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0 22:25:5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财政监督,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如何认识财政监督职能的重要作用,如何调整财政监督职能的定位,如何转变财政职能的实现机制,是摆在理论界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监督主要以行政监督为主,通过行政法规的制定和检查,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财政资金的运行和财务活动的进行以及财政政策、会计制度的执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财政监督具有了新的内容,它既要体现以国家为主体财政分配关系的监督要求,也要反映以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为特点、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监督要求。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的分配性质,要求对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进行监督,通过国家分配政策、财务制度以及相关法规的颁布,反映社会主义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同时,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存在,要求通过私营、外资、合资企业的监督,维护按要素分配形式为补充的分配运行秩序。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财政监督要反映价值规律和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客观经济规律,转变财政监督方式和监督手段,运用经济、法律方法监督地方、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经济活动,使其收支行为、分配方式、资金营运、上交利税符合国家财政政策和市场准则,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财政分配的正常运行,维护国民经济运行秩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改变了传统计划经济模式下国家财政在收支过程中统收统支、大包大揽,不讲经济效益的指令性分配方式。国家财政分配出现了三个转变,一是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在分配方式上变统收统支分配体制为明确事权、划分税种、确定收支的分税制机制。二是在国家、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上,变单一按劳分配方式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按要素分配为补充的分配体制。三是在国家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分配关系上,变预算内、预算外分配双轨制为逐渐向预算内单轨分配转变。财政监督也从计划经济体制下事无巨细、一统到底的直接监督,变为依法监督和间接监督,通过《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条例》等财政法规,监督财政部门内预算编制情况和预决算执行情况,监督税务部门税收征管、汇集、解缴情况、纳税对象的完税情况,以及各财政部门非税性财政收入收缴上解和使用情况。并通过社会监督机构,监督企事业单位资产运行过程和财务会计活动,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和企业出资人利益,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保障。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经济运行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财政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财政监督更加必要。
二、财政监督职能的定位
财政监督是对各项财政资金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寓监督于整个管理之中。它包括以下几层意思:第一,专门的监督机构要和其他业务机构合理分工,专司监督的部门应该牵头抓总,对整个财政监督工作、检查工作安排部署。第二,各业务部门要按照监督部门的要求进行监督。这要研究专司监督部门和业务部门分工到什么程度,怎样分合适。第三,正确运用检查的权力,对各种资金进行监督检查。事后要有核准报告制度,要由监督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查、认可,使监督寓于管理之中,通过各项业务制定合适的规章制度。第四,体现财政监督的功能。结合支出管理体制改革,改造传统的支出体系和信息系统。在支出改革过程中,必然要触动传统的模式,旧的方法不行了,新方法要建立。在这个过程中,财政监督部门要发挥作用,要使每个制度建立的时候,就考虑到监督的职能,在新的管理体系和信息系统中资源共享,数据透明,预算确定下来后,必须进入信息系统,执行到什么程度,授权限于哪些人,在关键处行使监督职能。
三、转变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
在财政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的过程中,及时转变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改变过去传统的单一的财政监督内容和监督对象,把对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对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放到同等重要位置。必须从传统的以企业财务收支为主要对象的监督模式,转换为充分运用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财政收支的职责特点,在开展对企业执行财会制度和预算收入解缴情况监管的同时,把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本级预算收入、划分、留解、退付的监督上来。
2.由重收入监督转变到收支并重上来。通过财政收入监督,可以达到增加收入,防止财政收入流失的目的。但财政支出方向是否正确、资金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挤占挪用现象等,都关系到财政职能的发挥,关系到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因此,新形势下的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必须逐步建立从财政预算支出的申报、拨付到使用过程的跟踪监督机制。
3.由事后监督为主向事前、事中、事后的综合监督为主转变。没有事前、事中监督,根本谈不上监督体系建设。必须有一套办法规定,由专司监督的部门利用其所处的地位和职权来调动所有业务科室,对这套办法进行检查。
4.要从大检查突击性监督向日常全方位监督转变。十几年的大检查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工作方法,但带有突击性质,并且检查对象多是企业。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工作的中心是以管理为主,因此,财政监督要转变监督方式,逐步由突击检查转到日常全方位的监督。财政监督不只是简单的查,要查、督并重,甚至监督应该更重要。重点不再是企业,而应是财政资金,真正形成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财政监督工作新格局。
5.由监督检查转变到监督服务。财政监督要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只重检查,不重管理,只重收缴,不重整改,监督检查与管理服务相脱节的做法。变单纯的监督检查为监督服务,寓服务于监督之中,把监督检查与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结合起来,达到为加强财政管理服务、为财政中心工作服务的目的。
6.从对外为主向对内为主转变,强化内部监督。财政部门手中的“财权”决定了有必要在内部建立起强有力的自我约束机制,包括自身队伍建设,制度规定的建设,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提高工作透明度、规范自身行为。内部监督应该做好内部审计、专项检查和离任审计。
四、坚持财政监督职能,必须加强法制建设
坚持财政监督,健全财政职能,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就必须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依法理财氛围越好,财政监督职能越能得到充分发挥。
一、第一次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一阶段:定方案送达检查通知。方案和通知有范文参考容易拟定,难点在收集信息了解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预先熟悉检查的政策依据。对于单位的基本情况,我认为有四个方面值得关注:一是近年来是否有过其他部门开展过类似检查;二是单位的性质和执行的会计制度;三是是否下设机构,其财务是否独立核算;四是是否有非税收入,是否纳入了收支两条线管理等。至于检查的政策依据,我特别制作了《财政监督法规规章统计表》,将其分为两大类:一是通用类,包括监督检查、处理处罚、财会制度、预算管理、非税管理、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二是专项类,比如农村义务教育、乡财返还、国土收入等。以国土收入子类为例,通过学习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使用管理检查情况与整改要求的通知》,我从中找出了18个有关国土收入使用管理的专项文件。
