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支付合同

支付合同

时间:2022-06-11 07:26: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支付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支付合同

第1篇

【关键词】国际工程 币种选择 支付比例

【中图分类号】F284

近年来,我国企业在国际工程市场的份额不断地增加,根据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的统计数据仅2012~2014年的营业额就已超过4 000亿美元,规模不断壮大。特别是实施“一带一路”战略以后,众多企业积极“走出去”参与到国际市场竞争中,面对复杂的国际形势和环境(如外汇风险、支付违约风险、汇率风险等),“走出去”企业针对这些风险如何应对,维护合法利益,一直受到关注。本文通过对六种国际工程合同条款常用价款币种选择和支付比例进行探析,期望对从事国际工程企业有吸收借鉴作用,降低风险。

一、背景情况

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中14、15条款支付的货币中,明确列出“合同价格应按投标书附录中的货币或几种货币支付”,并对非专用条件中规定一种以上货币支付的办法进行了阐释,并且大部分国际性工程项目都是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出资支持的,通常要求招投标允许承包商选择货币。因此,承包商在选择业主提供币种和支付比例的时候,应该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在选择时候尽量选择将来能够升值的硬货币或者承包商本国货币支付,以规避风险。现将国际工程承包中六种普遍实施的案例进行分析,以便借鉴。

二、六种国际工程合同中合同价款币种和支付比例的选择分析

(一)价款币种和支付比例全额用人民币单一币种支付

例如:中国某企业与柬埔寨签订一项水利灌溉开发项目设计建造合同,合同条款中关于合同价格及付款方式,约定全部用人民币支付。这种支付方式降低了资金汇到国内的汇兑风险,但是由于该项目在境外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大部分支出采用美元支付,因此存在购汇的风险。同时人民币收款在国内,国内有外汇管制,存在复杂汇款手续办理和支付汇款手续费。对于这种项目的理想支付方式应采取人民币和外币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合理的比例支付,从而降低汇兑损失和手续费支出。

(二)价款币种为所在国当地货币,支付比例为70%当地币和30%当地币(30%当地货币可根据合同,按承包商意愿转变成外币)

例如:中国某企业与阿尔及利亚某省房管局签订的经济适用房设计建设项目,合同l款中对有关币种和支付比例规定如下:根据以下标准条件,本合同的价格是总价承包的,设计和施工含税价为56 280.00万阿尔及利亚第纳尔;本合同不含税总额52 494.73万阿尔及利亚第纳尔,美元外币部分不含税部分是16 444.28万阿尔及利亚第纳尔,占合同总额30%。

这种支付方式全部采用当地货币第纳尔支付,但是规定了30%当地币第纳尔可以根据承包商意愿,自行决定是否办理转变成外币如美元。但是合同没有约定合适的汇率,就是当地币第纳尔转汇成外币美元的汇率,项目所在地开户银行按照市场汇率根据承包商的需要办理购汇手续,这样承包商在项目实施中将存在购汇和结汇双重风险,就是将当地币购汇美元和将来美元汇到国内兑换人民币的汇率风险,而且由于项目所在国外汇管理很严,存在相当复杂的购汇手续。应该吸取经验教训,特别是该国汇率受国际金融环境影响波动比较大国家。对于这种项目的理想支付方式应该是采取当地币和外币两种币种支付,通过合理测算支付比例,采用固定的购汇汇率,降低汇率风险。

(三)价款币种选择所在国当地货币和外币相结合的方式,支付比例为80%当地币和20%外币

例如:中国某企业与突尼斯农业环境及水利资源部签订一项大坝施工合同,合同中对于价款币种和支付比例规定为:合同总金额2 634.72万突尼斯第纳尔,包括18%税率增值税,不含税金额2 232.81万突尼斯第纳尔;外币支付美元,合同部分金额513.77万突尼斯第纳尔(不包括增值税)可以支付美元,汇率按照合同规定固定1美元兑换1.3333突尼斯第纳尔,相当于20%的合同总额。

这种支付方式采用当地货币第纳尔和外币美元支付,规定20%当地币突尼斯第纳尔利用固定汇率折算成外币支付。采用固定汇率能降低当地币第纳尔折算外币的汇率风险,但是存在当地币支付比例较高。承包商要合理筹划资金使用计划,避免“实盈当地币,虚亏外币”现象,同样存在外币结汇风险。对于这种项目的理想支付方式应该是采取当地币和外币两种币种支付,但是要合理测算支付比例和固定汇率的选择,避免当地币过度富余,造成当地货币资金沉淀,项目结束后无法使用完毕。

(四)价款币种选择外币和所在国当地货币相结合的方式,支付比例为70%外币和30%当地货币

例如:中国某企业与马里签订一项水电站项目合同,该项合同主要包括制造、供应、土木工程、安装及实验、调试及保修期内的维修。依据条款规定,除当事双方另有协议外,应付费用须使用价格清单中所指定的货币进行支付。支付时按合同总额以70%的欧元和30%的西非法郎(其中汇率为1欧元=655.957西非法郎)的比例支付。

这种支付方式外汇比例高,当地货币西非法郎较少,这种比例的搭配主要考虑项目的具体实施。由于该项目所处在非洲中部内陆,该国工业基础薄弱,项目机电设备等全部在中国生产,土建所需的大部分钢筋水泥都要从项目其他国家进口。选择较低的当地币西非法郎主要是保障在当地支付当地人工费和现场管理费。由于选择较高的外币欧元,近些年来欧元贬值较重,预期损失较大。因此在支付节点上适度提前,保证承包商提前收到欧元等,提前办理结汇手续,降低汇兑风险。

(五)价款币种选择外币和人民币相结合的方式,支付比例为75%美元和25%人民币

例如:中国某企业签订老挝一项水电站施工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规定4 571.45万美元作为本工程合同总价,合同规定支付币种和比例,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其中25%的美元总价按本合同固定汇率以人民币支付,固定汇率为1美元=7元人民币,其余75%部分以美元支付。

这种支付方式采用外币比例高,人民币较少,这种支付比例的搭配主要由于项目在东南亚国家,业主大部分是“走出去”中国投资企业。承包商收到业主的人民币主要是支付外派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各项管理费,采用固定汇率折算成人民币,降低结汇风险。美元用于在施工现场的各项支出,由于东南亚各国允许承包商开立外币美元账户,可以在当地顺利对外支付,不存在和当地币进行再次汇兑的风险。但是该种支付模式也有其局限性,那就是一般业主是中国企业才考虑这种模式,适用范围有限。

(六)价款币种和支付比例全额用美元单一币种支付

例如:中国某企业与柬埔寨公共工程与运输部签订一项公路升级改造工程,项目合同金额3 349.00万美元,合同规定直接采用全部外币美元支付的方式。

这种支付方式采用全部外币支付形式,在国际工程承包中采用最为普遍,一般采用欧元、美元、日元等外币。这种支付方式主要应该考虑将来结汇汇率风险和外汇管制因素。由于大部分项目处于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的国家,对外币的管制严格,项目必须有合法的方式将外币汇出项目所在国,应关注外币汇率风险,降低汇兑损失。

三、小结

通过以上六种方式的分析,发现各种模式都有优劣。由于各国的外汇管制不同和对未来的汇率走势难以预测,因此给“走出去”企业带来潜在L险,有可能马上面临损失。所以承包商一定要对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十分熟悉,要在项目实施前做好调研和将来预判工作,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合理测算外币的使用比例,和业主签订的商务合同条款据理力争,在合同中增加外币调差条款,在给业主提供的报价单中要包括合理的支付币种、比例和折算汇率,选择合理币种的优化组合,努力避免漏项,在履约中合理安排项目的进度和方式,防止支付陷阱,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主要参考文献:

[1] 黄杰敏.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付款条款设计浅析 [J].对外经贸,2016(04):34-35.

