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9 08:52:5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劳务分包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工程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分)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务分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________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供分包劳务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分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结束工作日期: 年 月 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________ 等级。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
6、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总(分)包合同
7.1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7.2 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8、图纸
8.1 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 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 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 套。
9、项目经理
9.1 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________ ,职务: , 职称:________ 。
9.2 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________ ,职务: ,职称:________ 。
10、工程承包人义务
10.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10.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在 年 月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求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在 年 月 日前完成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3)在 年 月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在 年 月 日前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劳务分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区(县)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00二年印制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及承包工作内容
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工程概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分包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范围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 工程监理单位 (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作业人员
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向发包人提供作业人员共_______名。
第三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完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工期为______天。
第四条 合同价款
4.1 合同价款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大 写:_________元?
4.2 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在确认的方式前划√):
经过招投标确定或虽未经招投标程序,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
( )4.2.1 本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 )4.2.2 以( )年施工预算或( )年施工概算定额为依据:
①定额工资单价为:
瓦工_____元/工日;结构木工______元/工日;装修木工_____元/工日;钢筋工_____元/工日;
砼工_____元/工日;油工_______元/工日;抹灰工_____元/工日;架子工_____元/工日;
水暖工_____元/工日;电工______元/工日;壮工_____元/工日;_______;_______;_______ ;
② 按建筑面积确定承包价_____元/平方米;其中, 地上结构:_____元/平方米;地下结构:_____元/平方米;初 装 修:_____元/平方米;水 电:______元/平方米;________; _________;
③分项工程承包:
外墙面砖:_______元/平方米;屋面防水:_______元/平方米;
水磨石地面:_______元/平方米;水泥砂浆:_______元/平方米;
内墙普通抹灰:_______元/平方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4.2.3 定额工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单价_______元/工日;(以实际发生,书面签证资料为准)??
( )4.2.4 因不可抗力、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累计超过八小时的按__________标准补偿。
4.3 对合同价款内容的明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5.1 结算、决算资料:
5.1.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承包人依据上述书面资料按本合同条款编制的施工预算书。
5.1.2 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下达的施工任务书或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内容,并取得有效的书面签证单据编制人工结算书。
5.1.3 有效的月度工作量结算资料及书面洽商变更、现场签认资料等。
5.2 合同价款的结算和决算:
5.2.1 发包人应于每月____日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给予核实、 确认并共同履行书面结算手续。
5.2.2 工程交工后28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决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决算资料后28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并办理分包工程决算手续。
5.3 合同价款的支付:
5.3.1 合同价款分期支付:在_____年______月____日付款_______元,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付款_______元。
5.3.2 分期支付劳务费的,每期支付的劳务费数额不得少于己办理结算额的80%,余款在发包人对决算资料予以确认后28日内付清。
5.3.3 合同价款的支付必须以银行转帐的形式办理,付款时发包人不得以现金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劳务费。
5.3.4 办理支付的手续为:承包人为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的,应向发包人出据“北京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专用发票”作为收款凭证,发包人须将填写齐全的、票据收款人为承包人全称的支票或汇票交付给承包人指定的人员。
第六条 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1 安全施工:发包人、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6.2 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发包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作出书面记录或拍照。
6.2.2 按照有关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分清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6.3 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
7.1 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约定标准和质量目标。如图纸、发包人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承包人应在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
7.2 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工。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发包人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由发包人予以经济补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工期不顺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3 分包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自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28日内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验收,发包人又交后序施工的或投入使用的,视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
7.4 对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 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人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a.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
b.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c.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d.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须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e.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机具供应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
f.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 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施工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8.3 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双方约定:
第九条 文明施工
9.1 发包人、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
9.2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施工条件,如发包人不能提供现场食宿条件或双方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食宿的,由发包人按照标准予以补偿。
9.3 对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标准,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材料机具供应
10.1 本工程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自备的工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确认防护用具由______________承担。
10.2 由承包人自备的工具须其自带入现场,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防护用具由发包人采购并供应到施工现场(400米内)。
10.3 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发包人材料机具领用规定,对领用的材料、机具要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履行书面领、还手续,对借用的发包人的机具,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加强维修保养。
10.4 对本工程材料机具的使用、维护,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
对施工中发现的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24小时内向文物管理部门报告,应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行政的、法律的责任。因保护文物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二条 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
12.1 负责提供场地、道路、水电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
12.2 负责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提供施工图纸_______套,提供必要技术资料和办理施工洽商。
12.3 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
12.4 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
12.5 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12.6 负责本工程中各工种,工序间的协调与配合,承包人在安全、质量、工期、场容等方面发现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发包人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政。
12.7 负责组织工程的验收工作。
12.8 本工程发包人施工代表为__________,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发包人也可委托_____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职权,人事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3.1 承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
13.2 承包人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本合同附件。
13.3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备案人员,人员变动率小于___ %,服从发包人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
13.4 当发包人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承包人在不影响发包人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人员应向发包人出具书面通知,并办理变更手续。
13.5 承包人必须按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议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办理书面洽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动施工。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成品、半成品、爱护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其工具。
