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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论文

时间:2023-01-07 21:45:2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合同管理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合同管理论文

第1篇

酒店业主在管理合同谈判中的误区

首先,将管理合同文本的文字谈判等同于管理合同谈判,我们首先应当明确的是:管理合同是一种非股权式的酒店经营模式,它主要包含了委托民事法律关系在内的一系列契约安排。管理合同的这种模式,最早由希尔顿酒店集团在上世纪60年代引入,从利益共享的长期租赁合同中逐渐演变过来,管理合同与管理合同文本是有区别的,后者只是体现这一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次,就合同文字谈合同。管理合同诞生于英美法系的商业环境中,很多条款的表达方式及语气异于国内合同,如果我们只关注了合同文本,忽略了这种契约制度本身的实质性含义,在谈判中,就会出现就文字而文字,就条款而条款的谈判方式,甚至纠缠于合同语气上,并更多比照国内承包经营合同和单纯的委托合同,且偏向于争夺管理权限的条款。

这些不但无助于业主获得合同利益,也与管理合同的契约精神相背离。管理合同的契约模式,决定了在管理合同的风险安排上,业主与管理公司的合同诉求不尽相同,但在酒店经营目标和经营成本的控制方面,业主与管理公司的诉求基本上是一致的,因此,业主作为酒店资产的所有权人,从资产运营的安全与效率方面,获取管理合同的合同利益,不但符合业主的最大利益,也符合管理合同的契约模式,为管理公司所普遍接受。

其实,当业主获得一块土地资产时,管理合同对于业主,其本质上的意义只是业主确立资产管理的一个工具。所以,我们确立了业主从资产运营的安全和效率角度,去关注管理合同中的一些关键条款,在管理合同的契约特点中,去构筑并合理表达业主的合同诉求,比我们单纯地去计较文字要重要得多。

结合过往经验,业主需注意这样的一些条款安排建议:管理公司的绵约相对人(业主)酒店资产(含土地)的合法所有权人。在过往的谈判中,关于谁作为管理合同中管理公司的缔约相对人,有多种不同的理解。事实上,需要明确的一点是,管理公司锁定的缔约对象,只是酒店物业资产含土地的合法所有权人,这会涉及到酒店管理权的委托来源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因此,这样的一些条款,是需要业主正确理解的:

(1)管理合同会强调业主在签约时以及在合同期内,对土地及酒店物业资产所有权的承诺(约定的业主转让,所产生的物权流转除外),并且,如果酒店在签约时处于未建或在建状态,管理公司还会关注整个酒店物业的建设投资是否有一个合理满意的融资方案。基于此,管理合同所需要业主自行承担的费用就有:持有物业相关的税赋、为物业资产购买财产类保险、预提设施设备准备金、各项资本性支出等等,而这些附随产生的各项税费,在管理合同的框架中,是不进入经营性支出的,这也是管理合同这种契约模式的特点之一。

(2)业主出让自己的股份或实际控制权,以及业主出让酒店物业资产所受到的合理限制。这里所涉及到的关键问题是,与管理公司产生合同关系的相对人发生变化,导致管理公司对未来的管理权稳定产生顾虑。因此,需要在管理合同中加以约定,业主在考量这些条款时,应当对未来的公司发展战略有一个预期,同时,着重审核管理合同中对业主转让条款的条件,是否与这样的预期相抵触,并在管理合同中叙明。

酒店品牌的甄选影响投资规模的重要因素拟投资酒店的区域市场,在管理合同期限内,是否可以支撑一个拟选品牌的酒店,这永远是需要业主首先解决的问题。国际性的酒店管理集团,其核心商业诉求在于:酒店产品的市场份额最大化所带来丰厚的管理酬金,从而实现连锁品牌的价值和集团利益的提升,因此,品牌和系统标准,是这些管理公司得以生存的核心价值,这在管理合同谈判中会涉及到这样的条款:

(1)业主会被要求对“品牌标准”(也称“系统标准”)的遵守义务。基于此,“技术服务协助服务协议”,这是国外管理公司通常需要业主强制性购买的技术协助服务,其目的在于敦促业主遵守品牌标准。这里面业主要考虑的重大因素有:①“品牌/系统标准”,与业主建造成本密切相关联,它们与业主投资成本的预算要匹配。②技术协助服务所遵循的“品牌/系统标准”需要稳定和持续,避免业主投资与该等标准不一致导致的重置损失。③技术协助服务的重要节点的确立,技术服务团队的服务方式,要满足业主所聘请的各设计师、建筑师、装修师、景观师等等的要求。

(2)设施设备准备剑通常称为“FF&E)的提取与使用。在一定程度上,FF&E的提取和使用,也是为“品牌/系统标准”的维护而服务的,需要充分地了解这个条款,这就是我们在获得了品牌给物业带来溢价的同时,需要考量的物业标准的维持成本问题。业主的控制是风险而不是管理权

管理合同时间跨度长,一般是在15到25年之间,个别高端奢侈品牌的管理期限会在30年左右。管理合同尽管法律关系复杂,但主合同以酒店经营管理权的全部委托为主要法律关系。所以,巨额的酒店资产长期交由管理公司,作为资产的所有权人,业主的顾虑和担忧是理所当然的。有些业主认为:通过更加深入和广泛地去控制酒店管理(比如审核各项制度和开支等等),来实现对酒店的控制,我们认为,这样的观点值得商榷,事实上,业主作为资产所有权人,而不是酒店管理者,在管理合同中去考虑这样的制度才是合适的。

(1)协助国际品牌酒店的本土化,协调酒店在当地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业主应当根据自身的要求,考虑业主代表的派出方式业主代表的派驻制度有两个因素是需要考虑的:一是任职的专业资格,二是权利边界的划分;

(2)尽管有业主代表,建立管理公司与业主间的惯常联席沟通机制和临时联席的沟通机制;

(3)协商认可管理公司的业务计划,约定业务计划的内容和提交时间,并适时引入专家仲裁机制;(引资金支付的合理监管制度,这个制度度在管理合同中的设计,是否涉及到控制管理权,业主的立意是重要的,对于酒店资金的支付,项目和种类相当繁杂,因此,我们赞成的是一种合理的监管体制,而不是去束缚管理公司经营酒店,更不是为日常的经营管理去设置不必要的障碍。

经营业绩评价体制利益的期待

显然,任何一个业主均不希望酒店业绩长期亏损,这是业主谋求订立管理合同以获得国际管理集团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以及集团服务的本意和目的,然而,任何一个管理公司均不会也不可能向业主承诺酒店业绩的回报,因为,酒店业绩并不取决于管理公司,而是取决于未来的市场,而这个市场又是敏感而脆弱的。怎样在管理合同里面去充分解决业主的关切,同时,又可以让管理公司无需去承担本不是自己责任的义务呢,

问题的焦点不在“业绩不好,谁承担责任上”,而是,合同退出合理终止机制。有两个内容需要业主在管理合同中去关注:

(1)应当注意到,管理公司所收取的管理费有两个部分,一是基本管理费,二是奖励管理费,那么,让奖励管理费更加体现出它的合同设置本意,它应当与酒店经营毛利的高低更加紧密地挂钩;

