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新个人所得税

新个人所得税

时间:2022-06-21 15:37:3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新个人所得税,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对11项所得独立计算纳税,是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能力弱的首要原因。分类课征模式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负税能力,导致收入总量相同的纳税人税收负担不同,违背了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其次,在分类所得课税制度下,对未列举的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将国家一些奖励、津贴、补贴等福利排除在课税对象之外,某些垄断行业以支付个人费用的方式将其垄断利润转化为个人福利等也排除在课税对象之外。第三,由于分类课征,在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上采用分享扣除方法,容易导致收入水平相同的人收入来源越多,扣除的项目费用越多,收入来源越少的人费用扣除越少。因此,要将分类课征逐步过渡为综合课征制度。在综合课征模式下,个人所得税能够更好地体现量能负担的课税原则,有利于实现社会财富的再分配。

我国个人所得税宜采用分类综合课征模式。从税务实践来看,分类综合课征模式又分为两种:一是交叉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二是并立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由于综合所得税和交叉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两种课征模式,征管都比较复杂,对纳税人的要求比较高,我国采用分类综合课征模式即并立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但是,鉴于综合所得税最符合量能负担的公平原则,随着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财务会计的健全和税收管理能力的提升,从长期来看,应逐步将现行的分类所得税过渡到并立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最终实现综合所得税。第一阶段,对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这三项经常性收入实行综合课征;对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以及其他各项所得等非经常性收入实行分项课征。待征管条件成熟时再过渡到第二阶段,即: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租赁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合并征收,综合设计累进税率。其原因在于,这些项目都需要费用扣除,且它们中大部分属于劳动报酬所得,性质类似。其他类别的所得,如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这些项目均不需要进行费用扣除,且大多数具有投资性质,对它们采取分项征收的方式,有利于根据特定的政策目标进行调控。

在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的改革方面,申报单位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个人申报制,即以具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为申报单位,具体又分为未婚者单独申报和已婚者单独申报。二是家庭申报制,即以夫妻或整个家庭为申报纳税单位的申报制度,具体分为以一对夫妻为一个申报单位的已婚者联合申报和以一个家庭为单位的户主申报。个人申报制以个人为基础的方法难以做到按纳税能力负担税收,取得相同收入的不同纳税人,会因其赡养人口数量不等、家庭负担不同而具有不相同的纳税能力,但税收负担相同,显然有违税收横向公平原则。从公平性的角度来看,允许以家庭为申报单位更符合横向公平原则。选择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角度来说,以家庭为申报单位最为显著的优势在于两个方面:第一,有利于激励个人加大对人力资本的投资力度。选择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有利于综合衡量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能力,更能体现财产家庭共有的性质,可解决家庭财产所得的归属分割问题,有利于同后文中的费用扣除规定有机结合,激励对子女抚养、教育等人力资本的投资。第二,更能够体现税收制度的公平原则。通过根据纳税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合理的费用扣除,可以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缴纳相同的税收,充分体现了个人所得税的量能负担原则。因此,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中,应在纳税申报环节实现家庭计税。

二、所得额扣除标准的确立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调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百姓仍觉得偏低。据此,许多学者指出,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给高收入群体带来更多的税收好处,并不利于收入差距的缩小。免征额取决于税基的扣除项目和扣除额度。本文认为,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不利于收入差距缩小,原因在于个人所得税税率、级距和级次的设置不合理,而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缺乏公平性、合理性。一般而言,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要经过三种扣除。一是成本费用扣除,二是个人免税扣除,三是家庭生计扣除。鉴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经验不足,征管能力有限,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应尽量简单化,并使规模和构成各异的家庭纳税义务人趋向于平等。本文选择的税制模式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允许夫妻联合申报,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是单独申报还是联合申报模式,因此,可以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简化为三类:一是成本费用扣除;二是生计扣除;三是抚养和教育扣除。

(一)成本费用扣除在上述分类综合课税模式下,综合在一起的各项所得有必要在综合前进行一定的成本费用扣除。如上文所述,新的综合所得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租赁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就工资薪金所得而言,在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没有关于工资薪金的必要费用扣除,就我国的现有状况也没有必要进行扣除。因为就个人而言,工作单位一般都有工作期间发生的车船费、通讯费的报销,如果在计算税额时再进行抵扣,就会存在重复扣除的问题。就劳务报酬而言,在新制度设计上,应当按照“为所获得收入所支付的费用”的定义,仅对其获得劳务报酬发生的车费、住宿费等进行据实扣除,然后再纳入综合项目进行汇总。就生产经营所得而言,可以沿用在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成本费用扣除的规定,设计时可以将其成本费用在规定的一定比率内据实扣除。就承包、租赁所得而言,可以参考生产经营所得的设计办法,也是规定一个比率,在规定的比率内据实扣除。就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而言,难以评估著作权人在写作中和转让特许权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因此,可以规定一个比率来进行扣除。就财产租赁所得而言,其设计思路与劳务报酬所得扣除额一样,仅对在财产租赁过程中发生的维修费用据实扣除,然后再纳入综合项目汇总。

(二)生计扣除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应该将个人所得税的覆盖范围放在中等收入家庭以上。根据《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每一个就业者平均负担的人数为1.94,并且收入越低,负担的人数越多。因此,生计费用考虑家庭人口负担是很有必要的。2009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中等收入户平均每人消费性支出11309.73元/年,通过参照2009年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情况的人口负担数(约等于2),则可以算出生计费用的扣除标准为1885元/月。如前文所述,新制度下以一对夫妇为一个纳税单位,对于一个家庭有两对夫妇以上的采用拆分的方法。假设每个就业者平均负担人数为2,根据测算,具体申报单位的扣除标准见表3-1。

(三)抚养和教育扣除鉴于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部分,对人力资本投资的成本应予以充分考量。我国在抚养和教育扣除方面,可以在将各类所得汇总后,视纳税人的子女教育抚育情况进行费用扣除。可简单分为抚养费用扣除和教育费用扣除两个方面。抚养费用即家庭所抚养的未满18周岁子女的人均消费性支出(这部分支出已经作为生计费用扣除),教育费用扣除可以区分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经费标准予以扣除。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许多国家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鼓励公民加大教育投入,提升人力资本价值。如:丹麦于2001年4月对税收法案做出增补,为吸引高水平研究人员从事研发,提出25%的税收减免计划,即从事科研活动的研究人员在前三年可减免25%的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地位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促进人力资本投资的优惠政策尚不健全的问题将逐渐突出,个人所得税制度成为阻碍我国人力资本投资增加的重要因素。因此,围绕提高劳动者素质、激励人力资本投资的要求,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应当对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以免税法、减税法或者归集抵免法解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重叠征收的问题,加大鼓励家庭教育投入、培育高新技术人才以及促进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方面的税收优惠力度。

三、综合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级距的设计

(一)税率的档次“减少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适当调低税率”是学界普遍的看法,本文也支持这一观点。特别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的课征模式之后,如果按照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实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的计算方式依然比较复杂,减少级次的方式调低税负会使个人所得税更加简便。就国际比较而言,我国的税率档次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也明显偏多。自1995年以来,各类型国家税率档次的平均数量一直维持在4—6个。2005年,大约有23%的国家设置1—3个税率档次,32%的国家设置4—5个税率档次。因此,我国实行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档次不宜过多,以4—6个税率档次为宜。

(二)税率的设计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最低税率为3%,仅从税率的角度来说,我国中低收入阶层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并不高。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相比,中低收入阶层的边际税率也处于中低水平。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的课征模式后,最低税率仍可以保持在3%。我国高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处于国际高水平行列,最高边际税率为45%。据刘佐(2009)收集的169个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的资料显示,139个国家和地区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不超过40%,占82.2%。尽管我国高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很高,但是由于税务机关难以掌握高收入者的收入情况,高收入者没有真正的负担更高的税率,中、低收入者,特别是工薪阶层反而成为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主力军。从提升高收入者税收遵从的角度考量,应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以提升高收入群体的自行申报遵从度。另一方面,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营业所得最高边际税率为35%。企业所得税税率与个人所得税税率相差较大,容易形成税收漏洞。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累进程度,在边际税率为30%时,平均税率为24.39%,与企业所得税最为接近。也就是说,按照当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级距的设计,将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定为30%较为合理。

(三)累进税率的级距设计我国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重最高,影响也最大。按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进行计算,将每一级征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最高值(级距限)除以人均国民总收入(以2009年人均国民总收入25575元进行计算),我国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最低级次,应纳税所得额在不超过6000元的部分,级距上限相当于人均国民总收入的0.23。那么,从最低边际税率级次到最高边际税率级次,每一级应税所得额上限与人均国民总收入的比值区间为0.23-46.92。

第2篇

1 研究现状

对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通常是利用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一些优惠政策和适当的方法进行筹划。如:①将部分工资、薪金福利化以降低税基,可以开通班车免费接送教师上下班,可以为教师提供丰富的图书资料,为教师提供就餐服务,为教师购买部分办公用品等,因为不属于实物分配,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②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应纳税所得额,单位为个人缴付的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免征个人所得税,③实行分摊方法,将部分的收入按照12个月进行平均分摊,避免某一月份的工资过高,适用较高税率的情况;④也可利用年终一次性奖金进行筹划,合理的避开所谓的无效区间,达到避税的目的。上述几种筹划的方法在应用过程中,出现不接地气的情况。如提高单位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金”这一方法,由于会增加学校运营成本,导致不轻易被采用;如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筹划这一方法不是针对大多数教职工,只是针对收入稍高一些的教师个别采用,没有使大多数教师享受优惠;如提供一些免费服务这一方法,多数教师根本不认为这是对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只是认为这是一种福利。

常见的方法出现了不适用的情况,本文针对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思路提出一些新的看法。

