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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合同

时间:2023-01-09 10:01:0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托管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托管合同

第1篇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

甲方为优化学校现有医疗卫生资源,不断适应和满足人民的健康需求,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法规,公开向社会进行招商引资将所属的的经营管理权按有关程序托管给乙方。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充分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托管标的

托管标的全称为_________

第二条 托管内容

(一)甲方将所属的医院的经营管理权托管给乙方(医院_________-_________层综合楼和现有医疗设备的使用权及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业务的经营权)。

(二)托管经营期限_________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乙方应向甲方交纳托管费,第一年人民_________(大写)元整,以人民币贰拾肆万元为基数,以后每年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百分之叁。

(四)托管费交纳办法:

1、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次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为一个交费年度,每个交费年度的托管费按12个月平均,乙方在每月_______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当月托管费。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双方交接期。

3、交接期甲方免收乙方托管费。乙方承担交接期内_________名医务人员不低于档案工资80%的工资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

第三条 托管办法

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在托管期内享有对医院的经营管理权及收益权。

2、对医院现有的医疗设备、器材进行登记造册,设备、器材的价值经双方评估签字确认后,办理移交清单及实物。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乙方应按移交清单向甲方回经评会后等值的设备、器材。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自行添置新设备,费用由乙方负担,所添购设备归乙方所有。乙方经营期间设备的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根据实际需要对医疗用房进行改造或装修,应提前向甲方提交改造或装修方案,经甲方审核后方可进行,费用由乙方负担。

4、乙方在托管期内应以“医院”名义对外经营。其管理层可自行聘任,但其中应有一定数量具备医疗资格的专业人员。

5、乙方应制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乙方所定制度需报甲方备案后方可实施。

6、乙方应按委度向甲方上报财务、业务报表和甲方要求是交的其它报表。

7、乙方应聘用甲方_________名医务人员,所聘人员的工资由乙方按劳分配。所聘用人员平均工资不低于档案工资总额的80%;每人当月保底工资不低于本人档案工资的的50%。所聘人员在乙方工作期内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按枣阳市执行标准由乙方承担(按原保单数据承担),手续由甲方办理。聘用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乙方交回甲方为其办理退休手续,退休费由甲方发放。因故减员,从甲方在职医务人员中聘用等额补充;或按减员人员档案工资的80%向甲方交纳补偿金。对于医务人员如经乙方考评不符合乙方用人要求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换人。

第2篇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股权登 记托管实施细则》制定的示范文本。

二、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伺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

三、合同涉及的当事人基本概况的填写:按合同要求载明清楚,如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载明其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居住地址、邮编、电话、开户银行帐号等。

四、登记托管费用:是指托管企业在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股权登记托管,向登记托管机构交纳的登记托管费。

本合同涉及的当事人

登记托管机构(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托管企业(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规范股权登记托管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约定事项

乙方共有股本________。包括国家出资(股)________,法人出资(股)____________,自然人出资(股)____________,委托甲方办理登记托管。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对乙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办理登记托管手续。

2.向乙方股东核发统一监制的股权证。

3.为乙方股东或投资者办理股权登记托管及转让过户、查询、挂失、冻结等业务。

4.按照乙方提供的分红派息决定向乙方投资人(股东)提供安全便捷的分红派息服务。

5.为乙方提供投资人(股东)情况及相关资料的查询、统计服务。

6.向乙方股东或投资人披露乙方重大信息及生产经营等情况。

7.向国资、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股权转让鉴证凭证。

8.接受乙方股东咨询服务。

(二)甲方权利

1.按要求取得乙方登记托管、分红派息、转让过户等所需的全套文件资料。

2.有权及时了解乙方发生的重大事项和生产经营情况。

3.有权监督企业按时披露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及召开股东大会。

4.按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义务

1.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①股权登记托管申请表;

②批准企业改制及设立的有关文件(股东出资协议、验资报告、章程等);

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企业签发的出资或股权凭证、出资人或股东名册;

⑤企业最近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⑥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公司已核发的全部出资(股权)凭证及完整的出资人(股东)名册、软盘等资料,乙方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有完全责任。

3.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及时通报重大事项及生产经营情况。

4.按规定在每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召开公告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向全体投资人(股东)公布年度报告,六个月内提供股东会召开情况。

5.按照规定向甲方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分红派息决议,并在除权日前三个工作日将现金红利款和分红派息手续费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二)乙方权利

1.要求甲方为其投资人(股东)提供登记托管、转让过户、信息披露等项服务。

2.要求甲方按规定及时为其投资人(股东)提供分红派息服务。

3.查询、统计出资人(股东)情况及有关资料。

第四条 登记托管费用及支付方式

1.股权登记托管服务费

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后______日内,一次性向甲方交纳股权登记托管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以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交纳股权登记托管服务费人民币(大写)______万元。

2.分红派息手续费

乙方委托甲方办理分红派息业务,应按当年分配红利额的2%(最低不少于1万元)、向甲方交纳分红派息手续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把红股或现金红利派送给出资人(股东),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最快速度进行分派,并按每天应分现金红利总额的________、标准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2.甲方没有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出资人(股东)资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3.乙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将应分现金红利和分红派息手续费划人甲方指定的帐户,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4.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准确、完整的出资人(股东)名册,如因出资人(股东)名册提供有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若甲方在托管当中或过户当中造成错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涉及当事人对本合同内容有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选择________仲裁委员会合同仲裁中心申请仲裁;双方不愿仲裁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其他

上述条款未尽事项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使用须知”和合同所必备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盖章)

第3篇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合同,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定义:

1.1“甲方”意指_________。

1.2“乙方”意指_________。

1.3“第三方”意指除甲方、乙方之外的任意一方。

1.4“甲方产品”指甲方自行开发的,具有独立版权的电子邮件系统及产品的相关说明、文档、资料。

二、权益和义务

2.1甲方向乙方提供基于乙方的因特网域名_________为后缀的企业邮箱托管服务。

2.2乙方承诺不用该邮件系统传输任何非法信息,遵守所有邮件服务的协议规定。

2.3甲方承诺尊重用户隐私,不公开用户邮件内容。

2.4甲方为乙方设立治理员信箱,乙方可自行治理其所有信箱。

2.5甲方负责该系统的日常维护,保障系统正常运转。

2.6甲方不能公开用户的姓名、邮件地址、电子邮箱、帐号和电话号码。除非:

A.乙方非凡要求、或者同意甲方向第三方通过电子邮件服务透露这些信息。甲方在诚信的基础上,维护用户的个人利益。

B.根据公安部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治理办法》规定,用户使用互联网络应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机构、公安部门的要求及根据相应的法律程序要求,甲方会提供乙方的注册信息。

2.7假如乙方的企业信箱的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甲方有权终止企业信箱服务。甲方在乙方未提供详尽信息资料或资料不准确时,有保留结束乙方使用甲方收费电子邮件服务的权利。

