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8 10:58:4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会计转正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集团和公司领导:
我于20xx年1月18日进入公司试用财务部会计一职,至今已两月余。期间在财务财务总监的悉心指导和主管会计一个多月的帮助下,我对公司的发展概况、行业情况和业务范围都逐渐熟悉了起来。而在与集团、公司内部各部门人员工作配合和与外部税务、财政、统计、施工队等各单位的工作接触中,我也学到了很多不同以往的工作经验。
集团公司每周的学习例会和每月一次的学习分享会,对我来说也是一种全新的体验,从入职至今每次我都做到积极参加,并向讲课老师和分享心得的同事学习自己所欠缺和未能领悟到的知识和道理,这样的学习氛围对我来说很是难得,我一定会始终融入其间。
公司现在处于投产前的基建尾声阶段,大部分土建工程面临竣工结算,主要设备已陆续进场安装或调试,接下来就是生产线的试生产。此时正是公司发展的关键关键时刻,我定会严格遵守集团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财务人员,严于律己,时刻站在公司的立场考虑和处理问题,并第一时间向直属和公司领导汇报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以便公司能够及时酌情处理,绝不在财务工作方面拖公司发展的后腿。
根据我的工作态度、能力和表现,现特向公司申请转为正式员工,请领导审批。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时间:20xx年xx月x日
关于会计员工转正申请书2
尊敬的领导:
我于20xx年x月xx日进入公司,根据公司的需要,目前担任会计岗位,负责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出纳日常工作以及相关的人事工作。本人工作认真、细心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进取心,责任感强,确实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积极学习新知识、技能,注重自身发展和进步。
我自20xx年x月工作以来,一直从事会计工作,因此,我对公司这个岗位的工作可以说驾轻就熟,并且我在很短的时间内熟悉了公司以及有关工作的基本情况,马上进入工作。现将工作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1、作为会计,首先建立了手工会计账簿,从购买账簿,到登记账簿,在第一个月内基本完成账簿的建立!
2、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制度,建立了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发票管理制度等。
3、为方便公司日常业务的开展,开立了银行一般存款户及纳税专户。
4、完善公司的报销制度,将杂乱报销的状态逐渐转向有一定程序及制度的报销状态,这样使公司的支出合理的控制!
5、完成了三个月的报税工作!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关于会计员工转正申请书3
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好!我是***,我于20xx年7月25日成为*******的员工。半年来,在公司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我很快完成了从学生到职员的转变,在较短时间内适应了公司的工作环境。
我将学校中所学到得专业知识在工作中加以运用,较快熟悉了公司财务处理流程,熟悉了用友软件的应用。在领导和同事的耐心指导下,我积极学习新知识,不懂的问题虚心向同事学习请教,学到了很多学校不曾学到的知识,提高和充实了自己。我时刻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关心、团结同事,和公司同事关系相处融洽而和睦。
通过五个月的学习和实践,我学到了很多,也感悟了很多。从原来在学校中被动的学习转变为在工作中发现问题主动的学习,团队合作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出色的完成任务,做到让领导、自己都满意。当然,我还有很多不足,处理问题的经验方面有待提高,团队协作能力也需要进一步增强,需要不断继续学习以提高自身综合能力。
在试用期即将期满之际,我提出我的转正申请,请上级领导给予批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用谦虚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做好我的本职工作,为公司创造价值。
申请人:***
您好!__年1月2日我来到公司,今天是__年4月29日,在三个月的出纳工作中,对出纳的岗位认识、工作性质、业务技能以及思想提高都是对我的职业生涯的填充和必不可少的弥补。
回顾三个月来的出纳工作,先是失误、还是失误,最后才有了小的成绩和经验。
一、失误、缺点和经验简谈
以前在公司是做会计工作的,出纳的业务没具体操作和实践过,总认为是“调虫小技”,不以为然,可就是抱着这种心态刚开始干出纳工作出现不少的失误,
第一失误就是开具支票上的错误。
制度要求:开具支票必须字迹工整、无连笔、不能修改等。而我的正楷书法功底实在是太弱了,笔画不连,字就不会写;终于把支票抬头单位名称写工整了,盖银行预留印鉴时也是一门技巧,印鉴重压、重影、现象都会被银行退票,耽误工作。
由此可见,虚心的、积极的心态是干好一切工作的根本;学习和实践相互融合才能产出成果。在大学里,学习的知识不能用在具体解决问题上,空洞无味,就是因为没有问题摆在我们面前,成果都是面对一个一个具体问题而存在的。
二、取得的成绩
在这期间,在财务我作了如下具体工作。
1、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办理费用报销,现金、支票的收付业务。
2、每月按时作好单位职工的薪金发放。
3、银行对账单、利息单提取驻以及核对,对外支付款
4、增值税发票开具,认证
5、开具日常收款业务发票,并保管好空白发票和其它支票。
6、 仓库账核对。
7、 订机票
8、 劳动合同备案
9、统计局报表
出纳工作看似简单,做起来难,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单位领导的耐心教诲和无形的身教,三个月的岗位实战练兵,使我的财务工作水平又向前推进了一步。知道了要作好出纳工作绝不可以用“轻松”来形容,绝非“雕虫小技”,它是经济工作的第一线,财务收支的关口,占有重要的地位。
三、今后的努力方向
作为一个合格的出纳,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要求: 一.学习、了解和掌握政策法规和公司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知识技能。二.出纳人员要恪守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出纳人员要有较强的安全意识,现金、票据、各种印鉴,既要有内部的保管分工,各负其责,并相互牵制。四.很好的沟通能力。特别是和工商、税务、社保等单位的外联沟通能力。
以上是我近三个月工作以来的一些体会和认识,也是我不断在工作中将所学的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一个过程。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我还将不懈的努力和拼搏,努力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在此,我要特别感谢公司领导和各位同仁在工作和生活中给予我的支持和关心,这是对我工作最大的肯定和鼓舞,我真诚的表示感谢!
