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18:11:1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生活垃圾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弥补地方性法规的缺陷
制定省域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规,可弥补我国一些省域至今尚未有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规的缺陷,亦有利把本省域已有的地方性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2006年以来,我国各地不少省域的省级人民政府为切实加大本地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力度,提高本地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水平,改善本地城乡人居环境,先后以省级政府的名义颁发了省域范畴内的城乡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暨收费管理,以及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地方性行政规章。然而,毕竟这些地方性行政规章都不是地方性法规,其效力毕竟有限。因此,为了尽快促进省域范畴内的城乡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全面实现全国范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的法制化,有必要通过制定本省省域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规,促进各地省域范畴内的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地方性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二、制定省域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规举措
(一)要依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有关要求,以《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并结合各地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二)由各省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表决通过后在本省域范畴内施行。
(三)要统一设置总则、规划与建设、减量与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主要章节。
(四)应确立“产生收费”和“垃圾分类”两项制度原则。同时,应明确规定,要逐步实施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五)应对本省域范畴内的“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这一要义作出明确规定,并对政府、单位、家庭和个人在本地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中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垃圾分类居民有责”也应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写入该法规。
(六)应明确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即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纳,应按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七)应明确规定:垃圾收费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先从单位开始实施计量收费。居民垃圾收费是为了强调个人产生垃圾的责任而鼓励居民垃圾减量。混合垃圾应多付费。
(八)应明确规定: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其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同时,应明确规定: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以及本省域范畴内生活垃圾的特性、处理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生活垃圾处理结构变化进行适当时候的必要调整。
(九)应明确规定:禁止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餐厨垃圾。违者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暂扣其车辆,没收违法收运的餐厨垃圾,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应明确规定: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单独收集餐厨垃圾,并委托有资质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专业服务单位进行集中处理。违规者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应明确规定: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或者生产、销售、使用以餐厨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地沟油)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应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对餐厨垃圾的全程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并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纳入网格化管理;卫生、工商、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将餐厨垃圾的排放和流向纳入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范围。
(十三)应明确规定:城乡住宅小区皆应制定《小区垃圾分类收运制度》,并定期召开例会协商垃圾收运情况,共同监督每日垃圾的分类收运,做到及时反馈、及时协调,确保各分类小区厨余果皮、其它垃圾日产日清。
(十四)应明确规定:城乡住宅小区皆应逐步完善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以及分类处理的管理运行体系,并应逐步做到将其小区内生活垃圾分为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三类。
(十五)应明确规定:城乡住宅小区皆应按照分类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固定点,配备不同颜色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餐厨垃圾—绿色收集桶,有害垃圾—红色收集桶,其它垃圾—灰色收集桶,可回收物—蓝色收集桶)。
摘要:随着城市的发展,居民生活的提高,如何更有效的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社会公众利益得到最大化,成了更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对城市垃圾处理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垃圾处理存在的问题,促进城市的管理的发展。关键词:城市管理 垃圾处理 存在问题一、城市垃圾处理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的生活垃圾处理方法大致有以下几种: 1、可焚烧垃圾从居民社区收集的垃圾,基本上是厨房垃圾、包装物以及废弃生活用品。目前,社区已定点定人收集垃圾,只要下达制度,就可以初步分除建筑垃圾等不可焚烧垃圾,余下可以视大部分为可焚烧物垃圾。焚烧是国际通用的垃圾减量化处理手段,已有先进的焚烧机械;也有成熟的烟气处理方式。主要采用“湿石灰吸附―活性炭吸附―布袋集尘”,排出烟气可达到欧洲标准。
2、可填埋垃圾填埋处理是城市生活垃圾最基本的处理方法。它是将垃圾埋入地下,通过微生物长期的分解作用,使之分解成无害的化合物。现代化大型垃圾卫生填埋场多采用单元填埋法,对填埋的垃圾采用逐层压实和每日覆盖的方法,提高利用效率。3、堆肥 生活垃圾堆肥在我国具有悠久历史,但堆肥处理率并不高,目前全国共有生活垃圾堆肥厂约70多座。在我国常用的生活垃圾堆肥技术大致可分为简易堆肥、好氧堆肥和厌氧堆肥三类。第一,简易堆肥。工程规模较小、机械化程度低、主要采用静态发酵工艺、环保措施不齐全、投资及运行费用均较低。简易高温堆肥技术一般在中小型城市应用较多。第二,好氧堆肥。工程规模相对较大、机械化程度较高、一般采用动态或半动态好氧发酵工艺、有较齐全的环保措施、投资及运行费用均高于简易高温堆肥技术。第三,厌氧堆肥。工程规模普遍较大,机械化程度相当高,一般采用湿式或干式厌氧发酵工艺,发酵周期可缩短至15~20天后,沼气收集后可用于发电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较高,投资及运行费用高于好氧堆肥,占地面积少于好氧堆肥。厌氧堆肥技术在欧洲有较多的应用实例,国内上海等地则还能够在实施项目。4、热解 热解法就是把有关固体废物(或液体废物)在无氧或少量氧的条件下加热至800~1000℃,获得高温气体的方法,同时还可以获得煤(焦油)再作化工原料,关于分解后剩余的以碳为主的残渣,可以作肥料、填坑物和固体燃料等。热解可在焚烧温度低的条件下,从有机物中直接回收燃料油、气,从资源化的角度论,热解比焚烧有利。 5、分选回收 城市生活垃圾分选回收技术较为可靠,资源化效果较好,分选出的资源化物质可以直接回收利用,该技术是许多发达国家基于分类收集基础上的首选处理技术。该技术选址较为容易,但有一定的噪声、臭气污染。城市生活垃圾分选回收技术环境可能存在分选效率低、经济效益不好的隐患,且分选后有较多残渣。6、综合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技术是在克服单一处理方法缺点的基础上,采用填埋、堆肥、焚烧、分选回收等两种或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去处理城市生活垃圾,从而避免和降低了因处理不当对环境造成的二次污染和资源的浪费,同时达到资源充分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目的;此外,该种处理方式能彻底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基本无二次污染。而资源的回收利用,正符合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事实上,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技术是以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为目标,并优化用多种管理、技术手段构筑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工程。综合处理技术内部各类单元处理技术根据应用的先后顺序,主要包括前处理、中间处理、后处理和最终处置等四道工序。事实上,组成这四道工序的主要单元处理技术包括填埋、堆肥处理、焚烧、回收利用四类。
二、垃圾处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1、填埋场问题分析大多数填埋场的设计、建设和运营仍存在很多问题,表现在:设计理念比较落后,科技水平低,土地填埋利用率不高,占用了大量土地资源;大部分生活垃圾填埋场缺乏有效的基础和边坡防渗措施;由于生活垃圾中有机物含量和含水率往往高达50~60%,导致渗滤液产量大、浓度高,渗滤液处理达标排放或能够送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的填埋场较少,地下水污染地表水的污染事故不断出现;填埋气体处理与利用系统刚刚开始发展,现有填埋场多为敞开式排放或通过竖井排放,简易填埋场的填埋气仍处于无组织排放状态,不仅引起了温室效应,造成安全隐患,而且也是产生恶臭的主要原因;填埋场的封场一般都未进行生态恢复,由于缺乏封场和后续管理标准,缺乏相应的政策和法规,已经终场的生活垃圾堆体不能够合理地安全封场和持续维护。
2焚烧问题分析 对热值低、水分高、成分复杂的生活垃圾适应性不好。引进的炉排炉一般适应处理国外成份相对简单、低位热值高(一般都在1600kcal/kg以上),水分含量低的生活垃圾;工程投资大。据统计,目前国内利用国外先进焚烧技术建造的焚烧厂普遍建设工程投资大,折合吨工程投资约50~75万元,而引进技术,关键设备国内生产的吨工程投资约35~45万元,技术和设备全国产化的吨工程投资只要25~30万元;运行成本高。据统计,我国目前运转基本正常的国外技术建造的焚烧厂的运行费用为180~300元/吨;飞灰没得到安全处置。除个别高水平建设和管理的焚烧厂外,其余焚烧厂飞灰处置没得到足够重视,大多填埋处理或作为建筑材料利用,安全隐患大。