第2篇

一、水运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特点

(1)持续时间长。水运工程建设合同无论是其形成还是履行都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连续、不间断的进行,往往需要至少二年左右的时间才能完成,还有一些时间较长的甚至会长达五年左右。(2)对工程经济效益影响很大。无论从客观方面还是主观方面水运工程建设合同都会对工程经济效益带来较大的影响。因为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其规模都较大,合同涉及到的价款较高,这就必然导致合同管理会对经济效益产生较大的影响。当前水运工程建设的好坏直接与合同管理息息相关。施工单位通过加强合同管理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而发包方通过合同管理来协调项目各方的关系,确保项目顺利的实施。(3)实行动态管理。合同无论是在形成过程中还是履行过程中,都是一个相互协调和磨合的过程,而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会涉及到较多的影响因素,而且还会存在着合同变更的情况,这就需要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的情况进行不断调整,所以需要合同管理也要实行动态管理。(4)影响因素多,风险大。现代水运工程项目具有复杂性,这也导致合同关系也变得复杂,而且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受到外界环境影响越来越大,如材料价格上涨、政策变化及现场施工环境变化等影响因素还无法提前预料到,极易给履行合同的双方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这就给合同管理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合同管理的风险也越来越大。

二、加强水运工程建设中合同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建立合同管理体系配备高素质的人才,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培养全面合同管理理念。组织项目小组成员和各工程小组负责人学习合同文件和合同分析文件,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避免施工中的违法行为。将合同事件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建立有效方便的文档系统,使合同的监督、跟踪和诊断工作正常进行,有利于及时正确地决策及作为有利的证据。建立报告和行文制度,工程中有关合同各方面的沟通应以书面形式作为最终的依据并形成制度。

(二)建立合同台帐管理对于水运工程发包方来说,应该建立健全承包方的合同台账、变更索赔台帐、计量支付台帐、材料扣款台帐、预付款台帐及各类保证扣款和返还的台帐等,及时更新和反馈。

(三)设计变更的签订设计变更的签订和索赔必须及时并且适时适当地按照程序进行。有些往往在现场发现图纸有问题或是实际情况有变化就要求施工单位变更或是会议上口头通知,要求项目部应现场做好施工记录及会议纪要,请发包方和监理签字认可,并及时发出变更核定单,适时的跟踪签字,并保存好签字手续;变更核定单一定要规范,变更内容要清楚适当,同时签字盖章要规范。变更单确认后要及时确认变更费用,费用的计算要有依据。一旦水运工程发生变更时,则需要监理工程师及时处理和变更合同,当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则会导致合同价款也随之发生变化,这就需要对变更价款进行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则需要对施工单位和施工工期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有效把握,按合同价来对变更价款进行计算,对于无合同价时则可以按类似工程子目的合同价来进行计算,当既无合同价也无类似工程子目的合同价时,则可以由承包人提出后并由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才能执行。在施工过程中,会发生承包人单方面进行变更的情况,这种变更即使与设计要求相符合,但如果没有得到监理方、发包方和设计方的同意,则也无法对合同价款进行追加。

(四)通过合同管理实现材料费用控制在水运工程总体造价中,材料费用占有较大的比例,对工程成本影响较大。所以在合同约定下进行工程材料采购时,需要合同双方做好检验、清单和验收工作,而且对于材料的价格和质量则需要由监理工程师进行严格控制,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对工程用量较大或所占费用比例较大的施工材料实行材料费用调差制度,能最大限度的为发包方和承包方对工程总体造价控制提供保障,确保材料费用实现有效控制,降低工程成本。结语随着水运市场的不断成熟和完善,水运工程项目不断增多,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通过加强水运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来实现对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确保工程的质量,使预期经济效益可以实现。同时在水运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过程中,还需要不断的对合同成本管理体系进行完善,确保合同类型的合理性,对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变更给予充分的重视,确保水运工程能够顺利实施。

作者:严盼盼郑艳婷单位:岱山县疏港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

第3篇

1.1计量依据:

a.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说明;b.施工设计图纸;c.工程变更令及工程变更清单;d.合同条件;e.技术规范;f.有关计量的补充协议;g.索赔时间与金额审批;h.隐蔽工程资料。

1.2计量原则:

a.按照合同内规定要求的内容、方法、范围、计量单位进行计量;b.所有施工项目按照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进行计量;c.按实际完成量及现场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进行计量,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与现场监理工程师确认,方可计量,否则不予计量;d.计量主要依据文件及附件的签字资料、手续齐全。

1.3计量方式:

a.进行实地测量、实地勘测,并按施工设计图纸计算。例如,土方工程,一般对工程计量中的关键和难点对横断面宽度,挖土方的边长等需要实地进行勘察与测量,场地清理也要按照实际测量的数据进行计算。b.在实际工程施工中,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只能作为计价的依据基础,计量人员要进行实地测量。

1.4工程计量台账: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现场实际情况,会出现或多或少变更施工工程,为保证工程顺利竣工,由施工方向现场监理申报,经甲方,设计,监理,施工方共同确认,签署设计变更文件,确认变更单价,一般采用合同内工程项目单价,应与合同内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编号一致。为掌握工程进度,建立分项工程计量方,保证工程量的准确性,不重复计量,不漏记工程量。

1.5工程量的计算:

1.5.1土方路基是公路工程的主要工程量

有时,地面形状会很复杂,挖填土方都不是简单的几何形状,计算方式可能只是近似集合体,计算的精确度只能取决于中桩间距,在保持精度的情况下尽量简化计算方式。横断面面积的计算方法。路基的挖填土方断面面积是指原有的地面线与路基的设计线所包围的那部分面积,高于地面的为填方,低于地面的为挖方,二者需分别计算。通常采用的是坐标法和积矩法。

1.5.2计算土石方数量。

土石方路基的计算工作量一般较大,而且挖填路基的不规则形导致要精确计算土石方的体积非常难,在一个工程中通常采用近似的方法计算,假定两个相邻断面间为一棱柱体,它的体积为:V=(A1+A2)L/2其中:V-体积,土方数量化-m3;A1、A2-分别是相邻两个断面的面积-m2;L-相邻两个断面之间的距离-m。这种方法称为平均断面法,用这种方法计算土石方的体积简便、实用,也是公路上经常采用的方法。但也有一定的误差性,只有在A1、A2相差不大时才计算比较准确,相差较大时,则按照棱台计算机公式更为接近些,它的公式为:V=1/3(A1+A2)L[1+√m(/1+√m)]式中:m=A1/A2,其中A1<A2。计算土方路基土石方数量的时候,应该扣除隧道及大、中桥占公路长度的体积;用在桥头起引道作用的土石方,可以将其视为需要全部或部分列入桥梁工程项目中,但要注意避免遗漏和重复。小桥涵所占的体积一般不予以扣除。

1.6修补工程量清单。

工程计量中土方工程是其关键和难点,影响因素众多,项目进场后必须熟悉图纸,依据技术规范的计量规则,增补计量清单

2合同管理

2.1开工预付款。

由业主提供给施工方用于工程开工的无息贷款费用,一般国际上规定的范围是0-20%,监理工程师确认与承包人完成合同签署后并提供履约保函,向业主签发合同规定的付款证明书,业主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支付工程开工预付款的70%,在设备进场后,再支付30%。在预付款累计金额未达到签订合同价的30%之前不能扣回,达到30%的合同价后,工程进度按笔录里分期从每个月中的进度款支付中扣回,所有金额在进度款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80%后扣完。

2.2设备材料预付款。

由业主在开工前提供给承包人的一笔无利息贷款,用于支付工程进场前的部分永久性设备材料,扣回的做法是在每期上报的材料预付款减去上期材料预付款金额,在支付预付款的同时一定要核查材料是否进场及进场数量,检查材料进场前是否具有出厂合格证及其检测为报告,是否满足设计及规定要求,国家规定设备材料预付款在用于永久工程之后,必须在三个月内将预付款扣回。

