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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论文

时间:2022-04-07 20:49:5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农村合作医疗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农村合作医疗论文

第1篇

1.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对象。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人员外,其他本村在册农业人口均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医疗。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已参加了商业保险,也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2基金的筹集标准。每人每年40元的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由县级市财政、乡镇财政和村集体经济和农民个人四方筹集。县级市财政、乡镇财政按实际参加人数给予每人每年20元支助;村集体经济按实际参加人数给予每人每年5元支助;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均以整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巧元。敬老院在院老人、五保户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民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市财政和乡镇财政各分担10元;残疾人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决。

1.3基金遵循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市农医办定期结清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帐目,列出详细清单并发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农医办负责在该村村务公开栏上公布。

1.4医疗补助的比例。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人员,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花费的医疗费用(符合补助规定范围内的)按下列标准,以分段计算的办法予以补助:500元(含50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助;501一3000元的部分,可补助20%;3001一6000元的部分,可补助30%;6001一10000元的部分,可补助40%;10001元以上的部分,可补助50%。在临安以外医保定点医院诊治的,则按上述标准的%%进行补助。多次住院可以累计。最高补助金额为20000元。

1.5门诊药费的报销。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在医保定点的乡镇卫生院就诊时,其药费(自费药品除外)可当场结报10%。此部分费用不再列人上述分段补助范围进行补助。

1.6办理医疗费补助的手续。在结算周期内(结算周期为一年)发生符合规定可补助的医疗费用,将诊治医院原始发票(包括费用明细帐单、药品汇总清单)、病历、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送至乡镇人民政府农医办,由乡镇人民政府农医办代其办理。

2实施情况:以对浙江某村的分析

2.1成绩分析。

2.1.1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热情很高。该村1504人,总参保人数为1397人,参保率为93%。

2.1.2该村已享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农民占了较大比重。从2004年7月l日至12月31日,该村已有14户农民报销过医药费,累计报销总额25892.11元。

2.1.3农民群众表现出了很高的热情。在询问农户“你对这项工作的满意程度如何?”时,回答“满意”的占77%,回答“基本满意”的占19%,回答“不满意”的仅占4%。95%的被调查农户表示“明年还要参加”,只有0.2%的农户表示“明年肯定不参加”。

2.2问题分析。

2.2.1宣传深度不够制约农民参保率。农民对于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认识还比较模糊,对涉及切身利益的规定和制度把握不准。调查结果显示,只有46%的农户知道“医药费报销所需要的手续”,20.8%的农户则根本不知道。70%的农户回答“有点清楚”或“不清楚”“报销的医药费金额是怎样计算的”。门诊和住院报销的比例的区别造成农民对合作医疗报销的期望值与实际报销额之间产生了出乎想象的差距;还有的农民担心参保后生病住院不能按章兑现补偿,担心资金被挪用,这都降低了参保率。

2.2.2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影响了农民的受益面和受益水平。农民反映较多的有四个方面问题:一是报销比例偏低。补偿少,农民自己承担的费用还是偏重;二是医药费报销的起付线、封顶线制定不科学。起付线定得太高,农民担心小病不受益,影响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封顶线定得太低,农民担忧大病无保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三是报销手续太繁杂。特别是转院的需要经过层层环节,农民意见较多;四是关于定点医院的规定限制了农民选择医院的权利,不利于各医疗单位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2.2.3定点合作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高于市场药店,农民反映较为强烈。当前农村医疗费用中,药品费用一般占到75%一85%。定点医院相当一部分药品价格大大高于市场药店。参保农户发生的药品费用在获得合作医疗报销后,仍高于药店零售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3思考和建议:加强行政监督,建立制度的良性循环机制

3.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教育工作。要统一思想,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维系亿万农民的民心工程,能否真正受到人民群众欢迎,能否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关键是我们的工作能否得到群众的认可和信任。要面向社会宣传,扩大社会各界对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认知度,鼓励社会捐献、多方筹集资金。

3.2完善制度设计,实现制度创新。要及时深入了解和分析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疑虑和意见,及时吸收合理的要求和建议,完善制度设计。要扩大门诊的报销范围,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在已掌握一定信息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研究,及时调整补偿标准,以提高农民受益程度;要逐步降低并有效控制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最大限度降低药价。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杜绝人情方、大处方及重复检查等,切实减轻农民医疗负担;要因地制宜对妇女及儿童等农村特定群体提供帮助,对一些农村常见的妇女病检查与治疗、分娩等制定一些特殊的照顾政策。对当年没有发生医疗费的农户提供免费体检。

3.3改善农村医疗机构基拙条件和服务模式,减轻农民就医负担。调整优化农村卫生资源,加快服务模式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农村医疗卫生事业。重点加强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建设,逐步配套必要的医疗卫生设备,合理调整优化农村卫生资源,加快改进乡村卫生机构服务模式,加快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增加农村卫生投人,加大卫生支农。鼓励优秀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卫生院工作,不断提高乡、村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

3.4建立系统的行政监督,实现网络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涉及到资金管理的政策,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资金的收、管、用方面如何透明和公开的问题。要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面对庞大的参保群体,必须实行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将乡镇农医办设在卫生院大厅,农民就医在挂号窗口缴费,另一个窗口报销,审核工作由计算机自动进行,一人次报销几分钟即可完成。这既增强了资金运作的透明度,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又避免了人工审核报销的弊端,确保数据准确,方便农民报销。

第2篇

本研究针对湖北省某县所有参合人群的数据进行分析,数据来源于新农合报表以及参合人群的住院系统数据,通过SPSS19.0及Excel2007对数据进行处理,将年龄进行分层分析,在年龄分层的过程中数据存在一定的缺失,但是缺失率基本控制在5%以下。对有效住院人次进行年龄结构,住院费用以及住院流向的分析,阐述老龄化背景下老年人卫生服务需求的利用对新农合基金的影响。

2结果

2.1参合人群年龄结构

老化将对新农合基金带来一定的风险通过对湖北省某县数据分析可以发现,自2008年以来,新农合的参合率基本处于上升趋势,截至2012年,新农合的参合率达到99.30%,在国家政策引导下,我国的农业人口基本被新农合所覆盖,这是我国医疗保险实现全覆盖的一个好的开端。但是,参合人口的年龄结构分析结果不容乐观。从纵向看,除了0~5岁组的儿童参合人数占总参合人数的构成比呈现上升趋势外,其他年龄组参合人数构成比随着年份没有显著性变化,趋于稳定状态。从横向来看,参合年龄段中40~59岁年龄组的参合人数占总参合人数的构成比最高,40~59岁组及60岁组两个年龄组的参合人数的构成比每年达到50%以上,2012年达到59.31%,接近60%。然而这两个参合年龄组又属于发病的高发人群,势必会对新农合的基金构成一定的威胁。

2.2老年人口的住院人次逐年上升

对新农合基金造成一定冲击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以及医疗保险的全覆盖,我国的农村人口的卫生服务利用率在显著提高,住院人次也在不断上升。如表3所示,从纵向分析,该县总的住院人次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住院人次构成比也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2012年60岁以上老年人住院人次占总的住院人次的构成比达到28.98%,相比2008年住院构成比增加了9.54%,4年内增加接近10个百分点,2009年以后逐年增加的百分比呈现递增趋势。某种程度上反应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下,老年人卫生服务利用程度的加强,但是一方面也对我国的新农合基金造成一定威胁。存在的另一个隐患是40~59岁组的住院人口构成比是最高的,住院构成比稳定在35%左右,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将会对我国刚刚建立的新农合基金造成很大的威胁。

