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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劳动与社会保障,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与社会保障的重要性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其目的是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同时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强大的保护。为了进一步推进劳动与社会保障的发展,不少高校都主动地建立起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以此为基础积极地探索劳动与社会保障的发展。一般来说,目前高校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主要来源有这样3个方面:首先,不少学校会从原本的经济管理学科中将劳动与社会保障的相关内容分离出来,而后进行整体处理以构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其次,有的学校会选择从社会学中分离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一般来说这种做法普遍被各种综合性比较强的大学所选择。最后,有一部分综合性比较强的大学也会从理工类专业中分离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这三种情况基本涵盖了目前我国高校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起源。要做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学科建设工作,首先就必须要仔细地了解当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实际情况,找到可以改进与提升的部分,通过采用科学的办法促进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发展。
1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建设进行总体规划
任何一个学科的建设都必须要有一个总体的目标,这样才能够根据总体目标进行细节的计划设定,才能够找到学科建设的总体思路。因此,为了建设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必须要有科学的总体规划。首先,就教育部的标准来看,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本身是一个二级学科。而就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历史来看,其历史比较短,相关研究开展的也比较少。但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综合性比较强。换言之,其是一门交叉性的学科。在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教学内容中可以发现,其涉及到法学、社会学还有管理学甚至还有其他一些专业知识,因此,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教学内容比较庞杂,对学生综合能力的要求也就比较高。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教学目标应该是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提供高质量的现代大学生。因此,在进行专业教学的过程中,教师需要将当前国家的经济、政治还有社会现状和实际教学结合起来,进行综合性的教学。这样学生才能够真正的学习到知识,才能够将学习到的理论知识和实际生活结合起来。所以在培养学生的时候,应该有一个比较高的目标,那就是将学生培养成为具备经济、管理还有社会学等多方面能力的专业性人才,其必须要对劳动与社会保障的相关法律有比较深入的理解和掌握,对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比较强的理解能力,并且能够在实际工作和生活的过程中将自己所学习到的知识正确地运用到生活中去。这样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才能够真正培养出满足社会发展和进步的人才。
2促进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建设的一些建议
为了更好地促进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发展,在实际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最佳教学方式,这样才能够真正培养好学生,真正地促进学科的专业建设。
2.1为学生的专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教学工作需要重视基础教学,利用高质量的基础教学工作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竞争力。因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是一门综合性比较强的学科,其学科内容包含有多个学科不同的知识点,因此,在大学四年的教学过程中,除了学习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最核心的课程以外,关于社会学、管理学还有与之相关的其他学科的专业知识也是学生需要重点学习的。在这个过程中教师要帮助学生夯实基础,找到最合适学生的教学方法,引导学生构建自己的知识体系。
2.2促进学生能力的多样化
在实际培养学生的过程中,教师还需要注意有意识地促进学生能力的多样化,这是因为现代社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社会对学生的能力要求也出现了比较明显的提升。能力单一的学生往往没有办法满足现代社会的要求,无法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生存下来。而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教学内容比较庞杂,教师要尽可能地帮助学生掌握更多的知识,以此提高学生的竞争力。
2.3重视对学生素质的提升
现代教育越来越强调对学生素质的培养。在实际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打破传统教学观念的影响,用现代教育的眼光来看待和处理专业教学工作。为了促进学生素养的提升,学校应该开设相关的公共课程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还有价值观人,引导学生更加深入地观察和了解世界。在这个过程中,教师要多引导学生讨论和总结,如果条件允许的话,教师还应该带领学生到社会中亲自实践,通过时间让学生对学习到的知识有更加深刻理解,这对于提升学生对知识的掌握能力和运用能力能够起到积极的帮助作用。此外,学校还应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通过高质量的教师队伍来保证专业教学的科学性,以此为基础更好进行专业教学。而在相关资源的投入方面,学校也应该有一定程度的倾斜。毕竟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是一门比较新的专业,学校和社会应该有意识地投入更多的资源以促进其发展。3结语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建设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实现的,学校和教师应该有足够耐心,通过持续的投入与建设,最终真正的建设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
作者:田雨 单位:山西医科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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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利,通过强制性立法,予以保障的制度。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涉及了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两个既相关而又不同的工作领域。劳动保障包括劳动就业与再就业、职业与再就业培训、劳动时间与工资分配、劳动安全与卫生、劳动关系的调整、劳动立法与监察等。社会保障又通常包括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等;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主体部分,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等五项组成。劳动与社会保障的制度由国家立法,其职能由不同的国家职能部门来实施。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目标之一和这一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农村城镇化、经济成份和就业方式多样化的出现,显得越来越重要;实施这项制度、从事这项工作就显得越来越紧迫了。
做好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需要。十六大报告对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工作分别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报告中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解决就业问题是我国当前和今后长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国家实行促进就业的长期战略和政策。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把改善创业环境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职责。”十六大报告中还指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我们一定要按照“十六大”提出的要求,认真做好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要广开就业门路,推行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要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险制度。较好地保障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大力推行社会保障事务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减轻企业负担;还要努力探索农村社会保障的新路子。
做好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是适应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的新形势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的大中小型企业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方面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应用,现代化工厂里需要的工人将越来越少,势必会造成大批工人下岗失业,另一方面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如果不及时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和解决好剩余劳动力出路问题,势必会影响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势必会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在这样严峻的形势下,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就显得犹为重要,这就需要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切实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切实做好社会保障工作。要与时俱进,在工作思路和具体方法上勇于探索,开拓创新,把握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的正确发展方向;要构筑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责任体系,努力地推动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不断向前发展,这样才能适应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的新形势的需要。
做好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是构建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需要。劳动保障制度随着人类劳动的产生而产生和发展,是劳动者创造社会财富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制度则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成员生存权利的法律保证,发挥着社会的“稳定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和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的作用。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加强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要随着形势的发展而发展和变化,还要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在我们社会主义中国这个大家庭里,真正做到“人有所劳,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构建以人为本、安居乐业的和谐社会。