13.6 承包人应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生产、食品
卫生、交通安全及预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教育,自觉遵守发包人现场管理规定,服从发包人有关人员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13.7 承包人确认_______为派驻工地的施工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时应按实际发生情况向承包人赔偿损失。停工、窝工应办理书面洽商,方作为决算依据。发包人任务不足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双方协商后可提前终止合同。
14.1.2 由于发包人施工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4.1.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有权书面告知发包人理由,撤走其人员,并依法追索拖欠款及损失赔偿费。
14.1.4 发包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违约支付劳务费的,除纠正违约支付行为外,还应当在违约支付的额度范围内与过错方对承包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14.2 承包人违约责任
14.2.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在_______日内退出施工现场,承包人应当退出施工现场,但发包人应在要求承包人退出施工现场的时限内,与承包人就结算事宜达成书面协议或由监理公司、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对己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签认。
14.2.2 承包人未按发包人选定的施工队伍进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调整,承包人无法调整时,发包人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承包人自负),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直至终止合同。
14.2.3 因承包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和延误工期,其工料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约定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在选定的方式前划 “√”):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法定代表人应出示身份证明,委托人应出示委托证明。
本合同在完成分包工作内容、结清工程决算尾款后,即宣告终止。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备案留存一份,副本____份。
第十八条
乙方: (劳务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根据甲方施工生产需要,为确保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得到落实的同时,降低工程成本,提高企业的综合经济效益。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经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共同拟定以下条文,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址:
三、工程概况
1、结构形式:框架结构;
2、层数
3、建筑面积:
4、施工工期:365天,从XX年 9月 日开工至从XX年 月 日竣工。(工期的要求,以总合同承包为准,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
四、承包形式、内容、结算单价:
1、承包形式:本工程采用人工费单价包干的形式结算,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计算,工作量以现场工长每月的收方结算单为依据,人工费单价按四川省估价表sgd5-XX定额中基价人工费× 的系数作为结算价。
2、承包内容:强弱电、给排水、弱电预留预埋、雨水管、地下室消防预留预埋等系统,以甲方提供施工图中应包含的一切内容。
3、劳务费结算单价:
(1)劳务费:按四川省估价表sgd5-XX定额中基价人工费× 的系数×工作量;劳务费总额 万元(暂定)祥见人工费单价汇总表(双方核定)。其费用包含下列内容:
a)定额中的章册系数以及超高系数和脚手架搭拆费不另计。在所乘系数中已综合考虑。
b)劳务公司对现场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管理费用在所乘系数中已综合考虑。
c)乙方指派专职人员负责施工期间的材料、机具及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和楼层守护工作费用;但卫生洁具和线、缆的保护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2)其它费:非工程用工(如临时水电用工等),量大时按四-3-(1)条执行;量小时则按现场零星计时用工计费。
零星计时用工发生,则按每工 元计算。
工程各分项和子项的人工费单价清单汇总表在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时,作为合同附件。
五、履约保证金:
1、为保证该合同的正常履行和该工程质量的保证,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自愿将人民币 万元存入甲方帐户内,作为对合同的履约担保。如果该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正常履行完成,达到了整个合同内容要求, 竣工验收合格,并与建设单位办完书面工程移交手续(要求盖建设方、施工方印章)后,由甲方质量员、安全员、项目经理、签署意见后上报经理审签,次月30日前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无息)。如果违反了施工现场管理条例中扣款部分和本合同第六条至十四条之规定由项目部质量员、安全员、项目经理签字后,在发生扣款费用的当月扣除。如超出履约担保金部分直接从劳务费中扣除。
2、若没有约定履约保证金,则甲方支付乙方的劳务费用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完成劳务费用的80%;且乙方在施工中违反了施工现场管理条例中扣款部分和本合同第六条至十四条之规定由项目部质量员、安全员、项目经理签字后,在发生扣款费用的当月直接从当月劳务费中扣除。
关键词:房屋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及执行管理
中图分类号:F715.4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3)03-(页码)-页数
1.引言
在房屋建筑行业内,施工责任单位和负责招募工人施工的施工单位双方依法签订的一种关于劳务分包的合同。建筑行业内,甲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并购买材料,再请乙劳务施工单位负责承办招募工人施工,即为劳务分包。目前,房屋工程项目建设,越来越多,在工程施工当中,部分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人员较少,专业水平不高,对劳务分包合同重视程度不够,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理解不够深入细致,导致劳务分包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问题,值得关注和重视。
2. 房屋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客观问题分析
2.1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定要求,劳务合同签订不完善
一般来说,某个建设项目,在开工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施工企业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企业单位之间的劳务合同,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劳务公司只是一个应付国家制度的摆设,仅是被挂靠的一个皮包公司,在现场实际施工的班组仍是由“包工头”组织和管理的,且这些班组人员与劳务公司之间根本没有正规有效的用工合同。“包工头”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合同,甚至是直接与项目部签订了合同,而且还存在“包工头”签了合同后再转手分包给其他包工头的现象,也就是再分包或转包。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包工头”众多,市场混乱,使得发包人处于强势地位,发包人利用买方的这种强势,往往直接与“包工头”签订很不利于承包人的合同,甚至存在大量的未签合同先干活儿的现象。而承包人也一样具有强势,工人们往往在“包工头”的授意下停工闹事,利用合同漏洞讲各种条件抬高合同价格。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进而引起的发生。
2.2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不明确内容多,易缺单价分析表
一个工程在实际施工中有很多道工序或工作内容,例如: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泥(瓦)工一般是负责基础土方的修整、基础和主体的砌筑、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浇筑混凝土工作,而在很多分包合同中都是一个综合单价,在我国很多地区一般都是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为计量单位约定一个价格,而没有详细的划分挖土方是怎么计量和计价,砌筑中的普通砖是怎么计价,砌块是怎么计价,浇筑混凝土时的泵送混凝土是怎么计价,利用垂直运输工具和人工浇筑是怎么计价。同样在木工、钢筋工、抹灰工、油漆工的分包合同中也存在诸多这样的现象。因为没有详细的单价分析表,在工程施工过程按已完工程量付款则无法计量工程进度款,如果这些工作内容中的一项施工工艺变更,则也没有相关依据调整合同价格。而且大多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同样不够明确,一些工作究竟应该谁来做在合同中找不到明确的依据,承发双方争执和纠纷就再所难免。
2.3合同中对现场的几个管理要素说明不严格、不明确
合同中对进度的要求,只是一个总的工期要求,在实际发包中,往往是一个分包队伍只是承包某一分项工程,在施工中受其他工程的进度制约,同时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会发生变化,最后工期达不到合同要求,而发包人却最后按合同办事,使得承包人受到损失。在安全要求上不明确劳保用品由谁提供,如安全帽、安全带是由发包人统一提供还是由承包人自行配备不明确,还有就是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是由发包人安装还是由承包人自己设置不明确。对工序质量的检查标准和规定不完善,平时在拨付进度款时没有严格的检查和验收就付了进度款,有些工程直到在竣工验收时才发现问题,这时承包人合同款已经拿得差不多了,工人也都撤场了,再让承包人来返工处理就会引起很多麻烦。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提供,仅写明承包人进场必须遵守现场及发包人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这些制度里有很多处罚条款,这些条款在签订合同时承包人并不清楚,进场施工时往往会受到许多处罚,结算时被扣除这部分罚金就会很不高兴,甚至引起纠纷。
2.4工资结算和完工结算问题多、矛盾多
工人工资支付和完工结算的条款不合理、不明确,进度款支付不及时,完工时尾款迟迟不付,导致工人不能按时领到工资而恐慌或闹事。在合同中,发包人对承包人确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缺少规定,对进度款的计量约定不明确;有的发包人在完工应该进行结算时,以没有和建设单位结算、或还没有通过竣工验收、没有核算好工程量等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而劳务承包方因为没有应急资金支付给工人就会导致工人集体性事件的发生。有的发包人在发放工程款时直接发到了“包工头”的手中,而“包工头”并没有足额的发放到工人手中,甚至有的“包工头”卷款私逃,最后工人不得不向发包人讨要工资,而发包人为了避免事态扩大维护社会安定,则必须再支付给这批工人应得的工资。
3. 房屋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的执行管理:对策建议
3.1应坚决杜绝直接与包工头签订合同的现象
项目立项后,在选择承包人时,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进行发包,有些合作多年的“包工头”不具备劳务资质,可以要求他们包括他们的每一个工人与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审查劳务企业派遣到施工现场的每一个工人是否都有合同,是否劳务企业都为这些工人缴纳了劳动保险及参加了社会保险。在招标或合同谈判时,要求劳务企业要为工人缴纳意外保险,并要求劳务企业具有安全管理人员和支付工人工资的保证金。同时,国家、各地方政府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检查,定期不定期的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给予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3.2 认真组织做好合同签订前的合同条款分析
由于建筑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多样性、单件性等特点决定了各工种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工程项目上的施工特点也是各不相同的,这就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企业都要有专门的合同管理人才,在企业生产、技术及经济等部门人员的配合下,对承发包的工作内容进行详细的分析,明确各项专用条款,并制定透明合理的奖罚条款。在合同中明确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发包人的企业制度或现场的管理制度已经形成的,要在签订合同时作为合同附件一并提交给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双方签字认可的往来文件均要做合同组成文件,并具有优先于合同的效力。合同中亦应明确发包人在施工过程要对每一道工序进行及时的检查和验收,杜绝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对已完合格的工作内容要履行签字验收手续,并作为发放月进度款的依据,避免在最后结算时产生纠纷。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都要对管理人员进行详细的合同交底,分析和指出合同中的风险及日常行为中应注意的事项,为合同的顺利履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3.3 重视对合同标的价格条款的细化
由于建设行业劳务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其价格组成也比较多,不同地区、不同工程、不同的材料,不同的施工工艺对同样的工种来说其价格也是不一样的。这就要求在合同签订时,发包人与承包人要针对本工程工作的材料、工艺等方面的特点对每一项可以单独计量的工作内容列出单价。同时要明确结算时的计量口径,是按图纸面积还是按实际面积计量,是以砌体的体积计量还是砖的数量计量,这些都要在合同中写清楚。合同中的单价分析表做得好,便于在施工过程中进度款的计量和支付,也有利于承发包双方进行成本控制和成本分析。
3.4 不断建立健全劳务分包的工程支付制度
在与劳务企业签订合同时,应有在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不得为由拖延发放劳动工人工资的条款,即不论何种情况发生,都应保证工人得到工资。完善工人工资发放的程序和监督,发包人应监督承包人发放工人工资的行为,确保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和工程款都优先足额发放了工人的工资,要求承包人及时提供由工人本人签名领取了工资的工资发放表,杜绝直接将工程款发放到“包工头”个人手中的现象。
3.5 重视运用劳务分包动态管理的信息化工具
信息时代,要充分重视和加强劳务合同的数字化、信息化管理,积极采用工程项目管理软件和合同管理软件进行劳务分包的动态管理。随时将施工现场的劳动人员数量、工程进度、工程款发放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记录备案,并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加强承发包人之间的横向联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充分目前我国飞速发展的信息管理资源,加强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管理与交流,做到动态管理,随时掌控建筑市场中的合同履行情况及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发包人:
承包人:
分包工程名称:
施工地址: 区(县)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xx年印制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及承包工作内容
1·1工程名称:
1·2工程概况:
1·3分包工作内容:
范围包括:
1·4 工程监理单位 (全称):
?
