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26 17:37:4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网络舆论监督,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3)06-0023-02
舆论,在我国古代又称为“舆诵”,是指在特定的时间空间里,公众对于特定的社会公共事务公开表达的基本一致的意见或态度[1]。网络舆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网络舆论,就是通过互联网表达的社会舆论,几乎包含了所有的社会舆论形式。而狭义的网络舆论,则仅仅是指网民作为舆论主体,在网上表达的舆论。
何为“网络舆论监督”?有学者提出,网络舆论监督是指广大公众利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表达意见、实现监督[2]。另有学者认为,网络舆论监督指社会公众利用互联网的舆论表达方式,对国家事务、社会现象和事件、个人行为发表自己的观点、意见和看法[3]。还有学者指出,网络舆论监督指的是以互联网为平台,通过网络技术和各种网络形式了解国家社会事务,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掌握一定社会公共权力者行使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的过程[4]。
通过以上对概念的厘定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对“网络舆论监督”定义的表述不同,但是都含有几个基本要素。即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是社会公众,监督的对象是国家事务、社会现象、社会事件等公共事务,监督的途径是通过互联网络,受众从传统的信息被动接受者变为主动的信息参与者,而众多学者也一致认为,网络舆论监督能够带动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对现实社会起到监督、检查和评定的功效。这正构成美国学者拉斯韦尔提出的“五W模式”,即控制分析、内容分析、媒介分析、受众分析、效果分析。下面,本文将从这五个方面具体展现网络舆论监督相对于传统的舆论监督模式带来的新变化。
一、舆论监督主体的平民化
网络作为新兴的第四媒体,由于其较低的门槛限制以及较大的自由度,甫一出现便受到中国社会各阶层的热捧,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1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已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5580万,见图1[5]:另据《人民日报》“社会观察”版与人民网的联合调查,在所有参与调查者中,有87.9%的网友非常关注网络监督;93.3%的人在遇到社会不良现象时选择网络曝光。有50.6%的网友认为网络监督非常必要,是对传统舆论监督的有力补充[6]。
图1 中国网民规模与普及率
以上调查结果说明,相对于传统的舆论监督而言,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少数的掌握司法、媒体等资源的精英阶层转变为人数众多、社会阶层更为广泛和多元的普通百姓。开放的网络使普通百姓真正拥有了自己的话语权,打破了精英阶层对媒体话语权的垄断。曾经沸沸扬扬的黑龙江方正县为开拓团立碑的事件,正是因为经微博披露后网民形成的一边倒的网络舆论给当事方造成的巨大压力,最终才被迫将其拆除。此外,近几年不断活跃在各个热点事件中的“网友调查团”,也悉数由生活在社会各阶层的普通人构成,这体现了舆论监督的主体出现的显著变化。
二、舆论监督对象的针对性
如果说舆论监督主体的变化是质的改变的话,那么网络舆论监督带来的监督对象的变化更多的表现在形式上。这种形式的变化主要是指从之前的针对“有关部门”舆论监督的泛泛而谈,转变为由某个人或者某群体而引起、进而针对特定部门或制度的舆论监督。
2003年发生的孙志刚事件就是其中的鲜明代表。当时,原籍湖北黄冈的孙志刚被广州市政府执法机关以三无人员的理由收押,拘禁期间被收容所员工殴打身亡,后虽经官方声称为收容所员工犯罪的个案,但是经广大网友的持续关注和追问,引发了中国国内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中国政府之后颁发新法规将此制度废除。
2011年6月20日,新浪微博名叫“郭美美Baby”的郭美玲在网上公然炫耀其奢华生活,自称“住大别墅,开玛莎拉蒂”,其认证身份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这一举动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有网友称她是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郭长江的女儿,由此引发很多网友对中国红十字会的非议。虽然随后中国红十字会称“郭美美”与红十字会无关,但是已经引起了网友对中国红十字会以及整个慈善行业运作模式的强烈质疑,最终迫使其撤销商红会。
与此类似的还有甬温线事故、陕西省安监局杨达才“微笑表叔”事件等等,这些轰动一时的网络事件都是由于某个人或某些人引发,在网上曝光后迅速发酵的,网友强烈的舆论监督指向其背后的相关政府部门,暴露出不为人知的内部问题,并迫使其改革,是舆论监督对象在网络时生的新的变化。
三、舆论监督形式的多样化
传播途径和方式是网络舆论传播相对于传统的舆论传播最大的变化,其舆论监督的途径无疑都是借用了在中国迅猛发展、至今方兴未艾的互联网技术。互联网技术在中国的发展可谓突飞猛进,一日千里。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国IPv4地址数量为3.30亿,拥有IPv6地址9398块/32,域名总数为775万个,中国网站数量为230万,国网页数量达到866亿个。[7]
在此基础上,有学者提出了“无众传播”的概念。无众传播是一种传受双方互动性强、以使用者自我为中心、淡化传受者观念的信息传播方式。它与大众传播、分众传播的不同特点见表1[4]:
表1 三种不同概念的传播对比
通过表1可以看出,互联网的应用使得舆论监督的受众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无众传播从传统“点对多”单线的传受方式转变为“点对点”、“多对点”的互动交叉的网格状,其受众处于中心地位而非之前单纯的被动接受者。博客尤其是微博的兴起是这一变化的最直观的体现。以往在传统的大众传播模式下,受众只能是信息的被动接受者,舆论监督意见的反馈和表达既没有形式的可行,又不被重视。而现在,受众已经逐渐上升为整个信息传播活动的核心地位,信息接受者不但拥有多种信息接收的选择权,而且不再满足于简单的信息接收活动,而是尝试使用媒体自己掌握的内容,因而成为舆论监督活动的“传者”。
四、舆论监督效果的显著性
网络舆论监督具有传统舆论监督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其效果令传统媒体监督难以望其项背。比如上文提到的孙志刚事件、郭美美事件等都起到了传统舆论监督形式无法达到的社会效果。有学者认为,相较于传统媒介的舆论监督,网络舆论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程度与水平不仅代表着国家的民主化与法制化的程度与水平,也是人民实现民利的重要途径。同时它实现了社会公众作为监督主体的本位回归,并在具体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8]。同时,不少学者也高度评价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比如为民意的表达开辟了新的道路、更具有过程监督的意味、增强了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互动等。
但是,网络的运用对于舆论监督是双刃剑。由于监督者身份的隐匿性、速度迅捷性等特点,其导致的负面影响也引起了众多学者的深入探讨。由于网络舆论监督缺乏严格意义上的信息“把关人”,导致信息的与传播上过于随意,极大地影响了网络舆论监督的效力。网络舆论监督过程中带有情绪色彩的言论较为突出,容易产生“网络暴力”现象。网络舆论监督还可能通过各种争辩说理之外的行为如“人肉搜索”、曝光隐私等其他非正常的方式对监督对象进行报复或打压,让所谓的“被监督人”失去反击之力[9],从而造成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的侵犯,这些都是我们今后在研究过程中不得不重视的问题。
综上所述,相对于传统的舆论监督形式,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由少数掌握话语权力的知识精英转变为社会阶层更为广泛的网民,打破了传统媒体在舆论监督过程中的话语垄断。监督的客体在形式上更为灵活,由之前的泛泛而谈转变为针对性更强的社会制度或者机构。依托方兴未艾的互联网技术,网络舆论监督深入到网民的日常生活,出现了“无众传播”的新趋势。同时,网络舆论监督具有传统舆论监督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监督效果令传统媒体难以望其项背,当然也不能忽视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网络暴力”等问题。这些变化不断促使网络这一新媒体在新的社会舆论格局中占有愈加重要的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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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网络舆论监督倍受关注[N].人民日报,2009-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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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雷建军.视频互动媒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网络条件下舆论形成的特点
当前网络条件下舆论监督与司法之间的矛盾未呈现加剧的趋势。这是因为网络时代的到来让普通百姓“足不出户而知天下事”,进而也让普通百姓获得了更多“参政议政”权。在网络世界中,没有谁是权威,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传播的中心。这使得传统媒体条件下信息的把关者不复存在,民意表达更加直接、畅通和高效。通常情况下,一个事件在网络上被曝光之后,网民的热烈讨论引发主流媒体的关注,由于主流媒体的介入从而又促成了在网络上形成更大的民意。这种网络条件下的舆论形成得非常迅速且带有极强的情绪感染。网络条件下普通公民参与舆论监督的比例提高了,网络的多媒体融合、多信道特征使监督批评获得了充分的信息;网络把问题“聚焦”、“放大”,有利于凸显问题:加之网民的数量优势使批评意见很容易从分散到聚合,并上升为民意,因而网络条件下的舆论监督效果比传统媒体更强。也因此引发了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更为剧烈的矛盾冲突。
网络条件下形成的舆论带有群体性的特征。即网民为了某种相同或类似的目的,自发地、无组织地利用网络大规模地和传播某一方面的信息,制造舆论、发泄不满或发表评论,以达到轰动效应或实现某一诉求。与此同时,对于网络舆论的参与者也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和监督,而一般大众对某一事物的评判也往往凭借他人提供的信息或材料,这时候,激愤的情绪往往淹没了理性的思考,道德的判断往往代替了法律的分析,惩罚的愿望往往压倒正当程序的要求。
媒体的议程设置功能发生了改变。传统媒体条件下,议程设置是自上而下。网络条件下的舆论却出现了明显的由下向上的特点。网民自发组织起来在网络上将其中一些事件设置成“议程”,从而引发社会公众和主流媒体的关注。
