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8 07:06:0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程劳务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劳务提供方:
甲方在 高速公路 合同段工程项目TRANBBS施工,经过对乙方资格审查,同意将部分劳务工程的劳务作业委托给乙方,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双方本着平等诚信、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于2004年 月 在 签定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1、劳物作业概况
1.1 工作名称及范围: 合同段 及 工程全部工作内容。完成满足设文件(图纸、变更)、TRANBBS技术规范等全部工作内容并通过业主、监理工程师的验收。
1.2地点: 八合同段
1.3期限:甲方要求工期自2004年 月 日起至2004年 月 日止,完成工程附表1《劳务合同一览表》中的全部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如施工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则按甲方编制的施工组织TRANBBS设计调整。
2、劳务人员
乙方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组织劳务人员、机械设备进场,且附表2《管理人员表》、附表3《技术工人数量表》、中所有管理人员、劳务人员、机械设备需要在2004年 月 日前全部进场。
3、工作内容及单价
3.1 工作内容: 基坑开挖、基底换填碾压、回填土;工程用材料小搬运、半成品钢筋的绑扎、焊接、运输(钢筋加工场到施工现场)及预埋件加工;模板的安装和拆除;运至现场的成品混凝土的拌和及成品混凝土的养护完成整个通道工程所有工序。
3.2 单价:含除成品混凝土(运至现场)和半成品钢筋及预埋件(预制厂内);费用以外的完成此项工程所有人工费、机械费用。单价不含税金。
3.3计算劳务费用的工作量是实际完成、并经本合同约定的家访有关人员前人的并经监理验收合格工作量。
4、质量要求
4.1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作业指导书及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施工作业。
4.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加强自检,配足配齐质量检查人员,每道工序自检合格后报甲方工地代表检查,甲方工地代表检查合格并按规定的表格填报工程质量检查证,经甲方工程质量工程师及业主质量工程师联合检查通过并工程质量检查证上签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甲方将不予计量支付,并可以质量得不到保证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另寻其他合作伙伴。
4.4乙方的劳务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验收标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直接公费以及由于返工造成的甲方工期延误、材料损失、机械费用等方面损失。
5、工程进度
甲方上月末下达本月份的工程进度计划,进度计划以形象进度和目标产值为双控控制目标,并实行计划任务月度滚动。
5.1如乙方为完成甲方下发的月进度计划的80%,则甲方将给予书面警告则其整改。
5.2如乙方连续两个月无法完成甲方下发的月进度计划任务的80%,甲方可以将其工程任务进行分割,其分割标准如下:
5.2.2如果任务经分割后,乙方仍无法完成剩余甲方下发的月工程进度计划任务的80%,则甲方终止乙方在本合同段的承包,在不免除乙方的任何任务责任的前提下,由甲方另外雇佣指定施工单位完成该工程,其工程单价按照上述5.2.1规定的单价标准执行。任务分割时原则上按连续段落分割。
5.2.3乙方一个月内无法完成甲方下发的月进度计划任务的50%,甲方将清退乙方,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在不免除乙方的任何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将剩余工程交由甲方指定另一施工单位完成。
6、双方工地代表
6.1甲方授权的工地代表: 职务:
6.2甲方授权的工地技术主管: 职务:
6.3乙方授权的工地代表: 职务:
6.4乙方授权的工地技术: 职务:
7、合同词语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
8、合同生效及终止
本合同双方约定:合同双方签字并盖印章后生效,到法定和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
9、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10、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如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向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1、合同附件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第一条 工程概况及承包工作内容
第二条 作业人员
第三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完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工期为______天。
第四条 合同价款
4·1合同价款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大 写:_________元?
4·2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在确认的方式前划"√"):
经过招投标确定或虽未经招投标程序,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
( )4·2·1本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 )4·2·2以( )年施工预算或( )年施工概算定额为依据:?
( )4·2·3定额工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单价_______元/工日;(以实际发生,书面签证资料为准)??
第五条 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5·1 结算、决算资料:
5·1·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承包人依据上述书面资料按本合同条款编制的施工预算书。
5·1·2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下达的施工任务书或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内容,并取得有效的书面签证单据编制人工结算书。
5·1·3有效的月度工作量结算资料及书面洽商变更、现场签认资料等。
5·2合同价款的结算和决算:
5·2·1发包人应于每月____日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给予核实、 确认并共同履行书面结算手续。
5·2·2工程交工后28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决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决算资料后28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并办理分包工程决算手续。
5·3合同价款的支付:
5·3·1合同价款分期支付:在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付款_______元,在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付款_______元。
第六条 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1安全施工:发包人、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6·2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发包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作出书面记录或拍照。
6·2·2按照有关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分清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七条 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
7·1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约定标准和质量目标。如图纸、发包人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承包人应在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
7·2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工。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发包人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由发包人予以经济补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工期不顺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3分包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自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28日内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验收,发包人又交后序施工的或投入使用的,视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人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8·2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施工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8·3 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双方约定:
第九条 文明施工
9·1发包人、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
9·2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施工条件,如发包人不能提供现场食宿条件或双方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食宿的,由发包人按照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条 材料机具供应
10·1由承包人自备的工具须其自带入现场,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防护用具由发包人采购并供应到施工现场(400米内)。
10·2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发包人材料机具领用规定,对领用的材料、机具要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履行书面领、还手续,对借用的发包人的机具,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加强维修保养。
第十一条 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
11·1负责提供场地、道路、水电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
11·2 负责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提供施工图纸_______套,提供必要技术资料和办理施工洽商。
11·3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
11·4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
第十二条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2·1承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
