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09 05:18:2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劳动合同也称“劳动契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所订立的合同。我国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以劳动合同的期限为标准可以将劳动合同划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及界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有效期限,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持续存在,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才可终止”的劳动合同。
不定期劳动合同与定期劳动合同的有着本质差异。不定期劳动合同的旨在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不定期合同的双方都有权选择劳动合同效力存续与否的权利,这样双方都会考虑破坏合同关系所带来的利益损失而更倾向于履行合同而保持稳定之劳动关系。但定期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选择余地甚微,而为了保证劳动力不受过度剥削,法律严格限制用人单位的解雇权即限制定期劳动合同的解约权行使,由此来保证劳动关系的稳定。为了实现劳动关系稳定以促进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定期劳动合同与不定期劳动合同选择了不同路径:前者是以严格限制解雇来维持合同静态短期的稳定,而后者以灵活的解约制度来维持一种长期动态的稳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同于人们经常误以为的长期合同或终身合同,一般意义上的长期合同,应当是用工期限较长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未出现法定或约定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可存续至劳动者退休为止的合同,它的期限可长可短,是不确定的。体现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的结合。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功能
在一个相对较长的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经过相互的考察与投入而形成一种信赖关系。此种信赖对于劳资双方都是有利的。对用人单位而言,信赖关系的形成,劳动者更替减少,则用人单位招工成本会降低,工作磨合成本也会降低。而用人单位也不会吝啬对劳动者的培训投入,而劳动者的特定职业能力就成为用人单位企业资本的一部分。而对于劳动者来说,一个长期的劳动合同,首先使劳动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减少劳动关系的短期化行为。其次,使劳动者的职业能力由于企业的持续投入而有持续提升的可能。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了多次博弈的可能。而多次博弈是信任产生的基础,而在信任基础上劳动关系才可能是稳定的。
在此基础上的劳动关系才有内在和谐的可能。而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这种信赖关系,如果没有合理的解约权规范,则可能异化为禁锢劳动者的封建式人身依附契约。而解约权制度将不定期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公平的赋予双方当事人并对其进行合理制限,以实现不定期劳动合同的基本宗旨——在公平与效率、稳定与自由之间寻求劳资利益的平衡。
三、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解读
1.《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2007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针对当前劳动用工领域这一现象,完善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用人单位法定解除劳动合同(详见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而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
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可以变更合同期限,即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了合同期限以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予以变更。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只要符合《劳动法》第25条、26条、27条、31条和32条或者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立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样可以变更或解除,其不同仅仅在于是否约定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化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实际上为单位和劳动者都提供了相对的稳定感,有利于建立企业的凝聚力机制,也有利于劳动者职业生涯的发展。
四、结论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度不仅是充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现实需要,更是在我国现实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促进劳动关系良性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立法的迫切要求。
参考文献:
[1]王全兴.劳动法(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郑爱清.限制固定期限合同的应用.中国劳动,2006,(2):27.
