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3 07:02:1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巴塞尔协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在“巴塞尔协议Ⅱ”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巴塞尔协议Ⅲ”对金融危机中银行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如资本质量不高、数量不足,场外衍生交易产生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计量不够审慎,对再次资产证券化暴露产生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管理薄弱等,从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监管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交易机制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明确和加强了监管要求。
对西方银行业可能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的改进措施对银行的不同业务以及不同资产负债结构的银行影响程度会有所不同,总体上看,银行业的盈利能力会受到较大约束。
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直接提高了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同时提高了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构成项的标准,使不少银行面临着补充资本的压力。根据2010年末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定量测算结果,参加测试的大型银行(定义为一级资本至少30亿欧元)平均资本充足率从11.1%下降到5.7%,以总资本计算,平均资本充足率从14%下降到8.4%。如果银行普通股一级资本充足率不能达到9.5%(即,最低4.5%加保守性缓冲2.5%,再加上2.5%反周期缓冲),会被要求按比例留存收益,不能随意分红。
“巴塞尔协议Ⅲ”确定的普通股一级资本比率水平与留存收益的比例。
可以预计,为了满足监管新规对资本充足率的苛刻要求,资本不足的银行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筹集一级资本或通过减少派息比率来保证留存利润,以补充资本。汇丰银行集团在2010年年报中披露,预计因为“巴塞尔协议Ⅲ”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证券化暴露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的方法发生改变,导致风险加权资产增加;渣打银行集团则预计实施“巴塞尔协议Ⅲ”会使该集团未来的核心一级资本比例下降1%。
对场外衍生交易和CDO(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等再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影响
在场外衍生交易中活跃的银行会受到比较大的影响。“巴塞尔协议III”通过调整内部评级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公式中的相关系数,在监管资本中反映金融机构场外衍生交易对手的“信用估值调险”和错向风险(wrong-way risk)。此外,要求银行满足对抵押品管理的要求,并相应地进行压力测试,以及鼓励场外衍生交易从场外向中央清算单位集中的措施,也会促进银行调整场外衍生交易的业务策略。
“巴塞尔协议Ⅲ”对列入银行账户的再次资产证券化暴露赋予了比资产证券化更高的信用风险权重,外部评级A-以上级别再次证券化暴露的风险权重是证券化暴露的2倍,对BBB+到BBB-级别是2.25倍。风险权重的增加迫使银行不得不重新考虑拓展再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本占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银行从事这类业务的积极性。对于列入交易账户的再次资产证券化暴露,监管资本计算更为复杂,要求银行考虑压力情形下VAR值,增量风险(incremental risk)的资本要求和证券化暴露的资本要求(包括考虑交易组合的相关性)。2010年末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定量测算结果表明,考虑压力情形下VAR值导致参加测试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平均上升2.6%,而增量风险和证券化暴露方面的规定导致监管资本要求平均上升6.9%。
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流动性风险的两项新监管指标对银行的成本控制、盈利能力以及全球金融市场的流动性都会产生直接影响。为了弥补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不足,银行不得不增加持有流动性高的资产或延长融资期限,降低期限错配,或者减少发放对流动性影响较大的贷款,无论哪种方法都会导致银行总体盈利下降。此外,流动性覆盖率的硬性要求还可能减少银行融出期限在30天以内的资金的意愿,降低银行间市场的流动性。
无论是流动性覆盖率,还是净稳定性融资率,计算时对不同资产流动性风险权重的设计事实上鼓励银行寻求更多的零售存款,银行之间对零售存款的争夺必然会增加银行获得零售存款的成本,最终影响银行的盈利能力。
对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可能的影响――案例分析
对于公司暴露、零售暴露、金融机构暴露和暴露,“巴塞尔协议Ⅲ”和“巴塞尔协议Ⅱ”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下计算监管资本的规则上没有发生改变。为了评估内部评级法初级法对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可能的影响,下面根据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2010年年报披露的信息,对四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状况做模拟估算。
估算主要参数假设
由于没有四家银行内部评级法主要参数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暴露的数据,对、银行和公司暴露,违约概率使用渣打银行2010年年报中披露的数字,实际是假设四家银行三类债务人的违约概率与渣打银行相同。违约损失率取内部评级法初级法下标准监管值45%;零售暴露,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都采用渣打银行披露的相关数字,假设四家银行零售债务人/债项风险与渣打银行相同。违约暴露采用四家银行对应到内部评级法暴露类别下的余额作为替代。
对于四家银行的违约类资产,假设其估计的预期损失都超过债项的违约损失率,在计提的减值准备中已经全部反映,监管资本要求为零;对其他类资产,采用统一的风险权重100%。
主要资产与内部评级法下暴露类别的对应
内部评级法对承担信用风险的资产有特定的分类规则,为估算方便,将该规则与四家银行年报中资产类别的披露大致对应如下。
为了便于估算,将客户贷款和垫款按照公司和零售分开,公司贷款再按短期和中长期分开,分别使用期限2.5年和5年计算监管资本;个人住房贷款对应内部评级法下以房地产做抵押的零售暴露,信用卡垫款对应合格的循环零售暴露,而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对应其他零售暴露。债券投资中,除了政府、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债券以外的其他债券资产,与存放、拆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归并为一类,使用48.42%的风险权重计算监管资本(即假设其他债券的发行主体及存放和拆放的对象全都是银行)。现金类资产信用风险权重为零,如果数据中无法将现金与存放央行款项区分开,统一采用42.68%的风险权重。
估算的结果
结论
上述估算仅是第一支柱下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部分,未包括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将来可能纳入的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综合考虑上述估算的保守程度,预计实施内部评级法初级法后四家“系
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约在9%~10.5%,核心资本充足率约在7.5%~8.5%。比照“巴塞尔协议Ⅲ”普通股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9.5%才不被限制分红的标准,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在实施“巴塞尔协议Ⅲ”的未来几年内应该考虑提高留存收益的比例,以补充核心资本,提高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于估算数据的局限,对四家银行同类型的信用风险资产采取了相同的信用风险权重,导致资产规模成为决定估算资本充足率水平高低的主要决定因素。事实上,客户贷款和垫款是四家银行承担信用风险最主要的资产,每家银行各类债务人违约概率和零售违约损失率肯定不同,采用相同的风险权重模糊了客户/债项信用风险的差异性,造成估算结果存在一定的局限。
也应该看到除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各类债务人违约概率或违约损失率好过渣打银行,而且能有信心地证明与这些债务人的实际违约率状况和损失率相比,预测值至少是保守的。否则,内部评级法本身蕴涵的监管风险偏好和目前我国银行业以贷款为主,公司类贷款中中长期贷款占比又远高于国际同业的现状非常可能导致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因为实施内部评级法而降低资本充足率。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情况,就会与全球银行业试图通过内部评级模型精细化地度量风险,从而提升资本充足率的初衷形成背离。
对中国银行业强化资本监管措施的建议
“巴塞尔协议Ⅲ”应对金融危机开出的整个“药方”并不完全适合中国的银行业。现阶段,设定杠杆比率要求,并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对我国银行业资产规模扩张的约束更有针对性。作为衡量一级资本和包括表内表外总风险暴露比例关系的指标,杠杆比率的计算不考虑风险权重的因素,分母直接用余额相加,更加直观,在中国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作为监管指标的效果比资本充足率更有效。那些未来杠杆比率不能达标的银行,监管机构应该要求强制性缩减资产规模或强制要求股东增资。
面对有可能实施的差别化资本充足率监管,银行需要加强对资本使用的管理和对风险加权资产总量的控制。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相近,资产结构也都以贷款、证券或债券投资、存放央行或同业为主。在一级资本总量的增长速度远远慢于风险加权资产总量增长速度的前提下,对风险加权资产总量的控制就成为银行控制资本充足率的关键。政府、央行、政策性银行违约风险较低,同业存放或拆放也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水平,这类资产规模的扩张不会对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总量造成很大压力。这样,公司贷款(尤其是中长期公司类贷款)和零售贷款的风险程度就成为决定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总量的关键。随着“系统重要性银行”内部评级法的实施,我国内部评级法银行应该按年度对各个级别的非零售债务人和各个零售风险池债务人的违约概率预测值与每年的实际违约率进行比较,并严格监控违约损失率和违约暴露的
关键词:次贷危机;商业银行;巴塞尔协议Ⅲ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l(2012)03—0051—05
一、次贷危机推进巴塞尔协议的改革
2007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经历了由利率风险引起信贷危机最后转化为流动性危机的过程,并蔓延至全球,成为自1929--1933年经济危机以来影响最广、损失最严重的全球性金融危机,至今全球经济仍未从衰退中脱身。
2007年4月2日,美国第二大次级抵押贷款公司——新世纪金融公司因无法满足抵押贷款回购要求,从而申请破产保护,由此拉开了美国金融危机的序幕,随后经历了三个阶段逐渐演化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第一阶段,利率风险引起信贷危机。随着2005年以来美国连续17次加息,导致次级贷款借款者还款压力加大,断供现象严重,次级贷款公司坏账上升,市场上投资者对次级贷款抵押债券回购需求加大,次贷危机由此爆发,美国有30多家次级抵押贷款公司出现停业,至2008年9月美国政府出手接管房利美和房地美两公司,道琼斯指数和纳斯达克指数接连大幅下挫。第二阶段,市场流动性蒸发,信贷危机转化为流动性危机,以雷曼兄弟倒闭为标志,短短几个月AIG被迫国有化,美国五大投资银行中三家倒闭或被收购,全球金融机构大范围损失现象显现。第三阶段,随着欧债危机的爆发,危机通过多渠道影响实体经济,成为全球金融危机,实体经济遭受严重冲击,全球经济进入严重衰退。
(一)商业银行在次贷危机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第一,银行放宽信贷标准,大量向信用级别低且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人员发放次级贷款,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非理性繁荣,直接带来了潜在的信贷风险,2000--2006年,美国现房销售价格上涨了80%。
第二,大量发行抵押贷款证券给放款机构形成风险转移的幻觉,进一步促使了次级贷款的发放。流动性过剩催生的对高收益债券的旺盛需求,推动了次级债券市场快速发展,风险随着次级贷款证券化的债券卖给全世界投资者,从而将金融风险扩散到全球。信息披露不完善导致投资者不了解次贷债券隐含的风险。
第三,为了提高证券化产品的吸引力,银行通过互相提供信用违约互换(CDS)外部信用以提高证券化产品的吸引力,这种担保导致已转移的信用风险回归。CDS增加了债券市场的流动性,进一步促进了次贷二级市场的发展,但是如果CDS交易对方无法赔付,市场机会发生危机。
第四,金融机构大量介入二级市场,高杠杆率导致金融风险积聚。为了从日益繁荣的直接融资市场中分取利益,大投资银行、大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结构投资机构(sⅣ)发行短期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去投资次贷债券,从中赚取差价。但短贷长投蕴含了不少流动性风险,2007年8月份出现流动性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SIV机构出现融资困难,同时由于所持有的资产价格下跌使得表外实体损失惨重,面临破产清算的危险。这些表外实体虽然都是单独法律实体,商业银行没有法定义务承担表外实体的投资损失,但为降低表外实体破产给银行集团带来的声誉风险,银行被迫将这些表外风险暴露重新收回表内。此类表外业务具有高度的杠杆性,一方面表内资产迅速膨胀和集中度风险上升要求银行增持资本,另一方面巨额的投资损失侵蚀了银行的资本基础,导致资本充足率骤然下降,金融机构必须收缩信贷资金以控制资本对冲率,从而在流动性短缺后不可避免出现了信贷收缩,从而导致实体经济的萎缩。
(二)次贷危机后巴塞尔协议的改进
次贷危机爆发于《巴塞尔协议Ⅱ》(统称新资本协议)全球正式实施之前,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此次危机是资产证券化泛滥的结果,此次危机可以看作是1988年旧资本协议缺陷的一次集中爆发,旧资本协议中表外资产不在资本的监管范畴,因此导致银行监管资本套利,近年来全球资产证券化现象严重。虽然新资本协议中要求将表外资产纳入资本监管体系,只是由于未正式实施,各国执行力度差异较大,但此次危机也暴露了新资本协议中顺周期性、资产证券化框架细化不够、交易账户和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流动性风险被长期轻视、金融机构长期高杠杆运作、信息披露要求不完善的缺陷。