3、堆肥问题分析 阻碍我国生活垃圾堆肥化发展的主要因素不是技术因素,而是非技术的经济因素,这表现在:混合收集的生活垃圾杂质含量高,为保证产品质量而采用复杂的分离过程导致产品成本高,没有政府的补贴,是很难运行下去的;一般堆肥厂的粗堆肥产品只能作为土壤改良剂,其销路取决于堆肥厂所在地区封条件的适宜性,在粘性土壤地区,特别是南方的红黄粘土、砖红粘土、紫色土地区有较好的销路;堆肥厂产品的经济服务半径一般较小。质量较差的粗堆肥产品一般只能就近销售,利用粗堆肥产品制造的复合肥,其销售也面临一般化肥和复合肥的竞争;生活垃圾处理的连续性和堆肥产品销售季节性之间存在的固有盾,也会增加生活垃圾的处理成本和堆肥产品的生产成本。因此,虽然个别大型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和一些不定期地运行的、简易小型生活垃圾堆肥厂产品有销路,近几年国内建成的大多数堆肥厂,实际上均不能正常运行。
三、对垃圾处理的建议
第一,采用新的烟气处理模式。“湿石灰吸附―低温等离子体降解―纳米碳纤维布帘式除尘―纳米光催化二氧化钛石英砂降解”。这不但是技术上的升级,可以更彻底地消除烟尘中包括二恶英在内的污染物,而且处理成本低廉。第二,采用与纳米碳酸钙联产技术。湿石灰可以采用碳酸钙生产过程的副产品,而经净化后的烟气又作为CO2源,用于纳米碳酸钙生产。通过这种互惠型经营模式,使净化烟尘变为生产纳米碳酸钙的必需生产环节,企业必然“自觉地”处理烟尘。第三,通过渗漏液回灌技术加速有机物分解。采用沼气收集网络收集沼气作燃料,并通过喷射无害化消毒剂与混合填埋生产纳米碳酸钙过程产生的石灰废渣消毒除臭办法。第四,在填埋物上方覆盖土壤,种植香料植物构成香味公园,既改善环境,又获得生态化利用。
四、结束语城市是人类社会文明的结晶,城市环境卫生的好坏直接反映着一个城市的精神面貌和市民的生活环境素质。从系统管理的角度出发,抓好垃圾源头减量工作,尽量少产生垃圾,将已产生垃圾最大程度回收利用,再通过卫生填埋、堆肥、焚烧制能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容及进一步资源化,是符合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做法。随着城市经济发展水平、技术水平、社会环境的变化,城市垃圾处理技术应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向系统处理方向发展,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及其他垃圾。
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第五条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落实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制订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目标,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经贸信息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有害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
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依法处理举报和投诉,并反馈结果。
第二章 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
第十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为三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弃织物、废弃电子产品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应当专门处置的废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废弃物。
鼓励有处理条件的住宅区等场所将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厨余垃圾可以纳入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系统进行收运和处理。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实际,在充分征求意见、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贸信息、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党政机关、驻深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本单位为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本单位为责任人;
(二)住宅区,全体业主为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业主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为责任人;
(四)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整洁;
(二)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和地点;
(三)对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报送数据;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体育馆、公园、电影院、音乐厅、图书馆、机场、客运站、地铁、火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市政路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学校,医院等,应当回收产生的废灯管并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处理。
第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置标准和分类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有条件的果蔬集贸市场实行果蔬菜皮就地就近处理。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抛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
(三)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五条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妥善处理,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类投放。
第十六条 住宅区内的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相对集中分类投放。
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确定,并在住宅区内显著位置公示告知。
第十七条 本市设立生活垃圾资源回收日,住宅区在资源回收日当天集中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
资源回收日的实施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及标准。
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
第三章 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理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基础设施的建设,做到生活垃圾收运规模运营和区域全覆盖;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并向社会公布服务企业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有害垃圾收集、运输、贮存的技术规范,避免环境污染。
第二十一条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标示明显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持证上路,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的执法检查。
第二十二条 分类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
(二)有害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企业处理;
(三)其他垃圾按照规定采用焚烧、卫生填埋等方式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市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委托专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的运行情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负责废玻璃、废塑料等可回收物分类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
经贸信息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引导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
第二十四条 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垃圾,应当优先采用焚烧方式处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逐步降低卫生填埋的比例。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管理实际,制定产品及包装物设计、生产的特区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列入循环经济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推行无纸化办公。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引导消费者节约用餐,低碳消费。
第二十六条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采取押金返还、以旧换新等措施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包装物进行回收、再利用。
第二十七条 鼓励废弃织物进行资源性回收再造。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深圳读书月活动中开展废旧书籍赠与或者交换活动。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纳入节能周全国低碳日等环保活动的宣传内容,集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的宣传推广。
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宣传教育计划,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教育部门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幼儿园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知识教育,将分类和减量知识教育纳入环保教育相关内容,组织开展校园系列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实践活动。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纳入本单位职业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妇联、团委(义工联)、工会、科协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特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鼓励、支持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活动,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第三十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会员单位落实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有关要求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评级考核或者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优秀住宅小区评定的标准及评分细则。
