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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时间:2022-12-20 08:20:3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第1篇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委托方根据本合规定填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委托书(见附表一、二)

第三条 勘察设计费取费的依据和取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勘察设计费的拨付办法,自合同生效后______天内,委托方应向承包方给付定金。

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不足部分委托方应在______天内一次结清(或订为分若干次结清)。

勘察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费的30%,设计任务的定金为估算设计费的20%。本工程的勘察费为______元估算设计费为______元。

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四条 委托方的义务

1.委托方应在商定的时间内向承包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及期限见附表三。

2.在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应负责提供以下工作和生活条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委托方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承包方参加。

4.按有关规定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如期如数付给承包方勘察设计费。

5.维护承包方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或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第五条 承包方的义务

1.承包方应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提交有关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并承担责任。

提交勘察成果的范围、进度和质量,以及设计的阶段、进度、质量和设计文件份数。详见附表四。

2.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由承包方负责。原定任务书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须具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

3.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书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用工程应派现场设计代表,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常驻代表费用由双方协商(另附协议)。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引起工程返工,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承包方继续完善勘察设计任务,并视造成的损失浪费大小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具体规定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承包方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还应付给委托方与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3.承包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文件,每拖延一天,应向委托方交纳按勘察设计费5‰的违约金。

4.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未按期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工作的返工、窝工或修改设计,委托方应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具体规定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因委托方责任造成勘察设计工作的重大返工或重作设计,应另行增加勘察设计费用。

6.委托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付费时,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该工程勘察设计费的5‰计算。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属于一个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双方不属于同一部门的,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增加补充下列______项条款(没有增补以“空白”记入)。

第九条 附则

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规定执行。

本合同附件:《建设工程设计委托书》、《工程地质勘察委托书》、《建设文件和勘察设计基础资料交付日期一览表》、《勘察设计文件交付日期一览表》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正本2份,委托方、承包方各执1份;副本______份,分别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银行备案。

委托方(盖章):________  承包方(盖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

委托人(签名):____  委托人(签名):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__月__日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意见 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机关(章)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效期限至 _____________

附表一

建设工程设计委托书

委托方委托承包方进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计工作

工程设计项目表

工程编号

项目名称

建设性质

投资

规模

建筑层数

结构

设计内容

〔说明〕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附表二

工程、地质勘察委托书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场地位置

设计单位

要求提交勘察资料内容

提出任务书日期

年 月 日

勘察技术要求

要求提交资料日期

年 月 日

要求提交资料份数

附任务书附图

蓝图 份 张

顺序号

总图编号

建筑物名称

设计地坪高(米)

层数

高度(米)

建(构)筑物等级

结构类型

对差异沉降敏感程度

建(构)筑物基础

主要设备说明

地下室或地下设备情况

备注

形状

尺寸(米×米)

材料

砌置深度

单位荷重(吨/米)或总荷重(吨

设备名称

设备基础

形状

尺寸(米×米)

材料

砌置深度

单位荷重(吨/米)或总荷重(吨

〔说明〕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附表三

建设文件和勘察设计基础资料交付日期一览表

双方协议,由委托方向承包方按照下表提供建设文件和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序号

文件和资料名称

份 数

提交日期

〔说明〕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附表四

勘察设计文件交付日期一览表

序 号

勘察或设计文件名称和内容

份数

质量

第2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保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有序进行的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对合同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而且建设工程行业中,也在合同管理方面提出了新的规章、规范,充分发挥合同管理的作用。合同管理措施,是一项重点的工作,与合同应用存在直接的联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必须全面落实合同管理措施,便于完善合同的实践应用。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合同管理措施

建设工程中,为了规范勘察设计的方式,促使其符合市场原则,在合同管理中落实《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要求建设工程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控制勘察设计。建设工程中,既要履行合同管理办法,又要遵循市场原则,因此重点分析建设工程中,勘察设计合同管理的措施。

1、细化合同管理的办法

合同管理措施中,需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实际情况,细化合同管理的办法,严格划分勘察设计中的技术责任,利用合同的方式规定相关的权益,同时确保权益的合法性[1]。首先建设工程在勘察设计中,依照规定内容,要求双方签订合同,合同内的条例对工程中的新建、改建等都存在规范性;然后按照建设工程市场的实况,规定合同管理,以免合同中出现违规的内容,确保合同管理的细节部分;最后依照合同中的条例,细化双方的责任,如果合同双方提出不同的建议,也可采取书面的形势进行约束,主要是针对可能发生的纠纷,提前进行规范,保障合同管理措施的可行性,满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实践需求。

2、强化合同管理监督职能

监督职能是合同管理中的有效措施,发挥合同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的作用。由于建设工程现场的环境、地质不同,所以不同建设工程内,勘察设计的行为、活动存在差异,也就表示合同管理的措施中存有差别,在合同管理中采取监督职能的方法,有利于辅助合同内容,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提供指导策略,促使勘察设计能够与周围的自然环境、地质环境保持和谐性[2]。

3、深化合同管理的法规控制

法规控制是勘察设计合同管理中的一项方法,因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双方签订合同后,合同已经具有法律效应,采用法规控制的方法管理合同,可以充分发挥行政部门的责任,维护勘察设计现场的秩序。建设勘察设计中出现违法行为时,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司法机关依照合同进行审判,如果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也可实行复议或诉讼,表明法规控制管理方法的公平、公正,也能体现出合同的执行权力。目前,各地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的合同管理,非常重视法规控制的应用,以此来规范合同的管理方法,提高合同管理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的规范性水平。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档案管理方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合同管理,属于一种委托的行为,具有服务的特性,而公款支付、经济处理等事务,都是由勘察设计合同进行调解的,为了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的水平,需深化档案管理的工作,积极落实档案管理方法,服务合同管理措施的应用。

1、收集合同档案的资料

档案资料收集,是合同管理的基础部分,全面收集合同中的资料、内容,考虑到经营业务的影响,合同档案的收集面临着一定程度的困难。合同管理中,本身涉及到大量的勘察信息,应该保障勘察设计的真实性,以便确保收集资料的完整性,预防合同丢失或缺陷[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收集合同资料时,积极完善管理工作,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提高对资料收集的重视度,主动进行合同档案中的材料收集,按照合同管理的需求,规划档案中的材料内容,随时做好接收资料的准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遵循资料收集的相关要求,明确档案资料的范围,在合同管理中深化档案的作用,充分发挥合同管理的实践价值。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的合同管理,进行收集的材料有:(1)勘察中标时的资料,包括勘察地点、费用以及方案,经相关部门签字认可的备案资料;(2)勘察登记的所有表格资料;(3)合同中涉及到文件、资料。资料收集完成后,才能保障合同管理的完整性,完善合同的管理过程。