[3]雷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法学院硕士论文.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简单
编号:____
甲 方:____
乙 方: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____
注册地址 :____
经营地址 :____
第二条 乙方:____ 性别 :__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 年__月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
户口所在地:____省(市)____区(县)____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________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____元或按 ______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____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元或按__________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甲方(用人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委托人: ,本市(县、区)办公地址: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市)市县(区)乡(镇)村(街)
本市(县、区)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具体约定为:
第二条试用期约定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无试用期;
b.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劳动岗位和工作内容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种(岗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乙方能够胜任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合理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工作岗位,确定乙方工资标准为(从下列a、b、c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标准,每月工资总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a.按月工资标准计算劳动报酬,每月工资为¥元(人民币大写: );
b.按工日工资标准(1工日=8工时)、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劳动报酬,每工日工资为¥元(人民币大写: );
c.根据乙方完成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具体标准为:
第五条甲方应按本合同附件样式制作记工考勤卡,交乙方保管,作为计算工资的原始凭证。甲方应指定专人作为记工员,对乙方每天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量)等在记工考勤卡上予以记录;甲方项目部应在每月月中和月末对记工考勤卡上的记录进行审核、确认。
第六条对于乙方非因本人原因而全天不能工作的,甲方按每天 ¥元(人民币大写:)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列入当月工资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工资按月支付,具体支付、结算方式为
(从下列a、b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支付、结算方式,每月支付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a、每月日前结算付清上月工资;
b.每月日前支付¥元(人民币大写:),余款按如下约定结算支付:
第八条工资发放方式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银行:甲方为乙方在银行开立工资结算账户,工资发放均通过此账户进行;
b.现金发放:甲方直接向乙方发放现金,乙方本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并签名确认。
四、工作时间
第九条工作时间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人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2天。
b.甲方根据建筑业生产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报劳动部门备案。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条甲方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以及双方约定执行,具体如下:
六、劳动保护
第十一条甲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劳动卫生、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二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第十四条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对甲方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七、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甲方可以依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八、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第十六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
2.乙方提供虚假身份证、资格证、上岗证、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4.乙方有偷窃、打架斗殴、赌博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编号: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省(市)______区(县)______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__。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_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________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____元或按_______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 元或按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等于回到了“终身制”,更不会使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成主流用工方式,使劳动关系退回到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终身制”。
1.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等于“终身制”、“铁饭碗”。
终身制是指在计划经济时期,劳动者一旦与公有制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企业就要对职工负责一辈子。职工退休后企业依然要负责,直至职工死亡还要负责殡葬和遗属的生活等问题。
随着计划经济被市场经济所取代,随着劳动关系的市场化,这种“终身制”、“铁饭碗”早就被打破了、消失了。
通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并不是“终身制”,它只是有明确的建立时间而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是相对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有条件的长期雇用制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劳动者在法定的就业年限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在劳动者没有严重过错、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企业没有严重经营困难的情况。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保证劳动关系相对长期稳定,甚至到劳动者退休。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不能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仅仅是“无确定终止时间”而不是说就没有终止时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是可以终止的。
显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有终止期的,只是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相比,相对不太确定,期限相对比较长。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理论上都可能是终身雇用的劳动合同,如果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签到劳动者退休的时间,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内容是劳动者在退休前不可能完成的,那么实际上这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等同了。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可以依法变更和解除的,不是不论职工表现如何都要用到退休为止的“终身制”、“铁饭碗”。
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要是依法、公平、自愿、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另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可以依法解除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过错的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则规定:因为三种特殊情况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四种情形下企业可以裁减人员。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劳动法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意义
