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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管理

时间:2023-01-07 18:11:18

生活垃圾管理

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处置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2篇

一、环境管理的思路

首先强化职能。应强化现有垃圾处理场的基础上,强化垃圾处理场的职能,赋予应有的权力,在人力、财力、物力方面达到国家级卫生城市的要求,以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

其次分类管理。试点城市实行垃圾分类收集是提高垃圾环境管理水平的重大举措。垃圾环境管理实行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垃圾分类收集既提高废品回收率又便于危险废物单独处置。垃圾混合收集,增大了垃圾资源化、无害化的难度。它具有一次性投入和运行成本低,以及对人员素质和技术数量程度的要求低的特点。垃圾分类收集有利于垃圾资源化、无害化,但垃圾分类收集增加了垃圾收集设施和垃圾运输车辆的数量,要求更多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垃圾收集,增大了环境管理的难度。

垃圾基本上分为有机垃圾、危险物质和可回收垃圾三类。上海将垃圾分三类:一是有机垃圾,即在自然条件下易分解的垃圾,主要是厨房垃圾;二是干电池等危险废物;三是废纸、塑料、金属等可回收的垃圾。垃圾分类收集要坚持“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应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环境管理应从源头抓起,逐步过渡到垃圾收集企业负责社区、小区、居民住宅等源头的生产垃圾收集工作,避免多头管理,多头收费。垃圾收集和运输应密闭化,防止暴露、散落和滴漏。鼓励采用压缩式收集和运输方式。尽快淘汰敞开式收集和运输方式。结合资源回收和利用,加强对大件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当以各地经济能力、社会条件、分类收集现状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为基础,合理安排垃圾分类收集环境行政管理、企业环境管理和公众参与管理措施。

再次政策指导。环境行政管理是按国家的垃圾分类收集的环境管理政策,组织开展城市垃圾分类收集法规、政策调研。要制定适宜的经济、技术和社会政策,加强对城市环境管理的引导。推行垃圾分类收集,研究开发适合我国的垃圾处理技术,推进垃圾处理的产业化。第四全民参与。城市居民、单位必须按照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积极配合有关单位进行分类收集。只有社会形成了封闭的“分类收集——再利用——消费——再分类收集”的资源循环利用环,建立起完整的系统,分类收集才可能持久。

二、环境管理的途径

一是填埋。填埋是现阶段我国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大多数垃圾填埋方式都是简易填埋,忽视了处理中的环境管理。填埋导致的大气污染、水污染等二次污染严重。卫生填埋是垃圾处理必不可少的最终处理手段。兴建填埋场应当实施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监测制度。二是堆肥。食物垃圾约占生活总量的1/3。食物垃圾和其他一些有机垃圾具有分散、量大、处理困难、容易污染环境的特点,对其集中处理,如堆肥,不仅减少了垃圾污染,而且与其他垃圾成分分离,加快了垃圾分类,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全面处理。但堆肥易造成地下水污染,发酵不成熟堆肥效果不理想;堆肥产生大量甲烷,处理不好可能引发爆炸。堆肥场所应远离地下水源地,易通风。三是焚烧。焚烧的成本很大,在我国应用不普遍。焚烧易产生局部大气污染。四是再生。加工处理二次利用。

三、环境管理的措施

我国大中小城市基本配套建设了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大多数城市实行了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少数城市正在实施垃圾分类收集制度。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集中处理中的环境管理措施一般为“四结合”模式:与源头控制、产生控制相结合;与收费管理等经济刺激手段相结合;与行政处罚相结合;与提高环境卫生管理与环境保护相结合。

第3篇

一、*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一)征收范围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凡江阳区划、龙马潭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江阳区建成区指城区半岛、瓦窑坝、蓝田、茜草、城南开发区(重湾)等城区范围;龙马潭区建成区指小市、大驿坝、城北新区、高坝、鱼塘等城区范围。

纳溪区城市建成区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征收标准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与*州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消费水平相适应,既要考虑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又要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垃圾处理厂运行初期按"保本微利"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征收方式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为*州市森泰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由*州市森泰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直接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代收。委托代收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代收可按2-5%计付代收手续费。城市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月计收,也可以按季、半年或按年计收。

三、有关规定

(一)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二)收费时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须注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所属时间、收费金额等。不按规定使用票据或收费不开发票,交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交。

(三)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全部用于支付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四)涉及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及享受"低保"人员的有关优惠政策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五)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不再收取垃圾清运代运费,与此有关的文件同时作废。

建筑垃圾和弃土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处罚规定

第4篇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垃圾分类;垃圾处理;垃圾收费;收缴方式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人口急剧增加导致城市生活垃圾排放量增加,严重威胁着城市发展和居民的健康。因此,怎样更好的管理垃圾成为我国目前各大城市所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根据垃圾处理所依循的制度原则及其从垃圾的分类收集、运用的处理技术到经济政策的运用进行简单的分类及总结,以便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有着更好的指导意义。

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政策法规体系

(一)法律

我国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制度有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其规定了要防治包括城市垃圾在内的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2005年4月1日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提出对垃圾要进行分类管理。

(二)国务院文件

1984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建设技术》绿皮书;1992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批转了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解决中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的几点意见》,主要从城市建设和改善环境的角度,对垃圾管理提出要求;2010年的《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旨在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加强餐厨废弃物收运管理、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201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使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得到规范。

(三)部门规章和文件

1986年颁布的《关于处理城市垃圾改善环境卫生面貌的报告》中涉及垃圾污染及防治对策;1992年颁布的《关于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几点意见的通知》中涉及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具体内容;2007年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有了较详细的规定;2011年环境保护部颁布实施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做出规定。

(四)地方法规和文件

各地区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陆续颁布了一些与垃圾分类收集与垃圾收费相关的地方性法律文件。例如,2002年6月《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的通知》、2011年l0月南京市公布《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试点方案》等。

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

随着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成分越来越复杂,给垃圾回收利用提出了较高要求,垃圾的分类显得特别重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即通过“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预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

2000年4月,建设部选定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深圳、杭州、厦门、桂林8个城市作为垃圾分类收集的试点城市。虽然目前我国垃圾分类回收已经全面展开,但是收效甚微。而且,各地的分类标准也不一致。如2008年2月,上海市将城市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玻璃、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4类收集;2010年,广州市将生活垃圾该分为厨余垃圾、其它垃圾和有害垃圾3类收集等。因垃圾分类的标准在各城市并不一致,盛装垃圾的容器上的标识也只有可回收或不可回收字样,很难引导人们去准确分清垃圾可回收的种类,加上居民缺乏垃圾分类的知识,大部分城市在垃圾分类方面还是举步维艰。

我国学者分析了垃圾分类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如王子彦(2008)分析目前采用的垃圾处理方式主要是露天堆放和卫生填埋,必然带来垃圾污染、垃圾处理场地紧张等问题,而解决上述问题的最好出路是垃圾分类回收;田立娇等(2010)分析了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三、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技术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利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垃圾的物理成分,再就是经济水平和技术条件以及地理、水文、城市规划等方面的因素。目前我国普遍采用的是卫生填埋、焚烧、堆肥处理。

(一)卫生填埋处理

卫生填埋是采取防渗、铺平、压实、覆盖和导气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填埋,以及对填埋气体、渗滤液等进行治理并达标排放的处理方法。卫生填埋是一种最常用的处理方法,其处理费用低,方法较为简单,但却容易造成地下水和大气的二次污染。目前主要是施工和建设不能严格执行有关设计和建设标准。如果能做到分区建设与填埋、雨污分流、场底防渗、填埋气体的收集并利用(发电或提纯)以及渗沥液浓缩(用填埋气燃烧提供热能)或回灌到填埋场,是非常合理及实用的垃圾处理技术。我国城市垃圾大多采用这种处理方法,但是由于占地面积大,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可利用土地的减少,填埋场地选址越来越困难,此种处理方法在我国东部沿海和经济发达城市已受到限制。

(二)焚烧处理

垃圾焚烧处理是使可燃垃圾与氧进行燃烧反应,将可燃垃圾转换成残渣的过程,燃烧后的残渣量只有原垃圾量的5%~10%。这是垃圾减量化最好的手段,并且垃圾中的病原体和寄生虫卵被彻底杀灭,释放的热量可以转化成其他形式的能量而进行有效的利用。

但是垃圾焚烧主要适用于可燃垃圾,对于无机物含量较高、水分较高、发热量较低、需要添加辅助燃料才能燃烧的生活垃圾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三)堆肥处理

