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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论文

时间:2022-08-03 23:38:25

渔业论文

第1篇

规制经济学是上世纪70年代在西方国家产生并发展起来的,研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如何对市场微观经济体进行干预管理的产业经济学分支,经济性规制主要研究政府在约束企业定价、进入和退出等方面的作用,如渔业中的许可证制度就是经济性规制。

规制经济学发展至今经历了规制公共利益理论、规制俘虏理论、规制经济理论、可竞争市场理论以及激励性规制理论五个阶段(周慧许长新,2006)。通过对其发展过程的研究,范合君等(2007)总结出西方规制经济学发展的特征,其中规制内容从经济性规制到社会性规制演进,规制手段从传统规制手段到激励性规制手段演进与渔业规制相关,特别是规制手段的变迁。传统的渔业规制没有改变过度捕捞的激励,而基于产权的渔业规制如可转让的个体配额(IndividualTransferableQuotas,ITQs)就是一个激励性的渔业规制。

2渔业规制目标

渔业政策目标包括两个方面:经济上的和环境上的。一方面,政府应该保证渔民获得应有的利润,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政府应该采取措施保护海洋环境,避免过度捕捞。在现实社会中,渔业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它具有非排他性和可耗竭性的特点,随着捕捞者的增加,拥挤成本也会越来越大。渔业的这种开放获取的性质主要带来了以下问题:①经济上和生物经济上的无效率。与私有产权相比,开发获取导致付出较多的捕捞努力但是获得较少的收益。并且,高水平的捕捞努力使得生物经济学的均衡鱼存量低于最大持续产量。②过度捕捞。由于渔业几乎没有进入的技术障碍,因此人人都可以进入该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渔民总是试图捕捞更多,因为如果他们不这么做,别人也会这么做。这就产生了“捕捞竞赛,导致渔业资源的迅速减少甚至耗竭。

尽管有学者认为水产养殖是一个避免过度捕捞并且满足不断增加的对海产品需求的好方法,但是它也会带来一些环境问题。首先,发展水产养殖可能会毁坏海岸的地貌,破坏某些生物的栖息地。例如,在我国,许多红树因为水产养殖而遭到砍伐,而由此整个红树林生态系统也遭到了难以修复的破坏,这些损失难以弥补。另外,过多的水产养殖会降低水质,而修复水质,清洁沉积物也是一个巨大的问题。因此,要解决渔业资源开放性获取所带来的无效率和过度捕捞,在经济与环境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不能仅仅靠用水产养殖业来代替渔业。政府必须通过一系列的管制措施来纠正开发获取带来的问题,弥补市场失灵,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渔业规制目标。

3主要渔业规制手段

根据渔业规制的经济学理论,渔业规制可以分为:产出控制(限额捕捞、个体配额)、投入控制(许可证制度、个体投入控制)和技术措施(休渔制)。

3.1渔业许可证制度和限额制度政府主要通过对控制渔船和捕鱼工具,发放许可证和捕捞限额来管理海洋渔业。从1989起,政府就开始对渔船的数量和它们的总功率进行控制,以此来限制捕捞力。限额由农业部分配到沿海各省。当地的渔业管理部门

负责根据配额控制渔船数量和功率。在我国,在已经实行限额制度的海域捕鱼或是捕捞已经对其捕捞数量进行限制的鱼种,捕捞者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同意。

为了更好的实施“双控”制,渔业许可证制度也开始实施了。

2002年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中将渔船分为三类:海洋大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大于或等于441千瓦;海洋小型渔船,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且船长不到12米;海洋中型渔船。各类渔船由不同的部门进行许可证的审批以及发放。大型拖网、围网,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协定的共同渔区、南沙、黄岩岛海域作业以及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这三类渔船的许可证需由农业部进行审批,委托农业部各海区渔政监督管理局发放。远洋渔船的许可证由农业部审批发放,其它渔船的由地方部门进行审批发放。《规定》还指出使用期一年一上的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审,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期为两年。同时规定,我国的渔业捕捞许可禁止进行交易和转让。

1999年,政府宣布每年的总捕捞量应该实行“零增长”。在此之后的第二年,新修订的《渔业法》出台,宣布实行对捕捞量的配额管制。这种对产出的控制将某海域内的目标鱼种的最大捕捞量限定在与前一年大致相当的数量上。在图1中,我们可以看到从实施了“零增长”之后的2000年起,到2005年,总捕捞量基本保持在145万吨,增长率在0%处波动。

3.2休渔制休渔制既包括休渔期,也包括休渔海域。休渔制是在一段时期内在某个特定的海域禁止捕捞特定鱼种或是禁止使用特定的方式作业。休渔期一般是在夏季,因为夏季是海洋主要经济鱼类繁殖和幼鱼生长的重要时期,在该时期进行休渔,可以保护主要经济鱼种的亲体和幼鱼资源,使渔业资源得到修养生息。在80年代末,我国就开始实行休渔制度对特定的鱼种进行保护。①1981年,从4月1日到7月31日,北纬32°到34°,海岸线以东至东经122°30’海域禁止使用拖网作业。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大黄鱼和黄花鱼。②自1988年起,渤海海域全面禁止拖网作业。③自1989年起,为了保护带鱼,从5月1日到6月30日禁止在带鱼产卵区(北纬28°30’到30°30’,海岸线到东经124°30’)作业。

全面的休渔期制度始于1995年,首先是对东海和黄海两大海域,1999年开始在我国其它海域实行。由于每年的环境、气候等情况不同,各年具体的休渔日期不尽相同,2003年农业部对休渔方案进行了调整,并强调所有海域定置作业休渔每年不得少于两个月,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并报农业部和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所有休渔渔船必须在休渔时间开始前进港集中,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不得从事加水、加冰、加油等活动。

4对我国主要渔业规制的评价

我国的渔业规制主要包括许可证制度、限额制度和休渔制度。但是,这三种制度都仅仅是在限制或是禁止,没有实施激励性的规制手段。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的捕捞限额制度还没有真正实施的情况下,捕捞许可证制度和休渔制度会导致“捕捞竞赛”,一方面“激励渔民在渔汛期为获得尽可能多的份额而激励竞争”,另一方面,“激励渔民通过各种手段增强或扩大其捕捞生产能力”。休渔结束以后,强大的捕捞压力和“捕捞竞赛”使其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在陈卫忠的研究中,也提到休渔制度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对海洋鱼类的数量恢复几乎无所作为。尽管如此,作者仍旧对我国的渔业规制持乐观的态度。王海峰等(2006)用带有虚拟变量的计量经济模型考查了“零增长”、休渔制度、“双控”制和加入WTO对海洋捕捞产量的影响。结果发现“零增长”、“双控”制和休渔制度影响显著,但是仍需要改进。其中,“双控”制度在投入控制方面的成果还不稳定。一方面因为它“没有控制机动渔船的吨位”;另一方面,“机动渔船的千瓦数也在临界值,随时可能超过合适的渔船千瓦数”。

总的说来,我国的渔业规制尚存在激励不足,效果不明显,不能有效地改变资源耗竭的状况。不过,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渔业的规制起步较晚,仍有很大的空间进行改进,相信通过更多更深入的研究,我国的渔业规制可以得到改进,渔业可以沿着可持续的道路发展。

5参考文献

[1]宁方勇.规制经济学的理论综述[J].北方经济,2007,(1):8-9

[2]张红凤.规制经济学的变迁[J].经济学动态,2005,(8):72-77

[3]周慧,许长新.新规制经济学理论的发展[J].经济评论,2006,(2):152-158

[4]吴海川,陈艳.渔业政策的目标取向及关键问题剖析[J].中国渔业经济,2005,(1):14-15

[5]孙宝田.论海洋捕捞的“零增长”和“休渔制”[J].渔业经济研究,1999,(5):21-24

[6]郭守前.资源特性与制度安排:一个理论框架及其应用[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第2篇

[关键词]渔业保险渔业保险经营主体渔业保险法规北海市

一、广西北海市渔业保险的现状

北海市地处广西南端,北部湾东北岸。北海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捕捞的龙头,全区70%的渔船都集中在北海市,渔业也是北海的传统优势和支柱性产业。2007年北海实现农林牧渔业总产104.26亿元,比上年增长3.04%。其中渔业产值为54.36亿,占全市农林牧渔总产值的52.1%。水产品产量98.28万吨,比上年增长1.81%。随着渔业的快速发展,北海渔民对渔业保险的需求也更为迫切。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北海分理处下辖电建、地角、港管和涠洲等5个代办处。截止到2007年底,辖区共有大小渔船8700多艘,其中220kw以上大功力渔船2200艘,渔业人口28万人。近几年来,该分理处在上级渔业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和当地政府部门的正确指导和支持下,认真结合北海实际,充分发挥全体干部职工的积极性,真抓实干,努力开拓渔业互助保险,使参保渔船和渔民数量逐年提高,互保费收取额也逐年增长,2007年互保费收入突破了320万元。

二、北海市渔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1.渔业互保投保率低,覆盖面不全,应对风险能力差

北海市渔业互保十几年实践证明,互保为北海渔业生产发挥了一定的风险保护神的角色。但是,这种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据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北海分理处的统计资料显示:2006年,北海渔船拥有量达8500多艘,其中小型渔船约4000艘,中型(包括以上)渔船4500多艘,长期活动在海上作业的渔民更达4万人。可在这样庞大的数字背后,参加互保协会的渔船竟不到600艘、渔民也不足2000人。绝大部分渔民群众和中小型渔船未加入渔业互助风险保障体系。渔船投保率仅为应保渔船的13%,渔民投保率不足5%。而农业部渔业局的统计数字显示,同期我国海洋捕捞渔民和20马力以上机动渔船入保率达22%和25%。

2.保险意识淡薄,意外事故时有发生

应该说一个地区的渔业保险发展状况也取决于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渔民保险意识。目前北海市渔民的收入普遍不高,2007年北海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334元,而农民纯收入仅有3846元。当地“多子多福”的传统生育观念又根深蒂固,家庭的生活和教育支出有很大压力。因此,大部分渔民不愿意够买保险或无力承担保费支出。一方面,北海市渔民不愿买保险或无力购买渔业保险;另一方面,北部湾传统渔场的意外事故却时有发生。这二者形成了强烈反差。近几年来,北海渔船在北部湾传统渔场遭到越南武装舰船抓扣的事件时有发生。据新闻报道,2005年9月23日,广西北海市“桂北渔82018”号和“桂北渔63055”号渔船在北部湾海域传统渔场作业时,遭到越南两艘武装船只的追赶和枪击。2007年7月4日,桂合渔80151号渔船在我国南沙传统疆界线内海域(东经112°18′,北纬5°40′)生产时,被马来西亚炮艇无理抓扣,船上10名船员被判监禁6个月,渔船被没收。此外,渔船的火灾以及碰撞事故也时有发生。

3.缺乏切实可行的地方性财政扶持制度

渔业保险是具有很强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高赔付率、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导致渔业保险的“市场失灵”,必须得到税收优惠政策才能产生有效的制度供给。与发达国家大幅度补贴渔业保险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国政府对渔业保险的补贴历来非常有限,对农业保险(包括渔业保险)的税收倾斜力度还非常不够。目前,北海市政府还没有出台针对渔业保险的地方性财政扶持制度,渔业保险难以走快走远。由于渔船海上作业的高风险,渔业保险赔付率非常高,所以北海市尚无一家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渔业保险业务。

4.地方性的渔业保险法规亟待建立

目前,北海市还没有对渔船和渔民保险做出相应的规定,地方性的渔业保险法规仍是空白。由此引发船东和渔民投保率低,风险意识淡薄。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渔船等财产和渔民的生命安全都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风险补偿,不利于当地的渔业生产和社会稳定。相比之下,渔业发达的广东、浙江等省对渔业保险均有注明,如《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第二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为海上从业人员办理人身保险。

三、推进北海市渔业保险的建议

1.建立健全渔业互助保险

针对北海市渔民投保率低,应对风险能力差的问题,渔业互保机构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渔民的利益为出发点,树立“诚信”原则,在渔民遭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损失后,能够主动、迅速、合理地给予经济补偿,充分体现渔业互保协会对广大渔民的关怀和温暖,力争在三年内将渔民和渔船入保率提高到30%以上。渔业互助保险机构要以对渔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行业自律,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和完善各项制度,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要发挥互助保险扎根基层、面向渔民、服务渔业的优势,协助政府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搞好渔民安全知识普及、引导渔民配备安全设备、倡导渔船编队生产,增强渔民自救能力和互救意识;协助做好灾害紧急救助,在灾害发生后,迅速开展定损理赔工作,尽快帮助受灾渔民恢复生产生活。

保险意识淡薄是阻碍北海市渔业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要从北海市渔业互助保险发展的实际出发,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对广大渔民群众的安全教育力度。北海市相关渔政工作部门可以利用伏季休渔的有利时机,对渔民进行海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和渔业安全法律法规的培训,进一步增强渔民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海上自救与互救能力,逐步提高渔民整体安全生产的素质,确保渔船安全生产,扎实推进“平安渔场”、“和谐渔场”建设。宣传形式可以多种多样,2007年浙江省举办了“互保杯”渔民安全知识电视总决赛,题目涵盖水产品质量安全、渔业互保、渔船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要求参赛选手必须是一线的渔民和养殖户。既普及了渔业安全知识,又有趣味性,使他们受到了很好的教育。这种模式,北海市是可以很好地借鉴的。

2.抓住机遇,积极争取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

政策性渔业保险是今后我国渔业保险的发展方向,农业部也在积极推进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自2005年以来,上海、浙江、广东和海南等省市在渔业互助保险基础上,以渔业互助保险机构为载体开展了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的开展,大大提高了当地渔业安全生产的风险保障力度,得到了渔区广大干部群众的普遍赞同。渔船、渔工入保率也有明显提高,2006年1-11月份,共有1381艘渔船和12834名渔民参加了政策性渔业保险,获省财政补贴201.7万元。自2006年4月起,浙江省嵊泗县开展了政策性互保试点工作。近两年来,该县的渔工雇主责任险投保面达到了98%,渔工投保由原来的人均2份提高到目前的人均10份以上,有效提高了渔民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也减轻了政府部门灾后经济补助的压力。北海市政府可以借鉴浙江省舟山市等渔业发达地区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抓住机遇,积极争取地方政策、财政支持,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