《劳动合同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讨论,备受关注和争议。《劳动合同法》是为了改变我国目前劳动合同普遍短期化的缺陷,鼓励当事人订立长期合同,加大了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正因为该类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有效期限,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存在,只有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情况下,劳动关系才可以解除或终止。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很强的稳定性。
该法之所以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是针对目前社会上比较严重的劳动合同短期化以及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现象,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只与职工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用完职工年轻时的“黄金年龄”给予辞退,同时也是为了对企业老职工给予适当照顾,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力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体现了该法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给予倾斜性保护的价值取向,有利于增强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和工作责任感,从而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收益,有利于建立长期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形成劳资共赢的局面。
诚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施可能确实会令企业产生一定的成本与管理上的压力,但这是扭转不平衡的“资强劳弱”局面应当付出的代价,也是在不平衡局面下帮助劳资关系中的弱势群体的有效办法,更是法律实现社会公平的价值体现。若没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令现有劳资关系中本已非常不对称的“资强劳弱”现象进一步强化,结果强者更强,弱者更弱,令劳动者的收益权甚至是生存权受到严重损害,拉大了两极分化的局面,这不符合社会公正、社会共赢的利益诉求,更为社会稳定埋下了不安定的隐患。因此,在劳资关系的权衡上,法律的作用应当是调校社会中已存在的“资强劳弱”失衡现象,优先考虑保护劳资关系中的弱者,实现弱者优先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公正。
2《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比较
虽然《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均有规定,但是由于这两部法律的立法初衷不同,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劳动法》制定时,为了全面推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制度,在其第二十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符合3个方面的条件:①客观条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②主观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③程序条件: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法将这3个方面的条件并列,说明它们应当同时具备,才能产生劳资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
《劳动合同法》倾向于保护处于劳资关系中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法第十四条非常清晰地表达了这一价值取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另外,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以各种借口拖延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该条款还强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显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劳动法》相比,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多方面都有所不同,体现了立法的进步。
①适用范围更加扩大。首先,《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增加了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形,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双方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除了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超过10年之外,还增加了另外两种法定情形,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
②适用条件更加宽松。《劳动合同法》更强调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客观条件是否成立,规定只要3种法定情形中的任一种成立,劳资双方即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略去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同意”的主观条件;而且,《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程序条件,可以避免用人单位借劳动者不熟悉法律法规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③增加了将事实劳动关系“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虽然事实劳动关系欠缺订立合同的法定形式,但劳动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类型,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只要有其他证据证明合同的存在,就不能以没有书面协议而主张合同无效。很显然,这样的规定加重了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相对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令《劳动合同法》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
上海大中纤维素塑料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陈静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主管 郑绍喜
洲克服饰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 顾玲
悉地国际总部人力资源营运中心综合管控经理 钱海洋
点评专家
劳达集团咨询中心主任 李伟
案例一:
张某1998年以高级技术人员的身份到A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几年后被任命为生产技术组组长。2007年12月25日公司与其再次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生产部部长,合同期限为2年。2009年12月21日,双方就再次续订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协商。A公司提出再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则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随后A公司提出如果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将被调整为普通技术工人,月工资降为2000元,张某不同意。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A公司通知张某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2010年1月18日,A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张某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6500元。张某于2010年3月16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2009年1月至12月的加班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话题一:员工有权主张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顾玲:我认为,员工是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后,用人单位可以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变更员工的岗位和薪酬。
我们公司面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时,一般都比较谨慎,如果觉得没有必要签订,一般会在符合条件前采取解除或终止的处理方式。
郑绍喜:案例中,张某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条件并不成立,因为该员工2008年以后只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符合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在2008年后签订第二次劳动合同时,才可以就岗位、薪酬进行协商、变更。对于张某的主张,补偿金与赔偿金的要求只能选择其一,我认为这里应该涉及的是补偿金,并且是从2008年开始计算的。
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有这样的想法:2008年以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将大量存在。社会的稳定需要稳定的就业加以支持,而就业的稳定也
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精英人才与绝大部分员工应该以留为主,尽量稳定现有的员工队伍。
