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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增值税;转型;比较;建议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流转税一直是中国的主体税类,其收入占到整个税收收入的一半。但中国多年来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在购进机器设备时缴纳了进项增值税之后,不能从企业销售产品的销项增值税中得以抵扣。这种重复征税不仅加大了企业负担,而且对企业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形成负激励。本文介绍了法国、英国、德国、韩国等国家关于增值税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从比较借鉴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议。
1国外增值税制度简介
1.1法国的增值税制度
增值税问世于法国。早在1954年,法国即在原流转税的基础上建立了增值税,并逐步扩展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1968年扩大到商业零售环节,农民也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实行增值税,1978年进一步扩大到与经济、生产直接有关的设计师、建筑师、工程师等自由职业者身上,最后形成了现行的增值税模式。2004年,法国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6.7%,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7.3%。
总的来看,法国增值税几乎涵盖了商品或劳务的生产、销售的所有经营活动,基本上覆盖所有的经济领域(包括农业、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等领域)的所有应税交易行为。对于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增值税税金允许一次性扣除,实行的是消费性增值税。
在税率方面,法国是实行的多档税率结构,包括标准税率(19.6%)、低税率(5.5%)、特别税率(2.0%)和零税率。一般的商品和劳务都要征收增值税,免税范围十分严格。
法国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征管制度,这也是其成功经验。法国税法明确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必须强制性进行税务登记,没有依法进行等登记的企业主将受到惩罚。当纳税人拖欠税款或不缴纳税款时,税务人员不需要经过法院,就可以执行税收强制措施。事后如果纳税人不服,可以向法院上诉。
1.2德国的增值税制度
德国于1968年1月1日正式推行增值税制,以取代多年实行的一直延伸至零售环节征税的“阶梯式”的销售税。经过近30年来的不断改进与完善,德国的增值税制度已日趋合理,征收管理也较为规范并积累了经验。目前,德国的增值税是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主体税种。
德国实行全面型增值税,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为从事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的企业主以及从事进动的任何人。劳务征收范围包括劳务的自我供应和私人使用、除土地外的其他不动产出租业务、商从事的劳务以及部分金融活动、出租契约、建筑活动、运输活动等。在税率方面,德国的增值税实行三档税率制:标准税率(普通税率)、减低税率(特殊税率)和零税率。其中,标准税率适用于一般交易和商品的进口;减低税率适用于家养动物、鱼、肉、奶、茶、水果、植物、谷物、自来水、文化用品等46种特种物品;零税率则适用于商品出口。
1.3英国的增值税制度
20世纪70年代初,鉴于西欧各成员国都普遍推行了增值税。英国于1973年改革了商品课税制度,将购买税和特别就业税调整合并为增值税,并使该税成为英国间接税中的一个最主要税种,其税收收入通常占全部间接税收入的50%一60%。
英国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即对纳税人购入的所有物品或劳务所含的增值税予以扣除。增值税纳税人为从事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的企业主以及从事进动的任何人。除政府通过税法特案规定免征增值税的交易项目外,企业主从事任何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活动,都要缴纳增值税。至于从事进动,不论是企业主还是非企业主,除特殊规定外,都有就进口行为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英国的增值税实行三档税率制:标准税率(普通税率)、低税率(特殊税率)和零税率。目前,标准税率为17.5%,低税率为5%。在免税方面,英国增值税的免税分两种类型:一种是通常意义上的免税,即免缴销项税金,但进项税金不能获得抵扣,称为“不可抵扣的免税”;另一种是零税率,即在免缴销项税金的同时还可以对全部的进项税金进行抵扣,称为“可以抵扣的免税”。现阶段,不可抵扣的免税主要适用于:①购置不动产;②企业的转让;③某些金融业务;④邮局提供的通讯及其他劳务(如电话服务、保险、教育、火葬、体育等)的供应。零税率主要适用于食物、水、书籍等商品和劳务以及所有出口商品和劳务。
1.4韩国的增值税制度
韩国1977年正式实施增值税,是世界上实行增值税比较成功的国家之一。韩国采用消费型增值税,税率为10%,实行单一税率。一部分纳税人和我国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相同,这部分纳税人占全部纳税人30%左右,余下的70%纳税人采取简化纳税的方法(即我们所说的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也为10%,不像我国对小规模纳税人另行规定征收率。
1.5东盟国家的增值税制度
东盟国家中引入增值税的一个成功范例是印尼,印尼把对于间接税改革的重点放在了改革销售税上,并以增值税方案(包括增值税和奢侈品消费税)取代了销售税。改革时增值税税率统一定在10%,增值税在最后的消费阶段征收,除个别情况外,国内消费的商品几乎没有免税和低税率的待遇。从2004年起,印尼将分阶段对所有商品征收增值税、奢侈品消费税和进口关税。增值税改革不仅大大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还增强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提高了效率,税收的中性作用得到加强,国内原来重复课税的问题也缓和了,同时增值税对物价的影响也不明显,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贫困阶层的利益,增值税改革取得了较好成效。
菲律宾已经采用了税率为10%的增值税,2005年5月,菲律宾参议院批准了《增值税法案》,新的《增值税法案》取消了一些产业先前享有的免缴增值税的特权,这些行业包括电力、航空、航海等,依据该法案,菲律宾的增值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将由原来的10%提高到12%。泰国也引入了增值税,目前的增值税税率为7%。新加坡开征增值税时间较晚,到1994年才进行了一次以建立商品服务税(也就是增值税,税率为3%)为中心的税制改革。
综上所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大都采取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征税范围广泛,从农产品销售、工业制造、一直实行到批发、零售和劳务。国家在征收管理方面注重计算机与网络的应用,从技术上保证了增值税征收的效率和对纳税人的监督及管理。
2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议
2.1进一步扩大扣税范围,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扣税范围,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是中国的第一大税种,自1994年以来,增值税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中一直居于首位。增值税税基转型改革面临的最最主要问题,就是如何在改革的过程中,使增值税收入的减少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为此可先实行较窄范围的消费型税基,然后在过渡到纯粹的消费型税基。从国际经验看,大多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都曾对投资品做出过特别的过渡性规定。如法国,德国等。可将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电信行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并纳税口税范围,实行彻底扣税的消费型增值税,以根除生产型增值税的种种弊端。目前制约增值税能否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的关键因素是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目前实行增值税转型,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估计不会给国家财政造成太大的压力。其一,目前国有企业欠税十分严重,且许多欠税是难以收回的,该征消费型增值税后,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纳入扣税范围,可以抵减欠税,消化一部分减收因素;其二,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延长了增值税的“链条”,增强了增值税的内部制约作用,减少部分税收流失,增加一部分收入。第三,由于增值税转型后可以降低企业投资成本,相应增加企业的利润,企业所得税会有所增加。此外,也是更为重要的是,从中长期来看,消费型增值税理顺了经济关系,增强了经济活力,并刺激非政府投资,拉动了积极增长,也会相应增加财政收入。
2.2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以保持增值税的链条完整,促进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
从本质上讲,增值税征税范围愈广,税基愈宽,越能发挥增值税的中,此外,按照增值税多环节征收原则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对于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也很有好处。
现行增值税主要覆盖商品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邮电通信以及其他劳务服务等仍实行营业税。这使得增值税链条不够完整,不利于生产性劳务进项税款的合理抵扣,不利于发挥增值税的普遍调节功能,还造成管理上的困难。
事实上,商品和劳务在交易中是密切相关和相互包容的,因此在增值税的设计中,理想的做法是商品和劳务采取同样的税收待遇。但由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会相应的缩小营业税的使用范围,而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重要税种之一。因此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改革要考虑对地方财政的影响,中央需要对地方财政利益进行调整,而且有一定的难度。
面对这种局面,扩大增值税范围的改革应按照平稳过渡,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开展。可以根据增值税的属性和经济发展的内在关系,应是首先将与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的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讯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在条件成熟时再将销售不动产、部分服务业和娱乐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仅将比较难于管理的金融保险业和部分服务业暂时保留征收营业税。
2.3进一步缩小增值税减免税优惠范围,以维持增值税扣税链条的完整性
对确实需要减免的产品和项目,可由“直接免税”改为“先征后返”;另外,对一些过渡性的优惠措施,要认真清理,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尤其是民政福利企业,在企业组织形式上变化很大,应尽快取消对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恢复征税。
2.4加强增值税的管理,进一步加快“金税工程”建设,确保足额依率征收入库
相对而言,消费型增值税比生产型增值税较易管理,尤其在固定资产的处理上,强化征收管理既可以防止税款税款的流失,增加收入,又可以减少税收征管成本,节省财政支出。计算机征管可以大大提高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税务部门应该继续重视和加强计算机的征管和稽核,加快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法国税制[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德国税制[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一、我国增值税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增值税制度1954年产生于法国。当时在法国全国成功地推行之后,对世界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逐步发展和进一步完善的先进的增值税,在随后的几十年里在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风靡一时。70年代后期,增值税在亚洲国家得到了推行,并在发展中形成了一套制度。截止2001年底, 全世界已有135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增值税。由此看出,增值税作为一个国际性的实用税种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我国的增值税制度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进行确立和发展起来的。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对国营企业的利润实行统收统支,根本谈不上增值税的征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我国原有的单一的工商税制已不适应新形势,影响了税收作用的发挥。因此,1979年开始对税制进行了改革和调整,适当恢复了一些税种,增加了一些新税种,于1979年引进了增值税。经过试点和广泛征求意见,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正式建立增值税制度。此时的增值税还不是西方国家盛行的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只是有中国特色的适应当时经济发展需要的‘表面化的增值税’。它突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统收统支的分配格局,基本上适应了十年来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但是,它仍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其中存在一个较严重的问题是: 增值额的确定依赖于财务会计制度,造成税基确定上的刚性不足,致使税 基严重受到侵蚀,破坏了增值税法的严肃性和独立性。因此,为强化税收管理,严格依法治税,努力增加税收刚性,充分发挥增值税在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组织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1987年本着统一和简化的原则,逐步完善了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由财政部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1993年底我国进行了规模宏大的税制改革,以增值税改革为核心,旨在建立新的规范化的流转税制格局。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134号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规范专用发票的管理,1993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自199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994年建立的增值税基本上是按照国际惯例建立起来的规范化的增值税。遵循了普遍征收的原则,中性的原则,简化的原则。征税地点由原来的在极少数地区试点,进展到了全国。征税范围由原来的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二行业‘及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大件’扩展到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口四环节及劳务活动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税率设置也趋向合理,只设17%和13%两档税率,除个别情况外,均适用基本税率,为今后增值税制改革向单一税率过渡奠定了基础,先进合理的中性税收的特点保证了市场对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新税法的一个主要目标是建立独立的计税规范标准,改变税法从属于企业财务制度的习惯作法,统一规范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 税法还明确规定,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的计算,以税法规定的全部流转额的标准和范围为准,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计算计税销售额与税收法规有抵触的,应以税法为准。这样,就可把应纳税额的确定办法独立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之外,使我国的企业增值税与国际惯例接轨,使之逐步成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真正意义的增值税。以适应加入wto后我国增值税制与wto成员国税则协调一致。但是,由于具体条件的限制,建立一套完善规范的、与财务会计制度完全分离的增值税制,不论在设计上还是在具体操作上,都还有一定的实际困难,计税依据的确定还不能完全脱离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二、我国增值税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增值税会计需要在它所依据的两个尺度——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及增值税法相对完善的前提下建立和发展。“两则”和新税法已提供了这样的条件,然而,无论是“两则”还是新税法都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增值税的政策改革,既要考虑我国国情,又要贯彻落实国际惯例。同时还要考虑可操作性。财务报告真实而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变动及现金收支等情况,是为相关的投资者、债权人等进行决策提供的可靠依据。而应交增值税报表又是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势在必行。