做好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还要深刻理解和把握好几个关系:一是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经济发展在任何时候都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只有把经济发展好,才能提供更多的劳动就业岗位,解决好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只有把经济发展好,才能为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提供更坚实的物质基础。反过来,只有完善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和良好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服务体系,才能创造更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才能更快更好的促进经济的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这应该是做好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所在。二是社会保障与就业的关系。人口多、劳动力资源丰富,是中国的基本国情之一。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始终把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作为政府工作的重点,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引导劳动者通过就业获得收入,保障和提高居民家庭生活质量。从这个意义上讲,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最有力的保障手段。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就业机会的群体,政府应该提供帮助。我们必须统筹考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建立一种有利于公民积极参与创造财富的机制,鼓励公民去劳动和工作,同时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这应该是做好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所在。
【关键词】劳动社会保障;企业文化;劳资
据人民网报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到德国投资,在德国直接投资的亚洲国家中,中国仅次于日本和韩国。并以两天一家的速度递增。目前已有700多家中国企业落户德国,总投资额达1亿欧元,预计到2015年,中国对德国的投资额将达20亿欧元,约占中国海外投资的3%(人民网2006年07月07日)。在这个大背景下目前越来越多的德语专业毕业生,毕业以后进入德国企业工作。
随着中国企业在德国的数量不断增多,也出现了不少问题。据德国 «经济» 周刊报道,中国企业在德国主要存在的问题主要分为两个主要方面:一,对德国员工长期以来养成的企业文化和习惯不了解。德国员工养成了一个习惯,8小时内认真工作,8小时之外百事不管。所以中国公司在8小时内要对德国员工严格要求,不要指望员工能以厂为家,处处为公司着想,更不要指望员工不计报酬的加班加点。二,对德国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经常无意间触犯到有关法律法规,如经常涉及到的德国劳动社会保障法。所以说做到对德国劳动社会保障法以及德国企业文化不仅对中国企业在德国投资是十分重要的,而且对于即将进入德国企业工作的德语专业毕业生来说也是必须要了解的。有关德国劳动社会保障以及德国企业文化方面的重要内容也就成为德语专业德国概况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德国劳动社会保障法
(一)在患病情况下继续支付工资
在德国职工无劳动能力的法律状况受到很大重视。根据德国现行法律规定,所有职工都享有在一定期间内继续获得工资支付的请求。在德国社会法典中的具体规定如下:职工生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根据不同原因要求支付医疗费作为法定医疗保险金(社会法典V)第44条及以下条款。请求权数额为计入保险费率的通常所得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最高不超过工资纯收入的百分之九十。通常情况下,请求权自医生确诊为无劳动能力之日后一天产生,并且无时间上的限制,但最长为78星期。另外职工还有医疗费请求权,但是 (社会法典V) 规定:只要保险对象能够获得负有缴纳保险费义务的工资的,就不得主张医疗请求权。而且职工有无过错,都享有继续支付工资的请求权。但是他也有一个前提条件:只有在劳动关系持续4个星期以上后,方产生该请求权。上面提到的78星期的构成为:职工对雇主享有最长6个星期的继续支付工资的劳动法请求权。剩下的是对医疗保险金管理机构享有的,包含医疗费请求权终止期间在内的总共为期78星期的医疗费。
(二)在协商终止劳动合同方面
在德国劳动合同可以在任何时候经过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但是,如果雇员没有充足的解约理由而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失业,雇员就要自己承担失业保险方面的损失,有可能暂停领取最长12星期的失业津贴。
(三)劳动合同的有效期
德国民法规定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合同,无固定期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在德国如果签订固定期合同是需要理由的。如:
1. 企业对该工作的需求只是暂时的;
2. 固定期限紧随培训或学业之后,是为了帮助雇员适应接下来的工作;
3. 工作性质适合固定期限;
4. 属于试用期;
5. 由于雇员自身的原因适合固定期限;
6. 为公共机构的临时职位聘用的雇员可以得到家庭补助;
7. 基于某项判决。
如此看来德国雇主法还是倾向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以上列举的情况属于特殊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在德国如果签订的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雇主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任凭劳动关系发展下去,那么该固定期限合同即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四)按约定解除合同规定
在通知期限方面,德国民法典要求,通知期限为某月的15日前或月底前的4个星期。对于存在两年以上的劳动关系,节约通知则要求延长为某年底的1至6个月。这种通知期限的规定同样适合对雇员规定。但是在试用期的6个月中的通知期限则为两个星期,不需要固定的终止日期。
二、德国企业文化——员工的职业习惯
(一)人力资源管理
众所周知德国企业历来力求企业人员少而精,工作效率高。从经理、工程师到技术员都要接受定期考核。在人员晋升方面,德国人认为,35岁以上的人才具备担当管理者的资格。在晋升时强调技术第一。对企业管理者的要求是,现把他们派遣到研究部门工作几年,然后学习管理经验。这样造成的结果是晋升速度缓慢。晋升为总经理时通常情况下为40岁至50岁之间。目的是保证管理者都要收过高等教育,实现专家治理企业。
(二)员工职业培训
德国的职业培训是一种双元制职业培训,学员学习的地点为两个独立不同的部门或机构,即职业培训学校和企业内部的车间或实验室。学员能够接受培训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在培训之前要和企业签订培训合同。合同对培训期间的学徒工资、培训期间的休假以及双方在培训期间的责任与义务都做出了详细的描述。
(三)劳动收入的构成与分配
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补助、超时补助、家庭状况补助(按照家庭中儿童的数量按月发放的一种补助。)、圣诞节奖等其他各类补助奖金构成。作为员工收入中最主要部分的基本工资占到员工工资收入的75%—80%。目前德国员工平均每周工作7.5小时,减去休假,每年实际工作时间约为1700小时。需要我们注意的是,由于德国工会的反对,计件工资的形式在德国的工资计算形式中越来越少了。在工资分配方面可分为高级职员工资和一般职员或工人工资。高级职员实行月薪制,一般没有奖金。收入的多少和工资增长多少均与资方商定。一般职员或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即根据岗位的难易程度划分工资等级。
参考文献
[关键词]社会保障;劳动者;权益;长效机制。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群体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其本质是维护社会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历史阶段不同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维护和实现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因此,如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加强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必要性。
(一)中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总体情况。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我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尚未建立,结构性问题还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
1.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构架已基本形成经过多年改革和发展,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框架,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首先,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长。
养老保险方面:2009年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355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59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264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31万人;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156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16万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869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096万人。医疗保险方面:2009年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4014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8325万人;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433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9万人。失业保险方面:2009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271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15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164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94万人。工伤保险方面:2009年末,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1489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109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558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45万人。生育保险方面:2009年末,全国参加生育保险人数为1087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22万人①。
其次,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各项社会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基金收入持续增加。
其中,2009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11491亿元,比上年增长18.0%,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提高,且全部按时足额发放;2009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3672亿元,支出2797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0.8%和34.2%。医疗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医疗保障水平不断提高;2009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240亿元,支出156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0.8%和22.7%。2009全年生育保险基金收入132亿元,支出88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6.4%和23.5%①。
2.劳动社会保障权益严重缺失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得到了合理有效的保护。
首先,社会保险覆盖面偏窄,相当数量的劳动者尚未纳入社会保障范围。2009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表明:2009年末,我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总和为23550万人,分别占全国城镇就业人口的75.7%(2009年末城镇就业人员31120万人)和全国就业人口(2009年末全国就业人员为77995万人)的30.1%;2009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2715万人,分别占全国城镇就业人口的40.8%和全国就业人口的16.3%;2009年末,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14896万人,分别占全国城镇就业人口的47.9%和全国就业人口的19.1%。据统计,目前全国享有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只有26.5%,其中国有企业的比例最高,为32.3%;私营企业为27.8%;外资企业为6.3%②。医疗保险覆盖面最广,参保率较高,但距离全民医保还有差距。
其次,社会保障制度的不统一导致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不平等。统一的社会保障模式是指社会不同群体的人群参加同一个社保制度,待遇发放具有相同标准,不存在群体差异性,而且在全国范围流动没有任何障碍。
