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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审意见

时间:2022-06-23 03:57:1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政审意见,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政审意见

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精简效能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从根本上解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环节过多、办理时间过长、行政效能低下的问题,最大限度地精减许可和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地减少许可和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地缩短许可和审批办理时间,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对象为省、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含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设立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以及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其他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清理范围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入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程序开始到竣工验收结束的整个过程,涉及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监察、环保、商务、安监、规划、消防、城管、档案、人防、地震、电力、供水、热力、燃气、招标、水利、气象、劳动保障、卫生防疫、文物、审计等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每个环节。

三、工作原则

(一)条块结合。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系统涉及和设定的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各设区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含扩权县(市)、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各类园区)涉及的所有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

(二)依法审定。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标准,按照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对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严格规范,能调整的调整,能合并的合并,能取消的取消,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和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予以取消或停止。

(三)非报即停。本次清理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将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及其法律、政策依据等情况报送省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瞒报、漏报的一律视为取消。

(四)政务公开。对拟保留的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要通过听证等方式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编制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凡未公布的一律不再执行。

四、工作步骤

清理规范工作分四个阶段,于今年5月底前完成。

(一)安排部署(3月2日前)。制发《河北省清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及“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统计表”(分审批类项目、核准类项目、备案类项目、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项目四张表格)。召开全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会议,统一思想,全面部署。

(二)自查清理(3月2日至3月25日)。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统一安排,对所有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含政府投资、企业投资和外资)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认真清理。各级各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逐项提出取消、暂停执行、保留、改变管理方式、可与其他事项合并或并联办理的意见,并附该事项设立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办结时限和用章情况等,同时填写“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统计表”(分审批类项目、核准类项目、备案类项目、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项目四张表格)。省政府有关部门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于3月20日前将清理规范意见和统计表格一并送省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扩权县(市)政府和各类园区管委会向所属设区市上报清理规范工作专题报告和统计表格,各设区市政府负责汇总市级各部门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扩权县(市)和各级各类园区所报清理规范意见和统计表,形成专题报告和汇总统计表,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于3月25日前报省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审核(3月26日至4月30日)。由省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审核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报送的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逐项进行研究审核,提出取消、暂停执行、保留、改变管理方式、可与其他事项合并或并联办理的具体意见。

(四)审定、公布(5月1日至5月31日)。省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全省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情况并写出专题报告,经省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审议通过后,将清理规范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机构

成立河北省清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委宣传部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全省清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是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具体负责清理规范工作的总体安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汇总审核,提出清理规范意见,经省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省政府审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本次清理工作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自觉性和主动性,精心组织,迅速行动,把清理规范工作作为“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的重要内容落到实处。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以及省直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规范工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好组织落实。对不按要求完成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通报批评。

(二)落实责任。要建立清理规范工作责任制,落实人员、落实责任,哪级政府研究批准的事项,哪级负责清理规范。要明确任务和责任,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

(三)严格审核。清理规范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审核,真正按照优化发展环境的要求和企业、群众的愿望实事求是地进行清理规范,做到不漏一项,不留余地,不走过场。

第2篇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创建,现就取消、调整和停止实施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如何规范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审批项目的实施范围

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范围作了明确规定的,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其规定实施,不得扩大实施范围。其他各类规范性文件对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范围作了扩大性规定的,应按无效处理;作了缩小性规定的,才能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提高行政审批的办理效率

(一)严格审批时限

1.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类审批项目:单独实施、合并实施的项目,属市级部门直接接件受理的,应自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属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口部门代为接件受理的,市级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其中区县初审、转报的时限由市级部门在上述20个工作日时限内自行确定)。因情况特殊,难以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经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审批时限长于上述时限的,按照上述时限执行;短于上述时限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并联实施的,主办部门应自统一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联审批,因情况特殊,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经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完成并联审批。协办部门应自领取审批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主办部门回复书面审批结论,不得延长审批时限;协办部门应在统一受理的当日(情况特殊的可在次个工作日)到主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逾期领取的,其审批时限自统一受理的当日起算。

