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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时间:2023-01-11 04:24:3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1篇

关键词: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 问题与对策

一、 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概述

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改革的通知》(国【1995】6号)要求,确立以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新机制形成,保障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覆盖范围从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向多种所有制从业人员扩展、参保人数逐年增多,让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并形成了多渠道筹资机制形式,为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提供了资金保障。

二、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一)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偏低

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是指我国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职工的总人数与城镇人数之间的比例率。 由于我国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思想意识淡薄,加上部分企业经济效益不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够完善,我国养老险制度起步较晚等各方面原因,致使有一部分企业职工没有参加养老保险意识。特别在一些效益不太好的中小私人、民营或集资企业的职工根本没有参加老养保险。

(二)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

我国大陆所有省市都面临着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较低的突出问题。我国虽然大部分省是省级直接统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是还有相当部分省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由于市县地方政府统筹,较低层次的统筹严重影响统筹效果的作用的发挥。特别现在民营企业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性很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过低,很不利于民营企业职工跨地区流动。

(三)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偏低

我国还属于发展中国家,通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发展,尽管中国经济得到相当大的发展,GDP总量已进全世界前列,但人均GDP较世界排后,而且中国经济还是一个发展非常不平衡的国家,不同地区的的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不一样,欠发达地区职工养老保障水平严重偏低,而欠发达地区在中国还占多数,故中国总的来说职工基本养老险的保障水还是偏低的,很难给予老年人口较高的养老保障。

(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资金缺口较大

我国不但企业职工养老险资金缺口较大,就是其他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资金一样严重短缺,这主要是因为我国老龄化加剧的国情而产生的结果,加上我国在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前的职工没有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积累资金,但他们一退休就要领出养老金这样就“亏空”了相当一部分养老保险资金。

三、针对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问题的对策分析

(一)进一步扩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覆盖率

我国的国有企业的职工绝大数都已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但还有相当部分私营企业、中小企业等单位的职工由于种种原因没有纳入,针对此情况,今后相当长时间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应从这部分人员作为重点入手,采取各种鼓励,甚至强制性的措施让他们加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使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覆盖率逐步提高。

(二)适当提高养老金水平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越来越快,物价、消费水平不断不上扬,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对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适当地提高。

(三)国家与当地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由于企业之间竟争激烈,还有相当部位中小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等单位效益不好,甚至企业即将倒闭关门,使得在这部分企业的职工的工资较低,这部分弱势群体,国家或当地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倾斜,一旦他们的收入增加到了一定的标准,国家或当地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性让他们返还。这样不但让参保的覆盖率提高了,而且还可以体现国家与政府关注民生、保护弱势群体。

(四)严厉打击保险制度违规违法行为,提高养老保险管理及财务人员的素质

我国企业职工基本保险体系的财务数目庞大,涉及的管理人员众多。如果制度不健全,很容易使不法分子有漏洞可循。针对此情况重点从两方面抓,一方面是预防,即要提高防患意识,切实查处职工养老保险经济问题;另一方面重视查漏补缺工作,针对引发犯罪的财务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从源头上避免职工养老保险经济犯罪活动。由于管理人员与财务人员的工作与养老保险的资金方面有着密切关系,故在选拔人才方面,在选拔能力同时,重点要注重“德”的选拔标准。

(五)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完善基层养老险的财务计算机一体化

财务管理与职工养老保险的资金有着直接关系,最易滋生出养老保险方面经济犯罪,往往与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有着直接关系,故加强财务管理防止养老保险经济犯罪是重中之重。我国劳动力流动性大,私营企业职工流动频繁,这样给异地参保的职工带来很大不便,为了解决职工异地参保,进一步完善基层养老保险的财务计算机一体化是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第2篇

本刊政策顾问组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强化养老保险管理,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抵抗风险的能力,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