由于我国长期存在二元经济结构,使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也呈现出明显的二元性。现阶段养老保险制度采取城镇和乡村不同的制度模式和管理方式,社会保障制度不统一的问题十分突出。目前正在试点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向企业看齐却不涉及机关公务员等,造成了事业单位职工与公务员社会保险权益的不平等,不利于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最后,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各层次之间还缺乏有机联系,出现劳动者社会保障缺失的真空。从本质上讲,社会保障制度是管理和应对社会风险的一种制度安排。每个劳动者既面临老龄化的风险,也会面临各种各样不同的社会风险。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需要不同层次,以便应对不同风险。目前,我国虽然建立了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在内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但各项制度之间缺乏有机联系,没能实现有机衔接,部分劳动者长期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导致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另外,为提高劳动者社会保障水平,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虽然也提出了发展企业年金,但缺乏统筹协调,抑制了企业年金的发展。据统计,目前我国引入企业年金制度的绝大多数都是国有企业,特别是具有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比例很小,而中小企业几乎没有。
(二)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影响。
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问题的提出,主要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以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劳动者是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生力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离不开社会保障系统的支撑。但现实情况是:部分劳动者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障,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这对劳动者和经济社会发展都将产生不良影响。
1.不利于劳动者素质和职业技能的提高。
根据发展经济学家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人的知识、能力、健康等素质的提高对经济增长有重要贡献。
这种贡献可能比物质资本、金融资本的贡献要大得多③。
而人力资本的形成离不开教育和培训。在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完善的条件下,劳动者除了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能够得到维护外,受教育的权利也能够有所保障,从而使其劳动技能能够通过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个人素质也因此得以提高,进而促进人力资本的形成。
2.加深劳资矛盾,加剧劳资冲突。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强行性规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改善劳动者生活状况的不可缺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使用人单位得以逃避法定义务,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特别是部分民营企业,长期以来,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加深了劳资矛盾,加剧了劳资冲突。
3.不利于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社会保障被称为国民经济的稳定器,它作为现代社会的公民保证制度和福利提供制度,为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一个“安全网络”,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物质生活提供了有效保障,使社会成员在其因各种原因而遇到生活困难时能够获得“生存权利”保障。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目的是通过利益再分配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缓解劳资矛盾,维持社会稳定,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安定的社会环境。如果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社会保障制度缺位,将会使社会成员在失去工作机会或劳动能力后得不到任何帮助,也有可能引发社会动荡,不利于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现阶段中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原因分析。
当前我国部分劳动者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造成了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缺失,这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宏观层面错位。
宏观制度和政府执行层面缺失和错位是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深层次原因。
1.长期的制度性障碍。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建立起来的。计划经济模式建立的二元社会结构模式把社会成员人为地划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民。而在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方面,制度安排表现出对城镇居民的倾斜,城镇居民以就业的单位作为保障,农民的保障来自土地。社会保障资源集中在政府手中,形成了权力和责任的高度统一。在这种制度背景和制度环境下,农民与城镇居民在经济、政治、文化、心理等方面表现出了明显的区隔,形成了不同的身份制度、就业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保障制度、公共服务制度的城乡差别,城乡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差别明显。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此项改革的受益者并不包含大量农民劳动者。由于户籍制度能够提供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关联资源,户籍制度对农民的排斥成为农民工在流入地就业却无法享受社会保障的根源。农民劳动者城市身份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使他们无法在城市正式的就业体系中找到工作,只能在体制外寻找那些不受任何保护的边缘职业和底层职业。二是各项改革受益者并不包括大量从正规就业群体中脱离出来的灵活就业人员和部分民营企业劳动者,他们由于脱离了正规就业单位,因而其工作及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无法得到合理保证。
2.制度的可操作性手段不完善。
社会保障应该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种制度。而当前我国社会保障相关立法的严重滞后、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保护带来了诸多问题,如保障对象不明确、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管理不到位、保障标准不统一等。时至今日,我国还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社会保障法规,更没有形成相应的法律体系,这使得我国社会保障领域无法可依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
3.政府职责履行力度不够。
政府能否完全履行职责和履行效果如何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有决定性的影响。政府职责履行力度不够的主要体现:一是政策失当。政策(尤其是财政政策)偏差和政策机制某种程度上的失灵是导致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问题产生的主要根源。农民工为国家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们作为社会成员的一部分理应享有社会保障权益;二是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支持严重欠缺、立法不够及监管不力等。虽然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等立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障权,国家和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和相关福利,但在现实中用人单位有法不依的情况相当普遍,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实现和维护。
(二)部分用人单位有法不依。
部分用人单位有法不依和社会责任缺失导致的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得不到保护是造成当前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另一个重要原因。虽然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缺陷(主要适用于城镇公有制的机关、团体和企业,而不适用于非公有制的企业),有些条文模糊不清,这就为用人单位提供了不履行法定责任的漏洞,突出表现在: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在缺乏安全卫生保护条件的场所工作;以非法拘禁方式强迫劳动者劳动。更有甚者,部分用人单位还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障权益更是无从谈起。
(三)劳动者自身权益意识不强。
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拥有和实现除了需要政府制度和企业层面的积极作为外,还需要劳动者自身具有强烈的权益意识,而许多劳动者由于受自身条件限制,权益保护意识相对淡薄。
首先,部分劳动者长期对自身社会保障权益认知不足,主张和维护自身社会保障权益意识不够。部分劳动者过分关心工资收入和工作机会而忽视社会保障权益;部分劳动者尤其是许多农民工作为传统小生产者比较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并不认同和理解社会保障制度,更谈不上维护自身的社会保障权益。如社会保险需自身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用,一些农民工往往由于现实考虑而不愿意付出自认为并不必需的支出。一项针对农民工的调查发现,有近半数的农民工对于用人单位和自身参保持无所谓的态度,其理由主要有:缴纳保险费减少了现金收入;担心将来社会保险没有“保险”;怕失去工作机会而不敢向用人单位争取社会保障权利。即使购买了保险,退保现象也时有发生。
其次,劳动者维护社会保障权益的法律意识不足。
部分劳动者受知识少、文化程度低等因素限制,法律意识淡薄,这使其不能事先预见可能的社会风险而进行自我保护,同时在权益受损害后不知道怎样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部分劳动者的组织化程度低,这里主要是指非公企业的劳动者。由于许多非公企业没有组建工会,因而在其中就业的劳动者,他们得不到工会的保护,使这部分劳动者缺乏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渠道与载体,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集体的力量,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构建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长效机制。
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是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因此,必须加快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长效机制。
(一)政府应重点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维护劳动者权益。
社会保障是一项社会政策,政府作为政策制定和实施的主导部门,在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维护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应发挥主要作用。
1.构建统筹城乡的统一社会保障制度。
首先,要统筹城乡发展,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户籍制度改革方案,转变人口管理方式,尽快实行由户口管理向身份证管理的转变,将依附于户籍背后的就业、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衍生物从户口薄上去掉,把全体社会劳动者纳入到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实现社会保障的全面覆盖,从根本上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
其次,要建立相互衔接、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通过立法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的有效衔接,同时发挥国家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和商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使劳动者无论在失业还是在职期间或者在遭遇各种社会风险时都能获得合理的社会帮助,确保所有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得以实现和维护。
