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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包合同

时间:2022-08-14 00:20:4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承包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企业承包合同

第1篇

乙方:_________

甲方在_________市决定设立分公司经营甲方所开展的各项业务。现乙方向甲方商议承包经营甲方在_________所设立的分公司,甲方对此表示同意接受。为了明确甲、乙双方责、权、利的关系,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制订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乙方自然人承包经营甲方在_________所设立的分公司,在甲方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乙方在经营期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

二、乙方在承包经营_________分公司的全部资金由乙方自筹(含分公司申请执照时所需的费用、房租等等),乙方在分公司内所添置的各项设备、家具用具和所有财产属乙方所有。

三、乙方有独立经营自主权,但不得违反本合同的各项规定,不得超出工商管理部门和甲方的授权范围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四、乙方有人事聘用权,但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需经甲方法人签字盖章后为有效,乙方在与甲方的本合同期满前应妥善处理好员工的分流问题,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乙方的财务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必须由甲方认可的并持有上岗证的专职会计担任分公司会计职务,会计受甲方领导,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违反税法和会计法强行要求会计不记实帐和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交给甲方财务分析报告壹份。会计在聘用或辞退时应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六、乙方所开展的各项业务必须是与甲方相关的业务,其每笔业务都必须与甲方发生往来,不得与甲方有相同业务的单位发生往来合同;分公司成立后,甲方不直接与分公司区域内的客户发生销售关系,而只能帮助分公司解决技术上的问题和将客户交由分公司处理。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只有乙方本人签字后方为有效。每份合同都必须报甲方备案。

七、乙方为配合甲方在全国开展业务,可在甲方业务范围内进行联系。如果乙方能在某一区域开展工作,在经甲方同意后可单独授权交乙方经管,甲方只帮助乙方努力培育市场。

八、甲方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为乙方做好各项服务指导工作,定期提供给乙方经营策略和分公司发展业务的新思路。

九、甲方为了给乙方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甲方指定以下人员为工作联系人。

财务:_________;业务:_________;技术_________。乙方在工作需要时与工作联系人联系咨询解决相关问题,如有变动甲方另行通知,以保证乙方的业务顺序开展。

甲方只确认由乙方本人签字盖章后所提交的各项业务表单为有效表单。

十、甲方有权不定期的检查乙方的财务帐目和业务合同执行情况,有权与乙方所聘的员工谈话了解分公司各项情况。

十一、甲方在乙方的各项业务往来中的有关价格和完成时间均由双方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十二、乙方在对外宣传时应注意甲方公司形象,其组织的大型推广宣传计划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甲方对乙方可行的宣传计划将全力支持,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三、乙方在与甲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应预缴甲方保证金_______元整作为为税款保证金(乙方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给甲方);合同期满或双方同意中止合同时退回。甲、乙双方按事先商定的价格购买上网卡和ip卡等,其它合作项目如有收益由双方商定另行分配。

十四、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十五、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一条款,都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十六、本合同在招待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另签合同附件。该附件和本合同基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本合经甲、乙双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分公司注册成立后5天内应将分公司的全部资料复件给甲方备案。(包印章的样章)

甲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

第2篇

在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应按照与定作人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工作,定作人主要目的是取得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2)承包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

定作人与承包人之间定立承包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对承包人的能力、条件行人的基础上。只有承包人自己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3)定做物的特定性

承包合同多属个别商订的合同,定作物往往具有一定的特定性。

4)承包合同为诺成合同。

5)承包合同为有偿合同。

二、承包合同的内容

承包方的主要权利是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即承包经营权);主要义务是按企业承包合同的规定完成所承包的生产经营任务。

发包方的主要权利是检查监督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义务是按合同规定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依其联责范围帮助协调解决承包方在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企业承包合同的签订,一般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投标者可以是公民个人、集团或企业法人,通过竞争而中标者为企业经营者。在此基础上,由代表承包方的企业经营者与发包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签订企业承包合同。

企业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承包的形式、期限,上交利润或减少亏损的数额,技术改造任务与国家资产的维护和增殖,产品质量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留利使用、贷款归还、承包前的债权债务处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企业经营者的奖罚,违约责任等。企业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非依法律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法律规定可以变更或解除企业承包合同的原因包括:

(1)国务院对税种、税率和指xx、产品价格进行重大调整;

(2)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双方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企业承包合同无法履行;

(3)由于承包方经营管理不善无法完成承包生产经营任务;

(4)由于发包方违约,企业承包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企业承包合同纠纷,当事人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承包合同的内容:

1、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名称;

2、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负责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这是承包合同必须的条款,如果无法明确当事人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发生纠纷时也难以解决;

3、承包项目的内容以及发包方的具体要求。这也是承包合同必须具备的,如果没有此项承包合同无法成立;

4、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期限直接关系到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履行时间,涉及当事人的利益;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双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6、承包方迟延履行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承包方因素造成的延期开工和延期完工;

7、发包方因素造成的延期开工导致承包方无法按时完工的责任;

第3篇

一、经济全球化

WTO成为世界范围维护和完善贸易秩序的重要机制国际贸易的进行和发展,需要比较合理的国际贸易秩序作为支撑环境,战后的几十年时间里,从商品组织到联合国贸发会上震耳欲聋的讨论,从GATT的第一回合到多哈刚刚启动的新一轮贸易谈判,各国、各地区都在为改善自身所处的国际贸易环境付出了大量的努力。特别是近二十年来,在以信息技术为中心的技术进步和跨国公司的推动下,贸易自由化、生产国际化和经济一体化在不断突破国家和地域的限制,商品、服务、生产要素与信息的跨国界流动的规模日趋扩大,国际分工日益加深,世界市场范围内配置资源的效率不断提高,各国、各地区间经济相互依赖程度日益加深。

正是基于对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和作用的深切感受和发展自身经济的强烈愿望,各国、各地区不管国力强弱,不论社会制度和文化差异,都在进一步扩大国际间的贸易往来。

二、外经企业的概念及意义

外经企业是以国际承包工程、劳务输出和经济技术合作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规范建筑劳务承包企业的项目管理,建立完善的企业项目管理体系,强化质量管理和成本管理意识,用现代的施工项目管理的理念去经营管理,是我国建筑施工劳务承包企业的当务之急。

目前我国的建筑施工劳务承包企业绝大多数企业没有采用项目管理或管理体系不完善,缺乏较强的竞争力。因此,在该类企业承包项目中,运用先进的项目管理理念和手段对所承包工程项目实施管理,以提高其竞争力,是其走出国门、放眼世界的惟一途径。

三、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劳务承包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强化质量意识,健全项目质量控制体系,用先进的项目质量管理理念经营管理所承包工程的质量

产品质量是企业生存的根本,没有过硬的产品质量和良好的信誉,企业就没有生存和发展空间。建筑施工劳务承包企业应牢固树立“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的信念,坚持以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经营所承包项目的工程质量。

