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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合同

时间:2022-03-01 22:30:2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煤炭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煤炭合同

第1篇

煤炭供货合同范文1供方(甲方):

需方(乙方):

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用煤经巨鹿县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按照县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方案,特制订我校与 签订煤炭合同,由供需双方达成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供货品种及数量

甲方供乙方 煤 吨。

二、供货价格及说明

1、按照采购中心招标价格每吨 元,(其中包括煤炭运输、检测、开票、过磅、装卸等一切杂费)。甲方首先供货 吨经检测、试烧、燃烧值达标,经乙方认可再供剩余吨数(按学校实际需要吨数为准),且烧的质量和价格要保持不变。

三、质量要求

1、所品要保证质量,(燃烧值不能低于7000大卡)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以乙方过地磅为准。质量不过关乙方不予验收付款。

2、为保证质量乙方可派人跟车运送。

四、交货时间和地点

甲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年 月 日前将首供 吨,剩余吨数供货时间等待乙方通知,验货地点为巨鹿县实验中学院内。

五、付款时间和方式

甲方验货完毕经乙方验收、试烧合格后,填写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印制的验收报告单,采购中心审查无误后支付中心结算货款。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所供煤炭如不符合全质量要求或延误供货时间,乙方有权拒付货款或做相应处罚。

2、乙方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填写验收报告单并结算货款,如无故不予办理,逾期则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加收违约金。

七、纠纷解决办法

供需双方如出现纠纷,应及时交采购中心协调解决,如调解不成,则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供需双方各持一份,包采购中心、采购办各备案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供货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甲方决定将本公司煤炭采购业务承包给乙方,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以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供应概况:

1

2、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3、人工以及协调等其它产生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二、运输款结算方式:

双方在签订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按照甲方指定场地堆卸原煤,由乙方指定的统计人员持甲方的结算单据与甲方相关负责人员核对签字认可后,到甲方财务办理结算。

三、甲、乙方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1. 甲方的责任:必须保证甲方公司全部原煤采办业务交由乙方(除甲方公司自己煤矿原煤)。

2. 化验标准依甲方化验结果为准,如偏差较大,经甲乙双方协商,选第三方化验作为最终结果。

3. 乙方供应煤炭吨位依煤矿出矿磅单为准。

四、其它条款:

1、采办过成功,如对煤炭质量、吨位有改变时,甲方另行通知乙方提前准备更改。

2、在甲、乙双方合同生效后,乙方应积极联系甲方了解储存情况提前准备。

五、违约责任:甲、乙双方约定双方不准以欺骗、欺诈的方式给对方签订合同,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六、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各自遵守,如一方违约;按本合同总数量总价格的3%处罚,赔偿给守约方。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供货合同范文3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收货人名称、发到站、煤种品种、基质基价、数量:

第二条 交(提)货方式:

出卖人矿场车板交货。交货以前的风险和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交货以后的风险和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委托出卖人的铁路运杂费由买受人承担。

第三条 质量和数量的验收标准及方法:

1、商品煤的质量、数量以出卖人的化验和计量结果或铁路货物运单(铁路货票)为计价和结算依据。

2、买受人对收到的商品煤进行复验时,依照《煤炭送货办法》、《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标准gb/t18666-20xx《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进行,对质量、数量有异议,应在?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合格。出卖人在收到买受人的质、数量异议通知后,?日内应作出回复,否则视为不合格。

3、买受人在商品煤交货以前可派人参与或监督出卖人的采、制、化和计量工作,出卖人在商品煤交货以后可派人参与或监督买受人的采、制、化和计量。

第四条 商品煤价格的计算及执行期限:

1、本合同商品煤以第一条中所列发热量值和价格为基准质量和基准价格,在此基础上热值(qnet.ar)每增减 ? mj/kg(100kcal/kg), 对应基价增(减) ? 元/吨;

2、本合同以第一条所列发热量值和价格为基准质量和基准价格的价格执行期为xxxx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的基准质量和基准价格由买卖双方再行商定。

第五条 货款、运杂费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期限:

1、货款、运杂费均以银行汇票、汇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时,按票面金额再加收利息(或将未到期的承兑贴现利息计入煤价)进行结算;

2、对国家分配计划量,在每月的铁路核准计划量下达后一周内,年定货量在 ? 万吨以上(含 ? 万吨)的买受人,应当全额预付运杂费和 ? %货款;年定货量在 ? 万吨以下的买受人应当全额预付运杂费和货款;

3、对市场交易量,买受人在每月提报计划前应当全额预付运杂费和货款。

4、出卖人从定货之日起?日内结清货款。

第六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买卖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出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履行完毕自动终止。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第九条 其它事项:

在合同生效后,遇到特殊情况,买卖双方如需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调整或变更时,必须在30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有关手续,出卖人在组织货源困难时,征得买受人同意可进行品种、质级间调整,调整后按实发品种、质级价格进行结算,出卖人在申报批准铁路计划时遇有国家、部、委或铁路局政策性停办时,买受人充分理解,双方协商另定顺延期限,双方未尽事宜,另行商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2篇

