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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合同

时间:2022-06-04 00:37:4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业务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业务合同

第1篇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聘用乙方成为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列化产品及企业文化理念传播的正式业务人员,就聘用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共谋发展的原则,友好协商共同订立本协议。

2、乙方须为具备法定年龄,年满18周岁系法律允许从事销售工作的合法公民,如境外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3、乙方须提供准确的个人资料,如实认真填写甲方的会员申请表,并办理甲方相关手续,经甲方核实无误后方可成为甲方业务人员,取得会员卡一张,并获得销售奖励编码。

4、乙方须详细阅读本协议并了解甲方的一切相关规定,对甲方的经营理念须有较高的认知度及忠诚度,并自愿维护和遵守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

5、甲方按乙方销售业绩的大小给予不同的奖励,详见《会员市场消费计划书》,并按其规定发放奖金,甲方不承担乙方其它任何费用。

6、如乙方直接开拓甲方区域管理中心或服务站,甲方均给予乙方一次性奖励,按各联盟店在公司首次进货pv值给予的奖励,个人所得税由乙方自行负责。

7、为便于乙方拓展市场,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有效的证件及公司宣传资料、公司系列化产品的详细说明书,并配合乙方作好销售服务工作。

8、乙方可享用甲方提供的各种促销方案、促销品、招商政策及各项奖励政策,并接受甲方专业化市场培训,营销心态、技巧、理念等课程培训。

9、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收集并分析当地的市场信息,并及时准确的提供给甲方。

10、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劳动部门及法律的相关规定,不能作违法乱纪的行为,并严格执行甲方的市场保护政策,严禁恶意降价、抬价、扰乱市场,否则甲方将取消乙方资格。

11、如乙方个人资料有任何更改,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由此而造成的乙方业绩收入减少或未能取到奖金等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12、如因不可抗拒力、不可预测因素造成公司不能正常运作时,甲方当尽力补救,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13、以上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而定。

14、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可续签。

15、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及当地联盟店各执一份,自签字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

第2篇

乙方:_________

甲方室内、外租花业务由乙方承接摆设,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条款:

1.摆放各种花卉植物的品种以双方能接受的价格为准,并将花木价格清单(经双方盖章签名后确认的)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本合同确定花摆放地点为:_________,双方核定租金为_________,租金付款日期为每月_________日前。

3.如甲方提出需要增减或更换其它花卉的品种,按预算标准进行增减相应的费用。

4.经双方协商本租花合同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5.甲方职责:要爱护所有摆放的植物,如有遗失或人为损坏的需按花的价值给以赔偿。

6.乙方职责:保证所摆放的植物生长正常,无病虫害,及时修剪植物残枝,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并定期派人检查植物生长情况,生长不好的植物免费替换。

7.双方必须遵守合约,一方如解除合约,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以免造成对方的损失,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执行本协议,如发生争执双方协商解决。

8.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执__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__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第3篇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乙方需要租用甲方上网专线,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租赁范围:

1、乙方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章)或其它相关证件。

2、乙方将向甲方提出租用上网专线申请,甲方根据乙方租用**线路的要求,在符合国家有关的电信业务规定,用户端线路无特殊问题的前提下,甲方根据乙方专线租用申请单上的要求,为乙方提供专线上网业务。

3、专线具体要求(见专线入网申请表)

第二条、租期和起租时间

自专线正式开通开始计算租赁时间,租期为年。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合同自动顺延壹年。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即乙方向甲方租赁专线在一个计费周期内(即每月的一日至三十日)的费用。

2、租用带宽:2m

3、月租费:壹仟捌佰元整(大写),送公网ip地址**个,免收初装费。

4、乙方按年交上网月租费,使用之前预付费,全年费用为**元。

5、乙方在该合同签订后,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壹拾贰个月专线月租费;在专线开通后,自动抵作以后专线**个月的租用费。

6、合同期内,如国家出台新的资费政策,甲乙双方按新标准另行商定。

7、如乙方在业务开通之后,未能在甲方规定期限内交纳足额月租费,乙方需每天按应缴纳租费的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缴纳租费的,甲方将有权予以终止该线路的使用,并通过法律途径追索欠费和滞纳金。

8、乙方在租期内如提出退租要求,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告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提前退租补偿(支付标准为退租之日起至租赁有效期截止之日期间所租专线租费的**)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责任及义务

1、甲方负责投资建设专线两端连接双方机房的接入工程。

2、甲方有权对放置在乙方室内(或室外)的甲方任何设备进行转接或迁移等作业,乙方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阻挠或干涉,否则甲方将没收乙方当月的月租并依法追究乙方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3、甲方负责专线及设备的日常维护。甲方每周7天,每天24小时受理乙方租用专线的故障(非用户终端设备故障)申报,并负责对该故障进行协调和排除。甲方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复乙方故障专线。每月出现有6小时以上的故障并影响了用户通信时(计划中断除外)如经核实确定,故障确实发生在甲方所负责的责任范围之内,则甲方按相关规定减免乙方该专线当天的租费。如频繁出现6小时以上的中断双方另行协商费用的减免问题。如故障发生在用户所负责的责任范围之内,甲方则不负责补偿。

4、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租用专线上所开放的业务内容和用户终端方式应与专线租用申请单上的业务内容和组网方式保持一致进行不定期的检查验证,如乙方在租用专线上发生下述任何一项用户终端方式的变化时:

1)开放的业务内容发生变化;

2)用户两端终端设备或数量和组网方式发生变化;

3)经营性质(非经营性、经营性)发生变化;

4)和其它用户合用租用专线;

5)与公共网连通与否的变化;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下方可进行,否则甲方将停止提供所租用的专线。

5、乙方对本单位的设备维护时,如需要对线路进行变动时,应提前通知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6、在专线发生故障时,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检查系统和线路。

7、乙方负责向甲方免费提供接入设备放置场地及所需电力。

8、乙方租用此专线只能用于乙方已声明的有关业务内容,不得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它业务,否则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9、乙方应在合同签字后,入场前一周内为甲方做好如下准备:

①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勘测现场施工条件,并负责提供缆线进入乙方机房所在建筑的路由以及建筑内布放缆线所需的管道或通路,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②提供工程用电、场地、协助人员。

③乙方在施工条件具备后通知甲方进入现场。

10、乙方负责提供给甲方专线线路进入乙方机房施工所需的配合与支持,及时提供其系统设备接口等详细情况,并协调解决线路入户所遇到的问题。

11、甲方原则上在乙方订金到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乙方租用的专线工程实施并负责开通。

第五条、免责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日内将情况告之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六条、争议的处理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方法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诉讼,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有补充合同以及有关文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成为本合同附件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第八条、其他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商定的内容以合同、纪要、附件、洽商等形式,经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有限公司**分公司乙方:

第4篇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

商:_____________(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

__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提供的水处理设备之销售业务按下列条件甲方同意授权乙方,乙方同意为甲方销售业务,特约如下:

1.原则

双方本着眞诚合作,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参与本区域一切水处理市场竞争,创造业绩,共同发展.