可以说网络条件下,任何消极的、不负责任的、难以体现政府公信的东西都逃避不了公众舆论的监督与过滤。但是,舆论监督毕竟只是一种权利而不是权力,在现代社会中,舆论体现着民主的力量。而司法在法治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只有舆论监督并不能保证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还需要司法的强制力来加以维护。正是由于互联网时代舆论的形成有了不同于传统媒体时代的新特点,舆论监督与司法的互动才出现了新局面。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博弈
舆论监督说到底是一个言论自由的问题,传统媒介条件下,传媒虽不是法定的监督机构,不享有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力,但它在反映和代表舆论时,享有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和知情权。传媒作为公民实现上述三项权利的载体,客观上具有了监督司法的效能。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方面的非法干涉。因此司法追求的公正与传媒强调的监督均有其合法性根据,很难在二者之间做出一个非此即彼的选择,在二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就成了解决问题的关键。
在网络媒体条件下,舆论监督的范围和力度都有所扩大。信息传播出现自下而上的现象。传统意义上的消息封锁不再可行。有学者指出,作为社会主流信息的提供者,当前我国政府信息传播机制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信源开放度不高:二是信道畅通度不高:三是信息的保真度不高。在这种情况下,网络舆论监督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网络舆论的力量使得司法过程公开透明度大大增强,司法权力机关在处理任何一个案件时都更加小心谨慎秉公处理。以免引发舆论风波,对司法的公正起到了促进作用。
从正常的程序来说,舆论最终只能通过影响权力机关的决策才能实现对司法的影响。就目前的情况看,在有些事件的网络舆论中,尽管某些网络言论的观点是客观的、真实的。对事件的发展、问题的解决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更多的是情绪化的、偏激的,这使得传统媒体条件下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仍然存在并有扩大的倾向。网络条件下的舆论传播,参与传播的个体都是以一种虚拟的身份出现的。这就使得随意使用定性词汇。以带有强烈感彩的语言描述案件或当事人成为一种更加普遍的现象。从而给审理案件的相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造成极大的压力,形成更为强大的“媒体审判”。
此外,对网络的舆论信息进行把关的人通常是“网络论坛中的版主、BBS社区中的站长、聊天室中的网管,实际上是网络环境中有别于普通网民的特权人”,而传统媒体条件下的把关是一个系列的过程,在网络条件下这种把关很可能演变成为个人的行为。那么由谁来监督这些把关人就成了一个问题。在浩如烟海的网络信息中,互联网本来就是为公众提供一个畅所欲言的话语平台,舆论监督依靠的就是民意,民意表达受阻,对司法的监督自然也就会有问题。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如何平衡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两种基本权利,二者从本质上说都是为了维护公民的权益,本来不应处于根本对立的态势。二者之间之所以产生冲突,主要是因为没有找到一个很好的平衡。从舆论监督方面来看,重要的是进行合理的引导,这种引导应是软性的、科学的和适当的。在网络媒体条件下,可以在门户网站引导舆论向理性的方向发展,及时展示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同时要给冲突、对立的双方以表达自己看法的平等机会。从司法机关方面来看,网络舆论所反映的民情民意已是司法工作中不可回避的内容。虽然舆论形成与作用过程有了新的变化,但只要司法工作真正将公平、公正、公开落到了实处,让公众看个清楚,公众没有疑问自然没有猜测,没有猜测就能避免许多问题。所以网络条件下的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矛盾的解决。归根到底还在司法这里。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司法体系的独立性并不彻底,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地方各级人大、党委、政府管理着法院的人、财、物,往往习惯于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施加影响,一些案件得不到公正处理,与其说是因为舆论监督不够,不如说是因为司法机关独立性不够。正如美国大法官Frankfufter所说:“表达自由在价值上并不具有压倒公平审判的重要性。法院是维护公民权利的最后堡垒,为了在审判中不陷入原始情感的冲动和压力的沼泽中,它应该获得各种保障以便审判过程不偏离合理的轨道。”要解决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归根结底,最根本的办法要放在改进、完善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因此,在我国法治建设并不完备的当下。强调司法公正的价值似乎更为重要。
如今,网络条件下的舆论监督虽然已显示出其强大的力量,但舆论要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行政和司法机关营造“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良好氛围,从根本上说,唯有从制度上真正落实司法独立。舆论与司法的彼此信任和尊重才会成为可能,与此同时,如何建立独立的司法制度,舆论监督则担负着不可替代的责任。
【关键词】新媒体;舆论监督;现状;媒介审判;发展趋势
舆论监督是公共意见的媒介表达,是新闻媒体的一项基本功能[1]。它是新闻媒体通过传递政府事务、社会事务以及公共领域范围内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而为公众所了解,并在公众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舆论声势而对社会权力机构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的传播活动。它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新媒体的发展,尤其是网络的普及使其作用更加凸显。充分利用新媒体来完善我国的舆论监督机制已经成为我国舆论监督事业的发展趋势。
传统媒体报道下我国舆论监督的现状
舆论监督总体效力不足。在西方,新闻媒体由于其舆论监督的强大力量而被称为在行政、立法、司法之外的“第四权力”,而在我国,舆论监督虽然在原则上备受各界的欢迎,但在实践过程中,新闻媒体只具备舆论监督的权利,不具有强制性和法律效力,经常被各种力量所控制、所约束,没有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出现总体效力不足的状况。
首先,舆论监督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所有为约束权力而进行的监督,要顺利地实现自身的作用,都要有完善的法律对其进行保障,舆论监督更是如此[2]。记者常被人们冠以“无冕之王”的头衔,是社会监督和社会正义的守望者,是社会舆论的引导者,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近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但舆论监督方面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还没有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舆论监督法律体系,使得新闻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往往要承受巨大的压力和阻力,新闻工作者甚至有可能遭遇暴力侵袭,记者被打事件亦屡见不鲜。2012年2月13日,广州日报记者由于调查校车超载事件而被打至骨折便是一例。类似事件屡次发生,使得记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和侵害,使得舆论监督时常难以为继或半途而废,而最终损害的是公众的知情权。
其次,舆论监督的组织结构不健全。舆论监督之所以出现总体效力不足的状况,最重要的原因是新闻机构——舆论监督的载体,仍未获得相对独立的地位[2]。在我国目前的媒介运营管理机制下,媒体属于事业单位,能够进行企业化经营,但仍归各级党政机关管辖,媒介仍会受到许多限制和制约。媒介要想使自身的舆论报道更加有力,首先就要获得相对独立的地位,要有独立的财权、经营权和用人权。只有舆论监督主体获得独立,舆论监督才能真正实现独立。
舆论监督的效力过度。虽然舆论监督在总体上效力不足,但在某些具体的舆论监督事件中,新闻媒体掌握着大量优势资源,与报道对象处在不平等的地位,容易出现监督过度的状况。
第一,媒体超越自身职能,越俎代庖,造成“媒介审判”,影响司法公正。“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在司法审判之前就对报道对象进行定性,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它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下的产物①。尽管司法公正需要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通过对司法程序的监控和积极介入,可以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然而假如监督过度,超越媒体职权范围,利用媒介资源,想当然地报道案件,甚至借助公共舆论的力量来影响司法判决,就可能变成“媒介审判”[3]。例如,在南京彭宇案中,由于媒介过度强调“救人反被诬撞人”、道德滑坡等论调,把彭宇塑造成为一个救人的英雄,使得公众忽略了彭宇确实撞人这个事实,对司法机关产生了强大的舆论压力,影响了司法的公正。
“媒介审判”是其职能错位的具体体现,这不但会损害新闻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同时,也会造成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与法治精神相违背。
第二,媒体侵犯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媒体拥有得天独厚的媒介资源,在进行传播过程中,与传播对象相比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加之某些新闻从业人员缺乏职业道德,使得媒介在进行舆论监督时侵害公民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事件时有发生。例如,在2011年11月10日发生的杨武事件中,记者为了吸引公众的眼球,在违背受害人意愿的情况下,冲到受害人家里用“长枪短炮”对着女受害人,对其造成了二次伤害,侵犯了女受害人的隐私;在拍摄杨武的儿子时,记者也没有采取打马赛克等任何保护措施,这同时也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杨武事件中,记者对杨武一家造成了二次伤害,这不仅违背了基本的媒介伦理,同时也是媒体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典型案例。
新媒体崛起后我国舆论监督出现的新特点
新媒体的崛起使我国的舆论监督出现了新的变化,尤其是网络的发展为我国舆论监督开创了新的局面。许多民众自觉运用新媒体来进行舆论监督,使得舆论监督真正普遍化、平民化。笔者以网络为例来揭示新媒体崛起后我国舆论监督出现的新特点。