2 具体方法

2.1 鼓励科研的手段

目前,高等学校比较重视教师的科研能力,但是针对教师的科研的奖励通常的做法是将奖金直接打入教师的工资账户,造成了在某一月份或年终时工资突然增高的现象,使计税工资增加,适用的税率上升。针对这种情况,学校可以通过配套科研经费的做法来避税,如某位教师联系了一项横向课题,学校需要奖励10%的科研奖金,若奖金在年终发放,增加了年终奖金的基数,适用的税率可能会提高等级,增加了教师的实际缴纳税额。如果学校将这笔奖金配套对应的科研经费,将科研经费打入横向课题指定账户,有这位老师报销处理费用。这样就避免了缴税的可能。另外,学校可以从个人绩效工资中拿出一部分,再给每个教师定下相应的科研任务,完成任务,报销相应费用。通过这种方法,既可以使教师的收入计税基础降低,也不减少教师的收入,同时也激励了教师的科研工作。

2.2 通过平均分摊的方式

大多数高校已经实行了两级管理的体制,将高校职工个人收入的支配权归属了二级学院。而学校通常的做法是将某种津贴统一实行平时发放70%,到年终再通过计算工作量发放剩余的30%或超额工作量部分,这种做法对年轻教师的收入是一种硬伤。通常会有两种情况出现:一种情况是,有的年轻教师平时的工资收入较低,税基较低,但是年轻教师的工作热情高,工作量大,年终的奖金会陡升,从而加大了他们的年终的个税税额,加重了这部分职工的税收负担。另一种情况是,一部分年轻教师工作量较少,平时发放了津贴的70%,使这部分教师平时的工资交了一部分税,但是到年终时,因为并未过多的超工作量,造成年终的绩效并不高,会使年终奖金不仅不缴税,有时反而会倒贴,这种情况的出现会使年轻教师失掉工作的热情。

下面举例说明:

第一种情况:假设某位教师月工资2800元,年预计绩效工资24000元,但到年终会有15000元的超额工作量。平时按照预计绩效工资的70%并入工资发放,30%的部分并入年终一次奖金进行年终结算收入。

计算如下:

月工资应纳税额:(2800+24000×70%/12-3500)×3%=21元

年工资应纳税额:21×12=252

年终一次奖金应纳税额:(24000×30%+15000)×10%-105=2115元

总缴个人所得税=252+2115=2367元

如果要月工资用足3%的税率的税基就可以达到筹划的目的。假设将预计绩效工资平均分摊到12个月预发,则:

月工资应纳税额:(2800+24000/12-3500)×3%=39元

年工资应纳税额:39×12=468元

年终一次奖金应纳税额:15000×3%=450元

总缴个人所得税=468+450=918元

可节税2367-918=1449元。

第二种情况:假设某位教师月工资4000元,年预计绩效工资36000元,平时按照预计绩效工资的70%并入工资发放,但到年终时因为工作量不够,没有剩余绩效工资和超额工作量。

计算如下:

月工资应纳税额:(3000+36000×70%/12-3500)×10%-105=55元

年工资应纳税额:55×12=660元

因为到年终时没有年终一次奖金,故不需缴税。如果将平时预发的部分降低,会使平时计税基数降低,也能达到避税的目的。

假设该教师已经预计当年的工作量不饱满,既可申请平时只预发50%,那么:

月工资应纳税额:(3000+36000×50%/12-3500)×3%=30元

年工资应纳税额:30×12=360元

未预发20%的部分作为年终奖,应交个人所得税=36000×20%×3%=216元

总共缴纳个人所得税 =360+216=576元

可节税 660-576=84元

2.3 错开集中发放津贴的高峰来避税

目前,高校教师除了本职工作之外,还会承担学校内其他方面的工作任务,比如兼职辅导员工作、为其他学院进行培训的工作,等等。这些工作发的津贴、补助和课时费等酬金,有时会集中在某个月份集中发放,导致教师某个单月发放的工资奖金过多,适用了较高税率。可以通过财务部门进行协调,对于个别老师单月工资突然增高而适用20%税率的情况给予提醒,是否能通过二级单位重新调整发放时间,增加发放的次数,从而降低当月工资的计税基础。

2.4 职能部门配合从管理角度进行避税

很多教师认为,工资奖金是财务部门发放的,那么对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应当由财务部门负责。实际上,在高校的日常管理中,教职工的工资及奖金的发放是由学校人事部门决定的,学校财务部门只是按照人事部门的要求拨付的,也就是说,财务部门无法决定收入分配及其标准,因此,不能单独完成纳税筹划工作[1]。而财务部门也会认为个税筹划不是自己的主要工作,为个别教师进行个税筹划,相应筹划成本也过高,所以,财务部门也不积极参与此项工作。

要想进行教师的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提高教师的纯收入,应该提高为教师合理谋利益的意识,由人事部门、财务部门、二级管理学院共同配合,在征求教师个人意见的基础上,在依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纳税筹划的方法进行筹划。

第3篇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当前的税收法制完善限制了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个人所得税法作为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中三个已成文的法律,可以看出我国对个人所得税还是相当重视的。但是,成文以后,没有针对当前的许多经济行为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解释(如纳税人收入证据的取得应该有规范性的规程;采取个人申报的纳税人的税收管理的权限是否只能由收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管理,而原籍税务机关对非本地的未税收入的税收管理应该怎样)或解释始终是滞后,这就凸现机构分设的仓促。我们要体现的税收思想到底是突出依法治税的思想还是突出税收的收入职能,是我们所必须面临的问题。应该突出依法治税的思想,实现税收的收入职能。这样,我们的法律、法规才能及时应对各种新的经济现象。

2.建设统一的征缴机构,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消息交换。现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主要由各地地方税务局管理,而地税犹如游击队一样,各地各自为战,没有象增值税那样有个全国一盘棋的管理模式,这样就有很多在外地经营和打工未在经营地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未税收入,从而给我们现行的税收管理模式带来了管理的权限和信息交换的难题。而在现在的个人所得税的“利息收入”中的银行储蓄的利息所得又归各地国税局管理,基本以银行代扣代缴的方式运行,各地的国地税又失去了一次掌握纳税人收入资料的机会;对纳税人与被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交易,税务机关的取证更难了。现在,国地税的税收资料交换就很难,与金融、工商、土地、房产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更加困难,这就需要各级政府或立法机关建立信息交换制度,而不能是临时的对税收工作的支持与协调。

3.实行适宜的税率。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制度。存在的问题表现为:第一,税率适用的项目划分不够科学。按国际惯例,个人所得可按生产方式划分为劳务所得和财产所得。财产所得又可再分为财产本身带来的定期所得和财产处置的资本利得。一般言之,劳务所得和财产定期所得同普通所得,宜采用统一的累进税率,资本利得则采用比例税率。按此思路,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至少应将劳酬所得、稿酬所得,乃至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以及财产租赁所得纳入累进税率的调节范围。第二,勤劳所得高收入者与非勤劳所得高收入者之间出现实际税率倒挂,是对勤劳所得的不公平。譬如,当工薪所得大于27000元时,其实际税负高于劳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稿酬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当工薪所得大于117000元时,其实际税收负担率为31.55%,几乎是稿酬所得的3倍,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的2倍。这显然对工薪高收入者是不公平的,也容易引起纳税人对税法的抵触情绪;第三、工薪所得适用的累进税率级数过多,边际税率过高。近些年来,世界各国在个人所得税税率改革上的共同趋势是:在保留累进税率的同时,不同程度地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并减少了税率档次。我国的工薪所得采用九级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为45%,不但效率损失过大,也与国际潮流不符。

4.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制度上的合理性也越来越为人们所质疑。现行的费用扣除客观上导致收入来源多的个人,扣除数额较大,违背了量能纳税原则;扣除标准过低,缺少选择性。例如工薪所得项目扣除标准虽然在2006年1月1日开始,全国统一为每月1600元,但这种“一刀切”标准明显与实际脱节。近年来,随着改革深化而在纳税人支出结构中比重日益增加的像自费教育、自费医疗、房屋购置等支出在扣除制度里并未得到充分考虑。再例如,现行扣除制度并未赋予纳税人根据家庭赡养人口、子女教育等因素来选择不同的纳税单位和费用扣除

标准的权利,不能不说也是一个较大的缺憾。此外,不同地域有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其生活消费水平也不一致。总之,如何结合我国个人收入分配领域出现的新情况,重新审视、梳理并修改现行的扣除制度,使之合理化、层次化和灵活化,已关系到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成败。

5.个人收入隐形化是困扰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一大难题,能否实现隐形收入显形化是个人所得税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

一是协调不同的部门,广泛使用个人信用制度,大力推广银行卡、支票,通过资金账户,减少账户外现钞流动,实行银行、税务部门联网的“银税工程”。该工程将对使用别人身份证的虚假储蓄实名制进行查处,力争实现个人信用卡账号、储蓄账号、税务账号的统一。这之中个人申报还将采用预扣预缴、年终申报的征收办法。完善储蓄实名制、收入透明化、信用卡支付制度、官员财产申报与审计等措施十分重要,它起着纠正个税“逆向调节”的作用,达到国富民强,社会公正的作用。

二是对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收入、福利、馈赠应明确规定征税。现代的中国依靠“以灰而富”的人不在少数。要把各企事业单位给个人发放的实物、有价证券等福利一并计征课税,对实物应比照市场价格计算征税。

三是对资本所得和超劳务报酬所得应列入征税范围。据统计,全国存款利息所收入在4000亿元以上,且储蓄余额多数集中在少数高收入者手中,加大了收入分配差距。因此,对银行存款利息(已征收)、国库券利息、金融债券利息、股票转让所得应适时开征个人所得税。

四是尽快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特别是干部财产的申报制度),以界定个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还可使税务机关加强对财产税、遗产税等税源控制,从而有效监督个人财产的异常变动。建立税收的申报制度,而不是现在的代扣代缴制度,从而加大个人纳税的透明度和监督力度。