2.商应具备的条件

_a.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及充足的经济能力;

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_ c.执行甲方的销售政策,接受甲方的协调管理;

_ d.签约时,需提供企业或事业法人有效证照(副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出示).

3.各方责任

甲方责任:

a.提供全国性统一广告(网页、报纸、参展等),标志及广告创意;

b.保证产质量量及服务信誉,提供与产品有关的一切必要证件,证书及资料;

c.编制和通报年度销售政策、产品目录和价格、结算方式、供货方式等与销售业务有关的新措施、新规定、新办法;

d.提供拓展业务所需数据,负责培训乙方专业人员,直至能使乙方独立拓展业务,独立营销产品为止(卽达到独立进行商谈报价、签约结算、进货调试、安装施工、售后服务的为止);

e.在初期(特指:由甲方与乙方共同参与,幷由甲方直接与客户签约的1--2项销售业务操作时期,下同),按签约总额的15%进行分成(收入,支出及责任和风险)及兑付原则(根据客户工程款实际付款进度,实行分阶段比例结付-指:按工程合同客户的工程款进多少结多少;什么时候进什么时候结;不进不结)与乙方进行内部结算;待乙方转入独立运作后(以乙方具备独立运作能力为准),一律按全国统一的一级商供应价直接与乙方进行的法人间货款结算(注:此阶段,与客户的设备及工程款结算均由乙方与客户独立进行).但,无论是那一种情,甲方须承担由供应价决定的设备及工程款额所对应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f.保证维护商的信誉和合法权益,全力支持商的一切合法活动.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作出与乙方有直接业务关系的国内外商家签约及实施合作之行为.

_ 乙方责任:

a.积极拓展本区域销售业务,大力发展区域下级商,创造良好的年度销售业绩;

b.在初期,须及时提供本区域客户的确定意向及水处理方案设计所需基础数据(如,原水水质、处理流量、处理水水质、资金准备、立项批准等),幷协助甲方及时作好介入前的准备工作;一旦甲方介入后,须及时作好:签约商谈组织及签约后合同实施等一切协调工作,直到甲方按时完成签约,进口货物及运输,设备安装,交验合格,结淸全部工程余款为止,幷按的结算原则协助甲方与客户及时办理结算.同时,视客户工程款付款进度据签约总额的15%进行分成(收入,支出及责任和风险)及兑付原则(根据客户工程款实际付款进度,实行分阶段比例结付--特指:按工程合同客户的工程款进多少结多少;什么时候进什么时候结;不进不结)与甲方进行内部结算,而且须承担从甲方分成而得的设备及工程款所对应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c.待独立运作后,须独立进行商谈报价,签约结算,进货调试,安装施工,售后服务,幷按的结算原则,直接与客户办理结算.(注:乙方在与客户完成工程合同幷得到客户付款后按一级商供应价与甲方进行的法人间设备及工程款结算.否则,甲方有权拒絶供应和工程服务) 同时,须承担超供应价以上的设备及工程款所对应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d.保证甲方所供设备的产质量量及服务信誉的连贯性和一致性,幷向客户如实提供与产品业务有关的一切必要证件,证书及资料.

e.正确运用甲方的年度销售政策,产品目录和价格,结算方式,供货方式等与销售业务有关的新措施,新规定,新办法,幷服从甲方为理顺全国统一市场,协调商利益所作出的必要举措;

f.保证维护甲方及其产品的信誉和合法权益,全力协助甲方的一切合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同意,得作出与甲方有直接业务关系的国内外商家签约及实施合作之行为.

4.内容及其它

4-1 内容

a.甲方就甲方提供的水处理设备全力招揽本区域客户及工程;

b.在初期,甲方及时收集和提供有效,全面,准确的水处理需求信息(客户基本状,水处理基础数据,报价后的客户说服工作等);协助甲方架好与客户间的顺畅通道,做好成功签约的一切准备工作;协助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即进口货物运输及保管;现场勘察与施工申请;客户的配套工程进度督办;设备安装及土木工程施工;设备调试与交付;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全部销售业务过程);

c.在独立运作期,甲方独立拓展本区域销_业务,大力发展下级商,创造良好的年度销_业绩;

4-2 区域,方式及期限

区域范围是:中国大连市及经双方协商可以的一切地区;

方式(无论是初期,还是独立运作期):甲、乙双方各自独立核算,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期限:2年,自签约之日起计算.届满经双方协商可延续或终止处理.

5.水处理设备类别及产品范围

a.污,废水达标排放处理设备系列;

b.污,废水再生利用处理设备系列;

c.飮用水集中净化,分质供水处理设备系列;

d.高浓度废水免排放处理设备系列;

e.纯水,超纯水及软化水生产设备系列;

f.水产养:请记住我站域名殖循环水水处理设备系列;

g.高压冲刷设备系列;

h.零部件全自动洗刷设备系列;

i.与上述水处理设备有关的一

切零部件,药品; j.与上述水处理设备有关的技术咨询,操作调试,施工安装及_后服务等服务产品.

6.违约责任

6-1.如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违约,首先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若协商不果时除违约方如数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守约方每日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

6-2.若守约方的索赔不能正常进行且违约方拒絶赔偿损失及提供违约金时,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外,可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对法院的判决双方应无条件执行.

7.不可抗力

因台风、地震、水灾或其它不可预见事件,使本合同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时,违约方可免于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违约方必须在事发15日内向守约方出俱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同时违约方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可行的手段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幷及时通报给守约方.

8.其它

__8-1 本合同以中文文本为准,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__8-2 本合同签约之前,各方在业务区域内业已接触和进行的业务件均由各方自行掌握和处理,也可以经协商合作处理;

__8-3 附合同双方的企业或事业法人有效证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__8-4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由双方受权代表在_____省_____市正式签约.

附件

1.甲、乙双方复印件各1份;

2.甲、乙双方受权代表身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原件各2份;

3.其它双方认为必要的有效证件.

甲方:(盖印)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监证人:(签字)_____________

乙方:(盖印)_______________

第5篇

 

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 合同管理 预防性合同 救济性合同

 

“企业法律顾问”本既可包括身为企业雇员、担当法律顾问职责的工作人员,又包括依法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受托从事企业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工作的社会律师,但进一步考察1997年国家经贸委《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国资委近年来的一系列规章,可以发现,“企业法律顾问”似乎专指“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其次,律师受聘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并不对律师的身份有任何影响或产生一种新的律师种类。因此,本文就将所要探讨的问题——“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径直表述为“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应该不会造成管理主体上的误解。

 

一、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与分类

 

(一)合同管理:一项重要的管理内容与管理方法

和国外相似,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同样具有广泛的职能,可归纳为:(1)决策参与;(2)合同管理;(3)公司设立和运行中的法律事务管理;(4)企业知识产权保护;(5)诉讼管理,即运用诉讼、仲裁、调解等手段解决已产生的涉及企业利益的争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6)聘请社会律师为企业服务,并代表企业参与工作,行使联络、协助以及监督职责。

合同管理无疑是上述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而此外的(3)至(6)项工作中,起草、审查、管理、监督合同不仅不可避免,而且还是企业重要的管理手段或管理成果。因此,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既是企业法律顾问本身的工作职责,还是贯穿于企业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生产、销售、财务、人事、权利救济等)的管理方法,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分类及内容 