下面从两个基本点来谈一下增值税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1979--1994年税制大调整以前增值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是征税范围窄,当时仅限于生产环节的部分产品。1979--1983年增值
税征税范围仅限于机器机械两大行业和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大产品。1984年只限于在生产环节的12项工业产品征税。1986--1988年征税范围扩大到对31大类产品实行增值税。由于改革力度不够,时机不成熟,直到1994年税制大调整前,有相当数量的产品如酒类、化工类、烟草仍未实行增值税。1987年增值税的改革本着统一和简化的原则,逐步完善了增值税的计税方法,财政部于1987年颁发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在实际中得到了有效地贯彻实施。
第二是增值税征收模式方面的问题。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将工商税改革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率设计上比较落后,仍沿用产品税的模式,采用在生产环节与产品税并立且不交叉征收的税制结构,导致税率档次多,调节功能层次不清,使增值税丧失了应该很好的发挥作用的中性税种的特征。
第三是增值税的类型方面的问题。根据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增值税以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为标志,将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不利于鼓励投资,可以保证财政收入。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采用的一种形式。
收入型增值税是一种理论上可行的增殖税,由于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是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分期转入产品价值的,转入部分没有合法的外购凭证,而增值税是采用的是税款凭票抵扣法,导致不能扣税,限制了这种方法的广泛使用。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会减少财政收入,最适合凭发票扣税,利于纳税人操作,方便税务机关管理,是当前国际上最先进、最流行、最能体现增值税制度优越性的一种类型,也是西方发达国家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推崇的方法,有利于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也是我国入世后增值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有利于电子扣税办法的执行。
第四,扣除项目不全面。原增值税采取列举税目扣税的办法,虽扣除了主要流动资产项目,但任没有包括外购固定资产等项目。
2、1994年至2001年增值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征税范围仍然偏窄。国际上规范化的增值税范围为:所有货物销售、生产性加工进口、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劳务服务业等。从当前国际增值税发展趋势看,增值税制度越规范,征税范围越宽,覆盖率越大,就越能保证增值税机制的良好运转,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能逐步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公平税负;有利于提高增值税管理的效率。而我国现行税制范围窄,与发达国家相比之下,相差甚远,直接导致增殖税销售货物与营业税应税劳务抵扣链条的中断,削弱了增值税的环环相扣的制约作用。不利于公平竞争。
第二,税率设计仍然偏高。根据有关方面资料,目前国际上征收增值税的国家的税率大体在8%--20%之间,将我国目前生产型增值税17%的税率换算为消费型增值税税率在24%,说明我国税率仍很高。并且税率也不统一。
第三,税款抵扣方面问题严重。一是扣税不彻底。导致扣税操作不规范,抵扣环节中断,造成重复征税,固定资产资产税款不能抵扣,增大了出口产品成本,削弱了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限制了对外贸易企业的发展。影响了海关征税,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二是,农产品扣税率较低。根据增值税条例第八条,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税率计算。制约了农业企业和加工业的发展。第三,抵扣时间不合理。税法规定,工业性企业购进货物入库后,商业企业购进货物付款后,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抵扣。理论上不合理,实践中不可行,征税机关难以操作。第四,抵扣凭证不规范。现行制度规定,法定扣税凭证为单证齐全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但实际上有例外,废旧物资收购凭证(10%)、运费发票(7%)等符合条件的可抵扣。直接导致了虚开、虚扣、偷税问题严重,既不利于守法纳税企业,又加大了税务机关征管的难度。
第四,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太乱。既有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性减免,又有针对出口企业的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环节太多,手续繁杂,漏洞太大。
第五,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依据不合理。现标准是:工业100万元,商业180万元。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不同,使许多纳税人无法达到上述标准,难以实现凭票扣税的规范化办法。据报道,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沂源县、高青县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工商业户不足增值时户的15%。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限制了它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往来,不利于增值税收政策的连续性。
第六,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不能抵扣,进口货物的税额不能抵扣,规定不合理。
第七,不完善的价外税很难推动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
从发展趋势看,我国税法的改革正朝着规范化的方向进行,实行先进的消费型增值税是客观必然的。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对增值税的改革,已基本走上了国际化的道路。
三、完善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措施
第一,进一步通过研讨会、报刊杂志等多种途径广泛开展增值税会计学术活动,进一步研讨与国际惯例基本协调且具有中国特色的增值税改革发展思路。鼓励纳税人、会计部门、税务部门、海关、大专院校等共同探讨增值税改革的发展方向,使其符合国情、易于操作。
第二,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促进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
第三,参照国际惯例,适当降低税率,实行单一税率,优化税率税目结构。
第四,进一步扩大扣税范围,提高农产品抵扣幅度,规范扣税时间和扣税凭证。
第五,改革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公平竞争。
第六,科学合理的规定两类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力求切实可行。
第七,制订措施,施行完全可行的价外税制度。
第八,实行彻底的与国际统一的先进的“消费型增值税“。
第九,重视增值税的合理纳税策划,实行先进的审计企业偷逃增值税的方法,强化增值税征管;严格税务执法工作,制定缜密合理的税控政策,加强反偷、逃、骗税工作。在实践中审计企业偷逃增值税的可行方法有:
1、账簿封锁法,是指将被审单位的全部账簿实行预先封锁,再根据需要逐一取出审查的方法。该方法是针对企业惯以设置真假两套账偷税而研究设计和使用的。对设置真伪两套账的单位,如果我们还沿用传统的“要账”方式,想查什么账向会计索要什么账,那么只能就他编造的专门应付你的那一套
“外部账”情况审查,最终也查不出什么结果,这恰好上了企业的当。现在,我们采取比较讲究审查策略的“账簿封锁法”在实施审查前先把装存已用、在用和未用会计资料的档案柜、办公桌抽屉等全部加贴“封条”待查;然后再分步逐本逐册地取出详审细查。这样,就能让被查人隐瞒无隙,辩解无益,所有隐瞒收入的涉税问题便可查个水落石出。
2、成本分析和推算技术,是指审查人员有理由认为企业的材料消耗或销售收入不实时,可以根据会计相关成本资料,沿正反两个方面逐步分析各指标构成要素和推算其涉税业务的应发生额,再与企业实际发生额相对照,以求得发现疑点,取得证据的专业技术方法。如审查期企业材料消耗明显高于历史水平,由此而导致材料财入的批次、频率和额度相应增加,进项税额偏高。这时,就可以在了解企业的工艺配方、材料市场价格等因素不变的前提下,审查企业生产成本计算表中的材料消耗的结构和数额,并逐笔审阅材料明细账的贷方发生数额,必要时还应该对材料库存予以盘点,以查明用于非应税项目的材料放出方向及其数额,最后证实企业有改变用途、变卖材料、以物易物等发出而挤入成本又未转出进项税额,或有通过虚列生产消耗达到增加购进多扣进项税额目的的偷税事实。
3、 发票对号法,是指在利用“顺差法”审阅企业原始凭证时,对本企业已经开出并入账的“记账联”号码与“存根”号码相核对的技术手段。该方法应用简便,对审查企业隐藏发票偷税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检查时,应首先将直接牵联增值税的《工商业统一发货票》和《增值税专用发货票》,无论数
额多寡,一律将票号顺次记录下来,经过整理后,看先后是否连号。如果有断号,经核查“存根”又没有“误填作废”,则表明企业有“压票”或隐匿发票的偷税事实。
4、跟踪追查法,即在审查甲方的涉税购销业务结束后,按照甲方业务中存在的乙方向其书立的或其书立给乙方的凭据为线索,直接跟踪到乙方追查,以考证双方同笔业务一致性和取得延伸审查效果的方法。比如我们审查某农药厂时,发现该厂1999年先后9次从本地一化工厂购进材料共191.87万元,9张增值税发票共注明税额326179元;到第二个月我们审查该化工厂销售业务时,便拿出审查农药厂时掌握的材料,结果发现有一笔发票开出发票数额28.36万元(含税)的票据没有进账反映销售,另有一张增值税发票比开给农药厂的金额285744.12万元少了235294.12元,减少税额正好4万元。从而证实了该化工厂有不上账和开“大头小尾”发票偷增值税的事实。
5、 网络检索法
伴随信息高速公路的诞生,我国经济管理已进入计算机网络时代。税务审计机构应该跟上社会发展步伐,增加计算机设备和网络投资,做到与全国各地的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联网。实施税务审计时,就可以在网面上迅速地检索出被审单位接受或开给异地特别是偏远地区单位的发票的真伪性和填写内容
的准确性、数额真实性等,从而增强对开假发票、大头小尾发票、空头发票等的辩别和鉴定能力,提高审查的效率。
6、 重点抽查询问法
关键词:企业税收;增值税;企业账务;增值税改革;影响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1
当计划经济逐渐被市场经济取代并变成经济发展的主要形势后,我国传统的生产型增值税的税收制度已无法对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加以适应了,更有甚者还会给我国企业发展带来严重的阻碍,给企业增加不少负担。
一、增值税改革概况
众所周知,以前我国依然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制度,而不是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放眼看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它确实在一定时间及社会体制下极大地拉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然而,在社会发展的推动下,其给我国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已远远大于正面影响,主要反映在下面几个方面:对我国出口产品退税有不利影响,大大降低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出现很多重复征税的问题;破坏了购进扣税法链条的完整性,给我国增值税的征管造成阻碍。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国政府与党制定了消费型增值税以代替生产型增值税的地位,并确定在2009年开始执行,从而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函,降低企业负载的压力,全方位地提升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
纵观我国现行的消费型增值税,在求算增值税时期准允将当期内的全部投入物一次性扣除,如此就可在增加投入资金较少的企业的税收负担的同时有效减少那一类当期固定资产投入资金比较多的企业所负载的增值税税负。此类区别性的对象,让纳税人可依照投资份额去缴纳应当缴纳的税负,能够极大地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平稳发展,将消费型增值税的优势全方位地呈现出来。然而,任何事物都是有双面性,消费型增值税也是如此。与生产型增值税相比,消费型增值税的税基更小,故会减少财政收入。若是站在综合的角度去看待消费型增值税的话可知,消费型增值税会极大地影响到企业的财务与税收。所以,企业务必要加大力度研究消费型增值税,以此为踏板寻求更好地发展。
二、消费型增值税取代生产型增值税给企业税收带来的影响
1.减轻企业负担。我国进行增值税制度改革,把增值税制度转变成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尽管会减少政府的税收,但是依旧能给企业带来积极的影响,有效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事实上,消费型增值税允准企业抵消扣除新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如此即可有效减少增值税税基,降低企业的压力与负荷。同时,该项改革还能使企业因所从事行业的不一样而享受不一样的优惠待遇,针对部分拥有很多新设备购进等情况的企业,新型的增值税制度所给予的优惠更多。据我国相关部门的研究与调查数据现实,消费型增值税给从事金属制造业、纺织业、热力供应与生产业以及木材加工业等均有相当积极的影响。为此我们不难发现,金属密集型企业与资金密集型企业在该新的增值税制度下可获取到比较可观的收益,而针对那些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则似乎无多大的影响。
下面再通过举例来进一步说明消费型增值税对资金密集型企业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影响:假设某一技术密集型企业,为了能够革新技术水平、提高生产力、增强竞争力而要购进一批不含税的价值为500万的设备,那么其应该缴纳的税金85万,所以其包含增值税的实际支出为585万元整。如果是在生产型增值税的制度之下,其所缴纳的85万元税金就会被直接算入到购进设备的固定资产成本之中,并且不能够抵扣应缴纳的销项税。而在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之下,国家允许企业抵扣85万的进项税额。这样的情况,意味着企业在购进这套价值为500万元的设备时,不再用承担增值税款85万。此外,假设地方教育费的附加为1%,教育费为3%,城市建设为7%,那么企业还能够少支出9.35万元的附加税税款。所以,在消费型增值税取代生成性增值税之后,企业在购进价值为500万的设备时,其所要缴纳的税金减少了94.35万元。由此与生产型增值税相比,消费型增值税极大的减轻了企业所承担的税金压力,使其能够有更多的资金来用于自身的发展,加快了企业的发展步伐。虽然消费型增值税减少了政府所获得财政收入,但却有效地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2.提高了企业所得税的税基。通过上文的距离,我们更加直观的看到了消费型增值税是如何减轻企业所面临的负担,加快了企业的发展步伐。但是在研究“增值税改革对企业税收产生的影响”这一问题时,我们还必须要看到在改革转型的初期阶段,其对企业所产生的激励作用有很大的可能会增加税前的利润。这样的情况为政府提高企业的所得税增加了税基。
三、增值税改革对企业政务处理产生的影响
1.消费型增值税改变了企业处理固定资产的方式。在使用生产型增值税的时代,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是包含税金的,而在消费型增值税替代了生产型增值税之后,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就不在包含税金了。实施了增值税改革后,企业税金可单独地体现在进项税额上,同时,由于原值的计价金额出现变动,因此它的计提折旧金额也相应出现了一些变动。
2.对会计核算工作造成的影响。增值税改革给企业会计核算造成的影响主要反映在会计政策的变化上,增值税变革后,企业会计政策也随之出现变动。
3.现金流量与税前利润均出现了变化。消费型增值税彻底代替了生产型增值税后,企业财务内的现金流量与税前利润均会呈现出增加的态势。企业在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制度这一大背景可抵扣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如此既能增加企业现金流量,降低企业税负压力,又能使企业的经营与生产活动有更多的资金投入。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彻底代替生产型增值税后,新的增值税制度能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压力,让企业又更多的资金投进经营活动与生产活动中,推动企业的发展进程。所以,在新的增值税制度下,企业务必要对增值税改革给企业账务与税收的影响有个全方位的系统化的认识,并紧抓发展机遇合法、合理地运用政策给予的优惠支出,搞好技术革新、创新等工作,唯有如此才能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提升企业自身的竞争力,让企业能长远地生存发展下去以促进我国经济朝着平稳、快速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蓝晓杰.2009年增值税改革后征管政策的调整和变化解读[J].新会计,2010(03).