堆肥是依靠自然界中广泛存在的细菌、放线菌、真菌等微生物,人为地、可控制地促进有机物转化为稳定的腐殖质的生物化学过程。堆肥包括好氧堆肥和厌氧堆肥两种方式。堆肥是生化处理,是废物的一种无害化的稳定形式。从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成分构成变化趋势中可以看出,经济较发达的城市,垃圾中灰渣含量显著降低,厨余类垃圾成为垃圾中最主要的成分,而从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厨余类有机物垃圾处理的最佳方式就是使其转化为稳定的有机肥料。但是目前我国的城市垃圾大都采用混合收集的方式,很难实现堆肥处理。虽理论上可以通过预分选将厨余垃圾类有机物分选出来,但不仅增加了运行成本,而且也难以保证堆肥产品的质量,加上单纯的厨余类有机物水分高,需要添加骨料才适宜进行堆肥,是目前我国城市垃圾堆肥处理面临的主要困境之一。

对于城市到底应选择哪一种处理方法,各学者观点不尽相同:姚为等(2010)结合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性质、处理技术和经济发展水平,认为卫生填埋应作为其重点发展方向;而王丰春(2003)认为应因地制宜。如,我国北方地区雨水较少、选址又不太困难,应考虑卫生填埋技术;而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达、土地资源较宝贵,应考虑采用垃圾焚烧处理技术。陈晓艳等(2009)提出应发展垃圾综合集成处理系统,包括:可用物资的回收再利用、易腐有机物的堆肥处理、高热值不易腐烂有机物的能量利用和灰渣固化处理。虽然目前因为技术问题,利用率较低,但更适合中国的国情,也拥有广阔的市场前景。笔者认为综合利用的处理方式,发展垃圾综合集成处理系统能更好的实现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四、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经济政策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经济政策是指根据价值规律利用价格、税收、信贷、投资、微观刺激和宏观调节等经济杠杆调整和影响城市生活垃圾的生成、处置,使其最大限度地被综合利用以及处置后对环境形成最小限度影响的政策。

随着环境质量和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成为全人类的关注点,监督者和决策者都在寻找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管理手段。陶表红(2006)总结出当前国际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中常用的经济激励机制有价格配给(包括排污收费、产品税、补贴)、责任制(包括罚款、押金退换制度)和数量配给即可交易污染许可证。我国所采用的经济政策常用的是对垃圾收运处理收费制度。我国1991年开始提出要对垃圾处置实行服务收费,1993年规定生活垃圾管理费用要逐步扩展至居民,2002年明确指出要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费。

目前,许多城市已实行了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按照计费方式不同包括:定额收费、从量收费、水消费系数法。对于上述方式,各学者分别进行了论述和研究。陈科、梁进社(2002)以北京市为例,得出从垃圾收集到堆肥、填埋、焚烧处理的价格,作为计量收费的基础;陈海滨等(2005)提出了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水消费系数法,与收取水费挂钩,并以中山市为例说明了该方法的优缺点。但目前我国城市大都采用定额按户征收方式;部分城市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收取。例如:中山市、昆明、厦门等。这种方式征收垃圾费可以体现“排污者付费”的原则,实施简单具有可控性。但该方式并不是直接计量收费,折算系数的确定也会存在一定的误差。但陈海滨(2005)认为水消费系数法的有利于解决垃圾处理收缴率低和收费成本高的矛盾。目前,我国的垃圾收费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种种不完善之处。当前最大的问题就是垃圾费与处理成本之间存在巨大的缺口。

五、结语

目前,生活垃圾已经成为我国最严重的环境问题之一,生活垃圾排放总量以大约每年8%-10%的速度激增,因此尽快解决垃圾带来的环境问题,更好的管理垃圾将刻不容缓。综合目前国内研究及实践,我国城市居民生活垃圾管理还存在以下不足:首先,我国还没有较为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对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的法律制度;其次,我国目前垃圾处理技术还停留在较为初级的阶段,国内学者研究垃圾处理技术的有很多,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实践性不强,且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再次,对于垃圾收费的标准,各个地方都相应地出台了法规来规定垃圾处置的费用,但是收取的费用和处置垃圾的费用还存在很大的空缺,收取多少费用或采用其他何种经济政策可更好的弥补这个空缺,深入研究的很少。而且,各城市的收费标准不尽相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于生活质量的要求,利用税收的强制性来对垃圾征收垃圾税是否可能,鲜有学者来专门研究垃圾费改革或垃圾税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王子彦.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问题研究[J].东北大学学报.2008(11)

[2]田立娇,张健,宋静,张传义,袁丽梅.中国城市垃圾分类收集的可行性与必要性[J].环境科技.2010(12)

[3]王丰春,田新珊,蔡广宇.城市垃圾处理方法综述[J].电力环境保护.2003(3)

[4]李礼.如何处理城市中暴露垃圾之我见[J].企业导报.2009(1):109

[5]陈科,梁进社.北京市生活垃圾定价及计量收费研究[J].资源科学.2002(9)

第5篇

海口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市郊各镇、开发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本市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第四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各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应实行分类袋装收集,运输密闭化,并积极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六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发展规划,会同市规划、计划、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实施。

第八条 从事经营生活垃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环卫有关作业规范、技术标准做好所承接的环境卫生经营业务,提高作业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 各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垃圾桶、垃圾收集屋、果皮箱等)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按下列分工实施:

(一)各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各单位负责;

(二)各类集贸市场的环境卫生设施,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综合开发建设地区(居住区、工业区等各类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其管理部门或经营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公园、旅游点、体育、文化等场所及车站、公交始末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医院、屠宰场(厂)、生物制品厂等单位应设置具有便于识别的容器单独存放有害特种垃圾。

第十条 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设置垃圾箱(桶)等设施应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相适应,有密闭、防蝇、防污水外流等防污染措施。

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外观应整洁。未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搬移、拆除、封闭和毁坏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一条 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由产权所有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保养、维修、更新和管理。

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加强检查监督,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完好。

第十二条 居民生活垃圾实行袋装收集。居民应按环卫管理部门规定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塑料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点。存放各种生活垃圾的塑料袋,应完整不破,袋口扎紧不撒漏。水域沿岸单位、船舶应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袋内,委托环卫部门有偿收集。禁止将生活垃圾倾倒在江、河、海域内。

第十三条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袋装。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袋装的地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将垃圾分类袋装,在规定的时间,投入相应的垃圾容器或指定地点。

第十四条 重量超过5公斤或者体积超过0.2立方米以及长度超过1米的旧家具、办公用具、废旧电器及包装箱、箩筐等大件废弃物,应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

第十五条 医院垃圾、放射性垃圾、传染病人的垃圾、动物尸体等有害垃圾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房屋中产生的渣土垃圾应自行清理,或委托环卫管理部门有偿清理,不得混人生活垃圾中。

建筑工程渣土、泥浆的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经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生活垃圾运往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转运站及处理场,不得任意倾倒。

第十七条 垃圾收集后,垃圾容器应及时复位,清扫作业场地,做到车走场净。

第十八条 环卫管理部门和驻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应互相配合,共同搞好垃圾袋装和分类袋装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装运生活垃圾的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不得暴露运输。装运生活垃圾的车辆应经常清洗和保养,保持车辆整洁完好。装运生活垃圾不得超载、吊挂,行驶途中不得飞扬、撒漏。

第二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收费制度。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对委托其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及设置生活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服务费。

对居民可按一定标准收取生活垃圾管理费用,所收款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维修和建设,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收取。

第二十一条 在治理城市生活垃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遵守本办法并做出明显成绩的;

(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管理、监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三)对治理城市生活垃圾有较大贡献的。

第二十二条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或者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其补建或限期改正,拒绝不建或逾期不改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搬移、拆除、封闭和毁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三)环境卫生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未按规定保养、维修、更新和管理环境卫生设施,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坏污染环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方式、地点、时间和其他合理要求,随意倾倒垃圾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对个人处以二十至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至三千元罚款;

(五)不按规定投放大件废弃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每件五十至二百元罚款。

(六)经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未将垃圾运往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七)运输垃圾车辆不加密封,在运输途中超载、吊挂、飞扬、撒漏的,责令其立即整改,并按污染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十至二百元的罚款;

(八)未按市环卫管理部门规定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哭的,或放置容哭数量不够的,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九)未按有关规定,将有毒垃圾、特种垃圾及渣土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二百至二干元的罚款;

(十)未按规定缴交或逾期不缴交生活垃圾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已造成污染环境卫生的,应责令责任者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采取代为改正措施,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中,涉及环境保护和卫生方面的工作,依照有关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海府办函[1994]118号文同时废止。

生活垃圾的类型生活垃圾一般可分为四大类:可回收垃圾、厨房垃圾、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常用的垃圾方法主要有综合利用、卫生填埋、焚烧和堆肥。

1、可回收垃圾包括纸类、金属、塑料、玻璃等,通过综合处理回收利用,可以减少污染,节省资源。如每回收1吨废纸可造好纸850公斤,节省木材300公斤,比等量生产减少污染74%;每回收1吨塑料饮料瓶可获得0.7吨二级原料;每回收1吨废钢铁可炼好钢0.9吨,比用矿石冶炼节约成本47%,减少空气污染75%,减少97%的水污染和固体废物。

2、厨房垃圾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等食品类废物,经生物技术就地处理堆肥,每吨可生产0.3吨有机肥料。

第6篇

[Abstract]:Over the years,city outskirts commercial waste within the Ministry of Regional、Household waste alone collection of trash (boxes),Long residence time due to garbage,Plus garbage exposed,Pollution of the surrounding environment.city outskirts waste classification is not only an extension of the waste classification of Hangzhou, is the only way to solve the peri-urban fringe waste problem.Countermeasures research carried out on how to open the city outskirts the Ministry of garbage classification.