第二条 作业人员
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向发包人提供作业人员共名。
第三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年月日,完工日期年月日,工期为天。
第四条 合同价款
4·1合同价款为:元(人民币)?大 写:元?
4·2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在确认的方式前划"√"):
经过招投标确定或虽未经招投标程序,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
( )4·2·1本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 )4·2·2以( )年施工预算或( )年施工概算定额为依据:
①定额工资单价为:
瓦 工元/工日;结构木工元/工日;装修木工元/工日;钢 筋 工元/工日;
砼 工元/工日;油 工元/工日;抹 灰 工元/工日;架 子 工元/工日;
水 暖 工元/工日;电 工元/工日;壮 工元/工日;;; ;
② 按建筑面积确定承包价元/平方米;其中, 地上结构:元/m2;地下结构:元/m2;初 装 修:元/m2;水 电:元/m2;; ;
③分项工程承包:
外墙面砖:元/m2;屋面防水:元/m2;
水磨石地面:元/m2;水泥砂浆:元/m2;
内墙普通抹灰:元/m2;;;。
?
( )4·2·3定额工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单价元/工日;(以实际发生,书面签证资料为准)
( )4·2·4因不可抗力、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累计超过八小时的按标准补偿。
4·3对合同价款内容的明确:
第五条 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5·1 结算、决算资料:
5·1·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承包人依据上述书面资料按本合同条款编制的施工预算书。
5·1·2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下达的施工任务书或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内容,并取得有效的书面签证单据编制人工结算书。
5·1·3有效的月度工作量结算资料及书面洽商变更、现场签认资料等。
5·2合同价款的结算和决算:
5·2·1发包人应于每月日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给予核实、 确认并共同履行书面结算手续。
5·2·2工程交工后28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决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决算资料后28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并办理分包工程决算手续。
5·3合同价款的支付:
5·3·1合同价款分期支付:在年月日付款元,在年月日付款元,
5·3·2分期支付劳务费的,每期支付的劳务费数额不得少于己办理结算额的80%,余款在发包人对决算资料予以确认后28日内付清。
5·3·3合同价款的支付必须以银行转帐的形式办理,付款时发包人不得以现金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劳务费。
5·3·4办理支付的手续为:承包人为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的,应向发包人出据“北京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专用发票”作为收款凭证,发包人须将填写齐全的、票据收款人为承包人全称的支票或汇票交付给承包人指定的人员。
第六条 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1安全施工:发包人、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6·2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发包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作出书面记录或拍照。
6·2·2按照有关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分清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6·3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第七条 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
7·1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约定标准和质量目标。如图纸、发包人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承包人应在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
7·2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工。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发包人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由发包人予以经济补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工期不顺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3分包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自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28日内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验收,发包人又交后序施工的或投入使用的,视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
7·4对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人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须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机具供应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
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施工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8·3 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双方约定:
第九条 文明施工
9·1发包人、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
9·2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施工条件,如发包人不能提供现场食宿条件或双方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食宿的,由发包人按照标准予以补偿。
9·3对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条 材料机具供应
10·1本工程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为:
承包人自备的工具为:
双方确认防护用具由承担。
10·2由承包人自备的工具须其自带入现场,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防护用具由发包人采购并供应到施工现场(400米内)。
10·3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发包人材料机具领用规定,对领用的材料、机具要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履行书面领、还手续,对借用的发包人的机具,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加强维修保养。
10·4对本工程材料机具的使用、维护,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
对施工中发现的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24小时内向文物管理部门报告,应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行政的、法律的责任。因保护文物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二条 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
12·1负责提供场地、道路、水电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
12·2 负责于年月日提供施工图纸套,提供必要技术资料和办理施工洽商。
12·3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
12·4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
12·5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12·6负责本工程中各工种,工序间的协调与配合,承包人在安全、质量、工期、场容等方面发现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发包人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政。
12·7负责组织工程的验收工作。
12·8本工程发包人施工代表为,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发包人也可委托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职权,人事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3·1承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
13·2 承包人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本合同附件。
13·3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备案人员,人员变动率小于 %,服从发包人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
13·4当发包人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承包人在不影响发包人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人员应向发包人出具书面通知,并办理变更手续。
13·5承包人必须按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议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办理书面洽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动施工。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成品、半成品、爱护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其工具。
13·6承包人应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及预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教育,自觉遵守发包人现场管理规定,服从发包人有关人员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13·7承包人确认为派驻工地的施工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时应按实际发生情况向承包人赔偿损失。停工、窝工应办理书面洽商,方作为决算依据。发包人任务不足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双方协商后可提前终止合同。
14·1·2由于发包人施工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4·1·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有权书面告知发包人理由,撤走其人员,并依法追索拖欠款及损失赔偿费。
14·1·4发包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违约支付劳务费的,除纠正违约支付行为外,还应当在违约支付的额度范围内与过错方对承包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14·2承包人违约贡任
14·2·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在日内退出施工现场,承包人应当退出施工现畅?但发包人应在要求承包人退出施工现场的时限内,与承包人就结算事宜达成书面协议或由监理公司、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对己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签认。
14·2·2承包人未按发包人选定的施工队伍进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调整,承包人无法调整时,发包人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承包人自负),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直至终止合同。
14·2·3因承包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和延误工期,其工料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约定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在选定的方式前划 “√”):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法定代表人应出示身份证明,委托人应出示委托证明。
本合同在完成分包工作内容、结清工程决算尾款后,即宣告终止。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备案留存一份,副本份。
第十八条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区(县)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及承包工作内容
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工程概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分包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范围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 工程监理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作业人员
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向发包人提供作业人员共_______名。
第三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完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工期为______天。
第四条 合同价款
4.1 合同价款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4.2 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在确认的方式前划√):
经过招投标确定或虽未经招投标程序,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
()4.2.1 本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4.2.2 以()年施工预算或()年施工概算定额为依据:
①定额工资单价为:
瓦工_____元/工日;结构木工______元/工日;装修木工_____元/工日;钢筋工_____元/工日;
砼工_____元/工日;油工_______元/工日;抹灰工_____元/工日;架子工_____元/工日;
水暖工_____元/工日;电工______元/工日;壮工_____元/工日;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按建筑面积确定承包价_____元/平方米;其中,地上结构:_____元/平方米;地下结构:_____元/平方米;初装修:_____元/平方米;水电:______元/平方米;________;_________;
③分项工程承包:
外墙面砖:_______元/平方米;屋面防水:_______元/平方米;
水磨石地面:_______元/平方米;水泥砂浆:_______元/平方米;
内墙普通抹灰:_______元/平方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3 定额工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单价_______元/工日;(以实际发生,书面签证资料为准)
4.2.4 因不可抗力、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累计超过八小时的按__________标准补偿。
4.3 对合同价款内容的明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5.1 结算、决算资料:
5.1.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承包人依据上述书面资料按本合同条款编制的施工预算书。
5.1.2 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下达的施工任务书或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内容,并取得有效的书面签证单据编制人工结算书。
5.1.3 有效的月度工作量结算资料及书面洽商变更、现场签认资料等。
5.2 合同价款的结算和决算:
5.2.1 发包人应于每月____日对承包人完成的 工程量给予核实、确认并共同履行书面结算手续。
5.2.2 工程交工后28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决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决算资料后28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并办理分包工程决算手续。
5.3 合同价款的支付:
5.3.1 合同价款分期支付:在_____年______月____日付款_______元,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付款_______元。
5.3.2 分期支付劳务费的,每期支付的劳务费数额不得少于己办理结算额的80%,余款在发包人对决算资料予以确认后28日内付清。
5.3.3 合同价款的支付必须以银行转帐的形式办理,付款时发包人不得以现金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劳务费。
5.3.4 办理支付的手续为:承包人为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的,应向发包人出据“北京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专用发票”作为收款凭证,发包人须将填写齐全的、票据收款人为承包人全称的支票或汇票交付给承包人指定的人员。
第六条 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1 安全施工:发包人、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6.2 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发包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作出书面记录或拍照。
6.2.2 按照有关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分清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6.3 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
条 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
7.1 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约定标准和质量目标。如图纸、发包人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承包人应在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