网络作为新媒体的一种,引发了传播方式和沟通方式的革命。网络传播无须第三者,可以顺利实现无中介传播;网络传媒使得具备相应条件的人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向任何同样具备相应条件的人提供信息、分享信息真正成为可能;在网络的虚拟空间中,任何民众都能平等发表意见,网络为舆论监督泛众化和民主性的加强提供了技术上的便利性[4]。网络的这些优势都加快了舆论监督的步伐。
网络加快舆论监督的进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以新浪、网易、腾讯、搜狐等门户网站为标志的网络媒体通过对传统媒体内容的整合,以及新闻中论坛的开设,能够容纳海量信息,并能够快速地传递给公众,使得公众能够更加快捷方便地获得涉及自身利益或者自己所关心的涉及公共利益的相关信息,从而为其形成舆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强国论坛、天涯、猫扑、微博、博客以及QQ群等社交型平台,为网民发表意见、相互交流、形成舆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是民意表达的新渠道;网民通过对事件的关注以及意见表达,能够形成舆论压力,使事件成为热点,受到关注并最终得到解决。
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事件有:2007年山西黑砖窑事件、华南虎事件;2008年天价烟事件、瓮安事件;2009年躲猫猫事件、罗彩霞案以及2010年的宜黄强拆自焚事件、“我爸是李刚”事件,还有2011年的宋江明事件、郭美美事件,2012年成为治理环境污染“代名词”的“PM2.5”更是受到新浪微博、网易微博等网友的普遍关注。这些重大舆论事件都是通过微博或者论坛披露、经过网民充分的讨论后,形成了强大的舆论,而后引起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介入,扩大了事件的声势,使事件获得更加广泛的关注,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致使事件得到解决,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由此观之,网络等新媒体已经成为民众遏制腐败、维护自身利益的新方式。
综上所述,新媒体崛起后我国舆论监督的新特点为:(1)扩大了舆论监督的范围和监督对象,使监督更为深入;(2)借助新媒体,公众的意见能够得到更加充分的表达,其在很大程度上更能真实地反映民意;(3)新媒体使舆论监督更加具有即时性和连续性;(4)利用新媒体的潜在影响力,扩大舆论监督的声势和规模。
新媒体语境下舆论监督的发展趋势
根据我国舆论监督的现状以及新媒体崛起以后舆论监督出现的新特点,在新媒体语境下,我国舆论监督将会继续呈现以下发展趋势。
公民的舆论监督意识不断增强。公民既是舆论话题的发现者,又是舆论话题的提供者,是舆论监督的主体。民众公民意识的兴起,新媒体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人都是麦克风”成为可能,公民利用新媒体维权的例子也不胜枚举,而受众社会意识与自身素质的提高,必将带来公众舆论监督意识的增强。这将有利于我国舆论监督事业的良好有序发展,有利于我国公民社会的形成,使得舆论监督在促进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有关舆论监督的法律不断完善。建立和完善舆论监督的法律制度是实现舆论监督法制化的基本保障。只有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其法律地位,才能保障舆论监督的顺利进行,从而起到利用法律效力来约束和保护舆论监督的作用;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权利和义务要在法律中予以明确,确保新闻从业者的人身安全,同时要确保舆论监督依照正当合法的程序来进行[5]。制定新闻法,是把舆论监督纳入法制化轨道、避免外界或人为主观因素影响的重要途径,它不但有利于舆论监督本身的规范发展,而且也有利于在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媒体排除外界干扰[2],保证其新闻报道对于舆论监督起到更大的作用。
传统媒体结合新媒体共同进行舆论监督。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实现媒介融合,形成了有效的互动与联动,在多次报道中,已经充分体现出其优越性。近年来对一些舆论监督事件的报道,就呈现出新老媒体共同出击的新特点。在二者的互动中,传统媒体以其权威性和舆论影响力为新媒体奠定了报道基调,使其更加趋于理性化和主流化;新媒体则凭借其自身优势为传统媒体增加了议程设置内容,有利于传统媒体传播效果的强化[6]。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在舆论监督过程中,充分利用自身的独特优势,相互配合,取长补短,使舆论监督的效果最大化。这种混合传播方式的出现改变了以往传统单一的舆论监督模式,手机短信、网络论坛、社区、微博等新媒体传播方式,在舆论监督事件中逐渐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成为舆论监督事件的发掘地,许多传统媒体的从业人员,纷纷于网络微博中找寻、验证、挖掘新闻线索;对于一些较为敏感的舆论监督事件,新媒体还会凭借自身优势特点,快速形成强大舆论,起到挣脱束缚,促使传统主流媒体被动介入事件监督报道的作用[7]。
舆论监督的氛围不断得到优化。舆论监督的主体是新闻媒体及公众,而公众应是舆论监督的重要力量。公众要进行舆论监督,除了自身自觉参与之外,还需要有良好的外部条件。然而营造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是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部门的重视与支持的。随着舆论监督公众意识的不断提高,法律的不断完善,各级党委、政府机构会更加充分认识到舆论监督的重要性,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在监督权力机关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改“堵”为“疏”,自觉地为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结 语
美国著名报人普利策曾经说过:“倘若一个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那么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瞭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告。”在新媒体的语境下,舆论监督更要成为现代社会革故鼎新、激浊扬清的一把利剑,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众利益,捍卫公众知情权。我国舆论监督事业在公民舆论监督意识不断增强、法制不断完善、新老媒体不断融合以及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下,将会平稳有序地发展。其对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促进我国公民社会的形成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
注 释:
①百度百科,baike.省略/view/124257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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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被现象” 舆论监督 公共权力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论坛、博客、微博等公共言论平台的壮大,交织构成了一个为公众提供自由言论的舆论场,也使得一度萎缩的传统媒介生态系统公共领域有了新的发展。由于网络公共领域的介入门槛低、主体匿名发表言论的特点,公民的民力得到了极大的“释放”——公民可以在网络空间独立地发表言论,参与到国家的公共事物管理,行使其赋予的公民权利。再者,网络的开放性和信息的无限性也为舆论监督构筑了广泛的信息来源,其肩负着巨大民意的后盾,对国家公共权力的监督及正常运行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最近这几年,中国似乎一下子进入了“被时代”,听似荒诞,却合情合理。“被小康”、“被就业”、“被增长”、物价“被下降”、家里“被用水”……小小介词“被”,伴随着一个个看似荒谬的搭配,不经意间,从网络迅速窜红,并日渐铺陈至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这种“被现象”从最初一己情绪倾述,转为受众对公共权力事物直线性表达态度。本文将从三个部分来谈“被现象”的产生原因、“被现象”所折射的公民舆论监督,以及网络舆论监督与公共权力的运行。
从传播学角度解读“被现象”产生之原因
“被现象”是指在一些公共信息后,信息中的关键核心词,被某些公众加个“被”字而成为“被现象”的语言词汇。据网上搜索首开先河的现代意义的“被现象”出现在1982年6月,意大利某银行行长被发现吊死在伦敦的桥下。所有证据都表明他是自杀,但外界却流传着关于他“被自杀”的阴谋,这样,原来是不及物动词的“自杀”,却有了一个不合乎语法常规的用法——“被自杀”。①“被”是因为人们质疑这种集中性和突发性的巧合,于是在网络上创造和传播开了这个“被”字语态,以传达网友对官方给予事件解释的态度和立场。随即,网友们开始在网上纷纷罗列自己如何“被”了,让更多人看到这种“被事件”,于是,原本沉默的各种情绪,一时爆发,个别“被事件”发展为现在著名的“被现象”。
“被现象”在公共舆论词汇中一旦出现,往往能引起相当程度的社会和公民的共鸣,主要是它反映了一种普遍的社会情绪;而一些反映社会经济发展成就的闪光数字被公众加上一个“被”字,表达的是公众对官方信息真实性的怀疑,传递的是公众对有关部门“强加于人”的愤慨,宣泄的是公众的不满甚至反感。“被现象”的出现再次把公权力、权利诉求和社会诚信推到了公共舆论的平台上。广州市社科联研究员李明华认为:“从百姓角度看,那些‘被’的人一般都是弱势群体,面对的往往是强大的公权力,‘被’字句红极一时,表现出的是公众对个体权利的无奈诉求。”
而从舆论传播角度来看,此次的网友戏谑的“被现象”,是在组织传播当中,成员抵抗某种权力的宰制,在抵抗的过程中重新“构型”斗争的场域——即丹尼斯·莫姆比所提出的“怀疑的话语”。“怀疑的话语”即对组织内部有关意识形态、权力和控制的“深层结构”进行大胆的质疑和深入的考察。②而通过网络的开放性、匿名性的自身特点,使得民利在表达时得到了极度的自由性,各种类型的话语几乎都可以在网络空间“晒”出来,甚至得以一定的传播,这种开放式的对话和反映,为民主的一种“平衡的响应”开创了条件,这也是“被现象”能够迅速发展的重要条件。
“被现象”所折射的公民舆论监督
英特网在最广泛的程度加速了社会的信息交流,同时也在人们原有的公共活动之中又构建了一个虚拟的公共空间。这个公共空间并不是束之高阁,而是紧贴生活,最大化地融入参与的公民,因而它建立于生活、反映生活也与现实社会构成了复杂而多元的互动关系。在这个公共领域的范畴中,作为参与主体的公众首先是作为社会私人领域的个体存在的,他们在关注于自身利益的事件同时也积极投入到社会公共问题的讨论之中,并对国家公共权力进行批判。网络的低门槛决定了参与舆论监督的主体是社会代表的多数,而非限于专业新闻从业人员。因而,许多社会话题,一经提起,就会引起公众的参与和讨论。在“意见”的海洋中,公众能真正感受到真实的舆情民意和强烈的民主氛围,这是传统媒体比拟不了的。
在我看来,“被现象”的出现是公民具体权利多方面觉醒的表现,也是公共舆论监督有所发展的印证,更是公权力及时自我矫正的过程。以2009年的“被就业”为例,7月12日,西北政法大学09届毕业生在某知名论坛上发帖,称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学校与西安一家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书,而这家公司他都没有听说过,他就“被就业”了。此事一经网络传播,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众多网友的讨论,“被就业”被推广了。确实,近几年的“被现象”,无论从学生的“被就业”到工资的“被增长”,还是公众调侃官方数据“注水”现象,这些话题一旦被摊在了网络上,马上便会舆论争论的公共话题,继而成为一种坚实的舆论监督力量,监督着公共权力的运行。
