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3 10:28:0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知识产权保护,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一条为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会展业秩序,推动会展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商标、版权的保护。
第三条展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交易秩序。
第四条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展会主办方在招商招展时,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在展会期间,展会主办方应当积极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展会主办方可通过与参展方签订参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合同的形式,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五条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应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的调查予以配合。
第二章投诉处理
第六条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并依法对侵权案件进行处理。
未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有关案件的处理,展会主办方应当将展会举办地的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在展会场馆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七条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由展会主办方、展会管理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其职责包括:
(一)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在展会期间展出;
(二)将有关投诉材料移交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三)协调和督促投诉的处理;
(四)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也可直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权利人向投诉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涉及专利的,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涉及商标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并由投诉人签章确认,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涉及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著作权权利证明、著作权人身份证明;
(二)涉嫌侵权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三)涉嫌侵权的理由和证据;
(四)委托人投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投诉人或者请求人补充有关材料。未予补充的,不予接受。
第十条投诉人提交虚假投诉材料或其他因投诉不实给被投诉人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在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投诉材料后,应于24小时内将其移交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或者处理请求的,应当通知展会主办方,并及时通知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
第十三条在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或者请求程序中,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展会的展期指定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的答辩期限。
第十四条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后,除非有必要作进一步调查,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送交双方当事人。
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展会结束后,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处理结果通告展会主办方。展会主办方应当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展会管理部门。
第三章展会期间专利保护
第十六条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知识产权局协助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知识产权局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专利权的投诉,依照专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受理展出项目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受理展出项目涉嫌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举报,或者依职权查处展出项目中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行为,依据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对侵犯专利权的投诉或者处理请求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
(二)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中的;
(三)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正处于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调解程序之中的;
(四)专利权已经终止,专利权人正在办理权利恢复的。
第十八条地方知识产权局在通知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时,可以即行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询问当事人,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也可以抽样取证。
地方知识产权局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由承办人员、被调查取证的当事人签名盖章。被调查取证的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也可同时由其他人签名。
第四章展会期间商标保护
第十九条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商标权的投诉,依照商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受理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投诉;
(三)依职权查处商标违法案件。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投诉或者处理请求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
(二)商标权已经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第二十一条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受理后,可以根据商标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展会期间著作权保护
第二十二条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著作权的投诉,依照著作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受理符合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投诉,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投诉或请求后,可以采取以下手段收集证据:
(一)查阅、复制与涉嫌侵权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帐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二)对涉嫌侵权复制品进行抽样取证;
(三)对涉嫌侵权复制品进行登记保存。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会同会展管理部门依法对参展方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涉嫌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处理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禁止许诺销售行为的规定以及专利法第五十七条关于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侵权项目的展板。
对涉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处理请求,被请求人在展会上销售其展品,地方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禁止销售行为的规定以及第五十七条关于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
第二十六条在展会期间假冒他人专利或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有关商标案件的处理请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处理请求,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没收、销毁侵权展品及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展出项目的展板。
第二十九条经调查,被投诉或者被请求的展出项目已经由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判定侵权成立的判决或者决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直接作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所述的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请求人除请求制止被请求人的侵权展出行为之外,还请求制止同一被请求人的其他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生在其管辖地域之内的涉嫌侵权行为,可以依照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参展方侵权成立的,展会管理部门可依法对有关参展方予以公告;参展方连续两次以上侵权行为成立的,展会主办方应禁止有关参展方参加下一届展会。
