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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法

时间:2022-07-13 03:39:3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行政监察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行政监察法

第1篇

近年来,我局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文明执法,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在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依法行政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提高了依法行政、依法治林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了我县林业工作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了林业部门在建设“森林”的重要作用,为促进我县生态型工贸强县的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依法行政整改工作有序开展。2008年9月,县监察局下发了《关于对全县林业系统开展依法行政综合监察工作检查的情况通报》后,我局高度重视,把依法行政整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林业局依法行政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主抓领导、业务指导领导和各领导分片负责督查挂钩的乡镇和股室,明确责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系统依法行政监察各项日常工作。同时能及时因领导变换调整工作领导小组。

(二)加强整改,确保依法行政综合监察整改工作落到实处。针对林业行政处罚存在的4个问题,我局逐一落实认真对待。对能马上整改的问题立即整改,对能马上纠正的问题立即纠正,对一时无法整改到位的逐步整改。一是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明确规定林业站作为林业局派出机构,不得以其林业站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应一律以林业局名义进行行政执罚,明确执法主体应为县林业局。二是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上岗制。2009年12月对原吊钟岩林业检查队非在编人员共计26人全部予以辞退,并于2009年12从全县事业单位中公开磷选10名人员、2010年8月从大中专毕业生中公开招聘13名人员充实到林业执法队伍中,同时及时组织开展执法培训和考试取得执法证,解决了长期来临时人员无证上岗执法的局面。三是着力规范林业行政执法处罚自由裁量权。针对自由裁量权过大问题,2009年我局认真开展行政执法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通过细化处罚幅度,梳理裁量权项目、细化裁量标准、优化裁量流程、公开裁量细则、落实裁量责任,最大限度地缩小林业行政案件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确保了依法行政。四是做好林业行政案件的审核把关,严格执法程序。要求各执法部门和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必须严格填写有关法律文书,履行法定程序,否则不予审核、不支持处罚意见,做到处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事实清楚,坚决杜绝处罚与依据不符,适用法律不规范完整等现象的发生,保证了林业行政案件处罚的公正性。对重大问题实行行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避免了错案的发生,保护了行政执法人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五是认真开展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按省市林业部门和法制办对行政案卷评查的通知要求每年两次组织林业执法人员进行自查。查程序是否合法,查手续是否完备,查笔录是否规范,查材料是否齐全,查适用法律条文是否正确等。从组织开展的林业行政处罚案卷检查中,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基本能按照省林业厅统一制作的文书归档,材料较完整规范,行政处罚能严格按照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能正确规范运用法律条款,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依法加强林政资源管理,维护森林资源安全。针对林业行政许可方面存在的3个问题,我局逐一落实认真对待。一是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规范了木材采伐申报、审批程序,明确规定了木材采伐所必备的条件和执行程序,真正做到伐前有申请、伐中有监督、伐后有验收,材料规范完整。二是依法加强林地管理。针对目前各类工程占用林地现象较多的实际情况,林业局主动介入,以最优化的方法使用有限的林地定额,既保护好有限的林地资源,又保证我县“五大战役”重点项目、民生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使用指标,同时严把审核关,并进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三是规范木材流通秩序,坚持实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和木材运输准运证制度。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开展经常性检查,有效的制止了非法收购、加工和运输木材的违法行为。

(四)建立健全制度,确保依法行政整改工作有章可依。我局组织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和《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县林业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县林业局行政权力动态运行制度》、《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县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管理规定》(试行)、《县林业局林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等多项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依法行政工作有章可依。

(五)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以普法学习为契机,以林业执法人员为主,组织干部职工采取自学、听讲座、参加培训等形式,系统地学习了林业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相关法律;专门邀请省林业厅、市林业局和县检察院领导为全系统执法人员开展了林业法律、法规和预防职务犯罪为主题的专题培训,培训400人次;每年最少选派4名行政执法业务骨干到省林业厅参加行政执法培训。通过学习培训,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能力水平进一步增强。

(六)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依法行政质量。实行政务公开,局机关实行政务公开,森林公安实行警务公开,林业站、木材检查站(执法大队)实行站务公开。我局在局域网上设立了政务公开专栏,公布了现行依法设定的林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处罚标准和处罚依据,便于执法人员执法和方便群众查阅,增加了行政执法透明度。同时对上级交办及人大、政协提案和媒体曝光的案件及时查办和答复,

二、存在问题

(一)林业法律、法规宣传有待加强。目前,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个别地方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一部分群众对林业行政执法存在不正确的认识和看法。

(二)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少数执法人员业务水平较低,对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透彻,掌握运用还不熟练,还需要进一步将学习和运用相结合,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三)案件卷宗有待规范。部分案宗执法人员笔迹潦草不清,表述不规范,在笔录中凡修改处无被询问人指印的确认或签字,在同一案件中询问笔录出现有关的数据前后不一致等现象。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创新形式和方法,大力开展以林业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活动,特别要深入偏僻边远农村地区宣传,使林业法律法规家喻户晓,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依法治林的良好氛围。

第2篇

行政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的一项职能,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对行政效能监察是否是与廉政监察并驾齐驱的重要,执法监察与两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一直存在着争议。相当长时期内,我国行政监察理论与实践的重心一直围绕着廉政监察而展开,忽视行政效能监察,行政效能监察的定位问题始终未能真正解决。其结果使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行政监察工作的发展空间受到极大束缚,行政监察职能难以得到充分发挥,标本兼治的监察模式不能落到实处,腐败行为并未得到有效遏制,行政机关效能低下,政府形象经受着严重的考验。

行政监察的发展历程与严峻现实均向我们提出这样问题:行政监察工作的改革不能仅仅停留在监察手段、监察方法等改良措施上,也不应苦于监察体制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而怨天尤人。而应从更为广阔的视角审视行政监察在政府管理中的位置,理性思考行政监察的本质特征和职能内涵,立足现实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监察工作总体战略思路。

一、行政效能监察的客观依据

以行政效能监察为重心开展行政监察工作,是行政监察工作的内在规律和市场经济的外在环境的双重要求。

(一)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本质特征所决定的

行政监察工作发展到今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也遇到了很多的困难和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说,行政监察工作呈现一种高位低谷的状态,造成这一状态的原因固然很多,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行政监察机关没有真正抓住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这一根本宗旨来开展监察工作,没有充分应用《行政监察法》所明确赋予的行政效能监察的职权和手段。其结果是没有真正发挥和体现自己的优势和特点。

行政监察的本质属性究竟是什么?过去我们一直认为:国家意志性、纠编性和惩戒性是行政监察的本质属性。如果涉及到行政监察机关的行政性,也仅仅从行政监察机关不能享有司法手段的角度去理解和把握。而却严重忽略了行政监察机关作为政府职掌监督的管理机关所具有的管理监督性的本质特征。管理与监督是行政监察本质属性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行政监察的本质属性既不是单纯是监督性,也不是单纯是管理性。而是管理与监督的有机结合。单纯讲管理,行政监察也就缺乏其特色;专门讲监督,行政监察也就被局限了发展的空间。管理监督性体现为:行政监察以过程管理与过程监督为手段,以行政组织的科学化、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和公共产品的效益最优化为目的,以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戒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为补救的本质属性。表现为:第一,行政监察作为政府运行机制中的监督要素,通过监察权>文秘站:综合协调的力,以实现行政管理机制的运转协调。

可见,行政监察的管理监督的本质属性决定了行政监察不单纯是政府管理体系中的监督要素,行政监察职能还渗透到政府管理体系的控制与协调活动之中。政府能够有效地实现其行政目标的基础是勤政高效。那么,行政监察的管理、协调和控制所承载的客体只能是行政效能,可以说,从发挥行政监察的管理监督属性的角度而言,实施对行政效能的监察必然是行政监察机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行政效能监察是实现政府管理功能创新的有效机制