6.加大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力度。户籍管理、档案管理是税源控管的基础性手段。要通过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即纳税人的户籍管理,建立与工商、银行、国税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和网络信息交流制度,有效地减少漏征漏管户。通过改进税务登记验证办法,增加验证内容,建立税源动态控管档案,为分析预测和挖掘税源提供依据。通过及时办理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使基层地税机关能够准确把握税源动态变化情况,搞好税源动态管理。通过改进纳税人档案管理办法,充分利用计算机手段,把纳税人经营、财务和纳税资料完整地收集起来,加以科学的分类归档,为分析预测和挖掘税源创造条件,做到对收入工作心中有数。

7. 继续加强和完善对高收入个人所得税的控管。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几年下发通知,一再要求各地突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有的还明确列出当年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征管的重点。经过几方面的努力,这几年,对高收入的税收调节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收效不大。一是对高收入个人的管理流于形式,只简单记录其收入和纳税情况,并没有对其形成有效有力的控管;二是对从事农、林、牧、副、渔的高收入个人在扣除标准费用后的所得也应列为征税对象,这样,既可防止农村两极分化,又可增加财政收入;三是很多私营企业的老板都没有给自己开工资,个人的开支都作为公司的经营成本。如果当年不分红,很多人甚至都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四是随着我国目前对外开放程度加大,涉外税收越来越频繁,但税务机关对于外籍人士的税收宣传并没有跟上。

8.建立以强化定额管理和委托税务为主要内容,既方便实用又节省成本的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办法。

一是对规模较小、无建账能力、年纳税额比较小(一般在千元以下)的纳税户,在实行定额纳税的基础上,采取简便的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办法。改税务登记证为登记卡,取消发票领购簿,持登记卡领售发票;适当延长纳税期限,视税额大小,改按月(季)缴纳为半年缴纳,变持表申报为持卡申报,并简化管理档案。改进管理办法后,税务机关要切实强化税源调查、税额测定和税务检查工作,确保实现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第4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负;避税;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1

通信企业是技术密集型制造企业,企业高层与研发技术人员为高收入阶层。为减轻税负,提高税后的实际收入,企业越来越重视对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在依法合规前提下进行纳税筹划,合理避税,增加职工实际现金收入,既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同时也减少了企业现金流出,可以使企业与职工获得最大收益。

一、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原则

企业对个税筹划应做到“应扣不漏,应免不扣”原则,同时也要体现综合效益原则(即筹划收益>筹划成本)。个税筹划方案必须坚持事先原则,在工资薪酬发放之前进行筹划。

二、个人所得税筹划的主要方法

计税依据和税率是影响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两个基要要素,计税依据与税率越低,应纳的个人所税就a越少。因此企业对个人所得税筹划从影响因素开始,通过合理安排工资薪酬分配形式、分配时间及每次金额,达到合理避税。下面从五个方面对合理避税的办法进行分析探讨。

1.足额交纳“五险一金”,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五险”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项对于个人所得来说是收入的抵免项,足额交纳“五险”,不仅为职工建立了长期保障,提高职工福利待遇,而且也降低了税负。

“一金”指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与个人缴存比率各为5%-20%,具体缴存比例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自行选择。合理增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率,可以达到降低税率的目的。

例1:如王某月收入10000元,按规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分别是800元、100元、200元,缴存比例22%时公积金为2200元,应交纳个税=(10000-800-100-200-2200-3500)*10%-105(速算扣除数)=215元,如缴存比例为16%时公积金1600元,应交纳个税=(10000-800-100-200-1600-3500)*10%- 105(速算扣除数)=275元,通过调整公积金比率节税60元,一年可节税720元。

2.关注新的税政法规,利用捐赠免税政策

税法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及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0% 以内的部分,准予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当个人捐赠时,只要其捐赠方式、投向、额度符合法律的规定,这部分捐赠款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3.灵活运用税率级差,筹划年终奖与每月工资结构

由于个税结构中速算额影响,2011年9月1日新实施的个税法在计算年终奖时仍存在纳税“1元盲区”,只要薪资超过某临界点,不管超过多少所对应的税率就会发生变化,即多拿1元年终奖可能要多缴纳百元、千元甚至万元的个税,出现“得不偿税”的极端情况。

比如年终奖为18000元时,只需缴纳540元的税,如果年终奖为18001元,则需要纳税1695.1元,多1元收入多缴1155.1元个税。年终奖的筹划空间需要财务人员精确测算,合理分配年终奖的区间。财务人员可以先预算职工个人年度薪酬总额,从总额中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额后的余额,均分12个月做为月度工资,通过这种“削峰填谷”的筹划方式,改变了月工资和年终奖金的发放结构,达到避税目的。

例2:假设通信企业王某年薪150 000元(已扣除五险一金),企业财务人员几个方案测算如下:

工资与年终奖的发放结构不同,应纳个税相差很远,四个方案中第2方案为最优,税率控制税率在10%。方案4最不节税,比方案2需多交纳个税17735元。对于通信企业来说,研发人员与技术专员较多,这种收入阶层人员超过公司总人数的30%以上。通信企业通过纳税筹划节省个税数额是很可观的。

例3:如例2中若改年薪为151000元,采用方案2的薪酬发放结构,月工资8000元,年终奖55000元,全年纳个税总额=345*12=4140,年终奖应纳个税11000元,全年累计纳税15140元。可以看出收入比原来只多1000元,但数目刚好达到“多发少得”的“盲区”里,因级差影响需多交个税5600元。如遇这种情况,不妨把超过临界点的尾数1000元进行捐赠。不但收入未减少,而且还尽了一份社会责任。在税收筹划时还可以作为经营或研发技术的风险保证金先从个人收入中予以扣除,累积起来以后发放。

针对通信企业研发部门实行项目管理,每个项目都有一定的项目资金作为奖励。不妨改变项目奖金的发放时间,实行项目奖与年终奖一并筹划。

4.转化薪资发放形式,增加职工福利

企业福利是留住人才较好的软指标,在企业工资薪酬支出成本总额不变情况下,将工资薪金形式多样化。

(1)加强职工技术业务培训投入,通信企业产品更新换代快,“四新”技术应用广,通过加大职工技术业务培训,使企业职工得到了学习与提升的机会;对企业来说,提高企业人员素质,增大竞争潜力,企业与职工能达到双赢效果。

(2)适当增加职工福利补贴,如通信费补贴、用车补贴、住房补贴、劳保用品、生活必需品,为市场工程人员配置手提电脑与手机等。税法规定: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用车补贴,税法没有明确的上限规定,只说明在合理范围内按补贴额的30%纳入个人收入进行纳税,相比以工资形式节省了70%的应纳税所得额。

(3)改餐费补贴为提供免费工作餐,发放餐费补贴需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提供免费工作餐,则变为公司为职工提供的福利,职工不用纳税,同时也体现企业对职工身体健康的关心。

例4:假设某职工工资8500元(已扣险五险一金),餐费补贴200元,正常应纳个税(8500+200-3500)*20%-555=485元。如果改为发正常发工资7400元,通信费300元,用车补贴800元,餐费补贴200元改为免费工作餐。应纳个税=(7400+800*30%-3500)*10%-105=309元,可以节税176元。

5.合理转换用工关系,实现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酬合法转化

现行税率结构下,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 20%的比例税。通信企业外协研发合作情况较多,通过合理选择用工关系,使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酬之间进行转化,可以起到节税的效果。前提条件是收入获得者同劳务需求单位存在真正雇佣关系。

三、小结

以上在依法合规前提下,从五个方面对通信企业的个税筹划进行了探讨、分析,充分把握了国家对个税的优惠政策,达到了合理规避个税,实现企业职工税后收入最大化目的。

参考文献:

[1]高欣.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探讨[J].财会税务,2012.

第5篇

关键词: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在新税法环境下,个人所得税支出正在逐年上升,因此员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得到了广泛的关注,本文针对员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理论、原则、基本思路、,进行深入的探讨与剖析,达到积极纳税,减轻员工个人所得税税收实际负担的目的。

一、对员工工资、薪酬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概述

(一)员工工资、薪酬应支付个人所得税

员工工资、薪酬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是个体自然人对其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进行缴纳税款。对于个人所得税居民负有完全纳税义务,主要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就其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对中国境内所得缴个人所得税。

(二)员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理论基础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指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收入、分配形式进行安排、策划,达到合理减少税收负担、取得税收收益的目的。

员工的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收入、补贴收入、奖金收入、年终奖等,在经济不断发展的现阶段,由于员工的薪资水平不断上升,尽管国家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工资、薪金仍然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来源,因此依法纳税,正确开展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是员工合法利益的重要保证。

二、员工应付薪酬的个人所得税收筹划原则

(一)员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应遵守合理、合法性原则

员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必须依据税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合法性、合理性为基本原则,严格按照税法的要求执行,不能与税法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政策为依据,综合考虑有效税收筹划原则。

(二)工资、薪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有灵活多变性、综合性

在不断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下,整个纳税筹划过程应充分适应国家政策变化,对现有纳税筹划方案及时做出有效调整,保证纳税筹划方案灵活多变性。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需要综合个人所有收入、支出项目,在实践过程中处理好税收筹划结构,通过筹划绝对收益,来减少员工个人所得税纳税总额。

三、员工薪酬个人所得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

(一)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体制改革增加了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例如:税法规定员工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险免征个人所得税。为达到平衡收入的目的,在不同地区采取了不同的优惠政策,应该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缴费标准,实现最好的减税效果,降低职工税收负担。员工个人所得税部分优惠政策具有时效性,纳税人应关注政策的变化,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适时调整,利用优惠政策减少应纳税款额。对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也会受多种综合因素的限制,这就要求纳税人对税收筹划适时调整。

(二)对于所得的转换、费用转移、延迟纳税

1.员工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超额累税率,由于个人所得达到一定程度时,较高的税率会使个人税后所得逐步减少,因此,转换个人所得及费用的类型,使员工的工资、薪金转变成为其他收入,适用较低税率,就会使纳税人少缴个人所得税。例如:将员工的收入,适当转换为差旅费、差旅津贴等形式,不但没有减少员工的纯收入,还可以控制的成本,实现目标双赢;另外,很多税目规定纳税期限,及员工可以在规定期间内,选择合适的时机纳税,这样即使没有少缴税额,但取得了延迟纳税的时间价值,也是一种不错的纳税筹划方法。