2.掌握质量管理的PDCA循环原理,运用全面质量管理(TQC)思想

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周密详尽的事前预控措施,并将计划层层落实;强化所承包工程项目事中质量控制,完善承包队伍内部的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并严格执行,分阶段总结,及时兑现奖惩;制定严格的工程项目工序质量验收制度,委派技术力量过硬的质量控制技术人员严格按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企业内部质量验收标准验收工程项目的每道工序,将工程质量事后控制落到实处,杜绝不合格工程产品流入下道工序。

3.在施工项目质量控制过程中,强化作业者的自控

在施工项目质量控制过程中,强化作业者的自控来自作业者外部的各种监控是辅助手段。

建筑劳务承包企业为提高企业质量信誉,必须下大气力完善并落实企业员工的选拔、录用、考核、解聘和教育培训制度,特别要注意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个人素质和整体素质的培养,并优先在作业者中选拔和培养技术、质量管理人员,逐步建立起先进而完善的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4.强化成本管理意识,健全项目成本控制体系,用先进的项目成本管理理念经营所承包工程的成本

(1)应建立健全所承包项目成本管理体系。即明确企业承包项目的项目经理为成本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在项目经理领导下建立健全项目成本控制体系,明确项目经理部各成本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制定相关制度,适当运用激励机制激发项目各成本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的成本管理潜能,进而节约成本。

(2)应重视成本管理各环节的作用,科学合理进行成本控制。成本管理人员应广泛收集类似工程成本核算和建筑施工劳务市场资料,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对所承包项目未来的成本水平及其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结合项目成本预测资料、责任成本目标和施工项目劳务承包合同等,在保证工期、质量的前提下,制定先进合理的项目成本计划,并将成本计划所确定的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参与成本管理的各机构和具体成本管理人员,强化成本管理责任。

5.强化进度控制,建立健全项目进度控制体系,用先进的项目进度控制理念经营所承包工程的成本

(1)应根据项目承包合同和所承包工程劳务工程量数量,结合本企业劳务项目施工定额,科学论证论证所承包项目进度目标实现的可能性,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施工组织计划,科学确定所承包项目所需劳务人员的工种、数量等,以便使企业合理组织队伍。

(2)根据所承包工程各时间段所需劳务人员情况,在企业所承包的各工程项目间合理进行人员调度,确保各项目生产现场无窝工或生产人员短缺现象发生,保证各项目工程各作业工序按既定计划有条不紊地顺序进行。

(3)应根据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可能影响项目施工进度的因素进行科学预测,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措施,确保工程进度目标的实现。

6.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4篇

1 示范高职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的投资主体

2006年,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高等职业院校要按照教育规律和市场规则,本着建设主体多元化的原则,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要紧密联系行业企业,厂校合作,不断改善实训、实习基地条件。要积极探索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的校企组合新模式……”同年,教育部、财政部启动了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在示范建设期间,示范高职得到中央及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同时加大自身的资金投入,并根据《意见》的精神积极引入企业资金,着力推进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的建设。事实上,政府、学校、企业成为了示范高职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的三大投资主体。

2 示范高职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现有的管理模式

从投资主体、管理主体的角度看,当前示范高职院校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管理模式主要有四种。

2.1 学校自主管理模式

这一管理模式的投资主体是政府或学校,学校利用实训基地的设备,依托自身的师资力量,使用自筹资金,对基地进行自主管理,包括基地教学管理,也包括基地产品的自主开发、生产、销售。目前,大多数示范高职院校采用的是这一模式。

2.2 企业管理模式

这是企业自主投资、自主经营、自主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形式。其特点有:生产性实训基地的投资主体是企业;示范高职院校一般提供土地或厂房;企业提供设备、资金、人员和技术,自主从事产品的开发、生产及销售;企业按校企双方的协议接纳学生学习实训。

2.3 企业承包管理模式

这一模式中,生产性实训基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基地由示范高职院校投资建设,学校拥有基地的所有权,基地建成后,学校通过承包合同将实训设施、设备的使用权承包给某企业,承包方按协议承担学生实训任务并向学校缴纳一定的承包金。企业在合同期间内拥有基地使用权。

2.4 个人承包管理模式

这一模式的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是示范高职院校使用自筹资金或获得的政府拨款而建成,由社会人员或校内教职工进行承包管理。该模式与企业承包管理模式共同之处:学校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学校拥有基地所有权,承包方通过承包合同获得基地的使用权。与企业承包管理模式不同之处在于,个人承包管理模式的承包方为个人而非企业。

3 示范高职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现有管理模式分析

对示范高职来说,熟悉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各种管理模式的利弊,有助于其选择适合的模式。

3.1 学校自主管理模式分析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学校自主性和可控性较强,管理难度较小,实训、生产和技术服务的形式与过程具体由学校教师控制;能更好地面向示范高职的专业;兼顾了生产和实训,方便学生参与实训,能有效地提高学生的技能水平;便于教师到实训基地挂职或进行实践锻炼,便于学生在实训基地勤工俭学。

不足之处主要有:实习实训及生产活动中有大量的耗材投入,因此,运营管理成本高;基地总体生产性项目偏少、层次低,服务收入低;基地责权不明晰,浪费严重,缺乏科学的激励和问责机制。除了前面三个方面,还有一个非常突出、也是被忽视的问题: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实训基地区域共享程度低。示范高职部分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是政府出资建设的,基地建成后仅为某所示范高职院校服务,使用范围窄,设备利用率低,这也导致政府重复投资,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支出,这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3.2 企业管理模式分析

这一模式的优点有:在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期间,由企业出资购置设备,这为示范高职院校节省了大笔资金;基地运行管理期间,示范高职院校无需支付设备维护费、实习实训耗材费,减少了实习实训费用支出;实训基地本身就是真实的企业环境,实现了学校学习与实际工作的“零”对接。

该模式的缺点有:企业完全按照实际生产的需要设计和建设基地,不能做到生产场地与教学场地的融合;企业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保证产品质量,能够安排学生进行实训的时间有限,实践教学的安排受企业生产的限制比较大。这都体现了企业效益目标与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冲突。

3.3 企业承包管理模式分析

对示范高职院校来讲,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由企业承包管理,不但可以省去设备维护费、实习耗材费,降低基地运营管理成本,还能从承包方获得一定数额的承包收益。另外,基地由企业进行经营和管理,学生基于企业真实任务进行实习实训,能够更好地提高专业技能。但是,企业为了追求较大的经济利益,或限制学生实习实训时间,或是将学生当成廉价劳动力,仅让其重复地从事简单的劳动,实习实训流于形式,学生能力培养落不到实处,达不到学校教学的要求。可见,与企业管理模式一样,该模式也面临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与企业效益目标的冲突。

3.4 个人承包管理模式分析

跟企业承包管理模式一样,个人承包管理模式不仅降低了示范高职院校基地运营管理成本,还让学校从承包方获得承包收益。此外,实习实训时,学生参与面比较广。该模式不足之处:管理不够规范,产品生产成本比较高;学生被当作廉价劳动;经营管理水平低,企业化程度不高,学生实训效果降低。该模式适用于规模较小、产品较单一的实训基地。