2、归档合同管理的资料

合同管理时的归档行为,降低了合同管理的困难度。管理人员在归档合同资料的过程中,对合同重新进行审视和审查,明确合同中的管理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合同管理中,不仅要管理合同的相关事宜,还要对文件资料进行归档处理,文件资料是合同管理中的根本,也是履行合同内容的主要依据。因为勘察设计的合同缺乏制度性的管理,部分合同管理中的资料,仍然留在经办部门,没有实现系统性的合同管理,所以采取资料归档的方式,实现合同管理的系统化,快速收集分散的合同资料,由管理部门进行收集,以免合同资料管理时出现缺陷。

合同档案是管理的重要部分,管理人员在归档合同资料时,应该检查合同档案是否存在资料缺失的情况,确定资料的真实性,存有缺失的合同资料,不能进行归档管理,要求经办人员整理齐全后,重新归档,树立合同资料完整归档的意识。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的实践分析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的实践,规范了合同管理的行为,一方面维护合同本身的价值,另一方面规划合同管理的手段。

1、委托方的合同管理

合同中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委托方,需要向承包方提供工作资料,而且要负责工作资料的真实性。合同管理时,根据委托的内容,执行相关的合同条例。例如:委托的工作是工程勘察,在勘察前期,完成勘察技术的规划,并且附图,提供勘察设计中的技术资料。

2、承包方的合同管理

承包方的资质、能力要符合委托方的要求,由建设工程勘察管理部门,筛选符合要求的承包方,由此承包方与委托方建立合同关系。委托方的合同管理中,应该遵循合同的现行标准,承担相应的设计工作,如承包方违反合同而造成经济所示,按照合同中的违约规定进行赔偿。

3、合同文件的编制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委托方有可能提出变更要求,此时需针对变更的项目,重新编制合同文件,委托方依照合同中的要求,负责承包方实际工作中的增加费用,严谨管理由合同变更引起的费用或责任问题。

4、勘察合同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实践中,落实勘察设计合同中的内容,监督合同管理的执行力,保障双方的权益,体现合同管理的实践职责,完善合同管理中的实践活动,保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优质行为。

结束语:

合同管理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具有基础维护作用,辅助解决勘察设计中的合同纠纷,提供相关的依据。合同管理的工作内容,符合勘察设计的特殊性,在管理措施中实行档案管理方法,同时结合条例应用,强化合同管理的工作内容,发挥合同管理的作用,体现合同管理措施应用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杨翠萍.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研究[D].武汉工程大学,2014.

第3篇

工程地点: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由承包人编填)

勘察证书等级: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_________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_________

1.2 工程地点:_________

1.3 工程立项批准文件号、日期:_________

1.4 岩土工程任务委托文号、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1.5 工程规模、特征:_________

1.6 岩土工程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_________

1.7 承接方式:_________

1.8 预计的岩土工程工作量:_________

第二条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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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资料文件名称│份数│内容要求│提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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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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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报告、成果、文件名称│数量│内容要求│交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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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工期

本岩土工程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工,工期为_________天。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完工或交付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5.1 本岩土工程收费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_________计取;或以“预算包干”、“中标价加签证”、“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方式计取收费。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承包人另行议定。

5.2 本岩土工程费总额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合同生效后3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预算工程费总额的20%,计_________元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工程费)。

5.3 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下表约定分_________次向承包人预付(或支付)工程费,发包人不按时向承包人拨付工程费,从应拨付之日起承担应拨付工程费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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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付工程费时间│占合同总额(工程进度)百分比│金额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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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变更及工程费的调整

6.1 本岩土工程进行中,发包人对工程内容与技术要求提出变更,发包人应在变更前_________天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变更;承包人接通知后于_________天内,提出变更方案的文件资料,发包人收到该文件资料之日起_________天内予以确认,如不确认或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变更文件资料自送达之日起第_________天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顺延外,因变更导致承包人经济支出和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6.2 变更后,工程费按如下方法(或标准)进行调整:_________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责任

7.1 发包人责任

7.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资料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承包人按合同规定交付报告、成果、文件的时间顺延,规定期限超过15天以上时,承包人有权重新确定交付报告、成果、文件的时间。

7.1.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交付报告、成果、文件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承包人支付_________元计算加班费。

7.1.3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承包人临时设施费_________元。

7.1.4 开工前,发包人应办理完毕开工许可、工作场地使用、青苗、树木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构筑物拆迁、障碍物清除等工作,及解决扰民和影响正常工作进行的有关问题,并承担费用;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作现场地下已有埋藏物(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的资料及其具置分布图,若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承包人在现场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作业时,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费用;

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发包人应解决承包人工作现场的平整,道路通行和用水用电,并承担费用。

7.1.5 发包人应对工作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道、线路的保护负责,对承包人提出书面具体保护要求(措施),并承担费用。

7.1.6 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的投标书、报告书、文件、设计成果、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泄露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承包人有权索赔。

7.1.7 本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责任。

7.2 承包人责任

7.2.1 承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时间、数量向发包人交付报告、成果、文件,并对其质量负责。

7.2.2 承包人对报告、成果、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补充;由于承包人的遗漏、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承包人除负法律责任和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减收或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岩土工程费,并根据受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由发包人、承包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_________%。

7.2.3 承包人不得向第三人扩散、转让第二条中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文件。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索赔。

7.2.4 遵守国家及当地有关部门对工作现场的有关管理规定,做好工作现场保卫和环卫工作,并按发包人提出的保护要求(措施),保护好工作现场周围的建、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管道)、文物等。

7.2.5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承包人应负的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文件错误、不准确,造成工期延误或返工时,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停工费或返工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时,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8.2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未开始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进行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工程费的50%的费用;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工程费的100%的费用。

8.3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费(进度款),承包人在约定支付时间10天后,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工期顺延,发包人还应承担滞纳金。

8.4 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或未按规定时间交付报告、成果、文件,每延误一天应承担以工程费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

8.5 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因此造成的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返工项目的收费。

第九条 材料设备供应

9.1 发包人、承包人应对各自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负责,提品合格证明,并经发包人、承包人代表共同验收认可,如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应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经发包人、承包人代表重新验收认定,各自承担发生的费用。若造成停、窝工的,原因是承包人的,则责任自负;原因是发包人的,则应向承包人支付停、窝工费。

9.2 承包人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发包人代表批准方可使用,增减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包人商定。

第十条 报告、成果、文件检查验收

10.1 由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进行检查验收。

10.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后_________天内检查验收完毕,并出具检查验收证明,以示承包人已完成任务,逾期未检查验收的,视为接受承包人的报告、成果、文件。

10.3 隐蔽工程工序质量检查,由承包人自检后,书面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接通知后,当天组织质检,经检验合格,发包人、承包人签字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检验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补后重新检验,直至合格;若发包人接通知后24小时内仍未能到现场检验,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发包人应赔偿停、窝工的损失。