2.在为别人提供劳务取得报酬时,为达到规避个税的目的,可以由对方提供福利,使由自已承担的费用转移到对方,即由对方提供交通费、提供住宿等。

3.为职工提高非货币福利,如:交通费、免费午餐、提供宿舍、培训、社会保险等。

(三)均衡员工全年的薪金收入

员工个人所得税属于所得税的一种,其按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每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次一次性扣除费用来计算税额。当多次取得收入时,允许扣除的费用就会增加,从而影响应纳税额的减少。因此均衡员工全年的薪金收入,也是税收筹划的一种有效手段。

四、对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一)员工工资薪金的筹划

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可以看出,工资薪金越高,适用的税率也就越高,员工的税收负担也越重,如果员工的收入在两级之间的边缘,可能只差一元,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额就会差出很多,给员工带来很大的负担。但是,采取合法的税收筹划,就会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其主要方法有:均衡收入法、次数筹划法。

(二)对员工劳务报酬的筹划

对员工劳务报酬的筹划一般采用支付次数筹划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连续性收入以每月收入计算。但实际中,某些行业员工的收入会有阶段性,即某个时期多,某个时期少,这样就会产生收入多时适用税率高,收入少时税率低,甚至有时还不够扣费,形成税收负担重。这样,纳税人要采取纳税筹划,将一个季度的劳务费均摊在一年内支付,使月收入平衡,采用较低税率,以减轻纳税负担。

如:某会计在事务所兼职三个月,年底业务繁忙时得到劳务报酬12000元。如果该会计按实际工期签约,应纳税额计算:月应税额=12000/3*(1-20%)*20%=640元,共纳税额=640*3=1920元。如果该会计在以后一年内分月支付:月应税额=1000*(1-20%)*20%=40元,共纳税额=40*12=480元

(三)员工个税降低税基及适用税率的筹划

员工个人所得税降低税基是通过提高福利来合理避税,如果工资水平超过起征点,可以将超过部分以保险、福利等形式支付,这样就会减少员工的税收负担。

对于员工的年终奖应采用平均发放,来降低员工税负,避免超过税收临界点,使员工税收负担加重。

员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不但可以降低纳税人的税负,还可以促进国家宏观经济健康发展。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政策的规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通过转换员工身份等手段合理避税,使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最小化。

参考文献:

[1]陈红萍,常树荣.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浅析[J].新财经(理论版),2010(12).

[2]任人菊.浅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财经界(学术),2009(10).

第6篇

关键词:以人为本;个人所得税;改革

1引言

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增长,税收已经成为国家的经济基础,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1799年英国首创个人所得税,即对个人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是与个人关系最密切的一个税种。个人所得税主要是通过利益的再分配来矫正市场原始分配的不公,通常在市场的竞争机制下,个人所得税是把基尼系数来当作收入分配公平的标准,基尼系数变大时,容易出现贫富差距悬殊的局面,国民收入差距扩大,公平程度降低,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反之,则相反。由于个人所得税在国家财政中所占份额越来越大,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与完善变得刻不容缓。

2完善与改革个人所得税法的作用及意义

个人所得税是人民与国家之间利益的重新分配,是直接对纳税人征收,具有不易转嫁,税率超额累积的特点。个人所得税能够调节国民收入差距,使国家财政与个人财力之间的张力关系得到集中,全面的展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作用。在社会发展的新形式下,社会财富和经济总量持续增加,个人所得税容易出现征管不力、征收不公等现象,降低国民纳税热情,导致经济发展受阻。而个人所得税法作为调节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工具,在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方面起到良好的作用。不断完善和改革个人所得税法有利于税法的合理化、规范化,从而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推动国民经济稳步增长。

3个人所得税法改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1税收调节作用减弱

一般来说,拥有社会财富多的人,应该会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纳税人。但中国现状是高收入群体缴纳的税额占个人所得税额总收入的6%,而中低层收入群体缴纳的税额居然占个人所得税额总收入的47.9%,而由此可见,中低收入群体负担过重、压力过大,社会两极分化加剧,贫富差距日益加大,个人所得税没有起到良好的调节作用。

3.2征管部门信息不畅

由于征管体制的局限,不能跨征管区域传递纳税人的信息资料,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无法统计汇总,在征管手段落后地区易出现失控的状态。甚至同一级部门征管与征管、征管与稽查、征管与税政之间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导致征管信息不能准确传递。且由于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所以信息无法共享,欠缺获取外部信息的渠道,造成征管部门工作效率低下,纳税人不能及时纳税的现状。

3.3税制模式的缺点

中国现行的税制模式为分类所得税的模式,种制度陈旧、设计粗糙,不能准确区分个人收入状况及其实际纳税能力,不能准确反映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缺乏个人所得税的人文关怀。例如房地产经纪的飞速发展,导致混乱无序的炒房现象的出现,给经济发展打来巨大危害,引发社会分配不公。因此,分类所得税模式难以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具有累退性,无法适应社会变化,不适合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4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工作的思路

4.1调整税制模式

根据新形式下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个人所得税的修改应该与本国国情相符合,人们应当摒弃单一的分类所得税的模式,以综合所得税为主,不能仅局限于个人免征额的提高和税率级次的微调,这样难以发挥公平的分配作用。调节企业及国民收入的均等化,是中国政府正在努力的目标,公平税收负担,校正收入分配,真正调节个人收入,防止两极分化,体现社会公正,建设以人为本为导向的税收制度,从而促进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1]。

4.2物价指数

税收是一种宏观调控的手段,政府可根据通货膨胀率、工资收入水平及各种社会保障因素进行适当调整。例如,在实行扩张政策时,可以通过减税、免税、降低税率等措施来扩大社会需求;在紧缩政策时,则可以提高税率、开征新税达到缩小社会需求的目的,从而使社会需求与供给达到平衡,避免了供大于求或供不应求的现象的出现[2]。通过对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确保经济的可持续性增长,促进中国综合国力的提高,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的步伐。

4.3调整中低收入阶层的税负

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目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灵魂。税负必须按照国民纳税的能力来进行公平分配,在个人所得税法法律中,必须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国民,只有将税负公平落实到实事上,才能体现对人性的关爱和对人权的维护。税收是国家强制分配手段,应该考虑到纳税人群体不同,收入存在个体差异[3]。从而制定人性的个人所得税法,使在不同地区以及不同家庭结构但相同收入的纳税人享有同等的生活质量,同时降低工薪阶层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激发工薪阶层高收入者的劳动积极性,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

4.4制定有效的监管模式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信息化成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必要手段和重要支撑。要全面推进汇总纳税平台的应用,要做到设备及时到位,数据及时上传,系统正常运行,从而提高汇总纳税管理水平,加大偷税、漏税的行为查处,加强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合作,通过立法,加大执法力度[4]。其次要规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程序,监督纳税人正确使用扣税凭证,对扣缴义务人进行不按税法的规定履行扣缴款义务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宣传,使其认识到税法的严肃性,从而推动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和普及。

5结语

在社会发展不同时期,人们对个人所得税法有不同的需求。在设计之初人们强调个人所得税的效率性,如今人们对其税制模式、监管模式进行改革,通过调整物价指数和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来秉形“以人为本”的理念,增强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更好地实现个人保护。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渐进式改革,在现实条件下兼顾效率与公平,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构建符合社会发展的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

参考文献

[1]史金霞.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与完善[J].法制博览,2016(35).

[2]陈治.基于生存权保障的《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及完善[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

[3]尹磊,黄鑫.我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税务研究,2015(3).

第7篇

关键字:个人所得税 调节 征收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税种,是国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公民收入的有力工具。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利于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以自然人为核心的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占整个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的比例必然会越来越大,形式会越来越多样化,个人所得税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自1980年开始,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和《城市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1994年税制改革中将以上三税合并,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宣布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居民储蓄利息开征利息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进入中国的千家万户。2005年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自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说明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原有的个人所得税法有些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要求,有修改的必要。个人所得税与每个公民的利益直接相关,引起理论界和普通百姓的普遍关注。自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连年提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得到了迅速发展,总的来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发展迅速,成绩不小。但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差距仍然很大。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只占当年税收总收入的6.75%,这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水平。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政府财政统计年鉴》所示,93个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的平均值为10.92%,21个工业化国家平均值为29.04%。这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体制和征收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问题,仍有待改革。

一、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大都在就业人员平均收入以下,因而征收面很宽,税收来源很大。以美国为例,1986年,美国年人均收入为20593美元,个人所得税免税额为2300美元,纳税人占人口总数的57%以上,个人所得税收入达到3584亿美元,占税收总收入的50.1%,是收入最高的税种。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消息显示,我国个人所得税2001年收入995.99亿元,超过了消费税;2004年则增至1737.1亿元。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而且,就目前而言,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仍然比较低。虽然限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要成为国家的主要收入还不太现实;但是,显然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还有充分的提高的空间,可望在筹集财政收入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个人所得税在公平社会财富分配中具有重要作用。由于对家庭基本生活费免税,并实行超额累进制,因此,对个人收入分配过分的差距能起到良好的调节作用,从而改善国民所得分配不平等的程度,以借助税收手段,促使国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2005年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拟定在1600元,就是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兼顾公平、效率的原则,缓解分配不公,促进社会公平。随着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个人所得税将在调节收入分配中发挥重要作用。