3.加大地方财政支持力度

由于渔业本身属于弱质产业,经济效益不高,商业性和互的渔业保险,单靠保险的收入难以支持其自身的良性循环发展,需要政府加大投入力度和制订特殊的政策保护措施,如实施针对投保渔民的保费补贴和针对承保机构的业务费用贴。一方面:北海市地方财政应针对渔业保险提供相应的保费补贴,吸引渔业生产者投保,并通过自愿投保与法定投保相结合的方式,扩大投保范围;另一方面,除了保费补贴外,政府还可以向经营渔业保险的机构提供一定比例的业务补贴,以提高其偿付能力,增强经营积极性。2004年宁波市象山县政府专门拨出200万元用于支持渔业保险,当年该县的渔业保险工作硕果累累。参加渔业人身保险人数由2004年的7736人上升到2005年的10002人,渔船保险由2004年的不足70艘上升到2005年的1891艘。至2005年底,全县参加渔船财产保险的渔船达2366艘,共收取保费933万元;参保船员45075人,收取保费1853万元。共理赔3145起,理赔款1228.7万元。他山之石尚可攻玉,那么象山县的成功经验则更应该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甚至是创新。针对目前北海市水产养殖险的空白,地方政府应当“两头扶持”:养殖户购买保险时,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商业保险公司理赔达到一定风险警戒线的时候,政府在资金上也将给予相应的扶助。

由于北部湾经济区是我国政府批准启动的一个沿海开放经济区,国家对其发展规划有许多扶持和优惠政策。除了对渔业保险进行补贴外,北海市政府还可以向有关政府部门争取对经营渔业保险的承保机构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如减免渔业保险承保机构的营业税。因此,如果政府对经营渔业保险的承保机构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如减免承保机构的营业税,那么承保机构的税收负担就大大减轻了,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渔业保险的积极性就调动起来了。

4.尽早出台地方性渔业保险法规

国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保险理论认为,渔业保险同渔业本身一样,带有明显的公益性,经营渔业保险不能完全以盈利为目的,其政策目标应与国家农业财政政策相一致,以为渔民提供风险保障,提高渔业劳动生产率、保证食物供应、稳定市场及确保渔民生活水平等为最终目的。当前,我国渔业正处于一个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但同时也面临加入WTO后竞争加剧的挑战。为了贯彻国家“依法治渔,以法兴渔”的渔业方针,我国应当对渔业保险的管理体制、发展资金进行立法保证。同时,对于渔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收益主体及相关的权利义务进行立法加以规范,并立法鼓励商业保险机构进入渔业保险。为了尽快改变目前北海市渔业保险无法可依的现状,北海市人大应组织渔政、工商、海洋与渔业局、保监局、互保协会等有关单位和相关专家在依据我国《保险法》、《渔业法》等法律规定,并参照舟山、宁波等地级市制定地方性渔业保险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北海市渔业保险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管理机构和相关职能,加强监督管理,引导渔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黄琼:我国渔业保险的现状及其对策[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7(6)

[2]徐英:政策性渔业保险初探[J].上海保险.2005(10)

[3]孙颖士:论渔船船员风险和渔业保险[J].中国渔业经济.2006(2)

[4]孙祁祥郑伟:经济社会发展视角下的中国保险业——评价、问题与前景[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6.p92-p98

[5]王晓波:中国渔业保险模式构建与发展探索[D].上海水产大学,2005

[6]郑辉:我国政策性渔业保险机制研究——以宁波市象山县为例[D].同济大学,2006

[7]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3.p29

[8]虞国柱王国军: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第3篇

补贴是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政策性措施,由于补贴对一国企业的生产成本人为地降低,增强了该国企业的生产能力并对国际贸易造成不正当的扭曲效应。为此,WTO达成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协议),第一次在一百五十多个WTO成员之间统一了补贴的定义。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原来由各个成员政府根据本国法律实施的反补贴程序也得到了高度的统一。根据该SCM协议,反补贴是指凡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等过程中接受来自其本国政府或公共机构的直接或间接的财政捐献(协议中使用的是“financialcontribution”一词),并对进口国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阻碍的,进口国政府可对该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采取价格承诺、征收反补贴税等反补贴措施。

从性质上判断,渔业反补贴税是在海关环节征收的税种,可以起到削减进口能力的阻遏作用。其主要目的是抵销国外政府对其渔业出口企业的补贴,避免国外渔产品制造商或出口商享有不公平竞争利益,对本国渔产业产生不利影响。渔业反补贴是一个程序性事项。目前WTO各个成员谈判的是渔业补贴的实体部分,也即:哪些补贴应被禁止?哪些补贴应被允许?哪些补贴应视其损害后果而予以削减?至于渔业反补贴的程序规则,WTO各个成员认为渔业反补贴在程序事项上完全可以沿用既有的规则(SCM协议)的规定。

二、国际渔业反补贴:现状与问题

渔业是人类最古老的生产行业之一,也是人类经济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人类对渔业资源的需求与日俱增。而造船和捕捞技术的进步也使这一需求不断得到满足。然而,渔业资源的过度开发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到环境保护,还与贸易、发展、社会甚至文化等各个方面紧密相关。

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根据自己的职责和需要,从不同角度对该问题进行了研究,其结果表明,渔业补贴与渔业的过度开发存在着密切联系。1999年,一些成员国便向WTO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递交了有关渔业补贴问题的提案,之后有关该议题的争论就未曾休止。2001年,《多哈宣言》更是明确地将渔业补贴列入了规则谈判议程,成立了专门小组负责渔业补贴新纪律的谈判。一系列渔业补贴的新纪律正在不断孕育之中。

渔业反补贴是个全球性课题。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渔业补贴是政府行为,渔业反补贴的调查对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

第二,渔业反补贴的涉及面极为广泛、持续时间长。

第三,渔业反补贴措施适用的连锁效应特别大。在WTO成员政府渔业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在渔业反补贴调查中援引。在当前WTO的其他成员对渔业反补贴是否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原则模糊不清时,美国的判例可能会成产生很强的连锁效应。美国修改反补贴税法后将之适用于中国等非市场经济国家。欧盟等其他WTO成员业已效仿美国,重新修订反补贴法,使之适用于中国出口的渔产品。

三、中国遭遇渔产品反补贴:出路与对策

(一)渔业反补贴调查理论研究

我国入世后,在渔产品对外贸易壁垒日益森严,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的增长。在非渔产品反补贴对中国开始适用国内调查程序以后,加拿大、美国甚至欧盟更加强化可对华反补贴措施。可以预见的是,我国贸易伙伴必将在渔产品贸易中对华实施反补贴措施。

我们要积极应对渔业反补贴调查及其对华渔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必须加强对渔业反补贴调查的研究,不断深化认识,做到从容应对。目前我们对WTO成员的渔业反补贴调查的关注很不够,基础性的数据不完整,研究缺乏全面性、前瞻性,往往是实际工作中出现问题在前,主动的应对性研究在后,不能适应我国渔业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和对华渔业反补贴案可能增多的现实。我国需要密切关注主要贸易伙伴特别是美国等发达国家运用渔业反补贴调查的动向,对它们的进口制度、体系的信息进行系统收集、分析,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详细而科学的评估和分析。加强对相关案例的研究和积累,从案件发生的萌芽、正式发生、最后结束、事后引起的连锁影响等多方面跟踪分析,积累典型案例,从中汲取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二)渔业反补贴调查预警机制

渔业反补贴目前套用的是传统反补贴程序制度。将来谈判达成的新渔业反补贴机制也不会对之作太大的修补。企业是渔产品出口的主体,数量众多,很多渔业企业在国外设立了分支机构,信息来源广、反馈及时。政府作为公共服务机构,拥有独特的地位和丰富的资源,可以通过我国驻外机构以及使领馆的商贸机构、海关等组织收集各国反补贴调查的信息。行业协会可以利用身为民间服务机构的优势,加强与国外同行的联系,掌握国外同类商品的销售与价格信息。虽然我国行业协会目前面临美国对之提起的反垄断之诉。但是作为行业组织,其在渔业反补贴中的作用仍然是不可低估的。若能协调好各方的优势,建立起“三位一体”的预警机制,将使我国渔业出口产品遭遇不必要的反补贴调查的困扰。

(三)积极应对国际渔业反补贴调查

补贴的存在与否,需要证据的支持。由于补贴是政府行为,因此,方要成功举证是相当困难的。因此,渔业反补贴调查是一项艰苦细致的程序性事务,必须取得相关数据才可以据之判断是否存在渔业补贴。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应该积极配合方调查机构的渔业反补贴调查,而不是一味地回避或放弃自己在程序上所享有的权利。渔业反补贴的技术性要求高,证据必须确凿,程序也很复杂。渔业补贴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在调查过程中要触及它国国内法和涉及大量的政府间的交涉,被调查对象国政府提供给该国生产商的补贴的详细资料很难获得,同时还要考虑到自身国家整体利益的平衡。所以,国外对华实施渔业反补贴调查并非意味着中国的渔业补贴已经成为既定的事实。我国主管部门应当迅速行动起来,组织一支集WTO规则人才、经贸人才和会计人才为一体的精干的应诉队伍,采取主动配合的姿态。我国完全可以通过积极配合的方式,实现无补贴事实的裁决结果。

[论文关键词]渔业反补贴反补贴调查预警应诉

[论文摘要]渔业反补贴是持续性事项,是对渔业补贴的对抗措施,旨在抵消补贴对渔业贸易正常流动造成的扭曲效果。国际社会尚未对渔业补贴新规则达成一致,对渔业反补贴仍然沿用传统的SCM协议既定的规则。我国渔产品出口遭遇反补贴调查将成必然,为此,我们要作好理论调研、加强预警并积极应诉。

参考文献

[1]FrancisT.ChristyJr.,theDeathRattleofOpenAccessandtheAdventofPropertyRightsRegimesinFisheries.MarineResourceEconomics,Vol.11,Page287

第4篇

本次分析所用数据来自2003~2012年的中国渔业统计年鉴。影响渔业经济产值的因素众多,各因素与渔业经济产值的关系错综复杂。根据指标选择的一般性、特殊性、重要性和可得性原则,本次分析选择了较具代表性且较容易获取的十六项指标。数据分别截取了这十年间中国渔业统计年鉴中渔业经济产值及其16项影响因素,其中包含渔业生产产量方面三项(海水养殖产量、淡水养殖产量、海洋捕捞产量);渔业生产要素方面四项(海水养殖面积、淡水养殖面积、海水鱼苗产量、淡水鱼苗产量);渔船投入方面二项(生产渔船数量、辅助渔船数量);劳动力投入方面三项(渔业从业人员、渔业村、渔业户);水产品加工方面四项(淡水加工产品总量、海水加工产品总量、水产加工企业、水产冷库数量)。

2数据整理与分析

2.1无量纲化处理

根据灰色系统理论,由于参考序列和比较序列的量纲不同,因此首先进行无量纲化处理。选用标准差法(公式1)对各因素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其处理结果列于表2中。

2.2计算关联系数和关联度

通过下面的公式(2)计算关联系数ξi(k)=miniminki(k)+ρmaximaxki(k)i(k)+ρmaximaxki(k)(2)其中,ξi(k)表示Xi对X0在k点的灰色关联系数,i(k)表示表3中列出的数值,miniminki(k)表示二级最小差的绝对值,即一级最小差中的最小值,minki(k)则表示二级最大差,为灰色分辨系数,其取值范围为0-1,这里选用一般值0.5进行计算;另外,根据表3可知,miniminki(k)=0.0052,maximaxki(k)=3.1490,由此计算得到X0对Xi各因素的关联系数ξi(k)。随后使用下面的公式(3)计算关联度γi:γi=1n∑nk=1ξi(k)(3)式中,γi表示比较序列Xi对参考序列的X0关联度,根据其数值高低即可判断比较序列Xi的重要性。

3结果与分析

3.1灰色关联度分析

根据上述方法求得Xi对参考序列的X0关联度γi,如下面的表4所示由上表可知,以渔业经济产值为参考序列,以海水养殖、淡水养殖等影响因素为比较序列,计算得到比较序列与参考序列的关联度,其关联序由大至小依次为海水养殖面积、淡水养殖产量、海水鱼苗产量、淡水加工产品总量、海水加工产品总量、水产冷库、海水养殖产量、渔业从业人员、生产渔船数量、淡水鱼苗产量、水产加工企业、渔业户、渔业村、淡水养殖面积、辅助渔船数量、海洋捕捞。根据关联度分析原则,关联度大的序列与参考序列关系密切,关联度小的数列与参考序列关系疏远。因此海水养殖面积、淡水养殖产量、海水鱼苗产量对渔业经济总产值的影响较大,淡水加工产品总量、海水加工产品总量、水产冷库次之,渔业户、渔业村、淡水养殖面积、辅助渔船数量、海洋捕捞对渔业经济总产值的影响较小。

3.2九标度法计算因素影响度

根据灰色关联度计算结果,对各个因素的关联度进行两两比较,构造判断矩阵。使用标度1、3、5、7、9分别表示因素Xi相比因素Xj同样重要、稍微重要、明显重要、强烈重要和极度重要,而2、4、6、8标度则表示上述判断间的中间值,即因素Xi相比于因素Xj越重要,则其标度数值越高。判断矩阵构造完成后,使用公式(4)计算其影响度:λmax=1n(BW)iWi(4)式中,λmax表示判断矩阵B的最大特征根;W表示对应于λmax的正规化特征向量;Wi表示构成因素排序的影响度;n表示判断矩阵B的维数。为了检验判断矩阵B的一致性,需计算一致性指标CI,相应计算公式:CI=λmax-nn-1(5)将CI与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RI进行比较,检验判断矩阵B是否具有一致性。对于1-16阶矩阵,RI取值列于表5。1阶、2阶判断矩阵是完全一致的。由3阶开始,需计算判断矩阵的随机一致性比率CR=CIRI。当CR<0.1时,认为判断矩阵具有满意的一致性,否则重新调整判断矩阵。将16个影响因素两两比较后,构造出如下表所示的判断矩阵。计算可知,一致性检验CR=0.04143<0.10,判断矩阵符合满意一致性,能够反映事物的客观规律。从影响度看,海水养殖面积、淡水养殖产量、海水鱼苗产量、淡水加工产品总量、海水加工产品总量依次排于影响度的前5位,分别为18.51%、15.38%、12.81%、10.31%、8.84%,其总和达到65.85%,而位于后5位的渔业户、渔业村、淡水养殖面积、辅助渔船数量、海洋捕捞,其影响度分别为2.04%、1.7%、1.39%、1.17%、0.98%,其总和仅为7.28%。