12·2 承包人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本合同附件。
12·3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备案人员,人员变动率小于___ %,服从发包人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
12·4当发包人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承包人在不影响发包人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人员应向发包人出具书面通知,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发包人违约责任
13·1·1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时应按实际发生情况向承包人赔偿损失。停工、窝工应办理书面洽商,方作为决算依据。发包人任务不足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双方协商后可提前终止合同。
13·1·2由于发包人施工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3·1·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有权书面告知发包人理由,撤走其人员,并依法追索拖欠款及损失赔偿费。
13·2承包人违约责任
13·2·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在_______日内退出施工现场,承包人应当退出施工现场,但发包人应在要求承包人退出施工现场的时限内,与承包人就结算事宜达成书面协议或由监理公司、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对己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签认。
13·2·2承包人未按发包人选定的施工队伍进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调整,承包人无法调整时,发包人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承包人自负),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直至终止合同。
13·2·3因承包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和延误工期,其工料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约定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在选定的方式前划 “√”):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法定代表人应出示身份证明,委托人应出示委托证明。
本合同在完成分包工作内容、结清工程决算尾款后,即宣告终止。
劳务使用方: (以下简称甲方)
劳务提供方:
甲方在 高速公路 合同段工程项目tranbbs施工,经过对乙方资格审查,同意将部分劳务工程的劳务作业委托给乙方,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双方本着平等诚信、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于xx年 月 在 签定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1、劳物作业概况
1.1 工作名称及范围: 合同段 及 工程全部工作内容。完成满足设文件(图纸、变更)、tranbbs技术规范等全部工作内容并通过业主、监理工程师的验收。
1.2地点: 八合同段
1.3期限:甲方要求工期自xx年 月 日起至xx年 月 日止,完成工程附表1《劳务合同一览表》中的全部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如施工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则按甲方编制的施工组织tranbbs设计调整。
2、劳务人员
乙方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组织劳务人员、机械设备进场,且附表2《管理人员表》、附表3《技术工人数量表》、中所有管理人员、劳务人员、机械设备需要在xx年 月 日前全部进场。
3、工作内容及单价
3.1 工作内容: 基坑开挖、基底换填碾压、回填土;工程用材料小搬运、半成品钢筋的绑扎、焊接、运输(钢筋加工场到施工现场)及预埋件加工;模板的安装和拆除;运至现场的成品混凝土的拌和及成品混凝土的养护完成整个通道工程所有工序。
3.2 单价:含除成品混凝土(运至现场)和半成品钢筋及预埋件(预制厂内);费用以外的完成此项工程所有人工费、机械费用。单价不含税金。
3.3计算劳务费用的工作量是实际完成、并经本合同约定的家访有关人员前人的并经监理验收合格工作量。
4、质量要求
4.1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作业指导书及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施工作业。
4.2乙方的劳务成果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合格率100%,工程优良率92%。
4.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加强自检,配足配齐质量检查人员,每道工序自检合格后报甲方工地代表检查,甲方工地代表检查合格并按规定的表格填报工程质量检查证,经甲方工程质量工程师及业主质量工程师联合检查通过并工程质量检查证上签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甲方将不予计量支付,并可以质量得不到保证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另寻其他合作伙伴。
4.4乙方的劳务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验收标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直接公费以及由于返工造成的甲方工期延误、材料损失、机械费用等方面损失。
5、工程进度
甲方上月末下达本月份的工程进度计划,进度计划以形象进度和目标产值为双控控制目标,并实行计划任务月度滚动。
5.1如乙方为完成甲方下发的月进度计划的80%,则甲方将给予书面警告则其整改。
5.2如乙方连续两个月无法完成甲方下发的月进度计划任务的80%,甲方可以将其工程任务进行分割,其分割标准如下:
5.2.1分割任务不少于乙方剩余工程的50%,分割任务部分的单价为在相应项目的合同单价基础上上浮20%,由此所增加的费用由甲方从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支付。
5.2.2如果任务经分割后,乙方仍无法完成剩余甲方下发的月工程进度计划任务的80%,则甲方终止乙方在本合同段的承包,在不免除乙方的任何任务责任的前提下,由甲方另外雇佣指定施工单位完成该工程,其工程单价按照上述5.2.1规定的单价标准执行。任务分割时原则上按连续段落分割。
5.2.3乙方一个月内无法完成甲方下发的月进度计划任务的50%,甲方将清退乙方,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在不免除乙方的任何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将剩余工程交由甲方指定另一施工单位完成。
6、双方工地代表
6.1甲方授权的工地代表: 职务:
6.2甲方授权的工地技术主管: 职务:
6.3乙方授权的工地代表: 职务:
6.4乙方授权的工地技术: 职务:
7、合同词语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
8、合同生效及终止
本合同双方约定:合同双方签字并盖印章后生效,到法定和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
9、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10、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如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向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1、合同附件
附表1《劳务费用一览表》、附表2《管理人员表》、附表3《技术工人数量表》、附表4《甲方提供机械费用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合同编号: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准则,甲方将_______________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工序承包给乙方。为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望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文件 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下列文件与本协议共同组成合同文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本项目施工技术规范、技术交底、作业指导书、图纸; 2.本项目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标准; 3.本项目施工安全标准; 4.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5.本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含节点计划); 7.业主、监理和甲方的文件; 8.甲乙双方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承诺。
第二条 承包单价 详见(附件),不调价。
第三条 有关约定 1.乙方对甲方负责,承认并严格按照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有关质量、安全、技术、环保、文明施工等标准,在甲方下达的施工进度计划(含节点计划)内完成施工。 2.计量支付 2.1 乙方完成承包的工程项目后,甲方依据乙方完成的合格工程数量和工程量清单(附件1)单价进行计量支付。 2.2 乙方应按甲方的施工计划组织施工。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施工计划未能完成时,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由此而发生的延期赔偿金(赔偿金=____‰×标的额×延期天数)。此偿金最高限额为任务量总价的____%。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3 本工程不支付工程预付款,乙方应有结算支付前的资金垫付能力。 3.工程材料供应 3.1 所需主要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需经甲方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3.2 因道路堵塞、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外力造成材料不能及时到场而影响施工,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索赔。 4.测量、试验、检验等技术工作 4.1 甲方根据需要随时进行以书面为主要形式的技术交底、测量。 4.2 甲方负责工程试验检验工作,乙方应在甲方监督下配合甲方实验室检验。 5.乙方不得转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_____%的违约金。 6.隐蔽工程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7.甲方承包给乙方的单价涵盖了工程施工的全部费用。乙方作为经济实体应履行国家规定的一切社会义务(劳动、医疗、工伤等各种保险、各种税费等)。 8.依据《劳动法》,乙方应按时、足额(不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员工劳动报酬。甲方有权监督,必要时甲方有权代付(直接将工资发放到乙方员工手中)。 9.甲方承包给乙方的单价包含乙方的工伤保险及第三方责任险。故乙方的工伤事故费用及连带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 10.乙方现场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变动需经甲方同意,离开工地需向甲方履行请假手续。 11.乙方完成工作量(按实体数量计算)由甲方委托代表签认后生效。工程款由甲方技术、安质、物资、合同、财务等部门负责人签认,甲方队长批准后支付。 12.甲方有权就乙方的履约能力做出评估,如果乙方无能力履约(特别是质量、工期、安全),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按合同标的总额的_____%向乙方索赔损失。 13.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人员、设备必须按承诺的时间进入施工现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对乙方违约做出相应处罚(处罚标准由甲方根据乙方违约程度确定,处罚限额为乙方任务量总价的____%)。 14.乙方对本工程安全负责,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操作规程办事,服从甲方安全监督和管理,不管何种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机械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5.乙方必须做到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包括控制扬尘、降低噪音等一切与此有关的作业,并配备满足工程施工的各种标识、标牌。 16.乙方应采取措施积极配合甲方的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评比,如因乙方原因,在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检查、评比中使甲方受到处罚或影响甲方评比成绩,甲方将对乙方进行两倍的罚款或根据评比结果对乙方进行处罚。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严重影响甲方信誉的事件,甲方有权解除乙方合同。
