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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

时间:2022-09-27 05:47:0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危险化学品安全,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危险化学品安全

第1篇

1安全储存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的存储环节是最容易发生事故的环节,应该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存储环节的监控力度。(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我国进行了危险化学品存储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正工作,以便在存储环节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规范,其科学性也不断增强。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工作进行检查,对潜在的事故进行逐一排查,一旦与相关安全法律法规不相符的地方,应该限期进行整改。(2)营造一个安全的存储环境为了降低存储环节危险化学品发生事故的概率,应该正确选择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地址。库房应该设立在与学校、医院、居民区、商业区、公园、发电厂等人口密集或者对人民生产生活有重要作用的地方。(3)控制好库房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存储量由于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特殊,一般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特质,不能与其他物品混合存储,并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具有这些性质的物品不能大量存储,不能采用堆垛的形式存储,对于不同规模的存储库房设定了不同的安全存储量,如果超过对应的安全存储量,会加大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加大事故的危害程度,加剧了救援人员的救援难度,对周边人民造成经济损失甚至会威胁周边人民的生命健康。

2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监控技术

2.1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施行个人责任制由于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随时可能发生危险,必须按照国家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来进行使用。需要有关部门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并记录好何时何人在使用危险化学品,一旦发生事故,将责任落实到个人。要想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需要具有有效力的危险化学品使用申请许可证,保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每一环节都能够做到安全合理,从而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

2.2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因素危险化学品必须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使用,其生产使用单位必须有上级管理部门的生产使用许可证明,并在工厂、企业中设立专门负责安全管理的机构,并雇佣有相关经验的安全管理人员,要对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划分,使管理人员能够明确自己的责任。

2.3建立危险化学品知识的培训机制为了工厂、企业的安全运营,要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使用方面的培训,让他们能够掌握正确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方法,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

3结束语

为了减少危险化学品发生的事故,要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和使用环节。建立健全安全监督体制,从根本上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问题,控制安全使用流程,防止事故的发生。

作者:王晓明 单位: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第2篇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措施

在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日常工作中,一旦发生事故,无论大小,都有一定的概率对操作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周边社区居民等很多人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早在1984年,在印度国境内就发生过农药企业的泄露事故,该事故所释放出来的有害气体对将近50万左右的印度人造成了影响,使其不同程度的中毒,据估计瞬间死亡人数高达10000人,约25000人死于毒气引发的相关疾病,事故还导致当地经济瘫痪和环境的破坏,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明确界定危险化学品行政区域管理、公安部门监管、安监部门行政许可、剧毒易制管理、科研实验类危化品管理的管理层级和归属范围,就会高效而规范给企业提供生产、实验、科研、学校教学等管理监督。为此,阐述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要点以及探讨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方法和对策,来提供依据给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一、危险化学品特性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是安全生产的核心,为了实现安全生产的工作环境,工艺控制系统的检查和检验、设备安全运行和维护都需要企业提供足够的资金和资源。企业员工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本质和特征才能预防事故,及时采取措施来预防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存储、运输和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在这个时候,企业员工还要能识别相关的危险区域和不安全的操作方法。遵守规定和程序并能够安全使用和处理危险化学品:第一,要弄清楚它是什么;第二,要弄明白它的特性。我们以该清楚物质如果具备以下的几点要素都是危险的:比如氧化性;可燃性;易燃性;爆炸性等。这就需要化学品的制造商、进口商、设计方以及供应商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保证安全,这些通常以化学品安全数据表(MSDS)的形式来说明。

二、危险化学品管理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是我国现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我国于2002年1月26日,由国务院令第344号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条例》共有7章74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废弃等多个环节,为当前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监管化学危险品实行从“新芽”到“枯叶”的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这一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必将推动我国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会议提出要在2006年底前建立危险化学品“全球协调系统”(GHS),该系统将大大有利于控制和利用危化品,保护自然环境和人身安全。我国企业要参与国际竞争与国际接轨,就必须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采取国际上通行的标准和做法。另外,由于危险化学品运输潜在风险大、事故多、事故后处理难度大等特点,相关部门都采取了相应法规来应对,这当中就有中国民航总局制定的《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这些法规和条例的颁布实施后,我国越来越重视危化品的安全管理,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对危化品的专项整治,它将全面推动我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能有效降低我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率。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要点

(一)进行危险化学品的风险评估。危险化学品通过风险评估,可以发现所有危险化学品及相关工艺流程产生的危险或潜在威胁,这样我们就能采取预防措施预防员工或对他人造成伤害或损伤。风险评估还要考虑所有能影响危害发生或造成一定危害程度的重要因素,这样就能提出风险应对措施,可以避免或减少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或风险。风险评估要由有经验和能力,了解物质、设备和操作危险的人员进行,这些人员还应具有横向逻辑思维能力,不只关注于表象,沟通能力强,从而获得最佳评估效果。

(二)制定减少危险化学品风险的措施。化学品危险的确定并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后,应与被评估区域或企业的负责人包括操作人员一起制定、实施预防其危害的措施。其主要包括:(1)化学品防止暴露,并且还要减少使用量。(2)可采用某更安全更经济替代品替换危险化学品。(3)完全密封和局部密封(带局部通风装置)。(4)局部通风排气。(5)采取使用个人防护设备。(6)员工培训,使之了解:①所涉及物质的化学数据信息,在污染发生时它们会带来的危险和需要采取的措施;②确保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物料处理方法正确、原料运输安全、半成品和成品运输安全;③知道处理泄露的技术;④会操作特殊装置或设备,及如何处理偏离正常操作或性能的偏差;⑤PPE的用途和正确的使用方法、使用限制以及清洗、保管的方法,任何部位损坏或故障时的报告;⑥检查成品和废弃物中的有害物质浓度。(7)检测日常工作环境中的危险化学品浓度。并且要对接触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要进行上岗前体检及定期体检,建立健全职工卫生档案,对职业健康报告或记录及体检报告应保管相当长时间,做好职业病防治。

(三)危险化学品的存储与运输要求。化学品存储的首要原则是它们不受周围环境的负面影响,也不能由于其自身事故带来“多米诺骨牌”效应而影响周边企业或公众环境。危险化学品储存是化学品流通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很容易造成事故,因此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与数量等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危险性也较大,需要采取特殊有效的安全管理手段和适当的预防措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理法规和标准。

(四)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理。应照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和有关规定执行,严格限制向环境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对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有毒和其他危险性的废弃化学物品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制定应急预案。使用、存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制定有效可行的应急预案,而重点防控企业的应急预案还需要与当地有关部门协作制定。针对所有可预见的事故,如火灾、有毒物质泄露。应急预案应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区域和存储区域,以及整个现场包括周边地区。危化品使用者和存储者双方都应该熟知应急预案内容及本身职责,假如发生了事故,企业员工当地应急服务部门应能够确切、清楚地知道怎么做,现场保存的危险物质数量、定置位置图、现场建筑物信息、灭火器材位置、应急出口、溢出控制设备等。同一时间,还应对所有员工进行培训,并且按照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指导当地应急服务部门熟悉重点防控现场。

结语:危化品的安全管理是我国安全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我国现阶段的管理现状和危险化学品本身的危险性,使得我们对危险化学品要加强管理,用规程、制度、标准、方案等来规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达到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不断提高以及环境保护的目的。