[关键词]城郊结合部 垃圾分类

[Keywords] :city fringe、Waste classification

中图分类号:R124.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城市不断向扩展,使得毗邻乡村地区的土地利用从农业转变为工业、商业、居住区以及其他职能,并建设了相应的城市服务设施,从而形成包括郊区的城乡结合部。如:彭埠,三墩、笕桥,留下等。这些地方在生活方式上基本接近城市,但还没有真正的纳入城市管理范围。

近年来,杭州市大力实施“决战东部”和“构筑网络化大都市”发展战略,为城乡结合部发展提供难得的机遇,也对该区域的环境问题提出了挑战。

1、概述

1.1城郊结合部的定义

关于城市主体与乡村之间过渡性区域边界,一直以来有很多定义,如城乡交错带、城乡结合部、城市边缘区、大城市郊区等,这些概念相互重叠却又各有拓展,从城市化发展开始,就有不同国家的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了界定。

从城市发展角度分析:十九世纪末城市地理学开创了城乡交错带研究的先河。杜能(HohannHeinrich VonThunen,1826)出版的《孤立国》中揭示了城市周围地区在距离因素作用下土地所呈现的地域分异规律,是城乡交错带土地利用方面最为经典的理论。

国内最早关于城乡交错带的划分,是广州市规划局1988年根据近期城市建设发展的地段、城市居民和农民混居的地段、处于城市重点控制地区附近的农民居住地段、城市主要出入口公路两旁各5O米的地段等因素来拟定的划分原则。

经过多年的发展,关于城乡交错带的空间界定方法不断丰富,陈佑启(1995)在《城乡交错带名辩》中首先提出:城乡交错带是一个动态的、由社会、文化等多种综合作用所形成的地域实体。城乡交错带的地围,从理论上讲包括城市建成区基本行政单位道路以外,深受城市物质与非物质要素影响的广大地区。

笔者认为:城乡交错带,即城郊结合部,是指咬合市区与农村之间环带状分布区域,兼具城市和乡村的土地利用性质的城市与乡村地区的过渡地带,尤其是指接近城市并具有某些城市化特征的乡村地带,其边界具有“动态性”、“渐变性”、“不稳定性”的特征。杭州市城郊结合部根据是否拥有土地、生产作业模式等主要分为三类。

1.2城郊结合部垃圾类型

杭州市城郊结合部主要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全城市化”型:指处于繁荣市区,土地被城市发展所征用,第一产业消失。二类是“半城市化”型:处于杭州市的城乡咬合区域,尚保留少量的农用地和处于城市近期重点建设区域。三是“待城市化”型:处于远郊、仍保留大量农用地和集体土地的村落。受产业特征与生活习惯的影响,不同的类别产生的生活垃圾也有区别。

第一类产生的垃圾主要是居民生活垃圾,而第二、三类城乡结合部,主要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有1)农业生产废弃物,如秸杆、杂草、落叶、果皮外壳等,2)牲畜和家禽的排泄物及畜栏垫料等,3)农村居民生活垃圾等。简单地来说,第二、三类的生活垃圾主要是:天然垃圾和一般居民生活垃圾。

2、城郊结合部的垃圾问题及分析

2.1城市垃圾农村化

城乡结合部是生活垃圾的集合带,长期以来一直承担着城市生活垃圾的最终储存地的角色,从农村、城市内迁移来的建筑垃圾堆和生活垃圾堆得不到及时处理最终形成了城乡结合部的垃圾汇集地。一方面,城区及农村建设、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没经过任何处理便被施工单位就近倾倒,另一方面,垃圾胡乱堆放现象普遍存在,二次污染严重,另外,垃圾分类收集的程度不高,绝大部分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混合,回收利用率低,或者用直接填埋、焚烧的处理方式处理,既占用了耕地又污染环境。

2O世纪7O年代末的改革开放,诱发了郊区政府的企业化行为,主要表现为政府通过自身掌握的行政资源或者某些垄断资源(如土地、环境准入、税收等)谋求地方经济利益在短期内的最大化。一些环境污染问题开始在城郊结合部出现。生态环境恶化,公共开敞空间受到蚕食。

2.2环卫管理缺乏专业性

一是市级环卫队伍涉及不到城郊结合部,缺乏合理统一的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城市管理体系和农村管理体系并存的双轨制管理体系在“乡村――城市”转化中存在诸多真空地带和政策缺位,已经成为许多城郊结合部垃圾处理的障碍。一直以来,靠“突击治理”应付大型检查;卫生死角、野垃圾场等问题随处可见,久而久之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管理就由多头管理变为管理真空。

二是社区管理经费和人员建设不足,环卫基础设施不足,社区在实际工作中管理职权没有明确,“有职无权”、“一人多职”,不能发挥社区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2.3人们缺乏对垃圾问题的认知习惯

随着大量城郊结合部的土地被征用,社区中出现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或农转非居民。相当部分人员由于学历和技术水平较低,就业困难,又没有其他固定收入,生活方式市民化缓慢,多年来的生活习惯中并不重视生活垃圾的去向,且很多居民虽然失地多年,但生活状态上仍主要依附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意识上“村”、“居”不分,往往认为社区管理是政府或者社区管理人员的事,所以习惯性地认为环境卫生不关自己的事。

2.4人口流动性强

一方面,由于城市人口、用地等方面的压力造成城市空间大规模向城外扩展。另一方面,城郊结合部土地出让价远远低于城区地段,吸引了大批开发商的涌入,造成了地价的升值和开发的无序。处于城郊结合部的城中村,由于低廉的房租和较低的生活成本,成为外来人口的主要聚居地。城中村已经成为流动人口(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主要场所,形成了失地原住农民和外来人口共生的依附。由于外来人口的杂居,人口的社会构成复杂,造成垃圾问题。

2.5有机垃圾生态链断裂

“施肥、掩埋、焚烧、饲养动物,大自然长期以来承载着销毁垃圾的职责。城市化的进程打破了这一自然循环”。随着工业技术进步发展,大量人工合成的新物质如“塑料”、“玻璃”等不能被自然界分解或需要很长时间分解,加之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城市”这个特定的区域堆聚了密集的“人工垃圾”,长年累月,垃圾不易降解和自然界自净能力间形成了不可均衡的矛盾。另外,农田流失、化肥的发明和规模化又切断了有机垃圾传统沤肥的农业应用途径,使得一些如残枝落叶、家禽粪便等原本是人类活动与自然界联系中一个因子的天然物质也成了废弃物。

3、城郊结合部垃圾管理对策

垃圾问题是随着混合垃圾的概念而产生的,所以,解决垃圾问题的有效方法是垃圾分类:一方面,长期以来,城郊结合部区域内的商业垃圾、居民生活垃圾仅靠垃圾桶(箱)收集,由于垃圾滞留时间长,加上垃圾暴露,对周围环境构成了污染。另一方面,在城市郊区化和乡村城镇化的双重影响下,城郊结合部的生活垃圾正在纳入城区生活垃圾处理体系,而现阶段杭州市区的焚烧厂均已处于超负荷运作状态,卫生填埋场的使用年限也仅余下8年时间,如果不新增产能,杭州市将会有大量的生活垃圾无法处理。生活垃圾分类能有效分流生活垃圾量,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因此,城郊结合部生活垃圾分类不仅是杭州市区垃圾分类的延伸,更是解决城郊结合部垃圾问题的唯一途径。更确切地说,从混合垃圾中分类出的生态垃圾进入自然系统,工业生产出的垃圾回归工业体系,危险废弃物进入安全处理设施,这既是循环的概念,也是垃圾的归宿。

据此理念形成的垃圾分类体系在杭州城区已推行一年多,从实践效果看,这种四环节、四分类的模式已深入人心,城郊结合部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可以充分借鉴,在此基础上,结合城郊结合部的特色推动城郊结合部生活垃圾分类。

3.1延用城区分类模式,城郊垃圾四分类

将生活垃圾分类四类:即: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房垃圾和其他垃圾。重点工作将“易腐性强”的有机类垃圾分离出来,重新建立起生物循环体系,在有自留地的城郊结合部,鼓励农户将厨房垃圾,秸杆、家禽粪便等沤肥,自行处理。可回收垃圾由废品回收人员上门回购,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由环卫部门一日一次清运,分别由环保部门、环卫部门处理。