第四条 争议解决 若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约定以下列方式进行解决: 1.和解。双方在自愿要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通过协商解决;2.调解。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第三方的说服、引导、调停的方法解决争议,达成协议;3.仲裁。协商、调解不成的,由________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五条 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需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工程竣工交验、结清工程尾款、保修期满后自然失效。 3.本合同正本2份,双方各1份;副本2份,甲方2份。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工程项目技术经济临时用工人员的管理,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
第二部分 聘用程序
第三条 公司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用人部门),因工作需要,需临时聘用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格见附表一),经公司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四条 新进临聘人员原则上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聘用。
第五条 办理聘用手续时,新进人员应向公司办公室提交以下资料:
1、《应聘申请表》(见附表二)
2、身份证、职称证等各类有效证件或证明资料。
3、提供近一个月内市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体格检查表。
第三部分 临聘岗位设置及上岗条件
第六条 工程指挥部(项目部)原则上设置的临聘岗位有:工程指挥长、工程副指挥长(项目经理)、高级管理专责、中级管理专责、初级管理专责。
第七条 临聘岗位上岗条件。
1、工程指挥长:应具有大学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国家一级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全国造价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从事施工、设计、监理或建设管理工作累计10年及以上经验;具有高度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
2、工程副指挥长(项目经理):应具有大学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国家一级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全国造价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从事施工、设计、监理或建设管理工作累计10年及以上经验;具有高度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
3、高级管理专责:应具有大学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国家二级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省级造价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从事施工、设计、监理或建设管理工作累计8年以上经验;具有高度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
4、中级管理专责:应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国家二级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省级造价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从事施工、设计、监理或建设管理工作累计3年以上经验;具有高度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聘用: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2、品行恶劣,被原单位开除者;
3、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4、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四部分 临聘人员待遇标准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临聘人员待遇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临时聘用离退休人员试用期和转正期待遇标准》(见附表三);一类是《临时聘用非离退休人员试用期和转正期待遇标准》(见附表四)。
第十条 公司应为临聘人员提供劳动保护和创造劳动条件,同时为临聘人员每人每月发放现金30元的劳保费。
第十一条 公司每月按临聘离退休人员基本聘金和岗位津贴两项之和的7.5%发给其医疗包干费。若临聘离退休人员因非工作原因受到的各类伤害(含生病、伤残、死亡)责任自负,并且所发生的治疗、住院等一切费用均由临聘离退休人员本人自理。
第十二条 临聘离退休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执行国家工伤认定规定标准,下同),按责任划分,由责任方承担对应的法律、经济等一切责任。公司为临聘离退休人员办理人身伤害保险,用于公司支付临聘离退休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并由公司承担责任部分的一切经济费用。对由公司承担责任部分,临聘离退休人员办理和报销一切经济费用的程序是:先由临聘离退休人员到其原社会保险关系渠道办理和报销;不足部分由公司用为其办理相关保险的保险赔付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公司承担。『 1
第十三条 公司依据国家政府有关社会保障规定,为临聘非离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大社会保险。公司临聘的非离退休人员应依法缴纳上述各类保险费,并积极配合办理有关就业登记和保险手续,以确保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临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不能在岗的,不享受合同中公司应支付的劳务费、各种津补贴,公司只能按成都市公布的最低生活费保障标准发给其不超过三个月的生活费。
第十五条 临聘非离退休人员医疗、工伤等一切保险待遇按国家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部分 临聘人员职责要求
第十六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规程、规范。
第十八条 尽忠职守,服从公司和工程项目组织的指挥和管理,以高度事业心和责任感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十九条 遵守公司和工程现场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保守公司机密。
第二十条 在合同期间不能从事第二职业。
第六部分 临聘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临聘人员的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季度考核和合同期满考核(《考核表》见附表五)。
第二十二条 试用期考核。临聘人员在试用期间由用人部门负责考核,并由用人部门和临聘人员填写《考核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以决定是否正式聘用。
第二十三条 季度考核。用人部门应按季对临聘人员(含试用和正式聘用)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其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工作作风、劳动纪律和健康状况等,以此作为临聘人员月劳务费、各项津补贴发放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合同期满考核。临聘人员合同到期,用人部门应对其全面考核,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公司办公室,以此作为续聘的依据。
第七部分 劳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五条 在劳务合同有效期内,经公司和临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劳务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临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务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泄漏公司商业秘密,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5、在合同期间从事第二职业的;
6、以隐瞒、欺骗等方式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务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临聘人员:
1、临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作原因负伤医疗期三个月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
3、因劳务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务合同无法履行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务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 临聘人员若提出解除劳务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劳务合同自行终止:
1、劳务合同期满或公司和临聘人员约定的劳务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务合同即行终止;
2、临聘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工作原因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
第三十条 劳务合同期满,经公司和临聘人员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劳务合同。