参考文献:

第3篇

(一)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锚地概况。南京长江水域设有锚地9处,锚地水域总面积671公顷。专供危险化学品船舶停泊的锚地有南京宝塔水道,南京栖霞危险品锚地和仪征油锚地3个,日均在专用锚地锚泊的危险化学品船舶近200艘,其中栖霞危险品锚地同时设有油船水上过驳作业专用水域一处。

(二)南京长江水上加油站、加气站和污油水回收船舶概况。南京长江水域设有水上加油站22座,趸船48个,趸船最大的储油量为8000t,最小储油量为200t,年柴油销售约70万t。有加油船8艘,年柴油销售约10万t。在南京长江宝塔水道内,设有水上LNG液化天然气加注站1座,储存量为2×250m3。在南京长江水域活跃着各种收受船舶机舱污油污水的船舶10余艘,总载重量近万吨。22个水上加油站分别属于18家油料销售单位,其中国有企业7个、合资合作经营企业11个。随着我国80年代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长江水上运输事业得到空前发展,运输需求的增加导致运输船舶的增加,同时带动了水上加油站的发展和建设,属于新兴产业。但由于国内尚无水上加油站建造的规范和标准,适用的是船舶建造规范和陆地加油站建造标准建设,造成水上逃生设备、冷却降温系统、灭火系统、报警系统等硬件消防设施的配置与在水上实际安全需要存在一些差异。而在消防安全管理上,也没有相应针对性强的法规。

(三)南京长江沿江化学危险品储罐概况。南京沿江两岸石化企业众多,为方便水上装运,在南京新生圩、栖霞、大厂和仪征港区周围,与危险化学品码头管道直接相连的储罐达900余座,最大容量15万m3,最小容量150m3。

(四)南京水域危险化学品港口、船舶企业及运力概况。截至目前,在南京市交通局登记注册的港口经营企业143家,其中长江水域的企业111家;共有94处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有水路运输企业191家,其中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38家(长江34家、内河4家)。南京籍运输船舶1737艘,其中内河1201艘、沿海422艘、远洋114艘,运力净载重量为1399万t,据统计,有油船240艘、化学品船33艘。据统计,2012年到达南京港口的货船总数达到11042艘,液体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船舶2953艘,其中油船1369艘(万吨级以下的1003艘、1至5万吨级的366艘);散装化学船1357艘(万吨级以下的1233艘、1至5万吨级的124艘);万吨级以下液化气船227艘。

(五)南京过江输气管道和输油管道概况。1.南京过江天然气输气管道主要有川气东送管道和西气东输管道。天然气川气东送管道南京支线管道起点位于江苏省与安徽省交界的溧阳市社渚镇大田村,终点位于扬子石化输气站。南京支线长江南岸入土点位于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滨江社区,北岸出土点位于仪征市青山镇砖井村,定向钻水平穿越长度约4.25km(含乌鱼洲内362.51m开挖敷设段),管线与入土点的高差最大埋深52.9m。天然气西气东输管道干线西起新疆塔里木轮南,东至上海白鹤镇,西气东输长江盾构北岸盾构起点位于江苏省仪征市青山镇大王庄村,南岸位于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滨江村。2.南京过江输油管道有仪金线、金扬线、金陵石化至扬子石化线。金仪线即仪征输油站—石埠桥输油站原油输送管道,管径为406mm,管道全长26.545km,管道在南京市境内埋设17.706km。金扬线即石埠桥输油站-扬子输油站原油输油管道,管径为508mm,管道全长43.699km,途经南京市栖霞区及六合区。金陵石化至扬子石化有2条过江输油管道,均从金陵石化1号码头上游600m处入江,直径为150mm,管长2000m,其中一条为柴油运输管道,一条为石脑油运输管道。由于建筑市场对砂石旺盛的需求量,河道砂石供需矛盾突出,暴利丰厚,部分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在长江河道大肆盗采江砂,不仅严重影响了通航安全,时常造成水上交通事故和险情,而且盲目采砂对过江输油管道和输气管道必然造成一定的安全威胁。

(六)南京长江取水口概况。南京长江共有取水口41处,其中生活用水取水口16处。主要涉及南京浦口、大厂、六合、江宁、夹江、上元门燕子矶、龙潭等水域。因为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船舶流量较大,一旦在生活用水取水口处发生泄漏和火灾爆炸事故,因泄漏到长江的危险化学品的不可控性,势必对该区域乃至其下游水域造成一定的污染,从而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用水。

(七)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线概况。目前,列入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管辖的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线主要是江苏金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危险货物铁路运输专用线,总长约1048m,6股车道,有1座石油化工散装液体物料的装卸栈桥、2座石油化工散装液体物料的装卸栈桥,年装卸货物80万t左右。

(八)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种类及分布。南京是我国五大石油化工基地之一,危险货物运输主要有原油、汽油、柴油、重油等成品油和烷、酮、醇、苯类等液体化工中间体等196种,涉及到国内危规中的8种类别,据统计,目前年危险化学品吞吐量4336万t。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主要分布在3大危险化学品集散区域,共涉及各类危险化学品8类140种,其中大厂和新生圩港区87种,栖霞港区39种、仪征和龙潭港区77种。

二、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泄漏及火灾危险性

目前,南京水域危险化学品状况呈现危险化学品码头数量多、危险化学品船舶密度高、吞吐量大,危险货物种类多、成分复杂,火灾荷重高、危险性大,火灾危害性大,社会影响力强等特点。历年来,南京长江段水域年均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泄漏事故2~3起。

(一)危险源多、密度高,火灾危害性大。据统计,近年在南京水域进行装卸作业的危险化学品船舶每年达3000余艘,每天在港作业和锚泊的危险化学品船舶约300艘。特别是在南京大厂、栖霞和仪征3个危险化学品集散的水域内,两岸沿线密布危险化学品码头75个,占该水域码头总数的42.85%,水上加油站13个。平均每千米水域有1.56个危险源,密度最大的岸线内,每千米设有危险品码头达7座,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将会造成连片成灾。

(二)危险化学品种类多、成分复杂,燃烧爆炸诱因多。南京水域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多,其理化性复杂,危险货物的状态主要为液体、气体和少量固态,绝大多数采用液(气)货船运输,少量使用集装箱和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多样性,决定了其危险隐患的增多,诱发燃烧爆炸的因素增大。

(三)单位面积火灾荷重大、成灾损失大。南京水域邻江危险化学品储罐和到港船舶数量多、容量大,储存的危险货物一旦发生火灾和爆炸,单位面积的火灾荷重很高、燃烧热质强,破坏性大。

(四)装卸工艺复杂、安全管理不到位,易发泄漏和火灾事故。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工艺涉及到管线安装、压力、流速、扫线、加温、防静电等措施,操作程序要求高,作业种类多、工艺复杂,一旦出现差错极易产生不良后果。

三、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南京水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要行政单位有南京市交通局、南京海事局、南京市公安局和水上公安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等行政执法单位。具有水上救助力量的部门主要有南京海事局搜救中心、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水上消防支队、南京港轮驳公司、扬子石化等。