第三十一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适时在黄金时段或者显著版面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并将对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的考核结果按规定程序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第三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贸信息、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计量称重工作制度,逐步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重量统计。
第三十四条 本市实行辖区生活垃圾限量排放制度,并适时将限量排放要求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辖区跨区域处理生活垃圾的,遵循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支付环境补偿资金。重量统计信息作为支付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资金的依据。
生活垃圾限量排放和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与经贸信息、环境保护、住房和建设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台账,汇总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报送的相关数据,并按规定向区主管部门报送。
第三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贸信息、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协调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加强监管。
第三十七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社会监督员制度。
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选择一定数量的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社会监督员中应当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志愿者等。
社会监督员有权监督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并被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经贸信息、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住房和建设等部门应当作不良行为记录,并将记录纳入征信系统。
对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社区、家庭和个人,可以给予表扬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指导的,处3000元罚款;
(二)未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或者地点的,处20xx元罚款;
(三)未记录或者未如实记录责任范围内生活垃圾排放情况的,处20xx元罚款;
(四)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处3000元罚款;
(五)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的,处50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分类投放或者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
个人受到罚款处罚的,可以申请参加主管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以抵扣罚款。
第四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混合收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处10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生活垃圾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一)运输车辆未标示明显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的,处20xx元罚款;
(二)运输车辆未保持密闭、整洁、完好的,处3000元罚款;
(三)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堆放、遗漏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处5000元罚款;
(四)混合运输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的,处10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处理其他垃圾或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产生二次污染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0元罚款。累计处罚3次或者3次以上的,取消其生活垃圾处理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处理有害垃圾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经贸信息、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住房和建设、教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要求,制定配套政策和标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在家庭生活或者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包括剩菜剩饭、菜梆菜叶、瓜果皮核、废弃食物、废弃蔬菜、盆景植物、残枝落叶等。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深圳垃圾强制分类深圳迈入垃圾强制分类时代。昨日(6月3日),深圳市、区城管部门联合举办全民分类时代邀您共同见证深圳家庭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会。全市共分为1个主会场和10个分会场,多位市民共同见证了《家庭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据了解,对于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或个人,主管部门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6月4日《羊城晚报》)
今年3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要求46个城市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包括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在20xx年底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5%以上。但从目前出台的措施来看,均没有像深圳这样带有鲜明的强制特征,例如北京,以再生资源和厨余垃圾等分类进行划分,并没有惩罚性配套措施。
深圳的措施显得更严厉,除了相关部门将会把《指引》发放到深圳市每个家庭,以引导市民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外,还将加速推进住宅区(城中村)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规范设置,计划今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并配套完善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此外,在住宅区分类投放设施、生活垃圾分类后处理上甚至细化到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对各类垃圾的收集、投放、运输、处理等都有详细规定。
最引人瞩目的,还是对未按规定投放将受处罚这一条。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公示垃圾分类投放时间或地点的,处20xx元罚款;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处5000元罚款。单位或个人未分类投放或者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不难看出,深圳在垃圾强制分类上独树一帜,因为到目前为止,深圳是所有46个被要求实施垃圾强制分类的先行城市中,最先出台未按规定投放将如何受到处罚的城市。
关键词:生活垃圾;循环管理模式;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X79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5-569X(2009)06-0031-02
1引言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要“开发和推广节约、替代、循环利用和治理污染的先进适用技术,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保护土地和水资源,建设科学合理的能源资源利用体系”。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行业来说,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就是要建立循环经济型的垃圾管理模式。这是一种“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物质反馈式流动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以“资源的减量化、产品的再利用和废物的再循环”为原则,最大限度的利用进入系统的物质和能量,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2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
目前我国城市垃圾收集和运输方式尚处于比较落后的阶段,绝大部分的居民生活垃圾采用混合收集,未实行分类收集。混合收集一方面增加了城市垃圾收集和运输的数量,消耗了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另一方面增加了城市垃圾处理的技术难度、工程投资和运行费用,不利于城市垃圾的减量、循环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的生活垃圾采用堆放、简易填埋处理,卫生填埋、机械化堆肥、焚烧处理也有部分应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2.1管理水平不高, 管理理念相对落后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是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三化”原则进行管理,而实践中更偏重于末端的无害化处理。长期以来,我们一直重视生活垃圾的末端的全过程控制管理,对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的重视程度不够,对生活垃圾产生的源头采取的策略不够,只是在末端采取消极手段应对生活垃圾的大量产生,偏重于处理,是一种被动的和非循环型的管理模式。
2.2生活垃圾持续增长,基础设施严重不足
简单处理处置问题突出,城市生活垃圾持续增长的势头未得到有效遏制,每年仍以4%的速度在持续递增,而垃圾处理基础设施的建设却跟不上,城市生态环境受到威胁。与此同时,由于城市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总能力有限,仍有部分生活垃圾得不到有效处理。另有许多城乡结合部和郊区乡镇的垃圾尚未纳入城市化管理体系,仍是简易堆放。
2.3处理方式单一,资源化利用水平低
生活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有卫生填埋、焚烧和综合利用(直接利用和堆肥)等。由于卫生填埋投资少、技术含量低、运行费用低,因而我国绝大部分城市仍采用以卫生填埋为主的垃圾处理方式。垃圾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低,技术含量、规模化、集约化的产业链尚未形成,处于一种粗放型、二度污染的资源重复利用的状态。
3管理生活垃圾的几点对策
