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5 10:02:4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关于食品安全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为保障师生的饮食安全,营造我校餐饮良好的用餐环境,构建诚信和谐社会,本单位特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餐饮服务行业规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诚信经营的观念。
二、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
三、保证餐饮店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的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四、食品制作过程规范并符合安全要求。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确保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超量使用添加剂,不使用过期变质和被污染的食品,不使用非食品用具及容器、包装材料,不使用未经消毒合格的餐饮具、工具、容器。
五、严把食品原料采购和进货验收关,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建立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不采购腐坏变质、有毒有害、来历不明的食品原料及食品。
六、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及保洁制度,按照规范流程洗消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供师生使用。
七、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的业主(法人代表)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意识,落实餐饮服务各项食品安全guǎn lǐ制度,如因提供的食物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自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理。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范文(二)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历来是老百姓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为进一步做好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维护饮食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不良事件的发生,食堂食品安全工作郑重承诺如下:
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负全责。
二、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设立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定和完善各环节食品安全制度,做到制度上墙,要求从业人员熟知并严格执行,经常开展自律性检查。
三、依法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杜绝患有《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四、依法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坚决不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或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不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
五、依法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点心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贮存、更衣等场所。保持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完善五防措施。
六、依法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七、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原料进货检查验收和索证索票制度,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食品及原料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严把食品原料进货质量关。
八、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原料进货台帐制度,如实记录、保存食品、原料购进的各种信息和数据,保证本单位食品、原料购进的可追溯性、真实性,以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九、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措施,及时发现食品原料的质量安全隐患,不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过期食品、变质食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发现问题食品立即停止加工、销售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自觉制作公示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食品安全职能部门监督检查,提高服务质量,规范经营行为;积极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量化分级管理,并定期公示量化分级结果;提高管理水平,努力营造食堂食品安全环境。
关于优秀食品安全的倡议书范文
尊敬的家长:
您好!
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幸福。少年强则国强,为了国家昌盛、繁荣,我们首先应让孩子有一个健康的体魄,中小学阶段正是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安全健康的饮食是保证健康成长的基础。
为了孩子吃的安全、吃的健康,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全市号召开展“中小学校健康食堂建设”,从学校层面创造安全饮食环境。在家庭层面则希望您能积极参与,共同为孩子创造安全饮食环境。基于此,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全市学生家长发出倡议:
⑴帮助孩子建立保持清洁和个人卫生的饮食习惯:
在接触食物之前要洗手,便前便后要洗手
不吃街头食品、饮料
不喝生水
不吃没有厂名、厂址、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
不吃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⑵自身保持清洁和个人卫生:
在接触食物之前要洗手,在制作食物过程中要勤洗手
上过厕所以后要洗手
清洗和消毒用于制作食物的器皿表面和器具
保护厨房区和食物不受昆虫、害虫和其他动物的干扰
⑶生熟分开:
将生肉、禽类和海产品与其它食物分开
用另外的装置和器具(如:刀和案板)处理生鲜食物
用盛器贮存食物以避免生熟接触
⑷加热完全:
把食物加热完全,特别是肉、禽类、蛋类和海产品
制作汤汁和炖煮的食物一定加热至沸腾,并确保它们的温度达到70°C。对肉和禽类食物、保证汤汁清亮,不呈现粉红色。最好使用温度计。
熟食食用前要重新彻底加热
⑸使食物保持在安全的温度下:
不要将熟食在室温下放置超过2个小时
食用后,立即将熟食和易腐烂的食物冷藏(最好在5°C以下)
在吃之前保持熟食滚烫(超过60°C)
即使是在冰箱里,也不要贮存食物过久
不要将冷冻的食物在室温下放置
⑹使用安全饮用水和生鲜材料:
使用安全饮水,或将其处理至安全
选择新鲜和完整的食物
选用安全加工过的食物,诸如巴氏消毒奶
生吃水果和蔬菜要用清水洗净
让我们共同努力将食品安全知识、行为融入到孩子们点点滴滴的生活中!
倡议人:
日期:
关于优秀食品安全的倡议书范文
市各食品生产企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大局。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应以严谨的科学态度、高度的责任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提供安全放心的产品。“两节”将至,在开展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之际,我们有义务向消费者展示我们肩负的社会责任。为此,我们向全市各食品生产企业提出倡议并向社会各界做出郑重承诺: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执行与食品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严格把好食品安全质量关,安全生产,诚信经营。
二、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重要意义的认识,各企业法人和单位负责人更要担当起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义务。逐步实施企业食品安全员管理责任制度。
三、遵守国家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自觉抓好产品质量源头管理,保证生产加工工艺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保证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保证未经检验合格的食品决不出厂,加强食品生产与流通各环节的全过程监控,不生
产、加工、销售不安全食品。
四、自觉实施召回制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召回产品。
五、加强企业和行业自律,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接受同行、消费者和全社会的监督,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
六、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和诚信文化建设,诚信生产经营,努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运用先进管理手段,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七、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提供科学消费信息,倡导健康消费理念,推动全行业形成食品安全经验与技术交流的共享机制。
食品安全的责任重于泰山,让我们大家共同携起手来,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共同承担起保障食品安全的神圣责任,为百姓筑起保护健康和安全的坚固长城,为推动我国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消费环境、推动全市食品行业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倡议发起单位:
***公司
***公司
关于优秀食品安全的倡议书范文
亲爱的同学们:
“安全、健康是人生法宝”。 俗话说:“吃要营养,活要健康,病从口入”。从医学角度分析,人类所患的各类疾病很大部分都是与我们平常饮食不科学、不合理,不卫生的习惯有关。我们要是误食了变质食物,饮用了不洁饮料和水,就会生病,就会给我们的身体健康带来不可估量的危害。为了保障大家的身体健康,学校倡议:
1、树立食品卫生安全观念,提高食品安全自我防范能力,拒绝不健康的食品,养成良好的个人饮食卫生习惯,让健康卫生的饮食走进我们的生活。
2、杜绝一切不卫生食品,不买、不吃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三无”食品和过期变质食品;不采摘或不食用野果(菜)和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3、不从学校周围小摊小贩购买无卫生许可的餐饮品,防止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的发生。不食用流动摊点销售的盒饭,抵制价低质劣的食品,外出就餐选择卫生洁净、餐具消毒、环境整洁有序的餐馆饭店。
4、不从校外预定餐饮、食品,不购买和携带“三无”熟食品进校园。
5、加强体育锻炼,保证充足的休息,养成健康卫生的生活习惯。
食品与饮用水安全与我们的生活怎么样,营造一个健康、安全、良好、卫生的生活环境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同学们,让我们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自觉参与到食品安全与饮用水安全的行动中,合力共建校园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总体而言,中国食品安全的特点有三:一、多是人为事件;二、频发多发;三、事件重复发生多。很多人问,为什么会这样?这就有必要深入分析一下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
从专业的角度讲,食品安全首先要提升到食物链安全来看问题。什么是食物链?就是从田间到餐桌或从饲养(饲料)到入口,即从源头起点(农林牧渔养殖)到入肚为安,全过程都要安全。然而,食品种类繁多,过程复杂,实难控制。从食品加工的角度,加工过程实现标准化管理相对容易,最大的挑战是,食品的原料是农产品,中国的国情相当于八亿农民在分头提供原料,如果不从原料开始进行标准化管理,要确保食品安全几乎是十分困难的,而要解决八亿农民农产品生产标准化,其挑战可想而知。
除此以外,中国的食品安全显然不仅仅是个技术问题,也不是简单企业管理问题,其更涉及道德问题,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经济的背后是文化,文化的背后是道德,道德的背后是信仰,信仰的背后是教育。必须全面系统地去解决,才能根治。
所以说,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相当复杂,绝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可以轻易根治的。
如果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解决好了,那么就意味着:
―中国的农业和农民问题解决了!