垃圾分类投放环节应尽可能确保简单、省时、可行、经济:①延用市区“厨房垃圾”袋的免费稳定供应的策略。②设置合理的垃圾桶间距。有数据显示,人们一般不愿意把垃圾丢放到离家超过100米的垃圾桶,除非是顺便路过。③在现阶段继续遵循“大类粗分”的垃圾分类原则,过细的分类方法不利于老百姓掌握,粗分类更亲民。

3.2加强镇、村领导重视,党员干部以身作则

杭州市通过对实施垃圾分类小区的实践工作的考查发现:街道和社区干部重视的小区,其分类成绩明显好于其他小区,如上城区小营社区,大关翠玉社区等。从国内外垃圾分类经验来看,政府领导重视确实是垃圾分类成功的重要保障,因此,要充分激发镇、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落实垃圾分类专项资金保障,加强对社区创新创优、教育基地、示范小区建设的奖励措施。建立社区干部与居民零距离,社区干部与百姓零距离沟通的良好局面。发挥党员干部的带头作用,提高垃圾分类工作对公众的影响力。

3.3抓好垃圾分类“领头羊”,建立村民道德准则

在大部分的城郊结合部,仍保留着“长者为尊”的传统理念,“德高望重”的长辈会获得更多的尊重,也有发言权,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上应充分发挥这支力量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另外,在外来人口集中居住点,加强对房东的引导和管理,发挥房东对租客的垃圾分类行为劝说和指导作用。坚持垃圾分类的长期可持续性,将“垃圾分类”树建为一种村民道德准则,将这项工作发展成稳定的社会力量和文化环境。对生活垃圾分类不到位的居民小区和街道,可以贴温馨提示、倡议书、告知书,鼓励自行改正。屡次告知无改善的居民小区和街道,设置劝导员多频次的劝导和宣传。对垃圾分类做得比较好的居民小区和街道,予以公开表扬和宣传。

3.4激发公众环保需求,巧用宣传工具

垃圾分类能实现资源环境保护,环境利益对某个个体而言往往是虚幻的,个体在短期内甚至终其一生也感觉不到,即使能感觉到,环境利益也有可能与个体的其他利益(如有限的时间、经济收入)等相矛盾,简单地说,首先要让个体认识到垃圾分类的价值,使之对当前垃圾占用土地、污染环境等现状存在危机感和不满,激发个体对社会环境品质提出更高的要求,才能使他们认可并参与到垃圾分类事业中来,特别是对外来人员的引导上,更要从关怀角度出发,所谓“安居才能乐业”,务必让他们先有“家”的感觉,从而引发其对“家”的责任感。具体可以通过电视媒体、报刊杂志等途径大力广泛铺开垃圾分类宣传培训,通过“主题教育”、“参观访查”、“实地体验”、“社区咨询”、“知识竞赛”等形式引导社会个体,特别是年轻人和少年儿童,由小及大,由浅入深地促进公众对环境的关注、了解和认识,谨防死板、教条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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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浅析城乡结合部垃圾处理及对策,王启莲 王丽英,岚山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2、人类与垃圾的历史,卡特琳.德.西尔吉, 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3、城乡交错带结构功能及管理,李庆召,牛俊玲,环境科学与管理,2008.7

4、城乡交错带空间边界界定研究进展,许新国、陈佑启……《中国农学通报》2009

作者简介:

徐震(xuzheng),出生于1979年,硕士学位,讲师,从事土木建设、城市管理等专业的教育工作。

第7篇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环卫有偿服务费分别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分别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征收和市环卫处负责收取。

三、收费标准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按从业人员总人数每人每月5元收取,暂住人口按每人每月5元收取;

2.宾馆、酒店的餐饮部分及其他饮食业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2元收取,星级宾馆、酒店的客房部分按每床每月3元收取,普宾馆、酒店、旅馆、招待所按每床每月2元收取,医疗机构按每床每月1.5元收取;

3.商场、商厦及文化娱乐场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收取;

4.浴室、泡脚房、理发店、熟食店、缝纫店、杂货铺、加工修理等服务业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收取,室外设定摊点按每摊每月15元收取;

5.农贸市场、水果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等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收取;

6.建筑施工单位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向开发商收取;

7.居民住户按每户每月5元收取,其中已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已列入物业服务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向居民另行收取。

(二)环卫有偿服务费。

1.新建住宅小区等装饰装修垃圾处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2元作为市环卫处清运费,0.5元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收集费)一次性向开发商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向居民另行收取;

2.新建住宅小区等化粪池移交处置费按每幢每层400元一次性向开发商收取;

3.单位内部化粪池及管道委托清掏、疏的,按每次每只350~550元收取;

4.单位内部厕所委托保洁、消杀的,保洁按每平方米每月2元收取、“四害”消杀按每平方米每月5元收取;

5.实行物业服务住宅小区的城市生活垃圾清运费按每吨40元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

6.生产垃圾等非生活垃圾清运费按每吨80元收取。

四、收费方式

(一)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市财政局代为收取。

(二)各类企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市地税局代为收取。

(三)暂住人口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市公安局代为收取。

(四)建筑施工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新建住宅小区等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化粪池移交处置费委托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代为收取。

(五)下列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市环卫处代为收取:

1.宾馆、酒店、旅馆、招待所及医疗机构;

2.商场、商厦及文化娱乐场所;

3.浴室、泡脚房、理发店、熟食店、缝纫店、杂货铺、加工修理等服务业;

4.室外设定摊点;

5.农贸市场、水果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等;

6.未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

(六)其他环卫有偿服务费由市环卫处直接收取。

五、凡委托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代收单位可提取5%手续费。

六、单位和个人委托市环卫处有偿服务的,应签订环卫有偿服务协议书。

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环卫有偿服务费,应单独设帐,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八、市城管执法局必须持市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持(亮)证收费。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收取环卫有偿服务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自立项目收费或超标准收费。

第8篇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日益增长,如何合理的处理及管理城市生活垃圾日益引起关注。本文通过对我国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及发展趋势的分析,根据生活垃圾的特点及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发展趋势及相应的管理对策。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人们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它伴随居民生活而产生,成分和产量也伴随居民的消费水平、消费方式的变化而改变。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活垃圾产生量也迅速增加;加之生活垃圾中有机物含量高、成分复杂,任意堆放或处理不当,都会对周围的大气、水体、土壤环境及景观造成严重污染。因此探讨适宜的垃圾处理方法和管理对策就成了城市管理者和广大市民极为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重大环保问题之一。

1. 城市生活垃圾概况

1.1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及构成

近十几年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总量大幅度增加。据资料表明,1990年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为6766.8万吨,2000年为11818.9万吨,到2002年增至13650万吨,年均增长率为8.20%[1],少数城市的垃圾增长率则超过15%,大大高于工业发达国家的数值(2.5%-5%)[1],预计到2010年将达到3.1亿吨。城市生活垃圾的构成主要受城市的规模、性质、地理条件、居民生活习惯、生活水平和居民燃料结构的影响。我国城市垃圾在产量迅速增加的同时,垃圾构成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表现为有机物增加,可燃物增多,可利用价值增大[2]。

1.2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现状

我国传统的垃圾消纳倾倒方式是一种"污染物转移"方式。由于现有的垃圾处理场数量和规模远远不能适应城市垃圾增长的要求,大部分垃圾仍呈露天集中堆放状态,对环境即时的和潜在的危害很大,污染事故频出,问题日趋严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污染大气。城市生活垃圾中有50%-60%的易腐性有机物,它们能在短短的数小时之内自行降解,同时散发出硫化氢、氨、苯、丙酮等多种令人厌恶的臭味,这在集中堆放垃圾的垃圾处置场周围更为明显。

(2)污染水体。垃圾中除易腐有机物降解产生的水和自身携带的水分外,有时还接纳一些外来水(主要有降水和径流水),这些水分总量若超过垃圾对水分的吸收能力,就会渗流出来形成垃圾渗滤液,这些渗滤液若流入周围的地表水体和渗入土壤,会造成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严重污染。

(3)侵占土地,对农田破坏严重。堆放在城市郊区的垃圾,侵占了大量农田;未经处理或未经严格处理的生活垃圾直接用于农田,或仅经农民简易处理后用于农田,破坏了土壤的团粒结构和理化性质,致使土壤保水保肥能力降低。

(4)垃圾爆炸事故不断发生。由于城市生活垃圾中有机物含量的提高和由露天堆放变为集中堆存,只采用简单覆盖易造成厌氧环境而使垃圾产生的沼气量增加,爆炸事故不断发生,造成重大损失。

2.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法

为了实现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目的,国内外均在研究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方法,目前国内成熟且常用的方法为焚烧、堆肥和填埋三种。