[2] 何敬民.国际工程汇率风险与防范.国际商务财会[J].2008(10).34-35.

第2篇

甲方:______市______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鉴于,

甲乙双方决定建立电子商务、网上银行支付的合作关系;

甲乙双方已就网上银行支付系统的合作内容进行友好协商;

双方基于平等互利、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一致同意如下:

一、服务内容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

1.1通过甲方的支付门户提供网上交易支付。

1.2提供与甲方所连通的国内商业银行之银行卡网上交易服务(支持ssl合同)。

1.3 原则上凡甲方支持的银行卡,均应为乙方开通相应的支付服务。在甲方业务的发展过程中,如可支持新类型的银行卡,均应该通知乙方,并及时为乙方开通相应的服务支持功能。已开通的银行卡类型,如非不可抗拒因素或银行要求,不应停止服务。如因以上不可抗拒因素或银行要求需停止对原有银行卡类型的支持,也须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做好相应的善后处理工作。

1.4提供本条之相关信息查询服务,包括:

交易查询:乙方可按照交易日期、交易类型和交易结果等选项进行查询;

交易报表的生成及显示:乙方可以按周、月生成并显示相关交易报表;

交易明细下载:乙方可以在甲方提供的平台上下载其任一天或几天交易明细;

保留3个月交易明细。

二、费用支付

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以下费用,包括:

2.1网上银行支付网关接入费: 标准为人民币_____元/商户。

维护服务年费: 标准为人民币____元/年。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法定工作日内,由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付清上述费用;甲方在收取接入费及维护服务年费后应立即向乙方开具发票并安排上线。

2.2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每笔交易额的____ %,单笔交易手续费不足人民币0.2元的按人民币0.2元计算。交易手续费甲方在为乙方进行资金清算时自动扣除。

2.3 保证金:为确保网上交易资金的安全性,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后7个法定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保证金____元人民币。合同期满后,甲方将清算所有费用和款项,对尚未收取的费用和款项由保证金补足。若保证金不足以补足上述费用和款项的,乙方应当另行补足;若保证金在补足上述费用和款项后尚有剩余的,则剩余保证金返还给乙方。

2.4 支付账号:

甲方银行帐号为:

乙方银行帐号为:

三.交易限额

乙方对于交易限额的规定

a.每日交易限额上限____ 元。

b. 每笔交易限额上限____元。

四.资金清算

双方资金清算的清算周期为一周,甲方于每周四(节假日顺延)将乙方前周一至周日的交易款项在扣除交易手续费后清算到本合同2.2条所列乙方的银行账户中。如果乙方在一个清算周期中的清算款项少于人民币____元,甲方将该部分清算款项并入下一清算周期一并清算,但每月的最后一个清算周期必须清算。

五.随附义务

5.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向甲方提供上线工作所必需的文件、资料、信息及相关工作,以配合甲方完成网上银行支付网关系统的相关工作并且乙方对其所提供的上述材料之合法性、完整性及真实性负责。

5.2乙方上线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开具的上线确认书后的3个法定工作日内签署并返还甲方。因乙方延迟通知、延迟签署上线确认书而导致乙方网上交易转接服务开通延迟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5.3乙方承诺在其支付页面以适当的方式完整登载甲方提供的说明材料。具体登载方式、内容由甲方提供,并经双方认可。

5.4双方都将就自己的产品及服务与客户直接签订合同,并负责开具付款凭证及收取款项;双方都没有义务向客户提供对方的产品或服务,也无权就对方的产品及服务与客户签订任何合同。

5.5乙方应自行承担位于其端的系统维护工作。因乙方的维护责任造成信息传送障碍或其他损失的,甲方不负责任。由此造成甲方或者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对其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各项技术、情报、商业秘密及由此产生的技术成果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为本合同期间及终止后的二年。

七.知识版权保护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软件的版权及其它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在非经甲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转让、复制或许可其使用该软件,或者利用此等知识产权为自身或第三方谋取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乙方承诺已将该义务告知其相关工作人员并承担因乙方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所致的侵权责任。

八. 违约责任

8.1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如任何一方无法定或本合同规定的情况外单方面解除合同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除应赔偿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外,守约方还可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8.2乙方未按期向甲方支付各项费用的,经甲方通知催收后30日内,乙方无正当理由仍未支付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再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费用。

8.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之规定侵犯甲方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元。违约金不足补偿甲方遭受的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不足部分。

8.4甲方对其支付网关的支付接入系统的安全、有效、实时性负责。若乙方发生本合同项下的网上银行卡支付障碍,影响实时支付,双方应积极合作、查明原因,以求妥善处理。因甲方过错引起乙方损失的,甲方将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则按过错大小确定各自责任。

九. 免责

9.1因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责任按照相关法律办理。

9.2一方因发生第三方破坏、盗窃、征收、罚没等意外事件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在该方采取了必要、合理、谨慎的防范措施并严格履行了必要、合理、谨慎的检核程序的前提下,可相应免除其违约责任。

9.3确因发生意外事件无法履行/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受影响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消除影响及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意外事件结束后,履行本合同受阻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十.合同的变更、解除

10.1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一方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书面合同达成之前,本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10.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或因业务发展需要对本合同现有内容进行补充、变更、修改时,由双方或任何一方提出补充、变更、修改的建议和方案,经双方协商并达成统一意见后,以书面形式表达并经双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争议的解决

11.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30日内协商不成,则按下列第_____项方式解决:

a.将争议提交签约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或

b.将争议提交上海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以上解决方式只能选择一种,不选或多选的视为选择b方式。

11.2当任何争议发生及/或正在进行仲裁/诉讼时,除争议的事项外,双方仍应行使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十二. 期限

12.1 本合同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2.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需要续签本合同的,须在本合同终止前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逾期未通知的视为不再续签;双方需续签本合同的,应在本合同终止前的7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续签手续。

十三.其他事项

13.1本合同构成双方就本合同主体事项达成的独立合同,并且应当替代以前的所有合同或任何其他口头或书面承诺;本合同未约定事项,可由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签约方保证本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或其他实体组织,且资信良好。