出卖人: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

┃收│发│到│品│质│交(提)货时间、数量(吨) ┃

┃货│ │ │种│ │┃

┃人│ │ │规│ │┃

┃名│ │ │格│ │┃

┃称│站│站│ │量│┃

─┼─┼─┼─┼─┼──┬─────┬─────┬─────┬─────

┃ │ │ │ │ │全年│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

┃ │ │ │ │ │合计│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交(提)货方式:

_________。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_________。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

_________。

五、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

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

_________。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_________。

八、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

━━━━━━━━━━━━━━━━━━━━━━━━━━━━━━━━

┃ 出卖人   │买受人 │鉴(公)证意见:┃

第3篇

煤炭汽车运输合同范文1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交付地点、煤种、单价、总金额、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质量标准

全水份≤16%,灰份≤10%,硫≤0.6%,挥发份28-35%,低热>5000大卡/公斤。

三、交(提)货方式

发站车板交货。

四、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1、质量:装车前买方和卖方、调用单位仓内三方共同取样化验(以包头市质量监督局为准);

2、数量:以起票吨数作为结算数量。

五、货款、运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

1、买方预付1000万元货款。

2、金额增值税一票结算(含发站铁路运杂费),价格根据呼铁局煤炭购销领导小组所定煤炭经营指导净差价及执行时间确定,并签订价格确认书。

3、卖方每发运2列,买方及时将2列货款打入卖方账户,即每2列结算一次。

六、违约责任

1、买方中途不完全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视为买方单方违约。

2、买方未按卖方付款期限、付款数额和付款方式付款,视为受买人单方违约。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

2、不可抗力。

八、解除合同争议的方式

双方协商不成,争议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裁决;标的额超出100万以上,由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裁决。

九、其他约定事项

1、卖方按买方在1号仓内所占发运量比例组织煤源并安排运输计划,煤炭入仓后即视为按所占发运量比例销售给买方,价格按入仓前约定的价格执行。

2、买方每月必保购买卖方所确定列数及以上煤炭,卖方每三个月作为一个考核周期对买方进行考核,每少发一列,卖方从买方预付货款中扣除10万元违约金。

3、如发生国家政策性停矿检查、停港、线路施工、货场设备检修等不可抗力因素,不在考核范围内。

4、本合同期限为一年。

十、合同有效期限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汽车运输合同范文2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承运甲方煤炭等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货物名称: 沫煤

运输数量:每月每车二十趟 每车不少于一百吨(共5台车)

一、 甲方委托乙方承运甲方位于喀什地区莎车县长胜煤矿至喀什电厂的煤炭运输任务。

二、 煤炭运输价格在合同期内为:每车每月( )元,上述运费价格均为含税价。

三、 甲方凭乙方的派车单或乙方认可的车辆方可发煤,否则,乙方不承担后果。运输量以电厂过磅单为准并与出矿量方数进行核对。如发现乙方擅自拉运到甲方合同用户以外处私自卸煤,则对乙方处以500.00元/吨的罚款。

四、 乙方保证按计划完成甲方供给客户单位的煤炭运输任务,每月每车不少于20趟(每少一车扣运费3000元,每多拉一车奖励3000元)。在运输过程中,如遇到不可抗拒的因素(如战争、地震、八级以上的大风、大雪、大雾、大雨或洪水等)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经双方协商后,可终止、变更或解除合同。

五、 运输量由甲方按月进行考核,甲方每月25日前提供下月运输量的计划,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未按计划完成运输量的,按未完成量每吨处以15元的罚款,次月乙方若超额完成计划运输量,超过部分等同上月未完成量的,则甲方返还上月所扣的罚款。

六、 为保证甲方稳定均衡生产,乙方每月必须完成计划运输量的90%,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乙方无法完成任务的,甲方不予追究。

七、每车正常损耗300公斤以下,超过300公斤由乙方负责承担。

八、 结算方式:每月分三次付款15日前每车每次付款( ),25日前每车付款( ),余款30日前付清共计( )。5辆车总运费每延迟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1000元滞纳金(付款日期如遇周末或者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九、1. 为确保货物安全顺利运达目的地,在承运过程中承运单位或个人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统一行动,严格执行纪律,责任明确到人,确保运输安全。单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2. 运输过程中,车辆必须统一按规定要求行驶。(路途中如遇交警路政抓超载所产生的罚款由甲方负责,甲方负责提供燃料每车每趟(2500元燃油费)和过路费、第一个月轮胎由车主负责,以后轮胎损耗由甲方承担)

十、 在合同期内,由乙方自主调配运输车辆,甲方不得擅自调用。乙方车辆到达煤矿后,甲方必须保证及时装车,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一、甲方协助乙方在货物起运前的装车,到达目的地的卸车由甲方负责,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乙方负责通知甲方清点卸货。矿上装车时间在正常情况下不超过3小时,到电厂卸货时间不超过3小时。装车或卸车过程中压车每天超过3小时累计20小时按照一趟计算 。装卸车由甲方负责。

十二、 本合同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 .

