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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统筹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坚持低水平起步和群众自愿的原则,从制度上解决城镇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体看病就医问题,建立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尽快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重要意义
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关注民生的具体体现,是城镇居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探索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的重大举措,也是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标志着我市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建立*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以市委副书记、市长周以忠为总召集人,市委常委、副市长朱丽萍为副总召集人,市委宣传部、市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卫生、民政、教育、发改委、统计、残联、中国人寿*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联席办公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我市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前期准备、调查测算、启动实施等工作。
四、职责分工
1.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广造声势,营造氛围,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做好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负责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督导各县区、各部门落实相关政策和工作任务。
3.市财政局负责提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贴的具体意见,保障推进此项工作的资金及时到位,包括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所需的软件开发、办公经费、办公设备配置等。
4.市公安局负责协调调查市区城镇居民家庭户数、人口总数及各年龄段人员分布情况。
5.市民政局负责对各社区的协调和提供市区城镇居民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情况,并组织此类人员登记参保。
6.市教育局负责提供所辖学校在校学生人数及分布情况,并负责组织学生登记造册,集体参保。
7.市残联负责残疾人员情况统计调查和登记参保。
8.市卫生局负责提供我市医疗市场状况、病种分布及发病率、平均相关费用等情况。
9.市统计局负责提供相关的统计资料和数据,并指导有关部门进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计调查与分析。
10.街道办事处、乡(镇)及社区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和就医证件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
11.市医疗保险中心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经办的各项业务工作,制定居民参保缴费、发卡就医工作流程,做好计算机硬件升级与软件开发等工作。
五、工作安排
1.7月30日前出台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文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7月30日召开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实施大会,正式启动实施。
3.8月份为宣传月,8月16日为宣传日。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集中宣传、电视采访、刊登专版、答记者问、热线解答、社区宣传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
4.8月中旬完成对各层面工作人员的培训。对医保经办人员、计算机管理人员及社区工作人员等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能力。
1.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逐渐由自愿走向强制。
从2010、2011年开始,河北省石家庄市的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已经逐步由自愿走向强制,强制性的参保要求淡化了大学生的个人意愿和积极性。这种整体的不积极使得大石家庄学生中对医保政策不了解的人数占据很高的比例。
2.各高校对大学生医保政策的宣传和重视程度不够。对石家庄市的几所高校的校医院大学生城镇医保的专管责任人进行访谈时,共同反映出的问题就是对于大学生医保政策的宣传问题。以河北科技大学为例,面向广大同学的医
保政策宣传手段仍是主要通过在校网悬挂通知、向各学院、各系发放通知,由各学院自主宣传。这种本身具有很大局限性的宣传使得河北科技大学学生对于医保政策的了解停留在一个区校医院买药看病可以报销的层面。
3.石家庄高校医疗机构力量薄弱,配套设施不完善
校医院或者医务室作为直接面向大学生的定点门诊机构,肩负着宣传医保政策,为在校大学生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责任。据调查,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科技大学的校医院或多或少都存在着配套医疗基础设施的不完善,有些设备只是摆设,利用率极低等状况。这种校医院自身存在的设备的不完善、医疗人员的专业水平制约着石家庄市大学生的看病医疗问题。
二、对完善石家庄大学生城镇医保政策的改进意见和措施
1.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扩大报销药品的范围,提高报销比例。
合理安排中央地方的出资比例,完善对大学生医保政策拨付基金的管理,扩大大学生的受益面范围,是石家庄市大学生医保政策的重中之重。加大大学生医疗保险资金的专项投入,提高报销比例,扩大报销范围,需要中央、河北省政府、同级财政的共同努力。
2.在石家庄医保中心和各高校成立大学生医疗保险的专管机构。
从对石家庄市各个高校的调查中,各个学校在具体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政策时所指定的管理机构不同。河北经贸大学校医院专门成立了大学生医保办公室主抓大学生医保政策的政策解答、办卡发卡等具体事宜。在石家庄市医保管理中心将大学生医保单独进行管理,提高对大学生医保政策的关注和宣传。各高校也同时设立相应的专管机构,保证对大学生医保政策的贯彻执行。
3.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切实发挥高校医疗服务平台的作用。
切实发挥高校的医疗服务平台作用,提高大学生对医保的了解,值得引起高校的重视。高校应加强宣传体系的建设,除了通过传统的报纸、新闻、文件通知等宣传方式外,还应该大力运用新兴的网络宣传手段,扩大医保政策在大学生中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提高大学生对自身患病风险的认识。高校还应加强监督力度,准确宣传每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的方针政策和具体办法。
三、结论
摘 要 疾病是人类社会无法预测和逃避的风险之一,它给人类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因此,医疗保险的存在十分必要。文章以甘肃省
>> 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有益探索 当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未来不断完善的思考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探析 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思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比较研究 当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新思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略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劳动保障部详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江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筹资分析 浅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存问题及对策 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研究 内蒙古鄂尔多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探析 浅谈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衔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筹资公平性分析 当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宣传及认知度调查与分析报告 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农合并轨运行的优势分析 我国现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及控制对策研究 浅析我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② 曹佩琪,谷晨.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改革与开放,2012(4):5-6.