4 示范高职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管理模式的新发展

在清楚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现有管理模式利弊之后,示范高职院校需要根据实训基地的新特点,不断创新,在现有四种管理模式的基础上探索新的模式。

4.1 政府授权维管模式

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建在示范高职院校内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其所有权归政府,该基地属于公共实训基地。政府投入资金购置实训设备,政府拥有基地设备的处置权、监管权。当前的情况是:基地建成后,政府将基地交给某所示范高职院校负责管理,实训基地仅由该校使用,设备利用率低;在同一城市校际间重复建设同一专业的实训基地,造成资源的浪费。笔者认为,政府授权维管模式能够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所谓政府授权维管,就是政府授权示范高职院校或是几所高职院校负责公共实训基地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在服务面向上,此管理模式的实训基地面向某个区域内高职院校开放,基地设备无偿使用,但实训耗材采取谁使用、谁承担的方式。

政府授权维管模式的优点有:面向社会,资源共享,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区域优势互补,避免校际间的重复建设,以较少投入实现了资源的最优化,有利于推动基地产业化建设。其缺点有:政府一次性投资大;设备折旧快,工具、耗材和维修保养成本高;校际间协调难度大,协调不好会造成更大的浪费。

4.2 股份制经营管理模式

第5篇

探索建立“国家有投入、科技作支撑、农民有收益”生态建设长效机制,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保护与利用并重原则,稳定和完善个人承包经营未治理沙区及治沙生态林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明晰林地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配套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沙漠治理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促进生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及范围

一)总体目标。

全面完成沙区及治沙生态林承包治理经营任务。通过治理经营、发展林下特禽养殖、种植中药材等方式,利用2年时间。拓展新的增收致富渠道,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沙漠治理和生态保护的积极性,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二)承包范围。

县境内权属清楚、国家所有的未治理沙区及治沙生态林区。

未治理沙区是指全县防沙治沙规划中要求治理的沙地、关井压田区。

治沙生态林区是指通过多年治理后形成的以梭梭为主的灌木林地。

三、承包办法

一)承包主体。

采取个人、联户、企业承包经营的方式,坚持“谁经营、谁投入、谁管护、谁受益”原则。面向社会发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邻近乡镇、村社的群众。

二)承包期限。

治沙生态林区承包治理经营期限为3050年。未治理沙区承包治理经营期限为70年。

三)承包程序。

承包公告。由林业部门依据规划方案。

个人需提交身份证明)并提交治理经营方案(包括治理经营方式、进度、措施、目标等内容)经林业主管部门公示确认后,承包者提出申请(法人单位需提交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和法人身份证明。按规定审批,并签订承包合同。

由林业部门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治理经营方案进行综合评价,若单宗承包地申请人数较多时。择优确定承包人。

四)承包形式。

1.治沙生态林区。

探索治理与发展的途径,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治理保护区。西线一带属重点保护区。稳步推进;东线、北线及绿洲内部沙地沙丘属治理保护区,鼓励发展、支持发展。治沙生态林区在维持原有林地、林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承包给个人、企业进行管护、经营。

2.未治理沙区。

维持现有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绿洲未治理沙区。承包给个人、企业进行治理、管护和经营。

尊重历史,农区附近及绿洲内部沙丘沙滩、关井压田区。结合现实情况,承包给有能力的个人进行治理、管护和经营。

五)承包面积。

个人承包经营的面积一般不得超过1000亩。

企业承包经营的面积一般不得超过5000亩。

四、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治沙生态林区。承包者在不破坏林草植被、保障林木良好生长的前提下,可在承包的治沙生态林区发展林下经济,经营活动的合法收入归承包者所有。

2.未治理沙区。政府按有关规定检查验收。符合标准的国家有项目扶持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三北五期造林补助、退耕还林工程等有关优惠政策;发展后续产业等经营活动的合法收入归承包者所有。

3.未治理沙区及治沙生态林承包不收林地、林木承包费用;投资阶段免征各种税收。治理经营期间的林地、林木经营权可流转、转让、继承,但必须报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水权从现有生态水权中调剂,4.在治理、经营过程中。县上按发展区域及规模具体确定。

二)义务。

1.承包者在承包经营期间。

2.承包治沙生态林的必须确保区域内林木资源不萎缩、不退化。确保治沙生态林能够发挥最大的生态防护效益。

3.承包未治理沙区的必须在承包之日起两年内采取工程治沙、人工造林、人工模拟飞播等措施进行治理。植被覆盖度必须达到30%以上,否则县政府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承包治理经营权。

4.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内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五禁”政策。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对违反政策、不履行合同约定内容的根据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终止合同;造成生态植被破坏的严肃追究承包者的相关法律责任。

凡遇重大项目需征占用林地的由县政府按合同约定对由承包者投资形成的附着物进行补偿后解除合同。但对由国家投资形成的附着物不予补偿。承包期内。

五、方法步骤

关系生态安全,沙区及治沙生态林承包治理经营、关系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林区长期发展和稳定。实施承包过程中必须精心谋划、统筹安排,有步骤、分阶段地组织实施。

一)前期准备

1.建立机构。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本次沙区及治沙生态林承包治理经营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为本次沙区及治沙生态林承包治理经营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2.调查规划。摸清辖区内沙区及治沙生态林面积、权属、经营状况等,组织人员深入现场。并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

3.宣传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承包治理经营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到家喻户晓。全县上下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全面落实承包治理经营的政策措施。要不断加强承包治理经营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方针政策的培训学习,提高指导、服务、组织等方面的工作能力。

二)勘界承包

1.勘界。对每宗承包治理经营的林地进行实地勘界,由县政府负责抽调相关部门业务人员组成勘界确权组。做到四至清楚、界限明确,并将勘界确权结果张榜公布。

2.确定承包主体。确定承包主体范围。公布规划方案,对有意承包治理的个人、企业进行调查。通过报名审查,确定承包主体。

3.签订合同。由承包者提出申请,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林地。经审定符合承包条件的签订承包合同。

4.建档发证。林地林木尚未确权的按权属性质报请县政府依法核发林权证,林业部门负责对每宗承包合同进行审核、登记造册。经审核。确定林地、林木权属;经审核,林地林木已确权颁证的保持原有权属不变,以承包合同内容为准依法确定承包者的承包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林业部门要对承包过程中产生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和专题会议记录进行登记造册、立卷归档,健全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三)自查总结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宣传。采取报纸、电视、标语、网络等有效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沙区及治沙生态林承包治理经营的重大意义、政策、工作步骤,宣传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宣传好的做法、经验,大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确保承包治理经营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沙区及治沙生态林承包治理经营作为一件大事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靠实责任、扎实推进。

三)明确职责。通力协作。县沙区及治沙生态林承包治理经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承包治理经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动工作的强大合力,扎实做好沙区及治沙生态林承包治理经营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6篇