单独实施、合并实施的,审批部门作出审批结论,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提请规划委员会审议、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作出中止审批的决定,因此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并联实施的,中止审批的决定只能由主办部门作出,协办部门不得中止审批。

2.备案项目: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及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备案的外,在我市实施的各类备案项目,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实施部门应尽快查验送备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并最迟应在收到送备材料(或区县转报的送备材料)的次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书面决定,不得延长工作时限。其中,申请人直接到办公场所申请的,实施部门应尽可能当场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书面决定。

市级部门实施的备案项目,申请人均可直接到市级部门申请,市级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先到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报件。

(二)规范审批结论

审批部门应当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按照下列要求出具书面审批结论:

1.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类审批项目:无论单独实施、合并实施还是并联实施(包括联席会审当场作出审批结论的)的,审批部门只能出具“同意”、“不同意”、“同意上报中央国家机关审批”3种之一的书面审批结论。其中,出具“同意”的审批结论涉及缴费、领证的,可附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涉及特殊要求的,可附具体要求;出具“不同意”的审批结论,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备案项目:实施部门只能出具“予以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书面结论,不得作出其他结论。其中,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予以备案”的结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不予以备案”的结论,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明确审批责任

1.探索试行“超时默许制”、“缺席默认制”和“审批结论不规范默认制”,因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审批部门承担。

2.明确下放项目的审批责任。对市级部门以授权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口部门实施的审批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实施机关对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对市级部门以委托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口部门实施的审批项目,委托的市级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对口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委托的市级部门对受委托方实施审批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的市级部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后,可转追究受委托方的相关责任,转追究的方式、方法、内容应在委托协议中予以明确。

3.明确并联审批中牵头部门(主办部门)的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4个建设领域“五段式并联审批”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好牵头职责,及时发现、解决主协办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并联审批的实施情况。

各牵头部门在批准某一阶段的主办事项时,要同时告知申请人本部门下一阶段实施并联审批的具体协办部门以及各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工作程序等事项,以便于申请人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切实提高并联审批的效率。

并联审批过程中,申请人有权到牵头部门查阅、复制协办部门的审批结论,主办部门不得阻止、限制申请人查阅、复制。

三、探索“并联审批+联席会审”的运行机制

实施并联审批的,在预审阶段或统一受理后,主办部门可以通知协办部门委派代表,于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联席会审(以下简称会审)。协办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委派代表参加会审,委派的代表应是熟悉业务的审批人员。

进行会审的,主办部门可直接通知有审批权的协办部门参加会审(协办事项审批权属中央国家机关的,由市级协办部门参加会审);主办部门如把握不准协办事项审批权归属的,也可书面通知市级协办部门统筹确定委派代表参加会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批3个阶段,鼓励、支持主办部门在预审时组织会审。

进行会审的,主办部门一般应事先通知协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也可在会审现场向协办部门分发审批材料。其中,预审时进行会审的,各主协办部门所需审批材料,由主办部门按照比统一受理所需材料简化的原则予以另行确定,并在修订的建设领域五大环节并联审批配套实施办法中明确。

主办部门可以就某一申请事项举行一次或多次会审。

每次会审所需时间由主办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复杂程度和会审情况自行把握,如建设项目复杂或出现特殊情况的,主办部门可以中止该次会审,择日继续进行。

会审过程中,主办部门可以组织会审的参加人员共同对项目进行现场勘踏。

每次会审(包括预审阶段进行的会审)结束前,协办部门委派的代表一般应当场出具书面审批结论,并在书面结论上签名(其签名与协办部门加盖公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预审时进行会审的,协办部门作出“同意”或者“同意上报中央国家机关审批”结论的,可要求申请人事后补齐与统一受理相当的申请材料。