2.3老年人口住院费用的上升对新农合基金的影响

在老年人住院人次上升的趋势下,难免会引起老年人口住院费用的上升。老年人以及总的住院人的住院费用都呈现上升的趋势,2012年老年人口的住院费用是2008年的3.28倍。2012年的住院总费用是2008年的2.25倍。可见老年人口的住院总费用上升的幅度较普通一般人群更大,值得我们去关注。2012年老年人口的住院费用占总的住院费用的比例达到27.53%。相比2008年上升8.60%。这对于农村地区没有退休金及其他稳定收入来源的老年人来说,无疑是一种巨大的经济负担,并直接影响其整个家庭的经济状况,同时对新农合基金造成潜在的危机。2.4参合老年人住院流向对新农合基金的影响,老年人选择就医的医疗机构主要是乡级医疗机构,其次是县级医疗机构。市级及市外医疗机构就诊人次所占比例相对较低,一方面,因为老年人的身体状况不便长途奔波,另一方面,因为老年人发病多为慢性病,病程较长,乡级医疗机构基本能够满足老年人的卫生服务需求。但是从纵向来看,老年人乡级医疗机构的住院人次所占比例自2010年以来呈现下降趋势,县级及市级医疗机构的住院人次所占比例呈现上升趋势。某种程度上因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使得老年人卫生服需求得到释放,但是仍然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使老年人的就医流向呈现合理的发展趋势,在满足老年人卫生服务需求的条件下高效地使用卫生资源,避免在老龄化背景下卫生资源的浪费导致的新农合基金的负担。

3讨论

3.1政府加大对新农合老年人卫生服务的财政

投入新农合自2003年实施以来,基金的使用以及管理一直处于摸索阶段,还没有达到平稳运行状态。在老年人住院人次以及住院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增加的基础上,政府应该增加对新农合中参合老年人的专项财对老年人的专项投入,确保在满足老年人卫生服务需求情况下保证新农合基金的平稳运行。

3.2“开源”和“节流”双管齐下政府

加大对老年人卫生服务投资的同时,需要以控制医疗服务成本为核心进行节流,减少医疗资源的不合理使用而造成医疗保险基金的浪费。近年来,在新农合保险广覆盖的情况下,面临着参合人群老龄化的挑战,改变参合人群的年龄结构是一个长远的问题,为此通过医疗服务的成本控制,减少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率也是应对老龄化的重要举措。通过支付方式改革来控制医疗服务供方诱导需求产生的额外医疗服务成本,同时,通过补偿政策以及增加患者的健康保健意识,分级诊疗等措施控制需方引起的医疗资源浪费。

3.3加强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村卫生室的建设,合理引导老年人的就医流向老年人的就医集中在乡级医疗机构,但是近年来县级医疗机构老年人的就医人次有所上升。然而老年人的发病一般为慢性病,病程比较长,在没有紧急情况的条件下,乡级医疗机构基本可以满足老年人的卫生服务需求。国际经验表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以诊治80%以上的常见病和多发病。为此,需要加强乡级医疗机构的建设,满足绝大多数数老年人的卫生服务需求,这一方面可以方便老年人就近就医,同时又可以保证老年人合理使用卫生资源,避免卫生资源浪费,从而控制老龄化背景下老年人医疗费用的上涨,减轻农村老年人口看病就医的经济负担,重要的是保证了新农合基金的安全。

3.4加强老年人以及中年人的慢性病管理

第3篇

1.1新农村合作医疗的内部控制还存在问题

由于我国农村地区面积较大、地理位置偏僻,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很多农村地区的新农村合作医疗受到编制、经费等因素的影响余弦值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乡镇一般都是专门制定一个人来完成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而此人一般还兼任其他工作,例如:有的农村合管办主人兼任着审核与审批工作;还有的工作人员有可能是受理人、审核人、基金的出纳、基金的会计等。这种内部控制的严重匮乏导致有的农合基金被侵吞、挪用、挤占,更是为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的机会,这是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

1.2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科目的设置存在差异

目前,我国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中的会计科目设置并没有依据新农村合作医疗的自身特点来设置,而是参照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科目来设置的,但是由于存在地域差异,很多地方的会计科目设置并不同意,这也就为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控制、监督,信息的统计等带来了困难。目前,新农村合作医疗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存在的主要差异表现为:收入过渡户会计科目的设置、个人交费会计科目的设置、对一般门诊的支出与规定项目体检支出的会计科目设置。

1.3任存在私设小金库现象

由于目前我国对新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不完善,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对于那些违反了医疗结构行为而处罚的款项,由于没有相关的账务处理很可能会对已经上交的款项私设金库。由于在相关的新农合会计制度中所设置的会计科目较少,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只能将医院的保障支出作为合作医疗基金支出,而对于那些暂扣的医院预留款项则采取长期挂账的方式,最终导致账面支出大于实际支出。例如:某医院在进行补偿结算时,向上级申报的住院补偿额为:50000元,经审核后应扣减2300元,应预留4770元,实际拨额为42930元,那么账务处理为:借记:统筹基金支出———住院支出47700贷记:暂收款———预留款4770支出户存款42930

1.4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报告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的相关制度与规定中并未对新农村合作医疗的会计报告做出明确的规定,只对资产负债表、基金收支表进行了编制描述,而对于财务状况说明书的报表并未涉及;另外,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与网络的普及,新农村合作医疗中只对主表进行了编制、但是并未编制附表的会计财务报告,会计软件的更新与完善还十分滞后。这对新农村合作医疗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阻碍。

2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会计合算的对策

2.1不断完善、修正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基础

在新农村合作医疗的会计核算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的对权责发生制加以运用,例如:可以根据当年的参合人数以及人均的筹资标准,对当年的收入做出计量,使会计核算的基础更加趋于科学化、精准化;以国家出台的具有较强的刚性的配套措施为指导思想,使得政府财政能够在当年全额配套基金;再例如:可以以协调收支配比挤时间上的归属关系来满足新农村合作基金的运行目标与管理要求。另外,进一步对收付实现制予以修正,一定要站在新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需求的角度,以此来弥补权责发生制在时间中的不足。

2.2不断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运行机制

首先,要实行管办分离来对新农村医疗合作制度的机构管理模式进行探讨,并将现有的新农村合作医疗会计机构与劳动保障机构进行合并,以制度的形式对农村一包的运行机构与模式进行科学的、合理的、规范的制定。第二,我国必须尽快出台关于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制度完善的相关政策,统一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的方法,加强会计核算的监督职能,必须杜绝挪用、挤占、贪污新农合基金的现象的发生。

2.3不断完善我国新农村医疗会计合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4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是我国重要的国家医疗卫生政策之一。因此,新农合制度的绩效评价可归于公共政策的绩效评价。到目前为止,一个得到大家公认的绩效概念并不存在,因为公共政策没有一个像私营企业的利润一样具有普适性的评价标准,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对于政策应达到的目标没有统一的认识,而且绩效的概念还会随着研究与实践的发展在内涵与外延上发生一定的变化,这些也是政策绩效研究成为热点的主要因素之一。从目前学界的研究来看有两种观点占主流:一是强调绩效所蕴含的结果,根据韦氏词典,绩效是完成某种行为或达到某个目标,美国公共政策专家威廉•N.邓恩(2002)也将政策绩效定义为政策行为对目标群体需要、价值和机会的满足程度。[1]政策绩效评价则指在特定的政策制度下,评价主体按照一定的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对政策执行的效益、效率及价值进行判断的行为,重点对政策执行一段时间的结果和影响进行评价,借此检验有关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效果,依此对政策进行调整和改进。新农合制度绩效其具体含义是对新农合达成其目标效果及其程度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和衡量(于长永,2012;张广科,2010;陈潭,2008)。[2-3]通过对新农合制度进行绩效评价,我们可以判断新农合是否实现了其制度目标,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这些目标,并进一步了解制度措施与制度绩效之间的因果关系,为新农合制度的修正和优化提供基本依据(牟杰、杨陈虎,2006)。[4]二是从过程的角度界定绩效,如科内(Kearney)和伯曼(Berman)认为,公共绩效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它由效益、效率和公正的多个同等重要的标准引导和评估,[5]再如李晓燕(2010)、邓大松和杨红燕(2004)、胡善联(2006)等人认为:新农合制度作为一个公共政策,要从制度的结果与过程的公平性,以及其是否有利于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是否满足农村居民医疗需求等多个方面来考量。[6-8]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已有研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绩效进行了多方面的评价,参考世界卫生组织在《2000年世界卫生报告》中提出的卫生系统的3个目标,国内研究都紧紧围绕新农合促进农民健康、增强卫生系统的反应性及疾病风险共担三个方面展开。