当前,政府主导型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模式客观要求政府管理功能实现创新。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深化是推动政府管理功能创新的有效机制

1.由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对国有资产实现最终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分离;政府通过宏观调控实现国有资产的流向、保值和增值。因此,政府在维持宏观经济持久稳定的同时,更为注重国有资产运营的盈利性,而盈利性目标的实现,是通过微观经济领域中企业法人的经营。故此,政府行为的价值取向和企业法人的价值取向逐步趋同,政府在利益驱动下,必须改变其低效和僵化的管理机制,提高其行政效能,尽快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行政监察机关通过开展行政效能监察,为政府提高行政效能提供了内在动力和外在保障。

2.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也是权利经济。在市场经济的大舞台上,市场主体都应遵循公正与效率的市场规则,行政主体也不应例外。市场经济本能地排斥行政权力不受限制的过度膨胀,反对行政权力至上,市场主体从义务本位转变到权利本位。政府已不是消极的守夜人和掌舵人,而应是促进市场体系孕育和服务于市场的划桨人,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中生产、交易、分配的公正性和效率性的内在要求,这就迫切要求政府更多地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参与到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中,而平等主体的确立,不是构建在权力之上,而是架构在效能之上。

3、行政效能监察是政府企业化的重要组成。政府行政的企业化是当代政府管理的发展趋势。政府在行政调节中要耗费一定的资源,政府如何以较小的资源耗费达到最优化的行政目的,是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问题。政府行政企业化的主要内容是以效益为标准,通过挖掘政府自身的管理潜力来提高行政效能。政府行政企业化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政府运作系统和运作规则,政府运作系统以行政,组织资源为基础,在一定的行政组织基础上对行政物质和行政资金按企业化的方式进行配置,最终达到用最小的行政资源投入取得尽可能大的行政效率的目标。

政府企业化的实现客观要求建立一个监督体系与之相配套。行政责任体系建立的前提是行政职责划分科学合理,行政权限明确具体,履行职责程序具有操作性。而作为行政效能监察基础性工作的行政效能保障体系(另文论述),同时也是政府企业化的基础性工作;随着以行政效能保障体系为主要依据性标准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推行和深化,致使在实现行政效能监察目标的同时,实现政府的企业化。

二、行政效能监察的法律依据

行政效能监察的法律依据渊源于三方面: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是一切立法的基础和依据,同时也是各级政府履行各项行政职能的依据所在。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应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工作,工作效率,其实质涵义就是提高效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是我国行政监察工作的第一部基本法律,是行政监察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是对公务员进行科学管理的行政法规,它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行政行为的基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均在总则中明确,提出了提高行政效能。可见提高行政效能是两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曾有人认为立法指导思想不能称为行政效能监察的法律依据,这实质是形而上学的立法观,是对法的精神的曲解。既然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行政效能,那么,实质上隐含了为提高行政效能而开展的行政效能监察是遵循法的内在精神的。

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第-款规定:行政监察机关有权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该款实质是行政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具体法律依据。进一步而言,该款与《行政监察法》第一条保证政令畅通,……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相联系,我们可以清楚地得出结论:行政监察机关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既包括廉政问题,同时也包括效能问题。如果我们忽视了效能监察,严格他说是违背了职权法定原则的充分履行职责的基本内涵。

所以说,任何指责行政效能监察没有法律依据的说法都是荒谬的。

三、行政效能监察的涵义

(一)行政效能的含义

要理解行政效能,首先应了解什么是行政效率。行政效率是指行政管理活动中投入的工作量和工作成果之间的比率。行政效率是一个相对的、量的概念,它只能反映行政行为完成的快慢,而不能反映行政行为完成的质量。它仅仅是是行政效能的一种体现形式。效能是指事物所蕴藏的有利的作用。行政效能含义所指的事物是指行政组织结构、行政行为和相关制度供给的集合。蕴藏的含义是指蓄积或潜在的由于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而并未显现的意思;有利的作用是指应达到的理想状态,在这种秩序状态下,能以较小的行政资源的投入实现最佳的政府工作目标。可见,常态情况下,行政效率高,行政效能就高;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效率高,但反映出来的总体行政效能并非是高的,行政效率反映的是一种局部状态,而行政效能反映的是一种总体状态,行政效能不等于行政效率。行政效能统帅、制约行政效率,而行政效率服从、服务于行政效能。

(二)行政效能监察的涵义

关于行政效能监察的基本涵义有多种表述,行政效能监察的涵义包含以下四方面内容:

1、从事物属性方面。行政效能监察是一种行政监察活动。以区别行政效能监察与其他监督活动的差异。然而,行政效能监察主体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承担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效能监察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效能监察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效能监察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效能监察主体除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派出监察机关和派出监察人员;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承担者,是指受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委托的行政机关各部门的内设机构(非监察部门)。即由于行政监察机关的书面委托,行政机关各部门的内设机构可以在监察机关委托的范围内,履行行政效能监察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监察主体和受行政监察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共同协作,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而廉政监察的主体只能是行政监察机关和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派出监察机关和派出监察人员,廉政监察主体差异所在。

2、从内容特征方面。行政效能监察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第-款规定:行政监察机关有权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相一致)。具体而言,是指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程序、措施与资源和监察对象的行政行为。以区别行政效能监察与专项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在内容上差异。行政效能监察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硬件。即组织、职责、程序、措,施与资源;二是软件即行政行为:可见,行政效能监察是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针对监察对象的硬件和软件所实施的监察。由于行政主体的多样性和行政行为的复杂性,单纯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程序、措施与资源,监察对象的行政行为,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通过部门性规范的设定和监督这类规范的实现,才能真正实现在行政活动中以效率和质量为价值选择的首位来配置和使用资源:而专项执法监察是依据特定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不包括其他的规范性文件),针对特定的事项所实施的特定监察;廉政监察则是追究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法律后果为内容的监察活动,它所依据的往往是否定式的法律规范。

3、从形式特征方面。行政效能监察是一种整体性的监察活动。以区别行政效能监察同单纯的案件和检查的差异。所谓整体性,包含三方面:

一是行政效能监察方法和技术的多样化。即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效能评价标准和可操作性较强的监察方法和技术;

二是效能监察对象的双重性。即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程序、措施、资源及和监察对象的行政行为;

三是效能监察结果的综合性:既督导行政机关对其组织、职责、程序、措施与资源作出相应的改进,又对造成效能低下,违反政纪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4.从价值特征方面。揭示行政效能监察是一种整体配置效益和效率与质量均衡性的监察。整体配置效益是针对组织结构、职责、程序、措施、资源及与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而言。行政机关硬件的整体效益取决于组织结构、职责、程序、措施、资源及与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配置。也就是说,在行政成本不变和遵循法律规范的条件下,通过对组织结构、职责、程序、措施、资源等要素的合理性与各要素之间关联性的调控,使硬件的整体效益达到最优化;效率与质量是针对监察对象的行政行为而言。有最优化的硬件,并不意味着行政效能是最优化的。监察对象能否遵循硬件,履行行政行为是行政效能高低的另一决定因素。更何况硬件和软件之间存在着内在的互动关系。质量和效率是行政过程中行政效能提高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任何一方面的偏废都将影响效能。如果一味强调质量而忽视效率,将使行政过程缓慢。反之,强调效率不讲质量,使得行政过程快而粗糙,结果只是一种效能形式而无效能实质。质量与效率的完美结合所产生的均衡状态,是行政效能监察所要实现的根本目的。

综上所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及其受行政监察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整体配置效益及其行政行为的效率与质量所进行的整体性监察。

四、行政效能监察与执法监察和廉政监察的相互关系

正确认识和处理行政效能监察与执法监察和廉政监察的三者的关系,既是行政效能监察的理论问题,同时也是行政监察工作的形成合力前提条件。笔者认为:要解决行政效能监察、执法监察和廉政监察三者的关系,首先要从理论上界定执法监察的概念。