第八部分 临聘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以隐瞒、欺骗等方式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临聘人员应承担法律和经济等一切责任;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临聘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务合同或者违反劳务合同中约定的职责要求事项,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等一切责任。
第九部分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x年11月1日起施行。
对外劳务合作一般指的是境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跨国公司允许招收或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我国的对外劳务合作市场在总规模、地区、行业分布、企业状况、政策环境、行业自律等方面发展良好,具体呈现如下特征:
1.业务总量持续扩大。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对外劳务合作发展迅速,上世纪90年代增速最猛。年度签订合同金额、完成营业额和外派劳务人员数量均保持了持续增长,几项业务指标呈数倍或数十倍地上升。截至2008年,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累计完成营业额559亿美元,合同额599亿美元,累计派出各类劳务人员462万人。
2. 市场分布多元化。随着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不断扩大,劳务合作市场逐步实现多元化,中国劳务足迹遍及世界各地。其中,亚洲市场份额日益扩大,成为我国劳务合作业务的最大市场。
3. 外派行业多样化。经过30余年的发展,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行业领域已日趋多样化,普通劳务逐渐树立品牌。由最初的援外工程施工扩展到涉及工业、农业、建筑、服务、环保和高科技等行业的广阔领域。但是制造业、建筑业和农林牧渔业等中低端的普通型劳务一直占据绝大部分,普通劳务所占比重稳定在总外派人数的75%左右。进入新世纪以来,外派比重有所调整,建筑业份额上升。
4. 经营主体增加较快,实力增强。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主体增加较快。上世纪80年代末,我国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仅有70余家。到2008年,经过商务部年审的各种类型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已达到约1600多家。新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后,重新核定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有399家。
5. 政策支持力度大,管理和协调体系初步建立。经过多年的摸索和实践,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已基本形成“商务部归口管理、各部门协调合作、地方政府部门属地管理、行业组织协调自律、驻外经商机构一线监管、与有关劳务输入国共同管理”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内外管理和协调体系。
6. 行业组织的作用日益明显,行业秩序逐步改善。近两年来,在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经营公司的共同努力下,对外劳务合作行业企业自律意识逐步提高,经营秩序相对好转。形成了对日研修生、外派海员等几个经营比较规范、恶性竞争现象较少、劳务投诉率较低的优质市场。
我国劳务出口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潜在风险和问题,主要是:出口劳务流程不够严密,所签订的劳务合同有的比较粗糙,劳务所在国国别风险缺乏评估,安全事件频频发生,与雇主矛盾时有发生,等等。为此,目前急需按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兼顾国内外的有关政策,研制一套标准化、流程化的出口劳务管理模板体系。
出口劳务管理模板体系对于我国的出口劳务产业具有重大的作用,可以大幅度提高管理水平、工作效率、项目成功率和经济效益,并且能大幅度地降低项目风险、工作失误、管理损耗和整体成本。一个优秀的出口劳务模板体系须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力求劳务合同流程化。在学习、总结、研究多个国家和地区劳务合同的基础上,制定有代表性的、普遍性的劳务合同条款。包括用框图形式表达的劳务合同要点,劳务合同文件组成要件分解,签订劳务合同时的明确提示,不同地区(中东、东南亚、拉丁美洲以及发达国家的需求)劳务合同实例。这些条款创新可以协助企业在开拓劳务市场、劳务输出、劳务谈判、劳务合同签订时正确进行比对,选择和修改合适的条款,让“成也劳务,败也劳务”的理念落到实处,尽力达到业主、出口企业和劳务人员三赢的目标。
第二,劳务出口操作便捷化。整个模板都贯穿一个主题思路,即为出口企业提供简捷、便利、实用、一体化的操作模式。特别需要注意对劳务出口对象的全面评估,以及国家安全、项目本身和自我保护等方面的策略性措施,尤其是出现紧急事件时的处理机制建设,克服劳务输出的盲目性、风险性以及不确定性,做到清晰明确,控管有序,素质优良,安全稳妥。
第三,政策文件信息整体化。为使国际工程劳务管理者可以充分利用国内外的各大资源与政策,模板体系要将国内的有关劳务出口管理方方面面的文件,进行信息整合及汇总,为出口企业在运营中提供傻瓜相机模式的便捷服务。
第四,劳务市场行情通达化。为了拓宽国际工程劳务服务的渠道,提高劳务输出的多样化,该模板体系要遴选出典型的劳务需求国、地区的政策、法律规定、市场情况、特殊条件、风险评估以及有关劳务相关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等,综合交叉分解,将明确、及时、简洁和量化的数据和信息提供给用户参考采用。
原告:姜国祥,男,1961年8月24日生,汉族,如皋市人,农民。
原告:陈继银,男,1964年5月18日生,汉族,通州市人,农民。
被告:江苏省如皋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武林,局长。
第三人:如皋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昌荣,局长。
1996年3月,南通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中方)与美国太平洋华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方)就中方向外方派遣劳务人员达成协议并签订了《建筑劳务合同》。合同约定,中方选派60名符合外方要求的人员出国从事建筑劳务。合同期为一年六个月。外方定期按标准向中方支付管理费等费用。中方负责向外方支付派出人员的违约担保金。在国外,劳工人员的收入按个人劳务合同规定实行记帐、分期支付、回国时结清的管理办法。中方外派人员如通过不当途径从外方获取利益所造成外方直接损失的,外方将从中方违约担保金和管理费中扣除。中方根据外方提供的情报负责在中国境内追回。合同还约定,中方外派人员如不听指挥,给外方造成不良影响或向当地政府告状等被遣送回国的,其额外非法索取的钱暂由外方垫付,外方有权从中方管理费中扣除。同年4月,南通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又与第三人签约,委托第三人挑选60名外派人员,并将其与美国太平洋华海有限公司签约中的有关约定载入合同之中。当月,原告姜国祥、陈继银又与第三人签订了《个人劳务合同》,出具了保证书,缴纳了保证金和履行了其他义务后成为60名外派人员之一。同年7月,原告随队至美国关岛在太平洋华海有限公司从事建筑工程劳务。一年后的1997年6月10日,原告私自离开住所至关岛劳工局,反映太平洋华海有限公司不按时发放工资和不及时给工人看病等情况,并表示不愿意回公司。后两原告被带至当地移民局。移民局通知太平洋华海有限公司和中方管理人员去处理该事。在调处中,该公司负责人同意支付每人9200美元,并出具字据一张:工资已结清,无任何欺诈行为。6月11日原告被当地政府遣送回国。当日,第三人收到太平洋华海有限公司发来的有关两原告损害该公司利益,并声明支付给两原告的合同外收入属违法所得,要求国内根据合同协助处理的电传。第三人接电传后,以“姜、陈在国外敲诈外商钱财”为由,书面向如皋市公安局报案。6月12日,如皋市公安局根据外方提供的两原告到达上海虹桥机场的时间,在上海虹桥将两原告的护照和携带的美元扣押。后两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无着。被告侦查无果,遂将13100美元交第三人处理。1998年9月17日姜国祥、陈继银向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在美国劳务输出所挣的钱是合法收入,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被告在没有履行任何程序、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机场强行扣押我们身上的全部收入,严重违反执法程序;被告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在原告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将公民的合法财产予以扣押,明显滥用职权。请求法院在确认被告行为违法的前提下,判令被告返还所扣财产和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到美国关岛劳工局以虚构事实控告公司老板的方式来威胁、胁迫美方老板,从而强索到财物。原告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本局对原告立案侦查是合法有据的;原告涉嫌敲诈勒索,根据我国刑诉法关于在勘验、搜查中发现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的规定,本局扣押两原告非法获取的财产是合法的;又根据刑诉法关于“对被害人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的规定,本案的受害者是如皋市建工局。因此,将扣押的财产及时返还给第三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本局在行使刑事侦查行为过程中,先盘查,盘查中发现有犯罪事实便立案侦查,其程序也是合法的。综上,被告的行为是依法实施的刑事侦查行为,不属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人述称:两原告受第三人委派去美国从事劳务,在履行劳务过程中,违反外事纪律和合同规定,向外方公司索取合同外利益。该合同外利益,外方已向我方索赔,并由我方给付。被告将13100美元发还第三人并无不当。请求法院支持被告的行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我市对外劳务输出工作的正常秩序。
「审判
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辩称自己对原告所采取的行为属刑事侦查行为,从形式看手续是完备的,但认定敲诈勒索的主要事实依据不足,两原告多索要美元属违反劳务合同的行为,故被告以侦查手段处理平等主体间的劳务合同纠纷,尚缺乏法律依据;两原告私自去当地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已违反外事纪律和合同的约定,被遣送回国其责任应自负。原告所获取超出劳动报酬额以外的收入,无合同和法律上的依据,也非外方公司的真实意思,故要求返还美元及赔偿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两原告取得的超出劳动报酬以外的13100美元已由第三人按“劳务合同”向外方偿还,被告应第三人的申请,将所扣押的13100美元发还第三人,符合有关劳务合同的规定,予以采纳。如皋市人民法院遂于1998年12月9日作出判决:
(一)确认被告如皋市公安局1997年6月12日扣押原告姜国祥、陈继银所携带的13100美元的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姜国祥、陈继银要求返还13100美元及赔偿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如皋市公安局发还第三人如皋市建筑工程管理局13100美元(已履行)。
