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24 21:56:2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码: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林地土地承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依法取得在 县 乡(镇) 村_ 村民组林地的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乙方。
二、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三、四至界限见附图
四、转让价格:本合同期限内按每亩 元一次性结清。(结合自己情况,一年一付)
五、结算方式: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六、甲方转让的土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
七、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经营权及甲方享有的所有权利,但不能改变土地用地性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八、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农村土地承包的合同阅读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培育和合理使用土地、林木资源,加快土地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公开协商讨论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开阳县城关镇鱼上村瑶上坪、拐几、石头田、土老坝、岩脚寨、旧寨、谷寨等组面积120xx千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土地类型)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如下:
东起: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观兴休闲农业和经果林种植和养殖及相关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培训、服务。
2。承包形式:公司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地上物的处置
乙方与村民签订的协议可作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所建设、种植之地上物所有权亦为乙方所有。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承包期间,如乙方需砍伐树木,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3。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4。按照合同约定,保证电路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5。乙方与村民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甲方负责协调。
6。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在承包期限内,如因承包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土地有自主经营权。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乙方在承包地范围内可以种植速生树种和其他林木、果树,并可以养殖家禽、家畜及鱼类等动物,但不得污染饮食水源和村民的住宿环境。
4。乙方对承包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处分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均不能追究对方的责任,但乙方必须及时将情况报告甲方,甲方应及早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协助恢复生产。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或其他原因)征用该土地,征用相关赔偿费用为乙方所有,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征用地上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
7。本合同履行期间,即使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方的名称改变、甲方分离或甲方与他方合并。
8。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及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九、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以上约定,即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贵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附土地平面图
发包方(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承包方(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签约地点:__________
关于土地承包协议书格式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为加快_________广场的开发建设,确保_________年该项目能顺利交付使用,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就_________广场主体结构工程承包事宜达成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及地点:广场主体结构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位于_________交汇处(祥见初步规划图),占地面积约_________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_________平方米。
二、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全部主体结构工程(详见规划设计图及施工合同)。
三、工程承包模式:甲方向乙方发包,由乙方采用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等全包干的方式承包。
四、本项目工程总造价:按中国建筑国营二级收费标准计费,约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元)。
五、工程质量要求:必须能通过中国质检部门的质量验收。
六、施工期限:______年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共计_________日历天。因甲方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施工期可以顺延。
七、工程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1。乙方所承包工程的总价以最后工程竣工结算价为准。
2。乙方同意甲方用自己控股的将_________有限公司已取得的用地一块转让给乙方冲抵甲方应付给乙方承建本项目的工程款,差额部分,双方届时另外协商,该地块位于_________,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可建商住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单价为_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3。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地皮首期转让金了_________元人民币,具体支付数额及时间如下:
_________。
4。甲方在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的同时,乙方与甲方签订一份欠款协议书,并向甲方出具经_________律师行签印的欠甲方_________元人民币地价款的欠款依据凭据。
5。甲方根据乙方在_________广场工程上的进度投资款额分批向乙方开出收款收据,每月开出一张,直至_________广场主体结构工程完工为止,待工程竣工结算后,如果结算总额与收据总额不一致时,以最后结算总额为准,冲抵乙方向甲方开出的欠据。
八、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是否按已确定的规划及设计图纸的要求建设施工。
2。为确保工程按期完工,甲方有权检查乙方的建设施工进度。
3。为确保工程质量,甲方对乙方施工中不合格部分,有权指令乙方返工、修改。
4。甲方负责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三通一平,确保乙方进场后能正常施工。
5。甲方负责用以抵工程款之用地的三通一平,确保乙方能正常开发建设该地块。
6。甲方负责办理以地抵工程款的用地的转让手续,并配合乙方办理单项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的有关合法手续。
7。甲方必须办理好_________广场项目开发建设的各种合法手续。
8。甲方负责协调好因本项目的施工建设而涉及的外部关系。
9。甲方必须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乙方提交_________广场完整的主体结构施工图纸,以利乙方进行施工前的工作准备。
九、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有权按已审定的设计图纸的要求,采用全包干的方式完成本项目的施工建设任务。
2。抵工程款商住用地转让给乙方后,乙方有权立即投入开发建设,并可预售楼花,开发、预售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
3。乙方必须按规划、设计图纸之要求建设本项目之主体工程,并保证质量,按期完工。
4。在建设期内,乙方除应向甲方提交工程施工组织计划和施工进度计划表外,还须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施工进度表,供甲方备查和督促之用。
5。乙方须认真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甲方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指令进行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对经检查检验不合格部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返工、修改,并承担返工、修改的费用。
6。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在_________广场主体结构工程未完工之前,不得将黄扑地块转让或抵押给第三者,必须是乙方自行开发,在有利于_________广场建设的情况下,确需转让、抵押该地块时,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转让或抵押,但转让、抵押该地块所得资金必须优先用于黄扑地皮或_________广场的开发建设。
十、保证
1。乙方保证能按期按质完成_________广场主体结构工程的建设任务。
2。乙方保证转让或抵押黄扑地块所得资金全部进入甲乙双方在_________设立的共同帐户。根据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黄扑工程进度情况有计划地使用该资金。_________万元以上的支出由双方共同签名方能提款,每周乙方需向甲方汇报使用情况。
3。乙方必须确保_________广场工程的资金充足。若因乙方原因,导致_________广场无法继续施工,或不能按期完成_________广场主体结构工程。甲方有权凭乙方出据的借据及律师楼签印的所有关于本合作内容的法律文件,依法查封甲方已转让给乙方的黄扑地皮及其地上所有建筑物,并可以此弥补甲方的损失。对乙方在_________广场项目中的投资亦同时终止核算,甲方还有权追究乙方其他方面的违约责任。乙方愿意用自己公司的名誉及_________公司自有资产作黄扑地皮等值资产的担保。
十一、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资金不足或自身管理的原因导致_________广场工程半途停工7天以上,或落后计划进度15天的,甲方有权每天罚款乙方_________元人民币,从乙方落后计划进度的第一天起开始计算。如果乙方落后计划进度满30天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对乙方巳投入的资金一概不予核算和退还,并有权凭乙方开出的借据请求乙方还款。
2。乙方不能按期完成_________广场的主体结构工程任务,每超过一天,甲方罚款乙方_________元人民币。
3。甲方不按期将黄扑地皮转让给乙方,乙方有权不付首期土地转让金_________元人民币。
4。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三项付款的,甲方有权按逾期付款的金额期限,以月息三厘计罚乙方。超过30天未付齐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提前完工的,每提前_________天,奖励_________元。
十二、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公开协商讨论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 (土地类型)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如下: 东起:___ ______, 西至:___ ___ _________, 北至:_____ _________, 南至:____ __ _________.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经果林种植和养殖及相关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培训、服务。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 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 元。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全额交纳承包经营期限承包金合計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上述承包费已含原荒山杂树补偿款。 五、 地上物的处置
