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3 05:06:3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部门工作安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建立酒店销售公关通讯联络网
今年重点工作之一建立完善的客户档案,对宾客按签单重点客户,会议接待客户,有发展潜力的客户等进行分类建档,详细记录客户的所在单位,联系人姓名,地址,全年消费金额及给该单位的折扣等,建立与保持同政府机关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商人知名人士,企业家等重要客户的业务联系,为了巩固老客户和发展新客户,除了日常定期和不定期对客户进行销售访问外,在年终计划在适当时期召开次大型客户答谢联络会,以加强与客户的感情交流,听取客户意见。
二、开拓创新,建立灵活的激励销售机制。开拓市场,争取客源
今年营销部将配合酒店整体新的销售体制,重新制订完善2011年市场营销部销售任务计划及业绩考核管理实施细则,销售代表实行工作日记志,每工作日必须完成拜访两户新客户,三户老客户,四个联络电话的二、三、四工作步骤,以月度销售任务完成情况及工作日记志综合考核销售代表。督促销售代表,通过各种方式争取团体和散客客户,稳定老客户,发展新客户,并在拜访中及时了解收集宾客意见及建议,反馈给有关部门及总经理室。
强调团队精神,,强调互相合作,互相帮助,营造一个和谐、积极的工作团体。
三、热情接待,服务周到
接待团体、会议、客户,要做到全程跟踪服务,“全天侯”服务,注意服务形象和仪表,热情周到,针对各类宾客进行特殊和有针对,最大限度满足宾客的精神和物质需求。制作会务活动调查表,向客户征求意见,了解客户的需求,及时调整营销方案。
四、做好市场调查及促销活动策划
经常组织部门有关人员收集,了解旅游业,宾馆,酒店及其相应行业的信息,掌握其经营管理和接待服务动向,为酒店总经理室提供全面,真实,及时的信息,以便制定营销决策和灵活的推销方案。
五、密切合作,主动协调
与酒店其他部门密切配合,根据宾客的需求,充分发挥酒店整体营销活力,创造最佳效益。
一、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为重点,不断加大服务力度,全面提升服务发展的层次和效果
(一)强力推行12315“五进”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科学整合12315网络,实现维权服务网络的全覆盖,以保护社区居民、农村村民、学校学生等弱势群体消费权益为重点,突出抓好消费维权教育“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进超市、进企业”工作,以全新的面貌迎接全国消费维权“五进”工作现场会的召开。
(二)建立健全服务制度,为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出谋划策。一是建立“工商顾问制度”。向企业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二是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为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搞好服务。三是进一步发挥工商联络员作用。拓宽“绿色通道”,对企业进行行政指导,帮助解决企业在组建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制定具体措施,为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一是继续细化我局制定的42条措施,围绕推进民营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搞好服务。二是关注社会就业问题。做到培养一家,发展一家,壮大一家,形成“数质并举”的民营经济发展导向。三是大力支持市工业园区建设、招商引资项目和新农村建设。
(四)认真实施商标战略,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一是大力推进“品牌”建设。以全市6大特色产业集群为重点,加快产业集群自主品牌建设,促进特色产业的快速发展。二是开展“商标强企”活动。帮助企业建立品牌培育库,形成重点商标企业品牌帮扶机制。三是稳步推进全市注册商标总量持续增长。力争到年底,全市注册商标申请量同比增长25%,证明商标、驰、着名商标认定取得新的进展。
(五)推进“红盾护农”工程,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是继续推进“红盾护农”。探索实施农资经营户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二继续推进“经纪活农”。不断提升农村经纪人的经纪业务水平和能力,使其健康发展。三是继续推进“合同助农”。规范涉农合同管理,调解涉农合同纠纷,查处涉农合同欺诈行为。
二、以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为目标,切实加强市场监管,着力保障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一)全面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巩固整治成果。继续依法监督食品经营户建立并执行“一单通”台账制度,积极推进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二是积极研究制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监管办法。三是要积极研究推行食品安全电子监管模式。进一步在批发户中推行“票证通”;在规模较大的商场、超市推行电子触摸屏查询系统;在零售户中推行“诚信通”。四是继续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治。
(二)认真开展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通过调研排查,建立起网络交易市场监管机制;通过行政指导,引导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经营者依法经营;通过网络监管,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行为。
二是依法治税开创新局面。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程度提高,税收执法规范化程度增强,税收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初步建立“制度支撑、过程控制、责任追究”的执法管理机制。确保税收执法准确率达到98%以上。
三是征管基础迈上新台阶。收入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高效运转。税源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显著提升。管户率、申报率、入库率均达到99%以上,税源预测数与税收实际入库数误差控制在10%以内。
五是服务水平得到新提升。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完善服务机制,树立“大服务、一体化、大格局”的服务理念,初步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纳税服务体系。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稳步推进,星级办税服务厅评定实现新突破。确保社会满意率达到96%以上。
六是队伍建设呈现新活力。干部职工的幸福指数显著提升,干事创业的激情不断激发,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稳步提高。全系统干部职工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达到92%以上,取得各类专业技术资格的达到72%以上,“三师”比例达7.5%以上。创先争优再创佳绩,文明创建再结硕果,各项竞赛排名靠前,绩效考核“保先争一”。