为应对次贷危机暴露出的问题,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及金融学界都纷纷对巴塞尔协议Ⅱ提出改进意见。2009年7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征求意见稿),2009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再次提出了《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检测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委员会(BCBS)召开27个国家央行行长及银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GHOS),通过了加强银行业资本要求和流动性监管标准的改革法案——“巴塞尔协议Ⅲ”(BaselⅢ),并在11月韩国首尔峰会上通过,12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协议Ⅲ的相关文件。
这是次贷危机后全球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做出的大规模监管改革,是将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效率为先”的经营思路向“以安全为先”经营思路的转变,必将对全球商业银行的经营与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二、《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Ⅲ》(下简称“巴塞尔Ⅲ”)是在原有新资本协议基础上改革资本监管规则、建立全球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标准,并增加杠杆率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总体目标是改善银行体系应对由各种金融和经济压力导致的冲击的能力,确保银行体系稳健性基础上保障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本监管思路的改变
《巴塞尔协议Ⅱ》是在原有资本协议基础上扩充了风险计量的范围,引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概念,主要侧重于风险资产计量即分母的测算,但是2007年以来的金融危机暴露了以风险识别为基础的银行管理与监管中存在的巨大漏洞,因此巴塞尔协议Ⅲ在丰富了风险资产计量的基础上,侧重于对分子即资本的计量,诸多条款都与资本的界定、资本的提高有关。
1 扩大风险资产覆盖范围
(1)提高对交易账户及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在旧框架下银行通过将大量风险资产转移至表外实现监管资本套利,未及时对银行表外风险和衍生交易带来的风险进行关注是导致本次危机的关键因素,因此扩大风险资产的覆盖范围是本次危机的重要教训之一。
新规则要求将表外资产及资产证券化产品按照一定折算系数转换为信贷资产,并引入了基于12个月严重金融危机条件下压力风险价值的资本要求。对于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之间再次证券化风险,不再使用由于银行担保而得到的外部评级,将证券化情形下短期合格流动性便利使用的信用转化系数从20%提高到50%。
“巴塞尔Ⅲ”还针对危机中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暴露的问题进行修改,提高了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标准,对证券化风险、表外交易风险、集中度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声誉风险提出了更加具体的管理要求;具体化了第三支柱的披露要求,如资产证券化风险、与表外特殊机构(SPV)利益关系、再次证券化风险等。第一支柱和第三支柱要求从2010年底开始实施,第二支柱的风险管理标准立即生效。
(2)强化交易对手风险的资本要求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衍生品交易、证券融资和回购活动,交易对手风险也是本次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一个重要风险。
新协议要求各金融机构测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带来的资本需求,同时需定期测算交易对手信用水平下降带来的公允损失(信用估值调整EVA风险),巴塞尔委员会认为EVA风险是比违约损失更大的损失来源;同时要求银行对外部评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进行内部评估,消除与风险缓释相关的某些“悬崖效应”。
因为金融机构风险暴露的相关性比非金融行业更高,为解决金融机构因相互关联性产生的系统性风险,“巴塞尔Ⅲ”提高了对金融机构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同时巴塞尔委员会将联合支付和清算体系委员会(CPSS)建立中央交易对手和交易所,对达到严格标准的中央交易对手的抵押品和市风险可使用0%的风险权重。这将推动对市场风险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实施综合管理,解决市场波动性扩大的压力时期资本要求过低的担心,有助于金融体系之间的系统性风险。
2 进一步统一监管资本定义,提高资本质量
危机表明相同资本充足率情况下,资本结构的不同可用于直接冲减损失的能力差异较大,同时由于各国资本定义不一致,并缺乏透明度,从而导致市场较难对不同银行进行充分评估和比较。为更好反应各银行资本的清偿能力。“巴塞尔Ⅲ”对资本定义进一步细化,具体如下:
(1)资本分类
“巴塞尔协议Ⅱ”将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同时还有三级资本可用于吸收市场风险损失,“巴塞尔协议Ⅲ”重新将资本分为一级核心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取消三级资本,所有亏损只能从一级核心资本扣除。
在资本监管中包括一级核心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充足率及核心资本占一级资本的比重等指标。
(2)资本定义
一级资本包括普通股权益和其他持续经营条件下的资本,一级核心资本必须是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其他一级资本必须是次级的、对非累积的收益具有充分灵活性、没有到期日或没有赎回激励安排。
一级核心资本必须扣除商誉、本行股票、净递延所得税资产、对未纳入并表范围金融机构的股本投资、表现项目现金流套期储备的损益、贷款损失准备金缺口、银行本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的负债公允价值的损益等。
二级资本主要是可用于清算的资本,权益顺序在存款和一般债务之后,原始期限高于5年,无赎回激励安排,在到期日5年前按照线性摊销入监管资本。
最后,为强化市场约束,提高资本的透明度,银行必须披露所有监管要素,并与会计报表项目有对应关系。
3 提高对资本的要求
(1)更严格的资本要求
根据“巴塞尔协议Ⅲ”要求,作为核心的一级资本(普通股和利润留存)充足率的最低要求从原来的2%提高到4.5%;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由原来的4%提高到6%;包含二级资本在内的总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自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前必须达标,其中2013年前,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3.5%;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5%,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2)设定资本留存缓冲比例
在吸取次贷危机教训基础上,为有效防范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爆发,保证商业银行持有缓冲资本在经济危机时期可有效承担重大项目损失,巴塞尔委员会设置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且在一级核心资本中体现。
如果商业银行资本留存缓冲达不到要求比例,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等。这项规定将于2016年起实施,逐年增加留存0.625%,至2019年完全达标,即至2019年一级核心资本最低比率应达到7%。
(3)建立逆周期监管缓冲资本要求
经济繁荣时期,资产不良率较低,风险资产可能出现低估,且银行经营具有较明显的顺周期行为,即经济繁荣时期贷款增加较快,而公允计价和贷款持有到期的会计标准,都将放大顺周期效应,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放大经济周期的波动和加大金融系统的不稳定,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逆周期缓冲资本的概念。
逆周期缓冲资本是指银行监管当局可以根据对经济周期的判断,在经济上升期增加对银行的资本要求,增加超额资本,用于弥补经济衰退时期的损失,规模为风险资本的0%--5%,各国根据实际经济情况中确定的,也需在核心一级资本中体现。
(4)对系统重要大型银行建立附加性资本要求
为应对本轮金融危机出现的“大而不倒”机构的道德风险,巴塞尔委员会对系统性重要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该类银行增加1%的附加性资本。同时巴塞尔委员会正在进行一项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综合方案,可能包括资本附加费、或有资本、保释债等。银行资本充足但流动性紧张,因为这些银行未进行审慎的流动性管理。危机前,资本市场活跃,资金充裕且价格较低,但危机发生后,市场流动性迅速蒸发。本次危机反应了流动性对银行提醒的重要性,建立流动性监管与资本监管同样重要,因此“巴塞尔Ⅲ”力求建立一个全球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标准,设定了两个监管指标——流动性覆盖率指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指标(NSFR)。
流动性覆盖率(LCR)主要确保金融机构优质流动性资产满足短期流动性需求(30天)的能力,该比率有助于商业银行拥有充足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提高抵御短期流动性中断的弹性,根据巴塞尔Ⅲ协议规定,流动性覆盖率不得低于100%。即:
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100%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
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主要用来确保银行在较长期限内可使用的稳定资金满足其表内外资金需求的能力,促使银行做好资金摆布提高其在中长期的流动性。此指标是指银行1年内可用的稳定资金与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根据巴塞尔Ⅲ协议规定,此比率必须大于100%。即
净稳定资金比率=1年内可用的稳定资金/1年内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100%
(三)在风险资本框架之外,引入了杠杆率监管指标
高杠杆是金融行业经营的本质特点,也是商业银行风险的巨大来源。本轮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前期表内外资产高杠杆积累,增加了金融体系的脆弱。危机后商业银行被迫去杠杆化,进一步加大了资产价格下滑的压力,加剧了损失,对实体经济造成了巨大冲击。为了减少不稳定的去杠杆带来的风险,“巴塞尔Ⅲ”规定了3%的权益资产比重以及100%的流动杠杆比率,以控制银行的资产规模。
由于各商业银行经营模式、业务品种的差异,杠杆率指标与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之间可能会有冲突。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各国监管机构从2011年起开始对杠杆率指标进行监控,2013年为正式实施期,2015年开始进行信息披露。
三、“巴塞尔Ⅲ”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作为全球银行统一监管框架,其在资本金上的修改、引入流动性管理指标、杠杆监管率指标,都将加大对全球银行业的约束,带来银行经营模式、盈利结构的转变,进而对各国经济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1 引领银行业稳健发展
“巴塞尔Ⅲ”资本金质量数量的提高、覆盖范围的扩大都将扩大商业银行的赔付能力,约束银行的放款冲动,转变粗放型增长模式。流动性指标致力于提高各商业银行在日常备付及危机出现时期满足中长期流动性的需要,避免市场恐慌导致流动性迅速蒸发,导致危机进一步恶化;杠杆率指标的引入主要用于避免银行高杠杆的过渡积累给经济和金融体系带来不稳定因素。
总体而言,“巴塞尔Ⅲ”是对巴塞尔协议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必将引导银行业稳健发展。
2 加剧银行业补充资本的需求
银行是资本密集型的行业,资本金的微小变化都将对银行资金变动影响巨大,新协议一级核心资本提高至7%,是原有标准的3倍,且由于资本覆盖范围的扩大,所需资本金也随着增加,根据瑞银集团2010年6月的测算,实施新协议后该行的风险加权资产将增加近2000亿瑞士法郎,相当于直接翻倍。由此银行面临补充资本的需求,各国影响程度不同:
(1)亚洲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较高,次贷危机对亚洲银行的影响较小,新协议的出台并不会带来其短期资本补充需求;
(2)美国、英国和加拿大商业银行在次贷危机时受伤较深,但由于政府大量注资,相对资本金较为充裕;
(3)而除英国以外的欧洲银行将深受影响,一是危机对其影响也较大,另外危机后各国政府未对本国银行注资。特别是德国中小银行比重较高,目前有60%以上的银行是总资产未达到3亿欧元的中小银行,资本充足率本就不高,影响较大。一些欧洲大型银行如德意志银行、奥地利第一储蓄银行、爱尔兰银行和爱尔兰联合银行业直接面临资本充足率不足的困境,据估计,未来几年欧洲24家大银行将需要每年融资2400亿欧元。
3 促使银行业经营转型
由于新协议导致商业银行迫切的融资问题,未来几年商业银行将通过不同渠道进行增资,但若需保持资本的持续增长,内源式增资仍是首选,在一段时间内银行的股息派送或许会降低。但是银行在股东的持续盈利压力下,会通过委托贷款、信托业务等方式谋求中间业务收入,即增加利润情况下资本不增,将导致银行致力于提升高附加值中间业务收入。
4 影响经济增长进程
可以看到,为提升银行应对经济动荡时的缓冲能力,一级核心资本提升至7%,是前期标准的3倍以上,资本金的提高将约束商业银行信贷的投放,据巴塞尔清算银行统计,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提高一个百分点,将导致该国GDP增速比基准水平下降0.32%,滞后影响期为4年半;流动性监管方面,流动性指标的实施会导致GDP增速比基准水平低0.08%。因此新协议规定了8年的过渡期,否则欧美等国经济复苏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四、结论
鉴于巴塞尔新协议实施后将对各商业银行和各国经济的重大影响,各商业银行需在战略上高度重视,具体应对策略建议如下:
(一)加强对“巴塞尔Ⅲ”的研究,建立新的资本管理体系
各国商业银行应抓住“巴塞尔Ⅲ”实施前的过渡阶段,成立专项小组研究本国“巴塞尔Ⅲ”的落地实施方案,重新调整本行战略发展目标,制定新的资本管理规划,提交本行风险委员会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时全行上下应高度重视,通过绩效考核方案积极传导新的资本配置模式以及战略发展方向的调整,并组织专项技术小组,重新开发新的资本监管系统。
(二)多渠道补充资本
从现有情况来看,欧美等商业银行都与最低资本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各商业银行应通过增发股票、定向增发、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发行次级债券等多种方式积极从证券市场融资补充资本,特别是通过增发股票增加一级核心资本。