(一)统一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应逐步实现全区统一。

(二)统一缴费比例。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三)统一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统一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记入,按照自治区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并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四)统一待遇标准。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自治区规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逐步实现全区统一;基本养老金执行自治区的调整办法;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应按照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全区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全区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经办养老保险业务,按照金保工程总体规划,使用全区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基础数据实行集中管理,确保全区基础数据完整、信息系统运行正常,尽快实现养老保险网络连接和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全面推进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自治区级统筹管理和使用。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自治区本级经办的直接缴入自治区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盟市、旗县(市、区)经办的直接缴入盟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旗县(市、区)历年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自治区授权盟市核准可预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外,其余全部上划盟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盟市累计结存的基本养老保险结余基金,暂不上划自治区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留存在各盟市的历年积累基金,除周转金外,各地不得擅自动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动用时,须由盟市提出意见,报自治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预算管理。

(一)预算的编制。每年10月底前,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盟市和自治区本级基金收支实际和预测情况,编制下年度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草案。

(二)预算的报批。在每年11月底前,对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下年度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草案,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预算的下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达。

(四)预算的调整。遇到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时,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调整方案,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预算的执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下旬将次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计划提供给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每月中旬编制次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款计划,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于当月月底前将次月所需发放的基本养老金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财政部门的拨款后,通过社会化发放的形式,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六)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预算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制定。

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调剂补助。

(一)对盟市的基金补助方案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和各盟市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予以补贴,补贴数额应根据各盟市工作成绩、财政状况、养老保险覆盖面、养老保险负担水平、平均替代率、收入增长率、基金征缴率、实际缴费人数比例、基金清欠率、社会化管理率等因素确定。具体补助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对盟市的调剂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其当年基金预算缺口,其余部分存入盟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对旗县的基金调剂补助方案,由各盟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和各旗县(市、区)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

第八条未完成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少征缴的养老保险费及违反规定办理退休支付的费用、自定政策增加的费用,由当地财政负担。

第九条年度终了,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养老保险财务会计制度,编制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决算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逐级上报。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完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事,要健全管理机制,强化部门责任,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

第十一条 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3篇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算;计算机辅助审计

中图分类号:F840.6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0-0093-04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社会化发放过程中核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对于促进基金规范支付管理,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是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对社会保险基金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的背景

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业务和财务管理,某市劳动部门逐步采用了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其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也已日益成熟。相应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工作也随着该系统的发展发生着变化,先是看手工账,然后看电子账。但由于种种原因,审计人员始终无法获取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后台原始数据,仍然脱离不了就账查账,就财务查财务的圈子。也就是说,财务数据缺乏业务数据的验证支持,因而存在着很大的审计风险。在这种情形下,对社会保险基金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就势在必行。

二、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的一般步骤

1.审前调查。计算机辅助审计的审前调查不仅要了解常规审计方法下的所有内容,还要深入了解与计算机有关的内容,具体如下:(1)详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流程。目的是更好的设计切实可行的审计方案,同时初步确定数据采集的范围。(2)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系统。主要了解被审计单位计算机的软件配置情况,包括操作系统和常用软件。目的是便于数据的采集和转出。(3)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数据库系统和数据库结构。包括数据库系统本身的数据格式及可导出的数据格式、数据表的结构及之间关联关系等。

2.审计数据的采集及处理。(1)常用的数据采集方法是利用被审计单位数据库本身的导入导出功能和ODBC方式,其他数据获取方式要根据被审计单位系统的功能和导出数据是否符合审计人员的要求确定。(2)根据审计分析的需求,对所采集到的数据表进行数据格式转换、数据清理。

3.审计数据的审计分析。(1)依据审计目标和重要性水平确定审计重点。(2)检查法规、文件规定的执行情况,发现审计疑点。(3)建立计算机审计模型。(4)针对涉及的具体表,利用SQL语句加以查询分析。(5)对查询结果进行核实,确认审计查证问题。