[关键词]保险业;流转税;营业税;增值税;国际比较
就交易性质而言,金融活动属于商品销售以外的劳务供应行为,在流转税理论上,它和其他劳务供应行为一样都包括在流转税的课税范围之内。但是,如何就包括保险在内的金融活动设计出一套科学合理的间接税制并在实践中得以成功地运作,却成为税收理论与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正如学界所言,“应用销售税最棘手的领域之一就是涉及到金融机构——银行、保险和相关领域。”由于金融服务的特殊性,很难将其完整纳入主流的发票抵扣法的增值税制度中,作为一种权宜之计,几乎所有国家尤其是欧洲国家都将其通过免税的办法将其排除在增值税体系之外。然而,对税收中性的追求一直激励着学界去探索出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但效果不是很理想,至今还未有一个能普遍接受的较为圆满的方案,因为金融服务的间接课税问题,并不是一个单纯的理论问题,而涉及到税收实践甚至历史、政治等诸多因素。由于金融一体化步伐的加快,金融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日益突出,现有税制对金融活动可能产生的经济扭曲日益受到各国的关注,因而金融流转税制的发展与改革受到了高度重视。
一、保险业营业税制度的国际比较
尽管世界各国目前普遍采用增值税作为商品流转课税的基本税种形式,但针对保险等金融行业仍是以营业税为基础,其根本原因在于金融服务的增值税制度设计和管理的困难所在。在流转税制从传统周转税向增值税转变的过程中,将保险营业税(大部分国家称之为保费税)保留在现行的税制体系中,主要采用了两种不同的途径:(1)引入全面增值税制的国家,增值税课税范围包括货物和所有服务在内,同时又采用列举的方法将保险服务作为免税服务对待,因税制本身的历史因素对保险单独适用营业税,如欧盟等国家;(2)引入有限型增值税的国家,将保险等金融服务排除在增值税制度之外,保险等金融服务和其他服务一样适用营业税,与增值税平行征收,如
(一)金融服务增值税课征方法的简要述评
发票抵扣法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增值税课税方法,从基本原理与设计方法上看,发票抵扣法依赖对销售品的明确收费来计算销项税额,以及用相应的商业购买来计算进项税额税。这种机制中内含两个适用前提:一是要具有明确的体现商品或劳务价值的交易价格;二是增值额能够以单项交易为基础进行计量。对于大部分商品和劳务提供来说,这两个条件无疑是满足的。但是,由于大部分金融服务采取了隐含收费而不是明确收费的方式,其服务价值无法从索取的价格中直接体现出来,即使有些服务采取了明确收费的形式,但其并不全部代表所提供服务的实际价值,如保费是保险服务提供的价格,从形式上看属于一种明确收费,但实质上只有一部分是对保险服务的支付,剩余部分用于未来保单风险赔付,或者还包含投资与储蓄因素,因此,金融服务在很大程度上缺乏发票抵扣法下计算增值额所必须的交易基础,故而绝大部分实行增值税制度的国家将金融服务排除在增值税体系之外,如在欧共体第六号增值税指令下,免除了对金融服务的增值税课征。对隐含收费的金融服务提供免税,会给服务提供者带来与免税货物或服务供应商同样的刺激,即进行垂直整合。一些国家试图通过对自给的投入品(所谓的“自给规则”)征收 增值税的方法(如欧盟国家)或者给予免税金融服务提供者部分投入品税收抵扣(如新加坡)来抑制垂直整合。这种处理方法的弊病是明显的,当无法完全消除免税影响时,由于税负的不一致以及重复征税的情况存在,不仅对金融与非金融活动造成了扭曲,而且也扭曲了金融活动本身的行为。如何设计和选择与金融行业相适应的课税方法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考虑基点。
从当前的具体实践和理论探讨两个层面上考察,大体存在三种选择:一是在维持现有的免税制度的前提下,通过特殊的办法尽量减少由此而带来的经济扭曲,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其弊端,如零税率法。二是在现行的发票抵扣法内拓宽选择范围,引人专门适用于金融行业的特殊课税机制,如选择法、固定比例扣除法。以上两种选择主要从实施成本控制的角度出发,是在没有解决金融服务增值额确定问题的前提下所采取的部分修正措施,因而并不能使问题得到根本解决,结果可能是用新的扭曲代替了原有扭曲。三是在遵循增值税基本理论的前提下,从寻求金融服务增值额认定方法着手,通过不同于现行发票抵扣制度的特殊课税制度来实现对金融服务的课税,如加法、减法、现金流量法以及最新提出的由现金流量法演变而来的税收计算账户制(tax calculation account system,tca)。如何在制度科学与征管便利之间做出权衡这一基本思路贯穿于金融增值税方法的设计与选择的始终,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往往以管理成本为代价而获得制度上的合理性,从应用角度来审视,其中存在的困难远未得以解决,还有较长的路要走。
(二)部分国家保险增值税制度比较
基于流转税课税的目的,如何对金融服务和金融机构进行界定,至今仍没有一个明确的并被普遍接受的统一标准,目前通常使用的分类方法有五类(即金融服务的类型、金融服务提供者的类型、金融服务所履行的经济功能、金融提供者在金融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金融服务的性质)。国际产业标准分类法(isic)从国民经济核算的角度出发将金融部门粗略地划分为三大类①,这种分类将核心的金融活动和辅助金融活动相区别,但无法明确体现出各金融活动的不同性质和具体的特征,无法满足我们进行具体税制分析的需要。oecd从税制比较的需要出发,其根据具体金融活动的性质进一步细分为27项不同的活动②,尽管这一分类标准还没有得到每个国家的认可,但仍能在很大程度上给我们的研究提供有益的参考。本文将以oecd的划分标准为基础,结合国际产业标准分类法对涉及保险相关业务的税收处理进行归类与比较。根据oecd的分类方法,在所有金融服务中,涉及保险的主要有两类共四项内容:一是核心保险服务,具体包括提供人寿(再)保险、提供非人寿(再)保险以及所涉及的保险赔款处理;二是附属保险服务,主要指赔款理算服务。下面主要比较这些活动中的增值税处理规则。
在增值税处理方法上,根据是否征收增值税以及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同,主要存在四种不同的类型:一是征税(t),即对某项金融服务以正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或商品劳务税,其应用的税率可能是增值税标准税率,也可能是应用某个特别税率;二是免税(e),即对金融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其外购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当同时提供应税和免税服务时,将进项税额按比例分配,分配于免税服务的部分则为不允许抵扣部分;三是不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os),这主要是由于某些国家的增值税体系本身采用的是中间型增值税,增值税制度并没有把所有的服务纳入其体系中,它与免税处理的相同之处在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区别在于在进行可抵扣进项税额分配时,这部分服务价值不包括在分配公式的分母项中;四是零税率(z),其进项增值税额可以全部抵扣。根据这种划分方法,世界部分国家保险服务的增值税处理如表3所示。定,寿险在增值税制度中是普遍免税的。在oecd国家中,除挪威采用第三种课税方式以外,其他国家均采取了免税政策;但实际上,即使是挪威的这种处理,其课税效果与其他国家没有多大区别。这种免税不会导致保险服务购买方的税收重叠问题,因为人寿保险的购买者通常是最终消费者。但免税在其他方面所造成的影响仍然是存在的,一方面,寿险公司的投入品中包含有增值税,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的情况下,会使一些增值税的因素留在保险中;另一方面,寿险保费包括保险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价值,实行免税意味着政府对其提供的服务放弃了税收。为了减轻因人寿保险免税对再保险的影响,新加坡进一步实施免税加固定比例抵扣的制度,允许人寿再保险人可以抵扣40%的进项。对于出口保险,部分国家(如加拿大、希腊、新西兰等)实行零税率政策,对向非本国居民或欧盟国家以外居民所提供的人寿保险业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以平衡境内提供和境外提供的税负,这一点在财产保险中也得到了体现。
2 提供财产(再)保险的增值税处理规则比较。与人寿保险相比较而言,财产保险的增值税处理却显得没有那么高度一致。在以欧盟为代表的多数国家,财产保险与其他金融服务在增值税中的地位相同,作免税加以处理。由于财产保险可能成为其他实体的投入品之一,财产保险免税的经济影响远大于人寿保险,因此,从税收中性的角度考虑,也有部分国家(澳大利亚、墨西哥、新西兰、新加坡、南非、以色列、阿根廷、智利等国家)试图努力对其进行课税,但在具体课税方法上存在差异。财产保险在以色列是必须纳税的,他们采用加总法来进行计算。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新加坡也是应税的,其税率分别为10%、12.5%和3%。如果非寿险在增值税制度下是全额征税的(即保费应缴纳增值税,而且保险公司采购时缴纳的增值税是可以抵免的),保险服务就会被过度征税,因为保费的一部分是针对预期亏损的,并不是一种增值。为了解决此问题,新西兰(率先在增值税制度中对非寿险进行征税的国家)准予保险公司基于赔偿加总额并按“预缴的”增值税对支付的赔款进行抵减。首先其对保费征收增值税,如果被保人是经登记的缴纳增值税的企业,那么对保费缴纳的增值税就可以按正常的增值税抵免机制作为投入税的抵免得到补偿;如果被保人是非经登记的个人(即最终消费人或从事免税销售的企业),对保费所缴的增值税就得不到补偿。如果经登记的增值税企业拿到了赔付,就必需将预缴的增值税作为产出税进行申报,如果得到赔偿的人是最终消费者或从事免税销售的企业,在被保险人使用赔偿收入(包括预交的增值税)购买应税替代商品时,政府仍可以挽回由于允许保险公司抵扣增值税额所引起的财政收入损失。在新加坡和澳大利亚,为了降低重复征税的因素,在免税的体系下,允许抵扣进项,即采用的是免税加抵扣的方法。其中,新加坡允许有“特殊方法”和“固定比例抵扣法”两种形式,在“特殊方法”下,提供给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的金融服务按零税率对待,但必需将这部分金融活动从提供给所有消费者的金融活动中分离出来单独核算;在“固定比例抵扣法下”,在实行免税的基础上允许按规定比例抵扣进项,如财产再保险人的抵扣比例为75%o在澳大利亚的商品与劳务税体系中,尽管为金融服务提供了宽广的免税基础,但财产保险是要纳税的,它的主要特点是通过允许获得75%的抵扣来对严格的免税制度进行了修正,以此解决可能产生的“自我提 供”问题。澳大利亚和新加坡在财产保险的处理上,不同程度地参照了新西兰的做法。
3 提供附属保险服务的增值税处理规则。核心保险服务的增值税处理需要特殊的方法,原因在于它们采取了隐含收费方式,而对于明确收费的附属保险服务,可以如同其他服务一样课以增值税,因此,不管对核心保险的处理是免税还是应税,除加拿大、芬兰、挪威等少数国家外,绝大部分国家对于损失理算服务等附属保险服务是应税的,也有少数国家将附属保险服务按不同情况进行区分来进一步决定其是免税还是应税,如比利时(赔款事务处理与管理免税,理赔与评估服务应税)、匈牙利(专业机构服务应税,非专业机构服务免税)、新西兰(与非人寿保险相关的服务应税,与人寿保险相关的免税)等国家。在税率适用上,附属金融服务适用税率与本国增值税基本税率保持了一致。
一、我国增值税发展历史
(一)中国特色的增值税雏形
我国自1979年下半年开始引进增值税并在极少数地区试点。1983年1月起,在全国范围内的两大行业和三种产品试行增值税。1984年10月,结合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对原工商税进行了改革,将其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至此,正式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增值税雏形。1986年,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完善了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使增值税向着统一和简化的方向迈进了一步。之后又经过多次调整,使增值税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计税方式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制度不断发展。然而,从1984年到1993年,增值税一直局限于生产环节并且仅对部分工业产品征税,并实行产品税、增值税不交叉征收的税制结构,尚未完全体现出普遍征收的原则、中性原则和简化原则。
(二)规范的“生产型增值税”
1994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对原有的增值税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改革,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建立了规范化的“生产型增值税”,并以增值税改革为核心建立了新的流转税制格局。改革后的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税的一个税种。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此外还包括加工劳务和修理修配劳务。新增值税也采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生产型增值税存在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应纳税额扣除少、税基宽,在组织税收收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同时也带来了出口产品的成本价格上涨,削弱了国内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此外,也抑制了企业设备的更新换代。另一方面,扣税凭证不统一,导致了增值税扣税操作不规范,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在这样的背景下,增值税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大。