乙方有权处理承包区域内现存地上物及其他植被,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所建设、种植之地上物所有权亦为乙方所有。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承包期间,如乙方需砍伐树木,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电路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在承包期限内,如因承包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受任何干扰。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乙方在承包地范围内可以种植速生树种和其他林木、果树,并可以养殖家禽、家畜及鱼类等动物,但不得污染饮食水源和村民的住宿环境。
4.乙方对承包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处分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在承包期内,乙方须按合同规定缴交承包款给甲方,并有权拒绝交纳除合同规定承包款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之费用。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均不能追究对方的责任,但乙方必须及时将情况报告甲方,甲方应及早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协助恢复生产,并根据乙方的损失情况协商减免承包款。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或其他原因)征用该土地,征用相关赔偿费用为乙方所有,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征用地上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如乙方不再继续承包,乙方必须将承包地的林木等砍伐处理完毕。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将原承包地交还给甲方。如合同期满时,承包地内的林木若因未达到经济采伐期、或因采伐指标等限制未能采伐,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有限度延长承包期至林木采伐完毕,甲方应该适当给予延长承包期,延长期的承包费由双方另行商定,但不得超过本和约承包费用之二倍。 7.本合同履行期间,即使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方的名称改变、甲方分离或甲方与他方合并。
8.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及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
方违反本合同之以上约定,即视为违约。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并退还乙方所付的全额承包费;如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且解除此合同。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超期缴交承包款,则按应付未付部分的日万分之四交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甲方,直至付清应交的承包款为止。如超过6个月尚未付清应交的承包款,则视为乙方违约;如因甲方发包地手续不合法或因甲方发包地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
3.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无论甲方在合同到期前以任何理由收回该承包土地,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地上的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辽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附 土地平面图
发包方(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成因
1.由于基层组织的原因。一是基层组织执行党和国家的土地承包政策不严格,从而引起纠纷。如有的随意缩短土地承包期;有的强行收回农民的承包地高价发包等现象。二是有的基层组织发包不公平,农民群众有意见而引起了纠纷。如有的基层干部以地谋私,在家庭承包过程中自己承包好地,在招标发包过程中发包“关系地”和“人情地”。
2.由于承包方的原因。一是由于承包方不及时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引起纠纷。二是由于承包期内发生合同未曾约定或预料不到的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等情况。群众要求变更合同引起的纠纷。三是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改变承包地用途引起的纠纷。
3.由于承包合同的不规范。一是有的土地承包采用的口头合同形式,权利义务约在口头上,发生争议后口头无凭,各执一件,产生纠纷。二是承包合同内容简单,主要条款不全,权利义务不具体、不明确,一旦发生争议,无法解决而产生的纠纷。三是有的因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纠纷。四是合同违背公平原因而引起的纠纷。
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对策
1.协商。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在自愿和相互谅解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
2.调解。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可以申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在相互谅解让步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采取调解解决纠纷,必须是在当事人人基础上进行,而且这种自源始终贯穿于调解的全过程中,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对调解提出异议,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不能达成协议,调解即为失败。虽然达成了解决协议,但是当事人任何一方在履行调解协议过程中反悔的,也可以随时终止履行,这种情形下调解也为失败。
通过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纠纷是目前比较切实可行的途径。村民自治的村民委员会熟悉本村土地承包情况,又具有权威性,尤其主持调解,方便群众,有利于纠纷的合理、快速调解。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的政权的组织,承担了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工作,由其主持调解,尤其是解决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纠纷、不属同一村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以及本地当事人与非本地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更具有其他组织不具有的权威优势。
3.仲裁。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不愿意协商,或者通过协商、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时,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进行规定,来解决纠纷。这种途径具有简便、快捷、公正等特点,有利于纠纷的快速、公正、合理解决,因而是目前深受农民欢迎和喜欢采用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途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纠纷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对一般经济纠纷仲裁的规定。目前有关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定,主要是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已颁布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制度和效力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即“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一规定,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开展土地承包仲裁工作提供了全国统一的法律依据,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顺利开展。
4.诉讼。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不愿意协商,或有通过协商、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也不愿意进行仲裁时,可以直接向管辖区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解决纠纷。目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土地承包纠纷,主要是案情比较复杂,利益冲突比较强烈,当事人双方关系比较紧张,难以通过协商、调解等途径解决纠纷,而且数量较少。随着农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将越来越多地被当事人所采用。?笏
一、变更和解除合同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问题:单方变更解除合同存在发包方或承包方两方面问题。从承包方看:(1)改变合同主体即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况下,以新的主体代替原合同主体,就是将合同转让给第三者;(2)承包人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3)承包人将土地承包合同改变承包性质或建房或承包改租赁;(4)未按约定期限交纳承包费。从发包方看:由于受一些书记工程、样板等的影响,(1)发包方单方干涉承包方经营权、自,强令承包人种植果树,筹建大棚等,改种农民不愿从事的行业。(2)有些村干部看到原来订立的农村承包合同收取的承包费较低,而随着现有市场行情变化重新发包能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在群众或村干部的操纵下单方收回土地或以高额承包费转包给第三人,以此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些问题的出现,引发了对合同解除纠纷的诉讼。比如:刘贾店村委与被告刘乃安于1993年签订的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规定村委将空闲荒地2.5亩租给被告种植花圃,头三年每年承包费为每亩50元,从第四年开始每亩80元,一方不交承包费,另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2002年因村内宅基紧张,部分村民鼓动村委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在处理该案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认识:一种认识是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这一规定,可以把约定解除分为协商解除与约定合同解除权,该案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某种情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一种认识为:尽管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合同的解除条件,但是结合本案,被告方已在承包土地中种植了林木、果树,有些已成材,解除合同对被告种植已成形的果树很难做出处理,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11条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结合该案,从经济合理性上考虑,可以要求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减少被告损失,补交承包费用,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因此该案中从经济合理性上以及补救措施上处理,显然是对约定行使解除权内涵的扩大。
(二)那么该案中就存在一个需要研究和需要如何解决的问题:
(1)合同解除后,被告种植的果树及林木如何处理;
(2)按照市场上的合理价格折价被告方不进行评估或不交纳评估费用应如何解决。
二、审理承包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承包合同的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一是看是否遵守了民主程序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案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对于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作为承包方的情况法律还有特别的规定。
二是对采用招标方式订立承包合同是否遵守了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要按照程序确定中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
二)承包合同的内容是否明确、合法
承包合同应当对承包地的面积(四至界限)、履行期限、承包费的数额及交纳时间、违约金等内容要有明确约定。除此之外,还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1.是农村土地利用的合法性问题。2.是合同期限问题。
三、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对策