③ GSAA-34-B02000-20110819-003,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S].
④ 竹青青.兰州市医疗保险制度分析与评价[J].2010(3):31.
⑤ 柏理力,王馨若.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构建和谐医疗保险环境[J].发展,2009(10):11-14.
一、组织领导
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成立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孙宪德担任。
二、工作机构
从年8月30日起,要建立区、街(局)、社区(学校)三级医疗保险服务工作机构。成立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西侧);各街道在劳动保障事务所设立专人和专项服务窗口;每个社区要配备一至两名专干(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公益岗位人员担任);各学校和托幼机构要设立医保专干。
三、工作职责
区劳动局和区医保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全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对各经办单位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组织居民医疗保险宣传,接受医疗保险政策的咨询,受理代办单位和参保人员的日常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对老年居民、低保人员和其他非在校未成年居民进行调查,宣传相关政策,组织他们的参保工作。
教育局和学校(托幼机构):对中小学生及家长宣传有关政策,负责在校学生和在册幼儿医疗保险代办工作。
区民政局:向优抚对象宣传有关政策,负责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中未成年居民的参保代办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区低保人员住院治疗定点医院医保工作(我区低保人员住院治疗定点医院为区医院)。
区财政局:负责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补贴结算工作。
四、工作要求
1、参保启动时间: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未成年居民、低保人员在年9月1日至年9月30日期间办理参保手续;老年居民在年9月1日至年12月31日办理参保手续。具体事项由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2、各相关单位务必在8月30日前确定医疗保险经办人员并建立专项服务窗口。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坚持社会公平的原则,对不同层面群体的医疗保障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坚持以个人(家庭)自愿缴费为主的原则,政府对困难居民和部分特殊群体适当补助;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好与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相衔接。
(二)目标任务。从*年10月起,确定石家庄、唐山、秦皇岛3个试点城市先期启动,*年扩大试点城市,2009年底启动城市要达到90%以上,争取用2年-3年,初步建立覆盖全省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0年在全省各统筹地区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
二、参保范围、统筹层次和筹资水平
(三)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属地统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年随农村父母在城镇上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也可自愿参加属地统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政策另行规定。
(四)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是以市、县(市)为统筹单位;设区的市原则上在市区范围内进行统筹;最低统筹层次为县级。
(五)筹资水平。各统筹地区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地确定筹资水平;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经研究测算,我省城镇居民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设区的市市区统筹不应低于每年每人200元,县(市)统筹不应低于每年每人150元;未成年人的筹资水平不应低于每年每人70元。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的变化,统筹地区可以适时调整筹资水平和财政补助办法。
三、参保缴费和补助办法
(六)参保缴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
(七)补助办法。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从*年起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省财政对先期启动的石家庄、唐山、秦皇岛3个试点城市按人均15元给予补助;统筹地区按国家规定和自身财力情况,自行确定补助标准。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分别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其中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分别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以后扩大的试点城市省级补助标准另行确定。
统筹地区也应根据财政能力,增加对上述困难居民的缴费补助。省财政补助的具体方案由省财政部门商省劳动保障、民政部门研究确定,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八)费用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启动初期,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用药范围和服务设施标准,适当增加少年儿童的基本药品,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可以控制在规定支付范围内50%-70%的报销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医疗待遇支付期。一般参保人员年度缴费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中小学校、托幼园所可根据少年儿童的入学和毕业时间确定缴费时间,缴费方式由各统筹地区自主确定。城镇参保居民按整年度缴费参保,在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内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根据本地学生儿童的统筹缴费水平,结合学生儿童健康状况、群体性强等特点,单独制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特别是参保学生儿童中患白血病、恶性肿瘤等严重疾病的,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最高限额可适当提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对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药费,可以建立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对参保居民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药费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政府确定。
四、管理与服务
(九)组织与服务管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与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试点城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制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涉及人群复杂,管理难度大的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现有的城市劳动保障社区服务站作用,使用再就业公益性岗位指标或出资聘用、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管理和服务队伍。要按照与工作成效挂钩的原则,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以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展开。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创建和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要综合考虑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医疗服务的范围。通过订立和履行定点服务协议,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居民参保和报销医疗费用;明确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按规定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费用标准的办法。