陈静:从法律角度来说,我比较认同顾玲的观点,这是出于对人才流动适度性的考量;从人性化角度来说,我又很认同郑绍喜的观点,因为员工对公司的认同感很多时候会受劳动合同的影响,对一名员工的合同处理方式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一批员工。所以关键还是要看公司的管理走向,通过评定员工的价值、发展定位等,具体员工具体处理。
就本案来说,我认为对于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是可以协商的,因为张某的情形应该不属于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李伟:就这个案例本身,我们可以从这样几个角度思考:
从法律上来讲,案例中张某有权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的原因不是2008年以后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情形,而是该员工自1998年就在该公司工作,到2009年,其工龄已经满10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对于满10年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形,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是没有自主选择权的,用人单位单方无权选择签或不签。
类似张某这种情形,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不能在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但可以对订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的岗位与薪酬进行协商。换句话说,如果与员工协商一致的,调岗调薪是有可能实现的。但根据一些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若员工不同意调岗调薪则需按照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即此时是以保持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职务与薪酬不变为底线的。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用人单位在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理上存在不少问题,很多企业秉持“敬而远之”的态度来操作。其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可怕,它也仅仅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员工管理上,要明确每个员工的岗位职责,做到对每个员工的整体情况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都要心中有数,进而避免解雇不该解雇之人。
案例二:
王某是一位广告设计师,2009年进入B广告公司工作。B公司与王某直接协商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只有当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才能终止,其他情形下,任何一方都不能解除或终止本劳动合同。
由于B公司的经济效益一直不是很好,王某在工作一段时间后,递交辞职申请,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B公司主张,根据合同约定,王某无权解除该合同,故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坚持要走,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话题二:员工可以
主动解除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吗
顾玲:在本案中,王某有权提出辞职。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内,劳资双方可以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出解除,但是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郑绍喜:我认为,因为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终止的条件,其他情形下,任何一方都不能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现在没有出现合同中约定的情形,王某却提前要求解除,就是一种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我们公司一般采取三步走:痕迹+套法+程序。具体来说,“痕迹”即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特别是员工本人提出的辞职信;“套法”是指具体可以适用哪个法条;
“程序”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操作,保证流程上的合法性。
钱海洋:本案例中,劳动合同中关于解除的约定,侵犯了《劳动合同法》赋予员工的提前30天提出辞职的权利,因本身违法而无效,所以该员工应该有权提出辞职。
李伟:就大家之前的讨论,围绕着员工是否有权提出辞职,其实涉及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解除、企业是否能够实现自主留人。
从辞职角度来看,案例中王某是有权提出辞职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即可,并不需要明确的理由。因此用人单位想要通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限制员工的辞职权,并不现实。
相反,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上,双方都存在很大的操作空间。因为无论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方都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终止或解除,员工也可以提出辞职。唯一的差别在于较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理上少了“合同期满终止”这一情形。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要想通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现限制人员流动的目的是很难的,那么作为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哪些方法来实现这一目的呢?其实有一种很好的操作方法可以实现,那就是约定脱密期。当然这个适用也是有一定范畴的,一般只适用于岗位。对于岗位,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脱密期,即公司可以提出这部分员工在提出辞职时“需要提前6个月的时间通知”这一限制,并在脱密期调离岗位。如果员工不遵守,那么公司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践操作中,有很多情况下是公司想要留人,而员工想要走人。面对这种尴尬的境地,公司应该如何应对?建议用人单位:对于留人,不要想着通过法律规定的无固定期限、违约金等来实现,更多的应是通过薪酬、绩效、福利等激励方式,构建企业文化,营造归属感等方法来实现企业留人。
案例三:
陈某于2009年1月到上海某公司从事市场开拓工作,该公司与员工每年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均是一年。因此,自进公司以来,陈某跟该公司事实上已经签订了4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的期限是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现在公司认为陈某的业务能力一般,又出于公司精简人员的考虑,在最后一次合同到期前,就直接将陈某辞退了。
陈某认为:从2010年1月1日起,除非是劳动者本人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公司就应该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是,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从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1月31日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话题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定要签吗
顾玲:在本案例中,用人单位与陈某已经签订了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时,员工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基于该员工和公司已经签订了第三、四次劳动合同,约定俗成,可以认为员工已经认可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类似事件在我公司发生,我们更多时候选择的也是这种方式,如果员工没有提出异议,就直接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郑绍喜:我并不认同这种做法。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这件事上,企业应当做到知法守法。对于劳动者不知晓的情形,企业应当告知。在本案例中,用人单位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所以责任在企业方,企业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为自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埋单。
顾玲:《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多年,就这种情况而言,应该是劳动者应该知晓的,并非企业一定要告知的,更不能就此断言企业没有告知、员工就不知道。
郑绍喜:劳动者不掌握具体法律条款的现象是真实存在的。如果企业认为员工应当知道,为什么不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告知?
顾玲:那是因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劳动者本人提出。公司认为其应当知晓的,而员工本人没有提出的,那就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陈静:用人单位对合同即将到期的员工发一个告知函,为其设定可选项: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操作是否可行?
钱海洋:如果合同尚未到期,员工是否可以要求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郑绍喜:如果企业与员工只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是合同期限有11年,此时合同到期的,是否可以终止?