2.3保留金。

保留金是业主为使施工方履行合同内义务对承包单位应得款项的扣留,是承包单位的义务担保。监理在承包单位申请第一期进度款周期开始,按照合同专用天条款规定的百分比进行扣留。直至扣留的的保证金额达到项目专用条款规定的数额为止。当某一工程在实质上已完成交工并验收合格,业主开具全部竣工证明后,按合同规定的退还比例进行签发证书,如果是部分交工证明,则需按部分工程的百分比退还。另一半需业主签发缺陷责任终止书才可退还。所以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量,这样保留金就可以如期返还。

2.4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都会有变更存在,产生变更的因素也有很多,在不同情况下,支付方法也不同,实际工作中(施工单位、监理、业主)对变更的费用争议也很大,通常对单价的争议很难达到一致,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可暂付。2.5暂定金。是指在合同范围内,并在已经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暂定金额”,主要用于在签订协议书的时候没有明确或预见不了的变更施工需要的设备材料等金额。一般由监理工程师按业主的的批准指令方可使用部分或全部,否则不予动用。

3结束语

第4篇

1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风险

1.1由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引发的风险由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引发的风险主要有两种,分别是由于劳动合同成本终止带来的成本风险和企业违规造成的成本风险。首先,在《劳动合同法》中对企业签订的劳工合同有硬性的规定内容为当企业方想要终止劳动合同时,那企业方必须对劳动方付出一定的经济补偿,通常经济补偿的费用为合同停止前劳动者一个月收入的一半。这条法律的规定就代表着一旦企业方想要主动终止劳动合同,就必须对劳动方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同时,当企业在对员工安排了一定量的工作任务时,企业必须给予员工赔付相应的赔偿金,这也是双方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动法》中的硬性规定,同样是由于劳动合同成本终止带来的成本风险之一;其次,由于企业违规造成的成本风险主要包括自员工工作之日起,工作时间满一月但是不满一年依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向员工支付双倍的工资、企业违反《劳动合动法》规定不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从应该签订无固定合同的时间开始算起的双倍工资、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赔偿金、企业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员工支付加班费用时必须支付赔偿金等内容。

1.2由于人力资源日常管理工作引发的风险由于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引发的风险主要包括企业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开始使用劳动者劳动能力的违法行为带来法风险、企业在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龄时没有将劳动者在其他企业的工作年龄计算在内的违法行为带来的风险以及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带来的其他风险等内容。

2运用合同管理规避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风险的措施

2.1签订完善、合理、合法的劳动合同在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过程中,企业必须与劳动方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依照《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的规定,签订双方都能够认同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应该对双方的权责义务有清晰明显的描述,劳动合同应该以书面形式签订并且经过劳动方的签名和企业的签名同时认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方应该在使用劳动者一个月内就签订双方的用工合同,从现实意义上来说,劳动合同的签订不仅能够规定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还能够稳定劳动者的工作情绪从而有效提升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提升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效率,降低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风险。

2.2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带来的风险对于即将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企业在与之签订无固定合同的过程中必须得到员工的切实确认和签字,同时,对于可能由于无固定期限合同引发的风险在附属的合同中清晰说明规定员工的行为再次交由员工签订,避免因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突然反悔带来的人力资源管理上的风险。

2.3按照法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停止,企业方应该依照《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合同解除的规定依法进行,办理好相关的程序,以书面的形式向员工提醒劳动合同解除的种种注意事项;同时,企业可以要求员工递交辞职书,使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合同终止带来的赔偿金。

作者:张子垚单位:陕煤集团神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第5篇

在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应该建立一个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古人云,“无规矩不成方圆”,就是这个道理,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在建立合同管理制度的过程中,企业的财务非常有必要参与进去,积极投入合同管理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去,因为任何一个合同的订立,都需要财务上的支持,所以财务人员应该在合同管理制度的订立中占一席重要的地位,保证合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对于财务管理存在的不足之地,应该予以指出,以促进合同管理制度的完善。财务是一个企业的命脉,一个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如果做不好,那么这个公司就可能走不长久。合同的种类有许多,有销售类的合同、工程类的合同、采购类的合同等各种各样的合同,对待不同的合同,财务的具体工作也不尽一样,要采取不同的侧重点进行合同签约前后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1.对于销售类的合同来说,财务部门要参与到预售合同版本的拟定过程中去,销售部门与财务部门共同讨论具体条款的设计,例如按揭条款,违约金条款等。房产销售合同的签订的对象是广大客户群体,大家对于合同的某些条款由于理解不同难免产生歧义,如果由于条款设计不够详细,可能会日后在售房过程中给公司造成潜在的风险。例如合同中是否注明若买方违约退房,定金是否没收;如果双方协商退房,房款退回时是否无息;如果买方延迟付款是否收取违约金等,在制定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版本时对有些条款进行明确,就能使上述纠纷发生时,公司不会产生损失。销售部门要根据每天的销售合同签订情况编制销售台账等资料,财务部门将销售台账数据与账务系统进行定期核对,部门间多沟通能使财务部对近期销售合同的签约及贷款等履约情况进行掌握,并能对营销数据起到复核作用,也能提早预计近期资金流入情况,进一步统筹好公司资金安排。

2.在工程类合同的管理上,在合同条款的审核中,财务部门应主要注重的是履约保证金收支、工程款项支付、工程质保金支付等条款。财务的工作就是加强对工程项目各项费用的管理,工程类的合同一般时间会比较长,价格相对较大,合同的内容比较详细,财务人员需要对合同的内容仔细分析。财务人员根据项目的不同进行核算,需建立一个方便的合同台账,以便于对项目成本加强监督。合同台账应包括比较全面的内容,例如合同签订时间、施工单位名称、合同金额、合同标的、合同收付款节点、累计付款金额、发票开据情况等,台账的建立会对合同执行起到一个很好的辅助作用。财务部门应就合同的执行情况定期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核对,避免合同超额支付,对于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待对方按合同履约后再付款,使合同的履行得到有效的保障。

3.对于采购类的合同,采购一般就是款到发货及货到付款。款到发货方式,公司需支付一笔预付款,这种方式风险性比较大,所以合同的订立一定要谨慎,一定要写明公司与客户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需要履行的义务,避免对公司的利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合同订立之后,财务部门要与其他部门联系,及时清楚货物是否送到,货物到来以后根据凭据销掉预付款项。如果选择货到付款,就要形成一笔应付账款,等货物到来点算清楚之后,待各种单据交与财务部门后,财务部按照合同条款支付应付款项。如果发票没有开据,财务部门要及时的通知相关部门收取对方发票。其他部门有需要支付的款项,一定要按照相关的流程认真办理,各种办理的票据都需要认真整理,及时登记,以方便将来的查验。

4.在开发非纯住宅楼盘时,土地出让合同中,政府可能会规定开发商必须自持部分物业,这时房地产企业一般会选择将自持物业对外出租,这就涉及到出租类合同条款的设计,在出租类合同版本拟定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注重的条款主要是收取租金的方式、时间、金额。另外还涉及的是租赁保证金等的收取,各项保证金到期是否无息退还,其次就是违约金条款。商业出租类合同一般应由自持物业管理部门登记房租台账,台账中的信息应包括这些内容:承租人、合同总租金、每期租金金额及收取时间、已收租赁保证金等,财务部门应及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核对,对迟交租金等情况的发生及时告知自持物业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对承租客户发出书面催缴通知,及时收回欠缴商业租金。

5.房地产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需要相关部门协同合作,合同管理是一个系统性的、动态性的过程。企业的合同管理必须加强,合同管理关系着企业的命脉,财务部门必须加强对公司合同管理的控制权、监督权,保证公司能够健康、有效地发展。财务部要学习行业内先进的管理经验,认真做好财务方面的工作,不断完善合同管理工作,实现合同管理的进步。