为什么要对执法监察的基本涵义要作出界定?这是因为当前对执法监察涵义的把握,存在着模糊化和两极化的倾向,而这种倾向直接影响行政监察职能的定位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

一方面将执法监察作为一个筐,泛化执法的涵义,致使行政监察机关承担了许多本不应该由它承担的工作,疲于奔命,找不准自己的位置,而导致荒废了自己的地;另一方面,用双重标准来界定执法监察。一是将执法监察概念最大化,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均包含在执法监察这一大概念之内。即执法监察包括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以执法监察代替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抹煞了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的本质特征,用执法监察的方法手段来实施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二是将执法监察概念最小化,即指专项执法监察。即依据某一个具体的法律、法规或政策,通过执法监察,查处违纪行为,其结果越俎代庖,超越职责范围,管了一些本应由行政机关其他职能部门应该管理的事。笔者认为,执法监察的概念应包含以下几方面涵义:

第一、执法监察,其实质是行政监察的一种工作方式,而不是与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并列的一项监察内容或监察任务。也就是说,对行政监察对象的廉政状况与效能状况的监察,可以通过执法监察的方式来实现的。认为执 法监察是监察方式与监察目的统一,在逻辑上是错误的。

第二、执法监察所称的法是广义概念上的法,既包括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规章,也包括各级人民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前提是该法不能与效力等级比其高法相抵触或超越法定授权范围。

第三、执法监察是开展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的基本方式,但不是唯一方式,它不能涵盖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的其他监察方式。如廉政监察中的案件查办,效能监察中对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的规范等。

归纳而论:行政监察由两部分工作内容构成,即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而执法监察是行政监察的工作方式和实现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两者目的的工作手段。它们之间既不是包容关系,也不是并列关系。基于上述原则,在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行政效能监察的主体并不等同于执法监察的主体。执法监察的主体只能是行政监察机关。而行政效能监察的主体要广泛的多,既包括人民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派出监察机构、派出监察人员,同时,受人民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委托的人民行政机关各部门的内设机构由于行政监察机关的委托,可以在监察机关委托的范围内,履行行政效能监察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依据标准不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还包括人民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机关各职能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在行政效能监察的实践中,往往更多的是依据后者为标准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可见,行政效能监察的依据具有多样性特征。这就要求行政监察机关在制定效能监察标准的同时,应注重对行政机关各部门制度建设工作的指导,尽可能地使行政监察机关的效能监察标准与各部门的制度要求具有一致性。

第三、既然执法监察是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一种工作方式,这就要求我们在效能监察工作中,用好用活执法监察的各种方式方法。如开展针对效能问题的执法检查;以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的方式强化行政效能监察的强制力等。

五、行政效能监察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核心涵义即为根本规则,行政效能监察的基本原则的效力贯穿行政效能监察的始终,是行政效能监第工作者在行政效能监察活动中所奉行的政策选择。它既是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特征的体现,同时也是行政效能监察调整对象的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

(一)过程控制原则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征,随着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推进,我们对行政效能监察本质特征的把握也就越来越清晰。然而,事物的本质特征往往有时呈现显性,有时却呈隐性。行政效能监察具有行政监察所具有的基本特征之外,在诸多方面与廉政监察和执法监察有较大差异。由于长期以来行政监察机关一直以廉政监察和执法监察为工作重心,故此,在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中往往容易形成某些固有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因此探寻和把握行政效能监察本质特征是非常必要的。

过程控制是行政效能监察方法论的基础,它贯穿于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始终。过程控制是指通过实施行政效能监察,确保行政监察对象的行政行为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符合以效能提高为出发点的制度安排,纠正和消除影响行政效能的各种因素,使行政目的遵循效率和质量的双重标准。过程控制的基本内涵包括:

1、过程控制的首要条件是建立和完善制度体系。制度体系的设计和建立必须是以效能提高为出发点;制度必须是体系化的,是由若干个相互关联的制度所构成的,而不是孤立的某一方面制度;制度体系与行政机关的实际运行状况必须是一致的。

2、设立关键的控制点。制度体系是对整个行政管理活动的包容,而控制点是指衡量行政效能时有关键意义的因素,它们可能是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一些限定因素,也可能是使行政监察对象更好地发挥行政效能的一些因素。通过对这些因素的控制,行政监察主体就能够管理较多的行政监察对象和增加监察的幅度,更有效地发现造成行政机关效能低下的关键因素,及时予以纠正。控制点的设定,既是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难点,也是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重点。当前,很多行政监察机关制定的考核办法中的考核指标实质就是控制点。

3、控制必须具有前馈性。有效的控制必须是具有前馈性的,即它会告知行政监察主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而且告知他们现在不采取措施就将会出现的效能问题。行政效能的前馈监察系统是指行政效能监察主体对行政目的的设定和实施行政目的的全过程进行监控,以查明行政目的本身是否正确和实现行政目的过程中对行政效能的影响,及时调整行政目的和影响行政目的实现的效能因素,以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高效。

(二)监督指导与制度供给行为相结合原则

第3篇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一次专题研究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会议,也是一次深入学习贯彻市委一届十二次全会和市纪委八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会议。加祥同志传达了全省执法监察工作座谈会精神,翠仙同志作了工作报告,谢双成副厅长作了重要讲话,还参观了庆元县招投标中心和行政审批中心,县(市、区)交流了工作经验。会议时间虽短,但会议内容丰富,效果也很好。

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我市正处于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既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也存在着严峻的挑战。为抓住和用好机遇,乘势而上,加快发展,把丽水培育成为浙江新的经济增长点,市委、市政府作出了实施“三市并举”发展战略、建设“平安丽水”、构建和谐社会的部署,并把今年确定为“项目推进年”。狠抓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切实加强行政监察工作,推进机关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各级机关的行政能力和工作效率,确保经济社会发展顺利进行。因此,我们必须从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强化监察职能,推动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一)行政监察工作是服务中心工作的有效途径。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发挥职能作用,为中心工作提供更主动、更直接、更有效的服务,是当前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这几年的实践证明,行政监察工作着眼于服务经济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与经济建设联系最紧密,对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最直接、最有效,是纪检监察机关贴近中心工作、服务中心工作、促进中心工作的一条有效途径。去年以来,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贴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通过强化效能监察, 打响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品牌,唱好 “受理、督办、查办”三步曲,及时查处影响机关效能的各类问题;通过强化执法监察,认真纠正和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通过强化廉政监察,严肃查处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问题,既取得了实实在在的经济成果,又优化了经济发展环境。

(二)行政监察工作是实践为民宗旨的直接体现。群众利益无小事。行政监察工作,把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放在重要位置,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这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直接体现。去年,我们提出投诉中心的宗旨——“为百姓说话,为百姓办事,为百姓撑腰”,目的就是为了通过这个重要平台,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与民争利、直接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三为”要求,一方面,我们认真对待群众的每一起投诉,不以事小而不为,不以事难而退避,不以事烦而马虎,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回音,解决了一大批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另一方面,我们在执法监察过程中会同有关部门坚决纠正征收土地、城镇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以及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让老百姓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了行政监察工作的实际成效,感受到了行政监察工作带来的成果。

(三)行政监察工作是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着力解决政府作风、行政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的能力和水平。监察机关作为政府的专门监督机关,通过行政监察,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科学理政、民主施政、廉洁从政;通过行政监察,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求真务实的良好作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通过行政监察,严肃行政纪律,及时纠正各种不正当行政行为,依法惩治行政执法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必将有力地促进政府机关廉政勤政建设,提高施政能力和水平。去年,我们通过贯彻行政许可法,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提升行政审批中心功能,建立招投标统一平台等,更新了施政理念,创新了管理方式,提高了施政能力。