(十)基金管理与监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统筹地区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各级财政用于补助困难居民参保的资金,应按规定通过医疗救助基金渠道及时拨付到位,资助困难居民参保的资金,不得挤占其他医疗救助基金。
(十一)完善其他各项医疗保障制度、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力推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大病统筹问题;继续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要完善制度安排,按照地方政府的隶属关系,制定可行措施,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规范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搞好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协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制度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在筹集医疗资金、提高医疗质量和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区域卫生规划,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临床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和出入院标准等技术标准。
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服务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要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实行参保居民分级医疗的办法。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大力实施药品销售人员备案管理、查询制度和责任业务员制度,购进药品要上网核查销售人员的资质。建立药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诚信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完善医疗机构药械质量监管办法,落实药械购销发票和清单管理措施。
五、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十二)建立河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试点工作,审核试点城市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就重大问题向省政府提出报告和建议。各统筹地区要建立本地的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稳步推进。
试点城市的试点实施方案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由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联席会议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一)试点目标
20*年制定政策调整方案;20*年实施试点新方案,基本达到覆盖城镇所有非从业居民。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渠道、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作机制,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试点原则
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居民个人缴费为主和政府补助、社会捐助为辅相结合,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要。坚持统筹协调,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整体推进,一体化管理。纳入全县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公平运作、民主监督。
二、参保范围和筹资水平
(三)参保范围
具有*县城镇非农业户口并在城镇居住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以以家庭、学校和幼儿园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基金构成
1、家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2、各级财政补助和社会捐助;
3、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记征税、费。
(五)缴费和补助
1、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190元。其中:个人缴费120元;各级财政补助70元,包括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18元,县级财政补助12元。
2、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90元。其中:个人缴费20元;各级财政补助70元,包括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18元,县级财政补助12元。
3、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90元,个人缴费10元,各级财政补助80元,其中:由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级财政补助21元,县级财政补助14元;其他低保人员缴费标准为190元,个人缴费38元,各级财政补助152元,其中:由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级财政补助36元,县级财政补助46元。
4、持《残疾人证》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缴费标准为190元,个人缴费38元,各级财政补助152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级财政补助36元,县级财政补助46元。
5、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低收入家庭老人缴费标准为190元,个人缴费60元,各级财政补助13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级财政补助36元,县级财政补助24元。
6、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用个人账户节余资金为其家庭成员缴费;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家属可给予缴费补助,补助的金额由职工单位确定。
7、享受补贴的人群各项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国家或省调整补贴标准时,随标准进行调整。
(六)参保经办及有关规定
1、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负责组织街道社区及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居民参保的宣传动员、办理参保登记收费和变更等手续。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对居民参保资料进行审核并制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IC卡,由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发给参保居民。
2、低保人员由县民政部门组织办理参保手续。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以学校或幼儿园为单位整体参保。其他居民个人到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3、本方案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1年内参保的,缴费满两个月即可享受统筹基金补偿待遇;1年后参保的,缴费满4个月才可享受补偿待遇。已参保居民每年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待遇期限为一个统筹有效期(统筹有效期为缴费当年的4月1日至下年的3月31日)。居民参保后,应按时连续缴费,没有按时续缴医疗保险费的,在3个月内补足欠费的,从补足欠费次日起恢复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不足一年的,补足欠费满2个月才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一年的,补足欠费满4个月才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学生以学校集体参保,从参保缴费次日零时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在本方案实施后未及时参保的,以及参保后中断缴费的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补缴本方案自实施之日起的年限费用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年限费用,最高补缴年限为3年。中断缴费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属于享受缴费补贴的人群,在补缴费用时,应享受的补贴由个人承担。居民参保后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七)医疗待遇