个人所得税是稳定和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调节杠杆。所得税的收入弹性较大,既能根据国民经济盛衰发挥自动调节作用(即对国民经济的“内在稳定器”作用),也易于根据政策需要相机调整税率和税收,借税收政策的调整促使国民经济稳定增长。通过制定结合我国国情,合理数量的扣除额;着手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建立起能够覆盖全部个人、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生计、赡养、教育、残疾、社会保险等费用扣除,自行申报纳税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以有效监控收入来源,降低征收成本,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完善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收体系,在改革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基础上,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对高收入者运用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进行双重税收调节,健全房地产税制,建立社会保障税制,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建立健全城镇低收入者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达到从多方面、多环节对个人收入予以调节,对经济进行良性的刺激和抑制,在保持经济稳定 、促进经济增长中起到重要作用。

二、所得税征管征管的现状及建议

1.税制模式有待改革,应兼顾公平与效率。目前我国采用的税制模式是分类征收税制模式,这种课税模式既缺乏弹性,征税成本也较高。而且,随着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这种课税模式正在使税收征管愈加困难和效率低下。考虑到我国目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都还不是很健全,可以考虑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首先,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应摒弃单纯的分类征收模式,确立以综合征收为主,适当分类征收的税制模式。因为,现在世界上几乎没有国家采用单纯的分项税制模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必须要融入到世界经济发展的大潮中来,必须要努力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仍然采用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已经行不通了,必须要通过改革首先向混合制过渡,然后再向综合制发展。其次,分项税制模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缺乏公平,征管效率低下,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的发展。而以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制真正立足于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防止两极分化的目标。

2.扩大纳税人知情权,增强纳税意识。按照法律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权利、义务是对称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享受权利者必须履行义务,而履行义务者有权享有相应的权利。现行纳税模式中,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呈不对等状况,履行纳税义务与否,并不影响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享有。在税法宣传上更多的是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淡漠纳税人的权利,弱化了纳税意识。既然能享受权利又不履行纳税义务,必然使“纳税光荣”只剩下空洞的口号,丧失了法律公平、正义之本。可以预计,明确纳税义务者的权利后,其纳税积极性会大大增强。因此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加政府财政预算、财政开支的透明度,使纳税人真实感受到是国家的主人;纳税人不仅征税过程清楚,而且税款流向也明白,可以消除纳税人的纳税抵触情绪。政府职能的正常运转与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密切相关,政府部门使用纳税人提供的资金,纳税人享有监督政府部门工作和接受政府部门服务的权利,纳税人的监督能有效防止诸多重复建设、浪费。

第8篇

然而,在我国现行诸税中,个人所得税却被公众认为是税收流失最严重的税种,被税务部门称为征管“第一难”,被老百姓戏称为“征的不如漏的多”。笔者主要针对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流失的状况、原因和主要渠道及其巨大的经济影响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完善提几点建议。

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十分严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78年在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最终分配中,居民个人所得只占50.5%,集体所有为17.9%,国家所得为31.6%;到了1995年居民个人所得上升到了69.1%,集体和国家所得分别为168%和14.1%.这说明了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明显向个人倾斜,倾斜的速度很快,程度也很大,而这些年来我国国民经济保持比较快的增长,因此,可以推断这种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会使我国不少居民跨入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行列。

2002年我国居民储蓄为8万亿,据一项调查:3%的高收入阶层占居民储蓄的47%,存款的80%为20%的人所有,最富有的人早已是千万富翁。以上这些调查结果和数据,说明我国实际上已经有了一个比较庞大的应纳税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群体。

而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际征收的情况看,虽然近几年由于加强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个税的收入增长很快,但从总体看,个人所得税收入仍偏低,与目前我国已经出现较为庞大的应纳税群体不相称。

近年来每年居民的银行存款余额增加7000亿以上按7000亿元计算,假设劳务报酬估算个人所得税,定率扣除20%,纳税所得额为4480亿元;再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税金,结果约为896亿,这还是比较保守的推算。

200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995.99亿元。但换个角度看,这个数字并不乐观。2001年全国税收总共达15000亿元,个人所得税仅占全部收入的6.6%.印度在1992年就达到了7.68%,发达国家平均为30%.而中国如果能达到15%的话就是2250亿元,目前还少一千多个亿。1999年个人所得税还是400多亿元时,国家行政学院博士焦建国曾测算过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总量,认为流失税款在500亿元左右,而2001年他认为流失税款应该在1000亿元左右,真正应征税额远远大于实际征收的数额,两者的差额仍在两倍以上。可见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情况十分严重。2002年6月,由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会同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对北京、上海、广州700余位居民的访问调查,结果显示:调查中除23%的受访居民表明自己不在纳税人范围外,24.7%的受访居民宣称自己按时按量完全缴纳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分别有33.4%、18.2%的受访居民承认只缴纳部分个人所得税或完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两者合计51.6%,是完全缴税者的2.1倍。由此可见,我国的逃漏税现象严重,人们纳税意识不强。

中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的发展趋势是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经济部门占全国经济总量比重迅速上升,但是他们所提供的税收或财政收入比重明显低于经济比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数据,1986年我国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占财政收入比重为232%,占工业总产值比重为276%,纳税比例与工业产值比例较为接近,到1998年这两个比例分别为709%和1711%,相差10个百分点,若扣除必要合理的减负税收,纳税至少少了一半。其主要原因是,相当部分的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从事地下经济,有的从事非法经济,大量偷税、漏税和逃税,成为快速致富或暴富的主要手段之一。显然,税收流失严重是十分普遍的现象。

二、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主要原因

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实践第一线以及有关实证调查反映,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主要原因和渠道包括:

(一)居民个人收入隐性化非常严重

在我国目前居民个人的收入中,灰色收入甚至是黑色收入占较大一部分。2002年在我国8万多亿元的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中,有2万亿元左右属于公款私存和各种形式的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由于个人在取得这些收入时根本就不进行纳税申报或申报不实,税务部门无法如实掌握居民个人的收入来源和收入状况,也就谈不上对其征税。

(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没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的职责

例如,浙江省某市税务部门在进行个税的专项调查中发现,该市电力厂高级技术人员的月工资在一万元到五万元之间,管理人员的月收入也在千元以上,而单位却没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职责,使得这些应纳税人员都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导致了税收流失。

(三)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未按规定计入工资收入纳税

有的单位给个人买商业保险,用公款支付个人费用。有的单位企业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是从工资中扣除,而是将代扣代缴的税金又列入成本或奖金支出。这样做,不但违反了有关的财经法规,而且也人为地减少了个人应税收入,少计了个人所得税。

(四)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人采用化零为整、虚报冒领的手段逃避个税

这主要是利用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一些应税所得项目的起征点、扣除费用等宽免规定,将收入化整为零,分散成多次收入领取,或者是以多个姓名虚报冒领本属一个人的收入等手段来逃避交纳个人所得税。

(五)利用各种减免优惠规定,搭靠或钻政策的空子,骗取优惠减免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有关税收优惠和减免的规定确实是太多太滥,这不仅使我国的实际税率和法定名义税率严重背离,直接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容易导致税负不公,破坏税法的严肃性;同时也容易乱开减免税口子,使各种非法越权减免鱼目混珠,造成税收流失,为不法分子逃避税活动提供了各种有利条件。

(六)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某些制度漏洞

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量不强,征管水平比较低。我国的税收征管手段还相当落后,还没有实行信息化、电脑化管理。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税收信息化网络,制约了个税的审查和管理。

我国目前社会上还没有形成诚实信用、依法纳税的环境和氛围。虽然这几年市场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市场经济所需的法制建设和道德水平却没有相应跟上。为了追逐利润而践踏法纪、有损社会公德的现象大量出现,而且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和谴责,人们诚实信用、依法纳税的意识十分低下,依法纳税、合法经营者被视为傻子,钻法律漏洞偷逃税者被视为能人,在这种社会环境和氛围下,税收流失日益严重并在全社会蔓延开来,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的巨大影响

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不仅使我国税收收入损失巨大,而且对我国的宏观调控造成不良影响。个人所得税由于拥有累进税率结构、宽免额和起征点、生计扣除等众多的调解手段,可以随经济的波动而影响、调节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关系,对经济的波动起到自动调节的作用,被称为经济的“自动稳定器”。个人所得税对社会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也十分明显,可以起到促进公平分配的作用。然而,由于税收流失量大而普遍地存在,使得个人所得税“自动稳定器”的作用徒有虚名,对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地调节也很难到位。目前我国个税征税的结果,可能不仅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分配差额促进公平分配的初衷,而且还有可能加剧了个人收入分配不公的状况。因为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来看,虽然项目繁多,但实际上只有工资、薪金所得由于实行比较完善的代扣代缴课征制度管理相对完善之外,其他各项所得有的是国家规定暂不征收,有的则缺乏有效的征管办法而基本上就流失掉了。据我国税务部门的统计,目前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应税项目构成中,对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课征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82%.而据在上海市进行的调查表明,上海市个人所得税征收额中,对工资薪金所得课征的税收额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83%.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来源构成分析,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来源于对工资薪金的课征,以工资薪金取得收入者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负税者。然而,通过对我国目前高收入阶层的人员和收入来源来分析,目前我国的高收入阶层中,以工资薪金收入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可以说是微乎其微的。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实际负担并没有主要落到高收入阶层身上,而主要由中等偏上收入的高工薪收入者负担。根据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初衷,应该是对过高收入进行调节,收入再分配调节的重点应该是对高收入阶层征收个人所得税,然而,实际上高收入阶层由于收入来源的多样化、隐蔽性强,加之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力,高收入阶层税收流失严重,使得我国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的调节作用很不明显。由此,加剧了个人收入分配不公的状况。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完善

依法纳税是现代国家现代公民的基本义务。美国建国初期财政部部长汉密尔顿曾讲过,人一生下来有两件事情是不可避免的,一是纳税,二是死亡。社会公众人物必须懂得他们在从社会获得声誉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社会的义务,其中“依法纳税”是起码的条件。笔者认为政府需要承担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来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

(一)实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和征收办法的改革,为公民纳税提供良好、便捷的税务服务