但融资成本不可避免将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因此各商业银行还应加大内源资本的增长,这也是商业银行资本保持长期稳定增长的重要途径,因此应尽量减少以分红,转而采取配股的方式分配利润。
(三)提高资本使用效率,积极发展资本节约型业务
[关键词]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信用担保;风险分析
[中图分类号] F830.5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6-5024(2006)09-0138-03
[作者简介] 贾春光,农行宜春市分行经济师、厦门大学在职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信贷风险管理(江西 宜春 336000)
担保作为一项重要的融资条件,在间接融资中一直被广泛使用。2004年6月正式公布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新协议)对作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担保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尽管新协议中相当一部分具体规定对国内银行目前并不适用,我国银监会也已经明确表态暂不实行新协议文本,但是掌握和吸收新协议中具体规定背后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对于提高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担保在信贷风险控制中的主要作用
西方融资担保理论研究认为,信贷担保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解决借贷双方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委托问题。处置成本的存在使得担保对借款人的价值高于对贷款银行的价值,因此担保可以加大借款人的违约成本,抑制借款人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最终降低信贷风险;二是担保质量是确定信贷定价的重要因素,并实现银行对信贷客户的筛选。对银行而言,担保价值比借款人预期的项目收益更容易被客观识别,因此银行可将担保和利率按相反的方向来设计一套信贷合约,低风险的借款人选择低利率、高担保合约,而高风险的借款人选择高利率、低担保合约,从而使银行根据借款人的风险类型对其进行分离和筛选,良好的担保可以降低借款人的借款利率水平;三是降低信贷风险处置时借贷双方谈判成本。在没有债务担保的情况下,借款人一旦违约,其所对应的各债权人在协议分割借款人剩余资产的谈判中将耗费很高的成本,而在债务担保情况下,由于担保条款事先已经决定了担保资产的归属,这将不仅降低借贷双方事后的谈判成本,而且将剔除其他无担保债权人的“免费搭车”问题;四是担保质量是银行进行信贷风险分类和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重要依据。
二、新协议对担保的相关要求
1.担保的确认。一是对担保主体的原则性规定。标准法规定,有资格的抵押品应该具有法律地位明确、能客观估值或采取盯住市场价值、良好的流动性、价值波动较小、和交易对象的信用相关性较低等特征;保证人的风险评级必须高于借款人,否则不予认可。二是认可的担保主体的具体范围。标准法认可的抵押品包括现金类、黄金、债券类、股票类、证券和基金类等五类,全部为变现能力强的金融产品,而变现能力稍差的实物抵押品没有得到认可;保证人为履约能力容易得到认可的实体,主要包括国家、公共部门实体、银行和风险权重低于交易对象的证券公司、评级为A-以上的其他实体等,范围非常有限。
2.担保的接收与管理。银行使用担保作为风险缓释工具的政策,包括对担保的接收、管理和会计上处理的各项具体规定,都必须清晰一致并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在接收担保时,银行必须采取所有必要的步骤履行法律要求,确保在借款人违约、无力偿还或破产时银行能够及时处置担保并获得担保权益而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贷款发放后,银行应该连续考察贷款的信用状况;经常对担保人重估;连续追踪抵押品价值,经常盯住市场,对抵押品的种类、位置和质量进行考察;保守地估计抵押品的市场价值。
3.担保的处置。银行应该建立清晰和稳健的程序及时处置担保,以保证能够有效遵守违约条款的规定,一旦借款人违约迅速处置担保;对担保进行最终处置时,违约损失的估计应该建立在历史清偿率统计数据的基础上,而不应该只建立在估计的抵押品市场价值基础上。为了建立合理的违约损失率模型,银行应该建立健全的历史数据积累机制,这种健全的历史数据至少要覆盖两个以上的经济周期,才能得出比较可靠的结论。有专家认为,我国两个经济周期的年限通常在10年以上。
三、我国信贷担保存在的主要风险
新协议认为,尽管使用担保等风险缓释工具可降低或转移信用风险,但它同时可能使银行承担其他的风险,这种情况在具有注重担保传统的我国银行系统表现得非常明显。
1.担保法律风险。与新协议要求不同的是,我国金融实践中采用的担保主体更加多样化;与此同时,目前我国涉及信贷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既庞杂又分散,导致银行在现实操作中遇到了很多的麻烦。以目前很多银行办理的各种收费权质押贷款为例,《担保法》中所列明的权利质押中并没有明确包括收费权质押,在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第九十七条确认了“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地位,但是对于类似学校、医院等收费权质押还是没有涉及,也就是没有明确承认其法律地位。类似的情况还有关联公司之间互相担保或循环担保、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借款人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抵押贷款等,这些贷款一旦涉及担保处置,很可能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法院判决为担保无效,或者银行即使胜诉也根本无法执行,最终造成信贷资金损失。
2.担保操作风险。新协议对担保作为风险缓释工具在接收、管理与处置各环节有非常严格的要求,但是这些环节在银行的实际运作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操作风险。接收环节的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未核实担保人对抵押品所有权及处分权的真实性、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存在瑕疵、未履行法定担保登记手续、相关担保权属凭证未转移银行占有、信贷档案管理混乱导致重要法律文件缺失等;管理环节的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缺乏对抵押品保管状况的后续监测、缺乏对保证人担保能力和抵押品市场价值的重新评估、贷款展期重组时未征得担保人同意并重新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等;处置环节的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担保权诉讼时效维护不力、对担保处置不及时以及处置方式不恰当、不注重对担保处置成本及其效果的数据积累等。
3.担保价值风险。一是担保与借款人信用度相关,违背了保证人与债务人在法律人格上应当相互独立、第二还款来源应具有补偿性的担保原理。二是保证人保证能力不充分,如担保人与借款人同属一个行业,具有相同的行业风险,或者保证人的银行内部信用评级低于借款人,这种不被认可的担保却往往成为银行考虑的第二还款来源。三是高估抵押品价值。为了增加融资能力,有的借款人会通过对现有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增加抵押品价值,如果银行调查不到位或者抵押品价值认定政策存在偏差,将导致抵押品价值被高估。
4.担保流动性风险。一旦发生借款人违约,担保能否被及时处置变现就成为银行降低信贷风险的重要因素。《商业银行法》要求银行非自用不动产必须在一年之内处置完毕,各银行同时进行大量抵押品处置导致市场成交价格大幅下跌,再加上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不高,抵押品交易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交易秩序不够规范、交易法规不够完善、交易手续十分烦琐而且交易费用偏高,因此大部分抵押品变现费时费力且损失惨重。另外,外部是否存在一个高效、快速和透明的法制环境,也是决定担保流动性高低的重要因素。据调查,银行执行担保债权的司法费用平均占请求金额的4.7%,税费占担保物金额的17%,如果加上法庭费用,则整个司法费用基本要占到银行诉讼标的金额的22%以上,有的金融机构此类案件的费用最高达到34%以上。
四、加强我国信贷担保管理的建议
1.树立科学担保理念。银行信贷人员长期以来一直都在争论放款时是应该更多地注意借款人担保的价值,还是关注整个借款人的财务实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担保可以解决信贷业务中多种经济问题,但是由于在估价和处置变现上存在诸多困难,其为银行带来的好处是很有限的。在金融实践中,担保不能代替对借款人的全面评估,银行必须将借款人自主还款能力(第一还款来源),特别是借款人未来产生稳定、足额现金流量的能力作为最主要的贷款条件,不应该过度依赖信贷担保。对银行而言,通过法律手续处置担保以弥补贷款损失的成本很高,事实上银行已经在担保处置上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因此,担保作为对借款人违约的防备,最好是备而不用,一旦需要使用则必须确保担保合法、足额、有效。另外,我国近期的金融实践表明,银行对不同规模的贷款提出的担保要求赋予了不同的功能,对较大规模贷款的担保要求主要用以解决逆向选择,降低信贷风险处置时的谈判成本;而对小额贷款的担保要求则主要用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信贷运营成本。
2.加强担保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间,新的法律法规不断颁布,现有的法律法规不断被修订,这些变化可能对信贷担保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银行必须加强担保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一是银行各级信贷人员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熟练掌握与信贷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在信贷实践中灵活运用。二是银行要提高法律风险意识,纠正政策法律无风险的错误观念,把防范政策法规变动风险放在重要位置。对国家涉及银行贷款债务存在和处理的法律规定调整变化,要认真学习、及时把握,深入研究分析对贷款可能造成的影响,如可能造成贷款风险的,要及时研究对策,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三是谨慎对待“另类担保”。我国实行的是成文法而非判例法,因此学校、医院收费权质押等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或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担保方式很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3.规范担保接收处置操作。基于担保的信贷业务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需要准备复杂的法律文件、公开登记等,实施过程中很容易犯一些操作错误,这些错误的成本极为昂贵,因此有必要对担保接收处置操作进一步予以规范。一是科学界定认可的担保种类及对象,所确定的担保种类和对象必须被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认可,并具备与借款人信用相关性低、可客观估值、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等特点,尽量向新协议文本的要求靠拢,严格控制担保准入关;二是合理确定抵押品的担保价值。银行一般通过历史成本价、市场评估价来确定抵押品的价值,这两种方式确定的抵押品价值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实际操作中银行必须在充分考虑抵押品价值市场波动、处置变现所需的估计成本费用的基础上最终确定抵押品的担保价值;三是严格规定担保接收程序,担保法律文件的签订、担保法定登记应该有银行法律部门(人员)的全程参与,相关档案必须得到妥善保管;四是制定明确的担保处置政策,一旦出现信贷违约,应该立即进行风险评估,符合担保处置标准的应尽快选择合理方式进行处置,处置的时间越长管理成本越高、处置难度越大,久拖不决将导致风险扩大。
4.连续追踪担保市场价值。担保在接收时所确定的价值即使是准确的,也仅仅是当时的静态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价值可能会发生波动,其风险缓释的效能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导致风险敞口扩大,因此银行有必要对担保的市场价值进行连续追踪。对保证人的价值追踪主要包括保证人的重大发展战略、经营状况、净资产价值、资产构成以及或有负债等方面的变化。对抵押品价值的追踪主要采用盯住市场的方式进行。抵押品价值盯住市场,客观上要求抵押品具备高度的流动性,每天能够获得市场交易的成交价格,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还尚未形成完善的抵押品交易市场,盯住市场存在较大难度,频繁价值重估则存在操作成本过高及评估结果可信度差的缺陷。现实的解决方案是,跟踪当地金融系统抵押品拍卖实例,以同类型抵押品拍卖成交价格剔除相关费用,如律师费、交易税金、佣金、抵押品过户费用等,作为本行抵押品的当前市场价值。在追踪市场价值时应该采用非常保守的方法并考虑抵押品折旧损耗的影响以及估价和处置中的各种限制。
5.重视担保历史数据的积累。目前各银行对担保的折扣率、处置的完全成本、对违约损失挽回率一直依靠历史经验主观确定,管理方式原始、粗糙,与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存在巨大的差距。以抵押率的确定为例,由于未建立统一规范的评估市场,同一抵押品在不同机构的评估结果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异,因此既定的抵押品价值折扣率很难发挥作用。银行应该认识到担保历史数据的重要性,尽快建立担保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历史数据的积累,并在此基础上开发合适的定量模型,分析担保的不同特征,包括价值波动、变现难易程度、处置成本、违约损失挽回率等,为规范担保管理、精确量化和控制信用风险提供决策依据。据金融时报报导,最近工商银行在担保历史数据积累方面取得了突破,该行抵押品价值评估管理系统2006年1月已经正式投产,标志着该行风险管控能力正在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
6.将担保质量作为信贷定价的重要依据。风险和利率是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首要关心的两件事,每一笔贷款所确定的利率必须覆盖其风险及成本,否则,银行就难以控制其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盈利性也无从谈起。担保程度直接影响着信贷风险大小,风险大小影响了利率的高低,而风险水平又取决于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质量,因此担保质量与信贷利率水平存在较高的相关性。根据风险与收益配比的基本原则,银行应该制定明确的信贷产品定价政策,将担保质量作为信贷产品定价的重要因素,在可以承受的风险范围内,对高质量的担保提供优惠利率合约,而对低质量的担保要求高利率合约。将担保质量与信贷产品定价直接挂钩,一方面可以增强银行的自主定价能力,提高信贷风险管理水平,提升信贷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引导借款人自主提高担保质量。
参考文献:
[1]马亚军.西方融资担保理论综述[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1).