2.8为了得到甲方所提供的邮箱服务,乙方同意支付以下费用:邮箱服务费_________年_________元人民币;其他费用(请列出项目,比如域名):_________元人民币;合计_________元人民币。

2.9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一日内,以方式将合同款寄至甲方。

三、服务条款:

3.1合同期限内,乙方提供一个技术服务信箱_________,接到用户信息后,2个小时内给出答复。_________以后可以通过语音邮件留言到_________中。

3.2系统中相应软件的升级,乙方承诺给以甲方免费升级的优惠。新增软件功能另议。

四、误期及罚款:

4.1由于乙方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向甲方交付货款(以银行汇出时间为准),由此引起的时间延误,由乙方负责。每延期一周,支付合同总价的0.25%的违约金,最终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4.2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系统延期开通,每延期一周,支付合同总价的0.25%的违约金,最终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4.3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火灾,水灾,地震,雷击等自然灾难以及甲乙双方共同承认的原因而影响本合同的执行,不负上述违约责任,根据事故影响的时间可将合同履行时间相应延长,并由甲乙双方协商补救措施。

五、仲裁:

5.1凡发生与合同有关的争执,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仲裁解决。

5.2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由国家法定的仲裁机构处理(仲裁地:_________市)。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担负。

六、保密: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有保密的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七、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7.1本合同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7.2若本合同因某种原因未能生效,则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文件,一律无效。

7.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第4篇

乙方(受托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甲方(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地: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开户银行:

账号:开户银行地址:

乙方(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地: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开户银行:

账号:

开户银行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共同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相关事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1.委托管理事项的内容、范围和具体要求

1.1委托管理事项的内容。

1.2委托管理事项的范围。

1.3委托管理事项的具体要求。

2.委托管理权限

乙方管理委托事项的权限:。

3.委托管理标的交付时间及交付方式

3.1委托管理标的交付时间:

3.2委托管理标的交付方式:。

4.委托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为,自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止。本合同约定的委托管理期限届满,双方的权利义务自行终止。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再行管理委托事项。

5.报酬及支付方式

5.1乙方管理委托事项的报酬总计为:人民币元(大写:圆整)。

5.2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符合财务、税务规定的票据后,按合同约定,应向乙方支付管理委托事项的报酬。

5.3报酬的支付,双方约定采用以下第

(1)一次总付:元,甲方于年月日前一次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报酬总额:人民币元(大写:圆整)。

(2)分期支付:

①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之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报酬总额的%,即:人民币元(大写:圆整);

②本合同约定的委托管理事项完成后个工作日之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报酬总额的%,即:人民币元,(大写:圆整)。

(3)其他方式:。

5.4甲方付款方式为:现金\支票\汇款\银行转账\其他。

6.费用及支付方式

6.1乙方管理委托事项的费用包含:(提示:请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在此处列明乙方在管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各项费用。如:乙方的差旅费、食宿费、评估费、公证费、资料费等与管理委托事项有关的其他一切费用。)

6.2乙方管理委托事项的费用的支付,双方约定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1)该费用总额为元,由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乙方,由乙方包干使用。

(2)该费用双方预估为元,乙方在发生费用前,报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垫付,待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日内,由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相关符合财务规定的票据支付给乙方。

(3)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除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外,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7.甲方权利和义务

7.1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交付委托管理的标的,尊重乙方在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管理活动。

7.2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披露与委托管理事项相关的具体情况,提供与委托管理事项有关的文件及其它材料。

7.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委托管理事项。

7.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报告委托管理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7.5甲方有权不定期对乙方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估,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乙方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7.6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乙方的报酬及费用。

8.乙方权利和义务

8.1乙方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处理委托管理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8.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管理委托事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委托管理事项或者超越委托管理权限管理委托事项。

8.3乙方应当在委托权限和期限内亲自处理委托事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委托给任何第三方。

8.4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报告委托管理事项的进展情况,对甲方了解委托管理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8.5应甲方要求,就本合同所涉事项及相关信息,乙方应当保守秘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任何第三方进行披露。

8.6乙方处理委托管理事项取得的收益应当按照约定交付给甲方。

8.7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报酬和相关费用。

8.8乙方在委托管理事项处理完毕或者委托期限届满后,应按甲方要求将管理委托事项涉及的相关的资料和财物移交甲方。

8.9乙方不得利用委托管理事项,损害甲方利益。

9.管理委托事项取得的收益

甲乙双方就乙方管理委托事项取得的收益,约定采取以下第条方式履行:

9.1乙方按下列内容将管理委托事项所取得的收益交付给甲方:

9.1.1交付时间:

9.1.2交付地点:。

9.1.3交付方式:

9.2其他方式:

10.验收

10.1乙方完成委托管理事项后,须经甲方确认是否符合甲方要求或者本合同约定,经确认符合约定的,则乙方委托管理事项完成。

10.2乙方办理或完成的委托管理事项不符合甲方要求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如采取的补救措施仍不符合甲方要求或者本合同约定,或者委托管理事项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11.违约责任

11.1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报酬或费用给乙方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款项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1.2乙方办理或完成的委托管理事项不

符合甲方要求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应按照本合同第5.1条约定的报酬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3乙方在管理委托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5.1条约定的报酬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对甲方超出违约部分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1.3.1乙方擅自转委托的。

11.3.2乙方擅自变更委托管理事项的。

11.3.3乙方超越委托权限管理委托事项的。

11.3.4乙方在委托管理期限届满后,未经甲方同意管理委托事项的。

11.3.5乙方利用委托管理事项,损害甲方利益的。

11.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元,若违约金未能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2.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2.1本合同履行期间,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12.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2.2.1双方协商一致。

12.2.2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12.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2.3.1乙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经甲方要求乙方采取整改或补救措施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12.3.2乙方将委托管理事项全部转让给第三方承担的。

12.3.3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委托管理事项持续5个工作日以上的,并在甲方要求时限内仍未改正的。

12.3.4乙方利用委托管理事项,损害甲方利益的。

12.4如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报酬,并在乙方要求的时限内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解除合同。

13.通知及送达

13.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送达地址为双方在本合同上填写的地址。

13.2甲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指定联系人为:,联系电话为:;乙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指定联系人为:,联系电话为:。

13.3任何一方的地址或联系人发生变更时,须在变更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14.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15.合同生效及其他

15.1本合同一式甲方持份,乙方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15.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5.4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5其他约定事项:

(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第5篇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甲方所购用材林良好生长,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其所购的林木委托乙方管护,直至成材。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如下合同:

一、托管标的

1.甲方所购林木位于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年生,品种为_________、_________的速生林木,共_________亩,每亩_________棵,共计_________棵,委托乙方代为管护;

2.甲方委托乙方管护的林木生长期为_________年,从_________年______月 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管护要求及达标标准

1.乙方应尽职尽责履行《用材林管护合同》所规定的管护义务。乙方保证受托林木正常生长到第7-8年间,90%林木平均胸径达到24cm以上,双方约定胸径的测量标准为:从地表树根上量至120cm处为树干胸径的测量基准点(管护及技术操作要求见附件三);

