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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屋出租合同

时间:2022-09-03 14:21:40

个人房屋出租合同

第1篇

签订房屋出租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1、查清房屋的产权人,以及房屋基本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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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楚写清楚租金和押金。

在如何支付租金和押金的问题上,具体几个月支付一期租金由各人自身状况决定,在合同中必须约定清楚每期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以及逾期未支付的 违约责任。需要提醒的是,无论是支付租金还是押金,如果通过银行划账方式支付的,最好直接划入产权人名下的账户,并留好相关划款凭证,以此进一步控制资金风险。

3、明确违约责任的处理。

合同应当根据不同的违约情形,约定不同的违约责任。比如,如果出租人逾期交付房屋,或者租期结束承租人逾期退租的,可约定每日按高于租金标准收 取违约金; 如果出租人擅自收回房屋,或者承租人擅自退租的,可约定一次性承担较高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支付未使用租期的租金作为违约金。此外,对于家具、家电等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义务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个人简单房屋出租合同范本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出租方姓名: 身份证号: [简称甲方]

承租方姓名: 身份证号: [简称乙方]

甲方现有 ㎡面积的房屋,套型为 地址:

在签订本协议时,甲方向乙方出示该房及本人的有关合法手续。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房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为 年

二、该房出租的使用性质为 用房,月租金为 元,缴租方式为 支付一次,计人民币(大写) 元(¥ 元)以后就在付款期末前 天支付。

三、乙方接到住房后,应及时更换门锁,否则发生意外与甲方无关。

四、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其房屋的使用性质,更不能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必须爱护房内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否则照价赔偿。

五、在本协议期内,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合法居住(经营)权,不得收回房屋或转租他人,更不得提高房租或终止协议。

六、乙方必须按照交纳房租,否则甲方有权采取措施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必须遵守当地暂住区域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办理各种相关证件、按时交纳水、电、气、收视电话、物业管理等费用。并做好一切安全全措施,若出现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合同签订后,乙方交保证金 元给甲方,乙方退房时结清水、电、气、电话、物业管理等费用后及屋内设施家具、家电无损坏,甲方退还乙方所交保证金,另水、电气底度为:水 吨;电 度;气 方。乙方的民事纠纷均自行负责。以交费收据为准。

八、若乙方的本协议期满后需继续租用此房,应提前壹月与甲方商议。(在同等的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购买权)。

九、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均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则按该房月租金及搬家所造成的损失,作违约赔偿金。乙方违约则从押金里扣除一个月房屋租金作赔偿金给甲方。

十、如果拆迁此房乙方无条件搬出,所交甲方的房租按未满天数甲方退还乙方。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定之日起生效,到期自行作废,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备注:

甲方签字: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签定: 地址: 联系电话:

如何解除房屋出租合同纠纷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1.承租人的解除权

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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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租人的解除权

包括:(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

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实践中,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

第2篇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在合同中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标地及设施

房屋坐落于: 建筑面积:

甲方提供设施清单及规定使用状况见合同附件一。

第二条: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共 个月,甲方从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应先考虑与乙方续租。如乙方要求续租,须在本合同期满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双方另议续租事定。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议定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大写

2、租金支付方式为 付,先付后用。此后,在每期付款期满前10日支付下一期租金。

1)、房租租金: (大写: )。2)物业管理费: 。

3)、有线电视费: 。 4)、生活垃圾运费: 。

5)、房屋押金: 。 合计: (大写 )。

3、合同有效期内,租金不再调整。

第四条: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所产生的物业管理费、卫生、煤气、水电、电话费用均由乙方缴付。乙方向甲方支付 作为押金,租期满后,乙方结清此费用,房屋内物品完整无损,则押金如数退还承租方。

第五条:出租方责任及义务

1、租赁期内不得无故收回房屋,如甲方中途将房屋收回,甲方应退还剩余房款,须另外补偿因搬迁给乙方造成的费用并交纳壹个月租金作为向乙方的补偿金。

2、租赁房屋内各项设施(详见附件)如损坏,甲方有义务与相关维修部门联系,进行及时处理。

第六条:承租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日期和金额交纳租金,逾期未缴付租金,按照所欠租金的0.5%计算滞纳金。超过15日未付清,视为提前终止合同,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租赁期内不得无故退租,如乙方中途退租,乙方应补偿给甲方壹个月的租金作为补偿;

2、乙方不得利用此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储藏违法物品或危险物品;

3、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

4、乙方应爱护房屋及其设施(详见附件1),室内一切设施属人为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属自然损坏,乙方不予赔偿。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合同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2、乙方向甲方提出合同约定外的补偿,甲方有权拒付。

第八条:租赁期间房屋的维修

乙方因使用需要,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对承租房进行维修,但应事先得到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乙方不得拆除已装修部分,不得向甲方索取装修费用。

第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乙方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不缴纳租金并押金不足以抵扣租金、滞纳金,且与乙方无法取得联系时,甲方有权请公证处公正撬开房门,室内一切物品由甲方代为保管三个月,若三个月内仍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甲方有权对保管物品进行处理。

2、乙方使用此房屋进行违法行为。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第十条:免责条件

1、房屋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甲乙双方受损,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甲方因退还乙方剩余租金。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迁或改造已租赁房屋,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甲方应退还乙方剩余租金。

第十一条:本合同双方均严格执行,在履行中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乙方均可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二条:其他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补充,补充条款均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 承租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

