方式、程序比较规范。由于当时监管当局未将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信息披露的必须项目,上市银行也就没有法定义务必须向投资者和存款人披露公司治理信息。2001年4月10日,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信息披露行为,中国证监会了第11号信息披露准则,首次专门规定了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容。同年12月10日,证监会在第2号信息披露准则中首次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年报中披露公司治理结构信息。2002年5月21日,央行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披露公司治理信息。证监会《准则》和央行《办法》的相继出台,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体系的基本确立。根据证监会和央行的新规定,我国三家上市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和民生银行均在2001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公司治理结构信息。由于招商银行是2002年3月19日开始发行股票上市的,因此其公司治理结构信息在《招股意向书》中进行了披露。

尽管各家上市银行在年报中都单独辟出了一个章节来谈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但与国内外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标准以及国际银行实践比较,仍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形式重于实质。对公司治理的信息披露多为原则性的陈述,泛泛而谈,而不能够坦然揭示公司治理存在的实质性问题。多数银行的陈述大致雷同,均是在抄袭《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条文,并且都认为自己的公司治理实际状况与《准则》基本相符。比如某银行在年报中披露自己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法规,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建立制度。但实际上,该行在披露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时,对独立董事及重大事项发表了什么意见等情况语焉不详,怎么能够让投资者相信独立董事是在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也未披露报告期内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及激励机制、相关奖励制度的建立、实施情况。还有的银行认为自己已经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行长工作细则》,构建并逐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的体系,建立健全了公司监督和检查机制,但该行并未将这些议事规则公之于众,投资者又怎么相信你已经“完善了公司治理体系”呢?相比之下,也有银行在《招股意向书》中对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职权、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则较为详尽。

(二)对公司治理实际状况与准则之间差异的解释说明很不充分,往往是蜻蜓点水,一笔带过。如某银行在年报中披露“目前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基本符合有关文件的要求。对于尚存差异的部分将按照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修订公司章程,并将已经制定的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正式实施。公司正在讨论建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事宜”。但是让投资者感到疑惑的是,该行究竟尚存哪些差异部分?正在讨论哪些事宜?为什么没有一个改进公司治理的明确时间表?为什么不予披露和解释?显然,上市银行对公司治理实际状况与公司治理准则之间差异的解释说明是非常不充分的。

(三)披露的公司治理激励约束机制信息含量不高。激励约束机制是公司治理制度安排的两个最重要的运作机制。世界各国对公司治理激励约束机制的信息披露十分重视。美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就规定,所有公众持股公司的董事会都应当公开披露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这种披露应当广泛地提及内部控制,而不仅仅只限于财务信息记录和报告的控制信息。而且,应当主要由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内部控制充分性和有效性的评估。在激励结构信息披露方面,美国要求上市公司准确披露薪酬水平最高的前五名高管人员薪酬数额及其构成,并且要披露薪酬理念、薪酬制定对比图,把公司股价增长情况和总体指数增长情况以及比照公司的情况作出简明的对比图来,让投资者一目了然。反观我国上市银行的披露做法,无疑存在着不小的差距:一是对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说明一般是作为附件而未列入“公司治理结构”中予以披露。内部控制评审报告来源渠道单一,主要依赖外部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没有充分考虑银行内部稽核部门执行的对风险和控制系统的独立评价、管理层对重大风险和控制充分性的意见和报告以及人民银行、证监会的内部控制评价。二是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薪酬等具体情况的披露没有明显的进步。新的年报准则没有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将高管薪酬披露到人,而是继续沿用以前的做法,由上市公司自己选择按区间披露。

(四)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外部检查监督机制有待建立。之所以需要建立起外部检查监督机制,是因为一方面,上市银行对公司治理的信息披露还属于一种市场自律行为,投资者对信息的真实性存在疑问,这需要外部监管当局进行监督以评价其信息的可靠性。另一方面,对上市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检查评价还未纳入人民银行的监管视野,监管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这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和存款人的权益。

三、改进上市银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建议

针对上市银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存在的,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可信度,增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信心,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笔者建议,应从以下方面加强上市银行公司治理的非财务信息披露。

(一)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准则。准则是指导上市银行规范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主要源于准则的不完善和不健全。对证监会来说,应当在公司治理结构信息披露中增加有关内部控制充分性和有效性说明的,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报酬情况,而且也应要求上市公司在季报、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治理信息,增加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强度。人民银行应充实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内容,增加披露关联方交易和性质、薪酬计划、内部控制等内容。证监会和人民银行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准则应当保持基本一致,避免由于监管标准不一带来的执行混乱问题。

(二)“遵循或解释”是近年来盛行于欧美国家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最佳做法。这意味着,如果上市公司不能遵循最佳公司治理准则和商业操守的话,那么它们就必须公开解释为何不能遵循准则。从国际上看,英国、加拿大、南非和其他国家的公司治理准则都已经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遵循准则的程度,美国在安然事件后也开始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遵循情况。在此背景下,为增强上市银行的诚信度和责任感,证监会和人民银行应当要求上市银行就公司治理差异情况采取“遵循或解释”的做法。可以将遵循准则程度分为五个可以量化的等级:完全、满意、基本、较差和很差。如果某一银行遵循程度较差的话,应当要求其提供充分的、有力的解释说明,否则证券监管部门将增加现场检查次数,并根据情况处以重罚。

(三)强化对公司治理激励约束机制信息的披露。公司治理激励约束机制信息披露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即使是在美国这样的成熟市场国家,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内部控制的情况也并不十分令人满意。据最近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进行的一项调查发现,仅有一半的年报报告了管理层、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的内部控制。与之相比,我国属转轨型的家,银行监管体系还不健全,上市银行就更应当强化公司治理激励约束机制信息的披露,对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披露应充分考虑内部稽核部门执行的对风险和控制系统的独立评价、管理层对重大风险和控制充分性的意见和报告以及人民银行、证监会的内部控制评价。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薪酬等情况的披露应当具体到每个人。

(四)加强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监督检查,建立信息核实检查机制。证监会已经联合国家经贸委开始对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人民银行也应当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建立起公司治理评价体系。这种评价体系将是否建立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责任与透明度、公司治理委员会和评价、效率与培训等因素作为评价一家银行公司治理是否健全,披露是否充分的标准。通过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督促上市银行真实披露公司治理信息。

第5篇

在本文中,我们首先回顾和了巴塞尔委员会有关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工作,继而就信息披露方面的指导原则进行了,最后结合国内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对如何规范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提出了若干建议。

一、巴塞尔委员会相关工作回顾

巴塞尔委员会近年致力于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表1列出了巴塞尔委员会近年来有关信息披露的主要文件。

表1 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有关信息披露的主要文件

1955年5月,巴塞尔委员会透明度小组与证券委国际组织技术委员会 (IOSCO Technical Committee)了一份联合报告:“关于银行和证券公司衍生产品业务的监管信息框架”,提出了有效监管银行和证券公司衍生产品业务所必佑的信息框架,“该信息框架由两部分组成,一份数据目录和一份公认的最基本的信息构架。这是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及透明度方面的第一份报告。该报告主要以巴塞尔委员会 1994年7月 ”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指导“、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的OTC衍生产品业务的操作和风险管理控制机制“(1994年7月)、”费雪报告“以及 ”巴塞尔资本协议“等为基础,提出了与风险管理指导相配合的监管信息采集框架。

同年11月,两委员会又联合了另一份重要报告:“银行和证券公司交易及衍生产品业务的公开信息披露”。该报告考察了十国集团一些活跃的大型国际性银行和证券公司交易和衍生产品业务的信息披露情况,阐述了公开信息披露对于金融市场稳定和经营决策之意义。报告吸收了“费雪报告”和前述 “监管信息框架”报告中的概念,并对今后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提出了建议。自这份报告开始,两委员会每年都要对银行和证券公司的年报进行一次调查。调查从 1993年年报开始,最近一次为1999 年年报。调查共形成了6份报告。

1997年,在许多非十国集团国家监管当局的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之下,委员会制定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1998年,随着各方对透明度问题逐渐达成共识,委员会于9月份颁布了“增强银行透明度”报告。该报告阐述了透明度在市场约束、增强金融系统安全和稳定中的作用,分析了公开信息披露的潜在弊端,确定了透明度信息质量特征,并就如何提高银行透明度提出了一整套建议。该报告是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方面的一个纲领性文件,对公开信息披露和监管信息规则的制定均具有指导意义。

在提高银行透明度思想指导下,考虑到金融体系己发生了巨大变化 (金融机构的增多、衍生产品的运用、各种风险管理技术的以及信息披露标准和实务的变化等),委员会与证券委国际组织一道,修订了1995年5月和11 月颁布的“监管信息框架”和“公开信息披露”。1998年10月,两委员会给出了新的监管信息框架:“关于衍生产品和交易业务的监管信息框架”。1999 年2月,两委员会又联合了“关于银行和证券公司交易和衍生产品业务公开信息披露建议”征求意见稿。同年10月,公布了“公开信息披露建议”正式报告。上述两份报告是委员会有关信息披露方面的两份核心报告。

1999年6月,也正是在透明度思想指导下,委员会对资本充足率再次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薪资本充足率框架”文件。银行监管的三个支柱 (即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概念被首次提了出来。

在200l年1月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委员会特别强调了信息披露,认为通过强化信息披露可以达到强化市场约束的目的。因此,在新协议中,委员会就 “适用范围、资本结构、风险暴露与评估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员和定性信息披露要求,并提出了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和建议。至于披露的重要性,委员会的看法是,信息披露会对银行资本的要求。因为新协议允许银行采用内部风险资本要求,即对资本要求允许有一定的灵活性,而适当的信息披露则是监管当局准许银行使用内部方法的前提。对于信息披露标准,委员会认为应与国际准则委员会合作,以保持两个披露框架之间的一致性。为了避免过多信息给市场造成的混乱,委员会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和补充两类。此外,委员会还就专有信息 (proprietary information)的披露问题、监管当局对不披露情况应采取什么措施等问题提出了建议。可以说,薪资本协议给信息披露确定了一个总体方位。