城市生活垃圾的问题无疑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核心问题。个人认为生活垃圾管理的核心理念是:首先减少垃圾产生量,减少和控制对自然资源的直接开采量,在各环节实现垃圾循环综合利用,实现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模式的转型,建立一种主动的,循环经济型管理模式。3.1改变管理思路
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不能孤立地局限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环节,而是要将垃圾管理延伸到垃圾产生的全过程,是一种从源头到末端的各环节控制管理,在各环节充分体现“避免和减量”原则,由被动接受垃圾的产生,变为主动控制和减少垃圾的大量产生。要以减量化为核心,资源最大化利用为目的,无害化处理为基础,将垃圾减量、资源利用工作贯穿于垃圾管理工作的全过程,从产品的产生、流通、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以及利用等各环节入手,避免和减少垃圾的产生,不可避免产生的垃圾实现垃圾的资源化或者无害化,走垃圾综合管理和治理相结合的道路。从根本上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单纯的末端治理转向从源头控制减量与末端治理相结合;二是从政府单方面的积极性,转向发挥政府、企业和公众3方面的积极性;三是从单一的填埋为主的处理模式转向复合的以资源回收利用为主的综合处理模式。
3.2加强法制政策管理
“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因此,要通过法规政策的制定,强制的法律手段加强对生产厂家、销售商家、消费者的管理,赋予他们对垃圾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及处理的一定责任,利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引导生产者、销售商和消费者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垃圾产生。如采取污染者付费、强制回收、强制减少过量包装等。
参考文献:
[1]赵欣,田宇,汤建化. 我国生活垃圾处理现状分析与技术发展方向研究[J].广西轻工业,2008,24(7).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农村人居生态环境、提高广大群众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为根本出发点,以建立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长效机制为目标,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和“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全民参与、规范提高”的思路,积极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置模式,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农村环卫基础设施和保洁队伍建设,全面推动我县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管理工作步入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轨道。
二、目标任务
按照“科学规划、先行启动、分批实施、全面推进”的思路,年9月,第一批先行启动镇的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管理工作,年3月底前实现镇区和村组全覆盖。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全面启动其余各镇工作,年9月底实现全县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管理工作全覆盖并规范运行,在全县建立健全较为完善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及时清运、规范处置”,使农村环境卫生状况和村容村貌不断改善,广大群众环境意识明显提升。
三、工作重点
(一)加快农村环卫基础设施建设。遵循布局合理、分类实施、经济适用的原则,大力开展以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收集分类站、垃圾中转站等设施建设以及封闭式垃圾桶、垃圾转运车等设施配置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达到“一户一桶(封闭式垃圾桶)、一组一车(手推式垃圾清运保洁车)、一村两箱(垃圾箱)、一镇一车(垃圾转运车)”的要求。统筹考虑各镇、村区位条件、自然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环卫基础设施项目布局和规模,做到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一次设计、分步实施。同时,加强对已建成环卫基础设施的规范化管理,特别对已建成投运的垃圾填埋场、垃圾中转站,要建立运行管理台账,严格落实技术操作规程,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确保设施安全、规范、正常运行。
(二)加强农村环境保洁及垃圾清运。各镇按照每500人配备1名环境卫生保洁员的标准配备人员,落实日常清扫保洁责任,严格清扫保洁标准,加强日常清扫保洁督促管理,确保清扫清运两不误,确保农村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及全天候保洁。要大力宣传推广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回收利用的相关知识,引导群众自觉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特别是农药瓶、废电池及农村医疗废弃物等有害垃圾,必须与其他生活垃圾隔离存放。
(三)严格垃圾处理程序。全县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采取“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户分类”,即各户按照可利用、不可利用、有害和无害垃圾进行分类。“村收集”,即各村配置适用垃圾箱,定时收集本村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镇转运”,即各镇负责将收集的生活垃圾运送至县垃圾填埋场。“县处理”,即由县环卫局负责对运送至县垃圾填埋场的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县环卫局和各镇在垃圾清运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清运车辆遮盖制度,杜绝抛撒遗漏垃圾、污染路面等现象;科学制定垃圾清运车作业路线,合理调配作业车辆和清运频次,妥善做好垃圾清运车辆的管理、维护,确保所有垃圾清运车辆正常运行。
(四)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和卫生保洁制度。制定完善并严格落实村民卫生“门前三包”、垃圾简易分类、垃圾集中处理、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和督查考评等制度,明确垃圾分类回收办法、垃圾处理设施管理责任和保洁员职责及报酬,使每个村都做到环卫设施功能完备、保洁员尽心尽力、经费来源稳定、管理措施严密、垃圾处理网络完备,确保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有章可依、长效治理。
四、组织领导
成立县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副县长任组长,副县长、县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各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卫局,具体负责全县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任务督办、考核评比等工作。各镇要成立专门机构,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各村要设立管理站,设专人管理,确保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明显效果,实现全县预期工作目标。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各镇、各相关部门要把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认真研究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切实加强监管,积极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要注重农村环境卫生治理的实效性、彻底性和长期性,探索有效的管理办法,逐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镇、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全面宣传开展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为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创造宽松的环境。要教育引导农民培养良好的卫生保洁习惯,引导农民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培养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并经常性组织开展农村卫生清洁户评选等活动,使“人人关心生态环境,时时注意环境保护”成为自觉行动。要引导农民加强自我管理,充分发挥村民理事会、镇村干部、农村党员的作用,由理事会细分农户卫生责任区,与农户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制定村规民约,规范和约束村民卫生行为。
(三)强化资金保障。垃圾处理工程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维护运行、垃圾处理等项目资金采取奖补结合的方式进行安排。垃圾压缩中转站用地、建设、配套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县财政和向上争取资金解决。各镇垃圾收集运输车争取农村环保项目资金支持解决,规范化处置日常运行由各镇负责。村内垃圾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用工,由本村村民投工投劳解决,保洁员的工资报酬及村内垃圾清扫清运等工具的购置费用,通过村集体经济筹措和县财政补助等办法妥善解决。中转站以上的运行由县环卫局负责,费用由县财政负担,验收合格后进行总结奖励。国省县道路和镇村道路沿线环境保洁,分别由县交通运输部门和各镇负责。提倡对农村企业、经营户按垃圾量或人数,采取有偿服务机制进行收费。
关键词: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对策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人们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它伴随居民生活而产生,成分和产量也伴随居民的消费水平、消费方式的变化而改变。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活垃圾产生量也迅速增加;加之生活垃圾中有机物含量高、成分复杂,任意堆放或处理不当,都会对周围的大气、水体、土壤环境及景观造成严重污染。因此探讨适宜的垃圾处理方法和管理对策就成了城市管理者和广大市民极为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重大环保问题之一。
1. 城市生活垃圾概况
1.1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及构成
近十几年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总量大幅度增加。据资料表明,1990年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为6766.8万吨,2000年为11818.9万吨,到2002年增至13650万吨,年均增长率为8.20%[1],少数城市的垃圾增长率则超过15%,大大高于工业发达国家的数值(2.5%-5%)[1],预计到2010年将达到3.1亿吨。城市生活垃圾的构成主要受城市的规模、性质、地理条件、居民生活习惯、生活水平和居民燃料结构的影响。我国城市垃圾在产量迅速增加的同时,垃圾构成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表现为有机物增加,可燃物增多,可利用价值增大[2]。
1.2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现状