第3篇

个人房屋出租合同范本(1) 甲方:_________(出租方)

乙方:_________(求租方)

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一事,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出租房屋的坐落位置、面积以及其他情况

1、本合同所出租房屋坐落在___市___区______号(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不足部分可以补充)

2、房屋的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不足部分可以补充)

3、所出租房屋的房屋产权编号: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内部的装修情况及主要设备

(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需要写明内的装修情况及主要设备设备情况,如:房屋为简易装修,其内设备为xxx)

第三条房屋租赁的期限

租赁期限为___(月/年)。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

租赁期限届满前___天,如乙方需要继续承租,需要向甲方提供提出,由甲方决定是否继续续签合同。

租赁期限内,如甲方出卖房屋,应提前___天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___天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乙方逾期不予答复,那么视为其放弃该权利。

(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租赁的租赁情况至少为一年,具体情况可以适当变通)

第四条租金及其交纳方式

每月租金___元,大写_________。

租金按月交付。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一季度的租金。

以后每月__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个季度的租金。(该房屋租赁合同付款方式每季度付一次,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通)

第五条押金

押金___元,大写_________。该押金用于保障房屋内的设备完好,如出现设备损坏的现象,甲方有权按照市场价格扣除相应的赔偿款。

如合同期满,乙方没有损害房屋内的设备,则甲方应该在合同期满日如数退还。

第六条房屋修缮和装修

甲方应保证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保证正常的水电供应,如出现漏水、墙面自然脱落、水电无法正常供应等对乙方正常使用房屋具有影响的情形,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的__天之内予以解决。否则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装修情况,否则视为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该房屋租房合同和协议规定如果人为的破坏由求租房负责维修)

第七条房屋出卖

租赁期间如甲方出卖房屋,乙方又不愿意购买,则甲方应保证乙方可以继续租赁,直至租赁期间届满。

(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规定如果甲方紧急需要出卖房屋,具体解决办法可以协商)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内,乙方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有权依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__月。

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租金外,还应按拖欠天数支付违约金,每天违约金的标准为:拖欠租金的__%

3、乙方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的,应支付___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4、一方如果具有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违约方除应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外,还应该支付___元违约金。

(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规定如果乙方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转租,需要事先和甲方打招呼)

第九条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间届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房屋,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如租赁期间届满后,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甲方应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的房租与约定的房租一样。

第十条免责条件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互补承担责任。实际租金按入住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规定具体情况可以协商)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的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先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公安部门备案一份。

第十三条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甲乙方双方身份证的复印件为本合同附件。附随合同之后。

出租方:_________求租方: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个人房屋出租合同范本(2) 出租方(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为在开发区设立

公司而租用甲方房屋,并就此租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供给乙方经营用房 平方米,用于该公司经营之用,该房屋坐落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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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房屋租金经双方商定为每月 元。该房屋总租金为 元。

三、租金于 交付,每延迟一天按总租金的 计罚。若 天内仍未交纳,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并按实际迟付天数依上述计罚比例向乙方收取罚金。

四、乙方同意预交 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房屋租赁期为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 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天津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以双方共同认可并经公证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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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个人房屋出租合同范本(3)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位于第____层,共_____ 〔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租金为(人民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__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 __元整。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第__个月的___日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 ____〔月〕〔年〕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由____方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十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煤气费;

3.电话费;

4.物业管理费;

5.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____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个月;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_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的约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向______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_____%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____%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其它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页,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 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

第4篇

【个人出租房屋合同范本一】 出租方(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为在开发区设立

公司而租用甲方房屋,并就此租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供给乙方经营用房 平方米,用于该公司经营之用,该房屋坐落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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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房屋租金经双方商定为每月 元。该房屋总租金为 元。

三、租金于 交付,每延迟一天按总租金的 计罚。若 天内仍未交纳,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并按实际迟付天数依上述计罚比例向乙方收取罚金。

四、乙方同意预交 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房屋租赁期为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 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天津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以双方共同认可并经公证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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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个人出租房屋合同范本二】 出租方: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___市______街______巷______号的房屋______栋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__平方米,类型______,结构等级______,完损等级______,主要装修设备______,出租给乙方作______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_个月,甲方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个月或空关个月的。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税费和税费交纳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______元,由乙方在______月______日交纳给甲方,

先付后用。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由税务机关或县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收租凭证。无合法收租凭证的乙方可以拒付。

甲乙双方按规定的税率和标准交纳房产租赁税费,交纳方式按下列第____款执行:

1.有关税法和镇政发(90)第34号文件规定比例由甲、乙方各自负担;

2.甲、乙双方议定。

第四条 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和装饰

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修缮范围和标准按城建部(87)城住公字第13号通知执行。

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出租房屋的修缮,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述第______款办法处理:

1.按规定的维修范围,由甲方出资并组织施工;

2.由乙方在甲方允诺的维修范围和工程项目内,先行垫支维修费并组织施工,竣工后,其维修费用凭正式发票在乙方应交纳的房租中分______次扣除;

3.由乙方负责维修;

4.甲乙双方议定。

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对装饰物的工料费和租赁期满后的权属处理,双方议定:

工料费由______方承担();

所有权属______方( )。

第五条 租赁双方的变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元。

2.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条约定的有关条款的,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___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4.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5.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______%,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约定租金的___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终止合同的申诉权。