(四)行政监察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手段。构建和谐社会,廉洁是前提,腐败是天敌。腐败是社会存在的毒瘤,就像病毒一样侵蚀和干扰社会各要素的协调统一,侵犯人民群众利益和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破坏法制保护下的现存的社会经济关系,从而阻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行政监察工作,通过规范行政行为,维护群众的民主权利,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受侵害,从而促使干群关系血肉相联,政府和人民鱼肉相亲,进而促进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

(五)行政监察工作是建设惩防体系的重要举措。惩防体系建设很重要的工作就是改革机制体制制度,规范制约行政权力,防范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这些工作,既是行政监察所承担的主要工作,也是行政监察具有的职能优势。许多腐败的源头问题发生在行政权力的运行中,发生在行政工作的业务环节中。通过行政监察工作,既可以发现体制机制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又可以发现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见微知著,及时教育,尽早防治,实现关口前移,变事后惩处为事前防范;还可以发现案件线索,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遏制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这些年来,我们坚持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通过改革体制机制制度,堵塞在事权、财权、人事权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较好地推动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

第4篇

行政管理体制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同时,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具有重大意义。

一、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优势

(一)更加强化了行政监察工作的职能作用

纪委、监察局合署办公以后,纪检监察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中的两项职能得到充分体现,形成了强大合力,但是行政监察职能的相对独立性却不十分明显,工作特点也不十分突出。行政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依法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把载体与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有机结合,形成较为完善的行政监察的监督链,从而使行政监察的职能作用在保证政令畅通,改变效能方面得以充分发挥。实践证明,通过行政效能监察对政府部门具体行政权力行为的制约较之其他监督更直接,更及时。

(二)更加明晰了行政监察工作的思路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解决了对行政监察职能认识上的片面性,走出了监察工作单一推进廉政建设的误区。行政效能监察是管理的再管理,监督的再监督,是更高层次的管理和监督活动。它运用法律赋予监察部门特有检查权和行政处分权,将监督检查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到监督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上,有效地促进了勤政建设。当前客观存在行政效率低下、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有些虽未构成违法违纪,但往往是违法违纪的苗头,更直接地影响了机关的行政效能,其危害程度并不比腐败问题小。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监察工作发挥职能作用的领域更加宽泛。通过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把行政监督和监察渗透到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廉政勤政,由事后监督转变为事前、事中全过程监督,由被动应付到主动出击,由个案处理到规范行为,把对人与对事的监督结合,推动政府系统的廉政勤政建设,使行政监察工作的影响力更加明显,行政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更加有为、有位、有威。

(三)更加突出了行政监察工作重点

为经济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和行政效率入手,着力解决影响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从重点政务目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到保证重大决策的贯彻效能监察,到认真受理企业和群众的投诉;从加强内部督查的间接服务,到深入经济工作一线的直接服务,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履行公务以及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加强监督检查,以监督促管理,为经济发展提供更主动、更直接、更有效的服务。

(四)更加促进了反腐倡廉齐抓共管综合优势的形成

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在政府系统内主要依靠三方面力量,即监察部门、专业监督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在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基础上,搞好分工与协作是十分必要的。监察机关是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职能部门,责无旁贷地要把握行政效能监察的大方向。行政机关部门繁多,职能各异,效能监察涉及的问题复杂,业务性很强,监察部门不可能熟悉各专业的业务,也不应该越俎代疱,代替主管部门或业务部门开展工作。效能监察不同于执法监察,可以将授权、委托的特点和优势充分的展现出来。因此既充分发挥监察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作用,又要搞好与业务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到不越权、不包揽,更好地发挥整体效能,使行政效能监察更富有成效。

二、当前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存在问题的分析

(一)认识存在误区

有些领导干部对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目的、意义及任务不甚了解,存在抓不抓行政效能监察无效紧要的思想。有的同志认为这是监察机关的事,与其他部门关系不大;有的单位把行政效能监察看作是一个筐,认为只要把业务工作往效能监察上一靠就行了。有些监察机关自身开展工作存在顾虑,不能摆正行政效能监察与廉政监察的关系,怕强调行政效能监察会影响廉政监察会冲淡纪检工作的职能等。

(二)重点不够突出

主要表现在,抓重点不具体,重立项轻过程,导致一部门单位在立项上过于原则,空泛化。有的单位缺乏调查研究,缺乏对现行业特点的了解、解决突出问题上不突出。有的单位虽然也按上级要求开展一些工作,但单纯任务观点,就立项讲立项,不能举一反三。单位有措施,无落实,无检查,前后脱节,有头无尾。还有的单位没有将行政效能监察作为促进机关建设的有效措施,缺乏主动性,甚至还有形式主义的现象。

(三)法规和规章不健全

是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法律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必要的司法解释。各地行政监察机关虽然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进行了一些探索,但由于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做支撑,效能监察的评价考核标准、可操作性等方面很不规范。

(四)体制机制问题不容忽视

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后,有的没有将行政效能监察像廉政监察那样列为各

级纪检监察机关经常性的工作之一,负责效能监察工作的机构不够健全和统一,人员相对较少,而行政效能监察内容涵盖面较大,客观上也影响着行政效能监察的力度和效果。

三、深化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一是严格依法选题立项。行政效能监察的选题立项必须是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能超出法定的职权和范围。对不属于范围内的事情,不能插手,对需要监察的事项也不能不作为。行政效能监察的对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范畴。

二是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行政效能监察必须按照法定的监察程序开展工作,不得随意变更。法律赋予监察部门的各项工作中要敢于运用,善于运用,保证效能监察每个程序都依法进行。

三是依法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为使行政效能监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级监察机关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投诉中心作用,建立受理行政效能投诉转办制度、行政效能监察考核评定制度、行政效能过错追究制度。进一步加强民主监察工作中设置行政效能监评岗,定期走访,征求意见,通过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促进行政机关勤政建设。

四是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认真负责地向监察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充分而规范地运用有关的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行政处分权,特别要注意运用好《监察通知书》、《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等法定职权,使效能监察工作依法进行。

(二)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必须突出工作重点

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必须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作为工作的重点,清晰监察思路,明确监察内容与工作基础,实践中要把握环节,重点实施。

一是确保全局任务,统一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重大决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那些态度不坚决,行动不迅速,为了部门和个人利益不惜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阳奉阴违,搞个人行为,通过行政效能监察及时发展并给予坚决制止和纠正。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或给予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二是围绕中心工作,开展专题行政效能监察。行政效能监察只有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才能赢得重视和支持。当前,尤其要以经济健康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强化服务、改善投资发展环境”为重点,针对经济发展中投资环境部门存在的行业不正之风,努力发挥各级监察部门的作用,采取两级立项的方法,即由监察机关和基层监察部门对一个项目分动两个积极,保证行政效能监察取得实效。

三是关注热点问题,及时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在抓全局性重点立项的同时,深入实际体察民情,倾听群体企业和广大群众反映的热点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由监察机关及时组织立项,有针对性地开展行效能监察,及时提议,纠正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为防止各种违法违纪问题发生,杜绝暗箱操作等违规现象,应及时组织监察,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5篇

为主动接受县人大的监督,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行政监察职能,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24日,县人大常委会在县民政局社区三楼会议室主持召开了2005年度行政监察工作情况汇报会,县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及人大各专委会负责人出席会议,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同志就2005年度行政监察工作作了全面报告。

