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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学论文

时间:2022-04-18 18:09:4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会计法学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会计法学论文

第1篇

一、科研选题不当的主要表现

1.选题偏大且重复。相关学术刊物上的会计法学科研论文,绝大多数选题不具体、不明确。近几年来,选择热门会计法学问题进行研究的人较多,如关于会计法律责任方面的问题,但大多数仅围绕会计法律责任的内涵、类别及其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论述,缺乏新意。

2.研究深度不够。会计法学科研是一项与会计法制建设实践紧密结合的活动。从近几年来看,应用性问题研究所占的比例较大,但多数成果水平不高,转化率更低,选题中忽视对重大现实问题的综合探讨与研究;而基础性问题探讨又落后于会计法制建设实践的需要,使得应用性问题的探讨与研究缺乏后劲,缺乏强有力的基础理论支持。例如,“会计执法监督”、“会计执法保障”等应用性强、价值大的会计法学应用性问题很少见到,即使有也难于在实践中操作,理论深度不够,而“会计法基本原则”、“会计法学与会计学的内在联系”、“会计立法中如何处理会计技术问题”等基础性问题几乎无人探讨,直接制约着我国会计法制建设水平。

3.简单移植、生硬照搬其他学科的较多。移植是会计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但近几年,对其他学科的理论与方法未结合会计法学特点加以改造而进行简单移植的现象比较普遍,很难发挥相应理论与方法在会计法学研究中的真正科学价值与意义。

4.描述性研究多,因果性研究和预测性研究少。任何一门学科就其发展历程而言,均存在诞生、发展、成熟等几个阶段。描述性研究是一门学科在诞生初期的研究方法。目前,中国会计法学正处在发展阶段,其研究方法应由描述性研究向分析性研究过渡。但从已发表的论文来看,较多描述会计法学领域中的有关现状问题,而较少分析有关各种会计法学现象的关系、影响因素、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等方面的问题,使得会计法学研究难以发挥其解释与预测的功能,缺乏对功能或机制的深入分析,妨碍了研究水平的提高。

二、改进的对策

1.从思想观念上重视科研选题。在会计法学科研中,发现并选择具有意义的会计法学问题至关重要。一般来说,如果选择和确定的是会计法学学科发展和突破的前沿,则表明其是高起点、高水平的研究;如果是重复他人的研究,则整个研究工作也就没有多大的价值。

2.努力培养研究人员的科学素养。①培养创新精神与敏锐的洞察力。日常工作中要养成善于观察、善于捕捉各种新事物的习惯,尤其是不为常人所注意的偶然现象,作为发现和提出会计法学问题的前提和基础。②勤于思考,提高自己的想像创造力。直觉和想像是会计法学科研选题中主要的思维品质,而想像创造力在很大程度上是后天获得的,因此会计法学研究者要注重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③注意积累相关和必要的会计法学研究背景知识。在会计法学研究中,研究人员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学、会计学理论知识,同时必须具备必要的经济学、哲学、逻辑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这些知识不是一朝一夕得来的,需经过研究人员的长期积累。

3.遵循科学选题准则。会计法学科研选题应遵循以下几个重要的科学准则。

(1)创新性准则。创新性准则是指对所选择的会计法学科研问题应在借鉴前人成果的基础上,能提出新的见解,导出新的结论。会计法学科研选题的创新程度必须成为衡量其研究成果质量与水平的主要评价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有所发现,得出新的结论,真正体现会计法学研究的价值。为贯彻这一原则,应深刻理解创新概念,建立创新的体制,营造创新的文化,提高创新的能力。

(2)价值性准则。价值性准则包含两层意义:一是选取的会计法学科研题目要满足会计法制建设实践的需要;二是选取的会计法学科研题目要满足会计法学研究自身发展的理论需要。就现代会计法学而言,还存在许多急待解决的实际问题和急需研究的重大理论问题。对于这些问题,会计法学研究者必须根据自己的研究能力及客观条件,选择最有价值的研究课题。

(3)可行性准则。一是从会计法学科研题目本身来说,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根据和科学依据;二是从会计法学研究者来说,必须具备本学科相当的科学知识、研究能力和工作经验,并熟练掌握与运用有关研究方法、研究工具;三是从客观条件来说,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料、设备、时间、经费、辅助力量、适宜的社会背景条件等。

(4)效益性准则。效益性准则就是在既定的人、财、物条件下和单位时间内,充分考虑会计法学科研题目的效益。具体地说,会计法学科研题目的选择要求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显著。在目前会计法学科学研究经费不足而又急需展开会计法学科研的情况下,尤其要遵循效益性准则。

4.规范选题程序。从整个会计法学科研选题过程看,它包括查询信息资料、科研题目系统化、初步确定题目和题目论证四个步骤。

(1)查询信息资料。在会计法学理论学习与会计法制建设实践中发现相关问题后,必须查询有关会计法学问题的信息资料,以全面认识和了解该会计法学问题。通过查询相关会计法学问题的信息资料,主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①该问题的科学背景怎样,前人是否研究过。②如果该问题被研究过,取得过哪些成果,存在的主要矛盾(问题)是什么。③如果该问题没有被研究过,那么围绕该问题进行的类似研究取得过哪些成果。查询信息资料是选择会计法学研究题目时比较艰苦又特别重要的工作。

(2)科研题目系统化。在广泛查询信息资料的基础上,即可进入会计法学科研题目系统化阶段。此阶段主要是在研究方法论及系统思想指导下,初步理顺和具体解决会计法学科研选题中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①确定研究目标。研究目标是研究目的与任务的具体化,习惯的做法是用一句话来陈述会计法学科研的总目标。②确定研究对象。研究对象的选择不仅影响到会计法学科研之具体研究方法的选择与应用,而且对研究结果与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也具有影响。在确定研究对象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要根据会计法学科研具体目标来选择会计法学科研的研究对象;要明确会计法学科研之研究对象的空间(地域)范围、时间范围和条件范围;要考虑会计法学科研的可行性及研究对象的数量。③确定研究方法。研究方法的选择与具体研究目标相联系,同时还受到研究总体的性质、特点、数量等因素的制约。因而,采用哪一种或哪几种基本研究方法,要在选题阶段作出系统的考虑。

第2篇

论文摘要:产权理论是经济学理论的基石产权明晰是市场经济能够有序发展的前提条件,产权与会计相结合的研究正在为中国会计研究开辟崭新的道路。从产权的视角对会计的诸问题进行考察和分析,解释会计现象,解决会计问题,谋求建立产权会计,这对于推动和发展会计应用理论,寻求适合我国国情发展的改革,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关系进入经济生活,客观上要求不同利益主体的经济关系转变为产权关系。产权经济学是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主要研究产权、激励与经济行为的关系.探讨不同的产权结构对收益—报酬制度及资源配置的影响,这一理论不但为研究我国经济体制及企业制度变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而且与会计学研究也有密切的关系。

一、产权钢度的本质特征及理论依据

产权及其制度分析是古典政治经济学尤其是政治经济学分析的一个传统。的产权理论认为,“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的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发展着。”在私有制社会,在私人占有财产为主要方式的同时,也存在国家占有形式;而在以公有制为主的情况下,也同时存在私有经济的发展。马克思从财务关系的发展变化出发,说明生产关系越发展,产权的社会化程度就越高。马恩经典著作中对所有制的大量论述实际就是一个深刻的产权理论体系。西方经济学通过产权和产权制度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经济学的解释力。美国学者哈罗德-德姆塞茨指出:在产权与价值的比较与衡量中,“任何资源配置机制。要为(社会)所接受,都必须解决好两类任务,一是不管资源如何使用,必须充分揭示资源收益的信息:二是必须促使人们认真考虑这些信息。”尽管二者从研究前提到理论核心部分都存在截然不同的地方,但是都对市场经济下的产权关系与社会关系这一共同研究对象各自进行了不同层面的分析,都指出了产权制度、市场、社会之间存在普遍联系,互相影响,分析了产权制度的发展、演变的轨迹与规律,可以为市场经济运行下的许多问题提供新的解决思路。

