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12 17:05:0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路_____号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2.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市 ___________路 _____号
电话: 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是依照中国法律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拟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
2.乙方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与中国证券监督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证书;
3.甲方现委托乙方与本次股票发行并上市的有关法律事宜,乙方同意接受委托。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乙方的工作范围。
1.1 工作范围确定的标准
1.2 工作范围的具体列举
2.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的主要权利
2.2 甲方的主要义务。
3.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的主要权利
3.2 乙方的主要义务
4.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5.乙方的声明与承诺
6.费用
7.违约责任
8.争议的解决
9.合同的终止
10.附则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
(签字)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 范例
股票发行与上市法律合同
第一条 本协议在下述两方当事人之间签订,即:
1.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路_______号
电话: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
邮编: _____
2.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路______号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甲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公司,现准备发行a股与上市;乙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证书。
第三条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甲方将此次a股发行与上市的有关法律事务委托乙方办理。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范围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来确定。
第五条 乙方律师应勤勉尽责,严格执行工作计划,完成工作范围内的下列事项:
1.协助甲方草拟资产重组方案,并提供咨询和论证意见;
2.协助甲方草拟各种申报文件,协助协理有关申报手续;
3.草拟、修订或审核公司章程;
4.协助审核或修订招股说明书;
5.确认甲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6.协助解决甲方在股份制改组中的税务、物业、资产结构、股权结构等方面涉及的法律障碍;
7.协助起草、制订或审核少数股东权益保障条款和生事对公司及股东的法律责任的条款;
8.协调甲方与有关各方的关系;
9.对甲方在股份制改组、a股发行与上市过程中的重要活动提供法律见证;
10.依法出具各项法律意见书;
11.在本次a股发行与上市后履行持续法律责任;
12.完成甲方委托的本次a股发行、承销、与上市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主要权利
1.甲方可以就第五条所列的律师工作范围的事项向乙方律师咨询;
2.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计划的变化与改变,而建议乙方作出相应地改动;
3.甲方在不影响乙方所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公正性、客观性的前提下,有权要求乙方对此法律文书的制作情况作出完整、准确的表达;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其接触到的意欲保密的资料和信息不得擅自泄露给第三人;
5.其它权利。
(二)甲方的主要义务
1.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其为完成第五条所列事项所需之件资料,并应保证其真实性与完
整性;
2.甲方不得向乙方律师作误导性或虚假性的陈述;
3.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4.其他义务。
第七条 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主要权利:
1.为完成第五条所列事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完整的、真实的文件资料;
2.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
3.其它权利。
(二)乙方的主要义务
1.乙方有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为甲方勤勉、尽责地工作。
2.乙方律师对其在工作中所接触的甲方所不欲公开的资料和信息有保密的义务;
3.乙方在保持其工作独立性、客观性的前提下,应服从甲方的总体安排。
4.应当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八条 费用
(一)乙方收取的费用总额为人民币_____ 万元。
(二)甲方向乙方分两次支付费用:
1.本协议签订后_____日内,支付 _____(百分比)的总费用。
2.乙方全部法律工作结束后 _____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的费用。
(三)乙方律师承办委托事项所产生的差旅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他实际费用,由甲方根据有关凭证予以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以下行为为违约行为:
1.甲方未能提供乙方完成第五条所列事项所需要的文件资料,或者是迟延提供、或者是虚假提供上述文件资料,足以妨碍乙方的工作过程,为甲方违约;
2.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律师费及相关费用,为甲方违约;
3.乙方的工作质量不合格,以致影响甲方本次a股发行与上市工作进行的,为乙方违约;
4.乙方未能完成或迟延完成第五条所列事项的,为乙方违约;
5.甲方或乙方违约终止本协议的执行,为甲方或乙方违约。
(二)违约处理
甲方或乙方存在以上违约行为的,应向对方赔偿费的_____(百分比),而且还应依法给予其它赔偿。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本合同:
1.双方合意;
2.任何一方提供出修改本协议的建议,另一方不反对;
3.因发生不可抗力,合同必须修改;
4.其他情况。
本合同的修改必须是书面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有关委托工作已完成;
2.甲、乙双方同意终止;
3.因发生不可抗力,合同必须终止;
4.其他情况。
本合同的终止必须是书面的。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公司(盖章)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律师事务所(盖章)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1.成本核算与控制不适当使财务管控难上加难
一般而言,在各项费用支出中,项目机械费、材料费和人工费是比较重要的管控项目。对于项目机械费,交通项目所属企业应根据项目机械台班汇总数据,结合各部门合同或内部台班与运输单价计算出准确的实际机械费用发生额度。然后,由企业财务主管部门依据项目机械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度和计划发生额度之间的差异,分析得出造成数据差异的原因,并据此进行合理的成本控制。对于项目材料费,交通项目所属企业应当根据材料的实物与单据的相关联程度做好准确具体的跟踪记录,将入场材料按照是否开具发票进行不同类别的入账记录。对于项目人工成本费用,交通项目所属企业应当根据用工单位上报的人员考勤数据计算出当月的人工费用,并以实际结算数额冲回预提数额。总之,企业进行有效的成本核算与控制是确保交通项目顺利完成的根本。
2.成本考核不科学使财务管控不得人心
目前,很多交通企业普遍存在一个共性问题——注重对项目施工的技术准备,忽略对项目开展的财务准备;在项目工程考核方面,重视工程质量和预期收益,忽视工程成本和费用控制。久而久之,这就会导致企业工程考核方面的顾此失彼,使企业因考核指标的不科学、不合理和不公平而不得人心。交通企业工程项目的成本考核必须具备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平性,这样才能充分激发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促进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
3.合同意识薄弱使财务管控步履维艰
当前,交通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相对滞后,而激烈的市场竞争又促使个别企业为获得工程中标而不择手段,这些客观上加剧市场秩序的混乱。一些企业的高层决策人员缺乏合同意识,对合同条款的谈判和合同文本的签订缺少足够的重视,对工程合同管理等环节更是不屑一顾。他们不但不聘请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士参与合同谈判缔结过程,而且对合同条款涉及工程质量和验收等方面的约束性规定也置若罔闻。这些都促使交通工程项目履行过程时常因工程质量、工程期限等问题导致企业承担返工、待工、索赔、纠纷等进而遭受经济损失。
二、提升交通工程项目财务管理水平的策略性反思
1.内部预算是根本
交通工程项目的内部预算是企业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利润收益的有效方式。企业落实内部预算,必须在工程进行的各个环节严格按照预算项目进行费用支出,对超出预算项目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控制。此外,企业还应当加大内部财务审核力度,完善内审机制,充分发挥财务管控的监督作用。总之,企业编制科学合理的预算编制是交通工程项目获得成功的前提条件和必要准备。
2.合同管理是保障
法律合同是交通项目财务管控的重要保障。合同管理是财务管控的重要内容,是交通项目所属企业有效监管项目进程,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的重中之重。“公路施工工程需要巨额支出,并且在质量方面有着严格的规定,所以,在施工的过程中,需要购买各种各样的材料,租借相应的机械设备,以上购买以及租借任务都需要通过签订合同,才能顺利的完成。”[1]在法律合同签订过程中,交通项目责任双方都应当重视合同的条款的确切内涵,仔细确认合同双方在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慎重对待合同当中的违约制裁条款,诚信履行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等。总之,合同签订双方务必慎重对待合同,全面履行合同,促使项目工程合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保障,而非法律桎梏。
3.成本落实是关键