13.3签约方保证本方于合作期间提供的任何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为合法提供。合作期间,任何一方为执行合作项目的目的按照约定或根据对方书面同意使用另一方提供的上述资源时,应明确指明该资源的所有者。合作期满,一方应停止使用另一方提供的上述资源,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13.4签约方保证在本合同提供的地址、银行账户、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签约/履约过程中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的、合法的、完整的;一方若需变更,须在变更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3.5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如双方签字盖章之日不在同一日的,以在后一方的签字盖章之日为准。

甲方:______市______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第3篇

    一、合同违约金的上限是多少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合同违约金如何支付

    (1)违约金的支付应体现合理性。

    违约金应如何支付? ,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予以适当增、减,从而保证支付违约金额同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相符合,以体现违约补救的合理性。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违约金的计算办法及支付期限应明确约定。

    为了避免在违约金交付问题上发生争议,合同当事人还应在合同的违约条款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办法、支付期限及迟交时利息的计算办法等。

第4篇

关键词:EPC项目;合同支付要约方式;赢得值

Abstract: Offer payment contract is a contract both sides EPC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core terms, project management objectives clear, efficient process control key.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the earned value, put forward "the key schedule node + non key schedule node + fee" to pay the contract offer, not only can reflect the overall project management to control as the core, pay attention to the progress of project appraisal, at the same time, the cost of the project effectively control.

Key words: EPC project; contract payment offer; earned value

中图分类号: 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合同支付要约方式是EPC总价合同双方最为重视的核心条款之一。合理且操作性好的价格条款对项目管理、合同变更、项目结算以及保障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利益等都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如何将EPC项目中设计、采购、施工三环节在合同支付管理上相互交融和牵制,实现对项目进度目标、费用目标的有力控制手段,是本文研究的目的。

现行EPC合同支付要约方式及存在问题

现行合同支付要约方式主要有里程碑节点支付、按期(月、季)支付、分段支付、竣工后支付和双方约定支付等方式。

现行合同支付方式都未能充分考虑到项目费用和工期的对立统一关系,会造成不利于工程进展的影响:

现行支付方式设计、采购与施工独立支付,未体现EPC的整体性。

所有支付方式都是根据完成工作量的情况支付费用,对项目实际进度未有考核,无法把握关键路径的风险指数,对项目目标控制没有明确的指导。

在支付风险上,对整个EPC整体性的把握上较差,如采购招投标到货情况对施工是否影响,无法正确把握。

对业主的能力要求上,多数支付方式业主对工程量与支付方面的审核工作量比较大,对业主的专业知识能力要求比较高。

综上所述,只有将进度款的支付和工期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使项目管理工作目标清晰、过程控制高效,使业主真正达到其预期的目标。

赢得值原理正是这样一种能够有效地对工程进度、成本进行监控,从整体上反应和评价项目进展情况的方法。

2、赢得值原理的介绍

赢得值原理(Earned Value,也称挣值), 是指通过引入己完工作的预算值的原理对项目费用和进度进行综合评估,是一种将“干完工程再算费用”变为“边干边算边改进”的动态管理方法,有利于及时分析工程进展情况,真正实现动态控制以及进度与费用的集成管理。

2.1赢得值原理的三个基本参数

已完工作预算费用为BCWP,是指在某一时间已经完成的工作(或部分工作),以批准认可的预算为标准所需要的资金总额,由于业主正是根据这个值为承包人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费用,也就是承包人获得的金额,故称为赢得值或挣值。

BCWP=已完成工作量×预算单价

计划工作预算费用,简称BCWS,即根据进度计划,在某一时刻应当完成的工作(或部分工作),以预算为标准所需要的资金总额,一般来说,除非合同有变更,BCWS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保持不变。

BCWS=计划工作量×预算单价

已完工作实际费用,简称ACWP,即到某一时刻为止,已完成的工作(或部分工作)所实际花费的总金额。

ACWP= 已完成工作量×实际单价

2.2赢得值原理的四个评估参数

在三个基本参数的基础上,可以确定赢得值原理的四个评价指标,它们都是时间的函数。主要包括费用偏差(CV)、进度偏差(SV)、费用绩效指数(CPI)、进度绩效指数(SPI)。

1、费用偏差CV

CV= BCWP— ACWP

当CV< 0,即表示项目运行超出预算费用;当CV>0,即表示项目实际费用没有超出预算费用。

2、进度偏差SV

SV= BCWP— BCWS

当SV< 0,即表示进度延误;当SV>0,即表示进度提前。

虽然单纯的BCWS和ACWP的关系不能反应进度和效益,但可说明在某个时间内应该支付的费用和实际支付的费用之间的比较,当超过项目资金流动计划的时候,就应该加以控制。

3、赢得值原理在EPC总价合同支付要约方式的运用

3.1 运用赢得值原理分析关键路径的实际进度

运用赢得值原理必须考虑项目的关键线路的赢得值。一般赢得值理论中是用费用来表示项目的进展,无法体现不同单位工程的重要性的区别。如果非关键路径上的活动已经提前超额完成,而关键路径上的活动没有及时完成,则非关键路径上所取得的赢得值就有可能掩盖关键路径上进度的延迟。

比如在一个火电厂项目中,施工计划的顺利完成才是项目的主要计划控制点。但是如果总承包商为了提高整个项目的赢得值,让暂时不需要而又简单设计的图纸提前完成,让暂时不需要的设备提前到货现场,不仅仅可能会造成重要的图纸导致施工延误,设备无法满足现场的需求,还可能会由于设备的提前到货增大了现场设备的仓储费用。

因此只有基于关键路径的赢得值分析,才能提出较完善的EPC合同支付要约方式,保证项目按时按质的进行,保证项目费用在可控范围内。

3.2 基于赢得值原理的EPC总价合同支付要约方式“关键进度节点+非关键进度节点+费用”

本文提出采用“关键进度节点+非关键进度节点+费用”的合同支付要约方式,即:“通过在关键线路与非关键线路上设定若干个考核节点以及完成节点所对应的费用”,增加关键线路节点的所对应的支付比例,并以关键线路节点实际完成情况作为支付费用的条件。

3.2.1总体思路

结合传统EPC合同支付方式的优势并针对其所存在的问题,基于赢得值原理的应用,提出EPC总价合同支付方式的总体思路:

EPC合同支付方式必须体现EPC的整体性。

支付方式应能够对EPC工程总进度起到考核作用。

在三级网络进度计划的基础上确定节点比例保证支付方式的公平性。

3.2.2比例的确定

要实现基于赢得值原理的EPC总价合同支付方式,比例的确定是整个合同支付的关键,主要采用以下5个步骤:

进度计划是整个支付方式的关键。业主与承包商共同编制项目的三级进度计划,并建立设计、采购、施工的三级联动逻辑关系,并找出项目的关键路径,始终坚持以施工赢得值反映项目现场的实际情况,避免了设计、采购赢得值远大于施工赢得值,造成项目赢得值大而实际进展失控的现象。

费用的分解是否合理与正确直接影响支付比例的确定。设计费用主要是分施工图阶段费用以及设计管理的费用,通过图纸卷册和人工时的关系对费用进行分解,并加载在设计进度计划中。采购费用主要是通过将主体工艺设备与配套设备的费用分别加载到“招标、签订合同、设备到货、设备验收”的进度计划中体现采购完成的赢得值情况。施工费用分解主要是根据建安工程各标段各单位工程的费用加载在施工进度计划中。

在关键线路选取若干重要节点,在非关键线路上选取与重要节点相对应的若干个主要节点,并根据进度计划按月度编制其工作标节点,并作为支付和考核点。

通过费用分解计算出关键路径重要节点与非关键路径主要节点的费用及比例。通过合同双方约定谈判,确定关键路径节点和非关键路径节点的权重比例。同时确定支付的方式,通过权重约束,可以鼓励承包商重视关键路径的施工情况,同时不轻视非关键路径的施工进展情况。

3.2.3 各种合同支付要约方式的优略对比

本文将三种支付方式从EPC 项目的整体性、对进度计划的约束性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分析结果表明“关键进度节点+完成目标+费用” 支付方式具有较强的综合优势,但也存在有关工程进度计划、资金支付等方面的管理水平与相关信息的熟悉程度对业主要求较高的劣势。

4、总结

基于赢得值原理的EPC合同支付要约方式“关键进度节点+非关键进度节点+费用”解决了以往EPC项目建设投资将设计、采购、施工费用分开控制、难以互相约束的问题,提高了项目投资控制的整体性,降低了合同执行过程中支付资金与整体进度计划的不确定性,从源头上减低了业主财务成本和合同执行的风险,也对承包商的资金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同时体现了项目管理的前瞻性和计划性的原则。

参考文献:

倪翼、孙洁、曾子然,《合同支付要约方式是决定EPC项目投资控制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

第5篇

    案例:

    张某原是某国有中型企业重点培养的工程师。单位与他签订了10年的劳动合同,这期间,又派他到美国和日本参加短期业务交流与培训,花去不少费用。他回到该企业后也比较安心地工作。在他的合同期满之后,双方一直未谈终止合同的事情,企业非常希望他能继续干,他也表示愿意继续为企业作贡献。这样又续签了一份5年合同。可是,合同仅履行了一年多点儿,他就不辞而别了。这种情况下,企业还能要求他赔偿上一合同期的培训费用吗?

    专家评析:

    可以追索其培训费用。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在续订合同期内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的复函》,劳动合同制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含续订的合同期内)违约出走,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予以赔偿。企业出资培训的技术工人违约出走,劳动合同或培训合同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的约定赔偿;合同没有规定的,还应根据培训费数额、劳动合同期限和职工为企业实际服务时间,合理付给企业培训费。

    从这一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出,在续订的合同期内违约,劳动者也要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受过培训的劳动者,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偿还企业的培训费用。在支付数额上,如果用工双方有过培训协议,对这些方面作出了规定,那么就可以依约定办理。如果双方没有就培训的问题作出约定,那么可根据培训费总额、合同的期限及劳动者的实际服务年限三方面因素来予以计算,最终得出一个既有利于企业的生产,又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不显失公平的赔偿标准。综上所述,企业可以本着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同时又以实际情况为基础,合理、合法地要求张某赔偿违约金和培训费用。

第6篇

    案例:

    申诉人钱某是被诉人广州某贸易公司合同制职工,双方于1995年10月1日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确定申诉人的起点工资为680元/月。1996年1月,被诉人将申诉人原来工作的商场出租给第三人,双方签订了《出租协议》,规定第三人必须留用原商场的部分职工,并直接由第三人支付这部分工人的工资。经第三人挑选,申诉人被第三人留用。1997年9月底,鉴于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第三人决定不再留用申诉人,并将其交回被诉人处理,被诉人因无法安排申诉人的工作,决定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工资标准计发其终止劳动合同的生活补助费。申诉人认为,自己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的月平均工资是1800元,要求被诉人按此标准支付生活补助费。被诉人不同意,坚持只能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计发。为此,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责令被诉人按其实际工资收入支付生活补助费。

    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并查明:申诉人是受被诉人指派到第三人处工作的,双方并没有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申诉人在第三人处工作期间,是由第三人直接支付其工资,但其他保险福利待遇仍由被诉人承担。而第三人也每月给予被诉人800元的劳务费。申诉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800元。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是被诉人的合同制职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虽然劳动合同中明确申诉人的起点工资为680元,但申诉人在第三人处工作期间的工资是经被诉人同意由第三人直接支付给申诉人的,而申诉人的实际工资收入已提高到每月1800元,因此,申、被诉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后,被诉人应按照申诉人终止合同前3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发申诉人的生活补助费。经调解,被诉人同意按每月1800元的标准计发给申诉人两年合同期的生活补助费共3600元。

    专家评析:

    这是属于因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标准而发生的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应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还是应按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收入来计发生活补助费。由于本案发生在1997年9月底,而〈〈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是98年3月1日才颁布施行的,所以应当此案应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按劳动者本人终止合同前3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据此可以看出,虽然申、被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所约的工资是680元/月,但这只是劳动者的起点工资。而申诉人被派往第三人处工作后,其实际工资已经提高。因此,被诉人仍坚持以劳动者的起点工资计发生活补助费,显然是不符合《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纠正。

第7篇

【案情简介】小刘2003年5月在某房地产公司上班至2006年2月13日,公司未与小刘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6月被聘为售房部内勤员,工资实行基础工资400元+浮动工资100元+岗位津贴50元。2004年3月18日公司安排小刘从事售房业务工作,工资实行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销售提成。小刘多次要求公司为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但公司迟迟不予办理。小刘于2005年12月、2006年1月全额补交了2003年5月至2006年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费。2006年2月13日公司以没有新的开发项目为由辞退小刘。小刘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以业务人员工资为提成工资,与小刘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决结果】某房地产公司1、支付小刘2003年6月至2006年2月应由公司承担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2、支付小刘4年工作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一是某房地产公司与小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是没有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没有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据法律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三、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自招用劳动者之日起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某房地产公司在聘用小刘时,应当按照规定与小刘签订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小刘虽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小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公司,而公司将小刘辞退后,又以此为由,不补缴社会保险费,此种做法与法律法规相悖,应予纠正。因此,公司应支付小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并补缴小刘被辞退前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栏目责编:知行

第8篇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电合同是指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交付仓储费的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9篇

关键词;工程款支付;支付凭证;控制

工程款支付结算是公路工程项目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是业主、承包商、监理单位共同关心的问题。项目业主应认真研究国内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FIDIC条款的项目还应参照国际惯例。