进入预审程序或统一受理后,申请人可书面请求主办部门组织会审,并可在书面请求中指明参加会审的具体协办部门;是否进行会审由主办部门决定。

申请人享有参加会审的权利,主办部门应当于举行会审的2日前将会审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

会审中,申请人有权就申请事项与主协办部门的审批人员进行讨论、质辩。主办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技术、法律专家以及评估、评价、检验、检测、咨询等机构的代表列席会审并发言。

申请人不承担主办部门组织会审所需的费用。

四、规范审批项目的办理流程

对本次改革后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应按照“一个窗口对外、接办件分离、定岗定责、高效便民”的原则,逐项制订办理流程,并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审批项目的实施范围、所需申请材料、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办理流程等,接受公民、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五、加强审批项目取消、调整或停止实施后的后续监管

对一些审批项目取消、调整、停止实施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采取相应对策,加强后续监管。对取消、停止实施审批后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事项,要采取拍卖、招标投标等市场运作方式实现公平竞争,同时加强对市场活动的监管;对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事项,要积极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对应由统一的管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取代个案审批的事项,要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标准;对转为日常监管的事项,要采取事中检查、事后稽查等办法,加大监管力度;对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向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的移交工作;对授权或委托给区县(自治县、市)行使的审批项目,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审批活动的日常监督,及时纠正其违法审批行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及时有效地抓好后续监管,避免管理脱节。

六、本意见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辖各部门的行政审批活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辖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自身的审批权限,参照实施。本意见不适用于涉及宗教事务的行政审批。

第3篇

一、成立联合办公室。审批大提速工作,由区审管办、监察局和法制办联合牵头组织。三个部门各司其职,分头把关,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整体推进。审管办会同监察局、法制办组成联合工作办公室,对行政审批大提速中各审批部门减少调整审批事项、减少审批要件、压缩审批时限、现场审批率等任务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督查。各审批部门要加强与联合办公室的沟通联系,遇到问题随时协调解决。

联合工作办公室设在许可中心*房间。电话:*

二、建立综合服务窗口。在许可中心建立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配备7名工作人员(其中2名为工商人员,5名为抽借工作人员),实行“一窗统一接件,一表统一登记,部门并行办理,依次审批办结,分别发放证照”的操作办法,为申请人提供全面咨询服务、全程导办服务和多部门间的协调服务。综合服务窗口具体锁定企业设立各部门及前置审批部门的受理时限和办结时限,实行全程监控和行政效能考核,确保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的高效运行。

综合服务窗口设在许可中心*房间。电话:*

三、扩大网上申报办理。以网络一体化工程为基础,不断拓展网络服务功能,发挥好“*区行政审批服务网”等网络服务平台功能,扩大通过“行政审批服务网”申报办理审批事项比例。网上申报办理的比例年内要由目前的17.2%,提高到40%。

四、试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各审批部门要进一步降低审批门槛,淡化事前审批,强化事后监管。对企业设立类及一些正在筹建施工的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由于某种原因尚不具备核发准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依法达到的标准和要求,企业书面承诺已知法律规定,并确保在一定期限内符合达标要求。审批部门可为申请人先核发相关证照,允许经营。申请人领到执照后,边经营边按照承诺向审批部门补齐相关材料,未达到有关条件、标准的,审批部门要求其补齐或限期整改,直至吊销执照并将申请人的失信行为列入企业信息档案。此项工作,各审批部门可选出部分审批事项,先行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五、做好下放权限衔接。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市级相关部门审批权力下放的衔接与落实工作,凡下放到我区的审批事项,一律要进入区许可中心办理。

六、实行“24小时开门服务”。各审批部门向社会公布进驻许可中心首席代表或业务负责人的手机号码,公布的手机号码要保证24小时畅通,以便全天侯为公众、企业提供业务咨询服务。