中标企业应当全面加强财务管控力度,确保对交通项目工程的全过程进行细致严格的成本控制。这种财务监督过程应当持续动态的覆盖项目进行的全过程,不能应付了事的进行成本控制,财务人员必须真正落实成本控制措施,发挥成本控制作用,为项目顺利开展扫清障碍。在具体监督和管控环节,财务人员应当侧重审核交通项目实际开支的合理性,审核实际开支与预算计划的符合程度。此外,财务人员还应当审核项目施工过程材料的采购与使用的情况,避免盲目采购、弄虚作假等不良现象的滋生蔓延。
4.内控机制是基础
乙方:遵义市 法律服务所;
甲乙双方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经平等协商,自愿订立如下协议:
一、应甲方聘请,乙方自200 年 月 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指派法律工作者 同志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二、法律顾问的任务和职责范围是: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拟制、审查法律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文本。为甲方内、外纠纷的调处提供法律咨询与帮助,为甲方重大决策提供法律依据等;
三、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有权查阅甲方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报表等。在办理法律事务期间,法律顾问还有权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了解情况、收集证据;
四、在顾问工作中,甲方应如实陈述案情或委托事项所涉及到的事实,不得隐瞒或者捏造事实。法律顾问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努力工作,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五、依照约定,甲方每年应向乙方支付聘金 元,付款方式为: ;
六、本合同签定后,双方均应自觉共同遵守,不得违反或单方终止合同。甲方如遇法律事务时,在无特殊情况下,法律顾问还应保证随叫随到,为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全额据实报销;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 年;
八、补充事项:
九、本合同书一式二份,双方分执,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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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方(甲方):
地址:
电话: 邮编:
应聘方(乙方):山东永立律师事务所
地址:青岛市中山路10号发达大厦1804室
电话:13869820568 邮编:266001
甲方为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规定,聘请乙方担任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定 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二、乙方指派律师将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为甲方依法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担任法律顾问律师的工作范围是:
1.就甲方的经营、生产、管理、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应甲方的要求,从法律上进行论证,提供依据;
2.参与处理甲方尚未形成的业务方面的重大纠纷;
3.甲方参加业务中的诉讼或仲裁活动,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参加项目谈判、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5.代为有关声明、致函等文书;
6.为甲方的改制、转制、兼并、收购设计运作方案;
7.为甲方提供法律信息;
8.协助甲方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法律培训。
四、甲方就上述2、3、4、6项委托乙方需另行签订委托合同,律师费由双方协商,可按小时收费或按标的额收费。
五、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的日常工作方式和工作时间可根据甲方实际需要具体约定。
六、甲方应为应聘律师提供以下工作条件:
1.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甲方文件和资料;
2.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有关事项的论证或决策会议;
3.参加甲方召集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有关事项的论证或决策会议;
关键词 合同 效力 无效 效力待定 可撤销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约束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甚至合同外第三方的强制力。影响合同的效力因素很多,这些因素往往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因而,会出现一份合同在成立时与成立后、诉讼程序启动时与诉讼进行中效力发生变化,给审判带来一系列问题。合同效力动态变化并非想当然那么简单,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上均存在分歧。笔者拟就此进行试探性研究,以期抛砖引玉。
一、合同效力动态变化概念
合同效力动态变化指合同的效力在合同缔结时与合同缔结后、合同诉讼程序启动时与合同诉讼进行中,由于影响合同效力因素发生变化或消亡而导致合同效力发生改变。当事人缔结合同,一般是依据缔约时实施的法律,或者依据缔约时对方对影响缔约因素的陈述。除少部分即时履行合同外,一份合同从成立到合同关系终止,往往要跨越一个时间段,短则几天,长则一、二十年。期间,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诸如法律规定、其它事实因素都可能发生变化,它们是否会对已经形成的合同效力产生怎样的影响?抑或者,在合同纠纷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依据缔约时存在的某种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起诉至法院,向法院提出请求,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这种因素发生变化或不复存在,法院是根据起诉时存在的事由做出裁判,还是根据变化或消失后的情态做出裁判?合同效力动态变化实际上是一个关于确认合同效力时间界限问题,具体的说,合同效力是以合同成立时存在的影响合同效力因素作为效力判断依据,还是以合同存续期间最终存在的影响合同效力因素作为效力判断依据。合同效力动态变化概念的存在以承认合同效力变化为前提,如果完全否认这种变化,一味以合同成立时或诉讼启动时存在的影响合同效力因素作为效力判断依据,即合同效力不会改变,那么,合同效力动态变化概念就没有丝毫存在的意义。事实上,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都不同程度承认这种变化。因此,合同效力动态变化有其存在的价值。
二、合同效力动态变化与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在合同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内容。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除合同内容变更外,还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变更,即我们通常说的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效力动态变化并不涉及合同主体或合同内容的变化,即在合同主体和内容均不变的条件下考察构成合同效力的因素发生变化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因此,合同效力动态变化不同于合同变更。
三、合同效力动态变化与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包括法的对象效力,即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具体的说就是法对什么人、什么组织有效;法的空间效力,即指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法的时间效力,即指法效力的起止时间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而合同效力动态变化是指合同效力随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变化会发生怎样对应的变化。可见,合同效力动态变化与法的效力是两个有着质的差别的概念。但是,合同效力评断体现法的价值取向,法的对象效力、空间效力及时间效力发生变化,也可能带来合同效力的变化。如果说法的对象效力、空间效力一般较为稳定,对合同效力影响不那么明显,而法的溯及力则表现的比较明显的,新旧法律对合同效力有不同规定,随着旧法的废止,新法的颁布,合同的效力可能发生重大的改变。因此,合同效力动态变化与法的效力有着密切联系,研究合同效力动态变化必然要研究法的效力。
四、影响合同效力变化的因素
(一)影响合同效力变化的因素
1、法律因素
立法者的价值取向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适时的对价值体系做出调整是必要的。由于立法的变化、新法的实施及旧法的废止,导致成立的合同因适用新旧法,效力认定上出现不同结果。如:成立的合同依据成立时的法律为有效合同,而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新实施的法律为无效合同等。
2、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外的其它事实
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外的其它事实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变化也会带来合同效力的变化。如:在可撤销合同中,一方以欺诈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知道后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在诉讼进行中,对方对欺诈事项进行补救,消除欺诈因素,即赖以撤销合同的因素不复存在。这些因素往往是合同外部事实,诸如追认行为、事后取得处分权事实、签订合同后取得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等。
3、法律因素及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外的其它事实共同作用
即在合同存续期间,同时存在法律因素及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外的其它事实的变化。
(二)合同效力变化的分类
1、按照合同不同效力之间转变划分
关于合同效力,有以下基本概念: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合同效力变化相应可分为以下几类:
(1)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之间转变。有效合同一般指是指合同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合同一般是那些严重欠缺有效要件,绝对不允许合同各方的合意具有法律约束力。立法者对无效合同一般严格限制。《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由于法律规定的变化,依据新旧法律,对同样一份合同效力判断可能出现原来有效的合同,现在为无效;原来无效的合同,现在为有效。