7.2 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工。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发包人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由发包人予以经济补偿,因承包人原 因造成窝工的,工期不顺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3 分包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自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28日内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验收,发包人又交后序施工的或投入使用的,视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
7.4 对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 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人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a.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
b.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c.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d.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须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e.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机具供应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
f.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 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施工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8.3 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双方约定:
第九条 文明施工
9.1 发包人、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
9.2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施工条件,如发包人不能提供现场食宿条件或双方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食宿的,由发包人按照标准予以补偿。
9.3 对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标准,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材料机具供应
10.1 本工程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自备的工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确认防护用具由______________承担。
10.2 由承包人自备的工具须其自带入现场,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防护用具由发包人采购并供应到施工现场(400米内)。
10.3 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发包人材料机具领用规定,对领用的材料、机具要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履行书面领、还手续,对借用的发包人的机具,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加强维修保养。
10.4 对本工程材料机具的使用、维护,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
对施工中发现的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24小时内向文物管理部门报告,应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行政的、法律的责任。因保护文物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二条 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
12.1 负责提供场地、道路、水电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
12.2 负责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提供施工图纸_______套,提供必要技术资料和办理施工洽商。
12.3 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
12.4 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
12.5 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12.6 负责本工程中各工种,工序间的协调与配合,承包人在安全、质量、工期、场容等方面发现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发包人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政。
12.7 负责组织工程的验收工作。
12.8 本工程发包人施工代表为__________,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发包人也可委托_____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职权,人事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3.1 承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 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
13.2 承包人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本合同附件。
13.3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备案人员,人员变动率小于___%,服从发包人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
13.4 当发包人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承包人在不影响发包人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人员应向发包人出具书面通知,并办理变更手续。
13.5 承包人必须按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议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办理书面洽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动施工。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成品、半成品、爱护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其工
具。
13.6 承包人应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及预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教育,自觉遵守发包人现场管理规定,服从发包人有关人员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13.7 承包人确认_______为派驻工地的施工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时应按实际发生情况向承包人赔偿损失。停工、窝工应办理书面洽商,方作为决算依据。发包人任务不足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双方协商后可提前终止合同。
14.1.2 由于发包人施工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4.1.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有权书面告知发包人理由,撤走其人员,并依法追索拖欠款及损失赔偿费。
14.1.4 发包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违约支付劳务费的,除纠正违约支付行为外,还应当在违约支付的额度范围内与过错方对承包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14.2 承包人违约责任
14.2.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 求时,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在_______日内退出施工现场,承包人应当退出施工现场,但发包人应在要求承包人退出施工现场的时限内,与承包人就结算事宜达成书面协议或由监理公司、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对己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签认。
14.2.2 承包人未按发包人选定的施工队伍进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调整,承包人无法调整时,发包人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承包人自负),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直至终止合同。
14.2.3 因承包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和延误工期,其工料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约定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在选定的方式前划“√”):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法定代表人应出示身份证明,委托人应出示委托证明。
本合同在完成分包工作内容、结清工程决算尾款后,即宣告终止。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备案留存一份,副本____份。
第十八条
【关键词】施工企业;劳务分包;合同;管理
引言
劳务分包在建筑市场中已是一种普遍现象,不少施工企业因对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不到位,加之劳务队伍不诚实守信,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劳务纠纷等多种问题,甚至出现许多,给社会安定及施工企业造成诸多不良影响。
1 施工企业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主要存在的问题
1.1 劳务分包方资质审查不严,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定要求。
目前建筑市场上的劳务分包企业实际上只是一个应付国家制度的的摆设,仅是被挂靠的一个皮包公司。在现场实际施工的作业队仍是由“包工头”组织和管理的,且这些班组人员与劳务公司之间根本没有正规有效的用工合同。且这些班组人员与劳务公司之间根本没有正规有效的用工合同。很多“包工头”直接与施工企业项目部签订了合同,还存在“包工头”签了合同后再转手分包给其他包工头的现象,也就是再分包或转包。
在这种情况下,有些施工企业在接触这些劳务队伍时,既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去控制和选择劳务队伍,又没有按规定去审查其资质情况。由于劳务队伍数量众多,施工企业利用买方的强势,直接与“包工头”签订很不利于劳务分包方的合同,甚至存在大量的未签合同先干活儿的现象。另一方面因为建设部、各地方政府颁步了相关性法律法规保护民农工的权益,劳务分包方同样具有强势,工人们往往在“包工头”的授意下停工闹事,利用合同漏洞讲各种条件抬高合同价格。比如:劳务队伍入场选择控制不够,致使录用了一批低素质、无技术、无法人的皮包劳务施工队,这样的施工队伍太多是临时拼凑起来的,根本谈不上承揽工程的能力,也就更无法谈其履约能力了,他们承揽到部分单项工程或分部工程后,违反合同或协议,或耽误工期,或对工程质量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造成不良影响,最终由施工企业承担各项损失。
1.2 劳务分包合同签订不规范,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明,对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未作约定或约定不全,双方责任与义务界定不清,工程量计量规则不清、不细,尤其是对方违约责任界定不清,影响合同的执行力。
大多数分包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中没有单价分析表。例如:在桥梁工程悬浇连续箱梁施工中有很多道工序或工作内容,劳务分包方工作包括:托架的安折,挂篮的移位,钢筋的制安,砼施工、脚手架及扶梯制安拆,波纹管、铁皮管安装、钢绞线的制安拆除。而在很多分包合同中都是以砼方量为计量单位约定一个综合单价,而没有详细的诸如托架的安折、挂篮移位、模板安拆、钢筋制安等怎么计价。因为没有详细的单价分析表,在工程施工过程按已完工程量付款则无法计量工程进度款,如果这些工作内容中的一项施工工艺变更,则也没有相关依据调整合同价格。大多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同样不够明确,一些工作究竟应该谁来做在合同中找不到明确的依据。合同条款中关于进度、质量、安全及现场管理制度的要求不够细,或不够明确。工人工资支付和完工结算的条款不合理、不明确,进度款支付不及时,完工时尾款迟迟不付,导致工人不能按时领到工资而恐慌或闹事。在合同中,项目部对劳务分包管理者确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缺少规定,对进度款的计量约定不明确,有的施工企业项目部在发放工程款时直接发到了“包工头”的手中,而“包工头”并没有足额的发放到工人手中,甚至有的“包工头”卷款私逃,最后工人不得不向施工企业讨要工资,而施工企业为了避免事态扩大,则必须再支付给这批工人应得的工资。
上述几个问题在目前的施工企业项目劳务分包管理中均比较常见,归根结底还是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的不规范,法律意识不强,合同管理工作不够细致和重视,在施工过程中往往造成参建各方的经济利益受损,影响企业形象,严重影响施工企业的发展。
2 加强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措施
为了减少上述问题的发生,施工企业应切实做好合同签订工作中对劳务分包方的资质审查工作,杜绝直接与“包工头”签订合同的现象;及时与劳务队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要做到“全、细、实”, 实施合同动态化管理;强化制度管理,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以制度约束劳务分包方的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1 在选择劳务分包方时,严把劳务分包方资质审核关
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量、结构状况、质量标准、工期、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等因素,选择数家劳务分包企业参加投标,重点把好资质审核关,坚持劳务队伍资质不符合要求的不用,资质未经年检的不用,资质借用、挂靠的不用,保证劳务资质符合要求,防止低素质队伍进入,施工中给企业造成不良后果。有些合作多年的“包工头”不具备劳务资质,可以要求他们与他们的每一个工人与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审查劳务企业派遣到施工现场的每一个工人是否都有合同,是否“包工头”都为这些工人缴纳了劳动保险及参加了社会保险。并要求劳务企业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和支付工人工资的保证金。
2.2 施工企业与劳务分包方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确保合同的效力
施工企业与劳务分包方由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印章。合同应当明确双方单位全称,工程概况,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及内容、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合同工期以及调整的要求,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人工费、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的方式、时限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标准、调整依据及程序,作业内容变更、洽商的形式和要求,施工现场及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临时性用工、停工、窝工的确认方式及补偿,根据双方施工现场管理约定进行罚款的标准和确认程序,材料保管责任,劳务作业验收的条件及程序,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承包人联系方式,以及发包人的项目经理,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及约定双方的劳务管理责任。此外,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包括工人工资、管理费、劳动保护费、各项保险费、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器具使用费、文明施工及环保费中的人工费、利润、税金等。
劳务分包合同在履行中受施工环境、市场价格、地理气候、资金运作、施工业主等诸多因素影响,容易出现合同条件变化。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从施工企业层面抓合同,细化合同条款,加强合同评审,规范合同管理,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尽量细化到每道工序、每项成本控制、每个风险的分担以及合同时效的控制等,一有偏差,及时解决,避免秋后算账出现纠纷。
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人员需建立分包合同档案,对分包范围和部位进行动态跟踪管理,要切实把握好合同范围的界定,对由于工程施工情况的变化,使劳务分包方发生合同范围以外的劳务付出,意味着劳务成本的增加,施工企业应及时与劳务方进行协商,定期进行结算,支付所增加部分的劳务报酬。
合同双方要从法人层面建立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安全质量保证金等制度,对可能会发生的变动事项事先约定解决办法及责任追究措施,监督双方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强化合同的执行力。在劳务队伍退场时督促项目及时进行清算,结算完成后要及时签认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3 加强合同外管理
关键词: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劳务合同;风险规避
Abstract: the labor contract, the contractor to avoid legal risk is the most powerful guarantee,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to do the detailed audit, fiber is not left, do"professional, meticulous, careful," professional ", refers to the structure is correct, the terminology standard,rigorous logic, lawful and reasonable; the so-calledmeticulous, namely are complete, slip over nothing whether big or small, do not leak, missing; the careful,refers to the full range of risks, division of responsibilities,do so.