李伟:其实对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员工只要同意续订合同,用人单位都应该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员工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因此,若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该合同是有效的,但员工极有可能主张自己存在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么如何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呢?一般来说,在续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该告知其有权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如果员工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提供了相应的书面申请的,此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可行的。
对于上述有嘉宾提到的告知函,一般我们建议,在发送告知函以前,公司应先明确员工的意愿。
最保险的方式,以满10年为例,公司可以这样告知员工:“××员工,你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已满10年,现公司打算在维持原劳动合同中约定待遇不变的前提下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是否愿意?”但这样一来,十有八九都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很多用人单位是不情愿接受的。
还有两种变通的方式:其一,对于合同即将到期的员工,公司直接发一个告知函,表明公司愿意在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待遇条件下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然后设置选择项,让员工自主选择,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终止劳动合同;其二,以一种提前告知的方式,这里的提前并不是指合同到期前,而是在员工入职之时,进行入职培训或其他相关培训之时,告知员工在什么情况下具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通过培训签到的方式,保存证据。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无固定期限合同 职业稳定 解除权
【中图分类号】DF472 【文献标识码】A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首次系统地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化,该制度实施8年多来,总体来说,取得了很多积极成效,对弱势群体的职业稳定与权益保护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该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有很多令人诟病的地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变更、解除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文章基于劳动关系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劳动合同法》中制度化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反思。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突破了合同的基本原理
《劳动合同法》规范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将我国用工制度中的解雇保护提高到了一个全新的水平,通过强制续签、禁止约定终止条件及强化法定解除权等制度来维护对解雇制度的保护。
其一,强制续签制度。其实早在1995年的《劳动法》中就提出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的设想,只不过当时还不成熟,实践中实施的比较粗放。按照《劳动法》中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有三个明显的特点:满足连续工作的10年工龄;续签是出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必须由劳动者提出。《劳动合同法》对这三个方面做了强大的修改:扩大了工龄的范围;改变了原有的续签程序,原有的自愿续签改为强制;除非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没有权利提出不续签。①
其二,禁止约定合同终止条件制度。《劳动法》第19条提倡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时只要不违背劳动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终止性条件就是有效的,在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如果确实发生了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没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从法理上将,这是附条件的合同,完全体现了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但《劳动合同法》中确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能解除,是没有终止时间的,因此,就谈不上终止条件,当然也不允许当事人约定合同的终止性条件。
其三,强化了法定解除权。由于劳动者自身的过错,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的规章制度必须是用人单位与工会共同制定的,而用人单位自行制定的劳动纪律,如果劳动者违反,则不能成为法定解除权的要件,并且劳动纪律也不能成为合同约定的内容。在非过错性解雇中,强调了对“老、弱、病、残”不得解雇的反向限制,当出现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也必须优先留用“老、弱、病、残”的劳动者。
从合同的基本原理看,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在协商一致、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平等合约,合同最大的特点是平等、自愿及双方完全的意思表示,但《劳动合同法》中确定的强制续签制度显然不符合双方自愿、平等意思表示的合同原则,本身也与该法的立法原则相悖。在实践中也会发生很多争议,比如当劳动者要求涨薪、改善工作条件,当用人单位拒绝时,就会按照《劳动合同法》支付2倍的工资后,强制解除合同;如果同意,以后用人单位就难以对其他职工形成管理,使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对企业来说是个两难的问题。②
任何合同的履行均需要一定的条件,当不具备履行条件的时候,合同的终止是正常的事情。劳动合同法中排除了约定合同终止条件制度,只设置了法定的解除权,而且进一步强化了法定的解除权,只有当法定解除权出现了,合同才可能被终止。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并不能就终止合同的条件进行约定,这样的规定已经背离了合同的基本原则与精神,也剥夺了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上的自。
将职业稳定视为劳动合同法的首要目标备受质疑
如前所述,在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续签强制、禁止约定终止条件及强化法定解除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稳定,但保持职业稳定能不能成为《劳动合同法》的首要目标,这样的立法目的是否与实践相冲突?