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软硬件设施的建设。包括建立一套严密完善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减少各种优惠减免措施,增强执法的刚性和执法的严肃性,加大对逃税偷税等各种税收流失行为的法律制裁和经济制裁,加强税收征管队伍建设,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立计算机控管网络,实现税收征管工作电脑化,并尽快与银行等计算机系统实现联网。

(二)加大逃税的各种成本和风险,激励公民依法纳税

不能有效地打击逃税人,鼓励或奖励纳税人,就等于打击正直人,鼓励不正直人。打击逃税最重要的是提高逃税的成本,增加逃税的风险。这就要求首先提高被稽查的概率。其次增加对逃税行为的惩罚成本,一是增加逃税的罚款比例,这一比例应当是被稽查概率的倒数,例如稽查概率是20%,那么这一比例是5倍;二是增加逃税的心理成本和精神代价,特别是对那些社会公众人物(如富豪、明星、名人等)逃税行为应鼓励舆论界给予曝光,使其增加名誉受损的心理代价;三是建立公民个人信用记录体系,凡逃税者应列入黑名单。

(三)全面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

包括对储蓄存款、有价证券等实名制,在各种支付结算中广泛使用支票、信用卡。虽然目前建立金融资产实名制会面临诸多阻力,但应充分认识到金融资产实名制不仅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意义重大,而且对抑制地下经济、防治腐败,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信用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进一步规范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与服务关系

在和平时期,在现代国家建立一个统一的公平的强制性的现代税收系统比建立一支现代的军队、警察、政法机构更为重要。但也需要指出地是,必须通过合法的手段汲取应得的社会资源,同时必须放弃以国家名义使用非法手段吸取社会资源,例如屡禁不止的“三乱”: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采取非法手段向公民强征暴敛,只是政府堕落的表现。为此应重新建立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三大关系:一是纳税人与收税人关系;二是公共产品消费者与供给者关系;三是公共财政支出与分配的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人民政府由人民供养,人民政府理应代表人民、服务人民。

在新形势下,加强税法宣传,推进依法治税和诚信纳税,有利于保持稳定的财政增收,保障筹集经济建设所需要的大量资金,为经济建设注入新的推动力。要通过采取重税、轻税或适度征税等方式,影响和改变不同地区以及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收入分配,有效地促进社会公平分配,减轻和抑制收入的两极分化,缓解因收入悬殊而带来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地区、城乡、行业之间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从长远来看,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要和金融电子化的发展结合起来,比如实行一个人一个代码,一个人一个账户;在实名制的基础上,建立起纳税人自行申报收入制度。更为重要的是,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依据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实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编码制度,这不仅是对高收入者,而且是对每一个纳税人建立的制度,这样才能把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建立在科学可靠基础上。

总之,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和条件对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制约,也要清楚地认识到个人所得税流失还需要收入分配制度及其他配套措施共同发挥作用,才能收到可观的成效。

参考文献:

[1]粱朋税收流失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侯梦谵税收经济学导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

[3]叶青国税流失与新税制[M]武汉: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1994

第9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综合制;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3月25日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概况

目前,世界上针对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三种征收模式,分别是分类课税制、综合课税制以及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混合课税模式。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属于分类课税制,将应纳税所得分为11种,分别征收,各个清缴。工资薪金所得以3,500元作为扣除标准,实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所得在扣除各自的必要扣除之后,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以800元或者收入的20%作为扣除标准,实行三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以800元或者收入的20%作为扣除标准,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对应纳税额减征30%……11种收入适用的计征方法和税率不尽相同。这就是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我国个人所得税历史较短,1980年开征。自开征以来,1994年历经一次税制改革,其间又经历过几次重大调整,于2011年将工资薪金扣除标准上升为3,500元。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工资水平的大幅度上升,3,500元的扣除标准显然已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简单的3,500元的扣除标准使个人所得税沦为工薪阶层的负担,相反,高收入人群却承担了较低税负,不能体现个人所得税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此外,据统计2011年扣除标准的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纳税人数,仅有5,000多万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6年过后,目前包括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员工也仅有1亿人符合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身份,相对于中国的人口基数,这个数据实在微不足道。最后,相比发达国家,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比重较低,在各大税种中仅排第六位。个税所占比重较低,不能发挥出调节收入、进行收入二次分配的作用。相对应的是,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是发达国家税收的最主要来源。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不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个人所得税出台的目的应该是为了平衡居民收入,维护均衡,但现行的个税制度却不能完全体现这一初衷。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时忽略了家庭总收入以及个人收入来源的多元化的影响,产生了税收不公平现象。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征收制,以个人作为单位,忽略了家庭总收入,可能会导致同等收入的家庭税负不尽相同,有失公允。假设甲家庭夫妻扇嗣吭鹿ぷ市浇鹗杖敕直鹞6,000元,夫妻分别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45元,所以甲家庭每月总共缴纳个人所得税290元。再假设乙家庭是单职工家庭,仅一人工作,月工资12,000元,每月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145元。甲和乙两个家庭总收入是一致的,但是税负却不尽相同;其次,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开拓了人们的思路也创造了很多新兴就业机会,居民收入来源趋于多样化。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分类征收制,忽略了收入来源多样化对税负的影响。假设甲收入来源单一,每月收入全部来自工资薪金,每月收入6,000元。所以甲每月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45元。再假设乙月收入来源组成多样化,总收入6,000元,其中3,400元来源于工资薪金,1,000元是房屋租赁所得,800元是劳务报酬所得,800是稿酬所得。3,000元工资薪金部分,因为低于免税额,所以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零。而1,000元财产租赁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元。800元劳务报酬所得和800元的稿酬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均为零元。总体来看,乙当月应纳税额为40元。甲和乙每月总收入均为6,000元,但是甲的税收负担更重。由此可见,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分类征收制存在问题,同等收入的家庭税负不一致,同等收入的个人税负也不一致,不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二)费用扣除标准过于单一。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制,11种收入分类征收,但是每种收入的扣除标准过于单一化,忽略了家庭的负担并且容易造成纳税人偷漏税现象,存在不合理性。个人所得税针对全国所有自然人征税,每个纳税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一致。比如,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统一以3,500元作为扣除标准;而劳务报酬和稿酬统一以4,000元为界,收入大于4,000元的,扣除费用标准为收入的20%,收入小于4,000元的扣除标准为800元。首先,这种单一的扣除标准忽略了每个家庭的独特性。每个家庭的赡养和抚养义务、房贷负担是不同的。家中长辈有无养老基金以及退休金直接影响到赡养支出,显然长辈有养老基金和退休金的家庭的赡养支出要少于长辈无养老基金和退休金的家庭。而随着我国二胎政策的放开,两个孩子的家庭进一步增多,抚养两个孩子的支出也是要高于抚养一个孩子的支出。有房贷负担的家庭压力也是大于无房贷家庭的。因此,把来自不同家庭的纳税人按照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允;其次,费用扣除标准单一可能会造成纳税人的偷漏税现象。个人所得税分为11类征收,每种收入的扣除标准和税率是固定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核算对比出来按照哪种收入交税税负最小。同时,每种收入的界限也比较模糊,更方便了纳税人对自己收入所属项目的内部调节,造成纳税人偷漏税的不良行为。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过于单一,忽略了通货膨胀、家庭负担等因素,缺乏弹性,甚至可能助涨偷漏税行为。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建议

(一)综合制和分类制相结合。近年来,关于提升工资薪金扣除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我国目前的情况并不适宜简单的提高工资薪金扣除标准。前面已经提到过,按照目前3,500的扣除标准,我国能达到这一标准的纳税人并不多,如果再继续提升扣除标准,只会导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减少。因此,个人所得税改革不能仅仅是简单的提升工资薪金扣除标准,而应该考虑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个税政策。具体来说,首先,可以考虑把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和稿酬所得三部分合并,视为劳动报酬所得,进行综合课征;同时,把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实行综合课征;剩余部分仍然适用分类课征制。其次,11种收入进行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改革的同时,费用扣除标准也应相应的与之匹配。针对继续执行分类制的收入,可以延续现行的费用扣除标准。针对综合征收制部分,需要制定新的费用扣除标准。在制定新的费用扣除标准时应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均的问题,对贫困地区适当降低标准;还应考虑到纳税人家庭负担,对于双子女家庭、有赡养负担以及一套房房贷负担的家庭适当降低标准。最后,税率的制定也应适用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新税制。分类征收的收入可以继续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综合征收的收入应设定新的税率模式。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和稿酬这三种劳动收入可以与国际接轨,将税率等级降为5级,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税率等级的减少可以使个人所得税税制更为简单,提升效率;而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可以在保证纳税人劳动积极性的同时,保证税收。

这种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课征制度,可以改善目前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综合制将部分收入合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相同收入的纳税人因收入来源不同而税负不同的问题;减少了高收入者因为收入来源多样化,可以多次抵扣费用扣除标准,少交税的情况;也减少了纳税人通过将自己收入在多种收入之间转移,偷漏税款的行为。

(二)加强税收征管和信息化建设。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税收征管模式,需要税务部门掌握纳税人的收入、财产以及家庭负担等情况,这样才能完整准确地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因此,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税收征管模式需要社会各部门的协调与配合。第一,针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建立纳税人身份制,加强税收征管。具体来说,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在纳税人办理身份证的同时应当办理个人经济身份证,两个身份证的证件号码一致,方便管理。第二,个人所得税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的建立,需要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在务机关与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涉税部门之间及时、准确的传递。应当对税收征管平台进行法制化建设,将其上升到法律高度,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实现个人纳税信息高效流通,从而实现个人所得税的信息化建设。第三,建立信息化征管平台提升征纳双方办事效率。一方面通过信息化征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纳税服务,简化纳税流程,降低纳税人成本;另一方面注重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熟练应用新的信息化征管平台,提升工作效率。第四,通过信息化建设,实现纳税人信用评价系统。信息化的建设,可以使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在各部门之间流通,监管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将个人纳税情况与信用评级相联系,起到督促纳税人纳税的作用。一旦纳税人有偷漏税现象,将会影响到纳税人后续的贷款、养老保险、旅游等行为。第五,税务机关还应加强税制宣传,提高居民纳税意识。普及税法知识教育,使纳税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纳税光荣。同时,也应宣传我国对偷漏税行为的惩罚措施,使民众自觉纳税。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通过税制宣传,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防止税收流失。

主要参考文献:

[1]王树锋,徐晗.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建议[J].商业会计,2017.2.