落实上述思路,实现上述目标,全市地税部门年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突出职能发挥,进一步提高财力保障水平。强化地税收入管理。科学合理分解税收计划,坚持按月、按季、按专题召开收入分析会,做好增减收因素影响测算、计划执行情况分析、计划执行结果反馈和收入预测预警分析,加强行业、税种、地区和重点税源收入分析。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严格征收纪律,大力清缴陈欠,严格控制新欠,规范缓税审批,确保完成收入任务。拓展政策运用空间。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引导、调节、激励的作用,努力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坚持税收与经济社会各方面的良性互动,准确把握税收政策的调控意图,找准落实政策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使税收政策效应充分释放。不断拓展政策的使用空间,为产业优化和结构调整助力。跟踪问效,加强政策执行检查,评估政策落实效果。深化税收经济分析。开展税收反映经济分析,从税收收入的产业、行业、区域、税种、结构等不同角度分析宏观经济各方面的基本特征,反映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状况。开展税收调节经济分析,全面了解税收政策内容和目标,研究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对我市区域、行业经济的影响。开展税收服务经济分析,针对经济运行、税收政策、税收制度中的问题开展分析,为优化经济结构、加快经济发展提供有针对性建议,当好参谋助手。
(二)突出风险防范,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深化风险防范机制。将风险管理理念贯穿地税执法全过程,完善《税收执法风险管理办法》,改进税务风险管理软件,提高化解税收执法风险能力,防范违法执法行为发生。完善税收执法权力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加强法制培训和工作经验交流,进一步提高全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素质。健全执法监督体系。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扩展执法责任制适用范围,大力推行执法责任制的自动化考核,完善追究范围与形式,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确保追究结果公平、公正。强化执法督察工作,做到查前有方案、有培训,查中程序规范,查后整改到位。推进税收执法监督的经常化和规范化,做好人工检查与计算机考核的有机结合,注重对考核结果的运用。整顿规范税收秩序。进一步完善稽查工作制度,稳步推进分类稽查和一级稽查,建立新型税务稽查的立体架构。健全完善大要案管理制度,强化大要案的报告和督办工作。依法加大涉税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坚决打击各种税收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不断加强税法宣传教育,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三)突出专业管理,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根据纳税人的类别、税源规模、税源特征和征管流程,建立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机制,实现税源管理的科学化。实施税源精细化管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按照纳税人规模、行业、信誉等级、兼顾工作事项,对税源进行科学分类,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推进大企业个性化管理与服务,推行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完善定点联系企业制度。实施税源立体化管理。完善税源管理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各级地税机关之间,地税机关内部之间、地税机关与外部门之间纵横结合,内外协作的税源管理机制。建立与税源管理相适应的管理机构与人力资源机制。
(四)突出信息管税,进一步提高科技运用水平。拓展征管核心软件应用。进一步完善现有应用系统功能,提升使用功效。完善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绩效考评机制,建立两级服务保障责任对应关系,加强对新软件模块上线、数据质量、网络安全等重要工作的日常监控,做好应用系统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充分运用参数定税软件、税务综合办公系统,稳步推行纳税评估软件、征管资料电子化档案软件。切实提高信息管税水平。坚持以业务为先导,加强业务与技术的融合,提高信息管税能力。拓宽涉税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涉税信息的分析应用,提高税收征管数据的分析能力和应用水平,推进税务行政管理工作信息化。推进基层现代分局建设。认真落实《宜春市地税系统现代分局建设工作规划》,融入税收全面质量管理理念,坚持动态管理、持续改进、自我完善、追求卓越,做到理念与实践、内涵与外延、硬件与软件等方面有机统一,不断增强税收征管能力和税收服务能力。
一、组织领导
为使股室衔接工作顺利畅通,成立股室衔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各股室负责人
二、工作职责
1、组长负责股室衔接的总协调工作。
2、副组长负责督促分管股室对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3、办公室、财务股、技术股为公司综合部门,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股室衔接实施办法,便于工作的安排和落实。
4、各股室负责人积极配合分管经理和公司综合部门,认真完成其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实施办法
办公室、财务股、技术股根据各自工作情况,提出具体的股室衔接实施办法。三股室制定办法时应把握的原则和要求:
1、制定股室衔接办法应坚持的原则。
①以公司大局为重,打破原有小集体、小团体利益。以进一步提高公司形象为根本,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②始终坚持以中层干部为带头作用,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的原则,形成以点带面的局面,推动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2、制定办法的具体要求
①办公室、财务股、技术股应根据自身工作情况,制定股室衔接具体办法。
②办公室、财务股、技术股在制定办法前,应多听从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结合务虚会的提议,制定比较完善的管理办法。
③制定的办法必须做到便操作,易管理。三个综合部门的衔接办法尽量做到简单化,便于操作和管理。如财务股,对“应收帐款报备制”以表格形式发至相关部门,要求每月按时上报,如不上报,财务股应将有关情况上报至相关部门的分管经理,并以公司文件形式公示,在年终考核时给予扣分处理。办公室、技术股可在每天上午上班的前5分钟召集安装、维修、水表股负责人召开临时会议,将有关工作做好安排。
④办公室、财务股、技术股要充分发挥综合部门职能作用。三个综合部门应以效能督办形式开展工作,安排的任何工作都应实行首问责任制,凡出现以部门职责范围、工作紧要等原因为由而推诿的,一律在工作安排表中进行注明。安排的工作,其他部门必须做好反馈意见,否则,一律按未完成处理。如其他部门对三个综合部门安排的工作认为不合理,或到现场后查实不属于本股室工作职责范围,应先服从安排或先行处理解决,事后由分管经理协调处理。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推诿,否则,相关综合部门按不执行首问责任制或推诿责任对该股室进行记录,年终考核给予扣分。
⑤时间要求:3月30日前完成,交办公室曾志敏处。。
四、有关要求