1.基本实现了促进农民健康的预期目标。新农合制度目标的根本价值取向是促进农民健康。Lei&Lin(2009)、Chen&Jin(2010)研究结果显示,并未发现新农合显著提高了参合农民(儿童)的健康[9-10];吴联灿、申曙光(2010),范涛、曹乾、蒋露露(2011)基于CHNS数据,采用倍差法考察了新农合对中国农民健康的影响,研究发现新农合参合对农民健康自评具有一定积极影响,但效率不高,影响有限。程令国、张晔(2012)使用中国老年健康影响因素跟踪调查(CLHLS)的2005年和2008年两期数据分析新农合的制度绩效。[11]研究发现:新农合显著提高了参合者的健康水平,提高了其医疗服务利用率,降低了参合者的自付比例,但实际医疗支出和大病支出发生率并未显著下降。潘杰、雷晓燕、刘国恩(2013)通过实证研究,证实了医疗保险制度可以促进参保居民健康水平的提高,尤其对弱势群体具有相对更大的优势作用,这为进一步完善中国医疗保障制度提供了实证证据。[12]以上众多文献研究结果显示新农合改善了农民的健康水平,且具有统计学意义,但改善程度有限,预期目标较低,应根据农户实际情况与需要对制度进行再创新。(李立清,2008)[13]

2.增强了卫生系统的反应性。目前直接地研究新农合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反应性的影响的文献较少,李燕凌、李立清(2009)[14]对新农合农村卫生资源利用绩效进行了实证分析。农户参合行为研究的重点主要包括农户的参合满意度研究、农户的参合意愿研究以及农户参合的持续性研究。鉴于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新农合制度的差异,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亦有所不同:刘近安等(2008)对山东省威海市农民参合的满意度进行调研就发现该市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率较高,达到73.2%;周旭亮、石绍宾(2009)对山东省9个县(市)、河北省和江苏省各1个县(市)的新农合费用报销制度的满意度进行了分析,研究显示参合者对新农合费用报销制度的满意度水平远低于对新农合制度的整体满意度水平,成为阻碍提高新农合整体满意度水平的主要因素之一。“人人参合”是新农合制度的重要目标之一,欠发达地区作为国家的经济弱势群体,其新农合制度的健康运行更是整个新农合健康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新农合在促进就医、改善农村卫生条件和农民健康状况等方面已初见成效,农民对新农合满意度也逐年上升,这无疑为继续推行新农合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新农合的福利性还未充分体现,这将是未来新农合制度发展的重点(赵蔚蔚、于长永、乐章,2012)。所谓参与意愿是指人们自觉自愿地加入其中,常常通过参与行为来进行测量和把握。方黎明、顾昕(2006)提出,影响农民参加新农合与否的关键因素不是支付能力,而是参与意愿。并且,实际的参与行为有时并非完全由意愿驱使,它还要受制于外力的影响,因此,参与行为与参与意愿之间也并不完全对等(杨文选、杨艳,2007)。“高”参与率并不一定意味着“强”参与意愿,“弱”参与意愿背后的“高”参与率必定耗费了其他代价,譬如新农合过程中的行政动员不仅效果不持久,还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由此可见,参合意愿才是以农民自愿参加为原则的新农合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周尚武、姚为付、曾映雪等,2010)。截至目前,已有很多专家学者对农民的参合意愿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显示新农合意愿的主要影响因素大致如下:农户的经济水平和健康状况、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认知程度、对新农合制度及其医疗服务的满意度、对政府的信任程度等。部分地方政府强制要求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农合可以避免让疾病风险较高的老年人和小孩参合而青壮年不参合的情况,在一定程度克服了参合人群的逆向选择问题(蒋远胜、宋青锋、韩诚,2009)。为了克服新农合“逆向选择”问题,朱信凯、彭廷军(2009)提出通过“柠檬定价”,依据风险,分类设计合约组合,并建立一套激励相容机制的解决方案。[15]在新农合可持续发展研究方面,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课题组(2005)提出,鉴于我国现阶段“政府能力”和“民众能力”与“能力密集型”制度要求存在差距的具体国情,中国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性思路只能是:构筑“能力密集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动运行”机制,建设“广义”农村医疗保障体系。[16]李立清(2012)运用全国五省2207个农户的调查数据,研究发现中西部地区新农合制度试点10年来,有62.17%的农户选择了持续参合,从根本上保证了新农合制度的稳定性及其健康持续发展,同时还提出了具体措施以化解农户退出新农合的风险。[17]

3.建成了一定水平的疾病风险共担机制。实现与农户“疾病风险共担”、解决农户“因病致(返)贫”风险是新农合建立初期赋予其最主要的制度任务。就该任务的完成而言,目前的新农合制度究竟分担了农户多大程度的疾病风险,使多少农户免于“因病致贫”等问题已经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彭芳等(2004),崔欣等(2005),郑建中、孙焱(2006),罗力等(2006)借鉴流行病学中的相对危险度的概念和方法,其研究结果均显示:相较非贫困家庭,贫困家庭承受更高的疾病经济风险;高疾病经济风险集中在少数家庭;不同机构的疾病家庭疾病经济风险差别较大。依此,可以明确农村居民疾病风险的分布,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新农合的补偿模式与工作重点。而从相关调查来看,随着新农合的开展,该制度对缓解因病致(返)贫发挥了一定作用。贺晓娟等(2012)通过比较2004年、2006年、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前后的因病致贫率(PI),对我国新农合实施后缓解因病致贫的效果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尽管新农合对缓解因病致(返)贫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并未达到理论上的预期效果。[18-19]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绩效评价的主要方法

1.定性研究成果。目前,对于新农合制度绩效分析和评价的定性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借鉴制度经济学和管理学相关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具体国情,从制度与管理层面对新农合绩效进行了分析和评价。二是从农民的主观感受和制度实施的客观效果两个层面分析新农合的实施效果。新农合的主观感受主要包括农民参合意愿、对新农合制度及医疗服务的满意度、农民对新农合的福利认同及满意度等方面;新农合的客观效果主要包括新农合的覆盖面、受益人次、医疗服务利用率、因病致(返)贫缓解程度等方面。三是基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初衷,对新农合制度的公平性进行分析。关于新农合公平性现状的研究,国内外学者主要集中在筹资、受益、服务利用以及健康结果等4个方面(周贤君、李立清,2013)。[20]四是从医疗保险的行业特征入手,针对新农合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新农合绩效不理想的原因,最终提出政策性建议。方黎明、顾昕(2006),朱信凯、彭廷军(2009)深入剖析了新农合由于自愿性原则而产生的“逆向选择”问题,并提出采用“社区费率”或者“柠檬定价”才是符合当前国情的解决办法。封进、李珍珍(2009)则指出采用强制性是新农合作为一项社会医疗保险持续发展的趋势。[21]

2.定量研究成果。研究方法不同绩效评价结果就不同,因此研究方法的选择尤为重要。在定量研究方面,研究方法颇多,主要包括多元统计分析法、德尔菲法、综合指数法、因子分析法、聚类分析法、Logistic模型法、Probit模型法、倍差法、倾向得分匹配法、顾客满意度模型法、DEA等。李颖琰、王禄生、杜进林等(2005)以Donabedian的结构、过程、结果架构,建立了由1个综合目标指标、3个二级指标、12个三级指标、41个四级初始指标组成的四层次(目标层、准则层、结果层和指标层)评价指标体系。而后,王银发(2009)基于HAC-CP相关理论,同样以结构、过程、结果架构建立了与李颖琰等相类似的包含47项初始指标的四层次新农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2008年,我国卫生部基于科学性、核心性、可比性等指标选择原则,确定了包含非贫困人口参合率、贫困人口参合率、基金到位率等10项指标对新农合运行情况进行快速评价。孙波(2009)基于平衡记分卡理论,构建了以财务、参合农民、内部流程、学习与成长的思维结构为框架的新农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用其对威海市新农合绩效进行了实证分析。蒋雯静(2011)基于我国新农合发展的具体实际,建立了包含疾病控制、卫生保健、医疗服务、卫生设施与人员以及成本费用五个方面在内,36个具体指标的卫生系统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对我国各地区卫生系统绩效进行了评价。倍差法是政策分析中广为应用的一种计量经济方法,用于估计一项政策给政策作用对象带来的净影响。PSM方法和倍差法同样适用于非随机数据资料分析,应用此方法可以排除样本的选择性偏倚和混杂偏倚。有不少学者运用这两种方法实证分析了新农合对农民健康、就医行为及医疗服务利用率的影响,如范涛等,胡静,张柠,齐良书(2011)运用倍差法实证分析了新农合对健康、就医行为及医疗服务的影响;李燕凌、李立清(2009)利用PSM法对新农合卫生资源利用绩效进行了研究;吴联灿、申曙光(2010),苏春红、田坤忠(2012)基于CHNS数据,采用倍差法和PSM相结合的方法对新农合对农民健康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徐雅丽、李亚青、吴联灿(2011)提出因病致贫作为新农合制度的重要目标,认为对新农合缓解因病致贫的效果进行科学有效的评价是必不可少的。他们将衡量金融风险的思想引入新农合的政策实践中,将农民的因病致贫看作一种风险加以防范,建立了新农合缓解因病致贫效果指数,并利用广东省五个地区微观调研数据,对这一评价指标进行了实证检验,同时为完善该地新农合制度提供了建议。