产权在本质上是由人在使用稀缺物时所发生的与他人之间的行为关系或制度安排科斯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奠基人之一,他的交费用理论、产权理论等是当代新制度经济学重要组成部分。科斯的产权理论认为。“产权制度的安排就是制定约束竞争的规则。”他认竞争何以进行,交易何以可能。产权制度安排是交易的基本前提。反过来,如果没有制定好“约束竞争的规则”,就会形成无效的竞争,就会给社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就会增大社会成本。同时认为,产权包括对财产的所有权、使权、收益权和转让权(或处置权),把所有权边界界定清楚,使权力能在此基础上通过市场进行转移,也就是说所有权的边界由法律界定。虽然产权在法律上界定清晰是交易的前提,但由于交易成本为正,产权并非在事实上完全界定清楚了,所以,自由交易的契约关在本质上是一个通过定价而对产权进行再界定的过程.这一过程也是资源配置向更优不断收敛的过程。未界定的产权作为公共财富被置于公共领域,由交易各方自由攫取并在各处的约束下最终达到产权博弈均衡状态。

二、建立健全产权会计法律制度体系

产权理论认为,企业的经营是建立在产权基础之上,无论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还是经营者都是在尊重产权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契约关系。由于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信念的不对称、契约的不完备等市场不完全性的存在,企业各利益主体之问的利益往往不一致,更多的时候表现为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法律才能真正成为大家所共同遵守的制度规则。现代企业会计是以财务活动为对象,以财务关系为内容的统一体。财务关系的现状体现着现时的产权关系。产权关系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是以法律形式表现的人们在财产上结成的相互关系”。由于产权本身就是经济学与法学相结合的一个综合性范畴,而体现在财产上结成的产权关系.因而也明显地打上了经济与法律关系的烙印。

如何构建我国的产权法律制度体系?作为法律对事实上所存在的财产关系的确认从一开始便是根本性的。因此我们把《宪法》作为产权法律制度的最高层。在现代产权制度中。由于各个企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将得到明确界定,对企业的产权、债权、契约等问题就要进行规制。民商法是规定产权根本法的保障,它是实现产权法律制度的保障体系,它置于第二层。在产权会计法律体系中最核心的部门是会计的专门法律,我们知道维护、保障财产所有者或投资者权益,维护、保障由国家所代表的公共权益都必须依靠会计、审计这些最具体、最基础的控制层面,而统驭它们的是由民商法的这些基础层面的经济类法规,如《会计法》、《会计师法》、《核算法》、《审计法》等,它们是第三层面。第四层面就是相应的统一会计、审计制度,它们是产权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础层面。

产权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中各种规制的关系如下图。

产权会计法律体系是包括宪法、相关民商法、经济法、会计专门法律、统一会计审计制度若干层次。在这个层次中,《宪法》为根本性的,相关民商法经济法是保障体系,会计专门法律是核心,统一会计审计制度是基础。

由此可见,产权法律制度及其体系的形成是以维护与保障产权及产权经济运营权益为根本目标而进行的自上而下的安排,围绕产权基本功能所进行的规制是贯穿其中的主线,而整个体系的落脚点却置于统一会计制度与审计制度这个基础层次之上。其中,又以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门法律作为关联性层次,这便突出了会计法律制度在整个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特色,从本质上看这个法律制度体系便是产权会计法律制度体系。改革和发展是我国目前最大的现实,我们应根据国情,在总结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会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促进会计制度的变革。

三、现代产权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对会计学发展的影响

1.协调产权与财权的矛盾,建立产权与财务约束机制。现代公司财务的独立性因公司法人产权的独立性而确立,但是,这种权力不可能超然独立于任何其他的权力,还应该受到一定的制约。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在原始产权与法人产权之间,有着严格的制衡机制,即“法人治理结构”,法人产权的权力便在这一结构中受到原始产权的监督和制约,企业财权的取得和发挥也在这一“制衡机制”中得到约束。因此,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所以,建立市场经济下的产权制度,必须注意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并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同时,要增强全社会的产权和信用意识,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从各国公司法的基本精神看,都规定公司的重大投资计划、利润分配、增减资本、发行债券以及公司合并、分立和清算等企业关键的重大财务决策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批,因此,原始产权对企业重大财权的这种约束,是原始产权决定法人财产权的具体体现,并成为财产约束的重要方式。由此可以看出,由于财权与产权的联系,财务约束机制的建立也必须受到产权约束机制的影响。

2.产权制度是会计产生的动因,是会计政策选择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产权制度撰写是会计产生的基本动因之一。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上,度量衡是源于产权界定的需要,即每个人之间包括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产权边界需划分清楚,因而需要度量衡。因此,度量衡的统一是一次产权制度变迁史,它降低了产权界定的成本.推动了社会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从此意义上说会计的产生是源于产权界定的要求。西班牙的数学家、法学家基耶戈杰里·卡斯基洛就认为,会计核算的对象是契约,核算的目的就是反映契约双方的法律权利和要求。如同度量衡不统一将导致高昂的交易费用一样,会计制度的不统一也将因交易费用太高而制约产权交易的发展,从而降低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所以,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符合产权效率的会计准则和制度。

现代产权制度认为,一切经济活动即作为人与人之间交易关系的经济活动,在本质上并非人与物以及物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产权交易。所以,作为反映和控制这些经济活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也因此在本质上是对产权界定、产权交易以及产权价值运动的反映和控制。如果这样看会计性质,那么,会计就不是一个纯粹的技术工具,也并非价值中立,它的运用必然反映和体现各产权主体的利益关系。所以,会计政策在形成上表现为会计过程的一种技术规范,但其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和政治利益的博弈规则和契约安排。

3.提高产权效率是制定会计准则的基本要求。维护与保护市场经济下的产权问题是会计法律制度建立的出发点,也是它的基本体系最终得以构建起来的落脚点,这是产权效率的要求所致。因为在资源稀缺的世界里,产权不仅需要界定每个人对稀缺资源的所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等诸多权利。而且还要界定每个人利用资源的效率,从而界定每个人做出贡献的份额。也就是说,只有产权的权责利界定是对称的和清晰的,每个主体都有可能产生具有产权效率的逐利行为,从而产生资源有效配置。所以,市场经济的产权效率原则,要求所有产权得到充分维护和保护。因此。只有具有产权效率的会计准则才有存在的价值和生命力,也就是产权效率应成为会计准则的一个基本原则。

第3篇

关键字:环境会计 环境会计理论体系 环境会计方法体系 环境会计监督体系

Abstract: Environmental accounting is a specialized field of accounting about the completion of environmental capital, is based on the environmental issue. Environmental accounting has been thirty years since its birth and has some achievement. But the system of environ –mental accounting is not perfect. In the article, it will deal with the necessity of environmental accounting system, the theory, the methods of environmental accounting and the surveillance of environmental accounting.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accounting the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accounting the methods of environmental accounting the surveillance of environmental accounting

当代的生活中,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往往过度的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以资源为代价,实现个体一时利益。最终,在经济高速的同时,环境问题也日益严峻起来。“经济之发展与环境之恶化犹如一种双面镜,一面显现出经济社会歌舞升平的景象,而另一面却照出了人类文明的病态”(郭道扬,1997)。为解决这一问题,构建环境会计体系已成众望所归。

一、构建环境会计体系的必要性

(一)我国环境现状提出的要求

由于经济基础薄弱,生产技术落后,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过多的依赖于资源耗费,加以市场条件下,价值对有关社会生态平衡、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问题的“无能为力”,人们环保意识淡薄,环保技术缺乏,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恶化、环境污染和环境问题已成为人们最为担忧的问题。从国家环保局公布的调查结果来看,近年来我国大批森林草原遭到破坏,水土流失,土壤沙化、碱化,草原退化,沙丘移动,生态系统严重失衡。我国环境状况已发出种种“黄色警报”,建立环境会计体系迫在眉睫。

(二)正确衡量国内生产总值和企业生产成本的需要

在传统会计核算方法体系下,环境资源未被列入资产加以核算,各项经济增长指标并不能如实的反映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增长速度,某种程度上还会虚增国家富有程度,夸大人均收入和经济福利。就企业成本来讲,传统会计只人造成本,而对不能计价的“自然资本”忽略不计,造成企业对社会资源的无偿占用和污染。企业以牺牲环境质量为代价获取“私利”,虚增自身利润。环境会计通过核算企业的社会资源成本,在产品生产成本中加入环境资源成本,从而能够较准确地核算国内生产总值和企业生产成本,促使企业挖掘内部潜力,降低生产成本,维护社会资源环境[1]。