工程款的结算支付由于办理过程复杂(主要是技术资料齐全、支付明细表格繁多、数据准确性高、勾稽关系复杂)、结算单位多、支付凭据不尽相同、资金支付量大等特点。给财务人员带来沉重负担,有可能发生错付现象。对此,笔者就公路工程款支付结算中的有关内部控制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加强工程款支付控制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工程款支付管理有利于合理调度资金,确保工程进度

公路工程项目不但施工周期长,而且需要资金巨大。只有事先对各项预付款、应付款及保函和保证金进行科学测算,才能合理筹集相应资金,既保证工程开工前的资金需要又可以减少不合理的资金占用。

(二)有利于及时准确地结清债权债务关系

公路工程项目涉及款项往来单位很多。比如高速公路项目,主线、连接线、房建、交通工程、设备材料供应等可能涉及尚百家单位,如果考虑分包商支付就更多了。加强工程款支付管理,也包括对支付合同、支付程序与制度、支付科目、账务核对等管理。根据合同支付,按照程序支付,定期核对往来账户是确保支付工作有条不紊的关键措施。

(三)有利于竣工决算的编制

实践证明,公路工程项目竣工后迟迟编不了竣工决算。原因有多方面,但是支付遗留问题较多甚至不能与承包商对清工程款往来账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重复支付、多支、少支、漏支等情况也时有发生。所有这些工作必须在收尾阶段进行集中清理与核对,彻底结清有关工程款往来方面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决算工作顺利进行。

二、工程款支付凭证的控制

支付任何一笔款项必须依据合法凭据,工程款也不例外。工程款的支付不仅要依据主要领导核批的诸如发票等付款凭证。还要具备其他一些重要的凭证。

就工程款而言,这类依据主要有三种

一是关于项目有关的合同,一般包括建筑安装合同和货物采购合同,建筑安装合同中又包括土建合同、路面合同、房建合同、交通工程合同、机电合同、绿化合同、连接线合同等。实际工作中,财务人员必须对合同条款。包括通用条款和强制性条款,进行认真学习,仔细研究,对支付方式、支付时间都应心中有数。对于建筑安装合同,由于合同条款较多,数量较大,一般为订本式,付款时不可能把一本合同全部作为支付凭证装订进去,因此,在第一次付款时只须将涉及到的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条件等条款的合同章节复印一份作为此次付款凭证就可以了,以后付工程进度款无须再次复印台同,只须在凭证摘要里注明合同见某年某月某号凭证,凭结算单(发票、收据)手续齐全后即可付款。

二是中期支付证书,支付证书包括中期支付证书和终期支付证书。中期支付证书是由承包商报送,经旁站、驻地及总监代表逐级签字并最终报业主核准的工程施工进度支付凭证。终期支付证书是工程款的最终结算凭证,除了要考虑收尾工程量之外,还应该考虑各种索赔、价格调整、变更等因素,这是工程竣工结算的法律文件。支付证书既是完成工程量的证明,也是支付工程价款、扣收工程预付款、保留金的依据,是工程款支付中最重要的支付凭证。对于按支付证书付款的,作为支付凭证的单据要复杂一些。包括中期支付证书、中间计量支付汇总表(为竣工决算时正确归集交付使用资产而做的报表,业主根据实际情况,可做可不做)、承包商开具的发票、收据(当业主在支付证书中支付材料预付款时承包商应开具收据)、代扣代缴税票(若存在代扣代缴)、业主开具的收据(主要是扣开工预付款、借款、保留金)。

三是工程款支付审批单,是由业主的财务、工程、计划等业务部门根据实际项目管理机构、职能设置以及项目工程款的财务支付程序自行设置的一种内部自制支付凭证。由于业主或承包商,有时也包括材料供应商,为确保工程的进度、材料的及时供应,由业主预先支配给承包商或供应商一笔款项,待以后扣回的支付凭证,这类凭证常见的有借款报告、动员预付款审批单等。

三、开工预付款与保留金的控制

(一)开工预付款

1 开工预付款的支付条件

按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规定,承包商与业主签订了台同协议书,并向业主提供了履约保函和开工预付款保函、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无误的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后,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开工预付款。归纳起来支付工程预付款条件有以下几点:双方签定了合同、承包商提交了保函、总监签付的开工预付款证书。满足这三个条件的合同、保函、支付证书在支付时,财务都应有一份,分别按照上述工程款支付凭据的保管、存档进行处理。

2 支付时间及额度控制

按照规定,在承包商提交了履约保函和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保函后的28天内,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该笔款项。在收到开工预付款保函至支付该笔款项的28天内,财务人员应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首先,核对开工预付救金额是否与招标文件上规定的相同。开工预付款支付比例一般不超过台同金额的10%,但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两种情况,就是开工预付款银行保证金额超过或不足合同金额的10%,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大都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处理,即超过台同金额的10%,按合同金额的10%支付开工预付款:不足合同金额10%的,按照开工预付款保函金额支付开工预付款。

其次,对保函的真伪进行查询。现在保函开具的金额越来越大,出具保函的银行又不尽相同,各个银行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规定又不一样,为了降低财务的风险和考察承包商的财务能力,应该对保函的真伪进行查询。保函的查询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对收到的查复书应和保函一起存档备查。

3 开工预付款的使用监督与扣回

按照规定,承包商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工程师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业主有权立即通过银行发出通知收回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方式将该款收回。这要求我们制订出一系列的资金管理规章制度,不仅仅是针对开工预付款,而且还应该包括凡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资金,通过规章制度对承包人的资金从收、付、转上进行全面的监管。

开工预付款在期中支付证书的累计

金额未达到合同金额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台同金额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合同金额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期中支付证书扣回,全部金额在期中支付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合同金额的80%时扣完。

(二)保留金

保留金也称工程质量保证金或工程尾款。是按合同规定,从承包商应得工程款中延缓支付的部分款项,是承包商履约义务的担保。是对履约保证金或担保的补充。这里我们说一下保留金的扣留和偿还。一般情况下,保留金与开工预付款的扣回情形差不多。也是在期中支付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台同金额30%之后开始扣,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分期从各月的期中支付证书扣回,全部扣留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金额(不含暂定金额)的5%停止扣留。

随着工程竣工和维修期满,业主应相应退还承包商的工程保留金。这里就涉及到何时退还保留金的问题。按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两年,当某项工程实质上完工并交工验收合格,业主颁发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后,按合同规定的退还比例签发支付证书,如果颁发的是部分工程交工证书,则按该部分工程占整个工程的百分比计退。从获得业主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两年)后,退还剩余的保留金,如果颁发的缺陷责任终止证书仅是部分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应继续扣留与完成剩余工作所需费用比例相当的保留金。