我国合同法学上对合同有各种理论分类,如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等,这些分类在法学研究层面当然各具理论价值,但从企业实务层面来说,主要考虑将合同管理中所涉各种合同进行如下三类划分: 

1.业务合同、劳动合同及其他合同 

视企业所在行业或经营范围的差异,合同涉及本企业商品或服务正常生产与销售的,则为“业务合同”。 

“劳动合同”为本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劳动用工内容为核心的各种合同。 

除了上述两类合同以外,以本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任何合同均可划入“其他合同”之列。最常见的“其他合同”有银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等,其范围十分广泛,难以也不必逐一罗列。 

2.涉外合同与非涉外合同 

以本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中,如果合同含有“涉外因素”,如对方当事人为境外主体、合同客体在境外,或者合同内容与境外有关的,则为“涉外合同”。它们同样可以纳入上述涉外业务合同、涉外劳动合同及其他涉外合同三项分类当中。

与涉外合同相对应,不含涉外因素的合同,无论是业务合同、劳务合同还是其他合同,均为“非涉外合同”。 

3.防范性合同与救济性合同

从订立合同的根本原因来看,企业的各种合同仅为两类,一类是为了便于事后有约可循、操作规范、减少或避免争议、防范合同风险而订立的,另一类则是争议已经发生、为解决争议而达成的各类协议。前者称之为“防范性(或规范性)合同”,后者则为“救济性合同”。 

 

二、企业法律顾问在防范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一)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与制定常用格式合同,发挥制度的作用与“批发性管理”的效率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合同管理也应重在防范,即企业法律顾问应该担当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防火员”,而不该只在风险已经产生后充当“灭火员”。不过,企业涉及的合同份数众多、种类复杂,法律顾问人手有限,往往又难以事事参与、件件过问、款款亲为、字字把关。 

为了解决这一管理效率上的矛盾,首先必须从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与制定格式合同开始,为企业建立或完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发挥制度的作用与“批发性管理”的效率。相关管理制度包括:(1)交易对象审查制度。从合同相对主体究竟如何开始,弄清交易相对方的身份、状况、资信等基本信息,做到不谈、不订连交易对象基本状况都没有搞清楚的糊涂合同;(2)高水准格式合同使用制度。对于常用、非重大的书面业务合同,区别其性质与种类,由企业法律顾问会同外聘社会律师制定比较规范的合同格式,供业务、劳资管理等人员在工作中经常使用;(3)合同条款及法律讲解、培训制度。定期为业务、劳资管理人员讲解条款、研读法律,让他们在提高合同法律及风险意识的同时,能够真正理解有关条款的具体含义及利害关系,避免不知其所以然的机械套用;(4)合同签订前的最终把关制度;(5)已签合同的企业法律顾问留存备案制度;(6)履行过程中风险出现或极有可能出现时,对企业法律顾问的第一时间报告或通报制度。 

(二)对于重大、复杂的业务合同,企业法律顾问必须从各个环节真正参与其中,必要时与单位外聘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律师协同管理

标的较大、法务复杂、事关企业重大利益的合同,从一开始洽谈时就应该有企业法律顾问的全程参与,以便在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结算方式、品质保证、合同担保、争议解决方式、诉讼管辖乃至于适用法律、合同文本等方面从严把关,在合同签订、履行、协商等各个环节,为企业争取进了能多的合法权益。

考虑到专业知识、执业经验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局限,可会同单位外聘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律师进行合同协同管理,以真正帮助企业避免法律风险,维护企业最大的合法权益。

(三)注意合同签订、履行、协商、联络等环节证据的留存与收集工作

对于与合同相关的票据、文书、往来业务资料认真收集,妥善保管;对于未能顺利履行、可能发生纠纷的合同,相关往来文书必须由企业法律顾问起草与经企业法律顾问修改发出,避免业务人员因不谙法律而可能造成的被动局面;同时,又为其后的救济性合同管理留下证据、打好基础。

 

三、企业法律顾问在救济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第6篇

【关键词】行政合同;民商合同;经济行政合同

一、对行政合同的界定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行政相对人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平等的;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民事合同是实现私权利主体的个体利益,通过民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市场经济主体的自发行为。行政合同目的对于行政主体而言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实现行政管理的特定目标;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一方面是配合行政主体履行职责,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实现个体利益。行政合同出现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结果,是从“夜警”国家到行政国家的产物。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征求行政相对人意见体现管理的人性化和管理即服务的现代公共管理理念。行政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行政行为,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补偿的不同之处在于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方可成立,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不具有单方意志性;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在合法合理前提下行政主体可以直接实施,不必征求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具有单方意志性。行政合同从内容上分类,主要包括经济行政合同、人事聘用合同、计划生育合同、国家科研合同等。下面将运用行政法和经济法理论分析经济行政合同内涵。

二、经济行政合同的内涵

(一)经济行政合同产生基础

经济行政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产物。现代市场经济是以市场调节为基础、以政府调节为必要条件的市场经济。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不可能出现经济行政合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市场经济不是现代市场经济,只有市场的自发调节,缺少政府的干预和调控。1776年斯密的传世之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出版,他的经济自由理念对各国影响深远:市场自发调节,政府不干预经济只充当“守夜人”角色。这种理念和思潮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主流价值观,不可动摇。在纯粹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也不可能出现经济行政合同。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市场调节之手被大大削弱甚至被砍掉,政府干预之手无休止地延伸,无论是微观经济领域还是宏观经济领域只有指令性计划和服从,没有双方的合意,是纯粹的行政管理。19世纪末20世纪初,私有制和自由资本主义引起社会矛盾激化,发达国家走向了垄断和社会化发展阶段。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被政府有限干预的市场经济取代。政府干预、国家管理等理念占据主流。经济行政合同只有在现代市场经济即混合经济中才可能出现,“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协同并用时才能出现。

(二)经济行政合同内涵

经济行政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不同点,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点同样适用于经济行政合同。只是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合同。经济法是政府对经济参与、干预(规制)和调节之法,既包括政府对宏观经济的介入,又包括政府对微观经济的介入。在微观经济领域,对应的是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通过市场规制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规范企业行为,控制市场结构和状态,创造充分、公平、适度的市场竞争环境和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在这个领域里是纯粹的经济行政管理,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社会控制手段对市场活动主体检查监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可能出现双方的合意。所以在市场规制法中不可能出现经济行政合同。现代市场经济是政府宏观调控为必要条件的市场经济,而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政府管理方式由直接管理转为间接管理,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平衡经济总量,优化经济结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的参与将由直接的行政命令和行政指挥转向公开市场操作和间接干预,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化趋势。宏观调控法的主要调整方法是引导,即经济利益诱导和计划指导。政府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变化经济参数如税率、利率等,诱导微观主体,履行宏观调控职责,实现宏观调控目标。这种方法是导向性的,不是强制性的,是以政府意志为主导的,但要求微观市场主体配合,要求微观市场主体的同意。经济行政合同只存在宏观调控法中。通过以上分析,对经济行政合同界定如下:政府为了履行宏观调控职能,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与行政相对人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该合同体现了政府意志主导性和宏观经济效益性。