[2]中国信贷人权利的法律保护报告[R].北京: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2005.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中国银行业;影响;对策
一、引言
自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金融监管当局一直在反思监管框架,从而推动了《巴塞尔协议III》的出台。新协议重点围绕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的框架,对监管标准提出了很多新要求。
很明显,《巴塞尔协议III》对全球银行业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面对这一新挑战,新协议能否有效避免未来可能的金融危机?中国银行业又该如何实施和应对呢?这都对今后我国各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意义重大。
二、《巴塞尔协议Ⅲ》的新增内容
与2004年新协议相比,《巴塞尔协议Ⅲ》主要是在资本和流动性的要求上作出很大修改,同时也为其实施做了明确的过渡期安排。
(一)严格的资本金要求,提高资本充足率
最初的巴塞尔协议中已经涉及了资本监管方面的要求,但资本监管工作还是遇到很多问题。新协议要求从2011年开始,截至2015年初,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由2%提高到4.5%;核心资本充足率由4%提高到6%;包含附属资本在内的资本充足率维持在8%。
(二)建立资本缓冲额度
为了防范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再次爆发,减少银行的过度风险性放贷行为,新规则要求商业银行从2016年初开始分阶段引入2.5%的资本留存缓冲,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当银行资本留存缓冲比率达不到该要求进入缓冲水平时,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分发红利等行为。
(三)提出逆周期资本缓冲金
为保护银行免受信贷过快增长带来的风险,新协议要求商业银行根据国家经济形势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银行监管当局可以根据对经济周期的判断,以及对单个银行运行状况的评估,要求商业银行增持缓冲资本,规模为风险资本的0~2.5%,全部需要以核心一级资本形式持有。
(四)加强流动性监管
新协议加强了流动性监管的要求,将其提升到和资本监管同样的地位,同时引入了两个统一的定量检测指标——流动性覆盖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流动性覆盖率是为了提高机构短期应对新协议的内容及影响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而净稳定资金比率是用于度量银行较长期限内可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对其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支持能力。
(五)在风险资本框架之外,引入了杠杆率监管指标
巴塞尔委员会建议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国监管部门开始对杠杆率指标进行监控,以观察其与资本充足率框架的契合情况。新的协议分别从杠杆率的计算频率、信用转换因子和衍生品计入资产的计算方法等方面进行了相关修订,并将对应一级资本的最低杠杆率确定为3%。
三、《巴塞尔协议III》的新内容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新协议主要是在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计量的全球标准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下面本文就从资本、流动性和监管的角度来分析新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一)资本充足率方面
如果只从资本充足率上看,短期内新协议对我国银行业影响并不大,但从长期来看,中国银行业面临资本供需矛盾的现象。一方面,我国存在市场流动性过剩问题,另一方面,中国金融市场不发达,可用的资本工具有限。那么我国银行是否在长期内仍满足新协议的要求还存在不确定性。新的监管标准将会促进商业银行积极转变经营模式,一方面转向多元化经营方式,改善银行资产结构,另一方面也会引导在各行业的信贷资源,提高资本使用效率[1]。
(二)资本缓冲要求方面
新协议都要求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从而在经济过热时建立防御机制,在经济处于下行时释放资本,这样可以避免银行过度顺周期性造成的影响。特别对于我国而言,近几年中国宏观经济运行一直处于上升期,很可能低估了银行在完整经济周期中所面临的真实风险。如果经济形势反转,资本充足率将会面临新挑战,上市银行需要提取更多的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也将受到一定挤压,这些都需要长期积累资金来满足缓冲资本的需求。
(三)流动性要求的方面
新协议明确了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紧迫性,并设置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两个动态的指标,这两个指标对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将造成重大影响。
对于中国银行业来说,其负债主要是居民储蓄和企业存款,资金来源相对稳定,其流动性受市场资金供求的影响比较小。而资产方面,中国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期,银行贷款中有相当部分投向了中长期建设项目,那么中国银行业就面临了中长期贷款比例较高的现象,这给银行带来流动性风险问题[2]。
(四)风险管理体系的方面
新协议强调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计量,也突出了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的改变。但我国银行业对风险管理的认识不全面,对风险的识别及计量上,方法和技术也比较落后,缺乏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新协议的实施必将提升我国风险管理的水平,加快商业银行转化成为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提升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能力。
(五)长期银行业发展方面
尽管目前我国银行资本充足情况表现良好,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与欧美各国相比还是有很大差距,如果短期内实施过于严格的监管准则可能会限制中国银行业发展。新资本准则提供了一个长达8年的过渡期,逐步分阶段实施也缓解了其对经济复苏产生的负面影响,这有利于我国的国情。我国在执行新规定和制定新的监管政策时必须统筹兼顾,实施适用于中国的巴塞尔协议,逐渐推进改革进程[3]。
四、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的特殊性
我国银监会要根据国内银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统筹规划新监管标准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国内主要商业银行的意见,努力构建符合国情、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新监管框架,使我国银行业健康发展。中国版的《巴塞尔协议Ⅲ》有以下特殊性:
(一)对资本的要求
根据新协议同时考虑到我国宏微观审慎监管要求,我国设定了三个层次的资产充足率监管标准:一、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二、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三、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
在资本充足率监管方面,我国和《巴塞尔协议Ⅲ》对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留存超额资本、逆周期超额资本的要求均相同。但《巴塞尔协议Ⅲ》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标准不低于4.5%,杠杆率不低于3%,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比例为1%-2.5%,而中国对这些的要求分别不低于5%、4%和1%。在过渡期安排上,前者要求2013年开始实施,2018年达标,后者则要求2012年开始实施,2016年达标。显然中国对资本的要求更加严格。
(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我国银监会一直高度关注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工作,中国遵循新协议的要求,引进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不过《巴塞尔协议Ⅲ》要求的达标时间分别为2015年和2018年,而中国则要求2013年和2016年。
另外,中国还提出了不低于2.5%的贷款拨备率和不低于150%的拨备覆盖率,并要求在2012年开始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于2013年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于2016年或2018(下转第124页)(上接第122页)年达标。
可以看出,中国对流动性的要求更加严格,新监管标准将引导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构建有效的流动性风险治理架构,同时强化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数据,有效提升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三)其他创新点
除了资本和流动性方面的改革,中国版的《巴塞尔协议Ⅲ》的创新之处还包括:(1)借鉴了《巴塞尔协议Ⅱ》的风险分类和监管方法,统筹实施《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2)对房地产等贷款的风险权重调整没有纳入第一支柱,而是由银监会根据现实情况进行自由裁量;(3)对内部评级法和权重法设置了差别较大的资本要求,这体现了对银行采用更加科学的风险管理技术[4]。
五、我国银行业如何应对的政策建议
《巴塞尔协议Ⅲ》是全球主要国家最高监管机构对金融危机和金融监管的反思成果,实施这一协议对于我国银行业融入国际市场具有巨大意义,中国银行业必须早作谋划、谨慎行事。
(一)增加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保证资本质量
近几年内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逐年增加并且资本质量表现良好,但随着资本的不断消耗,只通过股票融资很难满足国内商业银行的资本需求,狭窄的融资渠道必定会限制银行业的发展。针对我国实施新协议的要求,我国银行业必须提早防范,及时改善资本融资渠道和银行资本结构,在兼顾资本质量的同时大力拓展银行业务渠道[5]。
(二)加快商业银行经营方式的转变,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
根据新协议的规定,为了应对未来一级资本缺乏及再融资难的局面,国内商业银行应该加快经营方式的转变。我国商业银行应积极稳妥地推进银行产品创新,适度发展表外业务,改变传统存贷利差盈利模式,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如资产管理业务及咨询服务等。金融产品的创新,不但降低了银行的投机性风险,也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增长,最终建立一个稳定的多元化赢利模式。
(三)建立资本实时监控系统和差异化的监管规则
目前国际上一些大型商业银行拥有强大的信息系统,通过每日风险资产的变化情况就能及时测算出资本充足率的变化,从而提前规划好资本补充方案。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在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系统基础上建立新的资本监控系统,将资产管理和风险管理都纳入到资本管理中,加快资本管理信息化,实行实时、准确的资本管理。
另外,目前中国各类银行机构的经营范围、资本规模和承受风险的能力均存在很大差异,统一的国际监管标准会制约小银行的自身发展。因此要充分考虑不同银行的差异,逐步建立差异化的监管规则。
(四)完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银行业在风险管理方面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要满足新协议的要求,必须强化“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具体措施包括:首先,完善风险治理架构,整合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全面风险的识别能力;其次,夯实数据和信息系统基础,加强全面风险管理的物质保障;另外,加强风险管理人才培养可以为全面风险管理奠定充足的人力基础。
(五)结合国情,合理安排过渡期限
巴塞尔委员会规定从2013年到2018年为实施新协议的过渡期,如何贯彻新协议又不影响经济的稳定运行,这给我国商业银行带来更大的挑战。过于仓促地实施新协议将对中国的宏观经济运行带来负面影响,但太长的执行期间又会削弱新准则的政策效果,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寻找一个时间上的制衡点,以合理的速度对我国金融系统进行改革。只有合理利用过渡期,中国银行业才会获得长久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顾弦等.次贷危机背景下新巴塞尔协议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南方金融,2009.
[2]张晓朴.系统性金融风险研究:演进、成因与监管[J].国际金融研究,2010(7)58-67.
[3]高增安,何京君.从金融危机看新巴塞尔协议的改革方向[J].西南金融,2010(7):27-29.
1988年开始实施的《巴塞尔资本协议》曾被认为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神圣条约”。2001年1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又了新资本协议。目前,这部新协议已三易其稿,终稿可能在2004年上半年出台。新协议将于2006年首先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成员国的十国集团内实施,并进而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逐步实施,最终全面取代1988年的老协议。这将对全球银行业产生深远影响。在中国,此事也引起有关方面的极大反响,有学者称新协议“震动中国金融业”。然而中国却表示,暂不执行新协议。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为何要对老协议“整容”
与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草案更为复杂、全面,这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反映,也满足了银行界对于风险更敏感的风险监管框架的需要。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新协议的必要性。
首先,金融体系的发展变化和金融全球化是推动加强全球金融风险管理的现实原因和直接动力。从全球范围看,经济金融环境的剧烈变化改变了银行的经营环境,银行经营风险也随之加大,同时,全球范围的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原则、框架也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直接推动下不断地整合与统一。如何使银行监管原则更为灵敏地反映银行经营环境的变化,使银行的风险监控始终对金融市场的风险变动保持高度敏感性,越来越成为全球银行业关注的大问题。新资本协议框架将使资本充足的监管要求能更为准确地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为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提供更多的衡量资本充足的可供选择的方法,以便更准确地及时地反映银行风险水平及其所需配置的资本水平,进而促进金融体系的平稳健康发展。
其次,国际活跃银行经营的地域范围已经扩展到世界各个角落,业务发展多样化、混合化。为了对国际活跃银行实施全面有效的监管,防止跨国银行利用各国或地区在银行监管上存在的巨大差异进行资本套利,逃避银行监管当局的监管;为防止银行间出现不公平竞争,以致造成金融市场秩序混乱,有必要适应银行业全球化发展的需求,制订统一的监管标准和准则,加强全球银行业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再次,1988年的老资本协议容易导致银行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的倾向,从而相应忽视银行业的盈利性及其他风险,这就使银行有可能在满足资本充足性的情况下却因其他风险而陷入困境。如,巴林银行1993年底的资本充足率远超过8%,1995年1月还被认为是健康安全的,但在当年2月末却陷入了破产。
第四,1988年的老资本协议在风险资产计算上没有考虑同类资产不同信用等级的差异,对于国家信用的风险权重的处理也较简单化,而且在注重信用风险的同时却忽视了银行经营中影响越来越大的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新协议缘何“众口难调”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从2001年1月征求意见稿到2004年上半年出台终稿,时间长达几年,由此可以看出,制订一个新的为各国监管当局和国际活跃银行所广泛接受的银行游戏规则,有多么不易。在这个过程中,各国监管当局及有关国际活跃银行虽然很快就新协议的框架取得了一致意见,但在一些具体规定、操作细节上却分歧很多。
发达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及发达国家的国际活跃银行之间之所以存在分歧,是因为美国、欧盟与日本在具体经济金融环境和进入体制上存在差异。
先从具体金融环境看。美国是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都很发达的国家,高度发达的金融市场带来了各种中介评级机构的发达,美国在提供全球性、权威性金融评级服务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而欧盟和日本在短期内还要从美国输入相关评级服务。因此,美国获取的利益就会最大。欧盟、日本对标准法评级存有疑义。同时,美国、欧盟及日本的跨国银行在实力及经营模式上的差异,也使得各国跨国银行对资产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测算方法存有分歧,还对市场纪律约束中披露信息的具体内容、披露信息的频率产生了分歧。
再从进入体制上看。美国银行市场相对开放,进入体制上相对要宽松一些,而欧盟及日本金融服务市场的进入限制则相对要多一些。这种进入体制上的差异,导致了十国集团内部不同监管机构在对跨国银行实施统一监管标准的具体细节上产生分歧。不过,为了适应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维护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有关方面也都能从大局着眼,,在几年时间的反复征求意见当中,逐渐在利益妥协和理念统一中使新协议成为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统一性与层次性有机结合的国际性文件。但从十国集团的金融监管当局对实施新协议的表态看,各国也是视本国银行的具体情况,不搞一刀切式的要求所有辖内银行同时执行新协议的所有标准,而是有所选择,并注意循序渐进,以便各银行能在能力承受范围内逐步达到新协议的各项要求。
虽然新协议最先是在十国集团内部实施,但发展中国家也都对此做出了积极的反应,对新协议的征求意见稿也大都做出了回应,大多表明了原则上支持新协议的态度,但对新协议的很多细节问题提出了异议。发展中国家考虑到自己经济金融市场发展的层次和成熟度,建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金融全球化的环境中制订新资本协议时能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适应性和承受能力,尽可能地减少对发展中国家银行业及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监管当局及国际活跃银行较长的过渡期,使发展中国家能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从1988年老协议向新协议平稳过渡。
中国为何不“刷新”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中的国家。与国外银行相比,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在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从外部环境看,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所需的外部环境还不成熟。其表现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有四点:一是金融市场不成熟而且还未统一;二是资金价格形成未能市场化;三是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四是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的作用还远远没有充分发挥。从银行内部看,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在观念、技术、方法等方面也与国外先进银行存在较大差距。
在观念上往往把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对立起来。部分业务人员不能正确地看待风险,不去自觉地识别风险和科学地评价风险,认为考虑风险控制问题,就阻碍了业务发展;部分风险管理者不从控制风险角度开展业务,试图人为地减少业务量来逃避风险,结果业务发展缓慢,这反而使银行整体抗风险能力降低。
