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6 01:52:1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生产管理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原材料进厂检验制度
原材料进厂后,仓库保管人员应及时把取样通知单及质量证明书,一起送交理化室,通知取样鉴定。
理化室接到取样通知后,应立即进行取样鉴定,在付款期内得出鉴定结果。
原材料的检查标准,一律按国家标准,以本厂的技术规定和鉴定的合同为依据。
材料鉴定后,符合有关标准或合同条文,理化室要根据本厂制定的原材料使用技术标准,确定投用项目,填写材料历史卡,并将鉴定结果通知供销仓库。
原材料经检查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合同条文,理化室要及时上报,由品管部和技术部商定处理意见,同时书面通知财务部,拒绝付款。如果经厂有关部门协商可以代用,并不影响质量的可以入库,但必须办理手续,经使用车间同意并签写材料代用单,送交技术部,品管部研究,总经理批准,否则一律不准代用或入库。
原材料进厂,有些检验项目由于条件限制不能检查,可以到外单位或有关部门解决,但其结果必须经品管部、技术部签字生效。
材料必须专料专用,如需代用,需经有关部门分析、研究,同意后由技术部和品管部联合通知有关部门方可投入生产。
二、生产管理制度
生产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重点,是企业经营目标实现的重要途径,生产管理包括物流管理、生产过程管理、质量管理、生产安全管理以及生产资源管理等。为合理利用公司人力、物力、财力资源,进一步规范公司管理,使公司生产持续发展,不断提高企业竞争力,特指定本制度。本制度是公司生产管理的依据,是生产管理的最高准则。
生产过程管理是公司各级管理员、一线作业人员都必须遵守的管理制度。公司各级管理员、操作员必须严格按照生产过程管理工作,时刻树立效率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
生产过程管理要求公司各级管理员时刻树立持续改进意识,以思促管,防止管而不化;要求公司所有作业人员树立节能高效意识。
生产管理人员在接到客户订单后要仔细分析订单,看清客户的每一点要求,防止盲目生产。
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客户要求后,应立即通知准备生产资源(包括材料、工具、模具)。
生产部门根据客户交期的急缓程度安排领料,暂时不急的产品先不领料,保证生产车间物流流畅,避免生产资源积压在车间影响车间生产,交期急迫的要马上组织人员立即投入生产。
车间主管每天必须如实编写《生产日报表》 ,记录当天实际完成的生产任务,以书面形式向厂长汇报。
产品经检验合格后要及时送入仓库,以便及时组织发货。
车间管理员要及时关注车间物流状况(物料标示状况、物料供应状况、通道是否顺畅)、机器运转状况(机器或模具运转效率)、员工工作状况(员工精神状态、工作熟练程度),随时指导员工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于个人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班组长,再由班组长逐级反映。
生产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可能影响交期的都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釆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理。
生产部门应经常对员工进行技能训练,保证员工随时高效作业;经常和员工交流思想,掌握员工思想动态;组织员工学习相关制度,促进公司团队建设。
公司所有生产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生产部门生产安排,有争议的必须按照“先执行后申议”的原则。
鼓励公司所有员工做生产工艺改进,如果发明的新生产工艺确实对能降耗有较大改善或能大幅度提高生产效率的,公司将给与奖励。
当公司发展后,本制度不再使用时可以修改本制度,本制度的修改由生产部门提请,修正案经总经理批准后公布施行,修正版公布时本制度自动失效。
三、出厂检验项目管理制度
在品管部的指导和监督下,理化实验室负责对本厂生产的产品检验工作,独立行使检验职权,严格按标准及检验方法对产品逐批次进行检验,严把质量关,禁止不合格产品或产品不经检验出厂。
出厂检验时,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次投料的产品为一个生产批次,对每批产品严格按抽样规则进行抽样,经出厂检验合格后开据合格检验报告,检验员和审核人在报告上签字后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准出厂,应重新在同批产品中取两倍数量样品进行复验,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存在不合格,则确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并及时上报厂领导后进行处理。
检验时查验产品包装封口是否完好无损,不得有脏污和破损密封不严等现象,若发现类似问题发生,按不合格品论处。
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到法定检定机构检验部门检定,及时维护,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以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
严格按企业制定的标准要求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要逐批次对出厂前的成品进行检验,并记录检验结果。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可出厂。
每年参加一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出厂检验对比试验,保证实验室数据准确有效。
四、技术管理制度
为明确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形成一个有秩序、强有力的技术管理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相关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特制定项目技术管理制度。
建立技术责任制:明确项目技术负责人为责任人,落实各职能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明确工作流程和各职能人员的密切配合,负责协调相关工作和业绩考核工作。
建立图纸、测绘、设计文件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及文件的收发份数、标识、保存及无效文件的回收流程,确保文件完整。
建立技术洽商、设计变更管理制度:明确技术负责人为责任人,做到技术洽商设计变更涉及的内容详尽,变更项目图纸编号明确,符合规范要求。
建立工艺管理和技术交底制度。技术交底和工艺管理应实行分级、分专业进行,交底应有文字记录,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均应交底确认,做到技术符合图集文本及设计规范要求。
建立隐、预检管理制度:隐、预检应做到统一领导、分专业管理,各专业质量员为责任人,明确隐、预检项目和验收程序,即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质量员按质按实验收,做到有检查计划,对整改问题有专人负责,确保及时、准确、可追溯性。
建立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管理制度:技术信息是指导性、参考性资料,技术资料是工程归档资料,应实行统一领导、分专业管理,资料员最后收集,并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建立技术措施与成品保护措施管理制度:由技术负责人责成专人为责任人实行统一领导,分专业管理。技术措施要做到符合规范要求,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效果明显,成品保护措施要做到低成本、高效率,实施过程有计划,并有文字记录。
建立新工人培训制度,要有专人负责,由责任人和各专业负责人共同进行,培训应结合施工需要,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有记录,做到资料完整齐全。
建立技术质量问题处理管理制度:由技术负责人任责任人,会同专业负责人共同制定管理措施,做到工作程序清楚,对存在问题要分析,处理方案有依据,方案简单、易行、可靠,处理过程有记录和相应结论。
五、设备计划检修.抢修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搞好设备管理工作,提高计划检修和生产过程中抢修质量,确保检修后设备能够正常运转到下一检修周期,保证检修项目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各单位根据选厂统一安排,依据设备运行记录情况,认真填写设备维修申请单。根据维修任务的难易程度分别定义为小修、中修、大修。小修提前一周,中修提前15天,大修提前30天报设备组,由设备组统一整理签字接收,初步审定后报主管经理,由厂部最终审定后,方可实施。
各单位依据最终审定的检修计划,认真落实检修所需的物资、备品备件及设备,需要外购的必须提前上报釆购计划(小修提前3天,中修提前4天,大修提前15天)。
计划管理员必须督促供应部门按计划要求如期购回。
设备组是设备大修、中修及小修管理科室,负责大、中修及在线设备部分技术改造的施工管理、组织、协调、控制、指导、监督检修质量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设备组长为大、中修及维修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核年度大、中修计划。
设备组负责生产设备大、中修及维修后立项审核,施工过程管理及施工质量管理,以及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考核。
一、安全管理与会议制度
在每个工作日开始工作前各班组员工召开10分钟安全会议,分析即将开始作业中各环节、工具、装备、环境等存在的潜在隐患,提出防范措施。项目部鼓励员工上报他们已经觉察或发现的各种隐患和更加有利于安全工作的方法。各施工班组每周一的早上开展安全活动,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按计划参加;活动的内容包括总结上周安全情况,针对本周施工情况提出安全防范措施等,活动时间不少于30分钟。项目部每周由项目经理组织召开一次施工/进度协调会(或者视需要临时举行),解决设计与施工发生的问题,协调进度情况。会议将首先讨论并协调有关安全问题,给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条件。项目部组织成立一个工地安全委员会,每季度定期举行一次安全委员会会议(或视情况临时召开),由项目部高级管理层主持。项目部参加项目组织的HSE会议,并建立HSE例会制度。
二、项目部各级人员HSE职责
(一)项目经理职责