作者:刘振中 单位:中铁置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第6篇

1.1合同管理意识淡薄,合同文本不严谨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定契约,而合同管理则是合同履行的一种行为过程。很多高校负责人或基建负责人对《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熟悉,只注重合同的签订形式,没有把合同管理纳入基建项目日常的管理之中,往往是合同一签万事大吉、束之高阁,没有将合同内容在相关管理部门和各层级管理人员中传达学习,致使各部门的管理人员不知合同的条款内容,更谈不上依据合同监督履行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出现了合同与管理分离的现象,增加了防范合同风险的难度,导致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遭受到一些本可避免的损失。如该变更的没有及时通知、该签证的没有及时签证,给工程质量和进度控制带来了很大的随意性。合同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是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纠纷和争执问题的法律依据。因此,合同文本格式必须规范严谨,合同文字表述必须准确明晰,合同条款要素必须完整。可是,在实践中往往因各种客观或人为原因出现签订的合同文本不严谨、内容不完备或有歧义,这些容易产生歧义、误解或不完备的合同条款是引起合同履约纠纷的导火索。一旦出现合同条款争议、结算争议或索赔纠纷时,才发现合同要素不全、依据不充分,给高校依法寻求确凿有利的法律依据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很大困难,最终造成“打掉牙齿往肚里咽”的投资风险。

1.2权利义务有失公正,合同履约不严肃合同特性之一就是平等互利性,但有些高校基建合同在签约中明显存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现象[4]。有的基建合同强调发包人权利和承包人义务的条款多,而不提或少提发包人的应尽义务和承包人的应享权利,使得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有的基建合同在约定奖惩条款是强调发包人奖励的少和对承包人惩罚的多,使得奖惩明显不对等。这些看似对发包人有利,但实际不利,它会打消承包人的施工积极性,甚至有可能为合同履行埋下纠纷隐患。有些高校在基建管理过程中,双方合同履约意识淡薄,不认真履行合同或随意口头修改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导致监理不严、变更不及时、随意签证等违约现象时有发生。还有的高校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也不及时办理竣工审计结算手续,有的甚至是交付使用多年,审计结算却拖着没完成。有些全额垫资的承包人因资金短缺、工作人员不足或管理跟不上,不按操作规范组织施工,造成工程延期、质量低劣。有些签约双方出于友好协作关系,不履行相关奖惩条款,造价控制不严,致使结算价超合同价现象时有发生。

1.3承包人借照经营,违法转包分包多有些承包人认为:“政府工程赚钱容易帐难结,房地产开发商工程好接钱难赚”,因此就把目光盯在了高校建设项目。有的承包人自己不具备建设项目施工资质,就借用他人资质非法参加工程投标,瞒过招标机构和招标单位非法获得承包资格。这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承包商不具备施工组织能力和良好的施工技术水平,往往延误工期,质量达不到标准,拖欠工人工资、材料款和设备款,导致不能按期完工、无法验收交付。更有甚者,承包人借照经营,没有经济实力,非法拆借工程款,导致高校受到经济纠纷案件牵连,置高校于两难境地。有些承包人为了获得工程承包人资格,不惜相互串标、围标或低价中标[5]。中标后又觉得利润低微或有可能亏本,就将承包的建设项目以更低价格转包或非法肢解转包给一些不具施工资质或者根本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这样多次肢解多次分包转包势必加大了高校施工管理的强度和难度。这样做的最终结果就是造成工程进度、质量、人员安全严重受影响,同时也增加了各种纠纷或事故发生的风险。

1.4合同管理脱节,信息化程度不高在基建合同管理过程中,应该是基建、计划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共同监督完成并各自履行好自己职责。如基建部门对合同实行全面管理,计划财务部门应严格按合同控制进度款拨付,纪检监察部门应对工程质量及基建纪律重点监督,审计部门应对工程质量及进度款拨付等严格控制,但在基建合同的运行过程中,各部门间相互扯皮、相互推卸责任,管理脱节现象严重,部门间协作联动能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有些高校合同管理信息采集、存储和维护等手段落后,信息化程度不高[6]。首先是专业合同管理人才缺乏,其次是仍然采用手工方式签订合同、管理合同、处理合同信息,合同管理处于分散状态,合同归档不够。再次就是没有采用现代管理理念进行合同管理,对于电脑、扫描仪、摄影摄像等先进设备在合同管理中没得到充分运用。

2加强基建合同管理的措施建议

2.1提高合同管理意识,增强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合同双方在签订基建合同时,一定要严格坚持基建合同的“”特性,对合同协议条款、通用条款、专业条款和附件等进行认真审查,签订全面准确、严谨规范、合法性和执行性强的合同文本,最好是选用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的“合同范本”。要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增强法律意识,加强合同管理,加强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意识。树立严格按合同规定办事意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体现合同的法律权威和地位。减少合同纠纷,以确保充分执行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当事人,保障建设目标的顺利完成。

2.2坚持签约双方公平性,杜绝违约纠纷发生签约双方权利义务平等合法是合同制定的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对于重大工程项目尽量采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合同文本,对于一般性工程可以双方协商制定,但不管采取哪种方式制定合同都应在保障高校利益的同时尽可能做到条款公正、公平、合理、合法、对等,同时也要明确禁止转包分包等要求,以更好地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

2.3严格承包人资信审查,预防借照经营承包人的规模实力、企业信誉、人员管理水平等都影响建设项目的直接因素。因此,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务必对投标人进行严格的资信审查和实地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投标人的法人资格、资质等级、固定资产设备注册规模、专业技术队伍、项目管理人员水平和类似工程项目业绩等,尤其是首次参加项目投标人或首次承建的承包人要更加慎重考察和筛选,以免决策失误。对曾经承建过本校基建项目的那些重合同、守信誉、施工质量好、工程进度快、管理规范的承包人可实行择优汰劣制度,在招标文件中用明确条款条件择优。只有这样,才可能选择最具实力的承包人,才可能避免借照经营,才有可能避免转包分包,为中标后顺利签订合法的施工合同做好准备。

2.4建立健全合同管理体系,提高信息化程度基建合同管理体系包括合同管理制度、合同文档和监控体系等。建立健全高校基建合同管理制度体系是完善高校基建管理的重要制度保障。要建立健全招投标文件审核,基建合同签订、审查、备案、履行到竣工审计结算等系列制度,使参与施工和合同管理的部门及相关人员能够有章可依,更好地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进行操作管理。建立合同文档信息电子管理系统是加强合同管理的重要手段。要按照“依据完整、归类准确、使用便捷”的原则,应用计算机应用软件编制适合本校的合同文档信息收录系统,及时收集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洽商、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以及设备采购、变更、索赔等相关信息,以记录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监理合同监控体系是加强合同管理的具体体现,合同监控主要是工程进度、质量、成本、安全和合同履行的监控。通过监控可以严格控制合同变更洽商事项,尽量规避不可预见的风险,适时调整投资分配、工期进度,更好地保障工期和质量。

3结语

第7篇

(一)在依法履职的大背景下,加强合同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加。

随着市场经济法制观念的逐步建立和国家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推进,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以往大多数按惯例、凭经验开展的工作,正逐渐依照法制的思维和方式,首选或优选合同形式来框定工作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防范工作风险,确保履职效果,维护人民银行权益和声誉。同时,近年来,以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对外签订的合同数量、合同金额不断增加,合同内容、合同范围也在不断丰富和拓展。以人民银行某地市分支机构为例,自2011年“六五”普法以来,累计签订各类民事合同60余份,年均签订合同近20份,并且呈现逐年增加态势。合同标的也从以往简单的物品、服务买卖扩展到事物委托、技术开发、基建工程等专业领域。因此,从确保依法履职、防范风险的角度来考量,加强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与日俱增。