整体风险管理的理念还比较落后。在风险管理中片面地看重信用风险管理,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组织风险等重视不够,在风险管理过程中缺乏差别化的管理思维,忽视不同业务、不同风险、不同地区之间存在的差异,不仅不能管理好业务风险,反而增添了新的风险。
风险管理方法中量化管理明显不足。在风险管理中非常重视风险的定性分析,如在信用风险管理中,重视贷款投向的政策性、合法性以及贷款运行的安全性等。当然,这些分析在风险管理决策中非常重要,但如果缺乏量化分析,就难以在风险的识别、度量上精确掌握。如在信用风险管理中,对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市场状况等方面的微观分析往往不足。
风险管理体系还有待进一步规范。银行公司治理机构还很不规范,董事会的组成和运作缺乏独立性。在此架构下,风险管理组织结构目前还沿用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总分行制,按行政区划设立分支机构及相应的风险管理部门。这种组织体系的弊端是管理层次多,对市场信号反应慢、风险管理的独立性差。风险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官独立行使职能中仍受到各种限制和干扰,风险控制程序、内部审计及相关法律管理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化。
银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严重滞后。风险管理所需的大量业务信息缺失,银行就无法建立相应的资产组合管理模型,无法准确掌握风险缺口。风险管理信息失真,直接影响到风险管理的决策科学性。
虽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代表了监管理论中的先进理念,代表了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逐渐完善的风险管理最佳实践经验,但其主要考虑的是十国集团成员的国际活跃银行的需要,并且是十国集团内部通过谈判达成一致的。发展中国家与十国集团国家之间存在实质性差距,新协议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流动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还可能使新兴市场国家的银行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主要表现在:
一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基础薄弱、金融市场不成熟,做为债务主体的国家、非中央政府部门、银行、证券公司,按标准法进行的外部评级,大多数会落入“BB+到B-”和“B-以下”这两个评级之中,在经济动荡年份,更有可能无例外地落入“B-以下”等级(与此对应的是150%风险权重)。国际活跃银行对这些债务主体形成的债权会随之要增加资本要求,银行成本也将随之上升。这样,它们就倾向于将其资金大量转移到经济基础雄厚、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发展中国家债务主体的融资环境就可能恶化。
二是按标准法进行外部评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活跃银行的资本要求将会增加,根源在于根深蒂固的经济、金融及社会纽带,它们的债权大部分是对信用评级较低的国内债务主体的债权。
三是在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中,按标准法进行的外部评级,被评级的公司大多数都低于“B-”的等级,其风险权重将被定为150%,而对未评级的公司风险权重定为100%。银行将为降低资本要求从而降低成本,就会更多地向未评级的公司贷款,而不是对评级低于“B-”的公司贷款。这将导致若公司不被评级,银行就向未评级的公司贷款,将不利于发展中国家银行改进风险管理。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有着发展中国家的共同点。当然也有自己的特点。与实施老协议相比,在中国实施新协议只能在很小程度上提高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但同时会提高整个中国银行业的资本要求。因此经过慎重考虑,至少在十国集团开始实施新协议的几年内,中国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
阅读背景
国际清算银行(Bank of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BIS)是一家由中央银行拥有并为中央银行服务的银行,经常为金融部门举办的国际会议服务。除举办会议和提供秘书服务外,BIS本身并不参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国是国际清算银行成员之一。
次贷危机的发生,诸多满足8%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的银行的倒闭,对资本监管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而这并没有动摇监管部门对资本监管的决心,相反,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银行业监管组织对资本充足率指标以及资本监管体系进行了完善和修订。自2009年,巴塞尔委员会已经开始推进一系列的改革方案,以改进和完善现行的资本框架,提高银行的资本水平和质量。2009年1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决策委员会了《增强银行业抗风险能力(征求意见稿)》,并于2010年7月举行会议审议了巴塞尔委员会资本和流动性改革一揽子建议,进一步加强了资本定义。2010年9月,在肯定此前改革方案的基础上,最终确定了新的资本要求框架,并提出循序渐进的过渡安排。
这一系列针对资本监管的改革措施,不仅包括对作为资本充足率分子的资本定义的更改,对分母中风险权重的更新和强化,还包括对资本充足率要求的提高提出了杠杆率这一不含风险因素的资本衡量标准,对资本充足率进行了有效的补充。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跟踪在《巴塞尔协议Ⅲ》下资本监管的最新进展,以探讨这一系列指标的修订给银行的风险控制和资本管理带来的影响,同时为正在稳步推进《巴塞尔协议Ⅱ》的中国银行业及其资本监管提供借鉴。
资本的重分类和重定义
危机爆发后,在巴塞尔协议的资本监管体系中,首先受到质疑的便是《巴塞尔协议Ⅱ》所延续的三级资本分类。过度的金融创新带来的资本结构的复杂化和多样化造成了资本监管的漏洞,因此,细化资本分类,提高资本质量势在必行。
资本范围的减少金融危机的经验表明,资本结构过于复杂不能满足应对银行目前面对的各类风险的要求,再加上一级资本质量下降,商誉等无形资产未被剔除,导致损失吸收能力有限。同时,资本充足管理的顺周期性,各国法律框架、会计准则、税收政策等规定的差异,都影响了资本基础的质量、一致性、透明度和可比性。因此,2009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针对资本定义和构成提出了一揽子改革方案,将监管资本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两大类,并建立了普通股充足率的监管标准,形成了新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和资本结构的监管指标体系。
一级资本能够无条件地在持续经营的条件下吸收损失,因此其组成必须加强,以提高吸收损失、应对系统性的金融危机的能力。巴塞尔委员会对于一级资本质量提高的修订指引如下:一级资本的主要构成必须是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对于非股份制银行业将建立合理的标准,确保这些银行持有与股份制银行一样的高质量的一级资本。
二级资本工具仅能够在银行清算件下吸收损失,在新的规定中简化了二级资本,并取消附属二级资本。最后取消了专门用于吸收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以确保吸收市场风险的资本与吸收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质量相同。
总体而言,新的监管资本结构更加简化,强化了一级资本无条件吸收损失的功能,并在此基础上,按照不同资本工具的目标,限制了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可包含的资本工具的范围和标准。
核心一级资本的提出针对次贷危机中暴露的一级资本对损失的吸收能力较弱、明显被高估的情况,2009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了关于核心一级资本的标准,指出核心一级资本只包含普通股,剔除了原来一级资本中所包含的优先股和创新型股权等。
核心一级资本的提出强化了普通股权益的重要性,扣减了创新工具和优先股对一级资本可能造成的高估的影响,并且这一部分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强,其质量显著优于债务资本工具,因此。核心一级资本情况能够较好地反映银行的真实风险状况,更好地保障债权人利益,并防止过度的信贷扩张。
多层次资本监管框架的构建
尽管在危机前各银行都达到了巴塞尔资本协议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但危机中很快就因为资本不足而需要政府注资或其他支持,这暴露了银行体系在危机中缓冲风险、维持正常运营方面存在很大缺陷。因而,提高资本要求、构建多层次的资本监管框架是巴塞尔委员会为增强银行系统损失吸收能力而作的另一项重要改革。
监管第一层:最低监管资本要求的提高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仍然是本轮资本监管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2010年9月12日,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了公告,最终确定了资本要求的提高,核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提高资本要求;二是明确了过渡期安排。普通股权益作为吸收损失资本的最高形式,其下限将会从现行的2%提高到45%,这将于2015年前逐步推进。同时,全球各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要求,包括普通股权益和其他基于更高标准的合格金融工具,下限将从4%提高到6%,总资本最低要求为8%。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要求为2.5%,反周期超额资本要求区间为0-2.5%。截至2019年,商业银行普通股(含留存收益)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应分别达到7%、8.5%和10.5%。
监管第二层:资本留存缓冲2010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的中央银行行长与监管当局负责人联席会议了另一份公告,确定资本留存缓冲要求为2.5%,由扣除递延税等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并指出资本留存缓冲的目的是确保银行在经济衰退时能利用缓冲资本来吸收损失。尽管银行在危机期间可以利用这一缓冲,但资本比率越是接近最低监管要求,受到的限制也会越大。一旦银行的资本留存缓冲比率达不到该要求,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等。这一机制可以防止一些银行在资本头寸恶化时也肆意发放奖金和高红利的情况,从而建立一个更加安全的资本边际,使银行有更大的余地来应对经济衰退期的困难,但是巴塞尔委员会并不希望这样的超额准备影响银行的正常经营。
监管第三层:逆周期缓冲资本由于资本监管加剧了银行自身运营中的顺周期性因素,缓冲资本作为逆周期的主要调节指标成为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的主要修订对象。根据2010年9月的公告,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区间为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框架,具体可以按各国的具体情况来实施。逆周期资本缓冲是为了达到更加广义的宏观审慎性的目的,即在总体信贷投放过量时加强对银行部门保护,避免系统性风险的积累。
监管第四层: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对于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重要银行的定义,目前尚无明确的界定。一般认为业务规模较大、业务复杂程度较
高,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经营失败会对整个银行体系带来系统性风险的银行,应该有更大的损失吸收能力,满足更高的充足率标准。目前,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建立额外资本要求已达成普遍共识,巴塞尔委员会和FSB正在研究系统重要性银行风险监管的工作方案,这将包括额外资本要求、未定资本和救市债务的组合,以及诸如决议机制和结构调整等其他可行的监管工具。
多角度看资本监管:杠杆率的提出金融危机变得如此严重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很多国家的银行部门构建了过度的表外和表内杠杆,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带来的风险无法由现有的资本充足率有效地衡量,银行系统不能够吸收金融危机所导致的系统交易和信用损失,也不能处理影子银行系统中庞大的表外业务的风险暴露。另外,资本充足率指标下的监管具有缺乏对普通股股东的有效保护、依赖于对风险资本衡量的准确性和资本计提的全面性等缺点,补充其他可以反映银行原始风险的指标就显得至关重要。
杠杆率的补充可以控制银行系统构建过度的杠杆,并引入额外的保障措施应对模型风险和度量错误。同时,以基于无风险的杠杆率为上述基于风险资产的度量支撑,可以缓解资本监管的顺周期问题。杠杆率的监管和资本充足率监管有效结合,才能真正成为银行风险防范的有效防线。2010年7月,各国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高级代表集团达成一致,将在并行期按照3%的最低一级资本杠杆率进行测试;评估杠杆率的设计和校准在整个信贷周期内是否适用,以及是否符合不同的业务模式。同时,巴塞尔委员会也将跟踪总资本杠杆率和有形普通股杠杆率的影响。根据并行期的结果,2017年上半年进行最终调整,以便在恰当评估和校准的基础上于2018年1月1日将杠杆率纳入第一支柱。
新标准对全球银行业的影响
核心一级资本的提出将缓解资本的虚高现状在美国,一级资本包括优先股和可售资产的未实现损失储备。未实现损失储备的存在造成了美国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虚高和不可比性,同时,权益项目中的未实现累计收入损失持续损耗美国的银行资本。虽然现在难以掌握其构成,但不难推测其中主要部分是可供出售证券的未实现损失,该部分将会随着持有证券的价格波动,造成一级资本的高估。
从优先股来看,金融危机以后美国的银行优先股占股东权益的比例持续上升,主要是由于美国财政部的问题资产救助计划。优先股比例高,在经济下行时对普通股的股东有较大的负面作用,由于银行必须从微薄的利润中先支付优先股股息,而优先股股东也会加强限制普通股的权益。在美国的优先股比例大幅上升的背景下,一级资本充足率高估了银行普通股的真实资本情况。2008年底,美国前19家大型银行及银行持股公司一级资本为8367亿美元,其中普通股4125亿美元,占比不到50%,其他一级资本中混合资本工具占比高。由此数据可以推算,按照新标准,扣除原一级资本中的创新工具及普通股中的无形资产部分,则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远低于新标准的水平。
而欧洲相关数据显示的结果也是如此。2006年底,欧盟银行体系的资本中核心一级资本占比为52.5%、混合一级资本工具占11.5%、核心二级资本占12.5%、附属二级资本占21.5%、三级资本占2%;混合一级资本总规模约600亿欧元,占核心资本总额的15%、净额的18%(其中非累积优先股占3%,非创新型混合资本工具和创新型混合资本工具各占7.5%)。考虑到资本缓冲要求,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提高到7%,一级资本充足率提高到8.5%。虽然数据显示目前欧美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平均在10%的水平,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还相距较远,新规将构成明显的结构性融资的压力,当前银行资本中的某些类型的资产将被剔除,而银行需要另外质量较高的资产进行资本补充。
资本补充机制亟需拓展新的渠道在西方发达金融市场中,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的渠道很多,其中,发行普通股等一般资本工具是全球银行业资本补充的基本途径。但在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依托下,出于成本控制的目的,创新型的资本工具和资本补充方式广泛运用,主要有优先股、信托优先证券、混合资本债券、长期次级债券等,其中信托优先证券是欧美金融机构开发用来替代优先股并已经成为目前发行优先股的主要形式,混合资本债券通常具有可赎回条款,而长期次级债券则是欧美银行资本补充的重要方式。根据原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规定,创新型混合资本工具可补充一级资本,混合债务资本工具和长期次级债券可补充二级资本。然而这些资本补充方式的弊端在本次金融危机中凸显,例如危机中美国的银行优先股的比例大幅提高,不仅限制了普通股股东权益,也降低了资本质量。因此,新的资本监管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一级资本只能包含普通股(包括留存收益),二级资本不能为未来风险提供足够的保护,仅能在清算条件下吸收损失,因而全球商业银行要提高资本质量、增强损失吸收能力,必须调整资本结构,重视普通股的资本补充方式,开发以内部资本积累为主的内源融资的资本补充渠道。
经营模式将向资本集约型转变提高资本金准备,不仅包括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提高,还包括资本范围和质量的调整,这必然在提高了银行对资本要求的同时,也会迫使银行对盈利模式和资产的风险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
首先,预计银行业的盈利空间将伴随着杠杆率的降低以及资产增长的放缓而减小。一方面,核心一级资本的划分为普通股资本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普通股资本要求的提高将增加银行的经营成本,当这些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时便会导致融资需求下降;另一方面,为保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分母的风险加权资产数目就必须有所控制,这就意味着经营杠杆和资产规模的减少,特别是欧美银行中一些杠杆较高的业务和资产将大幅缩水,这一点从危机发生后欧美银行去杠杆化过程中的资产缩水中可以得到验证。而现有模式下盈利空间的逐步收窄又将影响资本的积累,因此,改变现有的盈利模式,寻求低杠杆、低资本损耗的创新型盈利模式将是国际银行业,特别是欧美银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资本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银行未来的发展模式。虽然在新公布的巴塞尔协议中引入了杠杆率监管指标,但是不论是资本充足率还是杠杆率,其分子考察的都是资本的大小,因此,可以说资本水平的高低将决定在现有监管框架下银行的发展模式。对于资本较为充裕的银行来说,加快信贷扩张、进行兼并收购、抢占市场将是其主要策略,而对于资本不足的银行来说,未来业务的发展将受到多种限制,尽早满足资本要求将成为其经营的主要目标。然而不论是资本充足与否,资本的优化配置、资本集约化经营、转向低资本消耗的经营模式、提高资本回报率,都将是未来
银行业的发展方向。
新标准对经济增长不构成实际影响实施更高的资本要求,是为了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健性,降低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带来的损失,给全球经济带来长期净利益。但针对这一点,存在一些争议,主要论点是更高的资本要求使得银行不得不闲置更多的资金,这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影响银行提供信贷。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和FSB发表联合申明,指出如果更高的资本要求在四年内逐步推进,银行每提高1%的有形的普通股权益/风险资本的比率,GDP仅会因此下降0.2%,经济增长率仅会下降0.04%/年。因此,提高资本要求、增强全球银行系统稳健性对经济增长不存在实质影响,在合理的过渡时期安排下,更高资本金要求的成本是可控的,而长期来看,其对银行体系稳定和经济持续增长都会有很大的作用。
中国银行业的应对
中国银行业的资本监管新动态本次金融危机以后,我国监管层不断提高风险监管要求,分别将国有大银行和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从此前的8%提升至11%和10%,部分大银行则提升至11.5%。而应对国际资本监管新规,银监会也及时作出解读,并下发新监管标准讨论稿。银监会的截至2010年6月底的相关数据显示,国内大、中、小各类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1.1%,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9%,核心资本占总资本的比例超过80%,从数量上看,超出了国际资本监管的最低要求。由此,银监会认为,国际银行资本监管制度改革对国内银行的短期影响有限,但长期影响值得关注,并提出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将是调整和完善国内银行资本监管制度,包括数量标准、质量标准、时间表、监管手段等,并对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各项标准进行认真测算和开展实证研究,为出台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安排作准备。