对该项目的安全、健康、环境全面负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指示,贯彻执行业主和总承包商及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主持召开安全例会,及时解决重大安全、健康、环境问题;负责组织项目安全、健康、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及实施工作,合理组织资源配置,并保证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组织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及时上报。
(二)安全经理职责
1.直接领导本项目安全管理部工作,对本项目HSE管理工作负责;2.按照地方政府、业主和总承包商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本项目HSE管理规定、HSE技术措施及HSE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3.组织员工的HSE培训与教育,定期进行HSE考核;4.制定HSE工作程序,并组织落实;5.定期主持召开HSE例会。审核每月HSE工作计划,听取HSE方面的情况汇报,协调、解决HSE工作存在的问题;6.定期组织本项目的HSE检查,及时进行隐患治理,不断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7.组织并参与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及时上报。
(三)总工程师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的各项HSE管理政策、法规、规定及公司HSE管理体系文件,负责组织开展项目部施工技术系统范围内的HSE管理工作,对项目经理负责;2.负责推进技术进步,组织开展HSE管理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3.负责本项目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工作,负责处理施工生产过程中的HSE管理技术问题;4.负责一般事故处理技术方案和隐患治理技术方案的审批工作;5.参加HSE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负责本项目部施工技术系统范围内的HSE 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工作。
(四)HSE监督员职责
1.在安全经理的领导下,负责现场的HSE管理工作;2.对参加项目施工人员违反HSE规定的行为有停工、停职的权力;3.参加本项目HSE管理规定、JHA编制工作;严格审查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监督检查执行情况;4.负责员工的HSE培训及教育工作,组织HSE活动,监督检查班组每周安全活动及班前安全会;5.跟踪项目施工全过程,注重关键环节管理监督,坚持现场每日巡检、旁站监督制度及时纠正、处罚违章行为;6.参加本项目HSE检查,监督检查隐患整改情况;7.审核并协助办理各种受限作业的许可证,落实防护措施;8.对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五)施工经理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公司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2.保证各项安全、健康、环境标准、制度在施工过程中贯彻执行,对本施工安全、健康、环境工作全面负责;3.组织员工接受安全、健康、环境教育。督促并参加班组周一安全活动和班前安全讲话;4.严格落实JHA所要求的措施,认真组织隐患整改,不断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5.发生事故立即上报,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六)班组长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公司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2.保证各项规定、标准、制度在本班贯彻执行,对本班组的安全、健康、环境工作全面负责;3.负责组织员工学习岗位操作规程,搞好班组周一安全活动和班前安全讲话;4.负责检查班组员工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发现违章和隐患及时处理或上报;5.做好有关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处于完好状态;6.发生事故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对事故处理予以积极协助。
(七)员工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总包商有关HSE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2.严格遵守自己的安全承诺,严格遵守HSE标准制度及本岗位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HSE工作负直接责任;3.自觉接受HSE教育培训,增强HSE意识及防护能力,对项目HSE培训活动提出改善意见的权利;4.上岗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劳动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5.不具备HSE规定的作业条件,有权拒绝接受任务;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有权加以劝阻和制止;有对施工工地的安全状况提出改善意见的权利,并鼓励这样做;6.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7.有向其主管汇报其施工区域内的不安全状况和不安全行为的义务,如有可能还应进行纠正,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8.员工在施工期间禁止吸食麻醉品()和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9.有主动参与工地HSE计划的义务,以保护其自身的安全和不伤害其他员工。
三、HSE教育培训
在项目施工人员进入现场进行作业之前,我们将针对现场施工的特点,对所有的入场人员进行入场前安全培训,包括所有外来参观人员。所有员工在进入现场前,接受业主和总承包商的HSE教育并考试合格,详细了解有关HSE规章制度。除接受HSE教育外,本项目部还要针对现场施工实际,进行入厂HSE教育,教育后经考试合格,方可进入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参考文献
[1]李光举.乙烯生产管理与控制[J];硅谷;2008年06期.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流感药品生产能力储备是省级医药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为满足当前抗流感疫情的需要,对一些疗效确切、转产时间快、用量大且不易或不宜长期储存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的企业生产能力的储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医药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抗流感药品生产能力储备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储备企业)
第四条省经贸委是省级医药储备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抗流感药品生产能力储备的管理工作。各市经贸委(经委)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和储备企业初审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流感药品生产能力储备实行品种控制、动态管理、有偿调用,并根据储备企业承担储备药品的规模所需资金占有量,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
第六条省经贸委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当年的灾情、疫情预报,组织卫生等相关部门专家,科学确定需要进行抗流感药品生产能力储备的具体产品品种和规模,商省财政厅后,下达通知给各市经贸委(经委)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进行申报。
第七条省经贸委根据各市经贸委(经委)上报的申报材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研究确定储备企业。储备企业每年应与省经贸委签订《抗流感药品储备企业责任书》,由省经贸委商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储备计划和储备资金补助计划。
第八条确定储备企业的基本原则:(一)储备产品独家生产的,该生产企业即为储备企业。(二)储备的产品多家生产的,⑴优先安排品牌药生产企业、行业骨干企业和我省的医药主导产品;⑵储备的产品产量较大时,可以分多家企业为储备企业。
第九条申报企业是指在本省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和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上年度药品生产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产品独家生产的企业除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
第十条储备企业的义务
(一)承担抗流感药品生产能力储备任务是医药生产企业“造福于人类”的一项光荣职责,企业应尽心尽职做好储备工作。
(二)储备企业必须与省医药储备管理部门签订“抗流感药品生产能力储备责任书”,确保紧急需要时应急药品、医疗器械、医药防护用品及时有效的供应。
(三)储备企业根据年度储备计划平时应备有30%的成品保有量可供随时应急调用。
(四)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下达的储备规模应按时保证供应,一旦疫情需要,企业应优先服从省里的统一调配。
(五)储备企业应按季度上报储备品种各类生产数据。
(六)医药储备资金是政府的专项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压挪用,要确保储备资金的安全。
(七)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出现质量事故,不能按要求做好储备工作的企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有权取消其承担储备的资格。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关键词】秦简;归田农;《管子》;农时
睡虎地秦简《司空律》记载“:居赀赎责(债)者归田农,种时、治苗时各二旬。”整理小组注:“田农,农作。”1“种时、治苗时各二旬”就是给居赀赎债的人在播种时和除草时各放假二十天,归家务农。居赀赎债者本来是欠国家债务的人,他们的居作带有一定程度的处罚性质2。官府允许他们在农忙时节回家务农,可见国家对农业生产的重视,特别是对农时的重视1。播种时、除草时各放二十天假,这不是随意的规定,而是国家根据长时期农业生产经验的总结。关于这两个二十天的假期是在哪个时间段内,学术界尚未有人关注。笔者试着谈几点不成熟的看法,请专家批评指正。