七、实行无假日值班制度。许可中心进驻部门各窗口在不减少现有点位的前提下安排工作人员在工作日中午及周

六、日(上午9:00~下午17:00)值班办公(重大节庆日除外),受理相关审批事项。许可中心为周、六日值班的工作人员安排早餐及午餐并为周、六日值班的工作人员出具《审批大提速加班确认单》,以便原单位掌握并安排相关事宜。各单位要加强周

六、周日工作人员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工作的业务培训,做好各项审批衔接工作。

八、实行延时服务。许可中心进驻部门各窗口采取延时服务措施,每天延长半小时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工作时间由现在的17:00延时到17:30,周五由现在的16:00延时到16:30。

审批大提速工作中的“24小时开门服务、无假日值班制度、延时服务从2月中旬开始,7月底结束。

第4篇

一、继续清理行政审批项目

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是整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要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和该取消必须取消、该调整必须调整的要求,对我区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再清理。凡是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行政许可项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据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一律取消;作出改变管理方式等其他调整的,要及时调整到位。凡是上级已经明令取消的,要停止审批并取消。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审查并编制保留的目录。目录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实施机关等,经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同时,依据其编制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目录。今后,凡不在保留目录内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增设审批项目。在清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时,要与区政府有关部门搞好衔接。要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领域审批服务力度,编制基建项目审批流程示意图、外商投资审批流程示意图,为企业提供便利。

二、提高行政审批项目集中办理程度

在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的基础上,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单位的事项进行再理顺,确定新进厅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经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要结合机构改革,积极推进我区行政审批事项“两集中、两到位”,切实加大职能整合力度,推动各部门和单位的行政许可职能向行政许可科室集中,部门和单位行政许可科室整建制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推动各部门各单位进驻项目落实到位,行政许可科室授权到位,从体制和机制上解决当前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项目进驻不到位、前后方配合不到位、科室之间相互掣肘以及窗口有职无权、“前店后厂”等问题。对确实不能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年检项目要统一使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并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

三、大力推进网上行政审批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以提高行政效率、方便人民群众、降低社会成本、强化效能监督为目标,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开发、运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现行政审批全过程的网上办理、实时监督,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以服务手段的突破带动整体工作。区行政服务中心要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条件、程序、时限、收费的“五统一”工作,为启用网上行政审批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做好准备。网上行政审批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要在年底前启用。

四、加强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管理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对与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联,由中介机构实行检测、检验、评估、论证的经营项目进行排查梳理,对收费混乱、群众反映强烈的垄断性中介服务项目,要研究出台办法,实行严格管理。区行政服务中心要配合市行政审批中心完善制度,加强对与行政审批相关联的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其行政行为,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得将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文件作为审批前置条件;要广泛收集与行政审批相关联的中介机构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杜绝暗箱操作。

五、明确区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的工作进度

第一阶段,今年10月15日前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完成本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按统一格式要求列出拟保留项目目录和企业登记前置的项目及收费项目,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确认,其中收费项目由区物价部门审核。第二阶段,按照区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有关部门要编制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听证、发证、变更、延续以及特别规定程序等流程,报区行政服务中心审核。整个流程时间要在各自现有承诺时限的基础上至少缩减30%。11月底前区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全部完成。

六、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涵盖了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行政服务中心建设、项目集中办理、网络建设等诸多方面,涉及部门多,实施难度大,必须配合联动,整体推进。区里成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监察局、人事局(编办)、法制办、财政局、物价局、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负责落实国务院、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工作部署,指导和协调全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督促区政府各部门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和集中办理工作;研究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5篇

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市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中省直单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重要的行政服务事项,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都要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及分中心,实行集中受理、分头和当即办理相结合、统一送达的审批方式。凡应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分中心受理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各部门不得另行受理,严禁多头受理,坚决杜绝“双轨”运行、“里一半外一半”的现象。