十三、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如需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同意方可变更。

十四、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 本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汽车运输合同范文3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做好甲方的燃煤汽车运输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方将燃煤汽车运输任务的部分运量委托乙方负责完成。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将部分燃煤汽车运输业务委托给乙方。具体数量以甲方计划量为准。燃煤运至甲方指定的煤场或卸煤沟。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20xx年1月23日起至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第三条 计量

1、 燃煤运量以到厂方计量为准。、

2、 运输距离以甲方测定为准。

第四条 费用与支付

1、 根据双方计算,确定运输单价为14元/吨(含1元/吨的管理费,不含其他费用)。

2、 价格调整原则:根据市场油价变化,双方另行协商运输单价。

3、 结算量=过磅净重量+扣矸量+扣水量,次月20日前甲方向乙方结算运输费用。

4、 乙方根据审核合格后的运输费用结算表提供运输专用发票,甲方在接到上述结算依据后10日内支付运费。如遇甲方资金困难,双方协商解决。

5、 在国家对运输行业治理超载期间,甲方对电煤运输费用进行调整,如有变化。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

1.1按时下达运输计划给乙方。

1.2按合同规定支付乙方运输费用。

1.3有权对运输车辆进行巡视、监控。

2、乙方:

2.1乙方服从甲方管理。

2.2乙方指定至少一名负责人配合完成燃煤运输调度工作。

2.3负责自矿点装车后至甲方指定卸车点期间的一切事项(如环保、交通、沿途地方关系协调、安全管理等),甲方不因此而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2.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结算运费、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结算运费,乙方有权要求由燃煤采购方扣除甲方燃煤款直接结算给乙方运费。

2.5乙方应加强运输管理,杜绝中途倒煤、换煤现象。

2.6因特殊情况改变运距,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经甲方认可,并于次日向甲方提供运距改变申请,经甲方签字后生效,否则费用由乙方负责。

2.7乙方不得私自改变运输路线。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在运输途中出现任何有损于甲方利益行为而乙方未及时上报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2、如发现一次倒煤、换煤现象,甲方不予结算违规车辆的运输费用 ,按照当年车次的采购煤价*吨数采购单价*2进行考核,该车辆予以除名并报司法机关处理。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运输任务(不可抗力除外),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委托其他有能力的公司承担其运输任务,不可抗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为准。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出现争议后,双方协商解决,在未解决之前乙方仍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服务。协商不成时,提请许昌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补充。

2、本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合同期满,结清费用后失效。

3、本合同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合同签署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4篇

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二,包装要求: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三,运输办法及运杂费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托运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到货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付款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违约责任:

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货物价值的___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__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请记住我站域名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送等单位各留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托运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5篇

居间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合同签定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居间联系煤碳用户,并协助其与用户签订《煤碳定购合同》

第二条: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生产能力及煤碳煤质化验报告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信息情况保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一年内与乙方介绍的用户进行私下交易;

第三条:乙方义务

(一)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供需方要求,将联系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并为甲方与用户签订《煤碳定购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二)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用户资料已经事先核实;

(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四)在甲方与用户的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积极协调甲方与用户之间、用户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督促双方(甲方与用户)能够及时全面履行合同;

第四条:佣金

(一)委托事项完成后,甲方应按照每签订一吨煤碳合同,向乙方支付元的佣金。

(二)佣金按煤碳每月的定购计划,分期结清,应在用户每次与甲方结算后的7日内支付。

(三)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

(四)委托事项未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如约支付佣金,每延期一日,按照应付佣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与乙方介绍的用户不得进行私下交易的,如果私下交易成功的,乙方仍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三)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第6篇

委托人: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居间人:_____

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第一条 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居间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 报酬及支付期限: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报酬为促成合同成立金额的____%或者(大写)_________元。委托人应在合同成立后的_____日内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第四条 居间费用的负担: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必要费用(大写)________元。

第五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六条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居间人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章):

居间人(章):

鉴(公)证意见: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

委托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鉴(公)证机关(章)

账号:

账号:

经办人:

邮政编码:

第7篇

一、年度销售合同签订

年度销售合同由各市公司根据区域资源掌控和煤炭采购、上年度用户合同执行、承运配送情况,初步同用户衔接,提出需求意见,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年度煤炭产量衔接方案,确定大客户目录,制定煤炭销售谈判价格,通过年度煤炭产需衔接会,按照“统一订货、统一谈判、统一合同、统一计划、统一调运、统一结算”要求与用户签订销售合同。

二、新增销售合同签订

新开发用户和增量用户销售合同,原则上由集团公司与用户统一谈判,也可由集团授权市公司与用户进行谈判,通过集团煤炭物流信息网进行签订。

新增销售合同网上签订时间定为每月下旬集中办理。贸易类企业必须出具终端用户的委托书。

三、销售合同补充协议签订

年度及新增销售合同执行中,合同有关条款、价格需要调整或增加补充协议的,原则上由集团公司与用户统一谈判,通过集团公司煤炭信息网进行网上签订。各市公司与用户基本形成统一意见的,也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实行网上签订后执行。各市、县公司不得私自签订任何形式的补充协议。

四、销售合同签订审批流程

1、合同签订原则。按照先省内、后省外,先终端用户、后贸易用户的要求,按照统一销售配送制合同、提货制合同文本和条款的要求,统一登陆集团公司煤炭物流信息网签订。

2、用户资质审核。合同签订前,直接用煤类的用户必须提供企业相关附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授权代表或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贸易公司类的煤炭经销企业,除出具上述“五证”外,还必须出具“煤炭经营资格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同时持终端用户委托书。