(一)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靠港船舶安全现状。据统计,目前年进出南京水域港口作业的液体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船舶达2900余艘。通过历年来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液体危险化学品专用运输船舶存在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占比例较重的有五类:一是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二是擅自停用、撤除消防设备、器材;三是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符合标准;四是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五是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究其原因,主要有四方面问题:一是消防管理不到位。许多5000t级以下船舶挂靠在某个航运公司进行营运,而航运公司只管收取挂靠费而实际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出现了责任主体不落实的真空;二是危险化学品船舶建造、审核、验收技术监管不到位。在小于3000t级的危险化学品船舶中,部分存在厨房等舱室内壁大量使用可燃材料装修、固定消防设施和设备配备标准不统一、不齐全等消防硬件设施不达标现象,这是船舶在建造和审验中遗留下的硬伤;三是码头、锚地停泊船舶数量没有标准,危险源和火灾荷重增加,隐患重重;四是对从事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船员的准入条件过低。千吨级以下的船舶主要是私人家庭式或个体性质,许多船员只有小学和初中文化水平,造成对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认知度不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不了解,极难应对技术含量高、危险风险大的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的要求。

(二)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安全行政管理现状。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南京海事局、南京市交通局、南京市公安局及其水上分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对南京水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都行使行政管理事权,形成管理交错态势和职责不十分清楚的状况。其主要原因有:一是地方政府协调不到位,造成职能部门难以落实具体管控措施;二是个别地方职能部门不愿放弃原有管辖,造成管理与现实的差距;三是相关法规不健全、个别法规相冲突,造成行政单位在管理上的实际交错;四是行政管理单位之间合作协调性不强,没有形成有效的合力,可能还出现漏管和失控点;五是其他相关行政管理单位与消防机构协同作战的意识不强。这些必然导致一些港口危险化学品单位和船舶单位对行政管理单位存在某些不满和看法,同时也不利于实施有效的监管。

(三)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水上灭火救援现状。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主要分布在中游至下游的大厂、新生圩、栖霞、龙潭港区和仪征水域,水域总长度约50km,危险源多、火灾荷重大,但水上灭火救援力量却相对薄弱。目前,只有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在仪征水域设有一个公安专职水上消防中队,配备380t级消防艇一艘,距南京大厂港区最远的危险化学品码头约40km,航行需要2个多小时,不能满足所面临的危险化学品水上灭火救援的需要。拖消两用船是港口企业重要的消防硬件设施和自救必要手段,也是水上专职消防灭火力量的主要助手。目前南京水域内只有南京港口(集团)有限公司配备3艘,扬子石化1艘,日常分别在栖霞、龙潭、大厂和仪征港区进行港作作业。由于拖消两用船的装备管理、药剂配备、活动区域、人员配置、业务训练等与消防战备执勤有关,以及接警出动、现场救援、损耗补偿等与灭火救援有关的事项尚无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明确,造成消防机构监管依据不足。企业在重生产的前提下,4艘拖消两用船不同程度上存在设备老化、功效弱化、药剂配备不足、人员配备不齐、职责不清等问题,从而再次削弱了现有不充足的水上灭火救援力量,也与社会化消防的精神相背离。

四、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消防安全监管状况

南京分局现有消防执法资格民警89人,其中83人在消防执法岗位。分局水上消防支队有民警44人、辅警10人、消防战斗员24人。有消防高级工程师3人、工程师4人。有消防指挥艇1艘、380t消防船1艘、9.6m玻璃钢消防船1艘、26.13m交通船改造后的消防船1艘、依维柯抢险救援车1台,以及企业委托管理的斯太尔泡沫消防车4辆、斯太尔消防水车1辆、东风泡沫消防车1辆、斯太尔泡沫高喷消防车1辆。配有11万余元的现场勘查工具箱类、现场气体检测类、海洋王现场照明类、现场勘查数据采集储存类以及个人防护类等器材,40余万元的破拆、堵漏、照明、水上救生、救护等20套抢险救援器材。

针对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种类多、成分复杂、危险源多、密度高,燃烧爆炸诱因多、火灾危害性大、成灾损失大,而实际监管却存在管理交错,加之水上救援力量相对薄弱等实际,南京分局不等、不靠,坚持科学建警、服务发展的理念,精心谋划,创新管理机制,不断完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一是建立预警机制。每年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部位进行重新确定,划片落实责任,开展年度火灾隐患分析,建立重点跟踪关注区域,设立举报箱,加大消防安全检查力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做到预警在先。针对水上长江首家LNG天燃气加气站投入运营,以及宝塔水道周边的消防安全环境,南京分局还积极沟通上级有关部门,在该水道增设警务室,申请警务使用岸线、建设警务工作囤船,投入消防力量来积极应对。二是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研发了消防信息化平台投入日常消防监管工作,实现了消防监督检查的现场记录、拍照、录音、录像以及适时传输,实现了对火灾隐患及火灾事故证据的适时固定和跟踪。三是建立隐患排查整治机制。适时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活动,定时对消防信息化平台终端固定的火灾隐患进行汇总分析研判。对能当场整改的依法指导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依法制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实行专人负责制,跟踪督促隐患整改到底,对履督不改的实行单位法人约谈制度。四是建立应急处置机制。结合危化品码头、船舶、加油站、铁路运输线特点,以及不同种类的危险化学品特性,分别制定灭火预案。加强消防救援力量建设,购置消防应急救援车,成立抢险救援突击队,改造消防船提高灭火性能,购买船舶改造成消防船投入使用,近日,为应对南京青奥会水上消防安保,南京分局又积极与南京港(集团)协商购入1艘消防艇,使长江南京段水域能有4艘消防船艇投入战备执勤,力争在青奥会前,长江南京水域灭火船舶从接警到达水域时间控制在30min左右。此外,分局还正在建设消防应急指挥分中心,有效提高应急处突的能力和水平。五是建立综合治理机制。建立贯穿全年的“消防平安杯”活动载体,包括动员部署、消防安全管理人责任人培训、消防板报巡展、消防安全知识竞赛和演讲、消防安全互查、职工消防运动会、总结表彰等,让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有抓手、有内容,形成人人关注消防、人人参与消防的综合治理环境。同时,积极整合水域人力和装备资源,动员社会力量重视参与消防工作,全力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五、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管理探索

长江水上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涉及到行政管理、技术研究、防控结合、工艺研发等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于一体,是一项技术性、科学性、综合性、管控性很强的工作。面对复杂又危险的水上危险化学品,我们认为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支撑,有科学的态度和细致精准的工作,才能保证万无一失。综合南京长江水域危险化学品调研状况,我们建议:

(一)加强长江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管理的法规建设。重点是修改、制定有关水上危险化学品码头建设、油锚地管理、船舶靠泊危险化学品码头、危险化学品船舶建造规范、危险化学品船舶等级管理、水上加油站(加气站)建设和管理、收受污油污水船消防管理、水上消防站建设标准、水上消防站人员配备标准、拖消两用船管理等一批消防法规。

(二)疏理行政单位事权管理职权,提升管理能力。应当理顺行政单位的管理事权,明确责任。重点要解决长江南京中央管理水域公安事权管理归口问题,建立水上危险化学品联合执法机制,加速建立信息化共享管理模式,不断提升行政单位管理能力。