四、中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控制

中期支付是整个工程支付最为频繁、往来款项发生最多的过程,有的工程完工可能要进行几十次的中期支付,因此,认真对待每一期的中期支付,不仅是日常财务工作的需要,也为日后工程竣工决算打下良好的基础。在中期支付中往往涉及到本期结算工程进度款、材料预付款、扣回开工预付款、扣留的保留金、借款、税金、代为支付款项的发生,使中期支付过程较为繁琐。在这里。我们强调的是中期支付中各种款项的扣回扣留。开工预付款和保留金的扣款方法已在上面论述过了不再重复,下面就如何控制好材料预付款和工程借款的支付与扣回谈一下笔者的看法。

(一)材料预付款的控制

工程材料供应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工程的进度,更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因此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材料供应商对合同双方都有好处。对材料的管理与控制首先应从银行账户上进行控制,我们可以要求承包商在业主指定银行开设材料专门账户。负责材料的收、付、转款。其次是要做好工程材料数量和金额的控制,累计支付材料预付款的数量不能超过合同清单规定的数量(工程变更除外)。累计支付材料预付款的金额不应超过台同剩余的工作量金额,预付款材料的品种应与工程计划进度相吻合。再次是材料预付款的扣回要及时,按照规定,当材料用于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预付款应从期中支付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应超过3个月,在预计竣工前3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预付款。

(二)借款的控制

公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进度的变化以及承包商自身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通常会发生一些借款。借款是业主为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而为承包商提供的一种临时性资金保证,提供这一资金保证的起因有可能是承包商,也有可能缘于业主。工程借款涉及到多方面利益,如何控制好借款的规模和扣回时间,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一般在工程招标文件中业主都有规定要求承包商提供一定数额的信贷证明,其作用就是承包商在本工程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的情况下,通过信贷证明自行从金融机构解决。但在实际工作中,承包商大都不愿意从金融机构融资,主要是时间和成本问题,于是从业主借款成了承包商最理想途径。其实业主也可根据自身资金保证供给情况为承包商提供一定数额的借款,虽然这会增加业主资金的成本和财务风险,但相对于工程的整体效益而言还是可行的,不过这种借款必须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严格控制。

1 惜款的必要性控制。因为在施工过程中,除了承包商带来的流动资金外,还有业主支付的开工预付款、材料预付款和中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这些款项基本上可以维持工程周转,有的承包商由于自身实力不足和信誉不强,一旦工程到手,就千方百计强行借支业主款项,有时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还达不到业主支付上述款项的总和,对于此种情况必须严正拒绝。一旦发现,要进一步审查其履约的可信性,发现不符台资审条件的,尽快解除合同。

2 借款金额的控制。对的确由非自身原因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的承包商,业主可以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但这种资金支持只能是短期的,小额的,并且借款的金额必须控制在剩余工作量内,即合同总金额减去所有应扣未扣项目、已支付金额、完成未完工程还需投入金额后的余额应为大于零。

3 借款资金使用费的控制。业主的资金不管其来源渠道如何,其资金的使用都是有成本的,业主与承包商都注重效益,承包商不应该把资金使用的成本转嫁到业主,同时为了促使承包商尽快偿还借款,应该收取资金使用费,但收取资金使用费不能违背国家的金融规定,更不能将收取的资金使用费形成单位的小金库或变相为单位牟取福利。如果借款缘于业主工期的提前或变更,则借款是业主对承包商的无息资金支持。实际支付工作中,一定要分清借款的原因,在此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借款的数额和资金使用费标准。

五、量终支付的控制

第10篇

合同号码: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点: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传:

电传: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传真:

传真:

帐号:

帐号:

电挂:

电挂:

第一条 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融资购买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租予乙方,乙方则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物件。

第二条 租赁期间

租赁期间如附表第(5)项所记载,并以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所规定的乙方签收提单日为起租日或以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所规定的甲方寄出提单日为起租日。

第三条 租金

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体,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次数,均按附表第(9)项的规定。

2.前款租金是根据附表第(7)项所记载的概算成本(以下简称概算成本)计算的。但租赁物件起租之日,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以实际成本为准,租金按实际成本相应计算。

3.前款的实际成本,是指甲方为购买租赁物件和向乙方交货以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额(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实际负担之日至租赁物件起租日,以外币(

)

%/ 年的利率和人民币  %/ 年的利率计算。

4.根据本条第2、3款,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甲方向乙方提供《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向乙方通知实际成本的金额和以实际成本为准,对附表第(8)、(9)、(10)、(11)、(12)项的调整,乙方承认上述的调整。该调整不属于合同的变更或修改,且不论租赁物件使用与否,乙方都以《实际租金表》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5.本合同租金币种由乙方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变更。如因汇率变化给乙方造成的利益盈亏,由乙方受益或负担。

第四条 租赁物件的购买

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力,自主选定租赁物件及卖方。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条款、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卖方商定,乙方对自行的决定及选定负全部责任。甲方根据乙方的选定和要求与卖方签订购买合同。乙方同意并确认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购买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在购买合同上签字。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3.甲方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件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买合同,办理各项有关的进口手续。

4.有关购买租赁物件应交纳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及国家新征税项和其他税款,国内运费及其他必须支付的国内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由乙方按时直接支付。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租赁物件的交付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3)项的交付地点,由卖方或甲方(包括其人)向乙方交付。甲方收到提单后,立即电报通知乙方凭授权委托书向甲方领取提单,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收据。乙方签收提单后,即视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乙方签收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乙方凭提单在交付地点接货,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2.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领取提单或者乙方拒收提单,甲方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货物件及乙方将租赁物件收据已交付甲方。在此种情况下,甲方寄出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

3.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甲方运输人(外运公司)或乙方自行办理报关、提货手续。且无论乙方及时接货与否,在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乙方对租赁物件自负保管责任。

4.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法令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引起的延迟运输、卸货、报关,从而延误了乙方接受租赁物件的时间,或导致乙方不能接受租赁物件,甲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在交付地点接货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购买合同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商检,并及时向甲方提交商检报告副本。

第六条 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

1.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权利,因此,如卖方延迟租赁物件的交货,或提供的租赁物件与购买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按照购买合同的规定,由购买合同的卖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2.租赁物迟延交货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可以将索赔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承租方,索赔权的转让应当在购买合同中明确。

3.索赔费用和结果均由承租方承担。

第七条 租赁物件的保管、使用和费用

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件。

2.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件迁离附表第(4)项所记载的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给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

3.乙方平时应对租赁物件给予良好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如需要换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用租赁物件的原制造厂所供应的零件更换。

4.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5.不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纳的税款),由乙方负担(甲方全部利润应纳的所得税除外)。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灭失及毁损

1.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风险,由乙方承担(但正常损耗不在此限)。

如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1) 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2) 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状态、性能的物件。

2.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复的程度时,乙方按《实际租金表》所记载的所定损失金额,赔偿给甲方。

3.根据前款,乙方将所定损失金额及任何其他应付的款项交纳给甲方时,甲方将租赁物件(以其现状)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