二、改革后审批方式的运行模式

(一)集中受理。凡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和重要的行政服务事项原则上一律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及分中心接件受理。市审批办成立受理科,在行政服务中心设集中受理窗口,使用统一的行政审批受理专用章,按照各审批部门提供的受理条件,集中受理不能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当时办结、需审批部门集体研究、现场踏勘、上报的承诺件,受理后由集中受理窗口送达到有关审批部门办理。承办部门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直接办理的事项由各窗口直接受理。

(二)分头和当即办理相结合。集中受理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由承办部门分头办理,各单位可根据业务量设专(兼)职人员(具有一定职务和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负责协调督办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业务,依法限时办理,实行超时默认,承办部门办结后由集中受理窗口取回办结件;承办部门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直接办理的事项由窗口负责办理。

(三)统一送达。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和重要的行政服务事项原则上一律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及分中心出件送达。集中受理的事项由集中受理窗口送达给办事者;承办部门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的事项,由各窗口直接送达给办事者。

三、继续实行联审制

一个审批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为了提高办事效率,由市审批办召集相关部门召开联审会,形成会议纪要,相关部门限时分头办理。

四、实行一口审批收费

凡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审批事项,涉及审批收费的原则上由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财政窗口收取。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收费逐步实现一口收费。

五、新的审批运行模式的优点

实行集中受理、分头和当即办理相结合、统一送达的审批方式,实现市本级所有行政审批项目都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分中心受理和送达。这种审批方式的优点:一是解决行政审批多头受理、群众多次往返机关、办事不方便问题;二是解决承办部门不按承诺时限办结审批事项、效率不高的问题;三是解决行政审批中收费不规范问题;四是能够实现申办者与审批人员不见面,避免出现暗箱操作和不廉洁行为;五是审批件少的部门不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已设的可撤回),节省人力资源。

第6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为经济社会更大更好更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清理范围及分工

(一)清理范围:市、县、乡三级政府及其部门自行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审批(许可)不在市、县(市)区清理范围内,由省政府统一清理。

行政审批(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或者委托的组织实施的审批、核准、确认、登记、备案、检验、检测、检疫等事项(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以及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的审批除外)。

(二)清理分工:各地负责本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自行设定并正在实施的所有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梳理(含辖区内各乡级政府自行设定并正在实施的所有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梳理);中、省、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市政府设定由本部门实施以及本部门自行设定并正在实施的所有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梳理。

三、清理步骤及方式

第一阶段:调查梳理时间

各地及中、省、市直有关部门要抓紧填写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清理意见呈报表。将填写好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清理意见呈报表的电子版(各地的报表要包含乡政府实施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报送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二阶段:初审上报阶段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地及中、省、市直有关各部门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后,上报至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由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统一向社会公告。

四、具体要求工

(一)本次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清理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清理工作摆上位置,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抽调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工作机构,并确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此项工作。

第7篇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拟建设项目,由规划管理处依据城市规划实施建设项目规划咨询受理业务。经规划咨询,对于不符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由规划管理处予以书面答复;对于符合城市规划的项目,由处室负责人交办主审业务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技术复核,由主审人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处务会研究。对于以纳入控规图则的拟改造用地,由规划设计研究院提供控规图则,由规划管理处提出规划咨询及技术复核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二、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项目,由规划管理处依据城市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提供建设项目的规划咨询单、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设计要求。

对于重点地段、重要项目及出让土地的招拍挂条件,由规划管理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报请市政府审定通过。

三、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或报请市政府审定通过的项目,其中,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行政审批服务处报主管副局长、局长签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书》(附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设计要求);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向行政审批服务处提出申请,由行政审批服务处报主管副局长、

局长签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设计要求)。

四、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设计要求)后,向规划管理处报送规划设计方案。

规划管理处受理送审方案后,由项目主审人审查方案,并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处务会审查;经处务会审查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由规划管理处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对于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的项目,

由规划管理处组织专家召开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评审会。

对于重点地段、重要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局务会研究通过后,报请市政府审查通过。