1、参保居民在住院和门诊大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以及中小学生在校期间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暂按照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的《*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待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按国家标准执行。
2、《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费、《诊疗项目目录》中的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费,首先由个人自付一定比例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为:10%。余额再按本方案有关规定执行,目录外药品费和诊疗项目费由个人自付。
3、参保居民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实行起付线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控制。
起付线标准是指参保居民住院(或门诊大病)时首先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具体标准为省级及省级以上医疗机构(含省肿瘤医院,下同)为900元;市级医疗机构(含市级专科医院,下同)为600元;县级及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300元;中小学生住院(或门诊)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门诊大病一个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标准。
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含门诊大病)医疗费总额,在此限额内统筹基金按照不同比例进行补偿。成年居民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中小学生享受在校期间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中小学生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属于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在100元(不含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
4、参保居民因疾病在定点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在起付线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采取按照不同比例、分段累加的方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起付线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部分,省级及省级以上、市级、县级医院的补偿比例分别为35%、45%、55%;5001元以上40000元以下(含40000元)的部分,省级及以省级以上、市级、县级定点医院的补偿比例分别为45%、55%、65%。
5、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因疾病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具体补偿标准为:
(1)起付线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比例为65%;
(2)5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比例为70%;
(3)10000元以上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比例为75%;
(4)30000元以上60000(含60000元)以下补偿比例为80%。
6、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异体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标准:在省级及省级以上、市级、县级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分别为:45%、50%、55%。
三、医疗管理
(八)医疗服务管理
本县管辖区内的县级非营利性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乡(镇)卫生院;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不含门诊大病)实行首诊和转院登记制度。参保人员按分级、定点医疗的原则,应首先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IC卡》到乡(镇)、县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
2、因病情需要转院的,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登记手续,并经县医保中心审核,方可转入上级定点医院治疗,没有办理转院登记审批手续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大病门诊要在指定的定点医院治疗,在门诊治疗需经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审批,否则不予补偿。
3、参保居民外出时,出现急诊抢救情况,可以在就近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但应及时告知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其家属凭急诊住院证明及相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休息日、节假日顺延)内到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备案。否则不予补偿。
4、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发挥网络系统功能,实行参保、管理、服务三个同步,建立社区、乡(镇)街道、医保中心机房3级参保网络阶段管理模式。发挥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的作用,配备相应专职人员设备。将居民参保工作前伸到乡(镇)、社区,保证居民随时办理参保业务。
(九)费用结算
1、参保居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含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实行据时结算方法。参保居民就医时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记明细帐,其中按照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由个人以现金方式支付;应由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暂时垫付,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于次月规定日期按有关规定结算。
2、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按定额和均值相结合的办法结算医疗费用。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上两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次均住院医疗费等因素,分别确定结算标准。
3、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底前将当月参保病人的有关情况上报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核准后,将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的90%于次月20日前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其余10%留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保证金。医疗服务协议由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签订。
(十)基金管理与监督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2、建立风险储备基金。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5%的比例,从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中提取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规模保持在统筹基金年收入的15%,达到规模不再继续提取,风险储备基金作为专项储备金,主要用于弥补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风险,一般情况下,不得动用,如确需要使用应由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3、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各项业务工作。
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四、加强制度衔接和组织领导
[关键词]医疗保险;档案管理