4讨论

灰色关联度分析在农业科学领域已取得广泛的应用[24-28],渔业经济产值和各影响因素之间存在着灰色性,运用灰色系统理论和方法可以探明它们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不仅具有科学的理论依据,而且在实际工作中也是切实可行的。由计算结果可以看出,在16项影响因素中,海水养殖面积、淡水养殖产量、海水鱼苗产量、淡水加工产品总量、海水加工产品总量与渔业经济产值的关联程度最紧密,且这五个因素影响度的总和已经达到总数的65.85%。这些因素主要分布于水产养殖业和水产加工业,即水产养殖和水产加工与渔业经济产值的关联比较紧密,大力发展水产养殖业和水产加工业,有利于渔业经济产值的快速提升。刘勇[20]在分析福建省海洋渔业产量结构时,同样指出海水养殖产量对海水产品总量的贡献程度较高。赵昕等[21]也在研究中建议发展水产品精深加工,培养精深水产养殖品种。我国是水产养殖大国,近年来,除了养殖面积和养殖产量之外,我国还格外注重新养殖品种的开发和拓展,在丰富本土水产养殖品种的同时,也积极引进国外的优良品种,例如北极虾、罗非鱼等等,这些举措有力的促进了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发展,也带来了渔业经济产值的逐年提升。在水产加工业方面,近年来我国水产加工行业发展迅速,2012年,我国的水产加工产品产量达到1907.4×104t,占水产品总产量的32.3%。综上可知,无论是从数据分析的结果、前人的研究成果还是近年来国家的相关经济举措来看,水产养殖和水产加工业与渔业经济产值关系密切,加大在水产养殖业和水产加工业方面的投资力度,可以有效提高渔业经济效率,增加渔业经济总产值。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渔业经济产值的关联因素较多,本文中选取的16项关联因素无法覆盖其全部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此外,本文中忽略了物价上涨、人民币升值等因素对历年间渔业经济产值的影响,可能会给结果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偏差,还需进行后续更加细化的研究。另外,由关联程度居于末位的影响因素海洋捕捞来看,我国的海洋捕捞业与渔业经济产值的关联程度并不高,海洋捕捞业的经济效益已经日趋下降,传统的捕捞业正逐渐向渔业养殖业、渔业加工业过渡和转化。沈新强等[22]依据1950~1995的分品种渔获物产量统计数据,认为过度捕捞已经导致东海区捕捞渔获物出现了低营养级的趋向,种群内部也出现了小型化、低龄化现象。张偲等[23]也在研究中建议逐步将海洋捕捞业向流通业、旅游业、服务业、海上运输业、远洋渔业等方向转型。我国是渔业捕捞大国,据统计,我国沿海专属渔业经济区面积是挪威的2倍,但是从事水产捕捞的劳动力却是挪威的近90倍[29],过多的劳动力投入和过度的捕捞会导致我国海洋资源的过度消耗,进而造成劳动力的浪费和捕捞业经济效益的下降。因此,控制捕捞渔船的数量,减少在海洋捕捞业上的投入力度是保护我国的海洋资源、促进我国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第三,渔业村、渔业户、渔业从业人员这三个渔业劳动力相关的因素对渔业经济产值的影响度较低,由此可以看出,加大渔业劳动力方面的投入并不能带来巨大的渔业经济增长。当前我国渔业经济已经逐渐开始由劳动密集型的生产方式向技术密集型的生产方式转变,随着科技成分在渔业行业中的比例逐渐加大,渔业劳动力的投入与渔业经济产值的关联已经不那么密切,未来的投资重点也可以更多的向科技投入方面侧重和倾斜。

5对策与建议

第5篇

1.1数据来源

本研究所用数据主要来自于连云港海州湾渔业生态修复水域2003年度5月(春季)、8月(夏季)和10月(秋季)渔业资源大面调查,其中游泳生物调查使用有翼单囊拖网,底栖生物调查使用阿氏拖网,浮游生物调查使用浅海Ⅰ、Ⅱ和Ⅲ浮游生物网。样品鉴定和分析按照《海洋调查规范》(GB/T12763.6-2007)执行。调查区域34°52.00'~34°58.00'N、119°21.150'~119°34.800'E。

1.2Ecopath模型建立

1.2.1功能组划分

构建模型所需功能组通常既可以选择生态学或分类学地位相似物种的集合,也可选择单个物种或单个物种某个生长阶段(幼体或成体)的集合,而且一些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或生态功能的物种,也可单独列为一个功能组。例如,林群等在研究渤海生态系统时将鳀鱼(Engraulisjaponi-cus)、小黄鱼(Larimichthyspolyactis)口虾蛄(Ora-tosquillaoratoria)等单独列为功能组。段丽杰等在研究珠江口近海生态系统时将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竹筴鱼(Trachurusjapenicus)、蓝圆鰺(Decapterusmaruadsi)、刺鲳(Psenopsisanomala)列为独立功能组;吴忠鑫等在研究荣成俚岛人工鱼礁区生态系统时将生物量较多且生态功能重要的许氏平鮋(SebastesschlegeliHigendorf)、大泷六线鱼(Hexagrammosotakii),刺参(OplopanaxelatusNa-kai)等单独列为功能组;李云凯等在研究太湖生态系统时将青鱼(piceus)、鲢鱼(Hypophthal-michthysmolitrix)、鲫鱼(Carassiusauratus)、鳙鱼(Hypophthalmichthysnobilis)、鲤鱼(Cyprinuscarpio)等在太湖中具有代表性的鱼种单独研究。根据对象生物的生态位,习性及食性特点,海州湾渔业生态修复水域海洋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模型共划分成14个功能组。分别为:碎屑、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头足类、虾类、蟹类、软体类、棘皮类、杂食性鱼类、口虾蛄、小黄鱼、鯷、肉食性鱼类(黄鮟鱇),草食性鱼类等。

1.2.2参数确定

功能组的生物量通过现场调查计算得出,单位与能流单位相同(湿重,t/km2/a)。由于部分功能组是由多个物种组成,P/B(生产量/生物量)与Q/B(消费量/生物量)难以得到,因而参考纬度和生态系统特征与海州湾大体相同的渤海中的功能组,并参考Fishbase数据库中的数据来确定P/B与Q/B的值。功能组的食物组成主要来自于采样鱼类的胃含物分析和相关文献数据。

1.2.3模型调试

为了使模型保持平衡,需要对模型进行多次调试,最终使得各功能组的EE(生态营养效率,EcotrophicEfficiency)≤1。当初次输入数据,运行模型后,总会有一些功能组的EE>1(不平衡功能组),通过反复调整不平衡功能组各项参数,直至所有功能组的EE≤1,模型保持平衡。

2结果与讨论

2.1连云港海州湾渔业生态修复水域生态系统

Ecopath模型通过对模型的不断调试,得出连云港海州湾渔业生态修复水域生态系统Ecopath模型。

2.2海州湾渔业生态修复水域生态系统的营养级结构

低营养级能流在系统中占较大比例,营养级I流向碎屑的能流为10144.00t/km2/a,占总流入碎屑量的53.40%。位于营养级I的功能组为碎屑和浮游植物,碎屑不是有机体,没有呼吸作用,浮游植物的呼吸量没有进入系统内部循环利用,因此,营养级I的呼吸量为0。对于营养级Ⅱ,其输出量为0,说明处于营养级Ⅱ的功能组(浮游动物)的能量没有流到系统外,全部在系统内循环利用。对于营养级Ⅴ和VI,其各项能量均占总能量的极小部分,如生产量仅占总量的0.03%,说明营养级Ⅴ和VI的功能组能量被系统利用极少。因此,海州湾渔业生态修复水域能流主要在I~IV营养级之间流动。

2.3各功能组间的混合营养效应

连云港海州湾渔业生态修复水域各功能组间的混合营养效应分析,图中白点为正效应,表明对应功能组的生物量会随该功能组生物量的增加而增加;黑点为负效应,表现为抑制作用。从图中可以看出,碎屑、浮游植物作为被捕食者(饵料生物),对大多数功能组有积极效应。草食性鱼类和杂食性鱼类之间的负效应较为明显,原因可能是二者存在食物间的竞争。此外,生态系统受捕捞的负面影响也比较显著,渔业对营养级较高的肉食性鱼类、杂食性鱼类以及受底拖网作业方式影响较大的虾类、蟹类功能组的负效应显著。

2.4营养级间的能量转换效率

海州湾渔业生态修复水域能量主要在6个营养级间流动。初级生产者到营养级II的转化效率为9.50%,略高于来自碎屑的转化效率,为6.90%。初级生产者转化效率为14.20%,碎屑转化效率为13.60%,总的能量转化效率为13.80%,高于林德曼10.00%转换效率。在能量流动比例中,来源于碎屑的占46.00%,来源于初级生产者的占54.00%。因此,该水域生态系统能量通道以牧食食物链为主,总的能量转化效率高于林德曼所估计的水体平均能量转化效率,表明该系统比较有活力。

2.5生态特征参数分析

海州湾渔业生态修复水域生态系统的总体特征参数。海州湾渔业生态修复水域系统总流量为21946.70t/km2/a,系统的净初级生产力为9500.00t/km2/a。连接指数是系统中各物种间的连接紧密程度,值越大表明连接越紧密。系统杂食指数是消费者所捕食种群的营养级的方差,值越小表明消费者捕食的物种越少。海州湾渔业生态修复水域连接指数和系统杂食指数分别为0.27和0.21。表明海州湾渔业生态修复水域生态系统中各物种连接不够紧密,捕食关系不够复杂,系统还不够成熟。

2.6海州湾渔业生态修复水域生态系统的能量通道

可以看出,该水域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途径有两条:①牧食食物链:浮游植物—>浮游动物—>软体类—>鯷—>小黄鱼—>肉食性鱼类。②碎屑食物链:再循环有机物—>碎屑—>浮游动物—>软体类—>鯷—>小黄鱼—>肉食性鱼类。可以看出,浮游动物在海州湾渔业生态修复水域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中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该水域浮游动物优势种类主要有桡足类、介形类、多毛类和毛颚类,这些种类不仅是浮游植物的摄食者,还是软体类,鯷及多种鱼类幼体的主要饵料。

2.7能量流动效率分析

海州湾渔业生态修复水域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效率为13.80%,来自初级生产者的为14.20%,来自碎屑的为13.60%,高于林德曼估算的转化率(即水生生态系统转化效率平均为10.00%),但低于中国近海水域生态效率,如闽南-台湾浅滩和厦门海域16.10%,渤海16.20%等。能量转化效率较高的主要原因:其一可能是该水域浮游动植物较多,生产力较高;其二是可能由于调查数据尚不够充分,部分数据参考同纬度其他海域生态系统模型。与其它同纬度或特征相似的生态系统相比,连云港海州湾渔业生态修复水域生态态统能量流处于上游水平,低于发育程度较高的加拉帕格斯群岛。TPP/TR(总初级生产力/总呼吸量)是反映系统成熟度状况的重要参数,一个成熟生态系统没有多余的生产量再利用,TPP/TR值应接近于1。但在生态系统发育的早期,总初级生产力超过系统总呼吸量,其值大于1。连云港海州湾渔业生态修复水域的2003年TPP/TR值为4.51,表明该水域生态系统很不成熟。成熟系统的另一特征是物质再循环的比例较高,能流的循环路径较长。荣成俚岛人工鱼礁区的FCI(循环指数)为0.05,FML(平均能流路径)为2.62;枸杞岛海藻场的FML为2.95。本模型中FCI为0.03、FML为2.22,表明系统生产力中贡献给物质和能量再循环的比例较低,系统能量在系统中流动的路径较短。连接指数(CI)是系统中各物种间的连接紧密程度,值越大表明连接越紧密,系统杂食指数(SOI)是消费者所捕食种群的营养级的方差,值越小表明消费者捕食的物种越少。CI和SOI的值越大,系统越成熟。海州湾渔业生态修复水域生态系统的CI为0.27,SOI为0.21,表明该系统的成熟度和稳定性较低,食物网结构相对单一。综上,连云港海州湾渔业生态修复水域生态系统的成熟度和稳定性较低,是一个正处于不稳定状态的生态系统。

2.8模型总体质量评价

Morissette对全球150个Ecopath模型的质量进行评价,结果显示指数在0.16~0.68,本研究构建的模型的指数为0.41,表明该模型输入数据的可靠性较好,模型的可信度较高但在模型的构建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生态问题考虑不充分,如模型包含的部分数据来自不同月份、功能组还需进一步细化,模型部分功能组的胃含物分析和鉴定仍存在一定困难,部分功能组胃含物数据参考邻近的渤海生态系统。

3结论

第6篇

本文作者:许帅闫玉杰工作单位:吉林省九台市五一水库管理处

科技创新对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科技创新对渔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科技创新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科技创新是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推动科技进步,突破资源和环境约束,依靠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促进经济发展对我国来说尤其重要。对我国渔业发展而言,科技创新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增长的主要途径,建设现代渔业,促进渔业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必须走低耗、节约、集约经营的道路,而利用科技创新可以使等量资源投入产出更多的产品组合,满足了现代渔业发展的需求。因此,科技创新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科技创新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当代资源和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向人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些问题既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更高目标,也使可持续发展问题日显重要。现代渔业已成为各种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密集应用的行业,渔业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使其对科技的依赖程度在不断提高。科技创新与可持续发展二者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可持续发展对科技创新不断提出新的要求,科技创新也要为可持续发展提供绿色技术支撑。