一、“种时”在仲春之月
秦简中的“种时”指的是播种的季节,也就是春耕。《管子•乘马》云:“正月令农始作,服于公田,农耕。及雪释,耕始焉,芸卒焉。“”正月”就是夏历中的孟春2。这就是说正月政府命令开始进行农事。“种时”就是在冰雪融化之后开始进行。春耕大致在冬至后七十日到一百日这三十日中的二十五日。《管子•巨乘马》云“:管子对曰‘:日至六十日而阳冻释,七十日而阴冻释,阴冻释而杌稷,百日不杌稷,故春事二十五日之内耳也。今君立扶台,五衢之众皆作。君过春而不止,民失其二十五日,则五衢之内阻弃之地也。’”马非百云“:‘日至’此指冬至。”刘绩云“:言七十日阴冻释,蓺稷,若百日则过时不蓺矣。是蓺种惟在二十五日之内。”3丁士涵云“:‘耳’乃‘毕’字误。谓日至百日而不蓺稷,则春事二十五日全被旷废也。”4张佩纶云:“‘阳冻释’、‘阴冻释’者,说文:‘阳,高明也。阴,闇也,水之南,山之北也。’”5《巨乘马》中的“阳冻释”、“阴冻释”与《乘马》“及雪释”相似,都是指土地解冻。冬至后七十天开始耕种稷,如果超过一百天,则过了耕种的时节。因此春耕就是指“阴冻释”后的二十五天之内。《乘马》和《巨乘马》两篇都说明了春耕是在冰雪融化之后开始的,只不过《巨乘马》中明确提出了是冰雪融化后的二十五天之内。《吕氏春秋•士容论•任地》云:“冬至后五旬七日,菖始生,菖者百草之先生者也,于是始耕。”说的是冬至后第五十七天就可以开始耕种了,与《管子》所说的六十天相差三天,如果考虑到不同地域的生产特点,这种误差是可以理解的。再者,《任地》中说“菖者百草之先生者也”,而《巨乘马》中说的是“稷”,两者比较,显然“菖”在“阳冻释”时就可以生长了,而“稷”则在“阴冻释”后才可以耕种。因此耕作时间并不矛盾。在《吕氏春秋•十二纪》中,则可以把春耕的时间确定在仲春之月。《管子•巨乘马》中说春耕是在“阴冻释”之后开始的,即冬至后第七十天。按照《吕氏春秋》中的“月令图式”和二十四节气算来,冬至在季冬之月,后七十天应该是仲春之月。《仲春》篇云:“是月也,耕者少舍。”高诱注“:少舍,皆耕在野。少有在都邑者。”6这也就是说,百姓都在田野间耕作。“舍”即田舍。睡虎地秦简《田律》云:“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田舍,即农忙时节百姓在田间搭建的临时栖身的茅舍。7仲春之月进入农忙时节,百姓为了节省时间就在田野间搭建临时栖息的茅舍,而且在耕作的时候少有在田舍中休息的。《仲春》又云“:无作大事,以妨农功。”就是说在仲春之月,政府不能征发徭役和兵役,以免妨害春耕。《吕氏春秋•仲春》证明了《管子•巨乘马》中的“春事二十五之内”就是在仲春之月。我们以此认为《司空律》中的“种时二旬”应该是在冬至后七十日到一百日这三十日中的二十五日之内,也就是仲春之月,即夏历的春二月。从《司空律》和《管子》中所提到的春耕二十五天可以看出战国时期国家对于春耕的重视。曾雄生先生认为,春季农事的到来是从冬至日开始计算的,冬至日之后的七十五天左右便要开始种庄稼,至一百天左右就要种完,中间一共是二十五天。黄河流域春旱多风,必须在春天解冻后短暂的适耕期内抓紧耕翻并抢墒播种。春播的时机成为掌握农时最关键的一环1。这不仅证明了上述关于春耕时间的推论,也证明了春耕为何如此重要。《巨乘马》中不止一次提到“春二十五日”的重要性,如文中借管仲之口说“:一农之量壤百亩也,春事二十五日之内。”张佩纶云:“言农夫终岁之谷食系于百亩,而百亩之收获系乎春事二十五日之内。”2何如璋云“:‘春事’,春耕之事。”3表明了春耕之事的时间段就在这二十五日,而百亩之田的耕种要在这二十五日之内完成。又说“百亩之夫予之策,率二十七日为子之春事,资子之币,春秋子谷大登,国谷之重去分。”王引之认为,二十七日实为二十五日。马非百指出这段时间对于春耕来说很重要,政府应向百姓提供一切帮助,包括资金帮助,也要使百姓在这二十五之日内完成百亩的耕种4。在肯定春耕重要性的同时也指出违背春耕时节的危害。《管子》认为违背了春耕时节,就会直接影响下一步农业生产的进程。《巨乘马》云“:春已失二十五日,而尚有起夏作,是春失其地,夏失其苗。秋起徭而无止,此之谓谷地数亡。”安井衡云“:‘作’谓徭役。”5又云“:失地谓不耕,失苗谓不芸。”6马非百曰“:‘无止’二字,谓无有止境也。上言春徭之害,此言夏作秋徭层出不穷,其害更甚!数亡者,既亡之于春,又亡之于夏秋也。《乘马数》云:‘春秋冬夏不知时终始;作功起众,立宫室台榭,民失其本事,君不知其失诸春策,又失诸夏秋之策也。’义与此同。”7这里告诫统治者如果在这二十五日违背农时,进行非农业生产的活动,那么后面的“夏芸”、“秋敛”和“冬藏”都会产生连锁反应,结果就是“谷地数亡”。这些都说明了春耕是一年之中农业生产的起始阶段和基础阶段,这个阶段如果丧失或遭到破坏,那么夏耘、秋收、冬藏都无从谈起。因此,战国时期列国都对春耕的这二十五天相当重视,把它作为保护农业生产的首要环节来对待。《管子》和《吕氏春秋》中的内容正好可以印证睡虎地秦简《司空律》中“种时二旬”之说。无论是战国还是秦代,农业生产中的春耕都有二十到二十五天必须的时间段,而秦代则以立法的形式把它确立下来,指导农民遵守农时,顺应农业生产规律,争取一年的辛苦能获得丰收的回报。
二、“治苗时”在孟夏至仲夏之间
《司空律》“治苗时”主要指除草阶段。于琨奇先生认为,战国秦汉的农业生产包括“春耕、夏耘、秋获”三个阶段,而秦律中所说的“治苗”,其实即是中耕8。中耕除草是田间管理的最重要内容,也是我国传统农业生产技术体系的一大特色1。夏商时期,中耕除草的活动就有所体现。从卜辞的记载来看,当时人们已开始认识到杂草的危害。卜辞中有“:在囧荷耒告荑,王弗稷?”其中“荑”就是稗草。辞意是在囧地有名为荷的人来报告,田中长了稗草,问王是否还要去种稷2。至西周时期,中耕除草在农业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诗经•小雅•甫田》云“:今适南亩,或耘或耔,黍稷薿薿。”《毛传》云“:耘,除草也。”3《诗经•周颂•载芟》云“:厌厌其苗,绵绵其麃。”《毛传》云“:麃,耘也。”4郭璞曰“:芸,不息也。”5这其中的“芸”就是指在禾苗间进行除草工作。可以看出,中耕除草的田间管理方式是我国农业生产技术体系中的一个传统内容。王潮生先生说“:中耕可以消除杂草,为作物生长发育创造良好条件。由于杂草与作物争夺水分和养分,妨碍庄稼生长,从这个意义上说,中耕也是保水、保肥的一种措施。中耕的目的在于消除杂草,减少作物的病虫害,保持土壤疏松,防止水分蒸发,并可以接纳更多的雨水。”6中耕除草对于农业生产和农作物的生长起到很大的作用,它可以清除庄稼大敌,促进作物生育。这些都说明先秦时期的人们已经认识到中耕除草是农业增产的重要措施之一。这就是《司空律》为什么重视“治苗时”的原因。中耕除草对于农业生产非常重要,选择合适的时间是关键。农事活动中的除草工作大致分为两个时段进行,一是在播种以前,这是垦地工作的一部分;一是在作物生长过程中,这是一种同时起着中耕作用的除草7。很显然《司空律》中所说的“治苗时”是后一种。中耕除草是在春耕之后进行的。要在作物的幼苗已经生长一段时间之后才开始。开始的时间应该是在季春之月或者是孟夏之月。《吕氏春秋•孟夏纪•孟夏》篇云:“是月也,天子始絺。命野虞,出行田原,劳农劝民,无或失时。命司徒,循行县鄙。命农勉作,无伏于都。”高诱注:“劳,勉。劝,教。使民不失其时。”陈奇猷云:“劳即‘慰劳’之劳。”8这里的“野虞”和“司徒”都在督促劳动者抓紧田间除草。《音律》篇云“:仲吕之月,无聚大众,巡劝农事,草木方长,无携民心。”高诱注“:大众,谓军旅工役也。顺阳长养,无役大众,妨废农工,故戒之曰‘无’也。必循行农事劝率之。”9陈奇猷云“:此文盖谓当此草木方长之时,令农勉作。”10仲吕之月“草木方长”也包含田间的杂草而言。而仲吕之月具体是指何时,《礼记•月令》云:“孟夏之月,日在毕,昏翼中,日婺女中。其日丙丁,其帝炎帝,其神祝融,其虫羽,其音徵,律中仲吕。”所以仲吕之月就是孟夏之月,也就是除草的时间。《吕氏春秋•士容论•任地》篇则认为是在孟夏之月的最后十天。《任地》篇云“:孟夏之昔,杀三叶而获大麦。”高诱注“:昔,终也。三叶,荠、亭历、菥蓂也,是月之季枯死,大麦熟而可获。大麦,旋麦也。”11“三叶”指的是杂草。这也是在强调孟夏之月要抓紧时间中耕除草。而中耕除草的时间是在“孟夏之昔”也就是孟夏之月的下旬。也就是说,中耕除草的开始时间应该是在孟夏之月的末尾,即该月的第二十天。《农政全书•授时》云:“孟夏。立夏节气:初五日,蝼蝈鸣;次五日,蚯蚓出;后五日,王瓜生。次小满中气:初五日,苦菜秀;次五日,靡草死;后五日,麦秋至。”“靡草”即杂草,“靡草死”就是说要在小满的第二个五日除草,也就是孟夏之月的第二十天,这与《上农》篇中的“孟夏之昔”相吻合,也证明了《吕氏春秋》中所述中耕开始的时间是正确的。《尚书•尧典上》“:申命羲叔,宅南交。平秩南讹,敬致。日永,星火,以正仲夏。厥民因,鸟兽希革。”孙星衍云“:《群经音辨》引《书》云:‘平秩南伪’‘,伪’即‘为’也。”1“厥民因”孙星衍云“:盖谓民相就而助成耕耨之事。”2曾雄生先生认为“南为”表示夏耘“,厥民因”表示农夫跟着就要下田干农活了,而这一切都在仲夏之时3。这与我们的推论是相符的。在《周礼》中对中耕除草也有相关的记载。《周礼•秋官•薙氏》中云“:薙氏掌杀草。春始生而萌之,夏日至而夷之,秋绳而芟之,冬日至而耜之。”郑玄注“:夷之,以钩镰迫地芟之也,若今取茭矣。”4孙诒让云“:云‘夷之,钩镰迫地芟之也’者,夷薙字通。《国语•齐语》韦昭注云‘:夷,平也,所以削草平地。芟,大镰,所以芟草也。’迫地芟之,谓迫近地面,于槀之属根处芟刈之也。”5“薙氏”主要掌管清除杂草,在“夏日至”时要把杂草“迫地芟之”,这里所说的中耕除草之时在“夏日至”,即夏至之时。而在《吕氏春秋•季夏纪•季夏》篇中也有相关的论述,《季夏》篇云:“是月也,土润溽暑,大雨时行,烧薙行水,利以杀草,如以热汤,可以粪田畴,可以美土疆。”王利器案:“《月令》郑注‘:薙谓迫地芟草也。此谓欲稼莱地,先薙其草,草干烧之,至此月大雨,流水潦畜于其中,则草死不复生,而地美可稼也。薙人掌杀草,职曰:夏日至而薙之。’孔疏‘:《周礼》立其官,使除田草也。五月夏至,芟杀暴之,至六月合烧之,故云烧薙也。行水者,其时也,大雨时行,行于所烧田中,仍壅遏蓄之,以濆烧薙,故云行水也。’”6这里是说在季夏之月,把除掉的杂草进行焚烧,然后等待“大雨时行”,把烧完的草灰冲入田间,这样可以起到施肥的作用。而这时所烧的杂草是说已经清除并晾干后的杂草,这证明了在季夏之月前,已经进行过除草的农事了。孔颖达的解释进一步说明了在五月夏至的时候,要进行除草,并予以暴晒,到六月时集中焚烧。这证明了五月夏至的时候是进行中耕除草的时节。而在《管子•小匡》篇中,也指出中耕除草是要在下雨之前完成的,《小匡》云:“先雨芸耨,以待时雨。时雨既至,挟其枪刈耨镈,以旦暮从事于田壄。税衣就功,别苗莠,列疏遫。”这里的“芸”和“耨”指的就是中耕除草,这里说除草要在下雨之前,除草完成后等待“时雨”的到来。《管子》中的“时雨”应该和《季夏》中的“大雨”为一意。《季夏》这段记载与《周礼》中所记中耕除草的时间大体相同,都是在夏至之时,也就是仲夏之月的第二十天。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中耕除草大致在孟夏之月的月末到仲夏之月的夏至这个时间段内。也就是孟夏之月的第二十日到仲夏之月的第二十日这三十天之间。但是由于文献所记地域不同,时间可能略有差异,但不会相差太远。《司空律》的“治苗时”大致就在这个时间段。于琨奇先生认为《司空律》中的“治苗二旬”,这二十天是一次性的中耕,是很草率的中耕7。在《管子•山国轨》中也有“十日”之说。即春耕、夏耘二十五日中,最少不能少于十日。《管子•山国轨》云“:春十日不害耕事。夏十日不害芸事。秋十日不害敛实,冬二十日不害除田。此之谓时作。”张佩纶云“:十日、二十日承功徭发令言之。春用十日不害其二十五日之耕事也,夏秋皆然。冬为农隙,故可用二十日。”1尹桐阳云:“《巨乘马》曰‘:春事二十五日之内。’此云十日,据最急言耳。”2这就是说,春耕的时间大致在二十五日左右,最少也不能少于十天。马非百采用了尹桐阳的看法,他说:“不害,不妨害。时作谓及时而作。农民得政府之假贷,不虞用物之缺乏,则春夏秋不过十日,冬不过二十日,即可以竣其农功矣。张佩纶以‘十日、二十日为四时用民之力之日数’者非。”3关于“春十日”的理解,张佩纶的意思是春耕的时间大致在二十五天之内,即使耽误十天去征发徭役,还剩下十五天,这样也不会妨害春耕。而马非百则认为,春耕至少需要十天的时间。他们实际上是从不同的方面来论述“春十日”的必要性。在《管子•轻重》篇中也有关于“十日”之说,《轻重己》云:“以冬日至始,数九十二日,谓之春至。天子东出其国九十二里而坛,朝诸侯卿大夫列士,循于百姓,号曰祭星。十日之内,室无处女,路无行人,苟不树艺者,谓之贼人。下作之地,上作之天,谓之不服之民。处里为下陈,处师为下通,谓之役夫。三不树而主使之,天子之春令也。”石一参云“:春至即春分。”4何如璋云“:春分前后十日,正及农耕。”5马非百云“:十日,即《山国轨》‘春十日不害耕事’之十日。‘室无处女,路无行人’,谓男女皆从事田野劳动。”6不难看出,从冬至后九十二天就是春分,而在十日之内,百姓无论男女都要在田野间劳作,进行春耕。这与《山国轨》中的“春十日”是相类似的。关于“种时、治苗时”的二十天是否指的就是一次性的耕种和除草的问题,笔者认为于琨奇先生的说法是有根据的。战国和秦代的农业生产还并不是精耕细作的程度,尽管铁农具和牛耕在春秋时期已经出现,可是普遍使用却是在战国以后,其中牛耕的普遍使用还要推迟到西汉中期以后。就牛耕的技术而言,战国秦汉时期还处在二牛抬杠的阶段,在这种耕作技术的条件下,大部分的小农要养畜两头牛是很困难的,因此他们仍然是蹠耒而耕。湖北江陵汉简中的郑里廪簿中记载受廪的25户,每户平均只有24亩土地,这样的小农家庭是不可能养两头牛的。这证明了当时的农业生产技术是比较低下的,并不能称作精耕细作。《淮南子•主术训》云:“夫民之为生也,一人跖耒而耕,不过十亩。”7按照这种说法,秦汉时期拥有两个劳动力的家庭只能耕田20亩左右,而当时的小农家庭的生产能力极限为30亩,所以是比较粗放的耕作。这从侧面证明了《司空律》中的春种和中耕只能是一次性的。