2.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要进一步加大立法的力度,尽快建立和健全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系统地规范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以使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纳入法制化的正常轨道,确保社会保障资金在征缴、管理、运用、保值和增值等方面都能做到有法可依。首先,应在中央一级建立社会保障基本法,在此基础上颁布全国性的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等单行法规,形成比较稳定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从立法层面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其次,要加强执法检查,强化对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保护的监察力度。必须尽快加强劳动监察机构建设,建立起完善的劳动监察体系,对那些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行为进行有效和及时的制止,对那些拒不向员工提供社会保险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以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后,完善司法救济程序,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使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寻求司法保护,得到应有的法律帮助。
3.加强宣传教育力度。
大力拓宽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灵活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活动,提高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建议国家加大对劳动保障普法工作的投入,以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为重点,用3年左右的时间,组织一次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制教育轮训。
(二)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社会保障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我国《劳动法》及相关社会保险政策与法规明确规定,企业要为职工参保各项保险,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各项费用,政府对不承担责任的企业严加惩处。当前我国企业承担社会保险面临诸多的现实困境,这导致企业有险不保,有险无保,参保欠保。在五大险种中,部分企业只参加一、两种保险,或者不参加保险;有些企业虽然参保,但欠保、骗保。企业对社会保险责任的逃避是我国当前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重要原因。首先,要加强企业社会保险责任的制度设计与观念重构,切实落实企业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和作用,体现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其次,要强化立法进程,用立法规范和硬约束来强化企业履行社会保障的社会责任,促进社会保险的全面覆盖,维护劳动者权益;再次,要从严格签订与履行合同入手,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同时加大对欠保、骗保企业的惩罚力度,强制收缴保费,对不履行社会保险责任的企业要强硬处罚;最后,要深化企业的公平效率观、权利义务观,强化企业的社会保险责任意识,积极参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从根本上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
(三)充分发挥工会职能作用。
《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这既是《劳动法》赋予工会组织的神圣权利,也是工会工作的基本职责所在。工会作为集体劳动权的代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资关系中应该发挥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建率比较低,劳动者加入工会的积极性不高。同时,工会组织也没有充分发挥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
企业工会维权职能的退化,削弱了工人的内部组织性,增强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因此,要加快企业工会组织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把工会履行职责的重点转移到维护劳动者权益上来。同时深化工会改革,进一步提高工会地位,明确工会权利,以在企业内部形成劳资抗衡机制,使工会真正成为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组织。
(四)提高劳动者自身素质,增强其维权意识。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部分劳动者的法制观念薄弱和缺少维权意识,而提高劳动者自身知识水平及维权意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
因此,要加强对劳动者的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使他们在自身权益受损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同时,要重视提高劳动者的自身素质,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竞争力,以使劳动者能适应市场需要,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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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地社会保障功能;农村劳动力转移;农地规模经营
农村劳动力转移是我国经济发展和快速工业化的必然趋势,也是中国农业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中国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许多积极影响:它冲击了城乡分割和区域封闭的二元社会经济体制,促进了多种生产要素在更大区域范围内的配置和组合[1];繁荣了城市经济;推动了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同时我们必须看到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农业生产带来的消极影响(如土地抛荒)。
一、农地社会保障功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相互关系的理论分析
目前在我国土地仍然是大多数农民赖以生存的主要生产资料,在社会保障体系很不完善的情况下,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是对现金型社会保障的一种有效替代。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任何一个正常农村劳动力都可以通过与土地的结合换取自己生活必需的农产品。二是对农村中那些不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如老年人、残疾人等)来说,他们可以通过出租自己的土地获得的租金(通常是农产品的形式)来养活自己,因此农民普遍对土地有很强的依赖性,而且非农收入越少的农户对土地的依赖性越强。
现阶段由于行业间收入差距的吸引作用,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市向非农领域转移。而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户的家庭收入结构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具体到某个的农户来说,其因打工获得的工资收入往往超过农业收入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将随着农业收入在农户家庭收入来源中的重要性的下降而减退。这是因为当农户现金收入的提高时,农户以货币收入抵御风险的能力也随之提高,不再强烈需要实物形式的保险了,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下降,从而又能进一步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这在发达地区的农村中是非常常见的现象,广东南海的土地股份模式以及温州模式都是很具有代表性的例子。基于上述分析,笔者提出两个假设:(1)农村劳动力转移降低了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2)农地社会保障功能的下降又将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即两者之间是互为因果的关系。
二、农地社会保险功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相互关系的实证研究
1.指标选取及初步分析
如上文所述,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对农村中有劳动能力的人来说,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表现在他们可以通过自身劳动和土地的结合生产出供自己消费的农产品。二是对农村中那些没劳动能力的人来说,他们可以通过出租土地获得农产品形式的租金来养活自己。所以无论对有无劳动能力的农民,农地都是以农产品的形式来提供社会保障的。于是笔者以农产品的货币形式即农业收入占农民人均总收入的比重(下文简称NYSR)来衡量农地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的力度。
由于通常意义上的农村劳动力转移是指农民由农业向二、三产业转移,即农民由从事农业生产转变为从事非农业生产。于是笔者以非农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的比重(下文简称FNLL)作为衡量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指标;同时笔者还选取了农民工资性收入占农民人均总收入的比重(下文简称GZSR)作为一个辅助说明指标。采用1990—2004年的相关数据作为样本通过分析和计算来说明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农地社会保障功能之间的相互关系。
2.Granger因果检验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笔者使用EViews5.0软件对FNLL与NYSR这两个指标进行Granger因果检验,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
3.SPSS回归分析
Granger因果检验的结果只是对真正因果关系的一种支持,不能作为最终依据,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为定量分析FNLL和NYSR相互间的关系,笔者再使用SPSS13.0软件对这两个指标进行了回归分析。得到的结果如表2所示。
4.两种检验的结果
Granger因果检验结果说明滞后阶为2时,FNLL和NYSR分别在62.93%和96.59%的置信度下将原假设拒绝,而在其他滞后阶下接受原假设的概率较大。说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导致了两年后农业收入占农民人均总收入比重的下降,同时农业收入比重的下降同样也对两年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起了推动作用。也就是说,农村劳动力转移量的增加和农业收入比重的下降这两者之间的相互促进作用在农村劳动力转移两年后集中显现。
SPSS回归分析结果说明FNLL和NYSR、FNLL和NYSR间高度负相关且存在线性关系,从回归方程来看,非农劳动力比重(FNLL)每增加一个单位,就会带来0.72个单位农业收入比重(NYSR)的减少。同时,农业收入比重(NYSR)每减少一个单位更会导致1.13个单位非农劳动力比重(FNLL)的增加。可见,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导致了农业收入占农民人均总收入比重的下降,而农业收入比重的下降更刺激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
上述结果可以印证笔者的假设,即农村劳动力转移使农民获得了大量工资收入,导致了农业收入在农户家庭收入的比重的下降,从而降低了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而农地社会保障功能的下降又反过来促进了同期农村劳动力的转移。
三、结论及政策建议
通过检验的结果我们可以看出,实现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是促进农民通过非农途径获得现金收入,实现以现金收入对农地社会保障功能完全或部分的替代,降低农地社会保障功能,减少农民对土地依赖性的重要途径。而只有一部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减少了才能减弱这部分农民对土地经营的意愿,从而放弃全部或部分农地经营权,再通过农地流转和农民的有效经营来实现农地的规模经营。可见,农村劳动力转移是实现农地规模经营的必要条件;农地的有效流转是实现农地规模经营的前提;提高农业比较利益,使一部分农民愿意留在农村有效地经营农地是实现农地规模经营的枢纽。
按上文的思路,笔者就如何消除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农业生产的负面影响,实现农地的规模经营,提出几点政策建议:
1.政府应有效引导、规范、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分担部分转移成本,努力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成本最小化、收益最大化。结合现阶段经济现实,实现农村劳动力的有效转移,政府应采取的相关措施有:第一,增加教育投入,加强教育基础设施的建设。这不仅能满足从农村转移出来的劳动力自身的人力资本投资需求,而且还为他们的子女提供较为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二,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管理和服务,逐步建立起农村劳动力就业管理和服务系统,法律服务系统,加强信息的收集和,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对农民工造成的损失。第三,加强观念引导,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简化手续,防止乱收费。在转移形式上,非农经济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应鼓励农民跨省转移;非农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省份,应鼓励农民到本地乡镇企业中工作,以减少转移成本。