第二阶段:到单位开展现场检查。这一阶段有两个方面需要注意:一是要摆正姿态,开展检查要严肃认真但不能颐指气使。检查人员不是钦差大臣,也不能甫一进场就做出有问题推定。二是要耐心细致,尽量做到现场检查没有遗漏。离场前检查组可以简单碰下头,相互检查单位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检查底稿的内容是否有缺失。
第三阶段:开见面会通报情况。主要是反馈检查情况听取意见,见面会应请财政对口业务处室参加,这一阶段的难点是撰写检查报告讨论稿。检查报告通常由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意见或建议等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关键在前期调查和资料收集,第三部分以第二部分为基础,第二部分是报告的重点。“发现的问题”以检查工作底稿的记录为主要依据,但不是对底稿内容进行流水式抄录,而要对记录的问题进行分析,分门别类,用简短精练的语言概括并作为同类问题的小标题;叙述问题要客观、具体,要找准可以认定违法违规的法律条文,一般来说是先专项类后通用类,再根据法规效力的不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顺序进行取舍。
第四阶段:核报告下达处理意见。《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规定了不同检查情况的不同处理方式,而在做出检查处理意见前,财政部门需要对检查报告进行复核。为此,我专门制作了《财政检查审理审查意见书》,以便检查组成员、财政处室以及相关领导在表上签署意见,明确检查处理的方式和意见。
第五阶段:理资料完成案宗归档。如何快捷地将繁多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我自制了《财政检查案卷归档表》,初步建立了相对固定的资料整理框架,归档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基本情况”,注明了检查对象、时间范围、处理意见、检查组成员等要素,另一个是“归档资料”,列表式标明了检查通知、检查处理、审理审查、被查单位资料、检查工作底稿等5个方面近20项资料。
二、第一次对财政监督工作的深入思考
2013年5月,财政部楼继伟部长在听取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汇报时提出,财政监督工作要转型,要把工作重点放在预算编制与执行监督和过程控制上。为落实楼部长指示精神,湖南省财政监督检查局决定在全省各地州市开展一次财政监督工作转型调研。接到调研任务后,我先是感到畏难,而后觉得这是深入思考财政监督工作的一个契机。人多数时候是懒散而被动的,只有当重担压肩的时,逼迫才能成为一种前进的推动力。收集资料,与局各处室局属各机构交流征求意见,在领导和同事们的鼓励和帮助下,我完成了调研初稿,对财政监督的现状、发展等有了更多的了解。财政监督转型是当前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要课题。强调财政监督转型,从直观来看是财政监督工作的现状与期望要求有差距,《财政部门监督办法》明确财政监督要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而当前的财政监督工作主要侧重于事后检查。从生存发展需要来看,当前的财政监督在事后检查上与审计监督、纪检监督存在工作交叉和重叠,如何突出财政监督的特色,形成互补,这是财政监督工作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其切入点就是依托财政管理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先天优势,实行监督关口前移,强化源头监管,提高监督的时效性、有效性。财政监督要融入财政管理过程中,协调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的关系就成为财政监督转型的关键。财政监督究竟是作为一种外置式检查纠错手段,还是嵌入到管理流程中作为一个必经环节?以预算编制的“二上二下”程序为例,财政监督的介入点具体在哪个环节比较合适?这也是值得思索的一个问题。管理学有一种观点,在管理流程上每增加一个节点,实际工作中增加的程序、手续不是简单的加一,而很可能是成倍的增加。因此,如何实现财政监督恰到好处地融入财政管理工作中是转型的关键所在。财政监督工作转型,不是彻底摒弃或否定之前的工作,而是事前审查、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齐头并进,监管并举。按照“财政大监督”的理念,在区分审核审批与检查职能的基础上,将分散到财政各业务处室各机构的检查职责,统一到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在独立或与审计、纪检等部门合作开展对外检查时,真正实现《财政部门监督办法》提出的“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同时,有机整合财政监督机构和绩效评价机构的力量,建立包括绩效目标设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在内的完整统一的财政绩效监督体系。
三、结语
我与财政监督工作接触时间并不长,但感触十分深刻。第一次审视这份职业,第一次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第一次深入思考转型问题……在财政检查中学习印证书本知识的喜悦,经历监督工作考验的痛并快乐,种种情绪汇集,好一段短暂而必将受益无穷尽的奇妙之旅!
作者:罗晟单位:湖南省长沙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一、目前财政监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1、对财政监督职能的认识滞后
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财政监督只是对违反财政规章制度的人和行为进行处罚,是一种事后惩戒监督。由于没有充分认识到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之间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片面地把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割裂开来,造成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相互脱节。由于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重分配轻监督、重外部监督轻内部监督等问题,造成了经济分配秩序混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总体不高。
2、财政监督法制建设滞后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经济活动受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财政监督作为一种经济监督活动,也必须有法可依。建国以来,财政立法取得了显著成绩,相继颁布了《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2005年元月新颁布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使财政运行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从整体上看,财政立法还很滞后,对财政部门履行监督职能的规定不完整、不系统,特别是实施财政监督的程序性法规比较缺乏,这种立法的滞后性带来的后果就是财政监督手段的弱化。
近年来,财政监督主要是针经济领域的某些突出问题采取专项治理的方式进行,如财税物价大检查、清理“小金库”、清查预算外资金等。在具体操作中,也是主要采取事后监督的形式,事前审核、事中监控相对弱化,财政监督的手段也主要采用检查的方法,财政监督工作注重预算的编制下达,疏于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注重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监督,疏于合理性分析和动态管理,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不高,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等等。
二、创新财政监督的主要措施
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对财政监督的重要性的认识,切实转变财政监督职能,要建立政府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督体系,发挥综合监督功能。
1、一是财政监督部门要与政府其他监督部门之间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合理分工,避免工作中的重复和推诿现象。财政部门要协同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有效协调、相互配合,通过年度工作会议,协商、分配监督检查的重点和部门,调整修补监督检查计划,明确责任和范围,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效果。二是财政监督部门要协调好财政内部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财政部门各业务科室作为财政管理部门,担负着所分管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益的监督任务,因而各主要业务科室要承担起监督的主要职责,专职监督部门主要协调与外部的监管关系,并配合业务处室对系统内部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形成高层次、多角度的宏观财政监督体系,行使财政综合监督的职能,保证国民经济的运行和稳定增长。