一审宣判后,姜国祥、陈继银不服,以原审判决第二、第三项不当为由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据实判决。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上诉人与美国太平洋华海有限公司发生劳务纠纷,经美方有关机构处理后被遣返回国,第三人没有按照劳务合同去处理其与上诉人间的纠纷,而是以“两上诉人敲诈外商钱财”为由向公安机关控告,试图通过警力迫上诉人就范。被上诉人偏听一方指控,即采取刑事侦查手段对上诉人留置盘问、扣押护照和财产,而扣押财、物又不是及时、准确地查明案情,而是急于返还第三人。被上诉人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刑事侦查为名插手涉外劳务合同纠纷的法律特征。原审法院以该行为作为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确认该行为违法是正确的;美国太平洋华海有限公司与南通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南通公司与第三人间的劳务合同关系,都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两上诉人提前解除劳务而引起的第三人要求两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争议属民事权益争议。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发还第三人美元显然混淆了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界线限,在行政判决中追究俩上诉人的民事违约责任,超越了行政审判的权限;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利息,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1999年3月25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1998)皋行初字第64号行政判决中的第一项、第二项的第二部分;
(二)撤销该判决的第三项、第二项的第一部分;
(三)如皋市公安局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返还姜国祥、陈继银13100美元。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涉外劳务纠纷引起的诉讼案件。由于公安机关以刑事侦查手段插手该起纠纷,建筑工程管理局又以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参加诉讼,使一起本来比较简单的劳务合同纠纷,酿成一起集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一体的疑难、复杂案件。通过对该起案件的审理和评析,对提高我们理顺法律关系能力,驾驭行政审判的能力,无疑是有裨益的。
一、公安机关的行为属刑事侦查行为不能成立,排除本案中存在刑事法律关系
从形式要件上去分析,公安机关以两原告涉嫌敲诈勒索,办理了刑事侦查立案审批手续。作为刑事侦查行为的形式要件似乎已经具备了。如皋市人民法院如果审查仅到此结束,那么,公安机关的抗辩意见就能成立,本案的结论也只有一个:以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一份刑事侦查案审批表的制作对于公安机关来讲是举手之劳,如果仅凭这份手续,却能将公安机关的真实意图、实施行为的本质属性包装起来,让其在行政诉讼的鼻子底下溜过去,似乎还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宗旨,还不符合中央对行政诉讼的一贯要求。无可置疑,判断公安机关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属刑事侦查行为,从形式要件上去审查固然是审查的一个方面,但还存在进行实质审查的另一个方面。两者相比较,实质审查更为重要。只要我们稍稍涉足一些具体内容,公安机关的行为属性就不辩自明了。太平洋华海有限公司在两原告被遣返回国后,即向第三人发来电传,电传称:两原告损害该公司的利益,公司支付给两原告的合同外收入属违法所得,要求国内根据合同处理。后经第三人一炒就变成敲诈了。第三人想借助警力迫原告就范,公安机关也是一拍即合,扮演了一场扣押美元的“双簧”。相比之下,外方公司倒比这两家国家机关懂法。两原告的行为充其量违反劳务合同规定,只要根据合同的规定处理足矣。再从如皋市公安局刑事立案表中“案情”栏所概述的案情也能证明这一点。案情称:如皋市建工局组织去美国关岛劳务输出人员姜国祥、陈继银在美劳务期间,违反合同规定,于6月10日私自前往关岛劳工部,以美国工人待遇要求,胁迫老板与其结帐,二人共敲诈劳动报酬以外一万余美元。这里所说的也是违反合同规定。除此,我们还发现:①姜、陈解决纠纷的途径是正当的,是向美国关岛劳工部反映情况;②姜、陈主张的理由也是正当的,是想与美国工人享有同等待遇。这里听不到原告敲诈、胁迫外方老板的声音,倒看到了中国新一代劳工主张权利、追求平等不屈的脊梁。
行为的目的是界定行为性质的重要环节。刑事侦查中扣押财、物是为了查明案情证实犯罪。构成犯罪的,将扣押的财、物上交国库,或返还被害人;不构成犯罪的,将财、物返还原主。如皋市公安局将原告的财产扣押后,并没有积极地展开侦查,而是草草地将所扣美元交给了第三人。第三人既不是财、物的原主,也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害人。被告将所扣美元交给第三人,其目的不是十分清楚吗?去伪存真,公安机关实施刑事侦查是假,以刑事侦查为名,行保护一方利益是实。被告不能提供证明自己的行为属刑事强制措施的事实根据,提供的法律依据也明显被曲解原意和带有为我所用的痕迹。原审以该行为属行政强制措施行为列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确认为违法都是正确的。
二、建筑工程管理局不是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删去本案中新增的民事法律关系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人
注册地址
乙方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如北京户籍、非农业户口)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家庭通讯住址
邮政编码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手机):
固定电话:
配偶(紧急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经协商一致,确立劳务合作关系,自愿就具体劳务内容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是建立在地位平等,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就劳务事项达成的劳务协议,双方仅仅是劳务合作关系,非雇佣关系。本劳务合同期限为
(月/年),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终止。合作期限届满,双方不再具有任何法律关系,但乙方享有优先继续合作的权利。
第二条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为:承担甲方厂区及办公区域的安全保卫服务。
1、尊重甲方的管理制度;餐饮服务过程中,不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保持个人卫生、操作卫生及身体健康;增强服务意识,注重服务礼仪,提高服务水平。
2、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卫生条例的要求,合理做好食品及用具的分类、摆放、储存等要求;严格按照餐具消毒流程的要求执行,对餐具、厨具进行清洗和消毒,保证甲方员工的就餐卫生和饮食安全。
4、了解就餐人员的口味需求,按照营养需求合理烹调,提高烹饪技能,根据时令不同及烹饪技术特长调整食物营养结构,保证饭菜供应及时。
5、清理打扫甲方提供的操作间、库房、餐厅,整理餐桌椅,及时清运、处理垃圾,保持餐厅的卫生。
6、在规定的就餐时间,向就餐的甲方员工提供用餐服务。
7、协助甲方维持食堂就餐秩序。
8、根据餐饮服务的需要,协助完成相关的勤杂工作。
9、其它:
第三条须达到的劳务要求:
1、乙方需具备国家要求的从事餐饮业的个人健康证明。
2、为便于双方合作完成劳务内容,甲方会将劳务时间安排、劳务附属条件配置、劳务内容、劳务内容完成时间
、需要达到的技术参数或标准等方面告知乙方,双方应该充分理解和配合,以便很好的完成劳务内容。
3、甲方根据劳务内容可以提供必要的条件、设施、场所、用具让乙方完成劳务。
4、乙方在劳务期间及非劳务期间,不得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以至于影响甲方及甲方员工的正常工作。非劳务服务时间段,乙方自由活动,可以在甲方提供的场所内休息,但不得在甲方办公或厂区内闲逛。
5、其它:
第四条乙方提供劳务方式为:以乙方的知识、特有技能、服务提供劳务,因为双方系合作关系,乙方不得让其他人代为履行本劳务协议。
第五条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商业秘密是指:甲方未公开的财务数据资料;甲方的所有客户信息;甲方未公开进行中或计划谈判的投资项目信息及资料;甲方相关科研项目信息;甲方技术配方、技术秘密的信息及资料;因乙方劳务范围知悉的能给甲方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及资料、甲方所有其他的非为业内同行所知悉的信息及资料等。
包括但不仅限于包括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等等;包括但不仅限于包括进货渠道,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除了劳务需要或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利用、让他人利用或对他人泄露商业秘密,如果使用、发表、泄露有关甲方商业秘密将使甲方的业务及声誉受到损害,乙方在劳务合作期间,应尽其最大努力避免此种情况发生。此种保密要求不受时间限制;只有法庭判定应当公开的信息或甲方已经通过纸质媒体公开该信息。乙方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甲方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条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以现金方式,按照
标准,在乙方完成劳务内容后
日进行支付或按照
方式进行支付。
第七条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的;
2、双方就终止本合同协商一致的;或一方提前一周通知对方解除的;
3、乙方由于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或乙方的健康原因已不适应该劳务服务的;
4、一方不能按时完成劳务内容的或达不到劳务标准的,一方可以提前3天通知对方解除该劳务合同。
第九条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本合同终止、解除后,乙方有义务在一周内将有关劳务内容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交接或赔偿完毕后
日内,甲方支付剩余的劳务费。
第十一条乙方在劳务过程中,应持必要的注意和谨慎义务,保持身体健康,避免劳务过程中遭受身体伤害并为此负责。如因甲方过错导致的伤害,甲方按过错的程度,承担必要的补偿责任。乙方在非提供劳务时间段,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第十二条因本合同引起的有关任何争议,均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请诉讼。
第十三条本合同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四条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附件如下: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劳务操作规范》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月
日
签订劳务合同注意事项:
1、
劳务合同以一年或几个月为期限。
2、
要求各公司为乙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受益方为各公司,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保险期间与劳务合同期限相同。
3、
关键词: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应付措施
Abstract: the face of a complex market environment, construction contract unit to with the developer, subcontractor signing the project or the subcontrac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signed the contract on the legal risk may be taking the lack of understanding of the execution of the contract, in the process, once appear, disputes, often can sign up for a party to the contract caused irreparable loss, therefore, to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in common law has a clear understanding of the risk.