Keywords: building construction; labor contract; laborcontract; risk aversion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伴随着建筑市场的规范化、专业化,劳务分包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风险也十分巨大。如果承包人对劳务分包的法律风险,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规避,势必给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企业声誉带来严重影响。本文主要针对劳务分包存在的风险和承包人如何规避劳务分包中的风险进行探讨。
一、劳务分包的特征。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主要特征如下:
(1)与工程分包不同,其发包不用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劳务分包的特点是“包工不包料”, 目前的建筑劳务市场上普遍存在的“包工、包主料、包主要机械设备”属于专业分包,专业分包是需要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同意。(2)劳务分包是派生行为。劳务分包合同属于从合同,它是由工程总承包合同所派生出来的,即没有总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也失去了效力。(3)劳务分包的内容指向是工程的施工劳务,其发包人是建设工程总承包人或是专业分包的承包人,而接受劳务发包的,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因此,与劳动关系不同,其属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劳务分包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1、劳务分包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风险
如果劳务分包方是没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出现安全事故后,劳务分包合同将被认定无效,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会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劳务分包方是自然人,将导致实际施工人员与承包人之间,建立直接的劳动关系,承包人将承担相应的用人单位责任(如工伤赔偿等),还会受到行政处罚。
2、劳务分包中的挂靠行为的风险
由于法律禁止无资质的劳务队伍承接工程,尤其是自然人不可能取得资质等级证书[1],这就造成如今建筑劳务市场上普遍存在挂靠行为。这种情形,劳务公司会承担挂靠所带来的相应法律责任,但劳务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最低仅10万元,即使是一级资质,也只有30或50万元,加之抽逃出资行为的存在,使得劳务公司的规模和风险承担能力难以保证大型工程顺利竣工。
3、承包人被迫承担工伤与安全事故用工责任的风险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产生事故遭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的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承包人责任承担分为两种情形:①劳务分包方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承包人将对实际施工人承提连带责任。②劳务分包方具有合格资质与安全生产条件,当承包人尽到了应由其自己负责的安全防范义务,则由劳务分包方承担安全赔偿责任;如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则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劳务分包法律风险的防范
1、建立劳务招投标制度,强化招标部门,严格准入制度,择优选用
首先对于承包人,应构建强劲、高效的招标部门,严格执行准入制度,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劳务企业作为合作对象,注重审核其用工主体资格和承包资质,并对其履约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其次对于劳务分包企业,对成本预算与劳务报价应深刻了解,在争取低价中标的同时,保证自己能够盈利。
2、重视劳务分包合同,加强合同管理与培训
(1)重视劳务分包合同的起草与审核。劳务分包合同属于民事合同[3],在订立合同时,要做到逐条审核、纤介不遗,做到“专业、细致、周密”,所谓专业,即指结构正确,用语规范,逻辑严谨,合法合理;所谓细致,即指子目齐全、巨细无遗、不漏项、缺项;所谓周密,即指全方位地规避风险、划分责任,做到滴水不漏。(2)承包人的员工,尤其是项目管理人、造价员、财务员、材料员等,对合同也需要一定程度的了解。企业对上述人员应进行合同专项培训,并根据需要辅以定期培训。而对于合同执行者,如项目管理人员,掌握合同重点、了解合同风险,对方违约时的证据保全、应对措施等,都是必须具备的基本知识,这些都是合同顺利履行的保障。
3、建设监察、培训制度并加强监督管理
(1)做好工人工资发放的监督工作。为防止劳务企业不支付工资、延迟支付或是支付数额有误,而造成工人上访、围堵、聚众闹事等,承包人应派专人负责监督工资发放,确保工人花名册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工资如期如数地发放到工人手中,同时做好工资支付凭证与记录工作。
(2)重视教育培训,提高劳务人员素养。定期举行安全、质量教育的培训,扭转施工行业普遍工程质量、安全意识淡薄的理念,通过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出现工伤事故、工程延期、质量缺陷等,达到安全施工、保质保量、如期竣工等目的。
(3)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安全防护管理措施,由专人负责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维护施工现场秩序,强化“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大违章操作的惩处力度。
4、采取积极措施,减少劳务分包和挂靠所带来的风险
(1)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管、质量把控,保证持证上岗,减少违规操作、不当操作,定期举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对安全防范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各方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2)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工人工资由承包人核算后直接发放给劳工,或是支付给劳务公司发放,而不是直接支付给劳务队伍的负责人,即所谓的“包工头”,同时缩短支付周期,尽量做到一月一结。
(3)要求劳务分包方为实际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尽量将此条件做为合格劳务分包合同主体的前提条件,在劳务招标、发包中做为一项硬性指标。如对劳务分包方保险购买的情况不便监管,可将此点做为格式条款,列入劳务分包合同中,以减轻承包人的责任,同时按需要,可事前在劳务报酬的款项中暂扣安全保证金和农民工保证金。
参考文献:
[1]建筑部发出《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明确提出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
[2]高祥,浅谈劳务分包现状及发展趋势[J],科技风,2012(4):15
[3]李颖,劳动合同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7:13
作者简介:
随着建筑市场竞争的逐渐加剧,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也日益复杂,建筑工程分包已经是一种必然趋势。但是,在实际的建筑工程中项目分包商管理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包括分包商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分包商合同管理不到位、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存在一定的协调问题等。因此,在实际的建筑工程中项目分包商管理过程中,应不断完善分包商管理,提升企业竞争力,提升建筑工程项目整体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
一、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管理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管理有利于提高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专业的分包队伍必须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这样才能有效保证提高生产率,降低成本。只有充分提高生产率,才能有效实现企业最大化的经济利益,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给众多中小型分包队伍,有利于吸纳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先进的机械设备,有效提升整体施工队伍水平。在建筑工程项目分包过程中,分包管理工作越来越受到高度的重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各个分包商需要得到统一的安排和管理,充分利用分包商的优秀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断强化对分包商的管理,有利于提高建筑工程项目的总体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有利于实现企业最大化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建筑工程中项目分包商管理存在的问题
1、分包商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由于分包商在其专业分包项目领域具有一定的信息优势,材料价格和专业施工技术知识比较丰富,在建筑工程项目分包过程中为了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施工过程中以劣质的施工材料代替优质的施工材料进行项目建设,滥竽充数,利用比较相近的材料性能的施工材料,但品质价格上却存在较大的差异,这样的做好既隐蔽又安全。例如:降低铝合金门窗壁厚或合金品质、执行旧环保标准的胶合板等等。与此同时,分包商在建筑工程分包项目施工过程中没有严格依据专业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施工,使得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更有甚者在分包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偷工减料的情况,严重影响建筑工程项目整体质量。
2、分包商合同管理不到位
分包商合同管理在分包管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合同可以有效保证建筑工程项目顺利进行,是处理出现问题的重要依据。但是,在实际的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管理过程中,分包商合同管理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严重缺乏对合同重要性的认识,大部分管理分包管理人员缺乏对合同风险的意识,不能够充分认识到合同管理是分包管理比较重要的组成部分。缺乏对合同管理的认识度,在合同管理过程中通常会出现合同原本破损或丢失的现象,并且,合同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的管理水平和管理素质,在合同的审查和管理过程中缺乏一定的严格性同时,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缺乏与其他部门必要的了解和沟通,最后使得合同只能成为放着不用的文本了。
3、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存在一定的协调问题