2、完善财政监督机构,加强财政监督法制建设。现行的财政部颁发的几个行政法规效力较低,权威性不够,针对性不足。致使财政部门在实施财政内部监督工作时没有力度,因此,为使财政内部监督逐步走向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必须对不适用的政策、法规及时进行清理整顿,不完善的应予以修改、补充,内部监督中无法可依的应及时尽快研究制定,加快财政监督立法,将财政内部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3、由重收入监督转变到收支并重上来。通过财政收入监督,可以达到增加收入,防止财政收入流失的目的。但财政支出方向是否正确,资金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挤占挪用现象等,都关系到财政职能的发挥,关系到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必须逐步建立从财政预算支出的申报、拨付到使用过程的跟踪监督机制。
4、由事后监督为主向事前、事中、事后的综合监督转变。没有事前、事中监督,就谈不上监督体系建设。必须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由专司监督的部门利用其职权来调动相关业务科室,共同配合抓好全过程的监督。
财政日常管理是财政部门业务科室的主要工作,是实现财政职能的重要手段,包括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会计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集中核算管理等等。财政管理主要是通过计划管理、制度管理和监督管理来进行的。通过科学制定财政资金使用计划(预算)来分配财政资金;通过财政制度管理控制使用资金,如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工资统发、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就是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并纠正在财政资金计划、执行、使用中的问题来保证计划实施和制度落实。这些管理行为有的是财政内部职能科室独立完成的,有的是需要几个科室共同来完成。财政监督管理过去体现在财政各职能科室当中,而今成立财政监督专门机构以后,应由这一机构统一协调来完成。从实践看,这种统一协调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不然,就存在财政各业务部门之间及与财政监督专职机构之间各自为政的问题,其结果一是增加了检查成本,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二是带来了重复检查问题出现,形成检查的死角;三是给财政监督工作造成不力影响,弱化检查力度,从而影响财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因此,财政监督只有结合财政日常管理去进行,才能有效开展工作。
一、财政监督统一协调进行的影响因素
(一)财政监督专门机构在整个财政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在人们的认识中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在机构设置上,考虑检查部门的级别层次及独立性对实施检查的影响而情况不一,有的地方从财政部门独立出来,有的地方属财政部门的二级局,有的地方仍属财政的一个科室,在客观上给人们一种误解,认为有审计等部门,财政监督可大可小存在意义不大,只是在原“三查办”基础上换个名,在实际业务开展上,重视违纪查处而忽略计划及执行的检查。基于财政监督的职能,应该看到,财政监督机构是财政的一个综合部门,因为无论在对内或是对外监督方面,都与财政业务息息相关。这个机构的设置是强化财政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
(二)财政监督的职能转变还没有全面实现,对其效绩评价有失偏坡。财政监督既包括对财政收入的监督,又包括对财政支出的监督;既包括对经济行为的事后监督,也应包括事前和事中监督。从当前实际运行看,其职能没有全面得到发挥,表现在检查内容上突出会计信息质量,在检查时段上突出事后监督,在检查范围上突出了对外监督,而其他方面的检查时有时无,没有达到经常化、制度化。在人们的观念中还存在着,发现的问题越多越好,罚款的额度越大越好的认识,结果是为检查而检查,使财政监督偏离了为财政管理目标服务的轨道。
(三)财政内部上下级之间“条条管理”的运行机制阻碍了财政监督工作的统一协调。财政各职能科室往往与上级财政部门的相关机构进行业务联系,一些财政的文件精神、政策变化不能及时反馈到财政监督机构。一些财政改革的具体规定办法不能与财政监督部门沟通,从而造成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使财政监督检查常常处于被动地位。
(四)财政监督机构检查力量不足影响统一协调。财政监督机构应该成为综合性部门,那么,要求财政监督机构要有相应的检查力量,而力量由数量和质量组成,从质量讲,人员及其素质应达到相应的水平。具体说应该熟悉财政的基本知识,熟悉财政的相关业务,熟悉财政的各项政策。在财政监督机构成立后,上级部门组织了相关培训,经常举办财政监督科研活动,部门也组织不断地学习,但受到业务开展的限制,实践学习的机会少,提高的程度不很明显,存在着懂财务的人多,懂财政的人员少;专业人员多,综合性人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机构的整体威信和形象,同时也影响着统一协调进行。
二、加强财政监督统一协调的对策建议
(一)更新观念是首要。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财政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做为财政工作人员要树立整体观念、全局观念,这是达成统一协调工作的基本条件。各职能科室应树立积极配合财政监督机构工作实现本科室职能的观念。如政府采购管理科室,单靠自身去监督各基层单位按采购目录所规定内容实施采购是不可能的,要借助财政监督专门机构的力量。作为财政监督工作的综合部门就要树立服务观念,协调各职能科室的各项检查,要统一制定计划、统一组织检查活动。注意收集各业务科室检查的情况,及时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保证检查信息的上传下达。这样,把各项检查内容融入统一检查活动之中,即有利于提高检查效率,又能避免重复活动给基层单位带来负担。更主要的是要争取领导的支持,经常汇报、及时请示、发挥领导的参谋和助手作用。
(二)制度建设是关键。实现财政监督的统一协调要有良好的机制,健全财政监督工作法规或条例,是当前财政监督工作的有力法宝。作为各级职能机构要积极主动,参照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吉林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第六条规定:各级财政机关实施的财政检查实行计划管理,由检查机构负责统一协调和组织。财政部《财政监督机构工作暂行规定》(财监字[1995]24号)对财政监督机构与本级财政部门各业务机构的工作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更好的解决统一协调问题,应在贯彻上级规定同时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如“有关业务科室向财政监督机构报送报表、资料的制度”“财政监督机构结合业务机构工作开展专项检查的制度”等等。只有制定出合理科学的规则,才能保证管理秩序的有效开展。
(三)人员素质是基础。财政监督的范围涉及到财政管理的方方面面,作为财政监督专职机构的人员应该是财政各类人才的聚集,这样才能不负使命,胜任工作。否则,财政监督检查权的运用非但促进财政管理,反会影响和干扰财政管理的正常运转。为此,首先要选好人,真正使财政监督人员成为财政管理的信息员和高参,其次是用好人,要通过创造良好执法条件和环境,使财政监督人员得到锻炼和提高。第三是留住人,财政监督在财政系统中没有其他业务科室“优越”,从某种程度上讲是得罪人的工作,所以应该得到各级领导的关注和支持。第四是培养人,通过不断开展各类培训和开展专业理论研究,使财政监督人员尽快成为多面手,以适应工作的开展。
(四)协调配合是保障。搞好财政业务部门和专职财政监督机构的协调配合,既是实现财政管理目标的需要,也是开展好财政监督工作的保障。首先要注意沟通,通过会议、资料报送、通报等形式进行沟通。其次要相互支持,在专职机构组织开展的各项检查、调查中,财政业务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检查资料,对提高检查效率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财政检查结果的处理上,通过计划的调整和资金的拨付来约束财政资金使用单位的行为也是十分必要的。各类财政监督检查活动不单要发现问题和进行处罚,要通过开展检查提出合理化建议,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财政管理制度的不断改善。当然,对外监督检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财政内部管理的缺憾,对此,我们认为,暴露问题才能不断地改进问题,促进事业发展,得过且过只能是使问题成堆,阻碍事业发展。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经济信息量急剧增大,这迫切需要财政监督机构改变传统手工作业的监督方式,实现监督手段信息化,使监督工作人员从繁琐的数字运算、法规查证中解放出来,提高工作效率。
另一方面,随着计算机、数据库、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被监督单位在管理手段、信息存储等方面发生了本质的变化,这些对财政监督的对象、范围、线索以及监督程序造成很大影响,传统的以审查纸质账目为基本手段的监督工作方法己经不能适应新环境的要求。因此,财政政监督手段必须顺应发展趋势,加快信息化建设,改变监督方式、手段和技术。
二、信息化建设的作用和实施条件
2.1信息化建设的作用
目前,财政监督系统存在着信息不畅通、信息链脱节、监督手段落后和监督资源浪费等问题,而实现监督手段信息化正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
2.1.l可以有效改善时政盆资环境
信息化建设是改善财政监督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通过信息系统的支持,监督人员不仅可以方便地对和数据进行检索、查询理,而且不必大量重复地手关材料,进而快速完成文字组织工作。
2.1.2可实现对政府时政生甘的全程拉侧