资本补充机制从2010年的中报数据来看,不论是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还是所有资本,在不考虑逆周期缓冲资本的情况下,大部分银行都几乎已经满足了2019年的最终要求。至于3%的杠杆率,长期从事低杠杆业务的中国银行业自然是远远高于国际要求。但巴塞尔新规强化了资本定义,与此相对照,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存在扣减项目不全、部分债务资本工具不合格、股权投资处理方法不严格等问题。同时,我国商业银行资本质量虽然总体上较高,但与发达国家的资本结构不同,中国银行的一级资本几乎都是普通股权益,这使得核心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趋同。虽然普通股权益拥有最强的吸收风险损失的能力,但是其高成本的特点将使得在统一监管标准下的中国银行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并且新的资本标准强调普通股权益资本的重要性,银行未来如果发行股票寻求外源资本补充方式,供给增多将使股票价格下降,而债务资本工具标准的提高也会加大这一渠道资本补充的成本。因此,从这两个角度来看,外源融资的资本补充机制成本提高,银行应向内部融资渠道转移,运用银行自身留存收益建立新的资本补充机制,并加强风险管理和成本管理。
银行的转型要求虽然当前的监管指标对中国银行业短期影响有限,但在长期仍然存在较大挑战。首先,良好的资本状况得益于前两年的资产剥离和长期高利差的环境,而这并不具有可持续性;其次,杠杆率数据良好主要是由于中国银行业长期依赖以息差收入为主的盈利模式,中间业务薄弱,金融创新不足;最后,高度的同质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暴露。因此,在资本监管趋严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双重压力下,商业银行必须转变经营模式:
关键词:新巴塞尔协议;IRB初级法;高级法
中图分类号:F540.57 文献标识码:A
新巴塞尔协议最主要创新之一,就是提出了计算信用风险的IRB法(内部评级法)。IRB法是建立在银行自身内部评级结果基础之上,根据银行自己掌握的信息对借款人可能出现违约的概率和银行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将这种评估与资本充足率挂钩的过程。其计量依据是对借款人和特定类型交易风险特征的评估,主要依靠四方面的数据:一是违约概率(PD),即特定时间段内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二是违约损失率(LGD),即违约发生时风险暴露的损失程度;三是违约风险暴露(EAD),即对某项贷款承诺而言,发生违约时可能被提取的贷款额;四是期限(M),即某一风险暴露的剩余经济到期日。
根据银行之间对风险要素计量能力的不同,巴塞尔将IRB法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两种形式。在IRB法中,包括许多不同的资产组合,各类风险暴露所采用的资本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按照IRB法的要求,银行将其账户分为具有不同潜在风险特征的五大资产类别,包括(a)公司,(b),(c)银行,(d)零售,(e)股权。下面本文就各类资产组合采用的IRB初级法和IRB高级法之间的区别做个简述。
一、公司、银行和的风险暴露
IRB对、银行和公司风险暴露采用相同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高级法和初级法主要的区别反映在数据要求上,前者要求的数据是银行自己的估计值,而后者要求的数据则是由监管当局确定。具体区别见下表:
数据 IRB初级法 IRB高级法
违约概率(PD)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
违约损失率(LGD) 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指标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
违约风险暴露
(EAD) 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指标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
期限(M) 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指标或各监管当局自已决定允许采用银行提供的估计值(某些风险暴露除外)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某些风险暴露除外)
上表表明,对于公司、和银行同业的风险暴露,所有采用IRB法的银行都必须提供违约概率的内部估计值。此外,采用高级法的银行必须提供LGD 和 EAD的内部估计值, 而采用初级法的银行将采用监管当局考虑到风险暴露属性后而规定的指标。总体来看,采用高级法的银行应提供上述各类风险暴露剩余期限的估计值。而对于采用初级法的银行,监管当局可自己决定是否全国所有的银行都采用规定的固定期限假设,或银行自己提供剩余期限的估计值。
IRB法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即抵押、担保和信用衍生产品)的处理。IRB法本身,特别是LGD参数,为评估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技术的潜在价值提供充分的灵活性。因此,对于采用初级法的银行,监管当局规定的不同LGD值反映了存在不同类别的抵押品。在评估不同类别抵押品价值时,采用IRB高级法的银行,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对于涉及金融抵押品的交易,IRB法力求确保银行使用认可的方法来评估风险,因为抵押品价值会发生变化。
二、零售风险暴露
对于零售风险暴露,只可采用高级法,不可采用初级法。IRB零售风险暴露公式的主要数据为PD、LGD和EAD,完全是银行提供的估计值。相对公司风险暴露的IRB法而言,在此不需计算单笔的风险暴露,但需要计算一揽子同类风险暴露的估计值。
考虑到零售风险暴露包括的各类产品表现了不同的历史损失情况,在此将零售风险暴露划为三大类。一是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担保的风险暴露,二是合格的循环零售风险暴露,三是其它非住房抵押贷款,又称其它零售风险暴露。新巴塞尔对这三类业务规定了不同的风险权重公式。
三、专业贷款
新巴塞尔将不同于其它公司贷款的批发贷款做了细分,并将他们统称为专业贷款。专业贷款是指单个项目提供的融资,其还款与对应的资产池或抵押品的营运情况紧密相关。对于除一项专业贷款外,对于其它专业贷款,如果银行能够满足估计相关数据的最低要求,他们即可采用公司贷款IRB法计算这类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
对于特定的一类专业贷款,即“高波动性商业房地产”(HVCRE),有能力估计所需数据的IRB法银行将采用单独一项公式。由于这类贷款的风险大,所以该公式比一般的公司贷款风险权重公式要保守。不能估计所需数据的银行,可以将HVCRE风险暴露细分为五类。新巴塞尔对各档明确规定了风险权重。
四、股权风险暴露
IRB法中,银行需要单独处理股权风险暴露。巴塞尔规定了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建立在公司贷款的PD和LGD基础上,要求银行提供相关股权风险暴露的估计值。但是这种方法规定的LGD是90%,另外还规定了其它方面的限制,其中包括在许多情况下风险权重最低为100%。第二种方法旨在鼓励银行针对一个季度内持有的股权市场价值下跌的可能性建立模型。此外巴塞尔还规定了一种简易方法,其中包括对上市和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固定风险权重。
综上所述,初级法中,金融机构需根据内部数据对于不同级别的借款测算违约概率(PD),金融监管当局则必需提供其他所需参数如违约损失率(LGD)及违约风险暴露(EAD)等。而高级法中上述参数由银行自行测算决定,但必须由监管当局加以确认方可实行。
同时,初级法和高级法在不同资产组合的计算公式及授信期限等调整因子上也存在着一定差异,其最终结果是金融机构在计算风险资产及提取相应准备上存在巨大差异。
参考文献:
关键词:新巴塞尔协议最低资本要求风险管理
2004年6月26日,十国集团的央行行长和银行监管当局负责人一致同意公布《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Internationalconvergenceofcapitalmeasurementandstandards:Arevisedframework),即通常所说的新巴塞尔协议(BaselII)。
一、新协议更新的主要内容
与1999年6月框架文件一样,新协议强调了“三个支柱”在现代监管体制中的作用。
支柱一: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capitalrequirement)。最低资本要求的方案建立在1988年协议内容的基础上,新协议保留了现有的资本定义以及8%的资本与风险权重资产比率的最低要求。新协议改善了风险度量方法,即资本充足率公式分母中的信用风险度量更趋精密,新协议提供了两种信用风险度量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基于内部评级的方法(简称IR$法)。
支柱二:资本充足性的监管约束((supervisoryreviewofcapitaladequacy),此部分是第一次被纳人协议框架。新协议认为,为了促使银行的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相匹配,监管当局可以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监管当局应该考虑银行的风险化解情况、风险管理情况、所在的市场性质、收益的可靠性与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断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要求,在其资本水平较低时,监管当局要及时对银行进行必要的干预。
支柱三;市场约束伽(arketdiscipline)。市场约束机制是第一次被正式引入,它体现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研究的重大进展,其作用在于进一步强化资本监管和促进银行体系运作中的安全与稳健。新协议规定:①银行必须披露关于资本结构的扼要信息;②对每一风险领域提供定性和定量信息;③银行应披露按协议要求的方法计算的资本率,以及关于其评价资本状况的内部程序的定性信息;④每年至少披露一次,必要时还应增加。
二、新协议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要求
1.风险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对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仍是新协议的基础。新协议框架保留了旧协议关于资本构成的定义和资本充足率8%的规定,即银行的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构成,相对于加权风险资产的资本充足率应为8%(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应至少为4%)。但与旧协议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不同,新协议以明确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取代传统计算公式中笼统的“风险资产”的概念,其具体公式为:
资本充足率((8%)二总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十操作风险加权资产)x12.5]。
较之旧协议拓宽了监管视野,将市场风险和操新协议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距离,主要表现在:(1)资本结构和资本充足率的披露不够完善。(2)市场风险。无披露要求。(3)利率风险的披露仅够巴塞尔要求的“底线”。(4)信用风险披露不足。(5)操作风险。是新协议中新提出的要求,但证监会并未要求上市银行做出披露。
三、新协议框架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1.通过综合改革提高资本充足率。保持资本充足是巴塞尔协议的基本要求,是防范金融风险的物质基础。从长远看,为了符合新协议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我国银行能还要经历一系列的改革,具体来说主要有:(1)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进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及上市融资,拓宽注资渠道。(2)逐步放开对银行业务的限制,推动金融创新及全面成本管理,努力提高银行的盈利水平。(3)大力提高资产质量,调整信贷结构,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
2.从信用风险管理逐步转向全面风险管理。当前央行在确定最低资本充足率时还应考虑到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所需配置的资本金,同时还要强化信贷风险监控体系,不断提高资产质量,完善经营管理规章制度,防范操作风险,不断开拓盈利空间,积累风险储备,防范市场风险。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
一、《巴塞尔协议Ⅲ》产生背景
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的兴起,银行间竞争加剧,衍生工具的发展,银行的国际化等都加剧了银行风险。为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在1988年7月公布了《巴塞尔协议Ⅰ》,随后在2004年6月又公布了新巴塞尔协议,即《巴塞尔协议Ⅱ》。虽然这两版巴塞尔协议在监管理念、方法和手段上都有了大幅进步。但是,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还是暴露出了监管体系上的重大漏洞。因此,为改善银行的风险管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巴塞尔委员会对全球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框架进行了一系列根本性的改革,并最终于2010年12月16日公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更具稳健性的银行和银行体系的全球监管框架》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巴塞尔协议Ⅲ》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两个层面的金融监管新模式,提高了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建立全球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标准,将对商业银行风险监管乃至实体经济产生深远影响。
二、《巴塞尔协议Ⅲ》关于资本充足率的内容
《巴塞尔协议Ⅲ》主要是从银行个体和金融系统两方面加强对全球金融风险的监管。在微观审慎层面,主要包括对原有资本监管框架的完善,扩大资本风险覆盖范围(提升资本质量、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和流动性标准的建立(引入杠杆率作为风险资本的补充、流动性风险监管)。在宏观审慎层面,主要是在资本框架中加入逆周期机制(逆周期资本缓释和留存资本缓释)和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及其相关的监管。本文主要探讨与资本充足率相关的内容。
1、提升资本质量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更加强调对资本的计量,对现有的银行资本构成进行了修改,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在资本结构上重新界定,将银行资本分为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其次,制定了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提高一级资本工具吸收损失的能力。再次,在全球范围内统一了资本扣减项目,统一在普通股层面上实施扣除。最后,改进了资本工具的透明度,监管资本所有要素都要披露,并且与会计报表相一致。
2、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
在提升银行资本质量的同时,巴塞尔委员会也重新审视了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标准。各类资本经监管调整后,应满足以下比例要求:任何时候,核心一级资本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4.5%,一级资本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6.0%,总资本(一级资本与二级资本之和)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0%。
3、加入逆周期资本缓释和留存资本缓释
为弥补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逆周期资本缓释和留存资本缓释。逆周期资本缓释是指监管当局在经济向好时提高对银行的资本要求,增加超额资本,用于弥补经济衰退期损失,以保证商业银行能够持续达到最低资本要求,维护其信贷供给能力。逆周期缓释资本范围在风险加权资产的0%~2.5%之间浮动。
留存资本缓释旨在确保银行在非压力时间建立超额资本用于吸收意外损失。资本留存缓冲要求为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并建立在最低资本要求之上。这意味着银行在满足核心一级资本4.5%、一级资本6%、总资本8%最低要求的基础上,还要预留2.5%的核心资本作为留存缓释。
4、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
为了解决重要性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问题,《巴塞尔协议Ⅲ》提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增加额外资本要求、或有资本和自救债务等要求。但到目前为止,具体的内容还在协商之中,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标准尚未明确。
三、《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目前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状况要好于欧美等国,但是由于我国银行业的资本结构和盈利模式与国外银行业大有不同,而且现有的资本充足状况也与前期的不良资产剥离等政策措施密切相关,因此《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依旧不可小觑。
《巴塞尔协议Ⅲ》改革方案核心是改革资本充足率标准。在《巴塞尔协议III》框架下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如表1所示。
根据2009年银监会颁布的资本监管要求,我国对国内大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1.5%,核心资本充足率底线为7%;对中小银行资本要求为10%。从我国目前的统计数据来看,截至2010年末,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12.2%,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1%,从短期来看,我国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较高,大部分银行已经满足了《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要求。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良好的资本水平主要得益于前期资产剥离和我国高利差的政策,但这不具有可持续性。而且我国银行资本结构与发达国家不同,一级资本几乎都是普通股构成,虽然具有较强的吸收损失的能力,但是高成本的缺点将使得在统一监管标准下的中国银行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为资本补充带来了一定难度。
从资本定义和结构角度看,也存在着很多问题:例如,债务资本工具不合格、股权处理方法不严格、扣减项目不全、二级资本(次级债和一般准备)占总资本比例很低且并未对一般准备的计入设定上限,这些都会对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产生影响。在《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重新定义下,不仅会使商业银行面临更高的资本充足要求,还使得可选补充资本减少,银行不得不将资本补充的压力推向资本市场,影响资本市场价格波动,提高监管机构的监管难度,加大外源融资渠道资本扩充的成本。
四、《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启示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非常注重资本数量要求,资本充足率水平较高,但是对资本质量关注不够,银行资本构成中存在滥竽充数的情况。《巴塞尔协议Ⅲ》不仅重新界定了资本结构,还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资本计提标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的渠道是通过股东注资和内部留存收益,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简单的增发、配股已经很难得到股东的青睐,因此我国银行业要积极探索新的资本补充机制,改善资本结构,转变经营模式,加强风险管理,注重银行资本数量和质量的统筹兼顾。通过加大对股东的回报力度获得投资,以求得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之间更好的平衡。
总之,《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对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我们应该借鉴《巴塞尔协议Ⅲ》在银行监管上的新要求,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规则,加强对银行资本的质量要求,不断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探索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机构的改革方案,使我国商业银行在《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更具竞争力。(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参考文献
[1]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第三版巴塞尔协议[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年.