(二)在规范管理的制度层面上,关于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人民银行的一些规范性文件。

2006年7月,人总行颁布了《对外签订法律文件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明确了对外签订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工作程序,包括协商、会签、审批、授权、签署、盖章、归档等一系列互相联系、衔接有序的工作,首次涉及了合同管理的部分内容。2007年1月,人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在第六章专章规定了采购合同,用6个条款对采购合同签署程序、形式、必备条款等首次做出了比较原则的规定。2010年1月,人总行修订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第五章采购程序管理中规定:采购合同须经本单位法律部门(人员)或本单位指定的法律中介机构审核。2010年3月,人总行制定了《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应予注意的法律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用13个条款对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提示,首次对人民银行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的合同管理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范。2012年,人总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面系统规范了合同管理事项,但迄今未正式制定印发。

(三)在加强管理的实践层面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正在对合同管理的内容和手段进行积极探索。

例如,人民银行某地市分支机构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合同管理的规范化。主要表现在:一是在职责分工上,建立发起部门承办、法律部门审核的机制。明确所有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合同的签订、履行均由发起部门负责,合同中涉及的权利义务分配、责任承担等由法律部门负责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二是在合同审查上,建立双审复核制和限时办结制度。即由法律部门A、B岗分别审查后,双人签名,再由法律部门负责人复核并签署意见;对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合同建立会审制度,即由法律部门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审查。同时明确规定法律部门应于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方以适当延长。三是在合同履行上,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注重法律部门与发起部门的业务沟通,认真听取情况介绍和背景说明,认为合规合理的应吸收采纳。注重法律部门与行级领导之间的信息沟通,审查意见书应经发起部门分管行级领导签署意见方可执行。注重审查意见执行情况的及时反馈,发起部门若有不予采纳的意见,应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反馈,否则视为完全采纳。

二、目前人民银行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管理规定逐步建立,但仍然缺乏统一全面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

梳理文件可以发现,迄今为止人民银行系统关于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散见于一些总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中,自上而下尚没有形成一套统一全面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一是2006年7月总行制定的《操作规程》,即便有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应当遵照执行,但从文件的适用范围来看,该规程仅适用于总行层面,不涉及分支机构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二是体现于集中采购类合同。2007年制定的《工作规程》、2010年修订完善的《管理办法》尽管在合同管理的局部环节上规定有所不同,但仍就集中采购类合同的管理提供了基本规范。首先,在对集中采购的定义上,指出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使用预算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这就将是否采取合同形式确定为满足集中采购行为的一个必要条件,足以显示合同在集中采购活动中的重要性。其次,在集中采购组织实施中,明确规定了采购合同的签订依据、法律审核以及签署对象三个问题。《管理办法》规定:采购单位根据中标(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须经本单位法律部门(人员)或本单位指定的法律中介机构审核。合同签署由采购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最后,合同约定在验收和资金结算环节发挥着关键作用,《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并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履约付款。三是体现于工程建设类合同。由于工程建设类合同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合同标的大、履行周期长、施工情况复杂,所以2010年总行制定的《通知》要求该类合同必须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的建设工程合同规范格式文本,对合同的审查应要求外部房地产专业律师进行初审并提交法律意见书,以及应关注合同签订主体的适格性等法律问题。实际情况表明,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目前签订的合同已不仅仅局限于集中采购、工程建设类领域。因此,履职实践中丰富具体的合同管理需求与规范统一的合同管理制度缺乏的矛盾,是目前合同管理的中存在的首要问题,亟需制定一部统一全面的合同管理的基本规范,使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全部合同的规范管理均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二)注重合同签订环节管理,对合同履行等重视不够。

梳理现有的制度规范可以发现:一是只注重合同签订环节的管理。如2006年总行制定的《操作规程》,规范对象仅限于包括合同在内的法律文件的协商、会签、审批、授权、签署、盖章、归档等一系列互相联系、衔接有序的工作。因此,就合同管理而言,《操作规程》制定的主要意图是对包括合同在内的法律文件的行内审批、办理流程给予明确,关注的焦点和重点是合同签订环节的诸多问题,尚未涉及合同签订后的履行管理等后续问题。二是在专项合同管理制度中,也较少涉及合同履行等后续管理内容。如《工作规程》关于集中采购合同的6个条款,其中有4个条款事关合同签订,1条是关于合同副本的持有备案工作,只有剩下的1条是关于合同履行事项的。《工作规程》第四十条笼统规定:项目需求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由签订合同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后来制定的《通知》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工程建设领域合同履行中应注意的问题,包括合同生效后履行过程中,违约责任的约定、新加入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履约担保制度等涉及合同履行后续管理的相关问题。尽管该《通知》首次对合同履行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这仅适用于工程建设类合同,集中采购类合同的履行管理还很原则和概括,包括合同履行在内的诸多合同管理问题还尚未有明确全面的管理规定。三是实践中合同履行管理尚不到位。具体到实践层面,由于合同签订环节的相关规定明确具体,签订单位对合同签订环节的管理把关较严,具体操作也比较到位,很大程度上规避了潜在的法律风险,保障了人民银行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制度建设滞后、部门职责模糊不清,加之受合同周期较长、情势变更等履行环节诸多因素影响[1],导致对合同履行等后续环节的管理重视不够,合同后续环节的执行管理偏弱,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合同整体法律效果的发挥。

(三)发起部门合同管理责任不明确,职责落实不到位。

合同发起部门,是指根据业务或管理职责需以所属单位名义对外签署合同的部门。按照总行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建议合同管理实行总行统一管理,各分支机构分级负责,法律事务部门与合同发起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按照这种管理机制和职责分工,在合同管理上,法律事务部门承担以下四项职责:即负责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相关制度、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协调处理合同纠纷、总结和提示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作为合同发起部门,分别负责合同起草、谈判、业务审查、送交法律审查、报批、签署、履行、保管、报告重大合同信息等工作。归根结底来讲,合同发起部门对合同的法律效果承担主要内部责任。如此规定显然有利于从职责分工上廓清法律部门和业务发起部门的职责,便于合同签订前的起草、谈判,签订后的履行、报告等环节的具体操作,从根本上而言有助于加强合同管理和提高合同效率。但在合同管理实践中,部分发起部门及经办人员对发起部门的合同管理职责认识不足,认为合同管理仅仅是法律事务部门或集中采购部门的事情,所以在起草、谈判合同时关键环节把关不认真、核心条款审读不仔细,致使条款表述瑕疵,数据计算错误,必备要素欠缺,合同后续管理松散等等。如工程建设类相关招标、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内容自相矛盾现象时有发生,部分采购合同合同价款不清、验收付款等环节不能较好地保护单位权益等,给包括法律审核在内的合同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难度[2]。具体到基层央行的合同审核,由于合同内容单一重复、标的金额较小、合同对象较为固定,受惯有的工作习惯和“熟人旧路”思想的影响,有的发起部门认为对所有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似乎显得有些多余。加之合同需要进行法律审核,无形中延长了合同签订时间,有时候容易给发起部门造成法律部门有意阻碍或制肘拖延的顾虑和嫌疑。在合同签订环节,尚有法律部门把关审核和沟通提醒,合同签订生效后管理职责全在发起部门自己掌握,所以发起部门树立承担合同效果主要内部责任的思想认识,保证合同管理责任落实到位显得尤为重要。