(2)有效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之间转变。《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人追认。”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人追认,对被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对于上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人、无处分权人订立的三类效力待定合同由于当事人的追认行为或事后取得处分权,引起合同效力的改变。
(3)有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之间转变。《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一方对欺诈因素予以排除时,可撤销合同有可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4)无效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之间转变。《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人、无处分权人订立的三类效力待定合同在合同法实施前即为无效合同,合同法实施后,即为效力待定合同。
(5)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之间转变。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之间也可相互转化,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将其确定为可撤销合同。
2、按照引起合同效力变化因素划分
(1)因法律变化导致合同效力变化。由于新旧法律对合同效力规定不同,法律的溯及力导致合同效力的变化。
(2)因影响合同效力的其它事实变化导致合同效力变化。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外的其它事实发生变化,对合同效力变化产生影响。
五、合同效力动态变化的法律规定
(一)有关合同效力动态变化立法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人、无处分权人订立的三类效力待定合同可能是合同法立法关于合同效力动态变化的唯一规定。而《民法通则》、《担保法》等立法文件均无对该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上述规定不能涵盖所有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的变化给合同效力带来何种影响。立法的缺陷给司法带来诸多不统一,于是司法解释也随之产生。
(二)有关合同效力动态变化司法解释
1、法律变化引起合同效力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该解释适用于法院在合同效力判断上,则立法变化对合同效力变化影响上似乎应理解为:(1)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依据当时的法律是有效,合同法实施后,依据合同法该合同是无效(或效力待定或可撤销),应适用以前法律,认定合同有效;(2)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依据当时的法律是无效,合同法实施后,依据合同法该合同是有效(或效力待定或可撤销),应适用以前法律,认定合同无效。如果把这一态度抽象为法律变化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的普遍规则,则应表述为:合同效力适用合同成立时的法律,依据当时法律合同有效,则合同有效;依据当时法律合同属效力待定,则合同属效力待定;依据当时法律合同属可撤销,则合同属可撤销;依据当时法律合同无效,则合同无效。一言以蔽之,合同的效力是以合同成立时实施的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因素作为效力判断依据。我们认为,做这样绝对化的处理不恰当。一份合同在成立时,依据当时法律为有效合同。倘若这份合同在履行完毕时,法律关于其效力规定也没有发生变化,只是纠纷发生后,法律关于这类合同效力规定发生改变,法院仍然依据原来法律认定为有效,一般不会不公。问题是,如果这份合同履行期间跨越新旧法律的实施,该合同在新法实施后,可能就无法继续履行。此时,当事人虽可以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但法院仍然要维持合同的效力,这是否还合理、还有意义?反之,如果一份合同在成立时,依据当时法律为无效,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旧法被新法取代,依据新法此类合同有效。法院是否还有必要否认合同的的效力?即使法院这样做,当事人仍然可以就同样的内容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因此,在合同效力问题上,统一的以合同成立时的法律作为合同效力的评判依据显然不合适。
事实上,高院对此并无统一的观点,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所持的态度是有限承认合同效力的变化,即在适用新法的同时,允许当事人按照新法要求做出补救。该法第26条规定:“商品房的预售方,持有土地使用证,也投入一定的开发建设资金,进行了施工建设,预售商品房的,在一审诉讼期间办理了预售许可证明的,可认定预售合同有效。”第29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在预售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前,预购方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他人,办理了转让手续的,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没有办理转让手续的,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转让手续,也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实施前,并无法律规制预售行为,因此,很难认为预售行为无效。新法实施后,适用新法,但承认在一定时限按照新法做出补救。
2、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外的其它事实因素变化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对于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外的其它事实因素变化是否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人、无处分权人订立的三类效力待定合同外,立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发现签约前开发商已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开发商隐瞒这一事实。买房人要求开发商20天内解除抵押。20天后,开发商依然没有行动。买房人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购房款。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开发商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在3天前解除抵押。法院是根据起诉时存在的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呢,还是根据变化了的情况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呢?关于这点,我们无法从立法文件中找到答案。
同样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也并无明确的观点,司法实践也存在混乱。早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所持的态度有限承认合同效力的变化。该解释第2条规定:“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与他人签订的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可认定合同有效。” 第5条规定:“出让合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依法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对于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补办了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补办了出让手续的,或者出让未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补办了审批、登记手续的,可认定合同有效。”第6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未依法办理出让审批手续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对于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补办了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办理了出让手续的,或者转让未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补办了审批、登记手续的,可认定合同有效。”第7条规定: “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应当是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为转让方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转让方已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了土地,在一审诉讼期间,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补办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的,可认定合同有效。”第1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已补办批准手续的,可认定合同有效。”第17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签订的抵押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依法补办了出让手续的,可认定合同有效。”第20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前,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其使用的土地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的,可认定合建合同有效。”第21条规定: “《条例》施行后,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建房屋的,应认定合建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依法补办了出让手续的,可认定合同有效。”第25条规定:“商品房的预售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但投入一定的开发建设资金,进行了施工建设,预售商品房的,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认定预售合同有效。” 上述规定涉及到的合同无论是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前,还是实施后,都属于无效合同,而解释的这些规定均明显体现一个态度,即允许当事人对有效力缺陷的合同进行补救,即使是在一审诉讼阶段,只要当事人消除合同无效因素,法院均予以认可,并按变化后的情态维护合同的效力。但该解释的适用是严格限制的,该解释序言明确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已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发生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处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纠纷,在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或施行后诉讼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当时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从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合情合理的处理。”即有关解释只适用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纠纷,而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发生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处理,换句话说,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发生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合同效力认定应以房地产管理法为依据,即对事后的补救,法院不应予以认可。而在实际的审判实践中,法院又仍然坚持该解释的精神。