三、农时与农业管理制度
所谓重视农时,不仅指按照农业时间操作,到什么时候干什么事,也包括在相应时段保障有足够的劳动力。《管子•巨乘马》中云“:起一人之繇,百亩不举。起十人之繇,千亩不举。起百人之繇,万亩不举。起千人之繇,十万亩不举。’”黎翔凤云“:此地不妨农产,重在用千万人之徭役而夺农时。”8黎翔凤认为,征发大量的徭役会损失劳动力,使劳动人口无法从事相应的农业生产,进而导致夺取农时,损害农业生产。因此,保证有足够的劳动力,是遵守农时的表现之一,也是保障农业生产不遭到破坏的基础。而《司空律》这条简文在体现秦政府重视农时的同时,也体现了重视保障充足劳动力的特点。秦律有很多关于重视保护劳动力的条文。如睡虎地秦简《戍律》中说:“同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整理小组注:“同居,秦简《法律答问》:‘何为同居?户为同居。’《汉书•惠帝纪》注:‘同居,谓父母、妻子之外,若兄弟及兄弟之子等,见与同居业者。’”1这是说同居的两个劳动力不要同时征发戍边,县啬夫、县尉和士吏如果不依照法律征边戍,就要罚二甲。表明了秦代对于征发戍役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要留一人来从事农业生产。《司空律》又说“:一室二人以上居赀赎责(债)而莫见其室者,出其一人,令相为兼居之。”一家有两人以上以劳役抵债赀赎债务而无人照看家室的,可以放出一人,叫他们轮流服役2。这条记载与《戍律》所记内容类似,都是强调征发劳役时要适当保留部分劳动力,从而保障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里耶秦简J1(16)6A“田时殹(也),不欲兴黔首。”意为在农业生产时,尽量不要征发百姓。岳麓书院秦简《徭律》中云“:田时先行富有贤人,以闲时行贫者。”也是说在农忙时,要首先征发富有的贤人,在农闲时再征发贫困的人。合理安排保障劳动力的生活待遇,也是保护劳动力的措施之一。睡虎地《仓律》云:“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稟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隶臣从事农业劳动的,从二月起每月发粮二石半,到九月底停发其中加发的半石3。这说明每年的二月到九月底是农业生产的主要时间段,这个时间劳动隶臣的口粮有所增加,这体现了秦政府对劳动力的重视。秦律中对劳动力保护的措施体现了秦政府对于农业生产的重视,说明秦代在对于劳动力使用问题上并不是任意施为,它是以法律为基础的。这是一种借助保障充足劳动力来保护农业生产的方式,而这种方式并不是秦代独创的,春秋时代就有。《国语•吴国》中记载“:明日徇于军,曰‘:有兄弟四五人皆在此者,以告。’王亲命之曰‘:我有大事,子有昆弟四五人皆在此,事若不捷,则是尽也。择子之所欲归者一人。’”勾践在发兵灭吴前询问兵卒情况,害怕家里有兄弟四五人者皆阵亡而导致家中老人无人奉养,家中农田无人劳作,因此让他们选择一人回去,这样可以保证家中有一名劳动力能进行农业生产。农时对于农业生产的重要性,在《司空律》这条简文中体现得非常明显。在先秦文献典籍中保存着大量关于“时”的论述,《吕氏春秋》有《审时》、《首时》两篇,《管子》有《四时》篇。其中“农时”是很重要的一部分。《管子•小问》云:管子对曰“:力地而动于时,则国必富矣。”尹知章注:“谓勤力于地利,其所动作,必合于天时。”4管仲认为在“合于天时”的前提下,只要尽力耕作,国家就会富裕起来。由此可见,“合于天时”是国家富裕的根本。《荀子•富国》中也说:“轻田野之税,平关市之征,省商贾之数,罕兴力役,无夺农时,如是则国富矣。”《管子•小匡》篇云:“山泽各以其时至,则民不苟,陵陆丘井田畴均,则民不惑,无夺民时,则百姓富。牺牲不劳,则牛马育。”可以看出,古人论述农业生产时,总是把农时作为第一要素5。农时是农业生产的重要保障,早在春秋战国时代,人们就建立和发展了农时理论和农时系统,农时意识是非常强烈的。他们把“时”的因素放在首要的地位,认为从事农业生产首先要知时顺天6。农时不但要求人们遵守自然界气候变化规律从事农业生产,而且特别要求政府在使用民力时注意这一点,不要在农忙时大兴土木、大兴兵甲,使农民有可能适时农作。秦律对于劳动力的保护也是遵守农时和保障农业生产的一种有效手段。因此,《司空律》这条简文说明秦代在重视农业的基础上,也表现出尊重农时的特点。把尊重农时这一理论系统化的同时,也将其付诸于法律实践。“居赀赎债者归田农”的规定正是秦代重农政策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作者:李强 单位:吉林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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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安全生产管理;煤矿安全;安全事故;煤炭工业;问题及策略
中图分类号:D4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10-0105-01
煤炭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但煤矿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使煤炭工业的安全生产成为了重大的管理难题,抓好煤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为了整个煤矿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2004年国家出版的《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煤矿健全6项制度,七部委局提出要健全18项安全管理制度。由此可见国家对煤炭企业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中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促进安全管理的不断完善,是当前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本文就煤矿全生产管理中所存在的实际问题,提供几条相应的对策。
1.煤矿全生产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
1.1 煤炭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制度不规范
管理制度的不规范,可以影响到整个煤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进行。有的煤矿对安全管理制度的的重要性,没有真正的认识到,安全管理制度就不够完善,或者不按国家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有的煤矿虽然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和国家要求的并不一致,主要原因就是在制定管理制度的时候,没有很好的学习领会国家对这方面的具体要求,造成了严重的脱节;有的企业的制度建立只是为了应付上面有关部门的检查,由一个或几个人写的,不是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大家共同讨论得来的,这样的制度内容空洞,根本不具备可操作性;有些煤矿在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之后,就感觉完成了任务,把制度高高的挂起,并不合员工进行共同学习探讨,这就严重丧失了制定制度的实质意义,肯定实现不了对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有的煤矿不对管理制度实时进行更新,导致制度内容陈旧,不能完全符合煤矿的实际发展,更不能和国家政策的不断实行相适应。
1.2 煤矿的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偏低
现今从事煤炭生产工作的人员,大多数都是出自贫困家庭,文化素质相当低,没有专业的技术,对安全生产的意识淡薄,自我规范能力不强,严重的缺乏专业技术人才;煤矿又不重视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以及技术培训工作,大部分都是招来,直接投入到工作中,顶多走下过程,应付了事罢了。
1.3 煤矿的生产设备以及安全防护措施相对落后
由于现今大多进行煤炭生产的企业都存物质装备方面的不足,主要有:生产设备陈旧,由于企业的资金问题,使煤炭的生产设备更换周期长,陈旧老化,因为企业内部专业技术人员的缺乏,使生产设备的维修以及保养工作不到位,造成生产设备的故障多、安全性能比较低;安全防护设施,与企业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或者和国家的配置安全防护设施的要求不相符,或者对企业的安全防护设施维修保养不够,设施老化,造成企业的防灾抗灾能力严重过下降,使企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1.4 煤矿从业人员的工作环境比较差
煤矿的工作环境也是影响煤炭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因素。煤矿井下人员比较多,普遍昏暗狭窄,是生产环节中主要的不安全因素,还有可能会受到火、水、地热以及瓦斯矿尘的自然灾害影响,为煤矿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了条件,通告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
2.针对煤矿全生产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的相应对策
2.1 完善规范进行煤炭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管理制度