(四)注重民事合同管理,对劳动合同、行政合同等管理尚处于空白。

就合同分类而言,前文述及的集中采购、工程建设等合同均属于民事合同类型。理论上来讲,关于合同管理的问题,不应仅仅局限于民事合同范围,还应包括劳动合同、行政合同等领域。在最早规范人民银行对外签订的法律文件、防范法律风险的《操作规程》中,规定合同仅是法律文件的一种形式,并将法律文件分为外事类、业务类、采购类和其他类,由此可见对合同的管理并不必然仅仅指向民事合同,尽管后者在具体实践中占据了较大比例,并呈现逐渐增加态势。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加之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业务操作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等多种用工形式的出现,致使劳动合同这一较为特殊的合同形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也屡次使用。此外,随着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对履职方式的不断探索,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贷款合同等此类行政合同的出现已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尽管行政合同的法律地位仍有争议,但是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一方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即行政合同已是现代行政法、行政管理中合意、协商等行政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现代行政管理的迫切需要。因此,随着上述新型合同种类的不断使用,尽管总行也制定了此类合同的范本,但是有关此类合同的管理,特别是审查、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环节,具有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遵循原则、实施方式和救济途径,所以对此类合同的管理亦应有一定的预见和足够的重视。

三、人民银行加强合同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尽快制定出台统一全面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

为了明确职责,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建议尽快制定出台人民银行系统统一适用、全面具体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一是建议明确基本管理制度所涉合同为民事合同,合同管理的内容包括起草、谈判、审查、审批、签署、履行、保密、保管和报告重大合同信息等行为,并对这些合同管理行为分别作出相对明确具体的规定,为民事合同基本管理奠定制度规范基础。二是根据集中采购、工程建设类合同的专业特点和存在的法律风险,进一步统一完善较为分散的相关专有规定,以总行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适时制定出台关于集中采购、工程建设类合同管理的相对详尽的专门规则,加强此类使用频率高、专业性强合同的管理工作,最大程度维护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的合法权益。三是针对技术开发类合同的专业特点,考虑到近年来该类合同使用呈现出不断增加趋势,建议总行必要时制定出台技术开发类合同管理的专门规则,促进技术开发活动高效安全进行。

(二)加强合同履行等后续环节管理。

一是要摒弃以往思想认识上“重签订、轻履行”、“紧审核、松实施”的合同管理旧思维、就习惯,让合同管理“全过程、系统性、动态性”管理的思维贯穿于合同始终。认识到合同管理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直至合同失效为止。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二是要学习正确全面的合同管理知识,使相关管理部门认识到,合同管理不仅仅是起草、谈判、审查和签订合同,这些行为的完成才标志着合同的生效。合同生效后的履行、变更、解除、争议处置和权利救济等等后续环节,也是合同管理的分内事宜,不容忽视。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要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三是要对合同履行等后续管理涉及的履约担保、情势变更、验收付款、维保售后等环节,明确相关单位和部门的管理责任,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合同后续管理按照规定、稳步有效推进。

(三)夯实合同发起部门的管理责任。

一是要彻底改变合同管理仅仅是法律部门或集中采购部门等一个或几个部门职责的思想认识。要在工作理念和职责分配上明确:合同管理实行总行统一管理,各分支机构分工负责,法律事务部门和合同发起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二是要明确合同发起部门对合同的实施效果承担主要内部责任。法律部门仅负责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的相关基本制度,在签订之前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当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时协调处理,并及时总结辖区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适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除此之外,有关合同的其他所有行为或活动,都属于合同发起部门应该负责或牵头协调的职责范围,发起部门应当履行职责,不容推脱。三是要加强对合同发起部门负责合同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使负责合同管理工作的人员通过《合同法》及总分行合同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总分行合同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为合同发起部门顺利履行合同管理职责奠定基础。

(四)探索总结特殊合同的管理制度。

第8篇

1.1合同的管理不规范

(1)合同管理过程正并没有由专门的人员来负责。很大一部分企业并没有为合同管理设立专门的部门,而是跟企业内部的管理部门相联系。合同管理人员除了合同管理之外往往还有着其他的工作和任务,这就导致了工作的混乱,分散了合同管理人员的精力,降低了其工作的效率和工作的稳定性。

(2)煤矿企业的合同管理一直都是由业务科室中具体办理业务的业务员自己来拟定签订合同,试想自己替自己拟合同、盖章,所有过程均由一个人负责,这样拟定出来的合同,这样的操作程序能规范吗?拟定出来的合同能严谨、科学,能完全体现出企业的利益吗?

(3)煤矿企业的特殊性导致了其从根本上对合同管理的不重视。煤矿企业属于工业生产类型,这就导致企业最重视的工作是生产和安全,认为提高煤炭产量才是企业发展的第一要务,没有从根本上把合同管理当作一回事,而是把合同管理几乎等同于盖个章。

1.2合同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没有落到实处

虽然目前煤矿企业在合同管理上有着相关的规定,但是大多数规章制度都没有能够得到落实。这首先是制度上的原因,很大一部分规定在制定时就没有联系实际来考虑,而仅仅从理论上来考虑,导致制定的规章制度严重脱离实际,甚至于太过死板,最终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是执行根本就不容易得到保障,着重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法律意识淡薄:

对签订合同的态度随意,甚至发生不签订合同就先开展业务,等到以后再补签合同的现象;或者是搞人情合同,不对企业负责任,损害企业的利益;更有甚者借机中饱私囊,严重损害企业利益而为自己谋福利。

(2)缺乏有力的监管机构:

对合同签订方了解不够,无人监管,只顾签合同,不管否能履行所签经济合同,合同签订后对合同中涉及的货物、款项的交付没有具体的程序。且由于合同的履行所涉及的方面太多,各种消息不能及时收集整理出来,其结果往往使得合同履行的成为水中花镜中月。

(3)由于合同签订对象总是变化的

合同的内容不统一,受签订合同的人的水平的限制,就容易出现合同条款不完整,签订合同的信息不完善,甚至连错别字的现象都可能出现,这就给审核和监督合同的执行制造了麻烦,提高了合同的法律风险。

2.对加强合同管理的建议和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如今的企业必须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管理企业,不断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依法办事,企业的合法权益才能有效地得到法律的维护。所以,怎样让企业依法进行管理,怎样让企业的合同有法可依,怎样整合各方资源让企业快速发展,应该成为企业的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而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培养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依照法律拟定、签订合同,对合同进行专业的管理,则是加强企业依法管理必不可少的措施。

2.1拟定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

由于现今煤矿企业的合同拟定没有统一的规定,随意性较大,不严谨性和将来的风险较高。因此,需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给,同专业的法律顾问机构协商,以拟定出既能够体现出自身利益又符合法律规定的严谨的合同样本。这样可以减少因个人操作不规范和水平有限而造成的纰漏,有利于合同双方出现违约情况时,争议问题的解决。

2.2进行授权和委托制度

签订合同应该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经营的需要,由具体负责的业务员向相关领导提出申请,相关领导在经过慎重考虑通过后,授权法律顾问机构进行合同签订工作,以保证依法签订合同,便于合同的履行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3培养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

在目前的合同管理机制中,由于合同签订、管理人员的混乱以及人员水平和能力的不足,导致了诸如:先办事后补合同,合同条款遗漏等众多问题。因此,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培养显得尤为重要。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没有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来执行,无论多好的合同文本,多详细的规章制度,都无法带来合同管理水平上的本质性的飞跃。