[2] 巴曙松,朱元倩等.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年.
[3] 蒋媛.巴塞尔协议Ⅲ下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探究[J].经营管理者,2011,(2).
[4] 孙冲.探析框架下中国银行业的发展[J].经济研究导刊,2011,(23).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 商业银行 影响 对策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
(一)更严格的资本金要求
《巴塞尔协议Ⅲ》规定最低总资本充足率仍为8%,但是提高了核心资本尤其是普通股的占比,即要求一级核心资本充足率由4% 提高到6%,普通股最低标准由2%提高到4.5%,并可于2011 年到2015 年分阶段达到要求。
(二)建立资本留存缓冲和逆周期资本缓冲
《巴塞尔协议Ⅲ》中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如果商业银行的资本留存缓冲比率达不到该要求,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等。这项规定将于2016年1月起适用,并于2019年1月开始生效。同时,该协议还规定定银行根据自身情况建立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
《巴塞尔协议III》关于过渡期安排,从现阶段银行资本状况,以及对银行盈利情况和为经济发展提供信贷支持等方面考虑,将过渡期规定为2013 年1 月1 日到2019 年1 月1 日,在此期间分阶段达到《巴塞尔协议III》的相关规定。
(三)系统性重要银行额外资本和应急资本机制
通常系统性重要银行也被认为具有“大而不倒”的道德风险,因此,需要对系统性重要银行建立额外资本,通过这一规定使得系统性重要银行具有较高质量的资本,具有更强的损失吸收能力得以稳健的发展。建立应急资本机制,如应急可转债,当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银行濒临倒闭时,通过债权人参与共同承担损失,因而不但能够减少对纳税人的影响,还使得银行得以继续经营。
(四)在风险资本框架之外,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
新协议规定了最低3%的权益资产比指标,以控制银行的杠杆融资规模。但是,由于银行经营模式的不同,杠杆率指标与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之间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建议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国监管部门开始对杠杆率指标进行监控,以观察其与资本充足率框架的契合情况。2013年为正式实施期间,所有与杠杆率相关的信息披露应从2015年开始执行。
(五)流动性监管指标
金融危机爆发的又一重要原因是银行流动性监管不足,全球银行业缺乏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标准,此次,《巴塞尔协议III》引入流动性监管指标。首先提出流动性覆盖率(LCR)监管指标,衡量在设定的严重压力情景下,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否充分满足短期(一个月) 流动性需要,规定要求不低于100%。于2011年开始进行检测,于2015 年实施。其次提出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监管指标,用于度量银行较长期限内可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对其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支持能力,规定要求必须大于100%。于2012 年开始进行检测,于2018 年实施。
二、《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一)资本充足率指标的影响分析
短期来看,核心资本充足率提升对我国银行业影响不明显。中国银监会目前规定国内大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下限为11. 5% , 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7%, 而《巴塞尔协议Ⅲ》中这两个指标分别为8% 和6%, 即便巴塞尔新协议马上执行, 国内资本充足标准仍高于国际标准。但是从长期来看,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主要以信贷为主,以利差收入作为主要的利润来源,信贷业务为资本消耗型的银行业务模式。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正处于快速发展时候,以及十二五期间我国经济将快速发展,对于信贷的需求将会增大。再加上提出了《巴塞尔协议III》资本要求,我国银行业将面临资本监管压力。其次监管资本中普通股所占比例的增加,普通股被认为是高质量的资本,因此其资本成本也最高,这将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成本。
(二)对建立资本留存缓存和逆周期资本缓冲影响分析
根据《巴塞尔协议III》的规定,商业银行根据自身情况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 2.5% 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协议规定资本留存缓存和逆周期资本缓冲由普通股和其他高质量的资产构成。根据目前我国监管当局对资本留存缓存和逆周期资本缓冲的要求来看,尚不足《巴塞尔协议III》中2.5%的要求。《巴塞尔协议III》提出的更高的资本要求,这将会使商业银行的再融资或者使得其未分配利润将受到一定程度的挤压。
(三)对系统性重要银行额外资本和应急资本机制的影响分析
《巴塞尔协议III》规定银行体系需建立系统性重要银行额外资本和应急资本机制,使得对于系统性重要银行计提风险准备,当发生重大风险或者经营失败时,通过额外资金进行风险补偿或启动应急资本机制,从而使银行能够得到稳健的发展。由此可见,系统性重要银行额外资本和应急资本机制的建立对于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经营稳定性具有重要影响。
三、我国银行业的应对措施和建议
(一)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调整经营模式
长期来看,我国银行业将面临资本金不足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国需要建立健全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如通过调整商业银行资本结构,将普通股资本补充方式同内部资本积累补充方式相协调,以实现高资本补充低成本。还可通过创新混合资本工具等,通过开发创新型金融工具以增加银行资本。
同时,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努力调整经营业务模式,减少资本消耗型业务,增加资本节约型业务,进而提高资本的使用效率,以最小的资本消耗尽可能获取最大的经营效益。
(二)结合现实国情,合理安排过渡期限
如何在贯彻《巴塞尔协议III》的前提条件下不影响经济各部门的稳定运行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更严格的资本定义,更高的资本持有水平,更广泛的风险覆盖范围等,都是我国银行业在下一阶段工作中需要仔细考虑的问题。过于仓促地实施新资本框架势必会对中国的宏观经济运行带来负面影响,太长的执行期间又会削弱新准则的政策效果。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寻找一个时间上的制衡点,以合理的速度对我国金融系统进行改革。只有这样,中国银行业才会获得长久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巴塞尔协议Ⅲ的研究
1.1 巴塞尔协议Ⅲ的解读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国际经济形势急速下滑,造成了诸如通货膨胀严重、经济增长迟缓、市场资金价格不稳定等经济问题的出现,全球银行业面对这一世界难题,需要积极寻求相应的对策以尽量减少自身受到金融危机的摧残。2010年9月12日,以巴塞尔协议Ⅲ为代表的国际金融监管改革,针对本次金融危机提出了一系列的监管要求、监管理念和监管方法,在巴塞尔协议Ⅱ的基础上,巴塞尔协议Ⅲ强化了资本定义,明确了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提高了损失吸收的能力,同时提出了杠杆率作为资本的补充,扩大了风险覆盖的范围,补充了流动性监管要求,提出了宏观审慎监管的理念。巴塞尔协议Ⅲ的诞生为金融危机暴露的问题提出了有效的应对方法,保障了银行的风险管理有序进行,在全球银行业的发展历程中有着里程碑的意义。
1.2 巴塞尔协议Ⅲ在全球的实施
目前,巴塞尔协议Ⅲ中资本充足率改革框架已经于2011年,并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和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资本框架分别于2011年和2012年,计划从2016年1月开始实施,并在2013年7月,了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更新后的评估方法和对其更高的损失吸收要求;巴塞尔委员会已于2013年1月6日通过并了最终的流动性覆盖率标准,并计划在2015年1月开始实施。巴塞尔委员会还在积极推动巴塞尔协议Ⅲ中其他关键指标标准的制定,其中交易账户资本要求和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标准正在制定中,计划于2014年基本完成;杠杆率标准计划于2015年开始披露,并将在2018年纳入第一支柱实施;净稳定资金比例标准正在制定中,计划于2018年正式。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全球各成员国应于2013年开始全面实施巴塞尔协议Ⅲ,并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完成。目前,全球各成员国已经开始了对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各国因自己国家的经济发展情况或遇到的某些问题,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进度有所差异。例如在风险资本管理上,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瑞士、中国等11个成员国或地区已经颁布了最终的实施方案并进入了实施阶段;美国、俄罗斯、阿根廷、韩国等14个成员国公布了最终的实施方案却还未实施。对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目前仅有瑞士和加拿大已公布最终实施方案并实施;有包括南非和欧盟在内的10个成员国已公布最终实施方案但未完全实施;有15个成员国还未采取任何实际行动。在流动性覆盖率实施方面,截至2013年8月,还没有成员国已公布最终实施方案并实施;但有包括南非、瑞士和欧盟在内的11个成员国或地区已公布最终实施方案但未实施;有澳大利亚、印度、土耳其和中国香港共计4个成员国已实施草案。
整体上来看,全球各个成员国都在努力推进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但仍有国家和地区因为遭受经济危机的创伤过大,危害仍未完全消除,导致巴塞尔协议Ⅲ在该国家的实施进度有所延迟。
1.3 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的启示
由于巴塞尔协议Ⅲ是针对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而制定和实施的,其政策无论在理念、制定、实施和评估方面都更加适合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发展中国家实施巴塞尔协议Ⅲ带来了不适应性,甚至会阻碍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健康发展。尤其是出现在发展中国家的衍生品交易市场,如果是针对金融体系较为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成熟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加强衍生品交易监管力度和措施具有一定的意义;但发展中国家的衍生品交易市场大部分还处在起步阶段,一些交易政策还处在商议之中,如果过早地被监管起来,便会将衍生品交易扼杀在摇篮中,不利于国家的经济繁荣发展。因此,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环境来看,巴塞尔委员会在某些方面实施的较为严厉的监管措施并不完全适用于发展中国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考量。
中国当前的经济还处在崛起阶段的飞速发展过程中,银行、保险、证券等业务交叉进行,为了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稳定发展,提高中国金融经济的抗风险性,中国的银行业应当建立在监管引导下的适合国情的差异化竞争上,以发挥监管协议对中国银行体系稳健发展的最大效用。
2 银行风险管理研究
2.1 银行风险的定义
风险是对未来还没有发生的事承担的不确定后果,风险管理是对波动性的期望结果进行预测与判断并提出相应对策以引导结果向好的方面发展。银行业通过从客户手中募集存款资金而后进行放贷挣取差额盈利的经营方式,进行货币资本的交易,完成资金在各行各业的流通。银行业因其本身的特殊性使银行的风险涉及面更为广泛,可以说,只要涉及货币资金的行业,银行的风险就无时无刻不存在着。
2.2 银行风险的因素
由于银行风险存在于各行各业中,任何一个行业经济链出现断裂,都有可能加大银行的风险。一般来说,影响银行风险的因素有国家经济形势、市场价格、金融管制、社会信用度等,具体的因素又可分为汇率、股票、商品价格、金融创新等。无论是银行的对外经营还是内部管理,任何可能涉及的因素都会影响到银行的风险存在。当然,银行的风险虽然具有不可预知性,但如果仔细研究与分析影响风险的因素和原因,是可以做到有效预防和控制风险的发生,从而保证银行经济的稳定发展。
2.3 银行风险管理理论概述
银行风险管理是针对存在于银行内部、影响和调控风险的一种管理手段,随着近年来全球经济形势的多样化、复杂化发展,银行风险管理更加适用于当下的经济社会。银行风险管理理论主要有资产风险管理、负债风险管理、资产负债风险管理、金融工程理论和全面风险管理。
资产风险管理是银行在发展初期为了避免因外借大量贷款收不回而导致的资金周转困难,对其资产业务需要进行严格看管,避免坏账损失的风险。负债风险管理是在资产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提倡多出去争取更多的存款业务,为进行更多的放贷储备资金,从而获得更大的收益。资产负债风险管理是同时并行资产风险管理和负债风险管理两大理论,在保证银行对外放贷的盈利性和揽储的流动性的同时,通过调整银行的资产结构和负债结构,将银行的风险调控到最小值。金融工程理论是一种创新的银行风险管理模式,通过发行债券、期货等衍生产品,增加了金融的交易性,使金融制度发挥其内在潜力,保证了银行的盈利。全面风险管理是为了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而逐步在银行业中推广而来,这种风险管理模式力争以最少的经营成本来获取最大的收益,作为一种全新的管理模式,全面风险管理还需要再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3 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银行风险管理的改革
3.1 资本管理
有效管理和合理运用银行的资本,不仅可以在银行初创和发展时期提供运营资本,保证银行业务的有序进行,而且在银行盈利或亏损时能够给予客户一定的保障,不至于债权人得不到相应的利息或补偿;同时,对银行的资本进行合理的规划和投资可以实现股东盈利的最大化目标,满足银行本身的业务发展需要。从金融秩序的角度考虑,银行资本管理能有效约束和限制银行的无限膨胀,使银行内部的资产得到控制性的发展,防范或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在巴塞尔协议Ⅲ市场风险监管框架的基础上,2012年5月巴塞尔委员会了《交易账户基础评价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市场风险监管体系的全面改革方向,并对内部模型法和标准法的计量体系提出改革方案。在市场风险监管体系的改革方面,首先是重新划分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边界,在确定账户划分不可取消的基础上,提出了基于交易证据和基于估值两种可选的重新划分账户属性的方法;二是改革了计量方法,使用预期损失法替换VaR指标;三是全面反映市场流动性风险来调整VaR模型;四是对冲和风险分散化效应的处理;五是强化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的联系。在内部模型法计量体系的改进上,通过评估交易账户模型法的适用性、建立与自身组织结构和交易管理等基础条件相匹配的交易柜台、对交易柜台可建模型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三个方面来提高内部模型法的审慎应用。在标准法计量体系的改进问题中,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部分风险因素法和全面风险因素两种新的、与模型法更为有效接轨的改进方案。