2001年4月,一个信息披露多方联合工作小组向巴塞尔委员会、全球金融系统委员会 (CGFS)、国际保险监管委员会 (IAIS)和证券委国际组织提交了一份 “最终报告”。该工作小组与44个国家的叫个金融机构进行了合作,通过它们提供的数据,金融风险披露问题。该报告的结论是:要加强定量信息的披露,披露应与内部风险评估实务相一致,期间披露比期末披露能提供更好的风险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宗旨与原则

关于信息披露的宗旨和原则,主要体现在巴塞尔委员会的四份文件中:2001 1年1月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1999年10月的“银行和证券公司交易和衍生产品业务公开信息披露建议”、1998年9月的“衍生产品和交易业务监管信息框架”以及198年9月的“增强银行透明度”,其中以及2001年颁布的新协议为主。

1.宗旨

促进有效监管、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是巴塞尔委员会的根本宗旨。从这一宗旨出发,委员会确立了由三个“支柱”构成的监管框架: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信息披露是第三支柱“市场约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约束作用主要通过影响市场参与者的决策及行为来实现。当市场参与者可以及时获得诸如银行财务状况、经营战略、风险、风险管理能力、收益等方面的可靠信息时,市场参与者将减少决策的盲目性,他们将通过减少业务或要求更高的资金回报等方式,更有效地配置资本,从而促使银行实行有效的和审慎的管理。同时,在出现市场风波时,他们能够甄别经营良好和经营不善的银行,从而减轻和防止市场的盲动。也就是说,市场约束发挥作用是以有效信息披露为前提。

2.信息特征

要发挥市场约束、促进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信息披露必须是有效的,符合一定要求的。表2给出的是四个信息披露基本文件对信息特征总体要求。从四个基本文件对信息特征的要求来看,信息的及时性 (披露频率)、可比性、相关性(有用性)、重要性和全面性是最普遍的。

表2 信息披露四个基本文件对信息特征的要求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辅助文件 “第三支柱 (市场约束丫的第I部分第4章节总第17-19节段为”核心和

补充披露“,给出了信息披露的一个特征。

3·披露

关于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巴塞尔委员会在几个相关文件中有详细规定。表3给出了信息披露内容梗概。

从表3中可以发现,三者对披露内容要求的共同点是,强调定性和定量信息的平衡,且均按风险类别划分。不同点是:

(1)所要求披露的风险类别不同。“第三支柱”还强调了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增强银行透明度”和 “公开信息披露建议”

没有这方面要求,但有流动性风险。其原因可能是,操作风险越来越重要,利率风险管理技术也已趋成熟,而流动性风险

信息可从其他地方获得,如流动性风险中的“融资风险”已被资本方面的信息所涵盖;(2)“第三支柱”考虑了内部风险计

量方法对信息披露的影响,但前两者没有。例如,信用风险的披露就与所采用的风险计量方法有关,采用 《内部评级法

(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IPA)的银行披露的信息将涉及计量模型参数、模型假设等内容,这是“标准法”(即通过

信用资产风险加权方法估算信用风险)中所没有的。与新协议的总体精神相一致,“第三支柱”要求的信息披露更多地与

银行实际管理技术和水平有关,即更突出“个性”,而不强求统一。

表3 信息披露内容梗概

三、国内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现状

从2000年商业银行年报来看,目前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进行规范的主要有《商业银行法》、《会计法》、《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准则》等。对于股份制银行,还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扒对于城市商业银行,要遵循《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于上市银行,则还要求遵循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如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等。上述规定对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给出了具体的要求。特别是关于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得很详尽。在我国所有商业银行中,对上市银行的信息披露要求是最高的。证监会对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一系列规定,大大提高了其披露质量和水平。

为了了解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与巴塞尔委员会要求的差距,我们将证监会的规定与巴塞尔的新协议 (第三支柱)进行了比较。发现与巴塞尔的要求相比,证监会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距离,主要表现在:

(1)资本结构和资本充足率。这大概是证监会要求中最薄弱的部分。除了在董事会报告的“前三年财务数据”披露要求中有一个“资本充足率”指标外,在报表注释中就再没有关于资本结构和资本充足率方面的要求。尽管我国银行没有复杂资本工具,但就核心资本、补充资本以及其扣减量进行披露还是十分必要的。

(2)市场风险。关于市场风险,国际上的做法是区分两种情况,两种情况下的披露要求是不同的。第一种情况是采用了VaR等风险计量统计模型,第二种是未采用统计模型而是采用标准法 (即风险权重系数)。对于第一种情况,关于统计模型的假设前提、模型参数、模型测试等有很高的披露要求。从我国商业银行实际运作看,VaR在一、二家银行试点,普遍运用尚需时日。因此,当前应当以第二种为主,即侧重对风险权数计量下各类风险敞口、风险管理业绩的揭示。但是,在证监会的要求中,关于市场风险权数、标准法适用的投资组合以及不同风险资产对应的资本要求等均无披露要求。

(3)利率风险。这是“新协议”别强调的一部分。国际上对利率风险的管理采用的方法主要有期限法、缺口法、风险收益法 (VaR)、统计模型、敏感、情景分析等,因此,到期日、期限、重新定价 (repricing)、基点价值、利率冲击结果等均成为利率风险披露的对象。证监会要求中有关于到期日方面的披露要求,仅够巴塞尔要求的“底线”。

(4)信用风险。证监会要求在这一部分对上市银行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非上市银行,尤其在信贷资产质量、信贷风险(包括信贷集中)、呆帐准备金计提等方面。但是,“新协议”关于信用风险评级 (特别是内部信用评级方面)、信用风险敞口计量、各种信用风险缓解技术 (如抵押、担保、保险等)等方面的信息披露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证监会有关规定中尚未见有这方面的要求。

(5)操作风险。这是巴塞尔新协议中的新提出的要求。尽管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与格式特别规定》中提出了,商业银行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说明,且要求师事务所出具评价报告,但就操作风险本身,证监会并未要求上市银行做出披露。

从我国三家上市银行 “浦发”、“深发”和“民生”2000年年报内容和格式看,三家银行都符合证监会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除个别项目如 “短期债券发行”、“衍生工具会计确认和计量”方面外,已披露的项目均达到95%以上。这说明,证监会对上市银行年报信息披露的规范执行效果不差。可以推测,证监会若适当提高披露要求,将促进上市银行披露质量的改善。

与这些上市银行相比,非上市银行,包括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在年报的披露方面则存在较大缺憾。主要体现在:第一,无论内容还是格式都不规范。如关于风险管理方面的内容,国外商业银行通常将之放在“董事会报告”或“管理讨论和分析”(即MD$A)中。我国商业银行大多没有这方面内容,仅有的几家中也很不规范,有的放在 “报告”中、有的则放在“业务综述”中;第二,对会计报表附注不重视。许多银行附注只有十来项,有的银行 (其中就有“四大”商业银行)也只有1、2项,有的如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则干脆就没有。报表附注的披露不充分将直接信息披露质量,导致信息披露存在巨大 “缺口”;第三,对风险方面的情况尤其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披露得非常少。不仅定量信息完全没有,而且定性信息也很少。有的风险管理定性信息差不多就是 “名词堆砌”,没有实质性的内容阐述,有的则 “文不对题”。

国内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是年报披露与国际通行惯例存在很大差距。随着我国市场不断开放,银行间竞争加剧,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总体水平势在必行。

四、巴塞尔原则对我国的指导意义

针对我国商业银行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巴塞尔原则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特别是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便于我们找出与国际银行业最新发展的差距,跟踪发展新动向

巴塞尔委员会12个成员国的银行在全球金融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代表着整个银行业发展的最新方向。同时,委员会与其成员国银行业之间保持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并进行经常性的调查、面谈和沟通。这样,委员会不断保持与世界银行业发展同步,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国际银行监管方面的有关规定。因此,其原则必然折射出世界银行业的最新发展动向。对照这些原则,可从中发现我国商业银行与国际先进同业之间的差距,明确未来的发展方向。

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商业银行与国际同业先进水平的差距突出地表现在各种风险管理技术的开发和运用上。以市场风险管理为例,国际上这一技术巴比较成熟了。除了一些国际活跃银行运用外,许多非成员国银行也都运用了v讯一类的技术,如澳大利亚、新加坡、香港、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南非、墨酉哥等国的一些大银行也都采用了此类技术。在信用风险方面,国际上正在向运用统计模型方向发展,有的正在建立相关数据库。同时,巴塞尔委员会还提倡建立内部评级体系,或充分运用外部评级。在这些方面,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都有很大差距。

由于在制定有关披露规范时,必然有一定的超前性,因此对国际新动向给予充分的关注还是必要的。从“新协议”透出的新动向看,今后披露的信息将更多地来自银行内部系统,对信息披露的规范也将更多地侧重于对内部系统的描述和评价。此外,操作风险在银行业和监管部门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且这一趋势还有继续之势。关注这些,并其未来发展趋势,可以使我们有一定的主动权,避免始终处于落后的局面,盲目跟着他人走弯路。

(二)阶段性推进

对于一些条件尚不成熟的国家,信息披露采用渐进式也是巴塞尔原则所倡导的。这一精神在 “新协议”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采用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相结合的方式,二是区分不同发展水平的银行,提出不同的披露要求,前述的市场风险管理和信用风险管理即为一例。我们认为,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最宜采用“阶段性推进”的策略。

关于阶段性推进,具体可分三个方面。第一,视不同银行的具体情况分先后走。我国商业银行在经营规模、业务发展、管理技术方面差异很大。有条件的可以要求高一些,如上市银行。美国也是如此,即使进人世界前100家的银行,也不是个个都能达到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以市场风险管理技术为例,缺口管理和敏感分析较容易,但VaR要求有较强的支持条件,如需要时期较长的、真实、可靠的业务数据。我国有些商业银行近年来较注重这方面的数据建设,但大部分尚未意识到、或正处在发展初期,长期数据根本无法获得。因此,对不同银行视其具体情况而采用不同的披露标准是切合实际的。第二,区分核心披露和补充披露,且时间上有先后。在巴塞尔新协议中,“核心”披露为基本披露要求。委员会区分“核心”和“补充”披露主要考虑到重要性原则,因为有的中小银行业务比较简单,复杂程度低,有的银行某类业务即使存在也占很小比例,对银行整体风险和收益的影响微不足道。对这些银行来说,将所有信息不分主次地披露是很不合理的。与国际大型活跃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都相去甚远。因此,近期应当以巴塞尔“核心”披露要求为基本目标,以后再逐步提高。第三,由于多方面原因,包括对披露效应的担心,银行对披露某些信息,如贷款分布、不良资产、呆帐准备金计提、利息与非利息收益、表外业务损益影响等非常敏感。我们认为,对于敏感信息,特别是定量信息,目前披露有一定困难的,可以先从定性信息开始。对于信息使用者来说,定性信息披露好坏,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他们了解银行经营管理的基本状况。定性信息是信息披露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应当加以重视。