―中国最大的难题,人口与资源矛盾解决好了!
―中国现代化最大障碍,国民素养提高了!
―中国的人口包袱成功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了!
―那就代表中国真正强大啦!
政府政策举措
■ 质检总局法规司透露食品安全法讨论稿已经出炉
■ 安全监管新标准出台,对食品进行一条龙管理
■ 加工食品等六类工业产品今年9月起实行生产许可管理
■ 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立, 全国17家企业确认加入
■ 将落实食品召回,正借鉴各国经验
■ 食品添加剂出台新标准
各部门经理为本部门食品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对所管辖区域的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负有直接的责任,并有责任、有义务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并执行本责任书所列条款。
一、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1、严格遵守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
2、保证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出售,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决不出售。
3、保证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对生产关键工序进行严格控制。保证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4、保证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5、、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
二、加强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大方的就餐服务环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餐厅(食堂)的环境卫生工作,保持餐厅(食堂)地面、餐桌椅、灶台、服务台、收费机卫生。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充分利用餐厅(食堂)现有设施设备,保持餐饮用具洁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三、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监督和卫生知识培训
餐厅(食堂)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对新进人员,必须先办证后上岗;管理人员有责任对餐厅(食堂)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关于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对餐厅(食堂)职工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个人,立即责令其整改,执意不改的或故意拖延时间的,可勒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四、严格食品原材料、调料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防止食物中毒
严格验收、保管货品原材料,保证食品原料新鲜、无腐烂、无虫害、无变质现象;对味精、食盐、酱油、醋等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凡过期、变质、标识不清或感官性状异常的,一律不得使用。
五、严格环境、食品卫生管理,做到制度化、责任化
对各餐厅(食堂)各岗位工作人员进行严格要求,培养其卫生习惯和卫生意识,真正做到各履其职,各负其责。
六、责任追究
本责任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为执行细则,对违反其中任何条款所造成的事故或责任,将追究本部门责任人和岗位负责人责任。
七、奖惩
对认真履行本责任书条款,确保全年无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的责任人,公司将给予适当的奖励。(以上内容将纳入年终考核评审)
八、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公司留存一份,各部门留存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公司(签字盖章): 部门: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法 惩罚性 赔偿原则 身体健康
社会越是发展食品安全就变得越来越重要,在我们国家的发展过程中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这些发展却并没有提升食品安全的程度,而且随着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提升,国家、政府以及社会大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也随之升高,人们更加向往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健康的饮食方式,但是这其中最关键的就是饮食安全,国家和政府也在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在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食品安全法的适用方面,本文主要针对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原则的使用性展开分析和研究。
一、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原则概述
(一)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含义
食品安全法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障人们的饮食安全,同时也是为了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因为一些不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可能会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随着近几年来社会上各种各样的怪病的发生率的提升,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性也随之提升。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原则主要是指食品安全法中关于一些严重的违规行为需要进行法律惩罚的行为,在对这些行为对社会正常生产和发展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和补偿界定的一些法律规定和约束,但是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说惩罚性赔偿是补偿性的赔偿,因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人必然会给社会和大众带来影响,而且这些影响是不可磨灭的,严重的甚至可能会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因此进行惩罚性赔偿不仅是社会的需求,也是国家政府设立法律的需求。设立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主要价值在于尽可能地降低由于食品安全问题给人类带来的损失。
(二)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特征
从立法的角度来说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特征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就是惩罚和杜绝类似的食品安全实践发生,因为食品安全一旦出现问题危害到的人群就会非常广泛,而且食品安全严重的话威胁到的就是人们的生命安全,因此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主要的特征就是惩罚食品安全的威胁者,而且以此来杜绝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从而达到保障人们饮食安全的目的;其次就是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的是否赔偿以及赔偿金额的多少必须要由依法机关的确认和审核,不能随便确定,这主要是由食品安全事件的重要性以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决定的,而且我们国家法律规定所有的法律案件的赔偿都必须要经过仲裁机关以及社会公正机关的共同认定,这也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平和公正,避免引起恶性社会事件的关键;最后就是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不仅具有法律意义也有补偿意义,因为它一方面确保了社会法律的公平正义,确保所有危害食品安全的不法分子都能够受到法律的严惩,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补偿和保障,这不仅是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设立的意义同时也是其基本的属性和特征。
二、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性以及存在的问题概述
(一)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违法行为认定不够明确
食品安全法关于违法行为的认定是确立违法行为、确定惩罚性赔偿以及赔偿程度的关键,但是在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违法行为认定还不够明确,这就在很大程度上纵容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不完善开展违法犯罪活动,面对这些犯罪行为法律没有足够的约束力,这从一方面也会促进这些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例如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法中并没有关于食品安全违反法律认定的单位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很多的食品安全案件没有明确的单位认定,就会使得违法人士认为不经过认定的就不算是违法犯罪活动,这样很容易使得社会上的食品出现重大安全问题但是却无人监管,由此可见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对社会的影响,在社会的发展中这个问题必须要得到社会和政府的重视和关注,否则对社会和大众的影响将是巨大的。
(二)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没有关于违法行为的确定