接待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接待工作,有效控制接待费用,以“热情礼貌、服务周到、厉行节约、对口接待、统一安排”为原则,使接待工作有所遵循,切实可行,特定本制度。
一、 适用范围
锦辉集团各子公司、及所属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为开展各类
业务经营和其他各项活动所必需的接送、食宿、购票、会议和陪同参观等方面的安排和工作;公司各级接待费用的申请、审核和批准。
二、接待部门
(一)、各子公司综合部为负责接待事务的管理部门,并负责做好用餐、住宿、会议室使用等记录;
(二)、遇到重大接待工作和活动,可由主要接待部门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此项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
三、接待事务分类
(一)、公务接待
公司领导重要客人、公司重要客户、外宾、政府部门及上级机关负责人等;
(二)、业务接待
公司普通客户、地方机关工作人员及与公司有往来的相关人员等;
(三)、内部接待
各子公司到其他公司办事或来公司学习交流人员等。
四、接待标准及要求
(一)、餐饮接待标准及要求
1、公务接待与业务接待工作餐饮安排在公司VIP餐厅或市内其他饭店进行;
2、内部接待工作安排在公司食堂(工作餐);
3、公务接待100-200元/人;业务接待50-100元/人;内部接待30元/人;
4、公务接待陪同人员一般为董事长及副总以上级别领导;业务接待陪同人员一般为副总以下级别人员;内部接待由对口接待部门的领导或员工陪同;陪同人数不得超过客人的1.5倍,费用按各个接待标准的情况算。
(二)、住宿接待标准及要求
1、公务接待
地方三星级以上宾馆或住宿费每晚200元/人以上宾馆;
2、业务接待及内部接待
公司内部客房或住宿费每晚200元/人以下宾馆。
(三)、会议接待标准及要求
1、根据参会人员的人数安排相应的会议室,5-10人安排在公司内部小会议室,10人以上安排在公司内部大会议室;
2、会议接待由对口接待公司的综合部人员进行接待,内容包括:会议室的环境卫生、会议用品材料的准备、音响设备、茶水、瓜果、点心等。
(四)、其他接待标准及要求
1、部分接待需要安排被接待人员的往返车船费,根据情况来预订飞机票或车票等;
2、部分接待需要给来访人员馈赠纪念品,根据情况来选择合适的礼品。
七、接待流程
(一)、餐饮接待和住宿接待
1、参与接待的对口部门接待需提前向综合部申请填写《公司接待申请表》,由对口接待部门领导、综合部及董事长签字审批后,方可安排餐饮接待或住宿接待的准备工作;
2、遇临时需要接待来不及填写《公司接待申请表》的,可打电话到综合部说明情况,事后补填;
(二)、会议接待
1、参与接待的对口部门接待需提前向综合部申请填写《公司会议室使用申请表》,由部门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安排会议接待准备工作;
2、遇临时需要接待来不及填写《公司会议室使用申请表》的,可打电话到综合部说明情况,事后补填。
八、接待审批流程
(一)、各部门必须在接待后一个星期内将接待费用汇总后由部门领导签字、董事长审批后,交由财务部报销,过期不予报销;
(二)、参与接待的对口部门需提供接待时所花费事项的发票、菜单及明细小票等。
九、注意事项
(一)、接待中涉及重要事务、会议和文电等,需要注意保密,接待中既要熟练介绍公司情况,又要内外有别,严守本公司商业机密;
(二)、接待中要做好礼仪工作。接待人员必须着装整齐规范,行为举止大方,对待客人要态度热情服务周到;
(三)、接待过程中如出现虚假填报预算及其他损害公司形象及利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通报批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属于中央直属企业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属于省直属企业的,经省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属于市地直属企业的,经市地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县(市、区)属及其以下企业,经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由于工作性质和职责的限制,不宜实行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根据国家规定,单位应向其主管部门写出报告,由国务院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写出报告,经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六条 各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下列情况除外:
(一)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的;
(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三)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四)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进行抢修的;
(五)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进行抢救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按前款规定加班加点的,应安排同等时间补休。
第七条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应当征得工会和职工的同意。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四)、(五)、(六)项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受此限制。
企业按照前款规定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
第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个别部门、单位,为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并报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执行罚款处罚时,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一条 被处罚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关于加强200*年部门预算编制管理问题
在认真做好200*年部门预算执行工作的同时,要加强200*年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对部门收入预算的监督审查。近年来,部门收入尤其是自有资金收入预算执行结果与年初预算相比变化很大,这既有经营、服务增加等因素的影响,也有年初预算安排没有很好地参照上年实际收入情况、预算编报过于保守、漏报收入等原因。从200*年报市人大审议的60个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看,自有资金收入实际执行结果比年初预算增加1.8亿元,其中:社保处分管部门自有收入增加1.7亿元,教科文处分管部门自有收入增加843万元,行政政法处分管部门自有收入增加618万元,农业处分管部门自有收入增加174万元,经济建设处、企业处分管部门自有收入也与年初预算有所变化。对此,市人大已提出了疑义,要求我们在200*年部门预算编制中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各处在审查分管部门的200*年预算时,要重点审核单位组织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一定要参照上年实际收入情况并充分分析当年增减因素变化编报,不能报多少就是多少。另外,在预算内管理的排污费、水资源费等专项收入预算的编制时间要与部门预算时间同步进行,200*年部门预算编审中不能再出现专项收入预算编制确定晚,影响部门预算汇总时间问题。