2.乙方对委托林木的养护必须认真落实科学施肥、锄草、剪枝、浇水、林防等管护措施并确保每亩_____成活(养护流程见附件四);

3.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条第1款约定使90%的受托林平均胸径达到24cm,则差额部分由______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从自有林地中予以补偿,以确保甲方林的出材量;(______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有林地林权证见附件五及______木业公司林木育成质量担保书见附件六);

4.乙方所托管的林木在管护期満7年时方可采伐。

三、甲方、乙方的权力及义务

1.甲方同意将所购林木交由乙方管护;

2.本合同生效后,______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将代收取的甲方支付的管护费交由银行监管,并按监管协议规定拨付给乙方(林业管护费委托银行监管协议书见附件七);

3.在林木采伐期内,甲方可自行选择采伐时间,但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管护期截止前将林木采伐完毕。否则,甲方被视为自动委托乙方代为采伐并处置所伐林木,所产生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4.在采伐期内,甲方可自行采伐、销售所育成林木,甲方同时也可委托乙方代为采伐、销售;

5.如甲方转移林木所有权时,乙方仍应负管护责任,继续履行管护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但甲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甲方根据《用材林转让合同》第三款2条6项解除“转让合同”后,有权要求乙方解除“用材林管护合同”,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解除函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已收取的管护费全额退还甲方;

7.甲方在办理退款时应持有效身份证明,将本合同原件、用材林管护款收款凭据同时交还乙方注销;若甲方丢失上述文件或票据,则应按乙方要求出具相关手续方可办理退款;若委托他人代办,须按乙方要求提供授权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上述证件方可办理退款手续;

8.乙方负责在网上向甲方提供林木生长及其他相关信息;

9.乙方负责为甲方的用材林办理保险机构的“林木基本保险”(暴风、洪水、火灾、冰雹、病虫害、盗伐)。

四、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否则按管护费的20%另行给付守约方作为违约金;

2.因国家政策及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各方依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3.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用材林地所在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五、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当地林业局备档一份;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在甲方用材林采伐结束后自动终止。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第6篇

乙方:

乙方在甲方服务性网站()登记注册,希望得到满意的家教工作,甲方在注册教员中推荐乙方作为同学的家教老师,就此份家教中介服务,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在网站提交信息和所持证件相吻合,有完全能胜任此次家教工作的能力;为人师表,乙方要认真备课,文明授课,爱护学生,讲究信用,诚守诺言,有做一名老师应有的道德修养。

第二条: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家教信息完全真实有效,并尽可能把详细的学生情况告知乙方,便于乙方更好的进行家教服务。

第三条:乙方在收到学员情况介绍后,应明确表态有无能力接此份工作。

第四条:本次中介服务为有偿服务,甲方收取乙方__元人民币(¥__),乙方缴费后,由甲方签发家教老师派遣单。

第五条:如出现以下情况,将追究违约责任:

(1)乙方没有按派遣单及时主动联系家长,因家教的时效性很强,错过时间没有和家长联系的情况(一天之内),责任在乙方,此时联系不成功,甲方不退还收取乙方的__元信息服务费。

(2)乙方单方面把家教转让给他人的,属乙方违约,由乙方承担责任,此时联系不成功,甲方不退还收取乙方的__元信息服务费。

(3)甲方所签派出单,信息不真实,如联系电话有误、地址有误,由甲方承担责任,此时联系不成功,甲方退还收取乙方的__元人民币(¥__)。

第六条:甲方要求乙方联系家长确定试教时间后,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甲方试教时间,否则若家教不成功,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七条:乙方试教后,与家长达成合作协议,__元服务费不再退还;若未能与家长达成协议,经甲方核实后,另提供一份合适的家教信息给乙方;若乙方不接受第二份家教信息,要求退款,甲方应退还乙方__元,收取20元服务费,此时合同终止;乙方找甲方经办人办理退款手续或要求提供第二次家教信息的时间应该在试教后的一天之内,如过期则视为乙方主动放弃。

第八条:若甲方连续推荐两份家教信息,乙方均未能与家长达成协议,视为责任在乙方。乙方不得再要求甲方退款,甲方就本合同不再向乙方提供家教信息,此时合同终止。

第九条:试教有可能有工资,也有可能没有工资,请乙方和家长协商。

第十条:乙方与家长商定家教地点,自备交通工具,往返路上以及家教服务过程中请一定注意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别是女生;鉴于乙方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乙方家教过程发生的任何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第十一条:乙方不得随意泄露家教对象的联系方式和地址,以保护家教对象的隐私。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此次所签合同为一次性家教中介服务协议(签一次协议只介绍一份家教)。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可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商部门调解。若不成可采用下列方式解决:

A.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B.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各持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名):

经办人(签名):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地址(学校):

第7篇

住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一、概述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idc业务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签订本协议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乙方经办人身份证、国家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许可证。由甲方审核后,对上述有效证件以复印件方式留存。

2.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器、_________的专用机房(_________机房)、标准机架、标准电源、网络端口及ip地址等网络资源,用于甲方的网络设备(服务器等)接入国际互联网(internet),服务品质需满足相应《服务品质保证协议》的标准。

3.依照本协议,在乙方向甲方提供任何服务时,若乙方或其商需移动、使用、复制、修改、翻译、分发或是与其他的物品(软件、硬件及其他物品)组合使用甲方的软件、硬件和其他物品(此三项以下统称为物品)时,需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但若遇到紧急情况可在甲方知情的情况下,乙方提供相应的服务,但是必须保证甲方委托管理的物品能正常运行,并在事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

4.如果乙方由于使用这些物品而造成的侵权行为,乙方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5.服务器在机房托管期间,如因碰撞、静电、偷盗、供电不稳定等管理不善的原因对甲方造成了损害,乙方承担全部损失并赔偿甲方。

6.乙方消除非甲方人为操作失误或错误所出现的故障。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租用乙方的专用机房,标准机架,通信端口及ip地址并对其拥有使用权,甲方对其自行购买的设备拥有所有权。

2.甲方在签约后应及时将其托管设备的清单、资料及相应的技术参数,提供给乙方。

3.甲方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4.甲方需遵守《数据中心客户管理制度》(见附件二)。

5.甲方应以与因特网服务有合理关联的一切合法方式及商业目的使用idc服务,如因违反国家现行规定而导致乙方受损失时,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四、服务项目及费用

1.甲方采用如下方式进行主机托管业务。

2.服务器托管:服务器台数_________;空间(u)_________;端口_________;服务期限(月)_________;总价(大写_________)。

3.端口配置:乙方免费提供给甲方_________个共享端口。

4.ip地址:乙方免费提供给甲方个固定ip地址,ip地址为:_________(此ip地址也许会有变化,以实际分配的ip为准)。

5.本协议有效期限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总计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共计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五、支付方式

自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以支票方式向乙方支付费用,甲方采用如下方式作为其费用的结算和支付方式: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