从目前的发展形势看来大多数社会上危害食品安全的问题都表现在:一是为了保证食品的保质期,一些生产商会恶意地在食品中添加一些不合规定的添加剂,最终保证了产品的保质期,但是产品的安全性却没有了确定的保障,二是一些商家为了谋取高额利润在实际的产品生产和制造过程中偷工减料,或者是采用一些不健康但是成本极低的替代品来生产和制造商品,这样降低了成本,但是以与市场相同的价钱销售就可以获得更高的利润。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这里只是简单地列举了几个比较常见的例子,但是可以很明显地看出这样的行为确实给食品安全带来了非常严重的损害,因此政府和立法部门有必要对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违法行为以及各个行为的赔偿措施进行明确的规定和设置,这不仅仅是为了保证法律的效率,更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安全和健康。
(三)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不够合理
关于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赔偿金的核算也是食品安全法很重要的一部分,也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人员的主要惩罚措施和政策,但是我们国家在实际的立法过程中关于赔偿的金额以及赔偿的方式都没有明确的规定,食品安全案件的赔偿对象主要是消费者,因此赔偿的金额必须要根据这些食品安全案件对消费者以及社会造成的影响来确定,就比如说曾经我们国家最大的食品安全事件之一的三鹿奶粉事件,这个事件涉及到的人群之广,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之大是任何一个事件无法比拟的,在面对最终的赔偿时三鹿集团也只是表示会对所有的消费者进行赔偿,但是这个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及如何证明自己就是其消费者都是问题,因此在面对这些类似的食品安全事件时必须要首先确定赔偿金以及赔偿范围,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可以提升法律的适用性。
(四)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还有很多遗留问题没有解决
关于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我们国家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在法律的完善性以及法律的可行性方面我们国家发展的空间还很大。比如说一个已经困扰立法者很久的问题就是:双倍赔偿的问题,消费者希望得到生产者的双倍赔偿主要是由于消费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而且自己的身体健康也受到了威胁,但是消费者却没有明确的证据来证明,由此就产生了消费者举证困难的局面,而生产者则认为自己没有必要进行双倍赔偿,这是我们国家食品安全法中遗留实践最长同时也是最影响食品安全法实施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已经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以及食品的安全性。
三、提升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使用程度的建议和措施
(一)明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使用范围
关于明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使用范围对于保证食品安全法的顺利实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是必须要明确赔偿的范围,赔偿的人群和赔偿金的分配等,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开展的主要作用就是补偿受害消费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是在这个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必须要保证赔偿金的落实,这不仅仅是为了保证法律的效力,同时也是为保证食品安全法的效力;最后是明确范围有利于食品安全法的准确落实和实施,因为一旦确定了范围就确定了法律的界限和惩罚的规定,这样食品安全法就有了实施的界限和范围约束,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实施也才会更有效率。
(二)提升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赔偿金计算的科学化和合理化
提升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赔偿金计算的科学化和合理化是为了保证赔偿金的准确性,不仅是为了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保护,而且也是为了保证产品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因为过多的赔偿对于生产者来说是不公平的,过少的赔偿对于消费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的规定必须要确保双方的权益的公平性和对双方的保护性,既要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又要维护生产者的正当权益,总之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必须要保证科学性和合理性,这也是为了法律的正当效益,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能够准确实施,法律也才能够有正当的实施权益。
(三)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相关制度和适用机制
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相关制度的完善和适用机制,对于确保食品安全法的正确实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关于这方面一是要扩大请求主体全的范围,按照理论来说所有的产品消费者都有权利对违背食品安全的生产者要求进行赔偿,这些赔偿或许是对于身体伤害的赔偿,也可能是对身体伤害的赔偿,总之消费者对自己消费的产品有权利要求赔偿;二是必须要对消费者的举证难的问题进行解决,关于这一点消费者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进行产品消费时必须要索要专业认证的产品发票,这是确认消费者进行过消费的唯一最有力的证据,也是消费者解决举证难最有利的途径;三是完善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机制和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这些法律的有效实施,确保人民的健康和安全,这是法律的责任也是立法机关的义务,在未来的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必须要注意到这些问题,并及时解决。
本文作者:赵士辉工作单位:天津科技大学食品安全管理与战略研究中心
食品行业道德的主要功能食品行业道德对于食品行业及其从业人员正确处理相关利益关系具有重要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规范功能。食品行业中所涉及的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必须予以规范才能维护和保障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各自的正当利益。食品行业道德首先通过道德规范的形式,明确规定应当怎样和不应当怎样,使食品行业中的企业与从业人员处理这种利益关系的思想和行为有章可循。这种规范与法律规范、食品行业的政策规范有某些交叉重合之处,但又有所不同。如前所述,道德与法律及作为法律补充和延伸形式的政策的性质是不同的,食品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广泛,要求的层次多样,它以自己独特的内容规范着食品行业中的企业与从业人员的思想和行为。第二,他律功能。食品行业道德对于从业者来说首先是一种“外在”于他的规范性要求,即社会和行业对于其自身的道德要求。这种规范性要求对于他是具有“向善”内容的社会和行业的压力、约束力,制约着他的思想和行为,使其不可轻易逾越这种规范,而并非完全出自本身的自觉自愿,这就是他律功能。他律功能可以表现在若干方面:譬如以食品行业道德的内容形成的行业制度环境对从业者的环境约束;通过行业道德评价对从业者职业行为的精神约束;食品行业道德规范中具有一定强制性的操作性规范对于从业者职业行为的制约等。近年来我国某些地区在餐饮业推行的“常分类、常整理、常清洁、常维护、常规范、常教育”的“六常法”管理操作性规范,就是围绕着对现场和环境的管理,通过现场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的途径,把员工的职业行为首先以规范的形式加以约束,形成他律要求,从而提高服务效率。第三,引导功能。食品行业中的企业与从业人员如何处理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实际表达着自身内在的一种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食品行业道德对这种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具有重要的引导功能。这种引导功能就是通过增强行业从业人员的道德判断力与道德责任感,来引导人内在的道德价值观念和道德价值取向的选择。食品行业道德规范中包括着评价性规范和操作性规范,其中评价性规范构成关于职业道德行为的认识性、评价性和引导性的基本功能,而操作性的制度规范则进一步制约着良好职业行为的养成。食品行业道德的要求还通过进行社会评价、行业评价和个人评价,通过世袭相传、师徒相传等途径和特有方式,对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实施长期的、潜移默化的影响。职业活动既是人生活动的重要领域,也是人生活动时问最长的领域,食品行业道德的引导功能,可以大大提升从业者的道德境界。第四,自律功能。食品行业道德的自律功能体现在行业自律、企业自律与从业者个人自律三个方面。自律功能是在规范功能、他律功能、引导功能的基础上综合形成的一种功能,可以促使其从业人员形成职业良心,这是一种履行职业责任的自觉意识,其目的是使从业人员发自内心地对食品行业道德遵从,是从业人员的行业道德水平发展的高级阶段。自律并非排斥他律,而是对于他律的升华和内化,已经形成了一种道德需要。自律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当心灵认为必须要有不受外部压力左右的观念的时候,道德自律便出现了。”¹自律也不是神秘的,它是从业人员在职业生活中按照行业道德的要求坚持长期学习和实践的必然结果。孔子曾经总结自己一生在学习中经历的不同阶段和境界:“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论语•为政)))在“从心所欲不逾矩”的阶段和境界,发自内心的想法、愿望和要求也不会超越社会的法度,就是达到了高度的自律状态。食品行业的从业人员经过食品行业道德的长期教育和训练,在具有了比较深刻的职业道德认识、一定的情绪情感以及一定的道德意志,达到一定的职业道德觉悟的基础上,必然地会在职业生活中形成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评判和检查的状况,达到“从心所欲不逾矩”的高度自律状态。