我国传统的垃圾消纳倾倒方式是一种"污染物转移"方式。由于现有的垃圾处理场数量和规模远远不能适应城市垃圾增长的要求,大部分垃圾仍呈露天集中堆放状态,对环境即时的和潜在的危害很大,污染事故频出,问题日趋严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污染大气。城市生活垃圾中有50%-60%的易腐性有机物,它们能在短短的数小时之内自行降解,同时散发出硫化氢、氨、苯、丙酮等多种令人厌恶的臭味,这在集中堆放垃圾的垃圾处置场周围更为明显。
(2)污染水体。垃圾中除易腐有机物降解产生的水和自身携带的水分外,有时还接纳一些外来水(主要有降水和径流水),这些水分总量若超过垃圾对水分的吸收能力,就会渗流出来形成垃圾渗滤液,这些渗滤液若流入周围的地表水体和渗入土壤,会造成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严重污染。
(3)侵占土地,对农田破坏严重。堆放在城市郊区的垃圾,侵占了大量农田;未经处理或未经严格处理的生活垃圾直接用于农田,或仅经农民简易处理后用于农田,破坏了土壤的团粒结构和理化性质,致使土壤保水保肥能力降低。
(4)垃圾爆炸事故不断发生。由于城市生活垃圾中有机物含量的提高和由露天堆放变为集中堆存,只采用简单覆盖易造成厌氧环境而使垃圾产生的沼气量增加,爆炸事故不断发生,造成重大损失。
2.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法
为了实现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目的,国内外均在研究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方法,目前国内成熟且常用的方法为焚烧、堆肥和填埋三种。
2.1焚烧
焚烧是对城市生活垃圾高温分解和深度氧化的综合处理过程。将生活垃圾作为固体燃料送入炉膛内燃烧,在800℃-1000℃的高温条件下,垃圾中的可燃组分与空气中的氧进行剧烈化学反应,释放出热能并转化为高温燃烧烟气和少量性质稳定的固体残渣。热能可回收利用,烟气必须净化,性质稳定的残渣可直接填埋处理。焚烧技术的特点是处理量大,减容性好,无害化彻底,并且热能可回收利用,因此这种方法是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垃圾处理技术[3]。随着焚烧技术工艺研究的完善,国产化成套焚烧设备的开发,生活垃圾焚烧余热综合利用技术将进一步得到提高,焚烧处理的比例也将逐步上升,未来几年内在部分城市中将建成若干个和国外接轨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4]。
2.2堆肥
堆肥是依靠自然界广泛分布的细菌、放线菌、真菌等微生物,人为的促进可生物降解有机物向稳定的腐殖质转化的生化过程,它不仅可以杀死垃圾中的病原菌,有效处理垃圾中的有机物,而且可生产有机肥料,特别适用农业为主的国家。但是垃圾堆肥并不能处理全部垃圾,它只针对城市生活垃圾中易腐、可被微生物降解的有机物,所以堆肥处理是垃圾中可腐有机成分的处理技术,而不是全部垃圾的最终处理技术。另外堆肥时,垃圾中的石块、金属、玻璃、塑料等废弃物不能被微生物分解,这些废弃物必须分拣出来,另行处理。而且城市生活垃圾堆肥一般周期较长,处理量小,单纯的堆肥处理不能满足日益增多的生活垃圾,并存在产品长期使用会造成"土壤渣化"、质量不稳定、销路不畅等问题,所以堆肥处理还必须优化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但由于堆肥技术具有良好的减量化和资源化效果,随着技术、设备、工艺的不断改进,生活垃圾堆肥技术将进一步得到重视,处理的比例将逐步增加[4]。
2.3填埋
填埋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必不可少的最终处理手段,也是现阶段我国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与其他处理方法比较,填埋是一种独立销毁垃圾的方法,填埋场是各种生活垃圾的最终处置场所。但是填埋技术也并非是一种完美的垃圾处理方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垃圾填埋占用大量土地;
(2)垃圾渗滤液的处理仍是难以解决的问题;
(3)填埋法的无害化程度低,对水源和大气的潜在影响较大,同时填埋法的资源回收率低,加上填埋场征地、运转费用日益上涨,此法在我国有下降的趋势,因此我国应根据具体情况,引进先进科学技术,研究适合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填埋技术。总之填埋法在我国生活垃圾处理领域的主导地位,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改变,但处理的比例将稳步下降[4]。
根据中国城市生活垃圾的特点,中国环境卫生部门制定的垃圾处理技术对策已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着重发展填埋和高温堆肥向填埋、焚烧、堆肥与循环利用、综合利用技术并举的方向过渡,逐步实现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总目标。
1存在的问题
我国同国外发达国家一样,针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建立了较完善的制度,但缺乏专门针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管理、利用及处理处置的具体标准规范。从而导致目前我国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管理、利用和处理处置方面存在着各种问题。
1.1未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技术目前还处于摸索和经验积累阶段,政府对飞灰的利用、处理处置监管措施不够,且产生飞灰的行业缺乏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符合国情的利用、处理处置工艺和设备。在技术不成熟、政府监管力度薄弱的部分地区,产生飞灰的单位对飞灰产生、处理处置去向档案记录不全,未能将其按照危险废物进行严格管理,特别是一些地区的飞灰产生单位,将其产生的飞灰交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单位进行利用、处理处置,甚至随意丢弃或采用堆存或运往垃圾填埋场填埋的方式处置,这些情况容易造成二次污染,严重降低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的效果。
1.2利用处置能力不足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的有关专家指出,目前我国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处理量与产生量不符,约有50%的飞灰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2012〕23号)要求大力发展生活垃圾焚烧技术,各地方省市普遍增加了对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规划和投入,但规划中对飞灰的利用和处理处置能力建设预计不足,导致目前对飞灰的利用处置能力有限。如武汉市,已经建成并运营5个垃圾焚烧厂,但飞灰的安全填埋场却未能同期建成;同时,武汉市尚无具有飞灰利用、处理处置运营资质的企业,导致产生的飞灰只能暂存在厂内;加上飞灰的产量大,会极大程度消耗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库容,处置压力凸现,如上海的飞灰填埋场仅用了三年时间就即将填满。
1.3利用处置技术有限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资源化利用方面,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对飞灰进行资源化处理,而且对灰资源化后的产品也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标准,如对产品中的有毒重金属的含量及浸出标准要求等,目前仅有危险废物浸出毒性标准;在处置技术方面,目前除了安全填埋之外还有许多飞灰处置技术,如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固化成型技术等,但是,几乎所有的标准规范都仅规定了飞灰须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填埋,并无推荐其他处置技术。目前国内飞灰资源化工艺主要是制砖和做水泥辅料,其工艺简单,对飞灰中的重金属和二英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由于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原因,导致飞灰的利用、处理处置能力与飞灰的产生量具有较大的差距。因此,现有的资源化、处理处置技术尚存有一定的局限性。
2建议
2.1严格日常监管(1)加强源头减量。建议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减少包装材料过度使用,组织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垃圾科学分类,从而在产品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减少生活垃圾数量;推行厌氧发酵或堆肥等方式利用、处置城市生活垃圾,从源头上减少垃圾焚烧处置中飞灰的产生。(2)如实申报、防范风险。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单位要将飞灰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纳入生产记录,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依法向环保部门申报。飞灰产生单位如不能自行利用或处理处置的,应委托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飞灰;在飞灰的转移过程中,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加强飞灰贮存期间的环境风险管理,其贮存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贮存时间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建议当年产生的飞灰应在当年进行利用或处理处置。飞灰产生单位应当以控制环境风险为目标,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3)规范利用处置行为。鼓励建立飞灰的应急处置区域合作和协调机制,提高风险应对能力。对于欲从事飞灰利用、处理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而保证飞灰得到有效地利用、处理处置,避免造成二次环境污染,便于今后各级环保部门对其管理,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城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不规范利用和处理处置行为。
2.2增加利用处置能力(1)统筹设施建设。为控制飞灰利用、处理处置过程的风险,通过实际场地的跟踪监测及风险评估模型开发,对飞灰的产生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建议“十二五”期间大力发展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时,各地方省市要统筹规划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利用、处置设施的建设。(2)建立示范工程。统筹国家和地方的科技资源,促进科研单位、企业、政府之间的联合,采用熔融、水泥窑协同处置以及等离子等工艺技术,加强飞灰的利用、处理处置技术研发,依托重点工程项目和其相关研究项目,以企业为主体,对较成熟的技术通过建立示范工程进行推广,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利用和处理处置提供参考依据。鼓励地方政府以企业为主体,设立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的相关研究项目,进行关键技术的开发和建立示范工程,对较成熟的技术和示范工程进行应用推广。