(三)加强南京长江水上消防站建设。按照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分布状况,急需在新生圩港区和栖霞港区增设至少一个水上消防站,分别配备能够扑救5万t级油轮火灾的500t级消防艇一艘,同时配备90m消防警备码头,以及相应的救生、破拆、堵漏、侦测、照明和防护等特勤抢险救援专业器材。

(四)加速长江社会化消防进程,科学整合社会消防资源。目前,南京长江许多危险化学品码头单位靠自己的力量和能力,很难做到打造一艘消防艇、管养一支水上消防队,为解决这一难题和实际需求,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方式,在地方政府支持下由长江航运公安局消防部门牵头,建立政府水上专职消防队伍。同时,要强化与港口拖消船单位、码头单位和南京市公安消防等陆地消防队建立联勤联动机制,形成多种消防力量协同作战机制,最大限度的发挥社会化消防的资源优势。

(五)加强专业人才引进,提高专业应对能力。长江危险化学品管理需要具有化学专业强的专业人才,水上灭火和抢险救援更需要既懂危险化学品理论又懂灭火作战指挥的专业人才。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自2004年体制改制以来,消防队伍未招入过新人,原有3名消防高级工程师也临近退休,出现了断层现象和消防专业人才缺乏的状况,因此,急需招入或培养一批具有专业特长的人才。

六、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管对策。

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业将会随着长江经济的发展得到进一步拓展,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如何更好地应对,结合历年来的经验做法,我们建议:

(一)建立危险化学品基础信息资料库。在消防信息平台中建立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种类、理化性、分布等信息资料库,并将信息采集录入工作纳入日常消防管理工作中,保证信息资料库的资料最新准确,为日常消防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提供查找依据。

(二)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一要切实落实公安消防监管责任。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片管理,切实将责任落实到消防民警,保证消防安全监管不留盲区和盲点。二要切实落实企业单位主体责任。要督促指导企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将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落实到部门、船舶、车间、岗位。

(三)制定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预案。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别的危险化学品泄漏和火灾事故,逐项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明确人员、船艇、车辆、装备、手段、处置程序等,并强化演练。遇有危险化学品泄漏和火灾爆炸事故时,通过分局消防指挥室实行统一指挥调度,按照预案实施处置。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装备建设。根据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指南的要求,结合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目前应加强个人防护、气体监测、堵漏洗消、远程监护等处置不同性质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装备建设,达到靠的近、控的住、清的净的处置要求。

第4篇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以防止和减少事故为目标,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各项责任,强化安全监管,构建体制健全、职责分明、运行高效、管理科学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长效监管新体系。

总体目标。从*年起三年内,通过不懈努力,基本形成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合理、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规范,安全装备和防护设施水平较高、应急救援体系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努力实现危险化学品责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年零增长,力争不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

二、明确职责,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明确各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扩建项目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定点和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市质监局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管;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市交通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市环保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对进口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市卫生局负责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和监督管理;依法对医疗机构所涉危险化学品各环节(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及医疗废物处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依法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市工商局依据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的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的管理程序,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技术监督局、市经委负责全市经委系统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并直接监管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种子酒总厂。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危险化学品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依法实施淘汰。

市城市规划局负责审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中,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安排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有关设施建设的合理规划。

市建委负责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审核以及设计、施工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取得安全审查批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批。

市商务办负责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的初审,牵头组织开展成品油市场的专项整治;负责全市范围内城区、国省道、县乡道、内河加油站点(不含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水上服务区加油站)的规划许可,加强对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依法规范经营,并直接监管中石化阜阳市分公司、中石油阜阳市分公司。

市农委负责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含杀鼠剂)进行登记,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并直接监管安徽阜阳禾丰农药厂。

市气象局负责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市邮政局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建立部门间沟通和协调机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制,严格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把责任目标层层分解到每个基层单位。建立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作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特性,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标本兼治,夯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基础

(一)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项目)准入和退出制度。各地要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企业(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总体规划要求,坚决制止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安全防护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危及安全生产的低水平重复项目或落后的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的进入。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加快淘汰技术落后、安全保障条件差的工艺和设备,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二)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园区的规划和安全科学论证。实施园区区域性安全风险评价,对现有化工园区,要在*年底前完成《园区区域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和《园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工作,并落实相应安全措施和设施;新设立的化工园区必须进行安全规划论证,实现园区产业与安全、环境的和谐发展。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各地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使用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从构成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和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入手,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坚持寓监督管理于服务之中,督促和帮助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改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条件。

(四)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或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凡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8号令),严格履行安全审查手续。

(五)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自*年起,用两年左右时间,完成全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以标准化指导、帮助和促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消除事故隐患,促使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成为安全型企业。

(六)着力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应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做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工作。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相关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能的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作业知识技能,并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四、强化监管,防止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监管职责部门要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有计划、有重点、有部署地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对严重事故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责令企业停产整改,直至关闭。各地要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监管长效机制,对隐患情况实行登记管理,及时跟踪监督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企业整改情况。

(二)确保按期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搬迁和关闭工作。对列入搬迁或关闭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在*年年底前全部完成搬迁或关闭工作。

(三)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许可证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严格依法行政,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工作,加强对已取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有关人员未经安全培训、不持证上岗的,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三违”情况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以及其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相关许可证件。严厉打击无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非法行为。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对液氯、氟化氢、液氨、液化石油气、剧毒溶剂等重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整治与监控。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资质和运输相关人员考核、资格认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收发货企业装载卸载环节的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完善收发货和装载卸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建立统一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其车载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并对危险化学品运辆车辆实施全程监控。严厉打击运输车辆无营运证件和运输专业人员无相应资格证书、运输车辆超载、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化学品伪装成普通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

(五)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状态下的“清净下水”工作,落实环境应急处理设施及预防措施。各地要认真吸取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教训,加强对化工企业尤其是江河沿岸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环保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泄漏的压(倒)罐设施、贮罐围堰、防火堤设施,泄漏物料和消防用水流向导沟(管道)及收集处理设施等各项防范措施。

第5篇

为深刻吸取“7.19”事故教训,严格危化品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杜绝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县政府统一部署,利用三个月时间,在全镇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大检查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经营行为。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全面排查整治本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底子清、情况明、管理规范,不留死角,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到位,杜绝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发生。

二、专项大检查内容

(一)突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未经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通过,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2.未经许可或者许可证过期非法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的;

4.无资质证人员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5.运输车辆不符合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求的。

(二)突出的安全隐患

1.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的;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单位的设施、设备未经检验检测,不符合安全条件要求的;

3.消防器材配备不足,通道堵塞,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

4.危险化学品保管、领用、销售未建立台帐,管理不规范的;

5.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单位从业人员素质不符合岗位要求,存在违规违章行为的;

6.与周边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外部间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7.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佩戴不符合要求的;

8.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未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

9.报警系统未处于正常状态的;

10.作业人员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的;

11.未执行动火、受限空间等作业票证制度;动火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未将动火设备的可燃物品彻底清理干净并用足够时间进行蒸汽吹扫和水洗的;

12.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3.重大危险源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的。

三、工作措施

各有关单位要对本行业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逐一进行仔细排查,全面掌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状况,仔细检查安全许可手续,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状况,要按照“依法依规、先停后理、分类处置、务求实效”的原则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存在突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安全隐患的一律先行立案,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停止生产、停止经营,并在查封违法建设项目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的设施设备后,区别情况,依法处理。