第九条 保险

在租赁物件到达附表第(4)项所规定的设置场所的同时,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对租赁物件投保,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金额与币种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所定损失金的金额与币种。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保险事故发生,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即行将一切有关必要的文件交付甲方可用于下列事项:

(1) 作为第八条第1款第(1)或(2)项所需费用的支付。

(2) 作为第八条第2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条 租赁保证金

1.乙方将附表第(8)项所记载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在本合同订立的同时,交付甲方。

2.前款的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并按《实际租金表》所载明的金额及日期抵作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当有第十二条第1至5款的情况时,甲方从租赁保证金中扣抵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 违反合同处理

1.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 要求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2) 迳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2.虽然甲方采取前款(1)、(2)项的措施,但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3.在租赁物件交付之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也应负责赔偿。

4.当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项给甲方,或未按时偿还甲方垫付的任何费用时,甲方除有权采取前3款措施外,乙方应按附表第(13)项所记载的利率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迟延利息,迟延利息将从乙方每次交付的租金中,首先扣抵,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迟延利息为止。

5.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业、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如上述情况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有权采取本条第1款的措施,并要求乙方及担保人对甲方由此而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期间,租赁物不属于承租方破产清算的范围。

第十二条 甲方权利的转让

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前提下,随时可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但必须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 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及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件的处理

乙方在租赁期满并全部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对租赁物件作如下选择:

1.自费将租赁物件归还甲方,并保证使租赁物件除正常损耗外,保持良好状态,或

2.租赁期满30天前,以书面通知甲方,按附表第(10)项和第(12)项所记载的续租租金和续租所定损失金额(其他条件与本合同相同)继续承租,或

3.乙方向甲方支付产权转移费人民币元,甲方即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第十五条 担保

担保人担保和负责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缴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按照本合同项下担保人所出具的担保函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需提起诉讼时,本合同当事人均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乙方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资料 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能反映乙方企业真实状况的资料和情况,包括:乙方资产负债表、乙方利润表、乙方财务情况变动表以及其他必要的明细情况表。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上述情况和资料时,乙方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合同、附表及附件

1.本合同附表及第号购买合同、《实际租金表》、《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担保函》、《租赁物件收据》均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份,由甲方、乙方和担保人各执一份。

出租人

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担保人:

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字)

邮政编码:

地址:

电挂: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附 表

(1)

租赁物件(制造厂)

(详见本合同附件第 号购买合同)

(2)

卖方

.

(3)

交付地点

港(详见本合同附件第 号购买合同所规定之目的港)

(4)

租赁物件

.

.

设置场所

.

.

(5)

租赁期间

个月(以租赁物件提单交付之日为起算日)

(6)

预计交付期及租赁物件收据交付期

预计交付期: 年 月于 港口装船(详见上述购买合同)租赁物件收据交付期:于租凭物件提单签收当日

(7)概算成本

外汇( ): 人民币:

(8)保证金

.

.

(9)

租金及其支付方法

租金:

支付方法:

支付地点:

(10)

续租方法

.

.

(11)

第一次租金支付前

第一次租金支付后

第一次租金支付后

第三次租金支付后

第四次租金支付后

第五次租金支付后

第六次租金支付后

第七次租金支付后

第八次租金支付后

第九次租金支付后

第十次租金支付后

第十一次租金支付后

.

.

.

.

(12)

.

(13)

迟延利息

以中国银行的 贷款和人民币贷款的贷款利率×120%计算

(14)

附带条款

.

.

.

.

实际租金表

一九九  年  月  日

台启:

兹根据贵我双方签订之租赁合同书(NO.)第三条的规定,现对租赁合同附表第(8)、(9)、(10)、(11)、(12)项作如下调整。请以此为准,按时支付租金及各项应付款项。

××公司业务部(盖章)

总经理室

业务部经理

业务员

附表第(8)项保证金调整

概算成本时的保证金

按实际成本调整的保证金

附表第(9)项租金调整

概算租金(共次)

实际租金(共 次)

第一次到第 次各为:最后一次为:

第一次租金:支付日:年 月 日第五次租金:支付日:年 月 日

第二次租金:支付日:年 月 日

第六次租金:支付日:年 月 日

第三次租金:支付日:年 月 日

第七次租金:支付日:年 月 日

第四次租金:支付日:年 月 日

第八次租金:支付日:年 月 日

附表第(9)项租金调整

概算续租租金(共次)

实际续租租金(共次)

每次:

每次:

附表第(11)项所定损失金调整

第一次租金支付前

第一次租金支付前

第二次租金支付前

第三次租金支付前

概算:

概算:

概算:

概算:

实际:

实际:

实际:

实际:

第四次租金支付后

第五次租金支付后

第五次租金支付后

第七次租金支付后

概算:

概算:

概算:

概算:

实际:

实际:

实际:

实际:

附表第(12)项续租所定损失金调整

概算:

实际:

附注:(1)租赁合同签订日:199  年 月 日

(2)起租日:199 年 月 日

(3)租赁期间: 个月(199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租金支付:每个月支付一次(先付

/后付

),在支付日前电汇到××公司开户银行:××银行××分行,现汇帐_________号。

(5)租赁物件概算成本为:______________,实际成本为:_____________。

(6)按实际成本,保证金为:_____________,已预付_____________。余额/欠额为:___________。

抄送:

担保人(1):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2): 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号码:

租赁期间起算日:

年 月 日

租赁物件收据

根据一九 年 月 日你公司与本订立租赁合同,下列租赁物件于本日确实承租无误。在合同履行期,愿遵守上述租赁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承租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租赁物件

(详见第 号购买合同)

(制造厂)

.

卖方

.

租赁物件设置场所

.

租赁期间

个月(本租赁物件提单交付之日为起算日)

本栏由出租人填写:

部门

负责人

第11篇

关健词:房地产企业 合同管理 重要性 如何管理

一、合同管理在财务管理上的重要性

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企业经济活动通过合同形式来体现。企业合同管理是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的有效管理。合同管理关系到整个企业的成败与信誉,因此企业必须重视合同管理。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加强合同管理尤为重要,因为房地产企业除一些日常费用支出外,其余大量的经济活动都是通过签订合同来完成的,例如销售不动产、支付工程款等,都需要通过签订合同来实行资金流转。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加强合同管理可以对房地产的各个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管理,又可以对房地产的其他经济活动的运作进行有效管理。在房地产企业中,合同管理与财务管理紧密相连,是财务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加强合同管理就是加强财务管理。具体地说,合同管理在财务管理上的重要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体现。

(一)资金管理

房地产企业资金流动性大,大额的资金都是依据合同来进行支付的。只有加强合同管理,熟悉合同条款的相关内容,才能准确知道每一笔大额资金的支付时间,为制定资金计划提供宝贵的第一手资料。