(一)食品安全法与食品行业道德的区别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一条中阐述了《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¹。食品安全法因其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和直接强制性的特征,而成为管理和控制食品安全的的重要手段。但是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实行不仅需要食品安全的制度监管作为运行保障,更需要食品行业道德的他律与自律作为有利的支撑。在社会进行管理和控制食品安全的体系中不仅包含着食品安全法,还包含着食品行业道德及食品安全道德的建设和管理,食品行业道德包括食品安全道德是食品安全社会管理体系中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安全法与食品行业道德在维护食品安全上的区别,表现在它们的作用范围不同、要求层次不同、社会运行方式不同、作用效果不同等几个方面。正确认识食品安全法与食品行业道德的关系,充分发挥法与道德各自的功能,才能更好地维护食品安全。第一,食品安全法与食品行业道德的作用范围不同。发达国家大都建立了涵盖所有食品类别与食品链各个环节的法律体系,譬如美国政府自1906年制定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和药品法》以来,先后制定和修订了35部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规,对于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安全标准、监管程序等内容都有详细的规定;又譬如欧盟国家30年来就陆续地制定了20多部有关食品的法规。但是由于法律的作用范围相对狭窄,而无论法律规定设计的如何完善,也是永远不能将所有食品行业的职业生活内容、行业存在方式覆盖起来的。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则与道德规范有重合部分,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只是通过强制性的手段来维护那些最基本的道德规范要求,这正是法律这种制度性规范的局限性。食品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则广泛得多,这正是世界各国都重视食品道德对于调节食品安全作用的重要原因。第二,食品安全法与食品行业道德的要求层次不同。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行业及其从业人员只要求其职业行为规范在食品安全允许的范围之内,使其成为守法的企业和守法的从业人员,对其行为的要求具有整齐划一性,而不管其行为是自觉的还是不自觉的。因此食品安全法表达的是最低限度的食品行业道德要求。食品行业道德则对于从业者内在的职业道德德性和外在的职业道德行为,均具有低、中、高不同层次的要求,还体现着某些超前的内容。这种多层次的要求分别表现为坚决禁止的、要求做到的以及大力提倡的不同的道德层次,不具有整齐划一性。食品行业道德的要求中既有出于履行职业责任的道德要求,也有出于履行职业义务的道德要求。一般说来,履行职业责任是与获得职业报酬相联系,体现着责、权、利的一致:而履行职业义务则不与获得职业报酬相联系,出于义务是一种奉献的行为,具有更高的职业道德境界。总之,食品行业道德的要求高于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第三,食品安全法与食品行业道德的社会运行方式不同。食品安全法作为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运用国家的强制力来对食品企业与从业人员发挥作用的。这种强制力首先是针对人的外在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教育的。食品行业道德作为职业生活的行为准则,主要依靠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的内心信念和良心、行业舆论与社会舆论等道德评价的方式以及职业习惯来发挥作用,调节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作为一种职业道德,食品行业道德虽然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但是它仍然属于是将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渗透和体现在行业制度中而形成的强制性,与食品安全法的社会强制性方式具有性质的区别。第四,食品安全法与食品行业道德的作用效果不同。尽管“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仍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食品安全的法制化管理与国际水平还有不小的差距,我国食品法律体系的框架结构有待进一步科学化、合理化”¹,但是由于食品安全法比食品行业道德在维护食品安全方面的作用效果快速,因此食品安全的关键首先在于立法,建立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食品行业道德对于维护食品安全问题的作用效果缓慢,但是道德教化的效果比食品安全法要深刻和持久,能教化人的心灵、提高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觉悟和形成职业道德良知,从而在维护和保障食品安全中能发挥深刻和长远的作用。
(二)食品行业道德对食品安全法的支撑食品安全法与食品行业道德在适用范围、要求层次、作用方式等方面具有不同,不仅使得食品安全法构成食品行业道德的保障,也使食品行业道德以自己特有的方式为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提供强有力的道德支撑,构成食品安全法的基础。第一,食品安全的立法是在某种道德观念的指导下进行的。法律的内容分为价值性内容和技术性内容。其价值性领域是法的内在的精神实质,并可以进行善或恶、应当或不应当的价值评价。法的技术性内容是法的价值性内容的体现,可以进行科学或不科学、适当与不适当的技术性评价。道德精神属于法的价值性内容的范畴,不管人们是否自觉及其自觉的程度怎样,有关食品安全的立法是在某种道德观念的指导下进行的,这使得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成为某种特定道德观的化身。道德观念总是先于法律观念产生,任何社会的法律制定者也总是首先从自身的道德观念出发来思考法律。由此形成许多法律规则同时也是一种道德规范,如我国现行《宪法》中的“五爱”,《婚姻法》中关于“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等许多条款直接由某些道德规范转化而来。法律在外表上与道德大不相同,但法律体系下蕴涵着道德,比如民商法的大部分条款是自由平等、诚实信用、公平交易、遵守诺言等道德规范的体现。又如刑法中关于犯罪和刑罚的规定是以反面的形式来表达、强化着道德的要求,以间接的形式对道德进行维护。就是法律中大量的技术性规范也具有相应的道德基础,特定的道德是技术性法律规范赖以制定的出发点。食品安全法也是如此。食品安全法中关于要求食品行业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依法生产经营、推进行业诚信建设的规定;关于食品安全风险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的信息公开和免费查询、食品生产和经营的技术操作标准和产品明示的规定;关于食品检验中尊重科学、悟守职业道德、保证检验数据客观、公正的规定;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和准确、及时、客观地进行信息规定,也都同样体现着社会道德的精神。当然法律中所体现和反映的是最基础层次的道德要求。第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需要一定道德素质的人。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固然依赖具有一定食品安全道德理念的人来进行设计,我们也可以在比较短的时间内通过构建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为食品安全设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但是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运行过程,以及在运行过程中食品安全的法律价值与权威能否得到有效树立,它的具体规范要求能否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得到有效实现,都需要一定的社会环境条件。在社会环境条件的构成要素中道德的状况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要素。遵守和执行法律,把法律外在于人心的强制性要求转变为人自觉自愿的守法执法行为均需要以道德为基础。食品行业从业者实际的道德状况制约着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状况,他们道德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其认真贯彻、遵守和执行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知法犯法事件的发生,从反面说明了需要具有一定道德素质的人来遵守和执行法律。食品行业道德是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力支撑,也为维护和保障食品安全提供长久的动力。
狭义的食品安全是指食品、食物等用于使用的食物,必须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必须从食品的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环节都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要求,必须不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广义的食品安全不仅包括食品的健康与可使用,还包括实物量的安全。本文主要探讨食物物质的安全和对人体健康的影响。食品安全的民事责任是指食品有毒害或食品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造成或可能造成包括急性、慢性危害的公民或法人因此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违法行为,并且当事人必须对相应的民事违法行为承担的不利后果和责任。我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的民事责任中明确规定:如果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造成人体健康损害的食品对人身、财产或其它造成损害的笔下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和民事责任。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可以获得相应的造成的损失的赔偿金,还可以依法向食品生产商或食品销售商索赔,索赔金额为食品价款的十倍。
二、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局限性
(一)我国食品立法归责举证责任不明确
所谓归责原则是法律审批中根据相应的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导致的损害而造成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处理侵权纠纷的基本原则和造成侵权损害是的赔偿标准原则。当前我国对侵权的归责主要有无过错、过错和公平责任等原则。我国民法中对于食品安全的归责提出因食品、产品质量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产品的制造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和义务。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食品生产者和食品销售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并存。这种并存的归责原则容易导致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后,举证责任不明确,不利于食品安全责任人的判定和食品安全责任人赔偿金额的确定。
(二)我国食品安全民事赔偿范围不明确