Keywords: contract management, legal risks, prevent, cope with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风险概述
风险是指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侥幸可以避免,而造成的难以克服、难以控制的客观情况。风险不是不可抗力,二者最大区别是:风险来源于疏忽大意、或者侥幸等主观过错;而不可抗力是没有主观过错。建筑工程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如果合同签署时对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往往会给签约一方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二、常见风险分类
合同风险可以简单分为两类:
(一)、经营风险:指在经营活动中为了获得最大利润和效益而自愿加重责任、并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实现预定经营目标的情况。其特点是,经营风险与获得效益可能是成正比的,例如:施工单位愿意承担市场材料涨跌的风险以固定单价、或总价包干形式承接工程。
(二)、法律风险:在经营活动中出现的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或者权利与义务极不平等、使自己始终处在只承担或多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或少享有权利的情况。其特点是,法律风险一旦形成,就会使自己始终处于不利地位并必然遭受损失,而且这种不利局面和损失往往不能通过单方面继续履约来避免。例如同意承包商以个人名义签订劳务施工合同造成的法律风险,本文将着重就常见的几种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应对措施进行探讨。
三、合同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超越资质分包
案例:分包人以个人名义与总承包商签署分包或劳务合同,施工过程中出现因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人员伤亡事故,工人将总承包告上法庭,法庭裁决由总承包商支付工人工资、赔偿工人损失。
我国《建筑法》第29条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个人不能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更不可能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因此,承包单位与个人签署分包或劳务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总承包单位应承担其相应责任。
防范措施:
1、不以个人名义签署工程合同,建筑合同主体必须为独立的法人单位,或由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2、不与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接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合同。
(二)、压缩合同工期的风险及其防范
案例:在中标或者合同订立后,发包人单方面要求压缩合同工期,承包人迫于发包人压力接受工期压缩条件,并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
发包人此种行为从法律角度来讲是违法的,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59条都规定,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防范措施:
当发包人提出的压缩合同工期的要求时,承包人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承包人有权拒绝压缩合同工期的要求;
2、在符合工程安全、质量等规范,并且制定了合理赶工措施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签订赶工协议,同时承包人可以提出合理的赶工措施费用以及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三)、关于“建设单位付款后总包人才向分包人付款”合同条款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案例:某总承包人的分包合同条款中约定:“……当建设单位不能按期向总包方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者工程进度款时,应当视为总包方向分包方的付款期限尚未成就,分包方不能依据分包合同中的付款时间向总包方索要工程价款,也不得因此追究总包方逾期付款责任”。后因建设方未能按时付款,总承包人因而拖欠工程款,经法庭裁决,由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款付款比例支付分包人。
1、总包人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建设单位付款后总包人才向分包人付款”的条款,并不能保障总承包人完全规避法律风险。这是一种约定不明的付款方式,在实际工程诉讼案例,一旦建设方不能按时付款,很可能会导致总承包人较大的损失。
防范措施:总承包人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⑴应当积极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⑵不要用消极的方式规避对分包人的付款责任,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和付款时限;可以选择有垫资能力的分包人,以防止分包人因资金枯竭而直接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2、分包人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由于分包人不能控制和及时了解到建设单位付款金额和时间,也不能控制总包合同,因此会失去及时追索工程进度款的主动权,给自己造成极大的资金压力;
防范措施:
⑴不要签订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和付款方式不明的合同,合同签署要明确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⑵在签订了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和付款方式不明的合同后,应当积极与总包人协商修改合同条款;
⑶协商不成,可以“约定不明”或者“显失公平”为由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提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未及时变更合同价款导致合同纠纷的问题
案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及时申报工程变更价款,工程竣工后在结算书中才申报,建设方以超过申报失效为由不予认可变更价款,从而导致合同纠纷。
在常用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1.1条约定“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
31.2款约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款“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由此可见在工程变更后的申报时限14天的重要性。在发生设计或价款变更时,应当及时申报或与发包人协商解决,不能等到竣工后才提交工程价款变更文件,否则,吃亏的很可能是承包人。
防范措施:
1、在收到发包人书面变更通知后14天内申报变更造价款,并要求对方签收。
2、在合同约定的期内申报部分变更造价款后,如发包方在14日内无正当理由未确认或未回复,承包人则按合同视作发包人已经默认申报的变更造价款,以此来挽回损失,或达到双方认可延长申报有效期限及确认期限的目的。
3、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同发包人协商适当延长造价变更申报有效期及确认时限。
(五)、合理停工追索工程欠款问题
对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来讲,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追索拖欠工程款最有效的方式不是仲裁或诉讼,而是在施工过程中合理停工,不支付工程款就停工或不交工。
1、约定停工: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停工情形出现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停工。一般施工合同中都有关于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后,承包人可以停工的约定,迫使发包方支付工程款,防止拖欠款额的进一步扩大。
2、法定停工: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后依法停工.承包人依法停工后,还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⑴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⑵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⑶丧失商业信誉;
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应对措施:
⑴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发包人付款条款,以及明确停工条件。如发包人如果出现违约条件,承包商可以依据合同停工,以减小自身损失。
⑵在出现发包商违约情况后,承包商提出工期顺延,申报停工窝工索赔。或就暂时垫资施工的条件同发包人协商解决。
(六)、 “扩大劳务分包合同”的法律风险
“扩大劳务分包”合同,就是将主体工程在内单位工程的劳务、部分或全部主材、机械设备、施工周转材料等打包在一个劳务合同内发包的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环境下,此种发包模式较为常见。
“扩大劳务分包合同”一旦发生诉讼纠纷,将可能会给总包方带来以下严重后果:
由于承包人超越劳务资质承包工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极有可能将该“扩大劳务合同”认定为转包而导致合同无效,最终可能会按照当地的信息价“据实结算”,最终导致对总承包人不利的后果;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很有可能认定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应当包含消耗性主材、大型机械设备、模板及脚手架等周转材料,从而在劳务合同价款中将该类材料剔出,让总承包人根据实际采购价或者租赁价对消耗性主材、大型机械设备、周转材料“据实结算”,最终导致对总承包人不利的后果。