当然,无法否认,“被现象”的披露内容也有凭空杜撰的可能,特别是关于娱乐八卦消息,比如“被结婚”、“被怀孕”等。舆论监督首先就要有针对性,做到真实可信,这也是实施舆论监督的保障,如果事实有出入或者是表述不准确,都有可能引起争端,造成不良后果。因而,“被现象”所折射出的公民舆论监督不仅要切中时弊,反映社会的热点、焦点问题,代表社会发展和公民的根本利益的核心问题;更要尊重事实,把握事实的本质和客观性。如果舆论监督的导向有误,舆论监督不仅不会收到实效,还会造成负面影响。
网络舆论监督与公共权力的运行
公共权力是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强制性力量,但是如果没有对其必要和有效的监督制约,就会导致权力的异化。公共权力的异化,简单来说,就是权力的作用方向偏离了权力主体的意志,背离了权利主体的利益,或权力的作用力度不到位。③公共权力由于自身的特性,在运行的过程容易出现腐败和异化的现象,这就需要对公共权力的运行进行制约和监督。除了传统媒体的新闻舆论监督之外,而日益兴起的网络舆论监督更是对公共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要方式。加强网络舆论监督,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国舆论监督的长久健康发展,对公共权力的有序运行也是十分必要的。
“被现象”从公共权力运行和国家行政管理的来看,其产生的深刻内在原因在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已发展十多年,但仍有一部分的社会管理机构的人员,无法跳出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模式,重视行政业绩管理而轻视为人民服务的办事作风,管理的方法也是我说你听,沟通民情方式既不发达也不透明。在制定考核时,数据成为了领导成绩大小、政策效应好坏、民意支持高低的衡量标尺。无法否认,部分的公共权力已经开始出现了异化,数据的夸大杜撰实质就是将“国家的目的和公共的利益变成了官僚个人的目的和利益,变成了升官发财、飞黄腾达的手段。”④这种以私利为目的的权力追逐,必然伴随着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
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在对自身利益积极投诉的同时,他们也积极地行使自己的话语权和对公权力的监督权。网络民意已成为各国不可不面对的一股重要的监督力量,而作为公共权力机关要高度重视网络民意的监督作用,面对越发强烈的公众的呼声,政府公共权力机关要积极配合,接受公众的监督;在进行公共决策时,要认真对待公众提出的每一条意见,尊重民意,集中民智,切实做到吸纳各方面各阶层民众的意见和建议;最后作为国家公共决策以及执行的主体,要不断加强其自身建设,提高思想品质,改善工作作风,防微杜渐,只有这样,国家公共权力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才会以人民利益为重,健康有序地推动公共权力的运行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①《“被”现象的冷思考》,王丰,《决策探索》,2011年下
②莫姆比在《现代主义、后现代主义和传播研究》(Modernism, Postmodernism and Communication Studies,1997,pp.1~28)中提出了“怀疑的话语”这个概念
③《驾驭权力烈马——公共权力的腐败与监控》,林吕建,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1页
【关键词】网络舆论 “沉寂化”效应 公信力
网络舆论正成为学界和业界研究和关注的重点。然而,综观网络舆论的研究现状,对造成网络舆论发展、生成中断与不可持续的网络舆论“沉寂化”效应问题缺乏关注。尤其在近几年来,这种“沉寂化”效应愈来愈呈扩大之势。它不仅侵害了网民的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而且也大大降低了网络舆论监督的严肃性、有效性,削弱了网络舆论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本文以美国宪法学者欧文·M·费斯的言论“沉寂化”效应理论为出发点,试对网络舆论的“沉寂化”效应进行探讨。
一、网络舆论的“沉寂化”效应及其生成形态
“沉寂化”效应是美国宪法学者、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费斯提出的一个概念,在其著作《言论自由的反讽》中提到:“在仇恨言论,品、竞选捐赠享有充分自由的权利时,它们的潜在侵害对象,如妇女,会产生潜在的道德、价值下降感,从而使她们在公共讨论中顺从和沉寂”。①
在网络传播时代,网络舆论的“沉寂化”效应正呈加速扩大之势。它以更加多元化的表现形态正在造成对个人乃至和谐社会良好氛围的侵害,同时对网络舆论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起到抑制作用。因此,在研究网络舆论的“沉寂化”效应问题时,应从多方面入手全面考量,按照网络舆论的一般发展过程,笔者将这种效应归为以下几种形态:
1、网络舆论生成前——以网络媒介为主导的舆论“沉寂化”效应
在网络言论、意见、评价形成有影响力的网络舆论之前,网络媒介通过采取断开链接、删帖甚至屏蔽等方式,造成这部分网络舆论的“沉寂化”。以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为例,有网友证实:在9月13日搜索《三鹿,在小朋友的生命健康面前请不要表演》一文发现,百度检索的结果只有54篇,谷歌却多达11800篇之多。②由此可以看出,百度在对于三鹿奶粉含三聚氰胺事件中,人为干扰搜索结果,屏蔽有关负面信息的行为,使关于三鹿奶粉的负面网络舆论“沉寂化”,最终造成了对其自身巨大的负面影响。
2、网络舆论生成中——以舆论客体为主导的舆论应对的“沉寂化”效应
在经网民热议的网络言论、意见或刺激性事件形成有影响力的网络舆论过程中,舆论客体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及时对舆论“质疑”作出有效回应,对舆论的应对严重迟滞,甚至漠视舆论“质疑”,对舆论置若罔闻,从而造成有损舆论客体形象的“沉寂化”效应。更严重的是,由于正规渠道信息传播的不畅,可能会给网络谣言的形成与传播留下空间,从而促使舆论客体陷于公共危机的旋涡之中。
3、网络舆论生成后——以网络媒介和网民共同主导的舆论“沉寂化”效应
当网络围观形成的强大网络舆论促使相关问题解决后,网络舆论的能量因得到释放而消散。在这一阶段,网络舆论客体可能会因为舆论压力的骤减而将相关问题恢复到网络舆论监督前的状态,而由于网络舆论主体注意力有限及不可持续性,甚至出现“舆论监督疲劳”效应,加之网络媒介平台缺乏有效的议程设置,对受众注意力的引导缺乏成熟及理性的经验,从而造成后续舆论监督的 “沉寂化”,并最终削弱网络舆论监督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4、网络舆论生成后——以网络舆论客体和非理性网民主导的舆论的“沉寂化”效应
由于我国尚缺乏保护网络舆论发起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在网络舆论中受到形象或实际利益损害的网络舆论客体常使用法律诉讼、甚至拘捕等措施对网络舆论发起者进行打压,使他们的精神或人身自由受到侵害。不仅如此,对网络舆论发起者的打压事件再经媒体报道后,会对“潜在”网络表达者和监督者形成“杀一儆百”的恐惧效应,从而迫使这部分舆论的“沉寂化”。
二、网络舆论“沉寂化”效应的成因与应对策略
费斯的“沉寂化”效应为我们考察网络舆论生成不同阶段中的“沉寂化”效应问题提供了重要理论视角。他认为,放任言论自由并不能带来社会各成员获得平等表达的机会,并且正是言论自由传播后形成的社会舆论对特定群体的“排斥和打压”才造成部分成员失去表达与发言的勇气。因而,他将社会舆论环境看作为“沉寂化”效应产生的主因。但是在网络环境下,“沉寂化”效应的成因并非如此简单,同时对这种效应的有效调控与应对,也更显复杂性。为此,笔者尝试就前文提到的四种不同类型的“沉寂化”效应的生成原因及调控与应对展开以下的分析与探讨:
1、第一种类型的网络舆论“沉寂化”效应的成因是由于网络媒介自身局限性和受到内外压力因素的制约,从而改变议程设置以规避可能因议程设置不当而误导网络舆论所带来的风险。具体而言,这些压力因素包括:对于资本诱惑或法律诉讼的外在压力、对非理性网络言论审查的内部压力。为有效调控与应对,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首先应建立通畅、高效的网络表达渠道,以增强网络媒介平台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同时,加强网络监督的法制建设为网络监督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明确规定网络监督的形式与内容、权利与保障以及网络侵权的法律责任等,使各种网络行为都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以优化网络表达和监督的法制环境。最后,由于网络平台的开放性、虚拟性等因素,存在一部分网民表达的自主性和法律意识较弱,网络言论可能存在一些非理性因素甚至诽谤和谩骂,对于这部分非理性主观色彩的网络舆论,主流媒介应主动加以引导,同时网络平台应有义务进行甄别和审查,从而使该部分言论“沉寂化”以使网络舆论环境得到优化。
(三)网络监督的发展存在不平衡性
从有关报告的数据可以看出,虽然我国的网民从数量上以“亿”为单位来计算,但地域分布很不均匀。三分之一的网民在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的城市,其余则大部分分布在省会城市或中部城市,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和西部地区由于条件限制,网络的覆盖较少涉及,而这些经济发展的落后地区恰恰是最需要监督的地区,网络监督的缺失同时也影响了政治参与的平等性。
四、对网络监督的规制措施
网络监督作为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新途径起到了以往监督方式难以起到的作用,但网络上的管理措施缺位及部分网民的非理性行为也影响了网络监督的健康发展。如何把握网络监督管理的“度”,限制其负面作用的发生,同时又能正确发挥网络监督的优势,是规范网络监督的关键。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监督作为新生事物,目前国家尚无明确的法律对其进行界定和评判。我国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新闻网站电子公告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尤其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侵权作出相应的规定。但对于网络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关于如何处理知情权与隐私权、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社会监督与造谣诽谤等的关系处理,尚需更为明确地界定。作为一种新的监督途径,要明确规定网络监督的法律责任及监督主体的权利及义务,加快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建设,同时又能与原有的其他法律、法规相协调和互为补充。
(二)畅通监督途径,及时收集和反馈网络监督信息