(三)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企业与环境的关系十分密切,良好的社会环境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和必要保障。资源枯竭,环境污染,气候改变,废弃物处理,产品安全与卫生等将直接的到企业的生产组织和管理决策。“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整个社会环境的恶化将直接影响到企业自身的发展。从长远来看,企业只有建立完善的环境会计体系,积极协调企业与环境资源的关系,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才能求得生存和发展。

(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

资源的稀缺性和人类欲望的无限性始终是经济发展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难题,在现代化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这一问题更加突出。在资源有限的前提条件下,只有建立环境会计体系,通过环境会计体系提供环境保护、公害防止与消除等方面的信息,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最佳结合点,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与社会和谐发展,才可能最终实现“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而又不影响子孙后代利益”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二、构建环境会计的理论体系

对环境会计的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以1971年比蒙斯撰写的《控制污染的社会成本转换研究》和1973年马林的文章《污染的会计问题》为代表,揭开了环境会计研究的序幕。经过30多年的不断发展,时至今日,环境会计研究已初具规模,且成效显著。但就环境会计理论体系来讲,仍不甚完善,尤其是在,这方面还是一片空白。近年,关于环境会计理论框架的研究颇多,但争议也很大,至今仍未形成“定论”。笔者赞同环境会计理论体系应以环境会计着重解决什么问题为出发点,围绕环境会计应能够解决什么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来进行研究,构建环境会计的理论体系这一观点[2]。(王金叶,1996;王军法,2004)。围绕这一指导思想,实务中环境会计理论体系应具体解决环境会计的研究、研究的组织机构、基本假设、一般准则、核算体系、报告模式及披露方法等。关于这方面的论述,已发表过多篇论文,本文不再赘述。

三、构建环境的论体系

环境会计是环境与会计学科交叉渗透而形成的边缘性学科,关于它的涉及到、、技术、等各方面的因素。因而,环境会计方法论体系的构建不但与会计学和环境学有着直接关系,也与、数学、经济学、逻辑学、化学、生物学、技术科学、管理科学、法学等学科有着密切联系。在环境会计的研究过程中,要恰当的处理好会计学科方法和其它学科理论方法的关系。具体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经济科学为中心,运用包括理论经济学、经济学、技术经济学在内的众多经济学经典理论,具体论证人与资源、环境、经济之间的关系。从理论角度出发,研究发现能够处理好资源有限性与人类欲望无限性之间矛盾的有效途径,达到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的理想目标,同时积极寻求有效的、丰富的替代资源。

(二)将环境科学贯穿于会计理论与实务研究的始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会计与自然环境的联系越来越明显,用会计处理一些环境已成为当代和未来会计学发展的趋势。尤其是将环境价值和生态循环融入传统的会计循环中,运用环境预测和环境规划方法参与有关财务计划、财务决策,用“费用、效益”法,合理开支“绿色成本”,组织绿色成本核算,正确反映企业“绿色利润”,披露“绿色信息”等[3]。

(三)以哲学、逻辑学、数学、化学、生物学、法学等作为环境会计生存和发展的土壤。从环境会计发展和现状来看,哲学为环境会计提供了分析、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为从思维和存在的角度去概括会计本质及内在机制、揭示会计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依据;逻辑学为环境会计思维提供方法基础之补充;数学自始自终都是会计的主体,为环境会计的计量和评估提供了一定的方法;法学为将来环境会计准则的创立提供理论依据;生物学、化学等则为环境会计分析环境经济业务、计量和反映有关损益提供了方法论[3]。环境会计体系大厦的构建应这些学科的不断发展和运用为基础。

四、构建环境会计的监督体系

环境会计体系是一个“微观——宏观共振型”会计模式。它既是一个会计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其最终目标是“达到企业经济效益、环境和社会效益的全面丰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要考虑到企业自身的利益,而且要兼顾社会利益。因而环境会计不仅要核算与企业直接有关的信息、资金与物质商品,还要对与企业有关的资源环境、废弃物以及与生态环境的关系等进行反映和控制。但在“利润最大化”的市场驱使下,很少有企业会自主、自愿、完全无保留的、正确的提供会计信息。因而必须建立完整的环境会计监督体系,以保障环境会计顺利实施。

(一)建立完善的制度是推行企业环境会计的先导。

为了防止西方国家在环境问题上 “先污染,后治理”的 曲折发展史的重演,我国应加紧推行企业环境会计的实施,建立健全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首先,加紧修改会计法,将环境会计核算和监督列入会计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环境会计的地位和作用。其次,完善会计准则,将涉及环境的列入会计要素,成为披露内容,防止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短期行为。最后,建立会计制度,会计制度依据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有关环境原则进行设计,使环境会计具有可操作性,便于会计人员掌握。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准则与制度的强制性要求,使企业将追求经济效益与社会要求的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统一起来,促使企业将开展环境保护工作转化为自觉行动。

(二)政府宏观调控是环境会计实施的重要保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对有关社会生态平衡,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问题“无能为力”,这就需要政府的介入,运用政府的权力进行宏观调控。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在扩大环境管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加强财政部门与环保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相关专业协会的作用等方面的宏观调控,尽快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环境会计制度、准则,加强环保部门、财政部门对企业环境会计工作的监督指导,促进企业环境会计的顺利实施。

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环境会计的建立也必须以完善的会计理论为基础。,就世界范围来看,环境会计实务显得相当粗糙,尤其是在计量环节上一直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因而,政府部门还要恰当地施以引导,促进会计理论界给予在环境会计更多的关注,提高我国环境会计理论水平,加快环境会计理论与实务的相结合。

(三)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监督是推经环境会计稳健发展的强有力的措施

环境会计核算的主体是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企业往往不会全面、如实披露对环境资源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因此,应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包括行政管理、监督和专项环境审计。其中对于企业环境报告和相关的环境会计信息进行监督、鉴定和评价将有助于环境会计的创建和不断完善。实务中这方面的工作主要是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来实施的。因此,加强第三方机构的监督职能,由社会环境审计机构对企业环境报告和环境会计进行审计鉴定,出具环境审计报告,是推进企业环境会计稳步发展的强有力的措施[4]。

此外,企业作为环境会计的主体,只有其自身环保意识不断提高,将环境保护转变为自觉行为,才能为环境会计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主客观条件。因而,在构建环境会计体系的过程中,还要不断的提高企业员工的环境意识和资源意识,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专业素质等。

综上所述,环境会计是环境科学和会计学科交叉渗透而形成的应用性学科。构建科学合理的环境会计体系不仅需要会计学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同时也需要自然、经济、技术、社会等各方的大力协助;不但需要专家学者们的刻苦钻研,更需要企业、政府、社会各界的不懈努力。对于环境会计体系的将来我们这样预期,“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

[1]王金叶.绿色会计初探,农业会计[J],1996,(5).

[2]赵朝丽.试论构建我国绿色会计的理论体系框架[J],事业财会,1999,(1).

第4篇

法律课程与商科专业知识的结合性不强法律是应用性很强的社会科学学科,对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要求较高,要求学生通过记忆、联想才能把学过的法律知识与社会生活有效的结合起来。从本质上来说,商学院所开设的法律课程是服务于商学院学生专业知识的学习的,并不是主要课程,因此,法律课程的教学应该与商科专业课程很好的结合。但从本人的教学情况来看,现在商学院存在着法律课程与商科专业结合度不高、融通性不强的现象。首先,学生不能很好的把法律与专业知识相结合,而是在认识上就把法律与专业知识分开,不会自觉地把法律知识运用到商业活动中去;其次,教师在上课的时候往往只讲授法律知识,对法律与商务相关联的知识和教学案例却准备不足,这种上课模式也会对学生的思维造成一定影响;最后,法律教学多以案例教学为主,而在商学院则没有类似的教学模式,学生对法律案例的处理过程不能很好的撑握,不能全面了解在商务活动中如何正确运用法律知识来解决问题。商学院法律课程缺少有针对性的教材。商学院的法律课程往往没有专门的教材,而只能选用法学院学生所用的教材,但其对法律知识的撑握程度和要求都是不同的,相比之下,商学院的学生更注重法律的实用性,而法学院的学生则要全面掌握法律知识的内容和精神,因此在对教材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如果商学院的学生长期使用法学学科教材,则会觉得法律学习枯燥无味,学习效率也会下降。法律课程的连贯性较差。法律是一门关联性很强的学科,不管是哪一类法律的教学都离不开法律基础知识,如“民法”中的自然人、法人的概念是其它法律上课时必然涉及到的概念,因此,法律课程的设置要有连贯性。商学院的法律课程设置得不够合理,部分法律知识重复和交叉,如“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内容没有很好的结合起来,有些法律课程的内容又重复出现,学生学完之后也不能很好的甄别其中的异同,而这两门课程的法律知识在日后的商事活动中却是相互联系、融会贯通的;而大三设立的“国际商法”与之前的“经济法”关联性也不大,造成学生对所学的法律知识没有连成一个整体。法律教学显得凌乱,学生的学习也没有层次性。