经济体制改革、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展开,使村民委员会逐渐摆脱了“唯农业”的原始特性。村委会越来越多地涉及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生产经营行为。村域内出现了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村办企业集团等多种经济形式。如何加强村委会的税收管理,成为目前税务部门亟待解决的一道难题。

村委会税收管理存在诸多难点。

一是职能地位特殊,纳税意识淡薄。

村委会实际履行着“一级政府”的职能。这种特殊的地位,导致村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对税收普遍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如,他们认为村委会是地方政府的基层组织,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应税行为发生,因而没有纳税义务。对于出租房屋和土地,他们认为那是“政府行为”,是在为集体谋福利。

二是收入来源复杂,税与非税不清。

通过调查发现,村委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租房屋收入、出租出让土地收入、土地承包收入、房地产开发收入、集资建房收入、企业上缴利润收入、企业承包收入、占地费收入、上级拨款等。由于其收入构成比较复杂,而账簿设置和财务核算不完整、不规范,造成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划分不清,应税收入与实际缴纳税款相差较大。比如在营业税方面,一些村委会将闲置的房产出租给个人或企业,收取固定的租金,却不申报纳税。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旧村改造工程日益增多。个别村委会在完成旧村改建后,将剩余小产权房屋对外销售,未对收取的房款足额申报纳税。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村委会干部的工资支付存在分次支付或年底一次支付的形式。他们很少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未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较多。在印花税方面,村委会签订经济合同不缴纳印花税的问题较为普遍。这些合同、协议主要包括与外单位和企业签订的房屋、土地租赁协议,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等。

三是基础监管不足,逃避缴纳税款手段多样。

作为独特的纳税主体,村委会在税收户籍管理、发票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长期处于监管“盲区”。目前,村委会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也一般不办理税务登记。长期以来,税务部门未把村委会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范围内。在发票使用方面,村委会取得应税收入时,普遍不使用正规发票,财务支出用“白条”入账的问题严重。村委会逃避纳税的形式呈现多样化。比如,以承包合同取代租赁合同。部分村委会在将大量的土地、房屋、设备进行出租时,与承租方签订承包合同,造成承包经营的假象,以逃避缴纳营业税、房产税等地方税收。用“以支代收”的形式逃避纳税。他们不向经营业主直接收取租赁收入款,而是以为村里修路、盖门面房、搞村民福利等形式抵顶租赁收入,使应税收入无账可查。

近年来,**省**市地税局为了解决村委会税收管理难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了有益探索。他们的主要做法是加强税收宣传,增强依法纳税意识;加强纳税辅导,提高纳税申报质量;依托综合治税,加大税款入库力度。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市地税局对村委会的税收管理工作走上了规范化道路。20**年,该局入库村委会税款1300万元,占总体税收的0.8%。实践证明,农村村委会也是不可忽视的税源。

为进一步加强村委会税收管理工作,笔者建议,一方面,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针对村委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税收管理细则,建立村委会纳税申报制度,对其纳税申报、发票领用和开具等进行规范和统一管理。另一方面,针对村委会应税项目发生很大变化的现实情况,对个别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例如,某村委会实行旧村改造,建造房屋后以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给本村村民。此种行为并非纯粹的经营活动,而且受益者是农民。但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该村委会仍需缴纳营业税。对此类行为,在税收法规中应给予新的界定和解释。从解决“三农”问题的角度出发,根据村委会应税收入的构成情况,应制定更为详细的税收政策,以降低村委会的税负,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7篇

关键词: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筹划方法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1)28-0016-02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策划等合法手段,实现避税筹划、节税筹划、转嫁筹划和涉税零风险等目标的经济活动。

一、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施工企业具有以下特点:(1)工程造价高;(2)建设周期长,施工过程中不确定因素较多;(3)异地施工工程占较大比例;(4)施工建设项目独一无二,不可替代;(5)经营形式多样,如总承包、转包、分包等。

施工企业纳税的特点在于:营业税及附加是建筑业的主要税种,营业收入的确定与税率的选择是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重点;当期收入和当期成本依据工程的完工进度进行确认,具有可调节性等。正是基于以上特性,为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的操作空间。

当前建筑市场环境不容乐观,物价上涨导致施工企业生产成本大幅增加,建设方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资金周转凼难。为了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成本,保障建筑施工企业的流动资金充足,提高其在建筑市场中的竞争力,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已十分必要。

二、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

(一)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税收筹划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签订多种经济合同,如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机械租赁合同等,不同的种类合同所适用的计税依据与税率不同。同时,在合同签订时应考虑合同条款对税负的影响,如合同价格的界定、发票的开具、工程施工费与材料费的区别等,都要仔细研究,与当前税法的相关规定应保持一致,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合理的支出。

(二)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1.通过“甲供设备”进行税收筹划。《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如某建筑公司2009年12月中标某单位宿舍楼工程,工程标的3000万元,其中含电梯设备采购价款500万元。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若该电梯设备由A公司白行采购,其应税营业额应当包括电梯价款在内,则A公司应纳营业税为3000×3%=90(万元);若该设备由建设方负责供应,A公司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款在内,A公司应纳营业税为(3000-500)×3%=75(万元)。以上案例告诉我们,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价款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建筑安装企业在与建设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时,要重点考虑设备是否“甲方供应”。对于2009年1月1日前已经生效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筑安装企业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签订设备“甲方供应”方式的变更补充协议,从而利用“甲供设备”进行税收筹划。

2.通过承包方式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目前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建设主要有两种方式: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施工企业应尽量与建设单位签订“包工包料”的工程合同。包工不包料不仅使施工企业得不到应得的取费,还有可能增加营业税金及附加。如果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包工不包料合同,那么,工程耗用材料价值应该按照施工预算材料使用数量的预算价格确定。因此,签订甲供料合同时,应按照包工包料合同计算应纳营业税,以扣除材料的预算价格作为合同金额。

3.通过合作建房进行税收筹划。目前由于土地审批难度加大、资金流紧张,建筑施工企业多采取与他方合作建房的方式。建筑施工企业与他人合作建房,可考虑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双方合资成立公司,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税法规定对企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公司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因此,企业税负降低了,税金可递延至以后期问缴纳,相当于获得了无息贷款,节约了利息费用。

4.延迟纳税义务时问进行税收筹划。至于税款的结算方式,施工企业可在保证款项如期到账的前提下,可将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推迟,即推迟结算,不将预收款的时问作为结算时问。因此,既合理优化了资金,又充分利用了资金的时问价值。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1.调整好纳税身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所有营业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施工企业与其下属分公司年度有盈亏时,应尽量考虑合并纳税,从而降低企业税负。施工企业在开拓新市场,整合资源时是采用分公司模式还是子公司模式应进行认真测算与筹划。

2.合理确认营业收入。一般而言,企业当期确认营业收入越多,应缴纳的所得税越多。营业收入确认的时问越早,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问亦越早。对于建设工程而言,运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收入,“完工进度”是确定各期营业收入的关键。施工企业可通过降低完工进度在完工前少确认收入,从而减少应纳税收入。