10.4 工程完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岩土治理工程的原始记录、竣工图及报告、成果、文件、发包人应在_________天内组织验收,如有不符合规定要求及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应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10.5 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和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以发包人开始使用日期为完工日期。

10.6 完工工程经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和质量标准,自验收之日起_________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完毕,如发包人不能按时按管,致使已验收工程发生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如承包人不能按时交付,应按逾期完工处理,发包人不得因此而拒付工程款。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承包人同意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发包人、承包人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承包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发包人_________份、承包人_________份。

发包人名称(盖章):_________ 承包人名称(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银行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盖章):_________鉴证意见(盖章):_________

第4篇

(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表;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 企业章程;

(四)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五)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变更证明材料;

(七) 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申请增加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 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表中所列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明材料;

第5篇

关键词:勘察施工 合同管理 问题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建设工程勘察施工合同是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的一种,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基础施工商定的工程合同。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完成业主交给的工程勘察施工任务,业主应按合同规定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因此,对工程勘察施工企业而言,其全部生产经营活动,围绕工程勘察施工承包合同开展,他们对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合同履约的过程。目前,工程勘察施工行业市场竞争如此激烈,加强施工中的合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以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显得尤为重要。

一、工程勘察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发达,但还不成熟,施工企业普遍缺乏对工程勘察施工合同管理的正确认识。很多承包商签订了工程勘察施工合同,片面强调工程的进度和质量管理,对合同管理缺乏全面的认识,往往因为合同意识淡薄、合同条款不明确或不完备等问题引发纠纷,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处于被动的局面,甚至产生严重违约,同时索赔又无据可依,承受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一)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一些工程勘察施工项目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谁都可以签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或有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二)少数合同有失公正

合同文件存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从目前实施的工程勘察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对发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为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一个原因。同时,由于目前工程勘察施工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工程勘察施工规模严重失衡,致使业主在建设工程承包中占据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由于工程勘察施工市场处于买方市场,工程勘察施工企业为了获得工程,只好接受。

(三)“阴阳合同”引起的纠纷

在工程勘察施工合同招投标中,有的业主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工程招标前,提出一些苛刻的条件和不平等条约,要求投标单位私下进行承诺,签订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承包方为了获得项目,只好忍气吞声、委曲求全。但多数情况下,双方在履约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造成合同纠纷,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价款引起的纠纷

工程勘察施工合同签订过于简单,许多涉及补价的项目由于合同不明确,工程竣工结算时无法补价:一些合同虽然条款比较齐全,但内容只作原则性约定,不够具体和明确,特别是缺乏对违约责任的具体约定,或对违约责任约定过于简单而产生合同纠纷,造成工程勘察施工企业不能及时得到补偿。违约责任的约定直接反映出该合同的质量如何,也直接决定了该合同能否顺利执行。

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一方面是当前的工程勘察施工市场仍不够规范,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市场交易中业主与施工企业的地位不平等,部分工程勘察工程承包存在违法或违规的行为,另一方面是对合同签订的实际条件没有远瞻性,没有在合同中明确实际条件如果发生变化的解决方案。但更重要的是,施工企业的法制观念淡薄,合同法律意识不强,基本上没有事前把合同管理纳入经营管理范畴,没有对索赔管理工作给予应有的重视,等到发生合同纠纷的时候,才临时研究合同有关条款,设计补救方案。因此,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施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的必修课。

二、工程勘察施工合同管理的措施

针对上述工程勘察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笔者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健全合同管理机制

一是要加强工程勘察施工合同的招投标管理,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勘察施工合同管理制度。国家已经出台了招投标法,并全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体制。但在招标形式和方法上要兼顾业主和承包商的双方利益,过份追求招标过程的严格、完善,并不一定能达到招标的最佳效果。二是要在招标形式上应该重视原则,突出效果。三是要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推广实施后,按新的计价办法实行相应的合同管理模式,使得招投标所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在实施过程有相应的合同管理措施。四是要相应的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健全体制,完善操作。

(二)提高工程勘察施工合同管理人才的素质

专业人才缺乏也是影响工程勘察施工合同管理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工程勘察施工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在很多工程勘察施工企业管理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甚至有的合同领导直接敲定由一般办公人员办理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就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三)注重工程勘察施工合同细节管理

工程勘察施工合同纠纷多数情况下源于价款结算方式的纠纷,如工程款如何拨付,设计变更单价如何审定,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材料价格异常变动的处理办法等。这就需要甲乙双方有一定的远瞻性,尽量在合同中把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案具体化,尽量避免给结算方式留下盲点。当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或停工窝工,工程勘察施工合同中又无明确表达时,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如笔者所在地的某道路工程,招标时要求采用商品混凝土,为赶工期,经施工企业与业主商量决定将商品混凝成现浇混凝土,但未办理任何相关的协议变更手续。因此,工程竣工结算时引起了价格纠纷。如果事前就此问题甲乙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明确,就可避免后期的纠纷,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健全法律体系

加强承发包双方对工程勘察施工合同的法律认识。通过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招标投标法》,通过不断的宣传、学习培训,使合同的承发包双方切实认识到法律是保障施工合同顺利实施,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必备工具,是走向市场经济中科学管理的坦途和桥梁。

(五)加强工程勘察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

第6篇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建筑活动各方当事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及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卸及工程中介服务。

第三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建筑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坚持质量、安全和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和远期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推广应用建筑先进技术、先进设备、新型建筑材料及现代管理方法。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管理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建筑活动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辖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内建筑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计划、工商、公安、劳动、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从业资质和资格

第六条建筑活动实行从业许可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工程勘察、设计(含装修装饰设计,下同)、施工和工程中介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从事建筑活动的资质条件,并按规定申请办理从业许可,领取资质等级证书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不得越级承接业务。

建设工程技术人员,取得专业资格方可执业。

第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中介服务单位的资质和个人的专业资格审查,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分工办理。

取得资质证书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中介服务单位,应当填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建筑活动从业记录手册。该手续作为年度资质审查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资质证书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年审。逾期不年审的,不得在本市承接新的建设工程。

第九条中央、部队、省和外地在本市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中介服务的单位,承接省管建设工程的,应当将省建设行政主管门的批准文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接本市市属建设工程的,应当办理注册手续,从事与资质证明相适应的建筑活动。不办理注册手续的,不得从事与市属建设工程有关的建筑活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及国外经济组织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承接省管建设工程的,应当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接市管属建设工程的,应当办理注册手续,经核准后从事建筑活动。不办理注册手续的,不得从事与市属建设工程有关的建筑活动。

已办理注册手续的,每年审核一次。

第十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分立、合并、变更撤销时,应当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重新申请资质证书。

第三章工程施工许可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实行报建登记制度。建设单位为报建人。不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拆卸建(构)筑物的,报建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构)筑物拆卸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卸施工。