科技创新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的策略

科技创新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的策略,可以从创新思想观念、转变发展方式;创新产业布局,培植优势品种;创新养殖技术,开展健康养殖;创新科技推广,适应市场要求和创新资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从以下5个方面入手。创新思想观念,转变发展方式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开发利用渔业,利用科技创新,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首要的是观念创新、思路创新。我国渔业发展正处于从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是促进渔业增长方式的转变、保证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创新思想观念,转变发展方式,要把握好两个关键因素,一是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要站在新的起点上落实以人为本,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对水产品的需求。二是牢固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的发展观。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关系,发展水产养殖要充分考虑养殖环境的承载能力,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创新产业布局,培植优势品种在水产加工方面,创新产业布局,培植优势品种,是我国优化资源配置、保障水产品基本供给的重大举措。从提高水产品加工技术和提高水产品加工质量,研究、开发名优品种,不但能够提升生产的组织化水平,而且还有利于开拓水产品的国际市场。一方面创新产业布局,要做好科学规划,进行合理布局,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内外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另一方面培育区域优势品种,要注意抓好优良品种的市场调查,挖掘国内外市场潜力,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养殖品种。创新养殖技术,开展健康养殖创新养殖技术,开展健康养殖,要革新传统养殖生产方式,充分发挥基层渔业科技推广机构的作用,推行高效、生态、优质的健康养殖方式,利用现代生物技术,为现代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创新养殖技术,开展健康养殖,可以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一是开展水产养殖品种的选育工作。要使我国的水产养殖原、良种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创新养殖技术,培育抗病、抗逆性强的优良品种是有效途径;二是淡水养殖鱼类优良品种的选育,还要合理搭配品种结构,实行科学放养,加大重要水产养殖品种的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工作力度;三是对原有的养殖设施进行现代化改造,发展设施渔业。在传统水产养殖业的基础上赋以现代化的内容,用现代化科技改造水产养殖;四是研发高效饲料和科学合理的投喂技术。加大力度研发高效饲料,并大力研究和推广应用先进的饲料投喂技术;五是实施科学管理和病害防治,以确保水产养殖健康管理和病害防治。创新科技推广,适应市场要求通过加速水产科技成果的转化,有利于提高渔民收入。随着我国渔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的开展,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渔业,是适应市场需求的重要表现。在创新科技推广过程中,为适应渔业市场需求,在推广方式上可采用渔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的方式,全面实施科技人员直接到户。具体而言,在双薪科技推广的过程中,渔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以提高科技示范户能力建设为核心,通过先进技术的示范推广,对基层渔业科技人员和养殖户开展科技培训,加快科技成果的集成和应用,适应了市场要求,有效提高了资源利用率和水产品质量,促使科技创新更好地为现代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创新资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发展循环经济会使经济和环境双赢。在现代渔业的发展过程中,发展循环经济是当前社会经济建设的必须要求,循环经济和渔业可持续发展是紧密联系的,渔业循环经济就是在渔业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指导下,树立的一种科学发展观,以渔业资源的高效和循环利用为核心,可以使渔业资源实现良性、高效循环利用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在现代渔业发展过程中,按照循环经济模式,加强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它要求把经济活动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模式,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的过程,从而根本上消解长期以来资源、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尖锐冲突。

总之,要实现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快渔业科技创新。用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夯实渔业产业发展的基础,统领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着力发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优质高效型渔业,用科学发展观来统领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相信通过创新思想观念、转变发展方式;创新产业布局,培植优势品种;创新养殖技术,开展健康养殖;创新科技推广,适应市场要求和创新资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不断探索科技创新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的策略,可以为加快现代渔业建设提供保障。

第7篇

渔业文化就像一颗璀璨夺目的文化之星,在人类的文化宝库中熠熠生辉。它不仅能够从一定层面上反映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而且能够推动渔业的发展,对人们的经济活动也有一定的指导作用。特别是在当今社会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传统渔业生产已经不能满足渔民的需求,渔民们发展渔业旅游以增加收入;另一方面,人们对旅游休闲的需求也不断增加。由此可见,休闲渔业旅游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会成为一种时尚。而对渔业文化的研究可以说对休闲渔业旅游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渔业文化的概念含义

关于渔业文化的概念,学者们主要有以下三种代表性观点。

(一)渔业文化是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受到渔业影响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二)从广义上讲,文化是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渔业文化同样具有类似的发展特质,其核心理念是指以捕鱼生产为主轴,以捕鱼行为所派生的风土人情、传统习俗、生活方式、文学艺术、行为规范、思维方式及价值观念等为支点,涵盖物质世界和精神生活的文化总和。

(三)渔业文化,广义而言是人类在渔业活动中所创造出来的人与经济水生生物、人与渔业、人与人之间各种有形无形的关系与成果。比如有关渔神信仰、渔船渔具、渔歌、渔号子、渔风渔俗、渔业伦理、渔业法规与制度等文化事项。狭义而言,渔文化主要指人类在渔业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的总和。

从上述三种观点中,我们可以得出渔业文化是指人类在渔业生产活动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同其它文化一样,渔业文化同样具有丰富的内容,渔业文化不仅包含鱼文化,而且包括有关贝类、蟹类、虾类、藻类等其他渔业经济生物的文化事项。

二、渔业文化的分类

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渔业文化的分类还没有一个公认的标准。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渔业文化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按地理位置不同进行分类

中国的渔业文化按照地理位置不同可以分为海洋渔业文化和内陆渔业文化两类。

1、海洋渔业文化

按照前文对渔业文化的定义,可以将海洋渔业文化定义为:人类在海洋中从事渔业生产活动中时,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海洋渔业文化涉及到沿海渔民生活、海洋渔业生产、海上贸易交通及有关海洋的口头文学、心意民俗等诸多领域。

中国具有绵长的海岸线,因此中国的沿海地区也有一定的地域差异,所以各沿海地区的海洋渔业文化也不尽相同。但是总体上我们还是可以将海洋渔业文化分为海洋生产文化、渔家生活文化、海洋信仰与禁忌、海洋民间节庆文化等。海洋生产文化主要包括:海洋渔业生产工具、海上作业制度、生产口号等。渔家生活文化则有:衣饰文化、饮食文化、居住习俗文化以及行旅文化等。海洋信仰主要是指渔民对海洋神灵的信仰。龙王就是中国渔民最早崇信的海神。另外还有对妈祖、瘟神等海神的崇拜。而且一些地区还有其独特的海洋生物信仰。如山东蓬莱一带信奉“老赵”,即鲸鱼,又称“老人家”、“赶鱼郎”。渔汛期鲸鱼在海中追食鱼群,渔民随其后撒网,一定会有收获,渔民以为遇到了财神,这样正迎合了民间信仰的财神赵公明,所以称“老赵”。闽南地区也有蛇崇拜,《史记》中即有记载:“常在水中,故断其发,纹其身,以像龙子,故不见其伤害也。”闽人断发纹身,正是出于对蛇的崇拜。海洋禁忌作为一种民俗事象,告诫人们应该禁止同某些“神圣”的东西或“不洁”的人和事物接近,以避免招致祸灾。渔家禁忌是为了祝吉去凶,这些民俗信仰的物质基础正是海上艰险作业本身。海洋民间节庆文化主要是指一些特殊的节日文化如蓬莱的渔灯节、舟山的国际沙雕节、象山的开渔节等。

2、内陆渔业文化

与海洋渔业文化对应内陆渔业文化可以定义为:人类在内陆江、河、湖、泊等水域地区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时,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

在我国内陆地区分布着大量的江河湖泊,而当地的人们利用其优越的资源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在生产过程中也就相应的产生了其各具特色的渔业文化。这些各具特色的内陆渔业文化可分为渔业生产文化、渔家生活文化、信仰与禁忌、民俗节庆文化等。渔业生产文化主要涉及生产工具、生产作业制度以及生产口号等。渔家生活文化主要有衣饰文化、饮食文化、交通文化、居住习俗、口头文学以及舞蹈游戏等。在原始时代,人们相信世间万物都有魂灵,认为江有江神、河有河神,因此就产生了强烈的崇拜思想。后来也就逐渐的积淀成了独特的信仰崇拜文化。如很多地区都有祭祀妈祖的习俗。与信仰有关的还有渔业文化禁忌:如吃鱼籽时,不能说“我一口怎么吃这么多鱼”。捕鱼时,切忌说“船翻了”之类的话。吃鱼时,也不能随便说“把鱼翻过来”等等,否则会被认为是断了大家的财运,或被认为不吉利。民

(二)按渔业客体种类分

按照渔业客体种类可以将渔业文化分为鱼文化、贝类文化、珍珠文化、蟹文化等。

1、鱼文化

鱼文化是渔业文化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关于鱼文化著名民俗学家、东南大学教授陶思炎给出了最为系统、完整的描述。他认为鱼文化“系指以人类有关鱼的认知、阐释、幻想、沟通等精神与心理活动为主的精神文化,具有突出的哲学的、审美的、信仰的成分。它不仅以无形的精神形态存在,例如鱼的神话、传说、巫术、禁忌等,而且也以静态的物质形态和动态的风俗活动而显现出来,例如各种鱼的文化造物和社会习俗与仪典等。作为鱼的观念的再现,‘鱼文化’超越了对食物资源的简单追求,鱼往往作为某种理念或信仰的符号,具有果腹之外的象征意义”。

2、贝类文化

贝类文化也是渔业文化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早在远古时期,人类就采集贝肉作为食物。在人类早期社会贝类曾充当最早的货币,被广泛使用。如《说文・贝部》中:“古者货贝而宝龟,周而有泉,至秦废贝行钱”。而且贝类与宗教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如双壳类中的砗磲就被列为佛经七宝(指“金、银、琉璃、砗磲、玛瑙、珊瑚、珍珠”,不同佛教经典中的七宝可能有些差别)之一。俗称凤尾螺、神法螺的大法螺以其高贵神奇的外形,以及其用作鸣器时发出的悠扬浑厚的号角声,被视作佛教的重要法器之一,也是藏传佛教的神圣供品。伊斯兰教信徒每年都要到圣地麦加朝觐,是时每人的颈项上都须挂一串新制的马蹄螺串珠,以示虔诚之意,年年如此。以贝类为原形的艺术创作也层出不穷。从贝壳中,建筑师、画家、工艺师们获得了丰富的素材和灵感。如澳大利亚悉尼歌剧院即以数枚叠加的贝壳为造型,这一奇特的构思使其成闻名于世的建筑。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贝类拥有着某种难以尽说的文化色彩。无论是新石器晚期的仰韶半坡彩陶文化(距今7000年)和黑陶文化(距今4600年)中,还是诸多贝丘遗址(距今7400年至4000年)中,都能反映出这种文化线索。

3、珍珠文化

珍珠文化是指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所形成的与珍珠有关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珍珠文化主要包括:珍珠历代的采珠活动与采捞方法、多神崇拜与祭祀活动以及有关珍珠的传说典故等。

珍珠具有悠久的历史:澳洲和美国的地质学家最近发现,在距今约2亿年前,就有了珍珠这种生命体,他们在石灰岩中发现了珍珠的化石标本,经考证,确定其生存年代是三叠纪,这些珍珠残骸的碎片是有叠状鳞片的痕迹。我国自古就有“西珠不如东珠,东珠不如南珠”的说法,环北部湾地区所产的珍珠就是典型的南珠。该地区的珍珠文化也是比较有代表性的。该地区自先秦两汉时期就已有采珠活动产生,知道现在从未停止过。在此过程中,人们也创造了大量的采珠工具与采珠方法。。在秦汉至唐宋,人们采捞珍珠方法主要是拣拾、潜水和以绳系身采捞,方法较为原始,采捞工具除了船只外,仅是竹篮、绳子而已。明清时期除了沿用早期的传统方法外,还出现了用锡制弯管进行水中呼吸、耙网和扬帆兜取等方法采珠。采珠技术大大进步。明清时期的采珠工具除了船只外,则有耙网、珠刀、大桶、瓦盆、油铁木柜等。这里大海茫茫,风浪莫测,种种自然灾害和海中鲨鱼、毒蛇的攻击给采珠活动造成很大的威胁,使人们产生了种种畏惧心理,只好求助于冥冥中的种种神灵,由此出现了许多与采珠民生产和生活有关的神灵崇拜和祭祀活动。多神崇拜和祭祀活动主要有:海神崇拜、龙崇拜、雷神崇拜、飓风神崇拜、天妃崇拜、伏波神崇拜以及孟尝神崇拜等。

4、蟹文化

文化是精神财富,也是社会物质文明的体现。蟹文化泛指人们对蟹的一些认识,包括利用。蟹是一种颇有个性的动物,腿多名也多。宋代傅肱的《蟹谱》载:“蟹,以其横行,则曰螃蟹;以其行声,则曰郭索;以其外骨,则曰介士;以其内容,则曰无肠。”雅号也多,有“铁甲将军”、“无肠公子”、“横行勇士”、“含黄伯”等。

我们可以将蟹文化分为蟹之喻、蟹俗语、蟹谚语、蟹馔、蟹诗、蟹画、蟹联、蟹谜及蟹传说等九个方面。蟹之喻:螃蟹坚甲利足,横行逞凶;常借用于骂民贼、贪官。蟹俗语有牛吃蟹、老蟹、撑脚蟹、大闸蟹坐飞机――悬空八只脚等。蟹谚语有“九雌十雄”、“九月团脐,十月尖”、“立了冬,影无踪”、“小雪前,闹踵踵”等。蟹馔比较有名的有天津的“金钱紫蟹”、“熘蟹黄”,广州的“芙蓉蟹片”、“脆皮炸蟹螯”、“姜葱炒肉蟹”,山东的“蟹黄鱼翅”,江苏扬州的“蟹肉狮子头”、“蟹黄汤包”,镇江的“清炖蟹粉狮子头”,浙江的“敦煌斗蟹”等。我国历代文人骚客也都留有咏蟹的诗句,如坡的“但愿有蟹无盐州”,黄山谷的“一腹金相玉质,两螯秋江明月”,曹雪芹的“螯封嫩玉双双满,壳凹红脂块块香”,陆游的“蟹脂暂擘馋诞堕,酒绿初倾老眼明”等。关于蟹联最有名的例子就是:清代末年,松江知府出了一个上联:“鲈鱼四鳃,独占松江一府”;两江总督张之洞以螃蟹为题,对了一个绝妙的下联:“螃蟹八足,横行天下九州”。民间的蟹谜语也是俯拾皆是,如“身披盔甲,目中无人,手举钢刀,一向横行”等。关于蟹的奇闻趣事也不少。宋代大科学家沈括,在《梦溪笔谈》中记述:“关中无螃蟹,偶收得一蟹,怖其恶,以为怪物,人家每有病症者,则借去悬门户”;接着他开玩笑说:“不但人不识,鬼亦不识也”。