第三十二条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展会管理部门应对主办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展会结束时案件尚未处理完毕的,案件的有关事实和证据可经展会主办方确认,由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一个企业,只有不断强化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才能获得生机,才能长盛不衰。而知识产权则是技术创新成果,是一个企业赖以长足发展的资本。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一个企业,只有不断强化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才能获得生机,才能长盛不衰。而知识产权则是技术创新成果,是一个企业赖以长足发展的资本,同时也是对创新成果的重要保障。我国加入WTO后,知识产权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我国各行各业的影响日益突出。因此,加强技术创新与进步,熟悉知识产权规则,增加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我们医药企业当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工作。
目前,我国医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普遍比较薄弱,经营者自我保护意识差,知识和经验不足,措施乏力,致使自己的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有些企业只重视科研,只求有成果,能获奖,却很少考虑将此成果申请专利,真正成为自己的东西,从而,使科研成果潜在的价值大打折扣。有的企业费了九牛二虎之力获得的创新成果,倏忽间不翼而飞,成了别人的东西。有些企业埋头生产,急功近利,只关心怎样有更多的利润,而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和长远利益,往往因为信息不灵,重视不够,不是无意间侵犯了他人的专利,便是自己的科研成果被别人攫取。特别是在中医药方面,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的例子更是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我们亚宝药业的“亚宝”商标曾和浙江的一家先行注册的“雅宝”商标相撞,最后不得不付出沉重的代价买回他人的商标,因此,医药企业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迫在眉捷。
对医药企业而言,专利权和商标权是我们要格外关注和认真研究的知识产权问题。在这方面,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行政保护、新药监测保护、中药保护、商标保护、发明专利保护、包装设计专利保护等。一个好的专利,一项好的发明创造,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可以使一个企业由衰而盛,不断发展壮大。我们亚宝药业的“丁桂儿脐贴”(原名宝宝一贴灵)1993年开发成功后,便向国家专利局申报了发明专利,并获得了专利证书。十多年来,该产品已为企业赢得了上亿元的利润,成为全国医药行业的知名品牌。
同时一个好的商标,也可以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而且其商标本身也可以有极高的开发价值。随着商标拥有者所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越来越多地被消费者熟悉和认同,商标就会成为一种品牌。其价值在无形中得到极大的实现。可以说,申报专利,就是申报证据、申报市场、申报保险;注册商标,也就是注册资本、注册品牌、注册效益。
基于这种认识,2004年我们亚宝药业在新产品研发上投资了1530多万元,实行自主开发和联合开发相结合、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和市场前景好的仿制产品相结合并注重专利产品的申报,取得了显著成果。去年公司共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产批文12个,获得临床批件4个。全年共申请药品商标条码98个,其中申请注册商品条码30个,申请注册商标60个,取回商标注册证书3个;申请专利30个,其中发明专利7个,外观设计专利23个,并领取专利证书7个。
医药知识产权首先保护的是技术和产品的发明权,其中包括未来产品和尚未开发但有可能开发的技术。那么,如何才能做到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呢?我认为应采取如下几项措施:
一是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对于大多数国内医药企业而言,一个非常紧迫的任务就是要赶快深入而系统地学习有关知识和经验,迅速成为内行,而不能总是当门外汉,等问题来了又手足无措。
二是要进一步加大技术创新力度,不断地获得能促进迅猛发展的知识和技术元素,并把这种元素转化为自己的知识产权,这是我们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是提高自己核心竞争力、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所在。医药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不断研发新产品,研究新技术,要靠新的技术成果来发展自己,壮大自己,形成自己独有的知识产权。同时,对已有的名牌产品和优势产品,通过加大投入,不断提高质量,扩大影响,使名牌更亮,使名品更多。
三是有条件的企业要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设置专门人员,专门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确保企业在经营活动和创新活动中,始终处于主动地位,产生了有价值的成果,就要立即申报专利,使自己的创新成果及时得到保护,申报专利要遵循“先申报原则”,谁先申请,专利权归谁,只要树立专利申请的抢先意识,就有可能拥有专利权。同时,也要有专利群战略,即围绕一个或一组核心技术连续不断地申报众多专利,以涵盖广泛的权利的要求。在市场竞争中,我们要灵活运用专利战略,也可以通过改变性能、改变剂型、增加功能等方式和途径来获得专利。
四是我们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也要运用行政手段,设置有关机构,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竭力提高企业和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企业提供强有力的服务和支持。目前,我国医药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建立,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措施还远远不够,因此,我们的政府部门、专业机构和企业要充分认识和运用相关制度,认真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
相关链接亚宝成为山西师大实践教育基地
3月11日上午,由山西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与山西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创建的“山西师大实践教育基地”在亚宝集团总部芮城正式揭牌。山西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聘任亚宝集团董事长任武贤为该院兼职教授,并颁发聘任证书。
为了解@#$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市知识产权局有关人员调研了@#$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日立电器有限公司、@#$三菱电机上菱空调机有限公司等单位,并在闵行区知识产权局召开了闵行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福祥陶瓷有限公司、东杰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紫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英海底系统有限公司等10多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务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在调研发现,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十点:
一、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都没有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的规定。这有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时间较早,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也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初期,没有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内容,还有的合作企业,中方只投入土地,甚至不参加经营管理,收益也是固定的(即土地的租赁费用),对知识产权更是不会关心。这带来很多问题,如企业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问题,特别是在合资期满后如何分配问题;新开发的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企业日常知识产权的管理问题。因为成立时没有约定,实践中各个企业因其本身情况的不同,只能采取不同的操作办法,或再协商签订新的合同、或者作出新的管理规定。但这也衍生出许多新的问题。因此,建议在相应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范本中加入专门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在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审批程序中要求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对知识产权要有相关规定。
二、新开发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调查中发现,新开发的技术和品牌的知识产权权益归属问题往往与企业的股权分配情况紧密相关。通常中方控股的企业新诞生的知识产权是属于合资合作企业的,其权益也是按照股权分配的。有人提出,通常中方人员是独立地完成新技术的开发,但也要将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给外方,有些不公平。但实际上,更不公平的是在外方控股的企业,外方将知识产权权利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里。很多企业尽管是在国内双方共同开发的技术,专利却由外方总部申请,有的企业甚至是中方人员设计的图案,设计人却要署外方总裁的名字,有的企业规定中方在外方提供的技术基础上开发的新技术,外方可以免费使用,但中方却不可以免费使用外方新开发的技术,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些情况,在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合资合作企业中,尤其是外方控股的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要主张自己的权利有很大的难度。为此,建议在针对合资合作企业制定的单行政策法规中对这些问题作一些细化的、强制性的规定。
三、技术引进时未能做合理的知识产权界定和评估。在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外方经常以技术入股或技术转让给中方,但往往都是“打闷包”,对其中的知识产权并不作事先的检索和评估,等支付了费用后,根据外方开列的专利清单,经检索发现只有三分之一是在中国的有效申请,但因为当时没有发觉,支付了一大笔“学费”。也有的外方连专利清单也不列,只是告诉你我这项技术里有专利、有技术秘密,要问你收多少钱,中方因为手里没有多少谈判的筹码,或是因为知识产权的意识本来就不强,糊里糊涂就签了协议。因此,在座谈会上,有企业提出,希望有专业权威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能够帮助企业在技术引进时把好关。