各级国家机关系统内的监督主体不仅要有自己的门户网站,而且要及时通过网络收集民声民意,平等地与网民交流。同时,要加强对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接收和处理网络信息的能力。政府工作人员要想及时、迅速地发现有用的信息,就必须加强相关信息处理技术的培训,并且能对网络舆论进行充分合理的分析和总结,制定出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公共政策。其次,完善政府对于网络舆论的领导机制。在面对不同的关于监督政府行为的网络舆论时,政府要创造良好和谐的舆论环境,并具备调停、磋商和解决冲突的能力,协调好各种法制监督间的衔接关系。对于具体案件的处理,能够及时进行网上通报,提高法制监督的透明度。
(三)提高民众网络舆论监督的能力
这种能力包括使用信息技术的能力和参与监督政府行为的能力。“政府要对信息弱势群体采取倾斜和扶助政策,对不发达地区,加大投入,普及电脑和网络知识,通过教育投资,让更多的人接触和了解网络技术,提高其利用网络信息资源的能力。让参与者了解政策过程,具有和决策相关的完备信息”。⑦这在一定程度上将会促进网络监督的发展,解决民众参与监督的不平衡性,加快我国政治民主化的进程,为民主监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加强网络媒体自身的建设
首先,要提高网站从业人员政治及法律素质,提高编辑水平,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的使命感,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向大众提供真实、快速、全面的信息,为政府和网民的互动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其次,要打造主流网站。为规范网络舆论监督,我国政府自2000年以来先后确定新华网、人民网、央视国际网络和中国经济网等为中央重点新闻网站,并确定了24家地方重点新闻网站。⑧这些政府精心打造的主流网站不仅承担着及时信息,公开政府行为、为网络舆论监督提供平台的功能,而且通过就国内外发生的热点事件,对有关政府官员与相关专家做嘉宾访谈,让主流、权威、真实、可靠的声音占领公众意见市场,有效避免了不法分子对政府行为事实的歪曲,使网络舆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更加科学有效。
注释:
①杨继斌.纪检委书记为何网络举报公安局长.南方周末.2010年2月25日.第a6版.
②袁世杰.网络舆论监督的问题及对策.记者摇篮.2007(8).
③⑤高斌.公权力应如何面对网络民意.政府法制.2009(5).
④余玖玖.网络监督的社会功能及作用.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9(1).
⑥[美]凯斯·桑坦斯著.黄维明译.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8页.
⑧张艾荣,黄宝荣.电子政务环境下的公民参与机制变迁研究.中国行政管理.2008(8).
关键词:舆论监督;法治
一、舆论监督在社会中的作用
在现代社会,大众传播是舆论形成的重要途径,居于舆论先导地位的新闻舆论,对于社会舆论既是新闻传媒的一种导向,又是受众心声的一种回应。一个时代的社会舆论,总是折射出那个时代新闻舆论导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广度和深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公民享有依法运用新闻传媒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和呼声,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和自由;享有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和自由。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是党和人民群众通过新闻舆论对各级党政机关的工作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对社会事务实行监督。它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国家健全发展、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二、法治实施中的舆论监督
近年来随着大众传媒的发展,其作为社会“第四权利”的作用正日益加强并得到人们的认可和依赖。利用媒体的监督权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正日益得到人们的重视。媒体的这种监督往往是非常有效的,媒体借助自身所具有的舆论引导和号召力,以及自身所代表的政治权力和其背后的权力对司法机关的活动产生了或明或暗的影响,并促进了司法的进步。
在舆论监督中起到很重要的就是网民,网络的出现给更多人有了表达的机会,网民直接参与所带来的大量信息交流与反馈形成了快捷、有效的舆论监督网。“人肉搜索”作为网民问政的一种重要形式,在网络媒体广泛快捷的沟通中给予了广大公众更多的话语权。2009年初的“躲猫猫”事件中,广大网民对事件存在一些疑问并对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对此,云南省宣传部积极面对,主动邀请网友参与调查团,让网民了解更多情况。这一举动体现出政府对于网络民意的高度重视,是网络问政的一次具体体现。在这个平台上人人都可以参与其中,运用道德来申张正义,也可以和政府进行直接对话。这样有利于网络社会的德治与现实社会法治的结合,“人肉搜索”是网民行使社会监督权、批评权的重要途径。历数近年来“人肉搜索”的重大事件,从“香水门事件”到“虐猫事件”,从“重庆女事件”到“范跑跑事件”,都起到了社会舆论监督和批判的重要作用。“人肉搜索”的过程是多伦理道德观碰撞的过程,通过彼此的碰撞、协调、整合,最终引导社会主体在观念选择上达成共识,建立新的秩序网络“人肉搜索”不仅仅是搜索,它还是一种价值表达,是公民通过连续的搜索,使那些体现正义道德的价值取向得到了发掘与张扬。是公民舆论监督权力的一种具体体现。
舆论监督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它能很好的反应民众的意见,不断对的追求正义,使使民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但是在群众的共同意识的压力之下,会影响司法的审判,案件的程序公正将会受到影响。轰动一时的许霆案的背后说明了舆论的监督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判。
三、舆论影响与司法权力失衡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2007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结果宣判后,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九成以上的网友认为银行有错在先,法院不该重判被告许霆。2008年1月10日,许霆案裁定发回广州中院重审。重审后判刑5年。从无期徒刑到法定刑一下五年,想必许霆本人也认识不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审判的依据,在一审中,许霆的犯罪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一切构成要件,但为何要发回重审并改判呢?归结其原因就是情感战胜了理性,法外施刑成为了最终的结果。纵然,从一个普通民众的心理出发,在金融机构有疏忽的情况下,发生了很多常人均有可能发生的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就要判严刑,的确从情感很难接受,与其说这些民众是在同情许霆,倒不如说他们是在为自己出现可能情况寻找侥幸理由这就是真真切切的感性,然而这与法律的理性要求却是毫不相干的,也可以说是相悖的,因为,法律从其制定过程和实质来看,它本身就是民众选择的结果,制定了就应该服从它,哪怕法律有一些过严或过宽之处,这是理性的要求。
舆论传媒对许霆案有着很大的影响。各种平面媒体和网络对许霆案的广泛传播,在网上的热吵引来无数民众对此案的关心。许霆案成了一起全民激辩的公共事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激发了公众对司法、对正义的认知兴趣。但媒体的态度从一开始就有失偏颇,在未完全弄清事实和法理的情况下就普遍持“法院量刑不当,许霆应判无罪”的一边倒倾向,使公众对相信了这种倾向,感性战胜了理性。
司法审判权时国家赋予法院的特殊权利,“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然而舆论审判却成为了审判主体。“舆论审判”又叫“传媒审判”、“媒介审判”,它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它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受众,形成一种足以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其公正性。“舆论审判”对社会的法治建设有着极大的负面作用,它的实质是以新闻自由干涉司法独立,以道德评判取代司法审判。这种看似维护实体正义的行为,却破坏了更加难以救济的程序正义。目前我国仍然是轻程序而重实体,殊不知对程序的破坏终将损害实体正义。
在舆论监督的同时,形成了一种“权力话语”,当新闻对某一项事件报导道,该事件会得到相应的解决。当老百姓有冤屈不找当地政府法院而在中央电视台门口排长队,这绝不是一个社会正常的和值得庆贺的事情。这实际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舆论监督,记者在这当中扮演着中央政府官员的角色。权力话语”是一把双刃剑,在它为善服务的同时,人们往往容易忘记它也可以为恶张目。传媒的确为社会尤其是没有话语权的弱势群体解决了不少问题,但当权力话语被张扬到不适当的程度可能制造出更多的新问题。当把记者置于法律之上是非常危险的,表面上看是在为民请命除恶扬善,但长远来看它会严重影响法制建设,妨碍司法独立。
论文关键词 社会舆论 法律适用 良性互动
2013年,我国的法治进程取得了较大进展,法律适用在一定程度上与社会舆论实现了良性互动,社会舆论不仅发挥监督司法公正的作用,同时也成为了一个公众知情的一个窗口。随着微博、微信等迅疾的传播媒体的出现,社会舆论的作用愈加明显。如2013年济南中院对案的庭审过程与判决进行微博直播;2013年媒体对李天一案的全程报道,使得该案成为社会热点新闻,全民都在关注该案的走向与最后结果;2013年7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湘西非法集资案曾成杰案的死刑执行中,出现的微博事件导致的社会影响;以及2013年网络上沸沸扬扬的对微博大V的“打击”事件。这些案例无一不显示了社会舆论、网络舆论对我国法律适用的巨大影响力。在这些案例中,社会舆论也体现出了其对法律适用极大的影响力。这些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社会舆论对法律适用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的推动作用,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社会舆论与法律适用之间所存在的冲突,也使我国存在的社会问题以及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得到了凸显。作为社会最重要的两种调控手段,二者之间的关系的研究一直是世界各国关注的热点。适当的处理社会舆论与法律适用之间的关系使二者的作用都得到充分、良好的发挥也一直是我国舆论界与司法界不断追寻的目标。笔者试图从以下两个角度来探寻二者实现良性互动的途径。
一、寻求二者价值平衡点
(一)尊重与宽容社会舆论
“如果禁止报刊报道他所目睹的事情,如果报刊在每个有分量的问题上都要等待法庭的判决,如果报刊不管事实是否真实,首先要问一问每个官员到大臣到宪兵,他们的荣誉或尊严是否会由于所引起的实施而受到损伤,如果要把报刊置于二选一的位置:或是歪曲事实,或是避而不谈,那么诸位先生,出版自由就完结了。”说这话的是恩格斯。在表达自由的理想状态中,各家思想自称一派,都不会具有杀伤力,但是如果只有“唯一”的声音,就会导致可怕的后果。在我国战国时代,各学派并存,“百家争鸣”,却没有一个学派具有绝对的主导影响力,那个时期的文化蓬勃发展。到了秦朝,全国高度集权,思想严格控制,全国上下“焚书坑儒”,只能信奉法家思想。压制思想、控制言论只会招来死气沉沉,万马齐喑的后果。暴秦最终的结局是暴民造反,社会动荡,国家更迭。美国大法官曾在法庭意见表述中反映“强制公众保持沉默,不管是多么的有限,或仅仅是以保护司法尊严的名义,也可能招致憎恨、怀疑和蔑视,而不是使尊敬得到加强。”我国一直所提倡的民主、自由的政治是需要各种不同的声音的,不同声音的争鸣,更有利于我们发现问题,得到进步。