报告主要从三个方面汇报了我县2005年度行政监察工作。,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一是克难奋进,勇于探索,行政监察的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督促相关单位兑现城镇住房拆迁补偿金70万元;配合有关部门定期对征用土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效预防和遏制了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严格执行《竹溪县企业改制工作纪律》,对职工反映强烈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及时认真的调查核实,并给职工一个满意的答复,保证了企业改制工作的稳步推进;会同职能部门处理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8起,依法督促业主为111名农民工兑现所欠工资15.66万元;督办相关职能部门,查处企业违法排污问题2件6人,责令整改和关停企业18个。督促有关部门对全县矿产资源开采和国家工作人员投资入股开煤矿进行了清理,对非法采矿点依法进行了取缔,对符合开采条件的27家予以保留;联合审计、财政、民政、物价等职能部门,加强了对救灾专项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保证了救灾专项资金和物资严格按政策落实到位;有针对性地对重点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对查出的8个方面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督促他们进行了限期整改,维护了政令畅通。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巩固治理涉农乱收费成果。牵头组织县直有关部门对全县15个乡镇和涉农收费部门的涉农收费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了督促整改,深入开展纠正医药购销及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工作,巩固了过去的良好工作成效。巩固治理公路“三乱”成果。安排专班多次深入到重点路段进行暗访和检查,对少数单位执收执法不规范的苗头性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督办限时整改,遏制了“三乱”反弹现象发生。不断创新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方式方法,提高各被评单位的政风行风建设水平。我县第五批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6个部门所涉及的232个政风行风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清退违纪资金2.6万元,对151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对10个“回头看”单位实行了保牌摘牌制度,积极配合民营办组织社会公众对22个执法执收部门的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及行业作风开展了民主评议。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维护行政纪律的严肃性。2005年,共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11件12人,给予政纪处分6人,其中:经济案件2人,损害群众利益案件2人,失职案件2人。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取得新成效。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结合竹溪实际,代县委、县政府起草了《实施纲要县直单位任务分解》,把4大类25项110条任务按照各牵头单位的职能职责进行了明确。“四项改革”、“四项制度”、“四个中心”和“四个公开”稳步推进并取得了实效。坚持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统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通过抓责任主体,强化组织领导;抓责任考核,确保任务落实;抓责任追究,确保监督效果三个环节,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日趋规范、科学。加强自身建设,干部作风明显好转。机关的党建、文明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四五”普法、计划生育、保密、工会和扶贫等工作都取得良好的成效。机关干部义务献血、档案管理、党务信息报送、森林抢火救灾、扶贫等工作受到县委、政府通报表扬。

二是紧贴中心,尽职尽责,行政监察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充分显现。加强协调,争取领导,努力营造行政监察良好工作氛围。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努力发挥行政监察在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坚持围绕依法行政、科学理政、民主施政、高效从政开展行政监察,促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逐步得到规范,促进依法行政,纠正政府各职能部门作风不实,工作效率不高,职责履行不到位等问题,为政府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作出了积极的努力。抓教育,严格监督,不断提高国家公务员拒腐防变能力。坚持廉政教育与清理整顿相结合,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认真落实了“五不许”规定,在元旦、春节敏感时期,及时组织对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执行“三项制度”及收受和赠送“红包”等情况的清理。

三是清晰思路,增强信心,深入扎实地做好2006年行政监察工作。加强政风建设,树立政府和部门良好形象。紧贴政府中心工作,大力开展效能监察,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勤政、务实、高效、为民,努力建立起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活动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运行。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继续巩固涉农收费、公路“三乱”治理和纠医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大“五个坚决纠正”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对重点部门和重要领域的执法监察力度,加强对《公务员法》实施和国家用于“三农”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各类违纪违规问题,确保国家各项政策的认真落实;积极推进改革创新,全面落实源头治腐各项工作措施,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部门预算、投资体制和人事制度“四项改革”;不断完善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四项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服务、国库集中收付、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和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四个中心”;认真抓实政务、村务、厂务和事务“四个公开”工作,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行为。加大对贪污、受贿等经济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大对不勤政、、失职渎职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搞好专项治理,严肃查处发生在交通、通讯、医药卫生、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重要领域、部门和行业的商业贿赂案件。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究,着力查办有影响的大案要案。深入,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深化廉政宣传教育,开展以“廉洁从政,从我做起”为主题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加强自身建设,为全面完成今后各项工作任务提供保障。以开展“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和党员“设岗创星”活动为载体,教育和引导机关党员干部立足岗位作贡献,争当“岗位先锋”。处理好纪委与监察局合署办公的职能关系,带头讲政治、讲党性、讲大局,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主动争取人大支持。严格执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其它各项管理制度,及时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促进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出席会议的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在听取行政监察工作汇报后,对我县2005年行政监察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一致认为,我县行政监察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在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推进依法行政、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做出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就如何做好新形势下行政监察工作,参会的领导及各位委员纷纷提出了针对性很强的意见和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大行政监察工作力度,变事后查处为事前监督,防患于未然;二是完善制度,创新机制,积极探索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的新方法、新途径;三是加强与人大常委会的沟通联系,发挥职能作用,形成监督合力;四是围绕“难点”、“热点”,如中央国务院拨付的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涉农收费、财政专项资金、工程项目招投标等开展专项的执法监察和监督检查,确保人民群众利益不受侵害;五是加大调查研究力度,针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开展效能监察工作,促进政府提速增效。

在认真接受各位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同志表示,要以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工作态度和谦虚务实、勤奋敬业的工作作风,把各位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落实到2006年的行政监察工作中,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充分依靠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县人大的有效监督,克难奋进,开拓进取,努力完成2006年行政监察各项工作任务,为竹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第6篇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分是指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所进行的惩戒措施。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都是行

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但是两者存在着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对象不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即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处分的对象是对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国家公务员。

第二,违法行为不同。行政处罚针对的是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而行政处分则针对国家公务人员的的违法失职行为。

第三,主体不同。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享有相应对外管理权限的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行政处分的主体是每个行政机关,即公务员所属的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都可以作为行政处分的主体。

第四,依据不同。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而行政处分的依据是《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内部工作文件等。

第五,救济途径不同。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可以诉诸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求救济;而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被处分者不服只能申诉,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有关公务员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申诉。

张明芳

第7篇

一、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推动工作有效开展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监发〔〕4号文件下发后,我局及时召开会议,认真研究、分析行政监察工作,调整和充实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监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室,负责行政监察日常工作。

局领导高度重视行政监察工作,年初组织召开全市民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及行政监察工作会议,安排工作,明确任务,总体部署紧紧围绕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切实解决损坏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强化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把行政监察工作作为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个重要方面,列入民政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中,与民政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规划,认真研究,细化任务,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局各科室积极发挥好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各项任务的检查指导。市民政局监察室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监督检查,每月不定期组织督查,促使行政效能、政务公开、服务承诺、作风建设等工作落到实处,推进我局行政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目标明确,重点推进

为进一步加强民政局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民政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我局不断强化干部职工的工作责任心,细化工作职责,公开机关的办事程序,做到机关事务管理有章可循,凡事按制度操作,用制度规范机关的内部管理,用制度规范党员干部的行政行为。

1. 全面实行严格的部门首问责任制。局各办公室和所属事业单位严格按照首问责任制的要求,具体业务落实到人,做到凡一事一部门能解决的,必须由该部门以最快速度解决到位;凡一事涉及多个部门才能解决的,由首问责任人或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尽快解决。否则,将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2. 全面实行严格的服务事项公开承诺制度。大力推进和完善党务和政务公开,充分利用网站等现代化工具,及时录入相关内容,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以构建阳光政务为目标,继续修改和完善民政信息网站内容,把涉及我局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等承诺事项以及各类行政事项的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流程图等内容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广泛监督。

3. 全面实行高效、及时、准确、规范的限时办结制。按照我局限时办结制的要求,凡来我局办理业务属于登记类,只要资料证件齐全,必须当场当时办结;凡备案类,只要资料手续齐全,当日办结;凡审批类,只要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办结制时限给予办结,不符合条件,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 全面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制。凡企业、群众、服务对象投诉的不作为、乱作为、滥作为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问责。认真落实基层联系制度,通过建立监督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等方式,将行风建设工作全过程自觉纳入社会监督。

5.加强对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情况的检查。围绕市委提出的“四个一流”和“三大要求四项务必”的要求,按照“23444”作风建设工程的统一部署,突出“领导干部、权力部门、关键岗位、基层一线”四个重点,着力解决“慵懒散软”、“冷硬横推”、“吃拿卡要”三类突出问题,狠抓机关作风和行政效能建设,开展形式多样和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强化整改、公开曝光、严肃问责。