申请领取建(构)筑物拆卸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或者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证明文件;

(二)建设单位和拆卸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

(三)承包拆卸的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拆卸建(构)筑物施工的安全技术管理方案,其中分期拆卸的项目应当提供分期拆卸安全保障措施方案;

(四)办理施工现场余泥、渣土排放手续的证明;

第十三条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工的省管建设工程开工,报建人应当持批准文件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换领施工许可证;市属建设工程开工,报建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管理报建登记证明;

(二)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投资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备文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收齐所提供的资料之日起,应在法定工作日15日内,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告知报建人不予核发的理由。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构)筑物拆卸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开工,逾期施工或者中止施工后恢复施工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或者办理恢复施工许可手续。

第四章工程勘察与设计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接工程勘测、设计任务。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持有与其任务相符的专业资质证书。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承接任务的,应当以符合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一方代表联合承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定合同;分包勘察设计任务的,限于分包给符合资质等级和资质范围的单位,只可以分包一次。

禁止无资质单位和个人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十六条国家规定的二级以上民用建筑工程或者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重要的公共建筑、街景和广场,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设计,应当实行方案竞投。

第十七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规程、标准、设计任务书、规划设计要点和消防、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空调设备安装等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编制设计文件。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使用统一标准的出图专用章。出图应当执行校对、审核、审定制度。

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进行审批,不得滥用行政权力进行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及国外设计机构承担本市工程设计,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设计程序、规范,及相关技术规定。

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没有规定,需引用技术标准规范的,可以引用国外标准规范,使用引用的标准规范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报省或者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发包,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总承包发包的,其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任务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

(二)工程勘察、设计发包的,其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任务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并具有工程勘察设计必须的基础资料;

(三)施工发包的,其建设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并领取计划和规划报建等批准文件,以及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四)设备供应发包的,投资已列入年度计划,具备批准的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所附的设备清单、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设计图及其他有资料;

(五)建设工程监理发包的,其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任务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工程建设的主要技术工艺要求已经确定。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发包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发包建设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实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三)施工发包的,其建设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并领取计划和规划报建等批准文件,以及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四)设备供应发包的,投资已列入年度计划,具备批准的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所附的设备清单、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设计图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建设工程监督理发包的,其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任务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工程建设的主要技术工艺要求已经确定。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发包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发包建设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实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三)建设资金已落实。

不具备前款第(一)、(二)项条件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本市建设工程应当采取招标发包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全部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承包单位。

禁止将单项工勘察、设计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禁止将单位工程的施工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承包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按照专业或者分部、分项原则将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发包单位将分包工程再分包。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发包承包的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投标标书和中标通知书相一致。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的发包一承包,应当公平、公开、公正,并在建设工程交易市场中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对工程进行指定承包单位。

第二十六条施工企业联营承包工程,联营各方必须为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建设单位以带资作为承包的条件进行发包,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建设监理单位和工程咨询、招标等工程中介服务机构承接业务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承接同一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单位的中介业务委托;

(二)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业务;

(三)对同一建设工程的同类业务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单位的委托;

(四)承接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承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所承包的

建设工程的中介业务;

(五)转让承接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的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决算、工程招标标底编制和审核,应当符合工程造价的管理规范。

第六章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工程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建设工程的各方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质量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在承包合同上明确其要求,竣工验收为优良工程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奖励。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应当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当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参与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督促落实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二)参与工程的图纸会审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设计变更会议,重点审查建筑结构以及安全、防火的措施;

(三)向施工单位提出施工各阶段质量安全的重点、做法、要求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所需的各项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建立档案的方法;

(四)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决定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质量进行抽查,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核验手续,核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工程验收结束时,应当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认定书,凭此书及有关文件办理产权登记、供水、供电手续。

市重点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法定的时间内提供质量保修。因使用不当引起的质量问题由使用人负责。

第三十四条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由承包单位具体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的同时,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的施工方案,各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组织下具体施工组织设计。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的施工人员,应当取得技术培训合格证书;基层技术人员上岗前,还须取得建设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作业,施工现场应当进行围蔽,现场出入口应当挂施工标牌。

施工现场的管理,应当符合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卫生防疫和城市管理等规定,不得对城市环境、市政公用设施造成危害。

第七章建设工程监理

第三十八条含有国家、集体资产投资成份以及利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组织赠款、贷款建设的下列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委托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一)建设规模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工业、交通、能源、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

(三)住宅小区。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的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具体责任。

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规范、公平、合理,其主要任务是控制投资、工期和质量安全,管理合同的执行,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第四十条因监理单位的过错、造成委托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八章建筑材料使用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及规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构配件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进行监督管理,可以推荐使用、限制发展的建筑材料产品目录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生产技术目录。

第四十二条水泥、建筑砂石、钢材、墙体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由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进行抽检。

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在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内,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搅拌车不能进入施工现场和施工技术限制等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当报市、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新型墙体材料使用规定。

市辖区和县级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限制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范围,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五条在必须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内,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定保证使用协议书。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无资质证书从事建筑活动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1至2倍的罚款;

(二)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业务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提请原发证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出卖、转让、出租(借)、涂改资质证书或者资格证书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资格证书,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提请上级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四)违反建设工程设计审查规定的,责令其补办审查手续,并按工程造价的1%至2%处以罚款;;

(五)违反建筑材料使用检验制度管理规定的,责令其停业使用,并处以2万元罚款;

(六)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按水泥实际使用量处以每吨50元罚款;

(七)不按标准规范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按已建成的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不办理工程报建登记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二)不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构)筑物拆卸施工许可证开工的,责令停止工程建设,补办手续;对不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按工程投资预算的1%至2%罚款,对不领取建(构)筑物拆卸施工许可证,处以1万元罚款;

(三)拒不执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竞投发包有关规定的,按工程造价的1%至2%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万元罚款;

(四)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分包的,没收违法所得,按转包工程或者分包工程投资预算的10%处以罚款;

(五)在非建设工程交易市场进行建设工程发包和承包的,处以5万元罚款;利用职权对工程进行指定承包单位的,其承包合同经依法确认无效后,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万元罚款;

(六)施工单位违反联营承包规定,与无资质的企业、个人联营的,联营合同经依法确认无效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施工单位负责,并按工程投资预算的5%处以罚款;

(七)工程中介服务机构违反第二十七条规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1至2倍罚款;

(八)建设单位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工程投资预算的5%处以罚款;

(九)施工人员上岗未取得上岗证书的,对施工单位按每人500元处以罚款;

(十)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监理的,按工程投资预算的5%处以罚款。

第四十八条建筑活动行政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送达起十五日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行为,属于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7篇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企业资质]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第四条[执业资格]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第五条[服务范围]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改善组织结构,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六条[服务内容]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二)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四)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六)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委托方式]工程项目业主方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企业,并与选定的项目管理企业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从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

第八条[联合投标]两个及以上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业主方签定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的主要责任方,项目经理由主要责任方选派。

第九条[合作管理]项目管理企业经业主方同意,可以与其他项目管理企业合作,并与合作方签定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合作各方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管理机构]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约定,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与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

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服务收费]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十二条[执业原则]在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时,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公平、科学、诚信地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奖励]业主方应当对项目管理企业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按照相应节省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比例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项目管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工业务;

(三)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四)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五)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方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取得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企业注册并执业。

(二)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三)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8篇

【关键词】 勘察设计;质量;监理

【中图分类号】 TU712.2 【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727-5123(2009)02-025-02

Quality control of survey and design phase of project

【Abstract】 Project survey and design phase of the quality control of a few key points, and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units should be drawing attention to the audit.