二是进一步加强项目支出的论证审核,避免执行追加。近年来,部门预算执行变动和调整大多数为项目支出,有些部门反映,根据工作需要编报的专项经费预算,年初不安排,在预算执行中通过追加解决,这些问题已经开始影响基层单位编报部门预算的积极性。市人大对部门预算调整也提出了意见,并准备制定相应的条例,对预算变动进行规范,对此,我们应该给予充分重视。各处在编制200*年分管部门预算时,对能够在年初安排的项目,尤其是属于每年都需安排的补充正常经费性质的资金,一定要编入年初部门预算中,不得在执行中追加,支出安排不能留有硬缺口。各处要充分利用预算编制周期延长的有利条件,提高项目论证的科学性、规范性。今年市领导提出在今后部门预算项目编制方面要建立编制、审查相互制约的机制,因此,各处必须建立健全部门预算项目审核资料,加强对项目资金的考察论证,对项目的审核要考虑充分,经得起推敲,注重支出绩效的考评,维修项目必需提前经由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估,从而为预算编制、审查相互制约机制的建立奠定基础。
三是推进200*年部门预算项目库建设。项目备选库建设已经提了几年了,但目前各处的项目库建设不平衡,除农业处等个别处已初步建立项目库外,大部分处仍未建立分管部门项目库,主要原因是对项目库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无论从规范项目支出管理,还是从深化部门预算改革来看,建设项目库的方向都不能改变,不能后退。各处要在现有条件下,根据上年部门预算项目安排情况,结合部门单位申报的200*年项目计划以及项目审核论证、排序情况,加强项目库建设。已经建立项目库的要进一步规范,尚未建立的要抓紧时间建立分管部门单位的项目库。要对项目库中的项目实施滚动管理,从中排序筛选出部分项目编入200*年部门预算,并将调整后的项目库内容于9月末前报预算处备案。
四是强化生产建设性资金编入部门预算的工作力度。目前,生产建设性资金除科技三项费外,其他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力度还不够大。有关处要尽快与省财政厅相关处室沟通,借鉴省今年的有关做法,加大对有预算分配权部门的协调力度。按照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调整、改革资金分配方式,根据各部门发展规划,进一步提前项目论证时间,并将细化后的生产建设性资金编入部门预算,保证部门预算的完整性。对尚未编入部门预算的教育费附加、基本建设等资金要加大工作力度,纳入200*年部门预算的比例要保证不低于60%,并进一步细化项目预算。我相信,省里能做到的,我们也一定能做到。
五是加强对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指导。部门预算改革以来,多数部门的预算编制是围绕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进行的,但也有少部分单位工作缺乏计划性、随意变更已申报的预算项目及内容,预算编制的反复性过大,不仅损害了预算的严肃性,也使得我们重复论证审核项目,影响了部门预算的编报时间。各处要加强对分管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指导,保证200*年项目计划紧紧围绕本部门单位主要工作任务来编制,项目上报后,不能随意变更。
200*年是我市经济与财政事业全面快发展的一年,但我市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的问题仍然存在,部门预算改革任务十分繁重,我们内部在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编制的同时,人大等部门对部门预算的监督力度也将逐步增大。因而,为进一步深化200*年部门预算改革,在认真抓好200*年部门预算执行的同时,我们必须提前做好预算编制前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各处要在会后立刻行动起来,将200*年部门预算所需的各项准备工作全面布置下去。对可能影响200*年部门预算编制的问题提前研究解决,要在严格要求分管单位审慎编制项目计划的同时,提高全局观念,从部门预算改革大局出发,统筹安排好处内各项工作,确保部门预算编制质量和上报时间,决不允许任何处室拖全局的后腿。
二、关于严格200*年部门预算执行问题
目前,200*年部门预算已经人大审议通过,并批复下达给各部门执行。各处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执行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好财政监管职责,执行中除确实急需安排的项目外,原则上不予追加,经过充分论证后可纳入200*年部门预算。要坚持监督与检查并行的办法,按预算安排掌握好拨款进度,加大对部门预算执行的跟踪问效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部门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避免“重编制、轻执行、虎头蛇尾”现象的发生,使部门预算真正起到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规范单位经费支出的作用。
同志们,200*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仍然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希望大家再接再厉、克服困难,做好预算编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我相信,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实现200*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目标,为推进我市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做出新的贡献。
第一条为了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接收单位归属确定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的安置和派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编制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相关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安置以扶持就业为主,实行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坚持城乡一体和重点安置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以及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对政府分配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及时接收并安排上岗。
第八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退役士兵的接收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根据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总参谋部制定的退役士兵年度移交计划进行接收。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跨省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省内跨设区的市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设区的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设区的市内跨县(市、区)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县(市、区)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易地接收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四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部队行政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报到。