只有在建立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完成与业务处理系统的网络实时连接,财政监督部门才能实时得到业务数据和信息,实现对业务开展情况的动态监测,以及时发现风险隐患或可疑点,为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提供帮助,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督的作用,实现远程网络监控。
2.1.3能够显著提高时政盆专质量
信息化建设是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质量控制水平的可靠工具。财政监督手段信息化与财政监督机制建设的目标具有内在统一性,是机制建设的进一步深化。通过信息系统,能够建立起计算机模块化和工作流程。使监督项目都实现标准化,这为制订统控制监督质量,检验监督信息技术的发展给财政监督了重要的支持。信息技术进行信息处理,利用现代事信息采集、存储、加工、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现代信息技传递、处理、面已经相当成熟,能够轻过程控制、计算机辅助功能,信息技术的支持信息化成为可能。通过数存储技术,财政监套完整的信息平台和监适合不同监督任务需要助监督人员完成数据采麦询、检索,复核、分网络平台,实现据的动态监控的信息化建设及搭建政府财政息化需要先进的硬督事业的长远发丛iR寸计算机硬件建续加大对计算机设政监督信息网络息资源,建设完资料库,建设依,拓宽与有关部信息通道,建成监督部门同政府财政、税务等主要经济管理部门之间联接的横向网络,形成高速畅通的信息高速公路,为推进监督手段信息化提供网络通道。
2.2加强对信息化专业人才的培养
计算机知识和技能培训是财政监督手段信息化建设、推广应用的关键。财政监督机构可以通过不定期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讲授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知识,加强日常的实际应用,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技能,尽快培养一支会熟练使用数据库技术和计算机监督软件技术进行监督的信息化监督人才队伍。一是建立完善的计算机培训和考核机制,进一步普及计算机知识教育和计算机监督检查操作技能训练,切实提高广大监督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二是要创造条件,逐步调整队伍结构,进一步充实培养复合型人才。转
2.3推进信息资源共享
在推进监督手段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应注意加大信息资源共享力度。目前,财政监督信息共享程度较低,各个监督机关之间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信息共享链,造成现有监督资源浪费以及重复建设。因此,应该采取措施加强各个监督机关在监督手段信息化上的交流与宜传,整合监督资源,实现监督信息的有效共享,如实现监督机关的网络联通、建立监奋经验库、定期召开监督研讨交流会等。通过各机关间的信息共享,可以有效配监任资源,提高监督效率,并且在相互借鉴和共同开发下,可以有效促进监督手段的不断更新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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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跟踪问效制度,加大查处力度
财政部门对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严肃处理,增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权威性。下达财政检查处罚决定的同时,认真帮助单位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加强内部管理的建议,填写跟踪回访记录表,定期跟踪回访,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再监督,确保检查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二)整合财政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加强与审计部门联系,在检查计划上相互衔接,工作信息上相互共享,检查结论上相互利用。既能有效避免部门之间的重复检查,又确保了不留检查“死角”。加强与财政内部业务科室及被检查单位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提高监督成效和监督成果利用水平;加强与税务部门协作与配合,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检查效率;加强与纪委监察联手合作,加大对违纪责任人的处理力度。通过采取多种手段的结合,严惩违法违纪行为。
(三)建立财政监督成果信息库,加大成果利用
监督检查结果是加强和改进财政财务管理的第一手资料,财政部门应当将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发现的典型案例纳入财政监督成果信息库,注明每条案例所触犯的财经法规和处罚条款。为部门预算编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和提高财政支出效率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为财政人员提高监督检查水平提供便利的工具,进一步提升财政监督检查的能力和水平。
(四)建立检查结果通报制度,加大警示力度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财政处罚决定和整改落实情况公开通报制度,对存在的共性问题和应公开的事项及时进行通报,纠正单位长期不规范的行为,达到了及时预警、实时纠偏的效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及时予以表彰推广,切实发挥监督检查的震动效应和管理效应。
(五)总结提炼检查成果,加强制度建设
财政监督检查不可能面面俱到,有时只是一个点的问题,面上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才是财政监督的根本目的。财政部门要做到检查一个单位,规范一个行业;发现一个问题,完善一项制度;处罚一个人,教育一群人。定期召开监督检查成果点评会,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属内部管理失控问题,要强化部门内部控制管理,属顶层、上层制度设计问题,要逐级汇报,从源头上加强制度建设,最终达到“标本兼治”目标。
作者:赵发范单位:山东省莒县财政局
一、规范财政管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根据现阶段乡街财政管理的现状,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完善和制订各项财政规章制度,即:乡街财政预决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制度、财政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印章(签)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银行帐户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二是明确岗位职责,合理设置乡街财政人员岗位,根据现阶段乡街财政体制改革的工作实际,乡街财政所一般可设如下工作岗位,即:财政所长兼总预算工作岗位、综合预算会计(预算机关会计和站、所、办总会计)岗位、总出纳(含机关出纳和站、所、办总出纳),同时设置计算机管理员岗位、票证专管员岗位。
二、健全监督机制、加强财政监督管理
1、加强乡街预算监督。乡街财政所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财政预算执行,坚持量入为出,确保收支平衡。
2、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乡街各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要全额上缴乡街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加强专项检查。每年要组织2-3项财政资金专项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意见,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财政监督必须有一支过硬的乡街财政队伍来履行日常的财政监督管理工作。各乡街财政所首先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其次要有计划的开展业务培训活动,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再次,要增强法纪意识,严格按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办事。
四、强化非税收入征管体制改革,推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
1、统一票据管理。各单位收费或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在乡街财政所领取),并严格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
关键词:公共财政;财政监督;预算监督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1-0145-02
一、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监督研究趋势
学者们分别从广义角度对财政监督的本质及其制度完善等方面进行研究,从狭义角度对财政监督制度安排提出完善和创新。
(一)广义视角上财政监督的研究状况