2.3提高利用处置水平(1)加强监管。飞灰的污染防治工作应由地方政府负总责,各地要把生活垃圾处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生活垃圾焚烧厂与飞灰利用处置单位的主体责任,全面做好飞灰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落实对飞灰产生、经营单位的属地监管责任,将生活垃圾焚烧厂和飞灰利用处置单位纳入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范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要求,依法严惩非法转移、无证经营等违反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制度以及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和个人。规范和治理整顿生活垃圾焚烧厂自建飞灰贮存和利用处置设施。依法整改、淘汰或关停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无综合利用标准规范的飞灰利用、处置设施。(2)因地制宜。随着科技的发展,开展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资源化利用成为未来的大趋势。同时,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之间的自然环境和经济水平差别较大,因此对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利用、处理处置,应针对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考虑飞灰利用、处理处置方式。如中部地区的人口密度较高,降雨量较东部和南部地区少,土质比东部地区好,建设安全填埋场和卫生填埋场的费用相对较低,因此建议中部地区适宜优先发展以安全填埋为主、资源化利用为辅的处理方式;而东部和南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较快,基础设施建设迅速,需要大量使用建材,建议东部和南部发达地区有资金、有实力的企业,可以优先考虑采用熔融技术、玻璃化技术、烧结以及水泥窑共处置技术,最后固化、安全填埋[6]。(3)研发技术。根据可持续性发展的要求,最理想的方式是把焚烧飞灰安全经济彻底地进行资源化利用。利用焚烧飞灰制造建材虽然较为经济安全,但这种处置方式主要利用的是飞灰中的SiO2、Al2O3、CaO等有用成分,其中的重金属等有害物质,仍可能会在生产过程和制成后的产品使用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此类技术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开发新型的焚烧飞灰利用处理技术,如开发具有通用性、稳定效果好、处理费用低的鳌合剂;开发低温度的熔融、等离子处理技术等。(4)出台规范。为解决焚烧飞灰稳定化、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处置过程的操作难点,在对现有法律法规梳理的基础上,针对部分企业将焚烧飞灰未经处理或简单加入水泥固化后的不规范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技术不完善,极易引发新的环境污染等情况,建议对不同地区、不同来源飞灰的资源化利用技术、处理处置方式以及相应的环境污染防控、产品要求及无害化程度等方面进行规范,出台《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利用和处理处置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作者:郝永利肖红胡华龙单位:环保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发改价〔2009〕172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镇行政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暂住人口等。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及其收费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是指全省所有设市城市、县城及建制镇。各风景名胜区、独立工矿区、城镇化程度较高的农村(集镇)等,可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参照本办法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五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零散的生活垃圾(即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其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代收手续费等。
第六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在本省城镇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城镇环卫主管部门按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对城市特困对象、低保对象应减免或优惠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卫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环卫主管部门。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级以上环卫主管部门组织征收并负责相关工作。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用于环卫管理和清扫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
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实行价格听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成本应按国家规定纳入价格成本监审。
第九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不足补偿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的部分,应由当地政府适当补助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和企业。
第十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收。实际操作中可按照方便缴费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和环卫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对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及已推行垃圾清洁直运模式的城镇另行制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由城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对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机关、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与城镇供水价格合并计收;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以按营业收入或营业面积计收;营运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列车、飞机等)可以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计收。
为提高收缴率,降低征收成本,环卫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企业、交通运输、地税、财政等相关部门在相应领域代扣代缴。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1%3%的手续费,手续费具体标准,根据代征工作量等相关因素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政府确定。
环卫主管部门应向其委托的代征单位颁发代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委托书,明确委托的职责、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各受委托单位应严格履行代征职责,在其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代征垃圾处理费的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或单列代征项目、金额),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收费,也不得随意减免收费。
第十二条城镇规划区内各单位产生的垃圾,有清运能力的,可按环卫主管部门的规定自行清运,凡清运至中转站的,应免收收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清运至垃圾处理场的,应免收收集和和运输(中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无清运能力的单位,将垃圾倒入环卫部门的专用设施,委托环卫部门代为清运的,应全额交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垃圾按规定实行分类回收、收集的,可减收一定比例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含将垃圾归集到附近垃圾站的费用)不属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在业主大会成立前,清扫保洁费(或称卫生费)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委托清扫保洁的居民或单位收取;在业主大会成立后,清扫保洁费(或称卫生费)由被委托清扫保洁主体与居民或单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按合同约定提供清扫保洁服务和收费。已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或称卫生费)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物业服务费不包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含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转运至垃圾处理场的费用,由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在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得转嫁居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垃圾产生单位。
第十四条环卫主管部门应尽快转变工作职能,真正成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市场监管者及垃圾处理服务的采购者。同时要剥离清扫保洁职能,建立健全清扫保洁工作的市场化运作机制。
清扫保洁实行企业化经营和市场调节价。清扫保洁单位负责城镇街道、公共场地以及开展与委托的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街道社区)、临街门店、商业网点等其他经营单位的清扫保洁服务。
第十五条环卫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清扫保洁和垃圾转运处理的监督管理,并会同环保主管部门建立对垃圾处理设施及其周围环境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惩处;对存在污染隐患的垃圾处理场(厂),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暂停其经营权。
第十六条城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城镇的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城市垃圾处理设施。要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改善投融资环境,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经营方式,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应实行企业化经营和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能力的企业承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环卫主管部门应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签订垃圾处理合同,明确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的责任、义务和支付处理费用标准等,切实降低处理成本,保证垃圾处理符合环保要求。在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后方可出具生活垃圾处理费拨付意见书,相关部门根据意见书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及时足额向垃圾处理企业拨付费用。