我自今年2月份到公司上班,现在已有xx月的时间,这期间在公司各位同任的大力支持下,在其他相关人员的积极配合下,我与大家一道,团结一心,踏实工作,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下面我将近几个月年来自己的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向大家做简要汇报:
一、严于律己,严格要求,遵章守纪,团结同志。
自到公司上班以来,我能严格要求自己,每天按时上下班,能正确处理好公司与家庭的关系,从不因个人原因耽误公司的正常工作;同时我也能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从不搞特殊,也从不向公司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对公司的人员,不管经理还是工人,我都能与他们搞好团结,不搞无原则的纠纷,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
二、尽职尽责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
我在公司主要从事财务工作,为此我从以下方面做了一些工作:
1、建立健全公司财务制度。公司成立以来,我是兼职会计,所以只负责每月的帐务处理和财务报表的报送,使得公司财务上的制度不够健全。自到公司正式上班后,我将财务人员的工作合理划分,在公司的财务方面按规定进行了要求,特别是发票管理方面,严格要求正确填开和索取,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在财务收支方面,严格执行公司的财经制度。
2、正确核算,按时结算,及时报送税务相关报表。在日常财务工作中,我能严格按财务规定正确核算公司的经营情况,按时结算有关帐务,每月末及时将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没有因个人原因耽误报送时间。
3、及时将财务状况汇报于公司,积极为经理当好参谋。每个月我都将公司的财务情况给公司经理进行汇报,使经理能及时了解、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对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我能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中的作用,为建立当好参谋和助手作用。另外,对其他人员在销售、采购中有关不符合要求的做法,我也能及时提醒和指出。
4、认真负责,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稽查工作。10月初,税务部门对我公司进行稽查,在这期间,我能积极配合,并加强和稽查人员的配合,发挥自己的优势,多与他们沟通,对存在的问题与他们交流,争取他们的宽容,使公司的利益得到最大保护。
三、存在的问题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我们会经常使用申请书,请注意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申请书。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申请书怎么写吗?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文秘工作人员转正申请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文秘工作人员转正申请书1尊敬的领导:
我是办公室文秘__,20__年4月24日进入公司,成为公司的一位使用员工,到公司已经三个月,试用期已满。在这段时间内,我自认为能够完全胜任工作,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先申请转为正式员工。
根据公司需要,担任公司的办公室文秘一职。在公司工作的这段时间内,我的主要工作是公司文件与资料的保管、员工的考勤报表及协调各部门工作等,在工作中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工作,认真完成领导交待的每一项工作,积极配合公司各部门各员工工作,虚心向领导和同事学习不懂的问题,学到很多新的知识,不断提高自己充实自己,让我更深刻的意识到,一个完美优秀的团体要靠大家每个人去努力。
初入公司难免出现一些小差小错需要领导指正;但前事之鉴,后事之师,这些经历也让我不断成熟,在处理各种问题时考虑得更全面,杜绝类似失误的发生。在此,我要特地感谢公司的领导和同事对我的入职指引和帮助,感谢大家对我工作中出现的失误给与提醒和指正。
我喜欢这份工作,看到了公司迅速的发展和美好的前景,我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通过自己的努力能为公司做小小的贡献。还有,公司的规模、公司的管理让我觉得很适应,所以迫切希望成为公司的一名正式员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在此提出我的转正申请,恳请各位领导给我继续锻炼自己、实现自己理想的机会,同河南__公司一起展望美好未来,恳请领导特此批准。
申请人:___
20__年7月27日
文秘工作人员转正申请书2尊敬的领导:
您好!
于20__年12月来到___有限公司工作,按照公司的培养计划,被安排到集团下属的___公司实习。历时二个多月来,我在领导的亲切关怀与同事们的热心指导下,经过自己认真的学习实践,基本熟悉了外贸企业一般工作流程,逐步掌握了财务部门现金出纳、会计核算及出口退税等日常业务处理。现基于下列原因,特向领导申请转正,以获得正式工作岗位,享受正式员工薪酬待遇。
一、经过近段时间的实习,我已将理论和实际操作联系起来,并初步掌握了外贸企业财务部门的一般工作流程文秘的转正申请书文秘的转正申请书。我向部门前辈们虚心学习,交流工作心得,在心态上完成了由学生向工作者的成功过渡。我认为自己已有充足的能力承担起出纳、会计核算及办税等正式工作。
二、目前本人各方面能力尚需提升之处还很多,为发展自身能力,也为了更好提高工作能力,需制定个人发展的近期及长远目标,而在工作位置不安定的前提下,此事无从着手。
三、我来自外地,生活开销相对较大,加之老家父母年岁高,身体状况欠佳,家庭经济压力逐渐转移到我肩上在我公司,实习员工的薪酬待遇较正式员工尚有一定差距,为此,我希望自己能够尽快转正,以实现自身收支平衡。
四、按照公司招聘时领导与我口头达成的实习考查要求,实习时间为三个月,如加上本年四月份我来公司实习的时间,则约定实习期已将满文秘的转正申请书申请书。
也许在领导看来,我目前的工作经验尚不够丰富,但我勤奋踏实,不畏困难,肯学肯钻;同时,我也善于团队协作,拥有融洽的同事关系。我有百倍的信心完成公司安排的正式工作;我相信在正式工作岗位上,能更加充分地调动自身主观能动性,更加深入地钻研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请领导考虑我的请求,批准我如期转正。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20__年_月_日
文秘工作人员转正申请书3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于三月十四日成为公司的试用员工,到目前为止一直在行政部担任文秘一职,现实习期满,向公司提出转正申请。
这两个月的实习工作中,在领导的悉心教导下,在各位领导及同事的`关心和帮助下,取得了一定的进步,我现在已经能够独立的完成相关工作。经过两个月的工作,我 对行政部文秘一职的主要工作内容有了更深的了解,并不断的熟悉各项工作流程。
工作中我有好的一面,但也有些许的不足。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做好领导布 置的每一项工作,不断的学习,不懂就问,努力做到让领导放心和满意。
我对待工作的态度十分积极,严于律己,性格开朗,乐于与人沟通,具有良好和熟悉的沟通 技巧,有很强的团队协作能力,这也是作为一名行政部文秘所应该具备的基本能力和素质。但在处理某些突发事件,或是出去办理一些相关工作时,有的时候会因经 验还不足而出现一点小的纰漏。
这两个月我学到了很多,也领悟了很多,时间不长,但过程却很充实,我对自己的能力也有了一定的了解。虽有不 足,但我愿意学习和改正,愿意接受领导的指导和教育,愿意克服困难。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努力认真,勤勉不懈,严格要求自己,积极进取,做到不懂就问, 多看多做,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注重自身的发展和进步,以期待将来能学以致用,同公司共同发展、进步。我也想在这里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公司一起成 长,为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根据我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及表现给出合格评价,望领导批准转正。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20__年_月_日
文秘工作人员转正申请书4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于_月_日成为公司的试用员工,到目前为止一直在行政部担任文秘一职,现实习期满,向公司提出转正申请。
这两个月的实习工作中,在领导的悉心教导下,在各位领导及同事的关心和帮助下,取得了一定的进步,我现在已经能够独立的完成相关工作。经过两个月的工作,我对行政部文秘一职的主要工作内容有了更深的了解,并不断的熟悉各项工作流程。工作中我有好的一面,但也有些许的不足。
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做好领导布置的每一项工作,不断的学习,不懂就问,努力做到让领导放心和满意。我对待工作的态度十分积极,严于律己,性格开朗,乐于与人沟通,具有良好和熟悉的沟通技巧,有很强的团队协作能力,这也是作为一名行政部文秘所应该具备的基本能力和素质。但在处理某些突发事件,或是出去办理一些相关工作时,有的时候会因经验还不足而出现一点小的纰漏。
这两个月我学到了很多,也领悟了很多,时间不长,但过程却很充实,我对自己的能力也有了一定的了解。虽有不足,但我愿意学习和改正,愿意接受领导的指导和教育,愿意克服困难。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努力认真,勤勉不懈,严格要求自己,积极进取,做到不懂就问,多看多做,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注重自身的发展和进步,以期待将来能学以致用,同公司共同发展、进步。我也想在这里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公司一起成长,为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根据我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及表现给出合格评价,望领导批准转正。
申请人:___
20__年_月_日
文秘工作人员转正申请书5尊敬的领导:
您好!