2.1焚烧

焚烧是对城市生活垃圾高温分解和深度氧化的综合处理过程。将生活垃圾作为固体燃料送入炉膛内燃烧,在800℃-1000℃的高温条件下,垃圾中的可燃组分与空气中的氧进行剧烈化学反应,释放出热能并转化为高温燃烧烟气和少量性质稳定的固体残渣。热能可回收利用,烟气必须净化,性质稳定的残渣可直接填埋处理。焚烧技术的特点是处理量大,减容性好,无害化彻底,并且热能可回收利用,因此这种方法是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垃圾处理技术[3]。随着焚烧技术工艺研究的完善,国产化成套焚烧设备的开发,生活垃圾焚烧余热综合利用技术将进一步得到提高,焚烧处理的比例也将逐步上升,未来几年内在部分城市中将建成若干个和国外接轨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4]。

2.2堆肥

堆肥是依靠自然界广泛分布的细菌、放线菌、真菌等微生物,人为的促进可生物降解有机物向稳定的腐殖质转化的生化过程,它不仅可以杀死垃圾中的病原菌,有效处理垃圾中的有机物,而且可生产有机肥料,特别适用农业为主的国家。但是垃圾堆肥并不能处理全部垃圾,它只针对城市生活垃圾中易腐、可被微生物降解的有机物,所以堆肥处理是垃圾中可腐有机成分的处理技术,而不是全部垃圾的最终处理技术。另外堆肥时,垃圾中的石块、金属、玻璃、塑料等废弃物不能被微生物分解,这些废弃物必须分拣出来,另行处理。而且城市生活垃圾堆肥一般周期较长,处理量小,单纯的堆肥处理不能满足日益增多的生活垃圾,并存在产品长期使用会造成"土壤渣化"、质量不稳定、销路不畅等问题,所以堆肥处理还必须优化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但由于堆肥技术具有良好的减量化和资源化效果,随着技术、设备、工艺的不断改进,生活垃圾堆肥技术将进一步得到重视,处理的比例将逐步增加[4]。

2.3填埋

填埋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必不可少的最终处理手段,也是现阶段我国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与其他处理方法比较,填埋是一种独立销毁垃圾的方法,填埋场是各种生活垃圾的最终处置场所。但是填埋技术也并非是一种完美的垃圾处理方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垃圾填埋占用大量土地;

(2)垃圾渗滤液的处理仍是难以解决的问题;

(3)填埋法的无害化程度低,对水源和大气的潜在影响较大,同时填埋法的资源回收率低,加上填埋场征地、运转费用日益上涨,此法在我国有下降的趋势,因此我国应根据具体情况,引进先进科学技术,研究适合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填埋技术。总之填埋法在我国生活垃圾处理领域的主导地位,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改变,但处理的比例将稳步下降[4]。

根据中国城市生活垃圾的特点,中国环境卫生部门制定的垃圾处理技术对策已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着重发展填埋和高温堆肥向填埋、焚烧、堆肥与循环利用、综合利用技术并举的方向过渡,逐步实现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总目标。

3.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城市生活垃圾的污染防治问题得到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的重视,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法规,并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由于治理历史欠账较多,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仍日趋严重。主要表现在:

3.1管理体制不顺

我国主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归口部门是建设部,各个城市由市政府领导下的城建环卫部门主管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等工作,垃圾清运处理过程的管理、运行、监督基本是由一家完成,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由于体制管理不到位,致使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监督体系也不健全,一些城市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难以落实,并存在一定的垄断经营。现有体制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竞争机制,制约着垃圾管理的发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队伍庞杂,多层次而不集中,遇到问题互相扯皮,未能把人力、财力用到关键地方,不利于对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

3.2收费制度尚未建立

随着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的增加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需要政府投入越来越多的资金,才能建设足够数量的无害化处理处置工程,使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率达到既定目标。由于城市生活垃圾治理一直视为公益事业,其经费来源主要靠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给政府财政造成了巨大压力,一般用于市容环境卫生的固定资产投资在市政设施投资中所占比例普遍偏低,大多为1.5%-4.5%[5],且大部分用于城市垃圾的清运。为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发展,2002年国家发改委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出台了垃圾处理收费政策,但目前仍未落实到位。资金缺口越来越大,难以满足垃圾无害化治理的要求。与此同时,公众和企业则袖手旁观,指责政府没有解决好垃圾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相应的经济手段和垃圾收费制度,没有使公众和企业认识到垃圾问题与自己息息相关[2]。

3.3垃圾混合收集

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生活垃圾还是采用混合收集方式,突出表现为有机垃圾与其他垃圾一同收集,造成垃圾含水率偏高而发热量较低的特点。这种垃圾若采用填埋的方式处理,将会显著增加渗滤液产量,提高二次污染的控制成本;若采用焚烧方法处理,须加助燃剂才能满足处理的最低要求,而使得运行费用大大增加[6];此外,垃圾中还含有塑料、橡胶类组分,若采用焚烧技术处理,还会产生有毒有害的气体。

3.4法规不健全,全民环境意识不高

目前我国已颁布的《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条例》等对防治城市垃圾污染作出了全面规定。一些城市还制定并颁布了地方性的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法规基础和依据。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子法"及实施细则,给依法管理带来了困难,执行力度不够。同时要处理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比如在一些公共场所人们随地乱扔垃圾,人为的破坏一些环卫设施,将垃圾倾倒在禁止倾倒的地方,环境意识不高给环境管理工作也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只有在一个全民环境意识较好的社会,各项管理规章、防治措施才能得到顺利实施。

4. 管理对策

4.1 改革环卫体制、促进垃圾产业化发展。

按照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法制化管理的要求,城市中行政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环卫体制改革的力度,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改革方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以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城市环境效益。同时全面开放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投资、建设、运营市场,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特许经营制度,完善垃圾处理市场竞争机制和企业运作机制。

4.2 建立健全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根据污染者负费的原则,全面开征垃圾处理费[5]。在环卫体制改革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在部分城市暂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垃圾处理费。各地可采取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统一征收的方式,或与水费、电费、燃气费等联合征收的方式,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逐步提高收费标准,使其可以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成本,并使垃圾处理企业有合理的利润。通过垃圾处理收费方式还可增强人们的"环境消费"意识。

4.3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方式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是将垃圾按照种类的不同分别收集,以提高废品回收率和便于分类处置[6]。分类收集方式在我国刚刚起步,人们对它的认识还不够,缺乏经验。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经济条件优越的城市先进行试点,然后向全国推广,这样"以点带线,以线带面"逐步在全国实现垃圾的分类收集。首先提倡居民在家中分类收集;其次在机关、学校、公园、车站等地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将废塑料、废纸张、废玻璃、废金属加以分类收集。为了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资源回收能顺利开展,要制定与之相应的废品回收价格和奖罚制度,以保证垃圾分类收集和废品回收的可持续发展。

4.4提高公民环境卫生意识

要处理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要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系列宣传活动,教育和引导公众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消费观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大力提倡绿色消费,引导消费者自觉选择有利于节能、节水、节材、节粮等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

5. 结语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已经是一个严重的环境问题,由于经济、技术相对还比较落后,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仍将以填埋为主,但其比例会稳步下降。生活垃圾堆肥技术因其有良好的减量化和资源化效果,将会进一步得到重视,在垃圾处理中的比例也会逐步增加。由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城市能源结构的优化,使得利用焚烧技术的因素不断增多,焚烧技术在我国的应用前景将越来越广阔。同时针对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现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环卫体制、垃圾分类收集、提高公民环境意识等相应对策。在此基础上,相信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及管理水平会更上一个台阶,早日实现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总目标。

参考文献

[1] 王琪.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J]. 环境经济,2005,(10)23~29.

[2] 臧文超.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现状与管理问题[J].环境保护,1998,(8)41~43.

[3] 吴克明,陈新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及发展趋势[J].安全与环境学报,2004.6.79-81.

[4] 范留柱.国内外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J].中国资源利用,2007.7,26-28.