三、经济行政合同的种类

经济行政合同具体包括哪些,现在还没有定论,现将比较典型的经济行政合同加以分析,进一步证明经济行政合同的内涵。

(一)政府采购合同

依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机构和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的或者采购人委托机构与供应商签订的就政府采购事项达成的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采购资金是财政资金,是预算收入,是纳税人的钱,一般买卖合同资金是私部门资金,是买受人支配的资金,政府采购要符合《预算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目的一方面是满足政府需求,另一方面目的是通过政府采购规模和结构调控宏观经济。一般买卖合同是实现私人物品所有权的转移,满足生产生活需求。政府采购合同不同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行政征用,从财政学角度考察,政府采购支出属于购买性支出,要求遵循价值规律和市场规则,要求双方合意。政府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通过变化政府采购规模和结构调控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实现总供给和总需求在总量和结构上的平衡。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是通过各级采购部门与一个个供应商的采购行为完成的。各级采购部门与一个个供应商的采购行为似乎是微观活动,但实质是为了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调控宏观经济,履行调控职能运用的合同,属于经济行政合同。

(二)再贴现合同

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通过贴现业务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转让,借此获得中央银行的资金融通。实质上是中央银行通过再贴现业务向商业银行提供资金融通。对中央银行而言,再贴现是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票据,是一种信用业务;对商业银行而言,再贴现是出让贴现票据,解决一时资金短缺困难。整个再贴现过程,实际上就是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的票据买卖和资金融通过程。再贴现合同是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就再贴现事项达成的协议,包括再贴现对象、再贴现率、再贴现金额等内容。再贴现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贴现合同。贴现合同的主体是商业银行和工商企业、自然人,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再贴现合同的主体是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中央银行是行政机关,和商业银行不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贴现合同目的,对于商业银行是提供金融服务,实现利润最大化;对于工商企业,是筹集资金,实际上是民间的资源配置。再贴现合同目的,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是筹集放款资金;对于中央银行而言,是通过再贴现业务控制货币供应量和资金流向,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再贴现合同不是中央银行的单方意愿,中央银行是被动的,要有商业银行的申请才可以,是双方的合意,不具备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再贴现率是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政府通过再贴现率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和利率,实现币值稳定、经济增长的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目标实现通过一系列再贴现合同完成,再贴现合同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形式,属于经济行政合同。

(三)公开市场业务合同

公开市场业务指中央银行通过在金融市场买进或者卖出有价证券,借以改变商业银行准备金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一种措施。中国人民银行从1998年开始建立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选择了一批能够承担大额债券交易、有效传导货币政策商业银行作为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债券交易主要包括回购交易、现货交易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公开市场业务合同是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就在金融市场上公开买进或卖出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达成的协议。公开市场业务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证券买卖合同。公开市场业务合同一方必须是中央银行,一国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行政机关,与相对方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一般的证券买卖合同是资本市场上普通的投资者和筹资者,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公开市场业务合同目的,对于中央银行而言,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调控货币供应量和利率,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对于相对方是实现投资收益或者投机利益;一般的证券买卖合同是投资者实现投资收益,筹资者筹集所需资金。既然是市场业务,就要遵循市场规律,不可能向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意志性。公开市场业务是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政府通过公开市场业务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和利率,实现币值稳定、经济增长的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目标通过一系列公开市场业务合同实现,公开市场业务合同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形式,属于经济行政合同。

【参考文献】

[1]柯梅森.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第7篇

关键词:物流费用;成本核算;账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物流企业利用先进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技术,通过计划、实施、控制和协调等手段对运输、仓储、装卸、包装、配送、流通加工、信息处理各个环节进行系统综合整合,以最低的经营费用和最少的资金占用,安全、及时和高质量地为客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物流服务。由于其经营业务的特殊性,物流企业物流业务运作部门与一般的工商企业和运输企业的组织结构不同,难以直接根据《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的统一规定,对其发生的费用进行会计处理。同时,费用信息在物流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对其费用的归集与核算成为目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物流费用账务处理对象

确定物流费用核算对象是物流企业设置物流业务费用明细账、归集和分配物流业务费用、计算物流业务费用的基本前提。明确物流企业的物流业务费用核算对象,也就是明确物流企业在物流业务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资源耗费的承担对象。物流企业与客户签订的物流业务合同与制造企业的一份产品订单是相类似的,可以将物流企业承接的每一项物流业务作为物流企业物流费用核算的对象。考虑到物流企业所承接的物流业务合同业务运作的特点,还需要明确物流费用核算的明细对象是什么。物流企业可以按照每一份物流业务合同和具体业务订单开设物流业务费用核算明细账。

二、物流费用账务处理单位

物流企业的物流业务由于所涉及的作业环节属性差异大,导致其很难找到一个统一的业务量标准。但就物流业务的作业环节,则可以确定其业务量标准,例如物流业务中的运输作业环节,可以运输周转量作为其业务量;仓储作业环节可以仓储面积作为其业务量。但是,运输作业和仓储作业均为物流业务中的作业环节,两类作业业务量很难融合在一起找到物流业务量的标准。由此,从简化核算的原则出发,物流业务可以仅计算总成本。当然,如果因企业管理的需要也可以计算出物流业务各个作业环节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三、物流费用账务处理项目

物流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按其属性可以划分为物流业务费用和期间费用两大类,前者属于物流劳务费用,后者属于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根据目前我国物流企业物流业务运作的组织管理,可以把物流企业运作物流业务的费用归为与物流业务相关部门的费用、物流方案设计费用、物流信息系统费用与履行物流业务合同费用四类。

(一)与物流业务相关部门的费用。物流业务管理职能部门所负责的物流业务的承揽工作实质上就是物流业务的前期开发工作,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场所相关费用、人员薪金相关费用、物流方案设计费用、承揽过程的业务费等。考虑到物流企业与交通运输企业的相关性,可以把这一类费用归属为运营间接费用,通过选择合适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不同的物流业务费用。

(二)物流方案设计费用。在物流企业自行设计物流方案的情况下,具体负责物流方案设计的职能部门一般是物流管理职能部门,物流方案设计所发生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咨询费、各种耗材等费用一般包含在物流管理职能部门的机构和人员相关费用中,很难分离出来,物流方案设计费用在发生时已作为物流管理职能部门费用计列为营业费用。如果通过专业物流咨询公司代为设计物流方案,物流企业所支付的物流方案设计费或咨询费,可以归属于所投标的物流业务,但这时能否中标尚未知,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处理规定,将其作为期间费用归为营业费用较为合适。

(三)物流管理信息系统费用。物流管理信息系统有自行开发投入与外购投入两种方式。由于物流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是否能够成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物流管理信息系统自行开发与现行软件业的软件自行开发具有类似性。为此,可以把物流管理信息系统自行开发发生的耗费作为期间费用计列为管理费用。在物流企业从外部购入物流管理信息系统的情况下,根据目前企业把软件购置支出一般都作为期间费用列为管理费用的实际操作。