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不满12年但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因战被评为5至8级伤残等级的士官以及国家规定应当集中移交的其他人员,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部队行政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开具。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确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五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移交的退役士兵档案后,应当在退役士兵报到后及时为其开具退役士兵落户通知书;退役士兵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通知书,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
第十六条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七条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或者与安置有关的问题,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日的,视为自行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自主就业与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退役士兵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一)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条件的;
(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
第二十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
一次性经济补助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拟定,省人民政府实施。
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自主就业退役士官经济补助,根据其服役年限,应当予以适当增发。
第二十二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承训机构免费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培训期限最短不少于3个月,最长不超过2年。
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役士兵的选择统一组织实施。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费用地方承担部分,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四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参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聘用职员时,应当适当放宽报考条件,并根据以下情况给予加分优惠: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加15分,荣获二等功的加10分,荣获三等功的加5分;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入伍的加10分,大学专科毕业后入伍的加5分;
(三)每超期服役1年加1分。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加分。
第二十五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前款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在国家规定的安排工作时限内,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下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优先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十八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各项优惠。
第二十九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
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三十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四章安排工作
第三十一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多次荣获三等功奖励,或者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
第三十二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分级负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工作安排,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任务,确定本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任务。
第三十四条驻陕中央国家机关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省垂直管理系统相关下属单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计划,由省人民政府下达;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手续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计划,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下达;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手续分别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岗位需求和编制情况,优先招录和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具体办法参照中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的规定执行。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当年接收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人数,由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当年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人数和企业职工总数等情况确定。对企业当年安排退役士兵人数应当不高于企业职工总数的1%,职工总数不足100人的企业,可以隔年安排。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计划和岗位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符合政府安排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或者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不得以劳务等形式接收退役士兵。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开出安排工作通知书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合同终结续签时,单位应当优先与退役士兵签订新的用工合同。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在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就近安排其上岗;不得跨省、跨设区的市易地安排上岗,但确需易地安排的,应当征得退役士兵同意。