上述做法似乎对鼓励交易,维护合同有很大帮助。但存在的问题是显而易见。当事人的起诉是依据起诉时存在情况,而法院的判决是以起诉后出现的情况为依据。这对原告是不公平的。并且,在此类案件中,导致合同无效的一方的过错往往是明显的,就如上述例子,开发商为融资,隐瞒出售房屋抵押事实,并拒不解押,违背基本的诚信商业道德,直到被推上法庭才迫不得已解押。此时,若驳回原告请求,无疑是鼓励开发商签约欺诈。高院似乎注意到这一问题,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体现新的价值取向。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即将过错方的补救限制在原告起诉前。第九条规定: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由此可看出强调出卖人在缔约时的诚信,即在“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 不能欺诈。我们做不允许补救的理解或解释应当是符合解释的本意的,但仍显不明确,适用时,有的法院还是允许过错方在一审期间补救。
六、合理构建合同效力动态变化法律制度
(一)价值取向
合同法追求的价值具有多元化特点,构建合同效力动态变化法律制度时应平衡各种价值追求,既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又要尊重合同自由原则;既要坚持鼓励交易的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同时又不能舍信守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因此,在制度构建上应在各种价值冲突中寻求组合价值的最大化。
(二)统一合同效力动态变化法律制度
合同效力动态变化情况复杂,应区别对待,如将其处理完全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显然不合适,因此,应进一步完善立法。我们认为在立法上采取以下处理较为合适:
1、新旧法律对合同效力规定不同处理
(1)法律变化导致成立生效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或可撤销合同变成无效合同,如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新法应规定合理的过渡期,否则一般应适用新法,确认合同无效。无效合同一般是一些严重违反有效要件的合同。合同无效意味着自始、绝对、当然无效。因此,无效合同的类别、范围往往被限制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的合同。此类合同可以说与我们社会根本利益及追求的基本价值观相冲突。法律对合同效力做出新的规定,否定原来合同的效力,即从根本上否定过时的价值观;如果还维护原合同的效力,意味着对建立新秩序建立的阻碍,是不恰当的。
(2)由于法律变化,导致原来无效的合同成为有效合同,应适用新法,确认合同为有效合同。这既尊重合同自由,又鼓励和促进交易。
(3)由于法律变化,导致原来无效的合同成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或可撤销合同,应适用新法,确认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或可撤销合同。同样,这样处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也促进经济繁荣。
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男|29岁(1987年7月29日)
居住地:大连
电 话:154******(手机)
E-mail:
最近工作[1年11个月]
公 司:XX有限公司
行 业:专业服务
职 位:高级项目助理
最高学历
学 历:本科
专 业:公共事业管理
学 校:大连理工大学
自我评价
本人工作勤奋,认真负责,能吃苦耐劳,尽职尽责,有耐心。具有亲和力,平易近人,善于与人沟通。我相信只有耕耘才有收获,所以我一直都在努力做最好的自己。在工作期间,我具备了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创新能力,也很注重并且拥有强烈的团队精神和参与工作的精神,我将把这样的精神面貌投入到今后的工作中,踏实肯干,认真负责,积极高效的完成领导安排的工作。
求职意向
到岗时间:一个月之内
工作性质:全职
希望行业:专业服务
目标地点:大连
期望月薪:面议/月
目标职能:高级项目助理
工作经验
2013/6 — 2015/5:XX有限公司[1年11个月]
所属行业: 专业服务
总经办 高级项目助理
1.负责监管和及时完成所有的行政工作;
2.处理所有人事工作、协助外派安保人员的费用报销;
3.人员工资表,公司月工资估算,加班时间工资核算等资料制作;
4.熟悉和对安保流程实施的沟通;
5.维护和及时更新门禁数据库数据、确保所有录入数据与安保门禁数据库数据统一、信息查询;
6.安保事件报告,周报,月报的撰写和统计,确保安保文件合理地归档;
7.根据现场安保经理的指示,起草变更单,工作指令等。
2011/4 — 2013/5:XX有限公司[2年1个月]
所属行业: 政府/公共事业
法制科 人事专员
1.常规法律合同整理;
2.协助法务主管处理公司内外诉讼纠纷;
3.解决客户投诉;
4.管理公司法务档案资料,监督公司各类合同和法律文本的履行;
5.其他相关配合工作;
6.人事管理内勤工作。
教育经历
2006/9— 2011/6 大连理工大学 公共事业管理 本科
证书
2007/12 大学英语四级
一、签订合同、借据时遇到的法律问题
目前我行的合同、借据文本均为格式合同,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客户经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因法律知识薄弱而造成的不必要的风险,但是在具体操作业务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很多的信贷业务个案,用格式合同会有一定的不符,而我们目前在操作过程中一般的操作方法为在合同的其他条款的连接条款中添加合同的附加条款。比如,目前我行的造船贷款,按照上级分的批文,一般都是营运期半年后开始由企业运费的收入按揭还款,而目前的借款合同中也没有具体的条款对于企业的按揭贷款作出规定;另外我营业部今年刚有一笔贷款,是企业归还部分贷款退出部分抵押物,我们在操作过程中是另行签订抵押合同,操作方式类似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对于这样的业务在合同的具体用词方面目前也只能借鉴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连接条款用词方式,但是这样的做法还是觉得有一定的商榷。
另外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签名、盖章等问题上虽然已有明确规定的做法,但是往往在操作过程中,客户经理会由于种种问题而疏忽。最近的个人按揭房贷的检查中,就频频发现签字非本人的现象。在没有发生法律纠纷的情况下,看似小问题,但是真正发生了纠纷的话,就对我行的信贷资金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二、贷后管理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贷款管理中诉讼时效的问题,对于我行信贷资金也会带来风险。目前客户经理在操作过程中只是按照老的客户经理做法照搬照套,信贷系统中的诉讼时效提醒登记,在本次总行的在线监测中有很多也已过期,特别是部分的不良贷款。另外由于系统没有做限制,新的客户经理在操作过程中还往往不输该时效提醒。而目前的信贷系统虽然有此输入功能,却也没有提醒功能。而不良贷款产生后往往时间较长,对于日常工作繁忙的客户经理往往会造成疏忽。
三、抵押权与租赁权应注意的问题
物权法颁布后,在抵押上也对客户经理在日常的工作上提出了新的问题。特别是与租赁权产生纠纷时所要面对的法律问题。虽然在客户经理的培训中已经提出了有关的注意点,但是可操作性不强,具体的操作还是停留在客户经理对注意点的自我理解和客户经理本人风险意识的基础上,存在着不少的风险隐患。
出现以上几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我觉得主要是以下几方面:
一、信贷管理组织体系上存在的漏洞。目前客户营销、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等工作都集中在客户经理上,包括签订各类法律合同,虽然目前已让客户经理兼任了法律审查员,但是还是不专业,而且客户经理流动性也较大。
二、客户经理队伍的建设。目前我行由于人员流动较大,主要是流出较多,客户经理队伍的建设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严重影响到我行的业务的良性发展。另外也没有系统的培训,往往是应付性的培训更多,出现了什么问题才对于问题进行培训,而且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三、上级部门在合同的制定上还是存在缺乏实际操作性和时间上的滞后性的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我觉得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作出改进:
一、客户经理做为营销主力军,应该推向前台,将工作重心放在营销上,而对于签订合同这类比较专业的法律文件的时候,应该由专业的法律人士或者具有较好的法律审查能力的人员进行操作,而且为了便于管理应该集中操作,应该成立专门的放贷中心(这在很多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这样的信贷管理机构,虽然具体模式与我行有不同情况存在,但是可以作为借鉴),配备专业的法律人士,有客户经理配合签订合同。这样不但避免了很多的法律漏洞,而且也避免了客户经理的在操作过程中的主观或者客观的原因造成的签字、盖章等未能做到本人面签,要求客户都是统一到放贷中心进行贷款的发放。表面来看这样可能放贷的效率降低,往往要求客户亲自来我行,但是实际要做到亲自来放贷中心进行贷款的发放,就要求放贷资料的齐全,特别是审批资料的齐全,这就要求审查审批流程的效率化、电子化等配套。在这些没有得到改善的情况下,目前也只能牺牲一部分效率而达到风险的控制。
二、在成立放贷中心的同时,由法律人士或风险经理集中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并设立诉讼时效登记簿,定期检查,最好能利用目前的信贷管理系统中的诉讼时效提醒功能,由法律顾问或风险经理向客户经理进行提醒,要求客户经理在一定时效之内取得客户回执并上收,统一管理、备用。
三、在目前的条件下,要加强客户经理的风险意识和增强对客户经理的法律培训,不单是设兼职的法律审查员,而是应该普及到每个客户经理,要对新客户经理上岗前作专门的培训,特别是关系到信贷风险的培训,而不是在日常工作中逐步学习。人才的流动是不能避免的,但是要做到人才的良性流动,制定系统的培训计划,使得客户经理上岗不说能马上做业务但是至少能够控制操作风险,并加强上级管理部人员的业务素质,为客户经理做好业务支撑把好关。