三、审计案例

(一)审计所需资料

(1)事改企单位表。包含所有事业改企业编制的单位名单。重要内容如下:1)单位码;2)单位全称。(2)职工缴费明细台账表。包含各月各单位各职工缴纳各险种保险费的明细记录。重要内容如下:1)单位码;2)个人编号;3)缴费月份――保险费的所属期;4)缴费基数。(3)退休档案表。包含所有退休人员的基础信息。重要内容如下:1)单位码――参保单位身份唯一标志,“48888”表示自由职业者;2)个人编号――参保职工身份唯一标志;3)姓名;4)出生年月;5)退休时间。(4)社会发放记录表。包含各月发放给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明细记录。重要内容如下:1)结算期;2)单位码;3)个人编号;4)姓名。(5)退休人员生存验证明细表。包含各年度退休人员的生存验证纪录。重要内容如下:1)验证年度;2)单位码;3)个人编号;4)验证时间。(6)需生存验证明细表。包含各年度未按规定进行生存验证的退休人员名单。重要内容如下:1)年度;2)单位码;3)个人编号。(7)养老死亡支付情况表。重要内容如下:1)单位码;2)个人编号;3)死亡时间;4)冒领月数;5)冒领金额。

(二)审计步骤

步骤一:审查生存验证执行情况

针对目前社会上存在的冒领丧葬抚恤金和养老金行为,相关文件规定,基本养老金和定期救济费领取资格在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年度验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验证手续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或供养直系亲属,其养老金或定期救济费将从次月起暂停发放,直至办理补验证手续后的次月方能恢复发放。

审查是否存在未经验证、逾期仍然继续发放养老金情况:

1.将退休人员生存验证明细表按照验证年度等于2004年进行筛选,生成2004年已验证的退休人员表。

2.将社会发放记录表按照结算期大于等于2004年7月1日进行筛选,生成2004年7月之后发放记录表。

3.将需生存验证明细表分别与个人编号进行关联,查找需生存验证明细表中存在,但表中不存在(未验证),且表中存在(发放了养老金)的个人编号,生成未验证、逾期仍然继续发放养老金表。

步骤二:审查是否存在不满足退休条件办理退休且领取养老金

文件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退休条件,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2)企业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3)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十年以上。1998年7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及以上。

1.审查不满足条件1办理退休的情况。将退休档案表按照条件“性别等于男且退休时间与出生年月相隔的年数小于40或者性别等于女且退休时间与出生年月相隔的年数小于35,并且个人编号存在于社会发放记录表中”进行筛选,生成不满足退休条件1办理退休表。

2.因为只有2004年的缴费记录,因此针对在2004年办理退休的人员,审查2004年初至退休之日是否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将退休档案表与职工缴费明细台账表按照个人编号进行关联,查找退休档案表中存在,但职工缴费明细台账表中不存在,且退休时间大于2004年1月1日的退休人员,生成不满足退休条件2办理退休表。

3.将退休档案表按照条件“工作日期小于1998年7月1日、且缴费年限小于10、且单位码不存在于事改企单位表中、并且个人编号存在于社会发放记录表中”进行筛选,生成不满足退休条件3办理退休表。

步骤三:审查是否存在已死亡的退休人员仍在发放养老金

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死亡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因而,审查是否存在离退休人员已办理死亡手续但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情况就成为审计重点。

1.审查是否存在办理死亡支付后仍在发放养老金问题。将养老死亡支付情况表与社会发放记录表按照“个人编号相等、且养老死亡支付情况表的办理时间小于社会发放记录表的结算期”进行关联,生成死亡支付后继续发放养老金表。

2.审查养老死亡支付情况表中的冒领月数及冒领金额是否计算准确。办理死亡手续的时间与死亡时间可能相隔了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发放的养老金即为冒领养老金。将社会发放记录表与养老死亡支付情况表按照个人编号进行关联,按照条件“死亡时间小于社会发放记录表的结算期”进行筛选,生成死亡后冒领记录表。

将死亡后冒领记录表按照个人编号、死亡时间、冒领月数、冒领金额进行分组,计算死亡后发放养老金次数(冒领月数)、发放养老金的合计金额(冒领金额),按照条件“死亡后发放养老金次数不等于冒领月数或者发放养老金的合计金额不等于冒领金额”进行筛选,生成死亡冒领月数、金额不符情况表。