(三)对新兴市场国家的特别要求

第6篇

创业板上市标准

与主板上市规则相比,创业板的上市标准只作了如下两点改变:一是降低了“公司总股本”门槛,即公募发行后总股本不低于3000万元,这明显低于主板门槛5000万元;二是增设了“公司股东人数”门槛,即公募发行后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而主板上市标准中则没有这一规定。

大小限锁定期规定

在“大小限”锁定期上,创业板与主板规定完全相同:

(1)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深交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4)如果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IPO申请前6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上述规定外,还需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笔者认为,创业板大小限的锁定期过长,不利于扩大流通股比例,不利于风险资本(VC)的及时退出。

公司高管持股限制

在公司高管持股上,创业板与主板规定也是完全相同的: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1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进一步强化了独立董事的权责

与主板上市规则相比,创业板增设了独立董事的权责条款,希望能改写独立董事的“花瓶”角色,真实发挥独董作用。

(1)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这样,有望抑制“一股独大”的不利格局。

(2)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3)深交所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记录,并通过深交所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的相关信息。

强化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作用

与主板上市规则相比,创业板对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而主板规定为2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而主板规定为1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自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或者恢复上市之日起计算。

(2)对于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违规行为,或者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等监管风险较大的公司,在法定持续督导期结束后,深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延长持续督导期,直至相关问题解决或风险消除。

(3)保荐机构应当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财务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督导发行人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保证向本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年报、中期报告及重大临时报告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要做出分析,并在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5)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以保证前款所发表的独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增加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约束条款

为进一步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约束,除类似于主板上市规则中已有的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监管和处分措施之外,创业板上市规则又增加了另一条约束性规定:“负责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或者出具不当、不实的审计报告,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更严格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分为两类:一是定期报告;二是临时报告。创业板的信息披露,除了满足主板规则的全部要求外,还增加了以下规定:

(1)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2)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1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3)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3点30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4)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说明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的。

风险警示处理“升级”

风险警示处理分为“退市风险警示处理”(*ST)和“其他风险警示处理”(ST)。

与主板规则相比,创业板对上市公司股票*ST新增了4种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4)公司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t00万股。其中,前三种情形原本属于主板的ST标准,现在却升级成为创业板的*ST标准。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则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ST处理:(1)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或者恢复上市的公司,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2)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3)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4)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暂停上市新变化

与主板规则相比,创业板上市公司暂停其股票上市增加了以下新标准:(1)公司净资产连续2年为负;(2)在被*ST后,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终止上市新突破

与主板规则相比,创业板上市公司终止其股票上市增加了以下新标准:(1)公司连续2年半净资产为负值;(2)公司连续2年净资产为负数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中期报告;(3)在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创业板不仅引入了“净资产为负”和“审计报告意见为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退市标准,而且规定在公司终止上市后将直接退市,不再像主板一样要求必须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但公司退市后如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条件,可自行委托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申请。

第7篇

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日趋多元化,业务范围日益广泛,国有商业银行及其股东的关联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关联交易的规范与治理日益成为引起广泛关注的话题,也是一个需要深入讨论的话题。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各国的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会计准则中对关联交易的界定,在内涵和外延上差别较大。本文主要讨论对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有借鉴意义的一些规定和做法,与我国会计准则进行比较研究。

关联方的界定。关联方的界定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概括方式,即通过抽象出关联方的一般特征,以此来判别关联方;另一种是列举方式,即将不同形式的关联方罗列出来。多数国家采用的是第一种方式,这种方式也体现了会计所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但缺点是在具体适用方面存在困难。对于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以及国际会计准则有关关联方的定义来说,外延比较广泛,但对关联方界定的实质都是一方对另一方的经营决策具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人或实体,其本质是“对一方的经营和决策具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力”。

我国对关联方的界定主要见于企业会计准则和沪深股票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中。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趋同,我国也采用的是概括方式与列举方式相结合的立法体例。最新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将受国家控制的主体列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不再豁免利润导向的主体披露它与其他受国家控制的主体之间的交易。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的做法是对中国发行人单独进行专门的规范,不认为中国政府机关是中国发行人的关联人士,我国由于存在大量的国有企业,如果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势必使企业披露成本大增,关联方的范围显得过于宽泛。因此,如何将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进行衔接,是国有商业银行股改上市后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关联交易的界定。对于关联交易,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界定。关联交易一词最早见于德国的法律,它一般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和义务的事项。日本、中国香港和国内却采用关联交易的提法,英美法系国家则采用“自我交易”提法。此外,还有些国家虽未直接提及关联交易,但在公司法中存在“董事抵触利益交易”、“董事与公司间的利益反向的交易”等提法。《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规定关联方交易为: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相互转移资源或义务,不论是否收取价款。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则定义为: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被认为是关联方交易,即使它们在会计上没有确认。从以上表述中可以看出,各国对关联交易的界定有两个特点。首先,关联交易发生于关联方之间,交易的公平性不容易评价。其次,各国对关联交易的界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只要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资源或义务的转移,就应认为发生了关联方交易,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也不论在会计上是否得到确认。在实践中,关联方的识别是很困难的,关联交易本身也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对关联交易进行规范是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从我国相关法规对关联交易的定义看,《公司法》为关联交易的规范提供了原则性框架,会计准则和沪深资本市场《上市规则》对关联交易的定义进行了具体界定,虽然在表述上不同,但其实质是一致的。二者的差异体现为:《上市规则》中对上市公司关联股东和关联自然人的定义较为宽泛,比如包括了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自然人。《上市规则》中还引入了“潜在关联人”和“历史关联人”的定义:前者是指根据与上市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成为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后者是指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

银行股改中的关联交易

在股份制改革前,国有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相对简单,但在新批准部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入股保险公司以后,国有商业银行将成为银行控股公司。如何妥善处理集团公司内关联交易将成为一个普遍关心的问题,特别是政府通过国有投资公司(如中央汇金公司)对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在内的多家金融机构进行投资并控股以后,对这些投资控股公司下属的金融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如何确认和规范将是一个新的课题。另一方面,在新的国际会计准则框架下,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应该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和规范也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

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中央汇金公司成立后,其投资或注资的对象已经囊括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并且在此过程中打造了建银投资、银河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投资实体。按照关联交易规范的有关规则,同受一个实体控制的企业属于关联方,这在国有商业银行境外上市过程中可能遇到法律和规则上的障碍。因此,理清像汇金这样的国家投资公司与其注资或控股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十分必要。

汇金公司作为准政府机构,其与中信、光大这类控股公司不同,是纯粹的控股公司,只负责控股、派出董事,而不从事商业经营。此类公司只要符合香港联交所关于中国政府机构的定义,其所控制的企业之间将不被视为关联关系。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及中国工商银行发行H股的实践看,各行均已得到香港联交所豁免披露其与同受汇金公司控制的金融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关系的义务;保荐人(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律师也都不将汇金公司视为国有商业银行的关联方。

随着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的推进,类似汇金公司这样的国家投资公司的平台可能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没有明确的界定,国有商业银行在进行关联交易规范和披露等方面都会显得无所适从。因此,目前关于银行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方面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随着金融业进一步对内对外开放,银行控股公司、金融控股集团逐步浮出水面。目前工、农、中、建、交等商业银行已不是单纯的商业银行,随着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将进一步发展,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发展成为各类金融控股集团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格局和现行会计法规及上市规则下,如何规范内部的关联交易也将成为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进程中一个重要的课题。

首先,金融分业监管的格局为国有商业银行内关联交易规范带来了难度。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国有商业银行关联交易首先要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管,中国银监会先后出台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和《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来规范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披露和管理。此外,对于上市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还要受中国证监会的规范和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约束。从内容看,中国银监会的监管并未超越证券市场原有的力度,只是将未上市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纳入监管范围。

其次,我国会计制度长期处于分割状态。我国执行的是分行业会计制度,商业银行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在90年代以来的会计制度改革过程中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会计准则,新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目前仍仅在上市公司中实行。

第三,随着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发展,银行、保险、证券业相互融合的趋势不断深化,金融业的关联交易问题可能日趋复杂并呈现出与一般企业不同的特点。这一趋势将使现行的有关一般企业关联交易的规范运用到金融业时显得不相适应。

银行与非金融国企的关联交易。经过多年改革,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已经成为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金融企业,因此,分析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应局限在其是否同受国家控制,而应考虑交易的本质是不是自主的市场行为。

银行关联交易的现状和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主要关联交易形式是关联方信贷、关联方担保等。目前在上市商业银行中,各家银行都能履行披露义务,对关联交易进行规范的披露,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汇金公司与财政部对国有商业银行做出的交易安排对于国有商业银行影响较大。从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看,汇金公司与各家银行签订的期权合同及今后可能出现的不良资产转让与注资事项,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收益与资本金有重大影响;而财政部也安排社保基金理事会认购国有商业银行股份。虽然根据财政部及汇金公司的性质,这类交易可以豁免相关的披露程序,但是从重要性的角度来看,此类交易应在今后制定规范时予以关注。

其次,国有商业银行为了实现完善公司治理和提高管理水平的目的,在改制和上市过程中通常采取了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的措施,并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国有商业银行与战略投资者当然地成为关联方。在战略合作协议的框架下,今后国有商业银行与战略投资者之间的各种直接或间接的交易都会成为一种经常性的或者持续性的关联交易。