第十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环卫主管部门建立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统计和公告制度,按规定时间向省价格、财政、环卫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及时将垃圾处理费收支等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提高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化核心城区和全省首善之区目标,以建立高效率、高运能、低污染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为重点,按照政府负责、社会参与、市民配合、注重实效的思路,坚持统筹规划、属地管理、装备配套、分级负责、市场运作的原则,进一步理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体制,积极探索市场化运行机制,全面提升全区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在全区范围内建立“桶装车载”的生活垃圾收运新模式,实现生活垃圾收运全程“不见天、不落地、污水不遗漏”。
(二)免费开放垃圾中转站,实行生活垃圾就近进站。
(三)改革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属地管理、区、街(乡镇、工业区)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
(四)优化组合生活垃圾收运方式,完善生活垃圾收运基础设施建设。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一)建立生活垃圾收集新模式。全面取缔辖区内所有单位、道路和小区内的垃圾池(房),淘汰人力车、拖拉机、农用三轮车等生活垃圾收集车辆。在道路两侧和居民小区设置适宜的标准垃圾桶,配套与标准垃圾桶无缝对接的后装式压缩收集车、电动环保收集车或小型垃圾收集车,淘汰敞开式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方式,实行容器化储存、机械化收集、密闭化运输。
1、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以240升标准垃圾桶为主。道路、街巷和“三无”小区的标准垃圾桶由区财政投入,区城市管理局采购,一次性配置到位。新建商业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和单位、单位小区以及集贸市场由相关开发单位、物业公司和管理单位出资,按要求在规定时间自行配置到位。
2、生活垃圾收集车辆以3吨后装式压缩车为主,电动环保收集车或小型垃圾收集车为辅。道路、街巷和“三无”小区的生活垃圾收集车辆由区财政出资,分阶段配备给区城市管理局。新建商业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和单位、单位小区以及集贸市场的生活垃圾收集车辆由相关开发单位、物业公司和管理单位负责配备,按照“桶装车载”模式将生活垃圾自行运送到区城市管理局指定的垃圾中转站或委托有资质的垃圾运输单位承运。
3、新建商业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和单位、单位小区以及集贸市场不按规定配齐收集容器并对容器进行清洗、消毒、维护、更新的,不采取“桶装车载”模式及时收集运送生活垃圾进中转站的,区城市管理局将依据《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给予相应处罚。
(二)完善生活垃圾中转系统建设。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集中投入,完成全区垃圾中转站设施改造升级。
1、改造现有的老旧垃圾中转站。年5月底前,完成等4座老旧垃圾中转站改造任务。中转站改造要统一厢体设备,统一运输车辆,增设除臭系统和防噪音、防滴漏等环保设施,设置与生活垃圾机械化收集相配套的接口。
2、加快永青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进度。年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解决现有中转站中转能力低、运量小、成本高、无法满足机械化收集车进站中转等问题。
(三)免费开放垃圾中转站。全区所有垃圾中转站全部免费开放,接纳转运社会单位、居民区的生活垃圾。
1、按照“就近进站、应收尽收”的原则,区城市管理局对中转站周边单位和垃圾量进行摸底调查,登记造册,综合平衡中转站服务能力和范围,并列出垃圾自运单位、物业管理小区进站时间表,做好协调、衔接工作,先急后缓、合理调度、有序开放。
2、对因中转站中转能力不足以及在中转站改造期间无法进站的垃圾,区城市管理局要设置临时过渡收集点,配置后装式压缩车收集、运输。
3、区城市管理局提出建筑垃圾、装潢垃圾管理实施意见,禁止装潢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私拉乱倒。
4、各乡镇、街道、工业区选定1-2个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实行生活垃圾干湿分类试点,开展分类收集。
(四)统一组织生活垃圾运输。市级负责中转站至垃圾处理厂的统一运输工作。区级负责生活垃圾从道路、街巷、小区、单位运输到中转站以及中转站管理、垃圾运输招标的组织协调工作和市场化后的垃圾运输监管。同时,鼓励有实力、有资质的社会单位参与我区生活垃圾收运工作,逐步实行市场化运营。
四、责任分工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负其责:
(一)各乡镇、街道、工业区:负责推动本辖区生活垃圾收运方式改革工作:居民、单位及商家的垃圾需投放至垃圾桶并集中到收集点;负责街巷、“三无”小区、自管农贸市场垃圾桶的日常清洗、消毒、维护和更新工作;督促辖区开发单位、物业公司和管理单位按要求配齐标准垃圾桶以及对容器的清洗、消毒、维护和更新;负责拆除辖区内所有垃圾池(房),原垃圾房具备改造条件的,要完善上下水,用于标准垃圾桶的清洗、消毒。二环路以北区域的乡镇、街道、工业区除上述责任外,仍需承担辖区内生活垃圾前端收集运输任务(不含市政道路)。
(二)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全区生活垃圾收运方式改革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对装备投入和收运成本进行测算,对垃圾收运经费进行核算及划拨;负责中转站的管理、垃圾运输招标的组织协调和市场化后的垃圾运输监管;承担道路、街巷和“三无”小区生活垃圾前端运输任务和主次干道上垃圾桶日常清洗、消毒、维护和更新工作。
(三)区住建、财政、人社、商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支持生活垃圾收运方式改革工作。
各乡镇、街道、工业区以及各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改革详细的实施细则。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生活垃圾收运方式改革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区政府城市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区政府成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城市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住建局、财政局、人社局、商务局、城管局、局和各乡镇、街道、工业区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工业区也要相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组织机构,落实工作班子,协调、处理相关问题,确保任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二)经费保障。中转站的建设、改造费用按照市区7∶3的比例分别承担。生活垃圾收集、中转站管理的日常运行费用以及垃圾收集容器、车辆等基础设施设备配套费用统一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生活垃圾量每年的递增速度相应增加运行经费。
一、收费原则和范围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含建筑垃圾,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而产生的费用,不含垃圾收集至市市容管理局统一设置的垃圾中转站前的清扫、运输、保洁等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及标准
按照市物价局、财政局、市容管理局《关于**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确定的对象和标准执行。
三、征收方式、渠道
按照我市的《办法》要求,市市容管理局是垃圾处理费收费主体,执收形式实行直接收取和委托代收两种方式。具体征收渠道为:
(一)个人
1.自来水一户一表居民,委托市自来水公司代收;
2.自来水多户一表居民,由市自来水公司按清单征收,市市容管理局协助;
3.自备水源居民,委托供水单位代收。
(二)单位
1.纳税单位委托市地税局代收;
2.财政供给单位,委托市、区财政局代收;
3.由市市场管理处直接管理的各类市场,委托市市场管理处代收;
4.社会办集贸市场、经营摊点,委托所在街道办事处代收。
(三)建筑垃圾费委托市行政服务中心代收。
(四)民营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单位和中央、省属垂直管理单位等非税单位,委托环卫部门中转垃圾至处理场或自行运输垃圾至垃圾处理场的单位,由市市容管理局直接收取。
市市容管理局对委托代收单位出具书面委托书,未经市市容管理局书面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征收管理
(一)市市容管理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二)各委托代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足额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市财政局按照以下标准另行拨付各代收单位的代收手续费:市自来水公司代收手续费为征收额的4%,其他单位为5%。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市财政局应当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要求,设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户,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所有代征单位必须及时结算,不得迟滞。
(四)各类减免对象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律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执行。由市市容管理局按照市民政局、市总工会提供的减免对象名册,予以返还,具体返还办法由市市容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市总工会确定。市财政局要及时拨付资金。
【关键词】生活垃圾;减量化;江阴
近几年来,江阴市环境卫生工作致力于建立健全“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市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致力于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管理制度的制定完善,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生活垃圾连续6年实现100%无害化处理,收运体系建设和无害化处理水平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前列。但随着江阴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江阴市生活垃圾产量急剧增加,生活垃圾处理压力日益增大。特别是2011年起,江阴花山生活垃圾填埋场由于设计使用年限和库容已满,实施封场整治,城乡生活垃圾全部集运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焚烧处理(发电厂设计日处理能力为1200吨,满负荷运行日处理能力不得超过1500吨,2012年生活垃圾日处理量达1391吨),致使发电厂垃圾仓持续高位运行,给发电厂带来了运行和安全方面的压力。由此,为缓解有限的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与日益增长的垃圾产量之间的矛盾,生活垃圾减量化工作的实施显得尤为重要。“减量化”无疑是从根本上解决垃圾出路问题的主要途径。
2增长原因分析
2.1人口和经济的增长
近年来,江阴市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都在保持低速增长。据统计,2008年江阴市户籍总人口120万,2011年达到120.9万,增长率0.75%。而江阴市作为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连续9年排名第一的县级市,地区生产总值也在逐年快速增长。2009年地区生产总值为1713亿元,2010、2011年分别为2000亿元、2335亿元,每年保持16%左右的增长。根据库涅茨曲线理论【1】,在经济发展初期某一地区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与当地GDP显示出较明显的正相关,即随着GDP的增长,生活垃圾产量也增长。因此,近几年来江阴市的人口和经济的持续增长无疑是生活垃圾产量逐年增长的原因之一。