六、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即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总计_________个月。

七、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在协议有效期限内,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协议文本中的各项条款,不得无故终止协议,否则将由协议终止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对方的相关经济损失。

2.签约双方可在协议到期前_________个月协商续签主机托管协议。

3.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甲方若需变更其主机托管服务的内容,该行为所涉及的服务内容、费用以补充协议书的形式签订,补充协议书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协议终止后,甲方所欠乙方的所有费用仍应按协议规定支付。

八、联系人

甲、乙双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接发信函、发票及双方互通的其他材料和备件,负责书面通知乙方改变已约定的项目等工作;同时甲方应指定联系人负责服务器及其他网络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甲方变更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甲方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

九、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款均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向对方提供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的解决条款处理,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在协议期间,双方均应遵守协议并不得无故终止,否则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对方的损失,具体违约金额为本协议金额未履行部分的20%。

3.在协议期间,甲方逾期未交纳本协议约定费用,乙方有权要求补交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收3‰的违约金。甲方如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本协议约定费用及违约金的,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idc业务服务。甲方在乙方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本协议约定费用和违约金的,乙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4.由于乙方服务中断或其他对甲方造成的损害,乙方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_________元。

十、免责条款

甲、乙双方明确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义务时,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因不可抗力引起电力、通信不稳定等因素而造成的设备故障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但若在台风、水灾和火灾发生时,一方明显的抢救不力而给对方方造成的损失,不在免责条款内。

十一、保密

1.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期限内或之后,

(1)只为本协议目的而使用属于对方的保密资料,

(2)在未得到对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将对方的保密资料披露给第三方,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对方的损失,具体违约金额为额最多不超过_________元。

2.本协议中,保密资料是指任何一方所有的与披露方现有的潜在的业务、运营或财务状况直接或间接有关的书面、演示、电子、或其他形式的资料(包括:价格、市场营销计划、客户名单、相关数据等);但不包括以下资料:

(1)为公众所知的;

(2)接受方通过没有保密义务的独立渠道合法获得的资料;或

(3)接受方在本协议保密条款签订之前已经知道的资料。

十二、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方有权向本协议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一共两份,附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第8篇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签约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秉承平等、自愿原则,甲方为考虑其房屋出租的效率性、连续性,特委托乙方管理出租其房屋事宜,达成以下合意,共同遵守并履行。

一、委托标的物

甲方将己方所有的坐落于 的房屋租赁事宜全权委托给乙方代为办理。

二、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委托权限为:全权委托,甲方须另出具授权委托书书面凭证(附件一)

具体权限如下:

1、房屋出租事宜(包含房屋的推荐、带看、签订租赁合同事宜);

2、代收租金;

3、管理房屋修缮事宜(修缮费用由甲方承担(以实际票据为准));

4、有关房屋室内设施的保管措施;

5、其他事项。

三、委托内容

1、 甲方委托房屋单月租金为人民币 壹仟元整 ,总计租金人民币 叁万陆仟元整 ;

2、 委托租金支付方式: 半年度支付方式 , 具体如下: 首次租金由乙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以后租金以前次租金到期日前7日内乙方以包括但不限于汇款的方式支付给甲方 ;

3、 委托房屋租赁保证金为 两个月租金 ,支付时间:与首次租金同时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 ,退还条件及时间: 合同期限届满,房屋水、电、物业费用等结清,室内设施无严重损坏情形。

4、 委托房屋出租期限为 3 年,总计 36个 月;

5、 本委托为有偿委托,以本合同第五条1款作为依据。

四、委托期限计算

本委托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总计 月。

五、委托租赁管理中产生的利益和负担:

1、 房屋在租赁管理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租价格高于甲方委托价格,其中的差额利益归乙方以作为委托报酬。

2、 在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内,如房屋空置(即房屋没有被承租的情形)给甲方带来的租金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双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权利义务

1.1 甲方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并有权定期质询乙方房屋租赁管理事宜。

1.2 甲方应保证其提供房屋权属原件与身份证明真实、合法、有效,并留存复印件各一份(附件二)进行备档,保证不得有妨碍房屋出租的权属纠纷,因此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3 甲方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将房屋钥匙交付乙方保管。

1.4 甲方若在本委托期限内对房屋进行出售、抵押等其他行为的,应依法提前通知乙方。

2、 乙方权利义务

2.1 乙方有权让甲方提供权属原件配合房屋租赁事宜。

2.2 乙方应妥善管理租赁房屋以及相关室内设施,不得擅自变更房屋主体结构,房屋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七、违约责任

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甲方违反合同约定妨碍乙方正常管理出租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约定的单月租金的两倍作为补偿乙方的在管理租赁事宜中产生的必要支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违背诚实信用,有隐瞒重要事实和陈述虚假的行为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以本合同约定的单月租金的两倍作为赔偿给甲方。

八、合同终止情形

1、 委托期限届满;

2、 一方或双方解除合同的;

3、 房屋无法实现租赁目的的;

4、 其他情形。

九、免责情形:

因不可抗力或者重大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目的履行不能的,当事人可免责。

十、争议处理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产权人及共有人签字): 乙方(签章):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第9篇

一、 甲方受乙方委托,将其聘用的__________人事档案存入甲方。

二、 甲方管理责任

1.负责办理人事档案接收手续,保留存档人员原工作身份,人事档案调出甲方时按原工作身份介绍到新的档案接收单位(存档人员为非北京户籍人员的,与乙方解除聘用关系后,档案不得在北京市内调转,其档案须转回原籍人才服务机构或变更新的委托单位,重新签订存档合同)。

2.保管人事档案,负责向有关组织、单位出具档案中已记载的材料。

3.负责按档案记载以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相关人事服务和管理。

4.甲方在未得到乙方的书面通知时,不得应存档个人要求改变存档合同、调转人事档案或出具有关人事证明。

5.甲方不负责其它管理及保险责任。

三、 乙方管理责任

1.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存档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2.负责收集存档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及时交甲方归档。

3.乙方对聘用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一年)满后应及时到甲方领取转正定级表,做出考核鉴定意见后,送交甲方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4.存档个人到甲方办理各种手续时,乙方应为其向甲方出具介绍信。

5.乙方应按甲乙双方协议规定支付人事费。如发生欠费,须在甲方提供相关服务或档案要求转出时补齐费用。

6.乙方与存档个人解除聘用关系后,乙方应在一个月内,按甲方规定的书面格式通知甲方,同时出具存档人员聘用期间的工作鉴定,交回此合同并注明存档人员存档费缴纳截至时间。

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五、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0篇

一、**医院简介

**医院建于1952年。经过五十余载的耕耘和积累,医院已成为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急救为一体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1995年通过了“爱婴医院”的验收,2002年指定为国际紧急救援中心网络医院。是全旗急诊急救中心。