2.4建立和完善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

由于目前合同管理部门的不专业和不独立,导致了合同管理过程中出现里很多的问题,且缺乏监管机制,合同的随意性太大,故而应该建立专门的部门来管理合同以及监督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1)加强合同签订前的调查。在合同签订前,应该调查合同签订方的经济状况,信用状况以及对合同的履行能力以保证签订的合同的质量。确保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有作用的,而不是一纸空文。

(2)加大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操作规范性的监督管理,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该尽可能的为企业争取利益。

要把合同中的到货、验收、付款纳入信息监管,对履行过程的信息收集做到准确及时,从而杜绝具体操作人员的人情合同和中饱私囊的行为,维护企业利益

(3)监督合同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签订合同的根本目的,故而在合同签订后,应全面的监管和督促合同的履行。同时运用计算机等工具,及时的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数据,资料进行系统规范的整理归纳,确保能有效地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

(4)建立信息反馈机制。

在合同签订后,应分门别类的进行管理,对和同的履行以时间为顺序建立台账。对到期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合同项目应及时的派人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以期解决,对于实在无法解决的,应用法律的武器维护企业的利益。

3.结语

第9篇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常见的问题

在实际工程合同的管理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着工程合同的管理效率,也影响着工程双方的权益维护。

第一,很多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片面地认为,工程合同只是为了保障工程双方的经济利益,对施工过程是没有影响的。因此,施工人员在施工中,仅仅是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对于工程变更等问题也未按照合同规定与业主商议,致使竣工之后出现工程纠纷问题。

第二,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重视能够获得经济效益的部门,而忽视合同管理部门的重要作用,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不能很好四实施合同管理手段;有的施工单位甚至不设合同管理部门,不能对工程施工进行有效地跟踪管理,无法为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第三,签订之后的合同具有严肃的法律效力,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工程双方必须对合同的条款等进行严谨的思考与分析。但是,在实际合同制定与签订过程中,常出现文字不严密、主体不当等问题,还有一些业主为了提高自身利益而提出较为严苛的合同条件或者追加条件,致使施工单位无法进行有效的合同管理。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问题的应对策略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建筑市场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相关单位开始意识到建筑工程合同的重要性,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与双方的经济利益等拟订工程合同条款,最大限度地维护各自的利益。因此,工程双方必须提高对合同管理的认识,相关人员必须深入了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有效的应对策略以提高管理效率。基于此种目的,我国相关部门已经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等,以期规范合同签订、执行、管理等过程,并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一,建立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并严格规范工程合同的签订流程。施工单位需要建立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并在工程合同制定与签订过程中,与业主对合同的条款进行有效地沟通与商议,并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合同的制定与签订行为;另外,对合同的文字、形式等也要进行严格的规范,推行合同范本,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合同纠纷,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二,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建筑工程施工单位需要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地培训,使其了解市场发展,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同时,还要不断不断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具体来说,合同管理人员需要将合同内容有效地传达给所有工作人员,使工作人员了解合同的内容、规定等;合同管理人员可以将合同中的相关工作分配到每一个工作小组中,并建立责任制度,使各个小组之间能够按照合同规定协调配合工作;管理人员还要对建筑工程每天的进度、成本花费等进行详细的了解,以便更好地控制工程质量、管理工程造价。

第10篇

1毕业生就业后对课程知识的反馈

美国曾于1992年、1996年、2000年三次对全美400家一流的建筑公司的中上层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土木工程专业的毕业生在建筑施工工作中除了原先掌握的专业知识以外,还需要哪些管理知识。调查结果表明:1992年建筑管理方向27门课程中排名前三的课程分别是“财务管理”“建设规程及法规”“合同管理”;1996年的结果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律问题”“合同管理”“建设规程和法规”;而2000年的结果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律问题”“合同管理”“工程项目计划、进度安排与控制”。这表明工程法律一类的课题处于绝对重要地位,通过法律手段对工程项目各参与方的行为进行约束是工程建设宏观调控的体现,而利用合同规定各参与方的权责和平衡他们之间的利益则属于工程微观管理范畴[2]。因此,工程法律和合同管理问题势必越来越重要,而合同管理须以法律知识为基础,高等学校应加强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2强化法律意识的培养

2.1课程设置方式高等院校工程管理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都将工程合同管理列为核心主干课程,要有效地传授合同管理知识,必须正确处理好该课程与其他课程的联系。以盐城工学院为例,工程合同管理相关课程主要包括“建设法规”“工程合同法律基础”“合同管理与索赔”。首先,通过“建设法规”课程,使学生熟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如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各质量管理法规等;其次,通过“工程合同法律基础”课程进行合同法原理以及各种专业合同示范文本的讲解与分析,使学生建立工程合同的整体课程结构体系,掌握合同法基本理论和方法,具备分析合同的能力;最后,培养学生合同策划、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及索赔管理等合同管理的能力,为工程实践作好准备。这样的课程设置方式将法律知识的储备及法律意识的培养放在至关重要的地位。

2.2课程内容及教材选择盐城工学院的“工程合同法律基础”课程选取的教材为东南大学李启明教授主编的《土木工程合同管理》第二版[3],该书以工程合同类别为主线,在讲述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后,分别介绍了各类专业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物资采购合同等,并分析了各自的管理特点,“合同管理与索赔”选取的教材为东南大学成虎教授主编的《工程合同管理》,以工程合同管理流程为主线,符合上述课程设置的要求。同时,合同管理法律基础应加强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工程合同范本FIDIC合同的讲授,FIDIC合同被公认为是一部“施工法”[5],其中包含了众多的英文法律用语,其用词十分准确、严谨,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现行规定都借鉴了FIDIC的相关条款,通过这些法律条款的学习不仅使学生奠定扎实的法律基础,与国际工程合同管理接轨,而且有助于从较深的层次把握工程合同管理的涵义。注重实务是工程合同管理的教学目标,案例教学与专题讨论应在教学内容中得到强化。教师在平时生活中要关注工程建设中的一些官司或纠纷,积累教学资源,与时俱进。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增加感性认识,引导学生找出案例所涉及的法律条款,分析产生的原因,讨论解决的方法,加深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和应用。此外,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应当查阅并分析当年全国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试的考查内容,从中选取适当的案例进行讲解,在帮助学生理解课堂知识的同时,也对学生以后的职业规划进行相应的指导[6]。

2.3加强教师能力的培养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新时代的教师不仅承担发展科学文化的任务,更为重要的是培养社会所需要的人才。工程建设是通过实践才得以实现,作为一名教师,要理论联系实际,把自己的知识能力武装起来。要加强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首先应提高教师自身的知识水平,教师应当努力掌握法律、经济与技术等复合知识结构,使自己成为能够连续施教“建设法律”“合同管理”等课程的人才,这样有利于法律意识培养的连续性;其次,应强化教师的教学能力,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适时地调整自己的教学方法,使其明白法律基础在工程合同管理课程中的重要性,引导其通过所学内容对实际问题进行分析,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从而达到教学目标。

3结语

作为一名工程管理专业的教师,应当深刻认识法律基础对于工程合同管理教学的重要性,从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上重视对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同时不断地武装自己的知识结构和教学能力,从而提高授课效果,达到工程管理专业培养人才的目标。

作者:邱成春王延树吴发红单位:盐城工学院土木工程学院

第11篇

1.缺乏市场主体性认识我国企业合同在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大部分是因为企业没有清楚地认识到当今的经济形势,从而草率的订立合同,造成很多不必要的因合同引发的争执,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在经济发展中市场是公认的主体,不能因为一时的疏忽和怕麻烦就轻率地选择非书面式的约定,这样往往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到时候再后悔已经来不及了。我们不能忽视身处的这个市场竞争大环境,更不能对合同的管理掉以轻心,因为差之毫厘就可能谬以千里,危险往往存在于我们不注意的微小细节里。