【Key words】 Survey and design;Quality;Supervision

1 前言

工程质量是决定工程建设成败的关键,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工程建成后的运用,而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则是整个工程质量监督的关键点。本文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在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进行了解释与浅述。

2 勘察设计质量的概念及控制依据

2.1 勘察设计质量的概念。勘察设计质量的概念,就是在严格遵守技术标准、法规的基础上,对工程地质条件做出及时、准确的评价,正确处理和协调经济、资源、技术、环境条件的制约,使设计项目能更好地满足业主所需要的功能和使用价值,能充分发挥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

2.2 勘察、设计质量控制的依据。

2.2.1 有关工程建设及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依据专业规划的要求。

2.2.2 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如勘察和设计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及规程、设计参数、定额、指标等。

2.2.3 项目批准文件,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估报告及选址报告。

2.2.4 体现建设单位建设意图的勘察、设计规划大纲、纲要和合同文件。

3 监理工程师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考核要点

3.1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工程勘察资质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按单位资历和信誉、技术力量、技术水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管理水平、业务成果等六方面考核确定,其中业务成果指标供资质考核备用,其余五项为硬性要求。下面分述其勘察、设计资质范围、各类的分级情况。

3.1.1 工程勘察资质等级。工程勘察资质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等专业,其中岩土工程是指岩土工程的勘察、设计、测试、监测、检测、咨询、监理、治理等项。

资质等级设立:综合类包括工程勘察所有专业,其资质只设甲级;专业类是指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等专业中某一项,其中岩土工程专业类可以是五项中的一项或全部,其资质原则上设甲、乙两个级别,确有必要设置丙级的地区经建设部批准后方可设置;劳务类指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劳务类资质不分级别。

3.1.2 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资质等级的设立:

3.1.2.1 工程设计综合类资质不设级别。

3.1.2.2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根据其工程性质划分为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电子通讯广电、轻纺、建材、铁道、公路、水运、民航、市政公用、海洋、水利、农林、建筑21个行业。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

3.2 监理工程师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考核要点。

3.2.1 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类别和等级及所规定的适用业务范围与拟建工程的类型、规模、地点、行业特性及要求的勘察、设计任务是否相符,资质证书所规定的有效期是否已过期,其资质年检结论是否合格。

3.2.2 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营业执照,重点是有效期和年检情况。

3.2.3 对参与拟建工程的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对专职技术骨干比例进行考察,包括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工程师(结构)和在国家实行其他专业注册工程师制度后的注册工程师;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签字权的级别是否与拟建工程相符。重点考查是否达到了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要求水平。并能实现动态管理,宜通过ISO系列标准体系认证。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考核情况,对被考核单位给出一个综合评价,形成文字材料,送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作为参考。

3.3 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的动态管理核查。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委托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年检合格的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亦应上报确认其年检结论。

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勘察劳务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丙级及以下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负责年检。年检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4 勘察设计阶段质量控制要点

4.1 协助建设单位选定勘察单位。

4.2 勘察工作方案审查和控制。

4.3 勘察现场作业的质量控制。勘察工作期间,监理工程师应重点检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4.3.1 现场作业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重要岗位要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并严格按“勘察工作方案”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要求开展现场工作并留下印证记录。

4.3.2 原始资料取得的方法、手段及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正确、合理,勘察仪器、设备、试验室应有明确的管理程序,现场钻探、取样、机具应通过计量认证。

4.3.3 原始记录表格应按要求认真填写清楚,并经有关作业人员检查、签字。

4.3.4 项目负责人应始终在作业现场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并对各项作业资料检查验收签字。

4.4 勘察文件的质量控制。监理工程师对勘察成果的审核与评定是勘察阶段质量控制最重要的工作。首先应检查勘察成果是否满足以下条件:

4.4.1 工程勘察资料、图表、报告等文件要依据工程类别按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审核、审批程序,并由负责人签字。

4.4.2 工程勘察成果应齐全、可靠,满足国家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要求。

4.4.3 工程勘察成果必须严格按照质量管理有关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质量合格方能提供使用。对工程勘察成果的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工程勘察成果检查验收评定的规定,由于工程勘察的最后结果是工程勘察报告,监理工程师必须详细审查。

5 监理工程师在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审核的主要内容

5.1 初步设计质量控制监理审核主要内容。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图纸的审核侧重于工程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总体方案要求,初步设计阶段要重视方案选择,初步设计应该是多方案比较选择的结果,其具体主要审核内容如下:①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和设计要求;②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先进性、适用性、经济合理性;③建设法规、技术规范和功能要求的满足程度;④技术参数先进合理性与环境协调程度,对环境保护要求的满足情况;⑤设计深度是否满足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要求;⑥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5.2 技术设计质量控制监理审核主要内容。技术设计阶段监理工作内容与初步设计阶段基本一样,参见初步设计阶段质量控制内容。

技术设计阶段在初步设计总概算的基础上编制出修正总概算,技术设计文件要报主管部门批准。其深度能满足确定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有关试验、设备制造等方面的要求,且能指导施工图设计为原则。

5.3 施工图设计质量控制监理审核主要内容。施工图审核是指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图的审核。审核的重点是使用功能及质量要求是否得到满足,并应按有关国家和地方验收标准及设计任务书、设计合同的约定质量标准,针对施工图设计成品,特别是其主要质量特性做出验收评定,签发监理验收结论文件。

第9篇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承发包活动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具体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报建)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工程发包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按规定审批权限向市建管办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第五条  (建设工程报建表的内容)

建设工程报建表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址;

(三)投资规模;

(四)资金来源;

(五)当年投资额;

(六)工程规模;

(七)开工、竣工日期;

(八)发包方式;

(九)工程筹建情况。

建设工程报建表由市建委统一印制。

第六条  (发包方基本条件)

进行建设工程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

(三)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条件的具体内容,由市建委另行规定。建设单位不具备前款第(三)项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承发包机构(以下简称承发包机构)发包。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或者设计项目发包条件)

建设工程勘察或者设计项目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立项文件;