第三,国有商业银行通过集团内部其他金融企业转移不良贷款,保持其资产质量的关联交易仍然存在。目前已经改制的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先通过向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后通过核销等方法进行了处理,但今后发生的增量不良资产银行是否完全可以自主消化尚不明确。而未来银行、证券、保险混业的可能前景,使国有商业银行通过自身控股的机构来进行不良资产转让的空间是存在的,其规范问题也应予以明确。

第四,由于国有商业银行集团内部有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多个实体,随着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的进一步发展,它们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证券买卖、咨询服务、担保等交易事项可能会更加突出。

国内对关联交易也制定了一些有关法规,但目前来看也有一些问题。

《公司法》和沪深上市规则对关联交易的规范。在公司法方面,我国原《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定过于原则,过于简单,流于表面,而新《公司法》在关联方的范围、损害赔偿责任、利害关系人表决排除、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法人资格否认制度等多方面对关联交易进行了规范,为我国关联交易规范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对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范,其主要内容体现在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中,比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版)》对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就主要是以强化披露为重点,在此基础上还引入了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并加强独立董事在关联交易审查方面的作用。因此可以将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范总结为三部分,即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无异议;按照有关规定对关联交易进行充分披露。

银行监管法规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规范。对于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我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问题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指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和董事的诚信和勤勉义务;第七条至第十条就股东与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关联交易的授权机构和程序。

另外,银监会先后出台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和《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进行了更为详细的界定,这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规范已经从零散走向系统,由原则走向具体,其中《管理办法》对“一般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的定义为现实中对关联交易的确认提供了实用的法律依据。不过,对于复杂的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来说,目前的规范还是不够的,规范的力度和针对性均不够。

多角度治理银行关联交易

首先,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有关关联交易的法规和规章。证监会有必要协同银监会制定和完善上市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指引,并且在监管层面上加强协作,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完善执法环境。

其次,进一步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使国有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更加透明、公正。通过完善分类表决制度、独立董事制度、表决权回避制度等,使国有商业银行股东、存款人的利益免受不当关联交易的侵害,充分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深沪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也应考虑到上市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特殊性,进一步完善上市规则。虽然银行类上市公司家数还不多,但其在A股市场上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两市上市规则中应该充分考虑国有商业银行上市以后可能出现的各种关联交易问题,进一步完善上市规则。这对于中国资本市场以及银行业的长远发展意义重大。

第8篇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国内金融改革的步伐并未停止。央行先后5次降准降息,市场利率低位稳定运行;存款利率浮动区间放开,利率市场化基本完成;完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报价机制,市场机制在汇率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增强;存款保险制度平稳推出;人民币迈向国际化,成功加入IMF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等等,这些“大事件”都深刻地影响着中国银行业。此外,商业银行存贷比法定监管指标取消、拨备覆盖率考量、金融混业监管等监管环境变化也对银行业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在此背景下,本文对已公布2015年年报的15家上市银行(由于本文截稿日之前,兴业银行、北京银行、宁波银行和南京银行4家内地A股上市银行的2015年年报还未公布,因此本文的分析不包括这4家银行)进行分析。通过对包含5家大型商业银行、7家股份制银行和3家H股上市银行在内的15家上市银行2015年年度报告进行分析,总结2015年上市银行的发展趋势及特征。

利润增长放缓,收入结构变化

从目前公布的年报数据来看,受净息差缩窄、净利息收入增速下降影响,银行业整体净利润增速下滑是不争的事实。五大行净利润陷入1%左右的龟速增长,部分股份制银行净利润也增长较缓,仅部分城商行表现较好(见表1)。然而,2015年各上市银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等中间业务收入显著提升,成为新的增长点。

净息差普遍下滑,拖累利息净收入增速

受2015年数次降息的影响,2015年度上市银行平均净息差为2.52%,较2014年度下降0.12个百分点。五大行的平均净息差为2.42%,比2014年下降0.18个百分点。除招商银行和平安银行的净息差有所上升外,所有上市银行的净息差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且下滑幅度差异较大,下滑幅度最大的中国民生银行净息差下降了0.33个百分点(见表2)。

受净息差下滑影响,2015年各上市银行净利息收入增速普遍降低。2015年,上市银行实现利息净收入合计25384.62亿元,平均同比涨幅由2014年的12.6%降至5.58%。除交通、招商、浦发3家银行外,其他银行2015年利息净收入增速均低于2014年,部分银行增幅下降明显(见图1)。上市银行利息净收入增速的下降成为影响利润增速整体回落的主要因素。

中间业务收入增长迅猛

从目前公布的年报来看,15家上市银行2015年末实现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总额达7051.32亿元,同比增加13.85%。各上市银行2015年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均有所增长,在增速上则呈现明显的差异化趋势。总体来看,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速远高于五大行,其中平安银行、华夏银行、重庆银行2015年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率超过50%(见图2、图3)。中间业务收入显著提升成为推动其业绩增长的重要力量。

在营业收入结构方面,从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情况来看,除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有所下降外,各上市银行基本表现均为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的占比上升,利息净收入占比下降,收入结构变化较明显(见表3)。

银行中间业务的成长正在逐步改变传统的以信贷规模增长为主的盈利模式,使得商业银行盈利手段更加丰富,产品结构更加健全。各上市银行在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中,理财业务的收入增速最为亮眼。

理财业务快速发展,规模及收入齐增

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2016年2月26日的《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年度报告(2015)》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全国银行理财产品存量余额为23.50万亿元,较2014年增幅达56.46%。伴随着银行理财规模的持续增长,银行理财市场的结构也发生了一些值得关注的变化: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理财产品存续余额超过国有大型银行,占据市场的主体地位,为9.91万亿元,市场占比42.17%,较国有大型银行高出5.28个百分点。

从上市银行年报数据来看,各家上市银行的理财业务均表现出快速发展之态势。就理财销量及余额来看,股份制银行的增速快于国有大行,且有民生银行、光大银行等股份制银行理财产品余额突破1万亿大关(见表4)。

伴随理财业务愈发受到银行和市场重视,理财业务收入也水涨船高。各上市银行年报显示,虽各家银行对理财业务相关收入名目并不一致,但相关项目收入均呈现出较大幅度的增长,成为中间业务收入中的亮点(见表5)。

银行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存款利率持续下滑以及居民理财意识提升带来的需求增加,另一方面是银行的主动创新,持续推出创新产品,有效满足各类客户需求,实现理财产品规模较快增长。据年报分析,上市银行就理财业务的创新主要在于两方面:

第一,产品研发的创新。例如,工商银行积极推进理财产品向期限更合理、收益更能反映市场状况的净值型产品转型,推动产品创新,发型“e灵通”“国债期货”“中证中票”“安享曾信”“博股通利”等创新产品;农业银行稳步推进理财业务向净值型转型,不断完善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产品体系,丰富优势产品品种,加强净值型产品研发力度,推出面向“三农”客户的惠农理财产品;平安银行研发设计了投资优先股、打新股和国债期货等股债混合净值型产品;中信银行积极推动股权类投资、双货币结构性及量化类产品等业务创新模式。

第二,销售与服务渠道的创新。例如,工商银行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优势创新理财服务,在融e行、融e购平台销售理财产品,通过融e联、微信平台积极推广理财产品信息、全年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超过2万亿元;平安银行加大推进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建设,平安橙子、口袋银行、个人网银的客户数增幅依次为883%、158%、39%;民生银行电子渠道个人理财销售额增长态势强劲,全年销售金额2.77万亿元,比2014年增长46.56%,在全部个人理财销售总量中占比达98.77%。

积极拓展债券承销业务

随着经济转型加快、金融改革深入,实体经济对债券融资这一直接融资渠道的需求快速增长。因此,各大银行纷纷发力债券承销业务,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的同时,也增加自身中间业务收入,促进经营结构转型。根据上市银行年报数据显示,2015年各家银行均积极拓展债券承销业务,取得不俗的成绩(见表6)。

五家大型银行在债券承销业务上各有特色。建设银行积极创新,承销永续票据、资产支持票据、保险公司资本补充债、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等融资工具;成功以公募方式承销首单保障房中期票据,首单城镇化建设私募债;积极参与自发自还式地方政府债、金融债等产品,不断开拓新的增长点。中行发挥全球一体化经营优势,协助客户进行跨境融资,参与承销多家大中型企业境外人民币和外币债券,作为主承销商成功发行首支境外商业银行熊猫债券并成功注册首支境外机构熊猫债券,承揽当年市场全部22支中资企业欧元债发行中的17支,中资企业G3货币(美元、欧元、日元)离岸债券承销市场份额排名第一。交通银行积极推进熊猫债、永续债、境外债、项目收益票据等债券品种创新,成功承销市场上首单政府发行的熊猫债和国际性商业银行首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的金融债。

股份制银行2015年的债券承销业务发展迅速,承销金额较2014年大幅增长(见表6)。招商银行以永续债、超短期融资券为重点,全年主承销金额4003.94亿元,同比增长64.46%,同业排名第五位,跻身全国性中小型银行第一位;短期融资券主承销金额市场第一(根据彭博资讯排名),金融债市场排名第二(根据WIND资讯排名);承销债券521期,同比增长61.80%;全年实现主承销费收入14.62亿元,同比增长90.74%。民生银行发行规模共计2446亿元,同比增长67%,增长速度位列主要股份制商业银行前茅,债券承销业务实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9.87亿元。光大银行主要产品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累计主承销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293只,共计2369.17亿元,保持了该项业务在电力、交通运输、建筑建材等行业的比较优势。平安银行在债券承销业务方面,开启债券“互联网+”销售新模式,全年债券承销规模1329.50亿元,同比增幅45.10%。

在H股上市的重庆农商行于2015年初成立投资银行部,一年来,通过加强营销、完善内控等方式有效搭建了部门运作架构,实现了投行业务平稳起步,成效明显。2015年,共参团承销债券92只,金额136.5亿元。

不良资产上升,风控形势严峻

2015年,新常态下经济增速放缓,经济结构调整深化,产业转型加速,部分行业及企业持续承压,企业资金链普遍趋紧,部分企业偿债能力下降,导致银行面临的资产质量控制压力有所加大,不断攀升的不良资产再次成为银行业难以回避的问题。从上市银行年报来看,不良资产的增长和化解,成为上市银行高度重视的问题。