对查询出的情况查明原因,确定问题。

(三)计算机辅助审计模型

步骤一的审计模型如下:

步骤二的审计模型如下:

步骤三的审计模型如下:

(四)相关SQL参考语句

四、社会保险资金计算机辅助审计的发展趋势和未来

1.计算机审计向联网审计方向发展。利用计算机的快速反应,远程操纵,自动预警等功能,通过立法或制定有关规章,在被审单位的电算化系统中建立稽核模块,在其内部建立非现场即时监控系统,通过联网技术与审计机关的计算机系统进行连接,建立审计机关与被审单位之间的远程监督控制,从而实现联网审计。利用计算机进行联网审计,是今后审计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当然,要真正实现联网审计需要先进的计算机软硬件的支持,需要各部门的共同建设。

2.建立数据仓库,对数据的再开发利用。目前,数据仓库一词尚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著名的数据仓库专家W.H.Inmon在其著作《Building the Data Warehouse》一书中给予如下描述:数据仓库是一个面向主题的、集成的 、相对稳定的 、反映历史变化的数据集合,用于支持管理决策。审计中产生的大量有价值的数据,特别是经审计处理过、验证过是正确的数据,正好是数据仓库的重要组成。通过对数据仓库的分析,可以较准确地预测社会保险金的运作状态,发展趋势,计算出可信的风险指标等等。目前,审计署也着力开发数据仓库在大型审计项目中的运用。数据仓库的建立也将是今后审计的一个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董化礼,刘汝焯.计算机审计案例选[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第4篇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规定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对浙江省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批复》(劳社部函〔1999〕62号)精神,现就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我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部属驻浙的铁路、邮电(邮政、电信)、电力、民航、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人保公司、寿保公司)、交通、石油等行业中(以下简称原行业)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企业等)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包括固定工、城镇合同工、农民合同工和临时用工、企业退休人员),均按本通知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本通知下发前,上述行业中的部分企业、部分人员已在企业驻地参加养老保险市县级社会统筹,现因体制变化纳入行业省级统筹范围的,应在1999年底前全部移交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具体范围由省劳动厅另行确定。

二、从1999年1月1日起,原行业统筹企业按照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不低于13%,并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的费率。银行、民航企业的过渡期为5年,其他行业企业的过渡期为3年。1999年度行业费率调整方案见附表。

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暂保持不变。今后与我省其他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同步调整。

职工缴费工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三、从1998年1月1日起,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与1997年12月31日前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其中,电力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建帐时间从1993年1月1日起计算,记帐比例为12%;石油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建帐时间从1996年1月1日起计算,记帐比例为10%;交通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建帐时间从1996年7月1日起计算,记帐比例为12%,1996年1月1日至6月30日职工个人实际缴费金额及利息并入个人帐户;其他行业职工个人帐户建帐时间从1998年1月1日起计算,1996年1月1日后职工个人实际缴费金额及利息并入个人帐户。

四、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个人帐户管理按照省其他城镇企业职工个人帐户管理规定执行。职工在本省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转移,其中,电力、石油、交通企业1997年底前个人帐户储存额以职工个人实际缴费金额加利息计算。

五、从1999年1月1日起,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按规定批准退休的职工,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数额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省政府浙政〔1997〕15号文件等规定执行,其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其中: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三)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建立个人帐户前本人缴费年限,再乘以1.4%计发。其中,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建立个人帐户前本人平均工资指数。1992年底前的年限统一用1.279的替代指数计算,1993年1月1日至个人帐户建立前的年限用本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

(四)过渡性调节金统一按省社会保险基金中心报省劳动厅、财政厅批准后的标准执行。

六、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我省管理的国有企业职工,凡是在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核定的统筹项目范围内,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发水平的(以下简称待遇差),可适当增发补贴,所需费用从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其中,1999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90%;2000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70%;2001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50%;2002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30%;2003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10%;2004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发的待遇水平,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核定的统筹项目和标准为准。对原行业统筹企业已经实行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其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以1997年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已对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工资进行封定的,按照原封定办法继续执行;未封定的,一律按本人1997年12月份标准工资进行封定。

七、1998年底前符合国家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符合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确认的统筹项目和标准的,在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经确认的项目和标准由企业支付,列入成本开支。

八、从1999年1月1日起,原行业统筹企业的退休人员,按照我省其他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的政策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离休干部基本养老金的调整问题另行规定。

第5篇

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适用于哪些人员?