在广义的财政监督视角上,学者们主要是从认识并保障民众监督主体地位,发挥民众监督职能角度进行研究。张馨(2003,2009)认为财政监督的根本问题是人民群众的监督未能真正发挥作用,认为财政监督的本质是通过对财政资金的监督达到对政府权力约束与规范的目的,使政府只能在法律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财政活动,财政监督模式改革根本点在于按照市场化改革要求变革财政内部监督,同时将改革重心放在财政的外部监督上,全力推进财政法制建设,使整个财政监督法制化。文炳勋(2006)认为财政权力在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横向划分与制衡是突破现有财政监督困境的关键,加强和完善人大财政监督制度则是建设与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要求,切实赋予人大财政决算的监督审批权,解决人大财政监督权力的虚置问题。马骁(2011)通过对公共财政语境的分析,认为构建完整的财政监督体系重点是在强化财政监督的基础上有序推动监督财政,并分别从财政部门视角、政府系统内部视角、整个社会视角自内而外地提出实现措施。
(二)狭义视角上财政监督的研究状况
在狭义的财政监督视角上,不同学者研究的重点各有侧重。有的学者从财政监督面临的现状和问题着手,针对性地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如苏明(2004)、蒋国发(2008)从理论研究、实践问题入手,认为中国财政监督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财政监督的覆盖范围仍然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政府大量的非税收入和国有资产都游离在监督之外。二是财政监督的方式尚不规范,具体表现为“四多四少”现象。三是财政的内部监督较为薄弱,徐佳(2008)指出内部监督由于部门隶属关系,在本部门利益以及其他因素作用下,其约束力弱。四是财政监督和其他经济监督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各监督主体之间的职责分工不明,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时有发生。五是财政监督的法制建设滞后,李袁婕(2011)认为中国还没有独立科学的财政监督法律法规,影响了财政监督的权威。另外,有的学者则从充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的路径选择入手,如任剑涛(2011)考察了分权制衡的权力体制中立法机构、行政部门的财政监督职责,认为中国目前的权力运行状况是行政部门相对立法机构强势,得出以行政性绩效预算为杠杆,提升政府的预算编制水平与预算执行力,是发挥财政监督职能最为有效的路径的结论。还有的学者利用模型工具对财政监督中各个微观主体的行为进行分析。如陈工、陈健(2007)运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构建一个简单的两人两阶段动态博弈模型,研究财政监督主体和财政监督客体的最优行为选择,认为财政监督客体最优违规程度同惩罚力度、客体折现因子及监督主体的监督概率成反比,并在此基础上探讨财政监督制度的优化问题。
二、财政监督现状的原因分析和改善现状的具体建议
通过以上学者的研究,我们发现财政监督在财政改革继续深化过程中依然面临很多问题,不能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归结起来不外乎两个层面:在整体制度设计层面上,一是财政监督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财政监督的重要性未得到正确定位;二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舆论及民众等财政监督主体的权力、责任的界定不明晰,现实中往往造成权力和责任不对等的现象。具体来说,目前中国存在立法机关的财政监督存在虚置问题,行政机关中的各个部门之间权力重叠、责任不清,社会舆论及民众的监督权利未得到充分保障的现象。在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层面上,一是财政部门的各职能部门职责未根据分权的要求进行有效设计,业务部门间权力重叠职责不清,专职监督部门的地位不高,未能将监督融入到业务执行过程中,具体表现为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中出现的权责混乱问题;二是财政监督部门的意识和采用的方式方法落后,目前监督的考评依然多是考虑规范性和安全性采用合规性监督,未充分考虑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因此应对财政监督体制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完善。
各位研究者的具体建议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构建并完善财政监督法律法规体系,苏明(2008)建议要规范和完善财税、财务、会计活动的法规制度,将现有法规中的不合理部分进行修正和完善,消除法规中存在的内涵外延界定不清和可操作性不强而带来的执行困难。李袁婕(2011)建议为保障财政监督职能有效发挥,必须制定统一的《公共财政监督法》,该法应全面系统地规定各监督主体的地位、监督程序方式、监督主客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寇铁军、周波(2011)认为中国财政支出监督的法律体系建设应融入财政支出合规性和有效性的长效制衡机制的建设中,将预算监督作为财政支出监督重点,将财政支出决策和绩效评价纳入财政监督范围等要求。二是充分发挥立法机构监督职能,保障社会中介机构及民众的监督权,文炳勋(2006)认为完善人大监督的重点是国家财政预算、决算的审查与审批,并配套完善预算收入制度、政府采购制度、预算报告及预算列支制度。社会监督在整个财政监督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应切实保障其有效实行,寇铁军、周波(2011)认为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内容及程序、方式;马骁(2011)认为关键是保障民众财政信息知情权,消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监督技术壁垒。三是完善财政监督管理的新机制,强化财政部门内部监督,张美玲、王化敏(2006)等认为财政监督要由事后监督转变到财政分配全过程,由只重视收入监督转变到收支并重,由突击性监督检查转变到规范化的经常性监督,由以外部监督为主转变到内外监督并重。财政部监督检查局课题组(2007)建议在财政部门内部实现合理分权基础上,构造一种全过程预算监督制衡机制,以此对支出资金的流动进行适时和全程式的监控和报告。高伟明(2003)提出监督模式要向管理型转型,完整的财政监督管理机制应包括财政监督目标选择机制,中央财政收入、支出监管机制和会计监督检查制度,内部审计机制和对专员办的考核评价机制。四是建立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的有效协调机制,苏明(2008)根据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不同的特点和监督目标的一致性,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经济监督部门间的协作,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三、财政监督未来的研究重点:预算监督和绩效监督
关于建立科学完善的预算监督体系和科学的财政绩效监督体系成为研究重点。在建立科学完善的预算监督体系方面,杨雅琴、江南(2009)认为预算监督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监督主体对各级政府和预算单位进行的合规性监督,二是监督主体以政府预算监督为媒介,对政府活动和社会公共资源流向进行监督。张美玲、王化敏(2006)认为应当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过程、预算执行结果三个节点加强监督。文炳勋(2006)则认为需要充分发挥人大在预算监督中的作用,推进预算监督制度的改革。在建立科学的财政绩效监督体系层面,安秀梅、王凯(2009)分析了建立财政绩效监督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根据中国国情及借鉴国外经验,认为中国财政绩效监督工作应分为建立重点项目财政绩效监督与建立和完善其他财政经常收支项目绩效监督两个阶段进行。何兆斌(2007)认为缺乏绩效理念、缺乏制度层面的支持、预算管理水平低、缺乏绩效标准、数据收集困难、人员能力建设滞后是开展绩效监督的难点所在,他建议要转变管理理念,在制度建设层面要加强绩效监督工作组织领导,选择合适试点项目,建立绩效数据的检测系统,在技术和人员层面要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四、研究简评与展望
近年来,各省根据本省不同情况展开了关于财政监督工作的一系列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使财政性资金流向部分满足公共财政的要求。通过学者们的研究,可以发现财政监督的主体由单纯的财政部门监督拓展到人大、审计、财政、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监督,研究的重点也从财政部门内部改进发展到各个监督主体的正确定位,整个财政监督体系的构建和完善这一更为宏观的层面,但由于在中国财政监督实践已走在了理论发展的前面,多数学者的研究存在解决实际情况多,利用理论知识少,着眼具体问题多,立足整体架构少的情况,同时财政监督中遇到的许多问题依旧存在。财政监督改革是与中国提出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后进行的财政体制改革相一致的,过去对它的研究多集中在税收收入使用的合规性上,随着公共财政理念的深入,相关研究越来越重视将非税收入、政府基金收入、国有资产收入的支出和使用同税收收入的支出和使用一起纳入预算监督范围,越来越重视上述财政性资金支出和使用的绩效,监督范围的拓展为现实的研究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一方面中央政府需出台一揽子改革方案,在整体制度设计层面实现对地方政府的制度供给;另一方面各地方政府应在基于对本地区的实际调研结果的分析基础上,具体分析各调研对象所出现的现实问题,完善内部机制设计,提出绩效评价的一整套体系和满足绩效要求的制度安排,并结合预算监督方式实现绩效预算。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中国公共财政框架下财政监督问题的研究[J].财政研究,2003,(10).