(三)全面转型后的“消费型增值税”
2004年7月1日起,东北地区的行业开始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即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2007年7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挺进中原”,中部地区六省的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行业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改革。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了增值税转型改革。增值税转为消费型,主要表现在增值税税基的缩减,核心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消费型增值税可以避免企业设备购置的重复征税,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同时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然而,随着增值税制度的不断推进,其缺陷也逐渐暴露。
二、现行增值税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征税范围过窄,扭断了增值税的管理“链条”
消费型增值税促进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步伐,然而其征税范围局限为“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及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对增值税来说,征收范围越大,其中性化特征就越明显,对经济的扭曲就越小。但我国现行增值税却把性质上属于生产过程或与生产密不可分的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排除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外,人为地造成了抵扣链条的中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更加精细、明晰,在许多领域,劳务与商品销售的关系更加紧密,二者相互渗透。例如建筑安装业既提供大量劳务,又包含大量的实物销售;交通运输业更是与商品的采购、销售活动密不可分。因此,把征收范围扩大到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是增值税制度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混淆,导致国地税征管矛盾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向多元化,一个企业既从事增值税项目,又从事营业税项目,即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行为。按税法规定,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对其他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营业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并分别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未能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然而,学理上就难以分辨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在实际征税过程中往往容易混淆。并且按分税制规定,增值税属中央税,归国税局征收;营业税由地税局征收。当征税范围难以界定,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难以区别时,国税局与地税局往往容易出现征管矛盾。而在稽查方面,又可能出现稽查“空白点”,给偷逃税款以可乘之机。
三、顺势而为,“营改增”助力转型
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拉开“营改增”大幕,同年8月,“营改增”试点分批扩大。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这标志着改革将转向行业试点,分行业在全国逐步推开。改革路径的优化意味着改革的顺利推进和不断深化,其意义之重大不言而喻。
(一)疏通抵扣链条,避免重复征税
营业税本身并没有进项抵扣,按照营业全额来计算,这对于一些中间环节过多的服务业来讲,税负明显偏重。“营改增”后,适用税率、计税方式和计税依据等全部按照增值税制度执行,抵扣机制作用日益显现。同时,制造业和服务业之间的抵扣通道疏通了,基本消除了原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人所承受的重复征税因素。
(二)减轻企业税负,实现结构性减税
“营改增”的抵扣机制,对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而言,由于向新增行业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税负普遍减轻。对改革的行业来说,在合理的税制设计下,改变了营业全额征税的状况,仅对增值额征税,可以实现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与抵扣机制的进一步规范,“营改增”将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达到结构性减税改革初衷。
(三)推动服务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
“营改增”解决了服务业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为第三产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税负的降低不仅能够促进服务业分工的细化和专业化程度的加大,而且有助于扩大服务业的市场需求,深化产业间的分工协作,进而推动服务业加速发展。立足长远,服务业的发展将进一步促进第二、三产业协调发展,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
(四)促进社会就业,稳定物价改善民生
在促进社会就业方面,“营改增”后,第三产业将得到快速发展,第三产业门类齐全、劳动力密集型企业众多,将容纳更多的就业人群。此外,“营改增”将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步伐,进而带动就业岗位的供给增加。“营改增”减轻企业税负的同时,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最终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有利于稳定物价,改善民生。
四、增值税发展展望
1954年,增值税在法国一炮打响,经过50多年的发展,其增值税制度已趋于成熟,法国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几乎涵盖了商品和劳务的生产、销售的所有经营活动,基本上覆盖了所有经济领域(包括农、工、商、建筑、服务等行业)的所有应税交易行为。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增值税征收范围,也都涵盖了农业、工业、批发、零售、服务业等各行各业,征税范围相当广泛,也更科学合理。
关键词:增值税;增值税改革;改革;扩围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2)3-0089-02
政策背景:为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1.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试点,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进行试点。2.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3.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
一、此次改革的必要性及意义
税收制度的制定旨在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并达到调节收入分配,促进企业经济及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然而过去的增值税的征收政策已不太满足该要求了,需要对其进行改革。改革的必要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税制完善的角度来看,增值税“中性”的优点的发挥需要增值税的税基要尽可能地广,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但按现行税制,第二产业的建筑业和大部分的第三产业是征收营业税而非增值税,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狭窄,这样就使得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断,增值税的中性效应大打折扣。
其次,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将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该影响有,一是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不能抵扣,这样会产生重复征税,会阻碍了企业经济的发展。二,是企业外购服务所含营业税无法得到抵扣,那么企业更愿意自我提供所需的服务而非外购,生产服务的内部化,不利于外购服务的发展。
此次增值税试点改革对我国的发展来说,起积极意义非常明显,有利于激发企业生产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完善国家的税收制度。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此次改革的积极意义明显,但其不利方面的影响也同样值得大家关注,只有了解了该改革并且认识改革中遗留的一些问题,才能更好的实施此次改革的各项规定。值得考虑的问题有:
一是此次改革增加了税率档次,在原征税率17%、13%的基础上增加11%和6%两个档次。这可能产生高征低扣或低征高扣现象,造成税收负担不公。
二是交通运输业税率由营业税的3%改为增值税的11%,税负是否合适?尚需实践检验和数据说明。当前,我国的交通运输业发展相对滞后,税率偏高不利于其发展。
三是逐步改营业税为增值税,会形成增值税一税独大局面,增值税一个税种的收入将超过我国税收总额的50%,这既不利于加强增值税管理,也不利于优化税种结构。
总体来说,在国家经济情况如此复杂的条件下,能够在这个时候推出增值税改革,速度已经算很快了,从中国目前的情况看,不能单纯的减税,而是要逐步用改革的方式来减税,通过完善税制来达到减税的目的,税制逐步完善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三、该政策实施的障碍和弊端
1.当前我国增值税本身存在着诸多缺陷
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引进增值税后,经过多年的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目前的增值税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和缺陷。
一是发票管理要求高、控管难。增值税以票管税需要依托专用发票来实现抵扣链条的完整,然而当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难度大、问题多、大量的发票虚开套开、填写不全、使用不当等问题一直存在。二是小规模纳税人众多、税款抵扣难。这种小规模纳税人不具备增值税的特征,如果将98%以上的营业税纳税人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改革意义就不大,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三是商业环节的增值税流失多、征收难。现行增值税是实行的价内税,基本不能真实反映税负转嫁能力和居民承受的税负标准。
2.营业税征收行业很难适应增值税的管理要求
首先,现行营业税行业特征类似于商品零售行业,涉及面宽、覆盖较广、零星分散、环节单一。因此,将以劳务为主的第三产业和建筑业改增值税,极易出现流通环节增值税的征管弊端。其次,现行营业税相关行业财务管理和核算比较混乱,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隐蔽、繁杂。
3.增值税改革的税率设计问题
增值税讲究税率统一以确保税收的中性,即不应因税率因素扭曲市场对资源的自发配置。现有增值税已经有三档税率(17%、13%、0),此次又增加两档低税率(11%、6%),使得本应采用单一税率的间接税带有直接税的累进税率的特征。长期来看这种复杂的税率结构肯定会对经济产生消极影响,不利于增值税本身的效率发挥。
四、总结
增值税的设计理念虽然先进,但我国增值税制度的扩围推进,要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制约,还存在许多难以克服的障碍和弊端。如果不考虑客观制约条件,一味推进增值税扩围改革,难免造成一系列新的矛盾,进一步加大管理难度。
我国增值税的扩围必须充分考虑多种相关因素,遵循循序渐进的方针,而不能超越中国现实国情。要充分认识到增值税扩围可能带来的弊端,运用好的措施来减少此次改革带来的负面影响。
[1]陈共.《财政学》(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曾光明.《从地方政府事权出发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思考》[M].2002年2期.