不良“双升”已成趋势,信贷风险明显上升

从目前已经年报的15家银行来看,2015年,上市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出现下滑迹象,上市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无一例外地上升,并且成为近几年的最高点,不良贷款率也大幅上涨,延续了2013年、2014年出现的“双升”迹象。可以说,银行业不良贷款不良率“双升”已经成为趋势。

截至2015年末,15家上市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达9609.35亿元,较2014年新增3211.85亿元,平均增速高达50.20%;平均不良贷款率为1.51%,比2014年末上升0.39个百分点(见图4、图5)。

2015年,无论是五大行,还是一般股份制银行,还是H股上市银行,在不良贷款方面无一例外地呈现出一致趋势:不良贷款“全面双升”且升势不缓。在不良贷款方面,包括农行、招商、浦发、民生、光大、平安、华夏、重庆银行在内的多家银行不良贷款增长率超过50%;在不良率方面,除重庆银行和重庆农商行不良率低于1%之外(分别为0.97%和0.98%),各银行不良率均远高于1%,基本在1.5%以上。其中,农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增速高达78.59%,不良贷款率高达2.39%,均处于第一位,且远高于其他银行。

强化风险管控,多途径化解不良资产风险

针对严峻的风险形势,各大银行均表示试图通过多途径化解不良资产风险,以控制不良贷款生成为重点,进一步优化贷款投向,妥善安排信贷资源,加大投融资业务创新力度,强化前瞻性利率风险主动管理,不断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坚决守住风险底线。

农行表示将严格落实不良贷款管控责任制,严防不良贷款过快上升。深入推进担保圈、隐性集团客户、理财“飞单”等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强化“两高一剩”名单制管理和行业限额管理,灵活运用贷款重组、再融资等措施,及时化解潜在风险。创新风险处置手段,综合运用清收、核销、市场化转让等方式,扩大清收处置成效。中国银行表示,将全力化解风险,完善风控体系。统筹优化不良化解方案,用活政策、激活资源、盘活存量,通过市场化、多元化、综合化方式化解不良资产。工商银行表示,将探索通过投资银行、资产证券化和互联网平台等创新方法,提高不良资产处置的效率和专业化水平。光大银行表示,将明确产能过剩行业中劣质客户的压缩退出目标,加大风险排查预警和管控力度,严控新增不良贷款,加大清收化解力度,提升存量不良资产处置效率。

直面挑战,主动实施互联网金融战略

2015年,随着国家“互联网+”战略的实施和互联网金融监管法规框架的日臻完善,银行业在面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上也从被动防守转变到主动拥抱,各大银行纷纷加速推进“互联网+”布局,借互联网重新构建商业模式,取得了重要进展。

加速推进“互联网+”,全面加快互联网金融战略实施

前几年,面对第三方支付蚕食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商业银行只能被动应对,而如今,商业银行利用其多年积攒的技术力量和资金优势,逐渐深入到互联网金融的领域,并展开合作与探索。

2015年以来,为积极应对互联网金融的挑战,商业银行加速推进“互联网+”布局,银行业互联网金融战略纷纷进入落地阶段。以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电商平台、直销银行和线上线下联动产品为特点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格局已经初步形成,部分银行已经形成自己鲜明的互联网金融特色和战略定位。

五大行中工行步伐最快。2015年3月23日,工行正式互联网金融品牌“e-ICBC”,成为国内第一家互联网金融品牌的商业银行,标志着中国最大的商业银行已经全面加快互联网金融战略的实施。该品牌下,工行建立了“融e购”电商平台、“融e联”即时通讯平台和“融e行”直销银行平台三大平台以及支付、融资和投资理财三大产品线。2015年9月,工行成立网络融资中心,通过运用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实现信贷业务尤其是小微和个人金融业务在风险可控基础上的批量化发展。

股份制银行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也异常活跃。以中信银行为例,中信银行在2015年坚持“网络金融化”和“金融网络化”双向均衡发展,加速互联网金融领域战略布局,坚持金融创新,打造竞争优势。为积极响应“互联网+”国家战略的创新与实践,中信银行与百度公司联合发起设立百信银行并正履行监管机构审批程序,预计未来可成为国内首家独立法人模式的直销银行,开创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公司跨界合作的新模式。在网络金融化方面,中信银行以互联网金融为突破口,重点发力移动金融,抢占收单市场。2015年,一是推出互联网移动金融创新产品“信e付”,依托移动客户端提供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间的在线订货、销售及收付款服务,实现了商流、信息流、资金流与物流的“四流合一”。二是推出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产品“跨境宝”,成为业内首家具备“全流程、全币种、全线上”跨境电商金融服务能力的商业银行。

手机银行渠道加速布局

站在“互联网+”的风口上,手机银行俨然成为各银行互联网金融的战略重点。各银行积极研发新版手机银行,丰富微信银行服务内容,为客户提供综合化信息平台服务。

根据上市银行2015年年报数据显示,各上市银行手机银行交易量、客户数量及手机支付业务量迅猛增长。从手机银行交易量来看,2015年交行手机银行交易量达4.06万亿元,同比增长259.29%;建行手机银行交易量111.53亿笔,增长高达266.68%。从手机银行客户数量来看,建行手机银行用户数达18284万户,较上年增长24.56%;光大银行手机银行客户2203万户;民生银行手机银行客户总数达1902.57万户,同比新增600.45万户。从手机支付业务量来看,招行手机支付累计交易金额1.2万亿元,同比增长179.75%;而中信银行手机银行交易金额1.14万亿元,比2015年增长8.82倍(见表7)。

智能化转型――融合互联网突出智能服务。

在“互联网+”时代,面对互联网金融生力军涌现的冲击,商业银行不再仅仅是拼业务,更是拼服务。根据2016年3月15日中国银行业协会的《2015年度中国银行业服务改进情况报告》显示,2015年中国银行业服务又有新亮点和突破,客户满意度继续提升。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末,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总数达到22.4万个,新增营业网点6900多个,实现功能分区的营业网点达到12.07万个,装修改造标准化网点1.42万个,智能化网点达到7270个,设立社区网点4955个,小微网点1198个,银行业积极推进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工程,努力实现基础金融服务由“从无到有”向“从有到好”的转变。

在网点建设方面,随着“互联网+”浪潮的兴起,有观点认为传统银行在加紧推进互联网业务的同时,将会逐渐收缩传统物理网点。但根据各上市银行年报数据显示,各银行传统物理网点“进退”步伐不一。五大行中仅有工行和中行的物理网点数量较上年减少,建行、农行、交行的网点数量持续增长,股份制银行网点数量普遍呈增长趋势(见表8)。中信、民生等银行则更注重特色经营,更强调社区网点的布局建设,社区银行网点数量快速增长。

此外,2015年,一些大型银行开始加快智能型银行的设立。但与其庞大的网点数量相比,智能银行占比仍然较低。比如,工行在2015年有物理网点16732家,但其全年累计完成网点智能化改造3121家,占比不到20%;中行全年建成智能化网点2598家,占其所有分支机构比例约25%。

2015年,各家银行在优化网点布局的同时,加速智能产品开发,基于线下渠道,应用互联网技术改造服务模式和经营方式,满足金融发展需要和客户的需求。例如,中行在34家分行推广网点智能排队及预约管理系统,缩短网点排队时间;民生银行开通对公自助柜员机全自助受理模式,受理时间缩短至1-2分钟;平安银行整合柜面操作系统,实现客户一次刷卡一次验密即可完成多笔业务的办理。

深化银行转型,综合化国际化提速

随着新常态的到来,在利率市场化、人民币国际化、市场准入放松,以及互联网金融加快发展、监管优化调整等多重因素影响下,中国银行业经营战略出现明显分化。在发展路径方面,大型银行趋于走综合化经营的集团发展道路;而大部分中小型银行将更加关注走特色化经营之路,各家银行均在探寻最适合自身的发展战略。

商业银行子公司制改革渐成趋势

2015年初,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2015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上曾表示,探索部分业务板块和条线子公司制改革,深化事业部制改革,推进专营部门改革。随着监管部门政策意图的明确和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不少银行都将拆分子公司列入计划,而理财部门成为拆分“热门”。

2015年10月16日,中行董事会决议公告称,该行董事会已表决通过了《关于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境外上市方案的议案》。随后不久,建行也表示,正在推进子公司改革。股份制银行中,2015年11月18日,中信银行成立百信银行,并宣布发起设立中信银行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0亿元,这意味着中信银行公司理财业务的分拆。此外,兴业银行宣布将组成兴业数字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浦发、光大两家银行也先后宣布要分拆理财业务并设立子公司进行运营。

银行业探路综合化经营

随着经济增速放缓、金融市场多元化发展步伐加快,加之客户金融需求的变迁以及资本充足率监管约束趋严,综合化经营逐渐成为各家银行转型发展的突破口。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要求更加重视创新,更加注重协同发展,发展目标由重增长转向重发展,发展方式由重发展数量转向重发展质量,盈利模式由重利差转向重服务,特别是中小银行要更加注重定位差异化、服务专业化、业务品牌化、经营特色化、管理精细化。通过综合化经营,建立集团协同和共享机制,形成集团合力,强化综合金融服务能力。

建设银行在2015年综合化经营成效显著。2015年11月,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挂牌成立,意味着建行综合化经营平台建设取得新突破。目前建行业务已全面覆盖基金、租赁、信托、保险、投行、期货、养老金管理以及专业化银行等多个行业和领域。2015年末,综合化经营子公司资产总额2666亿元,较上年增长40.65%;实现净利润39亿元,增幅59.01%。

2015年,工商银行综合化子公司对集团盈利贡献和战略协同作用进一步加强,工银瑞信管理资产规模大幅提升62.2%,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增长95.2%和155.3%;工银租赁总资产和净利润分别增长26.8%和17.4%;工银安盛保费收入增长52.8%;工银国际净利润增长136.7%。