四、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应要求抵押人出具《抵押物未出租声明》或《抵押物出租声明》,使我行掌握抵押物的租赁情况,堵塞法律漏洞,防范法律风险。
1道路合同管理内容及重要性
道路工程管理单位需要把道路质量放在首位,以此来开展各项管理工作,工作进程,投入资金这三项内容才是道路工程管理水平的体现。利用合同管理来体现出道路质量、施工进展以及施工成本。道路合同中会要求管理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满足规定的交期、施工同时控制在成本预算之内,采用合理有效地管理方式,严格遵守合同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交期之内确保道路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依照对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合同管理,确保道路工程的整体质量,这样才可确保在规定的交期之内完成施工且控制了施工成本。道路工程属于市政建设,关系到每一位居民,所以居民的生活与每个环节有很大的联系,除了要控制好主要三大指标外,要把合同的管理环节多元化,也就是要把百姓的普通生活宣传窗管理活动、提升城市的整体形势列入在合同管理内容中,例如道路施工过程中,要确保文明施工,做好施工指示,控制施工噪音,确保整个施工过程绿色环保。市政工程建设中最容易出现经济范围,所以在市政道路建设过程中要杜绝此现象我们必须要加快廉政建设,尽力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做到公开、公正与公平原则,特别是要完善合同的签订方法。目前的招标投标工作较以前相比有很大的变化,他将道路建设工程透明化,并且把交易的全过程全部曝光于市民可以监督的环境中。从而可以避免出现的情况,而且在道路建设过程中形成一种监督氛围,避免出现行贿受贿的问题。管理合同不仅用于约束工程的管理单位,还能约束承包工程的单位,以此来坚决杜绝违法犯罪行为。为了提高合同管理的有效性,就需要提高所有人员的职业操守,形成公正廉洁的氛围。从国家到各个省市、乡镇,廉政建设都是尤为重要的。因此我们必须要从小事做起,努力完成道路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工作建设。只有全面深刻理解了管理道路工程建设合同的目的,才能将合同的有效作用发挥的淋漓尽致。
2与道路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最有效最权威的调整平等交易关系的法律文献。《合同法》中将所有合同分为了15种类别,与道路工程的业主有关系的法律合同有以下五类,即承包工程合同;建设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型合同;买与卖合同。相关道路工程的是包括工地实际勘察、设计、施工类型的合同,此外还有技术类,技术服务或者有关咨询类的合同。类似委托类的合同,更加注重委托监管一类的合同,买卖合同则是重点在于工程在购买基本物品资料的合同。为了选取最佳的承办单位,最公正最合理的方式为招标投标,为了形成有效地市场机制,我国出台了《招标投标法》以此来规范整个工程建设行业的招标投标市场。这样道路工程可以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下,让各个承办单位通过竞标方式来确定最终的中标单位。而且道路建设是由国家出资同时与企业融资的方式来满足整个工程需要的资金,那么就更应该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承建单位了。道路建设过程中需要签订各种合同,督促各方完成施工项目,这些合同内容也需要满足《建筑法》的要求,制定合同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
3道路工程的业主
如何管理合同所有的道路工程的业主都必须在国家合同管理的规范下按照法律法规依法签订有效合同。要想提高合同的管理水平和效率,就必须要根据法律法规对合同进行管理。为了达到合理的合同制度,不仅需要建立与其相适应的管理合同的体制,还要高薪聘请有能力的管理人才。通过建立明确的合同流转单的方法,来保证签订合同的合法性。一个合同对应一个流转单,并在上面标注经办人,监管人以及各层领导的签字。这样一下来,签订的合同就是透明的,每一级操作都在大家的监控下,避免了有人在背后暗箱捣鬼,以及各种各样的违法乱纪行为,实现合同的合理合法性。为了更好的方遍业主以后分析资金情况和控制资金的来回流转,可以将签订的合同根据项目进行逐一分类。这一措施不仅可能会提高了业主的管理水平,而且也有可能对道路工程管理水平的提升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4结束语
要想把工程管理的好,前提就是要把合同管理好,这是管理工程基础工作。与其相呼应的是,只要合同管理水平提高了,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就体现出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如果所有的业主能够通过努力认真仔细的分析清楚道路工程建设的本身合同管理工作,并将此项工作成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那么这将对道路建筑工程市场的未来发展有不可限量的积极作用。
作者:周伟 单位: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罗晓峰.浅谈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合同管理[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S2).
河流分不到河水
1996年4月的某一天,美国西部新墨西哥州的农场灌溉使著名的里奥格兰德河的一部分完全枯竭,一万多条北关银色突颌鱼在干枯的河床上垂死挣扎,这种鱼是一种濒危物种,现存数量本来就很少,这死亡的一万多条北美银色突颌鱼一下子占了全部存量的40%。
可是,人们要拯救这些鱼类并不容易,因为里奥格兰德河的所有水资源都通过法律合同分配给了附近的农场、城市和其他用水部门,到了干旱的季节,这些部门用水量大增,河流原本不多的蓄水量很快就用尽了。这条河流的悲剧在于,农场灌溉有权用水,城市生存有权用水,轮到河流自身,却没有了用水的权利。
农场灌溉用水,是为了让农作物有个好收成,从而满足人类的衣食需要;城市用水,是为了市民的工作和生活,也是为了满足人类的生存需要;而河流自身用水却与人类关系不大,往往不在人类的考虑之列。于是,法律给了农场和城市用水权限,却把河流的用水权给剥夺了。
我们把这种思维方式称为人类中心主义,它以人类为中心,其他事物都是为人类服务的,因此其他事物不配拥有权利,但是人类中心主义使得人类对大自然进行无度索取,导致环境不断恶化,这不得不令人反思:人类真的是世界的主宰吗?其他事物不该像人类一样有自己的权利吗?
河流的权利如何实现?
有人提出,动物和人一样,它既有痛苦又有欢乐,动物应该和人一样享有平等生存的权利。又有人提出。除了动物、生物以外,非生命物质也应该与人类享有同等的权利,比如河流要有水权,空气要有含氧权,阳光要有不被污染权,因为事物除了满足人类的需要外。它还有自身存在的内在价值,假设河流没有了水。它就不再是河流了。人们把上述思潮称为非人类中心主义,但它实际上是在维护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如果不承认河流拥有自己的水权。将导致河流的整个生态系统遭受到严重破坏,这将影响人类的长远利益。
但也有人提出疑问,只有人类有生命意志,能表达自己的权利,有能力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河流根本没有生命意志,如何表达和维护自己的权利呢?其实,我们不必担忧。幼儿虽有生命意志,但没有能力表达和维护自己的权利,我们可以让监护人作为他的人去表达和维护幼儿的权利,法人是一个没有生命意志的组织机构,但我们可以指定人即法人代表来表达和维护法人的权利,因此,河流虽然没有生命意志,我们也可以指定人来维护它的权利,在现实中也出现了这样的案例。
帕里拉鸟是美国的一种濒危物种,1962年美国夏威夷州为狩猎运动引入大量羊群,导致帕里拉鸟赖以生存的树木被破坏殆尽。许多环保团体以帕里拉鸟作为诉讼当事人,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讼、被告怀疑帕里拉鸟的当事人资格,联邦地方法院根据《濒临物种法》承认了帕里拉鸟的法律资格。1990年,日本某公司计划在一个岛上修建高尔夫球场,这一行为将影响岛上四种野生鸟类的生存。日本环保团体以这四种野生鸟类为原告,向鹿儿岛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鹿儿岛地方法院承认了鸟类的诉讼资格,并且做出了判决。上述案例都证明了非人类物种具有法律诉讼资格,因而承认了它们的法律权利。
选自《大科技》
关键词:法律咨询;MVC三层结构;KNN算法;Lucene分析器
中图分类号:TP30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599 (2011) 04-0000-02
Web-based Legal Consulting System 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
Huo Renchong1,Du Bin2,Wang Hui3
(1.Teaching Affairs Office,Shijiazhuang Institute of Railway,Shijiazhuang050041,China;2.Beijing Railway Bureau,Electricity Department of Shijiazhuang,Shijiazhuang050043,China;puter Department,Shijiazhuang Railway Institute,Shijiazhuang050043,China)
Abstract:Aiming at the law case diversification and contains a lot of specialized legal language in the law,a Web-based legal information service platform for the 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will complex disorderly conduct on-line legal information collection and classification of unity and provide a large number of cases for users to read,to provide users with more valuable legal information.System main features are:business practice for relevant information,user rights management,and the type of case management,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category management,and simple forum,case search,for laws and regulations,and other similar cases to find.The core functions of the system is similar to cases of search and keyword search function,use Lucene to cut the word processing.Find similar cases reverse the KNN algorithm using,after all word processing,translate into a vector space.Then,use the space vector computing to implement the similarity of the two cases,thus achieving finding a similar case.In order to achieve the keyword search function,use Lucene achieved in the database case handling by the dynamic index,so as to enhance the search speed and accuracy of search.