在课程设置上提高重视,建立系统的法律课程体系。要适当的增加法律课程的学时,在大一开设基础性的法律课程,如“法律基础”或者“法学通论”等课程,让学生对法律知识有一个基础性的了解,对基础性的法律常识和概念有一定认识,为之后的学习打下基础;在大二或者大三逐步开设“经济法”、“民商法”、“国际商法”等课程,且可以根据专业的不同开设不同的法律课程,如对会计专业的学生开设“金融法”、“会计法”等,对电子商务专业的同学开设“电子商务法”等课程,让学生对本专业所涉及到的法律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在师资上重视。商学院师资结构以商科专业为主,很少有法律专业出生的教师,因此在法律课程的教学上有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困境。非法律专业的教师承担法律课程教学,会影响此类教师对商科专业的教学,同时也会造成法律课程教学质量低下,因此,商学院应该尽量启用法律专业人才或者让非法律专业的老师进行法律课程进修,给法律课程的教学在师资上给予保障。提高学生的重视度。学生对法律课程的重视程度不仅仅表现在教学引导上,考核的方式也会有一定影响。首先,要在课程上把学习法律的重要性通过多种方式告诉学生,让学生影响重视,把学生对法律的忽视转变成重视;其次,多数高校商学院的法律课程考核采取的方式为开卷考试,论文报告等形势,这种方式虽然有一定优势,但却不能有效地让学生自觉地对法律知识进行学习和复习。因此,要采取有效的考核方式,如利用考试时间让学生进行案例分析等方式,给学生一定压力,提高学生对法律课程的重视程度,让学生自觉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

加强案例教学力度。商科的学生学习法律的课时不多,要在短时间内让学生了解法律知识,案例教学是很好的方法。商学院的法律案例教学应当结合商科专业来设置,如“经济法”的教学应该结合票据、金融、证券等方面进行案例设置,而“民商法”的教学则应该结合商业合同的签订、公司成立等方面进行案例设置,让学生不仅仅学到了法律知识,也学了如何在今后的商务活动中运用法律知识;同时,教师应当定期给学生进行案例讨论或者布置案例分析方面的作业,让学生都参加与案例学习过程中来,使学生身临其境,在讨论和分析过程中消化所学的法律知识,并运用到日后的商务活动中去。制定针对商科专业的法律教材商学院可以组织商法、民法等相关法律学科的老师对商科专业学生的法律教材进行编写。商学院法律教材应当在内容上有别于法律专业学生使用的教材,应更注重法律的实用性和操作性,教材的重点应该是教会学生如何有效把法律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与工作中来。在教材的编写上,要注重通俗易懂,理论方面的内容不能过多,内容要偏向于与商业有关的案例。注重课堂知识与实践的结合。课堂上教师所讲的法律知识最终要与社会实践结合起来才有价值。商学院的法律教学也可以借鉴法学院的教学方法,如采取“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教学方式,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可邀请银行、保险、证券、企业管理等专业人士给学生作讲座,介绍相关领域的新情况、新动向,提出问题和要求,拓宽学生的信息来源,激发学生的创新欲望,鼓励学生运用所学理论解决或部分解决实际问题,使教学收到实效。

作者:彭振 单位:广西民族大学商学院

第5篇

一、他山之石——当前世界主要案例教学模式概览

1.案例教学改进的新模式——诊所法律教育所谓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又称“临床法律教育”,指仿效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原则上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之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以此促进学生对法律理论的深入理解。“法律诊所”课程通常以真实案件为对象,由课堂教学和案件两部分组成,学生直接接触真实案件当事人,实战性强。诊所法律教育通过实践被证明是一种法学院学生获得法律经验、培养实务能力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其突出的实践性特色具有单纯课堂教育无可比拟的优势。美国的法律诊所,大致可以分为内设式真实客户法律诊所、校外实习法律诊所和模拟法律诊所课程三种形式。[2]接触真实案件当事人的法律诊所具有成本高(经费、师资、小班授课等方面要求高)、身份约束(学生办案时身份不明确)等局限性,因此,教学成本较低的模拟法律诊所成为很好的替代品。这类诊所根据真实客户法律诊所的实践和程序,从中挑选出合适的问题重新组织教学活动。目前,美国几乎所有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法学院都开设有这类模拟法律诊所课堂。模拟可以是对全部案件,也可以仅挑选其中一部分,更多的是围绕某些技能进行。2.独树一帜的实务训练模式——德国的“实例研习”德国的“实例研习”是和它本国独特的法律教育制度、法律思维方式、理念以及法官和律师的选拔机制等国情密切联系的。与以培养律师为目标,法学院的培养与法律职业实践紧密结合的美国法学教育模式不同,德国的法学教育一直是以法官为职业导向的,培养方式是法学本科的法律素质教育由法学院承担,法律职业培训由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职业机构承担。学生在大学教育结束时必须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然后,所有毕业生都在大学外继续他们第二阶段的实务训练,并在两年的训练结束后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唯有如此,他们才能获得成为法官、律师或者从事其他法律职业工作的资格。这一切都根源于大陆法系非常教义化的法律思维方式以及法律教学方式,在于对大学系统化理论教育的高度重视。德国法学院的教学从第一学期开始就高度重视案例材料,除了教授的讲座课,所有学生都必须参加10~20人的学习小组,在那里他们学到如何将法律运用到小型的虚拟案例中去。虽然讲座课并不完全采用美国案例教学的模式,但许多教科书实际上也运用大量的例子和案例材料。无论课程考试还是大学结业考试,都完全是案例导向的,没有选择题,学生也无需回答理论问题,或者就法学原理撰写论文。德国的国家司法考试中案例经常是根据德国法院审理的真实案件和事实设计的。[3]

二、中国传统的案例教学模式——服务于理论讲授和法条解释的案例辅助教学

中国传统的案例教学模式应该说是一种案例辅助教学,即在法学主干理论课程教学中处于辅助地位的案例分析教学。我国受大陆法系影响深重。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历来以罗马法体系为主干,从12世纪意大利的“注释法学”开始,直至19世纪末德国的“百科全书派”(潘德克顿学派),以罗马法为体系,构建其民法典,[4]形成了体系化讲座教学为显明特点的法学教育模式。大陆法系法律教学始终是围绕制定法而展开的,以德法为代表,法学的核心和优势在于其缜密的“法律解释学”,英美在此方面莫能望其肩背。[5]在大陆法系的法律知识的传播过程中,法条讲解是必不可少的,它是整个法律解释学的基础,案例只是说明法条的手段。我国传统的法学课堂占据主导地位的也是讲座式的学理教学模式,虽然受英美法的影响,许多老师在教学中也采用了案例教学方法,但多数情况下也始终未能突破案例为理论讲授、为法条服务的定位。“所谓案例分析,更贴切地说,只能是一种“举例说明”,是用实例来说明、解释抽象的法律规则,来证明法律的原理或理论,来印证在一般意义上成立的模式如何在各种场合具体实现。”[6]