上述违约行为的经济索赔事宜,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签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第七条 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宜

1.######

2.########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报送市房屋租赁管理机关认可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4份,其中正本2份,甲乙方各执1份;副本2份,送市房管局、工商局备案。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签约地点:签约时间:

合同有效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出租房屋合同范本三】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

甲方将坐落于合肥市的合计面积为平方米的建筑物间租予乙方作为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为年另个月,甲方从年 月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年 月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拖欠租金累积达个月的;

租赁期届满时,租赁关系自然终止,甲方无须另行通知乙方,若双方均有意续租,可在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续租意向,并议定合理租金和续租合同。

第三条:租金

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整,付款方式为付。

第四条:协议事项

1、房屋内外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自乙方入住之日起至租约期满迁出之日至均由方负担。

2、甲方应承担所出租房屋的修缮义务,乙方应对修缮工作予以配合。

乙方应妥善使用,管理出租房屋的内外设备,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擅自变更,损坏房屋结构和设备。

3、乙方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存放危险物品,影响公共安全。

4、租赁期满之日,在不续租情况下,乙方应无条件退租,并将房屋设备清点后归还甲方,不得向甲方请求退还租金,移转费及一切权利金。乙方应将自用家具物品搬迁清楚,不得故意留存占据,如逾期不搬视为乙方抛弃其所有权,由甲方自行处理。对逾期不迁出者,甲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

5、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但乙方因特殊情况需退房时,必须提前十五天通知甲方,并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赔偿。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用,也须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乙方搬迁的补偿,并退还乙方未满租期的租金。

6、甲方需对上述房产提供全部法律文件,如因房产产权等问题影响乙方在租期内对房屋的居住使用,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甲方与乙方的变更

1、若甲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甲方出卖房屋,须在三个月前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乙方需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向乙方交付合乎要求的出租房屋的,甲方应对此向乙方予以赔偿。

2、甲方未按时按要求对房屋进行必要的修缮的,对乙方造成财务损失和人员伤害,应承但赔偿义务。

3、乙方非正常管理使用房屋及设施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4、乙方故意逾期未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赔偿。如遇特殊情况暂时未交租金的,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5、乙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使用的,甲方有权收回所租的房屋,有权将乙方交付的期满前租金扣留作为乙方的违约金赔偿甲方。如因此对出租房屋造成损坏的,乙方还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损坏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均可:

1)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

2)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签章:

日期:

身份证号码:

乙方:

签章:

第5篇

个人房屋出租合同范本(一)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 ;身份证号: ;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 ; 甲、乙双方通过商议,对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房屋地址(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坐落于 市 路 小区 号楼 单元 楼 房。

第二条、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房屋租金: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 元)。

第五条、付款方式:乙方按(半年)支付租金给甲方,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上半年的租金费用,在 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下半年租金费用,如超过付款时间甲方有权对房屋另行出租,并由乙方承担因此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养护责任:

1、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私自对房屋进行整改,若确实有需要必须提前征求甲方同意后才能进行整改,否则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2、乙方在房屋使用过程当中应爱护房屋中的所有设备及墙面和地面,保持墙面的整洁。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关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七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

2、天然气费;

3、供暖费;

4、物业管理费;

5、有线收视费

第八条、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 ¥ 元为押金。

第九条、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如遇房价调整,甲方有权对房屋租金进行适当的调整,若乙方不同意,甲方有权与乙方终止继续租赁;

2、租赁期限内,如乙方明确表示不租的,应在租赁期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在租赁期满后由甲方对房屋进行验收,如乙方未对房屋造成任何损坏,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押金;如果乙方在使用期内对房屋内的设备和墙面、地面造成损坏的,甲方有权用乙方支付的押金首先对房屋损坏部门进行修缮,若修缮费用超出押金金额,乙方必须在修缮结束后三个自然日内向甲方支付超出的修缮费,如因修缮时间影响房屋的再次出租,由乙方按期限内的租赁价格承担期间的租金。

第十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甲方为乙方提供物品如下:

橱柜、燃气灶、油烟机、房间内灯饰、卫生间坐便、洗漱柜、淋浴头、燃气热水器、钥匙5把。乙方应妥善使用,若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此页无正文)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个人房屋出租合同范本(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____市____街道____小区__号楼________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计__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___月初/每季___季初/每年___年初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___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同意预交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房屋租赁期为,从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___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天津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本合同连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个人房屋出租合同范本(三) 甲方(房 主):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乙方需向甲方提供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留档使用(必需真实有效)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 __(简称本房产),出租给乙方作____ ____使用。双方约定本房产的租赁期为_20xx年_8_月__15_日起到_20xx_年_8_月_14_日。共计__12_个月。

二、本房屋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_ (小写:¥__ __),租金每半年结算,分两次付清。

三、租金支付时间及方式:第一次于2017年 8 月 15 日前支付 元,第二次于2017年 2 月 15日前支付 元。

四、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宽带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中水费 3 元每吨,生活用水 10 元每人每月,电费 1 元每度,宽带费 10 元每月,以上费用每月 15 号收取一次。

附:电表底数__ __度,水表底数__ __吨。 五、房屋出租保证金

1、首次交付租金时,乙方应另付保证金(人民币大写)_壹仟_元整(小写:___1000__元)。退租时甲乙双方无任何异议,甲方将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六、乙方租用本房产后应注意以下事项:

甲方不分担乙方在租房期内对其自身造成的损失和对第三方造成的任何道德、经济纠纷。

1、乙方应遵守中国法律,不做违法乱纪的活动,若有违反法律,由乙方负责。

2、乙方应注意居住安全,自行采取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加强用电安全,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对于防盗、防火、用电安全进行经常检查。如乙方措施不当造成损失,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房屋财产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给甲方;造成第三方房屋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处理,由乙方全额赔偿对方,并按违约处理。

3、屋内用具不得损坏、丢失,否则,照价赔偿。

4. 现金等贵重物品乙方必须妥善保管,如有丢失,责任自负。

5. 乙方不得把社会闲散人员带入房内,对自身安全负责。 七、乙方对租用房没有处理权,不能擅自与人合租、转租或借给他人,也不能改变其用途,否则属于违约。如有此类情况发生,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收回房屋。

八、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1 _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__3__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在原租期已到期,新的续租协议还未签订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不再签约续租。

九、乙方租期未到期而要求退租时,必须与甲方协商一致,保证金可视情况给予退还。乙方承租到期应完好归还房屋和所有钥匙及有关物品,如果所租房内的所用设备有损坏,乙方负责修复或者甲方在保证金内扣除相应赔偿金额。

十、合同的解除

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本房产。

(1)擅自将房屋转让,对外投资入股或与他人调换;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3)乙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超过一个月。

若甲方依上述第1、2、3项约定而解除合同,将同时罚没保证金作为最少赔偿金,并有权追述乙方法律责任。

十一、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6篇

出租人: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第一条租赁物

1.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数量及相关配套设施:__________________

3.质量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_____年_____个月_____日,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条租赁物的用途或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物的使用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租金、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

1.租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2.租金支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

3.租金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租赁物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验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租赁物的维修

1.出租人维修范围、时间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承租人维修范围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因租赁物维修影响承租人使用______天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其计算方法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租赁物的改善或增设他物

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改善或增设他物不得因此损坏租赁物。

租赁合同期满时,对租赁物的改善或增设的他物的处理办法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物。

第十条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租赁期届满,双方有意续订的,可在租赁期满前____日续订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租赁期满租赁物的返还时间为:__________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7篇

承租方:________(个人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调剂房屋使用的余缺,甲方愿意将产权(或管理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________市(县)有关房产管理的规定,经过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出租房屋坐落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名称、规格、等级、间数、面积、单价、金额、地面质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名称 间数 面积 米2单 年租赁 门数 窗数 地面质 (楼、正、 金额 量(土、 厢、平、厦) 规格 等级 (间) (平米) 价(元) (元) (合) (眼) 砖水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期为_____年_____月,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标准,将出租的房屋及时交给乙方使用居住。

第四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

乙方每月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_____元整,甲方应出具收据。租金在当月_____天内交清,交租金地点在_____.

(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按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协商议定;没有规定标准的,由租赁双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租多的实际水平协商议定。出租方不得任意抬高租金)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不必征得乙方同意,但应通知乙方。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2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房屋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必须征得甲方的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义务。

第六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应按延迟期间内乙方应交租金的_____%计算,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租赁期间,出租房屋的维修由甲方负责,如租赁房发生重大自然损坏或有倾倒危险而甲方又不修缮时,乙方可以退租或代甲方修缮并可以用修缮费用抵作租金。

3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费由甲方负担。

4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住,必须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甲方应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_____%计算。

第七条乙方的责任

1乙方依约交付租金,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不负迟延交租的责任;乙方如果拖欠租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如拖欠租金达_____月以上,甲方可以从乙方押金(如乙方付有押金)中扣除租金。并可收回出租之房屋。

2租赁期间,房屋管理费,水电费由乙方负担。

3租赁期间,如乙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退房,必须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_____%计算。

4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墙窗,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经房屋修缮管理部门批准方能施工。乙方在租用房屋内装修墙窗的格、花、板壁、电器等物,在迁出时可一次折价给甲方,亦可自行拆除,但应恢复房屋原状。

5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搬出全部物件。搬出后_____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6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必要时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和申请执行。

第八条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或出卖,乙方享有优先权。

第九条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当地房管部门调解或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市(县)房管局、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出租人(或单位)____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

承租人(或单位)____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__

文书要点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的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完好无损地返还给出租人的一种协议。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注意到该合同的如下特征:

第一,房屋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都享有权利,也都负有义务。

第二,房屋租赁合同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第三,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动产,而且是特定物。

第四,由于房屋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持续,所以在租赁期间即使房屋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原租赁合同所确立的租赁关系仍然有效,新的房屋所有人必须承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出借。

第8篇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承租人将房屋擅自转租,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则没有规定非法转租房屋的法律责任。《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规定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可索赔损失。尽管《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在第五章专门对房屋转租进行了规定,但在无效转租房屋的法律责任上,只规定了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并没有无效房屋转租的民事责任,或是民事制裁的规定。《合同法》也只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房屋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房屋,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这是法律的一致性规定。因为承租人的擅自转租行为,直接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破坏了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信任,损害了出租人对房屋的所有权或处分权,造成房屋在客观上形成多层次占有,从而使得房屋的毁损程度的可能性加重,增加了出租人请求返还租赁物的困难。但是,如果该无效的房屋转租合同事实上已经履行完毕或部分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已交付的租金或者尚未交付的租金约定也属于无效约定,是否也应该返还。而房屋租赁的一个特点,就是承租人对他人房屋的使用收益,这种使用收益乃是基于承租人对房屋的实际占有状态下发生的,这种使用收益如果是基于无效合同而取得,也应该属于返还的标的。