答: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问: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应如何办理?

答: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问: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应如何领取其待遇?

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问: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应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答: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本刊政策咨讠旬顾问闻健

第6篇

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企业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要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到本世纪末,将基本养老保险逐步扩大到全省城镇所有企业职工(含私营企业雇工)及个体劳动者。劳动、工商、税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工作。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仍参加由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机构组织实施的社会统筹。

四、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1998年1月起,凡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负担比例在20%(含20%)以下的,可逐步提高到按照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负担比例在20%以上的,要分年逐步过渡到20%。各地区具体过渡办法由省劳动厅审批。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1998年1月起,职工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9年1月起,职工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5%缴费,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比例。从1998年1月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比例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费率记入,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在本省范围内调动时,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转移。职工跨省跨行业(国务院批准的11个系统统筹的行业)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金和利息)可以继承。

六、职工符合离退休、退职条件时,办理有关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凡《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甘政办发〔1996〕4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者,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月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

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者,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本省有关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享受每年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三)《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甘政办发〔1996〕46号)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则,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为保持平稳过渡,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平均每人每月可增加过渡性调节金120元,分档执行(具体档次、标准另行制定)。过渡期间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帐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5年12月31日前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

(四)本办法实施后三年内退休的人员,为保证他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可继续采取新老办法对比计算,新办法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以补齐,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最高不得超过按老办法计发的本人养老金的10%。按老办法计发待遇的标准工资封限政策继续执行《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甘政办发〔1996〕46号)规定。

(五)《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甘政办发〔1996〕46号)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年限满15年,不到退休年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仍可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七、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按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9%进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11%进入个人帐户。凡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到达正常退休年龄者,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八、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机构要严格履行经办和管好社会保险基金的职责;财政部门要通过财政专户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定期审计和检查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职工等各方面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切实履行监督职能。要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放专户,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不得动用社会保险基金平衡财政预算,确保基金的安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厅、省财政厅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

要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收缴工作。劳动、经贸、财政、审计、税务、工商、银行、工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加强对收缴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将养老保险工作列入企业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对不参加养老保险和无故拖欠养老保险基金的企业或个体劳动者,不得评为先进,不得购买小汽车,不得兑现经营者收入。工商和劳动部门要结合年检工作,督促、教育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积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九、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建立统一调剂使用基金制度。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周转金外,其余部分的40%上解省级财政专户作为省级储备金,30%存入省上在各地、州、市开设的调剂金专户,专户基金的使用权和调拨权在省上。不能按时划转的,由省财政厅相应扣减预算内补助经费。剩余30%留在地、州、市,作为地区级储备金,并按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管理。

十、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已经实行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地、市、县,要加以巩固并进一步完善。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机构基础建设,规范业务,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一、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十二、省政府以前所发相关文件与之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第7篇

1、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人员),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可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省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本省和外省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来源:文章屋网 )

第8篇

为了让乡村医生拥有一个美好的晚年生活,去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市根据《意见》制定了最新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黑龙江

县级政府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对乡村医生(年龄60周岁以上)离岗退养后给予政策补助,当地应按照文件要求,自行制定补助标准及实施细则,补助标准应在高于200元,低于300元的范围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省里不制定统一的政策和标准。对特别困难的县(市、区),省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吉林

对聘用到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的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目前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可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生活保障困难问题,进一步提高养老待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辽宁

每个行政村设置一个具有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农村多发病、常见病初级首诊功能,以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的公益性标准化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所属地区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其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实行聘任制度并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的,可以按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身份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现行政策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根据服务年限,采取补助等多种方式妥善解决其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措施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山东