(二)充分遵循程序正义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行才是完整的司法公正。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辅相成,共同建构惩恶扬善的公共秩序。正当的程序设计才能得出正确的结果,不正当的程序难以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我们同时需要两种正义,程序正义保障的是个人的权利,实质正义建构的是扬善除恶的公共秩序。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是两个正义分别追求的目标所在。人们的善良构成实体正义,而如果没有程序公正的约束,可能会导致的后果有两个:好心办坏事;或者实体正义被统治者操控,法律沦为控制人们的工具。正当的程序是实体正义得到实现的保证。
舆论的道德评价通常是倾向实体正义,那么在一个真正的民主法治社会,民意仍然不能成为放弃正当程序的理由。著名的哲学家苏格拉底在公元前339年被判处了死刑,他的死刑也是通过了一个人民法庭281票对220票的一种民主公正的程序决定的。他的死因为通过了正当的程序,就可以说不是少数的几个当权者判处的。《圣经》故事中,耶稣的死是在民众的一片喊杀之声中决定。当时审判耶稣的罗马总督担心“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在极不情愿的情况下判处将耶稣钉死在十字架上。由此看来,尽管舆论民意多数时候代表着实体正义,但也不可避免发生偏差。因此,遵循法定程序,不可忽视案件在经过司法程序之前可能存在的各种变数。多数压倒少数的规则可能正是没有看到司法程序存在的复杂性。多数人的意见并不具有天然正确性,因此需要程序正当来把好这道关。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遵循程序公正也是保护自身不受舆论力量侵犯的盾牌。基于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与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司法机关并不能限制舆论的评论。只有严格按程序行使审判权,才能堵住舆论的攸攸之口。法院应当充分遵循比如法官回避制度,审判期限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司法独立制度等等。各种程序性的正义得到保障了之后不仅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也有利于维护司法机关自身。司法机关严格按程序司法,自觉接受来自舆论的监督。
二、构建二者良性互动的机制
(一)着力践行新闻法治化
我国规制网络舆论与传媒的法律规范都不够健全。我国的《新闻法》仍然还在酝酿之中。通过立法来规范舆论与司法的关系,不仅有利于舆论与司法的关系有章可循,也有利于传媒业与网络舆论的发展,舆论监督权也可以得到更好的实现。健全舆论监督司法的法规,笔者认为可以从舆论主体资格,舆论监督内容、范围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几个方面考量。
第一,舆论监督的主体资格应当设定限制标准。司法审判相对来说需要相当强的专业能力。如果传媒的从业人员没有法律的专业背景,没有一定的非法律素养,就难以保证其可以正确理解司法审判的工作,因此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也无法保证高质量。因此要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传媒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具有了足够的法律上的实力才允许其对司法审判进行监督。对于网络平台的舆论,由于参与者数量巨大,层次不一,要限制主体资格是不切实际的,但是对于一些专业网站,要配备一些专业的管理人员。其次,有关舆论监督的内容与范围也应当立法予以明确规范。传媒监督内容应当做到真实客观,对案件进行报道评论事,要尽全力去了解案件的全貌和抓住问题的本质。对于审判终于用法律法规有不同意见不可轻率发表批评,需经多方协商,意见成熟后才可发表。不可以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侮辱或者人身攻击,不可以歪曲或者编造事实。对于尚未审结或尚未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传媒不可以先行对审判结果妄加评判或发表激烈言辞。对于传媒自身来说,可以在内部建立审查制度,通过审查委员会的成立对舆论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查。最后,通过立法建立一个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也是十分必要的。对于一些违背了规制舆论的法律法规的行为,例如,舆论不当介入司法程序,不负责任不符事实的传媒报道、有偿交易的新闻等行为,建立一个责任追究机制。惩罚不法行为,保护合法权益,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规制舆论监督司法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于加强传媒管理与网络舆论管理,提高传媒的综合素质与网络舆论的监督水平都有重大的作用。
(二)法官独立与精英化
法官的裁判工作需要法官处于一种中立的第三者状态。法官不受权力的影响的时候才可能做到真正的独立。而我国司法权一直处于都与行政权脱离不了关系的状态。地方法院与地方行政机关一样都由权力机关产生并且对其负责。一般情况下,同级的行政机关甚至级别比法院的级别高半级。法院的人事任免,编制、经费都控制在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手里。法院没有任何的独立条件,在这个体制下的法官自然也无法真正意义上的做到独立裁判。在舆论的力量上升到权力部门的时候,权力机关的介入不可避免的会使法官的独立裁判受到影响。要消除舆论对司法的负面影响,变革目前的法院、法官所处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法院和法官实现独立,舆论监督的作用才能更加充分的得到发挥。
因而法官的素质亟待提高,“一位训练有素的,称职的,有理性的法官是不会受到他在报纸、电视或网络上看到的东西影响的。”一位合格的法官在面对被舆论热烈关注的案件时,他应当清楚应如何处理舆论与法律的关系,应当清楚自己判案的依据是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他应当遵从法律,遵从自己内心对正义的判断,而不是遵从传媒的报道。社会承担着改革旧体制的责任,我们可以寄希望于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来提高我国未来的法官的素质。
(三)完善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的沟通机制
要保证舆论监督司法的效果,应当完善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互动机制。笔者认为主要是从司法机关的角度出发完善审判公开制度。审判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司法机关要建立起新闻发言制度,设立相关的机构与传媒舆论形成良好互动,及时出面纠正舆论的不实报道。完善社会舆论与司法互动机制还需要司法机关主动倾听社会舆论的声音,主动倾听民意,实现舆论与司法良好沟通。
关键词:媒体监督;审判公开;司法公正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9.56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9-135-02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媒体监督作为监督司法活动的一种更为普及的方式,一方面它遏制了司法腐败、促进了司法公开,另一方面媒体过分的侵入司法领域,干扰了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大量案件,如张金柱案、马海旺案、孙志刚案、许霆案、杨佳案等,都反映了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内在冲突与问题。
一、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的冲突
审判公开是实现媒体监督的前提,而媒体监督有助于实现审判公开。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价值基础均在于司法公正。公正是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价值之一,而诉讼制度的生命基础也在于它的公正性。媒体监督还是行使新闻新自由权的体现,保障了公众知情权;制约着公权力滥用;促使司法人员提升业务水平,提高办案效率;还有利于法律的普及和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但是二者不可避免的存在着法律与现实的冲突。
1.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冲突的实质其实是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新闻自由的权利主体是新闻媒体。新闻自由要求媒体以客观调查的新闻事实,而非法律事实对政府执法行为畅所欲言、以媒介的角度对其作出思考和评论。对大多未经审判的案件提前加以渲染和非理性的报道,误导群众,一定程度上错误引导了司法审判,必然会对司法审判的中立性造成破坏。审判独立即司法独立,是指审判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法院和法官行使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可见,新闻自由要求对司法活动予以介入和干涉,而司法独立的原则对新闻媒体有着天然的排斥性。
2.媒体监督所带来的消极影响。第一,媒体监督影响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许多案件尚未经法院审判,媒体就以自己调查点的新闻事实为据发表看法,作出评论,甚至强加罪名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第二,媒体监督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有损法律权威。第三,媒体的报道往往伴随着强烈的主观色彩,以道德观的尺度去衡量是非,夸大事实,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给案件当事人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
3.司法审判对媒体监督的限制。立法上,《刑事诉讼法》对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做出了不公开的特别规定。实践中,法院往往以各种借口来限制媒体采访。尤其是在一些大的城市,对一些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法院承受的压力要大得多,法院常常以各种理由把媒体拒之于门外,如杨佳袭警案等。司法审判对媒体的不当制约不利于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二、媒体的现行运行状况