中图分类号:TD32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5)38-0168-01
医疗保险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人们受到重大伤害或重大疾病之后,国家给予他们一定的经济帮助,减轻居民的经济负担。医疗保险档案是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享受医疗保险各项待遇的真实情况的反应,是支付各种医疗保险待遇的唯一依据,所以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工作对居民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现状
1、对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不够重视,缺少对医疗保险档案管理重要性的正确认识。随着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的逐年增加,导致医疗保险档案的数量也急剧增长,因为医疗保险档案工作比较复杂,有些领导对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不够重视,缺少资金的投入导致人员配备不足,导致档案缺失的现象比较明显。业务员对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意识薄弱,认为档案管理对自己没有意义而松懈。
2、医疗保险档案的材料没有收集齐全,医疗保险档案是参保过程中具有保存价值是医保事业的真实记录和历史反应。但是由于人员调动时没有及时交接,导致有些档案不完整甚至丢失。
3、对医疗保险档案没有专业的管理和统一的标准。每个地区的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不一致,那些资料需要归档,怎样归档;那些资料需要分类,怎样分类。目前尚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所以很容易造成档案的遗失或者归档错误的情况发生。
4、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人员没有进行过专业培训,档案管理水平比较低。目前医疗保险大多为兼职人员,并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档案管理的训练,缺少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另外他们的业务水平低,所以在管理档案是缺少责任心,直接影响档案管理的工作。
二、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必要性
医疗保险作为我国社会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未来不确定疾病或意外的一种帮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医疗保险档案是在医保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电子文档等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医疗保险是参保人员重要的原始资料,更是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各项待遇的重要依据,很多人对于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存在很多误区,他们认为没有必要成立医疗保险档案管理部门。其实,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对我们的身体健康有着重要的作用。电子文件的管理形式优于传统的档案管理方式。
对医疗档案有一个科学的管理能够有效提升管理水平,只有做好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开发,并且充分利用它进行工作,才能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价值而且可以为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所以,要对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有一个标准,使其具有科学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可以使医疗保险档案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
医疗保险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专业性强,工作环节多,业务管理繁杂。所以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方面可以给领导提供依据,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主要是基金的管理,建立系统的、规范的医保档案管理体制,不仅可以为数据统计、会计核算和基金收支提供详细的资料,而且对于建立科学、高效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因为医疗保险成立时间短还有很多不切实际的问题,需要不断地完善有关的政策,方便成立和群众的需求相适应的的制度,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便为领导的决策提供了资料。另一方面可以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服务。医疗保险档案能清楚的写明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参保情况、费用记录和年限计算依据。其中,现金结报资料作为基金支付的重要凭证,能够为参保人查阅提供方便;政策宣传资料为参保人员了解医疗保险参保办法及享受的待遇做了详细的介绍。这些档案能够让参保人员学习一般知识、了解医保信息并且可以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直接凭据。
三、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措施和办法
1、提高对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程度。对档案管理的高度重视是保障档案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和前提,在平时的管理中,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让领导和员工意识到档案管理的重要性,档案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2、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管理技术水平。因为目前档案管理的人员很多是兼职人员,管理水平都比较低,所以要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一方面让他们掌握基本的法律和专业知识,使他们的管理能力不断提高,可以完成复杂的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工作。另一方面,还要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工作,让他们端正自己的工作态度。要为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打造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队伍。
3、要对档案管理工作方法进一步完善。我们要尽可能的利用各种先进技术来改善档案管理的方法。例如,在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中,一方面我们可以投入大量的微机设备,这样我们可以为各种先进技术的应用提供必要的硬件设备。另一方面我们要应用各种技术和相应的软件的开发,这样可以建立一个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工作平台。通过对档案管理工作方法的改进,实现了对档案检索、统计以及借阅管理的自动化,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档案管理的效率。
4、要对档案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我们应该从实际出发,根据《档案法》和《保密法》等,对档案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因此,我们科以在以后的档案管理中,可以对档案的收集、存档、保管、整理和移交有章可循,工作流程清晰,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还能保证档案管理的质量。
5、要积极推进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传统的档案管理是由工作人员手工收集、整理,不仅工作量大,而且效率低。这就要求我们极力发展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来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水平。这就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计算机软件,这样不仅减少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而且也便于参保人员的查询。
四、总结
综上所述,我们在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我们在解决这些问题时要坚持科学、合理、有序的原则,还要国家相关部门统筹兼顾,强化引导,建立一个交流的平台,可以提高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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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秦文辉.浅谈医疗保险档案工作的收集[J].山西档案,2012-04.