1.对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单位要建立管理台帐,登记造册。

2.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帐。

3.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整治责任制,对排查出来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按照“五个一”的要求落实整治措施,及时整治到位。

4.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按照“三个务必”原则依法从重从快坚决打击取缔,即务必予以关闭、务必拆除设施设备、务必将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业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发展规划,未经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擅自建设的;

(2)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许可手续,擅自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

5.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已经取得立项批文但未经安全许可擅自建设的;

(2)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3)违反法律法规,采购或销售危险化学品的;

(4)安全许可手续超过许可期限的;

(5)特种设备未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6)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培训、无资格证的。

6.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安全标识不完善、不准确的;

(2)未按“三自”要求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的;

(3)应急器材配置不到位,未按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的;

(4)防雷防静电设施损坏或不完善的;

(5)未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劳动防护措施不落实的;

(6)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员工安全救援培训不到位的;

(7)其他事故风险较小,不需要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安全隐患。

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能够立即整改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到位。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限期界满的,应及时进行复查。逾期未整改,复查不合格的,依法启动行政处罚,拒不整改的,予以取缔。

四、工作安排

1.7月25日至8月31日为全面排查阶段,全镇各有关单位要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各个环节开展全覆盖的隐患大排查,建立好企业基本数据库和台帐,并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边查边改。

2.9月1日至9月30日为集中整治阶段,对排查出来的重大安全隐患,督促企业重点整治。对非法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和依法处罚。

3.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巩固验收阶段。省、市、县将对此次专项大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对工作不积极、措施不给力、效果不明显的单位,责令继续予以整治。对存在的不足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正措施,对行之有效的做法,要总结经验,形成制度,建立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反弹。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的特性,极易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对此各部门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要深刻吸取“7 19”事故血的教训,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来抓。

2.强化组织领导。镇成立危险化学品隐患专项大检查领导小组,由镇人民政府镇长罗运河任组长,镇人民政府副镇长颜少江任副主任,王晓云、岳武、刘伟臣、贺风华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镇安监站,刘伟臣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3.强化责任落实。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督促企业增强安全法律意识,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车间、班组、每一个员工。要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制度,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落到实处。要广泛发动群众举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4.强化部门联动。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切实履行好职责,又要加强配合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运管站要加强对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资质检查,交警中队要加强道路运输检查,安监站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特种容器装置的检查,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环节的安全检查。

5.强化隐患治理。隐患排查做到全覆盖,隐患治理做到零容忍,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确保隐患治理到位。

第6篇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安全;对策;建议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社会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国家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对生产安全要进行重视。安全生产能够对生产人员的人身安全进行保证,同时也能保证生产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对我国经济发展非常有利。安全生产问题得到人们的重视,说明人们的安全意识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经济建设中对安全生产问题进行重视,是更好的体现以人为本,同时,也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证社会和谐发展。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非常重视,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法规,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对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有很大促进作用。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要做到依法办事,这样才能更好的对企业生产进行约束。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来,安全管理制度得到了落实,而且,对很多的事故隐患可以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同时,在防范措施方面也能进行健全。危险化学品的重大事故发生会导致市场经济秩序受到很大影响,因此,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十分必要。由于危险化学品自身的特点,因此,在进行安全生产的时候,要做的工作非常多。

1 危险化学品的特点及安全管理重要性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非常多,其中包括爆炸品、液化气体、易燃液体、自然物品以及遇湿易燃物品,有机过氧化物和有毒以及具有腐蚀性的物品。危险化学品在进行生产的时候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在生产过程中流程非常长,而且生产工艺非常复杂,在生产过程中会出现很多的产品形式,这些不同类型的产品都具有一定危险性。危险化学品存在的形式非常多样,而且,各种状态之间可以相互转化,因此,在整个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使用的设备都是密闭的,而且,经常会出现在这种条件下进行生产,因此,在生产过程中不能出现泄漏的问题,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储存、装卸以及运输都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中存在着很多的不安全影响因素,化工行业出现事故的情况非常常见,对此,一定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对化学危险品的生产进行重视。化学危险品具有较高的危险性,事故的出现无论大小都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化学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特点,很多事故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在事故发生的时候,往往没有任何的预兆,并且,很多事故在发生之前就已经出现了一定的表现,但是,由于人们的大意,往往导致了更大的危害出现。危险化学品对环境带来的污染问题在进行处理的时候非常的困难,这样也导致了环境污染问题将长期存在。危险化学品导致的危害非常严重,不仅仅会导致人员的身体情况受到伤害,也会导致生产企业的经济效益蒙受很大的损失。危险化学品的存在使得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更加方便,但是,其在出现危险的时候导致的危害给人们的生活也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因此,要想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进行更好的使用,在生产的时候一定要保证安全生产。

2 危险化学品生产管理现状及问题

2.1 安全第一思想不牢固

在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中对安全生产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是,很多生产企业对这个问题没有进行重视,这样就导致了在很多的化学生产企业中事故发生的非常频繁。一些对安全生产问题比较重视的企业出现事故的几率非常低。近年来,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问题比较重视,但是,监管力度方面还是存在着不足的情况,因此,在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时候,经常存在着没有进行查处的问题,这样也导致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管理问题不重视。

2.2 现场管理不到位

安全生产管理意思没有得到提高,使得企业在生产管理方面一直处于比较混乱的情况,在很多的企业中,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车间都是杂乱不堪的,因此,导致了生产经常处于比较混乱的情况下,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防火问题也没有给予重视。生产车间在进行生产的时候不能将生产物品进行随意的摆放,这样会导致很多的安全隐患出现,在出现问题的时候导致的后果无法预计。

2.3 安全生产条件差,安全保障水平较低

很多的生产企业在效益方面非常低,这样就导致了其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了生产设备老化的问题,同时,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方面也是存在着一些问题的,这样就导致了更多的安全隐患出现。很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更加重视的是经济效益,这样就导致其在生产过程中对很多的问题没有重视,在安全生产设备方面没有进行投入,导致其生产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

3 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

3.1 加强立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完善的新形势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的立法工作,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督管理体制,推进安全生产法,并加强政府的立法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实施“科技兴安、科技兴国”战略,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达到齐抓共管,全力推进的局面。建议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建立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3.2 建立各级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宣传、印发和演练

尽管大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过程中,建立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预防事故的发生和发生事故后的救援有了一定的应急措施,但这还远远不够。就整体而言,还应该分级分别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特别是市级和县级整体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还要加大宣传力度并反复开展演练。只有这样,预案才能起到预案的作用,否则只能仅是形式和字面上的预案而已。

3.3 对企业安全生产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

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要真正形成第一责任人制度,从外地和过来的经验中可知,安全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企业等层层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可以促进安全管理工作。经济的杠杆可以使人人都能将安全工作放在心上,真正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起来,克服麻痹大意思想,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3.4 安全设施“三同时”还有加强的必要

《安全生产法》上明确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企业须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这部分工作由于刚刚开始,地方领导对其认识都还没有到位,更不用说生产建设单位了。因此,加强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宣传和实施,很有必要。

3.5 建立和完善有关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存在事故

隐患的危险源治理的法规和政策,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对重大危险源要进行登记、摸清底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以及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同时,应创造条件建立市、县两级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真正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有效监控。

4 结束语

经济发展一定要以安全生产为前提,安全事故对人的生命有直接的威胁,因此,生产过程中要对安全问题进行重视。在安全工作方面可以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利用新技术和新工艺,、这样能够更好的改善生产人员的安全生产环境,同时,也要提高生产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做好安全监督,这样能够更好的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范维唐.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差距和对策[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3.