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县(市、区)政府可通过多种形式,鼓励引导乡村医生按较高档次缴费。

安徽

完善老年乡村医生生活保障机制,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比照村干部政策执行。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具有乡村医生资质、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0年以上、到龄从村卫生室退出的乡村医生,落实每月不低于300元的生活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对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年限或退出年龄达不到上述条件的,可由各地根据财力情况,制定具体办法,适当给予补助,补助水平不得超过符合条件到龄退出的乡村医生。

江苏

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因年龄较大或已离岗未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由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乡村医生,可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江西

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建立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注册乡村医生,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乡村医生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乡村医生,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适当补贴。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离岗退出的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贴标准增加到每月300元,增加所需经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负担。

河北

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注册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具体方案由县(市、区)政府制定。

甘肃

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乡村医生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乡镇卫生院所交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费用,由县级财政纳入乡镇卫生院正常支出范围予以核拨。

对目前在岗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办理退出手续的或已经退出乡村医生岗位的,且连续服务满5年的乡村医生,实行退养生活补助制度。乡村医生退养生活补助通过基础养老金加发工龄补助的方式解决。具体办法参照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办法。

天津

乡村医生可根据个人缴费能力和参保意愿,按规定自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可在个人缴费窗口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所在地的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参保缴费。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其养老待遇。

重庆

在岗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福建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在岗乡村医生参加较高档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参保缴费按相关规定确定,缴费档次及补助标准由各市、县(区)政府自行确定。

广东

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的乡村医生,在村卫生站工作至退休年龄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未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与乡镇卫生院建立劳动关系的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满15年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的乡村医生,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订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广西

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政府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贵州

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目前年满60周岁在岗乡村医生办理退出手续的或已经退出乡村医生岗位的,且连续服务满10年的乡村医生,实行退养生活补助制度。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标淮由县级政府结合实际确定,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

海南

符合《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参保范围的乡村医生,可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河南

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符合领取生活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规定标准发放生活补助。省级财政依据2013年各地审核上报的2012年度老年乡村医生人数,将省级应负担数列入转移支付补助基数,以后年度因人员增加所需资金由省辖市、县(市、区)财政负担。

湖北

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延长缴费5年后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具有乡村医生资质、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0年以上、到龄从村卫生室退出的乡村医生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及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内蒙古

对于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对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业10年以上(含10年)并已经退出工作岗位的乡村医生,各地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每月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盟市、旗县级财政解决。

宁夏

符合条件的注册在岗乡村医生,参照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到龄退岗后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

对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注册、离岗时年满60周岁且健在的离岗乡村医生,在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按其从事乡村医生实际工作年限×15元/月的标准,逐月发给生活补助,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工作年限的认定按实际从事乡村医生的时间累计到60岁为止,期间未从事乡村医生的年限不计算在内;对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注册、离岗时未满60周岁且健在的离岗村医,按其实际从事乡村医生年限,给予每年5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对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前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已经离岗且健在的乡村医生,按其实际从事乡村医生年限,给予每年3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商自治区财政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

青海

支持和引导乡村医生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条件的地区,对村医个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鼓励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从2016年1月1日起,对截止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包括60周岁以上的老村医),且在乡村医生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根据实际服务年限,按每满一年每月给予20元的生活补贴(如某村医已在村医岗位工作15年,其年满60岁后每月领取生活补贴300元)。年满60岁后返聘或延长工作年限的,不得重复享受村医报酬和老年生活补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60岁后不得享受老年生活补贴。2016年1月1日前已超过60周岁的老村医,除按规定发放当年的生活补贴外,不再补发以前年度的老年生活补贴。发放老村医生活补助经费,由省和市(州)县财政各按70%、30%的比例分担。

将60岁以上老村医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其中:居家和入住养老机构的生活困难老村医,每人每月分别按150元和500元的标准提供养老服务。

山西

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相应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按月发放社会养老金。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岗乡村医生,继续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享受政府的专项缴费补助。进一步落实老年退养乡村医生的补助标准,对符合退养条件的乡村医生,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补贴(不离岗不享受)。缴费补助和退养补助,省级财政负担50%,市县负担比例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支持和引导乡村医生比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对已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待遇,且高于此标准的地区,仍按原标准执行。各地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水平。