第9篇

关键词:城市 生活垃圾 理 管理

一、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对环境的危害

如今人类在大力开发自然资源,提升生活质量的同时,同时也造成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例如增加了垃圾的增长速度,从而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如果我们对其置之不理,城市生活垃圾就会愈演愈烈,从而导致生态环境被破坏和生态系统功能的下滑等。

城市中堆积的垃圾经雨水浸泡后,其中包含的有毒和有污染物质就会渗入到地下水或进入地表水中,造成水体污染,从而使富含有氮、磷的污水进入到水体后导致赤潮和水华现象的产生。

城市生活垃圾的堆放会对土壤及耕地造成难以逆转的危害,某些垃圾极难降解,数十年甚至数百年后都难以完全分解,且某些垃圾中富含的重金属及有机毒物直接使得耕地丧失了原有的利用价值。

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基本情况分析

1、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及其构成

从近十几年来的城市发展来看,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总量呈大幅度增加趋势。据有关数据表明,1990年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为6766.8万吨,2000年为11818.9万吨,到2002年增至13650万吨,年均增长率为8.20%,少数城市的垃圾增长率已经超过15%,预计2017年将会达到5亿吨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的构成主要受城市的规模、性质、地理条件、生活水平、居民生活习惯和居民燃料结构的影响。

2、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的现状

我国传统的垃圾消纳倾倒方式是一种"污染物转移"方式。由于现有的垃圾处理场数量和规模远远不能适应城市生活垃圾增长的要求,大部分生活垃圾仍呈露天集中堆放的状态,对环境造成了严重危害,污染事故频出,问题日趋严重。

(1)处理能力低

虽然各级政府都提高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投入力度,但是因为欠债多、基础差、历史遗留问题多等问题,现在在一些城市中还有约过半的生活垃圾不能达到无害化处理,在县城和乡镇中仍有90%以上的生活垃圾不能实现无害化处理,而各个自然村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率几乎为零。目前全国城镇有数十亿吨的存量生活垃圾未得到有效处理。

(2)强制性法律措施缺乏

自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以来,虽然已经颁布和实施了很多法律,但是有些法律过于原则性而缺乏可操作性或者没有可实施的配套方案。在垃圾的收集过程中,我国城市环境卫生部门使用的垃圾清运车一般没有分类收集的功能,这也导致了垃圾无法分类回收。

三、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常见的方法

1.填埋法

填埋法是大量接纳城市生活垃圾的有效方法,我国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方法主要采用填埋法,填埋法是将垃圾填入已经预备好的坑中盖上压实,使其发生生物、物理化学变化,分解有机物,达到减量化和无害化的目的,而且填埋法处理费用低、方法简单,但是占地面积大、使用时间短,填埋后的垃圾对土壤、地下水、大气造成严重污染,并且造成了严重的土地资源浪费。

2.焚烧及焚烧发电

焚烧及焚烧发电是将垃圾置于高温炉中,使其中可燃成分充分氧化的一种方法,产生的热量用于发电和供暖。但是焚烧厂的建设和生产费用较为昂贵。焚烧处理会产生很高的毒性,产生二次环境危害。但是焚烧技术可以随着技术的完整、科技水平的完善而得到发展,目前,发达国家的焚烧技术都趋于成熟,因此大多发达国家处理垃圾广泛采用焚烧技术。

3.堆肥法

堆肥法与焚烧发以及填埋法相比,在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方面是比较绿色和环保的。堆肥法主要是将垃圾中的有机物和无机物进行混合,在微生物的作用下,将生活垃圾降解成为一定的腐质物,并且这些腐质物可以当作农田的肥料,实现一种可循环利用的模式。采用堆肥法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能够实现资源效益,但是其缺点在于采用堆肥法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周期过于长,不适用于大范围的使用,处理的速度大大小于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速度。

四、新时期对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思考

1.通过立法强化生活垃圾管理

20世纪90年代,我国出台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针对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缺少相应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差,导致实际中很多做法与这些法律法规相背离,执法力度也不强,给依法管理带来很大困难。

2.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回收

要加强垃圾分类回收,首先应加强垃圾分类回收的宣传教育。通过广泛开展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和倡导工作,宣传垃圾分类回收的重要意义,呼吁每个公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回收工作。其次,应该将垃圾分类产生的经济效益用于垃圾分类。

3.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指产生生活垃圾的主体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来负担部分垃圾处理成本的制度,是一种保护城市环境的经济强制手段。在环卫体制改革没有到位的情况下,部分城市暂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垃圾处理费。要统筹多个部门,采取捆绑扣除、工商注册登记税务代扣、专门部门收取等多种方式结合。通过城市垃圾处理收费方式还可增强人们的“环境消费”意识。

五、总结

本文对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现状与管理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探讨,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了解到,对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行为,我们应该进行有效的管理,对于在处理城市生活垃圾中存在的问题应该积极的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进行解决,进而进一步维护我国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琪.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J].环境经济杂志,2005(10):23~29.

第10篇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现状;对策

前言:近年来,随着城市人口日渐增加,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对城市居民身心健康造成了一定影响,而城市生活垃圾作为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传统处理技术存在一些问题,难以实现对垃圾的妥善处理,致使环境日益恶化。因此,加强对垃圾处理技术发展现状及对策的研究具有指导意义。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发展现状

(一)填埋技术

填埋技术主要是指将垃圾进行分层填埋,并将土覆盖在垃圾之上,进行压实处理,垃圾在厌氧情况下发酵,是一种无害化技术,也是我国城市垃圾处理常用的一种方法,其处理方式简单、且成本较低,随着垃圾种类多样化,其中不乏包括可循环利用的垃圾,或者对一部分垃圾进行特殊处理,能够产生可利用能源,但是,填埋地点一般与市区距离较远,增加了运输成本、且占地面积较广,填埋区域恢复时间较长,垃圾产生的甲烷等气体,埋下了火灾隐患。

(二)焚烧技术

焚烧技术主要是将垃圾回收,并将其放置在封闭炉中焚烧,具有减量化、无害化等特征,但是,相比较发达国家,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焚烧技术起步较晚,发展也相对缓慢,然而,由于焚烧必然会产生有毒气体,如:二f英等,影响城市空气质量,对人们身体健康构成伤害,而且,我国垃圾回收属于混合型,在焚烧过程中,需要适当添加燃烧辅料,无形中增加了处理成本,不利于广泛推广和普及[1]。

(三)堆肥技术

堆肥技术主要是指在适合情况下,促使真菌、放线菌等微生物发挥作用,将有机物转化为稳定的腐殖质,成为良好的有机肥料,具有较高的经济、社会效益,但是,要想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对垃圾进行提前处理,且耗时较长、占地面积广,卫生条件也无法达到标准。

二、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水平的有效策略

(一)加大宣传力度,实现垃圾合理分类

实现垃圾合理分类回收是提高垃圾处理水平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城市居民缺少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的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垃圾回收再利用价值的发挥。因此,城市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促使城市居民能够明确认识到垃圾分类的重要性,采取多样化形式,例如:社区活动,公交广告牌等,另外,为了能够更好地引导城市居民,在经济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设置不同类别的垃圾箱,规范居民垃圾分类行为[2]。

(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构建科学垃圾收费体系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缺少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面内容,使得垃圾处理工作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制定垃圾分类方法等方面的规定,特别是地方政府要充分发挥自身宏观调控的作用,加大监督和管理力度,惩罚垃圾处理不当行为,规范垃圾处理各项工作,提高垃圾处理水平,为建设智慧城市奠定坚实的基础;随着垃圾数量日渐增加,处理成本也随之增加。所以,坚持“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将家庭作为单位,收取垃圾处理费,通过这种方式,不仅能够对城市居民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还能够有效节约成本,缓解资金不足的矛盾。

(三)落实责任制,实现垃圾市场化运作

针对现行政府针对垃圾处理工作情况来看,大多数部门都参与垃圾处理管理过程中,但是,在出现问题时,却难以追责,缺乏具体管理,导致垃圾处理工作效率大打折扣。因此,政府要明确各部门工作,并落实责任制,并将其渗透至垃圾处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当中,加大对垃圾处理工作的管理力度,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顺利进行,另外,单纯的依靠政府实现对垃圾的最优处理是不够的,需要与相关垃圾处理企业合作,共同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够减少政府财政支出,并增强垃圾处理企业竞争意识,积极投入到提高垃圾处理技术研究工作中,提高垃圾处理水平,进而为我国城市建设提供支持和帮助。

除上述方式和方法之外,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的根本途径是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通过利用媒体进行宣传,促使人们能够了解和掌握基本垃圾处理方法,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环保观念,逐渐形成妥善处理垃圾的习惯,例如:废旧电池等垃圾要进行分类,并进行集中处理,以此来减少环境污染[3]。

结论:根据上文所述,城市生活垃圾日渐增加,在很大程度上对城市居民身体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妥善处理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现存垃圾处理技术仍存在一些不足,在实际工作中,相关人员要针对这些问题,采取合理方式,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垃圾分类、回收等行为,并落实责任制,将垃圾处理纳入到政府日常工作中,提高管理水平,从而为人们创建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吕一波,梁洋,杨伟东.国内外城市生活垃圾焚烧技术的发展现状[J].环境卫生工程,2010,18(03):259-261.