2.为实现农地经营权的顺利流转,政府应采取一些措施:第一,通过组织协调,提供流转信息和场所,扩大耕地流转的范围,协调供需双方关系,促进耕地流转顺利进行。第二,通过规范管理,促进耕地流转的规范化,减少耕地流转纠纷;做好土地流转后经营状况监测,确保耕地不流失和农民利益不受损失。
3.为提高农业的比较利益,使一部分农民愿意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政府应采取三方面的措施。第一,加快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越齐全越能减少农业经营中不确定性因素对农民的影响,农民的投资越能看到成效。第二,扶持特色产业和品牌产品,以政策作支撑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扶大扶强品牌产品,促使其又好又快的发展。第三,健全农业社会服务体系,特别要做好农业信贷服务,保证贷款资金落实到真正需要帮助的农户手中。同时要处理好财政和金融的定位以及两者的协调、分工问题,实现农业信贷项目(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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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学期经过一些专业课的学习,认识到理论的学习必须与实践结合起来,才能互相促进。因此,我决定利用暑期的时间进行社会实践。我实习的部门是东湖开发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时间是四周。前两周我在劳动监察科实习。后两周我在养老和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科实习。
劳动监察科主要负责有关劳动关系的事务,对外业务主要有劳动合同鉴证、办理劳动就业证、劳动争议处理。除此之外,通过各种行政手段,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要求,对开发区的企业进行劳动用工监督和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劳动合同鉴证主要是为了规范劳动合同,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关系,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而办理的一种认证手续。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劳动合同鉴证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要是符合劳动法的劳动用工合同,不管是否经过鉴证,都是受劳动法保护,有合法效力的合同。但是为了起到规范劳动合同的作用,建议还是将已签定的劳动合同送到劳动行政机关鉴证,避免以后因劳动合同条款的不明晰造成的劳动争议。所以,劳动合同鉴证从根本上来说是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的一种规范,以及从根本上杜绝劳动争议的一种尝试。
每个劳动者在初次就业的时候,就业单位都应依法为其办理就业证。劳动就业证不仅是劳动者就业的证明,而且是在办理失业保险等其他业务时必要的证件。所以在就业时办理劳动就业证是非常重要的。
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争议,而劳动争议处理就是处理这些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而我们主要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仲裁这个步骤。劳动仲裁主要包括受理申诉、庭审准备、庭审和宣判这几个程序。当劳动者感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的时候,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申诉。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就进入庭审准备阶段。在这个阶段,负责案件的仲裁员要准备相关材料,并通知申诉人和被诉人具体的庭审时间。庭审阶段是在仲裁庭中进行的。庭审一般包括以下阶段:书记员宣布庭内纪律、开庭、验证申诉人被诉人身份、庭审调查、双方笔录签字、庭审结束、宣布闭庭。在庭审结束后,仲裁员会制定裁决书,送达申诉人以及被诉人。
一、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依托优势学科发展情况分析
为了满足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培养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需要的专门人才,教育部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增设了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1999年,全国首批有8所高校获得了招收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的资格,目前,全国已有125所高等院校招收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本科生,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学科体系与人才培养梯队,相关的理论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师资培训正在深入展开。
由于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是一个新兴的专业,没有标准可依,没有资料可参考,各校基本上都是利用本校的学科优势,在原有学科基础上结合本校特色确立自己的专业定位。
通过对全国设置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学校调查,各校发展的方式有所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以社会学为基础进行建设,依托社会学的资源建设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从社会角度开展研究。二是以经济管理学科为基础进行建设,利用原有的经济管理学科的优势建设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从经济管理角度开展研究。三是以医学为基础建设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以医学为基础,侧重发展医疗保险方向是近些年一些医学院校的探索。
二、中央财经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与保险学科交叉发展、培养特色人才的探索
中央财经大学于2000年开始设立劳动与社会保障本科专业,至今己走过了10年的历程,目前已有248名本科层次的学生顺利毕业走向工作岗位,我们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本科毕业生进行了就业岗位及课程设置方面的调研。根据本次调查结果,有65.38%的毕业生工作在保险、银行、证券等金融行业,其中在保险行业工作的最多,占毕业生总数的34.62%。调查结果表明,具有中央财经大学特色的与保险学科交叉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已初步形成。
1.在社会风险管理体系下建设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
中央财经大学的保险专业是全国最早设立的,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底蕴,因此在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设立之初就树立了在社会风险管理体系下依托学校既有的优质保险学科平台进行专业建设的理念,侧重发展社会保障。这种设置并不是两个专业的简单拼接,而是两个专业的有机结合。这种有机结合一方面是源于保险和社会保障这两个学科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虽然在我国的学科设置中,保险学归属于经济学科,而社会保障被划分到管理学科下,但保险与社会保障具有与生俱来相同的属性,二者都是应对风险的措施,保险和社会保障在应对和化解各种风险方面所采用的原则是一致的,都是多数人共同分担少数人所发生的风险——大数法则,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与社会保障都可以包涵在社会风险管理的范畴之内,因此中央财经大学这种专业设置,充分体现了保险与社会保障两个学科的内在联系。另一方面,这种专业设置体现保险与社会保障两个学科在内容上既有交叉,又互为补充,各有侧重。社会保障是公民基本生活水平的保障,而通过商业保险则可以使人们获得更高程度的保障。从应对和化解人们所面对的风险角度来看,保险与社会保障既具有同源性,又具有补充性。
2.依托学校保险专业优质教学资源进行课程设置,培养特色人才
在较强的保险专业实力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中央财经大学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其培养方案中,在保证完成教育部规定的主干课程的前提下,设置了一组与保险学科相结合的保险类课程,在全国高校同类专业中形成了特色。这类课程包括:保险学原理、人身保险学、精算学原理、保险法、保险基金管理与运用、风险管理等课程。
对中央财经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毕业生的调查表明:毕业生对保险类的专业课程评价普遍比较高,特别是对保险学原理、人身保险学、精算学原理这三门课程。其中“保险学原理:在所有课程中排名第一,有65.39%的毕业生认为该课程对其毕业后的工作“有一些帮助”或“非常有帮助”。分析其原因有二:一方面这门课程是作为专业课程最先开设的,对整个知识体系的形成有帮助,另一方面该专业的很多毕业生在保险公司工作,这门课程是其从事这方面工作的基础。有46.19%的学生认为“人身保险学“课程对其毕业后的工作“有一些帮助”或“非常有帮助”;34.62%的学生认为“精算学原理“课程对其毕业后的工作“有一些帮助”或“非常有帮助”。
我校的课程体系设置,充分体现了学校在保险学科的特色,使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学生不仅具备了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且具备了保险方面的专业知识,扩大了该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面,也满足了保险公司,特别是人寿保险公司对于具有社会保障知识背景的专业人才的需求。
3.重视实践教学,共享保险实践教学资源
实践教学是通过实验、调研、实习等手段,使学生直接接触实务,了解实际部门的运作,对课堂上所学理论知识进行验证,并从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相辅相成,是实现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培养目标不可缺少的内容。中央财经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实践教学包括课堂内的实践技能训练和课堂外的实践活动两大类。课堂内的实践包括课堂讨论、案例教学、非独立设课的课程实验和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或模拟训练,课堂外的实践活动包括周末和假期的社会调查、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研究项目及“第二课堂”活动等。这些活动安排到了学生学习过程的各个阶段,形成了不间断的实践学习。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从2005年9月起在全院本科生中实施了本科生导师制。学生一入大学就可以在专业导师的指导下,系统地进行专业学习和实践,学生的实践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三、完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与所在学校优势学科交叉发展的对策
根据此次对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毕业生的调查,结合其他高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程设置及专业建设的情况,我们对未来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结合所在学校学科优势实现交叉发展进行了认真思考,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1.选准优势学科,合理确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与优势学科的结合点
劳动与社会保障本身是一个涵盖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法学和政治学等多学科知识的新体系,其内容包括劳动经济、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住房保障、教育保障,等等。但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理论本身还远未完善和系统化,甚至落后于本已迟滞的社会保障改革实践。因此随着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深入与理论的完善,作为主要培养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专门人才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建设也应突出特色,依托所在学校优势学科的基础发展是一种成功的尝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要特别重视优势学科的选择,应选择那些与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有合适结合点的学科,在其基础上进行特色发展,绝不能进行随意的组合,否则该专业就会成为两个学科或专业的简单拼盘,学生掌握的知识难以系统化,也难以满足用人单位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
2.课程设置既要保持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基础,也要体现交叉特色