农行在2015年强化投行、基金、保险、租赁等综合化经营平台建设,推进子公司专业化、特色化发展,四家综合化经营附属机构净利润增长41.6%。

交通银行以“板块+条线+子公司”协同模式为依托,提升子公司发展、协同、竞争三大能力,打造子公司流量业务、航空航运金融和财富管理三大特色,不断深化战略协同、突出行业特色,提高跨境跨业跨市场的经营能力和服务能力。各子公司在主营业务迅速发展,行业地位不断提升的同时,积极发挥创新主体作用,全面融入集团板块。

大型银行深入推进国际化战略

2015年,各大银行积极响应国家战略,把握“一带一路”金融大动脉建设、人民币国际化和中国内地企业“走出去”的市场机遇,有序推动海外机构筹设,持续推进海内外一体化发展,纷纷深入推进国际化战略。

工商银行稳步推进国际化经营发展,加强对中资企业“走出去”、“一带一路”建设和人民币国际化的金融支持。2015年,工商银行全球网络布局与渠道建设稳步推进,利雅得分行、仰光分行、工银墨西哥正式开业。截至2015年末,工行在4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404家机构。其中,在“一带一路”沿线18个国家和地区拥有123家分支机构。2015年末,工商银行境外机构总资产2798.30亿美元,比2014年末增加438.34亿美元,增长18.6%,占集团总资产的8.2%,提高1.1个百分点。

2015年末,中国银行海外商业银行实现利润总额73.21亿美元,对集团利润的贡献度为19.72%。年末海外机构横跨全球六大洲46个国家和地区,拥有644家分支机构,比2014年末新增16家,覆盖18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比2014年末新增3个。

2015 年,建行巴黎分行、阿姆斯特丹分行、巴塞罗那分行、米兰分行、开普敦分行、伦敦分行开业相继开业,苏黎世分行成立并获任人民币清算行,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分行正式获颁牌照并营业。截至2015年末,建行已在全球25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130多家机构,基本完成在全球目标市场的机构布局,跨境业务和海外落地经营全面提速,国际竞争能力不断提升。

农行在2015年积极稳妥推进国际化战略,大力拓展“走出去”、自贸区金融业务,推进跨境综合化经营,国际结算量突破1万亿美元,境外机构总资产和净利润分别增长28.6%和16.2%。

2015年,交通银行布里斯班分行、卢森堡子行相继开业,集团控股收购巴西BBM银行成功实现签约,这意味着交通银行国际化战略迈出新步伐,成为其布局拉美的第一步。截至2015年末,交通银行共设立境外分(子)行14家,境外经营网点达56个。交通银行持续深入推进国际化战略,境外服务网络逐步完善,境内外联动业务、跨境人民币业务、离岸业务等核心业务快速发展,境内外一体化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

2015年,部分股份制上市银行的国际化步伐也有所加快。光大银行国际化拓展迈开步伐,光银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成立,首尔分行获当地监管机构批准。中信银行国际化经营及海外机构布局有序推进,伦敦代表处2015年4月注册成立,伦敦分行筹建工作启动;2015年11月,悉尼代表处设立申请获中国银监会行政许可,悉尼分行申设工作逐步推进。2015年中信银行实现进出口收付汇量3913.48亿美元,比2014年增长3.79%,保持同业领先,位列股份制商业银行第一位。

第9篇

近年来,我国市场逐渐处于活跃发展时期,出现了很多的相关法律法规,很多公司发行股票或证券,并明确了其披露主体,在此状况下,我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于2006年出台了相应的内部控制指引,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这两个内部控制指引已经明确地进行规定,在其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须提供对其内部控制的自评报告,并将自我评价与外部审核进行汇总,与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这两个指引是我国第一次出台的指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的文件,在对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有效执行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保证作用,同时也使上市公司自身强化对相关规范的重视和理解。

尤其在2008年6月28日我国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五部委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于2010年4月26日再次了相关配套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由此共同构建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是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的里程碑。这部规范和指引体系标志着我国从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自愿性环节进入到了强制性环节,健全了企业内部控制的标准体系,对内部控制的健全和有效起到了根本性的保证。

二、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规范之间不统一。我国相继出台的各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范之间存在不统一的情况,严重妨碍上市公司对其的理解和运用,并随之引发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时的随意性或选择性。

1、关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要求不统一。我国证监会的规定与两大证券交易所之间的不统一:根据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在年度报告中。而从上交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来看,还增加了公司在内部控制出现重大风险时要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加以披露,并于年度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此外,深交所推出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则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形成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意见,并与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

2、对于是否必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规定不统一。为了更好地对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实施保障,相关法规和准则要求采用“公司自评报告加注册会计师审核意见”的披露形式,目前这种形式已经被广泛地采用并被上市公司广泛接受,但仍旧在某些细节上存在一些差异:证监会关于是否需要审计的规定主要针对特殊行业以及具有特殊目的的上市公司,即只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提出了硬性要求,要求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系统的三性进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然而,上交所在这方面仅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出具核实意见即可;而深交所的要求则较为严格和广泛,涉及的披露主体不光局限于证监会规定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更加广泛到其所有主板上市公司(中小企业除外),而且要求CPA在对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

(二)内部控制评价标准的差距

1、对披露内容和格式缺少统一规定。在观察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情况时,会发现公司虽然一般会按照规定进行披露,但披露的内容却显得比较简单和宽泛,可能只有“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等,没有实质的内容和说明。针对这种情况的发生,最根本的原因是相关规范对披露的内容和格式缺少一个详细而统一的规定,不仅使大多数希望加强内部控制的公司不知道如何进行披露和评价,更加加重了少数公司钻空子的机会。

2、对披露主体及其职责界定不清。关于披露主体的界定都零散于各法规之中,主要是证监会的各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根据目前我国出台的这些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中明确涉及的主体包括上市公司(由董事会代表)、监事会和注册会计师,但同时我们也看到,虽然有这些相应的描述,但很难找到具体的对相关披露主体的责任描述。在实践过程中,上市公司的投资者等,通常把董事会作为建设和完善内部控制的主体,监事会作为对内部控制建设和评价的监督,而注册会计师作为内部控制健全有效的外部核实,这种观点比较合理也已被广泛接受,然而很难在相关规范中进行明确。根据两市上市公司的实际披露情况可以看出,披露的主体的不统一,特别是一般性上市公司,由于没有硬性的规定,有些通过监事会披露,有些通过董事会披露,有些则两个都披露。由于董事会、监事会在公司的作用不同,会导致其评价也可能不同,这使得上市公司在披露的过程中不能从开始就做到统一标准。

3、对具体披露形式无统一规定。一般来讲,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可分为两种方式: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目前随着相关法案的颁布,对此信息采取的是强制披露方式,这种方式能在很大程度对上市公司定期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其内部控制方面的信息提供保证,对所有要求的披露事项进行说明,而不能有选择地提供,能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不受损害。此外,涉及到具体的披露形式时,存在缺乏统一要求的情况,比如证监会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内部控制的信息以及注册会计师的结论性意见,但对具体的披露形式却没有统一的要求,使得上市公司在进行披露时形成较大的随意性和选择性。

4、对监督主体缺少统一规定。正如之前所描述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责任主体一样,证监会并未明确内部控制的监督主体到底应由谁担任,按照目前正常的理解,认为董事会应该最了解公司的运作,被看作对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承担主体责任,监事会对公司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发表独立意见,外部的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和有效进行核实,而没有一方在法规层面上被树立为监督主体。证监会只是指出,监事会应对本公司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发表独立意见。但是,不同的监督主体对内部控制的理解、侧重点都不尽相同,监督所执行的程序和参照的标准也会有所不同,甚至导致最终的结论出现差异,这必然影响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与规范。

5、对评价标准缺乏明确界定。从最近几年的实际情况来看,各公司披露的程度也不尽相同,有些执行良好的公司对自己的内部控制制度本身、出现的问题、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建议等方面都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说明,然而相对其他的公司只对此进行了笼统的答复,比如“已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无重大缺陷”等等。这种表现会很大程度地削弱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地位和公信力,形成了内部控制及其信息披露的一道阻碍。

三、企业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的思考

(一)健全相关规范体系。从企业内部控制的发展来看,我国的企业内部控制相关法规一般是随着问题的出现而进行的新的增加或修改,在某种层面上看,并没有形成一种完整的内部控制意识。因此,针对此问题急需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权威的、并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范体系。

1、明确内部控制及其信息披露的意义。明确内部控制及其信息披露的概念是我们执行一系列相关法规的起点,由于内部控制及其信息披露的内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演变,因此对于内部控制的定义,不仅要严谨规范,更需要具有更高层次的指导意义,当内部控制的内涵发生演变时,使用者可以根据其理论精神,更有效地进行理解和执行。我国目前在明确内部控制概念方面还有一些不足,很多问题主要集中在不同层级之间的法规,或者相同层级之间的不同法规,在定义内部控制概念时参照的规定或者侧重点不完全相同,这样会给使用者造成一定的困惑。这种情况下,我国颁布了《内部控制相关规范》及其配套的三大指引,针对我国存在的现状进行了整体统一的规范。

2、完善规范体系与建立多法联动。我国目前针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法规,是由五部委统一颁布的,这样的规范制定主体和程序,在某些方面可以保证这些规范的专业性和可操作性,更新也相对比较及时,给予使用者能够针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衔接性进行理解和操作,更加有利于统一强化和规范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

3、明确责任主体。要保证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范的严格执行,不能只靠制定出的法律进行规范,非常需要的一点是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进行明确化,因为如果只是空泛地规定上市公司负有披露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义务,一方面不能引起足够重视,另一方面更可能会导致内部组织机构之间相互推诿等情况,从而使得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工作没办法有效进行。鉴于此,在新颁布的规范中,明确董事会是进行自我评价报告的主体,并对提供的评价报告进行负责。

(二)企业自身。无论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的多么完善,要想在实践中充分发挥其作用,都需要使用者能够真正理解与配合。因此,必须加强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法规的理解,使其与公司的利益相结合,充分调动其自身的积极性,主动参与到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工作中来。