(三)按民族分类

按民族大体可以分为两类:少数民族渔业文化与汉家渔业文化。

少数民族渔业文化是指少数民族在从事渔业生产活动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比较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渔业文化有达斡尔族、赫哲族、京族等。少数民族的渔业文化往往都会有其区别于汉族的独特文化色彩。比如赫哲族寓教于乐的叉草球游戏就是赫哲族所独有的一种渔业文化。京族至今还保留着的“见者有份”的“寄赖”习俗也是京族的一种具有其独特民族文化色彩的渔业文化。

当然汉族也有其形式独特的渔业文化。各种渔船、渔具,独具风采的渔谣、渔歌、渔谚,与众不同的渔家服饰,奇特的婚丧嫁娶等等都是渔业文化中的宝贵财富。另外还有一些古老的民俗活动如踩街、对歌、抬阁、挂鱼灯、舞龙灯、跑马灯等。

(四)独特类型的渔业文化

学者们还对一些独特的渔业文化做了研究。这些渔业文化可以归纳为渔业美食文化、渔业生态文化与休闲渔业文化等。

渔业美食文化是指与水产品有关的美食文化。它主要包括海鲜文化和江鲜文化等。上文提到的蟹馔就是渔业美食文化中的一部分。如戴玉红、沈林宏介绍了靖江江鲜美食文化的形成及其特色高效发展。马斌、何恒斌对如东区域独特的海鲜文化做了一定的研究。林正秋对温州的饮食文化及其海鲜名菜做了研究。夏海明探讨了如何打造海鲜美食文化旅游精品的问题。

生态文化就是从人统治自然的文化过渡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文化。渔业生态文化就是指渔民在日常的生产和生活中积累的与提供给他们生产生活资料的江河和谐相处的文化。卫银栋、梁福兴分析了平乐县渔业生态文化和桂江生态环境破坏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休闲渔业文化是指利用渔业生产环境和人文环境,规划设计成提供给人们体验渔业活动并达到观光、旅游、休闲、娱乐功能的一种渔区文化产业。解亚萍在《浅谈海洋休闲渔业文化开发》一文中,对我国的海洋休闲渔业文化做了比较系统的阐述。

三、问题及展望

基于以上的文献综述,近年来渔业文化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国内对渔业文化的研究仍旧存在以下两个严重不足:一是基础理论研究不足。比如对渔业文化的定义,在理论界仍未达成共识;对渔业文化的分类也没有一个公认的标准。二是理论研究与实践的脱节。理论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指导实践,而现在的渔业文化开发却很少用到渔业文化研究成果。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一方面是因为渔业文化理论研究本身不够成熟;第二是研究者主要以传统的描述和分析方法为主,实证研究不足。因此,对今后渔业文化的研究,应该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建设学科体系。基础理论研究是渔业文化研究的薄弱环节,要加强对渔业文化的内涵、外延及其演进规律的认识和理解。

第8篇

内容提要: 水资源所有权极为抽象,而水域所有权相对具体;水资源所有权在我国现行法上是一个同一的、抽象的所有权,而水域所有权存在着若干个。渔业权客体上竖立的所有权为其母权,寻觅渔业权的母权可以先找渔业权的客体,尔后锁定渔业权的母权。但渔船在专属经济区、暂定措施水域、过渡水域、公海海域、他国海域作业的情况下,寻觅渔业权的母权时需要稍微变通。

三、对渔业权母权的具体考察

1.存在于内陆水域和领海的渔业权与其母权

在作为渔业权客体的水域为内陆水域和领海时,该水域属于我国领土,我国的国内法完全适用。这样,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和使用权制度及其理论就充分地发挥着作用。水域所有权,就是渔业权的母权。

2.存在于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的渔业权与其母权

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虽属领海以外的区域,但依据国际公约及法律的授权,沿海国及于其上的权利义务已经多于和强于及于其他公海海域的权利义务,沿海国对于利用上述海域开发、养护和管理包括渔业资源在内的生物资源的活动行使主权权利。笔者赞同上述海域不再是公海一部分,而是具有特殊性质的海域的学说,因而,上述海域可以成为沿海国法上的渔业权的客体,渔业权可以存在其上。但因为沿海国不是对于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本体享有主权权利,只是对于开发、利用、养护其中的生物资源、利用海域的活动享有主权权利,所以尚不能说我国对此领域享有海域所有权,也就不可以说该海域所有权为渔业权的母权。

那么,何种权利才是存在于此类海域的渔业权的母权呢?可以有四种解释路径,一是国家主权是渔业权的母权;二是沿海国对于开发、利用、养护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中的生物资源、利用海域的活动所享有的主权权利,作为渔业权的母权;三是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的海域所有权是渔业权的母权;四是我国国内法上的海域所有权为渔业权的母权。

笔者认为,无论是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是依据我国的《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沿海国对于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都不享有国家主权,所以,将国家主权作为渔业权的母权不符合法律和事实。再者,渔业权属于国内法上的制度,应该和国内法上的相关制度衔接,而国家主权适宜用在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上、用于国际法领域,因而把国家主权作为渔业权的母权在学理上不精细、不到位。因而,第一种解释路径不可取。

第二种解释路径,即沿海国对于开发、利用、养护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中的生物资源、利用海域的活动所享有的主权权利,作为渔业权的母权,这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的《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明确规定的,具有合法性。同时由于该主权权利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内容,作为渔业权的母权可以说得过去。不过,如此处理会出现如下割裂的局面:存在于我国内陆水域和领海海域的渔业权,其母权是水域所有权;存在于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的海域的渔业权,其母权为国家主权权利。这不符合一项理论应当一贯到底的要求,显然不是最佳的方案,不到万不得已,不宜如此解释。

第三种解释路径是否可行呢?存在于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渔业权,其作用范围为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也就是说渔业权的客体是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的海域,按照渔业权的客体上竖立的所有权即为渔业权的母权的思路,应当得出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之上竖立的所有权是渔业权的母权的结论。

不过,该结论明显不符合我国对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并无所有权的事实,就是说,第三种解释路径也不可取。现在,只好试探第四种解释路径,即我国国内法上的海域所有权为渔业权的母权。该路径遇到的第一个“拦路虎”就是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海域,虽然是渔业权的客体,但不是我国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欲赶走这个“拦路虎”,得把握三点。

第一点,海域具有具体性与抽象性。所谓海域的具体性,指海域可以用经纬度的方式加以特定化,将某特定海域人为地从茫茫大海中特定出来,作为渔场供渔业经营者利用。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海域确实属于此类。所谓海域的抽象性,指海域更是个抽象的整体,我国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与我国领海是连成一片的,它们都构成一个抽象意义上的海域。这种具体性和抽象性为我们观察和界定渔业权的客体时兼有原则性和灵活性提供了可能。坚持原则性,就是要求我们仍须坚持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为客体的通说,只要渔业经营者凭借捕捞许可证在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从事渔业活动,我们就可以毫不犹豫地认定该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为渔业权的客体。兼有灵活性,就是即使某渔业权一直在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的海域发挥着作用,渔业经营者一直在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从事捕捞活动,也没有必要一律将渔业权的客体完全局限于该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一些在该海域“部分”上存在的渔业权也存在于另外海域“部分”———领海———之上,该领海(或者领海的特定部分)也成了渔业权的客体。我国现行法确实有条件地承认了这种现象,例如《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22条规定,作业场所核定在B类、C类渔区的渔船,不得跨海区界限作业。作业场所核定在A类渔区或内陆水域的渔船,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水域界限作业。因传统作业习惯或资源调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跨界捕捞作业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机关出具证明,按审批权限报主管机关批准后,由拟作业水域的主管机关核发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跨海区作业的,由农业部审批。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机关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机关审批发放。笔者赞同这种灵活性,反对僵化的做法,因为僵化会弱化我国对于开发、利用、养护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中的生物资源、利用海域的活动所享有的主权权利,会减弱在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作业的渔业权的正当性。

第二点,海域所有权或水资源所有权系一抽象的范畴,并非特指存在于某一特定水域上的权利;在一个国家,海域所有权或水资源所有权只有一个,而非数个。既然如此,渔业权系分享海域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而形成的权利,是指分享同一的、抽象的海域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而非指分享某特定海域所有权的权能。不论此类渔业权具体作用的领域位于何处,都是基于这个同一的、抽象的海域所有权而生的。[1]第三点,渔业权客体和海域所有权之间相互连接。在渔业权的客体为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也有我国领海海域的情况下,此类渔业权的客体和海域所有权的客体有重合之处,海域所有权为渔业权的母权之说应当成立,不存在法律上的、事实上的和逻辑上的障碍。在特定的渔业权仅仅以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为客体,不包括我国领海海域的情况下,将海域所有权解释为此类渔业权的母权,与“他物权客体上竖立的所有权就是他物权的母权”的思路有一定的距离。如何看待这个现象?一是我们应当注意到海域的抽象性,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域与我国领海海域是连为一体的,在必要的情况下不得不淡化乃至忽略海域的具体性;二是应当注意到国家对于领土、海域的权利类似于磁场,中心地带的效力最强,外缘部分的效力最弱,从中心地带到外缘效力呈逐次减弱的趋势。这表现在主权的层面就是,国家对于领海享有主权,对于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某些方面享有主权权利,对于公海海域、他国海域只能根据国际法准则享有相应的权利。这表现在所有权的层面就是,国家对于领海海域享有所有权,对于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域享有类似但弱于所有权的权利,对于自己利用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海域的渔获物享有所有权。在未来也可能发生蜕变,国家对于毗连区、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对于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享有所有权。面对这样的状况,尽管在微观领域,渔业权的客体和海域所有权的客体不重合,但站在整体、联系和发展的立场上,可以将海域所有权认定为渔业权的母权。

转贴于 3.存在于大陆架海域的渔业权与其母权

享有渔业权的渔业经营者在大陆架海域从事渔业活动,此类渔业权的母权是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我们注意到大陆架与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在法律地位上的异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界定大陆架时采用了“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的表述。对此,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完全肯认,并于第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的主权权利时,涉及大陆架的,称“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第77条第1项)涉及专属经济区的,称沿海国“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第56条第1项a)。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国家主权权利时,涉及大陆架的,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勘查大陆架和开发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第4条第1款);而涉及专属经济区的,则谓“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为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以及进行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查,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活动,行使主权权利。”(第3条第1款)这些都表明,沿海国对于大陆架所享有的主权权利较之于对专属经济区所享有的在法律效力上更强,按照当然解释方法,存在于大陆架海域的渔业权的母权,应当与存在于专属经济区海域的渔业权的母权相同。

最后,应当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及有关法律文件,在2002年,中日两国相互为对方的渔船办理了入渔许可证,依规定可以到对方的专属经济区入渔。由于日本在专属经济区实行的是非渔业权渔业,中国渔船虽然拥有入渔许可证,但不享有日本法上的渔业权。按照中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7条第2项和第3项、第17条第4项的规定,中国渔船必须取得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于持有此类许可证的渔业经营者享有从事捕捞作业的资格和权利,此类权利在中国现行法上应当为渔业权。

按照《大韩民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入渔规模和作业条件》(附件1)规定,韩国许可一定数量的中国渔船进入韩国专属经济区从事捕捞作业,持有韩国法上的入渔许可证。按照中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7条第2项和第3项、第17条第4项规定,这些进入韩方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中国渔船必须取得中国海区局核发的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于持有此类许可证的渔业经营者享有从事捕捞作业的资格和权利,此类权利在中国现行法上应当为渔业权。

这些渔业权的母权不是日本法上的或者韩国法上的所有权,而是中国现行法上的海域所有权。其道理类似于中国渔船在他国海域从事渔业活动享有中国法上的渔业权,此类渔业权的母权为中国法上的海域所有权。这将在下文阐明。

4.存在于公海海域、他国海域的渔业权与其母权

享有渔业权的渔业经营者在公海海域、他国海域从事渔业活动,此类渔业权同样应该有其母权。问题只在于,公海、他国海域非我国国家主权的效力范围,公海权属、他国海域的所有权怎么可能成为我国法上的渔业权的母权呢?笔者亦否认公海的权属、他国海域的所有权是我国渔业法上的渔业权的母权,看来欲说清这里的问题需要另辟蹊径。

首先,在公海海域、他国海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情况下,渔业经营者的渔业权可能是基于其所在国的国内法产生的,也可能是由他国的渔政管理机关依据其国内法授予的。后者属于他国法上的渔业权,本文不讨论它。此处寻觅渔业权的母权是探求我国现行法上的渔业权的母权。

其次,在公海海域、他国海域从事渔业活动,渔业经营者拥有我国法上的渔业权的情况下,涉及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国内法上的渔业权关系和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国内法上的渔业权关系表明了,渔业经营者在我国取得了从事渔业的合法地位,享有了我国法认可的取得渔获物所有权的正当根据,而且该合法地位及正当根据来源于我国的水域所有权和捕捞许可。至于渔业经营者被许可从事渔业活动的领域,要服从渔业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如果渔业行政主管机关指定渔业经营者从事渔业活动的范围属于国内水域的渔场,那么,完全依据我国的国内法及其理论加以说明,确定该水域为渔业权的客体。于此场合,他物权的客体上竖立的所有权就是他物权的母权之说,依然成立。如果渔业行政主管机关指定渔业经营者从事渔业活动的范围属于公海海域、他国海域,那么,围绕着该海域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属于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国际渔业组织或者对海域享有主权的特定国家是该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我国是另一方当事人。渔业经营者不是该法律关系的另一方,我国法上的渔业权在其中不起作用。这个层面上的渔业———公海海域和他国海域的渔业———是非渔业权渔业。渔业经营者作为当事人一方,发生在国内法律关系中,一种是他与渔业行政主管机关之间的渔业权设立的渔业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种是他与非渔业权人之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渔业权法律关系。