对于经审查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因特殊情况,建设单位提出修改申请,对于设计强制性内容的调整,规划设计方案须报请政府审查同意,并实施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公示。

五、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改委的项目备案手续、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及出让土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向行政审批服务处提出申请,由行政审批服务处报主管副局长签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用地红线图)。

六、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缴纳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档案技术服务费后,建设单位向行政审批服务处提出申请,由行政审批服务处报主管副局长、局长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同时开具工程验线通知单。

七、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工程验线通知单后,由规划监察处实施工程定位放线、施工现场规划方案公示及项目的批后监察。

第8篇

第三条:财政审计局根据当年内部审计计划派出审计组,审计组可由机关专职审计人员和熟悉财务工作的人员组成,也可聘请中介机构专业审计人员。

第四条:审计组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预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报经领导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四)提出改进财务管理,提高效益,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建议。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人员,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六)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事项移送监察室进一步审理。

第五条:审计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内部审计包括:内部财务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题审计。

第八条:内部财务审计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收入是否真实、合法;

(二)财务支出是否遵循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列支手续是否完备;

(三)银行开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储蓄存款、公款私存行为和多头开户;

(四)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实,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购建、调拨、报废和处理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

(五)有关财务收支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实施审计前10日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终了,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条:山水城管委会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离任前,必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对本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应负的责任;

(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流失应负的责任;

(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调查研究、论证、集体讨论情况;对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

(四)重大问题反映、报告情况;对本单位财务数据及有关重大经济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的责任;

(五)个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对山水城管委会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人事处提出建议,报局领导审批后实施;

(二)财政审计局在接到人事处建议15日内,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向审计组真实、完整的提供下列资料:

1、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工作总结;

2、内部管理制度及人员的职责和分工情况;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4、资产情况;

5、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四)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专题审计是财务处根据管委会领导批示或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某些问题进行的审计。专题审计的程序和方式按照内部财务审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必须与财政审计局派出的审计组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内部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结果是指内部审计终结后,按规定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等反映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内部审计报告;

(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三)内部审计意见;

(四)内部审计决定

(五)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事项。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结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八条:审计报告应当在审计终了15日内提出,并向被审单位征求意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同时征求被审单位负责人本人的意见后,报局领导审阅。

第十九条:被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限期未提出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条:财政审计局根据审计报告中存在问题的程度,分别作出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报经管委会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并抄送被审单位负责人本人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被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3个月内,向财务处书面报告执行情况(附被查出问题纠正的相关实证资料)。

第二十三条:审计发现的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应及时报管委会领导,经批准后移送监察室处理。

第二十四条:财政审计局向监察室移送审计事项时,应当将“审计结果移送处理书”(格式见附件)及相关证据一同移送。

第二十五条:监察室应将移送事项的审理结果向财政审计局反馈,以便财政审计局将审计情况完整归入审计档案。

第9篇

2013年,市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对标找差、创先争优”活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加强法制型、服务型政府建设,创新工作机制,切实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一、加强政务公开,扎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抓好落实。一是充分利用网站信息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凡是属于公开事项的,经保密审查后,实行主动式公开。在中心设立意见箱,加强与公众的互动,听取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二是认真落实新闻工作规定。认真落实新闻工作规定和程序,严格落实政府新闻的范围、内容、种类、形式、管理、申请、组织、事项等。三是设立政府信息查阅点。根据《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管理办法》要求,在中心服务大厅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配备电脑等设施和设备,为到中心办事群众提供政府信息查询便利。