3、用户会员制管理。通过资质审核用户,均需填写《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路煤炭物流信息网会员申请表》,签订入会协议,缴纳会费,取得会员资格,经集团公司确定用户编码后,方可进入集团公司煤炭物流信息网络签订合同,获得相应业务服务。

4、合同录入。由市(县)公司进入网站合同报批系统,按照集团公司煤炭产需衔接方案,对照合同文本及条款录入销售合同。

5、客户确认。合同用户登录集团煤炭物流信息网站,进入客户管理系统,浏览合同内容并予确认。

6、交易费收取。合同报批前,市(县)公司负责按要求代收交易费,逐级汇总,由各市公司按月向集团公司太原煤炭交易市场支付。

7、销售合同审批。进入审批程序的销售合同将在集团公司煤炭物流信息网络系统自动流转,县公司、市公司、集团公司三级审核。集团公司终审后,市县公司根据实际,打印纸质合同、签章、备案留存。

五、销售合同签收、系统导入

出省站微管员是合同签收导入出省站计算机系统的责任人。为了保证合同及时导入出省站系统,微管员收到纸质合同后,及时与网络审批信息对照,半小时内导入出省站计算机系统。凡经集团公司终审的合同,出省站不得借故拒绝签收,特殊情况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第8篇

煤炭定价更加市场化

发改委在通知中明确,煤炭价格继续实行市场定价,由供需双方企业协商确定。不再召开合同汇总会;规定了1个月的谈判期限。

2010年度电煤合同谈判不排除再次出现拖延的现象,但预计不会像2009年度的谈判这么困难:一是煤电双方对煤价走势的判断差异较小,煤电双方都预计煤价要上涨,差异只不过是涨幅的大小;而2009年初,煤炭企业提出合同价上涨80元/吨,电力企业则要求合同价下调60元/吨。二是此次发改委明确了中立的不干预态度,而2009年电力企业曾经希望国家发改委干预煤价而不愿意签订合同。

煤价仍有上涨空间

发改委在指导意见中,要求在市场定价的基础上理顺煤电价格关系,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尽快建立电煤市场价格指数,引导产消。此外,要求过渡期内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调整电企消化煤价上涨比例,设置煤电联动最高上限。煤电联动可能的重启将增强电企的盈利能力和对煤价上升的消化能力,这将有利于煤电双方在2010年价格上达成一致,预计2010年电煤合同价同比上涨8~10%。

从煤炭需求、价格与石油价格关系角度分析,目前煤炭价格不高。煤炭作为石油主要的替代能源,其在全球消耗的比重往往随着石油价格的攀升,其需求量开始增大。我们对全球过去60年的历史数据研究发现,煤炭占全球能源消耗比重和油价基本遵循着对数指数关系,而且当石油价格突破20美元之上时,煤炭需求开始稳步增加,其在全球能源消耗比重将有所提高。因此,我们判断2010年煤炭价格依然有跟随原油价格进一步上涨的空间和动力。

随着合同煤价和市场煤价的逐步并轨,煤炭行业平均煤价有望进一步提升,我们预计2009年行业平均煤价有望达到570元/吨,较去年高出1.5%,2010年煤价有望上涨5%,达到600元/吨。行业09年收入达到16741.83亿元,同比增长9.3%。2010年收入达到19258.88亿元,同比增长15%,利润增速达到21.4%,但09年行业利润增速依然同比下降11.1%。

经济复苏带动下游煤炭需求转旺

煤炭的下游行业主要是火电、冶金、建材和化工行业,其中电力约占全部消耗量的50%,钢铁占17%左右,水泥为12%,化肥行业占3.3%,这四个行业累计约占到所有煤炭需求的80%以上。

经济复苏带动电力行业用煤需求。电力行业煤炭消费量包括发电耗煤和热电厂供热耗煤两部分,发电耗煤占90%左右,供热耗煤占10%左右,而火电发电量占整个发电量的80%。1-10月份,全国规模以上电厂发电量29629.99亿千瓦时,比去年同期增长3.2%。其中,火电23853.8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8%。我们认为火电高速发展的时期已经过去,未来两年将是稳定增长时期,预计2009-201 1年净增火电装机容量(扣除小火电关闭)为3900万千瓦、4300万千瓦和4300万千瓦。2009年全年发电量增速为4%,达到28853亿千瓦时。2010年达到3029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

化肥行业耗煤量未来将小幅攀升。化工用煤主要用于生产如合成氨、尿素、甲醇和二甲醚(DME)等化工产品。2009年以来需求开始恢复,截至10月份产量已达到4263万吨,同比增长2.4%,前10个月耗煤量达到7674万吨,同比增长2.4%。我们预计09年化工行业耗煤量有望超过9000万吨,达到9300万吨;我们预测,未来2年合成氨的产量将不会有很大的变动,保持小幅稳定增长,因此我们判断未来化工行业耗煤量将是小幅攀升态势。