6.规范“三公”消费,厉行勤俭节约。一是深入推进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贯彻落实《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委办[]1号),修订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并完善措施。二是巩固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成果。建立健全禁止公款出国(境)旅游长效机制,坚决制止以学习考察等名义公款旅游特别是出国(境)旅游行为;三是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认真执行关于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的管理规定,全面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经费。

7.抓好制度落实,严格党内监督。一是全面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局机关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规范从政行为。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决克服好人主义,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二是认真组织开展“5+8”系列廉政教育活动;认真落实《市领导干部廉政从政“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预警办法(试行)》;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4项监督制度,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加强全过程的监督。

8.推进党务公开,规范权力运行。一是进一步提高局机关党委及各支部的党务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把党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公开内容、公开程序、公开方式、公开保障等方面狠下功夫。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机制,及时巩固和深化工作成果。二是做好对局机关党委及各支部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制定考核办法,量化考核标准、注重结果运用。确保市委、局党组下达的任务落到实处。

(三)完善制度,转变作风

今年我局结合惩防体系“三化”建设,进一步建立规范了我局相关制度。我局在积极主动地做好城乡低保、救灾救济、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等工作中,要求干部职工在加强工作的同时,自身对业务知识要进行学习和宣传,把相关内容及时传达给基层的工作人员,通过适时的检查指导,发现基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制定整改措施。

一是坚持党风廉政建设、行政监察工作与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相结合,教育单位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树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和工作方式。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思想教育,组织学习《公民道建设纲要》、《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等,教育干部职工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家庭美、职业道,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踏踏实实为民工作,认认真真为民服务,实实在在为民解忧。二是坚持领导带头。要求干部、职工做到的,领导首先做到;要求干部、职工不做的,领导首先不做,工作讲团结、讲党性,遵纪守法,照章办事。要像爱护自己的家庭一样爱护自己的单位,要像关心自己的家人一样关心单位的职工,要像珍惜自己的眼睛一样珍惜自己的岗位。三是教育干部职工用信心干好民政工作,用爱心扶助弱势群体,用贴心关注优抚对象。对重点解决的问题,严禁出现“吃、拿、卡、要”和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

(四)全面清理,加强督查

我局始终把督查督办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督查队伍建设,及时研究解决督查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困难,积极为督查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廉政和服务意识,不断推进全局政风建设和窗口单位的行风建设。

二、明年工作打算

201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关键之年,我局将根据党的十对民政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党的建设新要求,结合职责任务,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进一步加大行政监察工作力度,继续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形成行政监察工作长效机制。

2. 加强对民政干部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努力提高民政干部的综合素质,不断增强广大民政干部的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水平。

3. 进一步加大民政工作宣传力度,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民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4. 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责令限期整改。

第8篇

行政效能保障体系不是什么人的发明创造,更不神秘,而是在任何一个行政机关都实际存在的内部管理体系。它不过就是确保行政效能所需的组织结构、职责、程序、措施、过程和资源的总和。任何一个行政机关要履行自己的职能,都要有一个组织结构,一套职责,一套程序,一系列管理措施,一系列工作活动过程,一套人力、物力资源。因此,行政效能保障体系的存在是客观的,只要是行政机关无例外都有这样一个体系。

行政效能保障体系的存在是一个事实,但在各个行政机关,这个体系的差别却是很大的:有好有差,有的正规、完整,有的随意、残缺,有的确实能够提供效能保障,有的则差一些,有的也可能完全没有实效。而且各个机关对这个体系的认识和态度方面的差别也很大:有的机关是意识到其存在,而且自觉积极建设,有的则没有明确意识,更缺乏积极建设的主动与自觉。我们在这里正式指出这个体系的存在,并将其称之为"行政效能保障体系",实际上是要还事物以本来面貌,使我们认识到这个体系的客观实在性,强调发挥这个体系的积极作用;我们主张自觉积极地建设这一体系,确切地说就是主张在已经客观存在着的效能保障体系的基础上,按照科学的方法,结合具体实际对其进行完善,使之更明确地以确立行政效能保证为核心,更加规范,更加有效。从这样的意义上,效能保障体系实际上是一个规范化了的以行政效能为中心的机关内部管理体系;一个具体化了的管理程序、管理措施体系;一个明晰化了的行政效能指标体系;一个将行之有效的管理理念、方法、程序、过程、措施、要求确定化的文件体系;一个动态化了的不断发现低效问题,分析解决低效问题,针对形成低效问题的因素制定和实施防范措施、改进措施的管理活动体系。

我们可以对行政效能保障体系作更具实体性的描述,这个体系具体包括:

(一)有一个明确的效能方针和效能目标。效能方针要切合本机关实际,并真正为各级各类工作人员理解和掌握;效能目标实事求是,达到较高水平,效能目标被层层分解,化作指标、标准和实际措施,落实到各个岗位,落实到每一个工作人员。

(二)有确定的管理职责权限。加强了对效能推进活动的领导,建立有有效的管理机构,并高度明确其职责权限;有效贯彻责任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各级各类工作人员的效能保障责任。

(三)有足够和适当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为提高行政效能提供了足够和适当的资源,包括物质方面,也包括人力方面的。特别以一整套措施,保证各级各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各方面素质能得到不断提高。

(四)有一整套反映客观规律及其要求的合法、合理、简便、有效的工作程序规范和工作制度规范。一切需要规范并可以规范的工作过程均制定有程序,一切需要规范并可以规范的工作行为均制定有规章制度或标准。

(五)有作为效能保障体系运行依据的文件体系。以强有力的标准化、程序化建设手段,将各种标准、程序、规章制度文件化,将对机关行政效能状况的反映证据化,严格按这些文件(主要有效能手册、程序文件、效能记录等)组织机关的活动,并不断根据变化了的情况修订这些文件,保持其科学性和有效适用性。

(六)有确保能不断对效能保障体系进行有效审核和改进的机制。建立有灵敏有效的效能反馈机制,能不断对效能保障体系进行审核检查,不断予以改进,能通过"计划--实施--检查--处理"的PDCA循环不断发现问题,不断解决问题,不断把行政效能提高到新水平。

要认识行政效能保障体系对行政机关优质、高效履行职能,也就是对行政效能推进的真正作用,我们有必要进一步了解行政效能保障体系的运作机制。根据我们的初步研究,这个体系应当是这样运行的:体系为行政机关各级各类工作人员所理解、实施、保持并行之有效;行政机关的工作成果能满足特定服务对象的需要和期望,充分考虑了社会和环境的需要;重点在于预防低效问题的发生,而不是依靠事后的检查,同时,在一旦发生问题时能积极反应并加以纠正;为验证体系实施情况和有效性,机关内部定期进行效能审核。

这样一种机制对行政机关效能推进工作产生的实际影响是:在行政机关内部,影响行政效能的组织结构、职责、程序、措施、过程、资源(人、财、物、信息)等全部因素密切结合为一个整体,而且这些因素始终均处于受控状态。一方面以预防性的活动控制行政管理全过程,避免发生低效问题;同时在一旦发生失误时,及时、适时地作出反应,通过调整和改变影响行政效能诸因素的状态,有效地纠正失误。

显而易见,以如此机制运行的效能保障体系会使行政机关的公务活动达到并保持较高的效能水平,并为行政效能的不断推进确立组织保证、措施保证,它可以:

为公民提供一种信任,使他们确信,自己对行政机关的效能要求正在或将在其所提供的服务中得到满足。

为上级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特别是承担行政效能监察的行政监察机关)提供一种保证,向其证明,本机关依法高效履行职责是一种客观现实,并将不断得到保持。