其一,职业稳定不是所有劳动者的价值目标。如果社会中大部分劳动者签订的是短期合同,职业稳定作为劳动者的共同目标是无可厚非的。甚至有学者提出,在制度设计上的劳动者保护就应该是强化职业的稳定性,通过制度规范来制约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如果不付出任何成本就能寻找到新的廉价劳动力,就应该对短期被解雇的劳动者提出补偿。也有的学者认为,短期劳动合同有很多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会恶化岗位竞争的条件,会使劳动雇佣关系失去社会公正性,也不利于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感及对企业忠诚度的培养等。从这些学者的观点来分析,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青年年华”的时候使用了其劳动力,就应该对这部分劳动者终生负责,这种观点的逻辑其实就是计划经济时代企业为职工提供“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与今天市场经济强调自由竞争的逻辑显然不符。③诚然,职业稳定是很多劳动者追求的目标,但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职业的稳定在很多时候会成为劳动者价值提升的阻力,因此,劳动者是否认定职业稳定的价值追求,不能一概而论。
劳动者对职业稳定的要求会受到地域、职业特点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劳动合同短期化显然是有问题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劳动者都希望合同是长期的,合同期限的长短要考虑到上述的多重因素。比如,农民工群体,其最为合理的务工期限是一年,每年春节过后出来务工,到年底返家,到第二年春节后,他们要考虑工资水平等情况后,才决定是否外出务工,在决定外出的时候,还会考虑到工种是否改变等各种实际问题,超出一年的劳动合同对他们而言没有太大的意义,甚至会在很多时候成为阻碍他们择业甚至是职业提升的一个障碍。
此外,年龄的大小会影响劳动者对职业稳定的要求。从常理上分析,中老年劳动者对职业稳定的要求相对高些,但是青年人的稳定感要求并不强。有的企业基本上都是青年人才能从事的工作,比如IT行业,如果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对于一些从年轻时代就在该行业从事劳动的人员,到了40、50岁之后就会有职业的焦虑感了。此外,层次不同的劳动者对职业稳定的要求也不同。劳动岗位及单位生产经营性质的差异,必然会对合同期限的要求不同。通常来说,掌握一定职业技能或者是拥有管理经验的劳动者,其就业竞争力比较强,这些人希望不断通过行使择业的权利来找到最适合自己的岗位与用人单位,他们并不希望与一个企业从事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往往想签订。比如,现在的基金操作人员、基金管理人员、金融从业者就属于这类劳动者。而没有太强的专业技能、从事简单的服务生产行业或从事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劳动者,由于其缺少相应的劳动技能,在今天劳动力供求状况下,这类人会成为失业率最高的群体之一,一旦被解雇就难以在短期内重新就业,他们中绝大部分人都希望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以此来保证其就业的权利。
其二,职业稳定的目标会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发达国家基本的劳动法律制度,与经济的发展水平息息相关,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与经济发展水平对此有重要的影响。我国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从企业的角度看,经济发展水平及技术应用水平还比较低,《劳动合同法》中简单照搬国外的做法,在实践操作中忽视了我国基本的用工机制,劳动力资源的双向选择是我国当前用工机制的现状。这样制度能够既能保证劳动者自由择业,又能够保障企业按照需求用工,能够促进劳动力市场按照市场规律进行资源配置,但现在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普遍实施,会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用工机制的僵化,虽然无固定合同制度能够保障劳动者的职业稳定,但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来说,负担较重,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④从长远来看,不利于经济的发展,比如近些年广东一带的来料加工型外资企业纷纷撤出中国,根本原因就在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实施加大了企业的运作成本,对于依靠订单而生存的企业来说,没有订单的时候还要支付工资,劳动成本确实过高。
我国应构建和谐互动的新型劳动关系
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是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也是由国家用工制度向企业用工与劳动者自主择业制度转化中而形成起来的,这个转化的过程从法律属性上看,就是公法向私法转化的过程,当然并不是纯粹的公法私法化,而是走向公私兼具的社会法方向。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长期实行的是国家用工制度,在“单位”体制的配合下,劳动者一旦进入了企业,就成为了“单位”的人,这是一种固定式的国家用工制度,其最大特点就是固定,这种特点是由当时的计划体制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劳动者进入企业后,就进入了单位体制内,能进不能出,企业也没有辞退权力,工资福利待遇与劳动保护制度是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没有自。在这样的体制下,企业不是单纯的经济组织,而是一种“单位”,是国家权力在经济领域的延伸,劳动力是不流动的,劳动关系是凝固而稳定的。⑤
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劳动合同的期限制度就成为了用工制度的核心问题。从1986年至1995年我国实行的是固定期限合同为主、无固定期限合同为辅的制度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等方式来进行双方的自由选择,这样既能够保证劳动者就业的选择权,同时也可以调节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态,使劳动力保持相对的稳定与合理的流动。这种制度设计基本上符合经济转型过程中劳动力市场的特征,绝大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有期限的,少部分的中老年劳动者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一方面保证了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性,同时也起到了安置竞争力较差的老年劳动者。
1995年我国的《劳动法》开始施行,劳动法中确立的解雇行为包括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两方面。从立法者的本意看,对用人单位行使解雇权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只有符合《劳动法》规定八个方面的法定理由才能行使,其中后四个理由是属于非过失性理由,还受到了法律规定的反向制约―“不得解除”的限制,就是当劳动者既存在非过失性解除理由又符合不可解除限制时,应该适用“不得解除”的规定,这种反向限制的力量是比较强大的。另外,对于适用非过失性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还有提前通知、支付赔偿金等义务。虽然合同解除规定的比较严格,但是《劳动法》对合同的终止,基本上是没有什么限制的。因此,很多的用人单位看到了这点,纷纷避开合同解除而行使合同终止。但对于无固定期限合同而言,由于没有期限,所以谈不上终止问题了,从而这样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保护是比较严格的。从当时《劳动法》立法意图看,推行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带有一定的过渡性质的,直到《劳动合同法》将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化、长期化及规范化之后,就会带来一定的问题。