四、企业内部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业化的管理人员。调研中发现,除部分企业(特别是专利试点企业),由于企业领导重视,企业本身拥有的知识产权较多,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其知识产权的管理人员也有着较好的知识产权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外,大部分合资合作企业与国有企业一样,也存在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业化管理人员的问题。有些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还刚刚建立,有的还在筹建过程中,甚至有的还未提上议事日程,在这些企业中,知识产权的管理没有专人负责,而兼职的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的了解也很有限。我们在以往对企业的宣传培训中,往往只重视国有企业,实际上,加强对合资合作企业中方人员的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对防止国有无形资产的流失同样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五、对员工新开发知识产权如何奖酬,大部分企业还很不规范。除已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合资合作企业外,大部分企业对员工新开发知识产权的奖励很不规范,没有明确的规定。有的是在决定晋升、评定奖金时作为参考,有的是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但对于具体数额和奖励的时间都没有明确,因而发明人、设计人权利的实现无法得到保障。没有规范的奖酬措施,必然会挫伤员工发明创新的积极性,也必然会影响合资合作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尽管在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中都有给予发明人和设计人奖酬的相关规定,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员工不一定有这个意识,而且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我们建议在合资合作企业中推广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将员工的知识产权奖励机制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六、外方只许可转让低层次的专利技术,不转让核心技术。外方为了在经济上达到控制中方和或合资合作企业的目的,同时避免过于引人注目或投入过多产生风险,往往不刻意以有形资产作股权控股方式,而采取在知识产权方面加以控制。由于合资合作企业中往往采用的是外方投入或许可使用的技术,其知识产权控制方式更能以小投入达到强势控制的目的。如外方在许可中方使用其专利技术时,往往只给中方低层次的技术,而涉及到核心技术的,外方就要求中方购买具体的设备或配件,这样一来,中方既得不到核心的技术,又在生产上依赖外方的设备或配件。另外,还有的外方在转让、许可中方使用专利技术时不转让、许可使用相关的其它专利技术,使得受让方仅凭受让技术无法生产时,外方再高价向中方兜售其相关专利技术,中方陷于被动局面而不得不支付高额使用费。对此,企业在引进技术时应对外方转让、许可的技术认真进行检索、分析,不仅要了解引进技术,还要了解其它的相关技术。
七、中方原有商标在合资合作后被淡化。我们以前经常提到的一个最典型的案例就是“美加净”商标,90年代初,@#$家化以三分之二的固定资产,以及“美加净”、“露美”两个销售额达3亿元的品牌与一家国际著名跨国公司合资。然而,该外方公司却以控股为手段,将“美加净”和“露美”束之高阁,致使消费者对这两个品牌越来越陌生。而合资后留下的母体家化,由于没有了“美加净”和“露美”的支撑,销售额一年中锐减54%。通过这沉痛的教训,企业领导终于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花重金“赎回”了这两个商标。然而,90年代的悲剧到如今的21世纪初却仍在上演,为占领市场,多赚利润,有些企业在合资合作后往往会启用外方的商标,有时也是因为外方为了扩张自身品牌,而要求企业这么做。产品可能是好卖了,但中方原有的商标却被淡化了,实际上,这不仅是无形资产的流失,更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中方不仅每年要支付大笔的商标使用费给外方,而且一旦合资期满,外方撤走自己的商标,中方再想到要用自己原来的商标时,这个商标早已被消费者遗忘了。浦东有一家中日合资企业,中方原有的商标仅用了一年,第二年外方把他们的商标加在中方的商标前面,到了年底,外方增资以后,就完全改成了外方的商标,中方原有的商标被搁置至今已有六、七年,消费者再也不会在购买这个商品的时候想起这个商标,要耗费巨资重新打造品牌,不论从人力、物力、财力和市场风险的角度看都十分艰难。
八、企业面临合资期满后知识产权权益如何分配的问题。同样也是在90年代初,@#$益民食品一厂有限公司和香港屈臣氏合资成立了@#$屈臣氏食品有限公司,但合资时对知识产权并无明确的约定。合资企业生产的“蔓登琳”牌各类冷饮非常畅销,企业也每年投入几百万元为这个牌子做广告。但由于当初办理商标注册是以外方名义申请的,所以中方并无利润可分。合资企业解体时,香港屈臣氏带走了全部冷饮的专利权和“蔓登琳”商标,而用他们“慷慨”留下来的设备做出来的冷饮却受到了对方侵权的警告。企业现在的合资合作也还在面临同样的问题,企业在成立初期并没有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做出明确的约定,合资合作到期了,知识产权应该怎么分配,中方企业很少有想过这个问题,只是有些快要期满的企业开始担忧这个问题。当然,这与企业现有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外方在企业中所占的股权,中外方的合作形式都有关系。其实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双方可以协商将知识产权经评估折价后归一方所有,或转让后由双方按股权分配,或是继续共有。在实践中,如果是中方经营管理并控股的,中方还有可能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是外方控股的公司,到企业拆分的时候,中方很难分到其应有的份额,如果原来就是由外方申请并拥有知识产权的就更是如此。
关键词:域名 知识产权客体 法律保护
随着网络时代的不断发展,法律一直以来侧重于保护商标等商业性标记的体制应该需要进行一定的变更。域名作为具有全球唯一性的网络识别标志,本身蕴涵着巨大的经济利益,法律未作出相应反应的情况下,一些域名所有人和商家已经注意到这一信息。于是在域名所有人和其他商家之间便开始了域名抢夺战。本文介绍了域名侵害的一些种类,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各种域名保护模式的利弊,最终提出将域名作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进行保护。
一、域名的价值
域名是”互联网上的电子地址”①,是一种为了便利用户记忆、实现对联网计算机进行简便定位的技术目的而存在的互联网络地址的表现形式。
域名本身既不是商标,也不是现实企业的名称。但是,域名在全世界具有惟一性,域名作为进入网站或虚拟企业的惟一路径,一个域名已注册,其他任何机构就不能再注册相同的域名,这样,就使域名实际上与商标、企业标识物有了相类似的意义。也因此有人把域名喻为”网络商标”,它不再仅仅是个”门牌号码”。随着域名注册的普及,在网络的无数站点中拥有一个好听、易记、个性化的、识别性强的域名就成为吸引人们注意力,在竞争中取得胜利的手段。于是,域名便具有了巨大的商业价值,成为了信息社会的新型无形财产。
二、侵犯域名的种类
在法律本身未做出反应的情况下,一些域名所有人及其他商家却都已深切感受到了有影响的网络域名潜在的巨大商业价值。于是乎,将公众熟知而属于他人所有的域名、或与之相似的文字、或其音译文本当做普通商标、商号或企业名称使用就成了某些商家借以利用的生财之道。域名所有人则认为这种做法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就此提出争议。
(一)将他人域名注册为商标的行为
与将他人的商标抢注为域名相反,知名的域名本身也可能遭抢注。在相当多的域名纠纷中,商标注册人将一些具有显著性的域名注册为服务性商标,以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虽然域名与商标在技术特征上有所不同,但只要申请的域名符合商标注册审查规则,就应当能够获得注册。
(二)将他人的域名注册为商号或企业名称
域名和商号都具有一定的商业标识功能。由于域名与商号等其他标识性权利所遵循的授予、维持、管理及保护规则存在较大差异,该等差异造成不同的规则体系之间存在重复与冲突的可能,导致商号等传统知识产权人侵夺他人依法注册的知名域名。②在商号或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的域名(包括使用域名的翻译文字的情形),显然会使社会公众发生误认、混淆,从而会侵害域名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反向域名侵夺
反向域名侵夺,是指恶意使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UDRP)》的有关规定,以企图剥夺已经注册的域名持有人的域名的行为。某些商标权人没有将自己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待到要将商标注册为域名时,才发现别人已先行注册了该域名;或商标权人已经使用其它名称注册域名,发现别人注册的域名更有价值或更适合自己,为夺取该域名而起诉在先的合法域名注册人,迫使其转让或放弃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达到自己使用该域名的目的。③这种行为完全损害了域名所有人的利益,而商标权人的利益则凭空增加了。法律在规则域名所有抢注他人商标的同时,却助长了这种更为不正当行为。法律在反对域名所有人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似乎更应该维护正常的竞争。
三、域名保护的制度选择
(一)现有法律保护的缺陷
1999年,ICANN通过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UDRP)》是目前解决域名争议的最重要法律手段之一,该规则是从”域名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这一前提出发的。美国对域名的保护政策基本上是主张将其视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客体,主要是商标权的客体予以保护。我国对域名保护的主要依据是《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
但是基于商标与域名的差异性,域名无法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框架内,作为商标权的客体,它与传统商标所具有的时间性、地域性格格不入。此外,并非所有的域名侵权行为都可以视为不正当竞争关系,进而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因此,无论是将域名作为商标权客体加以保护还是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都是无法协调现有法律的规定与域名自身具有的特性。
(二)作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进行保护
域名可否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通过赋予域名所有人域名权,以此来保护域名所有的利益呢?有学者对此提出了反对意见他提到,在目前条件下域名不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独立客体,因为但是考虑到域名具有识别性、唯一性、与商标和商号的密切关联性以及能给商家带来经济利益,应当将域名看作是依附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客体,应受相关法律的调整。④还有学者也认为不不能将域名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他指出,域名不宜作为知识产权客体,应当是民事权利中的名称权。⑤总之,这些学者们都认识到域名保护的必要性,但均反对将域名纳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
这几起案件都与知识产权有关。珊瑚虫案的起因是纯粹的利益冲突,最后腾讯采取了“卸磨杀驴”的做法;超级兔子案虽然影响不大,但其“不做第二个珊瑚虫”的宣传效果还是不错的;而番茄花园案是真正的知识产权侵权案,微软高举“反盗版”的旗帜,打得番茄花园无法翻身。在番茄花园案中,我们需要考虑的是,盗版究竟是为网民提供义务服务的“好人”,还是侵犯原有软件版权的“杀手”?