为机关内部的领导者和其他工作人员提供一种警示,不断告诫和提示他们,来自社会、公民及上级机关和其他机关的行政效能要求必须得到实现和保持,效能推进工作永远在实施中。

让我们不容置疑的是,上述结果正是行政效能推进的目标。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建设"行政效能保障体系"并使其有效运行构成行政效能推进工作的实体内容,建成这样一个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就可以收行政效能全面提高之效。

行政效能保障体系对行政效能推进所以有上述积极作用,主要在于这个体系是建立在科学管理基础上的,它顺应了行政活动的特点及其客观需求,代表了一种更为先进有效的管理理念。这主要表现为在解决行政效能问题上体现了"以事前控制、过程控制为主,以事后控制、结果控制为辅"的管理思想和原则。

我们知道,行政效能是世界各国政府的一贯追求,建国以来,我国各级行政机关也一直将提高行政效能作为一项重要的目标,并为此而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实事求是地讲,这些努力并没有取得对等的成效,行政效能低下作为一种不争的客观事实一直困扰着我们。总结其经验教训,最主要的管理方面的原因,就是我们以往所作努力的重点,主要在于强调和凸显事后监督以及对一个工作过程结果的监控上面,忽视甚至轻视预防性的事前控制和对工作结果有决定性作用的工作过程本身的监控。结果,我们只是在低效问题发生之后被动地、就事论事地去认定它,费时费力地去纠正一个个具体的偏向。这不仅成本代价高昂又往往治标治不了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甚至因无法改变已经发生的事实而彻底无效。因为,我们知道,行政过程及其结果以及人们对它的要求,常常是"无形的"、"不可重复的"·、"多样化的"?、"带有情感色彩的"1、"不可贮存的"o,不管主观怎样努力,如果事实铸成就不能改变,就无从改变(无法正确认定结果,又如何改变,往哪里改变),那么,这些努力都难收成效。

与在提高行政效能方面重事后控制、结果控制,最终结果却是无效、低效的无奈相对,重事前控制、过程控制,同时又不忽视事后控制、结果控制的管理控制理念和方式却表现出了极大的优越之处。它强调对"低效",对"不良"的预防,强调过程对结果的决定性影响,以最大的努力去优化过程,构筑防范系统,争取不出现或者少出现"低效"和"不良",而一旦仍有少量"低效"和"不良"现象发生时,可以及时作出反应:能改的改,能补的补。这一次改不了的,补不上的,也要拿来作教训,作为进一步优化过程、构筑防范系统的依据,杜绝其再次发生。

通过前面的介绍与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行政效能保障体系正体现了以事前控制为主,以过程控制为主,辅之以事后控制、结果控制的精神。它以反映了客观规律性的、系统化的管理程序、管理方法、管理措施以及各种有效、适度的人力物力资源,优化行政过程,控制行政过程,以优化的"过程"作为取得优质、高效结果的"保障",而一旦仍有个别没有"防住"的低效问题出现时,它又能"保障"其结果不会被继续扩大,并尽可能得到及时的纠正,特别是"保障"其不会再次发生。

让我们再来看一看建设行政效能保障体系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作用。

行政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的一项监察职能,指行政监察机关对法定监察对象行政过程及其效率效果所实施的监督检查。这项职能是一项典型的监督控制职能,要真正使其得到有效履行,同样必须注意科学地选择控制方式,注意体现"以事前控制、过程控制为主,以事后控制、结果控制为辅"的管理思想和原则。

如前面我们已经讨论过的,在自身行政效能推进过程中,受多种因素的制约,行政机关已经不能再沿用传统的"以事后控制、结果控制为主"的管理控制方式,而必须依赖体现"以事前控制、过程控制为主,以事后控制、结果控制为辅"精神的行政效能保障体系的作用。相同的甚至更加深刻的原因,使从外部对这些行政机关行政效能推进的过程和结果实施监督控制的行政效能监察活动,更加需要以"事前控制、过程控制为主"的方式进行,更加需要以监察对象的效能保障体系作为开展工作的依托和根据。因为,一方面,如果以事后控制和结果控制作为主要的监督控制方式,即使可能,其监控成本也会高昂得使监控本身失去意义;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方面,采用这种监控方式大都为低效甚至无效。

行政过程及其结果以及人们对它的要求常常是"无形"、"不可重复"、"多样化"、"带有情感色彩"、"不可贮存"的特点,同样使行政监察机关无力改变监察对象那些已经筑就的"低效"和"不良"的事实,充其量只能是发现它们,确认它们,给人们敲一敲"就事论事式"的警钟,即便是通过立案调查给有关责任者以纪律处分,同样也弥补不了"低效""不良"造成的实际损失。退一步讲,就是这种可能给当事者或其他人以教训和惩戒但并不能挽回损失的纪律处分方式,在行政效能监察过程中也很难像在廉政监察中那样得心应手地应用。因为,对行政效能状况(即效能推进结果)确认方面的困难,以及多数具体的"低效""不良"现象大都不在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以及机关内部管理规范的明确禁则之列的实际情况,使行政监察部门在进行效能监察时往往失去具体依据,失去有力的依托,因而不可避免地会难立案,难办案,甚至无案可办。许多地区和单位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多年,不仅一例"处分"没有,甚至连一例"告诫"都没有发生的客观实际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那么,如何才能使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更有实效,特别是使其有更充分的事实根据、制度根据和更强有力的依托呢?答案仍旧是建设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保障体系。有了这样一个体系,监察机关就可以以主要的精力,只支付很低的监控成本,重点监控监察对象的效能保障体系,用指导监察对象优化体系,不断对体系进行审核、认证,促进体系科学化建设的方式推动行政效能的提高,从而更经济地,更有效地履行自己效能监察职能;有了这样一个体系,行政机关的各种具体行政行为也有了更加明确、更加精细、更加成体系的制度依据,这样,一旦发生削弱行政效能的各种"低效""不良"现象,行政监察机关就可以发挥"事后控制""结果控制"方式(尽管它们处于辅助地位)的作用,以效能保障体系为根据,更加简便、准确地认定这些现象,并作出有理、有据令人信服的处理。同时,还可以从中发现效能保障体系可能存在的不足,以此作为指导该机关进一步完善效能保障体系的根据,杜绝类似问题的再发生。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会得出这样的结论:行政效能保障体系无论对行政效能监察的对象,还是行政效能监察的主体而言,都是重要和必要的,我们有理由充分重视并以必要的力量投入行政效能保障体系的建设。

对公民而言,许多行政过程都是一种服务提供过程,其中又多为对精神需求的满足,人们基本上无法精确地讲出具体要求,事后也难于对结果的满足状态作出精确判断。

行政结果产生低效问题后,往往不能通过再简单重复一遍行政过程就能消除不良后果,有些时候是过程不可重复,有些时候重复也改变不了已经筑就的事实。大到低效造成一项宏观经济政策失败,会永远错过一次经济发展机会;小到低效给公民个人的心理甚至生理造成伤害,会无法弥合,无法挽回。

社会需要通过行政过程管理社会的多种事务,为社会、为全体公民提供各式各样的服务,因此,需求多样,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复杂多变。

第9篇

提升行政效能建设要着力在四方面

开展行政效能建设是新形势下促进政府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的有效手段,是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力的有效途径,如何更好地促进行政效能建设,我认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行政监察机关要自觉肩负起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任务。一是要根据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主动研究行政效能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及时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根据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将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任务按照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责任,提出要求,组织落实;三是在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任务推进过程中,要加强与各方面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二、要依靠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监督和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一是要建立受理群众监督的行政效能投诉制度,要设立投诉箱,投诉电话,网上投诉等畅通群众提意见的渠道;二是公开对群众投诉受理的规范程序,包括向社会公告哪些方面的问题可以投诉、怎样投诉、受理投诉的机关应该怎样办理投诉等内容;三是要建立受理投诉的专门机关或确定投诉的承办人员,按分级负责的原则,规定严格的办理时限,落实责任制,保证群众的投诉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以取信于民。