目前的旧医院占地面积2.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05万平方米。固定资产为1710万元。编制床位152张,实际开放140张,设有31个科室。医院分为门诊部、住院部、社区三大部分,设有内科、儿科、外科、骨科、急诊等16个临床科室;放射线、功能科、检验科等10个医技科室。**中心血库设立在医院,院外设有门诊部和社区服务站9个。门诊设有普通门诊、肛肠门诊、脊柱门诊和专家门诊,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近年来加强基础建设和硬件建设,加大投资力度,购置了进口螺旋CT、进口彩超、血透仪、碎石机、腹腔镜、手术显微镜、五官内窥镜和其它急诊急救设备40余台件。2002年投资380万元完成了病房楼建设,2004年完成了微机信息化管理系统和传染病房建设。几年来,医院依靠科技兴医,注重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在抢救危重病人和诊治疑难杂症等方面形成了自己的特色,成功开展了中心型肺癌全肺切除术、食管癌切除颈部吻合术、骰骨头置换术、筛窦骨瘤切除术、全髋关节置换术等技术,有许多技术项目达到了三级医院水平,填补了本地区医疗史上的空白。

医院现有职工242人,其中高级、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73人,全院人才结构趋于合理,具有本科学历的37名、大专学历的90名,拥有各类人才为卫生系统之最,是全旗各学科的带头人。

医院人始终奉守“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开设了“一条龙”式服务,以及服务承诺制、价格公式制、一日清单制等系列便民措施,努力为病人营造温馨、舒适、方便的就医环境和流程,医院坚持科学发展观,增强了医院发展的生机活力,提高了医院的综合实力,为医院的持续发展、功能齐全、优美环境、服务一流的现代化综合医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新建医院占地面积50亩,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总投资8千万元,设置编制床位300张,现已竣工,预计今年5月份搬迁至新址。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充分协商、双方拟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托管标的托管标的全称为XXXXXXX医院

第二条托管内容

(一)甲方将所属的医院的经营管理权托管给乙方(医院综合楼和现有医疗设备的使用权及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业务的经营权)。

(二)托管经营期限20年,从二零零六年月日至二零二六年月日止。

(三)乙方应向甲方交纳托管费,第一年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以人民币贰拾肆万元为基数,以后每年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百分之叁。

(四)托管费交纳办法:

1、每年XX月XX日至次年XX月XX日为一个交费年度,每个交费年度的托管费按12个月平均,乙方在每月25日以前向甲方交付当月托管费。

2、XXXX年XXXX月XXX日至XXX月XXX日为双方交接期。

3、交接期甲方免收乙方托管费。乙方承担交接期内XXX名医务人员不低于档案工资XXX%的工资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

第三条托管办法

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在托管期内享有对医院的经营管理权及收益权。

2、对医院现有的医疗设备、器材进行登记造册,设备、器材的价值经双方评估签字确认后,办理移交清单及实物。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乙方应按移交清单向甲方回经评会后等值的设备、器材。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自行添置新设备,费用由乙方负担,所添购设备归乙方所有。乙方经营期间设备的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根据实际需要对医疗用房进行改造或装修,应提前向甲方提交改造或装修方案,经甲方审核后方可进行,费用由乙方负担。

4、乙方在托管期内应以“医院”名义对外经营。其管理层可自行聘任,但其中应有一定数量具备医疗资格的专业人员。

5、乙方应制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乙方所定制度需报甲方备案后方可实施。

6、乙方应按委度向甲方上报财务、业务报表和甲方要求是交的其它报表。

7、乙方应聘用甲方叁拾伍名医务人员,所聘人员的工资由乙方按劳分配。所聘用人员平均工资不低于档案工资总额的XXX%;每人当月保底工资不低于本人档案工资的的XXX%。所聘人员在乙方工作期内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按枣阳市执行标准由乙方承担(按原保单数据承担),手续由甲方办理。聘用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乙方交回甲方为其办理退休手续,退休费由甲方发放。因故减员,从甲方在职医务人员中聘用等额补充;或按减员人员档案工资的80%向甲方交纳补偿金。对于医务人员如经乙方考评不符合乙方用人要求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换人。

8、数年后如政府调整编制或甲方业务的发展,使甲方无富作医务人员补充给乙方时,可选择如下方式处理:(1)由乙方独立向社会招聘,所聘人员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2)由甲、乙双方联合向社会招聘、考核,录用后进入甲方编制,由乙方使用。

9、聘用人员因职业病、工伤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乙方根据劳动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0、乙方在托管经营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人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四条托管经营保证金

(一)乙方在合同签订当日应向甲方交纳壹拾万元整的托管保证金。保证金作为以下用途:

1、医疗责任赔付。

2、在托管期内发生因工资、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的,经法律裁决后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3、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所造成的罚款由乙方全额承担费用。

4、因其它民事纠纷、法律文书确定乙方承担的费用。

(二)基出现第四条第一款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及时支付。情况紧急或乙方不支付的,甲方应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先行从保证金中支付。

(三)保证金的数额以拾万元为基数,一次清。若发生理赔造成基数减少,乙方应在基数减少的交月向甲方补齐。若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调整造成理赔数额增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适当增加保证金。

(四)合同期满或本协议因甲方要求终止或双方协商终止,甲方应一次性将保证金退还给乙方。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在经营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若因乙方发生违法经营可能造成甲方在行政、经济上的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若乙方收到甲方书面意见三个月内不能改正时,甲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

2、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的移交设备、器材进行监督,防止设备出现毁损、灭失。

3、因诉讼、仲裁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应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4、在托管期内,甲方不得无故干扰乙方的自主经营权、人事权。

5、甲方保证乙方正常的水电供应(水电部门限水限电、检修特殊情况或因乙方未缴费导致停水、电除外)。水电费按市场价由乙方每月向相关部门交纳。

6、如根据法规及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强制要医院必须具备污水处理设施才能经营时,由甲方负责征地及支付土建项目的费用;乙方负责购置污水处理的机械设施。在乙方经营期内所需耗材及设备维护纲用由乙方承担。合同终止时,乙方将设备无偿移交给甲方。

7、乙方在托管经营过程中,若遇国家、医疗卫生方面的重大政策调整,甲方应积极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甲方不得以“”或“”以及分院的名义另行开展预防、医疗、康复、保健等业务。甲方原火车站门诊部保证不得以附属医院对外经营。

8、甲方负责办理装修后的消防合格证。

9、在当地实行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制度时,甲方应积极为乙方申请,与有关部门协调协办理。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开诊一年以内办理完毕。每超过一个月扣当年托管费的XX%。

10、在移交前甲方的债权、债务及医疗纠纷全部由甲方承担。由此影响乙方正常工作的,甲方必须向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11、在合同生效时甲方应将泰康医院执业许可证、代码证、公章等相关资料称交给乙方并允许乙方自行开设银行帐户和独立建帐。乙方应建立公章管理制度,严格公章管理。在乙方保管“”公章期间发生的一切债务纠纷均由乙方承担。因公章使用下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赔偿。

2、乙方以“枣阳市泰康医院”的名义对外开展的经营活动,甲方应给予支持,以甲方名义的行为后果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在托管期内有权享受以“”的名义享有法定的优惠政策。