第三十九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四十条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开出安排工作通知书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四十一条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二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一)不按照规定时间到安置部门报到且超过30日的;
(二)拒不服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工作的;
(三)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工作通知书寄出(以邮戳日期为准)后60日内,未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排工作手续的;
(四)办理安排工作手续后,未按规定期限到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单位报到的。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五章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三条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退休士官安置计划,集中核查退休士官档案资料、审定安置去向等,制订全省退休士官接收安置计划,下达退休士官接收安置任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退休士官接收安置计划,制订本级退休士官接收安置计划,下达退休士官接收安置任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士官接收安置手续。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接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接收退休士官,并负责做好对其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第四十六条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集中供养:
(一)因残疾原因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
(二)日常生活需要护理,不便于分散供养的;
(三)独身一人,不便于分散供养的。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符合国家供养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分散供养。
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退役士兵,本人自愿放弃集中供养的,可以选择分散供养。
符合集中供养条件,无行为能力的退役士兵,可以由其监护人选择供养方式。
第四十七条集中供养的退役士兵统一在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供养机构休养、康复和医疗。
第四十八条退休士官的生活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残疾退役士兵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
分散供养的1至4级残疾退役士兵护理费,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规定发放。
第四十九条退休士官和国家供养退役士兵的医疗保障,纳入安置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退休士官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退休士官在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较多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补助。退休士官家属(遗属)无经济收入的,经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家属享受适当医疗补助,遗属享受适当医疗和生活补助。
国家供养退役士兵的医疗保障和残疾退役士兵的医疗补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对退休士官医疗保障,按照不低于国家补助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第五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优先解决退休士官的住房保障问题。
分散供养的退役士兵的住房保障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集中供养退役士兵的生活、住房及医疗等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章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商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做好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第五十三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且退役时选择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退役后放弃安排工作的,其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按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社会保险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退役士兵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等服务,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退役士兵安置相关手续的;
(三)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四)克扣、挪用、侵占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的;
(五)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违反退役士兵安置规定,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