2.2其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导致的增长
近年来,江阴市致力于国家生态市、国家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等城市创建项目,开展了大规模的村庄集中整治,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生活垃圾产量的增长。一方面是许多农村、城郊结合部原本自行消纳的的生活垃圾收的更齐、更足,另一方面也存在整治产生的非生活垃圾混入发电厂进行焚烧处理的情况。此外,江阴市的其他垃圾,如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大件垃圾的处置系统不完善,收集、运输等价格体制尚未理顺,因此,还存在把这些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现象,造成了生活垃圾产量的增加。
3江阴市生活垃圾减量化对策
3.1实行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管理
可以2012年生活垃圾处理总量为基准,实施生活垃圾总量控制管理,以确保垃圾处置终端――焚烧发电厂正常、稳定运行。各乡镇、街道结合实际产量情况,由市政府对镇(街道)下达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指标,签订目标责任状。各镇(街道)生活垃圾产量在控制总量指标内的,终端处理费用仍由市财政承担(78元/吨)。如超出总量指标,超出部分取消生活垃圾以奖代补奖励(江阴市于2007年制定以奖代补实施意见,每吨奖励2000元),并由各镇(街道)财政自行承担相应的垃圾处置费用。同时,可将生活垃圾总量控制列入生活垃圾以奖代返(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置费按考核结果按比例返还)考核,通过超量经费自负等奖惩措施,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的目标,以此倒逼各镇(街道)实行有效分类收运。
3.2全面推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一、生活垃圾清运
1、作业主体
根据《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管理实施意见》(容环发〔〕60号)的要求:“凡在本市范围内经营文件所涉环卫项目的企业法人,必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莘城环卫有限公司于年通过了市市容环卫局的资质审核,已经获得特许经营许可证,是本镇行政区域内道路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运的作业主体。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允许城冬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皎珑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通过挂靠莘城环卫有限公司的方式,开展生活垃圾清运业务,服务对象仅限于本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上述两家企业分别与莘城环卫有限公司另行签订挂靠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要求和有关事宜。
2、统一管理
企业开展生活垃圾清运业务,必须与被服务对象签订统一的《单位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合同》。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中心委托镇城市综合管理所(镇收费分中心)统一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并由莘城环卫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其他任何机构、企业和个人均无权收取。收费人员必须持有市物价局核发的市容环境卫生收费许可证和市容环境卫生收费管理员证,开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单”和“市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发票”,否则征收对象有权拒付生活垃圾处理费。同时,根据“收支两条线”原则,所收款项由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中心返还镇财政。
城冬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皎珑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镇范围从事生活垃圾清运业务,由莘城环卫有限公司统一签订服务合同,统一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征收标准。待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中心返还经费到账后,预留30%的年度考核经费,根据考核结果按比例返还。同时,考核结果报镇城管所,作为核定下年度生活垃圾末端处置配额的重要参考。
3、生活垃圾末端处置
根据生活垃圾统一末端处置和减量化管理的要求,镇政府协调解决城冬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皎珑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部分生活垃圾末端处置出路(即纳入市生活垃圾末端处置系统)。采取基数核准制,核定城冬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生活垃圾末端处置配额为22吨/日,皎珑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生活垃圾末端处置配额为10吨/日。核准基数内的生活垃圾末端处置费由市、区、镇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对于超过核准基数的生活垃圾,按以下标准向有关企业征收处置费,具体为:
(1)城冬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每日超过22吨、未满32吨的,皎珑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每日超过10吨、未满15吨的,超出部分按应缴生活垃圾末端处置费的100%征收;
(2)城冬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每日超过32吨,皎珑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每日超过15吨的,超出部分按应缴生活垃圾末端处置费的200%征收。
相关企业实际生活垃圾末端处置量以环卫码头提供的车辆过磅记录为准。
4、餐厨垃圾收运
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本区加强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府办发[]10号)要求,区市容环卫部门协议委托镇城市综合管理所负责本镇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规范处理的推进、管理与监督,完成规范处理指标的收费工作。
莘城环卫有限公司作为本镇境内唯一具备餐厨垃圾收运资质的环卫作业服务单位,具体实施餐厨垃圾的收运工作,并以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中心的名义统一征收餐厨垃圾处理费。其他任何机构、企业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开展餐厨垃圾收运和征收处理费。
城市监察分队负责做好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等环节的监督工作,牵头组织对拒不申报餐厨垃圾产生、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混装、倒卖餐厨垃圾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专项执法查处。
5、门责垃圾收集
根据市容环境市场化管理的目标和要求,各板块市容环境管理服务公司负责做好沿街商铺门责垃圾收集工作。门责垃圾实行定人、定时上门收集,同时,清道工作业时,对商铺丢弃在门外及道板上的垃圾应无条件及时收集。
门责垃圾实行有偿收集服务。市容环境管理服务公司向服务对象收取相关费用时,必须统一出具莘城环卫有限公司提供的规范收费凭证。莘城环卫有限公司将所收款项的50%返还市容环境管理服务公司。
6、保障措施
(1)莘城环卫有限公司按照行业标准和要求,负责对城冬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皎珑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
(2)城冬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皎珑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不具备独立从事生活垃圾清运的行业资质,必须以挂靠方式开展相关业务,严格遵守挂靠管理协议。
(3)加强考核监督和长效管理。镇城市综合管理所、莘城环卫有限公司要切实加强对生活垃圾、餐厨垃圾产生、收运、收费、处置的全过程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促进收运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强化门责垃圾收集日常检查考核,纳入环卫作业专项奖惩范畴,并积极探索门责垃圾收集的新举措、新方法,不断提升工作效果。
(4)建立“退出机制”。若城冬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皎珑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未能有效履行挂靠管理协议的各项条款,存在下列情形的,镇政府将减少相关企业生活垃圾末端处置配额,对于屡次发生和情节严重的,将直接取消处置配额,并终止挂靠管理协议。
擅自承揽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清运业务的;
对服务对象违规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生活垃圾末端处置量大幅度超过处置配额的;
生活垃圾未按要求进入垃圾压缩站分类、压缩减量的;
清运设备、工具破损,造成环境“脏、乱、差”,破环市容形象的,以及设备不符合市环卫专用设备目录型号的;
发生其他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垃圾减量化管理
在本镇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活垃圾清运的企业,必须大力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不断提高垃圾资源再利用水平,减少垃圾产量,降低垃圾末端处置经费支出。
1、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居民区垃圾分类收集,分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废玻璃和其他垃圾四类;餐饮业态和单位餐饮区域垃圾分类收集分为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三类;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域和公共场所垃圾分类收集分为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两类。
重点推进居民区垃圾分类收集。年完成本镇境内30个居住小区规范化垃圾分类收集目标,计划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360个(其中大桶120个、小桶240个)。
选择周边生活垃圾压缩站配备完善的30个居住小区作为首批规范化垃圾分类收集的试点单位。对于一般小区,垃圾分类收集原则上一律在垃圾压缩站进行,以提高分类收集的质量和效率。同时,选择若干基础条件成熟的小区,积极开展垃圾分类收集示范推广工作,配齐配足四色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强化日常管理服务。
本镇范围内由城冬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皎珑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具体承担生活垃圾清运的居住小区和单位,必须就近将生活垃圾运至压缩站,经分类、压缩减量后再行处置,否则不予纳入生活垃圾末端处置系统,具体事宜由莘城环卫有限公司与挂靠服务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2、设施更新及维护
(1)生活垃圾压缩站对于垃圾减量化作用明显,镇城管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选址和建设工作,完善垃圾压缩站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