二、推行服务标准化,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根据省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要求,重点抓好标准的实施工作。按照“有人就有工作标准、有事就有质量标准、有物就有管理标准”的要求,全面推进标准的贯彻落实,形成长效的工作机制。一是听取群众意见不断完善标准化工作。通过电信114回访、发放群众满意度调查表、召开服务对象座谈会、网上调查等方式,总结梳理窗口、处室在服务流程、服务规范中存在的不足,修订完善标准,通过网站全面公布,接受群众评价;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进行专题评议,以进一步深化标准化工作。二是要高质量完成网上行政服务规范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在充分调研国内外网上行政服务现状和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具有先进性和普遍适用性的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努力实现网上行政服务的突破,着手建设在全国具有示范意义的网上行政服务虚拟大厅,为办事群众提供更加周到方便的咨询服务、网上申报、网上结果反馈、在线交流等服务,全面提升中心信息化水平,推动权力阳光运行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三、贯彻落实中办国办文件精神,深化完善“两集中、两到位”工作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文件精神和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继续深化完善“两集中、两到位”工作。一是进一步提高进中心审批事项的集中度。进一步推进有关部门的许可、审批、服务事项进中心运作,督促部门对窗口充分授权;加强对有关部门行政服务大厅的指导,完善分中心的运行机制,出台相应的检查考评制度。二是加强行政服务网络建设。对辖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建立考核评比机制,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考核,不断规范窗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对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的探索与研究,根据群众的需求对村级便民服务室的设置推出规范意见。通过上下级中心联动、远程服务、自助服务等形式,为企业和网站提供网络化的便利服务。三是认真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核准备案等事项进行清理,减少审批事项。废除不符法规的前置审批条件,简化审批手续。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能。

四、服务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服务发展的质量

进一步创新工作新举措,为全市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和经济转型发展做好服务工作。一是深化完善服务大项目工作。全程跟踪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重点项目,为20个以上重点项目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和代办服务;建立服务城市综合体服务规范,提供集中办证服务;为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立审批保姆服务,提高大项目审批效率。二是进一步完善扶持创业服务。继续开展“当服务明星、做创业保姆”活动,建立扶持创业服务规范,提供集中联合现场查勘,工商注册后集中审批机制;年度为200个以上中小企业提供保姆式服务。三是全面推行基本建设联审会办。完善审批服务链,提高联审会办的有效性。分阶段推进基本建设项目审批联审会办,明确主办窗口和协办窗口,在中心召开联合审批咨询论证会,联合出具查勘意见书、审图意见书、竣工验收意见书,进一步压缩整体审批周期,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四是创新行政服务方式。继续完善预约服务制度,开展休息日预约服务、高峰错时和延时预约服务、预约上门服务、QQ在线服务等。以支部为单位开展定期上门集中服务活动,帮助企业群众解决难题。继续组织对辖市区乡镇、街道项目审批代办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代办员报批水平和项目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

第10篇

国家统计局近日了《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报显示,2013年中国经济全年实际增长7.7%,超过年初确定的预期目标。在全球经济增长乏力、国内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背景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平稳较快增长、结构优化、效益提高、民生改善的良好局面。公报显示,去年各季度我国经济增速始终维持在7.5%至7.8%的合理区间内,最高与最低增速的差值只有0.3个百分点,波动幅度明显收窄。在宏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同时,2013年全国居民消费价格(CPI)比上年上涨2.6%,涨幅与上年持平,低于预期目标。过去一年我国产业、区域、城乡等经济结构均有所改善。第三产业比重首次超过第二产业,达到46.1%。与此同时,居民收入水平持续提高:2013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311元,同比实际增长8.1%;农村和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分别为37.7%和35%,分别比上年下降1.6个和1.2个百分点。

中央首次明确公务用餐费在“三公”经费单列

中办、国办近日《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对严控公款吃喝、反对食品浪费做出更为细化的规定。《意见》首次明确公务用餐费须在“三公”经费公开中列出,要求公用餐提供家常菜,并提出餐饮企业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意见》规定,公务活动用餐以家常菜和不同地域通用食品为主,原则上实行自助餐;严禁党政机关向企事业单位转嫁公务活动用餐费用,严禁以会议、培训等名义组织宴请或大吃大喝。《意见》中还首次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公开“三公”经费支出时要列出公务活动用餐费支出。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意见》是对去年颁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在反食品浪费方面,一个更为具体化、可操作化的文件。新一届政府力推勤俭节约,可以预期,接下来有关公车改革等方面的细化规定,也将尽快出台。