软件产业是以版权作品为源泉、以知识创新为动力的产业。但一直以来,我们都习惯免费的东西。很多人都用过珊瑚虫QQ,用过番茄花园系统软件,大家都知道是盗版软件,但还是坚决支持盗版,因为它们为我们提供了免费、便利等许多好处。然而事实上,在长时期大规模的盗版泛滥中,国内的软件厂商才是最大的受害者。在番茄花园案件中,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指出,番茄花园真正的功劳是替微软在中国打败了本可以和微软一较高下的金山;让求伯君、雷军们被迫去开发网游;盗版还限制了Linux,让windows打败了本可以红火的开源软件操作系统;同时让做教育软件的洪恩转向网游公司完美时空。“一言以蔽之,番茄花园伤害最深的还是民族软件产业。”
合法性与合理性
从另一个方面讲,微软反盗版无可厚非,但其涉及垄断的嫌疑却不会因此消除。“这是一个合法性与合理性的问题,所谓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是一个两翼的问题,需要做出适当平衡,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收益,也要保护公众适当的合法权益,以及稳定市场环境的公平。不是说为了反垄断就可以盗版,也不能为了打盗版而通过放水养鱼等方式造成垄断局面。”知识产权律师胡钢表示,对待番茄花园案件应该运用全面视野,既要反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要反对垄断行为。
而此次微软的黑屏门事件,使得人们对微软进行“反垄断”调查的呼声日益高涨。
由于微软产品存在很多安全漏洞和其他漏洞,因此,包括盗版用户在内的所有微软用户在安装了微软软件后都必须使用软件自动更新功能,从微软公司架设的服务器定期下载相关的补丁程序。这一次微软就是通过软件自动更新功能在用户的电脑中加装正版验证工具的。
加载正版验证程序并不违法,但微软的这种行为提醒我们,他们对于所有的微软产品,不管其是正版还是盗版,都是具有完全的控制力的。微软在用户电脑系统中加装其他一些东西,并没有得到用户的许可。本来用户花钱买下这个软件,就是属于私人财产,而微软此举却让人觉得他们还拥有对这些软件的所有权,为了达到目的可以随意控制用户的电脑系统。
黑屏门事件更加显露出微软的垄断局面,其“司马昭之心”,已经是“路人皆知”了。
谨防“知识垄断主义”
目前国外大企业保护知识产权出现了两种新趋势。番茄花园案就是“欲擒故纵”,“放长线钓大鱼”的手法。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指出,一些国外大企业为了更有效地打击竞争对手,在一些企业发展初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等这一企业做大了,就提出诉讼索取高额赔偿。
关键词:高新技术;知识产权;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
1 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特点
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是关于计算机、信息技术、航天、生物、海洋科学等前沿科学技术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征,其权利人都有权将其权利客体作为交易标的进行转让、买卖,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请求司法救助,获取损害赔偿。高新技术知识产权还具有以下三方面特点。
1.1 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特殊
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人类最尖端的技术,具有关键性作用。高新技术是以计算机、信息技术为核心,并涉及生物、新材料、自动化、航天、海洋科学等前沿科学技术,是人类最尖端的技术,具有重要的作用。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广泛,高新技术知识产权工作涉及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乃至合同问题,因此需要多方面协作才能取得成效。
1.2 高新技术的开发途径和应用成效特殊
高新技术开发比较复杂,往往是高新技术产业、高校和科研机构、政府等多方联合开发;高新技术的应用成效显著,高产出,高回报率,企业可获得高额利润;高新技术投资高,成效大,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因此,保护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取胜的法宝。
1.3 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和诉讼管辖特殊
高新技术更新速度快,周期短,其保护期限特殊,不同于一般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商标权、著作权、发明专利等的具体保护期限,但是高新技术发展迅速,周期较短,一项高新技术可能在短时间内就会被淘汰。因此,对于一项高新技术发明专利来说,20年保护期的现实意义是有限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诉讼管辖也不同于传统产业知识产权的管辖,由于涉及到最前沿的科技知识,需要专业更强、素质更高的法院来管辖,一般需要指定的中级法院或中级以上的法院来管辖。
2 我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困境
我国知识产权理论尽管发展较快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因起步较晚,发展还不够充分,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很多问题。
2.1 我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面临问题的宏观审视
我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面临许多问题,从宏观视角看,问题主要表现在:①我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管理落后于国际知识产权的发展。从国际形势看,我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管理落后,跟不上发达国家的潮流。入世后,我国企业面临严峻的知识产权考验,出口产品不断遭受外国知识产权的阻击。经常陷入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之中,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②我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体制不健全。从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的总体发展状况看,知识产权法体系贫弱,未形成严密的体系;法制不健全。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有缺陷;体制不配套,没有健全的管理体制和完善的保护体制等等。
2.2 我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面临问题的微观透析
从高新技术企业内部来看,①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观念落后,保护意识淡薄。很多高新技术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落后,重视科技创新及创新成果,不重视专利保护,有了科技创新成果不及时申请专利。企业经营者保护意识差,对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重视不够,不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常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陷入繁杂的纠纷中,耗费人力物力;不重视保护本企业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淡薄,以致创新成果被他人抢先申请专利、注册商标,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②高新技术企业缺少专门的管理机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健全。知识产权发达的国家都有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高新技术企业都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如美国的IBM、日本的三菱公司都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发挥了关键作用。而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完善,如知识产权评估制度、保密制度、成果归档制度、员工激励制度、知识产权文献检索和利用制度等处于缺失或松散状况;许多高新技术企业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即使有,专业水平也不高,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素质低,以致造成知识产权在企业中没起到核心作用,甚至抑制了企业发展。
3 我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策
3.1 我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宏观对策
3.1.1 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增强全社会对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正确的观念、意识是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首先,各级政府要积极联合媒体,通过举办大型宣传活动,召开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新闻会,组织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及学术交流,使企事业单位人员和社会大众了解国际国内高新技术知识产权动态。其次,我国应将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法制教育列入普法教育计划,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宣传教育,使相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大众掌握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懂得国际运行规则,并熟悉国际上典型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诉讼案例。
3.1.2 构建知识产权法体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要做好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最根本的是使知识产权法体系化,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从整体上给知识产权以系统的法律保障。①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我国相关机关应根据知识产权侵权和司法保护的特点,制定并完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到法制完备,有法可依,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法律保障。②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相应的组织系统和设施系统。制度是由概念系统、规则体系、组织系统和设施系统共同构成的。知识产权制度是由相关法律法规的概念系统、规则系统以及实施、执行这些法律法规的组织系统和设施系统共同构成的。因此,建立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相应的组织系统和设施系统,才能更好的保护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
3.1.3 政府要发挥政府职能,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支持和引导作用政府要做好服务工作,积极引导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政府要向企业提供服务,协助企业解决在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重点要指导企业建立、完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培养专业的知识产权人才,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建立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维权热线及网络服务平台,帮助企业妥善处理国际知识产
权纠纷,减少经济损失,维护企业利益。
3.1.4 加强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建设建立高效的执法协调机制,创建举报投诉网络平台,完善、规范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功能等。在充分发挥现有知识产权专项举报投诉机制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规范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举报投诉电话和互联网举报投诉窗口。政府采取具体措施,增加投入,扩大服务功能,使之成为举报投诉、宣传教育、咨询服务为一体的,沟通权利人、企业和政府部门的知识产权维权工作平台。