(二)有建设工程勘察或者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三)有设计要求说明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发包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方案已获批准;

(二)建设工程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以及有关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全部发包的条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全部发包给一个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单位)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

建设工程的发包分为招标发包、议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分为公开招标发包和邀请招标发包。

第十一条  (应当采用招标方式的建设工程)

限额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公开招标发包或者邀请招标发包:

(一)政府投资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

(四)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投资的;

(五)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内的保密工程和军事设施工程等特殊建设工程,可以采用议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的限额和特殊建设工程的范围,由市建委规定。

第十二条  (招标发包程序)

采用招标发包的,其程序应当符合本市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其他建设工程发包方式)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但应当接受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发包对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以下简称发包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单位承包。

第十五条  (向总包单位发包)

一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也可以按勘察项目、设计项目,以及施工项目中的单项工程分类,将其中的一项或者几项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

承包一个建设工程的全部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总包单位,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

建设单位发包施工项目以建设工程中的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

第十六条  (向分包单位发包)

设计单位承包的总包业务可以以建设工程中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分包给多个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承包的总包业务可以以建设工程中的单位工程为最小标的,分包给多个施工单位。

分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分包业务再进行分包。

第十七条  (禁止肢解发包的建设工程业务)

下列建设工程业务不得肢解发包:

(一)单项工程的设计业务;

(二)单位工程的施工业务;

(三)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业务;

(四)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的勘察、设计业务;

(五)四级、专业级或者非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包的施工业务。

第十八条  (特殊业务处理)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特殊业务的分包,可以不受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限制。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特殊业务的范围由市建委规定。

第十九条  (介绍工程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介绍建设工程。

第二十条  (指定承包单位的限制)

有关管理部门及其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指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发包单位的限制)

发包单位不得以垫资为条件进行发包。

发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提供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机械器具。

因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提供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机械器具而发生质量问题,由发包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资格)

承包单位从事建设工程承包活动,应当持有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建设工程。

除符合前款规定外,外省市以及中央单位应当向市建管办办理申请登记手续,获得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批准文件或者进沪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承包活动。

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在办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手续后,应当向市建管办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承包活动。

第二十三条  (承包责任)

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对发包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转包的限制)

一个建设工程中的主要业务部分应当由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建设工程业务全部转给或者变相转给他人承包。

第二十五条  (承发包机构的资质)

承发包机构承办建设工程的承包与发包业务,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二十六条  (承发包业务的限制)

承发包机构不得同时承接同一建设工程的承包和发包的业务;不得同时承接两个以上承包单位以同一建设工程为标的的竞争性承包的业务。

承发包机构不得与其有资产利益关系的承发包单位的相对方的承包或者发包业务。

建设工程的承发包业务不得转让。

第二十七条  (合同的签订)

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承发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参照使用国家和本市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投标标书和中标通知书的主要内容相一致。

第二十八条  (施工许可)

建设工程具备施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建设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资金入帐凭证;

(四)通水、通电、通路以及场地平整的有关证明;

(五)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副本;

(六)建设工程质量等监督申报所需的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施工。

第二十九条  (对未按规定承发包行为的处理)

对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单位,情节严重的,市建委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者不予评定资质等级的处理,并在经营手册上予以记录。

第三十条  (审核期限)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的有关申请手续,须经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审核决定。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建设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有关词语的含义)

单项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中由若干单位工程组成、有独立设计文件、建成后能独立发挥功能效益的工程。

单位工程是指单项工程中单独设计、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10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管理措施;意义

1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是在1999年颁布并实施的。其做到了与国际建筑市场接轨,最大的作用在于规范和完善了我国建筑市场, 加强了建筑工程的执法力度,确保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投资,维护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建筑行业逐渐步入合法发展、快速发展的轨道。

在一个工程建设项目中,建设工程签订的合同种类可能有多种,主要有:1、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这一合同是指项目法人(业主、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承包人)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签订的协议。此合同的签订需要提交的内容包括有关基础资料、勘察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日期和质量要求、费用及其他协作条件等。签订合同的双方可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2000]167号)等法律条文来签订。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其可简称为监理合同,是一项高智能的技术,是指业主聘请监理单位代其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的协议。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对象、双方权利、义务、责任、酬金、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能够支撑这一合同建立的法律依据有《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关于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92)价费字479号)等。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是一个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的是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开工与竣工时间、工程质量标准、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设备供应、质量保修范围和保证期、双方互相协作条款等项目。要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全面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71号令)等法律文件。我国的另一实际具体情况是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是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管理和设备安装的合同样本,我们应当正确使用法律武器,用法律来武装自己的头脑。4、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其是指具有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建设工程物资买卖,设立、变更、终止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两种合同形式:材料采购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这一合同详细的记载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详情、合同价款、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采购数量和计量方法、包装方式、付款方式和办法、交货期限、违约责任及其他条款等。这一合同签订的法律依据有《建筑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和地方法规等。5、建筑工程中较少用到的合同类型:加工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

2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内容

通过以上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简介,进而引出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定义,指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合同,对合同条件的拟订、协商、制定、履行、索赔等情况的检查和分析,从而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管理的工作。只有实行对合同的正确管理,才能达到建筑工程的各个目标,使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公正地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内容包括:1、建立合理合法的合同管理体系及其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合同管理档案。2、在合同签订前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应采取认真、严格的态度,做好市场调研和市场预测、资信调查和订立应具备的相应条件调查等合同订立前的准备工作。3、在合同签订中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签订双方应当时刻记住签订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应当认真凭实据严肃拟定合同条款,做到合同合法、公平、全面、明确、有效。4、在合同履行中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认真分析和跟踪管理合同执行情况,及时处理有关工程索赔事宜和合同纠纷事宜。

3 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措施及其意义

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说1、合同订立人对有关法律和法规的了解不全面或者不清楚;2、合同无台账,没有专人管理等一系列问题。所以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我们应当采取相应的的措施:1、要对建筑法规及合同法进行普及教育,对合同管理人才进行专业的培训。合同当事人通过学习建设工程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他们知法、懂法、用法的能力,从而公正、公开、独立地开展工作,把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做到最好。2、设立专门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机构并配备相应高素质的合同管理人员。设立的这些专门合同管理机构和配备的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对建设工程合同实施登记、审查等监督管理,并建立和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特别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合同无台账的普遍问题,应加强改进,建立合同台帐,并对台账进行定期的统计和检查。3、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并积极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这样对当事人了解、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签定的合法、公平、全面、明确、有效起到很大的作用。同时还方便政府合同管理机关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督和管理。4、引进计算机管理的方法,建立以数据库系统为基础的合同管理制度,把信息进行收集、整合、分析和储存,从而方便信息资料的使用。