陕西

引导和支持乡村医生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龄达到60周岁的乡村医生,继续按照新农保加工龄补贴政策规定发放养老补助,并按规定予以递增。

四川

支持和引导劳动年龄内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乡村医生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新疆

对取得乡村医生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的在岗乡村医生,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费用由乡村医生个人负担。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在乡村医生岗位上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可以通过乡村医生个人补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湖南

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老年乡村医生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浙江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切实保障乡村医生按照规定享受养老待遇。

(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第9篇

为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农村信用社系统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现将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在编正式职工(包括原固定工和合同制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从2001年1月1日起参加地方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以下简称参加地方统筹)。

二、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后,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筹项目和待遇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范围内原则上要基本统一,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后的具体管理方式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农村信用社系统基本养老保险直接纳入省级管理。

三、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其中,属于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统筹项目内养老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部分,由农村信用社负担。

参加地方统筹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要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逐步向所在省区市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

四、对已经实行系统内养老保险统筹的农村信用社,其为职工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要移交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并由地方社会保险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今后,国家统一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规模时,农村信用社职工个人帐户规模相应调整。

各省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分行、农村信用社,对2000年底以前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提取、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进行清算,结余基金要全部移交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纳入财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凡违规违纪挤占挪用的,要限期收回;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处理。

五、对于目前未实行养老保险统筹的农村信用社,其职工自2001年1月1日起按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加地方统筹。在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统一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至2000年底之间,职工的个人帐户不予补记,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年限也不视同缴费年限;但职工在地方社会保险机构建立个人帐户以前的连续工龄应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六、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信用社退休人员,特别是1998年6月25日劳动保障部下发《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劳社发明电〔1998〕5号)之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进行认真审核清理。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由农村信用社自行安置,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其基本养老金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第10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立法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08-0272-02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创立于建国初期,对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984年,中国各地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7年,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对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再一次进行改革和完善。按照现行的制度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1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设专章对基本养老保险做了规定。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其运行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和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的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并且强制实施的、原则上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的、为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养老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中第二章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两大体系内容:一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用人单位和职工;二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城乡居民,形成城乡居民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制度模式,交费工资基数和比例、基金的构成、政府的责任、个人账户的管理和性质、养老金的构成、享受待遇的条件、死亡待遇、病残待遇、养老金调整机制、转移与接续。在国发2005]38号文件基础上增加很多新的内容,特别指出了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了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缴费方式、待遇计发和职工养老保险的区别,然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没有严格限制的制度,有了更多的空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尽管社会保险法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了专门的规定,但随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立法仍不够完善。《社会保险法》中已经确立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并明确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通过此立法原则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保险把覆盖范围作为重要的立法目标。在养老保险领域,应当说任何人都涉及养老问题,而目前的养老保险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主,于是以广覆盖为目的、以从业方式不同而区别考虑成为基本养老保险所不可能逾越的思维,进而有关农民工、被征地农民、农民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等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框架下或框架外均成为单独思考的问题,而每一个问题的思考结果都回归这样一个问题:即基本养老保险法是否是全民基本养老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立法是否区分不同的从业方式,而是否区分的结果是造成基本养老保险的分散立法,还是统一立法中的区别对待?这些问题均是基本养老保险立法的疑难问题。在现在的框架下,问题是:是否要明确政府的缴费比例。

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有待扩大。基本养老保险,从理论上讲应覆盖全体国民,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却不尽如人意。在建立之初,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仅限于一定规模的国有企业职工和集体企业职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日益扩大。但实际上,一方面养老保险制度仅限于企业,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尚未进入该制度。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乏保值增值机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益,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社会捐赠,财政补贴等部分组成。2011年12月18日,《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报告》中明确,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管理存在着管理主体不明、投资渠道单一、效率低下等问题。从长远来看,基金的增值能力和支付能力也令人担忧。如果没有有效地投资手段做后盾,基金的贬值就成为必然。