第11篇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 垃圾分类 分类收集 管理

中图分类号:X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12(c)-0176-02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建设与快速发展,聚往城市的人口越来越多,但是,城市生活垃圾的量也在大幅度增加。根据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人均生活垃圾年产生量为440 kg,产生垃圾的速度越来越快,而且垃圾的成分也越来越复杂多样。这对人们的生活都产生很大的影响,不仅占用土地、污染环境,更是通过环境的污染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垃圾污染环境主要表现在污染空气、污染土壤、污染水体等方面,对社会生态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建设干净、优美的生态化城市,实现城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已成为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研究课题。因此,需要一种更加有效的垃圾处理方式。现在我国很多城市已经认识到,垃圾问题如果没有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处理是不可能彻底解决的。分类收集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的重要步骤。

1 垃圾分类收集的意义

垃圾分类收集是从垃圾产生的源头按照垃圾的不同性质、不同处置方式的要求,将垃圾分类后收集、储存和运输。垃圾通过分类收集,具有重要的意义:(1)通过分类收集,把有用物品,如:金属、纸张、塑料、废旧家电等分离出来,重新利用回收,减少了环境污染,促进可收回利用的垃圾循环利用,是实现垃圾减量和资源利用的重要途径和手段;(2)垃圾在源头经过分类,把不同的垃圾分离出来,可回收的物品放在回收利用中,有毒害的放在危险垃圾处理环节等,减少了垃圾处置、处理量;(3)垃圾分类可有效避免垃圾之间的相互污染,形成垃圾无害性,有利于垃圾资源化,为后期处理垃圾分类工作的提高了效率,降低了处理成本;(4)减少了运输、处理垃圾的工作量,降低了治理环境污染的工作难度,避免对混合垃圾分选产生的费用,使经济利益最大化,可回收物又作为再生资源,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垃圾处理是社会的责任。中国属于人口大国,每人每天都会扔出很多垃圾。垃圾通常是先送至堆放场,然后再送去填埋、焚烧或堆肥。而垃圾属于复杂的混合物,在运输和堆放过程中,有机物分解会产生臭味,随风飞扬的塑料袋、粉尘等,形成“白色污染”,造成严重空气污染;而且垃圾中会含有大量可燃物,都会引起自燃、火灾或爆炸等事件。这些现象充分表明垃圾对环境与人的生活带来较大的影响。而采取垃圾分类收集后,垃圾不是送往填埋场,而是被送到工厂,不但减少了土地占用量,又避免了填埋或焚烧所产生的污染,还把可回收的物品循环利用起来了。因此,推行垃圾分类收集,从源头上做好垃圾处理,可有效地收回利用废物,为垃圾处理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创造有利的条件,实现良好的生态效益。

2 生活垃圾的分类和国外垃圾分类收集的方法

从世界各国对生活垃圾分类的方法来看,大都是根据垃圾的成分构成、产生量,结合本地垃圾的资源利用和处理方式来划分。如:日本是分为可回收塑料、其他塑料、大型垃圾、可燃垃圾、不可燃垃圾、有害垃圾和资资源垃圾等,而德国分为纸张、玻璃、塑料和金属等。一般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以及其他垃圾。垃圾处理方法包括:卫生填埋、综合利用、堆肥、焚烧发电和回收资源。具体处理包括:(1)厨余垃圾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等食品类废物,可以经生物技术就地处理堆肥。(2)可回收垃圾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等,例如:回收1 t废钢铁能炼出0.9 t的好钢;废纸再回收后,可以节省木材等等,都减少了污染。(3)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水银温度计、过期药品等,这些垃圾需要特殊安全处理,避免对人带来危险。(4)除以上几类垃圾外,还有渣土、砖瓦陶瓷、卫生间废纸、纸巾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采取卫生填埋可有效减少对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及空气的污染。

国外很多发达国家都已经实施垃圾的分类收集方法,政府大力对垃圾处理的投资和环保进行宣传,建立完善的垃圾分类收集制度。在日本,规定每周特定时间把特定垃圾袋放在特定地点,如每周三、周六上午收可燃垃圾,周一上午收不可燃垃圾,而且要求人们在垃圾分类前一天晚上,才能将垃圾放在指定的地方,对可回收利用的垃圾每月只收集一次。日本不断的推出法律政策来保障垃圾分类收集的实施[1]。在美国,街道两旁设立各式各样的分类垃圾桶,每个社区都定期派专人负责清运各户分类出的垃圾。在芬兰,采取分类垃圾收费比混合垃圾分类收费低的规定。这些方法与规定,加强了居民的环保意识和垃圾分类收集的意识。

3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现状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采用混合收集、分类收集的方式。但大多数城市生活垃圾主要方式还是采用混合收集。混合收集方式是将各种城市生活垃圾不经过任何任何处理,混杂在一起收集。一般在居住区都设有垃圾房,人们将家中垃圾装袋后,每天由垃圾车或环卫工人将这些垃圾运送至垃圾中转站;还有在公路两边、公共场所,都会分段设置垃圾箱,定时由专人清理。但是混合后的垃圾很容易产生臭气、染水等,形成二次环境污染,又增加了处理难度,不利于城市建设的发展。而最终处理城市生活垃圾主要采用填埋、焚烧等。但是,如干电池、废灯管等大量有坏物质未经分类直接进入垃圾填埋场,不仅增大了垃圾的运输和填埋量,而且增大了垃圾无害化处理的难度。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是发达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垃圾源头处理方式。我国也在不断吸收国外先进的生活垃圾处理和管理方式,目前,在上海、广州、青岛等很多城市都开始进行垃圾分类收集。1999年我国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1999年深圳提出“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区”,2000年选定8个城市作为垃圾分类收集的试点城市[2]。近几年来,8个试点城市开展了多样的分类收集工作,在公共场都设置了分类收集的垃圾箱,对垃圾分类收集进行宣传教育工作。人们对城市生活环境质量要求不断提高,环保意识增强,对垃圾分类收集也越来越关注。但是,有的城市垃圾分类回收率不高,甚至没有分类回收;还有许多城市根本就没有配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有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城市,市民和路人也做不到分类投放,即使分类投放,由于没有垃圾分拣中心,还是存在混合后运送到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理。有些城市的垃圾分类收集也形同虚设。

4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实施现状来看,得到的效果并不理想,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的现象依然显著,存在很多问题。

(1)政府领导对垃圾分类收集不够重视。

长期以来,国家政府领导人着重于经济的发展,对环境保护、生活垃圾的污染问题并不重视。虽然设立一定的垃圾处理建设,但是处理设施非常滞后,城市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的水平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并不协调。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宣传教育没有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政府并没有大力进行宣传。在垃圾分类收集宣传教育时,没有让人们理解垃圾分类的必要作用。

(2)政府对垃圾分类资金投入不足。

在城市设施投资中,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并未有效实施。城市环境卫生的投资所占比例较低,政府对垃圾分类收集资源投入不足,从而形成垃圾分类收集的条件不足,不能得到良好的推行,导致分类收集箱、分类收集车辆、清洁集装箱的改造、生物处理机的购置和垃圾分类收集宣传活动的经费难以落实到位。

(3)人们的垃圾分类收集意识不高。

虽然有一些城市居民对分类收集的好处有所了解,但是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了垃圾混装,大数人还是将各种条样的垃圾混装在一起,随意丢进垃圾箱内,很难做到将垃圾分别放入多个垃圾袋,然后再分别送至不同的垃圾箱。目前实施垃圾分类收集的城市,只是配置多种垃圾箱或垃圾袋,宣传教育也比较简单,并没有提高人们分类收集的意识与积极性。

(4)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虽然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对垃圾分类收集做出了规定要求,如《垃圾处理产业化意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条例》[2]等,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立法原则、思想相对滞后,框框多,实质性、可操作性的内容少,对于如何进行垃圾分类、分类方式等没有明确规定,也缺乏全国性的实施规定。相对于其他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法律体系缺少对垃圾分类收集的强制与稳定,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5)综合协调机制不完善。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主要由环卫部门进行,工作的实施与政府部门之间综合协调机制并不完善。垃圾分类收集工作有很强的专业性、社会性和广泛性。从实施情况来看,生活垃圾收集工作由街道、居委会、物业等负责,垃圾清运、处理工作由环卫部门负责,废旧物品回收、再生资源利用的工作由商务部负责,有害垃圾由环保部门负责,电子垃圾由发改委负责。在垃圾处理的链条中,各部门之间没有综合执行,人们也没有在垃圾分类收集的工作上完全配合。

5 垃圾分类收集的管理对策

(1)加强领导对垃圾分类收集的重视。

做好垃圾分类收集工作最关键的就是要政府领导的重视。城市环境的建设,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条件之一。垃圾分类收集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各级政府领导起主要带头作用,加强对垃圾分类收集的管理,把垃圾分类收集作为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要任务与责任。

(2)增加对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的资金投入。

由于政府对分类收集的设施投资较少,从而也造成分类收集和运输的设施不足,因此,需要政府增加对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的投入资金。搞好分类收集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分类垃圾箱、垃圾分拣中心、完善垃圾分类的运输工具等,把垃圾分类落到实处。