第二条具有城市(镇)户籍且无用人单位尚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城市居民,均应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第三条按照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居民医疗保险基金。
2007年按每人每年50元筹资,其中个人缴纳10元,政府每人每年补助40元。
第四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为医疗保险缴费期。昭阳镇居民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乡镇居民到乡合管办(卫生院),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第六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从2007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待遇。医疗待遇包括住院待遇、特殊病门诊待遇。
城市居民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执行。
第七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且符合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按比例分段支付,具体标准是:
4000元以下部分补偿45%;
4001-8000元部分补偿55%;
8001-12000元部分补偿65%;
12001-20000元部分补偿75%;
20001元以上部分补偿80%。
第八条医疗费用最低补偿标准不低于10%,最高累计补偿限额30000元。
第九条特殊病门诊费用补偿,患各种肿瘤患者的放、化疗及重症尿毒症和肾功能衰竭需要透析的等重大疾病的参保居民,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门诊费用视同住院费用进行补偿
第十条设立大病救助基金。每人每年从医疗保险费中提取4元,用于大病救助基金以收定支,如有结余则接转下年滚动使用。
第十一条参保居民因病就诊应持《城市居民医疗统筹病历》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因本地医疗条件所限,需转往外地就医的参保人员,由经治医生填写病情诊断,医疗机构医保办批准,到市医保处办理转诊手续,转诊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比例增加10%。
第十二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市(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原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区(市)县级统筹。
(二)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三)实行住院医疗社会统筹,保大病,保住院,不建个人账户。
(四)权利与义务对等。
(五)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多方筹资。
(六)统筹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统筹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城镇户籍的下列人员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年满18周岁以上从业年龄内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居民;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
老、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缴费标准)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五城区)以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5%。
(二)其他区(市)县以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分设三个档次,即: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4%。区(市)县政府可根据统筹地城镇居民的经济收入状况确定具体的缴费档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涉及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第六条(参保补贴)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参保,政府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300元;中低收入家庭的城镇居民参保,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政府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50元。具体的补贴标准,由统筹地区(市)县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所需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市)县政府承担。
第七条(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应当连续不间断地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2个月以上续保视为重新参保。
(一)初次参保时年满70周岁的人员,连续缴费满10年以上,按综合平均缴费指数,终身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初次参保时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人员,连续缴费满15年以上,按综合平均缴费指数,终身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初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连续缴费满20年以上,按综合平均缴费指数,终身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初次参保时不满50周岁的人员,连续缴费满25年以上,按综合平均缴费指数,终身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折算年限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以上,且保险关系转移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低于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终身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缴费方式)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月或按年度征缴,所缴保险费不予返还。
第九条(保险关系衔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原缴费年限可按一定比例折算,五城区每2年折算1年,其他区(市)县的具体折算办法由统筹地区(市)县政府确定。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因特殊情况确需转为城镇居民参保的,只能转入原社保机构,同时生育保险费随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
第十条(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其数额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个人先支付一部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按下列标准支付:
(一)五城区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支付。
(二)其他区(市)县以缴费基数100%缴费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支付;以缴费基数80%缴费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的80%支付;以缴费基数60%缴费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的60%支付。
第十一条(起付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参照统筹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累计为参保人员入院前年缴费基数的4倍。
第十三条(待遇支付期限)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不间断缴费的,保险待遇支付期限为: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参保次月入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2007年12月31日后参保缴费的,自参保之日起12个月后入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中断2个月以上续保缴费的,自续保之日起12个月后入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保险待遇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不支付情形)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除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二)中断缴费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规违法等造成伤害的。
(五)因自伤、自残、酗酒、戒毒、性传播疾病等进行治疗的。