第10篇

关键词:个人收入 个人所得税 个税问题 个税改革

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特别是1994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以来,个人所得税呈大幅度增长趋势,在税收中所占的比重也逐年提高,在建立以普遍代扣制为主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中,对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绝大部分个人的收入都纳入了税收征管的范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已伴随我国经济经历20多年的发展,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20多年来我国经济体制已经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并完善,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和筹集财政收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也出现了很大问题,不能够在经济发展中发挥其重要作用,所以对其进行改革是必要的,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阐述:

一、个人所得税在经济发展中起到的作用

1、调节个人收入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许多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中都有关于费用扣除的规定。我国主要采用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费用扣除额的规定对于低收入者有利,使低收入者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有利于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能够起到“杀富济贫”的作用。

2、缓解社会分配不均

中国近10多年来某些个体收入不断加大,而有些个体收入增加则慢些,造成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地区间收入差距扩大,行业间收入差距扩大,不同所有制单位的职工收入差距扩大,高低收入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等问题,不仅影响社会稳定,而且阻碍经济发展,所以个人所得税以其累进性,被认为是可以对不够公平的社会初次分配作出普遍矫正的有效手段。

3、增加财政收入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个人所得税的绝对额和相对额均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而且其逐年递增率远远高于税收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个人所得税制组织收入的作用逐步得到强化。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从1980年的0.0016亿元增长到2003年1417亿元,增长了885625倍。特别是1994年以来,个人所得税以年均48%的速度增长,是同一时期增长速度最快的税种,目前已经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而且计税方法简便,大大地增加了我国的财政收入。

4、促进经济发展

我国正式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攀升,我国是市场经济国家,个人所得税是最重要的税种之一,是第一大税。这种重要不仅是要起到缩小个人收入差距的作用,还有能够调节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作用。

5、保持社会稳定

经济增长是一定时期内国民生产总值或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总量的扩大,要是社会总产品的供给从供不应求转为供过于求,人们的生活水平就会得到较大的提高,就会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税收政策是实现经济目标的有力工具之一,而个人所得税是重要的税收之一,所以个人所得税起到了保持社会稳定的作用。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存在的问题

调节收入、增进公平是个人所得税的天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当前的收入状况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已跟不上时代的发展,使得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性得不到很好的发挥,具体表现在:

1、按所得项目分项、按次征税,调节收入的力度有局限,不能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首先,工薪阶层税率偏高。如今工薪阶增加了很多的支出内容,如货币分房、医疗支出、教育费用、养老保障等,这部分月薪仅够人们维持生计用,但目前税制仍然按照富人的标准来对他们征税。其次,逆调节。目前,来自工薪所得项目的税收收入占到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0%左右,中低收入工薪阶层本不是个人所得税要调控的对象,反而成为了征税主体。从调节的角度来看,这完全是走到了事情的反面;再次,纳税人权利、义务不对等。在市场经济中,利益是永恒的,纳不纳税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你纳税越多,将来你所享用的东西就应该越多。但我国目前存在纳税人权利缺失的问题。纳税者对自己所缴税收使用无投票权,纳税人得不到应有的政府服务,甚至纳税人对自己所缴纳的税收被人贪污和浪费,也无法有效制止,而且纳税者得不到应有的被社会尊重的地位。

2、计征模式过于理想化。我国现行的是“分类所得课税模式”, 由于纳税人收入来源不同,征缴的次数不同,存在收入多的纳税人缴纳的税少,收入少的纳税人却缴纳税多的现象;而受征管水平和纳税意识条件的限制,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

3、扣除额标准过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扣除额为800元(北京为1000元)起征点还是20年前制定的,如今物价上涨了,而起征点却不变,等于变相扩大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面,实际上加重了百姓的税收负担。已与当前的实际情况背离太远。,比最低生活线略高一点就收税,在这一点上于情于理都不合适。

4、在征管水平达不到的情况下,累进税率既损害效率,也违背公平。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制下,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环境分析,累进税率会带来过高的边际税率不利于我国民间投资资本的形成;税率设计过于繁杂,操作难度大;级次过多的边际税率,强化了纳税人的偷逃税意识;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水平下,加剧了纵向不公平性;累进税制在时间跨度上实际上有违横向公平原则等问题。在纳税人的所得比较集中于一个时期(以月份为标准)的情况下,相同所得就要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

5、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税收执法受地方政府机关影响,个人所得税按月为计征不科学,税前扣除标准扣除项目不公平,公民纳税意识淡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等几个方面。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有的应征的税收不起来,只管住了工薪阶层,使之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要群体,有的人收入具有季节性,如有的本月收入较多但下月可能失业没有任何收入;有的上半年有收入但下半年收入少甚至没有收入,再就是个人所得税法的原则性、概括性过强,可操作性不足,给逃税者可乘之机,个人所得税征管不明确纳税人的收入是造成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的主要原因。

三、对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改革思路

由于税制结构本身的问题,造成个人所得税出现“调控失范”的问题,即一方面对少数高收入者或有隐性收入的个人控管仍然不力,另一方面对国家政策鼓励和倡导的行业和领域又出现“逆向调节”的弊端,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远没有很好地发挥,因此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势在必行。就这个问题,有以下几点看法:

1、应合理选择税制模式,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世界上的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有三种模式: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和混合个人所得税制,这三种模式都有着不可修复的弊端,基于我国国情,目前可行的选择是:实行兼容分类和综合的混合个人所得税制,即在对一部分个人所得实行分类扣缴的基础上,对纳税人的部分所得进行综合相加后再按累进税率缴纳。在如何综合分类上,目前有两种看法:一是只将工薪所得,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为综合所得;二是在前三种模式的基础上,将综合所得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劳务报酬所得。

2、统一、规范费用扣除标准,实行基本生计扣除加专项扣除的办法。现行免征扣除标准是不公平的,表现在减除内容不足和减除额长期不变。在当前经济飞速发展的情况下,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增长十几倍,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却没什么大的变化,在收入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仍沿用过去的标准,无疑是不公平的。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家各地区的经济水平有一定的差距,不宜采取整齐划一“一刀切”的方法,总之,制定适宜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不是靠一个简单的数字就可解决的问题。今后将根据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价格指数变化等情况,适时对标准进行调整。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基本生计扣除加专项扣除的办法,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和量能负担的原则。

3、个人收入支付的规范化和信用化。任何人的任何来源的收入,无论是工薪收入,劳务报酬,承包收入,稿费收入,财产租赁和转让收入,股息,利息和红利收入,偶然所得收入和其他收入,都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尽量避免现金直接支付。当前之所以偷税漏税严重,主要是由于许多劳务交易都进行"暗箱操作",对劳务报酬在私下现金直接支付,使之游离于税务机关的监控之外。如果纳税人的一切收入都能通过银行转账,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问题。只要收入显性化,则偷逃现象可大大避免。

4、严格执行代扣代缴制度。目前个人所得税改革主要应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由于银行系统不够完善,全社会使用现金比重大,导致个人所得税流失情况比较严重,因此,要想个人所得税能有效地起到缓和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要想个人所得税能够得到有效的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制度就必须不折不扣地建立并完善起来。

5、规范征税范围,适当扩大税基。进一步规范征税范围,适当扩大税基,将免税项目之外的一切收入都纳入征税范围,堵塞税收管理漏洞。

6、税率的设计上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减少累进级次。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税率。现行税率存在不公平问题,主要体现在工薪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负担不公平,所以必须对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适当调整,在综合征收的基础上,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合理设计累进级次,更好地体现对高收入的调节导向。

四、总结

综上所述,个人所得税在国家经济发展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但在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要适时的改革,根据不同时期的发展情况制定和完善新的制度,才能更有效的发挥其作用。

参考文献

[1]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出版社,1984

第11篇

摘 要:个人所得税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是实现社会再分配的一个重要手段。如何让个人所得税更好的实现其调节功能是目前实施部门与理论界不断探索研究的一个焦点。本文主要是通过介绍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以及对其发挥调节作用的有限性进行简要阐述,为个人所得税更好的发挥其调节功能提出几种思路。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调节功能 有限性

在我国目前税制环境下,个人所得税具有两大功能,一是财政功能,即个人所得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一大重要来源;二是调节功能,即对社会初次分配产生的收入差距进行的再分配行为。在个人所得税的两大功能中,收入功能是基础性的,调节功能则是派生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调节功能是次要的,两大功能相互关联,保障调节功能的发挥同样具有不可比拟的重要性。

一、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指以个人收入为征税对象,并由获取收入的个人为主体缴纳的一种税,其作为十分普遍的一种税在保障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多个方面等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现今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于1980年正式通过,迄今为止陆续经历过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与2011年共计六次修改。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分为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两类,而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上实现分类所得制,将公民的个人所得分为11类按照不同税率进行征税。

(二)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涵义

随着个人所得税的不断完善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逐渐显现出来。税收是调节我国收入分配的有效手段,调节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高收入群体实现高税收,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缓和初次分配矛盾,缩小贫富差距;二是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通过再分配手段间接缩小居民收入之间的差距。

(三)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影响因素

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发挥会受到来自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首先是社会的发展状况,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是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中逐渐体现出来的,一定时代的税收制度与其所处时代的发展程度息息相关。其次是经济发展水平,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着其财政收入的多寡,显然财政收入是税收实现其调节功能的重要保障。除此之外,一个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也当然的会对其调节功能的发挥产生直接影响,合理的税收制度的建立能够更有效的保证其调节功能的实现。