第五十六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五十七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未征得退役士兵同意,安排其易地上岗,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计算退役士兵工龄、工资、福利待遇的,由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十八条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2年10月12日全省城乡划分工作会议精神,搞好我区的城乡划分工作,科学评价我区城镇化水平,奠定人口普查基础。我区组建了城乡划分领导小组,积极开展了城乡划分业务培训。到目前为止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积极汇报,争取领导重视。
1、局班子专题研究,成立领导班子。全省城乡划分工作会议结束后,区统计局班子召开专门会议对城乡划分清查工作进行部署,相关专业人员向局班子成员进行了工作汇报,会议决定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刘晓方为副组长,国土资源局、民政局、建设局、公安局、农业局为成员的城乡划分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专业人员任成员,局业务人员负责城乡划分的日常工作。
2、积极向区领导汇报,争取领导支持。局班子制定出工作方案后,局长积极向区领导汇报,争取领导支持。在听取了区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工作汇报后,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给予了高度重视,就召开全区城乡划分工作部门会议有关事宜作了批示。
3、召开搞好部门协调会,明确部门分工。10月20日,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召集统计、公安、民政、建设、农业、财政等部门负责人,专题调度城乡规划清查工作。会上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此次城乡划分工作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汇报和协商。常务副区长在听取了各部门负责人的汇报后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城乡划分工作,以对历史负责的态度,高标准、严要求完成此项工作;二是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区统计局,保证城乡划分工作顺利开展;三是各相关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做好清查数据的衔接;四是统计局要精心准备,开好全区城乡划分清查工作培训会。
二、明确分工,责任落实到人。
统计局高度重视城乡区划工作,安排业务人员到民政局和国土资源局查找相关的资料,安排其他相关人员对操作手册和软件进行学习和操作。22日,局里集中了全区8个乡镇(场)的统计员召开城乡区划清查工作培训会议,讲解要点,下发学习资料和情况采集表,并布置工作。27—28日,由业务员在网上对城乡区划进行初始化。同时,还将局里其它工作人员进行了分组,准备在近几天分批安排下到各个乡镇指导工作和实地勘察。
经过这些天的努力,我们已经完成了省里下发的《城乡划分清查工作县级进度安排》中布置的任务,并且已经为以后的工作做好了相应的准备。
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明确目标服从安排。
1、我部始终围绕团委工作目标,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体系”以综合素质培养主线,引各班素拓委员从思想道德文化素质、综合阅历等方面开展工作。
2、坚决服从上级组织安排,认真完成院团委及系团总支安排各项工作。
3、举科学旗帜,提倡科学民主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工作做有特色活动。
二、做好本份工作。
1、组织策划“素质拓展知识竞赛”活动。
2、完善素质拓展认证体系。
3、每月组织一项活动,比如接下来的三加二篮球赛,‘齐心协力向前冲’,‘心连心’活动等,利用这些活动来提高同学们的班级荣誉感和责任心,以及培养同学们互帮互助的团结意识,融洽同学们的关系,尤其是10级新生。
三、促进部门成员感情。
适时开展一些户外活动,如唱歌,野炊,登山等,通过娱乐的形式,轻松的氛围在无形中增进本部门内部成员之间,本部门与其他部门成员之间,本部门与各系学生分会成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为今后的开展工作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础。
四、本部门还积极其系部兄弟部门进行合作交流。
最新国庆节放假通知公司
全体员工:
你们好!
经公司研究决定,国庆节放假及工作安排如下:
1、因生产需要,生产部门正常上班。生产工人于10月1—4日放假4天。
2、行政人员放假时间为10月1日——10月7日,共7天,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另外,行政人员也须根据情况安排人员值班,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3、餐厅在节日放假期间须安排人员值班,以保障公司值班人员的用餐。
4、门岗保卫人员在节日期间须做好厂区安全保卫工作。
5、各部门务必做好放假前的安全自查工作,关闭放假期间不使用的电器电源。
6、各部门须在9月29日下午5:30以前将本部门值班人员名单报送行政办公室,同时还需附上值班人员的联系方式。
特此通知。
XX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最新国庆节放假通知公司
尊敬的xxxx:
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关于20xx年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现将20xx年国庆节放假的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请各部门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度过一个平安愉快的假期。
XX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最新国庆节放假通知公司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大家好!
根据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为便于各地、各单位及早合理安排工作及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现将20xx年中秋节、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安排通知如下。
一、中秋节:9月27日放假。
二、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XX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最新国庆节放假通知公司
各单位:
国庆节即将来临,为做好节日工作,使全体职工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将放假及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有关国庆节放假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
xx月xx日至xx日放假调休,共xx天,xx月xx日(星期日)、xx月xx日(星期x)上班。
二、各单位要全力做好节日期间的生产经营组织工作,加强协调,抓住销售的黄金季节,确保生产经营任务完成。
三、加强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措施。加强环保、劳动纪律管理,做好节前安全大检查工作。
四、妥善做好节日职工生活安排,积极做好“送温暖”及困难职工走访工作,营造良好的节日氛围,加强和谐企业建设,增强企业凝聚力。
五、加强节日期间的值班工作,务必保证通讯畅通,坚持报告制度。请各单位于xx月xx日前将国庆节值班表报公司办公室。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