无效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作为无效合同来说,其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即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无效合同具有无效性,就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对于房屋转租行为而言,《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了合法转租和非法转租两种情形。合法转租是承租人经过出租人同意,将承租的房屋转租他人。非法转租是承租在没有取得出租人同意或者违反租赁合同中不得转租约定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的行为。《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非法转租的租赁合同属于无效后同。根据《民法通则》第引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就无效房屋转租合同的当事人来说,承租人在订立房屋转租合同时,应该了解转租人是有转租房屋的权利,订立合同时应办理法律规定的登记备案手续。因此,转租合同中的承租人一方主观上有过错是明显的。对转租人一方,其转租行为往往具有两种主观心理状态,其一是明知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者是故意违反租赁合同擅自转租,二是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原因而造成擅自转租房屋的情况。转租人也是具有过错的当事人。所以,无效房屋转租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依法应当承担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表现在对有关无效合同规定法律精神的不同理解上,在处理无效房屋转租合同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时出现了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主张认为,由于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因此,房屋转租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以后,承租人应该归还占用的房屋,对于实际使用房屋期间的收益-租金,也应该支付给转租人。已经支付租金的、租金不再退还。①问题在于,如果依照这样的处理方法,无效房屋转租合同和有效房屋转租合同的当事人都可以达到相同的目的-收取租金。无效房屋转租合同的承租人一方如果不按实际使用期限交付租金,则转租人也可以基于无效转租合同要求对方支付房屋租金。显然,非法的行为人是不能享有任何民事权利。就无效民事行为进行分析,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为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之所以自始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就是因为行为本身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后果。所以,如果无效房屋转租合同的转租人有权收取因转租而约定的租金,则使其基于无效合同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从财产所有权取得的角度分析,无效房屋转租合同的出租人取得租金也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这种所有权取得的法律规定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取得财产的法律事实必须合法,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或者事件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取得财产的法律事实只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因为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确认某项财产的最初取得。继受取得是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为依据,基于某种法律事实而转移财产所有权;其二是取得财产的形式必须合法,包括必须办理法律规定的手续。非法转租他人房屋而收取租金,违背了出租人的真实意思,并且不能办理法律规定的租赁登记。可见,既认定房屋转租合同非法无效,又确认行为人有权基于非法行为取得财产,造成逻辑上的矛盾。反过来说,非法的房屋转租人无法取得租金,则体现出无效房屋转租合同的承租人不从基于无效合同支付租金,或者有权基于无效合同取得返还的租金。那么,便造成无效房屋转租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基于无效合同取得财产-房屋的使用收益。而无效房屋转租合同的承租人同样依法无权根据无效合同取得收益。这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裁决时往往陷入两难的境地。

第二种观点认为,非法转租的收益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出租人。②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可见,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债具有二个明显的特点:(1)必须有一方因为不当得利而受损失。但是,房屋出租人并不能说是因此遭受了损失。损失是由于一定的行为导致权利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受到损害并造成财产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这种损失既有直接损失,即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又有间接损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由于遭受违法行为的损害而没有得到,不当得利人承担返还财产的一项要件必须在损失和取得不当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法行为直接引起损害事实的发生。对于出租人而言,其收益已经由于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而得到实现,或者由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得到保障。房屋的非法转租并不造成出租人现有财产的减少,也不必然造成出租人必得利益的丧失。(2)不当得利的事实是由于受损失的一方主观过错造成的,受益人取得不当得利时的主观状态并不作为返还不当得利的必要条件。③但对于无效房屋转租合同来说,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主观上都存在过错的状态。在房屋转租合同纠纷中,纠纷的当事人是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通常房屋的出租人并不介入诉讼或仲裁(因为是否属于无效合同必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而返还财产的处理对于法院或仲裁机构乃属于“不告不理”的情形。反而言之,如果将无效房屋转租合同的租金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房屋所有人或出租人,又产生了另一个问题,就是无效房屋转租中的转租人便由于无效的行为在处理结果上造成损失-房屋在非法转租阶段的使用收益。这种损失不是无效行为本身造成的,而是审判或仲裁机构的介入并将该收益转交第三人而形成的。非法转租人一方面必须依房屋租赁合同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另一方面由于非法转租房屋,造成既不能使用房屋,又不能取得租金。这样,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恢复原状,便无法达到。所以,这种租金应作为无效房屋转租合同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出租人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非法的房屋转租收益属于非法所得,应该收归国家所有④。《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非法所得,在这里事实上包括二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非法的房屋转租人取得的租金;二是非法的承租人实际使用房屋的收益。因此,租金已经交付的,从转租人处没收;租金没有交付的,从承租人处没收。但是,这种法律规定的责任是行政责任,是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非法转租房屋的责任者给予的行政处罚,并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制裁的依据。而民事制裁是人民法院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所采取的民事处罚措施。其中的没收非法所得,必须是在民事活动中,严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人。非法房屋转租行为虽然侵害了房屋出租人的权利,但不能说这种转租必然会造成出租人的财产损失。在已经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的情况下,不能将这种对出租人的侵害行为归属于严重范畴。而罚款由于是一种严厉的制裁措施,民法通则规定适用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适用罚款。事实上,如果人民法院以民事制裁的措施对违法房屋转让进行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同样不能达到无效行为的法律效果,即将行为恢复到原来的状态。这种后来状态体现为转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收益,转租人既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也没有取得他人因使用房屋而支付相应的代价,客观上形成转租人处于损失状态。