实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完善规范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才能有效的促进煤矿安全稳定发展。针对现今煤矿所处在的制度问题,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处理:在制定安全生产制度的时候,一定要认真的对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并学习领会国家关于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的具体要求,这些制度要求可以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重要的保障,非常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以及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成立专门的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小组,分工协作,依据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共同探讨出一个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简单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制定生产管理制度的时候,要特别注意突出管理重点以及制度之间的关联性;在制定出管理制度时,要时刻拿到会议上进行学习讨论,并对员工进行培训指导,把管理制度的作用实质的发挥出来;也要注意管理制度的实效性,要根据国家的政策形势的不断变化,实时的进行更新、修订。
2.2 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人是煤炭安全生产中的重要因素,只有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才能安全的进行煤炭的生产管理。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培训工作,从业人员专业水平的提高,可以直接影响到工作质量以及效率;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培训,建立一个安全生产的思想防线,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指导方针,绝安全生产中所存在的隐患;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才能有力的规范操作过程,确保安全生产;加强生产过程中的现场监督,减少安全隐患的存在;强化工作责任意识,把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人,使每一个人在进行生产的不同环节都能够及时考虑到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力的促进煤炭安全生产目的的实现。
2.3 加大投资,提高生产设备以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
生产设备的陈旧老化,也是导致安全事故出现的因素,安全防护设施可以直接影响到企业的防灾抗灾能力,所以加大资金投资,尽量缩短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周期,并且时刻对生产设备以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减少故障出现率,确保他们的安全运行;建立“一通三防”基础防护措施,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供重要保障,另外在高沼、煤以及瓦斯的突出矿井地区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减少瓦斯事故的发生,对本矿以及周围的老窑水进行调查,并配备完善的排水设施,避免水灾事故的发生。
2.4 改善煤矿的工作环境
从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也是安全事故的发生环境,建立一个适应的工作环境,可以相应的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保证了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瓦斯管理的各项制度,拒绝瓦斯空班漏检,拒绝瓦斯进行超限工作,拒绝无风、微风情况下进行生产,并严格禁止进行超通风能力突击生产,可以有效的减少瓦斯事故的发生;保证工作环境中的照明,提供适宜的照明条件,提高工作人员的能见度,促进生产质量以及效率的提高;另外还可以通过的制冷降温、加强通风、合理布置采区设计等措施来改善工作环境,有力的减少事故的发生。
本文从制度、人员、设备以及工作环境等方面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进行了简要论述,这几个方面是煤炭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保证了这几个方面的规范以及安全,才能对企业安全生产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企业安全基础进一步夯实基础,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煤炭企业安全稳定的发展。 [科]
参考文献
为全面贯彻执行上级领导部门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确保国家和我局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顺利完成公路养建的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2007年安全生产劳动教育计划:
一、成立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养护站、工地设置安全员
二、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即:
1、机械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2、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3、爆破器材及燃料管理制度
4、施工及日常养护安全制度
三、具体做法
1、加强纪律教育:实践证明,遵守劳动纪律,遵守操作规程是安全生产的前提和重要保证。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擅离岗位是影响安全生产的直接因素。为此,我们必须坚持安全生产劳动纪律教育,局安全领导小组必须经常下各养护站,施工工地检查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对不遵守纪律的职工,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局安全领导小组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部门劳动操作规程,经常深入各站、工地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消除事故隐患,对各种不安全事故的处理,必须本着”三不放过原则;一是不放过对广大干部职工的教育及对责任者的处理:二是不放过事故发生的原因;三是不放过今后的防范措施。
3、领导坚持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位置,在布置、检查、总结工作的同时,要布置、检查、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关键词:营林生产管理;弊端;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崛起,我国的环境、资源的弊端也逐渐显露了出来。蓝天碧水越来越难看见,就连我国最引以为傲的森林资源也随着城市和农村的建设日益消失。虽然我国在近些年的经济发展中也清楚的认识到了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并及时采取了科学有效的弥补措施,这些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挽救了我国的碧水蓝天,但我国的森林资源由于树木生长速度的局限和相关管理部门认识的不到位、管理的不科学等种种原因仍然严重短缺,随时都面临着枯竭的危险。所以,无论是为了确保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还是为了我们自己每个人舒适的生活环境,我们都应该提高对森林资源的重视,实现最科学高效的营林生产管理。本研究将针对我国营林生产管理现存的各种问题进行科学的分析,为我国营林生产管理的科学高效提供最有力的保证。
1我国营林生产管理现存的不足
1.1营林生产管理制度陈旧,管理工作不到位
我国在早期时就注意到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森林资源会出现一定的短缺的问题,所以及时的设立了营林生产管理的相关部门,并根据当时的经济发展以及资源、环境现状制订了一系列管理制度。但是在这些年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林木资源严重短缺的变化中,我国营林生产管理部门遵循的管理制度却没有及时更新,仍然沿袭着陈旧的管理制度,导致我国营林生产管理严重不合理,林木的培育工作也是问题频出。更糟糕的是,虽然我国及时的建立了营林生产管理部门,但由于部门建立时,森林资源短缺现象并不严重,所以在建立营林生产管理部门时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投入资金不足,管理人员也仅是随机调配,不但没有相关工作而且也没有进行系统的林木培育学习[1]。部门建立时各种认识的不足也导致了营林生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实际工作懈怠,管理水平不高,再加上陈旧、不科学的营林生产管理制度,使得我国营林生产管理工作严重不到位,非但不能有效科学的改善我国林木资源短缺的现状,而且在不断造成更多资源的浪费。
1.2树苗的品种选择以及后期培育工作不科学
营林建设工作能够高质量高标准的完成并有效满足市场对林木资源的需求和缓解我国森林资源短缺的根本保障就是做好树苗的品种选择和培育工作。我国现大多数营林生产管理部门选择树种时不考虑树苗与当地环境的适应程度和市场的实际需求,只盲目追求树种的价格,购买大量低廉的树种,导致我国的营林建设工作不但没有满足市场对木材资源的需求,而且由于树种选择的不适宜,会对母林的其它树种造成一定的影响或者是对环境的不适应,树苗大量死亡,导致资源极大浪费。我国营林生产管理部门在树种选择的工作上存在着一定欠缺的同时,在树种后期培育的工作上也存在不少的问题。如培育过程中树苗的浇水和施肥问题常常由于工作人员的不专业或疏忽造成树苗水肥过多或是遗忘对树苗及时浇水施肥。总之,树苗的品种选择和后期培育工作的不当都严重影响了我国营林建设工作的实际质量,我国的营林建设工作的现状不容乐观。
1.3苗圃培育与市场经济需求严重脱节
营林建设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人工种植培育满足市场对木材资源的需求,从而有效减少对自然森林资源的利用,缓解我国森林资源短缺的困境。然而在我国实际营林建设工作中,由于管理人员的认识不足和盲目追求价格,只选用低廉的树种,不考虑实际市场的需求,使得我国仅剩的森林资源仍然在被开发利用,而营林建设工作培育的树种也由于管理和环境的不适应大量死亡,导致资源的双重浪费。
2营林生产管理的改进措施
2.1更新营林生产管理制度,加强营林生产科学管理