三、反思与借鉴——适合中国国情的“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模式探讨

1.明确教学目标,找准定位,合理确定案例教学方法美国和德国的案例教学模式,与其各自的制度、传统文化等客观环境相匹配,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美国法学教育以培养律师为目的,“个案教学法”和诊所法律教育很好地保证了受教育者获得比较扎实的职业技能训练;德国大学法律教育更多侧重于法官的工作,法科学生通过专门两年的实务训练来解决其实务能力不足的问题。可以说,他们的教学目标和定位都很明确,采取的案例教学方法也切合他们各自的实际。反思我国现实中的经济法教学,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针对法律专业学生开设的“经济法”课程,一种是针对经管类、理工类等非法律专业开设的“经济法”课程。这两种情况下,教学的目标和定位是显然不同的。前者大多数情况下是专门培养法官、律师等以法律为职业的“法律人”或者“法律工作者”,“经济法”课程属于专业核心课程的地位,而后者培养的是其他各类专门人才,“经济法”课程在它们各自的课程体系里属于专业基础或者通识类基础课。不同的课程性质,教学要求不一样,采用的教学方法自然也应该不一样。前者要求对经济法“专”和“精”,“个案教学法”和诊所教育等自然必不可少;后者要求对经济法“懂”,做到“博”,由于受教育者多数不会专门从事法律职业,那些专门培养法官、律师等法律技能的教学方法可以相对淡化。2.根据专业实际,提高针对性,合理选择确定教学内容和配套案例这方面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教学内容的选择,二是配套案例的选择。首先教学内容方面,目前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学中,存在学生的专业化需求与“通论式”讲授方法之间的矛盾。正如上文提到的原因,在我国,经济法相对于民法、刑法等部门法而言,它的基本理论尚未成熟,基本体系也还没有定型。目前市场上出版的各级各类经济法教材,不管是体系的编排还是内容的选用,都不尽相同,这就要求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要有针对性,要满足不同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需要,而不能采取“通论式”的讲授方式。例如,会计法、审计法对于会计专业学生是必须学习的知识,而对于国际贸易、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学生,这些就不是必须具备的;金融法对于金融专业学生应该是必学的,同样,对外贸易法对于国际贸易专业学生来说就是必须学习的内容。其次,体现在案例选择方面。案例教学法有一个基本的假设前提,即学习者能够通过对教学环节中各个过程的研究与发现来进行学习,在必要的时候回忆出并应用这些知识与技能。正因为如此,案例教学当中,案例选择非常重要。要求教师精选的教学内容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开导性,使学生能以点带面,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地掌握知识,实现学习的迁移和知识的实际运用。3.注重本土国情,结合实际,正确对待传统的法律课堂案例教学模式正如上文提到的,美国的“个案教学法”虽然影响很大,甚至可以说是案例教学的鼻祖,但毕竟它是根植于判例法的土壤中,与美国的法律文化、司法制度等法律环境相契合。美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对象相当于我国的硕士研究生,“个案教学法”对授课对象的理解能力、基本法律知识储备、实际阅历等要求较高,只有符合这些要求,它才能够顺利开展实施,它包含的那种所谓苏格拉底式追问和质疑批判也才能得以彰显。诊所法律教育对教学师资、经费、班级人数等也都有严格的要求。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国内高等教育普及背景下学生的素质基础普遍下降,学生人数众多上课以大课为主,学时压缩和教学任务繁重之间存在的矛盾,所有这些都与“个案教学法”及诊所法律教育的要求存在差距,客观上限制了这些教学方法在国内的普及和推广,即使生搬硬套,效果也差强人意。中国传统的案例教学模式虽然存在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欠佳、容易使学生陷入思维定式等诸多不足,但它毕竟深深植根于中国自身的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在实践中历史悠久,一直占据主导地位。虽然它确实存在很多有待改进的问题,但针对我国的现实来说,仍不失为一种可以采用的教学方式,尤其是针对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教学过程,更是如此。我国的法律传统和德国颇为类似,德国的“实例研习”模式某些做法,抛开其“两阶段”划分的特殊性,似乎更值得吸收借鉴。

作者:张革 刘慧勇 单位:北京联合大学生物化学工程学院

第6篇

关键词:经济法课程教学;财经类专业;体系化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3-0203-02

《经济法》是本科院校经济、金融、财政、会计、工商管理、税务等财经管理类专业普遍开设的一门基础课,该课程的教学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培养“懂经济、通法律、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的目标能否真正实现,但目前的经济法课程教学与实现这一目标之间还有很大的距离,在教材建设、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安排、教学考核等方面都还需要做出进一步的改进。

一、财经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现状

1.课程内容多,涉及面非常宽泛。在财经类专业开设的经济法课程中,其“经济法”不同于法学专业所讲的“规范和保障国家干预经济之法”,而采用的是大经济法的概念,泛指“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泛指“与经济有关的法律规范”,所以在经济法教材中至少包括了合同法、企业法、证券法、破产法、票据法、竞争法、银行法、财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从部门法角度讲,经济法课程的内容横跨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等部门法,其学习内容的宽泛由此可见一斑。

2.教学时间少,任务重。虽然财经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内容非常庞杂,但课时很少,一般为32学时,少数专业是48个学时。在很短时间内,既要让学生掌握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中与经济有关的主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范,又要使学生能够深入理解,灵活运用,任务很重,困难也很大。

3.教学对象的法学基础知识薄弱。财经类专业的学生在学习经济法之前,法学课程仅学习过《法学通论》(或《法律基础与思想政治道德修养》)。《法学通论》的教材安排虽然包括了法学类专业核心课程的主要内容,但在实际教学中,也只能是有选择性地对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讲授,而与经济法课程相关的一些前提性法律知识,学生掌握得并不牢靠,甚至根本没有学习过。比如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学习都要以民事法律基本知识为基础,但学生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义务、民事行为、物权、债权等知识掌握得很有限,而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责任等知识是学习理解产品质量监管、金融监管与调控、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基础,可财经管理类专业的学生们甚至没有接触过这些知识。

二、财经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教学目标不够明确。虽然很多学校对本科生的人才培养目标明确定位为培养“懂经济、通法律、会管理”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但在观念上,教师在教学中并没有意识到经济法课程是实现上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一环,特别是没有意识到经济法课程教学是财经类专业学生“通法律”的重要途径。因而,在经济法课程教学目标上存在或多或少的模糊认识,尤其是有意无意地把财经类专业经济法课程与法学专业经济法学课程的教学目标混同起来,以为是在培养法学人才,结果导致课程教学中主要沿习了法学专业的教学理念、教学方式和手段,从而不能适应培养财经类专业复合型人才的需要。其次,教学内容安排不合理。经济法课程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在有限的时间内,不可能面面俱到,但一些重要的经济法律制度,如合同法律制度、企业法律制度、竞争法律制度等,与财经类不同专业学生将来的工作和生活都有紧密联系,都应该学习。再者,教学方法比较陈旧。长期以来,经济法课程主要的教学方法仍然是教师满堂灌,学生听记背的填鸭式教学。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注重解释概念,注释条文,归纳原理,这一方法原本所适用的教学对象是系统学习过法学基本理论的法学专业的学生,对于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学基本理论课程的财经类专业学生而言未必合适。最后,考核设计不够科学。经济法课程的考核方式主要是考试,从鼓励和强制学生牢固掌握基本的经济法律知识角度而言,考试是必要的,但在设计考试题目时,教师往往忘记了考核对象不是法学专业的学生,而是没有系统掌握基本法学理论知识的财经类专业学生,从而过多设计了解释题、论述题、法条阐释题。这种题目重理论轻技能,对非法学专业学生而言是不合适的,也与经济法课程教学的目标乃至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相脱节。

三、财经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体系化改革措施

1.重视《经济法》课程教学,明确经济法课程教学的具体目标。经济法课程为财经类专业学生开设,教学人员来自于法学专业教师,在经济学、管理学类众多课程中,经济法是“外来户”,在法学专业教师所讲授的课程中,经济法又是针对非专业对象的。这就会导致两头不重视,学生认为经济法是非核心课程,通过考试就“万岁”;对教师来讲,为非法学专业学生讲授经济法律基本知识,也不必太过用心。在这种思想指导下,经济法课程的不受重视也就可想而知。为此,教师从思想上高度认同经济法课程的重要性是必要和必须的。这种重要性的认同与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乃至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是联系在一起的。目前,“懂经济、通法律、会管理”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在很多学校已经得到明确确立,所谓“通法律”,仅靠《法学通论》的教学是远远不够的,经济法课程是其中重要且必不可少的一环。而且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已经取得重大成就,人们普遍认识到“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背景下,要求财经类专业学生懂法律已经是国家经济建设对高素质人才培养的要求。具体而言,经济法课程教学目标应从以下方面定位:首先,掌握基本的经济法律知识,培养经济法律意识。通过经济法的课程教学,使学生掌握一定的经济法律知识是最基本的,在此基础上,还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这样才能使学生在将来的工作生活中真正对法律具有尊崇信仰之感。