工程建设管理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工期、投资都需要合同管理的调整、保护和制约。其突出的特点是涉及面广、综合性强,所以应当重视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其意义在于:1、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2、符合现代企业自身的发展要求。建筑工程合同中的合同的签订是业主与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工程建设的重要法律形式,是建筑施工企业入市的桥梁和纽带,同时最重要的是关系到建设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3、有利于提高合同履约率,保证了工程的质量。4、有利于建筑企业与国际市场接轨。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其国际通用条款就包括了要签订合同、要规范合同、当事人要自觉按合同办事,以诚信来打开工程建设市场,促进中国建筑行业的发展,这对全面提高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和现实的意义。所以本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担负起这一重任,为中国的建筑行业贡献出一份力量。

4 结语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实施很多年了,但是在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合同的签订和对合同的管理依然不够重视。希望通过本文对建设工程合同及对其管理突出的实质性意义的介绍,能够让建设工程当事人进一步了解建筑工程合同,重视对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并且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付诸实践。

参考文献:

[1]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编写委员会.工程建设合同管理[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

第11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工程项目建成后满足业主需求、符合相关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对工程项目技术标准的规定,并且符合建设合同中规定的各项要求等,这是确保建设工程科学进行的重要内容。建设工程质量控制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一系列的管理,它是一个系统的控制过程,在建设工程的起初规划、工程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等各个环节所进行的一系列的管控过程,它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重要的必备手段,对于减少浪费,克服不必要的潜在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控制是势在必行的。

1 建设工程质量的特点

由于建设项目施工涉及面广,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综合过程,再加上位置固定、生产流动、结构类型不一、质量要求不一、施工方法不一、体型大、整体性强、建设周期长、受自然条件影响大等特点,因此,施工项目的质量比一般工业产品的质量更难以控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1 影响质量的因素多

设计、材料、机械、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技术措施、管理制度等,均直接影响施工项目的质量。其中主要因素有“人、材料、机械、方法及环境”等五大方面。施工过程中应对这五方面的因素进行严格控制,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健。

1.2 容易产生质量变异

因项目施工不像工业产品生产,有固定的自动线和流水线,有规范化的生产工艺和完善的检测技术,有成套的生产设备和稳定的生产环境,有相同系列规格和相同功能的产品;同时,由于影响施工项目质量的偶然性因素和系统性因素都较多,因此很容易产生质量变异。如材料性能微小的差异、机械设备正常的磨损、操作微小的变化、环境微小的波动等,均会引起偶然性因素的质量变异;当使用材料的规格、品种有误,施工方法不妥,操作不按规程,机械故障,仪表失灵,设计计算错误等,则会引起系统性因素的质量变异,造成工程质量事故。为此,在施工中要严防出现系统性因素的质量变异;要把质量变异控制在偶然性因素范围内。

1.3 质量隐蔽性

施工项目由于工序交接多,中间产品多,隐蔽工程多,若不及时检查实质,事后再看表面,就容易产生第二判断错误,也就是说,容易将不合格的产品,认为是合格的产品;反之,若检查不认真,测量仪表不准,读数有误,则会产生第一判断错误,也就是说容易将合格产品,认为是不合格的产品。

1.4 质量检查不能解体、拆卸

施工项目产品建成后,不可能像某些工业产品那样,再拆卸或解体检查内在的质量,或重新更换零件;即使发现质量有问题,也不可能像工业产品那样实行“包换”或“退款”。

1.5 质量要受投资、进度的制约

施工项目的质量,受投资、进度的制约较大,如一般情况下,投资大、进度慢,质量就好;反之,质量则差。因此,建设项目在施工中,还必须正确处理质量、投资、进度三者之间的关系,使其达到对立的统一。

1.6 评价方法的特殊性

工程质量的检查评定及验收是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的。检验批的质量是分项工程乃至整个工程质量检验的基础,检验批合格质量主要取决于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经抽样检验的结果。工程质量是在施工单位按合格质量标准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检验确认验收。这种评价方法体现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

2 建设工程起步阶段的质量控制措施

建设工程起步阶段主要包括工程勘察和设计两个主要阶段,起步是基础,是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最重要的阶段之一。

2.1 工程勘察工作需要引以重视。目前大多数工程建设单位对勘察工作重视不够,由于企业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在作出决策和选择时会以自我的利益为重,因此,他们希望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回报,在工程勘察工作时常常是能少就少,节省费用是企业最有效考虑的要素,因此工程勘察工作质量令人担忧。在工程建设起始阶段,工程勘察必须引起重视,在委托勘察单位时,应该对勘察单位进行评估,核查勘察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以及对参与拟建工程的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的检查,同时对重大工程项目地质勘察的招标,应以优秀技术方案为主,建议废止以最低价中标的招标方式。[1]

2.2 工程设计必须完备。建设工程的设计也是确保整个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的重要阶段之一,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起始阶段,方案的设计直接决定了工程的整体质量。工程设计的治质量高低直接影响着整个工程项目的使用价值和使用期限以及功能用途等。工程设计必须完备,需要事先考虑所有可能发生的因素,把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首先,工程方案的设计必须符合勘察所得出的地质要求,建设所采用的施工技术是否与总体目标相吻合;其次,施工图的设计必须准确,需要事先设计几种不同的方案,从中选择最佳的设计方案来执行,以便降低方案潜在的风险;最好,需要把握质量关,方案的设计与选择必须与整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整体规划相一致,必须符合事先预设的质量要求和标准。

3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3.1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一般是由承包的企业来进行的,因此,对施工企业的帅选和监控是最重要的。在施工企业选择上,必须坚持“信义为先,质量为本”的标准,必须在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中来竞标获选。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合同中的各种规定,严把质量关,在施工进程中必须进行全面质量控制,对施工材料的选择、使用,施工方法和建筑实体必须进行不间断地检查,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制、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坚决制止,对不听劝阻的行为必须责令其停工整顿,如遇到事故必须及时上报,深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解决的方案。

3.2 施工过程中要进行质量检查。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业务培训并具有资格证,在每道工序完成后要进行质量评估,并及时可以完成工序交接工作。对质量预控要做好管理对策,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计划进行施工,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做好各施工环节的监督和检查,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制、技术复核制、施工队的自检互检及隐蔽工程验收制度,检查施工班组的施工质量,做好施工环节的指导和监督。[2]严格把握各种材料和施工设备的质量关,对施工材料批次进场必须进行质量监控,确保每批材料都可以得到质量上的保障。施工方式方法必须按照提前设计好的步骤和程序来安排,不能随意变更,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

4 整个工程建设的质量检测与验收

建设工程施工最好阶段是对整个工程的验收,验收是对整个工程项目所进行的一次整体评估,看是否符合预设的质量要求。

4.1 工程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整体步骤和程序来进行,需要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对原材料进行逐步检测,看其是否存在问题;是否是按起先设计好的施工要求来完成整个工程项目的;尤其是对那些隐蔽的工程部分进行专门的深入细致的检测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记录进行检查,并与实体工程检测结果进行对比,看是否存在问题,以确保整个项目工程的质量。