(四)履行物流合同费用。

四、物流费用账务处理程序

根据对物流业务所发生的费用及其费用项目分析,物流企业可以设置“物流费用”、“运输共同费用”、“仓储共同费用”、“装卸共同费用”、“增值作业共同费用”和“营运间接费用”等六个费用类账户对物流业务费用进行核算。

“物流费用”科目是用以核算物流企业经营物流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运输共同费用”、“仓储共同费用”、“装卸共同费用”、“增值作业共同费用”等科目是用以核算企业在履行物流业务的运输、仓储、装卸、增值作业等环节所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某一物流业务费用的各项间接费用;“营运间接费用”科目是用以核算企业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某一物流业务费用的物流运作管理部门费用。

对于企业经营物流业务所发生的能够直接归属于某一物流业务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仓储费、装卸费、增值服务费、保险费、税费、事故损失与违约赔偿费等,按规定的费用核算对象和费用项目归集,直接记入“物流费用”科目;对于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物流业务的各项费用,先在“运输共同费用”、“仓储共同费用”、“装卸共同费用”、“增值作业共同费用”和“营运间接费用”等科目中归集,期末选择合适的分配标准将归集的这些共同费用分配计入各物流业务应负担的费用。

(作者单位: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1]邵瑞庆.关于物流企业物流成本的核算.中国物流与采购,2006.7.

第8篇

 

                       公司:

根据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商务居间合同》,你司为我司进行居间服务。现你司经过努力,将促成我司与         之间达成交易。为此,与你司确认如下事项:

1、我司与        达成的业务合作为你司通过居间服务完成的交易。

2、通过我司对客户要求了解,认可该客户所需服务符合公司的业务范围,且我司能够按质按量完成该笔业务。

3、我司应当根据业务合同总价       万元(大写:   万元整)的项目进行支付居间费用。该费用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

(1)我司于收到每期款项后按照《商务居间合同》中“      ”的方式(约定居间比例   %)且根据收到款项进行支付;

(2)我司于收到每期款项后按照《商务居间合同》中“     %”的约定居间比例并根据收到款项进行支付。

 

                                 确认人或授权签字人:

第9篇

关键词旅游业 旅游合同第三人 旅游者权益中国

作者简介:杨庆庆,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260-02

在旅游合同中,第三人的存在实属常态。事实上,旅游产品并不是旅行社企业独立提供实现的。在大多数情况下,旅行期间旅游者会涉及到交通、住宿、餐饮、购物等多个环节,这些都需要其他主体协助完成。这些主体就是本文所称的旅游合同中的第三人。明确第三人制度在旅游合同中的地位对于旅游合同以及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均具有重大意义。

一、旅游合同和第三人制度

在旅游合同法律关系中,基于等价或者对价交换,旅行社企业同旅游者之间建立起最基本的法律关系。由于旅行社无法亲自提供的旅游所涉各个环节中的某些服务,便会与旅游者约定另由合同外的第三人,也就是某些专业服务主体来提供相应的服务。因此,这些专业服务主体并不是旅游合同的当事人。

专业服务主体为什么会根据旅行社企业的相关安排,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服务呢?专业服务主体作为旅游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存在未直接从旅游者那里获得价款的利益缺口,而这是通过旅行社企业同专业服务主体之间的业务合同进行补充的。换言之,即在旅行社企业同专业服务主体之间存在着这种补偿关系,使得专业服务主体愿意听从旅行社企业的安排,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服务。

而在业务合同中,旅游者则是旅行社企业与专业服务主体在业务合同中约定由专业服务主体向其提供具体相关服务的第三人。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中关于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中要求债务人执行合同的权利还不明确,因此旅游者与业务合同中作为第三人向专业服务主体提出请求提供服务的相关权利还不明朗。而旅游者与专业服务主体的关系就是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的关系,一方接受服务,另一方提供服务。

专业服务主体是实际向旅游者提供一系列具体的旅游服务项目的主体,然而旅游者却不可以依据旅游合同直接制约该专业服务主体,即旅游合同的第三人,而只能是向旅行社企业行使权利,因此完善对旅行社的监管是很有必要的。另外,从业务合同角度看,旅游者作为第三人直接要求专业服主体行使的权利存在争论。从旅游实践来看,虽然游客作为第三人的请求权即便可以从逻辑上能得到肯定与支持,可是从实践上看会带来非常大的困难,如果给了游客此等权利,就很可能在旅行社与专业服务主体之间产生相互推诿的现象。

二、合同履行同第三人责任

合同成立是为了实现双方共同约定的权利,这些权利的实现是依靠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这是履行合同的常态。可是,伴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发展,为了达到合同目的,债务人能够通过合同以外第三人的实际履行来实现合同目的。而对于旅游合同而言,它的履行除了需要作为债务人的旅行社实际履行以外,同样还需要交通、餐饮、住宿等专业服务主体作为第三人来履行才可完整的实现。而第三人若是拒绝履行或是履行瑕疵就很有可能导致旅游产品出现问题和纠纷。因此,第三人需要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就显得非常重要。

在旅行社企业约定由专业服务主体提供旅游合同相关具体服务时,如果专业服务主体提供的服务出现瑕疵或是迟延,甚至是拒绝提供服务的话,那么旅行社企业都必须承担旅游合同的相关违约责任。

从合同履行的意义上而言,旅行社寻找的专业服务主体是辅助履行旅游合同债务之人。这是由于旅行社企业是旅游合同的债务人。旅行社企业需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专业服务主体仅仅是按约定替代旅行社企业完成其中某一项或多项服务的提供者。即便是出现了诸如不完全履行、履行迟延或是拒绝履行等情况,也不能基于旅游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而应该根据业务合同的约定来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从保护旅游者权益的角度而言,对于旅行社企业同专业服务主体之间的关系我国法律应当明文规定,以有效预防他们之间这种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形出现。

在专业服务主体提供具体服务时,还可能出现伤害给付等状况,比如,运送途中有旅客受伤,住宿时财务丢失,就餐时发生食物中毒等等,这些都是在服务中对旅游者的人身或财产安全造成了损害。对此,旅行社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这时具体服务主体就不可以只根据业务合同对旅游企业承担责任,还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对旅游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我们看到在新的《旅行社条例》第37条有这样的直接规定,针对接受旅行社企业委托的服务企业如果由于故意或是重大过失而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那么应与接受委托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在这一条文中只将接受委托的企业限制在旅行社企业,而没有扩展至餐饮、交通、住宿等服务企业,这样就导致存在更大范围的侵害可能,因此在这一条的适应主体范围上我们认为必要进行扩展,以真正地保护旅游者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以及在遭受侵害时有相应的救济途径予以保障。

转贴于中国

三、保护旅游者权益是社会和谐的本质体现

当今中国,构建和谐社会是时代主题,而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和谐旅游环境更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过程中,建立和谐旅游环境应该成为相关经营者的社会责任。然而,事实上旅游者同旅游产品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成为了构筑和谐旅游环境所遭遇的主要矛盾。主要表现是旅游产品提供者通过违反旅游合同损害旅游者权益,从而获得更大自身利益。