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商与分承包商之间、分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在本质上是平等协商的关系。但是,在建筑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过程中他们之间必须是一个高度系统的整体。分包商在专业项目施工过程中只重视自身的施工管理,忽视建筑工程项目的整体系统性,尽可能节约施工成本,维护自身的利益,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只会推卸责任。同时,在施工过程中还存在独自占用工作台面、工具以及施工材料,越权自作主张随意使用施工材料堆场,有些时候哦甚至造成道路堵塞的情况,抢占使用垂直运输设施的时间,这些不规范的行为都会严重影响到总包方的项目管理。除此之外,一旦出现问题,由于各个分包方之间相互推委责任,通常不利于相关问题的解决,不仅会使项目成本得到增加,而且也会使得建筑工程项目整体效率降低。
三、建筑工程中项目分包商管理强化措施
1、强化分包商质量管理措施
严格监督施工材料、机械设备的质量,施工材料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会直接影响到建筑工程项目整体质量,严重的甚至会导致质量事故发生。因此,总包方应深入了解相关材料技术知识和市场信息,提高业务能力,堵住分包商的空子。合同中应详细标注施工材料的品牌、性能等参数,对施工现场的施工材料进行严格把关,严格要求分包商采购的施工材料、机械设备等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必须与合同规定及设计一致,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施工材料、机械设备不允许进入施工现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派遣专门的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相应的分包工程,设立专门的质检人员全面开展质量检查监督工作。同时,各个分包商应配备足够的现场质量管理人员,严格监督管理专业分包项目工程质量,分包商还应该组织产品质量的自检、互检,并准确检查的结果记录在册,对质量没有达到标准规范要求的,总承包方有权利不予以签证付款并督促分包商及时整改解决。不断强化分包商管理措施,严禁施工过程中出现偷工减料的现象发生,有效避免安全隐患和质量事故的发生。与此同时,制定完善的分包商质量管理制度,项目部对分包商进行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工程创优实施细则;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强制性条文;规程规范;示范工艺;工艺标准;达标投产标准;优质工程标准;隐蔽工程管理;工程质量阶段验收;档案资料管理;数码照片管理;竣工验收;质量服务。项目部做好人员分工,主管各项分包商质量管理要求的落实。
2、做好工程项目分包合同管理
签订分包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产生无效合同。严格选择专业项目分包队伍,保证分包单位的资质合格。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发包人、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严格管理分包合同,成立分包工程管理小组,人员定岗位、职责,尽量专职,制订奖、罚制度。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人工费、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的方式、时限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标准、调整依据及程序。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分包企业采购。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计算方式时,可以选择固定合同价款、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工种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四种方式选择其一计算。劳务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范围应明确约定,超过风险幅度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整。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劳务作业工作量的审核时限和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限。
3、提高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的协调管理措施
总承包商在合同中严格规定分包商应该具有协调配合的义务。总包商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应该建立总包的权威地位,有利于分包商与总承包商以及其他分包商之间的协调一致。分包商的现场管理要处理协调日常事件,例如:每周可以组织现场人员进行协调会议,严格要求各个分包商专业项目负责人以及具体施工负责人准时参加协调会议,对不参加协调会议或迟到的人员,需要进行罚款处理,并且还要请业主和监理一起参加协调会议,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行奖惩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分包商主动配合总承包商管理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四、结语:
总之,通过强化分包商质量管理措施、做好工程项目分包合同管理、提高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的协调管理措施等强化措施,提升企业竞争能力,有利于保证建筑工程项目整体质量。
[关键词]“营改增”;公路施工;施工企业;劳务分包
[DOI]10.13939/ki.zgsc.2016.32.072
目前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分包一般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两种形式。分包管理是公路施工企业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项目利润管控的关键因素。因此,无论是专业分包,还是劳务分包,都会受到“营改增”的影响。
1 “营改增”对专业分包的影响
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总包方)根据总承包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许可,将所承包工程中除主体结构外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总承包企业与专业分包企业(分包方)通过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确定双方的合作关系,施工过程中通过验工计价进行结算和支付,在营业税下专业分包企业一般均能提供建筑业统一发票。在“营改增”后,专业分包企业也能提供税率为11%的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总承包企业可据此抵扣进项税。但是,基于专业分包内容及结算特点,“营改增”后对施工总承包企业仍存在以下影响。
1.1 分包结算滞后导致进项税抵扣不及时
总包方和分包方之间存在验工计价滞后或工程款拖欠等情况,导致分包方不能及时验工计价并拿到已完工程计价款,造成总包方不能及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不能及时抵扣进项税,总包方要垫付本该抵扣的增值税,造成前期资金压力较大。
1.2 分包成本中材料、设备部分的进项税抵扣不足
专业分包中包含大量的材料、设备,相关进项税由分包方抵扣,分包方一般可抵扣17%的进项税,而总包方取得其开具的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11%的税率抵扣进项税,与直接采购相比,少抵扣6%的进项税。
2 “营改增”对劳务分包的影响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企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分包方)通过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双方合作关系,劳务分包内容一般为工程施工的劳务作业,主要包含人工费、二三项材料费及小型机具使用费等。双方通过定期验工计价进行结算和支付。在营业税下,分包方有的能提供建筑业统一发票,有的只能提供服务业统一发票。基于劳务分包内容及结算特点,“营改增”后对总承包企业存在以下影响。
2.1 分包结算滞后导致进项税抵扣不及时
这点和专业分包一样。
2.2 因分包方资质和能力问题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目前只能提供服务业统一发票的劳务分包方,在“营改增”后仍然只能按服务业开具发票,不能向总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总包方将无法抵扣进项税。
2.3“营改增”对其他形式劳务分包的影响
除了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外,现场还大量存在劳务派遣、内部作业层队伍、挂靠队伍等形式的劳务分包。这些劳务分包形式,在“营改增”后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在以下影响。
2.3.1 对劳务派遣形式的影响
劳务派遣是总承包企业与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到总承包企业项目部进行劳务作业。这种形式下,劳务派遣企业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在“营改增”后,劳务派遣企业不能开具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总承包企业因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而无法对这部分劳务分包成本抵扣进项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总承包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2.3.2 对综合作业队、专业作业队形式的内部作业队伍的影响
目前,总承包企业为了培养自己的作业队伍及规避劳务用工风险,成立了综合作业队、专业作业队等内部作业队,在项目部承担急、难、险、重施工任务。内部作业层队伍形式的劳务分包,由项目部与队伍签订内部经济承包协议,以工资单形式结算和支付。因队伍自身未取得国家工商行政注册,且无相关的资质证照,因此,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方也就不能抵扣进项税。
2.3.3 对挂靠队伍的影响
所谓挂靠队伍,是指作业队伍挂靠于某个身份合法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并以该企业名义在总承包企业承担劳务分包任务。总承包企业与被挂靠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取得被挂靠企业开具的发票,但分包价款由总承包企业直接支付给挂靠队伍,收款方与合同主体、发票开具主体不一致。这种形式下,造成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不合一”,给总承包企业带来了法律风险和后期的审计风险。
3 公路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应对措施
3.1 “营改增”对专业分包影响的应对措施
3.1.1 加强分包结算管理,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验工计价手续,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总包方在与专业分包方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中,坚持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明确分包方提供发票的类型、适用税率及提供时间等,并约定分包方必须在验工计价确认后一定时间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方在取得发票后,再向其拨付验工计价款。
(2)总包方要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对分包方现场已完工程进行验收、计价,杜绝验工计价滞后及价款拖欠现象,避免分包方因总包方原因造成发票开具不及时。
3.1.2 加强分包合同价格管理,考虑物资设备的可抵扣进项税,合理确定分包合同价格