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食品安全事件中的相关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民事赔偿的范围不明确。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该法律条款唯有明确承担责任的主体和主体应当承担的赔偿范围,总体上看该条法律条文十分笼统。对于侵权民事责任的赔偿原则通常遵循全面赔偿的原则,而食品作为侵权主体的中重要形式之一,应当适用民事责任的全面赔偿原则,但在实际生活中,许多食品安全的受害者往往因为申诉程序复杂,申诉过程中的交通费用、律师费、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等间接费用难以真正估量,法律上即使判决承担相应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主体赔偿相关损失,也不支持受害者索赔交通费、律师费以及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费用。从而造成了食品安全受害者维权成本过高,维权收益与付出、支出不成正比,因此导致许多食品安全的受害者只能忍气吞声。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了在民事侵权中进行精神赔偿的相关问题,但精神损失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难以确定,侵权双方也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维权过程中各执一词,难以真正判定。
三、从民法视角对我国食品安全的立法建议
(一)完善我国食品立法归责举证责任不明确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食品生产者和食品销售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并存。这种并存的归责原则容易导致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后,举证责任不明确,不利于食品安全责任人的判定和食品安全责任人赔偿金额的确定。欧美国家对于食品安全责任的法律规定,食品安全的行为实施人一旦存在主观意愿上或由于疏忽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消费者来说,由于信息不对等,受害者通常无力证明食品存在安全缺陷的情况下,应当立法完善相应的举证,应当将举证责任归食品生产、经营和销售方,如果食品生产销售方能证明食品是安全可靠的则为胜诉。明确食品安全立法归责举证制度有利于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提高消费者维权的意识和决心。
(二)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的惩罚制度
【关键词】食品安全;影响因素;保障措施
食品是人类得以生存和维持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人的健康与生命质量很大程度上由每天接触的食品决定,因此人们向来十分注重饮食的质量,而现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质量的不断提高,人们对食品的品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食品安全成了近几年来十分热门的话题。下表展示了一份关于人们对食品安全现状满意度的调查:
表1 居民对于食品安全现状满意度的调查
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来自于多方面,随着时代的发展,食品行业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各种新的食品五花八门,安全事件也随之产生。从最初的食品原材料的采集,到食品加工企业的生产流程,卫生保障的手段,到食品经营企业的处理,甚至于购买的居民对食品的不当处理,都有可能因为疏忽或只顾眼前的利益诱发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
一、食品安全的影响因素
(1)环境污染。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种新兴事物层出不穷,这些新产品不仅在生活上给人们带来了便利,也推动了新兴产业的发展,带动了国民经济的步伐。但是这样的发展,在人们消费和使用完各种产品之后,各种不当的处理同样也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烦恼的污染,各种各样的污染通过人们日常接触的水源,日常在室内外呼吸到的空气,还有接触到的被污染的物品给人们带来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同样也影响了日常的食物,这些食物给我们的健康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伤害,因此环境的恶劣变化给我们的食品埋下了众多不利的影响。(2)化学产品。一个是在食品的加工和销售的过程中,生产商和销售商为了自身的利益,获取更大的销售额,往往会利用化学手段在食品的外观和口感上进行改进,但是此类化学物质的摄入将可能会对人们的健康造成损害。另一方面是来自食品本身的农药残留,不少水果和粮食在种植的过程中为了增加产量喷洒了大量的农药,在使用时如果不加以处理仍然可能会对人们的健康造成影响。(3)生物污染。食品的保存涉及到如何对其进行保险,在这样的工序中如果不加以严格操作,食品将极有可能缩短保质期,例如水分和空气的进入会滋生各种各样的微生物,如真菌、细菌和各种病毒,这样的微生物不仅对人具有一定的危害,严重的还有可能引发各种传染疾病。(4)生活习惯。食品安全问题同样与人们日常的生活习惯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快餐时代的到来给人们带来了全新的生活方式,但是快餐食品不仅从营养上不能够满足于基本的摄入需求,同时不健康的加工方式同样也会对人们的健康产生一定的威胁。
二、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
(1)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的知识目前还未能够进入多数人的生活,安全的食品摄入需要人们对相关知识进行了解,学会保护自身的健康,社会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广告等多种媒体形式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加强保护环境的意识,树立良好的生活习惯。(2)健全食品安全法规。为了食品安全的保障,必须尽快出台详尽的安全法律和严格的质量参照标准,将社会的食品生产到经营具有安全的保障。同时需要国家更多地关注到食品行业的监管力度,全面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证食品的使用安全。(3)增强食品安全检测。食品安全的标准执行需要更加先进的技术手段来对食品的相关参数进行测试,因此,国家需要大力研发新型的安全检测仪器,推出先进的检测技术手段,将食品安全的标准更加细化,检测执行更加准确化,培养出严格化、专业化的检测标准和高素质的检测人员。
总的来说,食品安全问题是一项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事件,它的原因来自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需要人们从自身出发,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从食物处理的各个方面进行严格预防,也需要社会从知识宣传到法律法规的规范以至于安全检测的手段进行全面开展,真正做到保障人们生活的食品安全,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参 考 文 献
[1]戴洪柱,伍峰.对食品安全影响因素的思考[J].北京:中国卫生产业.2011(4):112
[2]刘宪芝.论影响食品安全因素及防治措施[J].郑州:时代报告(学术版).2012(7):97
[3]刘洪利.浅谈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及应对措施[J].北京:科技资讯.2010(28):228~230
从三聚氰胺到瘦肉精,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地透支消费者信心。
政府为此屡出重拳,但“问题羊肉”的出现宣告着食品安全问题仍未彻底杜绝,建立长效的食品追溯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2012年,食品溯源机制建设被重新提上议程――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要求加快推进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建设。
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的《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中更是明确提出:“要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重点加快婴幼儿配方奶粉和原料乳粉、肉类、蔬菜、酒类、保健食品电子追溯系统建设。”
中国工程院院士沈昌祥从可信计算的理论出发,基于信息安全和可信计算的理论,提出了自己对通过建设食品追溯体系控制食品流通安全的看法。
CEI:近年来国家大力推广食品追溯体系的建设,目前国内食品行业追溯体系现状如何?与国外相比还有何差距?
沈昌祥:首先要普及一下食品追溯体系的概念。追溯体系是指加工过程或者供应链体系中跟踪某个产品或者产品特征的记录信息,食品可追溯体系是一种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安全保障体系。一旦危害健康的问题发生后,可按照原料上市至成品整个过程中各个环节所必须记载的信息,追溯食品流向,回收存在危害的尚未被消费食品,撤销其上市许可,切断源头、消除危害,减少损失的保障体系。我们把它从安全的角度看待进而进行研究。
近年来,我们国家围绕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做了很多工作,目前已推行了很多电子耳标及RFID食品追溯的管理系统。国家有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鼓励食品企业实施农产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的规定。
不过,与国外相比,我国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国外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起步较早,其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基础相对较好。欧盟的食品可追溯系统应用最早,尤其是活牛和牛肉制品的可追溯系统。2000年1月欧盟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提出一项根本性改革,就是以控制“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为基础,明确所有相关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其次,尽管目前国家加强了对食品药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但是重视程度仍然不够。目前国内市场上仍有一些假冒伪劣产品在源源不断地流出。前几天媒体爆出法国海关官员查获120万份来自中国的阿司匹林假药。据说这是法国和欧洲联盟所破获的最大一起假药案件。出现这样的问题,也有监管不力的原因,但主要还是源头上的问题。
虽然追溯中间的环节也很重要,但最主要的还是源头上的问题。
CEI:也就是说,食品药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关键是抓住源头?