在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中,渔业经营者在公海海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权源在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在他国海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正当根据在于渔业经营者所在国与渔区所在国之间的条约、协定等法律文件的授权。由此类渔业活动引起的同他国的纷争,适用国际法的规则加以解决(《渔业法》第8条)。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不存在渔业权及其母权的问题,一旦讨论渔业权及其母权,就移转到国内法律关系中了。我们不可因此类渔业行为同时牵涉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就将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错误地易位。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寻觅渔业权及其母权,就是错位的表现。

只要我们没有错位,寻觅在公海海域、他国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所配置的渔业权,就应当锁定在国内法上的渔业权关系中;寻觅该渔业权的母权,也应当锁定在国内法上的法律关系中。如果问询渔业权的母权是海洋中的海域所有权吗?就可以肯定地回答是,但不是公海海域所有权,更不是他国海域所有权,而是自己国家的海域所有权。

总结上述,在渔业行政主管机关指定渔业经营者从事渔业活动的范围属于公海海域、他国海域的情况下,渔业权的母权仍然是我国海域所有权,但渔业权的客体与渔业权母权的客体不再重合,他物权的客体上竖立的所有权就是他物权的母权之说,在这个领域需要作些修正。

笔者曾经认为,在公海海域渔业权、他国海域渔业权的情况下,涉及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在对外关系上,恰似法人的工作人员从事法人所指派的活动时同他人发生的法律关系,捕捞作业人不是以渔业权人的法律地位出现的,而是以一个国家的内部组成成员的身份从事着构成该国行为的捕捞活动,他的捕捞行为视为该国的行为,而非个人行为。[2]国际法学者张新军博士认为,在国际法领域,尚未承认我国渔业经营者在公海海域、他国海域捕捞活动视为国家行为。[3]看来,站在解释论的立场上,应当服从国际法及其实务运作;从制度设计的角度说,笔者觉得仿照法人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设计在他国海域从事渔业活动形成的法律关系,在逻辑上更为顺畅。5.存在于暂定措施海域、过渡海域、共同管理渔区的渔业权与其母权中国渔船在暂定措施海域、过渡海域、共同管理渔区从事渔业活动,此类渔业权的母权如何确定?寻觅此类渔业权的母权,应当区分情形而定。(1)属于专属经济区的,例如在东海中部较大范围的水域,属于中国和日本都各自主张的专属经济区,两国对此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不至于因此而影响渔业活动,中日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将该水域确定为暂定措施水域,由两国共同管理。存在于该暂定措施水域的我国渔业经营者所享有的捕捞权,其母权应当是我国的海域所有权。其道理前已述及,此处不赘。(2)属于领海海域的,例如,北部湾中越的共同渔区、过渡性安排水域,两国存在着划界的问题。在划界之后,属于我国领海的北部湾海域,我国享有海域所有权。该海域所有权就是存在于我国北部湾海域的渔业权的母权。在划界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北部湾的某些海域为共同渔区、过渡性安排水域,存在于其中的我国渔业经营者的渔业权,仍然以我国海域所有权为其母权。因为在划界之前我国主张领海主权,而存在于领海海域的渔业权以海域所有权为其母权。(3)中国渔船在韩方一侧过渡水域、暂定措施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两国各自向本国渔船发放许可证,并相互交换船名册等渔船资料。[4]就是说,中国渔船一方面必须取得韩方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的入渔许可证,另一方面也要取得中国法上的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和入渔标识。此类许可证的持有者享有在指定的水域从事捕捞的资格及权利,此类权利在我国现行法上的权利体系中应当属于渔业权。

笔者曾经认为,渔业权所具体作用的水域,属于渔业权的客体范围,不影响渔业权的母权确定。任何渔业权,不论其作用的领域位于何处,都是基于同一的、抽象的海域所有权而生的。所以,毗连区海域渔业权、专属经济区海域渔业权、大陆架海域渔业权、公海海域捕捞权、他国海域捕捞权的母权仍然是我国的海域所有权,只不过这些渔业权的作用领域是公海乃至他国水域罢了。[5]经过思考,笔者感到这仍是混淆了国内法上的渔业权关系和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的表现,即在公海海域、他国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情况下,渔业权已经隐退其后,不起作用,因而,该公海海域、他国海域就只是渔业活动的场所,不具有渔业权客体的身份,再称公海海域、他国海域是渔业权的客体或者渔业权作用的领域,显然不妥当了。至于渔业经营者之所以被允许在公海海域从事渔业活动,那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的结果;之所以被允许在他国海域从事渔业活动,那是渔业经营者所在国以国家的名义与渔区所在国国家之间的条约、协定所致。

笔者曾经指出:“渔业权的客体,不仅有本国水域,而且可以是公海海域乃至他国海域,并非笔者的杜撰,而是有着学说的支持。可以为渔业经营的水域范围,依据学说和实务操作,存在着三种情形。一是包括沿海国的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公海;二是仅限于沿海国的内水、领海和专属经济区;三是在实务上,不仅包括沿海国的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公海,而且涵盖外国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6]通过查阅文献,感到应当首先看相关立法例奉行的是渔业权渔业模式还是非渔业权渔业模式,如果实行的是非渔业权渔业模式,那么,专属经济区、公海海域、他国海域就不是渔业权的客体。其次,要区分国内法上的渔业权关系和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公海海域是非渔业权渔业的海域,不是渔业权渔业的领域。我国渔船在他国海域作业,可能是已经取得了该国法上的渔业权,于此场合,该他国海域是渔业权的客体,此类渔业为渔业权渔业;否则,该他国海域不是渔业权的客体,此类渔业是非渔业权渔业。

注释:

[1]参见前注1,崔建远书,第411页。

[2]参见前注1,崔建远书,第410~411页。

[3]这是他在与笔者讨论此问题时提到的观点。

[4]参见农业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2003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的意见”, 2002年12月17日,载农业部渔业局主编:《中国渔业年鉴》(2003),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年版,第207~208页。

[5]参见前注1,崔建远书,第411页。

第9篇

「关键词渔业权、法律构造、物权效力、渔业权转让

笔者曾就渔业权的界定和法律性质、渔业权的类型、渔业权的母权、渔业权的行政许可诸问题撰文探讨,仍有渔业权制度的法律构造、渔业权的物权效力、渔业权的转让、渔业权与水域的关系、渔业权的补偿等问题需要讨论。限于篇幅,本文仅就前三个问题发表意见,抛砖引玉。

一、渔业权制度的法律构造

(一)在日本法上的法律构造

日本《渔业法》把渔业界定为水产动植物的采捕业、养殖业(第2条第1项),区分为定置渔业(第6条第3项、第14条等)、区划渔业(第6条第4项、第14条等)、共同渔业(第6条第5项)和指定渔业(第52条-64条)等。

其中的指定渔业,是指渔业者欲经营以政令规定的依靠船舶从事的渔业,每只船舶必须得到主管大臣的批准(第52条第1款)。日本的《渔业法》未赋予指定渔业以独立的渔业权类型,但学说认为,它虽然不是渔业法上的渔业权(Fishing rights),却属于《日本民法》第709条所规定的权利。(注:何世全:《公害对渔业权造成侵害的民事救济》,台湾海洋大学海洋法律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1991年),第48页。)

日本《渔业法》未将游客乘渔船游览观光视为一种渔业经营形态,其有关乘渔船游览观光的规则主要是规范渔业权人和游客之间的关系,旨在避免游客滥捕用于增殖的渔源,防止游客干扰渔场秩序。其《游渔船业适正化法律案》(1988年12月23日)第1条明示立法目的,主要是确保游钓者的安全,维持渔场秩序的安定,似无赋予渔业经营权能之意。(注:何世全:《公害对渔业权造成侵害的民事救济》,台湾海洋大学海洋法律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1991年),第48页。)

从权利的角度观察,日本《渔业法》明文规定了渔业权(第6条等)和入渔权(Entry right)(第7条等)。其中,渔业权又分为定置渔业权、区划渔业权与共同渔业权(第6条第2项等)。

所谓定置渔业权,系指在设网场所捕鱼和在北海道以鲑鱼为捕获对象的权利。在北海道捕获鲑鱼,在冲绳于最高潮时水最深15米以上的场所设网捕鱼,在濑户内海进行建网渔业,在陆粤湾进行落网渔业及建网渔业,在其他水域于最高潮时水最深27米以上场所设网捕鱼,均须具有定置渔业权。所谓区划渔业权,系指经营区域内渔业的权利。

所谓区划渔业,包括第一种区划渔业,即在一定区域内敷设石瓦、竹、木等而经营的养殖业;第二种区划渔业,即在以土、石、竹、木等围起来的一定区域经营的养殖业;第三种区划渔业,即除前两种以外的,在一定区域内所经营的养殖业。所谓共同渔业权,系指经营共同渔业的权利。

所谓共同渔业,系指下列共同利用一定水面而经营的渔业:1、以藻类、贝类或主管大臣所指定的固定性水产动物为目标的渔业;2、以敷设非移动的网具而经营的渔业和第5所规定以外的渔业;3、拖网渔业、筌网渔业、拖船网渔业、第5所规定以外的饲付渔业或人工鱼礁渔业;4、第5所规定以外的寄鱼渔业或狩猎钓鱼渔业;5、在内水水面或主管大臣所指定的相当于潮沼的海面上所经营的除第1所规定以外的渔业(第6条)。

所谓入渔权,系指根据设定行为,在属于他人的共同渔业权或特定区域渔业权(即以海苔、牡蛎养殖业、藻类养殖业、珍珠贝母养殖业、小型养殖业的渔场作为客体的渔业权)的渔场,经营此类渔业权内容的全部或一部渔业的权利(日本《渔业法》第7条)。论其法律性质,可从以下三方面把握。

1、入渔权系作为入会(参与共同作业)渔业关系规范的方案,被置于入会渔业团体的管理下,而采取的权利类型。从而,如果略去入渔权系成立于他人的入渔渔场这点,则入渔权在本质上与组合管理渔业权相同。就是说,入渔权并非入渔权人经营自己渔业之权,而是在属于他人的入渔渔场参与共同作业的权利,入渔权人属于在组合管理下的组合成员,遵循着组合制定的“入渔权行使规则”经营入渔权渔业。所以,入渔权二分为管理的权能和行使的权能,二项权能各有不同的领域,与组合管理渔业权具有相同的特色。

2、入渔权以经营渔业为内容,在这点上也与渔业权相同,二权同属于物权。入渔权虽然基于合同产生,却非债权,权利人不仅可以向共同渔业权人或者特定区域渔业权人主张入渔,从事采捕水生动植物的活动,而且对于无正当事由侵入入渔权渔场的第三人亦可直接主张排除妨害、损害赔偿,无须本权人的介入。

3、入渔权以共同渔业权和特定区域渔业权为本权,必须随着本权而存在,凡逾越本权的可能范围的,在该范围内入渔权不成立。本权所受的限制,也是对入渔权的限制。另一方面,入渔权对本权也是一种限制(限制物权)。(注:许剑英:《海洋法与渔业权》,龙文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2月版,第139页。)在入渔权的范围内,本权人就其内容的实现必须让与入渔权,形成入渔权优先于本权的效力。(注:井出正孝:《渔业法》(新法学全集第33卷),日本评论社1940年版,第151页。)本权为区划渔业权场合,入渔权人受让区划渔业权的经营渔业的内容,区划渔业权人不再从事该项渔业活动。

与此有别,本权为共同渔业权场合,因共同渔业权和入渔权要共享同一渔场及其资源,所以容易滋生纠纷。一是共同渔业权的行使本身当然不能排除入渔权。二是入渔权应有的作用水域,需要共同渔业权人让与,其范围如何,需要依据设定入渔权的合同进行解释,而后予以确定。舍此似无他途。本权人是否可以设定第二位序的入渔权?答案应是肯定的,因为这是本权行使的表现。但是,另一方面,本权人负有不得侵害既有入渔权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所以,只能在不损害既有入渔权人合法权益的范围内设定第二位序的入渔权。(注:许剑英著前揭《海洋法与渔业权》,第140页,第139-140页,第137页。)

应予指出,入渔权,起初仅仅局限于内国海域的范围,随着国际经济情势的变迁,便经由对外渔业合作协定的方式,它已经扩展到进入他国海域入渔。这使入渔权的作用海域在范围上发生了变化,同时也衍生了不少渔业纠纷,需要认真应对。(注:许剑英著前揭《海洋法与渔业权》,第140页,第139-140页,第137页。)

(二)在中国台湾法上的法律构造

中国台湾模仿日本《渔业法》制定其渔业法,(注:许剑英著前揭《海洋法与渔业权》,第140页,第139-140页,第137页。)于1991年2月1日修正通过的《渔业法》把渔业区分为渔业权渔业(第15条-35条)、特定渔业(第36条-第40条)和娱乐渔业(第41条-第43条)。其中所称的渔业权,分为定置渔业权、区划渔业权、专用渔业权。所谓定置渔业权,系指在一定水域,筑矶、设栅或设置渔具,以经营采捕水产动物之权。所谓区划渔业权,系指区划一定水域,以经营养殖水产动植物之权。所谓专用渔业权,相当于日本法上的共同渔业权,系指利用一定水域,形成渔场,供入渔权人入渔,以经营采捕水产动植物的渔业、养殖水产动植物的渔业、以固定渔具在水深25米以内采捕水产动物的渔业之权(第15条)。所谓入渔权,系指在专用渔业权的范围内经营渔业的权利(第16条)。