四、简要评价与研究展望

第5篇

论文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筹资机制,对策分析

一、大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现状

我市新型农合最低筹资标准将提高到120元/年人,拟定国家级财政补助年人均10元,市本级财政补助年人均70元,区市县级财政补助年人均25元以上,乡镇级财政补助年人均5元以上,经济发达地区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参合农民年人均缴费20元以上,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参合农民年人均缴费10元以上(2009年起20元以上)。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要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市县财政全额补助。逐步规范统筹模式,采取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和大病统筹的模式,取消门诊家庭账户,尽管如此,在实施的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

二、大连市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广大农民群众也确实从中得到了一些实惠,我市更加坚定地继续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医疗卫生市场信息不对称

根据信息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只要存在信息不对称,就必然存在道德风险。而医疗卫生市场这种特殊的信息不对称将导致医患双重道德风险,医患信息不对称导致医疗服务提供方的道德风险,患保信息不对称导致医疗服务需求方的道德风险,大连市同样存在此问题。

(二)筹资难度大,资金投入不足

资金问题是当前制约大连市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2003年下半年开始实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采取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医院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参加的预期效用与预期成本的对比,再考虑与否参与的问题上,农民的预期效用是参与其中能够减轻患病时的经济负担,而产生此效用的前提是患病风险,所以这种公共事业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而这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我国仍处于发展阶段,尚需要大量资金,因此筹资难度比较大。

(三)报销程序繁琐、比例低,农民收益少

目前的报销制度规定鼓励就近入医,即农民在乡镇一级卫生院就医相应报销比例是最高的。在这种情况下,报销采取“随就诊随报销”模式还是很简便快捷的事。但是如果病情较严重,农民没有在乡镇一级卫生院就医而选择了市内的定点医院,则需经过往来奔走、层层认证盖章最后才能返回户籍所在地报账。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府责任与市场失灵

市场经济条件下会产生分配不公的问题,大连市当前最大的分配不公主要是城乡之间分配的不公。城乡之间分配的不平等,不仅表现在城乡收入差距上,而且在医疗资源和保障资源等方面的分配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不公平。政府在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结构下形成城市偏好惯性,造成城乡医疗资源和社会保障呈现出“马太效应”,市内医疗资源集中、保障条件好,贫穷落后且需要医疗保障的乡镇卫生院医疗条件和保障条件反而越差。

三、大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强化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适应新农和全面推广需要

现阶段的大连市各村,新农合定点医院少,外加定点医院医疗水平也较低,从而无形中限制了新农合的顺利推广。所以,从大连市各乡、镇的“更快、更好、更健康”的目标方面来看,加强其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包括医疗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医疗工作人员专业素质的提高,是“迫不及待”的。

(二)创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机制

针对我市的新农合筹资机制完善,应着力抓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第一,丰富宣传方式,营造良好氛围。立足我市实际,采取科学有效的宣传方式,是提升参合率的关键。第二,拓宽融资渠道,多方全力筹资。第三,创新筹资机制,积极引导参合。第四,强化运作监管,确保基金安全。第五,健全服务网络,提高工作水平

(三)强化供需双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中的责任与义务

1.需求方的责任与义务

要想保证新型合作医疗的长久发展,必须完全站在需方的角度来思考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采取的“筹资中的自愿原则、补偿中的大病统筹以及管理上的透明化”均有利于群众的接受。加大宣传力度,增加群众的可接受性,同时筹资与补偿方案也要考虑民众的意见,而且要加强群众的监督,将财务列入村务公开栏目,把合作医疗机制建立起来,政府做好规范工作,循序渐进,逐渐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覆盖率。

2.供给方的责任与义务

作为医疗供给方,一方面争取各机构能够配备一些必须的设备,扩展服务能力,另一方面加强卫生人力的培养。针对机构缺乏活力等特点,应该进行卫生机构配套改革,尤其是乡镇卫生院的产权改革。在支持卫生服务提供方发展的同时,通过控制医疗费用、改变供方补偿方式形成一定的制约,另外要加强价格的管理,尤其是药品的管理,减少农村医疗机构的购药渠道,降低药品的价格,并严厉打击假药在农村的泛滥。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中强化政府责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政府实施的长期惠民政策,要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持续发展和效用最大化,政府必须充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公益人、监管人、调控人和守夜人的角色。当前,政府应主要在设计和创新制度、提供法律公共品、基金筹集与监管、人才培养等方面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提供积极支持。通过加强农村医疗保障立法明确各方责任和保证制度发展稳定性。完善以财政资助为主体的多方筹资的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顾昕,方黎明.公共财政体系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筹资水平研究——促进公共服务横向均等化的制度思考[J].财经研究,2006.

[2]成昌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需方公平性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08.

[3]魏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与政府角色研究[D].南京:南京农业大学,2008.

第6篇

论文摘要:近几年来,城镇非就业人员“失保”成为我国实现“全民医保”的瓶颈。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在2007年启动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在人口大规模流动的情况下,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当前任何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都不应受城乡身份的限制,而应保持一种开放的体系,赋予社会保障主体自由选择的权利,为早日实现“全民医保”提供基础条件。

一、城镇非就业人员“失保”:实现“全民医保”的瓶颈

    据统计,截至2006年年底,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近1.57亿,而全部城镇人口为5.77亿;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覆盖全部农村人口8亿中的4.1亿。可见,当前在基本医疗保障的覆盖率上,农村已超过城镇。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村合作医疗完全按照地域标准展开,在试点地区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农村居民;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则在地域的基础上加人了职域的因素,即只为就业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忽视了大量城镇非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造成了城镇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巨大空白。城镇非就业人员包括职工老年遗属、高龄无保障老人、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大学生、城镇重残人员及低保人员等;在城乡人口流动的前提下,还应当包括未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家属。这部分人没有自主收人,但本身却处于弱势地位,健康风险较高,一旦发生重大疾病,将会给其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从而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的目的落空。城/镇非就业人员“失保”,已经成为我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成为实现“全民医保”的瓶颈。

近几年来,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完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快速发展,城镇非就业人员这个“医保真空”的问题显得更加突出;特别是在一些规模较大的城市,医疗费用高昂,城镇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严重,很多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已落后于农村居民。在这种情况下,由中央财政给予支持、自上而下地建立城镇非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制度,已是势在必行。200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着眼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启动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这就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政策契机。

在这一精神的指导下,国家选择了若干城市进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首批试点工作已于2007年3月开始启动,同时成立的“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出台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针对的人群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该制度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其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指导意见》要求充分考虑地方差异性,发挥地方主动性,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坚持低水平起步,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根据《指导意见》所确立的原则,各试点城市均出台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制定了适合地方实际情况的缴费标准、保险待遇及管理机制。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试点与逐步推广标志着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正在向“全民医保”的目标迈进,它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独立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多元体系。这种多元体系要求各种制度能够和谐共存、有效衔接、相互配合,共同提高国民医疗保障水平。在人口大规模流动的背景下,这些医疗保障制度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共同的保障对象,如流动人口的主力军—农民工群体。当同一个主体有可能成为多种保障体系的保障对象时,如何进行制度设计,使各种保障体系不致发生矛盾,从而实现平衡过渡与衔接,这不仅会影响到该主体社会保障权益的充分实现,更对我国城乡社会保障的对接及未来的一体化整合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二、突破身份限制:实现:“全民医保”的基础条件