3.1.5 统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我国应积极参与制定国际知识产权的运行规则。高新技术知识产权在世界各国越来越受到重视,发展迅速,但是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政策、措施差异较大,标准不一,导致知识产权纠纷复杂。为了保证知识产权的公平、公正性,减少纷争,确保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有必要统一标准,制定一套全球统一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法律。现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游戏规则主要是由发达国家制定的,我们必须在积极参与和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参与到游戏规则的制定中去,否则我们也就只有靠边站。
3.1.6 政府要加大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加强道德约束 各级政府要通过报纸、学校、网络、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知识及其保护,使人们充分认识、了解高新技术知识产权及其保护的重要性,并将这种认识逐步内化为人们的内心准则,强化为道德舆论,形成以侵犯知识产权为耻、保护知识产权为荣的社会氛围。从而从道德层面形成人人尊重、保护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和谐的、健康的社会大环境。
3.2 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微观策略
从高新技术企业自身的角度来讲,企业应制定并实施适合自身发展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策略,保护本企业的科技创新成果,争取市场主动权,为国家、企业谋利。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实施以下微观策略。
3.2.1 依法治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要提高法制意识,坚持依法治理企业,运用法律和制度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建立合理有效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具有重要作用。广义地讲,公司治理结构是关于企业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机构文化和制度安排界定的,不仅仅是企业与其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而且包括企业与所有相关利益集团(例如雇员顾客供货商所在社区等等统称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这种制度安排决定企业为谁服务由谁控制风险和利益如何在各利益集团之间分配等一系列问题这种制度安排的合理与否是企业绩效最重要的决定因素之一。由此可见,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将知识产权的保护纳入制度的框架和法律之下,减少个人因素,如能力信息不对称甚至个人私利而做出有损企业知识产权的事来。
3.2.2 科学管理,设立专门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加强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建立和完善企业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体系,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明确其职能,其职能包括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研究制定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战略、处理企业内外知识产权业务、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经营管理、保护和教育培训等方面。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基本工作任务是通过科学的管理,鼓励和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有效利用和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为企业技术、知识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关键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经济增长;拉动效应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13-0053-02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技术创新成为影响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技术创新的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受到各国的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能够维护产权所有者的利益,提高创新者参与创新活动的积极性,有益于各地技术水平的提高并促进经济发展(Grossman和Helpman,1991);知识产权保护也会通过影响技术转移渠道,例如贸易、FDI和技术许可等,对各国的经济发展产生作用(Maskus和Penubarti,1995)。但是,过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会影响一些国家尤其是中等收入国家的模仿活动,抑制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Deardorff,1992);同时,它可能会导致垄断势力的形成,可能不利于新技术的创新(Horri和Lwaisako,2007)。许多学者使用实际数据实证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增长的两者关系,发现知识产权保护是影响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国内外的学者对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促进还是抑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结论,而且对两者关系的研究主要是基于一般的回归模型及面板数据。因此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应用中国数据建立VAR和VEC模型,分析两者的关系。
1 实证分析
1.1 数据获取和变量选择
本文选取人均实际GDP增长率growth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指数ipp作为变量。其中人均实际GDP增长率根据中国统计年鉴GDP进行价格平减后计算得到,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指数根据许春明和单晓光(2008)的方法,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强度(用Ginarte-Park方法测定)与执法强度的乘积计算得到。
1.2 建立稳定性的模型
对growth和ipp建立非限定性向量自回归模型时,首先要选择尽可能长的滞后期,本文利用SIC信息准则和AIC信息准则将VAR模型的最优滞后阶数确定为3;然后验证VAR(3)模型的稳定性,计算VAR(3)模型差分方程的特征根,结果显示VAR(3)是稳定的。
1.3 协整方程分析
1.3.1 数据的平稳性检验――单位根检验
对于时间序列数据,必须进行数据的平稳性检验,以防止“伪回归”的现象的发生。而且,只有数据是平稳的,后续的协整和向量误差修正模型的检验才有意义。检验数据平稳性的方法很多,这里采取ADF方法对于每个变量进行检验,以确定其单整的阶数。单位根检验结果表明growth和ipp这两个变量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都是不平稳的,但其一阶差分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是平稳的,即growth和ipp均属于一阶单整I(1)序列。
1.3.2 协整检验――VAR模型和Johansen检验
根据协整理论,如果非平稳变量序列之间的线性组合有不随时间变化的性质或具有平稳性特征,即说明这些非平稳变量之间具有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在确定VAR协整检验的滞后阶数时,我们考虑到有效残差应具有正态分布的特征,选取VAR模型的滞后期为3。通过VAR Residual-Normality Test和输出的J-B统计量检验值可知,残差服从正态分布,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残差不存在自相关。
同时,使用Johansen Cointegration Test 检验,我们采用数据空间没有确定性趋势和协整方程没有有截距项对growth和ipp进行协整检验,结合迹统计量和最大特征值等统计量,协整检验结果表明,人均GDP增长率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存在协整关系,最终正交化后的协整方程为([]括号中数字为t统计量):
growth=0007042ipp
[201393]
从协整方程的系数可以看出,人均GDP增长率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正相关,而且在统计上具有显著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每增长1%,人均GDP增长率则提高约0007%。从长期来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会促进经济的增长。
1.3.3 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
VAR模型的另一个重要应用是利用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分析时间序列之间的因果关系。对growth和ipp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结果显示“ipp不能Granger 引起growth”和“ipp不能Granger引起growth”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都拒绝原假设,说明二者互为因果关系,即ipp是引起经济增长growth变化的Granger原因,同时,growth也是引起知识产权保护力度ipp变化的Granger原因。
1.4 脉冲响应函数
通过脉冲响应函数方法分析变量之间的动态影响,它可以衡量随机扰动项的一个标准差冲击对系统中各变量当前和未来取值的影响轨迹,能比较直观地刻画变量之间的动态交互作用及效应。因本文建立的VAR(3)模型经检验是稳定的,它可以进行脉冲响应和方差分解测算。根据脉冲响应函数方法原理,我们通过分别给予growth以及决定growth的因素ipp一个单位的正冲击,得到关于GDP 的脉冲响应函数结果。
首先,当在本期给GDP自身一个单位正冲击后,经济增长从第2期开始下降,在第6期达到最低点,然后从第7期开始上升,第8期之后恢复到原来的水平。其次,当在本期给ipp一个单位正冲击后,经济增长growth在前5期只是有个短暂的增长然后开始小幅度的下降,在第六期恢复到原来的水平。
1.5 方差分解
脉冲响应函数模型描述的是VAR 模型中的一个内生变量的冲击给其他内生变量所带来的影响,而方差分解是通过分析每一个结构冲击对内生变量变化(通常用方差来表示)的贡献度,进一步评价不同结构冲击的重要性。本文采用高铁梅(2006)使用的相对方差贡献率(RVC)来表示贡献率。考虑到脉冲响应函数选定的变量顺序以及我们的样本数据19期,我们选其中约1/2即10 期作为方差分解的滞后期,并得出方差分解结果。结果显示,经济增长growth的标准误差被分别分解为growth和ipp(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贡献比重变化情况。如果不考虑经济增长自身的贡献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GDP 的贡献率在上升,在第10期达到095%。
16 向量误差修正模型(VEC模型)
向量误差修正模型(VEC模型),既能反映变量之间的长期动态关系,也能反映变量之间的短期动态关系,综合VAR滞后项的选择是3和参考调整后的判定系数、AIC和SC等标准,选择VEC 模型的滞后阶数为1,这里仅列出向量误差修正模型的第一个回归方程:
D(GROWTH)=-045399×(-GROWTH(-1)-004176×IPP(-1)-013684)+05748×D(GROWTH(-1))+00406×D(IPP(-1))-00059
[183443] [ 2.53477] [ 062188]
其中,[]内为t统计量,VECM是误差项:VECM=GROWTH(-1)+004176×IPP(-1)-013684。从growth和ipp两变量之间的误差修正模型可以看出,在短期内,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经济增长有正的效应拉动,但变量系数的t值并不十分显著。
17 计量模型解释
从VAR 模型和协整方程来看,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拉动效应较小。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每增长1%,人均GDP增长率仅提高约0007%。由脉冲响应函数分析可知,短期内对知识产权保护正冲击的脉冲响应效果较弱。而且从方差分解的结果来看,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冲击对经济增长的解释力较小,仅为095%。VEC模型则进一步分析了知识保护力度的提高对经济增长拉动效应的短期的回归结果。在短期内,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提高对经济增长有正的拉动效应,但是在统计上并不显著。
2 结 论