依托优势学科发展并不是办“第二个”某专业,应立足于培养具有本专业背景和交叉学科特点的复合型人才。所以,在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程体系中,既要保证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核心课程和基础课程的开设,又要有交叉学科中与本专业领域关系密切的专业课程。中央财经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原来的课程体系中,保险学原理、人身保险学和精算学原理三门课程均体现了寿险公司的业务特点,受到毕业生的肯定,而风险统计模型课程虽与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有关,但与专业主要为人的风险提供保障关系不大,毕业生对这门课程反应冷淡。
另外,在课程设置方面,还应树立科学发展的观念,要经常通过问卷调查、师生座谈会、专业研讨会、走访用人单位等形式及时了解课程的适应性,并及时调整。中央财经人学在这方面深有体会,现行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本科专业课程体系与最初版本已有较大差异,根据毕业生反馈,我们及时删除了不适合的课程,如风险统计模型等,增设了适应需要的课程,如企业年金与员工福利、社会保障职业模拟(在高年级开设)等。
3.师资队伍建设应体现多学科优势,切忌“自我保障”
关键词:双重劳动力市场 非正规就业 社会保障 互制 互促
一、问题的界定
(一)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从整体上看被划分为二元双层的结构:一元是城市劳动力市场,另一元是农村劳动力市场;在这个二元市场中,每一元又分为两层:城市劳动力市场分为正规部门(一级市场)和非正规部门(次级市场),农村劳动力市场分为传统部门的劳动力市场(四级市场)和非农产业部门(三级市场)[1]。本文研究的是城市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的一级市场和次级市场对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影响。
(二)劳动力市场中的一级市场和次级市场分别对应着正规就业部门和非正规就业部门,正规部门工资较高、工作条件优越、就业条件稳定、安全性好、生产管理过程规范、升迁机会较多;非正规部门工资低、工作条件差、工作不稳定、安全性低、管理差、升迁机会少。从产业分布来看,这些非正规部门主要分布在第三产业的传统服务业和建筑业;从所有制结构来看,它们主要分布在个体、私营经济中;从企业技术水平来看,这些部门主要从事劳动密集型工作。[2]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把非正规就业称作“灵活就业”。所谓“灵活就业”,就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完全按照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化工厂制度基础上的就业规则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3]从我国灵活就业者的身份看,可以分为四类:一是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二是进城务工的农民,三是个体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他们多从事临时工、季节工等劳务活和建筑、装修、安装劳动,或保安、保洁、绿化管理、饮食摊点、家政服务及其他服务性行业;四是部分富有创新性和挑战性的白领职位,如自由撰稿人、网站管理员等。本文所要研究的是主要由前三类人组成的次级劳动力市场,因为第四类人虽也属于灵活就业人员,但是具有人数较少、经济收入较高、有较强的维权意识及能力等特点,使得他们不再是传统意义上处于劣势的次级劳动力市场上的低技能就业的成员。
二、我国双重劳动力市场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双重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现状及原因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课题组所作的《关于我国灵活就业情况的统计分析》中指出:截至2003年底我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总量约为4700万人,约占城镇就业人员总量的18%左右。有专家预测在未来的发展中,该数量仍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另据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工资处的《北京市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查报告》显示:从被调查的349户非公有制企业的用工状况看,企业从业人员中属于企业正式城镇职工的只占50.46%,非正式职工占49.56%,具有临时工性质的人员,大致为正式工的95%。[4]
我国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发展既有体制上的原因,也有经济上的原因[5]:
1.体制上的原因。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向城市迁移。但是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农民工始终游离于城市居民可以享受的各种保障制度以外,农民的身份制约着他们进入正规劳动力市场,只能以准入门槛相对较低、雇佣形式较灵活的非正规就业形式就业。城市劳动力市场的这种体制性分割是我国城乡劳动力市场体制性分割的延伸。
2.经济上的原因。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大量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受雇于个体、私营企业,非正规就业发展迅速;此外,产业结构升级中的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的倾向使正规部门减少了对劳动力的吸纳,而我国非正规部门劳动密集的特点正好满足了技能水平相对低的劳动力的就业。
(二)非正规就业群体的社会保障现状及原因
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低,大多未纳入法定社会保险。根据中国统计公告,2001年城镇就业者为23940万人,而年末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只有10630万人,仅占城镇就业者的44.4%,由于正规就业参保率高,由此说明在非正规的灵活就业群体中大多数人并未参加养老保险,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就更少[6]。
非正规就业群体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原因:一是由于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我国长期实行的是正规部门就业与社会保障直接相连的就业政策,法律只对从业于国家机关的公务员、从业于企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劳动者享有相关社会保障权益作出了规定,而忽略了改革开放中形成的非正规部门中的就业者的社会保障权益二是由于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就业岗位严重不足,灵活就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双方中明显居于弱势;三是由我国非正规就业的载体所决定的,当前我国的非正规就业大部分是在个体和私营企业中进行的,用工规范并不健全;四是由于非正规就业者本身的维权意识较弱,他们在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时并不要求享有社会保险权益,同时就业的不稳定性使其对参加社会保障缺乏兴趣。此外外,从非正规部门的企业角度来看,社会保险费用的费率对于有些企业来说偏高,使得它们没有能力参加社会保险。
三、双重劳动力市场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互制关系
我国目前双重劳动力市场的格局与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之间产生了一种互制的关系:
(一)双重劳动力市场的现状制约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1.大量非正规就业者的存在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行社会保险制度都是基于正规单位和正规就业形式设计的,费用的征缴、待遇的支付等各个方面都不适合非正规就业者;2.大量的下岗职工对社会保障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大批下岗职工离开再就业服务中心后从事灵活就业,面临着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问题。对于这部分参保后又断保,而自身没有足够愿望或能力续保的人,如何对其社会保险权益进行维护,是社会保障的管理部门必须解决的问题;此外,由于灵活就业群体的就业状态和收入底数难以掌握,加大了家庭经济状况和就业状况调查的难度,为城市低保、失业保险和就业扶持等相关保障工作增加了难度;3.次级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现状给社会保险基金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缴费人数的减少加剧了现行制度尤其是养老保险制度的基金缺口,如果不适时将这些占就业人口相当比例的灵活就业者纳入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基金在日益加剧的人口老龄化浪潮面前将更易陷入危机;4.一级劳动力市场和次级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者享有的社会保障权益的不对等,损害了社会保
障制度的公平性,使社会保障制度消除贫困和维护社会和谐的目标无法实现庞大的灵活就业群体游离于社会保障制度之外,将加剧我国的贫富差距,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制约了双重劳动力市场的发展
双重劳动力市场的存在有效的缓解了城乡就业压力,促进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创造了有利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机会,促进了劳动力市场的多元化需求,有利于就业的市场导向机制的形成,适应了经济多层次和多形式的发展,起到了平抑失业率、减轻经济周期的影响、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的作用。然而,由于次级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现状,制约了次级劳动力市场的进一步健康和有序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在一级劳动力市场和次级劳动力市场上的分割性与歧视性有许多不良后果1.加剧了我国双重劳动力市场之间的分割和对立,使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更加困难,不利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2.导致劳动力一旦从正规就业转入非正规就业,就会失去正规就业者享有的社会保障,劳动力流动的成本加大,大量劳动力滞留在一级劳动力市场,从而出现供给过剩和失业现象,从根本上说,这几年我国出现的失业高峰就是一级劳动力市场供需矛盾增大的结果;3.非正规就业的劳动者无法享有社会保障权益,造成了双重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的不平等的地位,使双方实际上无法进行公平竞争,阻碍了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四、如何实现由“互制”向“互促”的转化
从市场经济发展成熟的国家的经验看来,社会保障制度与双重劳动力市场之间应是一种良性的互促关系:一方面,双重劳动力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增加了就业人数,在社会保险缴费增加的同时,降低了失业保险金和低保的支出,减轻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危机,有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另一方面,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将双重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者都纳入了保障系统,保证了他们参与社会竞争机会的公平,通过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解除后顾之忧来维护劳动者竞争过程的公平,并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着社会成员发展结果的不公平,有利于劳动力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和自由流动,促进了双重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之下,实现双重劳动力市场与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关系由“互制”向“互促”的转化,使它们能够协调一致、共同发展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方共同努力,采用多管齐下的方针:
(一)转变观念:1.政府方面。要清醒地认识到非正规就业不仅是我国在经济结构调整和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劳动者就业的突出特点,也将是一种长远发展趋势,有效解决这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不仅可以体现社会保险的公平性,而且有利于促进其就业。改变传统的社会保险必须依托用人单位的观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解决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同时,转变重生活保障、轻就业扶持的观念,改变在过去的几年里,对下岗职工的政策侧重于生活保障,而对于通过政府补贴(特别是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来扶持和促进他们再就业的政策措施不到位的现象,2.用人单位方面。要转变由于缺乏硬性约束,就可以不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观念,转变单纯将为员工缴费看作是企业负担的观念,而应认识到这本是企业的应尽义务,另外,享有社会保险权益的员工免除了后顾之忧,更敢于对自己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提高了生产率,从更大的范围来看,广大灵活就业人员不再以储蓄作为防范风险的唯一方式,更加愿意当期消费,也促进了企业的生产。从长远看,对企业的发展是有益的;3.员工个人方面。由于次级劳动力市场上的供给过量,处于劣势的劳动者只求有一份谋生的工作,而不敢提出或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本应享有的社会保险权益,这使得用人单位更不会主动提出为员工缴纳保险费用。灵活就业人员自身要树立维权意识,在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寻求解决渠道。