防范措施:
1、总承包人应严格审查劳务公司的资质,根据劳务资质类别和等级签订相应的劳务分包合同,防止无效劳务分包合同情况的发生;
2、不签订所谓“扩大劳务合同”。
3、对于需要委托劳务分包人代购、代租的材料或者设备,双方要另行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职权和责任。
(七)、施工总承包下的指定分包管理的法律责任
案例:总承包人与建设方负责招标、并确定的专业指定分包签订施工合同,指定分包在保修阶段就保修及保修金支付问题与业主发生纠纷,而将总承包人告上法庭。
目前我国的工程实行总承包管理的较为普遍,在建设方负责招标、并确定的专业指定分包后,通常由总包与指定分包签订施工合同,由总承包负责对整个工程包括指定分包工程的管理,一些总承包认为指定分包由建设方确定,与自己关系不大,疏于管理及所担负的法律风险。
建筑法第29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商与指定分包签订合同,意味着双方确立合同主体关系,因此指定分包和总承包的自行确定(须经发包方认可)的分包,对于总承包在合同执行、分包管理层面无实质差别。
防范措施:
1、重视指定分包合同的签署,明确双方合同的权利及义务。
2、充分认识指定分包合同中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严格履行合同。
(八)、承包人进行工程索赔应注意风险
在日常工程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方或承包商由于非自身原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责任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称作工程索赔。一般分为承包人索赔及发包人索赔,这里着重讨论承包人在进行索赔时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建设方违约、合同文件缺陷、施工内外部环境条件变化等非承包商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及工期的增加,承包商时常出于维持同建设方合作关系考虑,或疏忽索赔的时效及连续性,或因证据不充分,而不能取得理想的索赔效果而遭受损失。
1、索赔成立条件
⑴索赔事件已经发生
⑵非承包商责任造成
⑶满足索赔程序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索赔才可能成功。
2、索赔程序
⑴索赔事件发生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⑵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⑶建设方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d内给予答复。
⑷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d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⑸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3、索赔证据
⑴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种签约(备忘录、修正案等),建设方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包括图纸修改指令),技术规范等;承包商的报价文件,包括各种工程预算和其他作为报价依据的资料,如环境调查资料、标前会议和澄清会议资料
⑵来往信件(书信、电子邮件等)。
⑶各种会议纪要;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工程照片,气象报告,工地的交接记录。
在工程索赔实践中,只有做到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才可能获得良好的索赔效果。
应对措施:
⑴索赔事件发生后,严格按照索赔程序提交索赔证据。
⑵承包商应可以提出较高的索赔期望,积极同建设方协商,适当让步,从而实现预期的索赔目标。
(九)、结算申报及签收的法律风险
案例:2003年5月深圳某工程竣工移交后,分包人同总承包人进行结算,由于存在种种争议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4年8月,分包人向总承包人递交书面正式申请结算书,申请结算金额941.7万元,并获得总承包人员的书面签收。2004年11月初,分包人将总包人告上法庭,法院最终根据合同条款,以在“28天内无异议回复视作默认”为依据,判分包人胜诉。
建设工程合同33.2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而接受单位在收到申报的结算书时,往往法律风险意识不足,草率签收,事后未能时限内回复意见或确认,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防范措施:
1、慎重签收结算书,如发现结算结算依据资料尚未齐全,可以暂不予签收或书面回复要求补充结算资料。
2、确需要书面签收时,签收单上应注明“结算金额尚有异议,接收并不代表认同该结算资料,最后结算金额需要双方进一步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同时可要求申报方在签收单上确认同意接受方的意见即可,以此规避结算签收的法律风险。
四、总结
【关键词】建筑工程,成本管理,动态控制
引言
在安哥拉K.K.一期工程,中铁十四局项目部承建了房建工程Ⅳ标段的16、17、18、20/21#五个地块,总建筑面积约58.5万m2,包括71栋5层砖混结构公寓、52栋框架结构公寓、4所幼儿园、3所小学、4座泵房以及社区市政道路、给水、排水、绿化、庭院工程、一处二级公园。合同签订于2008年5月份,合同工期为36个月,施工过程中顺延至54个月,合同造价34251.2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10987.7万元。经过项目部2500多名中、安员工历时4年的艰苦奋斗,于2012年9月15日全部竣工验收,是参建企业中第一个无任何甩项工程的交工单位,K.K.项目部针对成本控制的常见问题也应用了相应的成本动态控制方法,在此将予以阐述共享。
1.建筑工程劳务成本控制问题及动态控制方法
建筑工程劳务成本,产生于各项人工费用。在工程施工期间,劳务成本所占比例大约占总成本20%左右,尽管比例不大,但工程施工人员的流动性比较强,给劳务成本的控制带来一定的难度,常见的问题是:劳务人员出现人员流动后,虽然能够实现人员补充,但由于每个岗位的人员安排数量是固定的,在岗位人员缺失后,相应的施工和管理工作可能会暂时出现空白,必然会影响工程施工的进度、质量、成本和安全管理,即使有新的人员补充,窝工浪费的问题也是无法避免的。
对于建筑工程劳务成本控制问题,安哥拉K.K.项目部采用了动态视角的控制方法,首先要求针对每日工程的消费情况,按照工程的综合价格定额标准,以及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检验劳务成本消耗的情况,如果劳务成本消耗异常,则要重新调整劳动力资源,以及劳动力和人机配套等,以较高的劳动效率,缩短工程施工的时间,即可降低人工费用,减少不必要的劳务费用支出;其次是加强合同的管理工作,为避免劳务纠纷,在与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确定劳务合作关系之后,即刻签订劳务合同,其中就劳务纠纷的内容、风险和关键问题等,进行详细的附注说明,并由签订者进行签名确认,在施工期间,则安排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根据劳务合同的内容,跟踪收集、整理和分析劳务合同的执行信息,提前做出战略部署调整,这样就能够保证合同段的顺利执行,杜绝劳务纠纷损失情况的出现;再次是人工成本的科学化管理,相关的举措包括人工成本预测、计划、控制、分析等,在管理期间,每一项内容都是环环相扣的,正面要求紧扣整个工程的成本核算目标,检验劳务成本与施工计划的匹配程度,精准地进行人工成本的预测和计划,最终形成完整的劳务成本控制体系;最后是劳务成本经济的分析,以月作为基本时间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容,逐条检查劳务成本计划的执行情况,将节约、超支的情况详细列出,同时寻找超支的具体原因,以成本分析报告的模式,在成本分析会议中,进行归纳总结,必要时对劳务成本计划做出相应调整。
2.建筑工程材料成本控制问题及动态控制方法
在整个工程成本控制体系当中,材料成本所占的比例最大,一般占全部成本的50%以上。在相关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实践当中,笔者认为有几个材料成本常见的问题,值得在此探讨:在材料的采购环节,缺少科学的预算,导致施工时材料的数量、规格和质量不过关,而需要重新采购或者退、换货,此时必然会增加预算之后的其它成本费用;材料进场后,没有进行严格的质量把关,某些质量不合格的材料鱼目混杂投入使用,给工程带来质量隐患,而需要返工重修,此时工程需要增加额外的施工工作费用;在材料保管时,缺乏科学合理的保管措施,出现材料损失、变质、报废等问题。
对此,为了加强安哥拉K.K.项目建筑工程材料成本的控制,且将其视为成本管理的核心重点,该项目部做到了:主要表现在采购环节,做好全方位的市场调查工作,在选择物美价廉材料同时,也严格按照计划中的材料数量、规格和质量标准等,进行材料的科学招标,尽量缩小材料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之间的偏差;其次是在材料进场时,严格检查了材料的质量情况,对于质量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入库和使用,将采购损失降低在最低范围内,同时可规避材料的质量问题带来的工程损失;其三在材料的保管期间,该项目部加强了材料的保管工作,为材料提供良好的保存环境,避免材料出现损失、变质和报废等问题,适时可通过一系列的核算工作,判断库存材料的超耗节约情况,及时控制材料的成本。
3.建筑工程机械成本控制问题及动态控制
建筑工程机械成本费用,由购置费、租赁费、保养费、维修费等组成,常见的问题是:在购置和租赁机械设备时,由于没有根据工程的规模状态和实际施工需求,所计划的购置和租赁数量、规格型号等不合理,使得购置和租赁的机械设备不适合工程施工,或者有严重闲置情况,增加了机械的成本费用;与此同时,在施工期间没有做好机械设备的保养工作,为了节约保养费用,超负荷使用机械设备,使得机械设备的寿命水平大大缩短,反而需要耗费更多的维修费用,这一点也违背了机械成本控制的科学化原则。
安哥拉k.K.项目为了减少机械成本,在施工之前,综合工程的规模状态,以及实际的施工需求,确定了所需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等,并根据实际所需,制定了机械购置和租赁计划,将购置和租赁成本控制在一个弹性范围内,在购置和租赁机械之后,根据机械的数量、规格型号、性能特征,科学计划的安排了机械保养工作时间,杜绝机械设备的超负荷运行,将机械设备的损坏率降至最低状态,即有效控制了机械维修成本的产生。
3.结束语
笔者通过总结安哥拉K.K.项目部劳务成本、材料成本、机械成本等三个方面的控制方法,使得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要紧扣工程成本管理的要求和条件,并灵活参考、借鉴以上提到的管理经验,以进一步提升施工项目的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陈超.如何实现高效的建筑工程成本管理与控制[J].中华建设,2011,(12):128-129.