三、要根据不同时期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确定具体的行政效能监察项目。一是要认真吃透党委、政府的工作意图,找准党委、政府与群众共同关注的结合点;二是认真研究该项目的难点,找准突破口和切入点,使行政效能监察取得实际的效果;三是确定具体项目要长、短结合,长期项目作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日常窗口,坚持常抓不懈。短期项目则必须集中时间精力,与政府要求完成的具体工作任务同步推进,促其如期按质完成。

四、严格落实责任追究。一是要根据目前行政效能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明确行政效能责任追究的范围,让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白哪些行为是要受到追究的;二是确定可操作的行政效能责任追究方式,按以人为本,教育为主同时又严肃执纪、从严治政的原则和要求,视应受追究的责任大小、情节轻重等不同因素,给予被追究人警示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扣发奖金、调离岗位、免去职务直至责令辞职、除名解聘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多种追究形式,以使行政监察对象规范自己的行为,促进行政效能建设。

第10篇

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必须根据《行政监察法》赋予行政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综合运用检查权、调查权等,从以下几个方面纠治行政机关中存在的作风和效能问题。

拓宽举报投诉渠道。首先,要建立受理网络。不仅监察机关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受理群众的投诉,还要组织和督促政府各部门建立投诉电话、信箱或电子信箱,明确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布,形成受理投诉的网络。其次,要建立特殊的受理和处理程序。根据效能投诉所反映的问题一般比较具体和时效性强的特点,必须建立不同于其他投诉的受理程序和处理机制,简化环节,体现简便、快速、高效的要求。第三,要组织专项举报。要把行政效能检察与群众监督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经常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效能投诉的受理重点、各单位的投诉受理方式和受理机构。

主动开展专项检查。要主动围绕机关作风和办事效率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发展薄弱环节,纠正错误行为。从工作实践看,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要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保证政府的中心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围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要注意把行政效能监察和各项管理制度、管理环节结合起来,把效能监察的要融入管理之中,根据实际情况,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经常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是围绕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开展监督检查。要结合实际,采取明察暗访、问卷调查等形式,经常检查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力度。

四是要深入到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开展监督检查,作为税务机关主要从减免税、定额包括物资采购等领域,开展监督检查。

积极推进制度创新。行政效能监察要坚持标本兼治的方针,在加强事后查处的同时,重视推动行政管理的制度创新。当前应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制度:一是建立政务公开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将办事依据、办事程序、职责权限等作出规定,向社会公开。二是实行行政事物处置时限制度,在处理各种行政事物过程中,凡具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必须严格执行,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建立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办事请求回复制度,凡在职责范围内的必须限时完成,对职责范围外的要告知部门,对职责不清的应详细登记,报请领导限期予以答复。

第11篇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岗位职责

*区监察局内设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审理室、执法监察室4个职能科室。

(一)局内各职能科室

1、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关的有关工作;起草和审核工作计划、报告、总结、领导讲话和有关文件;负责文秘、档案、信息、保密、机要通讯、财务管理、行政事务等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及其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宣传党风、党纪、政纪和有关政策、法规,组织指导全区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工作。

2、纪检监察室:检查并处理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的案件;负责下级监察部门所查案件的督促、协查和业务指导;定期分析查案情况,并结合查案,起草典型案例的通报。

3、审理室:受理个人和单位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综合分析和反映检举、控告、申诉情况及突出问题;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向承办单位移送、交办检举和控告、申诉件,并督促检查办理情况;对基层监察部门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审理由区监察局直接查处或需报请区政府批准的违反政纪的案件、报市监察局审批的案件、下级政府或监察部门报请审批的案件;受理区政府、区监察局审批的以及上级政府、监察局批准的案件中监察对象对监察决定不服和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受理按规定应由区监察局复审、复核的案件;负责受处分干部的跟踪教育工作。

4、执法监察室:对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情况及行政机关的工作效能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执法、监督部门工作中的错误行为;组织开展全区性或重要的执法监察活动,对全区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和建议,拟定有关制度和规定,组织推广经验;负责监督检查、综合分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组织全区性或重要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活动,协调廉洁自律专项清理工作;开展全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二)办公场所及联系电话

办公地点:衡山路8号*区管理中心21楼。

举报电话:*;行政监察举报电话:*

(三)内部管理制度

为规范管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本局还制定了议事规则、会议制度、办案工作纪律、联系点制度、文件起草及印刷制度、文件传阅制度、印章使用及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廉洁自律规定、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等制度。

三、服务承诺

1、依法行政,办事公正。本着对人民群众和行政机关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公正处理每一件公务,做到生人与熟人一样对待、群众与领导一样对待、内部与外部一样对待。

2、举止文明、环境整洁。树立“人人都是服务形象,个个都是投资环境”的理念,自觉创造和维护开放、高效、诚信、文明的服务环境。

3、为政清廉,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秉公办事,不拘私情,严格遵守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4、实行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个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应向办事者告知经办部门和联系电话,受理人应认真办理相关事项,或负责衔接、联系相关部门解决服务对象提出的相关问题。

5、实行办事时限制度。

①举报:一般在三个月内办结,特殊原因经上级批准延长至六个月;

②案件检查:立案至结案时间一般为六个月,特殊原因经上级批准延长至一年;

③案件审理:一般案件一个月内审结,特殊案件经领导批准延长至三个月;

④执法监察:专项执法监察一至三个月,一般执法监察项目年内结束,特殊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上级要求实行跨年度整治。

6、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实行责任追究:

①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效等为群众提供服务的;

②不按照规范服务用语和服务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的;

③不一次性将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告知咨询人的;

④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规范的工作用语及工作礼仪执行公务的;

第12篇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违法建设以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统称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的建设。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或者变相超越职责权限核发规划许可证件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非法批准进行建设的,违法批准的规划许可证件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无效,违法批准进行的建设按照违法建设处理。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并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违法建设进行调查和处理。

本市城市管理监察组织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权限,调查违法建设行为,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给予行政处罚。

本市城乡建设、房屋土地、工商行政、市政、监察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对违法建设进行治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本市城市管理监察组织接到有关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时,应当及时调查和处理。违法建设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规划许可证件。

第六条  市和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件实行分级负责制,职责权限的分工必须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禁止超越或者变相超越职责权限核发规划许可证件。

第七条  除必须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设施、施工暂设工程和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周转房屋以外,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临时建设工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以外,因特殊情况需要批准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必须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擅自改变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设施、施工暂设工程和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周转房屋的使用性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按照违法建设处理,限期拆除。

第八条  经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件的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必须限制在2年以内;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可以延长一次,并应当在期限届满2个月前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延长的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

禁止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件的临时建设工程通过再次办理规划许可证件变相延长该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

因特殊情况的需要,必须再延长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的,应当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依法进行建设的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将规划许可证件的复印件置于建设工程的明显位置。

第九条  市或者区、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没有规划许可证件的,市或者区、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市或者区、县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手续时,必须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规划许可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没有规划许可证件的,市或者区、县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建成使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提供服务时,必须查验其规划许可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没有规划许可证件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不得提供服务。

第十条  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

利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第十一条  违法建设工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市城市管理监察组织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必须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不得只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占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公共绿地、居住小区、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地区、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地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电力设施保护区、工矿区以及占压地下管线的;

(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三)影响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四)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严重影响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的。

第十二条  违法建设工程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和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市城市管理监察组织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前款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罚款的决定,应当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本市城市管理监察组织依据本条第一款作出给予罚款、暂不予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决定,应当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滥用职权、超越或者变相超越职责权限以及违反规定程序,违法批准工程建设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本市城市管理监察组织在调查和处理违法建设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依法必须作出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决定,违反规定只作出罚款决定的;

(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非法批准工程建设的;

(二)指使、授意或者强令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批准工程建设的;

(三)因工作失职,对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分管范围内违法建设禁止不力,致使违法建设现象严重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