1.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的宣传力度,使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签定合同过程中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就承包方权利而言无非就是:合法的占有权、合理的使用权、土地使用中的收益权、依法的转证权、出租权和设定抵押权,这些权利应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保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和保障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精神,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要求,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二)基本原则。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从根本上保护郊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大多数农民的意愿,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的利益关系;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支持和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坚持依法办事和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近郊、远郊第二轮土地延包的不同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
二、正确处理农村土地承包和稳定发展的关系
(一)做好与第二轮土地延包的衔接工作。各区、县政府以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做好与第二轮土地延包的衔接工作,对郊区第二轮土地延包的成功经验,要予以肯定。*年3月1日前,已按照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规定完成土地延包工作的,视为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或者调整承包地;对其中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除法律规定之外,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和调整承包地。
(二)维护承包方的权利,同时,承包方也应履行相应义务。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既要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切实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又要教育引导农民履行承包合同的约定。农民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征用或者占用承包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农民承包的土地不得买卖,不得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三)促进郊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各区、县政府以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以及规范征用地制度,保障农民利益,推进郊区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小城镇建设,加快环境绿化,促进郊区可持续发展。
三、依法实施农村土地的承包和管理
(一)合同的签订和发放证书。农村土地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位置、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区、县政府应当依法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加盖区、县政府公章),并加强审核和检查。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应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予以完善。
(二)关于机动地问题。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前已留机动地的,机动地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超出部分应当承包给农民;未留机动地的,不得再留机动地。所留机动地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登记工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价款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与流转合同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当事人要求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由相应区、县政府做好受理登记工作。
(四)进镇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已在小城镇落户的农民,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在郊区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承包土地的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过承包地退包协议,自愿放弃承包地进镇的农民,应当维持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协议,土地不作调整。
(五)土地承包期限。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承包,承包的耕地期限为30年或30年以上的,应当继续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剩余期限。郊区今后在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和推进规模经营时,与农民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确定期限。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证。郊区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已经按照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发放给农民的,应当继续有效;对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仍留存在乡镇政府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书发放给农民。
(七)统一印制权证和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合同,由市农委统一印制。
四、加强领导和进行宣传培训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落实。1998年以来,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为期30年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县(区)统一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证书。全市43个乡镇(管委会)518个行政村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应签214298份,3528654亩,已签2*973份,3431981亩,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率96%;土地经营权属证书已颁发2*328份,土地经营权证书发放率97%。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进一步加强。在土地承包30年工作基本完成后,及时将工作重点转移到土地承包的规范化管理上来,把加强制度化建设作为促进农村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首要措施.一是规范土地承包档案管理。青铜峡市、盐池县对土地承包合同进行整理归档,统一编号,纳入县(市)一级统一管理,其他县(区)由乡镇统一管理,在此基础上,各县均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措施。二是妥善处理承包土地纠纷。以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核心,建立和完善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定期报告、、调节、纠纷处理及反馈等制度,规范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处理程序,确保党在农村的土地政策得到切实落实。三是严格耕地保护,遏制违法违规征用农村土地行为。各县结合开展农村土地专项治理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土地承包自查和梳理工作。通过专项治理,土地承包规范管理得到加强,违法违规征占农村土地的突出问题得到明显遏制。同时,还通过强化征地补偿的审计监督工作,切实维护了农民利益。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
(一)流转基本情况
目前,全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总体上还处于初始阶段,规模较小。至20*年涉及农户19821户,流转总面积168611亩,占承包农户的9.2%,占承包面积的4.8%,其中:转包的4927户,91131亩,占流转总户数的25%,占流转总面积的54%;转让的797户,4300亩,占流转总户数的4%,占流转总面积的3%;互换的741户,12373亩,占流转总户数的4%,占流转总面积的7%;出租的13356户,6**亩,占流转总户数的67%,占流转总面积的36%。
(二)流转特点
近年,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流转的规模逐步扩大。20*-20*年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规模较为稳定,其中,20*年全市流转总面积只占到承包耕地面积的1.9%左右。近几年呈加快趋势,特别是到20*年末,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总面积达168611亩,比20*年增长71655亩,增幅7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明显加快。
二是依法流转的意识明显增强。过去,农户间土地流转基本处于随意和无序状态,矛盾纠纷不断。《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各县(区)结合实际,在制定一系列管理制度的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了农民依法流转的意识。农户更信任以乡、村为中介的依法流转。去年以来,流转土地的农户大都签订了合同,部分过去随意流转土地的农户,也纷纷补签了合同,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
三是流转对象呈多元化趋势。除农户之间流转外,近年来一些工商企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作为受让方参与流转,并呈逐步增加趋势。
第二条*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下简称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只限承包方使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得转借。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效期限的确定,应遵守法定承包期和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市农业委员会统一印制,由区(县)人民政府编号并加盖印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书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五条*市农业委员会负责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和指导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审核备案、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镇(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发证审核、变更登记、权证收回、权证纠纷调解与处理等。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乡)人民政府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应当及时发放到户。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土地经营权证书。
第七条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不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或者因为依法征地导致承包方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灭失的,应当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
第八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原件。