两个月的磨刀练阵,按理说,自己到底是宝刀还是锈铁应该可以从这些日子的点滴表现中露出应有的光泽了,然而直至目前,我却对自己这些许的光泽没有信心——虽然我坚信自己不是锈铁!
两个月来,我分别在两个不同的岗位上练兵,前个月在电编部学习新闻采编,后一个月是在办公室做临时的文秘工作。
首先说说在电编部的工作心得。在电编部一个月的工作生活,我感触最深的就是,这里是我的第二个家,新闻工作可以在快乐中完成。从初中到高中再到大学,这期间我一直都是在远离父母亲人的视线之外享受着逍遥自主的生活。
虽然在学校里也有师长的关爱与教诲,但总有一种仰承的距离感,缺少家庭特有的温馨。本以为毕业参加工作后,这种人际关系的距离感、层次感只可能加强,但在电编部工作让我惊喜地发现自己原先的判断错了。
电编部容主任、韦副主任、廖副主任三位领导都对我们这些新人亲切有加,特别是容主任,在工作之余,以朋友的姿态经常和我们一起打球,坦怀聊天,非但不摆领导的架子,而且还以慈父的关爱之心在引导我们做好新闻工作,让我真切感受到了久违的父爱温情。而其他大部分的老同事,也对我们这些新人投以真挚友情的目光,在工作中,只要你需要,他们随时给予热情地指导;工作之余,大家开怀谈笑,不分彼此。记得刚到一周的时间,电编部新老同事以及三位领导就已经打成一片,给我的感觉是上下同心。正因为如此,在电编部工作,让我体会了在愉快中完成工作的欢欣。
我在工作上的收获主要有:
1、基本学会使用和维护摄影机。
2、基本掌握会议新闻与社会新闻的拍摄和采写的区别。
3、基本了解并初步学会编辑新闻摄像带。
4、基本学会电视新闻稿的一些写作方法和技巧等。
在这期间我不仅可以较好地配合各位师兄一同出去采访拍摄工作,还可以自己独立外出采写完成具体的新闻作品。一个月的时间,我配合各位师兄一起完成新闻采写近15篇,自己独立完成的采写作品5篇。主任每次安排的采访任务都基本可以顺利完成。
8月初我开始被调到办公室工作,主要负责协助钟主任开展日常办公接待和文秘拟写等。
显然,办公室的工作环境与电编部迥然相异。虽然钟主任与电编部的容主任一样,对我关爱有加,体贴不减,同样让我深深感受到一种父爱的慈祥与特有的威严,另外还有同事彭秋霞姐和周光明兄的友情关心与帮助,但却逃脱不掉办公室特有的按部就班的沉静环境。这多少让我喜欢热闹的性格有些不很适应。幸好有钟主任以及其他几位同事的友情关心帮助下,我较早地克服了波动的心思,全身心投入到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环境中。
在法律不断完善的社会中,申请书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一起来参考申请书是怎么写的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一些技术员的转正申请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技术员的转正申请书1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于20__年_月__日开始到公司上班,从来公司的第一天开始,我就把自己融入到我们的这个团队中,不知不觉已经三个多月了,现将这三个月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非常注意的向周围的老同事学习,在工作中处处留意,多看,多思考,多学习,以较快的速度熟悉着公司的情况,较好的融入到了我们的这个团队中。
二、帮助采购核对前期的应付账款余额,并对账袋进行了分类整理,为以后的工作提供便利;并协助采购带新员工,虽然我自己还是一个来公司不久的尚在试用期的新员工,但在4月份,还是积极主动的协助采购带新人,将自己知道的和在工作中应该着重注意的问题都教给___,教会她如何记账袋,如何查错,如何发传真等。
三、根据核对后的应付账款余额重新建产新账,并及时的填制应付凭证、登记应付账款明细账,除外协厂供应商的期初余额尚需核对外,大部分的应付账数据已经准确。
四、建立库存明细账。在三四月份,因为原来的成本会计突然离职,在没有任何交接的情况下,变压力为动力,要求自己尽快的熟悉公司情况,不断的对工作进行改进,以期更适合公司的现状。将库存明细账分为青岛库、公司流动库、公司原材料库、沈阳库、济南库、北京库、上海库和生产车间库,并对成品库进行了汇总,形成公司总的库存明细账。在建账的同时,将当期该处理的单据进行相应的处理,但因期初数据不准确,影响了报表的可信度,不过在这个过程中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在以后的工作中会做的更好。
五、在工作中,善于思考,发现有的单据在处理上存在问题,便首先同同事进行沟通,与同事分享自己的解决思路,能解决的就解决掉,不能解决的就提交上级经理,同时提出自己的意见提供参考。
六、接手公司及分公司的手工库存明细账(外部)。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__年__月__日
技术员的转正申请书2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我叫___,于20__年7月19号入职,从试用期开始至今,在技术部工作已有三个月临近,通过试用期这段时间和学习,在公司领导和同事的热情帮助下,我在这段时间学到了许多专业知识,适应了公司的工作环境,也掌握了工作流程,在短期的工作中能够很快地进色,为以后的工作铺平了道路,根据个人的工作表现与对工作的了解,结合部门领导的意见,现提出转请,希望能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
在试用期这段时间里,虽然勤奋的工作的工作让我获得了不少收获,完成了几项任务,但是在工作中我还是在所难免出现了一现小差错和问题,幸好能有部门的领导及时给我指出问题的所在,改正了我的错误,才能让我改进自己的不足。我深知自己距离一名优秀的安装技术工人,还存在一些差距,比如对每一个项目的好坏,仅仅是靠自己多年靠自学的一些知识是不够的,还需要更多地参与与实践。我清楚的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是好事,这样可以让自己有很明确的学习目标和奋斗方向。部门领导对我的人可是给我莫大的鼓励,今后我一定要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习专业知识,虚心的向领导请教,争取早日成为公司的一名优秀员工。我感激公司给我学习做人做事的态度和专业知识的机会,感激领导给我的帮助和宽容,我所能回报大家的只有努力工作不让大家失望,把个人的发展融入公司的发展中去,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经过这三个月,我学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看到公司迅速的发展,我深深的感到骄傲和自豪,也更加迫切的希望自己以一名正式员工的身份在这里工作,实现自己的奋斗目标,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公司共同进步。
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恳求公司领导给我锻炼自己,实现理想的机会,我会用谦虚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做好我的本职工作,为公司创造价值,同公司展望美好未来!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__年__月__日