以上可见,由于对于无效房屋转租处理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不尽相同的看法,这些不同的主张在实践中因为不同的应用导致不同的审判结果,违反了法律的同一性原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原意。因此,必须严格依照无效行为的法律精神来处理无效房屋转租合同。就无效合同来说,由于合同本质上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己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无效房屋转租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就是房屋转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收益权利。无效房屋转租合同没有履行的,便不再履行。对于已经履行的无效房屋转租合同,恢复原状的情况应是承租人将房屋退还给转租人占有使用,并将占有房屋期间相当于转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额交付给转租人。在这里,由于非法转租人以约定的租金额取得房屋的有使用和收益,在因非法转租而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期间以相同的租金额得以返还,是房屋转租人和出租人共同确认的房屋使用收益。事实上,行为人之所以会非法转租,其往往是为了谋求相应的利益,绝大多数情况下,转租人往往以高于原租金的租价进行转租,因此,高于原租金的差额就应该予以返还。例如,某甲以每月500元的租金向某乙租房一间,租期一年。但甲不顾租赁合同有不得转租的约定,擅自以每月600元的租金将房屋转租某丙。某丙在交了3个月的租金并实际使用了3个月后被某乙发现,乙便解除了和某甲的租房合同。这里甲应退还给丙因转租3个月的盈利300元。这样的处理,一方面达到了恢复原状的目的,另一方面,又使得无效的合同当事人不能基于无效行为达到获利的预期目的。

注释:

①许多法院的民事判决认为,虽然房屋转租合同无效,但因为转租中承租人实际使用了房屋,应支付房屋使用费。所以,承租人基于无效房屋转租合同要求转租人返还租金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②于利明:《民商法研究》(第二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15页。

第9篇

关键词: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转租;租赁

一、房屋转租过程中所出现的相关情况及合同效力。

(一)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房屋转租合同,在没有其他无效原因存在的情况下,该房屋转租合同有效。

租赁合同属于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而不是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为目的的合同。出租人对租赁物是否享有所有权、处分权,不是租赁合同必须考虑的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由承租人占有、使用,承租人支付相应的租金。承租人将依照合同取得的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给次承租人享有,并不构成对租赁物的处分。《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可见,对于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合同法给出租人设定的救济途径是可以解除原租赁合同,而非宣告转租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并不能否认合同的效力。

(二)对于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如因转租人拖欠出租人租金,出租人要求解除,而次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转租合同的情况的处理方法及例外。

转租是建立在原租赁合同的基础之上,但原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毕竟是两个合同,原出租人并非转租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强迫他继续履行转租合同。如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应予支持,但是也有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租人在此种情况下是不能强行解除合同的。

(三)因租赁合同解除而致次承租人不能继续使用租赁物的损失,应由转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出租人并未直接与次承租人形成租赁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要求,次承租人只能向转租人主张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直接要求出租人承担责任。

二、几种特殊情形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违反《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⑴ 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⑵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⑶ 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⑷ 权属有争议的;⑸ 属于违法建筑的;⑹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⑺ 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⑻ 不符合公安、h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⑼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上述九种情形下的房屋的出租合同的效力如何呢?笔者认为应区别对待,从法律规范的分类看,该条规定的九种情形属于禁止性规范,也属于强制性规范,但不一定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重点是看是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未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的效力。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持有关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论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产部门经过审核,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对其核发《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那么是不是不办理登记备案租赁合同就无效或不生效呢?《合同法》第 44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均只要求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办理备案手续,但未规定只有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才生效。登记备案是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与方式;但登记备案不是租赁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就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一)》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出租人在出租房屋前,租赁合同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并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三)关于一屋多租的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冲突问题的解决。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⑴ 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⑵ 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⑶ 合同成立在先的。

对于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都不要求承租该房屋的情况,笔者认为承租人都有解除权,如承租人都要求解除合同的,出租人无权要求其中任一承租人来履行合同。因为在此情况下,出租人其本身主观上存在过错,出租人签订多份合同的行为,已以其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该义务,构成了根本违约,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无权要求其中任一承租人来履行合同。

第10篇

承租方:    (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为了发展经济建设,提高单位或个人房屋的使用率,现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座落在烟台市区路(村)街(坊) 号的房屋,建筑面积M2,(房厅或间)出租给乙方,作使用。

甲方将座落在烟台市区 住宅 幢号的房屋。建筑面积 M2,(房厅__或间)出租给乙方,作使用。

二、租期从二0年月日起至二0年月日止(即: 年月)。

三、乙方每月(季)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元整,并于当月(季)初天内交清。

四、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三个月房租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退还给乙方。

五、出租房屋的房地产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土地使用费、出租房屋管理费由方负责交纳;水电费、卫生费、房屋管理费由 方负责交付。

六、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租金额20%加收滞纳金;如拖欠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