镇(乡)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簿上记载。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镇(乡)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镇(乡)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换发、补发应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换发、补发的证书应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第十条承包期内,因承包方分户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的,可按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第十一条承包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收回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加盖“作废”章。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到城区入户,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地依法全部征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灭失的;
(四)重新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
(五)法律规定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其它情况。
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应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书(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
第十二条区(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和完善对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权证全部落实到户。对不按规定申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不及时发放给承包农户的,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工作目标
稳定和完善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使农户的承包地块、承包面积、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四到户”、“四相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入户率达100%;承包合同、清册全部集中到街镇乡管理,建档率达100%;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行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二、工作原则
(一)突出稳定,注重完善。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是在保持农村基本制度不变的前提下,把工作重点和注意力放在完善上。保持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的连续性,不能随意变动或推倒重来;不够完善的,要按照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做好规范工作;对还没有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的,要按照有关政策抓紧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工作。
(二)尊重民意,民主决策。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必须尊重群众意愿,确保农民合法权益。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路线,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不搞强迫命令。要坚持政策,结合实际,尊重历史,解决遗留问题。
(三)依法推进,积极稳妥。认真贯彻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有关政策,不得违反规定,各行其是。严格按照工作流程稳步推进,确保不出现新的矛盾。
(四)加强管理,健全制度。要建立健全相关机构,明确职责,完善各种管理制度,使土地承包管理向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三、实施步骤
本次工作分为准备、清理核实、审核完善和验收总结四个步骤。
(一)准备工作。组建班子,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培训,印制宣传资料和各种表格。
(二)清理核实。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会议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成员通过,制定实施方案,形成书面决议。调查清理土地承包情况,分户填写《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并由承包户主和村民小组长或社长签字确认。对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发到农户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进行登记,与农户承包土地的实际情况逐一核对,若有不一致的要作详细记录,查明原因。已发到村组、但未填发到户的空白《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全部交回街镇乡。对以前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进行登记和审核,审验内容不完善的视为不合格。未发包的土地应首先用于解决符合政策规定没有承包土地的人员。村民同意保留的可以保留,但不得超过总面积的5%。街镇乡要帮助村组妥善解决承包合同纠纷,尽量让群众满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审核完善。清理登记结束后,及时将《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土地承包分户花名册》和未发包土地情况张榜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要作记录,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核实、查清和答复。登记调查员将《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和《土地承包分户花名册》整理复制三份,经村民小组长或社长与承包户户主签字确认后,报村民委员会和街镇乡审核并签注审核意见;《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由农户、村和街镇乡农业服务中心分别保存,《土地承包分户花名册》由村民委员会、街镇乡农业服务中心分别保存。村民小组或农业社与土地承包农户要签订一式三份的《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承包方和街镇乡农业服务中心各保存一份。村民小组、承包户要求对《土地承包合同》进行鉴证的,由街镇乡农业服务中心进行鉴证。
凡符合核、换、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条件的,由农户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书,家庭承包方式的经街镇乡农业服务中心审批、其它方式承包的经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后,报县农业局申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书由各街镇乡农业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填写,一户一证。
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的,不需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原因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街镇乡要将《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中的资料用电子表格分户录入微机,以便管理和查询。
(四)验收总结。首先,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农村土地承包资料整理归档,分社立案成卷,作为永久性档案由街镇乡农业服务中心分村统一保管。档案资料包括:《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土地承包分户花名册》、土地承包调查登记文字材料、《土地承包合同》及鉴证文书、《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审验、农村土地承包调整方案、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及决议、上报审批文书、清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宣传、培训等资料、各级有关土地承包的文件、清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检查、验收和总结材料、其他相关资料、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相关制度等。
其次,街镇乡自查及县上验收。各街镇乡组织人员,以村社为单位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是检查承包地块、面积、合同和证书是否“四到户”,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从12月1日起,县将组成检查组采取“一听、二看、三走访”的方式,对各街镇乡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此项工作结束后,形成书面材料,于12月15日前报送县农业局农经科,县农业局汇总后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政策界限
(一)已经进行了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地方,重点是完善手续,没有签订合同的要补签,没有发放土地经营权证书的要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绝不允许以完善为由大范围、大面积重新调整土地;没有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地方,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和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抓紧落实完善。
(二)农户承包面积全部退耕还林的,应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公告宣布证书作废,并终止承包合同。承包面积部分退耕还林的,按原承包面积扣减退耕面积后换发经营权证。
(三)承包地部分被国家征收或集体公益事业占用的,原承包地面积扣减征占面积后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国家征收农户绝大部分承包地,并对其全部农转非,同时就地安置补偿后所剩余的土地,原承包农户愿意继续承包的应当允许其继续承包,并填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承包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以交回发包方处理,但原则上不作补偿。
(四)少数没有签订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也没有发放承包经营权证书,且承包地撂荒两年以上的农户,要做好联系工作,确实无法联系上的,发包方可以委托他人代耕。该农户书面放弃承包权的,发包方可以按程序将土地调整或重新发包。
(五)核、换、补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律使用由市农办统一印制的新证,农户自愿要求以旧证换新证的,应予以更换。所用合同和表格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格式为准。
五、涉及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退休职工户口迁回农村后,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退休职工享有退休金,其身份仍属于国家职工范畴,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应当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诉讼;问题
【作者简介】罗楚湘,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博士,北京100876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3)07-0103-04
在我国,依法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权利人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特用的用益物权制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基层法院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认识模糊。用解决债权争议的方式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从而导致出现错误适用法律等方面的诸多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湖北省某县渔场(以下简称渔场)属于某镇政府集体所有。2006年lO月。镇政府与王某签订了《渔场承包合同》;2006年12月,王某、张某签订《关于共同承包渔场的协议》;2007年1月1日,王某与张某开始共同经营渔场。此后,王某与张某因为经营理念等不同,发生激烈冲突。2012年1月1日,张某诉至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一是判令被告王某退出合伙;二是依法清算、分割合伙财产;三是判令被告王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此外,本案一审时,法院就案件的实体处理征询了渔场的发包人(镇政府)的意见,而镇政府提出了以下书面意见:如果法院将经营权判与其中任何一人,镇政府均无异议。一审法院判决除了满足了原告的三项诉讼请求外,还将渔场的承包经营权归原告。一审判决后,王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现本案已经进入再审程序。