技术员的转正申请书3尊敬的人事部:
我于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进入公司,根据公司的需要,目前担任___一职,负责总经办内勤管理本人工作认真、细心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进取心,勤勉不懈,极富工作热情;性格开朗,乐于与他人沟通,具有良好和熟练的沟通技巧,有很强的团队协作能力;责任感强,确实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和公司同事之间能够通力合作,关系相处融洽而和睦,配合各部门负责人成功地完成各项工作;积极学习新知识、技能,注重自身发展和进步,平时利用下班时间通过培训学习,来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目前正自学日语课程,计划报考全国研究生硕士,以期将来能学以致用,同公司共同发展、进步。
三个多月来,我在潘总、公司领导和同事们的热心帮助及关爱下取得了一定的进步,综合看来,我觉得自己还有以下的缺点和不足:
一、思想上个人主义较强,随意性较大,显得不虚心与散漫,没做到谦虚谨慎,尊重服从;
二、有时候办事不够干练,言行举止没注重约束自己;
三、工作主动性发挥的还是不够,对工作的预见性和创造性不够,离领导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
四、业务知识方面特别是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的还不够扎实等等。
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我会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其他领导、同事学习,我相信凭着自己高度的责任心和自信心,一定能够改正这些缺点,争取在各方面取得更大的进步。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试用人员在试用期满三个月合格后,即可被录用成为公司正式员工。
因此,我特向潘总申请:希望能根据我的工作能力、态度及表现给出合格评价,使我按期转为正式员工,并根据公司的薪金福利情况,20__年10月起,转正工资调整为____从元/月。来到这里工作,我最大的收获莫过于在敬业精神、思想境界,还是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上都得到了很大的进步与提高,也激励我在工作中不断前进与完善。我明白了企业的美好明天要靠大家的努力去创造,相信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企业的美好明天更辉煌。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努力上进,希望上级领导批准转正。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___
技术员的转正申请书4尊敬的领导:
我于20__年3月27日进入公司,目前担任工程技术员一职,负责现场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本人工作细心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进取心,勤勉不懈,极富工作热情;乐于与他人沟通,具有良好和熟练的沟通技巧,有很强的团队协作能力;责任感强,确实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和公司同事之间能够通力合作,关系相处融洽而和睦,配合各部门负责人成功地完成各项工作;积极学习新知识、技能,注重自身发展和进步。我自20__年3月工作以来,一直从事工程技术员工作,因此,我对公司这个岗位的工作可以说驾轻就熟,并且我在很短的时间内熟悉了公司以及有关工作的基本情况,马上进入工作。现将工作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在本部门的工作中,我勤奋工作,获得了本部门领导和同事的认同。当然,在工作中我也出现了一些小的差错和问题,部门领导也及时给我指出,促进了我工作的成熟性。
在公司的领导下,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在作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团结同事,搞好大家之间的关系。在工作中,要不断的学习与积累,不断的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完善自我,使工作能够更快、更好的完成。我相信我一定会做好工作,成为优秀的闻天人中的一份子,不辜负领导对我的期望。
公司给了我这样一个发挥的舞台,我就要珍惜这次机会,为公司的发展竭尽全力。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希望自己能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恳请领导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20__年6月18日
技术员的转正申请书5尊敬的领导:
我20__。年7月16日成为包钢西北创业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到今天7。16试用期已满,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现申请转为公司正式员工。作为一个应届毕业生,初来公司,曾经很担心不知该怎么与人共处,该如何做好工作;但是公司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让我很快完成了从学生到职员的转变。进入公司后,首先到杭州东阳学习了一个月,在这一个月的时间里我熟悉了磁材生产线的工艺流程和产品的各项技术,很快了解了铁氧体的制作过程和制作工艺。
回到公司铁氧体生产线开始建设,我同时参与到了建设一线鉴证了生产线的建设、调试、生产等整个过程。09年8月23日生产线正式投产,我担任铁氧体生产线的技术员工作,主要从事生产工艺的监控、产品的开发、产品的检验、产品的调试。到现在快一年的时间了,我在公司的工作中,公司领导和同事们的热心帮助及关爱下我取得了一定的进步。综合看来,在工作和生活中我觉得自己还有很多的缺点和不足,我只有不断在工作中学习、进取、完善自己,认真及时做好每一项任务,我相信凭着自己高度的责任心和自信心,一定能够改正这些缺点,争取在各方面取得更大的进步。
这是我的第一份工作,我非常热爱这份工作,半年来我学到了很多,感悟到了很多;看到公司的迅速发展,我深深地感到骄傲和自豪,也更加迫切的希望以一名正式员工的身份在这里工作,实现自己的奋斗目标,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公司一起成长。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恳请领导给我继续锻炼自己、实现理想的机会。我会用谦虚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做好我的本职工作,为公司创造价值,同公司一起展望美好的未来!