在为制定资金计划起到重要作用的同时,合同管理也可以为资金支付提供可靠的依据。加强合同管理,可以准确的支付每一笔合同款项。在支付这一笔合同款项时,也能根据合同条款,知道整个合同金额是多少,已经支付多少,还有多少没有支付。这样就能控制企业在合同款项上的支付风险,因此说,合同管理是控制企业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的重要步骤。

(二)项目管理

合同是项目决算的前提,对房地产企业而言一个工程项目结束后,往往要对该项目进行事后决算。做好事后决算,就需要对整个项目期间签订的所有合同进行梳理。通过对合同的整理来确定该项目签订了多少合同金额,哪些合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发生签证等情况增加了合同金额的,每一笔合同金额的实际支付情况,后续还须支付多少金额,还有没有未签订的一些工程整改合同,等等。通过对合同进行以上的整理,就能明确整个项目的实际成本,确定该项目利润,明确该项目的赢利情况,也为下一个项目提供宝贵的一手资料。加强合同管理,清晰齐全的合同资料是项目决算的必要条件。

二、加强合同管理的措施

基于以上几点,在房地产企业里,合同管理对于财务管理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那么,如何加强合同管理?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

(一)财务部确定专人进行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人员不仅仅是一个档案管理人员,而是一个财务管理人员。合同管理人员的职责,不仅是对合同进行整理、记录、归档,还包括对合同要素进行审核。审核合同金额是否合理;审核合同付款方式是否科学;审核合同中是否明确合同款项结算时须提供符合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发票;审核与合同有关的其他经济数字(如质保金、违约金)是否合理。合同管理人员应根据合同条款进行付款审批,确定是否每笔款项都是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支付的,这是企业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

(二)建立完整的合同台账

合同管理人员在对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的同时,要登记合同执行情况,即建立合同台账。一个完整的合同台账应包括销售类合同台账、管理类合同台账、工程类合同台账。销售合同台账主要归集与销售活动相关的经济合同,也就是在财务账务中计入销售费用的合同。管理合同是和平时工作中日常经营管理有关的合同,也就是在财务账务中计入管理费用的合同。这两类合同台账的要素比较简单,主要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对方单位、合同内容、合同总额、签订时间、支付条件、应付款金额、实际付款金额等。当支付每一笔实际付款金额后,合同管理人员就把实付金额填写在本次申请额内,以便准确掌握已付款金额。

工程合同台账分为设计类工程合同台账和施工安装类工程合同台账,设计类合同台账与销售类合同台账基本一致,施工安装类合同台账需要反映的内容更多了,因为施工安装类合同除了按合同条款进行付款还要按工程的完成量进行付款。在编制工程合同台账时,须要加入工程审核量、工程进度款、工程实付款等内容,具体见表1。施工安装类合同是每月根据工程完成量来进行工程款支付的合同, 合同管理人员每月需要先审核完成的工程量并计入合同台账,再将按照合同条款应支付的进度款计入合同台账,最后确定每月实际付款金额。这样登记合同台账有利于工程款日后的结算。通过合同台账就能确定整个施工安装合同已完成多少工程款,根据工程进度款已经支付多少工程款,还有多少工程款须在结算时支付。房地产企业如果同时开发几个项目,工程合同台账还应按项目进行分类,这样才有利于项目的决算,明确每个项目的合同金额,明确每个项目的工程成本。

第12篇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应给付标的物的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交给出卖人的合同。《合同法》第一次明确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法律地位,但规定得比较原则,一些具体问题尚未涉及。审判实践中有两个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一、《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期限利益丧失的规定是否为法律强制性规定

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未支付全部价金即取得买卖标的物,出卖人未得到全部价金即需移转买卖标的物,因此出卖人需要承担不能取得全部价金的风险。为规避这种风险,出卖人往往会在合同中提出期限利益丧失条款,即买受人不按期支付价金,出卖人有权请求买受人一并支付未到期的价金或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那么这一规定是否为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所订合同中的期限利益丧失条款是否必须与此规定一致呢?

笔者认为,理解上述法律规定,必须正确把握其立法本意。从表面上看,该规定是赋予了出卖人在一定条件下收回全部价金甚至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实际上,这一规定是为保护买受人的利益而设立的。这是由于分期付款买卖中的期限利益是属于买受人的,为防止因特别约定致使买受人一有迟延付款的行为即丧失期限利益的不公平现象,法律有必要对因买受人迟延付款而丧失期限利益的特别约定加以限制。买受人如不按期付款达到一定程度时,出卖人才能请求其加速支付未到期价金。因此,《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就出卖人可以行使请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的权利而言,其属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限制、排除或者违反这一强制性规定,否则就是无效的。但由于该条款是为保护买受人利益设立的,所以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更有利于买受人,则是有效的。举例而言,当事人若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六分之一,出卖人即可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则该约定是无效的;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支付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四分之一,出卖人才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则该约定是有效的。

二、出卖人如何行使所有权保留条款项下的权利

《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来明确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买受人未支付全部价款以前,出卖人仍然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这样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是比较常见的。但出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卖出标的物,获取价款;其保留所有权的目的并非是再次占有标的物,而是为督促买受人按期支付价款。在买受人未按时支付到期价款的情况下,出卖人如何行使所有权保留条款项下的权利,尚有值得斟酌之处。

当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或超过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根据期限利益丧失的法律规定,出卖人可主张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如出现买受人确实无力支付到期价款的情况,则出卖人的惟一选择就是取回所有权属于自己的标的物,同时在扣除一定的使用费用后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一般情况下,买卖标的物会因使用而贬值,但亦不能排除升值的可能。如一宗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需分五次支付房屋总价款10万元,每次2万元。在已支付8万元后,买受人经济状况恶化,无力支付剩余款项,但此时该房产已升值至20万元,这种情况下,如允许出卖人取回已升值的房产,仅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对买受人来讲显然是不公平的。

当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不足总价款的五分之一时,根据期限利益丧失的法律规定,出卖人虽仍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却不能解除合同,取回标的物。如一宗汽车买卖合同,买受人已支付价款15万元,仅剩最后到期的3万元价款未付。这种情况下,如买受人故意拖延还款,出卖人却无可奈何,不能取回所有权属于自己的汽车,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对于只是急于回收尚欠3万元价款的出卖人而言并无任何实质意义。这种局面,对出卖人来讲,也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出卖人如何行使所有权保留条款项下的权利,才能平等地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尚需法律进一步明确规定。前一种情况,虽属买受人违约,但也应当考虑买卖标的物的升值因素,在出卖人取回标的物、退还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扣除一定使用费用)后,还应给予买受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后一种情况,应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拖延支付最后剩余价款达到一定期限,出卖人亦可以解除合同,取回标的物。如前例汽车买卖合同,除订立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总价款五分之一、出卖人亦可解除合同的条款外,还可以订立买受人拖延支付最后一期价款一定期限(比如3个月)以上,出卖人亦可解除合同的条款。这样可防止一些买受人钻法律漏洞,恶意拖延支付到期债务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