我国营林生产管理中迫切需要改变的就是相应的管理制度,对于陈旧的管理制度保留其精华,但对其中不合实际的管理目标、管理措施要及时更新,保证管理制度的与时俱进。保证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同时,也要提高工作人员对营林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视,加大相应的资金投入,对现有的营林生产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定期考核,多选用对林木知识进行过系统学习的人才,以此有效保证我国的营林生产管理科学高效。而与时俱进的管理制度和科学高效的营林生产管理也必会为我国的绿色治国打下坚实的基础[2]。
2.2合理选择树种,实现科学培育
在设定营林建设的早期计划时,要通过多位林学专家对母林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的分析,并结合经济的发展以及市场的需求合理的选择树种,而且确定的树种也不能仅为单一的一类,在实际购买时也要结合实时的市场需求进行变动,从而以最合适的树种为营林建设工作的高质量完成提供最有力的保障。树苗合理密植后,要结合母林的土壤情况和当地的气候等条件,科学确定浇水、施肥的标准和日期,定期修剪、除虫,以科学的培育有效保证幼苗的茁壮成长。
2.3注重市场实际需求
营林建设本就是为了有效满足市场对木材的需求,所以在通过有效分析实际经济、市场的发展情况后,再选择合适的树种进行培育。但树苗的培育是一个漫长的阶段,我们在充分保证树苗培育质量的同时,要合理发挥市场导向作用,保证长成的树苗有充分的市场需求,使培育好的树苗得到及时倾售,在很好的满足市场的对木材的需求,避免了自然森林资源被不合理的开发利用的同时,也有效保证了营林建设的经济合理循环,为下一批幼苗的购买和培育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保障,充分保证了营林建设下一步工作的及时开展。
结束语
森林资源对经济,对人们的日常生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我国营林生产管理中却存在着工作人员管理不科学,普遍重视度不高,资金投入不足以及苗种的选择和后期的栽培保护等工作不到位的种种问题,这些问题导致我国的营林生产与市场发展严重脱节,使我国既无法实现森林资源的及时循环,也不能有效满足市场对木材资源的需求。一味地埋怨这些弊端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对存在的每一个问题总结并采取最有效的解决措施,以我们的不断努力为我国营林生产管理的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从而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以及人民的幸福生活提供充足的动力。
参考文献
[1]王丽华,周海明,李娜,浅谈加强营林生产的几点措施[J].生物技术世界,2015(4):177
1应用化学专业实验的特点及及存在的问题
1.1实验运行机制方面的问题基础化学实验运行一般包括实验预习,实验操作,实验总结三个步骤。大多数的学校应用化学专业实验也是按照上述步骤进行。充其量在实验内容上贴近实际生产,其运行机制还是实验室的模式,远达不到实际生产的模拟,不能给与学生实际生产的经验。
1.2考核制度的问题基础实验的考核制度重点强调学生的操作准确度,实验效果,纪律性等方面。专业实验和基础实验有极大地不同,基础实验中验证性实验居多,而专业实验侧重于创新性。如果仅仅参照基础实验的考核制度,则不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不利于学生创新能力的提高。
2精细化工企业生产管理的特点
精细化工企业是生产精细化学工业品的企业。精细化学品种类繁多,目前涉及到的领域有医药、染料、农药、涂料、表面活性剂、催化剂,助剂和化学试剂等传统的化工部门,也包括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油田化学品、电子工业用化学品、皮革化学品、功能高分子材料和生命科学用材料等新领域[7-9]。由于精细化工企业的原料、设备和生产工艺的特殊性,使企业管理的难度远大于一般企业。其详细的管理制度一般包括设备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工艺管理,安全和环保管理五个部分。各个管理步骤具有较强的关联性、科学性和严密性,同时对经济效益的产生有较大影响。精细化工企业生产管理制度对于制定切合实际生产的应用化学专业实验管理制度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3精细化工企业生产管理制度在应用化学专业实验中的应用
3.1实验管理制度方面的改进借鉴化工企业生产管理制度,在仪器药品管理,实验过程管理,实验产品质量管理以及安全管理方面制定详细的制度。使专业实验室在硬件管理(仪器设备、原材料等方面)和软件管理方面(各项生产、安全管理制度)都能与企业对接。结合实际从实验纪律、仪器药品管理、实验过程管理、实验产品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教师行为职责等六个方面制定专业实验室管理细则,把化工企业生产管理模式推行融入日常管理工作。使专业实验室内形成浓厚的生产氛围,有效地促进学生职业素养的养成和职业道德的培养。管理制度的改进包括:(1)实验纪律:模拟企业打卡制度,明确上下班时间;实验(工作)服制度,强调着装整洁。实验过程模拟实际生产过程的基本纪律要求。(2)仪器药品管理:强调学生作为管理者和使用者的责任。学生在具体实验操作之间必须熟悉实验过程中每一种样品的物理化学性质,毒性以及应急措施。对于仪器,要严格操作程序,操作标准,施行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对于实验室的所有设备都要有具体的负责人,都要有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3)实验过程管理:模拟班组长制度,施行细致化,分层次管理。对于每一个实验及其操作过程都要有具体的操作标准和安全措施。同时班组长对实验过程进行质量监控。(4)实验产品质量管理:以实际生产过程的各项国家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确保产品各项指标符合实际生产要求。(5)安全管理:首先确定班组长安全负责制,制定包括水电气安全、仪器安全操作、药品安全管理、实验过程安全管理制度。对于实际的实验,制定实验安全操作规定以及实验步骤安全注意事项,确保每一个实验环节的安全管理。(6)教师行为职责:和基础化学实验不同,在专业实验中,教师不再充当指导作用,而是充任引导者、监督者、安全员、裁判员的作用。引导学生对实验中的问题进行思考,改进实验;监督学生相互间的协作以及在实验过程中的个人的实验操作表现;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以及实验室财产安全,判定学生的实验成果。
3.2实验运行机制方面的改进。在实验过程中,全面模拟实际生产运营的每一个环节。在专业实验中,除了基本的实验外,以某一实际产品研发为主组成研发团队进行产品开发。整个实验内容不再仅局限于实验室里,包括市场调研,配方研制,配方优化,成本核算、产品检验等各个环节,全方位的培养学生的生产、营销、研发能力。市场调研要求学生详细地对某个感兴趣的精细化工产品进行产品价格、产品销路、市场前景等方面的调查研究,进而确定该产品是否具有研究开发的价值,据此写出调研报告。配方研制要求学生对该产品的生产技术进行文献调研,确定该产品的基本配方,继而提交研究计划和团队人员组成方案。配方优化和成本核算则要求学生在实验室进行大量的实验研究,对产品配方进行优化,提高产品性能的同时兼顾成本核算。产品检验环节则依据该产品的各项国家标准进行严格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市场要求。
3.3考核制度的改进在应用化学专业实验考核中,探索制定全新的专业实验成绩考核模式,促进学生的创新能力以及生产意识的培养和提高。对于实验过程的每一步,制定严格的质量考核标准。强调过程管理和步骤考核,不再局限于实验操作和实验报告,整个考核兼顾实验运行的每个环节以及各环节中每个团队成员的表现。同时实验考核以产品的性能及成本为关键目标,促使学生认识到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鼓励学生利用研发的产品进行创业,提高学生创新创业能力。
在应用化学专业实验内容改进的基础上,参照精细化工企业上产管理制度,制定一套和实际生产紧密相关的实验管理制度,对于实现专业实验的教学目的,培养学生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特别是新产品研制、开发的能力,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应用化学专业实验的管理制度、运行模式、考核制度的探索,建立和实际生产紧密结合的,以产品开发为实验运行主体,以行业标准为考核依据,兼顾市场调研、营销的应用化学专业实验运行管理机制。从而部分解决目前应用化专业实验中存在的方向不明确,内容无特色,和行业标准差距大,专业技能不能适应社会生产的需求等问题。
作者:向天成司红岩单位:许昌学院化学化工学院
一、安全法制是决定安全的重要因素。
建筑行业事故频发的原因与劳动者的主观心理因素、劳动条件、生产环境的好坏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劳动条件,成为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的根本途径,企业安全管理是企业管理基础的一部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是国家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在企业的延伸和细化,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必须遵循三个基本原则,即科学性、可行性和现实性。
我国是法制国家,是以法治国,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实施,使我国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真正的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依法管理安全有了更高的要求。根据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企业应建立以下几项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1.建立健全安全生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管理的核心,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有效的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明确各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及各类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职责。有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就能把安全与生产从组织形式上统一起来,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从制度上固定下来,从而增强了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心,使安全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专管成线、群管成网、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共同努力,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2.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是发现隐患、消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的重要措施,是企业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一项重要手段。