此致
敬礼
实习生辞职申请书范文800字
尊敬的领导:
您好!
很抱歉,在我实习结束后,没能选择继续留在酒店继续工作,而是选择辞职,我想告诉您的事,我原本是有直接留下来在酒店工作的想法的,甚至在一周之前,我都把我的转正申请书都写好了,但是现在临时有点情况,所以我的计划也要有所变化了,这也是我无法预料的事情,希望您能理解一下。
首先我还想郑重的跟您致谢的,要不是您的赏识,我一个刚从大学出来的学生,也不可能进入这么一个正规、大型的酒店进行会计的工作,要知道本来会计的工作就难找,要想找一个工资还不错,并且能学到东西的会计工作更是难上加难,所以对此我表示非常的感激。而且,我能看的出来,您是挺喜欢我的,经常来关心我的工作,还让酒店一个非常有工作经验的会计带着我工作,让我在会计方面的进步空间、学习东西的速度都有了显著的提升,我只能说如果我去到其他的岗位实习,肯定是没有我在您这学习的东西多的,现在的我基本上会计方面的工作我都可以独自完成了,一个这么的好的工作岗位,一个这么好的领导,一份这么好的工作氛围的工作,我当初的确就是想着一直在您这发展算了,但是世事难料,现在我因为一些个人原因,是不得不放弃我现在的工作。
前两天我妈就打电话问我,实习还有多久结束,要我结束后就立马辞职,因为我姐夫的公司,现在急缺一个会计,可能他那边的工资会比您这里要低,但是吧,毕竟是一家人,我妈的意思就是我既然就是学这块的,给别人打工也是打,还不如去我姐夫的公司帮忙,我这他那工作,我妈也能放心一点,反正就是我又被家里人安排好了,说真的不是我妈非常强烈的要求我去我姐夫的公司,我肯定选择在您这继续工作,毕竟是您把我培养起来的,我现在刚好成为一个合格的会计,现在就要走人了,我着实觉得不好意思,觉得非常的对不起您,但是情况就是这么个情况,我希望领导您能谅解,我想要的真的不是一直在家人的庇护下工作生活,我更加去外面挑战自己,但是这些现在都不是我说了算的,所以我也只能选择辞职了。
三个月的栽培我不会忘,要是以后还有机会,我一定再选择去到您这工作,以报答您的知遇之恩,最后我也是希望,酒店能发展的更加的优秀,早日成为国际星级酒店。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实习生辞职申请书范文800字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在我们银行实习的一员,由于个人打算继续的去深造学习,而不是马上的进入到社会,在这个岗位上工作,所以也是打算实习结束,就离开我们银行。
在银行实习的这个阶段,也是让我对于这个行业,对于以后自己的发展有了更多的了解,但同时我也是感受到自己在工作之中,也是有挺多的方面还需要去提升,去学的,而我也是觉得目前我进入到工作之中,还不是时候,还是想继续的去深造,去多学一些东西,然后再进入到社会,我也是清楚在工作上是能学到很多的东西,但是毕竟是要工作的,所以其实学习的时间也是会比较的少,而且学到的也是比较的片面,只是有利于工作的开展而已,所以我也是清楚,如果自己想要去多学一些知识,还是在学校也是会好一些,之前也是考虑纠结过到底哪种会好一些,但是这次也是和家人沟通之后,还是支持我继续的去读研,去深造,我也是清楚目前我即使不进入社会工作也是没有什么关系的,所以我也是考虑了,实习结束,也是不在银行工作了。
在这儿,我也是得到了银行很多的帮助,教会了很多,知道工作是如何的去做的,有哪些方面是我很不足的地方,这些我也是会在以后学习之中去提升,而今离开,也是为了以后能更好,更从容的去把工作给做好,在工作方面,我也是非常的认真,我知道能来到我们银行实习,也是一个很好的机会,我也是珍惜了,而今要走了,也是挺感谢很多同事的一个帮助,让我能在这学到那么多银行工作方面的知识。我也是对于实习期间要求要去做的事情认真的去做好了,我没有什么经验,所以也是认真的来积攒,而且认真的去做事情,学到的也是会和自己觉得只是份实习工作来得更多一些。同事们认真负责的态度,也是让我明白优秀的职业素养是非常重要的。
要走了,我也是会在实习最后这段日子,尽责的把工作给做好了的,而且也是会有一些交接的事情会和同事说清楚,不会影响了工作,我也是下定了决心,去深造,去让自己多一些知识的储备,多一些学习的时间,这样以后再进入到社会,来到职场也是能更从容应对一些了,也是希望领导支持,对于我的离去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x
20xx年x月x日
实习生辞职申请书范文800字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在我们企业的实习也是快要结束了,而个人也是由于打算继续的求学,暂时不打算工作,所以也是向您提出离职的申请,决定在实习结束之后离开我们企业。
在我们企业实习的这段日子里,我也是有很大的一个收获,之前的我虽然是理论知识也比较的扎实,但是对于实践却是并没有太多,虽然寒暑假也是有一些,但是像这样系统的学习,工作,还是第一次,也是在实习之中,我感受到在岗位上的工作,并不是那么的容易,之前我引以为傲的知识,却是在工作之中没有什么太多的发挥,而且也是可以看到同事们和我的差距还是很大的,我自己也是需要继续的努力,自己也是清楚光是理论上很多人都是比我优秀的,我也是知道自己只是一个本科生,和企业里那些研究生,博士生真的还是差距不小,所以我也是觉得如果我想要以后走的更高,自己也是需要继续的去学习,去提升,现在虽然是可以做好自己的工作,但是却想要继续的晋升就不是那么的容易了。
而去考研究生,其实之前我也是有这个想法的,并不是说一时的冲动,只是决定实习试试,自己是否是可以在社会立足的,而今我也是看到自己与优秀的同事之间的差距,我明白,我要走的路还有很长,自己也是下定了决心,还是去考研究生作为我短期的一个目标,毕竟求学的路上,还有挺长的,我的家庭条件也是可以继续的维持我读书,所以我也是打算继续的去尝试,去学习,然后再来到社会工作,那样自己也是更加的有把握,同时也是可以更好的融入到社会,在岗位上来立足。
之前我也是和同事以及老师商量过,到底该如何的去选择,有些同事觉得可以先出来工作几年再考研,有些建议直接试试,我现在学习的状态也是在的,而且几年之后,我也是不知道自己还有没有这个学习的动力,所以我也是决定这个时候来继续的.去学习,工作的事情还是等我到时候再来做,并不是那么着急的要进入到社会里面来,毕竟学习也是非常的重要,只有自己的基础更加的扎实,那么以后自己也是能更好的去工作的岗位上做好,职业的一个道路走得更加的顺利。也是希望领导是理解的,对于我的离去也是望能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出纳转正申请书 现在我将这三个多月来的详细工作情况作一简单总结,希望领导批准我的转正申请:
我的实习岗位是出纳岗,出纳岗位对我来说是一个全新的工作领域。第一天看很多陌生而又相似的票据根本搞不清它的来去归属,还有票据上的各种印章也是不知其所以然,但是对自己的工作充满了期待与美好的憧憬,慢慢地经过师傅耐心的讲解,渐渐的对业务有了一个模糊的了解。知道后期师傅让我放手去做,我才知道自己多么的眼高手低,各种错误频出,例如:支票开给了对方,却忘记了让收票人在领用本上签字;做网银会串户等错误。在经过师傅几次的耐心矫正后,我也开始更加的谨慎和细心,因为那些错误其实都和容易避免,那就是要细心,经过后期的单独上手操作,在我脑海中模糊的业务也渐渐清晰,搞清了票据的传递流程,以及付款业务、现金报销业务、借款等业务的审批程序。在细节方面:每日,需要编制《资金日报表》、网银查询、网银支付、对内报账、登记银行流水账;每周二、四对外结账,每周三、五去商行将各个营业厅送去的支票盖印鉴背书。出现金盘点表;每月15日前银行交税;每月10日发工资
我对出纳岗位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它并不是我以前想象中的那样简单的一个岗位,要干好出纳,要有“三颗心”;一是细心,这也是最基本的,出纳是整个单位会计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单位经济业务活动的第一道“关卡”,资金的流动就像是企业的血液一样,而出纳正是促使血液正常输送的舵手,只有血液正常运行,企业的经济业务才能长久稳定的进行下去。二是耐心,出纳的工作看似简单,但是很繁琐,每天的经手的业务和接触的客户也是最多的,我们面对大量重复而单调的工作是需要的是耐心的工作态度让出纳工作井然有序的进行。三是恒心,出纳工作不像其他会计的工作整天坐在舒适的办公室,出纳则需要常常与银行接触,难免在外风吹日晒,能坚持干几年的人很少,但是对于企业来说,出纳岗位尤其独特的重要性,不能经常性调整,所以干好出纳工作需要有坚持到底的恒心。
XX年是公司企业服务大发展之年,通过主任的讲解,我们认真学习了《新疆广电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并对《新疆广电网络公司服务理念》进行了细致解读,并对各岗位员工做好服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在这样的良好工作氛围中,我充分的了解了广电网络“有线网络,无线服务”的企业形象。并以自己能成为企业形象的维护者而骄傲和自豪。
敬爱的领导:
我于xx年x月xx日开始到公司上班,从来公司的第一天开始,我就把自己融入到我们的这个团队中,不知不觉已经三个多月了,现将这三个月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非常注意的向周围的老同事学习,在工作中处处留意,多看,多思考,多学习,以较快的速度熟悉着公司的情况,较好的融入到了我们的这个团队中。
二、帮助采购核对前期的应付账款余额,并对账袋进行了分类整理,为以后的工作提供便利;
并协助采购带新员工,虽然我自己还是一个来公司不久的尚在试用期的新员工,但在4月份,还是积极主动的协助采购带新人,将自己知道的和在工作中应该着重注意的问题都教给xxx,教会她如何记账袋,如何查错,如何发传真等。
三、根据核对后的应付账款余额重新建产新账,并及时的填制应付凭证、登记应付账款明细账,除外协厂供应商的期初余额尚需核对外,大部分的应付账数据已经准确。
四、建立库存明细账。在三四月份,因为原来的成本会计突然离职,在没有任何交接的情况下,变压力为动力,要求自己尽快的熟悉公司情况,不断的对工作进行改进,以期更适合公司的现状。将库存明细账分为青岛库、公司流动库、公司原材料库、沈阳库、济南库、北京库、上海库和生产车间库,并对成品库进行了汇总,形成公司总的库存明细账。在建账的同时,将当期该处理的单据进行相应的处理,但因期初数据不准确,影响了报表的可信度,不过在这个过程中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在以后的工作中会做的更好。
五、在工作中,善于思考,发现有的单据在处理上存在问题,便首先同同事进行沟通,与同事分享自己的解决思路,能解决的就解决掉,不能解决的就提交上级经理,同时提出自己的意见提供参考。
六、接手公司及分公司的手工库存明细账(外部)。
七、接手运费的登记工作。由于开始时未交待明白,,所以前段时间一直延用前期的做法,对运费进行流水登记。运费管理修正后,根据应付报表及运费管理的要求,重新设计了一套运费统计的表格,我想在以后的工作中再根据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八、热心回答同事询问的问题。由于自己以前接触计算机应用多一点儿,积累了一些经验,在工作中,经常会有同事询问,我总是会把自己知道的分享给大家。我认为大家的能力都提高了,我们的公司才会整体的提高。
关于我们目前的状况,我提一点看法,就是关于月末结账的问题,应收、应付、采购、制单、库务等相关人员口径要一致,统一时间结账,便于账账之间进行核对。要强化月末盘点的概念,盘点就是要进行账实核对,目的是要达到账实相符。账面数和实数之间差了未达单据,所以盘点时一定要处理好未达单据,不仅是送货单,入库单、库与库之间的送货单等与库存相关的单据都存在着未达情况,都要列全,而且要注明单据的性质(是送货单还是入库单还是库与库之间的送货单,只列单据号不易区分),单据的情况(做废或改单)现在这些方面做的还不够,未达单据提供不是很全,有些入库单未提供,未达单据如果不准确,库存核对就无法有效的进行,更谈不上账实相符了。还有盘点日的单据一定要和库务确定好是盘点前还是盘点后,不能再出现同一天的单据,有的是盘点前,有的是盘后的情况,这样我们在处理单据是会出现混乱。
总之,经过三个月的试用期,我认为我能够积极、主动、熟练的完成自己的工作,在工作中能够发现问题,并积极全面的配合公司的要求来展开工作,与同事能够很好的配合和协调。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一如继往,对人:与人为善,对工作:力求完美,不断的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及综合素质,以期为公司的发展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在此,申请转为正式员工,恳请领导批准为盼!