(3)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机构,完善综合部门协调机制。

目前,我国相关的垃圾分类收集只是些理论要求,并没有明确规定垃圾分类收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管理内容,明确政府、企业和人们在垃圾管理包括分类收集、资源物循环利用的责任与义务。政策引导、领导带头,使全民参与垃圾分类收集的实施。加强各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管理,将属于环卫、环保、城建、供销部门相关的职能合并起来,建立新的综合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废弃物收处理规划、运输网络、工程建设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并赋予执法权。既管理生活垃圾又负责有毒有害废弃物,设立专项基金,来支持环保社会工程及环保科技的开发利用。

(4)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加强垃圾分类收集宣传教育。

保护环境,减轻环境污染,是政府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对人们进行垃圾分类收集的宣传教育。可以通过电视、报纸、海报、网络等媒介,大力进行垃圾分类收集的宣传与教育,让人们真正认识到垃圾分类收集的意义,倡导人们参与垃圾分类收集,提高积极性。可以在小学、中学、大学等学校适当开展环保课,普及环保知识,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

(5)组织好城市拾荒者,实行垃圾分类收集企业化运作。

根据调查,我国668个城市中,拾荒者大约有230万人。仅北京的拾荒者就超过l0万人。因此,可以设立垃圾回收公司,把这些城市拾荒者组织起来,参与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分拣。这样不但有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还使他们有了固定收入,同时,解决了城市中的一个不安定现象。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工作应该形成一种政府扶持的产业,逐渐成为自主经营的企业。还可以鼓励国外投资经营商参与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这样,不但可以提高垃圾处理和利用的效率,还可以促进垃圾处理技术的发展,建立垃圾分类-收运-处置“产业链”[4]。

(6)先试点后推广,逐步推行垃圾分类工作。

我国采取城市垃圾分类收集起步相对较晚,在经济发达的城市先进行试点,然后逐步向全国进行推广。2000年我国在8个城市设为垃圾分类收集的试点城市,其他城市可以学习试点城市,借鉴其经验。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等,每个城市在实行垃圾分类收集时要逐步实施进行。可以先从经济条件好、文化水平高的居民区进行垃圾分类收集规定,然后向全市推广,逐步在全国各城市实现垃圾的分类收集。人们对垃圾分类要求都还不熟悉,要先在源头采取粗分类,把垃圾分为可回收利用和不可回收利用两类[5]。如果垃圾分类过细,会让人们认为太麻烦,影响参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6 结论

垃圾分类收集是一种有效处理垃圾的科学管理方法。人们面对生活中不断增长的垃圾产量和环境污染的问题,如何通过垃圾分类收集的管理,最大程度地实现垃圾资源利用,减少垃圾处置量,改善生存环境质量,是当前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之一。

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是实现垃圾的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有效途径。但是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起步较晚于其他发达国家,在实施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包括:政府领导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不够重视,对分类收集建设投资力度较小,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各相关垃圾处理部门之间综合协调能力不完善,城市居民对垃圾分类收集认识不足等。因此,应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采取管理措施。国家政府要重视垃圾分类收集工作,从领导带头、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垃圾分类收集。建立健全垃圾分类的法律法规、政策,引导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和再利用资源,建立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增加对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的资金投入,建设基础垃圾处理设施,让垃圾分类收集落到实处。通过电视、报纸、海报、网络等媒介,大力进行垃圾分类收集的宣传与教育,提高人们积极参与垃圾分类收集,加强环保意识。

通过政府的大力支持,人们的积极参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减少污染,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让垃圾中有用物品得到回收利用,建设干净、优美的生态化城市,不断实现生活垃圾的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

参考文献

[1] 褚明兴,王汉逸.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现状及推进对策[J].山西建筑,2014(18):226-227.

[2] 杨佃华,郑奇.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污染控制对策[J].环境经济,2012 (Z1):66-69.

[3] 张黎,王璐,吴彬彬,等.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探索与研究[J].建设科技, 2013(8):25-27.

第12篇

关键字:生活垃圾; 基础数据 ;管理系统; 设想

海淀区于2004年开始对生活垃圾组成及物理、化学特性展开研究,历时7年,已获得大量生活垃圾基础数据。这些数据虽然进行定期存档,但存在测量数据格式不一,分类、检索困难,重复操作造成大量人力、物力浪费,定性、定量分析薄弱等不足。随着海淀区环卫中心科技型环卫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原始、落后的数据管理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实时化管理的需要,宝贵的基础数据也难以得到充分的利用。

基于对海淀区生活垃圾基础数据资料管理缺陷的深刻认识和对未来发展趋势的理性思考,笔者认为,建立一套能够快速查询与传递生活垃圾信息,并及时准确地报告数据统计结果的管理系统,实现海淀区生活垃圾信息的科学化动态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设想思路

以已有生活垃圾数据为基础,紧密结合未来海淀区环卫中心乃至海淀区政府环卫管理服务,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相应软件为支持,建立一套具有研究性、服务性的生活垃圾基础数据管理系统,充分挖掘海淀区生活垃圾信息资源,及时为环卫科研工作提供高水平的智能服务,为环卫规划的制定和项目的开发提供服务,为环卫管理部门提供生活垃圾信息咨询、为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进而实现生活垃圾基础数据信息资源的社会化和价值最大化。

系统设计目标及设计原则

2.1系统设计目标

本着为环卫管理部门、区政府咨询服务的需求,管理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生活垃圾基础数据的管理、维护;

按照不同要求对数据进行检索、查询[1];

一般数据的统计分析功能;

图形建立及数据导出功能;

网络数据库的共享功能(若需要,可通过权限管理对上级领导开放)。

2.2系统设计原则

系统设计本着为海淀区生活垃圾调查资料管理和相关科研工作服务的宗旨,设计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用性原则。

系统建设应力求最大限度地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充分考虑生活垃圾理化分析各管理环节数据处理的实用性,把满足实际需要作为第一要素进行考虑。

(2)可扩展性及灵活性原则

为适应我所今后对生活垃圾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需求,系统必须具备可扩展性好的特点;同时,系统应尽可能模块化、组件化,并提供配置模块和客户端工具,应用系统可灵活配置,适应不同的情况。

(3)界面友好、操作简单原则

系统应具有友好的人机交互界面,同时界面应美观大方、简单明了,操作力求简单、实用,满足不同管理者的操作要求。

(4)安全、可靠性原则。

应用软件与数据库系统的设计要做到安全可靠,防止非法用户的入侵。应用系统采用多级认证措施,对用户密码和重要数据加密以防止非法用户编辑修改使用数据库,有效地防止数据信息的外流。数据库的备份策略恰当,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能快速得到恢复。

系统建设

海淀区生活垃圾基础数据管理系统的建设主要包括数据库的设计及系统开发。

3.1数据库设计

数据库设计是实现生活垃圾基础数据管理信息系统功能的关键,信息系统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大量的数据获得管理所需要的信息,这就必须存储和管理大量的数据。

海淀区生活垃圾基础数据主要包括海淀区城区楼房区、城区平房区、北部新区楼房区、北部新区、旅游区五个不同的功能区生活垃圾物理成分、容重等现场物理分析数据,含水率、可燃成分、灰分、发热量及pH值、重金属等实验室分析数据等。

根据目前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未来实验的进一步扩展需要,数据库应分为物理成分及特性、化学特性及生物特性三个数据子库。

数据库中组织数据描绘关系的方法很多,关系型数据模型是现代信息系统采用的主流模式[2],无论采取哪种数据模型,数据库设计的原则是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减少数据系统中的冗余,而且应用程序还可以通过多级的安全检查限制对数据进行访问。

3.2系统开发

系统开发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前期调研

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基础数据收集,目前较为成熟的数据管理系统调研等;

(2)数据库设计

包括确定数据库子库,数据数量、种类、长度,确定数据库中组织数据描绘关系方法等;设计数据库主要功能及系统结构;

(3)管理软件设计开发

主要是数据库各功能模块的设计,包括数据库服务器连接模块设计、报表与统计模块设计、数据输入输出模块设计、数据安全保护设计等;

(4)系统安装调试

输入部分生活垃圾数据,对数据库各功能模块进行测试;

(5)数据库的管理与维护

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是系统运行后的基本工作,是实现系统功能的基础,只有对数据库进行合理的管理和维护,才能保证系统的数据安全、可靠,保证系统的有效运行;数据库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数据的添加、更新、删除和保护等。

结语

随着今后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海淀环卫中心科技型环卫工作的进一步深化,环卫各方面的管理工作将逐步进入系统化、自动化、实时化管理阶段,现阶段提出建设海淀区生活垃圾基础数据管理系统的设想,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解决目前及今后生活垃圾基础数据管理不规范等不足、早日实现环卫数据的动态管理提出了新思路。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收集更多相关资料,吸收更加先进的信息管理技术,创造更多有利于建设系统的条件,促进该设想早日实现。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