七、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配套设备的毁损,应负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八、甲方应负责出租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在租金中折算;若甲方拖延维修或不作委托维修造成房屋毁损,乙方不负责任,并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九、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双方有关问题可按有关法律处理。

十、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同意,同时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如乙方需退房,也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同时不得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十一、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三个月与甲方协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可直接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四、本合同可经公证处公证,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税务部门一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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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 (签名盖章)

年月日签订于深圳

经办单位:(签名盖章)

第11篇

一、 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笔者认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一)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二)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通过的《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有:1、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2、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限制的;3、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4、属于违章建筑的;5、不符合安全标准的;6、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7、法律、法规禁止的。

而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对于广东法院来说,上述两个法规都应适用。两者规定基本相同。但笔者认为,两个法规都存在值得研究的地方。一个是房屋租赁权源的问题。《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都认为房屋租赁的权源只能是所有权。而无论是法理分析,还是具体考察国外关于租赁的立法及审判实践,都会得出房屋租赁的权源来自合法占有的结论。房屋租赁的权源问题也恰是长期困扰审判人员的根本问题。也正是这个问题使得许多房屋纠纷案件难以作出合乎逻辑和合乎实际情况的判决。比如按揭房出租,因没有完全取得产权,是否就认为出租行为无效呢?还如大量存在的“二房东”现象,是否“二房东”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都无效呢?显然,这些出租行为认为无效,极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会导致房屋资源的闲置和浪费。这与社会主义立法的目的和法律应适应事物发展规律的原则是相左的。从物权的角度来分析,所有权人出让占有权是很常见的,合法占有权人在所有权人允许的范围内享受收益权,理应恰当,否则光“占有”有何经济价值呢?房屋的合法占有人出租房屋正是这种情况。物权的另一种形式,即他物权人实际上就是物的实际占有者,同时其又享有所有权人的诸如出租等的许多权利。如国有企业的承包经营权,难道说国有企业因为没有对财产的所有权就不能把财产拿来出租吗?显然这是否定的,大量的企业出租商铺,出租厂房,比比皆是,如果都认定为是非法的,那么立法者在自我否定。另外从合同的角度来分析,租赁合同反映的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出租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并非以所有权人为限,因为租赁关系体现的是占有的转移:一方让渡其占有获得租金利益,另一方则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占有以使用收益。单就租赁的法律关系而言,各方均不与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直接必然的联系,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出租人与通过其他方式合法获得占有权的出租人之间并无不同,只是他们占有权的取得方式不同而已。据笔者所知,没有一国的立法和我国当前立法一样将出租人直接表述为所有权人。从理论上讲,合法占有即获得标的物的出租权。至于转租须经原出租人同意,只是租赁合同的特殊要求,且原出租人并不能被认为就是所有权人。综上所述,把所有权作为房屋租赁的权源是不恰当的,而应以合法占有权作为权源。如此一来,许多棘手的案件也就迎刃而解了。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对权属受到诸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房屋,在一定条件下的租赁是否允许。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情形一般是因为权属有争议诉之法院,法院依申请人申请采取了诉讼保全,或者房屋涉及到违法违纪被查封,或者是房屋本身有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被查封。后两种情况被查封,因为关系到房屋本身问题,肯定是不能进行租赁的。但前一种情况在一定条件下,笔者认为应允许房屋租赁。从理论上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是建立在房屋租赁权源来自于所有权的基础之上,所以所有权不清晰当然认为不能租赁。依合法占有权源理论,即使权属有争议,在法院没有最后裁决之前,合法占有人仍应有权出租的。如果一方坚持不能让合法占有方出租,则应提供担保,以保证法院裁决房屋归属合法占有方后,合法占有方的合理租金损失可以收回。如果法院裁决房屋归非合法占有方所有,则房屋在诉讼期间取的租金归还给最终所有者。如果同时存在“二房东”的情况,则依照所有权人与“二房东”的约定分配租金。从审判实际中看,法院查封有权属纠纷的房屋后,在法院的监督和办理一定手续情况下,采取“活查封”手段,使房屋不置于闲置,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样做最终还是有利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也利于充分发挥现有社会财富资源的最大作用。不过需强调的是,这种情况下的租赁一定要办理一定的担保手续,并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

(三)审查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都规定了租赁各方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义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规定登记备案后有关机关颁发的《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简言之,非经登记备案,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分析作此立法的目的,应是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和确保国家税收之策。有人认为,房屋租赁登记制度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经济的发展和交易日益频繁,一切交易手续应越简便越好,登记制度会制约交易的进行。此论回避了房屋的特殊性,房屋作为不动产有其自身的特征,与一般流通物不同,房屋交易应有权属登记备案,房屋租赁作为房屋所有权中占有权及使用权出让,当然也应予以登记备案。还有人认为,现行合同法在规范租赁合同内容及出租人义务时,并未出现关于提供出租权证书以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鉴于低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不得与高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相抵触,以及新法吸收旧法的原则,房屋租赁可以不进行登记备案。这种说法似乎有道理,但分析一下也站不住脚。合同法关于租赁的规定仅是范指而已,包括房屋,也包括其他财产的租赁。但房屋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财产有特别法规来规定,并不违背法理。特殊法效力大于一般法效力,因而合同法