二、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有限性

(一)税收制度方面

第一,费用扣除标准方面的不合理规定。2011年税制改革之后,我国将个人所得税的生计扣除额提高到3500元,从而我国纳税的工薪阶级减少了相当一部分。但是当前我国的费用扣除标准采用“一刀切”的模式,并没有将个人家庭受收入纳入到考虑情况之中,在现实情况中尽管是收入相同的公民但是实际承担的家庭负担并不相同,因此单一的税收标准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在收入调节过程中便有失公平。

第二,当前我国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不完善。我国将个人所得税分为11个税目,其中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这三类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其他各类例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皆适用比例税率。从这一制度的规定可以看出其中内含了不同所得之间的不合理设置,正是由于这种不合理之处导致了高收入者的纳税负担相对较低,从而进一步导致纳税人之间的不平等。例如,工资收入每月3000的工薪阶级可以免除其纳税义务,但是一个依靠打零工获得3000元劳务所得的工人却需要支付20%的税金。

(二)税收征管方面

首先,目前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尽管已经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在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之下,个人收入的信用化、货币化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个人所得税征收的难度。因为在此种情况下很难对公民的个人所得进行全面的监控,从而使公民的部分收入成为“隐形收入”,逃脱公民依法纳税的义务。在此基础之上,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源会一定程度的减少,我国税收收入也会出现相应的缩水,这样就会削弱个人所得税的调节能力。

其次,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公民的纳税意识也同样是影响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一大重要因素,在纳税意识不强的情况下,公民没有自觉纳税的习惯,更有甚至会采取一定措施来偷税漏税。因此,纳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税务征收工作被动增加强度, 税收收入将会受到不利影响。同时又由于收入水平较高的人群往往比普通公民更便于偷逃税款,因此若不及时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还可能导致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影响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发挥。

最后,税务机关检查力度不够。对与偷逃税款的行为,目前我国税务机关的惩治力度尚且不够,导致偷税漏税成本较低,无法起到预防与惩治的作用。其次,由于我国社会发展不够完善,部分纳税机关工作人员未能切实认真做到依法行政,在公民缴纳税款的过程中可能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税务机关的监管力度不够将会直接影响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也将会直接影响到税收任务的完成。从而导致国家年度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减少,进一步则影响个人所得税发挥其调节功能。

三、保障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发挥

(一)改革现行税率

为了保障个人所得税能够更有效的调整我国的收入分配,同时与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税率改革接轨,我国也应当设计更加科学的个人所得税率。超额累计税率对居民收入不平等的现状具有行之有效的调节作用,采用超额累计税率可以保证税收与收入相挂钩,个人收入较高的人群相对的所负纳税义务更重,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贫富差距。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率主要有超额累计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针对现行税率中出现的问题可以适当调整个税目的税率计算方法,将超额累计税率作为主要的税率方式,区分个人的劳动所得,按照其收入的劳动强度制定合适的税率,以更好的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维护社会公平。除此之外,在征管实践中,工资所得最高边际税率45%很少有人达到,因此,本着有效调节我国国民收入的目的,可以适当地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二)调整征税范围

我国目前的征税范围包括11个税目,但是为了更好的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作用还可以适当扩大我国的征税范围。例如,将公款消费纳入到个人所得的征税范围中,一来可以限制官员们无节制的公款消费行为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在另外一方面还可以增加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随着我国国情的变化以及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应地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进行及时的调整,增加或者减少部分税目,适当加重高收入群体承担的税负,将财产继承所得或者一些新型资本收入所得纳入到征税范围中,缩小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保障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实施。

(三)建立合理的税制模式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是分类所得制,这类制度是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个人所得来源单一以及税收征管工作难度较低的国情是相适应的。然而,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今天,个人收入来源多样化,居民收入差距逐步拉大,税收征管工作越发复杂,面对现在的情形,分类所得制逐渐暴露出不适应形式发展变化的缺点。因此,结合我国的实际,应当采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代替目前单一的分类所得税制。再随着社会经济的完全发展逐步确立完全的综合所得税制,以保证无论出于那种经济发展的阶段,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都可以达到最优化。

(四)纳税意识与征管力度

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完全挥发不仅要求在税收制度方面最优化,在税收征管方面同样需要强化。首先,当务之急是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一方面向公民宣传纳税理念,普及法律法规,让公民逐步树立依法纳税是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另一方面则应当公开税收收入的使用情况,保障做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税务机关方面,则应当提高税务工作人员自身素质,要求其在日常工作中合理合法,建立税务机关的公信力。其次还应当加强税务机关的征管力度,对于公民的隐形收入要及时追缴税款,做好本职工作。税收制度方面与税收征管方面双管齐下,才能更好的保障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能够更好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刘尚希 应亚珍. 个人所得税:如何发挥调节功能[J]. 税务研究,2004,03:28-31.

[2]崔志坤. 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1.

第12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会计处理;纳税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2

一、事业单位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事业单位对于依法纳税工作不重视

事业单位对依法纳税工作不重视,这是在事业单位中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是事业单位的性质是公共服务型的,它不以盈利为目的。同时事业单位的经费主要来自财政拨款。所以在事业单位中,涉税项目较少,对纳税知识的需求少。所以就造成了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对财务税收知识了解不多的问题。在事业单位体制逐渐健全的今天,事业单位从事应纳税费的经济行为较为普遍。一般情况下,事业单位都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但是很多的事业单位存在侥幸心理,依法纳税的意识较为淡薄。

2.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较差

在事业单位中缺乏相应的税务意识,则进行税务筹划工作就较差。而且税务人员对此的工作部积极,这就使得发放奖金和各项福利的随意性增大。因为发放奖金和报酬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就没有被考虑进去,这样就变相的加大了职工的个人税负,对单位的长久的发展不利。

3.个人所得税处理基础信息不完善

随着新的财经法规制度的实施,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就出现了问题。主要表现在与现行制度不相适应的问题,二者衔接的能力较差。同时因为财务管理体系的不完善,则会计基础工作难以发挥出应有的效果。这样就造成了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处理的基础信息不完善,使得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工作出现诸多的问题。

4.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核算和申报工作较差

目前,经过一定程度的改革,事业单位逐渐脱离了财政拨款的单一收入渠道。目前事业单位的收入渠道较多,这就给其个人所得税的核算难度较大。个人所得税不全面不真实的情况普遍存在。同时事业单位没有做好临时聘请人员的收入的代扣代缴,给国家税收带来了损失。同时在进行代扣缴义务时,没有进行全面的核实,申报仅仅限于工资层面,而对于公司发放的各种福利奖金则没有计算在内。甚至有些单位通过虚报差旅费等,以此来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5.事业单位个税核算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

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主要的工作是内部核算。对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等对外涉及税收的专业知识则学生的不多。这样直接影响到了个人所得税的处理,直接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工作效率。所以事业单位个人税核算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的不高,给个人税核算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阻碍。

二、事业单位解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措施

1.强化依法纳税意识

强化依法纳税的意识,需要做好以下几点:其一,大量的对税法知识进行宣讲,使得依法纳税的意识深入人心。同时将此作为普法教育的基本内容,在事业单位内部,党员领导干部需要做好带头学习宣传的作用。这样永固增加依法纳税意识,来营造一个城市纳税的社会氛围。其二,最好纳税辅导工作,重点宣传个人所得税税法和房地产土地税征管条例。要求加强固定资产进行租赁的管理。收入需要纳入到部门预算中,然后统一的进行纳税。

2.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筹划工作

虽然事业单位的工作是按月发放的。但是津贴、补贴、奖金的发放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和不定性。集中和分次发放津贴等给职工带来的税负是不一样的。所以需要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策划工作。这样才能够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以减少职工的税负,增加职工的收益,有助于提升职工的积极性。

3.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能够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同时可以强化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的核算工作。明确会计人员的相关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同时安装税法的相管要求对内部制度进行完善,特别是税务登记办理和个人所得税扣缴制度。这样才能够开展纳税评估,同时能够对纳税人进行监督。对纳税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照规定办理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4.强化个税核算基础工作,做好个税申报工作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支付个人所得的单位,同时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需要根据福利的发放情况。然后按照以下几个原则来确定扣缴义务人:当财政统发的,则财政部门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单位自行发放的,则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工资由财政统发、奖金等其他收入包括实物等福利性收入维持原渠道发放的,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部门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个税的申报上面,需要按照规范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且需要进行精确性的填写(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

5.提高个人所得税处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提升个人所得税处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事业单位处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工作不可缺少的。主要需要强化处理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务意识,通过培训,自修等多种途径形式实现。并健全完善的专业知识体系,不断的提升个人所得税处理工作的效率。同时单位在投入培训力度的同时,需要建立相应的指标对个人所得税处理人员进行考核,以促使个人所得税处理人员能够积极主动的去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

三、纳税工作中的会计处理方法

正常的处理好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工作中的会计处理工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其一,合理的确定职工的津贴以及奖金的次数,以减轻职工的税务负担。虽然工作每个月都发放,但是对于津贴奖金类,发放次数少数额多与分多次分开发放的职工的税负不一样。虽然津贴以及奖金的发放次数越多,职工的税负越少,但是次数过多增加了财务人员的工作负担的同时,给单位的管理带来了极大困难,所以需要合理的选择发放次数。其二,正常的区分计算职工的劳务所得税,职工的各种劳务不加区分计税所承担的税费比分开计税差距很大。所以财务人员需要将其区分开来,保证职工的权利义务。其三,财务人员需要采取相应的方式提升自己的工作效率,认真地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同时利用计算机技术以提升工作的手段,增加财务工作的精确性与效率。

四、结语

正确做好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工作中的会计处理工作,不仅仅能够促进单位的纳税人自觉的履行纳税的义务。同时能够使得职工的收益最大化。针对目前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需要结合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财务相关的有效措施,才能够促进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处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工作的时候,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选取适合的会计处理方法,才能够促进工作更好地进行。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J].中国工会财会,2012(08).

[2]张大芳.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思考[J].现代商业,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