第7篇

1.2006年8月10日,九龙镇某企业清洁工在实验室用丙酮清除地面胶滴污渍,突然发生闪燃将该员工的衣服烧着并造成2度烧伤。是因物理实验室的熔锡炉正在使用,处于高温状态。丙酮在空气中的浓度超过闪点时,发生闪燃着火。

2.2007年9月23日,广深公路北侧的玮通物流公司仓库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000平方米。因仓库的电线出现短路而引发仓库中存储的过氧化二苯甲酰起火,在存放纸张及炭黑等物品时,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

3.2012年4月20,沪昆高速一辆载36吨五硫化二磷的挂车行车途起火,造成大量剧毒气体外泄。因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专业性强,现场污染严重,清理难度大,车辆只能间歇放行、关窗通行。

二、危险化学品对人体的毒性危害

1.过敏

开始接触某些危险化学品时可能不会出现,长时间地暴露时会引起身体反应。即便是接触低浓度化学物质也会产生过敏反应,皮肤和呼吸系统都可能会受到过敏反应的影响。

2.缺氧(窒息)

窒息涉及到对身体组织氧化作用的干涉。分为单纯窒息和化学窒息。

单纯窒息是由于周围氧气被惰性气体所代替,造成周围的氧气量不足以维持生命的继续。如氮气、二氧化碳、乙烷、氢气或氦气等,通常空气中的含氧量为21%,如空气中氧气浓度降到17%以下,机体组织的供氧不足,就会引起头晕、恶心,调节功能紊乱等症状。缺氧严重时可导致昏迷甚至死亡。

化学窒息是由于化学物质直接影响机体传送氧以及和氧结合的能力,典型的化学窒息性物质一氧化碳在空气中含量达到0.05%就会导致血液携氧能力严重下降造成血液内窒息;另外氰化氢、硫化氢这些物质影响细胞和氧的结合能力,尽管血液中含氧充足,称为细胞被窒息。

3.昏迷和麻醉

高浓度的危险化学品如乙醇、丙醇、丙酮、丁酮、乙炔、烃类、乙醚、异丙醚等会导致中枢神经抑制。一次性地大量接触可导致昏迷甚至死亡。

4.全身中毒

全身中毒是指化学物质引起的一个或多个系统产生有害影响并扩展到全身的现象,中毒作用不局限于身体的某一点或某一区域。

5.致癌

长期接触一定的化学物质可引起细胞的无节制生长,形成癌性肿瘤。这些肿瘤可能在第一次接触这些物质后许多年才会显现,潜伏期一般为4-40年。

6.致畸

接触化学物质可能对未出生的胎儿造成危害,影响胎儿正常发育。怀孕的前三个月,胎儿的脑、心脏、四肢等重要器官正在发育中,易导致胎儿畸形。

7.致突变

某些危险化学品可引起接触者基因改变,导致后生不希望出现的变化,实验证明,80%-85%的致癌化学物质对后代有着严重影响。

8.尘肺

尘肺是由于在肺的换气区域发生了小尘粒的沉积以及肺组织对这些沉积物的反应。尘肺病患者肺的换气功能下降,在紧张活动室将发生呼吸短促症状。引起尘肺的病物化学质有石英晶体、石棉、滑石粉、铍等。

三、危险化学品的污染危害

1.危险化学品的废气量会破坏地球的臭氧层,导致温室效应,引起酸雨,最终形成光化学烟雾。

2.危险化学品的废物会给土地造成土壤酸化、碱化、板结等现象。

3.含氮、磷及其他有机物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可导致水体的“富营养化”、“赤潮”和“水花”。

4.重金属、农药、挥发酚类、氰化物、砷化合物等污染物可在水生生物体内富集,造成损害、死亡,破坏生态环境。

5.石油类污染物可导致鱼类、水生生物死亡甚至引起水上火灾。

四、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1.操作控制

操作控制的最终目的是指通过采取有效的措施,将工作场所的危害消除或降到最低,防止工作人员在正常的作业时受到有害物质的侵害。采取的主要措施是:用无毒、低毒替代高毒、剧毒物质,选用可将危害降到最低程度的工艺技术,加大作业人员与危险源之间的距离,降低作业场所中有害气体、蒸汽、粉尘等的浓度,正确选择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保持作业场所清洁及个人卫生等等。

2.管理控制

管理控制就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我国现行的相关标准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管理程序及措施,这是预防在作业场所中危险化学品所带来危害的一个重要方面。管理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害识别、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贮存方式、安全运输、安全处理与使用、废物处理等。

3.危险化学品的环境污染控制

对重点有害的化学品要加强环境管理及执法力度,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对危险化学品中的废气及废物的排放要严格进行控制,强化危险化学品废物的管理、处置工作。同时,要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来提高公众的安全认识。

五、结束语

总之,危险化学品管理和处置不善会严重损坏人的身体机能与自然环境的安全。只有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才能将危险化学品带来的损害降到最低。

第8篇

一、降低事故发生率的风险管理方法

1.完善规章制度,将作业程序规范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具有很大的危险性,若是没有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在生产过程中必然存在安全隐患。我国大部分危险化学品企业在风险管理制度上都存在问题,制度不够完善,在生产过程中,企业没有遵守国家所规定的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生产,导致安全事故时常发生。因此,企业需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现有的安全生产制度进行补充,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我国大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没有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对其不予重视,即便有部分企业已经对制度进行完善,但是在制度落实方面依然落实不到位,为此,企业要转正态度,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在生产工作中严格按照制度开展工作。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作业程序规范化,危险化学品生产需要严格控制生产流程,各个环节都需要进行标准化,企业建立一个标准化作业程序,使生产工作井井有条的开展,不但提高生产效率,还可避免引发安全事故。在化学品生产过程中,生产人员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操作,生产流程实现规范化,严格把关生产每一个环节,一旦发现安全隐患立马采取措施解决。只有这样,在化学品生产中才可有效控制风险指数,消除安全事故。我国多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善,作业流程存在问题,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完善制度,规范化作业流程,在确保生产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提高生产效率,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