媒体监督的发展十分迅速,对司法监督的渠道也是多种多样。例如,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都成为监督强有力的力量。媒体对现行司法审判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媒体超越监督的权限和范围,就会形成媒体审判。媒体审判一词源于美国,主要是指新闻媒体在司法机关尚未对案件处理结果做出最终宣告和判决之前,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进而形成舆论压力,妨碍司法的独立与公正。媒体审判不仅影响公权力的正常行使,更是威胁和侵害本应受到法律保护的私权利。[1]形成这种现象主要与新闻的三大原则有关,即自由性、典型性和及时性原则。近年来,随着在一些大案要案中,如“躲猫猫案”、“邓玉娇案”、“许霆案”、“孙伟铭案”等,公权力的失控,媒体对司法监督的力度越来越大,当然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舆论监督遭遇到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构成舆论监督的障碍。下面对庭审直播和网络舆论来做一分析:
从庭审直播来讲,1998年中央电视台首次直播案件以来,人们对庭审直播的态度有赞成,有反对。一方面确实因为,庭审直播可能会给法官带来一定的干扰;另一方面,从各电视台播出的案件来看,并没有出现大的问题,而且收视率较高。例如马加爵杀人案、张君案,都实行了案件直播,是比较典型的案例。笔者认为,庭审直播还是利大于弊的,这需要我们从立法与实践对其加以合理规制,使其发挥应有的效能。首先,媒体应当在不违背公开审判原则的前提下,且经当事人允许,合理选取案件。其次,在法院和媒体之外,应当有一个中立的第三者对庭审直播的请求加以审查。再次,媒体在法庭的活动中应当遵循法庭规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不得随意干扰法官办案,否则予以法律处罚。
就网络舆论而言,网络的力量更为强大,其对司法审判的冲击也非常强烈。在我国网络新闻传媒对司法审判进行的舆论监督过程中却产生了一些现实难题:一方面,网络传媒以空前的广度、深度和强度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报道和监督,并试图不断扩大大众传媒和公众舆论代表的民意对法院审判工作监督的影响力度;另一方面,由于网络传媒对法院审判活动的公开报道与新闻评论没有明确的法律界限,导致大量法制新闻报道、新闻评论、追踪报道的带有偏激和主导性的观点,而法院对网络传媒的公开报道缺乏快速反应及应对疏导机制,也导致法意与民意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日显突出。例如,许霆案从盗窃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网络舆论的力量与强大,其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不可忽视。
更为严重的是网络传媒舆论,一方面过分渲染司法审判领域少数法官的腐败现象;另一方面,网络传媒的舆论监督过分暴露和渲染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负面内容,通过对阴暗面的曝光丑化人民法院和法官队伍的整体形象。[2]实网络舆论的监督也是一把双刃剑,法院跟上时展的步伐,及时更新工作理念和思维方式。创设新时代的审务公开交流信息平台,搭建法院与媒体、与公众对话的窗口。同时,对网络的监督,也必须从制度上加以完善,构建监督与公正和谐共存的局面。
三、审判公开原则下,解决媒体与司法冲突的出路
对于媒体监督给司法公开审判所带来的困境与问题,我们不应回避。应当积极寻求合理的办法,从理论、价值、制度、实践等各个层面出发,促使二者能在一定范围内和谐共存、相互协调。
(一)从媒体角度
第一,立法上应当健全完善对媒体法律监督的规定。对媒体监督权、公众知情权作出明确规定,合理界定媒体监督的范围,对媒体的采访、报道、直播行为进行限制,对媒体的越权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
第二,媒体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报道法律案件的记者,应当熟悉法律,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完善自己的法律思维能力,这是保障媒体对司法监督公正的前提,也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化国家爱的必由之路。
第三,记者应该严格依法办事。记者进行采访报道,应当以司法独立为原则,禁止对法官作出任何有碍思考的行为和言论。坚持无罪推定原则,不得在案件未决之时,先行定性定罪,对大众进行误导。在法庭直播案件,更应遵循现有法律的规定,服从法官的安排,维持法庭秩序和司法尊严,在自己的权限内进行活动,而不能逾越法律界限。
第四,新闻监督应该坚持其客观、公正、合法性原则。
(二)从法院角度
第一,法院应当为媒体监督营造一种监督的环境氛围。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外,其他案件应当公开进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而且《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也规定:“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审判场所座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 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新闻宣传部门协调决定由有关人员接受采访。”法院要依法公开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
第二,法官要提高自身素质。在实践中,尤其对于大案要案的报道,法官不仅承受着公平审判的巨大压力,还要承受着来自于媒体、公众和社会舆论的压力。这就要求法官合理看待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既不能恶意限制媒体的监督权,也不能在舆论的压力下而屈从与媒体和网络。法官要努力寻求媒体与司法的平衡点。
第三,法院应当建立与媒体沟通、协调的机构。一方面对媒体的运作方式比较熟悉,能够对媒体监督的请求作出合理认定;另一方面,及时把法院审判的成果,如文字资料、案卷、录音录像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向媒体公开。这样,才能使得法院的整个流程愈加透明化、公正化。
第四,法官在庭审活动中,要正确引导媒体的活动。禁止媒体对审判的随意干涉,对记者的不适当行为,及时提出意见,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通过以上对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的研究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当前坚持公开审判原则的今天,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既存在着和谐的一面,也有着矛盾的一面。但总体上,媒体的监督还是利大于弊,有必要对媒体的监督方式、范围、内容等从制度上加以详细规定,以保障司法正义和程序的公正性,让二者相互发挥作用,进一步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关键词:互联网;舆论;监督机制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7-0242-01
进入互联网时代,人们的交流、沟通变得越来越便捷,一个热点事件发生后,受众利用网络,能够迅速推动话题,并使其快速形成一定的舆论导向,网络已经成为舆论形成中必不可少的传播媒介。那这种传播方式对舆论的产生具有怎样的影响呢?
一、互联网时代舆论形成的特点
(一)舆论焦点的形成
一般情况下,关于某个事件的舆论焦点往往产生于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但基于当前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的特点,越来越多的话题产生于网络,互联网推动了焦点的形成与发展。
(二)舆论场[1]的形成
当事件热点、媒体焦点及个人观点等引起民众的关注后,人们讨论的范围不断扩大,来自四面八方的意见融合在一起,并在潜移默化中,不断影响着而后参与讨论的大众,达到一定的规模后,最终形成舆论场。网络舆论场不同于传统舆论场,受众通过新媒介,能及时进行沟通与意见交互,信息流动更快更广,这是传统舆论场难以达到的。
(三)意见中心的形成
当一定面积的舆论场形成后,将会陆续出现一些相对受普遍大众拥护的观点看法,而发表这些观点看法的人,在传统媒体主导的传播方式下,多以影响力较大的电视台、纸媒等做依托,主导着一定的舆论方向。但在现今以互联网为媒介的传播中,主导意见方向的则多以在微博、论坛等活跃的大V、学者为主。初期讨论者各有看法,舆论相对分散,在事件的不断发展中,当相对主流的观点开始处于意见的中心位置时,普遍讨论者将会受到影响,改变或者放弃自己最初的观点,选择与主流观点保持一致,从而最终形成意见中心。
二、互联网对舆论产生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2]
第一,互联网的出现使舆论趋于“平民化”“透明化”。当前网络传播方便、快捷,传统媒体的信息垄断模式被打破,舆论形成从原来的“自上而下”转变成如今的“自下而上”,互联网让更多的“普通人”加入到了舆论传播中。并且在信息传达上,只要有人“爆料”,大众就能迅速获取消息及时沟通,信息再也无法藏着掖着,都摊开摆在了人们的视野中。
第二,互联网平台使舆论的形成力度加强,范围变广。传统媒体的信息传播因为时间、地域等的影响,使舆论产生的范围与力度都受到了限制。网络给大众提供了一个更加广阔的平台,讨论者能轻易在这个平台中找到与自己观点相一致的同伴,从而增加讨论的动力,更愿意发表自己的言论。
第三,网络使民众舆论监督的影响力逐渐加大。在传统媒体占主导的时代,舆论往往由国家、政府等相关部门控制,网络的崛起让监督无处不在,每一个网名都是一双监督的眼睛,民众的话语权得到重视,影响力也在不断扩大。
(二)消极影响
第一,网络信息的碎片化导致民众片面地看问题。网络环境给受众提供了大量的信息来源,但来源的真实性无法保证。面对巨大的信息量,受众往往更愿意关注自己愿意关注的部分,从而导致观点的偏激性,当一定的导向形成后,也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他人判别是非、辨认事物的能力。
第二,网络环境的不可控导致舆论暴力的形成。由于网络环境相对开放,同时又具有匿名性,在此因素的影响下,讨论者可以不负责任地表达情绪,这就极易造成网络暴力的形成。人是感性动物,理智常常被情感牵着走,当舆论形成时,大众的情绪被调到最高点,此时网络中一旦出现激烈的言论或行为,很容易就会引起大多数网友的跟风,最终变得一发不可收拾,像人肉搜索、谩骂攻击等行为也会随之而来。
三、正确引导并建立相关监管机制[3]
正确认识网络舆论的形成机制,才能更好地发挥舆论的效果。这就要求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建立健全的监管网络舆论的法律法规,起到积极引导、创造良好网络环境的作用。作为个体受众来说,则应提高责任意识与自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四、结论
总的来说,互联网为舆论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便捷,使舆论传播速度加快,范围变广,让舆论的产生变得更加平民化。但在积极影响的背后,我们也要及时观察到网络给舆论带来的负面影响,舆论的极端性与片面性将会让问题从网络延伸至现实,如不及时解决与控制,将会给民众带来巨大的不良后果。因此在提高自身意识的同时,也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出善的法律法规,维护民众的基本权益。
参考文献:
[1]宁宁.新舆论场的形成与消解――新媒体时代下的舆论场[J].新闻世界,2010,9X:35-36.