保险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保险分支机构是指由保险机构设立、在其授权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分公司和营业部。
第五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如实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条 保险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合伙企业;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设立保险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三)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四)持有《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意向书。
第九条 保险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第十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机构的,应当告知所在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保险机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保险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保险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四)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六)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八)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九)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十)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一)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意向书;
(十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十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可以召集投资人进行投资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设立3家保险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保险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内控制度健全;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四)现有的保险分支机构运转正常;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以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 可以设立3家保险分支机构。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保险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10万元。
申请设立保险分支机构时,保险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保险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200万元的,设立保险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申请设立保险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分支机构的决议;
(三)拟设保险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五)保险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六)保险机构前2年内履行保险合同情况的说明;
(七)拟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八)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九)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对设立保险机构、保险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第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作出批准设立保险机构、保险分支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二十条 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保险分支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机构缴存保证金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20%缴存。
保险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的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
保证金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全国性商业银行。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机构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自保证金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之日起10日内,将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保险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上年度本机构保证金管理情况的专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不得动用保证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减少的;
(二)依照本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的。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因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关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依照本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由清算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清算方案;
(三)被保险公司出具的收回各种单证等材料的证明;
(四)许可证原件。
保险机构解散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解散、清算事项的决议;保险机构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 许可证应当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第二十八条 保险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保险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许可证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四)申请前1个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五)前2年内本机构遵守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六)前2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七)前2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八)前2年内本机构履行保险合同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九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换发许可证:
(一)申请换发许可证前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业务的;
(二)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
(三)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第三十条 保险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机构前2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换发许可证的决定。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第二节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一)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
(二)变更组织形式的。
第三十三条 保险机构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三)新增自然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新增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六)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提交已经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的证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保险机构申请变更组织形式,应当满足新组织形式的设立条件,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四)实施方案;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保险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名称变更的;
(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的;
(三)股东或者出资人变更的;
(四)发起人、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第三十七条 保险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名称变更的;
(二)经营场所变更的。
第三十八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并将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报送中国保监会:
(一)变更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的;
(二)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
第三十九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
前款所称变更事项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许可证;前款所称变更事项不需要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许可证。
第四十条 保险机构撤销保险分支机构的,应当自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交回被撤销保险分支机构的许可证,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一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一)变更名称的;
(二)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
第四十二条 因合并、分立设立新保险机构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批准;因合并、分立解散保险机构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因合并、分立保险机构发生事项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批准或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换发的;
(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换发的;
(三)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
(四)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业务的;
(五)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销的;
(六)保险机构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机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
第四十四条 保险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其所属保险机构许可证被依法注销的;
(二)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
(三)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业务的;
(四)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销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一节 保险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业务人员是指在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工作的人员。
保险业务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 参加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十七条 报名参加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近期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第四十八条 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第五十条 参加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一)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的;
(二)违反考场纪律的;
(三)其他作弊行为。
第五十一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
第五十二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3年中每年接受保险知识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60小时,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0小时;
(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
(二)前3年内从事保险相关业务或者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关证明。
第五十四条 持有人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换发的决定。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十五条 持有人遗失《资格证书》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五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向本机构的保险业务人员发放执业证书。执业证书只能向持有《资格证书》、且无本规定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本机构人员发放。
执业证书是保险业务人员代表保险机构从事保险活动的证明。
保险业务人员开展保险业务,应当主动向客户出示《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执业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务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二)《资格证书》编号;
(三)执业证书编号;
(四)业务人员行为规范;
(五)业务人员职责、权限说明;
(六)可销售的保险产品种类;
(七)保险机构或者保险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八)监督及举报电话;
(九)执业证书有效期。
执业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监制。
第五十八条 保险业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机构应当注销其执业证书:
(一)辞职或者被解聘的;
(二)持有的《资格证书》失效的;
(三)有本规定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
第五十九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业务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教育的课程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标准。
保险业务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0小时,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法律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六十条 保险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年度业务人员培训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年度保险业务人员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本年度的培训计划。
第六十一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业务人员管理档案,全面反映保险业务人员执业情况。
第六十二条 保险业务人员受到其他政府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保险行业组织处分的,保险机构应当自知道该业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节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第六十三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条件。
保险机构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公司制保险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二)合伙制保险机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三)保险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持有《资格证书》;
(三)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四)品行良好。
具有金融保险工作20xx年以上经历的人员,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的限制。
具有企业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历的人员,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的限制。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该公司、企业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期限未届满的;
(七)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中国保监会调查的;
(八)因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未逾5年的;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保险公司、其他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职。
第六十八条 保险机构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相关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六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条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提交说明材料;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不报的,中国保监会对该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予核准: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受过司法机关、纪检或者监察部门审查的;
(三)曾受过金融、保险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四)曾受过保险行业组织处分的;
(五)曾有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的到期债务等不诚信行为的;
(六)曾被雇佣单位辞退、开除或者免除职务的;
(七)曾对重大工作失误或者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
(八)申请时仍在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中工作的。
第七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谈话和公告。
第七十二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内部同级调动,或者由高级别职务向低级别职务调动的,不需要重新进行任职资格核准。
第七十三条 保险机构决定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七十四条 保险机构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七十五条 保险机构任用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与上述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七十六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的,保险机构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七十七条 保险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四章 保险关系管理