3,利用好税前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支出、公益捐赠支出、广告费用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研发费用支出方面都规定了一定的扣除标准。施工企业应更新观念,熟悉相关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做好纳税筹划。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按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施工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前根据人均计税工资限额进行税前扣除,扣除限额提升后,可在限额内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在规定范围内列支工资,利用好税前扣除政策。

4.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当前税法主要有税率、行业、投资、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所得税筹划时可以考虑运用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如企业投资购置用于环保、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可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施工企业可适当投入安全生产设备和环保设备,一方面可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提高效益;另一方面可增加设备折旧额,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最后还可按投资额的10%抵免应纳税所得额。

第8篇

一、税务筹划的含义及原则

关于“税收筹划”,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做出了如下描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根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在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下,采用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在实践中,我们通常将合法的纳税筹划称为“节税”,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纳税筹划称为“避税”,将违法的纳税筹划称为“偷税”。

1、合法性原则。遵纪守法是税务筹划中必须要严格遵守的原则,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在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税务筹划的活动。尽量少缴纳税款是每个企业都有的想法,但是一定要保证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种种方式,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企业才能充分地享有各种权利。

2、稳健性原则。任何纳税人要想在财务安全的前提下取得最大的经济收益,都必须权衡节税利益和节税风险之间的关系,节税的利益越大风险就越大,各种节税的预期方案都有一定的风险,比如债务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税制风险等,所以权衡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企业的创效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3、财务利益最大化原则。税务筹划的目的就是要使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也就是可支配财务利润最大化,企业不能盲目地缴税纳税,应该认真做好预期的节税方案,同时还要考虑纳税人综合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4、节约性原则。税务筹划可以节约税务支出,如可以选择低税负,可以延迟纳税时间等方法,方法越简单越好,越容易操作越好。但是,与此同时一定会耗费一定的财力、人力、物力,税务筹划应尽量节约筹划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成本优势。

二、施工企业营业税的税务筹划

施工企业的纳税金额很大,这样就加大了施工企业的建筑成本,同时减少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施工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显得尤为重要。

1、利用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筹划。不同合同试用的税率是不同的,建筑企业在税务筹划时应该把握住这样良好的机会,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当尽量选择税率低的方式签订合同,比如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就适用建筑业3%的税率,如果不签订承包合同就适用服务业5%的税率。施工企业应当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当承包有关安装工程业务时,无论是否参与施工都应按照“建筑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果施工企业只是单纯地负责工程的协调业务,与建设方没有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按5%缴纳营业税。

2、利用计税依据进行筹划。我国2009年颁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性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劳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施工单位来说无论是甲方供料工程还是包工包料工程,其营业额都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的物资价款,不含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若是包工不包料,建设单位直接从市场购料,采购的成本相对较高,从而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也会相应较高;而若是施工企业购料,因为建筑施工企业长期的材料需求,一般来说会选择与保持长期合作关系的材料供应商,购买的材料相对来说会较低,这样就相应降低了营业税计税依据,达到了节税的目的。关于设备价款,建筑施工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可能地不将机器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的产值,只是负责安装工作,由建设单位提供设备,这样施工单位取得的收入只是安装收入,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甲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设单位乙的设备安装工程,双方协商规定,由安装企业甲提供并负责安装设备,工程总价款为800万元,其中含安装费120万元。则甲企业应当缴纳营业税800×3%=24万元。若是由建设单位乙自行采购设备,甲企业只负责安装业务,只收取安装费120万元,则应缴纳营业税120×3%=3.6万元,与筹划前相比,可节税20.4万元。

3、利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筹划。税法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税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建筑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于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阶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入的实现,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样来看,施工企业应该尽量往后推迟工程结算的时间,也就相应的往后推迟了纳税业务发生的时间。暂缓缴纳税款,减轻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压力,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这也是一种重要的税务筹划方法。同时,施工企业在选择工程结算方式时,不应把预收账款的时间作为工程结算的时间,这需要施工单位在获得税务机关认可的前提下,与业主单位进行协商,以保证施工企业选择有利于自身的结算方式。

4、对混合销售业务的筹划。在建筑业中,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行为普遍存在,这种行为属于税法中的混合销售行为。税法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务,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对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但当纳税人发生此种类型的业务时,应先办理相关的建筑业施工资质证明,同时符合分开纳税的四个条件:(1)纳税人必须是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2)纳税人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安装资质;(3)应当具备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4)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应当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时,纳税人发生的此类业务才可以缴纳营业税,否则其收入要全部征收增值税。

5、利用减免税项目来避税。税法规定建筑业的免税政策有: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缴营业税。“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是指由总后勤部统一下达计划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争取承接免税项目,从而进行合理避税,获取更多的利润。

三、结束语

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新税收法规的出台,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筹划空间逐步降低。但是,只要有差别税率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企业就会继续为税务筹划而努力。总体来看,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的税务筹划主要是围绕将高纳税义务转化为低纳税义务和延期纳税这两个思路来进行的。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并不能仅仅局限于以上几个方面,还应该以系统的观点来精心安排,妥善筹划,为企业实现预期利润及目标,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坚持不懈地将纳税筹划进行下去。

(作者单位:中铁18局集团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1]廖勇.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筹划初探[J].广西电业,2009.9.

第9篇

关键词:农村;资产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12)06-0103-02

农村集体资产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劳动积累或入股所创造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资产,是广大农民赖以发展和生存的物质基础,是农村集体经济赖以发展的重要保证。能否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将直接影响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直接影响到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目前,一些侵害农村集体资产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这表明我国在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制度建设不够完善。为此,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有效管理是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工作。

1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现状

1.1 资产流失严重

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地方的集体资产存量迅速增长,但集体资产的管理相当薄弱,以致造成集体资产被贪污、挪用、拖欠、损坏、挥霍浪费、无偿占用;低价承包、变卖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村企业通过成立经济实体成为独立法人,农经部门无法像对待其他村集体经济资产一样进行审计监管。因此这些身份特殊的村企业掌握着数量可观的集体资产,财务往来比较多,却成了监管不到的盲区和事故高发地带,造成村集体资产的流失。

1.2 资产产权不明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营形式的多样化,农民的产权意识不断增强,在农村中产权纠纷也不断发生。引发产权纠纷的主要原因:①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农村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城郊结合部农村集体土地不断被征用,土地原有附属集体资产处理不当,造成权属不清;②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村和企业之间土地权属不清,界线不明;③原始投资凭据不足,使其产权份额无法认定;④不少村集体资产承包时没有按规定填写承包合同,或在承包合同中没有对资产详细标明,久而久之便造成了资产的产权不清。