[2] 苏明.中国公共财政监督问题研究[J].财政监督,2008,(8).
[3] 文炳勋.公共财政的基础:人大财政监督制度的改进和完善[J].财政研究,2006,(4).
一、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监督的重点
公共财政框架体系的建立,对财政监督产生了较大影响,财政监督必须做出相应调整,适应和满足公共财政新框架体系运行的需要。公共财政框架体系下财政监督检查的重点应包括:
(一)对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的监督检查。针对国有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通过股份制改造、国有股减持、拍卖等多种方式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的情况,为确保公共利益和国有财产安全,财政监督机关应通过审计等形式发挥好监督职能,重点检查股份制改造或拍卖等产权改革过程是否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是否经过了权威估价机构的评估审核,其价值是否体现了市场公允价值,是否存在借企业改制之机化公为私或损公肥私的情况,进一步检查有关产权制度改革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管理是否有效,是否借企业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或税款。
(二)对财税改革中新出现的管理模式和监督检查。我国在构建公共财政管理体系过程中,采取了政府采购、转移支付、社会保障、国库集中支付等新的管理模式,但财政监督检查对这些新出现的财政管理和运行方式还存在不少问题和漏洞,必须根据财政管理模式的变化,选择新的监督检查内容,重点加强对政府采购的检查,检查政府采购制度是否有效,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真正独立,招投标过程是否流于形式,是否存在串标等行为,是否存在地方或行业保护;检查转移支付制度是否科学合理,管理是否完善,执行是否严格,专项补助资金是否严格按照指定用途使用;检查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挪用社会保障资金的情况;检查部门预算编制和国库集中支付的过程,评估预算编制办法是否科学;检查预算约束是否具有刚性,国库集中支付金额及科目是否与预算一致;加强对“收支两条线”的审计,检查各项基金和收费项目的设立是否合法,征收使用是否合规,应纳入预算的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是否存在乱收费、对收费实行全部或按比例返还、将收费与财政拨款挂钩等情况。
(三)加强对财政风险的审计监督。在我国构建公共财政框架体系、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财政风险。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巨额国际资金迅速流动的不确定和我国对外资的依赖程度逐步增加,加重了我国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国有企业的脆弱程度,并对财政存在潜在影响。此外,我国近几年政府债务规模迅速扩大,中西部部分地区基层财政极端困难,上述因素都会导致我国财政风险增加。因此,在新时期,财政监督检查应将财政风险纳为重点内容,加强对政府的各种债务尤其是隐性债务和或有债务的监督检查,对财政风险水平进行评估,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
(四)对违反WTO规定的财税政策和政府行为的监督检查。在我国加入WTO之后,我国各级政府及其财税部门必须接受国际“游戏规则”的约束,遵循公开行政、透明行政、效率行政的原则,在实施各项行政行为时,必须与我国在加入WTO时所承诺履行的各项义务和国际通行贸易与投资规则相一致。否则,我国有可能遭到其他国家的报复。因此,政府在安排财政支出、征税或征收其他各种基金或收费时,必须符合公平竞争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在新形势下,财政应检查我国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财税部门出台的各项政策和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加入WTO时所承担的义务是否违反《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各种名义对特定对象给予财政补贴;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对特定对象给予税收返还;是否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实施各种地方封锁或地方保护主义政策,征收歧视性税费或基金;是否不实行国家的统一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是否标准不统一、畸轻畸重内外不一致,政策法规是否透明等。
(五)开展财政收支绩效的监督检查。效率是公共财政的主要原则之一,在公共财政框架体系下,财政收支应遵循效率原则,与之相适应,财政审计应根据政府职能范围,在继续做好合法性和真实性审计的基础上,开展对政府收支的绩效进行审计和评价。对财政收支绩效的审计包括对财政收支的效益性、经济性和效率性几个方面。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意大利等发达国家已经开展了财政收支绩效审计并取得了较好效果。我国审计机关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指标分析预算收支、机会成本、债务和或有负债,全面描述、衡量和监管财政操作,建立有效的财政收支绩效评估体系。在开展财政收支绩效审计时,不仅应重视对近期效益的评估,而且更应重视对远期效益的评估,既要考虑实际成本也应考虑机会成本,并要对政府承诺的财政未来资本性支出进行评估,对财政收支是否有利于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发表意见;既应重视对经济效益的审计,也应重视对社会效益的评估,尤其是要对财政收支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有助于克服市场失灵等方面发表意见,并检查财政收支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既应重视对显性收入和支出的审计,也应重视对财政风险、隐性和或有支出的审计,要建立有效的财政风险预警系统,监督和预防风险,防止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国有企业亏损、拖欠工资及工程建设费用等问题转化为财政风险。同时,还应试行对政府机构的设置是否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政府机构的规模是否合理、政府收支规模与结构是否合理、财政支出是否存在损失浪费、政府机构效率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估。
二、增强公共财政框架下财政监督效能
随着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系的逐步建立,财政职能的重大变化,我们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有效地提高财政监督效能,为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着眼公共财政建设需要,转变财政监督观念。提高财政监督效能,观念的转变十分重要。现阶段财政监督工作之所以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财政体制向公共财政转变时,我们的财政监督观念没有相应转变,用老思想、老办法无法满足公共财政体制下监督检查工作的新要求。我们必须认识到,财政监督不是财政的主要职能,而是一种促进财政管理水平提高的手段,它的主要效能不在于创收,而在于查补漏洞,促进管理,这是提高监督效能的根本。其次要适应公共财政体制变化,全面创新财政监督的内容和方法。监督内容要从微观转向宏观,由单一转向全局。对预算收入、预算支出、资金使用效益、财税政策执行情况等进行重点监督,监督方式也要从突击性检查向管理性监督转变,采取事前预警、事中监督、事后评价、跟踪反馈等多种方式,注重从源头解决问题。
一、调整监督检查范围和内容,突出检点
在监督检查的范围上,市财经监督检查工作由注重对下监督调整为强化本级监督,重点监督检查市本级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以及财政管理、财政改革各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在监督检查的内容上,重点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缴入库、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各项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关注和检查带有全局性的、推动难度较大的财政改革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调整监督检查方式,注重检查实效
在监督检查的数量上,缩小检查面,年内突出抓好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情况、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情况、中央扩大内需项目资金、民生工程专项资金、权重部门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的切入点上,除保留必要的事后检查外,对一些重大资金、重大财政改革等事项,将检查切入的关口前移,事中实施不定期抽查,发现情况,及时纠正;在监督检查的协作上,进一步加强与其他财经执法机构的沟通联系,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三、调整部分检查处理程序,确保检查有序