人行2013年地区社会融资规模数据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2013年地区社会融资规模数据。数据显示,2013年广东、北京、江苏分别以1.3826万亿元、1.2556万亿元和1.207万亿元位居前三位。

据悉,地区社会融资规模是指一定时期(每月、每季或每年)和一定区域内实体经济(即企业和个人)从金融体系获得的资金总额,是全面反映一定时期内金融体系对某一地区资金支持的总量指标。其统计口径和内涵与全国社会融资规模一致。此次人行公布的数据显示,地区社会融资规模最多的前6个地区集中于东部六省市。

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负责人表示,地区社会融资规模较全面地反映了当地实体经济从整个金融体系获得的资金支持。建立地区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有利于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促进区域经济结构的优化和转型升级,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异,也有利于改善地区融资环境,增强金融与经济间的良性互动。

财政部晒18项行政审批“家底” 承诺目录外项目不再实施

继日前向社会晒出目前保留的18项行政审批项目,财政部近日又宣布再取消和下放3项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再迈新步伐。

第11篇

按照《关于成立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的通知》(建人函〔2007〕148号),经研究,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从2007年12月1日起,开始受理建设部实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资质行政审批事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受理)事项

接收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的企业资质申请、变更材料,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受理和初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变更材料。

受理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方面的资质,以及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变更材料。

二、接收(受理)材料内容

(一)接收材料内容

企业资质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公函,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公函;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

(3)企业资质申请表;

(4)有关附件材料。

企业资质变更申请需提交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变更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变更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二)受理材料内容

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资质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公函;

(2)企业资质申请表;

(3)有关附件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有关附件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关于变更事项的申请函;

(2)国资委关于变更内容的批复;

(3)已经变更完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已经变更完毕的施工资质证书;

(5)全部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二、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地点:**区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南配楼104房间。

邮政编码:100835。

第12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的十条意见》(政〔〕77号)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安监局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意见具体措施的通知》(安监综合〔〕121号)精神,切实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如下具体措施:

1、缩短行政审批时限。我局负责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危险化学品(乙种、零售)许可的两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危险化学品(乙种、零售)许可时限缩短40%,不得超过18个工作日;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时限缩短50%,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2、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实行网上审批,由综合组指定专人对网上审批实行监察。并将网上审批列入个人绩效评估,对没有依法、依规履行审批职责的,严格责任追究。

3、严格执行执法计划制度。每年12月底制定下一年度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各业务组必须严格按执法工作计划开展行政执法,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执法工作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每年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与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执法责任。

4、加强行政执法事项管理。每年应组织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梳理,清理行政审批、处罚事项。行政审批事项的设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人员、办理时限和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流程、执法人员以及委托执法行为全部在网站上进行公开。

5、大力精减会议。原则性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召开的,提倡开短会。

6、规范文件管理。非安全生产性文件一般不转发,综合性通报尽可能少发;可以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能电话协调的坚决不发文,上报、下发文件和会议讲话要精练,不说空话、套话;文件、信息报送一般不越级,报送程序和范围要进一步规范,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规定制定和报备。

7、落实值班值勤制度。每天确定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保证举报电话、网上举报平台等投诉渠道畅通,确保行政相对人意见能第一时间得到解决和反馈。

8、完善机关效能建设制度。制定局机关效能建设若干规定,细化岗位责任制、同岗替代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等工作制度,为提高机关行政效能提供制度保障。

9、加强效能督查。由副局长牵头,做好机关效能日常督检查工作,对发现查实上班迟到早退,工作时间玩游戏、炒股,办事拖拉,遇事推逶扯皮,服务态度恶劣、吃拿卡要等问题,及时查处,严格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