2.合同管理人员的局限性通常在建立一份合同时都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但是对于一些发展规模不大的企业而言,它的管理人员的素质也许就没有那么的规范化了,他们因为自身知识和经验的局限性,造成了合同的不完整性或者不正式性,比如,在一些应该注意的重要条款的制定上存在疏忽,对一些普通条款不够重视,造成其字句间存在很多法律漏洞,在双方产生纠纷时对于自己公司这一方非常不利。

二、合同管理问题的演变

合同的制定在最开始的时候就是以简单的口头形式或者单纯的一张证明形式而存在的,在这种证明上可能只是简单的存在双方的名字或者手印,很多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发展到近代的时候,虽然人们的合同管理意识有所提高,但是,合同的管理依然没有具体的规范可以遵循,因为传统经济模式的影响,在建立和执行合同时仍然不够细致全面。基于这样的发展历史和人们普遍的行为习惯,使得当代的合同管理存在很多缺陷。

三、市场竞争下的合同管理改善方案

1.健全管理制度现代企业合同能够体现企业在生产、管理、经营等方面的各种法律关系,由于合同的专业性和法律性很强,特别是一些对企业影响重大的合同,能否正确签订显得十分重要,因此完善各项合同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如合同的审查、公正、专用章管理、归档等一系列的制度确立,这些都是合同管理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只有完善这些制度,才能使合同的合法性得到保障,将企业的风险降到最低。

2.提高企业专员素质如果说制度的完善是合同管理的关键,那么合同管理人员就是制度执行的关键。光有制度是远远不够的,重要的是人与企业按照章程处理事务,落实到具体的日常工作中去才是关键。有了具体的制度就能够对相关人员进行教学,企业可以定期的对员工进行相关方面的教导,确保每个员工都树立严格制定企业合同的观念。而且在招聘合同管理人员的时候,企业也可以对应试者的相关方面的知识进行重点考核,使相关岗位人员与所从事的管理工作对口,避免存在跨专业就业的现象,这样就免去了企业二次教育的麻烦和成本损耗。

3.构建全套管理体系首先是合同的制定,确保每份合同的完整性,在这个基础上检查每项条款是否存在危害到企业利益的地方,同时保证每项条款都是依据法律规定而制定的。其次在制定完成后要进行细致的审核,也就是对合同进行的第二次核对,对发现的不合理的地方要进行及时的沟通和修改。最后就是进行规范的合同制作,严格按照规范文本进行制作是我们必须遵守的原则,无规矩不成方圆,我们要养成按章办事的习惯,这样才能体现合同制作的严谨性和不可违抗性。

四、结束语

第12篇

1合同管理在桥梁造价控制中的重要性

按照有关的资料研究表明,到2011年底我们国家的施工企业,存在的拖欠或者拒付的工程款总额大于五千亿人民币,而导致工程业主拒绝支付的原因呈现出了多样性。但是在这些拒付原因中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工程承发包单位在竣工结算时,针对合同中的条款没有很好的落实,导致协商不一致造成的不能支付或者拖延支付。上述情况表明,工程合同的管理科学性与有效性,对工程造价的意义。从桥梁建设工程来看,基本上划分为工程首付款、工程最终款项两种。其中,桥梁工程的最终结算款项指的是按照桥梁工程合同的规定,在桥梁工程竣工结算的时候,工程业主所需要支付的剩余工程款。但是在调查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当前有很大数量的桥梁工程在竣工结算的时候会出现不同原因的争议。而争议中最长出现的原因就是因为桥梁工程合同中所签订的一些条款施工方与建设单位意见不统一,早期的桥梁合同管理工作的不足,导致了工程款支付的不畅,影响了桥梁工程的顺利建设。因此,加强桥梁工程的合同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竞争程度越来越激烈,工程中标价格普遍较低,很多建设和施工企业通过“低价格中标、勤于签证、高价格结算”等方法来获得较高的施工收益。而且也存在部分单位通过合同里面不完善的条款,勾结业主管理人员滥发签证等,导致了既成的事实发生。在工程审价部门与业主发现这一问题的时候,往往会出现无奈的情况。而且因为工程审价人员非常难以删除这些不合理但却合法的签证,虽然工程业主使用了法律诉讼等手段,由于缺乏有力的证据,也很难成功的诉讼。其次,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建筑投资的主体越发的多元化,尤其是外资企业在我国固定投资比例的不断增加,给国内建筑企业的工程造价与合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大部分桥梁建设工程项目周期长、工程量大,加之很多智能化工程管理系统的使用,使得桥梁施工等设备的购置款占了工程总造价的较大比例。这种情况下,付款方式、付款周期的差异,都可能给业主的实际工程款的支付造成很大的差距。假如桥梁工程造价师在初期为建设单位提供一套全过程的工程造价咨询,帮助建设单位科学的掌握桥梁工程合同管理的方法,那么就能够以具体的工程款支付方式为依据来履行合同的条款,合理的为工程业主争取其合法的利益。

2提高桥梁工程合同管理的水平

由于我国的桥梁工程造价控制的合同管理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导致了桥梁工程造价管理行业的技术规范、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待于进一步的提升。我国的桥梁工程合同管理由于长期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等因素的影响,发展速度甚为缓慢,造价上千万的桥梁工程合同,有的仅仅两三张纸,合同约定条款不全面、合同条款用词不严谨、对工程的承发包方的责任与权力界定不明确,导致了桥梁工程合同纠纷的多发。最近几年来,在我国建筑行业管理不断规范的背景下,建设部门针对合同管理问题制定了多项制度,这对于进一步的提升我国建设行业的合同管理水平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在规范建设工程合同条款的同时,为经验不足的工程业主提供了更多的参考依据。但是,我们国家的建筑工程合同规范水平与发达国家的合同管理相比较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进一步提升桥梁工程造价控制的合同管理水平,需要在管理实践中逐渐的总结与提升。

当前我们国家的一部分造价工程师是技术专业出身的,在开展工作的时候,往往更为关注工程量的测定,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为桥梁工程业主制定工程招标文件、桥梁工程承发包合同等工作。而实际上,工程招投标文件的准确性、工程承发包合同的科学性才是导致工程造价控制效果的主要因素。加之部分造价咨询机构工程合同管理经验的不足,很容易出现工程合同资料编写不全面等问题,导致了工程造价控制效果不高。从当前的情况分析得知,我们国家的桥梁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开展,对桥梁工程合同管理的帮助效果还是不够的。随着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深入,国外的一些工程咨询公司、大企业的外资等越来越多的进入我国的建设工程领域。针对这一的局势,我们国家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部门要进一步的加大工程合同管理的力度,提升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质量,为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的效果提供全面的支持。

3结语

综上所述,桥梁工程的造价作为影响建设企业经济效益的一个主要原因,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建筑业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要求每一个建设主体对桥梁工程的造价能够进行科学的控制,以此来保证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因此,在桥梁工程造价控制的过程中,加大对工程合同的管理是一项主要的工作。上述的分析已经表明,提升桥梁工程合同条款的详细度与可执行度,对保证桥梁工程造价控制与工程款的结算有着很大的帮助。所以,在桥梁工程合同签订的时候,要保证合同条款的准确性、全面性与一致性。在借鉴与使用国外一些先进的合同管理方法的同时,构建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合同管理制度,为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作者:沈银祥 单位:浙江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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