(二)国家应尽快出台规范次级劳动力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的硬性约束,保障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维护用人单位之间的公平竞争,并颁发全国性的政策,保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外,政府应制定对灵活就业群体的优惠扶持政策,对下岗职工和其他生活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采取政府补贴部分社会保险缴费的办法推动他们参保、续保,促进其就业;同时积极探索有利于农民工参与社会保险的优惠政策。
(三)在制度的制定上,要考虑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不固定、工作岗位和地区不固定等特点,对非正规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缴费年限、缴费方式及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等方面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如非正规就业者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自由选择缴费基数,其缴费年限可以适当缩短一些,缴费费率可比正规就业部门的从业者低一些,在享受保险给付时,需达到规定的连续缴费年限(非全日制劳动者应按累计工作小时数计算并折合),该缴费年限可以低于正规就业的缴费年限,其享有的统筹部分可以是正规就业者享有的统筹部分的一定比例。[7]另外,应对不同的社会保险险种作出不同的规定。
(四)改进管理方法,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管理能力 1.管理的方法要进一步改进完善。要充分考虑到次级劳动力市场上就业者的劳动关系和工资收入不稳定、很多劳动者无用人单位依托的情况,将过去管理服务只面向用人单位的做法改为既面向用人单位、也面向劳动者个人; 2.加快信息网络建设,为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技术的支持。灵活就业人员日益增多、工作岗位变换日益频繁的情况给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的变动、接续和管理的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要尽快搭建社会保障的信息平台,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逐步实现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在地市间、省市间乃至全国范围内的联网与信息共享,为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提供技术基础; 3.改进服务手段。在有条件的地区,职业介绍所、人才交流中心等都可作为社会保险的代办机构,为灵活就业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代办机构发展缓慢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优化服务的角度着眼,如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关键词:互动式教学法;案例分析;专题讨论;模拟劳动仲裁
作者简介:徐素萍(1981-),女,江西龙南人,韶关学院法学院,讲师;李文全(1980-),男,江西龙南人,韶关学院计算机科学学院,讲师。(广东 韶关 512005)
基金项目:本文系广东韶关学院第十二批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青年项目“互动式教学法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学中的应用研究”(项目编号:SYJY12116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22-0123-02
一、互动式教学法的内涵及意义
互动式教学法是指通过课程设计,调节教师和学生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相互作用,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动性,形成教师主导下的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学生个体与教学中介互动,强化教学主体与教学内容的相互影响,以达到教学相长,提高教学效果的一种教学方法。[1]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偏重于灌输基础理论知识,忽视了法学理论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运用,不利于学生学习主动性的发挥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与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相比,互动式教学法最大的特点就是强调课堂互动,通过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课堂上的交流与讨论,达到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自主学习、理论联系实际等能力的目的。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非常强的课程。该课程的教学不能仅仅停留在传授法律知识的简单层面上,而应从社会实践出发,借实践释法理,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思维和能力。将互动式教学方法运用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的教学中,能够有效地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抽象的理论、原则、制度还原于活生生的现实生活,让学生感受到制度的应用价值,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专业素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互动式教学法在“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中的具体运用
根据“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的特点和教学要求,为了让学生全面掌握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法律思维,笔者研究和设计了以下三种与互动式教学法相配套的实践教学形式。
1.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是实践教学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法学教育中应用非常广泛。通过对真实案例进行分析,把抽象的概念形象化、深奥的理论通俗化、复杂的问题简明化,既能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课程内容,也能激发其学习兴趣,从而积极主动地融入到教学活动中。案例教学法的实施,首先要做好案例的选择。在教学中选用的案例应当与讲授的内容有密切联系,并且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这就要求教师在授课之前认真研究教学大纲,熟悉教学内容,明确教学目的和重难点,从而选取合适的案例。在讲授劳动法的调整对象这一节时,针对劳动关系的特点与本节的重点和难点,笔者选取了一个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案例。在课堂上,通过多媒体方式向学生介绍了案情,然后由学生针对问题分组进行讨论,再由各小组派代表发言。随后,笔者对学生发言进行点评,强调劳动关系的隶属性特征,并引出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规定。最后,笔者还组织学生讨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通过对该案例的讨论和分析,学生对劳动关系的特点和认定有了较深的认识,从而达到了预期教学目的。
2.模拟劳动仲裁
模拟劳动仲裁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通过扮演仲裁员、书记员、律师、当事人等角色,对真实或者虚拟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模拟劳动仲裁全过程,以增强学生对仲裁员、律师等司法角色的认知的教学活动。有人将模拟劳动仲裁庭比喻为劳动法学教育的实验室,通过模拟劳动仲裁训练,将所学实体法与程序法知识融会贯通,学以致用,能加深学生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运用,提高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文书写作能力,培养其法学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从而缩短理论与实践、象牙塔与社会的距离。[2]笔者在“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中引入了模拟劳动仲裁的方式。根据模拟劳动仲裁的特点以及学生的实际情况,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对学生的模拟劳动仲裁进行规划和指导:
(1)精选案例。模拟劳动仲裁开庭所选用的案例应当具有普遍性和一定的可争辩性,但难度应当适中。这样才能既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又能激发其参与模拟仲裁活动的兴趣和热情。
(2)确定角色。根据模拟劳动仲裁的角色需要,一堂模拟劳动仲裁至少需要仲裁员、书记员、申诉人、被申诉人各一名,但为了让更多的学生参与,笔者将这些角色分成四组:仲裁员组(3名仲裁员)、书记员组(2名书记员)、申诉人组(申诉人1名,律师2名)、被申诉人组(被申诉人1名,律师2名)。然后由学生自愿选择自己的角色,其他未担任模拟仲裁角色的同学协助,并在开庭时旁听,撰写旁听心得。
(3)分发程序资料。与民商事仲裁、诉讼相比,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有很多不同。笔者找了一些劳动争议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模式发给学生参考,并让学生登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学习劳动争议仲裁开庭的有关规定以及下载文书样本。
(4)指导文书写作。模拟劳动仲裁涉及的仲裁申请书、答辩状、词、证据目录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仲裁裁决书等文书制作的格式,学生可以在笔者推荐的网上查询到样本和要求,在开庭之前,笔者认真检查了文书是否完备、格式和内容是否有明显错误,并给予适当指导。
(5)观看开庭。经过学生们的精心准备,令人期待的模拟劳动仲裁如期开庭。因笔者同时担任了四个班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各个班都组织了一堂模拟劳动仲裁,如果都借用法学院的模拟法庭开庭会比较麻烦,故笔者决定就在任课的多媒体课室利用课堂时间进行模拟劳动仲裁开庭。虽然课室布置有点简单,但模拟劳动仲裁开庭气氛比较浓重,有些班级参加开庭人员还统一了着装,旁听人员也都提前坐好。从书记员宣读劳动仲裁纪律到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从仲裁庭调查到仲裁庭辩论,从仲裁庭调解到宣布仲裁裁决,最后宣布闭庭,整个过程一气呵成,尤其在仲裁庭辩论阶段,双方人的精彩辩论博得旁听学生阵阵掌声。
(6)教学评价。模拟劳动仲裁开庭结束后,非常重要的环节就是教学评价。首先让模拟劳动仲裁参加人员自评,然后听听旁听人员的评价,最后就是指导教师进行点评。笔者在听完参加人员自评和旁听人员评价后,从仲裁程序、实体法的运用、现场应对表现等方面给予中肯的评价,对表现好的地方给予表扬,对不足之处提出改进的建议。
通过这次模拟劳动仲裁,学生们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有了非常直观的感受,所学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得到了检验,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了发挥,文书写作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也得到了提高,他们都希望能多开展一些这种活动。笔者认为,将模拟劳动仲裁运用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3.专题讨论
很多学生没有课前预习的习惯,就等着上课时教师给他们传授知识,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教学效果。为了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笔者在“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中引入了专题讨论的形式。
(1)进行角色转换,由学生参与授课。教师事先把专题题目发给学生,让学生自己查找资料准备,然后由学生上台讲授。让学生走上讲台为教师和同学上课,能够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在课前查阅大量的资料,进行充分的准备。在准备授课的过程中,他们强化了对知识的理解,也尝到了学习的乐趣。当然,师生进行角色转换,让学生参与上课,并不是对教师的彻底解放,而是对教师有更高的要求。一个优秀的教师,不仅应该是一个出色的讲授者,也应该是一个出色的聆听者。[3]教师在聆听学生授课过程中,要起到指导作用,对学生的授课进行客观的评价,并弥补学生授课中的不足。笔者在讲授劳动合同的订立制度时,就给学生布置了专题“如何保护求职者在试用期间的权益”。有些学生准备非常充分,不仅课件做得精美,内容还比较丰富,图文并茂地介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如何约定以及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学生听得也很认真。笔者对该学生给予了高度表扬,然后给大家播放了一段关于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视频,并结合该视频反映的案例,向学生讲解了当试用期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劳动者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得到救济。至此,学生对于试用期的问题有了较直观、全面的认识。
(2)组织课堂讨论。课堂讨论是互动式教学法的重要手段之一,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一方面,学生在准备讨论的过程中会查阅大量的相关专业资料,这对于开阔学生的视野、深化对知识的理解、启发学生的思维,无疑是大有裨益的;另一方面,学生在课堂上参与讨论,既能提高其语言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也能培养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而且,学生积极参加课堂讨论能够活跃课堂气氛,提高教学效果。值得注意的是,在组织课堂讨论的过程中,教师既不是主导者也不是裁判者,而应当是一个组织者和参与者,既参与到学生的讨论中,又要对学生讨论加以适当的引导,发掘学生的潜力,防止学生偏题。