专业分包中的材料、设备所占比重较大,且分包方在“营改增”后基本上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分包方而言,如果能取得税率为17%的分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其进项税抵扣率就为17%,高于进销项税的适用税率11%,与营业税相比,分包方的材料和设备成本将有较大幅度降低。因此,总包方在专业分包时,应充分考虑分包合同中材料、设备的进项税抵扣因素,提前测算分包方由于进销项税率差而多抵扣的进项税,从而确定合理的分包价格区间,在与分包方进行合同价格谈判时,合理地降低分包单价,适当弥补由于进项税抵扣率降低带来的损失。或者对分包工程中的主要材料、设备采取总包方供应的方式,由总包方直接采购并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较高的进项税。
3.2 “营改增”对劳务分包影响的应对措施
3.2.1 加强分包结算管理,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验工计价手续,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点与专业分包一样。
3.2.2 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劳务分包方,采取纯劳务分包模式
劳务分包内容仅仅为人工费,总包方自行采购分包工程所需的包含二三项材料、小型机具在内的材料和设备等,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总包方的进项税扣。
3.2.3 对于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劳务分包方,总包方应提前综合考虑劳务分包内容
总包方应充分考虑将部分预计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费、设备租赁费等纳入劳务分包范围,由分包方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抵扣进项税。
3.2.4 “营改增”对其他形式劳务分包影响的应对措施
(1)加强劳务分包方准入和选用管理。总承包企业要建立并规范劳务分包方准入制度,根据分包方的资质、规模及其组织形式确定其纳税人身份,并建立“合格分包方名单”。根据项目施工生产需要,通过招(议)标方式选择分包方,优先选用“合格分包方名单”中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包方。
(2)通过劳务分包模式规范劳务派遣和内部劳务分包管理。总承包企业可以参股成立施工劳务企业,或者与外部成熟的施工劳务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将劳务派遣转换成由施工劳务企业承担的劳务分包。对于内部劳务分包,可由施工劳务企业向综合作业队、专业作业队等内部作业层队伍提供劳务资源和班组,并与总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总包方在分包合同中充分考虑将部分预计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费、设备租赁费等纳入劳务分包范围,由施工劳务企业向总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抵扣进项税。
(3)规范挂靠队伍承担施工任务。对于名为身份合法劳务分包队伍,实为挂靠分包队伍的,总包方应按照税法、财务等方面管理规定,规范合同、发票、资金及核算管理,与被挂靠方签订分包合同,办理验工计价手续,将计价款打至被挂靠方的银行账户,由被挂靠方向总包方开具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满足增值税下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合一”的要求,从而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实现进项税抵扣。同时,总包方也可规避劳务分包法律风险和后期的审计风险。
参考文献:
1劳务招标模式分类
(1)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实行人工费、小型机具费、主材损耗、地材损耗、低值易耗品、零星材料等包干的承包模式;这种承包模式的主材、地材、混凝土及模板、周转材料、大型机械设备和临时设施由项目经理部提供,负责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等。适合经理部管理力量较强,拥有较多自有大型设备等资源的重要结构工程。(2)扩大范畴的劳务分包模式,指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实行人工费、混凝土损耗、钢材损耗、低值易耗品、模板、周转材料、零星材料、机具设备及临时设施费等包干的承包模式;这种模式下,项目经理部只提供钢材、混凝土,并负责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等。适合项目经理部管理力量不足、自有大型设备不足的一般结构工程。
2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
在劳务分包队伍选择上,施工企业的态度比较随意,没有严格执行规范的招标制度和程序。具有各式各样背景关系的劳务分包队伍都被引进入场,如上级领导的关系、企业的社会关系、政府的关系等等。这般的队伍不是完全不会成功,但管理中会遇到较大的阻力,容易出现不服从安排,使得项目管理较被动。尤其是业主引荐的劳务施工队伍,施工企业很难有效的控制住他们。这些队伍很难协调,工程进度慢不说,工程质量也很难得到保证。虽然现在招标制度逐渐被采用,但在队伍的选择上还是没有规范化,假若只选一个劳务分包队伍,在发生纠纷的时候,既会影响总体工期,企业的形象也会被影响。为了避开由分包队伍引起的组织管理风险,施工企业必须对分包队伍的引进进行严格把关。分包队伍的选择程序如下:(1)分包队伍的调查。对与公司有过合作的分包方进行了解调查,从中选取一些信誉较好、具备多种专业资质和相应实力的队伍作为公司的施工补充力量。调查时应审查其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施工许可证、资质等级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以及能证明其经济实力、履约能力、技术质量和信誉的相关材料。(2)分包队伍的评价。公司相关部门对分包队伍资料的审查,必要时可以现场调查或访问用户,对分包队伍的合同履约能力、质量保证能力以及承包该工程所要求的资质进行评价。例如可以对分包队伍近两年内其他工地进行考察,咨询总包方或业主,参考其评价意见。(3)分包队伍的选择。公司将备选分包队伍的有关材料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查,经批准后可确定为合格分包队伍。(4)分包队伍的监督。工程项目部工程、测量、质检、合同、安全、机料等有关部门对分包队伍进行跟踪,对分包队伍合同执行情况、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不间断的过程检查考核并在工程竣工时组织综合检查考核。
3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
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实践中,很多劳务结算纠纷无法及时解决,有些还闹到打官司,实际上施工企业才是最后的受害者。很多项目部都普遍存在劳务分包队伍合同签订不完善的情况,有些分包工程只管干活抢进度,未能及时签订合同,或为了简单省事,只达成口头协议,或签订了书面合同,但责任和义务约定不明确,约束效果不好,或将部分敏感的经济条款等到工程干完再谈,这些情况使项目的合同谈判处于非常被动状态,而没达到分包目的,从而使双方发生经济纠纷和扯皮。所以,无论总承包单位与分包队伍关系如何,都不能让书面分包合同被口头协议代替,双方应及时签订一份明确的分包合同或协议书。签订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前,应做好如下工作:(1)审查承包方资质能力是否合格;(2)审查承包方在工程所在地的相关税务部门办理的手续是否齐全;(3)审查劳务分包的施工能力,坚决避免分包工程被再次分包;(4)开工前以书面形式签订分包工程施工合同,严禁口头协议或无合同施工,若有发生对相关人员做出严肃处理;(5)签订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应使用公司统一的分包合同模板,对合同文本中条款不能满足需要的一些特殊项目,可按实际情况附加补充条款;(6)合同中对分包方自备的进行详细的规定,比如现场机械设备数量,管理人员数量和职责等。劳务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工程的工作内容、工期、协作方式、单价及结算方式、工程质量要求、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项目部需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现场管理,对现场管理的方式如质量监督、施工配合、分项评定、安全检查等,均应在分包合同中得到确认。分包合同签订后,由项目经理部主管领导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研读分包合同,使大家了解和掌握合同内容、质量标准、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及价款结算等,以利于督促分包方全面履行其义务,保证合同目标的实现,避免发生合同纠纷。由项目总工办牵头,组织项目经理部工程、质检、安全、机料等相关部门对分包方具体操作人员进行技术质量和安全交底,重点介绍施工现场情况、质量要求、施工技术难点、安全控制点等。为了从源头来规避风险,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应深入理解劳务合同内容,以便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对劳务队伍的管理。
4劳务分包队伍的现场管理
很多项目部在劳务分包入场后,缺少控制,管理简单,技术交底走形式,材料严重浪费,施工日志不齐全,安全管理不完善,甚至造成工程的隐蔽部位的质量问题。部分劳务分包商承接工程后,还将工程进行再次分包,造成管理跨度过大,执行力不强等问题。在施工过程中,一些承包商采用多种手段扣押工人工资,或为了拿到工程结算款,煽动民工闹事。施工企业存在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很正常,在沟通不及时、工资支付不到位的情况下,从而引发。由于对劳务分包管理缺乏过程控制,施工时不但协调困难,而且也不利于后期的结算。现场管理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1)造册登记管理进场作业人员;(2)动态管理劳务队伍实行人员;(3)特殊工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岗前培训教育;(4)关键工序或特殊工序要实行现场旁站监督方式监控;(5)作业队必须按照技术交底严格进行施工,送交作业队的安全技术交底等资料必须由作业队相关负责人签字;(6)报检制度要严格执行;(7)对劳务队伍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项目部可采取随机抽查和日常检查、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8)实行劳务作业队伍例会制度;(9)项目部对劳务队伍建立考评机制。
5劳务分包的结算
劳务分包的工程量,应有不少于两人进行现场确认,根据分包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进行计量。分包方退场时,应对其完成工程量进行全面梳理,复核无误后签订《合同终止协议》。经理部的结算签批工作须做到及时、准确,协作款的拨付应以结算价为重要参考依据。结算单及附件一律用原件,签字采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程部位划分应清晰,累计准确,不得超过设计数量。生产过程中一般不主张零星用工,但对于未包含在劳务协作合同内的零星用工,需由派工人(现场技术主管、工长及各处室负责人)开具标工单,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及时交由结算人员汇总。零星用工的产生必须谨慎,清扫施工现场等辅助工序应归口于协作工程内容中标工单必须留存根备查。结算附件应做好编码,标工单汇总表中分类汇总。协作单位结算签名与合同签名必须一致,不一致时,应有该协作单位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同一分项工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协作队伍施工时,对该分项工程数量要按协作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分割,并按分割数量进行控制,避免超结算。
6结语
劳务管理是一项重要工作,不是一个单一的工作流程,每一项工程的质量、进度都得依赖于劳务管理工作而进行,因此需要得到项目领导的高度重视,各部门密切协作和配合,共同努力完成。
作者:何娟 单位: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桥分公司
参考文献:
[1]殷卫.总承包对劳务分包的管理探讨[J].商情,2010(14):36.