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机构或者保险分支机构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机构或者保险分支机构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授权不得超出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区域及业务范围。
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只限于向依法取得许可证的保险机构或者保险分支机构支付保险手续费,支付方式应当符合保险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保险公司不得向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支付保险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费用。
第八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设立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簿和保险业务账簿。
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监督所委托的保险机构、保险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的展业行为,并对该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展业过程中的虚假陈述、误导等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制止、纠正该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保险违法行为,不得唆使、诱导该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保险违法行为。
第八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所委托的保险机构、保险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机构或者保险分支机构销售人寿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销售人寿保险新型产品的保险机构或者保险分支机构的业务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销售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所委托的保险机构或者保险分支机构投保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职业责任保险,或者要求该保险机构、保险分支机构提供一定金额的担保。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与所委托的保险机构或者保险分支机构串通,截留、侵吞保费或者收取该保险机构、保险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回扣;
(二) 与所委托的保险机构或者保险分支机构串通,侵占、挪用、骗取保险赔款;
(三) 对直接承保业务提取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费用;
(四) 通过所委托的保险机构或者保险分支机构,向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保险手续费、佣金或者其他非法利益;
(五) 利用保险业务进行弄虚作假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经营规则
第八十五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保险业务,应当与被保险公司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第八十六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业务:
(一)销售保险产品;
(二)收取保险费;
(三)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具体权限在前款所列范围内由委托合同约定。
第八十七条 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机构的经营区域为其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
第八十八条 保险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不得超出其所属保险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
第八十九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被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被保险公司规定的业务流程,接受被保险公司对其委托的保险业务的指导、监督、核查。
第九十一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开设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不得挪用代收保险费账户的资金或者坐扣保险手续费。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会计账户上应当以被保险公司为单位,对代收保险费进行明细反映。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委托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代收保险费交付被保险公司。
第九十二条 保险机构在持续经营过程中,保险业务人员应当保持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三条 保险合同中包含责任免除或者除外责任、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条款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第九十四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应当包括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权限、联系方式、法律责任,以及被保险公司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投保提示等事项。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业务人员开展业务,应当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并按客户要求说明手续费的收取方式和比例。
第九十五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业务收支情况。
第九十六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保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保险公司名称和险种;
(三)保险费的代收时间和交付被保险公司的时间;
(四)保险手续费金额和收取时间;
(五)其他重要业务信息。
第九十七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满足本规定关于代收保险费账户管理、业务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的基本要求,被保险公司对代收保险费账户管理、业务档案管理、业务培训有更高要求的,应当按照被保险公司的要求执行。
第九十八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被保险公司提供或者委托制作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交付的代收保险费,交付被保险公司。
第九十九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对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被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条 保险机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挪用保险费、保险金和保险赔款进行投资。
保险机构进行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应当取得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并在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发生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重大对外投资是指单次或者累计投资金额达到本机构上一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重大对外担保是指单次或者累计担保金额达到上一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机构、保险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在开展保险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
(一)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二)以本机构名义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保险产品宣传;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被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
(五)挪用、截留保险费、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六)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第一百零二条 保险机构、保险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在开展保险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虚假广告、虚假宣传;
(二)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保险中介机构的商业信誉;
(三)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超出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业务;
(六)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返回手续费或者变相返回手续费;
(七)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
第一百零四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不得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委托代领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第一百零五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20xx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和资料。
第一百零七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报送的报表、报告和资料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由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电子数据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信息技术标准。
第一百零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将监管费交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账户。
第一百零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监管报表。
第一百一十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上年度代收保险费账户管理情况的报告,说明代收保险费账户设置、实际缴付、账面余额等情况。
第一百一十一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保险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机构财务及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并在3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中国保监会根据需要,可以要求保险机构或者保险分支机构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中国保监会应当提前5日向被检查的保险机构或者保险分支机构发出检查通知书,说明检查的时间、检查人员名单以及检查要求等。
检查通知书可以提前以传真形式发给被检查的保险机构或者保险分支机构,正式件在检查时出示;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直接进行现场检查。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包括下列全部或者部分内容:
(一)机构设立审批手续、变更事项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二)资本金或者出资是否真实、足额;
(三)保证金是否足额提取,是否违规动用;
(四)业务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五)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报告、报表及资料是否及时、完整、真实;
(七)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八)任用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九)是否全面履行管理业务人员执业活动的职责;
(十)对外公告是否及时、真实;
(十一)计算机配置状况和信息系统运行状况是否良好;
(十二)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五条 保险机构或者保险分支机构涉嫌严重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的,在被调查期间,中国保监会有权责令其停止开展新业务或者停止部分业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中国保监会的现场检查工作,不得拒绝、妨碍中国保监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一)按规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转移、藏匿有关文件、资料;
(二)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业务人员应当到场说明情况,回答问题,接受监管谈话,不得故意躲避、拖延、阻挠检查。
第一百一十七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业务或者财务出现异动的;
(二)不按时提交报告、报表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三)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的;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的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的有关规定,不得泄漏在现场检查中获悉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商业信息。
第一百一十九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认为检查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中国保监会举报或者投诉。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处理措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一百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委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国保监会应当将委托事项告知被检查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业务人员,离开该机构后被发现在该机构工作期间违反有关保险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设立保险机构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撤销,对存在出具虚假材料等行为的投资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有关投资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保险机构。
第一百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所申请事项,并对保险机构或者保险分支机构给予警告。
第一百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对保险机构或者保险分支机构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因客观情况,许可决定撤销已无实际意义或者不能执行的,对该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一百二十七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一百二十八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对该保险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
第一百二十九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其停止接受新业务;对该保险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的;
(二)未经批准动用保证金的。
第一百三十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对该保险机构或者保险分支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设立保险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
(二)使用过期或者失效许可证的。
第一百三十二条 保险机构、保险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有本规定第一百零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2万元罚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终止关系后,未按本规定将被保险公司提供或者委托制作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交付的代收保险费交付被保险公司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 保险机构、保险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有本规定第一百零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具或者使用与实际不符的发票、收据、保险单证等重要业务凭证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虚假理赔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罚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或者业务档案的;
(二)未开设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的;
(三)从代收保险费中坐扣手续费的;
(四)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委托代领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对外投资或者对外担保的;
(六)代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的。
第一百三十九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超出范围,损害被保险公司合法权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本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
(二)拒绝、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 保险机构或者保险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二)进行清算时,未按本规定提交清算报告或者清算报告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存在重大遗漏的;
(三)违反本规定拒不交回许可证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业务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档案或者专门账簿管理的;
(三)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履行告知义务的;
(六)未按规定履行执业证书管理职责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立保险机构、保险分支机构登记簿或者保险业务账簿的;
(二)未按规定对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培训和管理,唆使、诱导保险机构或者保险分支机构从事保险违法行为的;
(三)向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支付保险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费用的;
(四)发现保险机构或者保险分支机构违法、违规,不及时制止和纠正的;
(五)有本规定第八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一百四十六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外资保险机构适用本规定。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规定要求提交中国保监会的各类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并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格式上报;中国保监会根据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的电子文档。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规定要求提交的各种表格格式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有关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