本文通过运用人均实际GDP增长率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数据,采取ADF检验办法来验证时间序列的平稳性,发现序列是一阶平稳的。基于此,我们分别运用VAR模型和VEC模型探究人均实际GDP增长率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短期和长期的相关关系,来分析当前经济增长、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等一系列现实问题。从实证结果可以看到,从长期来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有拉动效应,但是影响较小,而从短期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经济增长的拉动效应并不十分明显。因此,作为发展中的大国,我国应该加强总体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自主创新,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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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在当今信息化时代,信息资源共享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的潮流趋势,在这个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与其产生了许多关联,也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文章通过剖析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几点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资源共享策略,以试图解决这些问题。
信息资源、物质资源和能源资源是当今世界上最重要的三种资源,其中信息资源已经成为信息时代尤其是知识经济时代最为重要的资源,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基石。信息资源作为人类社会认识和改造世界的精神产物,是全社会共有的精神财富,应该为全人类所共享,即具有共享性。另外,信息资源的可重复利用性、传递性和再生性也使得共享性成为它的本质属性。鉴于信息资源具有共享性及巨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可以认为,信息化发展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最大化地服务于人类社会。此外,当今信息技术及网络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为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扫清了技术障碍,打破了利用信息的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为全球范围内的信息资源共享创造了极为便利的条件,并使之成为潮流所趋。
然而,创造生产信息和知识产品是要投入智慧、劳动、资金的,有时候这个投入的量是巨大的,信息产品的生产者应该通过向信息利用者索取报酬来补偿自己的投入,并通过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来激发其再创造的动力。信息生产者向利用者收取报酬的依据是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是以法律形式确认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时所创造成果的享有权,是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成果的一种法律制度。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本质是赋予智力产品的生产者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域范围内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其目的是激励创造者的生产积极性,生产出更多的信息和知识产品,为信息资源共享创造出更多的源泉,服务于人类。由此可见,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
尽管二者具有一致性,但信息资源的共享性和知识产权保护的专有性、排他性始终是矛盾的。本文的目的就是通过探讨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这种既一致又矛盾的关系,来寻求一种能够协调和平衡二者的途径,做到既保护了创造者的利益,又能最大化地促进信息资源的共享。这在信息时代,尤其是知识经济时代具有重大的意义,对于已经加入WTO的中国,更是如此。
1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1.1信息资源共享对知识产权保护既制约又促进
在信息资源共享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言息和知识产品,始终处于非物质状态,具有作为生产要素的人类需求性、共享性、易复制性和扩散性等特点。正是由于这些特性的存在,再加上信息技术及网络通信技术的日益发展,使得它们可以轻而易举地被利用者获取、复制、传播和利用,仅需付出极低的成本。然而这种资源共享过程中的信息传播和利用行为却涉及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问题,而且这种侵权行为在网络时代更是猖獗到肆无忌惮的地步,严重制约和破坏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使得信息生产者不能回收自己的成本,挫伤了他们进一步创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长此以往,会导致信息资源匮乏,社会停滞不前。
解决这种困境,只有靠法律等手段,来规范人们传播和利用信息资源的行为,保护信息生产者的利益,比如可以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或修改现有的知识产权法,来解决网络信息时代涌现的新形式的侵权行为。新时代呼唤新的政策、新的法律,可见,信息资源共享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却在无形之中促进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1.2知识产权保护对信息资源共享的制约和促进
众所周知,信息和知识产品,其本身就具有公共物品属性。从经济学角度看,它们一生产出来就应该进入公共领域,不受限制地为可能利用的人打开方便之门,供人们自由获取和利用。然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使得这种现象不复存在,它规定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即知识产权归权利人所有,他人如要使用该项智力成果,必须得到权利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一定的报酬。知识产权的这种专有性和智力成果的有偿性决定了某些信息资源被权利人所垄断,不能为社会公众自由获取和利用,这使得可供共享的信息资源数量减少,影响了公众对信息的获取和信息的自由流动,严重时会导致信息闭塞,使社会公众利益受损。由此可见,知识产权对信息资源共享是有制约作用的。
然而,知识产权法本身就是平衡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调节器,寻求私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一直都是知识产权法追求的目标。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法在制定的时候就已经在尽力协调、平衡和兼顾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了。一方面,它要保护信息和知识生产者的利益,允许他们向利用者收取报酬来补偿自己的投入,并为之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鼓励他们创造更多的信息和知识,即保护资源共享的源泉;另一方面,它又要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防止权利的滥用和过度膨胀,促进信息和知识的广泛传播、利用和资源共享,加快科技和文化事业的进步。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对信息资源共享又是起促进作用的。
由上述可见,信息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着相互矛盾的一面,即没有合法的垄断保护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生产出来,有了合法的垄断保护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可供利用。但二者却又在矛盾中寓于统一。
2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资源共享策略
信息和知识产品的生产者对其智力成果享有一定的专有权,他人要想使用,必须向其支付报酬。随着智力产品尤其是数字化信息和知识产品价格的上涨,这些法律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信息资源的广泛传播和利用,使得社会上可供共享的信息资源大大减少,对社会发展不利。对此,笔者基于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提出以下几点应对策略,供大家参考。
2.1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这里所说的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除了包括修改、废除与时展相矛盾的法律外,还要注意在制定知识产权法的时候,要尽量为信息资源共享保留一定的公共信息领域,即立法时要具有灵活性,这样才能兼顾权利人和公众的利益。尤其要注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应过度,以免抑制对知识的利用。比如说,在科技发展迅速的年代,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期限尽量短一点,这样才有利于知识的传播利用与更新换代;对于像图书馆这样的公益性机构,应在立法时赋予它们专门的许可制度(如产权放松或免责),以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在立法时能把这些因素考虑进去,知识产权法将会变得更加人性化。反之,如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过度,一味地扩大保护的范围和期限,不断挤压社会。
公共信息领域,将对信息资源共享和社会发展极为不利。例如最近一个争议颇多的话题,网上浏览信息时形成的暂时性复制是否属于复制权的范畴。众所周知,这种复制在目前是网络传输技术上无法避免的短暂和偶然的存储,一直都是合理合法的,但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出版集团却主张将其归人复制权的范围。复制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利,用户如果复制了其作品,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笔者认为这就是知识产权过度保护的一个典型案例,如果硬是将暂时性复制归人复制权的范畴,用户稍微浏览网页就动辄收费,那不久的将来,因特网就会变成死网,鲜有人再问津。
除了完善制度外,也应针对当前用户缺乏知识产权意识或意识淡薄的现象,加大知识产权法的宣传,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不至于无意中侵犯知识产权,损害他人的权益。另外,还要加强用户的道德教育,使他们理解权利人在生产知识产品时付出的汗水,自觉遵守知识产权法,维护权利人的利益,这样才会有更多的智力成果被创造出来,形成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
2.2用足“合理使用”制度
知识产权中与信息资源共享联系最为密切的两种权利是著作权和专利权,在网络信息环境中著作权表现尤为突出,这里仅讨论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如前所述,知识产权法在制定的时候会协调和兼顾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防止过度保护,其中最为常用的手段就是“合理使用”。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研,翻译或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等12种情况均为合理使用,公众在这些情况下可以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且无须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这一规定的实质就是,如果用户出于非营利的目的就可以自由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仅限于适当使用或少量引用,前提是不得损害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这一规定赋予了公众一定范围的社会公共信息领域,在这一领域中,用户对信息和知识产品享有一定程度上的使用权,所以,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合理使用制度,推动信息资源的传播与共享,促进科学与文化的发展。
2.3充分挖掘和利用社会公共信息