2.为学生提供高质量的教材。法学教师集体编写一本经济法教材,在知识水平上是不成问题的,关键是要有认真负责的精神,要舍得花时间花功夫去精心准备。此外,教材编写还要注意几个技术问题:第一,“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不能把相关法律制度全部纳入教材中,只能选取一些重要的、基本的、与财经类专业联系较为紧密的内容,而其他的一些内容最好痛下决心割舍掉。否则,一本包罗万象、五花八门的教材,不仅重点不突出,而且也会让教师的教学以及学生的学习无所适从。第二,教材编写风格要统一。由于经济法教材一般是多位教师共同编写,不同的人写作风格不一样,有的喜爱简明,有的喜好繁琐,这就要求做好组织工作,风格要大致一样,在内容上要前后一致。第三,在平衡理论分析与制度介绍的关系时,不要过分追求一些纯理论问题,特别是法学专业经济法学课程中的一些基本理论没有必要在这里加以详细介绍,而要将大量篇幅留给对基本制度的分析和介绍,要突出应用性。

3.教学内容安排要统一性与针对性相结合。经济法课程包括的内容多,涉及的范围广,即使为学生提供一本风格简明的教材,仍然不可能在有限时间内把教材都讲完,因此,需要合理分配教学时间,确定教师讲授的内容与学生自学的内容。一般来说,合同法律制度、企业法律制度、竞争法律制度等是市场经济活动最基础的法律制度,与财经类不同专业学生将来的工作和生活都有紧密联系,可以统一起来,确定为必讲的部分。除此之外,教师可以根据本班、本专业学生知识结构和专业特点,灵活掌握要重点讲授的内容,比如金融专业可以增加证券法、保险法、银行法,财税专业可以补充票据法、会计法和审计法,但鉴于专业核心课中已经有《中国税制》这样一门课程,在经济法课程中就可以不再重复讲授税法的内容。

4.课堂教学要生动,重点是要掌握好案例教学法。由于财经类专业学生没有系统学习相关法学课程,法律基础知识比较缺乏,所以在课堂教学中针对某些重点问题展开讨论就会受到限制,通过讨论活跃课堂气氛并促进学生主动学习的愿望不能很好实现。因此,教师在课堂教学时,要安排好案例教学,既让学生通过实例深入理解相关知识要点,又要提高课堂教学的生动性和趣味性,从而增加对学生的吸引力。在使用案例教学法时,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精选案例。案例的收集和选择是案例教学的基础。一个好的案例,要贴近学生的生活环境或者将来可能从事的职业。选择这类案例,会提高他们的学习兴趣,引发他们更多的思考。此外,要尽量选择本地的案例,选择新近发生的案例。一般来说,人们普遍在心理上认为,本地发生的事情与自己联系更紧密,新近发生的事情会更有新鲜感,会引起学生们更高程度的关注。还有,在具体操作中,案例的难易程度要适当。案例太简单,不能激发学生思考,案例中涉及的法律关系过于复杂,脱离学生的知识和能力实际,学生会产生畏难情绪,反而会降低兴趣。第二,案例运用与知识讲授要配合恰当。案例教学是为解释、理解和运用法学理论、法律知识服务的,要根据具体的教学内容选择案例的导入方式。第三,教师要善于引导和归纳总结。案例教学效果的好坏,关键在于教师的组织和引导。在教学实施过程中,教师要为学生创造宽松的环境,鼓励大胆表达自己的观点。教师可以逐步采用设问、提问、反问、暗示、悬念、提示等形式引导学生参与讨论、分析,同时还要注意及时调控讨论的方向和节奏,掌握主动权。在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都要做一些点评,把零散的知识条理化、系统化,对隐藏在案例背后的规律性和必然性予以总结阐释,以引导学生完成从具体到抽象的过渡,达到深入理解并能实际运用相关知识的目的。

5.考核内容的设计要与教学对象的实际情况相符合。目前的经济法课程教学主要采用考试方式对学生进行考核,对非法学专业学生来讲,提交论文、考查、口试都不太合适,考试这种方式本身是比较合理的。问题是,在设计考试题目时,教师往往忘记了考核对象不是法学专业的学生,而是没有系统掌握基本法学理论知识的财经类专业学生,从而设计了论述题、法条阐释题这类明显偏重理论的题目。其实,这种沿袭法学专业做法的考核题目设计,也与经济法课程教学的目标乃至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相脱节。因此,教师在设计考核内容时,要重基础知识,重应用能力的培养。

参考文献:

[1]彭金冶.高校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J].继续教育研究,2009,(9).

第7篇

一、制定与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模块式教学计划

所谓模块式教学计划就是指在课程的设置中以内容和会计发展方向为尺度,以会计课程标准为依据,把会计课程划分成若干个方向。如电算化会计方向、审计方向、注册会计师方向等。这样,学生在学完基础课程以后,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选择不同的模块或研究方向。这种模块式教学计划不仅增大了学生选学的弹性,培养了学生的研究意识,确立了研究方向,而且更注重学生的个性发展,更适应当前社会对会计人才的需求方向。而目前高校实行的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为这一目标的实施提供了强有利的制度保证。学分制的基础是选课制,其精髓是“因材施教”,它充分发挥了学生的个性,从学生的实际出发,有的放失地进行有差别的教育,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学习基础等自由地选择学习的课程和学习进程。

二、构建合理的课程体系

传统的会计教学,课程设置缺乏理论依据,结构有失合理,即专业课所占比重较大,而相关学科课程比重较小,甚至空缺,部分课程之间内容重复交叉较多,这样不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分析决策能力。为实现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科学化、合理化,必须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合并、压缩必修课程,克服专业课程间的内容重复现象,如《中级会计学》和《成本会计学》、《财务管理学》和《管理会计学》。拓展会计相关学科教学,如经济学、金融学、法学、管理学以及应用数学,同时为了适应未来经济发展的需要,还应增设诸如人力资源会计、网络会计等新兴选修课程,以及国外会计制度,法规和国际会计发展趋势、会计专业知识、国内会计制度改革动态等前沿性的专题讲座,使学生选择课程的空间大大增加,以适应知识结构多元化的人才培养目标。

三、不断改革传统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以往会计教学的内容比较陈旧,不能及时反映学科最前沿的知识内容,同时注重理论教学,轻视实践教学。传统的教学方法主要以教师为主,忽略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教师往往只注重知识的传授,习惯于满堂灌的方式来传授知识,使学生思路闭塞,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和创造性。新形势下,教师必须改进教学方法,以学生为主体,教会学生获取知识和分析、处理信息的能力。

(一)不断改革教学内容,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在教学内容上,把会计学科最新的知识内容和研究成果及时引进课堂,让学生了解当今时代的学科前沿,引导学生去探索新的知识,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同时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而提高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灵活运用与综合处理,将知识转化为能力。

(二)采用“启发式”教学,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启发式”教学其精髓在于启发学生积极思考,鼓励学生大胆质疑,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创新精神。该方法的关键是设“障”立“疑”,精心创设问题情境,引导学生自己动脑筋,研究问题、解决问题。这种启发式教学法不仅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掌握知识,而且还能发挥学习迁移的作用,使学生逐渐地摸索出学习方法,从而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

(三)广泛开展会计案例教学,提高学生解决实际的能力。会计案例教学是在学生学习和掌握一定会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通过剖析会计案例,综合运用所学知识与方法对其进行分析、推理,通过师生之间、同学之间进行交流、探讨,从而提出解决方案的一种教学形式。这种案例教学的基础是建立会计教学案例库。应根据会计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课程内容和教学目的,遵循实用性、典型性、理论性、综合性等原则来选择会计案例。通过案例分析和评价复杂多变的会计实际问题,使学生掌握正确处理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做到情景交融、学以致用,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从而优化课堂教学,培养出高质量的会计人才。