1.3 资产收益收支失衡

大多数村在资金使用上主要包括干部工资、管理费用、福利费用以及一些其他支出,生产性支出所占的比重很小,甚至有的村根本没有生产性开支。费用开支上无计划,挥霍浪费严重。有些村为了达到村级财务“零招待”目的,把招待费用转移到村企业的帐目中隐藏消化。这些现象在农村影响很恶劣,群众意见很大。有的村承包费收入没有及时存入银行,坐支现金,以收抵支,以“白条”冲抵现金,收支不及时入账。部分村干部不按财务规章制度办事,认为只要不把钱装进自己的腰包就可以了,自律意识淡薄,造成财务管理问题不断。

2 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对策

2.1 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监控体系

农村集体资产数量多、类型杂、经营形式多样,在管理上宜实行“所有权不变,分级监管”。分级监管的形式应根据资产的类型有所区别:凡是集体骨干企业、企业集团和非经营性资产,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资源性资产由其主管部门和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管理;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实行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按照权属不变、分户立账的原则,由乡镇农经站统一管理,并建立各种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农经体系和农村集体资产审计制度,以市、县、乡三级农经站为基础成立农村集体资产审计管理委员会,强化其审计监督职能,定期组织对村集体资产的使用、管理以及经营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计结果公布于众,依法对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2.2 建立集体资产产权管理制度,避免过度集权

通过对村组集体资产开展全面的清查、核实,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进行产权登记和界定,建立年检制度和产权档案,保证集体资产账实相符、完整安全。另外,发展农村集体资产评估中介组织和产权交易组织,积极稳妥、逐步分批在市、县建立资产评估事务所、产权交易所,并建立一套系统、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规范评估程度,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制度。凡集体资产的租赁、拍卖、承包、入股等产权流动,必须先进行资产评估,有产权流转的必须通过交易所的正规渠道进行交易,逐步建立起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流转体系。在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新体制过程中,由于强调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统一的所有者代表,为此很容易走向过于集权。面对大量的农村集体资产,过于集权易造成管理幅度较宽,降低管理效率;另一方面容易导致对农村集体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过度干涉,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此,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要实现权利与责任的统一,行使作为出资人应有的全部权利,实现管资产和管事、管人相结合。

2.3 开展村务公开制度

村务公开是以村民小组或村为单位,由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难点等问题,如经济活动、集体重大事项、财务管理等开展公开,公开的形式可多种多样,如随时公开与定期公开相结合,上墙公开与口头公开相结合,入户公开与定点公开相结合。村务公开的内容应主要包含:村组财务管理使用情况;村组固定资产变更和基本建设情况;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使用情况;集资摊派及“两工”使用情况;村组集体企业承包经营与收益情况;荒地、水面的承包、流转情况;村组与农户、单位债务偿还回收情况等。通过开展村务公开,达到集体事务公开化和资产管理制度化、民主化的目标。

3 结束语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是事关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大事,所以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努力强化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这能有效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发挥重要作用。

Improve the Management of Rural Collective Assets Countermeasures

Wang Yuwei

第10篇

原告:周明元,湖北省谷城县电池厂(又称有色金属冶炼厂)职工。

被告:谷城县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王光明,局长。

1988年4月26日,原告周明元与其所在的谷城县电池厂签订一份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本着“合法经营,自负盈亏,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分成,欠收自补” 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为:1.厂方为周明元提供经营周转资金2万元,周明元全年上交厂方纯利1.5万元,完成当月任务后厂方发给其基本工资及享受各项福利;2.超收的利润厂方得20%,周明元得80%,延期上交利润则按7.2%计算利息并加罚万分之三滞纳金;3.厂方应给周明元提供银行帐号、经营的证件并实行统一核算管理;4.税款由厂财务科按规定从每笔业务的收入中提出,每月一结算,周明元应保证每月上缴;5.必须在厂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合法经营,如超范围经营,责任自负。

合同签订后,周明元从1988年4月至1989年8月,利用谷城县电池厂提供的2万元周转资金和自筹及引进的部分资金,持谷城县电池厂的业务介绍信、盖有空白合同专用章的购销合同书,谷城县税务局给谷城电池厂出具的“湖北省税务机关委托加工产品证明单”,先后从河南灵宝、鲁山、巩县等地购得粗铅360余吨,根据谷城县电池厂与湖南株州冶炼厂原已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运往株州冶炼厂委托加工后,将291.846吨电解铅销往上海、湖北、湖南等地,销售金额达1950536.08元。1989年5月,周明元同谷城县电池厂对1988年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了结算,核实周明元共获毛利30976.9元,上交厂方一万元,厂方从毛利中扣税款9542.18元,加上扣除其他的费用后,所剩纯利3740.42元,电池厂分得748.84元,周明元分得2991.58元,但电池厂对周明元未按月与其结算,未予追究。1989年10月,在周明元还未与电池厂结算兑现1989年合同时,谷城县税务局所属的石花镇税务所和税务稽查大队对周明元承包经营期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认为周明元有偷漏税问题,继而由检察机关设在税务部门的检察室决定对周明元进行收审。在收审期间,周明元自报从1987年至1988年10月,十四次为他人推销粗铅取得个人收入103306.41元,其中十三次经营收入达到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起征点。

根据上述情况,被告所属的石花税务所于1989年10月28日对周明元作出并送达了纳税检查结果通知单,通知责令周明元交纳产品税97526.8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876.34元,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39010.74元,教育费附加975.27元,个人收入调节税57323.85元,以上“四税一费”共计199713.05元。周明元交清税款后,多次申请被告复议,要求退回错征和重复征收的税款。被告于1991年6月15日作出《关于对石花镇干电池厂经营承包人周明元检查清缴税款的结论》(以下简称检查清缴税款的结论),认定对周明元应按个体工商业户征税和管理,周对其经营承包期间的经营收入依法负有纳税义务。周自1988年6月至1989年8月销售电解铅未向税务机关申报,依据税法有关规定,周除已按石花税务所的决定交清的199713.05元税款外,还应补交产品税49176.7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58.84元,教育费附加491.77元,个体所得税19670.7元,上述补交的 “三税一费”共计71798.30元。周明元1992年4月28日收到该结论后,遂于同年5月5日向谷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自己不具有纳税主体资格,要求撤销被告的《检查清缴税款结论》,退回已经重复征收的7.22万元税款和错征的部分税款,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周明元搞单项承包经营属“四税一费”的纳税义务人,对其征收的税种、税率完全正确,应维持其“检查清缴税款的结论”。

「审判

谷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虽与谷城县电池厂签订了书面承包经营合同,但其在铅加工、销售过程中,资金自筹、经营自主、结算自理、盈亏自负,经营收入、支出未纳入电池厂统一核算管理,被告依法确认原告为纳税义务人,并按个体工商业户征税和管理并无不当。但被告认定原告经销的电解铅的数量及个人收入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被告作出的检查清缴税款结论属复议决定,因复议审理逾期,违反了法定程序,原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所称的损失不是本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致,故对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该院于1992年10月10日作出判决:

撤销谷城县税务局1991年6月15日作出的《关于对石花镇干电池厂经营承包人周明元检查清缴税款的结论》;同时判令被告在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周明元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原判认定其为纳税主体与事实不符;2.原判查明的事实有误,数字不准;3.对被告行政侵权应予赔偿而原判不予裁决于法不符;4.原审法院迫于压力,偏袒被上诉人。故请求撤销原判,作出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谷城县税务局答辩称:1.认定周明元为纳税义务人,原审判决是客观公正的,不仅有事实依据,而且有法律依据;2.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程序是完备合法的;3.在税务机关尚未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前,请求法院确认税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4.上诉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其经济损失并非是被上诉人所为,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周明元与谷城县电池厂签订的企业内部经营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上诉人依照合同约定,从事铅加工经营,其购料、加工、销售都是以电池厂的名义进行的,且未超出经营范围,这种经营行为不应视为周明元的个人行为,而应视为企业法人的经营行为,因而周明元不是产品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三税一费”)的纳税主体。被上诉人认定对上诉人应按个体工商业户征税和管理,并应承担“三税一费”纳税义务,显属不当。上诉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承包收入等个人收入,达到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起点的应当依法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但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个人收入数额事实不清,应当重新核准。至于上诉人以被上诉人行政侵权并请求赔偿一节,经查,对上诉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并进行审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虽然与被上诉人的行为有一定联系,但并非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致,因而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对于纳税主体未予认真审查,导致定性错误,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该院于1993年8月5日作出判决:

一、撤销谷城县人民法院〔1992〕谷法行判字第2号判决:

二、撤销谷城县税务局1991年6月15日作出的《关于对石花镇干电池厂经营承包人周明元检查清缴税款的结论》。

「评析

本案经过了税务行政机关的处理、复查处理,审判机关的一审、二审,可谓走完了行政程序和审判程序的全过程,然而四个机关的处理意见和理由并不完全一致,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说明:

一、关于该案涉及的合同的性质及效力问题。周明元的经营行为是从签订合同开始的,周与其所在的电池厂签订经营承包合同,符合国务院1988年2月27日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承包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责任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搞好企业内部承包”的规定,这种经营合同的签订,只是企业内部经营形式的改变,并不是企业法人主体资格或企业法人法律地位的改变。从合同的内容看,合同约定本着“合法经营,自负盈亏,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分成,欠收自补”的原则,并明确具体地从五个方面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因而,二审法院认定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的性质是企业内部的一种承包经营合同,无疑是正确的。税务机关忽视了这个合同,而错误地认为周明元是个体工商户,原审法院也犯了这个错误。

二、关于周明元行为的性质及归属问题。周明元与电池厂签订的合同既然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就应受法律保护。然而,事情往往又是复杂的,合同只是合同,还要看周明元在合同签订后实施的经营行为是如何进行的。本案的事实是:周明元在合同签订后所进行的经营行为都是以电池厂的名义进行的,包括周明元以电池厂的名义对外签订购销合同,使用电池厂提供的银行帐号,由电池厂逐笔开出销货发票,就连周从株州冶炼厂提出的电解铅的提货单、加工产品交换单、委托加工粗铅合同等均是电池厂提供的,此外,株州冶炼厂将铅加工中提炼出的金、银计价款也是直接返还并汇入电池厂的银行帐号内。以上事实说明,周在合同签订后所进行的购货、加工、提货、销售行为都离不开电池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周明元的行为的性质属于电池厂法人的行为,这种行为正确与否都应归属于电池厂。税务机关错误地认为周明元的经营行为是周的个人行为,原审法院同样犯了对事实定性的错误。

第11篇

关键词:理性思维;水利水电工程;招投标管理;最低价中标

Abstract: Rational thinking requires us to view things rationally, which not only wants us to be familiar with dialectic thinking, but also those seemingly natural things in the world of everyday life, and maintain a critical attitude, because it is precisely those who seem to take for granted the things that there is a fatal problem. Examine the current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project management of the bidding process carefully, we will find that many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in order to obtain the subject, they often use the lowest bid and then recover the cost due to the low bid construction projects. This approach appears to be an enterprise contract bid to reduce construction costs. In essence, It is a high-risk behavior, because this approach that enlarge the advantage of the lowest bid narrows the disadvantage lowest bid, and deviated from the true picture of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power Engineering. Therefore, the rational view of the lowest cost which married successful bidding in the management of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project bidding is necessary.

Key words: Rational thinking;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power Engineering;Bidding Management;Lowest bid

中图分类号:TV

“想有乔木,想看好花,一定要有好土,没有土,便没有花木了,所以土实在比花木还重要,花木非有土不可,做土的功效比要求天才还切近:否则,纵有成千成百个天才,也因为没有泥土,不能发达,就像一碟绿豆芽”。[鲁迅:《未有天才之前》,载《坟》,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版,第227页。]

————鲁迅

问题的提起

2011年6月13日,在水利水电工程市场中发生了一件足以震撼世人的事件:“中海外”[中国中铁集团全资子公司:中国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海外。

]放弃了波兰A2高速公路项目合同,这致使A2高速公路项目无法按期完工。于是,作为业主方的波兰高速公路管理局,公开宣布解除与中海外签署的工程承包协议,同时禁止中海外三年内参与波兰的公开招标。三个月后,波兰高速公路管理局向中海外及其联合体追索17.51亿元人民币的违约赔偿和罚单。这对于中国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损失,无论是在资金方面还是在信誉方面。然而,结果就是原因,反观这次事件,归根结底来说,原因在于寄希望于最低价中标,从而在后期工程施工中变更和索赔追加费用,以补偿在夺标过程中因低价而耗费的成本。但是,在合同中有关因工程成本和工程数量增加而引起的价格调整条款却被业主删除,这相当于与业主波兰公路管理局签下了总价锁死的合约,以致后期因原材料涨价、工程数量激增、成本上升、工程变更及工期延误都无法从业主方获得补偿。“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化条件下,最低价中标作为一种国际通用的评标方法,无论在政府采购,还是工程建设招标中均得到广泛的运用。在招投标中,承包商希望以合理低价报价,增大中标概率。业主希望在保证质量、工期的前提下,选择一个最低投标价中标。从博弈理论来分析,投标竞争必然导致投标人处于低价困境,最低投标价中标有积极的和消极的两面。”[ 应宗华、徐昂昂·水利水电施工企业低价中标的对策[J]·人民长江,2007,(05)·]然而,在整个招投标管理过程中却出现了尴尬的局面,即最低价中标的优势被放大,而劣势被缩小,这对于水利水电工程来说风险是相当高的,除了经济赔偿风险之外,还要为信誉形象的损失买单,因此,这种最低价中标的行为必须理性地看待。