    多元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对接机制,首先要涉及到社会保障领域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即“合并原则”。“合并原则”是产生于欧盟社会保障立法的一项社会保障的受益原则,即受益主体只能从一个国家获得保障。我国当前的多元社会保障与欧盟内部各国社会保障共存的情况非常近似,并且大多数的保障都有来自国家或社会(用人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的筹资,这决定了“合并原则”应该是多元保障制度对接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在“合并原则”之下,任何一个主体原则上只能参加某一种医疗保障并从中受益,而不能同时参加多种保障。当然这一原则的适用也可以有例外,这点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实践中已有所表现,如上海市就允许一个主体同时参加小城镇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并原则”要求各种保障必须分工配合,并明确规定一个主体可以在各种不同保障之间进行自由选择。在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独立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共同为农民工就业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而在非就业人员医疗保障的领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可能存在如下过渡与衔接:

    第一,两种制度在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领域的对接。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逐步推广的前提下,过去几年中各地自发的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以及城镇居民就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方式应该有所改变。双轨模式下独立的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实际上与当前试点推行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功能及目的上完全一致。不同之处在于,前者缺乏中央财政投人,只是地方性政策措施,不能形成全国性的医疗保险制度,因此应并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不再独立发展。而对于小城镇非就业居民直接纳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并轨模式来讲,当前的情况则相对要复杂一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都有国家的财政投入,基于社会保障的“合并原则”,一个主体不能同时从这两种保障模式中受益,因此这两种制度不能同时为一个主体提供保障。但在这里值得探讨的是,当一个主体面对多种医疗保障而只能参加其中之一时,他是被动地由相关法律、政策按照一定的标准(在我国目前主要是户籍地的标准)固定在某一种保障之内,还是可以在两种保障之间进行选择。由于我国目前各种医疗保障均未达到全民统筹,而是地方统筹、分散建立,同一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可能各有其优势与弊端;同时在城镇化进程中,小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界限也将日益模糊,很难进行明确的划分。基于这些原因,我们认为,应该赋予城镇非就业居民在就近参加合作医疗与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以实现其社会保障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两种制度在“农民工非就业人员,医疗保障领域的对接。近几年来,城乡人口流动中出现了以家庭为单位流动的新趋势,这使得农民工这个群体更加复杂化。因此,对农民工群体应进行扩大理解,即不仅包括就业人员,同时也包括与就业农民工一同进城生活的非就业人员,如妇女、老人和儿童。在这种形势下,针对城镇非就业人员设置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否应将后一种人员包括在内,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农村流动人口中,主力军是青壮年劳动力,这部分人员在城市的医疗保障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民工独立医疗保险分工承担。

但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规模不断扩大,进城农民工就业越来越稳定,这些青壮年劳动力的家属随其进城生活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但其家属没有自主收人,生活水平普遍不高,大部分处于城市边缘弱势群体的地位,特别需要基本的医疗保障。虽然当前我国农村地区新型合作医疗的覆盖率已经相当高,但以地域为中心的特点,使其在短时期内很难实现全国范围的“便携式”保障,异地就医繁复的程序、较低的报销比率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的稀少都使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农村中的进城非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上显得“鞭长莫及”。因此,我们认为,应将农村中的进城非就业人员纳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进行保障,以真正实现“全民医保”的目标。对于已经以家庭为单位迁人城市定居的农村户籍人口,其与城市居民的区别仅存在于传统的户籍制度之中,理应将其纳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不再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保障;对于那些游走于城乡边缘的农民群体,应赋予其选择权,使其根据自身利益在两种制度之间进行选择。当然这需要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网络管理制度来进行配合,以避免可能发生的重复保障。但这种技术性问题不能成为陈旧保障理念的借口,现实中很多地方依然在强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身份性”,对这种顽固的城乡二元思维定式,我们应该进行深刻的反思。

第7篇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养老保险水平,合作医疗水平,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1中国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评估

参照穆怀中教授测算社会保障水平的模型,得出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的计算公式,以代表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代表农村社会保障支出总额,代表农业GDP的值,代表一次分配中农民劳动所得。则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的计算公式为:(1-1)

根据柯布道格拉斯函数,Hr取0.75。其中为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占农村居民收入的比例,称为农民社会保障负担系数;为农村居民收入占农业GDP比例,称劳动生产要素分配系数。以农村现有的社会保障项目:社会养老保险、合作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水平之和来确定农村社会保障适度水平。以分别代表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支出、合作医疗支出、最低生活保障支出、社会福利支出各自占农民劳动收入的比例。则由可以得到当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适度水平值为:(1-2)

1.1养老保险水平评估

给付确定型(DB)养老保险通过事先确定年老后的每月养老金待遇水平,在根据享受待遇人员的年龄,服务年限等因素,逐年计算参保人的缴费额,即先推导未来给付的精算现值,利用给付分配缴费方法,建立养老保险的缴费模型。

价格P

S

PA

PE

BD

QQ需求量

图1-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供求均衡情况

由图1-1可以看出,目前,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已经远远大于供给,由市场决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供求均衡点为E点,均衡供给量为Q,均衡价格为PO。而实际上政府的供给水平只有Q,由此确定的价格为P,高于均衡价格P。其结果导致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价格高于均衡价格,农民为了获得相同的养老保险水平,不得不多支付(P-P)Q的代价,从而削弱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以代表领取养老金的老年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比重,代表每位老年人口每年领取的养老金与其具有劳动能力时每年可获得的劳动收入的比值(即养老金替代率),则

(1-3)

为计算方便,取值为老人年人均领取的养老金额与具有劳动能力的农民的人均年纯收入的比值。根据统计资料,到2007年底,中国共有5171万人参加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392万农村老人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支出40亿元。同年,农村总人口为72750万人,则可以得到2007年的的值为:=392/72750=0.54%

由统计资料可得2007年农村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人均年的劳动收入(即不含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在内的农村家庭人均收入)为3790元,由此可以得

出:

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水平为。

1.2合作医疗水平评估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一般分为家庭保险账户,大病医疗统筹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三部分,而大病医疗统筹又可以分为医药补偿费、管理费和风险储备金。(1-4)其中:表示基金支出,表示医药补偿费,表示管理费,表示医疗保健账户,表示医疗救助资金。管理费和风险储备金都以基金支出为基础分别按不同比例计提,即:(1-5)

其中:分别是管理费和风险储备金的计提比例,是常数。由此,公式可变为(1-6)

可见,医药补偿费,医疗保健账户和医疗救助资金的测算是计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关键。

1.2.1医药补偿费的测算(采用粗估法)

预测年医药费补偿费=(门诊费用门诊补偿比+住院费用住院补偿比)保险因子增加系数其中: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通过对上一年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支出统计数据得到,门诊补偿比和住院补偿比根据往年的时间数据和政策规定进行综合测算,保险因子反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开展对医疗需求的影响,增加系数反映了医药价格水平的变动。增加系数=1+医药价格增长率。

1.2.2医疗保健账户的测算

医疗保健账户主要用于一年内没有使用合作医疗基金的农民进行一次性常规性的常规性健康体检,其做法是按照向年内未利用合作医疗基金的农民的医疗保健账户中划拨体检费用资金。其算法是:医疗保健账户=一年内未利用合作医疗基金的人数体检费用其中:未利用合作医疗基金的人数根据历史数据估算,体检费用则按照实际价格和相应的待遇确定。

1.2.3医疗救助资金的测算

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对补偿额已经超过封顶线但仍会造成“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病例的救助。

医疗救助资金=封顶线以上“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病例数人均救助资金。其中:封顶线以上“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病例数和人均救助资金同样可以根据历史数据和实际待遇进行估算和确定。