钢铁产能大幅投产将带动冶金煤需求。钢铁行业消耗煤炭包括炼焦煤、燃料煤和喷吹煤,其中炼焦煤大约占75%左右。今年国家投资力度的加大以及国内消费的增长对钢材产品消费的拉动作用远超出了市场的预期,在出口急剧萎缩的情况下,2009年1-10月份我国粗钢表现消费量4.73亿吨,同比增长22.86%,即使扣除社会库存增长的因素,国内粗钢表观消费量的增长依然是惊人的可见年初以来国家加大投资及刺激国内消费的政策对钢材产品消费的拉动效果十分明显。我们认为2010年在出口温和回升的情况下,国内经济增长仍将主要依靠投资和消费来拉动,对钢铁行业而言其需求的增长也主要来自内需。

煤炭股本轮上涨周期尚未结束

通胀走势对煤炭股投资价值具有相当的启示意义。我们对美国过去20年来能源指数相对大盘走势与CPI走势分析表明,物价见顶回落或者见底回升与煤炭股相对大盘走势基本相同。时间点上看,CPI启动与煤炭股启动没有明显的领先指标关系,有时煤炭股启动要早于CPI启动,而有时CPI启动则早于煤炭股,但可以肯定的是在物价的一个上升周期中,煤炭股毫无意外的也处于上升周期中。

我们对A股煤炭指数与大盘的关系做的分析也表明了这一关系的成立。自2001年以来,我国经历了四次煤炭上涨周期,第一次是在2002年,当时CPI处于下行周期中,这次煤炭上涨周期持续时间短,相对涨幅小,第二次是在2003-2005年,这一次CPI先于煤炭股上升,煤炭股真正启动是在2003年上半年,而CPI早在2002年底就见底回升,第三次是在2006年,当时煤炭股相对大盘走出w低后,与2006年底开始一轮相对涨幅超过100%的上涨周期,这一次CPI开始上涨起始于2006年下半年。第四次煤炭上涨周期是从2009年年初开始的,并且持续到今天,这一次是煤炭股早于CPI启动,煤炭股于2008年底开始上涨,而CPI真正见底则在2009年上半年。

第9篇

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二,包装要求: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三,运输办法及运杂费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托运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到货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付款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违约责任:

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货物价值的___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__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送等单位各留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托运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0篇

合同是单位从事经济活动中取得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同时也可能会产生经济纠纷。合同管理已成为目前现代公司法律管理制度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它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我们不仅要重视合同的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的管理,更要重视合同生效履约期间出现情况变化及时对合同的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的管理活动。能否实施有效管理把好合同关,是现化公司经营管理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

【关键词】

合同管理的现状;规范合同法;强化法律意识

一、煤炭行业从合同签订到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合同的标的、价款等重要因素不够清晰

一些合同的条款过于简单,合同条款约定的意思不明确、不具体。合同法规定了在合同发生争议时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和四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在合同条款中应尽量明确是采取那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同时更要明确当事人对于违约责任约定的定金罚则、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另外,有的合同签订地点不详细很不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纠纷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同时《合同法》又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此,合同当事人应明确、具体地约定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否则是无效约定。

合同文字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需要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作载体。

(二)对合同的主体资格认知不够

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需由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才可以享有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同时作为法人职能内部科室是无权对外签订合同的。现实中一些公司的什么分部、办事处、销售科等职能科室或分支机构经常代表法人对外签订合同。更有一些公司的销售员工直接代表法人对外签订合同,既无法人授权委托书,又无身份证明,一旦发生纠纷责任很难明确。这里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虽然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也是合同主体不当;二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同样也是合同主体不当。

(三)主从合同和无效合同的问题

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从合同是没有根据的合同,是“无源之水”,而“无源之水”是不存在的《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目前公司与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实质也是无效合同。

(四)合同的生效与履行问题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合同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有些合同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是合同上面仅有签字或盖章,而有的到底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人来签字加盖单位公章都不是很清楚。另外一些合同无明确合同的履行期限,这就很容易给合同安全埋下了隐患。

在履约过程中发生合同变更是正常的事情,问题在于不少负责履约的公司管理人员缺乏这种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损失。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两种情形。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实现。

《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应当行使的权利没有行使,但大多数公司不会行使。应当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的而却没得到足够的重视。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

(五)对合同管理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单位普遍认为合同签订后就万事大吉,没有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不注重对合同原件的保管致使合同原件丢失或毁损。以至于合同产生变更、分包,中止、以及因不可抗力产生合同终止时等一系列问题纠纷时,无从维权。

二、对规范煤炭行业合同管理的建议及对策

(一)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在合作中相互学习

全面提升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坚持每年选送人员参加公司组织的合同业务培训和法律事务培训,加强合同管理部门对公司合同经办人,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组织学习《合同法》和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包括他们的思想水平、法制水平、文字水平和业务能力。同时,通过对每份合同的实际草拟、签订、修改,以例施教,提高合同经办人的业务水平,从而保证了合同的签订质量,较好地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从法律角度对合同管理的风险点进行严格审查和控制

建议单位内部设立法务部门或者合同管理岗位,对单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具体包括对格式化合同文本的订立,合同条款的检查,违约责任的合理设定,其他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等。法务部门或者合同管理岗位从合同的项目论证开始,监督、检查并指导当事人资信调查,合同谈判、文本起草、修改、签约、履行或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等合同管理活动的全过程,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减少合同纠纷中公司的损失,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加强合同管理档案和合同专用章管理,构建合同业务库与专人管理