因此,在我国旅游业发展的过程中,切实维护旅游者权益已经成为旅游价值观转变的需求,是旅游业进一步发展的要求,也是旅游各方面全方位提升质量的重大保证。中国

旅游者是整个旅游活动的主体,他们参与到旅游活动这个过程中来,是为了得到好的放松机会,获取精神上的改善。可是,如果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旅游企业为了获取自身的短期利益,而不关注保护旅游者的利益,这样不单单会影响旅游者在精神层面愉悦的程度的获取,还可能加深旅游企业同旅游者间的矛盾,会令旅游者对旅游行业失去信心,影响旅游者下次再投入旅游活动中的积极性,从而严重影响旅游业的正常发展,而和谐旅游的发展更是无从谈起。

四、旅游者权益

如要切实维护好旅游者主体的权益,确保旅游者的主置,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对旅游者权益进行保护。

当然,维护旅游者权益,应力求协调平衡旅游者同旅游产品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在使旅游者权益获得维护的同时,也要维护旅游产品提供者盈利的合理空间。

(一)违约时的请求权

对于旅游消费而言,由于旅游给付内容存在多样性,旅行社无法做到事必躬亲,所以在旅游合同中,由第三人协助合同履行的现象也就非常普遍,这包含旅行社同运输公司签订的旅客输送合同,与酒店签署的旅游者住宿合同、餐饮供应合同等等。若是由于运输单位、酒店等第三人的行为而导致旅行社旅游产品的给付瑕疵或者完全违约,在这样的情形之下旅游者能否向第三人行使请求权呢?

我们看来,对于旅游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行为所导致合同履行不当,应该承认旅游者可拥有的第三人的诉权。在旅游合同中的内容是旅游者给付价金,而可受领旅行社提供的旅游产品给付,在旅游合同中,旅游者是债权人,而第三人侵害旅游债权,那么都可成为侵权行为。因为这类侵权行为在实质上是对旅游合同自身的损害,而不是针对旅游合同所发生或转移的权利的伤害。 尽管旅游合同本身是具有相对性,可是旅游合同也是对旅游者所给付的价金同所受领的旅游给付造成一般财产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具有财产成分,对于第三人而言不得损害它。债权是法律所维护的权利,若是不对其保护而任由第三人损害,那么旅游者的期待利益必定将无法实现,旅游交易秩序也就将无法维持。所以,旅游者可以当第三人为瑕疵给付或是违约行为的当时就能主张权利。

(二)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权

旅游者出游的目的一定是为了让自己享受轻松、快乐,放松心情。若是在目的根本无法达到,甚至产生相反的效果,那么这样的违约行为理应得到赔偿。

长期以来人们只是重视旅游活动中的财产利益是否受到损害,而往往忽略了精神利益所遭到的损失。旅游者向旅行社支付钱财,是为了得到约定的服务而获得愉悦的心情和良好的精神状态。可是,若是旅行社出现违约,使得旅游者的目的受到损害,那么对于旅行者来说,他们损失的仅仅只是付出的钱财费用吗?当然不是,还有合同未旅行而使得精神状态未达到预期目的利益损失。

因此,对于旅游合同中精神损害的赔偿,也正是对预期利益的保护。如果旅游合同中精神伤害要得到支持,就必须得到理论上的根据。

在我们看来,支持旅游合同精神伤害赔偿的正当性理论基础是完全赔偿原则。此项原则属于赔偿制度中的最高原则,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导致受害人遭遇的完全损失都应该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在事实上,当旅游者没有达到期望值时,所受到的损害包含有物质方面的损害,还有精神方面的伤害。在民事责任制度中,其追求的一个非常重要目的是将损害、或者伤害还原到发生之前的状态,而这种“状态”不单单指物质方面,还有精神方面的。我们说和谐的重点是协调二者的利益关系。而不断完善旅游者在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自身权利的维护,将有益于和谐旅游环境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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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替代权

旅游合同从签订到执行可能会有一定的时间,而如果在此期间出现了旅游者根本无法估计的情况,比如单位突然有紧急事情、疾病等,那么肯定会导致旅游者无法亲自执行合同。若是选择解除合同,那么势必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其实放弃旅行,对旅行者而言损失更大。此时,若是请求其他人替代,只要符合这次旅游性质,以及某些特殊要求,那么对于旅行社的利益也同样不会造成什么影响。所以,在一定的条件限制下,若是同意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来代替旅游者,那么不但能令旅游合同顺利继续执行,而旅行社也可获得预计的利润,同样能够避免双方还要陷入复杂的价金返还、损失赔偿的过程。中国

替代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依旅游者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代替的第三人与利他合同中受益人相似,只要旅游者告知旅行社就可以,这样旅游合同中,代替人就成了合同相对人,旅行社就应当向代替人履行合同义务。

当然,旅游者也不可滥用替代权,为了避免这样的行为发生,应对该权利施以限制。我们认为,应对替代权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规定:

第一,旅游合同中无相反约定。即旅行社与旅游者在订立旅游合同时可以通过协商约定排除替代权的适用,如果没有约定则被视为不禁止代替,旅游者可以行使替代权。

第二,对主体的限制,应分为两大类:一是对旅游者的自身身体素质、技能或者是经验有特殊需求的不能代替。比如:攀岩、探险、漂流、滑雪等不能任意代替。当然,代替者的身体状况应确保可参加基本的体力活动。二是法律法规对代替人有限制的。比如:被禁止出境者却参加出境游等、被取保候审等。

第三,若是因为第三人的代替而耽误整个团队的行程,比如:出境游需补办签证,那么则需要一定时间的等待,那么旅行社可以拒绝。中国

参考文献:

[1]张蔚.关于旅游合同的特征与我国合同法的完善.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5).

第10篇

一、物流成本及其相关概念

国家标准规定,企业物流成本[1]指企业物流活动中消耗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货币表现,包括货物在物流活动中消耗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总和以及与存货有关的各项成本。一般情况下,第三方物流企业成本是指企业在履行客户业务合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应归属于某一业务合同的各种费用。

二、第三方物流企业成本核算的现状以及传统成本核算法的缺陷

1.第三方物流企业成本核算的现状

一般来说,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往往更关注自身的生产成本及经济效益,对产品的物流成本缺乏精准计算,导致会计核算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如缺乏统一标准、计算不全面等。此外,新型营运工具的推广、物流管理信息系统的构建及完善和物流企业间战略联盟的建立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

2.传统成本核算法的缺陷

传统成本法不适用于当前物流企业发展的缺陷在于:第一,传统成本法没有区分归属于各业务单元的物流费用,提供的成本信息失真。第二,传统成本法不能不能按照不同业务、订单以及客户提供单独的物流服务成本信息,无法形成准确的定价基础。因此,第三方物流企业需要建立一个相适应的成本核算体系来满足企业业务发展的需要,而作业成本法的出现满足了这种需要。