关键词:消费型增值税;税负;税收监管
一、引言
增值税作为流转税中的主体税种,其税收收入占我国全部税收收入的60%以上。1994年我国开始实施生产型增值税,由于在推行过程中不断产生重复征税、抑制投资等诸多弊端,因此从2004年,开始在我国东北、内蒙古等地以税收优惠政策的形式进行消费型增值税试点。在五年转型试点经验积累的基础上,2009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推行消费型增值税。自此,全面统一的消费型增值税完全取代了实施15年之久的生产型增值税。增值税转型的改革,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
虽然,消费型增值税实施三年以来,在减轻企业税负、刺激投资,促进技术进步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消费型增值税本身的一些优势却没有完全显示出来,并逐渐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和缺陷。在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将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领域率先展开“将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改革试点。这一试点标志着我国消费型增值税改革从“转型”到“扩围”的一个新的转变。同时也说明,我国在增值税制度不断走向成熟的目标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我国经济结构战略调整的关键阶段,必须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对消费型增值税制不断完善,发挥其自身的优势,使其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二、实施消费型增值税以来产生的新问题
第一,征收范围过窄,容易造成抵扣链条中断。与增值税制度较完善国家相比,我国现行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够广泛,易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增值税的纳税人界定为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而除加工、修理修配以外其他提供劳务的活动则排除在征税范围外,征收营业税。这就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对不同行业的流转额实行两套平行税制,造成行业间税负失衡。
第二,税制复杂,小规模纳税人负担加重。为了简化税制,国际上对处于特定下限的纳税人通用的做法有减征增值税和实行免税等做法。比如菲律宾增值税的标准税率是12%,对小公司一律按2%的税率征收;再如德国、丹麦、葡萄牙等国家对营业额低于最低限额的企业实行免税。而由于我国对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并未改变这一点,对小规模纳税人仍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其购入的生产资料,不论是劳动对象还是劳动手段均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样,使得现行增值税的法定税率结构显得较为复杂,并且容易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我国的这种划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造成税负不公现象,小规模纳税人不但不能享受现行消费型增值税带来的实惠,而且加重了其负担。
第三,造成行业间的税负不公,增大就业压力。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使设备使用多、周转频繁的基础工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实际税负减轻,但我国目前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占多数。消费型增值税的实行,导致资金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加速发展,而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遇到阻力,这类固定资产投资份额较少的行业受益不大,相对优势却在下降。同时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由于其资本有机构成高,所需生产人员减少,造成社会就业压力大,同时对就业人员的知识水平和技能要求的提高,使一部分人就业机会可选择性减小。
第四,税收监管难度增加。目前,我国增值税税收流失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交易税款抵扣链接方式的不合理。小规模纳税人因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抵扣发票而无法享受税改带来的优惠,这样就引起大量小规模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利用扣税机制,虚开、伪造或违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款的现象。即使税务部门加强专用发票管理力度,仅凭现有的监管手段仍不能完全杜绝利用发票进行偷逃税的发生。
三、消费型增值税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下面从消费型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制定及管理等方面进行国际比较,以期从中得到启发与借鉴。
第一,增值税征收范围比较(见表1)。通过比较可知,增值税制度较完善的国家征收范围非常广泛,涉及整个商品生产、流通、服务业;而我国现行消费型增值说征税范围仍然过于狭窄,这样就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不能体现其中性特征。
第二,增值税税率档次和税率高低的比较(见表2)。增值税作为一个中性化税种,从理论上应要求采用单一税率。然而各国国情不同,目标不同,所采取的标准也不同。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大多数国家的税率采用三档以下,且采用多档税率的国家有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而标准税率的高低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国家通过增值税所要达到的收入水平,另一方面是纳税人的实际承受能力。标准税率没有统一的标准,取决于各国的实际情况和政策目标,但依照国际发展来看,有小幅上升的趋势。
第三,增值税税款抵扣和发票管理的比较。国际上大多数国家规定的不予抵扣税款的项目基本有以下几类:非经营必要的商品或劳务;私人使用的商品或劳务;出售某些危害性商品;某些奢侈性商品或劳务;所得税中一般不准列支的费用;出口无抵扣权免税的商品和劳务等。在这一点上,我国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基本与其他国家相近。
国际上对增值税的征收均采用税款抵扣制度,即以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其有两种基本的计税方法:账簿法和发票法。分别以发票和会计资料作为依据抵扣进项税额。由于发票法易于核算和操作,可使企业之间相互制约,遏制偷税逃税行为,所以很多国家都普遍采用这种模式。同时,在对专用发票的交叉稽核上,可以借鉴韩国的一些作法。韩国自1977年实施增值税以来,规定“凡是交易额超过30万韩国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存入电脑进行购销交叉审核”,这样由计算机管理的交叉审核起到了堵塞偷漏税的良好效果。
四、推进消费型增值税实施效果的几点对策
第一,不断扩大增值税范围,逐渐纳入第三产业。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增值税都对商品和劳务共同征收,而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局面,使得劳务领域仍然存在着重复征税的现象。具体实施可以分两步走:首先,将与商品交易关系密切、对抵扣链条完整有直接影响的建筑施工业、电信业划归增值税调整范围,其他劳务服务业继续征收营业税,这样便可控制改革对财政收入带来的负面影响。其次,等条件成熟将整个产品和劳务提供活动纳入增值税范围,最终取消营业税,实现各领域增值税的规范统一。关于2012年1月将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工作,恰好说明消费型增值税的“扩围”是一个目前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第二,有计划逐步地将增值税改革延伸至特殊领域――农业。我国目前取消农业税只是完成了农业税制改革的第一步,而且13%的收购免税农产品扣除比例偏高。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将农业彻底纳入我国市场经济中来。农产品如果按照增值税制的规律,对农业生产者外购生产资料和机械化劳动工具支付的税金进行税前抵扣,并对生产资料中所包含的进项税额由政府进行退还,那么将彻底减轻生产成本,使农业生产者真正享受到免税优惠政策,鼓励农业的发展,进而提高农民收入。
第三,简化税制,鼓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过渡。首先,应放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具体操作可以设立一个合适的起征点,起征点以上的按照标准税率统一征收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如经济规模很小的个体工商户等,由于征管难度和成本较大,可以实行免税政策。其次,等条件成熟时逐渐取消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做法,并对现存不规范的税率有步骤地进行调整,尽可能减少税率档次,向两档次的法定税率结构发展。这样才使大量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被排斥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之外,给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第四,调整增值税在中央与地方间收入分成比例。在我国的分税制体制中,营业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首要来源,增值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此次“扩围”改革后,增值税税基及征收比重将显著提高,同时也会造成地方政府营业税的税基缩小。因此,为了充分调动地方政府配合增值税改革的积极性,必须确保地方政府收入不会因增值税“扩围”而降低。所以,在保证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前提下,维持中央财政收入占大头,适度提高地方税收比重,对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税收划分进行适当的调整。
我国消费型增值税制度的完善还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此次在上海试点增值税改革仅仅迈出了第一步。在后续改革的过程中,应本着充分发挥消费型增值税的优越性,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黄贵德.中国增值税转型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06.
2.张春香.增值税的国际比较与思考[J].企业家天地,2006(9).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 问题 对策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存在问题
(一)税制自身方面
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着两大缺陷,一是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导致了发票扣税“链条”的中断,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对产品从投入、产出到最终消费环节征收增值税,应一环紧扣一环,完整而严密,否则增值税的内在制约机制就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二是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增值税具有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环环紧扣、税负公平的特征,因此对固定资产这一部分仍存在着重复征税,这意味着生产型增值税没有彻底解决传统流转税的重复征税问题,没有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优势,其内在制约机制的作用明显削弱,增值税的优势性难以充分发挥。
(二)产业结构方面
在生产型增值税下,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的税收负担重于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如高新技术、自然资源开采、重工业和以矿产品为生产资料的行业都属税收负担率高的产业。目前,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的发展滞后是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瓶颈”,而这些产业的资本构成中,固定资产所占比例很高。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增加了这些产业的成本,加重了我国基础产业的“瓶颈”效应,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我国现行增值税制虽然使同一行业的企业之间税负基本相同,但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的增值税税负相差很大,违背了增值税税负不因行业、企业和产品差异而有差别的原则,影响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三)东西部经济发展方面
生产型增值税进一步加剧了东西部地区发展的不平衡。相对而言,我国东部地区加工产业、轻工业比较发达,这些行业固定资产在资本中所占比重较低。西部地区及东北地区自然资源丰富,较适合发展重工业,尤其是东北地区是我国传统的重工业基地,重工业中固定资产比重较高。因此,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西部大开发,不利于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不利于东西部地区的平衡发展。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的上述缺陷,已不适应我国当前及未来经济的发展,实现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的任务十分迫切。
(四)从税收征管方面分析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生产型增值税对外购固定资产不准抵扣进项税,而有的项目却又有免税或退税的规定。这样一方面增加了税务机关检查监督工作量,另一方面为经济犯罪留下隐患。纳税人为取得非法利益,在发票上弄虚作假,或是把外购设备改写为可抵扣的原材物料;或是伪造免税进口设备的已税证明,骗取抵扣税。这样不仅造成了税款大量流失,也导致了严重的不公平,使增值税设计的目的难以实现,税法规定与实际执行结果相去甚远。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抵扣税按统一口径办理,取消各种优惠措施,就可使税制规范化,强化内部控制机制,使增值税征管工作更加高效、简便。
二、全面施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对策
(一)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增值税转型必须扩大征税范围,以有利于增值税制的推行和税务管理,有利于制止逃税行为的发生,有利于组织财政收入,有利于克服重复征税的行为,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世界各国实行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是比较彻底的,增值税应税范围一般是先在工业产制环节实施,然后向批发零售业延伸,再向劳务服务行业拓展,条件成熟时可以延伸到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建筑安装、金融保险、农业生产等领域。从国际增值税发展的趋势来看,保证增值税机制良好运行,更好地发挥其税收作用,应尽可能宽泛,扩大覆盖面。从我国完善税制方而考虑,至少应该考虑把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劳务服务业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二)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范围
我国目前小规模纳税人数量众多,经济总量所占比例相对较大,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相对较重,此次增值税转型的投资鼓励政策,主要是针对一般纳税人的,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享受。这使中小企业其扩大生产规模、参与市场竟争的能力处于劣势地位,其纳税问题已经干扰了我国经济的正常运行。增值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应充分考虑到扶植中小企业的迅速发展,有效激发其技术创新的活力。应考虑对生产型企业进一步放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提高一般纳税人在全部增值税纳税人中的比重,让更多的企业享受到增值税转型带来的投资优惠。增值税转型过程中,我国要减轻税收歧视,引导他们按增值税的设计思路办事,又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规范其账务处理,使其逐步转化为一般纳税人,使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问题不再影响增值税制的正常运行。
(三)强化增值税征收管理
要实现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顺利过渡,我们必须加强税收征管,切实提高征管水平,严格和规范增值税管理。应当在增值税转型的同时,认真清理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和管理,严格控制减免税,严格征收管理办法。应当按照法制化、精细化、科学化的要求,使增值税征管能力迈向一个新的水平。我国在制定增值税转型相关政策时,应逐步完善增值税的内在机制,防止纳税人偷税漏税有可乘之机,减少税收征管成本。增值税作为我国的主体税体,对经济发展将起到决定作用。为保障增值税转型扩大试点乃至迅速全面到位,我国应制订稳妥的改革方案,增值税发票是增值税制度的核心,是税务机关管理增值税的重要工具,要在金税工程的基础上更加严格其征管,对纳税人的相关资料必须进行全面的管理与控制。
(四)建立发达的社会服务网络
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委托银行征收增值税及通过税务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增值税纳税事务,这种做法十分简便、有效和成功。简便、高效而又严密的增值税制度应当建立在比较完备的银行结算体系和较为发达的税务社会服务网络等基础之上,应充分发挥银行、税务等机构对增值税的积极作用,银行作为专门货币收付业务的职能部门,在税款的征收、储存等方面较税务机关更为简捷、便利、更具优势。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税务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纳税人提供专业、熟练、高效的服务,帮助他们办理增值税等税收事务性工作。为了方便纳税人及税务机关,节省纳税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保证国家税款及时入库,使税务机关将主要的工作精力放在强化税收管理、严格税务稽核监控、堵塞税收漏洞方面,我国应该尽可能地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大量的事务性税收工作,纳入银行及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范围。
参考文献:
[1]李炜光.增值税转型应迅速推向全国.新世纪周刊,2008,(28).