合同档案应由单位设专人管理,或由合同章管理人员监管,并建立起严格的审核、登记制度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凡经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或其他文书都必须在公司备案或登记,绝不能再出现找不到合同等其他漏洞的出现。

第11篇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12-0069-02

印花税自1988年起开始征收,距今已有20余年,属于地方税税种,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是对单位和个人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实质上是对此类经济行为的课税,也可以看作行为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88年8月6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1号,2011年1月,由国务院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后。

《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例如立合同人、立据人、领受人等。《条例》采用列举形式,规定了应税凭证范围,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等。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采用从价税率或从量税率,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比例税率从万分之三到千分之一不等。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条例》规定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一、印花税的特点

从《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来看,印花税征税范围较广,几乎涉及了日常经济行为的各类书据;但从税率方面万分之三到千分之一不等的税率来看,印花税又属于小税种。从我国近年印花税相关税则变化来看,税务部门一直将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重点,从1990年起至近些年,先后多次随着证券市场的变化调整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而很少涉及其他诸如购销合同等应税凭证税率的调整。税务部门的历次税务检查、稽查活动中,多以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等主要税种为重点,较少涉及对印花税的检查、稽查。监管层面缺乏关注,加之较低的税率,使得很多企业容易忽视印花税这样的小税种。但从现实经济活动来看,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的书立、使用最为频繁,广泛存在于各类企业,在以大宗、大额贸易为特点的煤炭运销企业中,购销合同更是贯穿于企业经济活动的始终,所以,印花税构成了煤炭运销企业的主要营业税费之一。

二、煤炭运销企业经营特点

煤炭属于非标准商品,煤炭质量直接决定了煤炭的差异化属性以及定价结算。煤炭质量是指煤炭的物理、化学特性及其适用性,其主要指标有灰分、水分、硫分、发热量、挥发分、块煤限率、含矸率以及结焦性、粘结性等,多数企业以发热量作为主要定价指标。相应的,煤炭运销有基准价格以及实际结算价格两个体系。

煤炭运销企业的主要业务是采购煤炭后加价销售以赚取差价、获取利润,其特点是大宗商品贸易、周转快、资金量大,购销活动频繁进行,大额贸易额决定了印花税是煤炭运销企业不可忽视的小税种之一。由于煤炭的非标准商品特点,煤炭运销业务涉及到基准价格、实际结算价格两个价格,购、销业务开始时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往往只能约定基准价格、意向数量、合同煤质。而实际结算金额,需要根据收货化验后得出的实际热值、硫分、灰分计算得出。大额贸易、非标准商品、贸易额的不确定性使煤炭运销企业印花税的计算、缴纳面临诸多困难。

三、煤炭运销企业购销合同特点

鉴于上述煤炭运销企业经营特点,煤炭的非标准商品属性决定了煤炭运销企业的购销合同区别于一般商品的购销合同,煤炭的煤质特性决定了其购销合同只约定购销数量、基准价格(如元/吨,或元/卡)、合同煤质、结算方式(如根据矿发煤质还是到厂煤质结算)等。合同金额与实际金额需要借助于结算环节得出。实际结算金额,需要根据煤炭经化验后的热值、灰分、硫分、水分等质量指标计算结算得出,所以,煤炭运销业务一般遵循签订购销合同、发运、收货化验、据实结算等环节,但在最后一个环节即实际结算后往往不会也没有必要根据实际结算金额再次签订购销合同。在此情况下,煤炭运销企业应以哪份凭证为据缴纳印花税难以判定。另外,实际结算金额中是以含税或不含税金额缴纳印花税,税法无明确规定(购销合同可以签订含税基准价也可以签订不含税基准价)。相应的,在运输环节,通常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但此类合同的特点类似于煤炭运销合同,即只约定基准价格,如X元/吨煤公里、意向运量,实际运费需要运输完成后根据基准单价、实际运量以及其他杂费计算得出。

四、煤炭运销企业印花税计算方法

根据印花税相关规定,结合煤炭运销企业经营、合同特点以及实务操作中面临的计税依据等问题,煤炭运销企业应从以下方面计算、缴纳印花税:

1.征收方式:煤炭运销企业应该完善相关账务,准确、依法设置凭证登记簿,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计缴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主管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按照核定征收办法征收其印花税:

1.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1.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1.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核定征收印花税是指地税机关对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规定情形的纳税人,依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收入情况,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定情况,确定相应的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其应纳印花税额。

煤炭运销业务贸易额大,核定征收方式下,其缴纳方式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主观、估计性,对企业税赋的影响很难判定;相比而言,查账征收方式按实际结算金额缴纳印花税,清晰明了、有据可查,能真实反映企业税赋。从据实反映税赋、账务清晰的角度来看,煤炭运销企业应该完善相关账务、依法设置凭证登记簿,为查账征收方式奠定基础。

具体设置上,税法规定,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登记。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应包括以下内容:登记日期、应税凭证类别、凭证签订日期、凭证所载金额、印花税计税金额、印花税应纳税款、印花税实缴税款等。