2.做好隐患、事故以及应急管理工作。安全隐患是诱发事故的根本源头,若是将隐患消除则可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进行隐患管理工作,首先要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定期进行隐患检查工作,将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到位,在排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立马采取相应措施解决。其次,严格开展排查工作,排查时全体人员都要参与,不留任何一个死角,针对重大隐患,若是不能立马进行消除,需要采取防范措施,将事故发生率降到最低,然后相关人员进行备案,将其纳入到技改项目当中,定好整改的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进行事故管理工作,主要是对已经发生的事故进行原因分析,调查了解诱发事故的真正原因,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的生产人员、物品进行快速转移,查找到原因后向所有人员说明情况,避免事故再次发生,并通过现场安全教育的方式,使所有生产人员吸取教训,认识到不安全操作所造成的危害,若是外部企业发生事故,则同样吸取教训,避免本企业重演。另外,风险管理还包括应急管理,应急预案包括专项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以及事故现场处理等,结合实际情况需要进行预案,保证预案具有可行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重视风险管理工作,在日常生产中,并没有进行事故应急预演,当事故发生时损失惨重。因此,要重视事故演练工作,每当完成演练之后,对应急预案做评价,并建立一个应急响应系统,一旦发生事故,立马结合事故的实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将现场人员与物品迅速撤离,降低事故的损失率。将应急保障工作落实到每个单位,并进行核查,急救物资缺乏时及时进行补充,急救人员要通过专业的培训,确保急救人员在事故中的安全。做好隐患、事故以及应急管理工作是风险管理工作中的主要内容,做好这三方面的工作,可降低事故放生率,并在事故发生后,降低损失率。

3.提高全体员工的风险意识,确保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风险控制,需采用各种方式来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率,这一切工作都需要得到企业全体员工的支持,但是,就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员工的文化素质来看,还有待加强。可通过培训来提高员工对事故的认识,主动参与到风险管理工作当中。虽然人天生就具有安全意识,但是若是保护手段不正确则无法达到保护的效果,因此,企业要加大培训力度,让所有员工都参与到安全教学培训当中,培训时为了达到理想的效果,可采用分层的方式进行培训,将培训人员分为三层,即管理层、普通员工以及安全管理人员,每一个层次培训的内容都不相同,有针对性的培训才可获取理想的效果。在培训过程中要注意,培训的知识要具有实用性,每个层次人员培训都有偏重点,例如,进行安全管理人员与领导层人员的培训时,将重点放在法律法规上,并讲诉安全技术理论与危险化学品的知识,在工作中如何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当遇到危险源时,如何进行紧急预案救援等等。当给普通员工进行培训时,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三级”安全教育中的要求进行培训,让普通员工在培训当中掌握到自己岗位上的安全知识,规范日常行为操作,避免由于行为因素引发事故。提高企业所有人员的安全意识,开展教育培训课,并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使每个层次的企业人员都掌握到相关的风险控制知识,从而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二、结语

我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风险管理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行制度完善,提高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做好隐患、事故以及应急管理工作等,来降低事故的发生率,保证企业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中进行生产经营。

作者:姜昉单位:广西煤炭科学研究所

第9篇

9 N,N’-二亚硝基五亚甲基四胺

风险提示

高度易燃,与胺、亚胺混合或急剧加热会发生爆炸。

【理化特性】

浅黄色粉末。微溶于水、乙醇、氯仿,不溶于乙醚,溶于丙酮。分子量186.21,熔点207℃(分解),相对密度(水=1)1.4-1.45。

主要用途:用于橡胶、聚氯乙烯等塑料发生微空孔,制造微孔塑料。

危害信息

【燃烧和爆炸危险性】

高度易燃,遇明火、高温能引起分解爆炸和燃烧。

【活性反应】

与胺、亚胺接触会发生剧烈反应,有燃烧爆炸的危险。与碱、酸或酸雾、氯化锌接触将迅速起火燃烧。与氧化剂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健康危害】

吞咽有害。

安全措施

【一般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具备应急处置知识。

生产过程密闭,加强通风。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可能接触其粉尘时,建议佩戴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戴橡胶手套。工作业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

远离火种、热源。应与禁配物分开存放,切忌混储。

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禁止震动、撞击和摩擦。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采用湿法粉碎工艺时,应待物料全部浸湿后方可开机;当采用金属球和金属球磨筒方式进行粉碎时,宜用水或含水溶剂作为介质。粉碎混合加工过程中应设置自动导出静电的装置,出料时应将接料车和出料器用导线可靠连接并整体接地。

生产过程中易引起燃烧爆炸的机械化作业应设置自动报警、自动停机、自动泄爆、自动雨淋等安全自控装置;自动化生产线的单机设备除有自动控制系统监控外,在现场还应设置应急控制操作装置。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和废品应隔离存放、及时处理;内包装材料应统一回收存放在远离热源的场所,并及时销毁。

【操作安全】

(1)可能接触粉尘时,操作人员佩戴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静电工作服,戴橡胶手套。

(2)避免产生粉尘。避免与氧化剂、胺、亚胺、酸碱、氯化锌等接触。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3)生产过程中需用热媒加热或加工过程中可能引起物料温升的作业点,均应设置温度检测仪器并采取温控措施。

【储存安全】

(1)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房温度不超过35℃。

(2)应与氧化剂、胺、亚胺、酸碱、氯化锌等分开存放,切忌混储。存放时,应距加热器(包括暖气片)和热力管线300毫米以上。储存区应备有合适的材料收容泄漏物。禁止震动、撞击和摩擦。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

【运输安全】

(1)运输车辆应有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2)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防止曝晒和雨淋、猛烈撞击、包装破损,不得倒置。严禁与氧化剂、胺、亚胺、酸碱、氯化锌物品等同车混运。运输过程中要确保容器不泄漏、不倒塌、不坠落、不损坏。运输时,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禁止震动、撞击和摩擦。

(3)拥有齐全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运输时车速不宜过快,不得强行超车。

应急处置原则

【急救措施】

吸人: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术。就医。

食入:给饮牛奶或蛋清,不要催吐。就医。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

【灭火方法】

灭火剂:小火,用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灭火。

大火时,用大量水灭火。从远处或使用遥控水枪、水炮灭火。消防人员应佩戴空气呼吸器、穿全身防火防毒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将容器移离火场。用大量水冷却容器,直至火扑灭。如果安全阀发出声响或储罐变色,立即撤离。

如果在火场中有储罐、槽车或罐车,周围至少隔离800米;同时初始疏散距离也至少为800米。

【泄漏应急处置】

隔离泄漏污染区,限制出入。消除所有点火源(泄漏区附近禁止吸烟、消除所有明火、火花或火焰)。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防尘面具(全面罩),穿防毒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避免震动、撞击和摩擦。小量泄漏:用惰性、湿润的不燃材料吸收,使用无火花工具收集于干燥、洁净、有盖的容器中。防止泄漏物进入水体、下水道、地下室或密闭空间。

作为一项紧急预防措施,泄漏隔离距离至少为25米。如果为大量泄漏,下风向的初始疏散距离应至少为250米。

10 硝基胍

风险提示 遇明火、高热、摩擦、振动、撞击可能引起激烈燃烧或爆炸。

理化特性 白色针状晶体。微溶于水、乙醇、甲醇,溶于热水、碱液,不溶于醚。分子量104.07,熔点239℃(分解),相对密度(水=1)1.71。

主要用途:是硝化纤维火药、硝化甘油火药以及二甘醇二硝酸酯的掺合剂、固体火箭推进剂的重要组分。

危害信息

【燃烧和爆炸危险性】

遇明火、高热、摩擦、振动、撞击可能引起激烈燃烧或爆炸。(千的或含水20%为易燃固体,为脱敏爆炸品,受热275℃发生强烈爆炸)