沈昌祥:对。我们提出的食品安全可追溯控制理论,最主要的想法是抓住食品安全最重要的流通环节。因为食品安全在生产环节、流通环节还有消费环节,即在全过程中各个企业都有监管部门按标准进行监控。但是由于我们组织化程度、规范化程度还很低,在流通环节往往造成了很多假冒伪劣食品进入流通的现象,所以安全流通的控制体系显得更加重要。
我们提出的安全流通体制体系其主要对象,首先是源头防控、其次是中间控制,最后是可追溯与可审计。其中最主要的是抓住源头的防控和中间的控制,通过合理的控制环节、控制目标、控制机制和基础支撑实现流通环节的监控。
在流通渠道进行全过程的信息采集,这是我们食品安全追溯当中最主要的手段,最终要实现信息每个阶段都有编码,全过程进行记录、监管。通过这样的手段,保证流通渠道当中及时发现不安全的隐患并进行排除。
CEI:不少消费者对食品追溯体系的概念仍旧比较模糊,一些消费甚至担心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反而会让产品造假更容易。
沈昌祥: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不存在让产品造假更容易的问题,只是这涉及到追溯体系中可信链建立的问题。
如何保证可信链的传递,保证每一个环节都是可信的,每一个环节的品质都不变,保证一直可信地传递下去,这是现在的难题。比如一头猪源头是可信的,最初的猪肉没有注水,然后被卖给了下游,但怎样保证下游的商家不注水?即便最初的猪是好的,但是目前的环境很难保证下面的环节不会变坏。
CEI:可信链的建立是否是目前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最大困难?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沈昌祥: 首先是建立可信体系。怎么保证信息传递过程中是安全的,能安全地传递不被篡改?这就要从可信的主题出发,通过可靠的方法和算法,确定主体周边客体的确切属性,从而保证主客体构成的系统功能是安全的。
从原始信息开始,在传递的每一个环节当中,都要能够获取或者监控到不安全的因素,及干扰的信息,然后确保每一步的信息都是安全的,没有扰或者篡改,这样逐渐地往下进行追踪和传递,这样才能保证整个过程是安全的。
CEI:除了可信链的建立,要做到食品安全的流通的追溯还需从哪些方面努力?
沈昌祥:要做到食品安全的流通的追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充分认识到制度的设计和技术的设计是统一体。我们现在能感到进行食品安全系统的建设,最大的困难或者最大的困惑是国家没有一个统一管理制度。每个地区、城市或者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食品安全检查标准,没有一个统一的制度和一个统一的标准。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要想使肉类食品安全地流通,拥有安全的控制体系,是非常困难的事情。所以说必须解决统一制度的问题,及统一的标准建设问题。
有了这样的基础,大家才可以互相联通、共享信息,才可以实现跨地区的追溯。现在各个城市之间跨地区追溯是非常复杂的,必须先解决基础的制度和标准的问题。这是非常关键的一步,我们在建设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当中,也感觉这是需要投入最多力量解决的一个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晋城市食品安全部门监管职责划分的通知〉》(晋市政办〔2011〕93号)精神,联系我市实际,现将涉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市卫生局等14个责任主体的具体监管职责划分如下:
一、市卫生局
(一)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二)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三)配合上级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四)负责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和年度考核;
(五)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食品安全督导检查。
二、市农业委员会
(一)负责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规范使用行为,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对初级农产品的污染和超标残留;
(二)定期对生产基地、市场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瓜类、原粮等产品中农药及其有害物质的残留超标情况进行抽检,及时进行农产品质量的风险预测;
(三)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的认证和监督管理,检查认证产品标识使用和复查换证情况;
(四)组织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三、市畜牧兽医局
(一)负责初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兽药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监督管理;
(四)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防疫监督工作;
(五)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四、市质监局
(一)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许可受理,负责现场核查的监督,对现场核查整改情况进行审核;
(二)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审验和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有形市场外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入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
(四)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工作;
(六)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五、市工商局
(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经营;
(二)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和日常监督检查;
(三)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市场质量检测和监管工作;
(四)负责有形市场(如商场、超市、专营店、集贸市场等)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包括前店后坊现做现卖的熟食、面条加工、糕饼类等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及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以及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的初审;
(三)负责对宾馆、饭店等有固定门店并提供就餐服务场所及设施的所有餐饮服务业的监管;
(四)负责对无固定门店,但提供现场餐饮设施服务的摊点进行监管;
(五)负责对机关、学校、医院、企业等单位的内部食堂及建筑工地食堂等场所进行监管;
(六)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七、市经济和商务局
(一)负责监管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发放和酒类零售备案登记工作,重点对酒类流通渠道进行监管;
(二)依法对生猪和其它畜禽屠宰行业进行日常监管;
(三)负责食品工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八、市水利局
(一)负责水产养殖生产质量安全与监督管理;
(二)参与市场销售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三)组织水生动物病害检疫及防控工作,监督管理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的使用;
(四)参与渔用饲料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
(五)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水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六)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九、市林业局
(一)负责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等质量安全工作;
(二)负责森林植物检疫,无公害经济林产品和森林食品的监督管理;
(三)依法实施对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十、市粮食局
(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及监测工作;
(二)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十一、市盐业公司
(一)负责食盐产品的监督、检查及监测工作;
(二)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十二、市宗教局
(一)负责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十三、市公安局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食品违法犯罪活动;
(二)防范、打击食品恐怖活动;
(三)负责本地区食品市场治安;
(四)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十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一)负责对早夜市场流动摊贩的占道经营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在集贸市场、商场、门店等规定场地以外乱摆摊点、无照和占道经营等违法违章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欧盟国家对待转基因食品问题的态度很谨慎,主要采取以风险预防为主的基础原则颁布相关的专项法律,这些法规对食品安全标识、新型食品的管理制度以及含转基因成分添加剂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规范,并将转基因食品与传统的食品进行区别管理,严格遵循谨慎的政策,对转基因食品进行严格管理,在以预防预防原则为前提下,只要转基因食品存在潜在的风险,比如说科学数据不够充分或者不确定,相关部门不会批准转基因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进行播种与传播,这不仅使转基因食品给人类带来的风险降到了最低,而且保护了欧盟国家自身的经济利益。欧盟国家的转基因食品的相关制度主要有安全评估、许可、标识以及可追踪等制度。首先安全评估的制度,欧盟国家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估的标准非常的严格,例如:欧盟国家在1997年了的258/97/EC号指令,该指令中明确的规定了转基因技术新产品以及含有转基因技术成分的食品在上市之前要进行安全的评估;其次,许可制度,欧盟国家通过的第258/97/EC号指令,除了涉及到安全评估机制外,还对有意识放到环境中的转基因产品规定了唯一许可程序。只有转基因食品与市场上已存在的某种食品在实质上相当,这种程序才许可含有转基因食品投放到市场上,这不仅维护了消费者自身的利益,更有利的维护了市场的稳定。最后,标识与可追踪等制度,欧盟与2003年了两个与转基因生物管理相关的条例,这两部条例的内容主要包括:不仅要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还要对转基因饲料进行标识,转基因成分不论能否检验出来都要对转基因生物成分的来源进行标识。转基因食品中的转基因成分在0.9%以下的可以不标记。另外,这两部条例还实行了可追踪措施,从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过程完善标识制度,虽然增大了标识技术的难度,但是这也促使标识制度在管理上增加了精确度。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的现状以及原因分析