Keywords:Legal consultation;MVC three-layer structure;KNN algorithm;Lucene analyzer
一、引言
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中国巨大的发展潜力吸引了大批外商来大陆投资。为了在大陆投资,外商需要了解许多关于中国法律法规的信息。使外商以及国内合作投资者通过访问一个基于网络的一站式服务的法律相关网站,来方便快捷地获得必需的信息,是非常明智的选择[1]。另一方面,对于非法律专业的人士,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进行有效法律咨询的难度较大,利用网络上现有的搜索引擎也很难搜索到满意的答案和相似的案例,并且在信息筛选上会浪费大量的时间;再者,在大陆投资、建厂的程序通常需要投资者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阅读和搜集相关信息。
然而,目前还没有专门应用于法律领域的决策支持系统。也就是说,在法律领域,决策支持系统的应用还处于未成熟阶段。而基于开放的网络的法律相关专业领域的共享平台,并可以让访问者相互交流经验和经历的法律决策支持系统更是前所未有的。
本文对以上问题分析得出为了帮助使用者提高信息收集的效率,迫切需要建立一个适合于中国法律的基于网络的法律支持系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功能,包括对于中国法规和案件的全面搜索和信息检索、个体案件的类似案件及结论、企业建立的法律程序流程和企业注册应具备的条件等、法律合同和协议的样本,等等。本文设计并实现了基于MVC的法律咨询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人们还可以分享他们的经验和经历,相互交流、提问,为遇到法律问题的人士和法律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士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创新;统筹城乡
作者简介:李文洁(1984-),女,汉族,四川成都人,成都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区域经济与产业组织。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3.39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3-94-03
一、引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跨越式发展,使农村土地的流转问题变成了我国农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呈现良好态势,创新了流转的模式,但是在稳步发展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农村村干部领导监督能力弱、法律合同手续不健全、宣传力度弱等,阻碍了城乡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所以加快农村土地流转速度,提高农村土地流转的质量和水平,实现农村土地流转大步跨越,是发展现代化农业的重中之重。稳步发展现代农业,有利于逐步改变农民生活观念,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二、辽宁省东港市农村土地流转现状
1、农村土地粗放的经营模式得到改善。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传统的观念有所改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额在不断的上升,流转面积在几十年内得到了迅速的扩大。流转面积的不断扩大,东港市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出现了土地出租、土地承包、土地股份的流转模式,农村经济发展模式多元化。
2、农村土地出现多种土地流转的形式,流转形式不断创新。不断探索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新模式,比如:出现了入股集体公社,让公社来耕种农民自家的土地,得到公社返还的相对应的报酬。还有,农民之间的土地出租,而且农民也可以将部分的土地以一定的时间期限出租给大户或企业,或者承包出去以后,签订法律合同,承包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比如东港市特色农业草莓,新型养鸡农业等创新型模式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3、政府的扶持力度增大,补助资金增多。村政府给予优惠的政策支持,使农民愿意将土地承包出去,比自身种植田地的收益高,减轻生活负担,而且农民可以出去打工,也有利于政府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形成“双赢”局面。
三、东港市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因素
农民对土地的预期收入较高。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期阶段,物价水平较低,农民单纯的依靠土地,可以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1978年以后,工人工资收入大幅增长,生活消费支出随之增加。据统计局对50户城镇居民家庭调查,人均月生活消费支出1985年83.41元,1991年286.63元。2012年,一线城市如北京、上海等人均月收入达到8000元生活才可安心,二线城市成都、大连等月收入4500元才可以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腾飞的时期,物价水平飞涨,教育经费、医疗费用等不断增加,农民工面临着看不起病、孩子上不起学的状况,以农民现有的经济情况,仅仅依靠土地种植,难以增收,根本不能满足农民对现有物质及精神文化的需求,因此对土地的预期收入会升高。
农民工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或专业技术培训。农民工知识水平较低,无法进入高新高技能产业,只能处于社会底层工作,外出打工的收入甚微,随时面临失业,只能依靠土地解决基本生活需要,使土地流转数量大幅度降低,减少土地流转供给。
土地浪费严重,造成长期搁置。土地流转面积大量减少,土地供给不足。而一些发达城市和重点地区土地流转有良好发展态势的城市,如重庆市土地流转33.85 万公顷,占总面积的25.3%;成都市土地流转15.71 万公顷,占总面积的21.5%。而东港市目前总体平均土地流转率不足15%,各区县(市)中最好的是大东镇35%,其他区县在8%左右。从长远打算来说,农民仍将提高收入的来源放在所拥有的土地上,而现今的各种土地流转使农民的获益较少,实际中土地的租金收入与预期没有成正相关,所以农民宁愿将土地搁置,外出打工,也不愿将土地租出去。比如东港市下岗村大量劳动力流失,使得13%的土地搁置,造成土地供给不足。
(二) 政治因素
农民耕种收入低,成本高,利润低。虽然国家从2006年1月1日起停征农业税,但是国家没有出台相应的鼓励农民的有效政策,到现今为止农村地区普遍存在一种现象:农民每种一亩地,除去种子、农药、化肥等各项成本后,一般都要有所亏损,导致农忙时外出打工的农民也不愿意回来耕种土地,或者更有甚者,直接将农田荒废,或者为了避免是粮田荒废,在粮田上种植被,导致粮食总产量下降。国家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机制不健全。国家没有明文制定出相应的机制,只是地方政府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的规定,如四川成都农村用耕保基金缴纳农民养老保险,并没有在全国大范围推广,所以没有彻底保障农民的实际权益。
国家对农村的补助力度弱。没有鼓励就没有动力,农民将土地承包出去以后,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生活和收入得不到保障,国家还没有推出更好的收入保障、就业保障、生活保障等机制来免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可以实施如四川崇州市实行耕保基金,鼓励土地流转。
农村村干部的领导监督不严,能力缺失。对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认识不清,虽然已经在大学生中选村官,但是这仍需要一个过程,一些政府官员凭借自己村干部的权利,不尊重农民的意愿,以行政方式强行推动土地流转,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使农民减少了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三)文化因素
受传统小农观念制约。传统的土地文化深入人心,认为土地就是农民的命根子,它可以减弱农民生存风险,使收入更加稳定。而且农民缺少市场竞争意识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观念。
农民法律意思淡薄。农民不愿意通过法律程序将土地承包给大企业,但是这使得农民无法从传统的经营模式中走出来,没有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分散式经营模式,效率低下,而且有的农民“不想种,又不得不种”,明知种粮的成本高出收入,还亏本种下去。
农民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关注程度低。农民很少关注国家出台的有关农民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对市场没有准确的定位,供给与需求不相对应,形成错位,有效的供给不能满足有效的需求,造成了土地的闲置浪费,使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四、东港市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建议
(一) 经济方面的对策
对于土地预期收入过高的问题。政府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基础医疗设施投入。推进医疗改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事业的发展,解决了80%农民“看病难与看病贵”的问题,原来农民人均每年看病所需费用达到700元,现在人均已达到1300元,推进医疗改革,使农民看病成本降低,改善生活收入支配结构,从而对作为生活唯一来源的土地的预期收入降低。另一方面,政府加大新型农村医疗合作社的报销力度,使农民体验到“看小病不花钱,看大病少花钱”的政策扶持。
对于提高农民工技术水平的问题。重点建设农村技术培训基地,提高农民工技术水平。从根本上弥补农民受教育程度低的缺陷,解决“农民工技术能力普遍偏低,岗位分布以低端体力劳动为主”的问题,以防农民工因技术低而失业,如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使大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停产或破产,从而使农民工的失业率大幅度上升。提高农民技术,使农民自身价值得到体现,从事的行业面扩大,真正从土地中走出来,增大土地流转数量。
对于土地长期搁置的问题。加大农村土地流转的宣传力度,宣传可以使农民意识到农村土地流转好处,主观意识上能积极主动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宣传方式可以有如下几种:首先,村干部召开村民大会,传达上级精神“国家鼓励农民积极投身土地流转中,并且有相应的法律作为保障,物质作为支撑”。使农民深刻了解土地流转的内涵、新型土地流转的形式、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义。其次,可以采用新型媒介手段,如网络、电视等。政府对积极参与土地流转并取得较高收益的农民进行表彰,记录该过程并制作成宣传手册下发给农民来鼓励更多的农民参与土地流转。
(二)政治方面的对策
对于农民耕种收入低,成本高的问题。政府为提高农产品收入,引进先进的设备,培养高技术人员,提高农产品产量,如山西严村先行先试,依靠科技谋求农村新发展,提高蔬菜大棚种植技术,提高种植大棚的质量,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种植结构,走科技兴农、产业富民之路,依靠技术进步,改善生产条件,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对于农民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健全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加快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建设。国家完善法律政策及相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来鼓励农民更多地参与土地流转,保护农民合法权利,改变法律配套不健全的局面。
对于国家对农村的补助力度弱的问题。国家应该建立并完善农民群体就业保障机制。免除农民将土地承包出去后,没有就业保障、生活保障的后顾之忧,对农民进行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并提高贫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使农民降低对土地的依赖,为农村土地流转奠定市场基础。
对于农村村干部的领导监督不严、能力缺失的问题。加强对政府的监督管理,强化监督机制。基层村干部权力过于集中,能力缺失,不按民主程序议事,导致了土地流转主体不明确,掠夺式经营,随意改变了土地的用途,所以要提高政府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能力,杜绝农地的行政性调整,使政府廉政建设取得实效,提高监督能力,保障农民利益,从而使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提高。
(三)文化方面的对策