摘要: 在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劳务市场中,劳务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的合同管理还不成熟,施工企业不重视合同管理,对劳务合同的法律意识不强。本文针对目前在劳务分包中出现较多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相应的管理办法,以减少建筑劳务市场中的纠纷。
关键词: 建筑市场;劳务分包;农民工;合同管理
0引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的劳动用工行为和工资支付行为,解决施工企业中存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各地方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文件),都陆续出台了许多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但由于市场环境及部分市场主体单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诚信意识缺失、社会责任感不强,甚至出于转嫁市场风险等原因,导致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背离法律法规的现象,加上“包工头”仍是目前许多建筑施工中劳务分包的实质主体,这些因素都直接造成了劳务纠纷频发,甚至出现许多,给社会安定及企业造成诸多不良影响。 1目前我国建筑施工领域劳务分包主要存在的问题 1.1 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定要求,很多都是“包工头”直接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务合同。一个工程项目,在开工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施工企业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企业单位之间的劳务合同,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劳务公司只是一个应付国家制度的摆设,仅是被挂靠的一个皮包公司,在现场实际施工的班组仍是由“包工头”组织和管理的,且这些班组人员与劳务公司之间根本没有正规有效的用工合同。“包工头”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合同,甚至是直接与项目部签订了合同,而且还存在“包工头”签了合同后再转手分包给其他包工头的现象,也就是再分包或转包。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包工头”众多,市场混乱,使得发包人处于强势地位,发包人利用买方的这种强势,往往直接与“包工头”签订很不利于承包人的合同,甚至存在大量的未签合同先干活儿的现象。而承包人也一样具有强势,工人们往往在“包工头”的授意下停工闹事,利用合同漏洞讲各种条件抬高合同价格。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进而引起的发生。 1.2 同中的价格条款中没有单价分析表。一个工程在实际施工中有很多道工序或工作内容,例如在住宅工程中,泥(瓦)工一般是负责基础土方的修整、基础和主体的砌筑、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浇筑混凝土工作,而在很多分包合同中都是一个综合单价,在我国很多地区一般都是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为计量单位约定一个价格,而没有详细的划分挖土方是怎么计量和计价,砌筑中的普通砖是怎么计价,砌块是怎么计价,浇筑混凝土时的泵送混凝土是怎么计价,利用垂直运输工具和人工浇筑是怎么计价。同样在木工、钢筋工、抹灰工、油漆工的分包合同中也存在诸多这样的现象。因为没有详细的单价分析表,在工程施工过程按已完工程量付款则无法计量工程进度款,如果这些工作内容中的一项施工工艺变更,则也没有相关依据调整合同价格。而且大多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同样不够明确,一些工作究竟应该谁来做在合同中找不到明确的依据,承发双方争执和纠纷就再所难免。 1.3 合同条款中关于进度、质量、安全及现场管理制度的要求不够细,或不够明确。在合同中对进度的要求只是一个总的工期要求,在实际发包中,往往是一个分包队伍只是承包某一分项工程,在施工中受其他工程的进度制约,同时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会发生变化,最后工期达不到合同要求,而发包人却最后按合同办事,使得承包人受到损失。在安全要求上不明确劳保用品由谁提供,如安全帽、安全带是由发包人统一提供还是由承包人自行配备不明确,还有就是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是由发包人安装还是由承包人自己设置不明确。对工序质量的检查标准和规定不完善,平时在拨付进度款时没有严格的检查和验收就付了进度款,有些工程直到在竣工验收时才发现问题,这时承包人合同款已经拿得差不多了,工人也都撤场了,再让承包人来返工处理就会引起很多麻烦。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提供,仅写明承包人进场必须遵守现场及发包人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这些制度里有很多处罚条款,这些条款在签订合同时承包人并不清楚,进场施工时往往会受到许多处罚,结算时被扣除这部分罚金就会很不高兴,甚至引起纠纷。
1.4 工人工资支付和完工结算的条款不合理、不明确,进度款支付不及时,完工时尾款迟迟不付,导致工人不能按时领到工资而恐慌或闹事。在合同中,发包人对承包人确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缺少规定,对进度款的计量约定不明确;有的发包人在完工应该进行结算时,以没有和建设单位结算、或还没有通过竣工验收、没有核算好工程量等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而劳务承包方因为没有应急资金支付给工人就会导致工人集体性事件的发生。有的发包人在发放工程款时直接发到了“包工头”的手中,而“包工头”并没有足额的发放到工人手中,甚至有的“包工头”卷款私逃,最后工人不得不向发包人讨要工资,而发包人为了避免事态扩大维护社会安定,则必须再支付给这批工人应得的工资。 上述几方面的问题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均比较常见,归根结底还是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的不规范,承发包双方的法律意识不强,合同管理工作不够细致和重视,在施工过程中往往造成参建各方的经济利益受损,影响企业形象。 2加强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措施 2.1 要响应建设部[2005]131号文件精神,发包人切实做好合同签订工作中对承包人的资质审查工作,杜绝直接与“包工头”签订合同的形象。在选择承包人时,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进行发包,有些合作多年的“包工头”不具备劳务资质,可以要求他们包括他们的每一个工人与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审查劳务企业派遣到施工现场的每一个工人是否都有合同,是否劳务企业都为这些工人缴纳了劳动保险及参加了社会保险。在招标或合同谈判时,要求劳务企业要为工人缴纳意外保险,并要求劳务企业具有安全管理人员和支付工人工资的保证金。同时,国家、各地方政府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检查,定期不定期的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现场的每个工人是否都与劳务公司签有用工合同,检查承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对检查出来的问题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对发包人及承包人给予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转参考文献:
[1] 高晓江.《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要旨》.
[2] 刘英.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第1版 1994年)(2).
[3] 建设部[2005]131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