(一)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立法体系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中主要有《种子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这两项法律的实施保障了人类身体的健康以及生态环境的安全。除此之外,国务院也制定了一些与农业转基因食品线管的行政法规,各级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些与此有关的规范文件。至此我国的基因食品安全的立法已经初步形成了相互联系、相互配合补充、内部协调基本一致的法律体系,但是从总体上来看,这个法律体系缺少综合性的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立法的规章制度,导致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体系缺乏全面性。不仅如此,我国的立法在转基因食品的重点管理领域也没有建立专项的法律规章制度,这就很容易导致在转基因食品的管理中的重复,甚至有可能导致矛盾的出现。
(二)食品安全的立法缺少相关配套制度
目前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制度也分为安全评估制度、许可制度、标识制度以及可追溯性制度,但是各项制度的规定不太完善,很难有效的运行。首先,缺少安全检测与评价的标准,安全评估制度是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中的关键内容,该制度链接了转基因食品从研发到投放市场的全部过程,这就需要明确规定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标准与检测的标准,但是在目前的立法中缺失相关方面的规定。例如《食品安全法》虽然时机到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制度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相关制度,但是并没有对风险监测与评估明确具体的标准,也没有对评估步骤进行明确的划分。《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把农业转基因生物评价分为四个等级,这四个等级分别为不存在危险、低级危险、终极危险以及高级危险,但是并没有相关的数据成为参考的标准。由于安全评估制度的评估检测标准的缺失,导致相关部门在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安全检测时出现不同的检测结果;其次,采用的表示方法不太合理并且范围有限,这就造成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存在着很多缺陷。在现行法律中相关于必须贴加转基因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已经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而且现有的标识方法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相对较少,比如:转基因食品中转基因成分的具体含量以及在哪个过程添加了含有转基因成分的原料等;最后,可追溯性制度不完善,相关的法律对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没有做详细的规定,在《食品安全法》中建立了转基因食品的召回制度,但是在实际的情况中,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符合标准,应当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但是相关的立法中并没有对转基因食品召回的条件与程序进行比较详细的规定。
(三)转基因食品的监管主体不合理
转基因食品的监管主体不合理,这就很难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有效监管,我国的相关法律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管做了统一的规定,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承担着综合协调的职责等,不仅缺少专门性的对转基因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的机构,而且又缺少统一有效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这就无法对转基因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管,另外,目前的监管体系中缺少社会公众的监督,这就造成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缺少社会参与度,难以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新城全面且有效的监管。
(四)处罚的力度相对小
我国没有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违反行为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是在《食品安全法》中引入了一些对违法行为的赔偿机制,其规定中生产或者是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要求获得赔偿损失,另外还可以向生产着或者是销售者要求支付十倍赔偿金。但是对于转基因食品的违法行为在法律规定上还不太充分,这相对于生产者与销售者在违法行为中获得经济利益来说还是比较小的,处罚的力度小,这就造成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也就相对较低,在丰厚利益驱动下,可能会出现更多的违法行为。
三、欧盟转基因食品立法对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启示
(一)健全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立法体系
欧盟国家对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方面实行的是比较保守的策略,欧盟国家的转基因食品的立法体系经过三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专门的法律体系,对于转基因食品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借鉴欧盟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对完善我国的相关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立法体系是非常有利的。根据欧盟的相关经验,制定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的专门法律法规,首先制定综合性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要本着谨慎的态度与预防风险的原则,制定综合性的法律法规可以更好的保护我国公民的身体健康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的安全。不仅如此,制定综合性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还可以确保转基因技术持续健康的发展,更好的维护市场经济利益,同时该法律法规的制定也有利于转基因食品管理与其他转基因生物领管理可以起到有效的协调作用;其次,制定转基因技术活动管理的相关立法,为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了基础性的保障;最后制定专门损害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由于转基因技术存在着高度的风险,由于传统的环境污染存在着本质的区别,转基因技术对人类的身体健康与生态环境都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危害,而目前我国的立法中并没有专门针对生产以及销售转基因食品损害赔偿的明确规定,这对于我国的转基因技术的可持续性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因此这就要对损害转基因食品安全的行为作出专门的规定,从而减少危害转基因食品安全的行为发生。
(二)完善转基因食品安全的主要法律制度
我国的主要法律制度存在着不完善的情况,我国在对转转基因食品的立法中应当以借鉴欧盟国家的相关的食品安全为基础,根据我国的国情完善我国现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首先,明确规定安全评估制度,安全评估制度是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中的基础,但是如果安全评估机制没有一个统一的安全评价标准,就无法给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给出正确的评价,因此要制定出一个安全的评价标准,杜绝出现出现不同检测结果的可能;另外,还要明确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检测机构,风险评估机构对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估的内容主要有:判断转基因技术食品以及生物对人类与环境是否存在潜在的危险等内容,从而提供科学的参考数据,为安全评估机制提供一个准确的标准;其次,完善标识制度与可追溯制度,在完善标识制度方面,可借鉴欧盟国家的相关的指令条例来完善我国的标识制度,要对超出转基因成分比例的转基因食品必须进行标识,并要严格处理不进行转基因食品标识或者使用虚假标识的行为,并要扩大完善标识的范围,从根本上减少转基因食品安全对人类健康的危害。从完善可追溯性的制度来说,欧盟国家近几年来,确立了关于转基因食品可追溯的制度,从而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全程的跟踪控制,使这些转基因食品能够准确的被辨别出来。我国的现有立法中已经有相关方面的体现,但是需要进行更明细的规划,从而控制转基因食品的质量与数量,保障相关产品在撤回时提供法律保障;最后,建立社会公众参与的制度,这就要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公众监督的决策权,从而形成完善转基因食品的监管力度。
关键词:食品安全;利益博弈;信任关系;政府监管
一、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出现,而且影响也越来越大。食品安全不仅是一个生物、化学、技术和管理问题,更是一个经济问题,其本质是食品原料生产者、食品加工企业、食品营销者、食品物流企业、政府监管部门及食品消费者等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同时也是一个系统工程问题,其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制衡、信任管理和风险监管体系等并不是孤立的,而应该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化的有机整体。但是,目前我国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经济学研究和系统管理理论研究严重不足。事实上,近5年我国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并不是我国的基础技术落后,主要是因为食品安全的外部监管、服务体系缺失造成的。当前我国食品不安全因素贯穿于食品供应的全过程,各大类食品均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管理体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食品安全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系统等方面均存在着严重问题,同时,食品安全的诸多环节的监管不到位、利益博弈不均衡、信任缺失、法规条文不统一,导致食品链条成本和系统风险大幅增加,食品行业道德水平大幅下降,国民对政府和食品行业的信任度急剧下降,食品消费者时时处于担忧和恐惧环境中。食品安全问题得不到合理有效的解决,整个社会就无法和谐,经济发展将会受到严重制约。目前国内学诸多学着从不同的角度,利用不同的方法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广泛研究,本文将目前学者研究的基础上从经济学视角出发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信任关系和食品安全问题的系统管理等三个方面研究进行了回顾和综述,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建议。