对于传统文化的影响问题。政府招商引资,促进工商业发展。不断扩大就业机会,使农民就业实现新转型,不再单纯的依靠农业,多元化就业相对于单一的依靠农业而言减弱了农民生存的风险,使收入更加稳定,不但保障农民的就业,而且拉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对于农民不愿意通过法律程序将土地承包给大企业的问题。鼓励农民将土地承包给企业,实行多种土地经营模式,创新土地流转模式,根据东港市土地流转的现状,实现一场自上而下的改革,彻底改变传统的流转模式。可以借鉴如重庆的农地入股形式,农民不再只收取土地租金,而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专业合作社,挖掘潜在资金,实现“统筹城乡”发展。
对于文化传播媒介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关注程度低的问题。可以采用新型媒介手段,如网络、电视等。政府对积极参与土地流转并取得较高收益的农民进行表彰,记录该过程并制作成宣传手册下发给农民来鼓励更多的农民参与土地流转。其次还可以加大农村土地流转的宣传力度。宣传可以使农民意识到农村土地流转的好处,主观意识上能积极主动地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宣传方式可以有如下几种:首先,村干部召开村民大会,传达上级精神“国家鼓励农民积极投身土地流转中,并且有相应的法律作为保障,物质作为支撑”。使农民深刻了解土地流转的内涵、新型土地流转的形式、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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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何欣欣.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2,(02).
关键词:石油化工;合同;管理;探析
中图分类号: C93 文献标识码: A
一、工程合同管理的概述和特点
工程合同管理,是对工程合同实施的具体管理,对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变更进行管理,其特点为:
(1)、持续时间长。合同的履行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因此,合同管理必须在项目生命周期内长时间连续地、不间断地进行,一般2 年左右,长的可达5 年或更长的时间。
(2)、对工程经济效益影响很大。由于工程项目大,合同价格高,合同管理对经济效益影响很大。据统计,对于正常的工程,合同管理成功和失败对经济效益产生的影响之差能达工程造价的20%。
(3)、必须实行动态管理。由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内外的干扰事件多,合同实施必须按情况不断调整,这要求合同管理是动态的。
(4)影响因素多,风险大。由于现代工程项目的复杂性,使合同关系越来越复杂、合同实施过程越来越复杂。另外,工程实施时间长、涉及面广,合同管理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大。因此使合同管理极为烦琐,也充满风险。
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效,直至合同失效为止。企业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系统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动态性就是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我方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切不可以为签了合同就万事大吉,把合同束之高阁,要防止由于合同管理不善而遭到的惩罚。
二、现阶段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对工程投资未进行合理控制
企业投资的是否合理影响着企业的项目成本,就目前我国石化企业对工程投资的控制现状分析,这方面并不理想。主要是在进行工程项目合同签订的时候,由于项目的特殊性,往往采取的都是单价合同或费率合同,其中在价格方面,大多采用暂定总价。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在工程的施工中某些环节出现变动,却无法及时对合同进行更改,以此就很容易造成企业工程成本的增加,从而超出预期的概算。
(2)、合同管理不严格
石油化工企业的合同主要具有种类多、数量多和时间长这三个特点,正因为这样,导致了合同管理人员无法对合同的全部内容实施科学管理,而使企业面临法律风险。据调查,石油化工企业合同管理所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主要包括:合同管理人员缺乏签署合同的法律意识、合同的不规范签订、条款规定不明确三个方面。因此,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务必要重视对合同管理的严格性,明确双方合同的基本义务和权利,并明确规定合同中相关条款进行,以此来建立和完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
(3)、管理人员对合同管理重视不够
石油化工企业的合同管理人员会因某些特殊关系对合同条款进行删减或修改,当然主要是删减或修改对承包人的限制性条款,如果在后面的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就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小的经济效益损失,更严重者会使陷入官司当中。因此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加强合同示范文本的建设工作,合同管理人员不要轻易修改合同文本,尤其是对于索赔、违约、合同价款调整范围等条款,不能轻易的修改,以上条款一旦出现任何问题,都将会让企业承受不小的经济损失,不仅为企业带来了不良的信誉影响,还有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缺乏对法律合同的正确意识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的贸易交易方面,但是由于企业自身缺乏积极正确的法律意识,缺乏自我的防范意识,导致在签署合同文本的过程中出现很多的漏洞。石油化工企业在行政公章方面没有细致的管理,如若发生相关的法律纠纷,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经济利益,还会对企业对外的形象造成严重损害,所以如果在企业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没有进行严格规范的管理,对于合作方没有进行很好的了解,就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法律风险,不仅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资金风险,更甚是导致企业破产的可能。所以,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好“知己知彼”,以此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与法律风险。
二、提高合同管理的措施
(1)、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
随着当下企业的不断发展,只有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才能使得石油化工企业的管理更加的规范化,同时使得企业的相关程序的运行有法可依,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保障了企业的正常运行,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为石油化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证。
(2)、加强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合同管理需要专人专管,开展合同管理的工作人员素质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合同管理的质量好坏,所以需要加强管理人员自身的水平和道德培养,如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合同签订技巧,并且要坚持对人员持证上岗的把关,坚持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资质审查,并且要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加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主动性激发。
(3)、加强法律风险的防控意识
制定合同管理的工作,必须从石油化工行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角度出发,实现量化管理流程,培养并加强企业人员相关的法律法规意识,来保证企业在合同在签订和执行时都能有效的运行,用法律风险意识以避免合同管理纠纷。企业在实行合同管理方案时,严格按照流程进行,分清管理层次,明确权责划分,避免企业陷入合同纠纷之中,并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确保合同的正常运行。随着企业发展的同时,企业要对管理方案进行不断建立和完善,对于合同管理制度不断规范,使石油化工企业的不断规范化,为石油化工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4)、加强合同签订后的管理措施
在新形势市场经济兴起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的双方石油化工企业更要懂得如何变通且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合同签订后,要严格遵守合同审查规则和程序,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体系。合同审查人员要对内部各部门起草的合同做认真推敲并严格把关。审查合同标题、每个项目的内容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审查合同条款是否齐全、完备、严谨,保证合同可行性、合法性。在双方正式签订合同后还应递交给法律审查员做进一步审查工作,确保双方合同有效,保证双方企业之间的信誉度。
(5)、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审查
合同签订以后就到了履行阶段,但是目前而言,我国石油化工企业在合同履行方面遇到的问题也很多。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合同履行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首先是查看合同各方是否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如果未能如期履行,需要加大督促力度。其次是要检查合同履行期间是否发生了合同的修改和变更,如果有变更情况发生,就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正规手续,以确保变更过后的合同同样具备法律效应。其三是监督合同履行进度、工程质量等等,而这方面的问题在管理过程中尤为重要,同时,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信息传递、书信往来等,也都是管理的重要内容,要确保往来文书的有效保管,以确保双方权益的有效维护。
(6)、加强合同纠纷的处理能力
在合同签订了之后,签订双方就已经形成一种法律关系,在实际行为中所有违背合同的都视为是违法行为,必须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惩处,在赔偿对方损失、赔偿违约金的过程中,如有违抗,就将依照法律执行。所以企业的法律顾问必须非常清楚合同中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更好的维护企业权益,获得预期收益。
(7)、加强监督结算管理
所谓签约,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杜绝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企业法律顾问对于合同履行肩负着不可推卸的监督责任。如果发现任何问题都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反馈,从而排除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切障碍,防止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发生。同时,合同结算也至关重要,这不仅关系着对合同签订的审查,同时也是对履行合同的监管,在结算方面可采用贷款支付等方式进行,从而施行有效监管。
三、结论
综上所述,合同管理不仅仅是简单的合同签订、履行等内容,还包括了对有关细节的全方位、科学化的有效管理。因此,就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认识到加强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作用,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对策来加强石油化工企业的合同管理,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从而实现合同企业走向更宽广的市场达到最大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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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广存.论合同管理在石油化工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J].经营管理者,2012,11:80.