1、从成本效益角度加深认识。我国目前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展还比较缓慢,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上市公司缺乏披露的意愿,基本上是法规强制披露才“被迫”披露,而且披露得越简单越好,这个问题使得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工作很难有实质性的提高,更难保证投资者和公众真正取得有用的信息。

针对此问题的发生,我们可以简单的看出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抵触情绪主要有两个原因:一个是内部控制及其信息披露会加大公司的成本,而又不能通过直接的获益进行配比;另一个是对公司内部情况的“保密”心理,担心资料的泄密。针对上市公司的这种心理,需要强化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意义以及可能给公司带来的巨大价值,既包括对内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有效执行,有效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的制定以及战略目标的实现,大幅提高公司生产经营的效率与效果;又包括对外树立公司内部控制良好的形象,加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信心和支持。公司想要实现这样的一些目标,不仅要通过许多相互配合的措施和规划,更要投入大量的精力与花费,而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可以帮助公司综合实现这些目标,相对于付出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成本来看,公司将会获得超额的收益。企业更应该放远自己的眼光,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对公司的帮助更多的体现在公司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方面,投资者和公众对公司的评价也是需要有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因此上市公司不能只关注眼前的利益,应该综合地考虑问题。

第10篇

自Oliver Sheldon1924年首次提出社会责任概念以来,社会责任问题一直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银行业作为资金融通的枢纽,其策略导向在重新塑造商业活动与环境保护并行不悖的商业生态模式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就决定了商业银行必须要承担社会责任。然而,近年来频频爆出上市银行未能有效履行对股东、员工、客户、政府等的社会责任(例如:摩根大通巨额亏损、巴克莱银行操纵Libor、汇丰洗钱案等等),让人不禁要问,如何才能促使上市银行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呢?

Welford(2007)指出,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与各利益相关方建立起价值创造关系,为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基础。张兆国(2012)等认为,促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关键在于建立起与企业社会责任相适应的企业治理机制,要突破股东至上逻辑,建立起与企业社会责任相适应的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在实证研究方面,现有的文献已经从财务业绩、制度压力和制度环境等角度,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因素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综上所述,现有的有关公司治理对社会责任影响的研究中,以规范研究为主,缺乏实证研究。基于此,本文运用中国15家上市银行2008~2013年数据,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实证检验其对上市银行社会责任的影响。本文首次综合探讨了各种内外部公司治理因素对上市银行社会责任的影响,在理论上丰富了有关银行业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的文献,在实践中为促使上市银行承担社会责任提供有益的政策建议。

一、研究设计

本文选取2008~2013年中国15家上市银行的数据作为研究样本。在剔除了样本数据的缺失值和异常值之后,共得到85个研究样本。本文使用的相关财务指标和控制变量数据均来自国泰君安数据库(CSMAR数据库,有关社会责任数据手工摘自各银行披露的年度报告和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

(一)被解释变量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能够直接衡量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指标体系。以往的学者多采用社会贡献率或者每股社会贡献值指标来衡量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然而以上指标存在着涉及的指标少、较粗、没有考虑各个因素对社会贡献值的影响程度、指标数据来源不统一等缺点。借鉴郭军、张志暹(2008;2012)的研究,本文从上市银行对其利益相关者承担社会责任的角度,结合银行业自身的特点以及中国的国情,构建了一套衡量中国上市银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评价指标体系。最终,我们设计了含有股东、客户、员工、政府、监管机构、环境等6个方面的一级指标和13个二级指标的上市银行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各项原始指标的计算过程参见表1。

借鉴徐泓和朱秀霞(2012)的做法,本文运用因子分析法将上文中构建的上市银行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中的多个指标所揭示的信息综合为一个单一的指标。利用主成分方法,本文选定六个因子,它们累计解释了原有变量总方差的84.54%。最后,我们用旋转后的方差贡献率作为权重计算六个因子得分的加权平均,从而得出每家银行年度观测值的社会责任指数,记为CSR。下文的实证分析中,本文将使用CSR来作为银行社会绩效的测度指标。

(二)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

解释变量(公司治理变量)的定义参见表2。

控制变量。借鉴已有的研究,本文控制了盈利能力、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外部监事、社会责任委员会、上市地点等变量对社会责任的影响,控制变量的定义参见表2。

二、实证分析与结果

分析结果表3报告了公司治理与银行社会责任的回归结果。由表3可知:(1)实际控制人类别的回归系数为负,但在常规置信水平上不显著;(2)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上市银行社会责任显著负相关;(3)第二至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与上市银行社会责任显著负相关,这可能是由于少数大股东的合谋效应超过了制约效应,从而不利于银行承担社会责任;(4)董事会规模和与上市银行社会责任显著负相关;(5)董事会会议次数的回归系数为负,但在常规置信水平上不显著;(6)独立董事占比的回归系数为正,但在常规置信水平上不显著,这是因为银行业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其实很难得到保证,独立董事很难保护弱势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受股东的侵犯;(7)两职兼任与上市银行社会责任显著负相关;(8)高管现金报酬和高管持股的回归系数分别显著为正和为负,这表明对于银行业来说,现金补偿式的管理层报酬补偿机制较股权激励式的管理层报酬补偿机制更加有利于上市银行承担社会责任;(9)政府干预水平的回归系数为正,且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10)法治水平的回归系数为正,且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这说明外部治理环境的改善对上市银行的社会责任具有正面影响,且法治水平较政府干预水平的影响更为显著。

在控制变量方面,COMM的系数显著为负,说明社会责任委员会的设立并没有促使上市银行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WBJS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外部监事作为相对独立的监督机制,有利于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使上市银行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有研究表明,公司治理对于社会责任的影响具有滞后性,即当期公司治理因素对社会责任的影响可能要到以后期间才能体现出来。根据Jo和Harjoto(2012)的研究,我们用(t-1)年的公司治理变量代替t年的公司治理变量,而被解释变量不变。结果发现前文的结论基本上还是成立的,只是变量CSHARE的回归系数由原先的不显著变为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这表明,考虑到公司治理因素的滞后作用后,实际控制人为国有对上市银行社会责任产生了负面影响,也即从长远来看,实际控制人为国有将不利于上市银行承担社会责任。限于篇幅,本文没有列出本部分的回归结果。

三、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构建了一套衡量中国上市银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评价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首次以中国15家上市银行2008~2013年的数据实证检验了各种内外部公司治理因素对上市银行社会责任的影响。研究表明,公司治理对上市银行社会责任具有显著影响。具体而言,实际控制人为国家从短期来看对上市银行社会责任无显著影响,从长期来看将不利于上市银行承担社会责任;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上市银行社会责任负相关;第二至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与上市银行社会责任负相关,银行少数大股东与第一大股东存在合谋效应,损害了中小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董事会规模与上市银行社会责任负相关;独立董事占比对上市银行社会责任的影响不显著;当副董事长兼任银行行长时,上市银行将承担更少的社会责任;现金补偿式的管理层报酬补偿机制较股权激励式的管理层报酬补偿机制更加有利于上市银行承担社会责任;政府干预对上市银行承担社会责任具有负面影响;法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上市银行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社会责任委员会的设立并没有促使上市银行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外部监事作为相对独立的监督机制,有利于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使上市银行承担社会责任。

为了改善中国上市银行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切实保护利益相关者利益,针对研究得出的结论,本文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第一,在股权结构层面,降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避免大股东掏空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适度降低股权集中度,增强少数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制衡能力,同时要避免少数大股东与第一大股东的合谋;淡化国有控股,增强上市银行承担社会责任的经济实力。

第二,在董事会层面,增强董事会沟通协调能力,降低董事之间的联盟成本,减少董事在监督管理层过程中的搭便车行为;提高董事会会议的效率,要确保有充足的时间来准备会议和商议重要决策;强化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降低独立董事的多重董事身份,确保他们有充足的时间来履行职责;将上市银行的副董事长和行长两职分设,防止管理者的利己主义行为。

第三,在管理层激励层面,对上市银行高管的激励应当以现金补偿式为主,减少股权激励,降低高管的高风险投资倾向,兼顾股东、债权人和监管者等多方利益。

第四,在外部治理环境层面,政府和监管机构应当减少对银行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干预行为,努力为上市银行承担社会责任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同时,改善我国的法治环境,完善有关上市银行社会责任的立法工作,强化司法执行力度,督促上市银行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增加监事会中外部监事的比例,充分发挥外部监事作为相对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制的优势,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使上市银行承担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Chih H L, Chih H H, Chen T Y. On the Determinants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ternational Evidence on the Financial Industry [J].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 2010, 93(1):115-135.

[2]Jo H, Harjoto M A. The Causal Effect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on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J].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 2012, 106(1):53-72.

[3]Mamun M A, Sohog K, Akhter A. A Dynamic Panel Analysis of the Financial Determinants of CSR in Bangladeshi Banking Industry[J].Asian Economic and Financial Review, 2013, 3(5):560-578.

[4]Welford R.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ssues for Asia [J].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2007, 14(1):42-51.