社会上的信息资源除享有知识产权且权利人明确指明要收费的外,还有许多不受知识产权保护或即使受保护也不用付费就可以为社会公众所使用的信息,姑且称它们为社会公共信息。除了上面所讲的12种“合理使用”情况下的信息资源属于社会公共信息外,以下几种信息也是社会公共信息的典型代表:(1)不适用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和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对象。其中,不适用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有:法律法规、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公式、各种标准等;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对象有: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这些都体现了对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限制,为社会公共保留了一定的公共信息领域。(2)专利文献。专利权的取得是以专利公开为交换条件的,发明人在获得专利权的同时,必须公开自己的技术信息,由此形成了大量的专利文献,具体有专利公报、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发明专利说明书和专利年度索引等。这些专利文献都是公开的信息资源,而且对专利技术的说明介绍也非常详细,通过对它们进行开发、利用,可以为后续发明和研究服务。(3)过了保护期限的信息资源。如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期限是l0年等,一旦保护期限届满,这些信息资源都要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公共财产,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4)超出地域制约的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除签订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由某国家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法律约束的范围内有效。也就是说,对信息和知识产品的产权保护只在本国和国际公约、双边互惠协定的缔约国内有效,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国家的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该知识产品,既无须得到权利人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5)权利人自愿放弃知识产权的信息资源。如开放存取式信息资源,它产生于学术出版物价格上涨而在线出版和传播的成本又大大降低,且社会鼓励产权所有人放弃其部分权益的背景之下。开放存取式信息资源是指这样的一类文献:在因特网上可以免费获取,允许任何用户阅读、下载、复制、散布、打印、检索、链接其全文,将其编进索引、作为软件数据或用于任何合法目的“网络免费文献”问。除此之外,由于技术更新过快,专利权人会因其专利产品逐渐丧失市场价值及不愿支付逐年递增的年费,而自愿放弃其专利权。一旦权利人放弃其知识产权,这些资源就成为社会公共财产,可以为公众自由利用。(6)政府和企业的公开信息资源。政府本身就是最大的信息拥有者。据统计,目前政府部门大约汇集了全社会信息总量的80%,这些信息不仅量大,而且比一般的信息资源更有价值,如政府机构掌握着成千上万个企业的经营信息、财务状况等。政府有义务向公众公开除需保密之外的信息,公众也有权查询和获取政府的公开信息所以,具有数量大、质量高特点的政府信息,也可以成为信息资源共享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来源。
2.4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
实行知识产权集体管理制度,鼓励权利人自愿加入一些合法的知识产权集体管理机构,这些机构组织代表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进行集体管理,帮助他们实现和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样不仅可以减轻权利人管理其作品的负担,而且还为那些在使用他人作品时无法与权利人取得联系的用户开辟了一条捷径,用户不必再费尽周折地想法与权利人接触,可以直接通过这些机构获得使用作品的权利,节约了利用成本。此外,这些集体管理机构还负责协调并处理用户的侵权行为,保障权利人的利益,使其合法权利得以实现。
2.5以“共建”促“共享”
单单依靠“合理使用”制度获取信息资源或利用社会公共信息是不能满足人们对信息的需求的,必要时需花大价钱购买他人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作品,但是当个人或单个组织拿不出足够的资金时,不妨走联合采购的道路,这也是国内外图书馆普遍采用的做法。联合采购团体可以根据各成员服务对象的类型、资金实力和采购目的合理地分配各自需要采购的信息资源的种类和数量,这样不仅可避免资源的重复采购,减少支出,还可以以最小的代价获取和利用最多的信息资源,即以“共建”的手段,达到“共享”的目的。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 信息资源共享 对立统一 侵权 法律
1 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概述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一定的知识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它是法律赋予智力成果创造者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物权,具有以下特性:(1)专有性;(2)地域性;(3)时间性;(4)创造性;(5)可保密性;(6)非物质性。基于上述特性产生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对人类创造智力成果的肯定,是以法律的形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鼓励人们进行知识创新,旨在促进社会的信息交流和经济发展。
信息资源包括文字、影像、印刷品、电子信息、数据库等。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信息资源共享创造了有力的技术平台。信息资源的共享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机构将信息资源纳入到一个有组织的网络中,按照互惠互利、互补余缺的原则进行协调,使网络中的信息可以被用户共同分享与利用的一种方式。
2 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对立统一关系分析
现代社会,随着以远程通信和电子计算机为核心的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信息的收集、处理、存储和传递的方式,为信息资源的共享提供了技术保障。
2.1 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统一关系
2.1.1 知识产权保护对信息资源共享具有促进作用
(1)知识产权的公共性能够保证社会信息资源共享顺利进行。知识产权具有很强的公共性,这是因为知识产权属于智力创造成果的社会财富范畴,但同时它又具有独占权。这样一来,知识产权的公共性便决定了知识产权制度的维护对象是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在维护一定的私人利益的同时,也通过相关法律规定对私人的专有权进行了适当控制,以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而正是由于相关知识产权制度对私人利益的限制,才促进了信息共享的进行。(2)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激励权利人使得可共享信息资源极大丰富。知识产权的设立就是要维护权利人的利益,通过多种激励手段鼓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使其创造出更多的社会精神财富。激励的手段可以是赋予权利人一定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使其劳动成果得到合理的经济报酬甚至增值报酬,通过这样的激励手段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使他们创造出更多可供社会共享的信息资源。
2.1.2 信息资源共享的实施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信息资源共享在其实施的过程中都会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这就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要求,如何在维护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同时保持两者之间的平衡,是知识产权制度必须妥善解决的问题。而信息资源共享的实践恰恰促进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2.2 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对立关系
2.2.1 知识产权保护导致可共享的信息资源数量减少
信息资源实现共享的前提是保证具有充足的社会信息资源,然而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大量的未经权利人允许的信息资源不能在社会上流动,不能为公众自由获取,所以说,知识产权保护就使得社会可共享信息资源数量减少。
2.2.2 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1)复制与下载可能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目前,网络上传输的资源可分为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作品和公有领域的作品。就以著作权法的原则为例,P2P软件最终用户的下载行为属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范围,属于合理使用。对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如果版权人声明不允许下载,用户进行“恶意下载”,则构成侵权。(2)开放存取可能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开放存取是指某文献在互联网领域里可以被免费获取,允许任何用户阅读下载、拷贝、打印、索引、检索、超级链接该文献,并为之建立索引,用作软件的输入数据或其他任何合法用途。开放存取保障了作品的完整性及作品被准确接收与引用。开放存取有利于信息资源共享,但以此种方式获取信息必须得到作者授权,如果未经授权,就会引发知识产权的纠纷。(3)采用网络超链接可能会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在P2P网络中,通过超链接,能够为用户拓宽信息传播的渠道,获得丰富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最大范围的共享。但在某些情况下,例如绕过被链接网页的主页,直接将其分页内容合并至原来的网页,使用者可能会在不知道信息来源的情况下,直接看到被链接的信息,破坏了原作品的完整性,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3 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协调对策
3.1 网络时代下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与制度
笔者认为加强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立法是非常有必要的,要对传统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的漏洞有所突破,构建符合信息时展特征的法律和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实现对新型信息时代知识产权的有效维护。网络技术的发展在给知识产权带来冲击的同时,也给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带来一些麻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作为维护权利人与公众之间利益平衡关系的基本标准之一,必须以保护完成者和授予相应的权利为宗旨,将权利赋予权利人,从而制止随意在网上得到知识的人,以期通过平衡最终达到激励他们的作用。
3.2 知识产权制度在设计上要为信息资源的共享留出一定范围
在当今飞速发展的信息化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应得到重新审视。随着知识扩散速度和信息传播密度的增加,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也随之大幅增加,这说明在信息化背景下,同样的信息智力资源的实际收益很可能呈现成倍增加的趋势。而社会公众对于信息资源共享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而信息资源本身又具有共享性和难控制性,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如何在保证信息资源权利人的利益同时又保证社会具有丰富的可共享信息资源,这是当下信息产权制度本身应作出的适时调整。
3.3 采用多种形式的技术保护措施
我们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防范网络信息资源被侵权,如设立防火墙,信息加密技术来保护网络信息资源。外部用户必须通过防火墙的身份认证,才能访问网络信息资源。
3.4 构建P2P网络服务收费机制
合理完善的P2P网络能够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保护公众的合理利益,但P2P引发的盗版问题也一直为业界所诟病。解决的办法是通过政府部门协作,构建P2P网络的在线付费机制,这种机制的实施一方面保证了用户手中信息资源流动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也是对版权人的激励和鼓舞,促使他们将更多的信息资源放到网络上从而实现更大规模的信息资源共享。
4 结语
综上,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资源共享是密不可分的,二者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我们应当正确处理二者关系,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审时度势,正确处理信息共享问题,使二者达到和谐统一,以保证信息资源利用的最大化,最大限度地保证国家的信息共享与创新。
参考文献:
[1]哈清.信息资源共享的现状和展望[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12.