本案所折射出的法律问题极具代表性和典型性。笔者曾作为王某的二审及再审的人参加诉讼,现就本案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解剖,以求教于同仁。
二、本案引发的法律问题
(一)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性质问题
《民法通则》第一次在法律上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由于《民法通则》并没有使用物权的概念,因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为物权有着较大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大多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一种债权。此后的《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规定,但是,它们都没有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物权法》第一次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
本案既涉及到物权法又涉及到合同法的适用问题。物权法和合同法在调整社会财产关系方面具有密切的联系。物权法也规范一些合同关系,如本案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然而,我国立法不承认物权合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包经营权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等涉及物权的合同主要由物权法加以调整。物权法通过物权请求权这一特有方式对物权进行保护:在合同法中则通过违约责任如违约金、损害赔偿等方法来保护债权。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完全用《合同法》的理念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性质进行解释会遇到一些不可克服的障碍。将其置于一般民事纠纷的处理平台,用经典合同法理论予以考量至少是不完全准确和适当的。”本案中,两级法院用动态的合同关系否定了静态的物权关系。殊不知,物权法和合同法相互配合,才能共同对社会经济发挥着完好的调整作用。
(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证书的权利属性问题
《物权法》第127条第2款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等是承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承包人享有用益物权的权利凭证。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都有义务向土地经营权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证书。本案中,王某早已取得了诉争渔场的滩涂水域养殖使用证。王某所合法领有的滩涂水域养殖使用证,表明了国家对其水面养殖权利的保护和认可,也是证明其拥有承包经营权的有力证据。但是,法院无视王某依法领有滩涂水域养殖使用证的事实,将渔场的承包经营权强行判给张某,不仅是漠视政府行政决定的行为,而且通过司法判决强行改变政府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行政权的正常行使。
(三)关于承包费及优先承包经营权问题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承包等其他方式的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承包费是承包合同的一个关键条款。是承包合同的对价。家庭承包时。不一定要支付承包费;而在其他方式承包时,原则上要缴纳承包费。本案中,所有的承包费都是由王某一人所交纳。张某没有缴纳任何承包费。因此。我们暂且撇开法律适用,而改用简单的公平合理原则来衡量:法院在王某缴纳完毕全部承包费之后。强行将渔场的承包经营权判给张某。于情于理都是说不过去的。简言之,张某对于《渔场承包合同》没有支付任何对价,却获得了剩余10多年的渔场承包经营权,属于不当得利。
其次。关于优先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王某是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王某优先享有渔场的承包经营权。必须指出的是,这个同等条件是镇政府的发包条件,不是其他人或其他组织臆想出来的其他什么条件。简而言之,镇人民政府的关于承包费用100多万元的条件,就是本案渔场最为重要的发包条件。而这100多万元承包费用是王某一人缴纳的,与张某没有任何关系。王某是该镇农业户口,属于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包权。即使渔场的承包经营权在法院的受诉范围之内。法院也不应该将承包经营权直接判给张某,而应该首先考虑王某的优先承包经营权,否则,侵犯了王某的优先承包权。
(四)关于合伙的认定问题
《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人合”是合伙关系的基础,主要体现在: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合伙成立和存在的基础;合伙人共同投资;合伙人共同参加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合伙人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和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达成书面合伙协议。对于个人合伙,不仅要有合伙协议、共同投资,而且还必须共同经营。张某参与所谓的“合伙”后,就一直以旁观者的身份。置身于渔场之外。张某与王某的合伙协议应该是名为合伙。而实为借贷的关系。如果认定上述协议为真正的合伙协议,则对承担了大量债务及经营风险和责任的王某来说,这是非常有失公允的。
(五)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诉讼中涉及到的程序问题
1.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案由。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括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本案张某在一审时,是以合伙协议争议提讼的,并没有涉及到承包合同及承包经营权的归属问题,而两级法院也是以合伙协议纠纷为案由立案的,但法院实际上却审理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并对承包经营权作出了判决。法院的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两级法院在案由上的错误,又进一步导致其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可谓一错再错。
2.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因此,一审法院如果认为案件确实涉及到承包经营权的,应该及时通知发包方参与诉讼。本案中的发包方是镇人民政府。一审法院在涉及承包经营权时没有依职权追加其为当事人,而是将其以证人身份对待,剥夺了镇人民政府的诉权,在程序上存在严重错误。对于该程序错误,二审法院应该发回重审而不应该维持原判。
3.关于法官的释明权问题。法官释明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陈述的意见或提供的证据不正确、不清楚、不充分、不适当的情形下,依职权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启示、提醒或要求当事人对其作出解释、澄清或予以修正、补充的诉讼行为。释明权之所以重要,在于释明权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之间存在着这样一种关系:释明权与民事诉讼所实行的“不告不理”、“无请求即无诉讼”等诉讼原则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关系。根据当事人主义和建立在此基础上的辩论主义原则,法官只能就案件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主张法院就不能进行审理和裁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有限,更不能够区分理解承包经营权是债权还是物权。因此,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模糊,一审法院的法官应该依职权进行释明,以便当事人修正其诉讼请求。
4.关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法院的审理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原告时,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张某在一审时的诉讼请求有3项,且只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合伙协议纠纷即债权纠纷,并未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提出诉求。但是,一审法院却对此案做出了4项判决,明显超出了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擅自替当事人做主张,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严重背离审判常识。
三、对于本案的思考
(一)在立法层面,《物权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的规定,并没有彻底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争论。但是,《物权法》公布后,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性质问题的争论,集中在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承包经营权之上,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认为该权利属于物权;二是把该权利归为债权。其根本原因在于,《物权法》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基本准用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内容,对于诸如转让条件以及抵押等反映物权性质的关键性问题没有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而且没有沿袭《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开立法的做法。造成学界和实践的不同解释与做法。”因此,笼统地说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或者债权,都是不准确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和《物权法》第14条和133条的规定,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承包经营权,如果经过依法登记,则具有物权性质;反之,则是普通合同债权。上述争议应在以后的立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日趋突出,特别是在中央鼓励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激励下,随着土地的收益显着提高,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往往会遇到以下疑难问题。
一 、合同性质的认定
如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进行定性,直接影响到处理该类合同纠纷时的法律适用,是适用合同法,或适用民法等。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在学术界存在行政合同说、民事合同说二种不同的观点。行政合同说认为,农民通过与政府签订行政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在承包期限内获得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其收益直接与劳动成果挂钩,政府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计划,在农业领域国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民事合同说认为,农地承包合同如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一样是平等主体间签订的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其实,由于我国独特的社会制度,使的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适用权相分离的,这也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成为一种前所未有的、非常特殊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征,而不是单纯的行政合同或民事合同。所以我们不能简单的从行政法或民法的角度来绝对法律的适用,而是应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具体构成上综合考虑、分析,进而选择适用法律。在这点上霍菲尔德的法律关系元形式理值得借鉴,该理论认为,对复杂的、非典型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的最好方法就是将其析分为若干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就像化学家对化合物进行的元素分析一样。一个法律主体和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化约为若干的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尽管该理论中的一些具体的法律概念暂时还很难融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但其中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看成是权利束-一组权利的集合的方法,具有普遍性,同样可以适用于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分析,根据案件的不同,灵活、综合适用行政法律、法规和民事法律、法规。
二、合同主体资格的认定