4.2 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在这一阶段主要是对整个工程项目的整体评估。主要包括准备竣工验收资料,组织自检和初步验收,进行内部质量评定,并配合好外部监理人员和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的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

面对当今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顾客对质量需要意识的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已经成为占领市场最有力的武器。因此,在建设工程中进行质量控制是必不可少的,是确保“质量第一,效益第二”的最佳选择方式,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环境中确保质量取胜是最有效的竞争方式。

参考文献:

第12篇

关键词:岩土工程,勘测,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TU1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引言

建筑工程随着我国经济建设不断发展壮大而逐渐兴旺,对于众多 建设工程的基础工作的岩土工程来说,建设工程的质量、 安全、工期等各项工程指标直接受到勘测工作的好坏的影响。对于对地带的地质条件进行研究这是岩土勘测作业的主要内容,在应用相关程地质的理论的基础上,可以开展对于工程项目的指导。尽管在整个庞大项目中岩土勘测经费比较少,在现有条件下,但是对于指导建筑队处理工程与自然条件的关系,如何尽可能避免不利条件。满足建筑工程中“多、快、好、省”的要求,使得后期施工经费尽可能减少等等方面都用重要意义。从而更好的为工程项目服务。考虑到多种类型的岩土,另外,不同要求下的修建的项目路段,相关的必要地对于不同岩土的物理力学性研究必不可少。所以,加强岩土勘测作业在工程建设中就显得尤为重要,为保证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我们所以就不得不提高岩土工程勘测质量。

2 目前岩土工程勘测中存在的问题

2.1勘察质量水平不高

勘察成果质量有所下降直接原因就是,有的勘察单位放松了对勘察质量的管理,而只顾眼前利益,结果影响到了大局。其主要表现如下:(1)在有限的勘察工作量情况下,有时压低预算价才能争取到任务,只有通过减少工作量才有可能有利润,结果就是该做的项目不做或者少做;(2)现场勘察时,不符合规范地进行钻探、测试及取样。

2.2 勘察报告不够细致

勘察报告的建议措施的针对性比较差,往往在勘察报告中体现不了定量数据分析,而只是注重定性分析。目前,在有的勘察单位中,过去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的框架仍然没有摆脱,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主要以描述为主,这样相关的结论性建议就很少,对于工程缺乏一定的针对性,对于设计和施工人员往往不能很好的采用。

2.3 忽视对工程所在地区的研究

勘察成果可以看作是一种经验的积累,所以,要想获得该地区各地基土层的特点,还有相应的性质变化规律,就应该获取该地区的地区性的研究成果,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对于该地区的地基土进行评价。工程点的研究目前是岩土工程勘察中的关注点,工程所在区域关注的比较少。地区性的经验成果在勘察报告中体现的比较少,而其结论和建议都较为保守,这样不可避免会造成较大浪费问题。

2.4 忽视工程与环境的共同作用

工程建设朝着建筑层数增加,结构及功能复杂化的特点发展,工程项目越来越复杂,相应的岩土问题愈来愈复杂,决定了工程建筑场地的地质条件愈来愈差。高楼耸立往往是新建工程的周围环境,周围环境的相互制约,相互作用越来越明显,工程建筑的基础与地基的共同作用也应该受到施工人员重视。

3 主要措施和建议

3.1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勘察质量

不良记录名单应该对于一些严重违规行为进行清晰记录。规范市场行为而进行相关的行业自律,不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这些对于规范化市场都非常重要。自我保护意识应该对于勘察单位十分重要,据理力争业主的不规范行为。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签字应该对报告质量负责,必须在报告中严格要求,注册执业制度也应该逐步实施。

3.2 提高岩土工程勘察的技术手段

分析岩土工程勘察的技术手段如下,包括勘探与取样;工程地质测绘;现场检验与监测,还包括相应的原位测试与室内试验等等。这种技术方法实质上就是利用相关的岩土工程勘察的基础工作,在地质、工程地质理论的基础上,重点分析地面的地质现象,在了解其规律和性质之后,对于地下地质情况进行推断和分析,为今后的工程测试工作及勘探提供必要的依据条件。工程地质测绘必须在在地形地貌和地质条件较复杂的场地中应用;采用调查代替工程地质测绘,这只是适用于地形平坦、地质条件简单且较狭小的场地的情况。

3.3 加强勘察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首先,对于勘察合同、勘察纲要的审查工作应该加强,越级或盲目勘察严格要求防止;第二,为了防止打假孔及不规范的编录、取样及试验等现象,勘察现场工作的监督一定要加强;第三,为了防止勘察报告中只重视描述,相关有用的分析缺乏的现象,一定要对勘察报告的加强审查,特别对于勘察报告中的勘探质量、工作量和资料数据进行重点分项逐一进行审查,重点把关场地稳定性评价、基础选型论证,还有就是施工建议等内容。一方面,要求勘察单位自身健全和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另外一方面,则要求对勘察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应该从政府部门和社会监督机构入手,为了保证保勘察市场健康发展,使得岩土工程监理体 制尽早推广。

3.4 加强岩土工程技术人员培训

岩土工程技术人才缺乏则是我国推行岩土工程体制进展缓慢的主要一个原因。工程地质专业人员习惯工程勘察的原理及方法,而对于相关的岩土工程的理论、内容及方法并不十分熟悉。加强岩土工程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培训,这是全面推行岩土工程体制的主要方法,为了满足尽快适应岩土工程市场发展的急需,应该重点加强岩土工程设计及施工技术人员的培训。

3.5 重视地区性研究,尽早制订地方性勘察规程

在我国各地区的特点基础上,进行的全国统一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这里面包括了几十年来勘察经验成果,而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但是,要考虑到我国环境条件十分复杂的地质情况,对于成因环境不同的同名称的地基土来说,其其物理力学性质,特别是力学性质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有的地区的地基土的承载力高一点,而有的地区的低一点。工程建筑的安全角度设定的某些规范,往往对于特定的区域并不适用,所以,应该加强地区性研究,尽早制定出地方性规程。

3.6 重视工程与环境的共同作用

必须作充分论证和预测工程兴建对环境的影响,应该特别重视在对于工程实施及运营时情况下可能产生的不良岩土问题,并且经过分析论证后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

4 结论

在分析岩土勘测的重要性基础上,为了提高岩土工程勘测质量,本文结合自身工作实践提出一些意见,可能还存在或多或少不完善之处。对于我国我国的岩土勘测技术发展来说,还具有一条漫长的道路,还会存在一定的问题,希望本文能够对于逐步完善岩土工程勘测体系具有一定帮助。

参考文献

[1]周德泉,彭柏兴.岩土工程勘察技术与应用[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