特定渔业,相当于日本渔业法所称的指定渔业,系指以渔船从事主管机关指定的营利性采捕水产动植物的渔业,其指定的范围,包括渔业种类、经营期间及作业海域,并应在渔业证照上载明(中国台湾《渔业法》第36条)。在水产资源的保育、渔业结构的调整、国际渔业协定或对外渔业合作条件的限制诸情况下,主管机关可以对各特定渔业的渔船的总船数、总吨数、作业海域、经营期间及其他事项,予以限制(中国台湾《渔业法》第37条)。渔船及船员在国外基地作业,应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中国台湾《渔业法》第39条前段)。

娱乐渔业,系指渔业人提供渔船,供以娱乐为目的,在水上采捕水产动植物或观光的渔业,该渔业人应向主管机关申领执照(中国台湾《渔业法》第41条)。娱乐渔业进入专用渔业权的范围内的,应取得专用渔业权人的许可,并遵守其所订规章。对此申请,专用渔业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第42条)。于2000年8月28日修正通过的《娱乐渔业管理办法》规定,上述所谓观光,是指乘客搭渔船观赏渔捞作业或海洋生物及生态的休闲活动(第2条第2项)。上述所谓娱乐渔业渔船,是指现有渔船兼营、改造、汰建,经营娱乐渔业的船舶(第4条第1项)。其总吨位以1吨以上未满50吨、船龄不超过15年为限。舢板、渔筏不得经营娱乐渔业(第6条)。舢板或渔筏得以3艘汰建10吨以下娱乐渔业船1艘(第7条)。娱乐渔业经营期间最长为5年,但不得超过船舶检查及保险的有效期;如需继续经营,应于娱乐渔业执照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换照(第12条)。娱乐渔业采捕水产动植物的方法以杆钓、一支钓、曳绳钓为限(第14条)。

尽管该《渔业法》对特定渔业、娱乐渔业未明确为渔业权的类型,但学说却认为存在特定渔业权和娱乐渔业权,并进而把定置渔业权、区划渔业权、专用渔业权划入狭义渔业权的范畴,将入渔权、特定渔业权、娱乐渔业权纳入广义渔业权的行列。就渔业权存在的水域而言,狭义渔业权和入渔权皆在沿海,(注:许剑英:《论渔业权》,《法学丛刊》第36卷第1期,1991年1月,第115页。)而特定渔业权则多存立于远洋和近海,由此可见特定渔业为整个渔业经营的重心。(注:何世全著前揭《公害对渔业权造成侵害的民事救济》,第11页,第12页。)狭义渔业权、入渔权和特定渔业权所经营的渔业,均为以所得渔获物或其交换价值来营利的渔业。与此不同,娱乐渔业是通过提供渔船供游客休闲、垂钓,收取佣金或者获得报酬,从而获得利益,而非直接以取得渔获物或其交换价值来营利。(注:何世全著前揭《公害对渔业权造成侵害的民事救济》,第11页,第12页。)关于入渔权的取得,中国台湾《渔业法》第19条规定:“经核准经营专用渔业权之渔会或渔业生产合作社应订定入渔规章,并报请主管机关核定。非渔会会员或渔业生产合作社社员之入渔,应另以契约约定之。”

关于入渔权的存续期限和让与性,中国台湾《渔业法》规定,入渔权除继承及让与外,不得为他项权利或法律行为的标的(第30条);入渔权的存续期间未经订定者,与专用渔业权的存续期间相同(第31条);专用渔业权人得向其入渔权人收取入渔费,其数额在入渔规章或契约内定之(第32条)。

归结上述,可知中国台湾渔业法上的入渔权具有如下规定性:1、入渔权植根于专用渔业权,以专用渔业权的存在为前提,所以,入渔权必须在专用渔业权的范围内经营。2、入渔权的产生,乃基于专用渔业权人与入渔权人双方之间的合同,而非主管机关的核准。3、入渔权必须遵循入渔规章办理,对于非渔会会员或渔业生产合作社社员的入渔,应该另外签订合同,无此合同,则无入渔权。可见,入渔权对于非入渔权人来说具有排他性。4、入渔权的存续期间不可超过专用渔业权的期间。(注:陈俊佑:《我国专用渔业权管理制度之研究》,台湾海洋大学海洋法律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1994年),第44页。)

(三)在普通法系上的法律构造

普通法系将采捕水产资源及交换水产品的渔业经营类型统称为商业性渔业(Commercial fisheries),未把商业性渔业经营赋予狭义渔业权,使之具有“物权地位”,亦未按照公法上的权利来处理;未将受保护的法益区分为权利或者利益,也就不存在对所谓权利保护周到而对利益保护较弱的现象。近20年来,英美国家对商业性渔业经营的管理观念发生了重大变革,发展出“个体可转让配额”(Individual transferable quotas)制度,使配额内的经营权可以如同财产权一样地转让,使之有财产权化的趋势。例如,在美国,渔业被分为商业性渔业和娱乐性渔业(Recreational fisheries)。在公共水域(Public waters)对自然资源的使用,基于公共信托理论,航海、商业、渔业、水质、娱乐及其他具有生态价值等的利益,均受到法律的保护。再如,在新西兰,对渔业资源的管理从两个层面来考量,一为渔业资源的养护,避免竭泽而渔;二为最有效率地利用渔业资源,满足人类的需要。二者相辅相成,其最理想的状态是力求达到最高持续产量的目标。(注:参见何世全著前揭《公害对渔业权造成侵害之民事救济》,第59-63页。)

在美国,有限的许可证(limited licensing)既是渔业经营者获得捕捞作业的资格,又是管理机构限制捕捞的法律手段。渔业经营者只有在符合该许可证关于捕捞者、渔船、渔具、渔区等限制时,方可进行捕捞作业。(注:陈荔彤:《国际渔业法律制度之研究》,《中兴法学》第43卷,1997年12月,第237页。)美国联邦的渔业行政管理主要由商业部的国家海洋和大气署(National Oceanic and Atmospheric Administration)下属的国家海洋渔业处(National Fisheries Service)统管全国商业性渔业和远洋的游钓渔业,管辖水域范围自领海外3海里起至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由内政部管理侧重在内陆淡水鱼类、特殊鱼类、溯河性鱼类的游钓业;由各州政府负责管理各州境内的淡水和海洋渔业,海洋渔业的范围仅限于3海里领海范围内的沿岸渔业。(注:参见何世全著前揭《公害对渔业权造成侵害之民事救济》,第60-61页。)渔业行政管理机构以简单的抽签(lottery)或者延期偿付(Moratorium)等方式,选择捕捞者、渔船或者渔具品质,发给有限的许可证。对于申请人的资格,基于个别的捕捞历史、从事捕捞的独立作业性和以往的捕捞成效等因素予以审核。(注:Thomas A.Clingan,The Law of the Sea,OceanLaw and Policy,San Francisco & London:Austin & Wixfield,364-367(1994)。转引自陈荔彤著前揭《国际渔业法律制度之研究》,第237页,第237-238页,第237-238页,第238-239页。)

有限的许可证制度在适用上的最困难的问题,是决定谁可以被允许入渔。州行政机构决定发给特定的渔业经营者许可证,可能面临着违宪问题。假如法院发现某一特定团体已经被排除在获得许可证的人选之外,失去了公平竞争的机会,则限制入渔权的规划因其违反平等保护原则而被法院宣告中止。如果许可证的颁发为有效,那么该许可证可否转让?倘若允许许可证自由转让,则会出现多数许可证最后集中于少数人或者团体之手,产生垄断(Monopoly)和反托拉斯(Antitrust)的经济法问题;另一方面,自由的可让与性(Transferability)势必促使许可证的价格上下波动,造成许可证持有者远离捕鱼活动而亦能获取经济利润。此外,还可能发生将许可证作为获取银行贷款的担保,产生财产权的一个态样。(注:Thomas A.Clingan,The Law of the Sea,Ocean Law andPolicy,San Francisco & London:Austin & Wixfield,364-367(1994)。转引自陈荔彤著前揭《国际渔业法律制度之研究》,第237页,第237-238页,第237-238页,第238-239页。)为避免许可证持有者的既得财产权的法律纠纷,允许许可证转让的规划可以包括两项内容:一是任何许可证的转让均应取得行政机构的核准程序,二是限制某一团体取得许可证的数目,或者仅仅允许自然人拥有许可证。(注:Thomas A.Clingan,The Lawof the Sea,Ocean Law and Policy,San Francisco & London:Austin & Wixfield,364-367(1994)。转引自陈荔彤著前揭《国际渔业法律制度之研究》,第237页,第237-238页,第237-238页,第238-239页。)

个体交易配额(Individual tradable quotas),是分配给许可证持有者的可捕获量的份额。它有两种确定方法:一是每年决定许可证持有者的可捕获量占总可捕获量(Total allowable catch)的份额和比率,另一是明示每年的固定的捕获量。许可证持有者所享有的可捕获量的份额应该具有可让与性,其市场价格取决于许可证所允许捕捞的鱼类的价值。许可证持有者据此可以规划拟捕捞的鱼类及其数量,实现利益最大化,也可以转让该配额。这同样可能导致配额集中到大型渔业企业。由于个体交易配额限制着可捕获鱼类的重量,会导致返航的渔船丢弃已经捕获的价格较低的鱼类,造成浪费。该配额是否属于重量的限制而非数目的限制,在国际法或者国内法尚无明文。(注:Thomas A.Clingan,The Law of the Sea,Ocean Law and Policy,San Francisco & London:Austin & Wixfield,364-367(1994)。转引自陈荔彤著前揭《国际渔业法律制度之研究》,第237页,第237-238页,第237-238页,第238-239页。)

(四)在中国大陆渔业法上的法律构造

中国大陆《渔业法》未采用入渔权的概念,亦未用渔业权及其养殖权、捕捞权的概念,而是对渔业及其所包含的养殖业、捕捞业加以规定(第10-20条;第21-27条)。《渔业法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定置渔业(第23条)和娱乐性游钓(第18条)。就实质内容观察,中国大陆《渔业法》规定的养殖业,等于日本渔业法所规定的区划渔业与第1种共同渔业之和,等于中国台湾渔业法所谓区划渔业加上入渔到专用渔业权渔场从事养殖水产动植物的渔业。中国大陆《渔业法》规定的捕捞业,等于日本渔业法所规定的定置渔业与第2种至第5种共同渔业之和,等于中国台湾渔业法所谓定置渔业加上入渔到专用渔业权渔场从事采捕水产动物的渔业。当然,因无入渔权制度,中国大陆渔业法上的渔业权制度在法律构造上非常有特色。

(五)比较分析

其一,在渔业类型方面,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在划分标准上存在着明显差异。例如,日本《渔业法》规定有渔业权渔业、指定渔业,渔业权渔业包括定置渔业、区划渔业和共同渔业。类似地,中国台湾《渔业法》承认有渔业权渔业、特定渔业和娱乐渔业,渔业权渔业再分为定置渔业、区划渔业和专用渔业。普通法系则不然,在美国,渔业被分为商业性渔业和娱乐性渔业(Recreational fisheries)。中国大陆渔业法采取养殖业、捕捞业和娱乐渔业三分法,比较简化,若干理念亦不同于日本的和中国台湾的渔业法。

渔业类型是渔业权的类型和态样的基础,同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历史习惯、渔业经济结构、渔业组织的形态、渔业管理模式等相适应。渔业类型对于确定渔业权是否具有可转让性、是否存在着代价以及代价的多少等,均有密切关系。简言之,法律区分的渔业类型与它所确定的渔业权类型大体一致。

其二,在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其渔业法承认的定置渔业权和区划渔业权,同中国大陆渔业法及实务运作的养殖权和捕捞权相比,在法律结构上可以寻觅到共同点;但它们设置的共同渔业权或专用渔业权和入渔权,在法律构造上则同中国法上的渔业权相差甚远。

日本法认为渔业海域为公有水面,或曰公共用水面,历史上形成的各个渔场由渔业生产合作社、渔业生产合作社联合社使用。这些渔业组织享有特定区域渔业权或者共同渔业权,渔民若进入渔场捕鱼,得成为这些组织的会员,与渔业组织订立协议取得入渔权(日本《渔业法》第8条)。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认为水资源为公物(Public things)中的公共用物(res extra nostrum patrimonium),(注:林柏璋:《台湾天然状态之水与水权之水之所有权》,《台湾水利》第49卷第1期,2001年3月,第196页。)渔业水域为自由公共水面,或曰公共水域,属于公物,(注:陈峻佑著前揭《我国专用渔业权管理制度之研究》第49页,第43页,第43-44页,第42-43页,第92页,第96-97页。)经由渔会或者渔业生产合作社就特定渔场申请专用渔业权(中国台湾《渔业法》第19条),取得后再同其会员或者社员签订入渔权设定合同,由会员或者社员取得入渔权。在个别情况下,会员或者社员以外的人员也可以同渔会或者渔业生产合作社签订入渔权设定合同,取得入渔权。只有入渔权人才可以进入该专用渔业权渔场内从事渔业活动;无入渔权,则不得进入渔场采捕。(注:陈峻佑著前揭《我国专用渔业权管理制度之研究》第49页,第43页,第43-44页,第42-43页,第92页,第96-97页。)这种专用渔业权和入渔权的法律构造最具特色,兹分析如下。

第10篇

论“海洋社会”及其在中国的探讨

中华海洋文化特质及其现代价值

海洋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关于海洋文化与大陆文化比较的再认识

刍议《庄子》海洋意象及其当代教育价值

基于人海关系认识的海洋教育论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与海洋强国

社会变迁:日本漂海民群体的研究视角

古代浙江海洋渔业税收研究

渤海溢油事件的社会影响研究

包容性增长与海洋渔区渔民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失海渔民社会保障研究综述及展望

东亚海岸带综合管理经验对环渤海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启示

长三角城市海洋文化产业发展现状与策略探究

海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对策分析

基于就业弹性的海洋人力资本地区性差异比较分析

我国水生生物资源生态保护现状刍议

中国南海开发石油缓慢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失海渔民发展资源的多重衰竭与渔区社会基础的振兴