2、乙方对聘用人员全权管理。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决定人员的配备、安排过去报酬和招聘任用等。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甲方人员。乙方不得随意解聘甲方人员,确需解聘的要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管理规定,交由甲方处理。

3、若遇重大灾害、传染病暴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其它公益性诊疗任务时,乙方有服从参与当地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应急救治工作的义务。(如政府和有关部门有经济补偿时归乙方所有)。

4、乙方在经营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当地行政部门的监督,交纳与经营相关的正当行政收费。若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理,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行政及经济责任。

5、乙方在托管经营期间要重视人才培养。每年至少要送所聘甲方1至2名人员襄樊及其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进修提高,费用按院内规定或参照外院办法执行,进修合同另行签订。

6、在托管期间,乙方不得将医院的医疗用房、设备等相关医疗的设施转租。

7、乙方不得以“枣阳市泰康医院”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不得以甲方所托管财产设定担保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行使撤消权,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1、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即产生法律效力。乙方应按期交纳托管费及甲方人员养老保险金等费用。乙方在一个交费年度内累计在三个月不交托管费或超过半年不交纳所聘人员养老保险金等费用,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乙方除补齐相关费用外,另按所欠费用的10%支付违约金。

2、乙方若未按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除应按第三条第八款的规定补交原拖欠费用及处理好遗留问题外,另外付当年托管费XX%的违约金(本条第一款所列内容除外)。

3、乙方在托管期内因医疗纠纷、劳动争议、违规受罚,应及时向有关权利人支付理赔金、罚款。若因不及时支付造成甲方损失的,除归还甲方垫付的资金外,并按每日千分一交纳滞纳金。

4、甲、乙双方如单方终止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托管费总值的20%,若违约金不足以支付给对方造成损失,还应赔偿对方损失中违约金不足以支付的部分。

5、在托管期内若遇不可抗拒的原因(如重大政策调整、国家征地造成乙方不能经营、自然灾害或托管期内因甲、乙任何一方主体消灭等)须解除合同,或本合同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而使本合同失效时,甲乙双方应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各承担XX%的责任。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卫生局各执一份。

第九条本合同若产生争议:1、双方协商;2、主管部门调解;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并报送卫生局、市政府备案后生效。

第十一条甲方应保证托管协议上报程序的合法性,由甲方负责进行该协议的报批手续,如因甲方没有履行必须合同的报批手续,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由甲方返还乙方所支付的合同保证金和托管费用外,对于乙方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甲方应该负责补偿,具体金额为乙方所支出费用的XX%进行计算。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医院托管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卫生局和市纪委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纪委、监察、纠风办、发改委、卫生、药监、物价、工商、农办、财政、税务、审计等XX个相关部门参加的**医院托管改革协调小组,主要任务是进行深入调研、召开医院托管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定相关政策、出台指导性意见和最终推进医院托管改革正式启动。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11篇

一、基金托管人的一般理论诠释

“托管”一词起源于 19 世纪 90 年代,它是我国立法者为引进境外保管制度、设立规范的信托型证券投资基金、回避我国缺失信托制度的尴尬而进行的语言创新。按国际惯例,基金份额持有人( 即基金投资人) 、受托人、基金保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构成信托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四方当事人。20 世纪 90 年代,由于我国信托法缺位,设立信托型基金缺乏法律依据,针对国外一般由同一人担任基金保管人和受托人这一习惯做法,我国创设了托管人一词,并以之取代基金保管人和受托人。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 起草组成员之一的蔡概还先生的观点,所谓托管即为“受托保管”,兼有“受托”和“保管”双重含义,这一解释得到国内多数托管从业者的认可。如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夏博辉博士即认为: “托管一词不是一个国际化的概念,而是一个中国化的法律概念,它是由共同受托人的‘托’和保管人的‘管’构成。它起源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的起草,其本义是要求商业银行除作为履行基金资产保管人( custodian) 职责外,还必须与基金管理公司一道履行共同受托人( trustee) 职责。”②

由此可见,托管的含义广于单纯的“保管”。无论是信托型基金还是公司型基金,都需要设置保管人。国际证监会组织( IOSCO) 《集合投资计划监管原则》第二条原则指出,监管体制必须寻求保全基金财产物理上和法律上的完整; 将基金资产与管理资产、其他资产及保管人资产相分离。保管人在不同类型的基金中其职责存在差异: 公司型基金保管人只担任单纯的保管职责,其在基金董事会的委托下,按照公司型基金章程的规定,负有保管基金财产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的义务。此外,基金保管人还负责办理基金财产的清算和交收等业务。为保护基金财产安全,契约型基金保管人不但具有保管基金财产的职责,而且负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职责。目前,在我国的立法中,基金保管人与基金托管人是指同一概念。③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是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的积极参与者之一,是指受托于基金发起人或基金管理人,负有对各项基金财产进行保管,并负有监督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财产的职责。也就是说,我国的基金托管人既有保管基金财产的义务,又有监督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财产的义务,与国外的契约型基金保管人的职责是一致的。由此看来,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构成信托关系。基金托管人制度具有以下两个作用: 一是保障基金财产的独立性与安全性。为了确保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必须有科学的制度设计,这就是把基金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与保管权进行切割,并把三种权利分别赋予不同的主体行使,在三个权利主体之间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财产有明确的区分,避免不同基金财产间的混同以及保证基金财产不被挪用,确保基金财产安全。另外,基金托管人通过会计核算和估值,可以及时掌握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运营情况,防止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进行暗箱操作,避免基金管理人的不当行为给基金财产带来不应有的风险。二是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是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运营,予以监督。基金托管人可以督促基金管理人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基金信息,防止基金管理人欺骗或误导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我国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探析

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制定过程中,立法者科学地分析了“一元信托”④与“二元信托”⑤两种模式的优点和缺点,并根据我国发展证券投资基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经验,进行了立法创造,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其显著特征是以“一元信托”模式为基础,采纳“二元信托”模式中的“保管合同”。在这种模式下,对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如何界定,学界仍存在争议。郭峰和陈夏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导论》中指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都是受托人,但绝不是信托法意义上的共同受托人,二者有本质的区别。⑥

另有学者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委托人和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共同受托人。⑦

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现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来分析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

1.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都是信托合同的受托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受托职责。”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在法定场所进行基金份额的认购而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形成信托合同法律关系,成为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成为证券投资基金信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通过信托合同以及托管合同来确定。

2. 尽管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都是信托合同的受托人,但不同于信托法意义上的共同受托人。

首先,基金财产权利归属不同。根据信托法理,“当受托人为数人时,共同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同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并无应有份额。”⑧但我国契约型基金募集完毕后,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开设,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资产的名义所有权归于托管人的名下,管理人不享有基金资产的名义所有权。⑨