[2]罗英.增值税转型问题研究.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22).
【关键词】 金融服务业增值税扩围 营改增税制改革
一、前言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趋向长期化,中国经济结构失衡、不可持续的矛盾日益激化,在诸多问题倒逼之下,作为结构性减税关键举措的“营改增”税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铺开。我国税制改革的重头戏“营改增”正在紧锣密鼓的持续推进,金融服务业“营改增”将对宏观经济运行和微观经济生活带来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因此增值税向金融服务业扩围应当审慎而为,不仅须将金融服务业“营改增”放在宏观的财税体制改革的大棋局中加以审视,还应结合金融业发展的自身特点进行全盘考量。
二、金融服务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归纳起来,对金融服务业进行“营改增”的目的不外乎以下几点:
(一)金融服务业税负相对较重,影响资本流动。(二)金融服务业面临重复征税问题,税制结构不合理。(三)现行税制不利于银行中间业务及金融创新的开展。
三、金融服务业课征增值税存在的困难
从世界范围来看,绝大多数建立增值税制的国家都将金融中介服务和间接收费性金融服务排除在增值税体系之外①。金融服务业内部特性与增值税法难以兼容,再加上外部制度因素的作用,使得对金融服务业课征增值税陷入了困境。
内部制约因素:宽税基的增值税是否应该包括金融服务业依然存在着理论上的争议。标准税率的宽税基增值税对所有最终消费课征固定税率的税款。(二)外部制约因素:
1.金融服务增值额难以确定金融企业收取的服务价格不仅包括金融服务创造的增加值,而且还包括金融企业承担和管理风险而收取的风险酬金。2.金融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对发票管理制度的挑战3.金融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对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影响。
四、金融服务业增值税制的国际经验比较
鉴于对金融服务增值额确认的现实困难,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金融服务业给予免征增值税的处理,在这种体系下,金融服务部门提供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其购进的产品和服务也不可以抵扣进项。此外,国内的注册企业也倾向于购买国外金融服务企业不含增值税的零税率的进口服务,而不是向国内的免税金融服务企业购买此类服务,以间接地获取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款,这使得国内的金融服务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境地。对中国金融服务业“营改增”的启示。比较税法学家维克多・亚瑟伊指出基本上没有理由解释为什么对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尽管国内很多学者主张引进欧盟免税法,但无论从公平或是效率的视角,欧盟免税法都不具有正当性。欧盟对金融服务业增值税的立法理念也在发生转变,从各国的增值税立法实践来看,只要能克服征管技术上的难题,都会对金融服务业课税,如阿根廷毛利息征税法、以色列附加征税法等。中国对金融服务业课征营业税反而是一种顺应国际金融增值税立法潮流的做法。但营业税对金融服务业的发展产生巨大阻碍,且种种迹象表明“营改增”试点行业已经开始逐渐享受税制改革带来的红利,“营改增”这个改革方向不可偏废。
四、金融服务业增值税法的路径选择:
(一)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
(二)分税的公平:中央和地方政府增值税分成比例的调整
(三)征税的公平:金融服务增值税征管制度的优化
(四)用税的公平:以过渡时期财政补贴和税式支出为视点
(五)方案选择
首先,对金融服务业可以分为两大块:金融业和保险业。金融业的业务可以划分为显性收费业务和隐形收费业务。显性收费业务包括:保管箱、信用卡、资产管理、咨询、数据处理、融资租赁等;隐形收费业务包括:资金借贷的利率收益、经纪人及其他业务(如证券买卖、外汇交易、贵金属交易等)。而保险业务可以分为寿险业务和非寿险业务(包括财产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等)。具体划分可以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金融部门共同划定。
五、结语
税制改革受到税收征管的制约,唯有选择与税收征管水平相适应的税制,才是“有效的”税制。随着征管能力的提升,对核心金融服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彻底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应当是金融服务业增值税制改革的应然路向。与其他行业“营改增”试点相同,金融服务业“营改增”也面临合法性困境。税收法定是财税法治的形式要素,亦是分税、征税、用税等环节能实现公平正义的先决条件。一次次的“营改增”试点不应当成为不断延宕立法的理由,应当加快推进《增值税法》的立法进程,最终实现第一大税种能够依法治税愿景。
【参考文献】
[1] 杨斌,林信达,胡文骏.中国金融业“营改增”路径的现实选择[J].财贸经济.2015(06).
[2] 宋英华.金融业“营改增”难点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4(17).
[3] 熊鹭.英国金融业增值税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借鉴[J].国际税收.2014(06).
[4] 李本贵.实行简易计税办法推进中国金融保险业“营改增”[J].国际税收.2014(06).
[5] .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J].求是.2014(09).
关键词:增值税制改革 企业财务 税收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1.1 对会计要素计量的影响
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专栏;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企业以当年新增的增值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1.2 带来会计处理的变化
转型对企业会计处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会计政策的变化上。主要包括机器设备的计量方法和增值税缴纳方法与折旧政策,但增值税转型对会计处理的影响还不仅只有这些。增值税体制转型之后,由于要将购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计入抵扣范围中,所以会影响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进而对企业现金流量,财务状况等方面也产生影响。
1.3 对企业增值额征税的影响
对企业的增值额征税,促进不同企业间的分工与协作,加快生产社会化的脚步,增值税体制改革后,由于是以增值税为主,它的计税依据是商品和劳务的增值额,也就意味着,生产同种产品的企业,不论其生产环节多么繁杂,也不论其分工何等细密,只要他的增值额相同,那么他们应缴纳的增值税也就相等。因而促进了有利于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分工与协作的发展。生产效率的提高,技术的熟练和技能增长,必然会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加利润。显而易见,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增值税的推广,必将使企业在利益原则的驱驶下,逐渐走向分工与协作的社会轨道,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税金与价格并列,这样就明确了纳税义务,也就保证了企业对税法的认真执行。改革后增值税实行发票价外列税,使企业需缴纳增值税的代收代缴本质得到了体现,发票明列增值税金额表现为企业代收的国家税金,从而增加了税法执行过程中的透明度,也加强了企业纳税的自觉性。同时发票明列税金也是对企业缴纳税金的一种牵制,是对企业是否自觉纳税的一种监督约束。
1.4 对企业投资的影响
企业设备投资与配套投资将大幅增加,因为进项税额抵扣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使企业的投资倾向于能够带来进项税额抵扣的设备投资。另外转型降低了设备投资的回报要求,企业的设备投资计划会有更大的可能性通过可行性分析。企业投资行为会主动跟随国家政策。企业对转型政策效应的预期会使企业的投资行为尽可能与政策导向一致,一方面出于税收中性的考虑,企业会认为转型是个利好消息,企业会主动配合转型的实施,以期获得由税负公平带来的竞争地位改善;另一方面企业会对转型的推行路径产生影响,为获得并保持转型带来的超额收益,企业有强烈的动机来采取行动,并有可能对转型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二、企业应积极应对消费型增值税制的改革建议
2.1 购进固定资产要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转型会对企业投资产生很多积极的作用,企业会因为受到政策的激励而扩大技术和设备的投资,从而对企业的收益产生有利影响。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对除房屋、土地及建筑物等这些不动产以外的购进固定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或用于自建的固定资产(含改扩建、安装)的购进货物也包括增值税应税劳务,都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享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政策。即使购进时不能分清固定资产的用途,也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2 科学决策投资行为
尽管高科技产业、机械制造、石化等一些特殊行业是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受益者,但由于机器设备的价格非常可观,增值税转型的优惠税额只占设备价款的较小比例,企业不能单纯为得到增值税的抵退而盲目更新机器设备。相反,由于国际上本行业自动化程度不断提高,即使我国不实行增值税转型,为赶超国际先进水平,顺应产业发展趋势,增强自身的竞争力,企业也会按自身的发展轨迹积极进行设备更新。所以,增值税转型只是使投资“锦上添花”,对投资激励效果的影响还有待于进一步观察和分析。
企业要把握好当前有利时机,淘汰落后产能,大力推进技术改造,增强产业发展后劲。在固定资产投资中强化科学投资理念,讲究投资效果。在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时,一要合理确定投资时间,最大限度享受政策优惠;二要注重投资方式,处理好自建和其他形式投资的关系;三要注重投资平衡,做到计划符合实际,宏观上与国家政策目的相合;四要注重投资方向,避免重复、育目投资;五要注重投资质量,实现效益持续增长。
2.3 积极开展纳税筹划
企业应该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专门的税收筹划部门来应对此次转型,对于自身税务能力不足的,可以寻求税务或从周边大学和研究机构等获得帮助。税收筹划部门要在熟悉增值税转型和相关税收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税收筹划,力争享受最大的税收优惠,获得最大经济效益。一要把握政策,利用时机。本次转型中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其他劳务还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但按照增值税改革目标,这些行业最终也将要纳人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针对这一政策,各类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以考虑在经营许可的范围内,对一些无形资产、大型不动产的投资,尽量向后推延,待这些行业也纳人增值税征收范围后再进行投资,这样就可以节省不少资金。二是加强各种税收优惠的统筹管理。实施增值税转型,不仅会影响企业的增值税税负,而且还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税负。同时,一些企业还可能享受其他的一些增值税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企业要统筹考虑各项税收政策对企业的税负影响,把税收安排与财务管理两者结合起来通盘考虑,并根据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及长远发展需要,在税收政策允许范围 内进行合理规划。
结束语
增值税转型对企业活动有强烈利好刺激。相比转型给企业带来的益处如税负减轻,企业遵从政策的成本可以忽略,所以企业会有很强的动机跟随国家政策,采取积极的行动。企业的投资,筹资、销售活动、纳税行为、会计核算、利润分配等活动,都会在转型的刺激下发生明显变化。
参考文献
[1]桂庆.当前我国增值税转型问题的研究[D].南京林业大学,2008.
[2]章立军.浅议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积极影响[J].中国总会计师,2008,(12).
[3]周亚蕊.我国税制现状、存在问题及改革措施分析[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3).
[4]余红艳.对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若干建议[J].经济师杂志,2005(4).
[5]王美鸾,黄昱玺,论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J],现代商业,2009(26).