二、食品安全的利益演化博弈研究
利益是社会主体在经济、政治、文化的外部条件约束和保障下进行存续、发展、实现自我的一种必要追求,是一切人类活动的核心。“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类对利益追求和动机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也是人们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降低能源消耗和编织全球经济共同体蓝图的根本动力。可以说,没有人们对利益的需求和追逐,就没有了社会的一切。正是利益的存在,导致了利益问题的研究成为社会科学研究最重要的研究对象之一。它反映着人与其周围世界中对其发展有意义的各种事物和现象的积极关系,赋予了人们行为的目的性和内在动力。而也恰恰是利益,导致了社会各类事物之间具有着复杂性、统一性和矛盾性等特征。
在整个食品安全问题中,利益始终占据着绝对的主要地位和作用,它是整个食品链条的剂,也是整个食品链条发展和延续的源泉,更是各类问题和矛盾的聚集体。各种利益主体在谋利活动中,都会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并运用各种手段尽可能地为自己谋取更多的利益。强弱双方会不断为各自的利益博弈,在这种利益博弈中,经济冲突和矛盾行为就产生了。有学者认为在这种利益矛盾和冲突中,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且对食品需求弹性小,总体上只能属于被动接受者,其对食品市场的影响微乎其微。而王虎、李长健认为这种看法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他们认为整个食品供应链的终端,对食品安全存在天然的利益动力,对食品安全的关切度最为强烈。在食品安全领域中存在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对立和冲突,由此产生了生产者与消费者、监管者与生产者、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利益博弈现象。但是,由于整个市场信息和个人信息的不对等性和非完全性、政府监管不到位及行政和链条中间环节信任的缺失等,在利益需求的实现过程中,不同的社会群体和利益相关集团或个人会存在着具有差别性的动机和实现路径。在其路径的实现过程中,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机会主义等行为应运而生。根据Akerlof和Arrow的研究结果,信息不对称会产生食品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安全性差的食品把安全性好的食品驱逐出市场和“道德风险”——生产者隐藏或歪曲和误导食品安全信息等机会主义行为问题。在市场信息模糊不透明和市场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食品链条中的各方的逆向选择、不道德行为和投机行为会随着各方追逐利益预期的增加而增加,最终会导致市场失灵、监管部门失信、国民恐慌和社会动荡。事实上,导致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人为因素实质就是利益追逐的结果,生产者明知是有毒有害物质,却为了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仍用于食品生产。回顾近几年来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绝大多数是人为因素造成,道德风险严重。相比之下,西方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是自然因素引起。因此,对于食品链条中的利益分配和行为监控等急需监管部门予以重视。王虎、李长健认为食品安全中存在的复杂的利益矛盾运动态势主要表现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生产者与监管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为了实现食品领域的利益均衡与和谐局面必须重视对食品领域利益矛盾运动的分析并有效构建该领域的利益冲突与制衡机制、利益产生与分配机制、利益代表与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协调与利益保障机制,实现食品安全治理模式向政府、第三部门、法庭与私人多元共同参与的变迁。食品链条上的利益分配机制、利益制衡机制、利益协调机制和利益保障机制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影响着食品安全中利益矛盾运动态势和市场均衡的变迁,影响着食品链条的有序性和可持续性。食品安全领域的利益追求不应该只是单个个体或群体一方利益的最大化,而是整个食品链条中所有群体和个人集体的利益最大化,这种利益的需求虽无法使个别个体或群体的利益最优,但能保障整个食品链条利益最优,使得食品链条的发展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食品安全问题的发展状况如何,主要取决于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结果。食品安全问题中的利益博弈及其路径选择,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性,反映了一个国家国民的素质、道德水平和政府对国民生命安全的关注程度和对人民的热爱程度。食品安全中的利益博弈及其演化路径、方向选择和监控机制关系着食品行业的未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更关系着国家的未来。因此,对于食品安全的利益关系分析及其机制设计至关重要,既能为降低食品链条的各种成本和交易费用提供指导,也能为国家行政监管提供理论借鉴。
三、食品安全的群体信任关系研究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消费者、食品企业和政府部门的一个重要问题。信任是食品安全链条中的关键影响因素,食品安全中的信任关系会影响消费者购买意愿。关于信任,不同的学者对其定义不同,尼克拉斯·卢曼把信任理解为“对产生风险的外部条件的一种纯粹的内心估价”,他认为信任是一种简化机制,是一个对未来的期望,通过信任机制能降低特定情况下的复杂性,最重要的信任因素是个人已取得的正向经验、在获取正向经验过程中形成的人际关系以及作为人际关系桥梁的沟通因素。Doney和Cannon在综合社会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以及市场营销学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信任发展的五大认知过程:计算过程、预测过程、能力过程、动机过程、传递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信任的感知和认可程度将影响着信任关系演化的方向、路径和演变结果。信任作为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认知过程,它是双方合作的基础。组织间信任是组织间成功合作的不可缺少的前提,这种关系已被许多研究所证实。
在人与人之间利益获取的过程中,个体的信任感知将左右个体的认知或感知结果,影响个体行为和双方合作的可持续性。信任不仅能带来双方的利益分享和价值实现,也能带来资源的最优整合,促进整体利益和资源价值最大化。良好的信任关系,将会节省利益相关主体的时间和交易成本、降低心理风险,进而增加双方的合作意愿,获取更大的利益价值。
四、食品安全的系统管理规制与模式
国内外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领域:食品安全影响因素研究;食品安全管制的必要性及政府管制行为研究;食品生产者(供应商)行为研究;消费者食品安全行为研究;食品安全对国际贸易的影响;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食品安全管理理论与政策研究;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比较研究等等,但对食品安全的系统管理和模式探索研究较少。食品安全问题具有市场信息不对称、外部不经济以及公共产品的特性,因此,需要政府来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需要政府介入建立有效的信息制度和监管机制。AlanStone认为管制是“政府通过法律的威慑来限制个体和组织的自由选择”,其目的在于限制经济主体的决策行为。企业食品安全行为、消费者食品安全行为与政府监管关系密切,政府监管法律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有效实施是基于对企业和消费者等微观主体行为的有效认知。研究表明,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应采取的监管方式主要有:诉讼;消费者安全教育和信息提供;发放各类生产许可证;行政法规和命令;进行处罚和奖励。我国国内对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国外经验的介绍和比较方面。朱允卫介绍了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管理3种模式——美国模式、英国模式和加拿大模式,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体系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并提出了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体系的构想。韩俊分析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国际现状,按照WHO的分类方法,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大体可以分为多机构食品监管体系、单一机构食品监管体系、综合食品监管体系三种类型。分析了分散管理模式和集中管理模式的利弊,结论指出:就中国而言,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宜少不宜多,应尽快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整合。当前实行的“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造成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效率低下,资源浪费、职责难以分清以致监管重复和监管空白均有表现的原因之一。当前国内外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体制研究文献较多,但对于其系统管理方法和模式的研究文献较少。我国的实践证明,食品安全管理需要一种系统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模式,当前我国分部门和分级管理导致不同部门之间的规则和文件条款冲突,利益矛盾严重,往往各个部门为了各自的利益,削弱了食品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因此,当前我国急需对食品安全管理进行统一,管理方法和模式需要系统化,法律法规需要高度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