(六)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七)未经社保机构审批转诊转院的。
(八)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支付费用情形。
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能够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肇事方逃逸的相关证明,并经社保机构查证属实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可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享受了相关补偿的除外。
第十五条(结算办法)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社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参保人员自付和自费的,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入院时个人应向定点医疗机构缴纳一定数额的预付金,用于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预付金的具体数额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收取费用时应向缴款人出具收款凭据。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单独列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社保机构用于医疗保险业务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不得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十七条(基金收支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监督。社保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及时支付医疗保险待遇,并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八条(基金超支处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出现超支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由同级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九条(人员保障)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需工作人员,由区(市)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解决。
第二十条(医疗服务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劳动保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弄虚作假、滥用药品、违规收费等,社保机构有权按协议进行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暂停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或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二十二条(骗保责任)
参保人员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保机构有权拒付。已经给付的,应依法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员违规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机构工作人员、、,致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由社保机构追回流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实施细则)
区(市)县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其基本原则、覆盖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等制度应与本办法基本一致。
第二十五条(补充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自愿参加成都市城镇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十六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或“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解释机关)
一、西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现状分析
西宁市人均GDP与居民可支配收入近年来在逐年增长,随着居民的保险理念会不断地增长,保险方面可支出金额数也会不断地增长,从而保险的需求量也会不断地增长。
(一)西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
如上表中所示,可以明确发现,其如期增长量每年都是增长的,到07年为止,其累计增长率为43.29%,参保人数的基期增长说明居民对其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重,该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也越来越广。
(二)西宁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007年年底,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共确定为60家,其中三级医院9家、二级医院6家、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13家、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32家,明确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到2011年年底,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增加到73家,其中三级医院13家、二级医院14家、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46家。
(三)西宁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出情况
图1-1 西宁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出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存在实际问题
(一)教育水平与收入水平受限
教育水平和月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居民参保活动。由于居民的教育水平较低,月平均收入较低,居民对保险的认识度较低,即使有一定的认识度,因为经济水平的限制,居民的参保意识不是很强烈。
(二)居民选择小型医疗机构,经济负担变化不显著
收入水平限制了居民医疗机构的选择,同时看病花销的大小不同,居民受益的程度也不同。居民在选择医疗服务机构时一般会选择私人诊所,其原因有一部分是因为居民的收入水平较低,无法有经济实力去进行参保,而导致低收入的原因有一部分是教育水平的低。居民的看病花销如果较低,大部分都是自己承担,而当看病花销较大时才会有其余的辅助机构承担经济负担,如此可以看出,在一般的保险中,较低的看病花销无法得到保障,由于较低的看病花销无法得到补助,所以在个人负担变化情况方面出现这样一个情况:低水平看病花销居民认为保险没有减轻经济负担,而每年看病花销较高的居民则认为保险明显减轻了经济负担。政府在保障制度方面做的不够完善,使得看病花销比较低的人没有受到比较大的保障。
(四)政府宣传力度不够
保险发展的好坏与保险的宣传以及其报销制度有一定的关系。实际中发现通过朋友、亲戚等途径了解到该保险的居民所占比例较大,但是仅仅依靠朋友、亲戚等途径来了解该保险是不够的,政府和医疗机构宣传不够到位,导致保险的知名度低,从而会使居民对其的信任度也不会高,居民的参保意识也会不高,影响该保险的发展。另外,对于报销制度来说,通过朋友、亲戚等途径所了解到的报销制度是模糊的,而通过政府宣传和医疗机构宣传所了解到的比较清晰,进一步证实政府宣传和医疗机构宣传是使居民了解该保险的最好途径,
(五)保险金发放存在不及时、不足额问题
居民是否对一种保险满意,其中一个衡量标准是保险金的领取。由于居民在领取保险金时总会出现不及时或者不足额的情况,大大降低了居民对该保险的满意程度,满意程度的降低会导致居民对这种保险的信任度大大降低,从而会使居民在选择保险种类时不会选择该保险,保险的参保人数无法增加,保险就无法良好发展。
三、对策和建议
(一)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居民月收入
家庭收入的高低会左右居民参保的想法,想要提高参保率,首先要提高居民的家庭收入。就目前西宁市的市场来看,存在高求职、高空却的现象,对于很多人来说,不愿意去干比较累的活,而对于企业来说,为了较高的利润,给员工的工资较低,政府应该增加招聘会的力度,使失业者找到工作;另一方面,政府应该提高工资的最低水平,对于学历较低的人可以起到一定的帮助;其次,对于学历较低的居民,政府需要不定期组织技术学习,使得居民其有一技之长,在目前的西宁市场上缺少有技术的工人,政府如果可以免费提供学习技术的机会,不仅仅可以提高居民的收入,也可以减少空缺的位置。另外,对于有潜能的居民,可以同时加大对其的教育水平,政府需要有成人再教育的培训学习,使居民的学历有所提高的同时知识也在不断增加,这样,居民可以对于一些需要有知识的工作岗位竞争,而用头脑工作的工资水平一般高于体力工作,教育水平的提高可以使人参加有技术含量的工作,从而可以增加工资,政府需要举办一些而工资水平的提高会使居民有一定的资金去参保,从而达到参保人数的增加。
(二)适当调整起付线,政府适当给予补贴
一种保险的起付线高低会直接影响居民是否会能够得到保险待遇。目前西宁市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5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35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450元。由于居民在遇到一般感冒时的费用达不到上述要求,导致很多居民无法享受到保险的效益,建议政府可以适当的放宽保障的起征点或者增加一些优惠条件,例如,当居民们遇到的疾病是普通感冒,那么,在购买药品是时可以稍低于市场价格,低于的这部分市场价格由政府补助;而对于遇到重大疾病的居民来说,则需要及时并且足额的发放保险金,就此次调查而言,应调整一级定点机构起付线,应在100元左右比较合适,从而使得更多的居民减轻经济负担,真正感受保险所带来的好处。