2.应税凭证范围:煤炭运销企业应将购销业务中的的采购、销售合同、运输合同、煤炭仓储保管合同都纳入印花税计算范围之内

现实情况中,多数煤炭运销企业只将销售业务所涉及的销售合同纳入印花税计税范围,而忽视了采购合同、运输合同,形成印花税的漏缴或少缴,导致补缴印花税及缴纳滞纳金的风险。《条例》明确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由于煤炭贸易大宗、大额的特点,为降低交易风险,煤炭运销业务中的采购、销售环节都会签订合同。所以,根据《条例》中规定,采购、销售合同都是印花税应税凭证范围,都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

制约煤炭运销业务的另一个瓶颈是运输,即从煤炭生产矿区运输至具体用户的过程。实际业务中,大型煤炭通常企业拥有自营铁路,中小型煤炭企业则借助于国有铁路或公路解决煤炭运输问题。通过国有铁路或公路运输方式运输煤炭的,通常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但此类合同的特点类似于煤炭购销合同,即只约定基准价格,如X元/吨煤公里、意向运量,实际运费需要运输完成后根据基准单价、实际运量计算得出,即便如此,此类运输合同同样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通过自有铁路运输煤炭的,要看自有铁路公司性质。通常情况下自有铁路公司以独立公司形式运作,煤炭运销企业与铁路公司同属同一集团控制。例如朔黄铁路公司与神华销售集团公司同属神华集团子公司,为关联方。为了明确经济责任、准确核算关联交易,即使关联方也会签订运输合同,明确运输过程中的责任范围。在这种情况下,运输合同也属于应税凭证范围。同理,煤炭运销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诸如仓储合同也应纳入印花税计税范围

3.计税依据: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结算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煤炭运销业务最初签订的采购、销售合同只约定了标准煤炭质量下的基准价格、数量、合同煤质(如5500卡动力煤基准价格450元),无法体现计税金额,实际交易金额,需要根据煤炭经验收化验后的实际热值、灰分、硫分等煤炭质量计算得出。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企业对如何计算、缴纳印花税有不同的理解。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中明确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规定了月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结算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煤炭运销合同、运输以及仓储保管合同符合此项规定。所以,煤炭运销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先按定额5元贴花,待煤炭根据验收化验指标实际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为了准确计算、缴纳印花税,企业应按业务内容分别设置采购、销售合同登记台账,对合同分别统一编号,将每份合同的一份正本交由财务部门贴花备查,登记、完善合同台账,合同再复印使用时,应连同5元贴花一并复印。等到煤炭销售实际结算时,再按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运输合同通常只签订一次,也可按照煤炭运销合同计算印花税方法缴纳印花税。

4.计税依据是否含税:煤炭运销企业应按实际结算后的含税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条例》规定,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但在实际业务中,购销金额有含税与不含税之分(含增值税与否)。究竟以含税或是不含税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条例》只规定,若企业采用自行贴花方式缴纳购销合同的印花税,应当以凭证上列明的购销金额作为计税依据。部分企业借此以不含税购销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以减少税赋。

从实际中来看,一般商业惯例中都采用含税金额定价。2015年7月15日的2015年第29周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中,本期417元,上期418元,采用的就是含税价格。从降低风险、谨慎的角度来看,煤炭运销企业应按实际购销含税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以销售合同为例,除了上文提到的签订初始定额5元贴花外,实际结算后,企业应按主营业务收入账簿中,按辅助核算项目客户名称为依据,导出对各个客户的不含税销售金额,乘以1.17折算成含税金额,以此为依据,再乘以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同一客户的累计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减去上期已缴税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后乘以1.17,得出本期计税依据,填写缴款书缴纳税款。相应的,采购合同除了上文提到的签订初始定额5元贴花外,实际采购结算后,应按主营业务成本-(煤炭采购成本)账簿中,按辅助核算项目供应商名称为据,导出对各个供应商的不含税采购结算金额,乘以1.17折算成含税金额,以此为据,再乘以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同一供应商的累计主营业务成本(煤炭采购成本)减去上期已缴税主营业务成本(煤炭采购成本)后乘以1.17,得出本期计税依据,填写缴款书缴纳税款。

第12篇

关键词:煤炭企业;合同管理风险;内部审计

煤炭是中国经济建设的重要能源,其对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具有关键的战略意义。当前,随着煤炭市场的不断变化,煤炭企业的经营环境也更加复杂,在生产经营中面临着一定的困境,因此,想要实现健康和平稳的发展,煤炭企业先要结合市场发展趋势和我国规划战略,然后进一步改革创新、整合资源。合同管理风险是企业产生法律风险的重要根源,其对企业的稳步前行具有直接影响,而审计部门是企业内部的重要监督部门,因此,煤炭企业要充分发挥审计工作的优势,对合同管理中潜存的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和分析,同时鼓励审计部门主动参与到合同管理中,为煤炭企业提供发展保障,切实提升企业的管理和经营能力。