都市类报纸要不断提升价值加强传播力建设
上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华西都市报》、《贵州都市报》等相继创刊,国内刮起了一股都市报旋风,发展到今天,都市类报纸报不再是局限于过去狭小的范畴,而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在传媒业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都市类报纸发行量和有效阅读率指标都是很高的,可读性也是都市报的优势。在反映民众心声,吸引市民读者这些方面,优势明显,社会影响力非常广泛。
乌兰部长在谈到媒体发展时指出,传播力决定影响力,媒体要实现长远发展,必须加强传播力建设,不断激发发展活力。
能不能拥有忠实的读者群,这就直接关系着报纸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拥有广大读者群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直接关系到报纸经济效益,关系到生存发展。同时,也直接影响到能不能发挥,更好的发挥社会效益,产生更好的社会效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传播都要经过市场,通过市场交换转换为市场、群众的消费。只有把文化产品变成商品,变为广大读者的消费,才能最大限度实现文化的宣传教育功能,强化它的意识形态属性。也就是说,占领市场和守住阵地两者其实是统一,没有市场、读者有什么社会效应。因此,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占领读者与守住宣传阵地,是密不可分的。你如果没有市场,没有一定量的读者群,你说你这个强化理论导向,守住阵地是一个空话。
只有吸引更多的读者,扩大社会影响力,才能更加有效的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传播社会主义的主流价值观。
都市类报纸要担当好公共角色
媒体的公共角色是指一个媒体要有公众参与、要进行公开表达、要代表公共利益。媒体的公共角色既是一种价值的趋向,又是一种行为的方式。在我们日常的办报过程当中,既需要我们有这种意识,又需要我们去实践。
那么,如何构建好这一公共角色呢?第一,评论是媒体公共性最好的体现。因为目前都市类报纸的评论版都具有这样三个特点:一是参与多样性,二是观点多元化,三是线下和线上的互动性。第二,公共事件报道要及时准确。现在,网络的飞速发展给老百姓了一个了解公共事件的更大空间,让它更快向社会传递各种各样的声音和信息。都市类报纸怎么处理这样的公共事件?比如说在议题设置上,要为读者搭建一个公共平台,提供一个理性的空间,让大家尽快的形成一种社会共识。第三,在公共话题报道上要有权威性。公共话题的报道最近这几年也是比较热,尤其每年到两会的时候,一些都市类报纸都纷纷参与到公共话题报道,关注一些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把它形成一个话题,进而主动去组织一些讨论,这都是非常好的体现到公共性的方面。但是,这些讨论还没有形成一个固定的模式,都市类报纸的操作还显得比较稚嫩,因为一方面我们总是怕失去自己这种都市报的平民感觉,另一方面我们又觉得对于大的时政话题的操纵,有一些力不从心。所以,今后在公共话题报道上,我们要深入研究,因为这一类的报道,其实真正能够抓住老百姓的眼球。
面对网上正确信息即时跟进,对各种不权威信息进行求证,对非理性发泄正确引导,也是都市类报纸公共角色的体现。近期,媒体对包头“金利斌事件”及时澄清就是一个最好例证。今年4月13日,包头私企老板金利斌因债务危机自焚身亡,该事件在当地影响很大。5月下旬,网络上出现金利斌未死的消息,一时间,社会纷纷议论。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及时通过采访公安局等权威部门,澄清事实,粉碎了谣言,平息了事件。这个事件告诉我们,网络时代都市类报纸胜出的一个重要取向就是公共角色的权威性。
做好舆论监督拒绝负面炒作
乌兰部长在讲话中要求:要加强对舆论监督的指导,注重把握时机、把握角色、把握内容,防止简单化、片面化、绝对化。要严格区分舆论监督和负面炒作的界限,坚决防止打着舆论监督的幌子搞负面炒作,杜绝为提高发行量而搞负面炒作的现象,进一步提高我区新闻媒体的公信力。
都市类报纸主流化发展不能没有舆论监督。但是,我们要处理好正面报道与舆论监督的关系,科学监督、依法监督、建设性监督,要解剖问题、汇集民智、提出建议、推动工作。有人曾经说过,“在各种监督中,舆论监督是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监督”。在运用好舆论监督这个工具的同时,要防止负面炒作。要做到这一点应该注意把握几个界限:
第一,不能以 “救世主”的姿态对党和政府的工作指手画脚,更不能对党和政府出台的政策横加质疑。任何问题的出现,都有其客观原因,应理性分析,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发展中的问题只能通过发展来解决。
第二,要用积极眼光看世界,报纸要用建设性的态度搞监督。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价值取向多元,各种欲望释放,都市类报纸要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守望者,不能只看到社会的阴暗面,要看到主流倾向。
第三,切不可通过搞批评报道打开市场,赢得发行量。对批评性报道,要严守新闻纪律,帮忙不添乱,适宜不炒作。恶意炒作批评报道,挥舞监督的大棒到处打人,不仅有违职业道德,报纸也会失去公信力。丧失了读者的信任和支持,也就失去了立报之本,又何谈主流媒体?
与网络打交道是适应时展的必然要求
信息时代网络与政治互动的发展趋势,要求各级干部必须学会与网络打交道。当前,众多网民密切关注时事,并通过网络进行“问政”已成为一种新的社会现象,作为传播政治文明的一种有效媒介,网络开辟了民主参政议政的新途径。通过网络,更多的网民可以参与到政治中,或直接表达意见,或提出建议和要求,并对决策部署及各级领导干部的言行进行监督。
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大现实任务,要求各级干部必须学会与网络打交道。通过网络联系群众、凝聚民心、开展工作,是提高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手段。
化解矛盾、维护民生、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党员干部必须学会与网络打交道。在当前的社会快速转型期,不同群体的利益格局发生变化,各种社会矛盾逐渐显现,这些矛盾和问题会在网络上出现。只有了解民意于网络,才能迅速、准确把握社会不稳定的有关信息,在事情发端之初就作出恰当反应,处理事态于萌芽,化解矛盾于现实。
舆论监督的不断完善和逐步加强,要求各级干部学会与网络打交道。作为一种新的舆论监督形式,网络实现了现代信息技术与民主监督的有机结合,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各级干部就像舞台之上、聚光灯之下的演员,毫无隐私可言,任何疏漏和错误都会在网上暴露无遗。如何准确判断网络舆情,接受网络监督,消除网络在传导负面情绪上的渲染效果,成为摆在各级领导干部面前的一个非常现实的课题。
与网络打交道需要全新的理念和政治智慧
网络是“双刃剑”,可以促进各级党委政府改进工作,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但同时也对党委政府的执政力、公信力、影响力带来新的挑战。对此,我们必须认真加以研究和思考,正确对待并有效运用好网络。
首先,要理性认知网络,积极接受网络。善于运用网络推动工作,将有助于宣传贯彻落实各项方针政策,有助于发扬民主、科学决策,有助于联系和发动群众,有助于塑造和展示新时期党委政府的良好形象。
其次,要关注网络民情,善于采纳民意。要通过网络这一便捷有效的民情通道,了解民意、汇聚民智,推动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并及时得到来自群众的直接反馈,检验工作中的不足。要把上网看看、在线聊聊、网上蹲点作为一门必修课、基本功,通过在线访谈、与网民面对面对话等方式,倾听网民的意见和建议。要把上网作为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的一种职责要求,真正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让网络成为民心的凝聚点和共振器。
再次,要合理利用网络,借智借力借势。要在网络上开设邮箱、博客、跟帖发帖;重视门户网站的建立和维护;积极介入一些重大知名网站和论坛,了解网络舆情动态;建立热点舆情日常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舆情处置预案。
最后,要提高网络素养,增强辨别能力。认识网络、关注网络、使用网络,需要各级领导干部具备一定的网络素质。领导干部的网络素质除了开信箱、写博客等基本技能外,还要有更丰富的内涵和更高的境界,善于集中民智,勇于接受监督。
应对、化解网络舆情危机应成为领导干部的必备素质
网络舆情危机就是在一些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中或针对某种社会现象,个别网民上传文字、图片或音频视频等,众多网民一呼百应,网络媒体跟进报道和转载,从而形成一种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化解网络舆情危机,需要各级领导干部有一定的心理准备以及经验积累。
一是快速回应,把压力变为动力。网络舆论表达了一种强烈的诉求,我们只要把它作为一种明确的信号,迅速采取措施处置,就可以取得事半而功倍的效果,但置若罔闻或敷衍塞责很可能使苗头酿成恶果。
二是大胆表态,把对立变为互动。网民很重视政府对某个事件的态度,因此,要在对事件进行认真核实的基础上,给网民一个负责任的答复。答复表态既要分清是非,又要注意表达的分寸,既讲原则,又讲技巧,注重疏导、沟通、化解,迅速平息网上的舆论焦点。同时,要做到网络媒体与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互动,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