从环境公民到海洋公民——海洋环境保护的个体责任研究

美国海洋溢油事件的社会学研究

从课责概念探讨台湾渔会组织之治理

海洋社会学视域下的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研究

试论海洋社会互动及其主要形式

海洋社会学:回顾、比较与前瞻

建设海洋生态文明背景下的海洋文化资源开发研究

从渔民节到赶海节:山东半岛刘家湾海洋民俗文化的变迁

我国海洋民俗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对策

我国涉海人类活动与海洋环境污染关系的研究

海洋渔业“双转”政策与风险社会中的渔民

水上居民群体认同问题实证研究

心理学视阈下的海洋意识指标体系构建

大学生的海洋环境意识——对青岛市在校大学生的调查

围填海造地问题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我国海洋渔业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间的协调机制探析

基层政府走向渔民环境抗争对立面的双重机制

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研究综述

海员关怀: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人化因素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海洋生态安全政策体系研究

渔权即海权:张謇渔业思想的核心

福建昙石山文化遗址的海洋社会学考察

海洋社会变迁过程中海洋渔民的地位变迁初探

从海洋文化到渔民社会:海洋教育与意识的培育路径分析

功能主义视角下的日本祭海仪式变迁——以濑户内海管弦祭为例

海洋意识的变迁及其建构研究——基于建构主义的分析视角

海洋环境变迁的主观感受:环渤海渔民的口述史研究——一个研究框架

当代中国的海权论——基于对《海权对历史的影响》的解读而展开的评论

第11篇

关键词:渔业反补贴 反补贴调查 预警 应诉

一、国际渔业反补贴:定义与性质

补贴是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政策性措施,由于补贴对一国企业的生产成本人为地降低,增强了该国企业的生产能力并对国际贸易造成不正当的扭曲效应。为此,wto达成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协议),第一次在一百五十多个wto成员之间统一了补贴的定义。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原来由各个成员政府根据本国法律实施的反补贴程序也得到了高度的统一。根据该scm协议,反补贴是指凡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等过程中接受来自其本国政府或公共机构的直接或间接的财政捐献(协议中使用的是“financial contribution ”一词),并对进口国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阻碍的,进口国政府可对该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采取价格承诺、征收反补贴税等反补贴措施。

从性质上判断,渔业反补贴税是在海关环节征收的税种,可以起到削减进口能力的阻遏作用。其主要目的是抵销国外政府对其渔业出口企业的补贴,避免国外渔产品制造商或出口商享有不公平竞争利益,对本国渔产业产生不利影响。渔业反补贴是一个程序性事项。目前wto各个成员谈判的是渔业补贴的实体部分,也即:哪些补贴应被禁止?哪些补贴应被允许?哪些补贴应视其损害后果而予以削减?至于渔业反补贴的程序规则,wto各个成员认为渔业反补贴在程序事项上完全可以沿用既有的规则(scm协议)的规定。

二、国际渔业反补贴:现状与问题

渔业是人类最古老的生产行业之一,也是人类经济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人类对渔业资源的需求与日俱增。而造船和捕捞技术的进步也使这一需求不断得到满足。然而,渔业资源的过度开发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到环境保护,还与贸易、发展、社会甚至文化等各个方面紧密相关。

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根据自己的职责和需要,从不同角度对该问题进行了研究,其结果表明,渔业补贴与渔业的过度开发存在着密切联系。1999年,一些成员国便向wto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递交了有关渔业补贴问题的提案,之后有关该议题的争论就未曾休止。2001年,《多哈宣言》更是明确地将渔业补贴列入了规则谈判议程,成立了专门小组负责渔业补贴新纪律的谈判。一系列渔业补贴的新纪律正在不断孕育之中。

渔业反补贴是个全球性课题。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渔业补贴是政府行为,渔业反补贴的调查对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

第二,渔业反补贴的涉及面极为广泛、持续时间长。

第三,渔业反补贴措施适用的连锁效应特别大。在wto成员政府渔业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在渔业反补贴调查中援引。在当前wto的其他成员对渔业反补贴是否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原则模糊不清时,美国的判例可能会成产生很强的连锁效应。美国修改反补贴税法后将之适用于中国等非市场经济国家。欧盟等其他wto成员业已效仿美国,重新修订反补贴法,使之适用于中国出口的渔产品。

三、中国遭遇渔产品反补贴:出路与对策

(一)渔业反补贴调查理论研究

我国入世后,在渔产品对外贸易壁垒日益森严,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的增长。在非渔产品反补贴对中国开始适用国内调查程序以后,加拿大、美国甚至欧盟更加强化可对华反补贴措施。可以预见的是,我国贸易伙伴必将在渔产品贸易中对华实施反补贴措施。

我们要积极应对渔业反

补贴调查及其对华渔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必须加强对渔业反补贴调查的研究,不断深化认识,做到从容应对。目前我们对wto成员的渔业反补贴调查的关注很不够,基础性的数据不完整,研究缺乏全面性、前瞻性,往往是实际工作中出现问题在前,主动的应对性研究在后,不能适应我国渔业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和对华渔业反补贴案可能增多的现实。我国需要密切关注主要贸易伙伴特别是美国等发达国家运用渔业反补贴调查的动向,对它们的进口制度、体系的信息进行系统收集、分析,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详细而科学的评估和分析。加强对相关案例的研究和积累,从案件发生的萌芽、正式发生、最后结束、事后引起的连锁影响等多方面跟踪分析,积累典型案例,从中汲取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二)渔业反补贴调查预警机制

渔业反补贴目前套用的是传统反补贴程序制度。将来谈判达成的新渔业反补贴机制也不会对之作太大的修补。企业是渔产品出口的主体,数量众多,很多渔业企业在国外设立了分支机构,信息来源广、反馈及时。政府作为公共服务机构,拥有独特的地位和丰富的资源,可以通过我国驻外机构以及使领馆的商贸机构、海关等组织收集各国反补贴调查的信息。行业协会可以利用身为民间服务机构的优势,加强与国外同行的联系,掌握国外同类商品的销售与价格信息。虽然我国行业协会目前面临美国对之提起的反垄断之诉。但是作为行业组织,其在渔业反补贴中的作用仍然是不可低估的。若能协调好各方的优势,建立起“三位一体”的预警机制,将使我国渔业出口产品遭遇不必要的反补贴调查的困扰。

(三)积极应对国际渔业反补贴调查

补贴的存在与否,需要证据的支持。由于补贴是政府行为,因此,方要成功举证是相当困难的。因此,渔业反补贴调查是一项艰苦细致的程序性事务,必须取得相关数据才可以据之判断是否存在渔业补贴。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应该积极配合方调查机构的渔业反补贴调查,而不是一味地回避或放弃自己在程序上所享有的权利。渔业反补贴的技术性要求高,证据必须确凿,程序也很复杂。渔业补贴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在调查过程中要触及它国国内法和涉及大量的政府间的交涉,被调查对象国政府提供给该国生产商的补贴的详细资料很难获得,同时还要考虑到自身国家整体利益的平衡。所以,国外对华实施渔业反补贴调查并非意味着中国的渔业补贴已经成为既定的事实。我国主管部门应当迅速行动起来,组织一支集wto规则人才、经贸人才和会计人才为一体的精干的应诉队伍,采取主动配合的姿态。我国完全可以通过积极配合的方式,实现无补贴事实的裁决结果。

参考文献

[1]francis t.christy jr.,the death rattle of open access and the advent of property rights regimes in fisheries.marine resource economics,vol.11,page 287

[2]陈静娜,wto渔业补贴谈判探析[j],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2007,(02)

第12篇

    根据省委、省农业厅党组安排布署,我处在深入学习十七大精神的基础上,开展了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通过学习和参加活动,收获很大,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工作思路进一步明确

    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联系我处党建工作、机关建设、行政执法,工作思路进一步明确。在党建工作方面,我觉得党支部建设在新时期需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目前,我处的党建工作,一是落实各项制度需要进一步加强;二是民主生活的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三是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需要进一步得到体现。目前,我处的机关建设工作,一是需要解决部分科室行政效能低下问题;二是需要解决少数职工在工作纪律上的懒惰涣散问题;三是需要解决有的科室在工作量不平衡中相互攀比思想问题;四是党员队伍和公务员队伍中的真抓实干、吃苦耐劳、不惜牺牲、甘于奉献精神需要弘扬。在我处的行政执法工作方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渔政机构的基本职责是监督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对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环境实施保护,对渔业生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维护渔业生产正常秩序,保障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渔政管理工作要开展好,同样需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需要不断增强创新意识,提高执法为民的能力,提高为加快河北特色渔业发展服务的能力。渔政机构和广大执法人员,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必须自觉加强学习;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省委、厅党组的有关文件,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学习法律、学习业务;通过学习,全面提高政治素养,牢固树立执政为民、执法为民意识,牢固树立依法治渔、兴渔意识。在学习的基础上,查找工作中的不足。从渔政自身看,主要找准在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工作作风、工作措施等方面存在的差距和不足。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是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的前提

    在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中,我对省渔政处领导班子建设问题进行了思考,我觉得总体上是团结的、坚强的、廉洁的,办了许多实事好事,在全省各市县渔政人员和机关干部职工中树立了良好形象,但是按照十七大精神的要求,与其他先进省市相比还有差距,一是解放思想和开拓创新的程度还不够;二是在业务工作上机制体制的完善和创新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强,三是在某些执法领域管理监督的手段需要进一步探讨,以求实效。   

    我觉得今后的措施:一是进一步学习十七大精神和省委七届三次会议的精神,联系我处实际,增强解放思想的程度,开拓创新的魄力,提高领导班子的整体水平。二是制定《河北省渔政处关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规范领导班子领导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充分调动机关全体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密切干群关系,使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四是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进一步改变工作作风,使我省渔政管理工作迈向一个新的台阶。

    三、提高渔政队伍整体水平是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的根本

    在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中,我对渔政队伍建设问题进行了思考,我觉得我省渔政队伍是一支思想作风正派、政治业务素质较高、高效廉洁不怕吃苦的队伍。但是,按照十七大精神要求,还存在差距,需要进一步加强建设。一是需要加强思想建设。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教育广大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深化为渔业发展服务的思想意识,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二是搞好作风建设。进一步解放思想,在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实事求是上有新的突破,发扬成绩,查找不足。一切不符合渔业发展要求,不符合人民利益的不良风气,都坚决克服。重新审视渔政管理的工作目标、工作规范,在推动渔政工作上有新的思路和方法;重新审视自身的权力和责任、工作体制和机制,在推进职能转变和改革发展上有新的举措;通过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不断地有意识地加强锻炼,建设一支作风硬、能力强的正规化执法队伍;三是搞好机构建设。目前我省不少渔政机构特别是基层执法机构人员大都没纳入公务员序列,经费没纳入财政预算,与其承担的渔业行政执法职责不相符,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文件中,对加强渔政队伍建设问题有明确的规定。结合新一轮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及时解决基层渔政机构人员经费等问题;四是搞好形象建设。落实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办事制度。要认真落实渔政队伍的六条禁令,从渔政机构、渔政执法人员的形象、渔政船、渔政车的形象等方面,全方位、多角度建设渔政队伍形象;五是搞好设施和手段建设。采取措施,改善管理实施和管理手段,以满足现代渔业行政执法工作需要。

    四、解放思想 开拓创新 扎实推进我处机关建设和渔政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机关建设。我在解放思想大讨论聚焦问题整改提高阶段,召开了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行政科室的几个座谈会,征求了意见和建议,许多科室提出大多数职工坚守工作纪律,坚持上下班制度,特别是一线同志们的吃苦耐劳,不畏牺牲的精神是好的,但是个别人不遵守工作纪律,影响整体的积极性。工会的文体活动有一段时间很活跃,大家很开心,但是后来领导重视程度不够,甚至有因噎废食的现象。有的科室提出船员待遇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落实,影响船员工作干劲。另外,补充正式船员问题也未落实,人手不够导致船舶航行有危险。鉴于上述问题,我觉得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一是完善工作纪律,落实责任制。主管处长、科长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请销假制度,定期通报机关在工作纪律方面的情况;二是党组织进一步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的领导,各项活动给予尊重和重视;三是积极呼吁上级有关部门尽快落实我处请示的船员缺编等问题。共2页,当前第1页1

    (二)渔业资源保护管理。我认为,渤海区需要加强网具管理,限制小拖网渔船从事捕捞生产活动。我省近海地方资源,如海蜇、梭子蟹、毛虾等,再不加大管理和处罚力度,过几年恐怕就濒临消失了。除了近海地方资源外,产卵场、育肥场也亟待采取保护措施。要解决这些问题,我觉得:一是采取投放人工渔礁的办法,一方面阻碍小拖网船作业,另一方面改善水域生态环境;二是建立近海渔业资源保护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新产生“三无”渔船从事捕捞业生产。

    (三)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涉海工程环评。涉海工程项目补偿资金追偿问题,主要来自于个别部门和单位对渔业污染事故或涉海工程项目对渔业资源环境造成的损失和损失程度存在不同意见,有些基层单位迫于政府压力在调查上报渔业污染事故和参与涉渔工程项目评估方面不能积极主动,甚至存在不作为的现象,从而造成了渔业污染事故得不到及时上报和很好处理,有时涉海工程项目渔业部门意见不能被有效采纳。发生污染事故后,个别地方环境补偿资金追偿阻力较大;二是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的矛盾如渔船纠纷问题,养捕矛盾问题,失海失滩问题,渔民生产、生活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要解决这些问题,我觉得:1、各级渔政机构对本辖区内的涉渔工程对渔业产生的影响进行调研,提出细化、量化的方案。因地制宜地帮助养殖户审核办理养殖证,或以其他方式保证养殖户合法权益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2、对于资源丰富环境好的地方,尽快建立保护区,对于资源严重衰退和存在重大环境隐患的上报当地政府及上级渔业主管部门,汇同有关部门一起协商找出解决对策;3、对于渔业污染事故,要求各级渔政机构第一时间上报处理。建立各级渔政机构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4、建立健全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渔业水域环境预警机制,确保水域环境行政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