(四)采用角色互换教学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这种教学方法是教师对某些章节的内容安排学生来讲解,在讲解前教师将教学目的和要求以及要解决的问题布置下去,由学生备课,上台讲解,将主动权交给学生,然后教师点评、补充。这种教学方法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体现了“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原则。

四、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水平

(一)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当前高等院校普遍具备了多媒体教学的条件,利用动画,图片、声音等形式,围绕教学内容和环节,将会计业务的流程如账务处理流程、财务报告编制流程、纳税申报流程、资产清查处理流程等,制作成多媒体教学课件,在课堂上演示,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并加深对会计知识的理解。

(二)充分利用网络教学,实现资源共享。利用局域网或校园网进行网上教学,学生通过网络即可对课程进行观摩、学习,师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交流,达到优秀教学资源的共享。这样既提高了教学效果,又培养了学生自我学习,获取知识的能力。

五、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

传统的会计教学偏重理论讲授,对实践环节重视不够,这一教学模式已不能适应当今社会对会计人才的需求。在会计教学改革中,既要加强理论教学,同时又不能忽视实践性教学,要逐步提高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的比重。充分利用会计模拟实验室和ERP(EnterpriseResourse Planning)沙盘(企业资源规划)模拟实验室对企业的账目处理和经营、决策的各个环节熟练掌握,切实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以适应社会对会计人才的需求。

六、建立合理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

考核评价是会计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提高教学质量不可缺少的部分,可以说考核评价是教学的指挥棒。课程考核可采取闭卷、开卷、论文,调查报告、实践操作等灵活多样的考试形式。试卷命题中取消填空、名词解释等死记硬背的题型,增加案例分析、综合运用等题型,加强对学生理解、运用和实践能力的考核,从而引导学生在学好基础知识的前提下,注重技能训练与能力的培养。

七、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第8篇

【关键词】中国 美国 法律教育 异同 启示

【中图分类号】G53/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1)09-0043-03

【Abstract】Legal education is the national higher education basic teaching content, is the realization of rule of law is important assure. After years of legal education reform, China’s legal education system is gradually perfect and is perfect, but still existed some problems. This article from the American legal education of the same and different aspects of our current legal education in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China The United States Legal education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Enlightenment

中国的法学专业是朝阳学科,从法学毕业生就业现状来看,主要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行业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就业前景广泛,主要从事检察官、法官、律师、行政机关公务员、大公司主管法律事务人员、高校法学教师、法学研究者等职业,从社会需要来看大有发展前景。因此,法律职业教育值得我们关注和探讨。而美国作为西方法律职业教育的先进国家,有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之处。

一、中美法律教育的共同点

1.法律教育的承担者相同

目前,中美两国的法律教育的承担者主要是各大学的法学院。美国耶鲁大学和哈佛大学先后于1800年和1817年设立法学院,自19世纪后期开始,法律教育主要任务由各大学法学院承担。中国的法律教育也是以大学教育为主。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综合大学中的法律院系,一类是单科性高等政法学校。自1979以来,中国法律教育发展迅速。另外中国还有大专、中专层次的各种法律职业学校,还有各种业余教育中的法律专业。但在各种法律职业学校和成人教育的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如师资力量不强、教学管理松弛、教学效果较差、毕业生质量不高,因此中国的法律教育主要以各大学法学院的普通教育和单科性高等政法学校为主。

2.法律教育与科研任务并重

中美两国高等法学院系除以教学任务为主外,还承担法学的科学研究任务。与欧洲大陆一些国家不同,中国的专门研究机构较少,因而法学研究方面的力量主要集中于高等学校的法学院系中,教师既是法学教育的承担者,也是法学研究的主力军,这与美国法学院承担的任务类似。

二、中美法律教育的不同点

当代中国法律教育在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以及本国历史、文化传统方面,都不同于任何西方国家的法律教育。就法律教育的形式、技术方面而论,中国较接近民法法系国家法律教育。与普通法系国家相比,尤其是美国,有很大差别。近几十年来,两国间的法律教育方面的交流日益加强,美国的法律教育方法与模式被积极引进中国,有关美国的法律、法学及法律教育方面的知识,对中国的法律教育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1.入学资格不同

中国法学院的入学资格主要是高考毕业生,通过每年一度的高考选取法学专业,达到高考成绩的,批准入学。以高中学习成绩和高考成绩为基础。另外也有少数学生通过成人教育方式学习法学,主要包括自学考试和成人函授考试等方式实现学习法律,入学资格也是高考毕业生,但可以招收往年毕业学生,因此成人法学教育的学生较普通大学的法学学生年龄偏大,社会经验较为丰富,但这种入学的学生数量少,教学质量问题较大,因此,中国法律教育招录的学生是以基本没有社会经验的高考毕业生为主体。这种入学资格和美国法学院的入学资格有较大不同。美国法律教育的一大特点是入学资格之一是已是大学本科毕业生,即已取得文科或理科学士学位(B.A.,B.S.)。要求申请入学者要参加全国性的“法学院入学考试”(LSAT),以大学本科成绩和LSAT成绩为入学的基础,合格者被批准入学。因此,法学院的学生年龄要比一般大学生大,所具备的基本知识也较为扎实与广泛,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文理知识。

2.教学目标不同

中国各大学法学院的教学目标旨在为学生提供较为广泛的法律理论和知识方面的基础,而不单纯是职业训练。中国法学教育的对象主要是高中毕业生,在法学院系学习四年,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被授予法学学位。在校四年学习期间,主要学习法学专业课程,但也要学习很多一般人文学科课程,如外语、哲学、政治、历史学。这种教学对学生的基本要求是,毕业后不仅可以从事律师、法官等职业,还能从事公务员、一般工作人员等职业,律师在主要的职业取向中不占主导地位。中国的法学本科学位不同于美国法学院所授予的法学博士(J.D.)学位。美国这种教学对学生的基本要求:毕业后立即参加律师考试,能从事以开业律师为主的实际工作。这种方针的一个前提就是:法学院的学生在入学前已具备必要的人文学科知识。[1]据统计,目前全美共有200多所法学院,其中184所是经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简称ABA)认可的。所有被ABA认可的学校,每年大约招收3万6千多名的全时法律学生及接近七千名的选读法律学生,可以参加美国各州的律师考试。他们中80%以上的人都以律师为主要就业方向,约10%以上的毕业生则进入司法体系或担任其他公职。因此,在ABA这个“法律职场代表”的外部引导下,各法学院为美国每年造就数以万计的律师(美国律师人数比全球其他所有地区律师的总和还多,迄今已突破100万人),从而形成一条“产、供、销一条龙”的法律职业教育之路。因此,中国法学院的教学目标更侧重于知识性的训练,而美国法学院的教学目标更侧重于职业训练,以培养“未来的律师人才”为教育目标,这也可以从两国的教学课堂设置得出结论。

3.课堂设置不同

中国的法律教育,是统一由国家管理,其课程设置原则上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教学计划,但各院系分别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教学计划。以北京大学法学院多年的教学计划而论,首先,就本科生的专业和课程设置来说:1979年,根据当时的需要在全国率先增设了国际法学专业,1980年又率先增设了经济法学专业,1993年再增设国际经济法学专业。这就形成一个包括法律学专业、经济法学专业、国际法学专业、国际经济法学专业在内的在国内属于尤为完整的法学专业体系。在发展专业体系的同时,法律学系的课程设置体系不断发展。经多次调整,从1993年开始,本科生进校后任选专业,学满两个专业学分的可取得双专业毕业文凭。与此同时,近年来再次修订教学计划,贯彻“加强基础,淡化专业”的精神,加强了基础课比重。全系所开本科生专业课程已逾70门。其中全系各专业必修课17门:法理学、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概论、合同法、刑法学、国际法、国际私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律师实务与律师道德;法律学专业必修课6门: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企业法/公司法、司法鉴定学、犯罪学、劳改法;经济法学专业必修课9门:经济法总论、企业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划法与投资法、财政法与税法、金融法/银行法、会计法与审计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国际法学专业必修课8门:中国外交史、国际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组织、海洋法、航空航天法、国际司法判例、专业外语;国际经济法专业必修课8门: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海商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经济组织、专业外语;全系各专业限制性选修课23门:现代西方法律哲学、立法学、当代西方法律思潮、中国司法制度、中国法律文化、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外国宪法、公务员法、罗马法、外国民商法、实用刑法学、青少年法学、外国刑法、刑事侦察学、刑事技术概论、法医学、保险法、中国经济立法史、司法精神病学、外国婚姻法、票据法、国际税法、国际法与国际组织专题。除专业课程外,还有若干门全校性公共课程。[2]除学习课程外,还要求学生在学习期间有固定时间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单位实习;并要求在教员指导下,撰写毕业论文。