3.制定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教育制度是企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教育的规定,是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4.制定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是消除和控制劳动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预防伤亡事故,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也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应根据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同时根据现场使用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其实施。
5.制定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机械设备是指目前建筑施工普遍使用的垂直运输和加工机具,由于机械设备本身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如果管理不当可能造成机毁人亡,所以它是目前施工安全管理的重点。
6.制定安全生产奖罚办法。企业必须制定安全生产奖罚办法,目的是为了不断提高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的自觉性,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也是企业安全管理重要制度之一。
7.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目的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主要为查明事故原因,吸取教训,采取改进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8.制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是目前建筑施工现场离不开的一项设备,由于其使用广泛、危险性比较大,因此它牵涉到每个劳动者的安全,也是施工现场一项重点的安全管理制度。
9.制定劳动防险用品管理制度。劳动防险用品是为了减轻或避免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受到的伤害和职业危害,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项预防性辅助措施,使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对于减少职业危害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10.建立应急救援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建立应急救援的目的是保障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迅速的启动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其它的制度。除以上主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外,企业还应建立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如安全值班制度、班前安全活动制度、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资料管理制度、总、分包安全管理制度等,使企业安全管理更加完善和有效,达到以制度管理安全。
二、落实是抓好安全工作的关键。
企业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再全再细,如果贯彻落实不好也是一句空话,因此,要保证制度的贯彻和执行还必须有贯彻落实制度的措施。
1.成立生产安全管理组织。企业要成立安全管理组织和部门,及时的修订、补充、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管理制度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完整有效。同时要加强安全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学习,使劳动者掌握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提高劳动者对安全管理制度的认知程度,懂得安全管理制度是保证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从而变被动的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为自觉遵守安全管理制度。
2.企业第一责任人要以身作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只有第一责任人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提高其他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3.发挥全体劳动者的作用。要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调动劳动者在工作中相互监督、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才能保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企业名称(盖章): 检查时间:2021年月日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符合
不符合
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建立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
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和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
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健康措施保障制度
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档案制度
操作
规程
主要设备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是否制定并上墙
教育培训
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记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应资格
隐患排查治理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岗位排查和专业排查的内容、范围和责任
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隐患登记台账,实时登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
向员工通报排查治理情况
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
从业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
存储使用危化品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是否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是否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安全设施
对危险性较大的安全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应急预案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现场安全管理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是否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出口畅通
生产经营场所整洁通风,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
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应当明显、保持完好
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宿和从事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和标志、标识,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以及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事项告知从业人员
危险作业
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吊、挖掘、建设工程拆除等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通信光(电)缆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执行危险作业管理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有限空间作业
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粉尘防爆
作业场所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内
每班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
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必须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严禁粉尘遇湿自燃
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
严禁员工培训不合格和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
劳动防护用品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问题整改交办
1.
2.
3.
4.
5.
完成期限:
年 月 日
论文关键词:道路运输;交通事故;3C4E;安全生产
1 引言