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稳定性能够增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凝聚力及归属感,但这种带有过多福利性质的合同形式也会使得劳动者丧失进取心,还会增加企业的社会负担。在现实中,很多企业的职工由于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不存在失业的压力,很多人开始丧失了学习的动力,知识更新与观念革新的速度缓慢,导致了这部分人的知识结构及体系老化,阻碍了企业科技进步的发展空间。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核心要义是其具有社会福利性质,但企业作为经济组织是一个非福利的机构,合同性质与企业性质之间存在冲突。在《劳动法》颁行之初,无固定期限合同基本上是以10年工龄作为分界线,主要是集中在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并不多见。⑥这实际上就表明,国家将其提供社会福利的义务以法律的形式转嫁给企业,大大加重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与经济负担,终于在上世纪末爆发了国企职工大规模的下岗风潮,大量的国企职工下岗,使得这种劳动合同制度的设计遭到了第一次打击。但在2007年颁布《劳动合同法》的时候并没有汲取20世纪末的教训,将这种合同制度推行到所有的企业,从实施的8年来看,效果并不好,现实中企业有两种规避性的对策:第一,大量的中小企业通过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短期化来规避;第二,接受这种合同制度的企业会在合同内容上作出一定的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法》推行的社会福利性质的目标落空。
因此,从当前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实施的现状来看,重构我国劳动关系的解雇制度是关键,对无固定期限合同进行改革的过程中,也应该对固定期限合同进行改革,使这两种合同形式同时能够成为用工制度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成为调节劳动力市场的两种手段。对于无固定期限合同,应该从法律上明确其根据相关的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当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由正当理由时,应该允许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时没有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则应该负有赔偿责任,而不是补偿。从根本上说,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使用没有问题,但需要废除的是其具有的社会福利性质,法律通过放宽法定或约定解除权就可以达到无固定期限合同废除其社会福利性质,使得这种合同形式能够真正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对于固定期限合同而言,其可预期的利益较强,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是稳定的,但对合同终止条件要放宽限制,要允许当事人设定合同终止条件,当不符合条件而进行终止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整体的制度改革设计方向是,要让这两种合同形式成为劳动关系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固定合同要更多地强调当事人的约定与意愿,无固定期限合同则要更多的体现法定。这两种合同的互动,是一种双向的改革,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与合理流动。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大环境考察,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市场对资源、劳动力的配置作用越来越强,因此,劳动合同制度也有做相应的变革,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用工制度的需要。
(作者单位:山东管理学院)
【注释】
①董保华:“论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商研究》,2007年第6期。
②李岩:“论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完善”,《工会论坛》,2011年第1期。
③宋健,白之羽:“城市青年的职业稳定性及其影响因素―基于职业生涯发展阶段理论的实证研究”,《人口研究》,2012年第6期。
④李东,孙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浅析”,《学术交流》,2010年第1期。
⑤ 杜文雅,杨善长:“不当解雇的缺陷分析及规制完善”,《人民论坛》,2011年第8期。
劳动合同书
(固定期限)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 元或按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续订书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续订合同
终止。
甲方 (公 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续订合同
终止。
甲方 (公 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 (公 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二十一条中写明。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企业性质:
公司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受聘人)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籍贯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联系电话
备注:
1.合同内容应使用电脑打印或用蓝、黑墨水笔填写,不得采用复写或复印;
2.合同须由当事人签字生效,代签或冒签无效;划改处应经当事人按印认可;
3.合同正本必须由甲乙双方按盖骑缝印章,以示唯一严密。
合同编号: 签约地址:宁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1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起至 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
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 月 日至工作任务完
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 止,期限为 天。
第2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
第3条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种与甲方招聘要求有关的证件的真实性,如提供不真实的证件或伪造简历,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第4条 甲方根据业务经营需要,可临时性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安排乙方临时性工作任务,但时间不超过12个月。乙方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后,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乙方如要求留在新的岗位,则必须与甲方协商,经得甲方同意后可变更劳动合同。
第5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6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从事工作。因工作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变更工作地点。