农业承包经营合同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两个层次之间,在确定生产经营管理,落实联产责任制,提取劳动成果方面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形式。农业承包经营合同一旦发生纠纷,主体资格的确认和责任承担便尤为关键。
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合同一方当事人发包方必须明确。发包方若是乡(镇)经济管理委员会、乡(镇)经济联合社等,它代表合作经济组织,应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具备法人资格,可将其列为诉讼主体,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发包方若是乡一级合作经济组织与乡政府合二为一,合作经济组织没有自己的机构、人员,甚至没有法人代表,属乡(镇)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可以直接列乡(镇)政府作为诉讼主体,并承担民事责任;发包方若是村民委员会,而村民委员会大致分两种,一种是村委会同村经济合作组织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一种是不设经济合作组织,村委会兼有经济合作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两种职能。这两种村民委员会都具有经济管理职能,可直接列村民委员会为诉讼主体,并承担民事责任;发包方若是村经济合作组织,该组织行使经济管理职能,具有经济实体的特性,具备法人资格,可直接列村经济合作组织为诉讼主体,独自承担民事责任;发包方若是村民小组,它不是一级经济组织,而是村民委员会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村民小组被给予了土地所有权,它可以成为土地发包人,具有经济实体的特性,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因不具备法人资格,若无力清偿债务,可由村民委员会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农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对外发生债务时,诉讼后,承包经营者为诉讼主体,并承担责任。若该债务确用于生产投资,承包者又无力清偿时,可将发包方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共同承担责任。发包方不负连带清偿责任,除合同中另有约定外。作为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的主体一般是农村承包经营户,即农户(家庭)。它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是以农户家庭为经营单位的特殊利益主体,具有独立法律地位。若承包方即农户与发包方及对外经济往来发生纠纷时,可将农户直接列为诉讼主体,农村承包经营户主以代表与发包方及对外发生经济往来,户主代表行为所产生的财产后果,由农户承担,农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或者名为个人承包,但承包收益供家庭成员享用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承包、家庭承包、共同承包的承包主体是不同的,若承包方是数人(2人以上),在承包经营合同中明确各方均为承包人并签字盖章,则应认定为共同承包,在诉讼过程中应作共同诉讼人对待。承包人数众多的,可由他们选派代表参加诉讼,但须经人民法院认可,参加诉讼的代表一经确定,其诉讼行为对全体承包人有效。数人共同承包的,对发包方或对外经济纠纷中的债务由各方承担,且相互是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共同承包人内部可按协议约定或投资比例承担;至于个人承包极易与家庭承包相混淆,究其缘由,个人承包的承包方往往是一个家庭的户主,是以自己名义还是以家庭名义签订合同颇值考量,当然,合同上载明确定的承包主体便一切迎刃而解,但是模糊的主体表述需要仔细甄别。通常而言,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俗称“责任田”)取得的承包合同应认定为家庭承包,除此之外的其他承包经营合同,若无相反证据证明的,则应认定为个人承包。
三、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的承包合同是否都应认定无效
我国法律对重要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案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对于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作为承包方的情况法律还有特别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其法理依据是土地的经营管理者必须依照所有权人的集体意愿行事,发包方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越权发包,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但是由于农产品生长周期长,季节较强,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基于保护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考虑,对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应当特别慎重。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9]15号)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但可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单从法释[1999]15号的文义解释来看,该规定适用于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的诉讼。而我们认为最高院此项规定对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具有普遍意义,因为人民法院对同一事实关系的法律认定须保持一致,同一份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结果不应由于诉讼主体或诉讼请求的不 同而会有所不同。最高院就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无效请求设定了1年的除斥期间,只要在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认定合同无效,所谓“进行适当调整”也是以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有效为前提的,对无效合同是没有进行事后调整必要的。
四、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
承包合同:田地承包合同
合同当事人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合同依据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1]:合同内容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甲方采用xx方式将其承包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用途: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用于非农生产,合同双方约定:xxxx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x年,从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 日止。
四、流转土地的种类、位置、面积、等级:甲方将承包的耕地(荒地、林地及其他土地)x 亩流转给乙方,该土地具置(名称、四至)。(可具体列表说明,并附土地现状平面图)。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流转费用以现金(实物)支付。乙方每年(时间,或一次性)支付甲方x元/亩,(或实物x公斤/亩),合计x元(或实物x公斤)。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二)义务: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帮助调解乙方和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在受让的土地上,具有生产经营权。
(二)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的耕地(荒地、林地等)进行有效保护。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下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三)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二)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芜土地、破坏地上附着物的;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双方协商向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仲裁决定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及原发包方各一份,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耕地转让合同或专业生产经营项目流转合同,应以原发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今天召开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及省市一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掌握政策,明确部署,扎实抓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下面,我先讲三个方面的意见,然后请县委徐书记作指示、提要求。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和国家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1997年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开展以来,我县各地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效地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少数地方二轮土地承包工作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土地使用权属不明确,没有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管理工作滞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问题突出,证地不符、调整承包地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及时变更,档案资料散失严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农户间土地流转口头协议多;承包地征用中农民的后顾之忧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失地农民保障没有到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随意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等等,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案件和涉土量呈现不断增加的态势。随着农业税减免政策的落实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以上问题如不予以重视并加以纠正,将引发许多矛盾,甚至动摇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此务必高度重视,一定要站在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对于进一步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保持农业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
1、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体现以人为本,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保护和发展广大农民的利益,充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首要出发点。在任何时候、任何事情上,都必须遵循这个基本准则。落实党的农村政策,最根本的是落实土地政策;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最重要的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农民只有依法获得长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同时享有承包权、经营自、产品处置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才能为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才能真正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应当看到,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而且是农民最主要的生活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基本财产权利,是农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切实保证农民享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质就是保护农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民的民利,是对农民合法权益最根本、最直接的保护。从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从2005年3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将土地承包关系法律化,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我们要牢固树立人民利益至上的观念,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落实好农民的土地承包权。