调整部分检查处理程序,按照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第32号令)的规定,继续实行检查组长负责制。同时,改变以往检查组直接与单位反馈意见的做法,减小检查组自由裁量权。检查组检查结束后将检查工作底稿带回,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制作分单位、项目的书面财政检查报告,初步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由财经监督检查机构召开检查人员会议集体讨论,统一违规定性和处理意见,并报财政局研究决定后下达财政检查处理、处罚决定书。
四、完善监督检查与财政业务信息互通平台,实行信息共享
建立检查信息全面收集制度,主要包括单位基础信息、收支总额、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财政改革措施执行、会计信息质量、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等情况,全面反映被查单位的管理全貌;建立检查信息全面报告制度,检查组对收集的检查信息要全部带回,深入分析,全面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有选择上报;建立检查与业务信息共享制度,财政业务科(股、室)在下达指标文件或办理重大支出拨款时,应同时将文件抄送或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财经监督检查机构,财经监督检查机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作出的处理和提出的建议,应及时反馈给业务科(股、室),为业务科(股、室)进一步加强管理,采取必要的补救、改进措施提供依据和参考;积极探索对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乱纪问题进行披露的制度,提高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五、完善执法质量内部控制机制,提高执法质量
建立检查复核制度,在财经监督检查机构内部指定专门科(股、室)或专门人员负责检查复核,加强对检查程序、检查内容、检查证据、检查处理依据等合法性的复核;制订检查处理与处罚流转程序,建立起从制订检查计划、下达检查通知,到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立卷归档检查资料等一整套工作流转制度,规范检查行为;建立重大情况事前报告制度,在检查中遇到重大阻碍或发现重大违纪问题和重大线索,检查组应及时向财经监督检查机构领导报告,再由财经监督检查机构领导视情向财政局领导报告。
县(市、区)财经监督检查机构作出的检查处理、处罚决定,应同时抄报市财经监督检查办公室,市财经监督检查办公室要加强审查,杜绝涉及财经监督检查行政复议案件的发生。
六、加强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为全面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能,加大对重大惠民政策、重大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提出整合财经监督检查机构职能的意见。财经监督检查人员要进一步加强政治业务学习,特别是新出台的财经法律法规,要掌握条款,加深理解,提高检查职业敏感性和违纪问题查处判断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对检查信息的处理分析,充分利用检查收集的第一手资料,深入分析财经领域违纪问题出现的深层原因,找出日常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的办法和措施,为各级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助手。要进一步培养爱岗敬业、廉洁奉公、依法监督的工作作风,善于发现问题,敢于坚持原则,为财政事业保驾护航。各级领导要进一步关心财经监督检查机构队伍建设,充实监督检查人员,保证必要的监督检查经费。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支持配合财经监督检查工作,共同维护好我市良好的财经秩序。
七、20*年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重点
(一)中央扩大内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二)民生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三)强农惠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四)重点企业(单位)非税收入征缴情况的检查;
(五)救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六)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检查;
(七)《政府采购法》执行情况的检查;
财政监督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财政范畴,在监督公权运作中是一种相对特殊的客观存在和制度形式,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政治、社会地位与作用。
西方财政监督:分权制衡
由于财政监督的专业性、边缘性、社会性、综合性,财政监督在不同国家制度设计不完全相同。“分权制衡”国家财政监督通常以立法机关外部监督和财政部门内部监督并重方式设计制度。其中,立法机构的财政监督既是“分权制衡”国家立法制约行政、议会监督政府的核心内容,也是共和制政体的关键所在,还是政府预算制度产生的根源,更是“分权制衡”国家监督政府、监督财政文化氛围的根本。同时,“分权制衡”国家也在财政部门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专职财政监督体系,实时、全程监管政府及部门财政资金的收、支、存业务动态。这些国家的专职财政监督概括起来主要有三方面:
专职财政监督是高级别的、重要的国家经济监督
即专职财政监督以相对的专业和监管优势,并列于议会监督、司法监督和审计监督。如荷兰、巴西专职财政监督与议会监督相结合;比利时、西班牙、意大利、匈牙利、希腊等专职财政监督与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且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都各自向部门、地方派驻人员,并列执行监管业务。法国专职财政监督则与议会预算审查监督、审计法院事后监督相并列。
专职财政监督是相对独立和高于同级部门的专管或专员监督
如美国联邦财政部设由总统任命的财政总监,直接对总统和国会负责监督财政政策执行和检查中的重大财税违法乱纪;同时联邦政府所有用款部门都配备一名由总统任命的财政总监对总统和财政部负责,部门每项支出必须经财政总监签字才能拨款。法国在财政经济部设直属财政部长管理的财政监察总署,称为财政部长“别动队”,主要负责根据部长指示对涉及国家财政收支及其他有关事项的专项监督。
专职财政监督普遍实行不同程度的派驻或派出制
派驻或派出制和专管或专员制都是垂直监管方式,但派驻或派出制与上级专管或专员制相对应,是向下级政府或单位派驻或派出的机构及人员。
可见,一般的财政监督制度建设兼顾融合财政监督的专业性和社会性特征。但囿于信息不对称或社会性、新闻性偏好差异,我国媒体和学界相对关注财政监督中监督政府、监督财政的内容,而相对忽略专职财政监督制度建设及其在政府监督、财政监督中开展的业务工作。由此形成一种对国外财政监督重新闻及社会效应,而略具体业务制度的认识偏差。
我国财政监督:各类经济性行政监督作用突出
未实行“分权制衡”体制
我国并未实行“分权制衡”体制,立法监督主要是人大对政府及部门例行的程序性监督,社会监督是媒体、民众和社会机构参与的纳入政府相关部门管理的补充性国家监督,由于受实际业务的参与限制,这两类监督的实效并不突出。
财政监督在改革中渐进稳步发展
根植于国情的专职财政监督在改革中渐进稳步发展,自1979年国务院要求建立健全各级财政监督机构和恢复财政监察工作后,1995年财政部在各省设立财政监察专员办,1998年取消年度全国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地方财政监督工作陆续展开。目前,各级财政监督机构基本建立健全,各级财政监督机制已深入相应的领导及决策事项,如自2000年起四川省级财政就实行财政监督专员进入厅党组参与相关项目决策及会议的制度等。一个中央地方纵横交织、深入决策与业务的专职财政监督体制,基本形成并正在逐渐趋于健全完善。
各类经济性行政监督作用十分突出
在政府主导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以及政府纪检监察机关为核心的国家监督体制下,各类经济性行政监督如金融监管、证券监管、工商监管、财政监督等作用十分突出重要。特别是财政监督作为政府及国有经济的监督,是国家监督体制中重要、核心的经济行政监督。近年我国重大反腐事实表明,财政监督在国家监督体制结构中,既是业务密度大,又是监督密度较高、监督需求较大的行政监督;财政监督涉及的事或人通常具有多种轰动效应,是国家监督体制中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和监督前沿。
监督环节的关键性和监督内容的核心性
与审计监督、司法监督、人大监督的外部性、查账式、诉讼式、程序式特征相比,专职财政监督从政府资金分配和再分配环节,内在于政府行政业务及管理流程,具有资金管理这一关键环节的内生性、参与式、全程式、全覆盖监督特征。
专职财政监督以政府资金分配和再分配为内容,反映、制约、监督全部政府行政活动,紧紧扣住资金这一核心要素,从资金分配直接督促政府行政的法制规范目标实现。这或许也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议会监督并列为国家重要经济监督的基本原因。
建议:加强专职财政监督,推进财政信息公开透明
参照国际惯例,提升专职财政监督地位,加强专职财政监督队伍建设