3.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存在弊端。我国目前建立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模式是符合当前国情的,其目标在于结合现收现付制度与基金积累制度的优点,同时体现效率与公平,它一方面通过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基金解决养老金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个人账户的合理投资与有效管理积累将来的退休金,这样可以在较少提高缴费率情况下平稳过渡到完全积累基金制模式,从而最终解决老龄化社会的养老问题。但实际运行的结果却偏离目标。主要表现是机制转轨过程中资金缺口巨大,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从现收现付模式转向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模式,从财富流动来讲,新制度下的劳动者为自己缴费的同时还必须为退休的上一代缴费。

三、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建议

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们应该怎样处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如何完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立法、扩大覆盖面。基本养老保险的立法首先是基本保险覆盖范围问题。养老保险总体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另一部分是农村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中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以及有条件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对目前已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农民工,劳动合同法已有明确规定,即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其次是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问题。实践证明,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正确选择。经过多年的探索和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日趋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应当实行与企业制度基本相同的模式。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是体现养老保险社会性的重要方面。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是保障老龄群体生活的重要手段,是缓解隐性债务和养老保险基金缺乏的重要手段,对于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意义深远。

2.建立最低养老金制度、加大财政补贴,完善基金管理机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建立最低养老金标准的初步想法,目的是在于建立起一种能够减少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下降风险,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缩小养老金待遇差距,减少贫困,促进社会安定与和谐的养老金收入保障机制。

第11篇

关键词:完善 养老制度 保障 职工权益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公布,标志着社会保险的发展进入到社会性、统一性、法制性阶段。作为一名企业社保管理工作者主要从以下几方面阐述如何完善制度,确保职工权益:

1.企业保障制度现状及问题

目前企业为职工建立的保险主要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1.1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企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办法,建立了职工基本保险个人帐户,依据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1997]134号)明确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1.2医疗保险制度。1994年国务院批准,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卫生部印发了《关于职工医疗体制改革的试点意见》,1996年国务院再次批准了《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1998年国务院正式《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甘政发[1999]54号)精神,规定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各项税、费。

1.3工伤保险制度。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为了贯彻实施条例,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工资总额的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左右。

1.4生育保险制度 1994年2月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企业现执行的生育保险费率为0.2%.

1.5失业保险制度。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在1986年和1993年待业保险规定的基础上再次了《失业保险条例》。按照规定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单位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的2%、个人为1%。

2.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2.1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2.2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措施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和谐、稳定、有序、健康的社会环境,要求我们尽快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以提升全社会的生活质量。

(1)逐步做实个人帐户,实现基金模式转换

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做实个人帐户是实现制度的前提,也是划清政府和职工个人责任的关键,目前,我们以1995年为时点,划分“老人”、“中人”、“新人”。明确“老人”原待遇不变,不建个人帐户;“中人”建帐之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不建个人帐户;现在的“中人”和“新人”都是按上年度工资收入台帐核定的缴费基数建帐,因此做实个人帐户,为今后退休职工领取养老金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

(2)完善计发办法,形成激励约束机制

依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为了形成激励约束机制,对于缴费15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加1个百分点。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使退休人员分享社会发展成果。

(3)建立企业年金,完善多层次保障体系

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建立企业年金能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质量,使其晚年生活有尊严。同时也有利于密切职工与企业的关系,稳定职工队伍,将员工的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使职工的利益与企业的发展达到协调统一。

3.加强法律监管理及业务培训,强化管理与服务水平

完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立法层次低、法律法规不配套、处罚依据不足、执法手段有限,制约了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不能有效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养老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基金的安全是“高压线”,必须加强监管。

参考文献:

[1]焦凯平 《养老保险》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4

[2]章钦栎 试论国有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 [J] 中国电力教育,2011,(33)

第12篇

问: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应如何处理?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人员领取养老保险金有何规定?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经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66号)执行。

问:职工离境、丧失国籍的养老保险关系应如何处理?

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问:个人账户中的余额是否可以继承?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