2、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加快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的需要。加快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解决面临的新矛盾、新问题,关键是保护和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没有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不能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任务和目标就会落空。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积极性,核心是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民的民利,保护农民的经营自。只有依法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全面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才能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极大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全面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将进一步调动农民参与农业结构调整的积极性,增加农业生产投入,并引导和推动农民积极采用优良品种,发展优质农产品,不断改善农业品种结构。
3、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维护农村稳定的需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去年以来,国家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扶农、惠农政策,我省从今年起全面免征了农业税,土地收益增加,农民种田积极性提高,农民更加珍惜土地,出现了争田要地的现象,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纠纷也随之增多。据县农办统计,去年下半年以来,群众来县上访反映土地纠纷问题,达34批200多人次,其中集体上访3次。土地承包纠纷已成为影响我县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严重问题。现在土地承包纠纷增多,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政策落实不到位、管理不规范带来的问题,有城镇化、工业化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还有一些是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之间以及与传统习惯之间不衔接带来的新问题。这些问题不及时予以解决,最终必将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可见,土地承包关系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最大因素。只有切实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保证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位,让农民吃上“定心丸”,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才会迎刃而解,农村社会才能保持长期稳定。
4、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新形势下农村工作领导水平的迫切需要。当前,农村发展的外部环境有了很大的变化,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我们领导农村工作的体制机制、思想观念和方式方法,就必须不断改进,不断提高,不断完善。我们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国家有关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上来,转变工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采取有效措施,真正把这件关系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抓实抓好,推动我县农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二、严格要求,规范操作,扎实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补发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1997年延长土地承包期后,由于多种原因,我县仍有部分村组未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到承包农户,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给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留下了隐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确权发证工作,既是《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各项政策的重要措施,对于实现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持农村社会长期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近,县“两办”专题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办发[2005]76号),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按照《通知》中所提出的要求,进行具体部署,规范有序地开展好这项工作。
1、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必须掌握的基本原则
一是确保稳定的原则。这次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一步明确土地使用权属,是对1997年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规范和完善,而不是打乱原承包关系,重新组织发包农村土地。补发的对象只能是二轮土地承包时以家庭承包形式承包了农村集体土地,但未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承包农户。原二轮土地承包原始资料不全、地块不清的,要逐户逐地块核实,但不宜重新组织丈量,更不能借机重新调整土地。对少数1997年没有开展或尚未完成二轮延包工作的村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抓好二轮土地延包工作,在此基础上,签订好土地承包合同,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关二轮土地延包的具体政策原则上仍按县委1997年下发的《关于做好延长集体土地承包期工作的意见》执行,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必须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1997年已经搞好二轮土地延包工作、填制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未发放到户的,在确保证书内容准确无误、手续完备、无任何遗留问题的前提下,可将原证直接发放到户。但承包农户要求领取新证的,也可列入新证发放范围。
二是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已结束但未发证的,原则上按照二轮延包时的承包面积、地块和四至进行登记补签补发。二轮承包以来,农户之间承包地互换、转让,或因国家集体征用、占用等原因重新调整承包地,导致承包面积和承包地块变化较大的,也可按承包农户现实际承包情况核实登记,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和换发证书。承包期限统一至2027年8月31日止。
三是尊重历史的原则。在延长土地承包期时,有少数村组对部分土地质量较差、耕作不便的地块按一定的比例折算后承包到户的,这次补发证书仍按各地原做法,维护原状,不作调整。
四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必须严格以《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为依据,严格依法办事。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暂时没有具体规定的,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法律、法规和土地承包政策的原则精神,妥善处理。
2、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程序和要求。
(1)调查摸底。这次会议后,各地要立即组织有关方面力量,对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梳理,认真分析未发证原因,合理确定补发范围,有针对性地研究对策,制定工作方案。
(2)分户核实。对需要补发、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户,要对现有承包地块等情况进行认真核实。核实的依据以二轮土地承包清册、原计征农业税的计税面积等相关资料为准。核实结果要经承包农户签字认可。对承包经营权不明确、承包面积有争议的,要认真抓好核实、协商和调解工作。对矛盾和纠纷没有得到完全解决、发包方与承包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的,不能急于补签合同和补发证书。对个别需要开展二轮土地延包后续工作的村组,要按照既定部署和要求抓紧进行。为了有效防止“一户两证”现象,原未领证需要补发的承包农户,必须作出要求补领的书面情况说明,对于原已领证但因各种原因要求换发的承包农户,必须交回原证,并作出不存在双证的书面承诺。
(3)材料初审。发包方将要求补发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户的情况说明、承包户家庭基本情况、土地承包清册、原农村土地承包方案等相关资料报镇农经部门初审。
(4)签订合同。有关资料报经镇农经站核实认可后,由发包方与有关农户补签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由县统一格式。
(5)审核申报。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的30个工作日内,发包方将核实好的土地承包清册、签订好的土地承包合同等相关资料报送镇农经站,由镇农经站编制土地承包合同登记薄、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由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
(6)登记发证。县农办在对有关材料核实后,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委托镇农经站填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载内容必须与土地承包合同内容完全一致。委托发包方将填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具体承包户。镇农经站与委托发放人、委托发放人与接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农户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发包方应当及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给承包方,不得代承包方保管,不得扣押。未经县审核登记,不得私自填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这次全县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从现在开始至10月底前全面结束。
4、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一是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制度。在承包关系理顺、基础工作做好、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好土地承包合同后,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承包农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依法确认承包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今后,补发、换发时,一律使用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空白证书由镇农经站负责收回并销毁。
二是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制度。
今后,因发生自然灾害严重毁损、国家征用占用土地、村镇建设规划及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等情形,按法定程序进行土地调整而导致农户承包面积、地块发生变动的,应当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经发包方同意并登记,农户之间以互换、转让等形式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可以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承包农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1)农户要求变更的书面请求;
(2)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三是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制度。
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在承包期内,因家庭分户,夫妻离婚等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的;