3.2 流动性风险监管
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中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新规正式运营;2013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推出了修订版的巴塞尔协议Ⅲ监管规则;2013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又公布了《流动性覆盖率披露标准(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巴塞尔协议Ⅲ在流动性风险监管方面的不断创新与改革。巴塞尔协议Ⅲ的短期监管指标为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能够从短期内衡量一个机构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能力。掌握银行业的流动性覆盖率,确保机构拥有足够的流动性资源来应对短期的流动性风险,并得到迅速的恢复,是流动性风险监管的目的。巴塞尔协议Ⅲ的长期监管指标为净稳定资金比例,作为流动性覆盖率指标的一个补充,净稳定资金比例要求银行在长期的经济压力环境下仍然有稳定的资金来源用来持续经营和生存1年以上。这个监管指标的存在主要是为了让银行找到长久持续发展的融资渠道,确保拥有大于100%的稳定资金比例来应对流动性风险。无论是短期监管指标还是长期监管指标,两者在时间维度、分析角度和监管目标上都存在差异性,但二者互相补充,共同支起了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风险的核心框架。
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监管的新规从实质上来说是降低了监管的标准和要求,使金融机构能更加灵活地应对市场,给银行业一个缓冲和休整的机会。修订过的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则有助于减少银行对中央银行的依赖,在一定程度上隔离了政府杠杆和银行杠杆的关联,有助于银行建立更稳健的流动缓冲,促进证券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发展,完善多元化融资机构,同时有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
3.3 信用风险的度量
贷款是银行业的主要业务,也是银行获取盈利性收入的重要渠道,贷款业务的存在让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信用风险大大增加,这种风险不仅存在于银行账户,也有可能存在于交易账户。信用风险往往与市场的波动是紧密相连的,因此,防范信用风险,对存在于交易中的风险进行监管和审慎,是巴塞尔协议Ⅲ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任务。2013年,巴塞尔委员会首次采用非内部模型法来计算交易头寸的违约风险暴露,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期风险暴露法不能区分保证金、不能反映压力条件下的监管附加因子波动水平和处理冲和净额结算过于简单的不足之处。非内部模型法相较于现期风险暴露法和标准法来说,充分考虑了抵押品和保证金的影响,并且采用了更为精密的对冲规则和选择了更为审慎的尺度乘数。为了避免信用风险的出现,应提高对信用风险的警惕,采取限额管理和签订主协议、提高抵押品和保证金管理水平、使用交易压缩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等措施,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的管控。
3.4 资产证券化风险计量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是将缺乏流动性却能产生未来收益的资产组织在一起,形成一个资产池,然后以资产池的收益来保证被发行的资产证券。多年来,银行作为证券化运行过程中的发起、投资和承销机构,在面对资产证券化带来收益的同时,也承担着资产证券化带来的风险。因此,银行需要计提一定的资本来抵御相关风险的爆发。巴塞尔协议Ⅲ采用了单独的框架度量证券化风险暴露,运用评级法、监管公式法、内部评估法、集中度比率法和支撑集中度比率法来计算其资本要求,以防范预期损失和“尾部”风险导致的非预期损失。由于新的证券化监管体系和风险计量方法还在初步的实践运用中,针对模型的不足,还需要在实际操作中反馈意见,提出修改策略。
3.5 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
重要性金融机构是指机构本身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市场,并在全球金融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其本身的发展足以影响全球金融体系的发展和结构变化。这类机构在自身利益的获得上面一般能做出较为明智的抉择,但很少站在全球金融的角度上去考虑,因此,为了机构本身的顺利经营和全球系统的有序发展,需要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建立风险管控,尽可能地遏制危机的出现。金融稳定理事会在巴塞尔协议Ⅲ的基础上,先后公布了《评估金融机构、市场和工具系统重要性的指导原则》等一系列管控重要性机构的文件和制度。2013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更新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方法,与此同时,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也公布了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评估方法和政策措施。2013年新版本的评估方法主要从样本银行的确定方法、指标的变更、可替代性分类设置、标准化银行分数、后续规划、界限分数和分组门槛、分母频率、披露要求等方面来调整。巴塞尔委员会希望这些评估方法能够基于公开可得的信息进行评估,以确保各国在使用评估方法时的应用程序具有一致性。
4 巴塞尔协议Ⅲ在中国的展望
关键词:新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1引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2月颁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同年3月1日开始实施,该《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最迟要在2007年1月1日达到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在过渡期内,商业银行要实施切实可行的资本充足率分步达标计划,并报告银监会。由此,我国开始进入真正严格意义上的资本充足率监管阶段。
2巴塞尔协议的演变
2.11988年《旧巴塞尔协议》
20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着金融自由化的飞速发展,跨国金融机构层出不穷,金融国际化突显,促使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此时加强金融的跨国监管合作,促进各国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显得尤其重要。在这种背景下,以“十国集团”为首的央行代表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发起下,在瑞士的巴塞尔开会,并建立了常设监管机构―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通过了《关于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即《旧巴塞尔协议》。
《旧巴塞尔协议》把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的标准及其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重要意义,使得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注重资本和资产质量等因素。
2.220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20世纪末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使得《旧巴塞尔协议》的缺陷暴露,巴塞尔委员会在广泛征求各国银行业和监管当局意见的基础上,对协议进行了多次修改,于2004年6月公布正式稿,并从2006年底开始在成员国推广实施。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重新确立了资本的监管的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的监管和市场约束,三大支柱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2.3次贷危机以来巴塞尔协议的新发展
次贷危机爆发后,人们对巴塞尔协议的争论更加激烈。主要集中在新协议的监管框架具有亲周期性和新协议缺乏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基于以上问题,巴塞尔委员会于2008年6月出台了《公允价值的度量与建模》,提高公允价值的评估。2008年6月出台了《健全的流动性监管原则》,提升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和全球监管能力,尤其是在流动性危机中的恢复能力。
3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3.1对我国商业银行的长期影响
从目前我国银行业的主要收入来源仍是高资本消耗的信贷业务利差收入来看,严格的资本计提要求将会大大抑制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冲动,传统的依赖信贷规模高速增长的业务模式将面临考验。一方面,高质量的资本要求和信贷增长促使银行减少分红派息的力度,同时股权融资将取代次级债融资成为银行的主要融资手段;另一方面,面对新的国际监管框架,中国银行业的经营模式转型也势在必行。
3.2逆周期影响
自2004年引入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以来,中国宏观经济运行一直处于上升期,以这一期间的现实风险所计算出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很可能会低估银行在完整经济周期中所面临的真实风险。中国银行业没有将逆周期资本准备考虑在内,因此,如果经济周期处于下行阶段,即使是维持《巴塞尔协议Ⅱ》的标准,中国银行业也有可能面临较大的达标压力,更不用说新协议所制定的更高的标准。
3.3我国商业银行仍有提高杠杆率的空间
虽然去杠杆化已经成为金融危机以后欧美银行的主旋律,但是由于中国银行业面临与欧美银行完全不同的经营环境和发展阶段,所以应当辩证地看待杠杆率水平。杠杆率的高低与资产利润率的高低具有相关性,适当地提高杠杆率可以提高银行的利润率。适度扩大表外业务,可以减少银行的资本占用,也可以成为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应在防止投机性衍生品扩张的基础上,建立起稳定的多元化经营模式。
3.4新资本监管制度将会提高我国银行业经营的稳定性
在巴塞尔协议Ⅲ的中国版中,银监会还加入了拨备覆盖率指标。150%的拨备覆盖率即使不能覆盖未来的全部不良贷款,也至少能保证银行资产风险在短期内不会集中爆发。经过多年的商业化改革,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远超从前,这也将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我国银行业的稳健经营。
4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影响的对策
4.1建立长效的多渠道资本补充机制
为适应市场的发展和竞争的需要,商业银行有扩大规模的内在要求,迫切需要开拓资本补充渠道,保证资本的持续充足。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筹集资本:一是引入战略投资者;二是在境内外上市募集资本,或通过增发股票进行再融资;三是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工具补充附属资本;四是控制利润分配,提高未分配利润补充资本。
4.2建立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
逆周期资本监管的框架基于这样一个事实:信用风险产生于信贷快速扩张时期,但显现于经济衰退时期;但按照现行的资本监管方法,经济上行期资本要求下降,经济衰退期资本要求却上升,扩大了经济周期的波动幅度。
为降低银行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这种正反馈效应,要做到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缓解最低资本要求的过度周期性波动;二是建立前瞻性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三是通过扩大留存资本推动银行建立超额资本;四是建立与银行信贷过度扩张挂钩的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
4.3加快银行业转型步伐
通过优化资产结构和调整业务结构,大力发展零售银行、中间业务等不需动用银行自身资本的业务,推动中间业务加快发展,进一步提高手续费、佣金和非信贷资产收益比例,提高银行定价能力,提高非利息收入的比重,逐渐建立起多元化的盈利模式,对包括资产证券化、表外风险敞口和交易账户活动提出资本要求,提高一级资本的质量。商业银行须稳步开展金融创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有特色的新产品和新业务,避免低水平同质化竞争,提高综合盈利能力。
4.4调整客户结构,培育市场氛围,为业务转型创造合理的客户理念和需求
就大中型企业而言,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已经不足以满足其需求。商业银行在拓展业务的同时,可以根据企业自身情况为其量身定做产品。在一定情况下,甚至可以创造出企业需求,以提高银行经营收入。对于中小企业业务,客户风险集中度低、融资需求以短期流动资金为主。银行在该类业务中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对于个人客户,商业银行应侧重市场氛围的培育。通过提高客户的风险意识和对理财产品的了解,为资产证券化和个人金融服务的发展提供先期保证。此外,对于高净值人士,银行还应该大理开展财富管理、私人银行、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促进自身盈利模式的转变。
结论
《巴塞尔协议Ⅲ》代表了全球银行业监管强化的新趋向,对国际银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对中国来讲,对该协议的实施应持较为谨慎的态度,必须充分评估其在长期内对中国银行业以及经济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各行应根据本行情况,不要盲目引进和实施。建议在新协议的框架内,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对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及实施进程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规划,在强化银行监管的同时,避免对中国宏观经济运行产生负面影响,以真正达到促进银行业长期稳定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乔银、王斌蓦.论巴塞尔协议的演进及其改革发展[J].现代商贸工业,20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