1、每年的9月到12月都是医保缴费期,费用一般在200左右,但是不同地区规定是不同的。
2、一共有三种缴费方式:
(1)官网缴费。
(2)微信缴费。
(3)居委会缴费。
大家可以选择适合的方式去缴费就可以了。
(来源:文章屋网 )
1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重要意义
所谓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主要指的是由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经办单位或者是其他相关机构在为参保单位以及参保人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过程中,进而形成的各类纸质文件资料或者电子信息资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相应的内容主要包括参保人员、单位各类文字信息、数据图表等一系列内容,这些内容关系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的工作质量。加强档案管理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可以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中,为了保证其工作的质量,应当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这样能够保证参保人员的信息变更、缴费标准等一系列参保情况,这些资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第二,医疗保险业务工作的重要资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作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真实记录,也是确定、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唯一依据,内容全面的医疗保险档案可以客观真实地反映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待遇享受情况等,对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整体工作的开展也非常重要。第三,医保管理政策决策制定的主要依据。随着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完善,当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数量不断增加,医疗保险各项政策也经常会调整变化,而调整完善医疗保险政策,需要充分、完整、高质量的档案资料作为决策依据,这就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
2 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水平不高
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尤其是档案资料的具体分级分类整理、归集利用等方面,此外,还存在具体管理制度健全问题,这些问题都会直接影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的管理质量。
2.2 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方面不重视
很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是其他相关单位对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尤其是在档案管理方面的经费投人不足、人员配备不够,档案管理的软硬件建设基础条件较差,影响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3 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信息化不完善
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过程中,提高档案的管理质量,实现档案的高效性,该项工作不能离开信息化的管理体系,所以为了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应当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的信息化管理。但是现阶段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整体上影响了档案管理水平的提高。
3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
3.1 不断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制度体系
为了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具有健全的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了完善相应的制度体系,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应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细化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一方面,应该对各业务科室的档案管理进行规范,要求各科室严格按照档案归集整理的有关要求,对内部的各种业务资料进行装订归档处理,特别是要确保档案归集整理严格按照统一格式、统一标准来执行。另一方面,应该针对档案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特别是在档案的具体归集、整理、检索、查询、开发等方面,不断细化,以提高档案管理管理效率和利用效率。
3.2 努力提高档案管理意识
做好新形势下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相关部门应该重视档案管理的作用,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首先,应该注意理顺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体系,确保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是小组从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其次,应该注重增加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方面的资金投人,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的软硬件设施水平,确保档案管理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3.3 强化档案资料内在价值的开发利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具有丰富的信息资源,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过程中,为了保证参保人员的利益,应当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潜在价值的开发利用。同时还应当提供相应的平台,进而方便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对资料的查询。同时,还应该注重加强对医疗保险档案资料的深度解读,根据档案资料中蕴含的信息等适当的调整城镇居民节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决策,促进医疗保险事业的不断改进。
3.4 注重依靠信息化手段来提高档案管理整体水平
在传统的人工档案管理模式中,管理工作不能够保证收集整理的高效性,甚至在管理工作中会出现遗漏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影响参保单位或者参保人员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水平的提高。这就要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应该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来选择较为适用的医疗保险档案管理软件,以信息化的手段来开展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在档案管理信息化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应该注意加强与档案管理工作实际的紧密结合。在档案资料的归档方面,应该将各科室业务工作有关的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等业务档案全宗卷归档。在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方面,一般应该采用“年度一业务环节”的分类方法,将有关的材料收集齐全,进行组卷,并建立档案工作统计台帐。需要注意的是,在档案管理信息化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应该注意做好档案资料的安全保管,特别是在系统的授权登陆、文件加密等方面加强管理,确保各项资料安全可靠。
3.5 不断提高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为了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还应当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个人业务能力,对这些人员进行培训,进而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高效性。在培训的过程中,既要保证档案法、保密法等有关内容的培训,同时还应当加强对档案管理业务流程、标准要求以及计算机技术等方面的培?,最大限度提高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