美国的法律教育较为注重职业训练,其课程设置明显地反映了职业教育的特色。各法学院课程设置有所区别,但基本上是相同的。以法律专业本科教育为例,其基础课程包括:宪法、合同、侵权、财产、、民事责任、刑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法律推理和司法文书、商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WTO等。客观地说,普通本科三年的法律课程之中第一年是最难的。上课时间往往不是很多(哥大法学院每周五天约上二十个小时),但每上一次课,学生必须花三四个小时甚至一整夜的时间做课前准备工作(包括阅读讲义、检索案例、寻找案例争点issue、尝试回答布置的问题等)。而临近期末考试时,那就更要加倍努力了。选修课程基本设置在第三年,开设课程五花八门,包括法律与社会科学、法经济学、法律与全球化、收购与兼并、谈判理论等。由于不同类别的学生选修课可以交叉,因此像哈佛等名校常年提供100多门课程供学生选择。鼓励学生自选的课程包括比较法、法制史、法律哲学、法律与经济等课程。[3]

4.教学模式不同

中国的教学模式较为传统,一般以教员系统讲授为主,一般课程也有专门课堂讨论。就国内各部门法课程而论,讲授内容主要围绕该部门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论和实践。即通常的老师讲授知识,学生作笔记,间或有师生互动提问、释疑环节的授课方式。无论中外,它都是讲授基本理论课或学科基础课的唯一之选。但由于相对忽视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性,有着被动接受的弊端,因此这种教学模式在中国通常也被称作“填鸭式”教学,成为学者批评和教学改革的对象。中国没有判例法制度,在讲授或讨论部门时,也研究少数有关判例,但这仅仅是为了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更好地理解有关法律规定,而不是像美国法学院所推行的“判例教学法”。目前中国的一些法学院已经注意到此类问题,不但加大了给各类学生安排法律实务类课程的数量,而且通过暑期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组织模拟法庭和组建法律社团、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等方式不断加强学生们的实践能力。

美国教学力求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一种是讨论课的方式。在课堂上,教师与学生从施教者和受教者的模式中脱离出来,进而演变为合作者的关系。它强调学生主动性的最大发挥,每一个学生在课前预习(通篇阅读教师预留的参考文章以及选定案例)的基础上,在课堂上畅所欲言,发表个人见解。教师往往扮演一个引导者、提问者以及思路转换者的角色。更多时候,教师的身份被完全淡化而彻底融入到课堂讨论之中。这种教学方式中教师的主导性实际上增强了,因为他需要在课前针对本门课程,安排最能说明问题的案例和参考文章供大家阅读,并预先就每次将要讨论哪些题目、从哪几个角度进行深入分析等问题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大家提前准备。因此,教师组织讨论课的方式付出的精力反而比一般的“填鸭式”授课方式大的多。另一种是判例教学法,这种方式在中国法学教学中的影响越来越大,但其局限性也日益凸显,美国随着社会的需求,其Clinic(诊所式)教学模式逐渐成为美国各大法学院青睐的一种方式,此种模式在美国法学院推行已有30多年的历史。它是以培养学生处理法律实务问题的各种技巧为主要内容,把课堂假设为一个法律“诊所”,教师的任务就是要引导和训练学生对一个个法律疑难杂症做出“诊断”,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开出“处方”,从而锻炼出“医术高超”的法律实务人才。目前Clinic教学的主体内容是公益诉讼(Public Interest Law Initiative,简称PILI),其范围包括对穷人、妇女、儿童、残疾人被侵权提供法律援助,以及环境问题诉讼、移民案件诉讼、公平住房诉讼等。具体做法就是对法学院一二年级的学生志愿者进行Clinic培训,有针对性地讲授各式各样的实践案例、可能遇到的情况、可用的法律对策等,最终以培养出一批能在某个地区开展短期或中期公益诉讼的法律工作者为目标。

三、启 示

1.重新确立法学教育目标,注重职业培养的教学模式。

法律人要走向实践,以经世致用为本。法学教育是面向市场经济和法律职业实务的主战场,应树立新的教学思想和教学目标,为此要增加实践教学的方法,强化“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教学权重。目前课程改革已有成效(如“方法”课和“案例”课),但还需进一步改进。在老师配备上,应强调有适当比例的实务人士聘为客座或兼职教授;聘请法律实务中的资深律师定期来校开课(如专门的律师实务,或者特定法域的选修课);强化毕业前实习课程的教学和考评,开展相对固定的用人单位的学校招聘会。有一定数量的实习基地和调研地(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监狱等);加强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社团以及自办刊物、网站的建设。强化“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在法学教育教学中的权重,鼓励教师结合法律实务进行教学。目前,我国的法律教育对以上教学目标已有较好定位,以我国较小的法学院――江苏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为例,学院在教学目标的设定、教师师资的聘请、实践基础的建设及司法考试的重视上,都做到了以上的要求,教学效果显著,以司法考试过关率来说,近三年来,每年大三学生过关率在30%以上,这可以说明,我国法学教育教学目标的重新定位有着极大的希望。但从整体上看,我国的大学法学院的职业教育定位还不够,法学毕业生的就业选择还不能准确定位,这在极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学毕业生整体就业质量。

2.建设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程群,鼓励跨专业、跨院系选修课程的设置。

在法学院开设的课程中,每组的课程结构分为公共必修课、方向必修课和选修课(含推荐选修课和自选课)三类。公共必修课应包括传统法学的基础课,如宪法学专题、法史学专题、法理学专题、民法学专题、刑法学专题等;方向选修课应包括:司法法务方向,可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官学等;政务法务方向,可选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立法学等;商事法务方向,可选公司法、金融法、担保法、劳动法等。另外,我国应面向未来,尽快开设国家和社会以后愈益重要的新专业科目和相关课程,如可以单独设置人权法、公益诉讼、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环境保护法律等课程。

同时为培养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鼓励跨专业、跨院系选修课程的设置,主要措施有:增加财税法、知识产权法和新型交叉学科选修课的设置;鼓励校内不同学院联合开设跨学科课程,如财税金融与财税金融法、法律和经济学、公司并购和公司法学等。

目前,中国各高校法学院基本都能根据自身情况,制订较为完善的课程,但关键问题是部分选修课实践性较差,课程的设置可有可无,再者学生对一些实践性较强的选修课的认识不足,造成实践性的选修课没有实践作用。这还有待我们在教学实践中逐渐积累教学经验。

3.切实提高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学术水平

学生的科研水平是在实践基础上不断提升的,法律教育虽然以职业性与实用性为主要教学目标,但缺少理论研究,法律教育也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为此,我们要在注重实践教学的基础上,同时加强对学生科研水平的提升。为此我们可以注重以下途径:①常设教授沙龙、主题研讨会、学生社团学术研讨会、实现学生期刊的正规化。②加强对硕士、博士的日常管理。规定学生定期向指导教师做研究报告或案例调研报告,认真准备,提高学术水平,为此要做出常设性的硬性规定。③坚持在硕士、博士课程中开设各类“法学前沿课”,增强学生的理论和学术水平。

四、结 论

总的看来,美国法学教育特别强调职业性和实用性,很少进行单纯的书本教育,反对刻板教条、反对不结合实际案例空谈法律理论的教育思想。法学院就是职业教育学院,其法律教学的各个环节,包括入学资格、教学模式、课程设计、考试方式以及毕业要求都紧紧围绕学生就业和法律实用的根本宗旨进行设计与运作。教师教育学生从案例中总结归纳法律原则,帮助学生阅读和了解具体问题的全部相关材料,分析和评判某项法案和司法裁决的优劣得失,教师的任务就是要引导和训练学生对一个个法律疑难杂症做出“诊断”,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从而锻炼出法律实务人才。这种教育定位与教学模式使美国的法学教育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始终居于强大地位和有力影响。这对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教育有着积极的启示意义。

参考文献

1 沈宗灵.比较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