三、在“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中运用互动式教学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1.应将互动式教学法与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统一起来
提倡在“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中运用互动式教学法并不意味着否认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等成文法的学习,还是应当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等基本理论入手,结合案例分析、专题讨论、模拟劳动仲裁等互动式教学方式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培养其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因此,应当将这两种教学方法统一起来,两者相辅相成,才能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2.注意案例选择要适当
案例选择不适当,不但起不到启发思维、培养能力的作用,反而会误导学生。教师选取的案例首先应当有一定的疑难性。疑难案例不一定很长,但相对于简单案例而言,该案件将导致两种以上的法律概念、法律制度可能被适用,不经仔细辨别和严密推理难以给出确定的结论。[4]这样的案例才能引发学生思考。否则,如果选择的案例太简单,学生一看就知道结论,不能起到案例分析应有的教学效果。其次,案例要贴近学生。应当以学生关心的热门话题作为切入点,从学生的需要入手,把当前较集中的、敏感的或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作为教学内容,让学生感受到法律的实用性,从而激发学生的兴趣和学习积极性。
3.无论是案例分析还是专题讨论,教师都应当注意引导学生展开讨论
在讨论开始阶段,教师不要急于给出答案或自己的观点,以免限制学生的思维。在讨论过程中,注意营造自由、平等的讨论氛围,让学生自由发表自己的观点,教师只是课堂的主持人和引导者,作适当的询问、启发,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和讨论。讨论完毕,教师应及时进行评价和总结。评价时要肯定学生的思想火花,不要随意对某个发言给出“错误”的定论,最后要从案例分析或专题讨论中总结相关的知识点。
参考文献:
[1]苗绘.互动式教学法在民法学教学中的应用[J].教育探索,2011,(7):70-71.
[2]贾志农.实践教学在《劳动法学》中的运用与体会[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12):70-7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及其劳动者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门从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的工作机构,负责劳动监察执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县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用工较多的乡镇派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或监察人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并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监察管辖与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应当配备与监察任务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员。监察员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选任,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核发监察证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受上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
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可以将案情复杂、重大或跨行政区域的案件,提请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 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有权调动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到应当实施集中监察的区域进行监察。
第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动者贯彻执行;
(二)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三)对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动者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制止、纠正和处罚;
(四)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进行培训、任命、考核和奖惩;
(六)法律、法规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力:
(一)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进入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二)查阅、复制或者录制有关资料,检查劳动场所或者询问有关人员;
(三)制止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三)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不得参与被检查单位安排的任何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五)与被检查单位或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执行公务,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伪证,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章 监察内容与程序
第十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实施监察:
(一)招收、使用劳动者情况;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
(三)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
(四)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特殊保护和残疾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情况;
(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最低工资情况;
(六)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情况;
(七)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情况;
(八)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情况;
(九)建立和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内部规章制度情况;
(十)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审查等方式。
第十六条 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公务,应当由两名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着装整齐,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 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名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和见证人注明拒签事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投诉和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投诉人、举报人;
(二)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当终止检查,并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
(三)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并书面报告改正情况;
(四)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登记立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五)对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六)属于其他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依法查处;
(七)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特别复杂的案件,经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二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办使用童工、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案件中,发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转移财产或者逃匿迹象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物,用于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和抵缴罚款。
第二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审查时,应当事先公告,被审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或者就业服务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罚款:
(一)非法介绍、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限期送回原居住地,并按照每介绍一人处以五千元罚款,每招用一人使用一个月(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介绍或招用劳动者,收取抵押金、保证金,以及扣留劳动者证件或者档案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介绍或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并按照每人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和相当于应付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并责令支付赔偿金;逾期拒不支付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及应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培训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职业技能鉴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职业培训机构滥发职业培训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收回,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依法收缴其经营许可证。
对以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为名骗取钱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或就业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阻碍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员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职责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资料、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出具伪证以及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拒绝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询问通知书或责令改正决定的;
(四)拒绝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审查的;
(五)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或者不按规定条件解除举报人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以及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动者认为有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三十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给被检查单位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受理的举报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不调查、不处理,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以及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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