三、作业成本法在第三方物流企业成本核算中应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作业成本法以“作业”为中心,根据“产品消耗作业、作业消耗资源”的指导思想进行计算。第三方物流企业实施作业成本法的必要性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作业成本法适合物流服务中客户需求的个性化要求;第二,第三方物流企业间接费用占总成本的比例较高;第三,作业成本法深入到作业的层面进行成本计算,对每一项作业分别进行价值确认,同时对每个客户的服务成本予以归集并分析客户间的成本差异。另外,实施作业成本法的可行性如下:第一,作业成本法符合新的会计核算理念,实施的制度成本低;第二,先进的计算机管理为企业运用作业成本法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手段;第三,作业成本法日渐受到企业高层的关注,利于其贯彻执行;

四、基于作业成本法下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成本核算模型的建立

1.作业成本法的核算原理

作业成本法核算的基本流程如下:首先确定企业提供的资源价值并分析主要作业,根据资源动因将其分配到各个作业;再对归集的物流营运间接费用依据作业动因进行分配确认,最后加上直接追溯到成本对象的直接费用,由此得到最终产品或服务的成本。

2.应用作业成本法进行成本核算

假设某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了甲、乙两份物流服务合同,即将30000件零件从A地运送到B地。甲合同的要求是:该批零件一次性从A地运送到企业的仓库,然后每3天分送3000件到B地。

乙合同的要求是:货物分3次运送到企业的仓库,然后每天运送1000件大B地。在执行甲、乙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

均为3000元,不需要再对其进行分配。

第一步,确定物流作业,并归集同类作业到作业成本库。

甲、乙合同所需的作业有:将零件从A地运送到M,装卸搬运零件出入库,在仓库的储存保管作业,将零件从仓库运送到B地,公司对外提供服务的管理。

第二步,确认和归集各种资源耗费,并将其分配各项作业。具体情况如下:运输作业15000元,装卸作业12000元,仓储作业30000元,配送作业40000元,管理作业3000元,共计100000元。

第三步,确认作业成本,并计算成本动因率。

执行作业过程中,运输作业需要周转4次,其成本动因率为3750;装卸作业成本动因数为60000,其成本动因率为0.2;仓储作业成本动因数为2000,其成本动因率为15;配送作业成本动因数为40,其成本动因率为1000;管理作业成本动因数为2,其成本动因率为1500。

第四步,把作业成本分配到各成本对象。

假定两份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直接费用都是3000元,传统成本法在对营运活动进行核算时是采用运量这种数量为基础来分配成本的,其结果表明,甲、乙两份合同的所承担的总营运成本是相同的,都是53000元。而由作业成本法核算的甲、乙合同各自承担的成本存在很大的差异,分别为39250和66750远,这与实际营运状况是相符的。由此可见,作业成本法应用于第三方物流企业能够满足成本核算的准确性要求,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成本水平。

第11篇

境内企业向境外个人支付劳务费属于来自境内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的20%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境内企业支付境外个人劳务费,应按6%的税率代扣增值税,可以依据业务合同、付款凭证和境外对账单或收据抵扣增值税。同时还要代扣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来源:文章屋网 )

第12篇

关键词:贸易业务;风险;控制;欺诈

1贸易业务防范风险重要性

企业经营风险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具体就是对企业目标的实现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大小.一般地讲,风险是指一件事产生我们不希望的后果的可能性.按照风险因素来自企业自身还是企业外部,企业经营风险可以区分为内部风险与外部风险.随着经济发展变化,中小企业贸易业务是商品流通中重要环节,业务形式和内容也发生很大的变化,如何控制贸易业务中,如何提前防范风险、控制风险,显得尤其重要.对于中小企业,特别是贸易业务为主公司来说,贸易业务出现风险,可能造成巨大损失而倒闭,甚至背负上沉重的债务包袱.本文阐述的贸易业务风险控制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企业所面临的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的全面的风险控制,而指贸易业务过程中的外部原因引起的风险与防范.从贸易业务的相关环节,结合实践经验,阐述中小企业贸易业务风险控、制与防范.

2客户的评估调查与分类

这里所说客户包含上游供应商和下游销售客户,与贸易业务相关的两个方面.在开始准备订立经济合同之前,对供应商和客户的经营状况、商业信誉、履约能力进行深入的调查和评估.

2.1合同主体资格调查

一般合同主体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包括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行政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判断一个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主要看其是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民政部门颁发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人事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上述执照或证书除了向供应商和客户直接索要原件或复印件外,还可以根据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列明的企业所在省份,输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以查询到企业登记资格情况、营业期限以及相应的年检情况等.

2.2资信调查内容

合同主体资格认定合格情况下,主要是对其资信进行深入调查.包括资产状况、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情况、与本企业贸易往来情况以及与其他客户往来情况等.(1)资产状况调查包括注册资本、总投资和其他形式的资产、资产负债等.资产状况是客户经济实力和履约能力的标志.在上一节里营业执照和工商登记可以看出注册资本数额,是否全部到位,股东出资比例等.一般来讲,注册资本越大,该企业经济能力越强.其他财务指标,包括净资产、资产负债情况、银行信用额度及信用期限等.这些财务数据可能不公开,不便及时取得相关数据.但比较正规的企业一般有年度审计报告或上市公司季报年报获得.一些中小企业出具财务报表可信度低.(2)客户经营范围及经营情况调查.客户必须在其经营范围以内从事经济活动.在订立合同前,必须提前审查合同项目是否超出了其营业执照上规定的经营范围.对于一些重要生产资料和特殊商品需要许可证经营的,还要求其出示生产许可证.对于超越经营范围经营的客户,原则上不予签订合同.除了经营范围外,经营情况调查也是一项内容,包括生产能力、数量、质量、交货期等能否满足要求.生产能力包括单台设备产能,开工率,从而核算出基本生产能力.数量、质量、交货期调查,主要是针对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是否能满足要求.同时,还要了解近年来盈亏情况,业务发展状况.以此判断客户竞争能力的强弱和发展潜力.有一些表面数据是比较容易获得的,比如采购或销售数量,员工人数多少、增减情况,员工资历、报酬以及员工工作满意度、精神面貌、工作态度等,从侧面反映了一个企业经营状况.在实际业务中,往往由于种种原因对客户核心资料搜集不够理想,此时,也可以通过与其他客户经贸往来资料、其他企业对其看法或评价,也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3)如何搜集客户资料.对客户资料的搜集,一般有以下几种方法.①委托有查询资质的人员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企业公司章程、注册情况、资金情况、经营范围、经营历史等,从而获得第一手可靠的信息途径.②涉及房产和土地部门,可以查询其权属信息以及是否有被抵押、查封信息等.③如果是国外(境外)客户,可以委托我国驻各国商务参赞处帮助了解,可以提供基本商业信息.也可以通过涉外业务的公司,如中国信用保险公司强大外国机构进行商业调查,并出具相关信誉报告.④正面与客户接洽,获得第一手资料.将希望了解的客户信息,直接与客户进行谈判、沟通索取资料.面对面了解客户经营品质,经营作风和能力.也可以通过派出考察组现场考察企业,包括办公场所、设施的情况.在与客户员工进行交流中掌握客户员工工资待遇、对本企业满意度等信息.