一增值税的类型及其根本区别
从世界各国所实行的增值税来看,以法定扣除项目为标准来划分,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课征增值税时,对企业当年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国际上通行的规定是: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作任何扣除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按折旧方法对固定资产价值逐年扣除的是收入型增值税;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当年一次性扣除的是消费型增值税。显然这三种对固定资产价值扣除的不同处理方法,使三种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所包括的范围大不一样,生产型增值税税基最大,收入型增值税次之,消费型增值税最小。从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可以看出,生产型增值税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作任何扣除,实质上是对生产过程的固定资产耗费支出部分进行了重复课征,虽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及时取得,但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课税,导致抑制投资的现象。收入型增值税允许将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额分次扣除,每次扣除额与其折旧额相配比。它能够避免重复课税,符合增值税的理论要求,但是增值税分子扣除额统一计算,而且收入型增值税不能以发票抵扣制度管理结合。消费型增值税明细表将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一次扣除,搬迁避免了重复课税,有利于鼓励厂商投资,因而备受西欧各国推崇,但它容易导致在投资高峰期因税款抵扣量大而致使财政收入锐减。
二生产型增值税是我国增值税类型的现实选择
(一)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原因
虽然生产型增值税整体上不如消费型增值税优越,但为什么我国对其如此器重,虽倍受指责仍不改初衷呢?笔者认为这与我国90年代的经济形势和经济运行模式是分不开的,同时,在短时间内我国尚不具备把生产型增值税转换为收入型和消费型增值税的条件。
1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由于外购固定资产已纳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其课征基数包括了各种耐用的资本货物和用于消费的货物。从整个社会来看,这部分用于课税的基础价值大体上相当于按产品流量法计算的一国生产的最终产品流量的货物总价值,或者大体上能相当于按所得或成本法计算的生产要素所得的总和。这样便使生产型增值税具有抵扣额小、税基宽的特点,在同样的税率条件下可以取得较多的税收收入,或者说同量的税收收入可以在较低的税率条件下取得,从而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断下降,从1979年的31%下降到1993年的13%,年均下降1.2%。同期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不断下滑,1993年仅为33.7%。中央财力非常有限,相伴而来的是中央财政赤字压力陡增,国债规模不断扩大,1996年国债发行额达到1967.4亿元,占当年财政支出的21.32%,占中央财政支出额的55.61%,致使中央宏观调控能力非常有限,这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显得非常突出。为此,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便是提高“两个比重”。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而生产型增值税正是为达到该目的而使用的手段之一。在经济高速增长条件下,投资规模不断扩大,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显然难以达到上述目的。据测算,如果我国采用消费型增值税,1995年因提高固定资产所含税额2825.4亿元,占当年财政收入6187.7亿元的45.6%,即使允许抵扣1/3,也足以使当年国债发行额翻一番,这是我国现有经济形势所不能承受的。
2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消除投资恶性膨胀,抑制非理性投资。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已纳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课税,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这是它的主要缺陷。但是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下却成为它的优点,在投资领域,我国历来存在普遍的软预算约束,它常常引发投资规模恶性膨胀,并且伴之以严重的产业结构失调和重复投资。这种投资膨胀又常常成为我国通货膨胀的先导,即构成所谓的“需求拉上型”通货膨胀。针对这种经济过热,过去我国通常采用“一刀切”的办法,经济膨胀在短时期内迅速实现“硬着陆”,从而造成国民经济的巨大损失和浪费。近年来我国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推行了诸如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备案登记制度等一系列新举措,但是,说根本改变了投资软约束的状况还为时过早。因而与软约束投资机制相伴而生的“投资饥渴症”及非理性投资还将长期存在。90年代中期,我国新一轮经济过热兴起,抑制投资膨胀成为经济生活的重点。在这个背景下,1994年税制改革果断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从而为我国实现经济“软着陆”打下了良好的制度性基础。
自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全球经济持续走软。受此影响,我国出口增长速度明显回落,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为此,中央政府增加增加投资。扩大内需,拟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生产型增值税对此是否有所影响呢?首先,政府这次投资的重点集中在基础产业,如交通运输、电力、邮电通讯、勘探采矿等。这些产业大多不在现行增值税征管范围之内,若非扩大征税范围,采纳生产型还是消费型增值税对其影响不大。其次,这次政府扩大投资有一部分发生在制造业领域内,生产型增值税对其是有一定影响的。但它影响的并非有效投资,相反,它阻止了非理性投资,从而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最后,从税务筹划方面看,生产型增值税促使企业多搞更新改造,少搞基本建设,真正转变观念,走内涵扩大再生产的道路,彻底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
3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扩大就业。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下岗”已不再是一个陌生的话题。我国失业率迅速爬升,1996年失业率为6%,一九九七年失业率为7%,而1998年将有更大的突破。据我国著名劳动力专家冯兰瑞预测,目前我国社会综合失业率已高达22%,当然这包括了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大量失业人口的存在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于是“再就业”成为1998年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时下,生产型增值税对扩大就业是大有作为的。它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从而限制了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发展,有利于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迅速扩张,从而便于扩大就业。从目前的再就业工程看,下岗人员除从事餐饮、商业、家政服务等第三产业来,大多进入了私营企业及其它中小型企业。而这些企业大都是资本、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可见,生产型增值税为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缓解就业压力提供了制度性保证,无疑是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
4选择生产型增值税是由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决定的。长期以来,我国税收征管采用政治动员的方法,辅之以专管员管户的落后模式,征管效率非常低下。近年来我们对征管体制进行了改革,加强税务干部培训,注重提高税务人员素质,购置了一批较先进的征管设备,征管水平有了一定提高。但是由于征管体制改革不彻底,征管模式比较落后,相关配套措施跟不上,征管水平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改观。同时中国经济小规模化运营也是税务行政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中国国有企业上万个,其他企业更是数不胜数,但是单个企业规模极不经济,效益低下,税务机关面对如此众多的经济核算主体显得无能为力。特别是很多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纳税意识淡薄,更增加了征管难度。选择消费型、收入型增值税,税款抵扣业务相当复杂,再面对如此众多的纳税人,我国现有征管水平难以应付。
1994年以来我国在部分城市进行了申报、、稽查三位一体征管模式的试点,试图提高我国低下的征管效率。但是由于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税务中介素质不高、稽核能力有限而陷入困境。其一,居民纳税意识淡薄。建国后我国流行的非税论及长期实行的低工资制,使居民对税收非常陌生;同时税法宣传也明显不足。其二,现行税务中介素质欠佳。现在我国主要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为税务机构,其执业人员大都持有相关专业资格证书,但由于缺乏健全的再教育机制,职业人员专业知识更新慢,很难跟上经济形势发展需要。其职业道德素质也令人担忧,全国现有上述三类事务所上万家,行业内竞争基本呈现无序化状况。某些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拉到并笼络客户,违规操作,按照客户要求审核帐表,从而使虚假会计信息合法化。税务师大多为前税务官员,他们深知税制的缺陷、税务征管及稽核的漏洞,在税务过程中为客户大肆偷漏税款。其三,税务稽核能力明显不足。由于税务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稽核水平上不去,同时由于地区封锁,难以实现信息共享,全面税务稽查也就成为空谈。以这种征管模式应付生产型增值税尚且不足,则更难以适应收入型和消费型增值税。
总之,在短时间内,我国应继续沿用生产型增值税,这符合我国的国情。但这并不是说我国现有增值税制是完美无缺的。相反,我国现有生产型增值税还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还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以适应我国现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
(二)对推崇在我国现阶段采用消费型增值税观点的看法
一些作者推崇在我国立即采用消费型增值税,颇有代表性的论据就是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大部分国家诸如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以及韩国、秘鲁、墨西哥等国均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只有少数国家实行收入型和生产型增值税,并引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财政事务部副部长爱伦·泰特所说的“凡是不彻底的增值税都会产生问题”作为否定我国现阶段采用生产型增值税的依据,似乎只要实现了消费型增值税,我国增值税制就完美无缺了。笔者认为,这种论据是缺乏说服力的。一个国家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采用何种经济政策、实行何种税收方式,最重要、最根本的依据就是本国的国情和政府财力。时下,财政状况拮据,经济状况、经济结构不佳,这就决定了别的体制改革方案多为用钱的方案,用钱去换取一个结构合理,用钱去换取一个社会稳定。相比之下,税制改革方案只能是增收的方案,任何减收的方案都是不切实际的,注定行不通的。增值税转型问题也是如此,税制改革效果如何,收入是第一个衡量标准。一切从国情出发,这是增值税转型、完善面临的最大国情。至于别国如何如何,我们只能借鉴,不能照搬。如果按照某些作者的这种观念,美国这一当今世界的经济强国至今未实行增值税,岂不是经济上落后于美国的其他国家实行增值税均是不合适的了。中国经济就象一艘巨大的“航空母舰”,其航向的调整及航速的加快,不是可以一步到位的,必须有一个相对稳定的过渡期;这一过渡期不是几个月,也不是一年、两年,而是需要较长时期,特别是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立即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是不现实的。
(三)对采用收入型增值税的利弊分析
增值税由生产型一步转向消费型,难度很大。有的作者提出可先由生产型过渡为收入型,最终转为消费型,并认为这才是积极稳妥的办法。有的作者干脆提出收入型增值税是我国理想的增值税类型。其论据大致有:实行收入型增值税将会刺激投资、鼓励新技术的使用、有利于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效率。这种观点确有可取之处,从理论上可以消除增值税的重复课税问题,但从技术操作上分析,并不科学严谨,是不可取的。
收入型增值税允许外购固定资产分期扣税,或按折旧额扣税。实际上折旧额的计算和扣除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难以严格控管。其一,企业固定资产形态各不相同,有的是作为生产用购进的,有的则是用于消费和福利,后者显然不属于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之内。实际工作中不少时候,生产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无论是实物形态上或是价值形态上都是难以严格区分的。就是生产用固定资产有时也同时为多家纳税人共同使用,在股份制大面积推行,核算单位划小的情况下出现的更多。其二,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长短不一,折旧率高低不等,折旧方法也不相同。《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选择具体折旧方法和确定加速折旧的幅度。这种情况下要准确、快捷的计算折旧额,公平企业间的税负十分困难。
收入型增值税为现代税收的简便原则、效率原则所不容。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增值税的三种类型并不存在必然联系,更不存在生产型转向消费型必须经过收入型这一过渡期。主张增值税分步转型并没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其在技术上和操作上增加了增值税规范的难度。对这个问题必须澄清,否则,增值税的转型问题要走弯路,国际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很多,计有110个,但采用收入型的很少,其中原因就在于此。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生产型增值税,以利于由生产型到消费型的过渡。
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有待完善,其缺陷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生产型增值税固有的缺陷,如重复课税、抑制投资等:另一方面是我国增值税制度运行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如征税范围狭窄、纳税人划分对经济运行的干扰等。当前,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强化税收征管;同时要大力发展经济,硬化投资约束,为生产型增值税过渡到消费型增值税创造条件。
1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首先是要扩大征税范围。从国际上一些国家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来看,大部分国家实行的增值税是比较彻底的,如韩国把农、林、渔业,房地产业,建筑业,餐饮业,旅游业,运输、仓储、交通业,租赁业、业、中介和委托服务业及其他服务业均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又如加拿大、英国、法国、日本就把劳务服务全部列入增值税征税范围。我国能否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全部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至少应该考虑把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劳务服务业(相当一部分是为生产服务的)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全面实行增值税的好处是有利于增值税制的推行和税务管理,有利于制止逃税行为的发生,有利于组织财政收入,有利于克服重复征税的行为,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其次,是要合理界定并规范小规模纳税人的行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问题已经干扰了我国经济的正常运行。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对小企业大多都采用了简易的办法征税。但由于中国经济小规模化运行,按现有标准划分的小规模纳税人众多,其经济总量相对较大。而且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已视同于税率(增值税相当于销售税),税率的不同,产生了增值税不含税价格的扭曲,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相对较重,这致使他们逆增值税设计思想而行,这样,增值税的有效运行自然就变的困难了。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是要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率,减轻税收歧视,引导他们按增值税的设计思路办事;二是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规范其帐务处理,使其逐步转化为一般纳税人,如有必要,可以采取会计代办与税务相结合的办法,规范其行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的处理,不是一定要消灭小规模纳税人,而是要将其活动限制在不影响增值税制正常运行的范围内。
2强化税收征管。由于征管水平的限制,我国目前被迫采用了生产型增值税;同样是由于征管水平的问题,致使我国增值税制在运行中漏洞百出。要实现现有增值税的正常运转,要实现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过渡,我们必须加强税收征管,切实提高征管水平。
3实现全面的增值税管理。国际增值税专家认为,增值税发票虽然是增值税制度的核心、是税务机关管理增值税的重要工具,但不能过分夸大其作用,增值税的管理,不能仅靠一张发票,必须进行全面的管理与控制,即要对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税务登记,、日常购销状况的会计帐簿、资金往来帐户、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审计、税务稽查等环节进行把关。毫无疑问,我国应将增值税征管的重点放在掌握纳税人的各种税收信息、摸清税源等方面,而不是过多去查验增值税发票。查验增值税发票虽然很重要,也很有效,但关键是应有的放矢,即查验增值税发票应在充分掌握了有关税收信息,觉得存在可疑之处的情况下进行。搞“张张验审,票票过关”,看来既无必要,也不太可能。总而言之,我国的增值税的征管应实现由“治标”到“治本”、由被动到主动、由以“管票”为主到以“管户”、“管税基”为主的转变。
4充分发挥银行、税务等机构的作用。一个简便、高效而又严密的增值税制度应建立在比较完备的银行结算体系和较为发达的税务社会服务网络等基础之上。增值税的国际实践表明,委托银行征税增值税及通过税务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增值税纳税事务,将是十分简便、有效和成功的做法。银行作为专门货币收付业务的职能部门,在税款的征集、储存、解交等方面较税务机关更为简捷、便利、更具优势;而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税务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办理增值税等税收事务性工作则比纳税人更为专业、熟练、更具效率。我国也应该且又可能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大量的事务性税收工作,纳入银行及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范围。这样做的好处在于:(1)方便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双方,节省纳税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2)保证国家税款及时入库;(3)税务机关能将主要的工作精力放在强化税收管理、严格税务稽核监控、堵塞税收漏洞方面。