其次,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托事务的处理方式上有所不同。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信托法都通常坚持信托事务由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的原则,共同受托人不能以多数决定的方式或是由受托人的代表人、人行使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而应由全体共同受托人共同处分和管理信托财产。为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于信托财产执行与保管相分离的原则,对本属于信托法中受托人的职权进行分解,并由不同的主体分别执行。基金管理人负责运营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则负责监督基金管理人和保管基金财产,从而形成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工协作、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立法模式。

最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有所不同。依据信托法理,受托人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违反管理职责或信托合同,对信托财产进行了不当的处理,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受损时,受托人一般应当对此承担应有的责任。但是,如果受托人是共同受托人时,各受托人该承担分别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针对这种情况,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信托法都规定了共同受托人的连带责任。对证券投资基金而言,在违法行为责任的承担上,各国一般采取两种态度: 一是连带责任。这种情况是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存在共同不当行为为前提,不当行为包括共同违反信托契约或是违反管理职责。二是分别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是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存在共同过错行为为前提,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仅对自己违反托管合同或信托义务的单独行为承担分别责任。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亦作了类似的规定。

因此,从以上三方面的分析可知,我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同为信托契约的受托人,但不是信托法意义上的共同受托人。

3.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分别是托管合同中的受托人与委托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是委托法律关系而非信托法律关系。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除了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签订信托合同外,还需要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合同。依照托管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基金托管人负有保管基金财产的职责,以及按照约定或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等职责。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因此,从这一角度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形成了以托管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关系,其中基金管理人为委托人,而基金托管人则为受托人。

综上所述,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主体中,基金托管人是与基金管理人相互独立、相互平等和相互制衡的共同受托人之一,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而负有监督基金管理人和保管基金财产的职责。同时,根据托管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又形成委托保管关系,其中基金管理人为委托人,而基金托管人则为受托人。基金托管人作为信托财产的保管人,其实质上是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资金联络中枢,也是基金内部组织结构中较为特殊而又重要的一环,基金托管人的存在使基金的运作更能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三、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法律制度,实现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的应有效用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的设计,既考虑到我国国情,又对世界其他国家基金托管人法律制度予以借鉴和扬弃,是很有价值的立法创新,也是对基金托管人理论的创新,并在实践中发挥了其保护基金财产安全和推动基金市场发展的作用。但是,我国当前基金管理人制度其他方面的制度设计存在缺陷,与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不相匹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应有效用的实现,亟待完善。

( 一)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制度存在的缺陷,影响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应有效用的实现。

1. 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原则的角度看,基金托管人实质独立性缺失的制度设计,影响其作为受托人角色的发挥,不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原则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精神与基本原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基金市场的基石,是基金市场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因此,基金法的一系列制度设计都围绕这一原则展开,基金托管人制度的设计也不例外。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受托人,是基金财产安全的守护人,在与基金管理人的关系上,应该独立于基金管理人。但是,我国现行的制度设计却是由基金管理人主导基金托管人的选任机制,从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源头上制约着基金托管人,影响到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行使正当的监督权,出现基金托管人丧失实质独立性的情形。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基金发起人制度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缺失,导致基金管理人掌控着基金托管人的选择权。二是现实中基金管理人掌管着变更基金托管人的提名权。这就使得基金托管人受制于基金管理人,影响其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2. 从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责任( 义务) 、权利、利益是否匹配的层面上看,基金托管人的制度设计未能完全遵循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影响其以受托人与保管人的角色行使职责。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是经济法的总原则。

《证券投资基金法》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当然适用这一原则。“责”就是经济责任、经济义务; “权”是指经济权力、经济权利; “利”是指物质利益; “效”是指经济效益。瑏瑣我们在构建基金托管人制度时,应该坚持这一原则,坚持“责”字当先,以责定权,以责定利,就是要把责、权、利统一起来。

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受托人。基金托管人的受托人身份决定了其应履行与受托人角色相对应的信赖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信赖义务既决定了其有相应保管基金财产的职责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也决定了其应享受相应的利益,但现实的法律构建恰恰是责权利分离、不匹配,导致基金托管人制度未能发挥其相应的效益。这具体体现在以下三点:

( 1)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责任配置与其法律地位不相称。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未能以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为出发点,规定其应承担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使基金托管人缺乏约束。根据信托法理,我国基金托管人处于共同受托人的地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应负有信赖义务。当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只对基金托管人的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作出了规定,但与基金托管人信赖义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保护力度相比,这些义务的效用要弱得多,而且这些义务规定无法涵盖信赖义务的真实内涵。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没有对基金托管人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进行一般性、原则性的认定,且基金托管人义务的操作标准也是缺位的。总体而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托管人的这些义务规定有缺漏,有的只是一些零散的列举性规定。另外,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尽管对基金托管人因不当行为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作出了规定,但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还须进一步明确。

( 2)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与其法律地位、义务不相称。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未能以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为出发点,根据其应有义务明晰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监督权利,不利于基金托管人监督职能的实现。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权界限不明晰。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条款尽管分别规定了基金托管人可以审查基金管理人投资及其投资指令的合约性和合法性,但原则性过强,不够明晰,缺乏操作性,这就影响到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实行监督权的实效性。在国际上,从性质上看,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可以分为形式监督与实质监督两种。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究竟是形式上的还是实质上的,致使实务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范围不明确。二是基金托管人能行使的投资监督手段有限,影响其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系统性监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行使“拒绝执行指令”、“通知”和“报告”等投资监督手段,但在现实的股票交易中“拒绝执行指令”这一投资监督手段却因与之相配套的前端控制制度的缺位,导致该制度形同虚设。德国和英国均赋予基金托管人以积极、主动的监督权,一般为基金托管人行使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权提供强有力的配套性权利,比如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参与权和控制权、违法行为停止请求权、质询权、获取信息权、独立诉权等。

( 3) 基金托管人的应得利益与其法律地位、义务、职责不相称。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未能以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为出发点,根据其应有义务、职责界定基金托管人应享有的利益,基金托管人履职的程度与其报酬机制相关性不强,导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动力不足。目前,我国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机制是以基金资产规模的大小来收取固定比例费用。

其结果是基金托管人获取报酬的多寡与基金单位净值增减无关,于是基金托管人热衷于追求基金规模的增长。在这种机制下,基金托管人的收入增长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相关性不明显,但与基金管理人存在共同的利益取向,即扩大基金规模,这易使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二) 完善我国基金托管人制度,实现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的应有效用。

1. 强化基金托管人的独立性,使基金托管人具有独立监督实体的法律地位,确保坚持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这一原则的实现。

( 1) 可赋予监管部门以基金托管人的选聘权和更换提名权,改变基金托管人受制于基金管理人的局面。具体制度设计如下: 一是把对基金托管人的选聘权由基金管理人转至监管机构行使。证券投资基金法可以明确把招标制度导入基金托管人的产生程序,经过竞投标等方式,由监管机构从众多的竞标人中选出适格的基金托管人,通过这种制度设计把对基金托管人的选择权,从基金管理人转至监管机构。比如,德国基金托管人的产生就是由联邦银行委员会在法定条件下直接选任的结果。二是改变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提名权,转由监管机构行使。相关法律可规定,监管机构可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再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以削减因基金管理人享有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提名权,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独立地位。