[5]樊纲,王小鲁,朱恒鹏.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2011年报告[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6]何德旭,张雪兰.利益相关者治理与银行业的社会责任[J].金融研究,2009,(8):75-91。

[7]郭军.从赤道原则看欠发达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J].西部金融,2008,(11):69-70。

[8]徐泓,朱秀霞.低碳经济视角下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分析[J].中国软科学,2012,(1):153-159。

[8]张兆国,梁志钢,尹开国.利益相关者视角下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研究[J].中国软科学,2012,(2):139-146。

[9]张志暹.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研究[J].西部金融,2012,(10):48-53。

第11篇

一、 研究设计

本文选取28家农商行2006年~2015年非平衡面板数据,分析利差影响因素。样本数据来自wind数据库和各银行网站的公开信息(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等)。

常见利差指标有两种,一是衡量银行存贷款业务盈利能力的净利差(Net Interest Margin, NIM),等于净利息收入与平均总资产的比重,二是反映银行定?r能力的利息差额(Net Interest Spread, NIS),即,名义贷款利率与存款利率的差额。根据数据来源,建立基本模型(公式1),被解释变量为净利差(nim),解释变量包括度量经营绩效的资产收益率(roa),度量银行风险的不良贷款率(npl)和流动性比率(lr),以及度量业务多元化的熵指数(ei)。另外,模型还加入了银行规模、资本充足率、股权集中度、董事会人数、员工人数和分支机构数等控制变量。

nim=?琢0+?琢1roa+?琢2ei+?琢3npl+?琢41r+?琢5lna+?琢6ca+?琢7lshp+?琢8bn+?琢9em+?琢10af+?着 (公式1)

本文选取净利差(nim)作为被解释变量,衡量银行传统存贷款业务盈利能力,指标数值越大,说明银行传统业务盈利水平越高。

资产收益率(roa)等于净利润/平均总资产,是衡量各银行经营绩效的常用指标,数值越大,说明经营绩效越好。银行多元化经营情况通常使用赫芬达尔指数(Herfindahl)或熵指数度量,因前者产生的马太效应可能会放大非利息收入与利息收入间的差距,选取熵指数(ei)度量商业银行多元化经营程度。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农商行作为地方法人银行,大多专注于存款、贷款等传统业务,面临的风险集中于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方面,选取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来衡量银行风险。由于农商行大多为非上市银行,考虑数据的可得性,加之农商行信贷业务占比较大,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是贷款业务的违约风险,选取不良贷款率(npl)作为度量农商行信用风险指标,数值越高表示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越大。流动性比率(lr)等于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是衡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常见指标。

银行规模大小一般均采用银行年末总资产来衡量,总资产越多表明银行规模越大,选取年末总资产的自然对数(lna)衡量农商行规模大小。作为银行监管的重要指标,资本充足率(ca)等于资本总额对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反映银行抵御风险能力,也是影响银行利差的因素之一,选取银行年末资本充足率作为控制变量。股权集中度是反映银行股东构成的重要指标,选用最大股东持股比例(lshp)衡量股权集中度。银行董事会人数(bn)、员工人数(em)和分支机构数(af)都可能影响银行传统存贷业务开展,将其加入控制变量。

二、 实证分析

1. 描述性统计。由表1可以看出,样本农商行净利差均值为2.83%,最小值为0.38%,最大值为5.24%,标准差较小,仅为0.83。解释变量资产收益率均值为1.29%,标准差为0.60,熵指数均值为0.38,标准差仅为0.18,是所有变量中最小的。银行风险衡量指标不良贷款率均值为2.12%,标准差为2.38,流动性比率均值为48.69%,标准差达到14.29,说明不同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差异较大。主要控制变量中,员工人数和分支机构数的标准差大,分别为2 288.58和203.49,表明各样本银行对人力资源和网点设置投入差异大。

2. 面板回归。选用传统最小二乘法、面板固定效应模型和面板随机效应模型,对样本数据进行回归分析。

Hausman检验结果p值0.25,说明选择面板随机效应模型更优。回归分析结果(表2)显示,经营绩效与净利差显著正相关,面板随机效应模型下,在1%水平上显著有效,相关系数为0.35。最小二乘法和面板随机效应模型下,业务多元化与净利差在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相关系数分别为-1.70和-1.09。不良贷款率和流动性比率对净利差分别有正向和负向影响,但显著性较差。在5%水平上,银行规模、分支机构个数与净利差之间显著负相关,资本充足率和员工人数对净利差影响为正。

3. 聚类分析。所选样本数据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适宜采用聚类分析进行实证研究。聚类数据的误差项与组内聚类相关,需要对聚类进行修正。为对比检验结果,首先对样本数据进行非面板聚类分析,然后采用修正过的面板聚类分析进行实证检验。

样本农商行28家,涵盖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包括省级(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农商行,省会市(省会和单列市)农商行,地级市农商行,县(区)级农商行;成立年限分为五年及以下,五到十年,十年以上。可以银行(bank)、区域(r)、机构层级(ins)和成立年限(sy)分别为聚类指标。r将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农商行分别赋值为1、2、3。ins将省级(直辖市、自治区)、省会市(单列市)、地级市、县(区)级农商行分别赋值为1、2、3、4。sy将五年及以下、五到十年、十年以上分别赋值为1、2、3。

(1)非面板聚类分析。不考虑数据的面板性质,直接对样本分别以无聚类指标,银行聚类指标、区域聚类指标、机构层级聚类指标和成立年限聚类指标,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进行回归分析。

回归分析结果(表3)显示,资产收益率与净利差在所有检验方法下均显著正相关,说明资产收益率对净利差有较强的正向影响,银行经营绩效提高,会显著提升净利差。

在回归分析考虑聚类因素后,流动性风险、业务多元化、银行规模、股权集中度、董事会人数、员工人数和分支机构数对净利差影响显著。以银行、区域和机构层级为聚类的回归中,流动性比率对净利差显著负相关,相关系数均为-0.008。在4种聚类分析中,业务多元化对净利差均有显著负向影响,相关系数均为-1.7。

对主要控制变量来说,在银行、区域、机构层级和成立年限的聚类分析中,银行资产规模、股权集中度与净利差均为显著负相关,员工人数与被解释变量显著正相关,而分支机构与净利差在银行、区域聚类回归分析中分别在10%和5%水平上显著负相关。

无论是否考虑聚类因子以及不同聚类因子,上述普通最小二乘回归分析的相关系数均相同,分析不同检验方法主要考虑各相关系数的标准误差。从4种聚类分析的标准误差来看,按区域和机构层级进行聚类回归的标准误差较小,说明其检验效果更优。

(2)面板聚类分析。上述非面板聚类回归结果显示,区域、机构层级聚类的回归结果标准误差较小,可以继续考虑区域和机构层级聚类指标,进行面板聚类分析,检验影响净利差的因素。

面板聚类结果(表4)显示,除机构层级聚类的面板随机效应模型外,其他检验方法下,资产收益率均与净利差正相关,相关系数为0.33(机构层级聚类的面板固定效应模型估计的相关系数为0.44),说明银行经营效益越好越有利于传统业务发展。

衡量银行风险的不良贷款率与净利差呈正相关,但相关系数均不显著。区域聚类的三种回归方法下,流动性比率与净利差均为显著负相关,但机构层级聚类回归分析,在10%水平上流动性比率仅在使用普通最小二乘法进行检验时对净利差有显著负向影响。

与面板回归分析和非面板聚类分析类似,熵指数与净利差显著负相关,仅在使用机构层级聚类的面板随机效应模型时相关系数不显著,说明业务多元化对银行净利差有不利影响,将影响银行传统信贷业务?l展。

除了主要解释变量之外,控制变量资本充足率、员工人数与净利差显著正相关,流动性比率、业务多元化、银行规模、股权集中度、分支机构个数与净利差之间均为显著负相关。

第12篇

事业单位年检登记,是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实施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性工作。要充分发挥年检在事业单位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笔者认为年检工作应正确处理四个关系。

一、年检进度与年检质量的关系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所有登记在册的事业单位法人必须在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所管辖的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检。也就是说,法定的年检时间只有三个月。按照这一要求,各地登记管理机关要在全面动员和部署的基础上,抢时间、赶进度,有条不紊地进行年检登记。但是,有的为了保证进度,在审核中粗枝大叶,网开一面,忽视了年检的质量。事业单位年检的进度是年检考核的一项指标,年检的质量才是事业单位年检的真正内涵。如果没有年检质量的保证,事业单位年检工作就会流于形式,甚至引发经济和法律纠纷。因此,在事业单位年检中,要处理好进度和质量的关系,既要注重进度和时间,提高事业单位的年检率,更要注重质量,以年检质量促年检进度,以年检进度保年检质量,在保证年检质量的前提下,按时有序地开展年检工作。

二、人工操作与网上操作的关系

事业单位登记年检由过去的人工操作发展到今天的网上操作,已经实现人机互动,大大提高了年检的效率,增强了事业单位登记年检的公开性和规范性。但是一些登记管理机关在分享现代网络技术快捷方便的同时,却忽视了年检后期的人工操作内容,有的网上操作程序结束后,不及时下载打印与年检相关的纸质材料;有的对年检审核材料不及时盖印、归档;有的不及时办理年检发证、贴花及单位年检的公告等等。事业单位年检实行网上操作仅是操作手段的改进,网上操作的内容并非是整个年检工作的全部,网上操作内容完成后,还有大量的后期工作需要人工来完成。因此,在事业单位年检中,要处理好网上操作与人工操作的关系,既要规范网上操作,又要及时完成后续的人工操作。

三、主动服务与被动服务的关系

在事业单位年检过程中,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间,事业单位法人在网上上传相关登记年检信息,登记管理机关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只能坐等单位上传的信息后进行审核。应当看到,事业单位实行网上登记年检,与传统的手工操作相比,必须具备性能可靠的网络操作平台和操作技术,对一些经济条件较差或规模较小的事业单位而言,如缺乏上网的硬件、软件设备或技术手段,不能及时在网上传输年检的信息,如果登记管理机关一味地坐等这些单位报送年检材料,必然会影响登记年检的进度和效率。因此,在事业单位登记年检中,要处理好被动服务与主动服务的关系,既要及时审核网上传输的信息,也要增强主动服务意识,积极开展“技术帮扶”、“借脑服务”等活动,走出办公室,帮助一些单位完成网上操作程序,变被动收检为主动送检,从而提高网上登记年检的效率。

四、单位自查与调查核实的关系

事业单位年检必须按规定的程序,由事业单位法人对本年度内本单位业务活动情况进行自查,然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及界定的职能,对事业单位的职能履行、经营服务、登记事项、经费收支、奖惩等有关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严格把好事业单位年检关口。但在实践中,一些事业单位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在自查中往往报喜不报忧,对存在的问题避重就轻,有的甚至采取欺骗手段,在登记管理机关未及时调查和核实的情况下,顺利地通过了年检。因此,在事业单位登记年检中,要处理好单位自查与调查核实的关系,既要尊重事业单位法人自查的情况,也要做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工作,特别是对生产经营性和有偿服务性的事业单位,既要到事业单位调查核实,也要走访财政、工商、税务、物价、质监、银行等相关部门,认真调查了解其经营活动情况,真正起到年检质量把关的作用,减少经济和法律纠纷,增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可信度,切实维护事业单位登记年检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