表1-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比较

年份

覆盖农业人口万人

实际参加新农合万人

参合率%

新农合支出亿元

参加医疗保险人数万人

2003

22500

16300

72.6

50.38

7974.9

2004

14229

10700

75.2

75.2

9044.4

2005

23658

17900

75.66

92.83

10021.7

2006

50800

41000

80.66

155.81

11580.3

2007

73000

62926

85.7

第8篇

论文关键词:新型合作医疗 医保制度 问题 对策

论文摘要:文章主要以当前农村医疗的发展状况为出发点,提出新型合作医疗背景下农村医保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对建立健全农村医保制度的有效对策进行分析与阐述。

自我国2003年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在政府部门的领导与作用下,加大建设试点力度。经过新农合制度的运转,缓解了农村的就医压力,但是农村医保制度仍存在缺陷亟待解决。

一、农村医保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农村参保意识差

在新型合作医疗体系下,政府发挥组织、支持、引导作用,提倡农民自愿参加与集体筹资相结合的方式,主要以“大病统筹”为主,构建农村医疗的互助共济体系。但是农村医保并不像社会保险一样明确规定投保时间,对农民的连续投保没有限制,农民没有参保意识。虽然以自愿参加为原则,但是政府却每年下发参合任务,乡干部以行政手段干预农户参加,但是由于大多数农民的参保意识差,为了完成任务,只好由乡村垫付参保费用,而农民也只有在生病时才会核报,否则只好由乡村承担全部费用。另外,由于农村医保的限制条件较多,看病时需指定医院,对农民十分不便,弱化了农民的投保动机。

(二)医疗保障模式过于单一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收入与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农民已不再满足于过去“掏小钱、保小病”的简单合作医疗模式,这种“温饱式”的合作医疗已经失去了对农民的吸引力。而对于由于突发、大额的患病风险而给家庭带来的经济损失,又很难得到医疗保障与医疗救治。这种情况与农民的看病需要严重不符,弱化了农村医保制度对农民的保障力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另外,随着人们对健康需求及医疗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合作医疗提供的低水平服务也不再受用。

(三)缺乏法律法规的有效保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尚处于初级探索阶段,保障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而由于理论欠缺和实践经验的不足,因此国家保障法律尚未形成,造成农村医保制度的建设与落实不能得到法律后盾的有力保障。而由于法律配合的欠缺,造成一些农民不认可医保制度,由于怕承担经济风险,因此不愿意加入到医保中,增加了农村社会保障普及工作的难度。

二、建立健全农村医保制度

(一)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以当前新型合作医疗的发展来看,需要我国政府建立长期、稳定的农村医保政策,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提出各级财政部门应负担的比例,落实政府责任,并将农村医保的覆盖率情况,纳入地方政府考核指标中,加大政府对农村医保的支持力度。一是各级政府将新型合作医疗的资金与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整合,共同设立“农村医疗保险基金”,并结合上半年农民的人均纯收入状况,制定负担比例,实现长效性增长机制,减少农民的缴费负担。二是促进医保制度的严格落实,惠及当地所有农民,以政府监督职能,督促当地的个体雇主或者企业缴纳职工医保,并将劳务输出人员纳入当地医保制度中,确保所有企业尽到社会责任。三是加大新型合作医疗的宣传力度,只有让农民群众认识到医保的重要性、优惠性,才能真正得到他们的支持与拥护,促进农民积极参与。因此,各级政府可通过下发文件、广播、报纸、电视、宣传栏等多种方式向农民介绍参加医保的好处,让农民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了解相关医保费用筹集、医药费使用和报销等内容,提高健康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参保自觉性。

(二)实现多元化医疗保障体系

由于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而统一的合作医疗保障模式无法满足不同群体的需要。因此,农村医保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必须加快构建政府、农民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以满足不同农村发展情况对农村医疗服务的不同需要: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加快推广并宣传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这主要由于在落后的农村地区,人均收入与治疗支出能力普遍偏低,而实现“广覆盖、低水平”的初级合作医疗,是满足农民就医的根本保障;在中等发达农村地区,重点推广“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因为在中等发达地区的农民,具备少量的医疗支付能力,但是“大病致贫”现象仍存在,这将是医疗改革的重点;在东部沿海等发达农村地区,基本建立完备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因此,接下来应全力构建新型合作医疗的各项制度与服务网络,由于经济条件良好,当地农民提高了对商业保险的认识与需求,通过制度的完善,可满足不同层次的医保需要。

(三)建立健全农村医保的法律法规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通过立法实现的一项强制性制度,其具体落实必须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保驾护航。近年来,虽然我国新型合作医疗取得了一定进步,但是农村医保中尚缺乏有效的法律体系保障。因此,加快法律法规建设势在必行:一是建立与农村社保基金相关的监督法律。社会保障资金作为农民看病的根本保障,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挪用,做到专款专用。二是由国家统一制定《农村合作医疗法》,提出农村医保制度的具体落实方法。另外,应该认识到,除了提出基本的立法之外,强化执法力度才是实现农村医保法制建设的根本,否则有章不循、有法不依,将失去立法的真正意义。因此,只有加大法律的落实力度,才能让法律成为保证农民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参考文献:

1、牛妍.以构建农村医保制度推进“新农村建设”[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6(4).

2、许海虹,姜岩.发达国家农村医保制度对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启示[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0(11).

3、顾昕.当代中国农村医疗体制的改革与发展趋向[J].河北学刊,2009(3).

第9篇

【关键词】医疗保障 城乡统筹 城乡一体化

一、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制度背景

城乡一体化即城乡统筹,改变之前“轻农村,重城市”,“城乡发展二元化”的政策与理念,加深体制改革与政策调整,减小城乡之间的差距。在实现城乡一体化过程中,要以城市带动农村,农村推动城市, 互帮互助,帮带结合,在发展中缩小城乡差异,最终实现“二元”至“一体”的跨越。目前我国城乡二元化结构根深蒂固,“三农问题”严重制约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国民经济的发展。二元化的社会结构,政府部门制定的政策均是偏向城市,重视城市忽略农村的做法直接导致了各种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平等。城乡经济关系日趋紧密,长期形成的二元化结构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经济的发展,对现有城乡政策改革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

二、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变迁

建国初期,鉴于建立医疗保障制度的时代背景,医疗保障被深深烙上了“二元化”印迹,医疗保障制度被人为划分为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和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任何制度变迁和制度安排都在一定的历史情境和制度环境中发生的,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变迁是社会变化与政府政策改变的产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于其所执行的财务制度在改革开放之后的环境下不可持续与干部社员在享受医药服务时不平等等诸多原因已经被2007年执行的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所取代。城镇医疗保障制度也经历了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医疗开支逐渐加大使国家和企业负担加重,并且有严重的浪费现象见诸于报刊杂志。

三、现行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方针

对于城乡卫生资源、医疗保障“二元化”差异巨大的问题,国家制定的政策中明确了“倾向基层”、“全民覆盖”“城乡均等”等方针。同时在制定的《社会保险法》中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标准合并实施。”的城乡统筹医疗保障的规定。城乡二元化直接导致医疗保障结构的不公平性,不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打破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二元化的格局,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城乡一体化保障制度,将所有城乡居民纳入医疗保障体系,对不同阶层的居民实行不同的医疗保障制度,根据“扶弱保强”的方针,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扶持力度同时保持城镇居民已获得的“资源”。

四、实现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一体化的模式

探索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制度就是要面对落后的农村和发达的城市,改变城乡二元化医疗保障制度的格局。在制定政策时,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视为一体,统筹谋划。通过对现阶段政策的调整和体制改革,在整体框架消除制度上的阻碍,剪除城乡之间的不平等。同时由于城市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国家应对农村加大扶持,城市反哺农村,加大对农村经济的投入。只有在政治和经济上使城市和农村达到一个相对的平等,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制度才有现实基础。