与房屋租赁专门法规同时调整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时,优先适用房屋租赁专门法规。实际上,合同法无对租赁要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并没有否定有要求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必要性,也不存立法价值的抵触问题。所以,笔者认为,没有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四)审查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3%计,因其滞纳金过高,导致滞纳金的约定无效。有人认为:只要出租房屋不存在法律、法规所禁止出租的情形,承租人应当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租金等款项的违约金。此外,还要审查房屋出租是否用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是,则在出租人明知情况下,租赁合同无效。

二、 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在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后如何处理

(一)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

(二)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装修物在法律上属于添附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对添附物的规定是: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的,财产所有权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这是对装修物如何处理法律上作出的原则规定。由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添附物的处理没有直接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过于笼统,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笔者认为: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出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除的可以对装修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并归出租人承顶;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和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回的,进行评估,其装修物的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如果是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2、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及形成的装修物,若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可对装修物进行评估,其装修物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其装修物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因承租人有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3、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双方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的,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若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可对装修物的现价值进行评估,其装修物的损失根据双方违约责任的大小来分担。若是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或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装修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三、 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纠纷的问题

第12篇

    甲、乙、丙三人分别与某单位于2002年1月1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三人分别租赁该单位商场五个门面中的一个,租期一年,从2002年1月10日至同年12月10日,按季交纳租金。合同签订后,三租赁户向该单位交纳了上半年的租金。同年6月15日,该单位未通知三租户商场即将出售的情况下,与另外三人丁、戊、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三租户门面在内的商场整栋房屋出售。同日,该单位召集所有租户开会,告之商场整栋房屋已出售,但不终止租赁合同,同年7月1日以后的租金由丁、戊、己收取。甲、乙、丙不服,以该单位侵犯了自己优先购买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该单位与三购房户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赔偿经济损失。

    争议?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否及于涵盖租赁物的整栋房屋?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出租人出卖超出租赁物范围的整栋房屋时,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出租人出卖的房屋涵盖出租房屋,承租人就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时,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要分两种情况,如果出卖房屋超出了租赁房屋范围,超出部分与租赁房屋部分可以分割,出租人又是分割出卖,承租人只能就承租部分的房屋主张优先购买权,对超出承租范围的房屋部分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如果出卖房屋超出了租赁房屋范围,而超出部分与租赁房屋部分不可分割,或虽可分割,但出租人不分开出卖,是整体出卖。出租人出卖的房屋只要涵盖出租房屋,即使出卖房屋超出了出租房屋范围,是整栋房屋,承租人即享有优先购买权。

    评议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在出租人出卖涵盖出租房屋的整栋房屋时,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取决于整栋房屋与租赁房屋是否可以分割出卖,在可以分割出卖的情况下,出租人是分割出卖,还是整体出卖。如果超出租赁范围的房屋部分与租赁房屋可以分割出卖,出租人是分割出卖房屋,承租人只能就承租的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因为法律赋予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范围仅限于租赁房屋范围,现出租人出卖的房屋又是分割出卖,出租人出卖租赁范围外的房屋,没有法律义务让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就侵犯了出租人的权利。相反,在此情况下,不让承租人行使超出租赁范围外的房屋优先购买权,也没有侵犯承租人权利。因为法律赋予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权限范围到此为止。如果超出租赁范围的房屋部分与租赁房屋无法分割出卖,或虽可分割出卖,但出租人不同意分割出卖,要求整体出卖,承租人就整栋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因为超出部分与租赁部分不可分割,或虽可分割,但出租人不同意分割出卖,要求整体出卖,在此情况下,出租人出卖的房屋涵盖了租赁房屋,其出卖行为直接影响到承租人的利益,必须考虑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范围虽然超出了租赁范围,但有充分的理由:超出部分与租赁部分房屋连为一体,无法分割,或虽可分割,但因出租人原因,要求整体出卖,均使承租人无法单独行使优先购买权。让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并不影响出租人利益。反之,不让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则侵犯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影响承租人利益。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定的,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不因出租人出卖房屋超出承租房屋范围而改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的这种优先性是法定的,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因出租人出卖出租物超出了租赁物范围而改变,只要出卖房屋涵盖了租赁房屋部分,承租人就享有优先购买权。

    上述第一种观点是适用法律中典型的形而上学主义,也是片面机械地理解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只要稍微转换一下出租人出卖整栋房屋的性质审视角度,就会得出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正确结论。出租人超出租赁房屋范围出卖整栋房屋,并未改变出卖租赁房屋的性质,仍然是出卖租赁房屋的行为。因为其出卖的标的物含有租赁物,只是大于租赁物。难道说出租人超出租赁房屋范围出卖整栋房屋,就不是出卖租赁房屋吗?很显然不能得出这个结论。那么怎么看待出租人的整体出卖行为呢?笔者认为,出租人整体出卖出租房屋并未改变其出卖租赁房屋的性质,其要求超范围整体出卖房屋只是其出卖的条件,不能看作改变了出卖标的物。承租人愿不愿意接受整体出卖,是其能否实际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法律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必须在同等条件下行使。在该案中,具体表现为甲、乙、丙三租户是否愿意接受出租单位的整体出卖条件,是否愿意以同等价格接受。但这些都属于承租人怎样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而不是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首先得由出租人于出卖前合理期限通知后,才能实际开始行使。出租人可明确告知承租人房屋出卖的条件是超范围整体出卖,承租人愿意接受整体出卖条件,承租人即享受优先购买权,不愿接受该条件,承租人则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可依法对外出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