(2)因征用、占用土地较多或实行大规模土地整治等原因,农户承包面积、地块、位置变动较大,难以在原承包经营权证书上作变更登记的;
(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遗失或毁损的。
符合条件要求补发、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必须由农户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报批、登记、签约和发证。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记载的内容为准,换发、补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当注明“补发”、“换发”字样。
四是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回收制度。发生下列情形必须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1)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户口,原承包地已由集体全部收回的;
(2)承包期内,承包方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原承包地已由集体全部收回的;
(3)承包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载标的物已不存在的;
(4)承包家庭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灭失的。
(5)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应依法收回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发包方负责收回,镇农经站统一登记、统一保管,并加盖“作废”章。原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的,经发包方提出申请、镇审核后,由原发证机关负责注销,并予以公告。
五是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变更、换发、补发、收回、注销等,要建立严格的审核和登记制度。各镇要落实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确保规范有序。
三、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结合抓好土地承包基础管理相关工作。
1、高标准、高质量完善好农村土地承包档案
实行土地家庭承包以来,全县各地形成了大量的土地承包档案,这些档案是广大农民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历史见证,是落实党的土地承包政策的具体体现。几年来,全县大部分地方重视对土地承包档案的管理,建立了档案管理制度,为农村经济政策的落实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检查中也发现,目前,全县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还存在着归档资料不够齐全、整理不太规范、保管比较分散等问题,有极少数村组已没有任何档案资料。因此各地要把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
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的有关具体规定,进一步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和保管工作,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齐全、完整。各村要将土地承包各种文书资料,包括土地承包平面图、土地承包方案、决议、承包合同、承包清册、与土地承包有关的会议记录、数据、资料等进行归档。各镇要将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中产生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各村二轮土地承包方案、决议、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的鉴证记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登记表、土地承包到户汇总表等列入归档范围。对土地承包清册等基础档案资料不全的,要想尽一切办法尽快完善起来。因镇村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造成二轮延包资料不全或散失的村组,镇政府要组织力量逐组逐户清理核实,对散失在个人身上的资料要全部予以追回,统一整理归档。对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土地承包档案资料的退编退职人员,要说服教育,限期交出,拒不交出的,必要时可停发退职金或养老金补助。整理好的土地承包档案全部由镇统一保管。
要重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动态管理,因土地征用、土地整理后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对承包土地作了调整引起的面积和地块变动登记、合同的变更、权证变更登记及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文件、材料也应列入归档范围。对保管人员工作变动的,要做好档案交接工作,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档案的保管制度和管理体系,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把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建设的轨道。各镇今年内要确保有60%的组完成土地承包档案资料计算机录入任务。
2、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机制,着力化解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已经成为影响当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各地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明确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好当前的土地承包纠纷。
一是建立调解组织,落实调解责任。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绝大部分必须通过基层调解予以解决。各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均要建立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切实承担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责任。农户与农户之间、农户与村级组织之间的一般性纠纷,由各镇村具体负责调查处理。对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意见的,可以引导其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防止因工作不力引发农民越级上访。各镇要把解决土地承包纠纷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积极主动地解决土地承包纠纷。涉及到多个部门职责的,各相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妥善处理。对接待农民上访和处理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处置失当,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是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宣传。各地要认真组织广大农村干部深入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央和省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增强法律意识和政策观念,提高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能力。同时,要结合处理土地承包纠纷,有针对性地搞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用法律法规和政策统一矛盾双方的思想认识,进而达成共识。
三是搞好土地承包纠纷的排查。搞好土地纠纷排查,落实工作预案,是有效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防止和恶性事件发生的重要措施。各地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土地承包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准确掌握当地土地承包纠纷的现状,分析土地纠纷的类型、引发原因和特点,重点掌握可能导致群体性、恶性事件发生的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制定解决本地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预案,分类提出妥善解决土地纠纷的具体意见和办法,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确保妥善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对已暴露出来的问题,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解决。同时对潜在的矛盾,要主动开展工作,把矛盾解决在萌芽中。对一些影响大、解决难度大的纠纷,要通过现场办公的形式及时妥善处理。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对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引发的农民群体性上访、越级访和重复访案件,必须实行主要领导亲自过问,责任到人,一抓到底。对一般性的上访问题,要分级负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杜绝出现因工作不到位引发新的越级上访问题。
四是依法做好接待和处置工作。对农民反映的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要做到不回避、不推诿、不拖延,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要求,依法做好接待处置。要建立登记管理制度。县、镇都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登记簿,逐件登记来信、来访,督促基层按时调查处理,并及时记载查处情况。要建立限期结报制度。凡上级政府和机关转办的件,一般的15日内办结;重要案件必须7日内办结。如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处理结果的,必须说明原因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初步意见,在1个月内办结。要及时将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做好解释和说服教育工作,真正达到息访目的,将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县委农办将按季度对农民因土地承包问题到县及县以上的情况及办理进度进行通报,以便于各地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相互借鉴。
3、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是关系到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稳定农村大局的一件大事,各地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基础上,要从有利于农村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高度出发,在农户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土地流转,保证土地流转健康有序进行。
(1)加强政策疏导,引导、保护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坚持政策疏导,转变农民观念,提高农民素质,千方百计调动和激发农民主动积极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和热情。凡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有利于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土地流转形式都应大力提倡和鼓励。要严格按照法律、政策的要求和市场经济法则,正确处理土地承包30年不变与农业结构调整、土地规模经营、园区建设、二三产业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城市发展用地等方面的关系,从根本上保护好、实现好农民群众的利益。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推进和引导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决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强制推行土地规模经营。不能损害农民利益,不能激化矛盾,不能留后遗症。不能以任何借口剥夺农户的土地流转决策权,更不能与民争利。
(2)强化服务,优化环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农户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缺乏市场对土地供需情况及发展趋势的了解,缺乏应付市场不确定风险的能力和手段,必须依托于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因此,各镇村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制订土地流转规划,建立土地流转信息系统,收集土地供需信息,为流转双方牵线搭桥;规范土地流转程序,统一办理土地流转合同(协议);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流转收益评估,研究制订并土地流转的指导性价格,协调各方利益;进行项目推介等。努力形成自下而上、网络状、多功能、紧密型的中介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