根据税基的宽窄不同,增值税分为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生产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是否允许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扣除,以及允许扣除多少。按国际通行惯例,消费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额时允许把当期购买的固定资产价值在当期全部予以抵扣;收入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额时,仅允许扣除当期转移到产品价值中去的那一部分固定资产的价值;而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固定资产的价值。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
一、现行增值税制度的实施和成效
我国从1979年开始在部分行业进行增值税的试点,现行增值税是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的产物。1994年的增值税改革主要集中在扩大征收范围、简并税率、简化征收方式、实行价税分流和发票抵扣等几个方面,并且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而没有选择消费型增值税,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1)消除经济发展的过热状态。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投资预算软约束,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投资饥渴症”以及非理性投资行为,固定资产投资高速增长,通货膨胀率居高不下,我国经济发展呈现过热状态。为了抑制当时过热的社会经济,我国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
(2)聚集财政收入,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逐年下降,从1979年的28.4%下降到1993年的12.56%,年均下降1.2%.同期,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先升后降,从1979年的20.18%上升到1984年“利改税”之后的40.51%,此后,又逐年下降到1993年的22.02%.财政收入的这“两个比重”偏低,使得中央财政赤字压力陡增,宏观调控能力受到制约和削弱。在这种情况下,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便是提高“两个比重”,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生产型增值税由于不能对购进固定资产价值进行抵扣,有利于扩大税基、增加税收收入,因而成为当时的选择。
此外,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税金,客观上有利于资本有机构成低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有利于扩大就业。这一点也是当时选择生产型增值税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生产型增值税实行的情况来看,应该说,达到了税制改革时设想的目的。从消除经济发展过热状态来看,由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税金,较好地抑制了企业的“投资饥渴症”,降低了我国过高的固定资产投资率和通货膨胀率,为我国1996年底顺利实现经济“软着陆”提供了税制上的保证。从聚集财政收入的效果来看,1994-2001年,我国gdp翻了一番多,年均增长率达到13.6%,而同期财政收入总量则增加了两倍多,年均增长率高达18%.2001年底,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达17.1%,比1993年提高了4.5个百分点。1994年税制改革后,中央财政收入在全国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一直保持在50%左右的水平,2001年为52.38%.在促进财政收入增长的各种因素中,最重要的还是经济增长因素,但政策因素和税收征管因素的作用也不容忽视。生产型增值税制度的采用可以归于政策因素一类,应该说,这一制度促进了我国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
可见,1994年税制改革时,我国选择生产型增值税,切合当时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是我国经济发展特定阶段的选择,而且,在实际经济运行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现行增值税制度的缺陷
与1994年税制改革时相比,当前,我国的经济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发展出现通货紧缩趋势。从1998年开始,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特点,大部分商品由供不应求转变为供过于求,商品供给过剩,物价持续走低,企业投资不振,社会有效需求不足。二是我国加入wto以后,企业面临的国际竞争更加激烈,迫切要求减轻税负,轻装上阵,并且,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世界性减税浪潮愈演愈烈,减税成为各国增强本国企业和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手段。面对严峻的国内经济形势和激烈的国际竞争,我国政府适时做出了扩大内需的战略举措,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外向型经济,实施西部大开发,力图通过投资、消费和出口“三驾马车”来拉动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增长。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生产型增值税本身固有的缺陷越发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产业的角度看,不利于三次产业均衡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我国目前的增值税征收仅限于工业和商业领域,在农业领域征收农业税,对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增值税链条在农业和服务业中断,致使其“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的优势没有充分发挥,不利于第一、三产业扩大再生产和三次产业的均衡发展,也不利于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基础产业(如能源、交通、通讯等)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阻碍了经济结构的调整。
(2)从地区的角度看,不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由于自然地理条件的限制和建国初期产业结构布局的影响,我国西部地区资源型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和重工业相对较多,资本有机构成高,由于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不能抵扣,客观上加重了其税收负担,挫伤了企业技术更新和改造以及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不利于西部地区企业的发展,与“西部大开发”战略相悖。
(3)从需求的角度看,影响了出口需求的扩大和投资需求的增长。对出口产品彻底退税、实行零税率是各国的通行做法,而生产型增值税不能对购进固定资产的价值进行税收抵扣,出口产品中还含有这部分税收,并没有实现彻底的出口退税,影响了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不利于扩大出口,也不利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扩大投资规模。
(4)从企业的角度看,各种类型企业之间税负不均。现行生产型增值税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免征进口设备的关税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购买国内设备也可以退税,但内资企业不能享受上述待遇,造成了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现行增值税把纳税人分为两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凭发票注明的已纳税额进行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采取定率征收办法,不能抵扣已纳税款。这一规定使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商品所含税款得不到抵扣,一般纳税人不愿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商品,阻碍了两类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另外,现行增值税对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工业企业征收6%的税收,而对商业企业征收4%的税收,二者之间税负也不均衡。
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形势,消除现行增值税的缺陷,需要对现行生产型增值税进行改革和完善,具体来说,就是要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并扩大实施范围,把增值税的征收链条扩展到三次产业,这对于我国微观经济主体的确立和宏观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转型中的难点问题和对策
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实现我国税制与国际税制接轨,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现实选择。但是,我国现行增值税制运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以及转型后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问题,制约着增值税的转型。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并本着未雨绸缪的原则,加强研究,妥善化解,以促进增值税转型的顺利进行。
第一,财政减收的风险。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短期内面临的风险和代价,莫过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由于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大于消费型增值税税基,增值税转型后,税基减少,税收自然下降。据有关部门测算,一年约减少税款700亿元左右。但从长期和动态的观点来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刺激投资,提高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对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提高产生积极作用。
短期内,为了缓解转型带来的财政减收风险,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办法:(1)分步实施增值税转型。先在一些税负较重和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行业推行消费型增值税,如高新技术产业和交通、通讯、电力、能源等基础产业,待时机成熟后,再推向重复征税矛盾不很突出的邮电通讯业、金融保险业以及直接面向消费的行业如餐饮业、旅游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等。这样做,也与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相适应。(2)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的抵扣进行过渡性安排。消费型增值税条例可以规定对纳税人新增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一次扣除,而对以前的固定资产存量中所纳税款分期、分批给予抵扣。(3)调整税制结构,扭转增值税比重过高的状况。目前,增值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超过30%,是名符其实的主体税种。为了扭转税收收入过多依赖增值税的现状,要积极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和个人所得税制,加强税收征管,加大稽查和清欠力度,减少税收流失,充分挖掘所得税潜力,提高所得税收入比重,增加财政收入。(4)适时开征新税种。为弥补增值税转型后的财政收入缺口,要加大税费改革力度,适时开征燃油税、社会保障税、遗产税、环境保护税、资本利得税等,促进财政收入增长。
第二,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协调问题。在我国目前的分税制体系中,营业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增值税转型后,征收范围扩大到第三产业,势必挤占其原来交纳的营业税,导致地方税收收入的减少。由此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地方利益受到一定影响,二是对现行的国税、地税部门的征税范围形成冲击。为此,要妥善处理增值税转型后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利益关系,为保证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大的影响,可考虑适当调高增值税地方分享的比例,由目前的25%调高至30%—35%,此外,要加强地方税体系的建设,确立新的地方税主体税种。
第三,对资金需求和劳动就业的压力。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资金密集型企业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发展,相对不利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推行消费型增值税将对我国的资金需求和劳动就业造成压力。为此,要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确立企业的微观经济主体资格,使企业投资预算约束逐步得到强化,以此遏止对资金需求的巨大压力,消除投资膨胀现象。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虽然税收政策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但并非决定性因素,企业发展的关键在于不断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自身经营管理水平。而且,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把增值税链条延伸到服务业,有利于减轻其税收负担,促进服务业的发展。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服务业是吸纳劳动力就业最多、最大的现代经济部门。因此,要通过加速国有企业改革和大力发展服务业,有效减少增值税转型带来的就业压力。
第四,农业和金融保险业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根据理论设想,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其征收范围应涵盖包括三次产业在内的所有行业,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增值税“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的优点,但扩大征收范围必须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从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来看,对于农业和金融保险业,目前不宜将其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内。(1)对农业的征税问题。世界各国对农业征税的处理方式不同,有的国家将农业纳入了增值税征收范围,有的国家因为农业生产组织状况较差、账薄记录不全而将其排除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外。从理论上分析,要对农业征收增值税,应该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农业的市场化货币化程度较高,二是农业生产采用了全面、准确的会计核算和账薄记录。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两个条件并不满足,因而,目前还不具备对我国农业征收增值税的条件。(2)对金融保险业的征税问题。从国际经验来看,由于金融保险业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特殊作用,大多数国家把金融保险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之外。从我国税收征管的现状来看,由于金融保险业涉及企业数目多,税额抵扣管理的难度大,因而,目前不宜对金融保险业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较为合适。
第五,税率的设置问题。理想的增值税应是税率单一化的,并且尽可能没有减免税的优惠,而我国目前增值税率有一般纳税人的17%、13%和0三档,小规模纳税人的6%、4%两档,还有为数众多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这一点不符合增值税的税收中性原则,造成了税收抵扣链条的中断和抵扣的不充分。因此,增值税转型后,宜实行单一税率。考虑到转型后税基减少带来的税收收入减少,可以适当提高增值税的税率。此外,尽可能取消增值税的减免,对确需税收政策扶持的纳税人,代之以所得税政策优惠或采取“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等办法。
第六,小规模纳税人征管中的问题。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衡量,小规模纳税人在所有增值税纳税人中占有80%—90%的比例,对其征管是否顺畅,直接关系到现行增值税制能否顺利转型。目前,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征管中存在三个突出的问题:(1)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偏低。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的起征点,月销售货物600-2000元就要缴纳增值税。考虑一个从事商业零售的小贩,以月销售额上限2000元计算,若毛利率为15%,月毛利只有300元,相当于一个中等收入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对如此低的收入还要征税,显然不太合理。(2)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工业企业为6%,商业企业为4%,表面上看,低于一般纳税人17%、13%的征收率,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其税负实际上重于一般纳税人。测算可知,当小规模纳税户销售利润率等于35.3%(工业企业)或23.5%(商业企业)时,二者税负才相等;当销售利润率低于35.3%或23.5%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和平均利润率的不断下降, 销售利润率能达到35.3%或23.5%的小规模企业很少,因而,较一般纳税人而言,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重,客观上造成了小规模企业大量偷逃税款。(3)对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不合理。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上确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造成了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使小规模纳税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