“演进中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国际研讨会在南开举行
5月13日,“演进中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国际研讨会在南开大学津南校区专家公寓举行,来自国内外知识产权研究领域的100余名专家学者、高校师生代表共同参加。本次研讨会为期两天,由南开大学法学院和南开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会议旨在通过对当今国际知识产权领域内热点问题,尤其是“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中国知识产权发展问题的探讨,在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提供方向指导和对策应对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南开法学与国内外兄弟院校的深入协同合作,推动南开知识产权研究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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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以试点示范推进《中国制造2025》深入实施,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会议指出,《中国制造2025》是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迈向中高端的重要抓手,实施两年来取得明显成效。会议指出,抓好试点示范。因地制宜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群)和智能制造示范区,择优创建一批“中国制造2025”示范区,支持在政策和制度创新上先行先试,形成智能制造创新氛围和产业集群,打造新的增长区域。
工商总局《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
工商总局近日《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明确在商标评审中,案件当事人可在商评委的主持下,对相关证据当场进行质证,以确定证据效力,便于查明案件事实,尤其是查明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事实,保障评审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商标法、商标评审规则的相关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一般实行书面审理。但如果对案件的有关证据存在疑问,认为有进行当场质证的必要并作具体说明,商评委可以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决定对评审案件进行口头审理。
关键词:江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自主创新
在加入WTO及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实施海外发展战略。但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各国经济面临着重大挑战,发达国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江苏企业在应对境外知识产权纠纷上的缺陷与不足,制约了江苏对外经贸的发展。
一、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与作用
1.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当今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非常迅速,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科技、贸易和文化中的地位空前提升,极大地促进了一国经济、社会发展,成为立国强国的关键因素。
近年来,发达国家把知识产权提高到振兴国家经济的战略高度,纷纷出台政策保护本国知识产权,以争夺或巩固其在全球竞争的优势地位。诚如学术界所宣称的,在现代经济状态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衡量一国经济及投资环境的重要指标…。因此,跨国公司不仅重视发展境内的知识产权,更重视发展境外的知识产权。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外公司在我国申请专利数量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递增,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我国75%以上的专利被发达国家抢先申请,形成新的专利壁垒和包围圈。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面临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纠纷。作为经济大省的江苏,要在经济发展中继续保持优势地位,必须运用知识产权策略,不仅保护企业在境内的知识产权,而且要保护企业在境外的知识产权,这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2.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手段
知识产权在企业生存与发展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它不仅是企业的必备资源,而且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甚至生死存亡。近年来,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虽然有了进展,但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许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松散、技术创新项目缺乏,而且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更多采取回避态度,造成企业知识产权在境外被侵权的现象屡屡发生。而处于竞争优势地位的发达国家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仅重质重量,而且善于运用知识产权策略。从国际环境看,江苏企业如不能采取更好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就很难在短时间内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就无法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取更大利益。因此,制定适合江苏特点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是提高江苏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3.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的需要
知识产权壁垒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下,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如专利产品、贴有商标的商品以及享有著作权的书籍、唱片、计算机软件等实行进口限制,或者凭借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实行不公平贸易。发达国家凭借科技优势,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设置贸易壁垒的趋势愈演愈烈,如美国的“特殊301条款”(special301)的实施,该条款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发展中国家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司法方面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使发展中国家往往成为该条款报复的主要目标。
江苏企业在应对国外知识产权壁垒方面无疑已经有了一个好的开头。2007年4月6日美国泰莱公司为了保持其在全球三氯蔗糖市场的绝对垄断地位,以专利侵权为由,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3家中国生产企业展开调查。面对美国市场的知识产权诉讼,江苏盐城捷康公司为维护公司利益主动应诉,历时近两年,耗资2000多万元。2009年4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盐城捷康没有侵犯美国泰莱公司的专利。2009年6月6日,由于美国总统没有行使60天的否决权,捷康公司在ITC专利调查中最终获胜。此案的胜诉为江苏企业应对国际市场的知识产权壁垒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同时也说明将来只有越来越多的江苏企业像捷康公司一样,注重对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真正突破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壁垒。
综上,加强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是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的需要。面对国际贸易中企业的激烈竞争及各国的知识产权壁垒,只有在不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的基础上,注重保护境外知识产权,才能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保有一席之地。
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展会秩序,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条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坚持政府指导、主办方负责、参展方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知识产权、工商行政管理、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帮助主办方建立健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第五条展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宣传培训等方式,增强会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协助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七条主办方应当依法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展前审查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展台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知识产权状况的制度,督促参展方对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参展项目进行检索。
第八条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配合主办方在展前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进行的审查工作,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参展项目依法应当具有相关权利证明的,参展方应当携带相关的权利证明参展;对参展项目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
第九条主办方与参展方应当在参展合同中约定双方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义务和相关内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参展方对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
(二)知识产权投诉处理程序和解决方式;
(三)参展项目涉嫌侵权的,应当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市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举办时间在三天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驻:
(一)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的展会;
(二)展出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
(三)在国际或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展会。
主办方应当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进驻展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举办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展会,由本市展会管理部门审批或者登记的,展会管理部门应当自批准或者登记之日起10日内,将展会的名称、时间、地点、展出面积、主办方的基本情况告知市知识产权局;由非本市展会管理部门审批或者登记的,展会的承办方应当按照前述规定将举办展会的有关情况告知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二条主办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可以由主办方人员、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等组成。必要时,主办方可以邀请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派人指导。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展项目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投诉。主办方或者投诉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指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基本情况资料,包括投诉人名称、住所、被投诉人名称及展位号码。投诉人委托人投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涉嫌侵权参展项目的名称、涉嫌侵权的证据和必要说明。
(三)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包括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知识产权内容证明和其他必要的知识产权法律状况证明。
第十五条被投诉人在被告知其参展项目涉嫌侵权后,应当及时出示权利证书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拥有对被投诉内容的合法权属,作出不侵权的举证,并协助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工作人员对涉嫌侵权物品进行查验。
被投诉人不能作出有效举证的,应当按照与主办方的合同约定将涉嫌侵权的物品自行撤展;被投诉人不自行撤展的,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可以作出撤展的决定。
第十六条因投诉人恶意投诉而给被投诉人造成损失的,投诉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参展方应当遵守与主办方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条款,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配合主办方解决纠纷。
第十八条主办方在展会举办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协调解决侵权纠纷;
(二)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相关专业技术方面的宣传咨询服务;
(三)在显著位置公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受案范围和联系方式,并公布主办方或者投诉机构的服务事项、投诉地点和联系方式;
(四)应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理要求,出具相关事实证明;
(五)主办方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展会期间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应当按照事先的约定,在当事人各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的,有关各方应当执行;不能达成一致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主办方和参展方应当接受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主办方应当妥善保存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与资料,并在展会结束后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
(一)依法受理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处理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二)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以巡视、督导等方式监督主办方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三)依法查处展会期间发生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四)建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的信息披露制度,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查询服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干扰正常的展会秩序。
第二十三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主办方履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有关情况通报展会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主办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主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展会知识产权作为一些展览会项目,特别是一些品牌会展项目的所有者,国内展会组展商最为关心的是展会项目如何不要被仿冒和克隆,也就是关于展会的题目和内容不断地、经常地发生重复、雷同的问题。在他们看来,形成品牌的展会和已经成型的展会都应当算做拥有展会创意的知识产权而受到保护,光有对展会会标的注册不够,还应对展会的名称进行保护。
国外一些名牌展会向中国国内进行移植的时候,往往需要寻找国内的合作伙伴。这样在继续使用原品牌展览会名称、标记的过程中,就有对原展会品牌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给予认定的问题。不能排除一旦合作破裂,会引发知识产权的纠纷。实践经验表明,这个问题正是双方在合作时应当给予明确规定的一个重要的、关键的法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