一、水利水电工程的多重性阐释

水利水电工程与其他工程项目相比,具有规模大、耗资多、费时长等特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实施是在国家计划控制下进行的。各类工程项目,特别是大中型项目都要经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审批,并接受主管部门、计划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水利工程建设的承包单位,必须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专业技术水平较强。”[汪邦慧·浅谈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现状与对策[J]·经济关注,2009,(06)·]因此,这类的工程大多由政府部门主导[ 通常称业主,但是也有例外,比如承包商在发生转包情况时,承包商也成业主,是分包商的业主,这里承包商和分包商都是施工企业。](规划建设、对外招标、对外承包、工程监督和工程验收等)、施工企业承包[ 通常称作承包商。](投标、中标、合同、施工、管理、完工和验收等)、第三方监督[通常称监理。为了实施承包合同,由业主组建或选择监理工程师单位依据合同对承包商的生产(进度、质量和投资)进行监督和管理工作。](安全、质量、贯标、费用、审核和验收等),这种工程还具有多重属性:

第12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 造价管理 施工工程

引言:建筑工程的造价管理是建设工程中相当重要的部分。建筑工程目标的理想化为获取利益,在此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是影响施工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而使得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获得良好经营效果的方法则应当是结合科学的管理方法,确定出最为合适的造价,然后进行造价控制致使工程造价管理达到目标。切记将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贯彻到建设项目的整个过程,做到以工程招投标为起始,视工程竣工为结尾。

一 投标过程工程造价管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市场已改变了原来的面貌,逐渐转变成在市场经济指导下的竞争机制。因此,建筑市场若想获得更多的任务,工程招标是一个很好的方式。这种竞争方式实际上是比较残酷的,他要求所有的施工队伍坚持一种优胜劣汰的无形法则,更体现了适者生存的原则。因此,为了在各种竞争中脱颖而出就要做到以下两点:一要善于抓住机会,分析市场,不断提高自身承揽任务的能力;二要要最好施工企业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效益。

现在投标不是那么简单和容易了。即使建设部门积极营造“改革、整顿、规范”的建设场,但是,还是会有让人不满意的地方。因此,想在投标工作中中标,就要尽全力做出最好的标书,使标书在正常程序中脱颖而出。

在投标时,经济标比较重要,但是如果各投标单位分数都差多的话,技术标与企业综合得分也同样的非常重要。标书的综合得分主要是由企业的施工状况及企业的资质等决定的。这就需要我们在施工时,保证工程的质量,创造高质量的工程,在综合竞争中形成良性循环。

二 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造价管理

2.1 施工过程造价管理的意义十分重大:施工阶段的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要做好造价管理,它是施工企业内部在工程合同的价格控制下依法得到合理利润而开展的管理活动,在施工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跟计划经济下的施工企业管理的不同主要表现在“造价管理”,之前的那些施工企业主要就是为了完成任务,这样就难免会浪费很多的材料,工人的施工效率自然也不会高。

2.2 施工过程造价管理的实施:在未施工时,首先要做好施工方案,方案的设计要综合考虑到施工图纸及现场实际情况、自身的机械设备、管理水平等。工程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要以此方案为行动指南。所以,由于中标价格不高或设计概算不合理等情况的存在,这就需要我们合理组织施工,尽量减少成本,通过严格的管理来提高效益。现场经营管理预算人员一定要与施工技术人员,材料机械人员保持紧密的联系,互相了解,以经营管理为核心,最终达到减少成本的目的。关于这点,我们单位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经营技术比较落后,材料、机械没有有效的结合起来,难免会出现成本流失和浪费的现象。

2.2.1 现场技术人员只顾施工,没有关注和重视施工中的工程项目或工程量情况,没有跟业主及时办理变更委托手续,有的即使是办理了委托手续却不明确等,最终都不容易进行结算。对于分包队伍,现场技术人员没有严格的进行签证,对定额还比较陌生,这就会导致人工费的流失。

2.2.2 材料人员在确定定货数量时,必须以技术人员给出的图纸量略加损耗进行把握,尽量不要出现浪费的情况。经营部门要及时的掌握定货单价,这样才能保证其更好的进行预算价差调整。如果是特殊材料价格,比概算要多很多的情况下,需要业主部门的认可,不然是不利于结算的。

2.2.3 机械部门在机械台班安排上,需要根据现场工作量情况合理组织实施。

2.3 施工现场要加强索赔意识及熟悉索赔程序

索赔需要遵从合同的相关要求。因此需要现场层层机构及有关人员非常熟悉合同的基本条款及相关内容,使全体员工都具备较强烈的合同意识。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合同的各项规定,组织施工生产,维护好合同赋予的各项权益。

工程索赔主要包括费用索赔、工期索赔两部分。而这二者中最重要的一个是费用索赔。工期索赔要求业主方可以合理顺延施工方工期,这仅仅能够让施工单位工期得到补偿,然而,由此造成的工期损失仅仅可以以费用补偿的方式来实现

三 国家对施工企业承包价格的宏观调控和监管

建设项目中的建设费用有一个重要的部分就是施工承包价格,这给建设工程造价带来了直接的影响,对于施工企业的利益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国家对价格的宏观调控和监管也是直接关系着施工企业利益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通常情况下,我们是通过招投标工作来实现施工承包价格,施工承包合同价格与中标价是一样的。在进行招投标时,建设单位在编制标底时,要以国家、当地政府规定的现行定额、费率、解释、单价、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施工图纸为依据,这能够有效地控制施工承包价。

但与计划经济的主要区别表现在:竞争投标的各施工单位的报价不仅要严格遵循招标文件和国家及有关定额规定,而且还要进行企业自我测算,最终制定出适合于本企业定额的投标书,根据能够达到的先进合理水平确定,最终能够保障在投标中占据价格优势。投标方可以编制标底,但标底不再是以前传统的标底,只是作为招标的依据,以指导和调控定标工作,合理决定施工承包价格。施工结算价格是合同价加变更增减及合同规定允许调整的费用。这就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施工承包价格的宏观调控及监管。

四 加强工程结算是施工企业获得经济效益的关键环节

做好施工施工时的签证,有关技经人员要做好索赔方案,方便更好的实施工程结算。

4.1 重视施工签证。施工之时,施工单位务必做好签证工作。如设计变更、招标文件、赶工以及规定合同以外的工程等等,都需要签证。签证工作主要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完成。积极进行组织索赔,把对自己有帮助的相关证据整理收集,及时的提出索赔方案,保证在工程结算时能够有充足的理由开展总索赔工作,最大限度的保障顺利实施总索赔,并争取利益最大化。

4.2 积极采取措施,确保不发生拖欠工款情况。由于如今的市场为买方市场,很多施工单位没有可做工程,导致某些建设单位忙于承揽施工任务的急切心理,将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指向施工企业,因此施工企业务必要在签订合同时看清资金到位这一条件,使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合同中有关的约定投入及获取工程款项的“同时率”原则。

五总结

筑施工企业要想加大工程造价管理力度,提升自身经济效益,就应当逐渐完善控制对工程造价的过程管理,优化施工企业本身的工程造价管理水准,创造出最大化的经济效益。总而言之,造价管理关系到企业生存,更是决定施工企业能否提高经济效益的关键。因此,各级的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知识,认真在企业经营中实施。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