2.3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

通过各种途径搜集到所需要资料后,必须对材料进行鉴别、整理、加工.在通过周密调查、加工处理后所得到的情况与事实的基础上,围绕客户的资本、资金情况、信誉、业务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进行分类,以便根据贸易对象根据不同类别的客户,采用不同的采购/销售政策,达到即能控制好风险,又能扩大交易的目的.一般分以下四类:(1)基本客户.这类客户的特点是资金雄厚,经营作风好,有较强的业务能力,与此本企业有广泛良好的合作.(2)一般客户.这类客户特点是信誉良好,但资金、能力一般,与本企业成交记录有限,规模较小,多数是与本企业有很好贸易关系的中小供应商.(3)可往来客户.这类客户,本企业只有初步谈判和接触,有待由开展业务中进一步考察鉴定.可行当与之开展业务,但应该严格控制信用和交易额.(4)停止往来客户.这类客户经营作风差,信誉不佳,不宜与之进行大规模贸易往来,确有必要进行交往时,也要十分审慎,并需防备各种防范措施.

3合同订立风险防范

对于符合要求贸易业务,可以考虑订立合同了.其中涉及合同谈判、保证人、订立注意事项等.

3.1合同谈判

谈判是指人们为了实现各自的某种需求,彼此进行信息交流,交换观点,磋商协议,旨在谋求一致意见的行为过程.贸易业务合同谈判是指经济领域中,两个或两个以上从事贸易业务活动的组织或个人,为了满足各自的经济利益,进行意见交换和磋商,谋求取得一致达成协议的行为过程.(1)对于参加谈判人员,一般要求,品质可靠.即谈判者首先必须忠诚可靠,并能赢得客户对他的信任.其次具有独立工作能力而具有合作精神.第三是具有相当的智力与谈话水平.(2)参与谈判人员一般3-8人为宜,分层次构成.①主谈人员一般为一定身份和权力的负责人.②懂行的专业人员,包括专业工程师、会计师、律师等.③翻译、记录员等.(3)规定谈判纪律,明确分工和权责,同时赋予主谈人必要的权力与资格.

3.2贸易合同订立

根据谈判的主要内容,起草贸易合同.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合同主体、日期、签订地点、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期、检验标准以及奖罚指标、付款方式、交付标点物(或节点)、履约保证金、联系电话与邮箱明确,争议处理方式及地点.授权签字人确认,保证人资格及确定进行一一验证.防止被虚假人员或公单进行窜换.公章或合同单,还有防伪码(芯片)的比一般公章可靠.(2)合同中保证人和人核定.合同订立如有保证人时,应当调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作为保证人,必须具有民事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必须具有代为清偿主债务的能力和承担赔偿损失能力.保证人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保证人的限制规定,即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人必须事先委托人的授权,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人签订合同的,必须对身份和资格进行核查.包括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有法人委托书,授权事项与事项是否相符合.以及委托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内等.

4合同履行与结算

贸易业务合同订立后,接着就是履行约定,即时跟踪实际货物(标的物)的交付准备情况,交付节点标的物或单据,验收数量与质量,双方确认结算单,开具发票,结算尾款等工作.

4.1跟踪货物交付准备情况

无论采购合同或销售合同,货物交付前准备是非常重要的环节.贸易业务中,履行人员需要对即将交付的货物进行实地跟踪了解准备情况,根据合同约定的数量是否能满货要求的量,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交货日期能否达到约定的时间等.若出现差异,要即时与客户沟通进行整改,按期交付.

4.2交付标的物或单据

客户准备好货物后,按合同约定进行交付,并获取相关单据.装船货物的提单、火车运输货票、汽车运单或收货单、仓库收货单等.这些单据可作为合同约定的付款重要标的单据.

4.3验收数量质量确认

收货企业出具收货单据同时,还应该对数量、质量进行验收确认,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若出现差异,要即时沟通协调,需要调整数量、质量、价格的进行再调整.

4.4结算

根据验收数量质量,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结算尾款.客户开来的发票,真实性和完税情况进行核实.正常的发票,是客户已经交完税的«完税证明».发票还要即时进行认证、抵扣,防止逾期.

5贸易业务欺诈风险防范

贸易业务欺诈指用狡猾的奸诈的手段骗人.在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欺诈订立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但在贸易业务中欺诈有相当普遍性,据英国相关试调查公司表明,在最近五年里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公司遭受过欺诈事件.如果不加以防范,待发现欺诈时,为时已晚,造成了既定的损失.

5.1欺诈风险产生的条件

从缘由来看生产条件表现在四个方面:

5.1.1动机

欺诈公司或人,一定是有其动机的,即至少有一原因促使他们做出欺诈行为.有的从一开始就有了动机,有的是过程中发现漏洞后,就有了动机.

5.1.2有值得偷窃的资产

金钱占有是值得获得的最终目标.但贸易业务中的产品、原材料和设备也值得拥有,有机会把这些卖掉时尤其如此.

5.1.3机会

贸易业务环节中,没有按照规定对客户进行调查与评估;合同约定模糊不清晰;交货控制不到位、质量不符合要求等都给对手机会.

5.1.4缺乏监督

形成内部一套监督约束机制,内部形成贸易业务主办部门、合同管理部门、财务结算部门相互制约监督.

5.2欺诈风险防范

公司应评估贸易业务中什么环节(地点)会发生欺诈行为,怎样实施与欺诈有关的政策.然后该采取一系列措施,减少发生欺诈的可能性.这些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5.2.1减弱欺诈动机

贸易业务中客户的提供资料、经营过程诚实守信,坚持合理的利润率,与其他公司业务合作中没有欺诈行为等,去减弱欺诈行为动机.

5.2.2减少被偷窃资产数量及机会

加强贸易业务高价值货物的监管并对其进行所属标记.严格按照客户调查与分类进行审核,按合同订立前,履行中要求进行关键点的控制与交付,减少欺诈机会.

5.2.3强化财务控制和管理系统

强化财务监督可以确保规定都到位,促使每笔合同完全遵守内部规定.不允许财务一条龙由贸易业务部门人员单个负责.保证做到有完全的检查记录,这样的贸易业务中每一笔付款、收款都有据可查到具体每笔订单.每笔合同客户的主体与签字盖章为同一主体,防止过程假的人员冒充以及假公章的使用.贸易业务内部也要建立用章审批的规定及流程,防止公章违规使用,失控情况发生.

5.2.4发生欺诈后处置

欺诈行为发现后,要即时处置.公司要有相应规定和流程.包括,停止现在贸易业务,保留相关证据;冻结与该客户的往来;追究该客户的责任等.

6结论

贸易业务中风险随时存在,需要对客户认真仔细地调查、评估和甄别分类,同时动态掌握过程中的变化,并及时调整.贸易业务合同需要按条款约定,谈判和订立.在履行过程中,严格按照货物交付标的物数量、质量等单据把控.欺诈行为发生有其动机和监督管理漏洞可钻,及时发现并堵塞这些可能性,形成内部的管控机制.贸易业务的风险就可能最大限度的进行事前防范,减少风险的发生.

作者:王家斌 单位:瑞源国际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高立法,虞旭清等主编.企业经营风险管理实务[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

[2]谭小芳.商务贸易风险控制培训[R].20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