五、“统筹模式”的三个阶段

为了实现城乡医疗保障一体化这个目标,针对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笔者认为城乡统筹医疗保障模式比较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同时也有利于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制度。鉴于城市与农村以及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结构、政策策略、发展水平都有很大的差异,在实施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各地都有自己的一套办法,难以达到统一。城乡统筹医疗保障模式只是实现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一体化的过渡形式,在这种模式下,相关部门应该破除现有的管理模式,以人民的需求为导向,初步覆盖医疗保障人群,逐步衔接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立统一的居民健康档案,制定跨地域医疗保障制度的转接办法要实现统筹城乡医疗社会保障制度。

(一)“实现全民覆盖”。

此阶段要完善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和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针对城乡居民自身条件和需求,将全体城乡居民都“放进”现有的医疗保障的范畴中,对不同层次的群众用不同的火候进行一锅烩。抛弃现有的户籍制度,以群众的需求为导向,加大宣传力度,政府相关部门发挥主导作用,争取将所有的群众“请”进现有的医疗保障制度中。

(二)跨地域统筹。

改革开放之后,生产力得到解放和发展,农村出现大量剩余劳动力,人口流动加剧与人员身份变动频繁。实现医疗保障制度“全民覆盖”之后,在理顺各种参加医疗保障制度的标准和待遇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各种医疗保障制度无缝连接和跨地区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三)统一管理。

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不是绝对的统一,是一种形式多样化、待遇相对公平的统一。在这种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下,整合我国现有的医疗保障制度,将其纳入统一的管理部门。形成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保障水平相互补充,受保对象信息共享,全国统一结算方便的城乡统筹的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

六、总结

按照长远的角度来看,在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之前,先施行现行医疗保障制度的城乡统筹,实现医疗保障服务制度的一体化,有利于消化城乡一体化过程中所产生的阻力。将在实施“城乡统筹”模式的进程中,政府职能部门应明确主导地位,消除“市场失灵”与“社会失灵”带来的影响,也可有效的引导资金与资源进行公平的分配。同时也应该把“城乡统筹”的目标明确,就是确保“人人有医保,人人有保障”这个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一理念!目标与行动方案仁[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第10篇

崆峒区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有关政策规定,民营医院在医保定点等方面应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的政策规定,为了给农村患者解除肛肠疾病痛苦,我院申请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现将医院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平凉惠君肛肠医院(原平凉惠君痔瘘医院)创建于1993年5月,是一所以中西医结合为主,治疗各种、直肠、大肠疾病民营专科医院。20__年被平凉市卫生局确定为“平凉市中医(肛肠)重点专科”, 20__年被平凉市社保局确定为“平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20__年院长刘惠君被原平凉地区卫生局授予“平凉地区中医(肛肠)重点学科带头人”。

惠君肛肠医院现位于平凉市南门什字南门巷66号。占地面积780平方米,建筑面积1420平方米。医院设有门诊、住院部、门诊设有内儿科、中医科、功能检查科室;有大中型医疗设备71台(件)。设有病床30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8人,其中副主任医生1名、主治医师4名,医师1名、医士4名;主管护士1名、护士7名;药剂师1名,药房工作人员3名;检验师1名;后勤人员5名。我院共在国家级重点医学杂志和学术研讨会上发表学术论文43篇,获省、市级科技进步成果奖7项。为改善医疗条件,形成规模,办成特色专科医院,我院于20__年申请立项,20__年10月动工,在位于平凉西门口,占地2.1亩、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的平凉惠君肛肠医院新综合楼已建成,现正在装修。

二、可用资源

我院自办院以来,坚持“三专”:即专科、专病、专治和采用中西医结合的原则。在治疗内痔、外痔、混合痔、肛裂、周围脓肿、直肠瘘、溃疡性结肠炎、便秘等肛肠常见病和疑难病方面形成了一整套自己的防治体系和治疗特色。为省内外万余例患者实行手术治疗,未发生过医疗事故。

病员辐射面广,以农村患者为主,农村患者占总住院病人的68%。近年来,随着现代生活习惯及饮食结构的改变,肛肠疾病已成为一种常见病、多发病,并严重影响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城镇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作用。

我院肛肠专科医院,在技术力量和肛肠检查治疗设备在市内领先,成为平凉市及周边省市区患者就医的重点肛肠专科医院。其地理位置适中,院容院貌干净整洁,管理规范有序、服务质量优良,群众信誉度高,能为病人提供安全、舒适、优质、先进的医疗条件及优质的服务。

三、保障措施

1、加强对城镇医保、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的领导,建立健全新农合信息化的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我们将不断改进服务质量,以病人为中心,以高效的治疗水平、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严格掌握住院指诊、住院时限,收费标准均按国家政策规定优惠20%,为病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2、强化科室功能建设,全面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建立更加良好的医患关系, 严格执行城镇医保、新合医疗有关规定,对参合农民在就诊住院时,严格掌握病人收住、出入院标准,不扩大病种,并能按规定执行出院带药,发挥我院中西医结合特色,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3、加强和完善城镇医保、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对我院医务人员进行培训,从整体上提高信息系统管理、操作人员素质、医疗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组建医院人才团队和技术团队,弘扬医德,遵纪守法,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11篇

论文摘要:本文以大连市农村新型社会养老政策为背景,通过实证问卷的方法,基于政府政策的视角对政府补贴、政府公信等制约因素进行分析,探求扩大补贴、提高公信等相关攻略为大连市推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有所贡献。

    一、政府政策对农村新型养老保险的制约—以大连市为例

    通过在普兰店、瓦房店、庄河问卷发放,以大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国家试点)暂行办法》内的关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规定个人缴费和国家补贴组合方案为分析背景,具体包括“个人年缴100元,国家补贴30元”(方案一)、“个人年缴200)元,国家补贴35元”(方案二)、“个人年缴300元,国家补贴40元”(方案饭)、“个人年缴费400元,国际补贴45元(方案四)”、“个人年缴500元,国家补贴50元(方案五)”。结合spss分析所得相关制约因素。

    (一)政府补贴。政府为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提供一部分费用,既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解决缴费困难问题,又对鼓励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是一个巨大的激励,可以刺激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因此居民对政府补贴满意度会对居民个人选择社会养老保险的意愿产生影响。当满意度为2.49时,方案一比较受欢迎,当满意度为2.72时,方案二比较受欢迎,当居民的满意度为2.65时,则更愿意选择方案三,当居民的满意度为2.82时,则更愿意选择方案四。随着居民对政府补贴满意的提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其更愿意提高自己的缴费额度。

    (二)政府公信力。政府公信力体现的是政府的信用能力,它反映了公众在何种程度上对政府行为持信任态度,源于公众对政府政策和政府行为的评价。农村居民很愿意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与新农保比较。所以可以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满意度作为政府公信力评判的标准。当居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满意度为2.47时,则选择方案一,当居民的满意为2.77时,则倾向于方案二,当居民的满意度为2.8时,则选择方案三,当居民的满意为2.9时,方案四比较受欢迎,只有当居民个人的满意度为3.09时,倾向于选择方案五。所以,居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满意度直接影响着其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额度。如果居民对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比较满意,那么该居民将认为这项政府政策是可信的,并将积极参与其中,并且能够提高自己缴费金额;反之,如果居民认为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令该居民不是很满意,那么该居民将对这项政府政策抱有迟疑的态度,他们认为政策是走过场的,其参与程度不是很高,只有当周围的人都参与其中时,自己才能勉强参与,其参与的原因是从众心理。

    (三)社会养老金缺乏弹性。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社会养老金不能随年龄、物价等因素变化而及时变化,导致农村居民参与热情不高。农村居民由于年龄致使劳动力存在差距,导致不用年龄层次对同方案下个人支付额度的承受力度不同,即随年龄提高个人支付的支付能力相对减弱。同时物价上涨,恒定的补贴不能弥补物价上涨所带来的负效应表示十分关心。然而现今的政策没有就相关因素进行说明,导致居民迷茫心理,参与积极性不高。