第7条 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二)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或全体职工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8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加点和法定节假日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9条 乙方在公司工作期间的职务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对乙方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10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的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九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规定的,按《劳动法》
第44条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条 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________元。
六、劳动纪律
第十一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 ;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二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月____日
甲 方:____
乙 方: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____
注册地址 :____
经营地址 :____
第二条 乙方:____ 性别 :__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 年__月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
户口所在地:____省(市)____区(县)____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________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____元或按 ______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____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元或按__________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
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张军是红太阳幼儿园的园长,他在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些不明白,咨询了如下几个问题。
张:李老师是1998年2月被聘用到我园工作的,如果到了2008年2月,她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园就应当和她订立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第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仅仅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存在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如果具备了第一、第二个条件,劳动者一经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老师到了2008年2月,已经在红太阳幼儿园连续工作了10年,如果红太阳幼儿园也有和李老师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那么红太阳幼儿园就应当与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李老师有权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其履行义务。
张:我园如果和李老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就意味着我园不能辞退她了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是自签订之日起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止。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终身合同,除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自愿解除合同和约定终止条件解除合同外,还可以基于法定事由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等的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红太阳幼儿园即使与李老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意味着不可以将她辞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张:我园在2007年2月招聘了大学生王某,如果到了2008年3月还没有与她签订书面合同,我园还能够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吗?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到了2008年3月王某已在红太阳幼儿园工作了一年之久,应视为红太阳幼儿园与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某如果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等规定的可以使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红太阳幼儿园就不能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红太阳幼儿园要是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就应当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我园在2000年6月与何老师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并与2004年6月又与她续签了4年的劳动合同。到了2008年6月劳动合同期满-后,我园是否还能与她续签固定期限合同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可知,用人单位连续与劳动者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时,劳动者提出同:卷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红太阳幼儿园不能再与何老师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是何老师自己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张:我因由于情况变化或短期工作任务的需要,可能会在某些岗位上临时用工,那么临时工能同我园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吗?
临时工是指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一般而言,用人单位与临时工采取的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形式或者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形式。但是如果临时工比较固定,在一单位长期从事工作,则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如果临时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除非出现了与其解决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法定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