( 2) 相关法律应规定,基金托管人享有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提议权,以制衡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提议权,确保两者权利、义务的平衡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仅赋予基金管理人享有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提议权,而基金托管人却缺乏可与之相制衡的权利,一旦出现基金管理人滥用这一权利的情形,就会把基金托管人置于较弱势的地位,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适时更换不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所以,应当通过立法规定基金托管人享有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提议权,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关系,以确保基金托管人的独立法律地位。

2. 以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受托人

这一法律地位为出发点,以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为指导,科学配置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和利益,以实现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的应有效用。

( 1) 明确基金托管人的法律义务,规定其判断标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对托管人忠实义务的规定采取列举式的方式,这一做法的缺点是立法无法涵盖所有的情况。忠实义务是应对利益冲突泛滥的产物,其以非冲突规则瑏瑩和非获利规则瑐瑠为规则。把非冲突规则作为解决利益冲突的基本准则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我们可以借鉴这一科学的制度架构,通过相关立法采纳非冲突规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至上原则的指导下,基金托管人应当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之上,不然就要对因自身的不当行为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随着市场的变化,可能会出现更多引发利益冲突的基金托管人的不当行为类型,为此,应当适时将这些行为纳入法律禁止的范围。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把谨慎、勤勉作为基金托管人的注意义务,这一规定过于原则、抽象,操作性不强,无法明确基金托管人在行使托管职能时应当遵循何种注意标准。要判断基金托管人是否尽到一个专业人士应尽的注意义务,需要在立法上有一个明确的参考标准。当前,美国的“谨慎投资者规则”值得我们借鉴。

此外,对于基金托管人履行注意义务的情况的判定还有客观标准瑐瑢和主观标准瑐瑣两种评价标准。

当前世界各国通常把客观标准作为原则,把主观标准作为补充。对如何衡量我国基金托管人注意义务的履行情况问题上,我们可借鉴这一做法。

( 2) 以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受托人这一法律地位为出发点,赋予基金托管人与其法律地位、义务相对应的监督权,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明确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应为实质性监督。因为从我国的实践来看,停留在表面上、形式上的监督,无法真正排除大量潜在的违规操作。明显违背经济规律的非理性投资、关联交易、基金“老鼠仓”在投资实务中的不断出现,表明浅层次、窄范围的监督无法有效控制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因此,我们在界定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范围上,应以实质性监督为标准,对基金管理人违背基金设立目的以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任何行为进行规制,将基金管理人违背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的任何行为纳入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范围。第二,根据与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义务的相当性,补充完善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权。为确保基金托管人实质性监督的实现,使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落到实处,必须从法律上赋予基金托管人必要的权利,以保证基金托管人在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时可以据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

第12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条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第四条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资产。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理事会

第六条理事会负责管理社保基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社保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二)选择并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查。

(三)负责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编制定期财务会计报表,起草财务会计报告。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第七条理事会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理事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章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受托运作和管理社保基金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第九条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需具备的最低资本规模另行规定。

(三)具有2年以上的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具有规范的国际运作经验的机构,其经营时间可不受此款的限制。

(四)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五)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六)有与从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投资人员。

(七)具有完整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设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称职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申请人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意见。理事会成立包括足够数量的独立人士参加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公开招标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经投票提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建议名单,报理事会确定。评审办法由理事会制定。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投资管理政策及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并运用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

(二)建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三)完整保存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

(四)编制社保基金委托资产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报告。

(五)保存社保基金投资记录15年以上。

(六)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一)社保基金资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

(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

(三)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四)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

(五)有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十三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适应社保基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必须退任:

(一)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

(三)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并征得理事会同意。

(四)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委托资产管理职责。

(五)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投资管理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新任投资管理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投资管理人方可退任。

第十六条禁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社保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或以他人的名义使用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社保基金账户的资产。

(三)挪用社保基金的委托资产。

(四)从事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五)用社保基金委托资产从事信用交易。

(六)法律、法规和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社保基金托管人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托管人是指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安全保管社保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

第十八条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托管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第十九条社保基金托管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托管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从事社保基金托管业务的证明。理事会按照招标原则评选社保基金托管人,评选办法及评选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理事会应逐步创造条件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社保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尽职保管社保基金的托管资产。

(二)执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结算。

(三)监督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向理事会报告。

(四)完整保存社保基金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

(五)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应适应社保基金托管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一)社保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退任。

(三)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社保基金托管职责。

(四)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当社保基金托管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的托管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新任托管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托管人方可退任。

第二十四条禁止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资产混合管理。

(二)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混合管理。

(三)挪用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

(四)有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社保基金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

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二十六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与社保基金托管人须在人事、财务和资产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任何职务。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持有的国债在二级市场的交易,需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八条划入社保基金的货币资产的投资,按成本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50%。

(二)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

(三)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

第二十九条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总值的10%。

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基金须经理事会认可。

第三十条委托单个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年度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总值的20%。

第三十一条社保基金建立的初始阶段,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以外的中央预算拨款仅限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国债。条件成熟时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理事会报国务院批准后,改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比例进行投资。

第三十二条划入社保基金的股权资产纳入社保基金统一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股权资产变现后的投资比例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和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有关部门适时报请国务院对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社保基金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理事会可按照有关规定,与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

第六章社保基金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和托管合同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与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必须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收益分配等内容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

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或中止时,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理事会与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签订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到期或中止时,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社保基金投资的收益分配和费用

第三十七条社保基金净收益全额纳入社保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使用和投资。

第三十八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提取的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净值的1.5%。

理事会可在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中规定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业绩奖励措施。具体方案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

第三十九条社保基金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托管资产净值的0.25%。

第四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按当年收取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20%,提取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社保基金投资的亏损。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社保基金委托管理资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理事会按社保基金净收益的2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社保基金投资发生重大亏损时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所提管理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社保基金资产净值的20%时可不再提取。

第八章社保基金投资的账户和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必须与该管理人的其他业务在财务、账户上分开,不得混合操作和核算。

第四十二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为社保基金开设独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四十三条社保基金与理事会单位财务分别建账,分别核算。

第四十四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认真进行日常会计核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就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九章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报告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保证报告内容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理事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二)每季度一次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社保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管理报告。

(三)单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后,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经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告,对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投资情况作出说明。

(四)社保基金发生重大事件,立即报告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按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及理事会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会提供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报告。

第四十八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应按托管合同和理事会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会提供社保基金托管资产报告,并对第四十七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编制的报告的有关内容复核,向理事会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第十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及时或者未向理事会报告该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或者托管人有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退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超出范围进行投资的应退任,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三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四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能按照要求提供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五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或者托管人营私舞弊,违规操作,不履行其委托资产管理或托管职责的,或者严重失职,造成社保基金经营不善或重大损失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予以更换或退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