雇佣劳务合同范文一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家庭联系地址:
鉴于甲方需要,雇佣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服务,经双方协商订立正式《劳务雇佣合同书》如下:
第一条: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期限 年,
第二条 乙方工作岗位职责要求:
1.宁城725台打更(全天24小时)。
2.每天打扫宁城725台大院、楼道及卫生间,保持清洁卫生。
3、每晚睡前应检查台内门窗是否关好。
4、要高度警惕,对行迹可疑者,要坚决阻拦,不让入内,把好第一关。
5、负责接收邮件、报纸杂志等外来物品。
第三条:甲方每月30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务报酬,标准为 元/月。
第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定及按照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务合同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条 在合同存续期间,由于乙方自身原因所导致的生病、死亡,甲方不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月 日
雇佣劳务合同范文二甲 方: (购买主体)
乙 方: (供应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联系电话:
丙 方: (见证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工作岗位
1、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健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表。
2、乙方的工作岗位:
3、甲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应协商一致,并办理合同变更。
二、合同期限
经双方同意,确定本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 年)本合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 个月)。
三、劳动报酬
1、试用期工资额: 元。
2、试用期过后的工资额为 元(包括社会保险费单位负责部分)。
3、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按50元/天的标准计算。
4、甲方按国家规定给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
5、试用期期间,乙方要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但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社保代扣代缴手续。乙方如自愿放弃参保,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6、试用期期满后,甲方按规定给乙方购买社会保险,但购买社会保险甲方需负责的单位部分在乙方工资额内扣除,乙方负责的个人部分由乙方负担。
四、合同的变更
1、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合同的解除、终止和补偿
1、在试用期间,乙方提供的工作质量不符合甲方的要求,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对乙方不作任何补偿。
2、乙方因个人原因或工作能力丧失,致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属于试用期间的,甲方对乙方不作任何补偿。属于试用期过后的,甲方对乙方补偿一个月基本工资。
3、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合同自行终止,甲方补偿乙方一个月基本工资。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因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规定追究乙方赔偿损失。
六、其他事项
1、合同签订后,乙方因个人原因自愿不按规定购买社会保险的,乙方要向甲方提交申请书,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2、乙方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的,需提前一个月内告知甲方。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在丙方见证下,经甲、乙方双方签字并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丙方(签名或盖章):
见证人:
见证日期:年 月 日
雇佣劳务合同范文三甲 方:
甲方地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为国有企业改制内退人员,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本合同书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合 同 期 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如双方需要,可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签劳务雇佣合同。如合同期已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但乙方从事的有关工作和业务尚未结束,则合同应顺延至有关工作业务结束。
二、甲、乙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该岗位职责的要求和甲方对该岗位之特别规定(详见《职位说明书》)的标准。
第四条 乙方应按照工作职责保证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和任务。
第五条 乙方应定期接受甲方的绩效考核。
第六条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承接与乙方职责相关的个人业务。
第七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担工作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各类社会劳动保险费用及乙方档案,均由乙方原单位保管缴纳。
第九条 乙方确保与原单位无劳资纠纷,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附加条款。
三、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 甲方每月按时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劳务报酬,报酬以双方约定为准。甲方在以下情况有权扣除乙方相应额度的劳务报酬:
1、因乙方的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2、乙方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
3、双方约定的其它情况。
四、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第十二条 合同期满如未续签,则视为《劳务雇佣合同书》自行终止,双方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定及按照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务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双方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一、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与相关证明,并如实填写《劳务人员登记表》,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且不给予经济补偿。
二、甲方有权对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内容对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甲方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需要调整乙方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劳务报酬等事项也将做出相应调整。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承担的甲方工程项目中的工作及责任的,在该项目未结束前,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
五、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工作绩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六、本合同到解除日期时,乙方应按照美国东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中的离职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扣除或拒绝支付乙方劳务报酬。
第十六条 本合同的附件有甲方制定的《人力资源管理》及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键词:建筑工程;劳务管理;研究分析
1 劳务分包基本定义
劳务分包指施工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均可作为劳务作业的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也就是:甲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后,自己采购乙供材,然后另请乙劳务企业负责劳务施工,但现场施工管理工作仍然由甲单位组织。劳务分包是施工行业的普遍做法,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但是禁止劳务公司将承揽到的劳务分包再转包或者分包给其他的公司;禁止主体工程劳务分包,主体工程的完成具有排他性、不可替代性。
2 工程劳务分包管理(选择劳务分包企业、合同签订及施工)
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可以将劳务作业部分工作量在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来完成,比如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砌筑等工程劳务分包。就劳务分包企业的选择及合同签订、现场管理、进退场管理等进行叙述。
2.1 劳务分包企业的选择(目前现状)
劳务分包企业需要承揽业务,首先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目前相关单位在劳务供方选择上仍存在不足: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审查规定不严。一般情况下: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进行报价,大多施工单位比价注重劳务分包单位的报价,对其综合素质要求审查不严;且一般价格合适后,劳务分包会先进场,进场后边施工边谈合同,导致合同不能及时签订或对过程中的劳务付款支付及结算存在一定影响。
2.2 分包合同单价及相关内容
分包合同范本推行不广,劳务合同签订不规范,条款签订缺乏规范性、严密性;有的分包合同中的合同数量不能明确确定,如外墙岩棉保温工程施工(数量大都为估算值,结算时才有明确的工程量)。劳务分包合同单价的组成应明确,如楼承板施工,单价中应明确是否包含大于最大无支撑跨时搭设支持的费用是否含在楼承板铺设的单价中,避免发生争议。我单位在某工程施工中遇到过。
2.3 建议建立劳务分包招标制度
建筑业人员流动较大,劳务分包企业也不例外,且人员综合素质较低,劳务分包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也待提高。劳务分包亦应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那样成立专业的招标管理机构,由招标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招标管理及相关部门参与、指导、监督工作。
2.4 健全合同签订相关流程等
劳务合同亦应履行合同评审制度,且应及时签订,合同签订合法,明确合同单价组成,避免后期施工时产生不必要争议。合同中亦应明确相关违约责任的处罚等(包括进度滞后、质量不合格等)。
2.5 劳务分包施工
劳务分包施工前,应进行相关施工前安全教育,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不能松懈,项目部内部的培训、教育等应定期进行。劳务分包亦应做好隐蔽验收验收,工序间的交接验收等。
3 工程劳务分包结算管理
3.1 重要性
劳务分包结算时项目成本的重要组成,是施工企业成本核算的基石。项目的成本有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规费、税金及不可预见的风险费用等组成。劳务费用为基础,一般人工费占到工程造价的20%左右(工程材料费占工程造价的60%左右),虽然人工费所占比重不是最大但却是工程管理的重点、难点,是对施工人员的管理,是重中之重。
劳务结算应及时办理,可有效防止劳务纠纷,维持社会问题。如:某单位与木工班组的劳务结算未及时办理,工人工资不能及时发放,工人开始闹事,爬塔吊,做出极端的行为,影响工程施工,社会影响也不好。因此做好劳务结算很重要,且要及时做,亦利于施工单位成本控制。
3.2 常见问题
劳务分包结算的依据主要为甲乙双方所签署的《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署的补充协议,现场签证、相关罚款、扣款(如伙食费、水电费等)。
(1)工程量差异:应统一计算规则,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合同中应明确。(2)工程变更引起的大量签证工程量:工程签证应合理,不得重复计量,签证的时间、原因、具体工程量、价应明确,符合项目部对签证工程量的相关规定。避免签证原因等不明导致后期争议。同时应明确变更程序。工程变更一般可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出,也可以由施工单位提出合理的变化思路,但是工程变更通知单必须是由设计单位出具的。一般劳务分包拿到的变更是由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转发的变更通知单。如:在办理某工程模板工程劳务结算时,班组的计量员拿出一张打印的A4纸,并解释是项目部某某打印的变更资料,一般这种情况是不予认可的,A4纸上没有任何管理人员的签字,说明。因此变更资料应符合相关程序。(3)单价不同,却混算:如独立柱模板和框架柱模板施工,其单价不同,计量时应分开计算。(4)强行退场的结算处理:对于未按合同完成劳务工作任务的队伍,应按合同相关规定执行劳务结算(合同中一般会明确相关计算规则及处罚措施)。(5)劳务结算前均需项目部提供的验收交接单方可到相关部门办理结算。(6)施工单位审核结算的人员要熟练掌握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造价计价程序,确保劳务分包结算价格的准确性。此外,还要坚持深入现场,掌握工程动态,了解图工程是否按图纸和工程变更施工,没做的部分是否有变更通知,在变更的基础是是否再次变更。劳务分包的结算不能只是对图纸和工程变更进行审核,还应深入现场进行细致认真的核对,确保劳务分包结算的质量,防止劳务分包单位高估冒算。
4 做好劳务结算的应对措施
一个工程项目是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单位工程又由分部工程,一直细分至工序,其子目非常繁多,施工条件亦复杂不一,想要做好工程必须做好各项计划安排,过程要做好控制,事后做好各项资料汇总及办理决算。劳务结算为基础,为施工单位成本核算的基础之一。劳务分包施工前,做好合同交底工作。重点说明合同的主要工作内容、工期、工程量计算规则等。
明确劳务结算程序:虽然劳务结算为基础,为施工单位成本核算的基础之一,但是劳务企业的最终结算亦应按照建设单位计过价,按图纸内容完成的合格工作量。且施工单位应建立详细的劳务结算台账。日常及时记录施工日志,详细记载各工序班组施工情况,以便能为后期结算提供依据。施工中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同时做好现场质量管理工作,再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达到进度要求。施工过程中做好劳务班组协调工作,如钢筋班组、模板班组、脚手架班组的协调工作,做好各工序间的协调工作。
5 结束语
劳务分包管理,涉及劳务分包管理的选择、合同签订、施工过程中的管理以及后期的结算,如何做好劳务分包的管理,应做好全过程控制,同时应设立劳务分包招标管理机构,由招标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招标管理及相关部门参与、指导、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