关键词:合同管理 企业 依据 桥梁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12-0080-01
一、合同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企业经营合同是根据国家法律为基础进行订立的,受到律法的保护,因企业之间的交易而订立的合同对企业的经济活动提供依据,以约束交易双方的活动。对企业的合同进行管理能有效指导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从而实现合同规定的内容,达到合同内容的目的,促进企业的经营活动的经济效益。合同管理的内容众多,例如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转让或解除合同等,而实施手段是对合同进行审查、监督交易双方的合同行为,将双方的经营行为控制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从而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因此,企业有必要建立完整的合同管理机制,并任用专业管理者进行合同管理,督促合同的履行过程,为企业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从而最大限度地缩小企业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对外经营和对内管理是企业的日常管理活动,其中,企业和其他合作方所订立的合同对企业内部的管理具有导向作用,内部管理均是围绕企业对外经营服务的。只有当企业对外有盈利、将成本控制在最低才实现企业的发展腾飞,因此,企业的内部管理必须为企业经营服务,即对企业的客户负责,从而赚取利益。而企业因合作所订立的合同为企业外部经营管理提供依据,例如企业的采购及销售方案的订立,和协作方的协作内容、方式和程度等,合同均起到导向作用。
二、现代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制度不健全,管理方式陈旧
目前在很多的企业都缺乏对于合同的管理体系,所遇到纠纷问题的时候就没有相应的解决问题的依据和标准,随之就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如部门的相关责任没有明确,就会出现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冲突问题。这会给责任所涉及的部门造成十分严重的冲突问题。目前很多企业的合同都是同手工来操作的。操作的过程中所涉及的信息化程度较低,所以在以后查阅起来就十分不便。在我国由于合同纠纷问题一度出现了纸质合同的丢失或者是损坏的情况。并且随着互联网技术在人们生活中应用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企业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的业务都会涉及到互联网。所以传统的合同管理的方式已经明显不能够适应当前企业合同管理的实际,所以当务之急就是对传统的合同管理的体系进行改革,对于陈旧的管理的方式进行信息化的改善。
2.缺乏对于合同的动态管理
目前多数的企业只注重对于合同的静态的管理而忽视了对于合同的动态管理。比如在企业之间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只是注重合同本身或者是只是从以往的企业对于合同的履行情况来对于合同进行监管。而没有对于合同的整个履行的过程进行及时的跟踪管理。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包括合同的签订、交货、验收以及结算等诸多的环节,又因为企业的类型不同产品的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企业以往的对于合同的履行情况只是参考,要对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整个动态的环节和过程中进行监管如上述的涉及到的合同中的各个具体的环节,目前很多企业都没有注重这一点,但是这一点对于合同履行的质量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一定要加强对于合同的动态的管理。
3.合同签订不规范,条款过于简单
对于企业和企业之间所签订的合同一般要求合同的条款细致、严密。尽可能对合同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都考虑到并且在合同中都明确出来。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企业的合同一旦签订时,并没有对于合同对方的资信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在合同签订双方的规定上我国在合同法中有明文的规定,也就是某些法人的分支机构并没有代替法人签订合同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本身的合法性以及有效性就会大打折扣,这往往会给合同埋下致命的隐患。另外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合同的文本格式不规范以及合同的内容不完整以及表达不规范的条款等,这些合同上的漏洞很容易会在日后的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产生纠纷。
4.合同法制观念淡薄
目前在很多企业都缺乏对于合同管理的专门的部门,对于合同的管理没有引起企业对于合同管理风险的足够的认识。在很多企业的合同管理人员都没有专门的合同管理的知识以及相关方面的法律的知识。并且由于企业的不重视,合同管理人员很少有机会去参加学习和培训,自身的业务能力水平有限也缺乏相关方面的法律的知识。也没有合同管理的概念和体系,所以就没有办法展开对于合同的管理的工作。因而也就洞悉不到合同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也就是没有所谓的职业敏感性。大量的没有法制观念和意识的人参与到合同的审查过程中会使得出现大量的不规范的合同,这很可能会导致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纠纷。
三、措施
1.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作为企业首要的工作就是建立和健全合同管理的制度体系,合同制度的建立可以从合同的签订以及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违约等各个方面来建立较为全面的合同管理的制度体系。大致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环节:合同的归口管理制度,也就是对企业的合同进行全面的统一的管理,在企业中要设置相关的部门并且明确该部门的职责。对于合同管理的原则以及内容方面进行规定包括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以及违约等。企业一般所涉及的合同种类较多,通过对合同进行专门的管理能够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规范性。另外还包括对合同用章的管理以及合同台账管理等,使得整个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化、标准化和制度化。
2.加强合同的动态管理
对于合同的管理不仅仅是对合同签订的过程进行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于合同履行的过程进行管理,也就是要要强对于合同的动态的管理。对于合同的管理应该涉及到合同的签订到合同的履行到合同的终止的整个过程。对于合同的履行的过程要进行实施的监督,对于合同履行的情况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在合同的准备签订之前要讲所涉及企业的资信情况调查清楚。在合同谈判的环节要以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为原则进行据理力争,并且使用较为严谨的谈判的方式。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要做到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合法性,同时要注意检查对方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权力,避免因盗用公司的用章所出现的虚假的合同的行为。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要采取措施加大对于合同履行的监管使得合同履行的水平不断的提高,并且实时的掌握履行合同企业的实时动态,防止其出现合同违约或者是不履行合同的情况的出现。在合同的验收和支付环节要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逐条来进行验收,职业这样才能够有效的预防合同纠纷以及法律的风险最大限度的维护企业的利益。
3.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目前很多企业缺乏对于合同管理都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这在上述分析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已经陈述过了。不论是企业的员工或者是企业的领导都应该认真的学习企业相关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不断的加强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同管理方面的认识,建立整个企业学习法律懂法律的良好的风气。使得企业能够利用法律维护企业自身合法的权益。作为企业应该将该方面作为员工考核的一个环节采取激励和淘汰的原则。企业还应该组织员工学习相关方面的法律知识,培训相关方面的法律知识。不断的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学会对合同的管理过程要以法律为基本原则和基础,从合同的签订到合同的终止整个过程依法对合同进行管理。同时利用所学到的法律制定较为严谨细致的法律合同,通过对于合同的管理切实维护好企业的合法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