二、关于提高农村社会保险覆盖率的攻略

    (一)加大公共财政支出,适度扩大政府补贴范围

    农村社会养老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需要个人和政府双方进行付费,政府作为供给主体要扩大补贴范围,提高居民收入。由于农村居民消费上涨幅度已经超过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的幅度,意味着居民实际收人增幅非常有限。所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将政府补贴具体落实到农村居民的食品消费中,具体采用政府限量补贴和农民个人消费相结合的政策,对于农民购买一定数量的食品予以价格优惠,政府承担部分费用,超过此数量,则由农村居民完全付费,这样有利于减少农村居民的消费支出。同时对在市场流通的农产品实行适当的价格补贴,保持农产品价格恒定,使其不再受市场上投机倒把分子控制供需来控制农产品价格,有助于提高农民的收人。这样双管齐下,在农民收人和消费上均采取相关补贴政策,使农民的纯收人有所提高。

第12篇

〔论文摘要〕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养老保障、医疗保障与生活保障三部分。养老保障应采取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模式;医疗保障宜建立大病费用统筹的新型医疗制度;生活保障可仿照城市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应包括:农村养老保障、农村医疗保障与农村生活保障三部分。

一、养老保障应采取家庭保障与社会养老保障相结合的模式

在我国农村,还不可能实现与城镇职工养老社会保险完全一致的模式,而应实行家庭保障与社会养老保障相结合的形式。因为,家庭养老是我国延续了几千年的传统做法,目前,这种养老模式的基础并没有完全丧失,要想彻底改变也并非易事,而且借鉴西方一些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顾此失彼的教训,我国农村的家庭养老短期内不可能取消,它仍是农村养老的一部分。

但是,农村实行社会养老是必然趋势。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是农村社会化生产方式发展的需要,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需要,是对付“白潮”的需要,是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需要,是引导农民消费、积累建设资金的需要。此外,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对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缩小城乡差别、工农差别都有着积极的意义。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现状是家庭保障有余而社会养老不足。因此,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是我国农村甚至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当前应立足于中国国情和农村实际,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基本方案》及我国一些试点的经验,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低标准起步,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社会保障水平的设定,一般宜从低到高,留有余地,而不宜盲目攀比,一步到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农村养老社会保险费的交纳和养老金的给付标准应定在一个能基本满足农村实际生活需要的低水平上。凡年满20岁的农民,可根据自身经济实力,选择适合的交费档位和灵活的交费时间参加养老保险。由于大多数60岁以上的健康农民仍可以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因而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可以适当延长至65岁,标准为100元/人月左右,这个水平基本能满足老年农民的生活需要。

第二,建立由政府组织和管理、财政投人的强制性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政府负有公共管理的职责,因而是举办公共事业的最稳妥的主体。政府的组织和管理表现为设立专门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具体事务的管理;设立监督机构,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强制性养老保险的筹资渠道应多元化,既有农民个人缴纳,也有集体补助,还应有财政的投人。实践表明,强制性的保险,没有政府的投人是很难奏效的。当然,投人的力度应通过科学测算而定。

第三,建立严格、高效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机制。资金短缺间题是制约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瓶颈。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是农民的“保命钱”,因而,把有限的农民养老保险金管好、用好就显得更加重要。根据国内外经验,实行市场化运作有利于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即由符合规定的市场法友,按有关法规经办农村养老保险业务,进行自主经营管理。国家应对其实行严格、有效的监管,尽量降低和避免风险。

第四,采取“个人账户储备积累”的模式。根据对国内外各种保障模式的分析可看出,“个人账户储备积累”模式运行得最为正常,它强调个人的社会保险责任,强化政府的组织和管理责任,逐步淡化政府的交费责任,突出个人的自保意识,这也是国内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取向。因而,我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仍将主要靠自己。建立个人账户,个人交费和有关补贴全部记人个人账户,并可以转移和继承。

第五,制定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农村社会保障是整个社会保障中最薄弱的环节,而立法滞后是这些年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据调查,多数农民有参保的意愿,但总担心政策会变,故而不愿积极主动去参保。因此,必须改变当前仅靠政策指导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现状,尽快制定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二、建立大病费用统筹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20世纪50年代以后,通过运动搞起来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目前已经名存实亡,农民重新面临看病难的问题。有专家通过调查指出,解决农民看病难的出路在于实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应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政府牵头,多元筹资。由于长期“以农养工”、“二元保障”,农村社会保障的建立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的改革是逆向的。因此,在城市应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做法,而在农村,政府则应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对农村社会保障给予支持。建立国家与农户共同投人,风险共担的机制,使国家投人的有限资金发挥引导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作用。同时,要建立多元筹资机制,引导社区经济实体、慈善机构、团体、个人捐助,充实农民医疗保障基金,国家投人的资金可以从国家卫生事业经费中转移一大部分,也可以通过税收转移一部分。

第二,建立家庭账户和统筹账户。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缴费形成家庭账户,供全家共同使用,主要用于支付家庭成员日常门诊费用。根据测算,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交费,基本可以满足这一需要。统筹账户由国家和当地政府出资形成,国家财政补贴,每人每年不少于10元,地方政府投人每人每年不低于2p元,这部分资金集合起来,用于支付患大病、慢性病的患者的医疗费用。大病的确定及统筹范围内的报销比例根据当地情况决定,但基本原则是“以收定支,量人为出”。两个账户分开核算,分别管理,不得挤占挪用。这样农民“病有所医”的问题基本可以解决。除此以外,对于特别困难的成员,应建立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强化基金的运营和管理。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提高了各级政府及农民的缴费额,因而结合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将很可观,而且这跟农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而保证基金高效运营,保值增值,监管得力至关重要。管得好,将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管不好,合作医疗制度将永远失去存在的群众基础。根据智利的成功经验,基金交由专门的经营机构依市场化原则进行管理,加强投资各环节的风险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和具体的管理规章,并严格执行,这是合作医疗得以开展和健康发展的保证。

第四,坚持社会化的原则。社会性是社会保障的基本特点,它符合大数法则基本原理,即参与者越多,越普遍,保障效果越好。统筹层次是衡量社会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一般来说统筹层次越高,互济功能越强,保障效果也越明显。因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应当以县(区、镇)而不是以村或乡为基础,通过国家立法(而不仅仅是“自愿参加”),促使农户参加进来,扩大参保基数,扩大医疗保障基金的规模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应根据各统筹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探索适合区情、符合民意的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此外,要特别注意激发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意愿,切实为农民办实事。改革开放这么多年,农民收人水平与生活水平都大大提高,但是,虽然政府一再宣传合作医疗的好处,但响应者并不多。这说明农民社会保障的意识还是不够强,更深层的原因是农民曾狂热地信奉和追随过农村合作医疗,然而最后都心灰意冷了,他们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再不敢轻易相信什么了。有资料说,有的地方合作医疗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作风恶劣,侵吞公共利益,谋一己私利,农民感觉不到合作医疗的好处,对组织者失去信任。有的干部及家属多拿药、拿好药,带头欠费。甚至有农民认为,合作医疗就是“群众交钱,干部吃药;群众吃草药,干部吃好药”,农民丧失了对制度公平的信心。因而,新型合作医疗必须注意让干部带好头,公平、公正,让农民真正从中得到实惠,才能激发人们参加合作医疗的热情和意愿。

三、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给予社会成员以满足其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帮助,是国家实施的最后一道保障的安全网,也是保障制度最低层次的目标。目前,我国城市已全部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而且做到了“应保尽保”,为城市贫困人口构筑了最后一道保障线,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但在农村,这项社会保障的“兜底工程”开展得远远滞后于城市。目前,仅在某些经济发达省市如广东、上海、浙江等地的少数地区开展。事实上,我国农村还有10%的人口尚未脱贫,或由于种种原因返贫,农村人口是最需要帮助和关心的弱势群体。因而,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在如何更合理地构建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问题上,有人认为,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事关社会保障制度整体设计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首先需要理清设计思路。一种思路是根据同类人群在不同方面的需要,设立一个不同类型救助金的结构,以满足不同方面的需要。另一种思路是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特征或者本人特征,设计可以有差别的救助金标准系统。也有人认为,农村集体补助特困户资金是“救命钱”,不能可有可无,可多可少,它具有明显的刚性特征,因此,应通过征税的方式筹集资金,这样既可以体现税收在保护贫困人群方面的强制性,也是农村社会救济的发展方向。因此,应将农村集体补助特困户资金与五保户供养资金一起列人新的农业税附加统一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