1煤炭企业合同管理中潜存的主要风险

煤炭企业在具体的经营和管理中,其重大经济活动主要以合同的方式实现和体现,合同管理风险主要是在开展合同管理工作中,合同双方或者单方存在利益损害的可能性,进而对企业经营带来严重影响。合同风险存在于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其涉及到管理的诸多方面,合同本身可能产生风险,而外部因素也可能产生风险,其对合同实现带来严重的制约,对企业的平稳发展具有直接影响。第一,策划风险,在策划合同过程中,合同目标与煤炭企业的业务目标或者战略目标存在冲突,为了规避合同中的规定,将重大合同分解为不同的小合同。第二,对象风险,企业将不具备经济实力或者履约能力的个人及企业列为合同对象,进而为合同出现风险埋下了一定的隐患。第三,谈判风险,其具体体现在:对争议解决方式、违约承担方式、履约方式、履约地点、履约期限、支付方式、价款确定、技术标准、产品质量、产品数量和合同标的等合同条款和内容的核心内容没有进行严格规定,导致合同可能存在漏洞,为企业增加合同风险,对国家法律要求的合同事项进行忽略,增加了合同出现风险的可能性。第一,文本风险,其具体体现在:合同条款和内容存在表述不当、不准确、不完整、不严密以及不合理的情况,进而导致出现重大误解,合同内容或者相关条款违法产业政策和国家法律。第二,审核风险,其具体体现在:审核人员没有及时发现文本中条款和内容不当的风险,或者当审核人员发现问题并且提出问题后,没有对文本进行及时的修订,导致文本中存在的不当条款和内容具备法律效应。第三,签署风险,其具体体现在:签署后篡改合同、违法管理程序加盖印章、合同印章不规范和超出权限违规签订合同等。第一,合同对方丧失了履约的能力,受到客观环境、政策法规以及经济形势的影响,合同对象存在丧失或者降低履约能力的可能,对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影响;第二,合同转让或者变更风险,合同转让或者变更没有经过受让人与当事人的一致同意,或者没有经过正当的管理程序,相关转让和变更行为无效或者不当。第一,在合同履行结束后,合同双方对执行情况存在评价风险,为二者未来的合作埋下了一定的法律隐患;第二,档案保管风险,在履约结束后,合同档案丢失或者保管不当,如果发生合同纠纷,在缺少原件的情况下,难以维护企业正当权益[1]。

2内部审计在煤炭企业合同管理中的相关责任

当前,随着中国企业管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逐渐受到煤炭企业的高度重视,其作为企业开展内部控制的关键举措和重要手段,在控制合同风险、完善合同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企业需要发挥审计的相关优势,在合同管理中体现内部审计的职能和权力,进而有效规避合同风险。随着现代企业的不断发展,服务咨询已经成为企业稳步前行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审计部门的一项新功能和新责任,是内部审计完成转型的未来方向。企业管理的目的是对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并且采取科学的措施转移以及化解风险,实现对风险的有效预防和规避,降低和分担风险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在合同管理中,也要切实发挥审计部门的服务咨询功能,积极开拓全新的咨询服务模式,为合同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帮助和服务,进而识别合同中潜存的风险。在煤炭企业内部审计中,无论是经济审计还是管理审计,审计部门都需要结合企业的合同执行情况,开展评价总结工作,对合同中潜存的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并且对风险的损失程度、形成原因以及阶段构成开展有效分析,结合风险的危险程度进行逐级排序,为风险控制和处理奠定决策基础。企业内部审计以查阅合同、审核合同条款以及参与谈判等形式,对合同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切实发挥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和监督功能,判断以及分析合同风险,并且在准确识别风险的前提下,反映问题、坚持原则,做好风险防范和规避工作,并且承担起防范和监督责任,结合完整的合同程序,对合同进行管理监督[2]。

3利用内部审计优化煤炭企业合同风险管理的相关对策

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煤炭生产企业,对于企业的重大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合同的方式实现和体现。重大合同关乎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发展战略和战略规划,其金额巨大、条款众多,如果合同出现任何问题,会对企业稳定发展带来直接影响,甚至可能对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企业一定要建立以及完善合同审计制度,企业审计部门要切实发挥监督和管理的职能,积极参与到合同的管理和审计中,对合同开展有效的检查和审计,进而预防合同可能出现的风险[3]。煤炭企业在对合同开展内部审计中,如果发现合同中存在严重的风险,例如重要条款变更、合同对方诚信缺失、财务状况较差以及合同主体缺乏履约资格等,导致合同内容可能无法实现,审计部门结要合审计制度,提醒企业管理者和业务负责人,并且建立以及完善风险预警系统,配合相关部门制定风险应急方案,尽可能降低企业经济损失。审计部门要对合同开展常规性日常监督,并且对合同类型进行分类管理,对合同风险进行有效总结,保证各项合同管理活动实现制度化、常态化。同时,在总结合同风险的过程中,也有助于企业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提升自身抵御合同风险的能力,进而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4]。

4结语

在社会经济新局势下,煤炭企业会在经济和生产中面临着一定的困难,因此,企业想要实现更好的发展,一定要结合行业和市场需求,不断整合资源、开拓进取、提高警惕,针对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分析和总结,并且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优势,有效规避合同风险,促进煤炭企业稳定的发展,为中国经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光,魏增玮.风险管理视角下煤炭企业开展内部审计的探索[J].煤炭经济管理新论,2014(5):328-333.

[2]张纪军.风险管理视角下的大型煤炭企业内部审计探讨[J].煤炭技术,2013,32(11):280-282.

[3]陆正波.风险管理视角下的煤炭企业内部审计策略研究[J].能源技术与管理,2009(2):133-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