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和国际惯例相比,我国专职财政监督制度建设差距十分巨大。我国专职财政监督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既是财政监督的专业性本质决定的必然选择,也是财政监督社会性本质决定的必要措施。因为我国的高度集权体制转变自1980年代政府权利分化开始,到2000年代已进入政府权利规范约束时期。只有加强财政监督才能适应新公共管理所要求的公开化、透明化和政府绩效评价及管理的发展趋势,以及社会文明进步的发展要求。
健全完善适应国情的专职财政监督工作制度
建立监管业务融合的专职财政监督方式,在财政业务及管理流程基础上设置或增加专职财政监督业务,如预算编制的预算初审监督,收入的及时性监督,库款安全性监督,支出拨款与支付、支出合规性与绩效性监督,会计核算及账务监督等。建立财政业务及管理流程节点监督,如财政业务受理前的监督审查等。建立参与业务监督,如专职财政监督参与预算编制、执行、变更、追加和相关管理及会议,以及项目立项、论证、实施、招投标及绩效评价等。
健全完善适应国情的专职财政监督派驻派出制度体系
专职财政监督派驻派出制度是财政资金跨级使用的产物。上级财政资金经财政转移支付由下级财政及其他政府部门使用是通常的,实行相应的派驻派出专职财政监督是普遍的。我国地域辽阔,各类资源分布极不均衡,中央对地方各级、地方上级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大、种类多、管理难度大,健全完善相应各级专职财政监督派驻派出制度,加强分级财政体制下大规模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监管,以及其他种类繁多、结构复杂、规模庞大的跨级财政项目及资金的监管,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推进财政信息公开透明,提高外部财政监督效率
财政信息公开透明是外部财政监督实施前提,我国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等效率不高,原因正在此。政府行政信息公开透明,我国与国外的差距还很大,许多只能逐渐解决,无法一蹴而就。
(作者单位:西南财政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关键词:财政监督 问题 对策
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环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监督对于维护经济秩序、规范政府行为、遏制腐败现象具有特殊的作用。近几年来,我国的财政监督不断得到强化,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这是有目共睹的。但同时也必须看到,我国的财政监督还存在不少问题。研究这些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对策,是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要求。
一、财政监督的概念
把握财政监督的概念,是研究财政监督问题的前提。什么是财政监督?世界学术界并无统一的定义。就我国而言财政监督是具有财政监督权的主体,根据财政活动客观职能的要求,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财政资金运动及其所体现的经济关系的监察和督促。具体地说把握财政监督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财政监督是由具有财政监督权的主体实施的。具有财政监督权的主体不仅有财政机关,也有审计机关、社会中介机构、社会民众。因而,一个完整的财政监督体系应该是财政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中介的监督以及社会民众、新闻媒体的监督的有机构成。财政监督不只是财政部门的事,财政机关不是财政监督的唯一实施者。当然,把那些经政府授权,由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国有资产评估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和企业内部的收支情况、分配情况所进行的评估和审查称为社会监督,也不够准确。因为“这些社会中介机构受政府机关委托代行财政监督权,而且其自身作为社会成员也具备一定的财政监督权,但就其财政监督行为的实施动机而言,他们是利润的追求者,而非财政监督权的主动行使者”。
其二,财政监督是对财政资金运动及其所体现的经济关系的监督,而不是对整个经济领域的监督。财政监督是对财政资金运动全过程的监督,包括事前审核、事中控制、事后检查。财政监督的对象是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涉及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管理等财政管理事项。
其三,财政监督应该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具有财政监督权的主体对财政资金运动过程及其所体现的各种经济关系的监督,应以法律为规范,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换言之,财政监督应法制化。
二、我国财政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的财政监督不断得到强化。特别是最近几年,面对财政活动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国政府与时俱进,大胆探索,采取了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财政监督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目前的财政监督还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
首先,财政监督的方式不规范。重突击监督,轻日常监督,这是目前财政监督的明显不足。由于各项制度滞后、监督人员的数量和素质等因素的制约,以日常监督为主,将监督寓于财政运行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机制尚未建立起来。
其次,财政监督体制不完善。财政监督体系应包括财政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中介的监督和社会民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同时,财政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中介的监督应有明确的分工和互补关系,即财政机关侧重于日常业务监督、审计机关侧重于事后监督、其它组织侧重于宏观监督。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财政机关和审计机关在监督对象、范围和时间上多有交叉之处,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查还不够严格和细致,这种缺乏明确分工的体系极大地影响着监督的综合效能。财政源于社会,又服务于社会,因而,让社会民众、新闻媒体等拥有各级政府的普通财政财务状况的知情权,并且赋予其财政监督的行使权,是保证财政运行效率的必要条件。然而,受制于较低的财政透明度和有限的财政监督权,现行的社会监督机制较为落后。
第三,财政监督的法制保障滞后。财政监督的依据是国家设立的财政法律法规,但从目前情况看,财政管理和财税监督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有关财政监督的规定,主要在《预算法》、《会计法》和《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但相应的条款往往是原则性的,操作性也不强。立法不完备,法律实施差,监督效果不佳,这是造成财政资源分配使用不合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并给权力滥用者和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的重要原因。
三、强化财政监督的几点建议
首先,要建立规范的财政监督方式。财政监督方式要逐步由侧重于专项的、事后的、突击性的监督检查方式向经常性的、全过程的监督方式转变,立足于财政管理,着眼于财政活动的全过程,通过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财政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真正形成监督与管理并重、日常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财政监督工作新方式。同时,财政监督应当把监督检查与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结合起来,从而有效缩短监督与被监督之间的距离,达到既可以顺利开展财政监督工作,又能够为财政中心工作服务的目的。
其次,要健全财政监督体制,划清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的工作范围,使之各负其责,相辅相成。审计监督具有不可比拟的宏观性、全局性和独立性,财政监督也具有优于审计监督的及时性和敏锐性。要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必须努力发挥财政、审计监督的综合效能。财政监督要逐步加强日常事前、事中检查的力量,把监督寓于管理之中,逐步缩小事后检查的覆盖面,建立起快速灵活的预警机制,将监督关口往前移,进一步突出财政监督的管理特色。审计机关应真正实现高层次的事后监督,加强对包括财政在内的各部门、国家重点工程投资的事后监督,减少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工作联系沟通制度,实行监督检查资料共享,降低监督检查成本,避免重复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