根据事故致因理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控制就是采取针对性的有效的对策措施,消除或控制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危险因素,从而预防事故发生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的目的。目前,影响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危险因素尽管有人(主要是驾驶员)、车、道路环境和安全管理四大因素,但车、道路环境因素实际上可以通过企业的安全管理加以控制。因此,改善道路运输企业生产安全状况最重要的是企业要建立一个科学的交通运输事故控制与预防体系,采取一系列有力的、行之有效的措施控制和消除企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驾驶员方面存在的不安全行为,而这一切决定于道路运输企业对安全管理的态度和安全管理水平。
2 建立科学的道路运输事故控制与预防体系
尽管通过运管部门的不断努力,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有了一定的基础,但相当一部分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不落实,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一些企业不知道企业安全管理应该管什么?怎么管?
在我国工程质量管理中,为了确保工程质量而采取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即“三控制”(即3C)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有效地预防和避免了工程质量事故地发生。借用工程质量“三控制”的这种全过程控制的思想,根据企业生产事故发生三个阶段不同特点,采取相应的“工程技术对策、教育对策、法制对策和应急救援对策”(即4E对策),便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
从横向讲,整个事故控制和预防体系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事故前的控制预防工作,即采取一系列对策措施控制事故发生。第二部分是事故中的控制预防工作,即通过建立企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尽可能减少事故所带来的损失。第三部分是事故发生后,通过总结教训、提高认识、完善措施,通过对事故的处理达到预防控制事故的效果。纵向来讲,每个部分分别从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以及安全技术措施入手。
3 建立和健全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3.1 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保障
企业没有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就无从谈企业安全管理。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颁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已明确将道路运输列为高危行业。因此,作为高危行业的道路运输企业,一定要根据《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置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如安全处、科、股),并配备相对稳定,责任心强,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经验,能运用专业知识和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3.2 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根据国家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其他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经验,道路运输企业不仅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而且每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必须要有科学完善的内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规范企业员工行为的作用。
(1)进一步完善驾驶员管理制度。
应当包括驾驶员聘用制度、驾驶员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等。进一步健全道路运输企业驾驶员档案建设,建立驾驶员电子信息库。
(2)行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运输企业应重点对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维修人员、乘务人员、车辆安全技术检查人员等进行以业务和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行车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行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对企业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时间、具体内容、形式及方法、要达到的效果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3)严格车辆管理制度。
运输企业要加强车辆管理,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对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职责做出明确规定;严格车辆维修、检测,规定车辆维修、检测时间、机构、程序、内容等。强化车辆风险保障能力的管理和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4)完善落实安全交底制度。
借鉴矿山、建筑危险行业成功经验建立安全生产交底制度。主要是在出车前和交接班,对行车途中恶劣天气、道路环境、危险路段、经营线路交通状况等影响行车安全并应注意的问题和措施,通过安全交代卡、提示牌、召开出车前班组会议或者通过电话、短信提醒等形式告知驾驶员。
(5)制定科学合理的企业安全奖惩制度。
目前,道路运输企业都制定了奖惩制度,但大多数存在奖惩不够合理的问题。企业应该根据具体的考核指标、考核方案,征集驾驶员的意见,根据自身企业的承受程度,确定最能激发员工积极性的奖金比例。例如可以施行
“721”工资,“7”即生产任务或管理任务工资,“2”为安全生产工资,“1”为安全教育培训工资。还可以实行安全积分奖金,通过设立各种考核指标转换为安全积分,用积分乘以单位积分奖金数,使其能够直观算出所得的奖金数额,调动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工作积极性,使得每个人的安全目标都和安全生产的总目标相结合。
(6)建立科学的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以道路运输企业总的安全管理目标为基础,逐级向下分解,使各级安全目标明确、具体,各方面关系协调、融洽,把企业的全体职工都科学地组织在目标体系内,使每个人(尤其是驾驶员)都明确自己在目标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通过每个人的积极努力来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7)强化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运输企业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应包括日常常规检查、安全重点检查、安全综合检查、节假日前检查等。
(8)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道路运输企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和发生重大、特大行车事故时应及时开会处理。
安全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指示;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本单位近期内行车安全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措施,布置开展安全活动。
(9)建立完善安全活动制度,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组织安全活动(“安全活动日”、“安全活动月”)是企业进行全员安全意识教育、企业安全文化建设非常重要的形式。同时,通过组织安全活动还可以增进员工对企业的感情,增加企业的凝聚力。
(10)企业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运输企业应建立行车安全档案制度,包括基础资料档案、行车事故档案。目前,道路运输企业普遍存在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多数企业没有对安全档案管理的内容、人员、要求等作出规定,档案资料零散。
(11)事故应急管理和统计报告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能在安全事故发生时,有效防止事故的继续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环境的危害,是控制事故的重要措施。
(12)安全经费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经费的提成、使用、审批制度。提取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比例应符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客运企业按照营业收入0.5%、普通货运企业1%、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1.5%提取;主要用于:预防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防范、整改等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购置从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和防护用品费用;安全检查与评价费用;车辆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工具附属安全设备费用;宣传、教育、培训及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费用;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费用;安全科技创新等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