【活性反应】

与氧化剂等接触会发生剧烈反应,有燃烧爆炸的危险。

【健康危害】

对眼睛、皮肤、黏膜和呼吸道有刺激性。

安全措施

【一般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具备应急处置知识。

生产过程密闭,加强通风。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可能接触其粉尘时,建议佩戴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戴橡胶手套。工作业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

远离火种、热源。应与禁配物分开存放,切忌混储。

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禁止震动、撞击和摩擦。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输送装置应有防止固体物料粘结器壁的技术保障措施,并应结合工艺特点和生产情况制定定期清扫的管理制度。严禁轴承设置在粉状危险物料中混药、输送等;输送螺旋和混药设备应有应急消防雨淋装置,输送螺旋和混药设备应选择有利于泄爆、清扫、应急处理的封闭方式。

采用湿法粉碎工艺时,应待物料全部浸湿后方可开机:当采用金属球和金属球磨筒方式进行粉碎时,宜用水或含水溶剂作为介质。粉碎混合加工过程中应设置自动导出静电的装置,出料时应将接料车和出料器用导线可靠连接并整体接地。

生产过程中易引起燃烧爆炸的机械化作业应设置自动报警、自动停机、自动泄爆、自动雨淋等安全自控装置;自动化生产线的单机设备除有自动控制系统监控外,在现场还应设置应急控制操作装置。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和废品应隔离存放、及时处理;内包装材料应统一回收存放在远离热源的场所,并及时销毁。

【操作安全】

(1)可能接触粉尘时,操作人员佩戴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静电工作服,戴橡胶手套。

(2)避免产生粉尘。避免与氧化剂、强还原剂、强碱等接触。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3)生产过程中需用热媒加热或加工过程中可能引起物料温升的作业点,均应设置温度检测仪器并采取温控措施。

【储存安全】

(1)为安全起见,储存时可加不少于15%的水作稳定剂。储存于阴凉、通风的爆炸品专用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房温度不超过30℃,相对湿度小于80%。

(2)应与氧化剂、还原剂、强碱分开存放,切忌混储。存放时,应距加热器(包括暖气片)和热力管线300毫米以上。储存区应备有合适的材料收容泄漏物。禁止震动、撞击和摩擦。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

【运输安全】

(1)运输车辆应有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2)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防止曝晒和雨淋、猛烈撞击、包装破损。不得倒置。严禁与氧化剂、还原剂、强碱等同车混运。运输过程中要确保容器不泄漏、不倒塌、不坠落、不损坏。运输时,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禁止震动、撞击和摩擦。

(3)拥有齐全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人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运输时车速不宜过快,不得强行超车。运输车辆装卸前后,均应彻底清扫、洗净,严禁混入有机物、易燃物等杂质。

应急处置原则

【急救措施】

吸人: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术。就医。

食入:用水漱口。就医。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就医。

【灭火方法】

灭火剂:用水灭火。

如果硝基胍处于火场中,严禁灭火!因为可能爆炸。禁止一切通行,清理方圆至少1600米范围内的区域,任其自行燃烧。切勿开动已处于火场中的货船或车辆。

如果在火场中有储罐、槽车或罐车,周围至少隔离1600米:同时初始疏散距离也至少为1600米。

【泄漏应急处置】

第10篇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 运输与储存 安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化学研究也不断的加深,与此同时,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量急剧增多。由于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很活泼,在生产、运输与储存过程中,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如果不能排除这些隐患,对社会的和谐发展会带来极大的威胁。因此,有效的预防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与储存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有重要的意义。

一、常见的危险化学品

随着经济发展需要,越来越多的危险化学品被批量生产,这些化学品在生产、运输及储存方面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如果不注意,很容易造成事故,对社会的影响很大。对于钻井和采油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添加剂的工艺来说,常见的危险化学品有:易燃易爆的液体、乙醇、粗苯、甲醇及具有强腐蚀的盐酸和氯乙酸,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其他的危险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特点

1. 专业的运输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不同于其他货物的运输,因此,国家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有明确的规定:未经过资质认定,不能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具有专利性,只有通过国家鉴定后,才能运输危险化学品。

2. 专用的运输工具

乙醇、粗苯、甲醇、盐酸、氯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及强腐蚀的性质,这些性质就决定了在运输时必须要有特制的工具运输。一般的工具很有可能在运输过程中,被腐蚀、光照发热后,引起爆炸等,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的安全,因此,这些危险化学品在运输及储存中要使用特制的工具,运输车辆要在车身上有明确的危险物标志,并在车内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防扩散等工具,防止运输中途发生意外。通常情况,乙醇、粗苯、甲醇等会使用特制的储罐运输。

3.运输人员的专业性

危险化学物品的运输是一个特殊的行业,运输人员必须有专业的知识,熟悉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相关知识,并且持有上岗证,才能运输危险化学品,在运输途中,车内至少要有两个专业的运输人员,防止中途出现变故。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与储存过程中引发事故的原因

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与储存中发生事故的原因有:运输工具、装运条件、人为因素等三方面。

1.运输工具的危险因素

车辆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工具之一,车辆的状态将直接关系到危险化学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性。车辆本身因素有:车辆的系统设施是否健全,车辆的制动、转向及专项安全部件是否健全,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特殊装置是否齐全,车辆危险品的标志是否明显等。还要及时检查并维修车辆,维持车辆的正常状况,车辆进行维修时,要去规定的维修厂,要遵守危险化学品车辆维修的相关规定,严格谨慎的维修车辆。

车辆运输完危险化学品后要及时的进行清洗、消毒,以免车辆在运输其他危险化学品时,残留物与新的化学物品发生化学反应,引起事故。例如:车辆运输完强腐蚀性的盐酸后,没有及时处理,结果车辆又去运输强碱液体,结果这种物品反应,引起泄露,对腐蚀路面及车辆造成腐蚀,引发事故。操作人员进行车辆清洗与消毒时也要注意安全,防止危险化学品溅射到人身体,造成灼伤,清洗后的污水要及时处理,防止造成污染。

2.装运条件的危险因素

危险化学品的装运包括物品的包装、货物的装卸、货物交接等,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极其严格,包装时既要保证产品的数量完整、质量不受影响,还要保证储存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着火、腐蚀、泄露等现象。在实际运输与储存中,经常对包装容器衬垫一些材料,如果材料选则不合理,很容易造成包装容器破损,导致危险化学品的泄露,引发事故。

在货物装卸过程中,如果防范意识不强,也容易造成事故,货物在储存时,容易破损,导致危险化学品的泄露,引发事故;装卸危险化学品时,操作人员操作不规范,货物交接时,操作人员没按程序交接等都是很容易引起事故的。

3.人为因素

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人工引发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工作人员专业性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综合素质比较低。不少工作人员对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法律知识了解甚少,在运输过程中经常出现违规、违章运输的现象,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事故不能及时的处理,有的运输人员责任心不强,没有较高的安全意识等,这些不专业的运输在运输途中很容易发生事故。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与储存安全预防措施

1. 培养操作人员的规范操作

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全靠人工完成,因此,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与储存安全的重要因素。对危险化学品操作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专业知识技能,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和事故演练,提高操作人员对突发事故的应急能力,部分工作人员可能因为一些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的参加培训,因此要对这部分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的训练,争取让每一个操作人员做到专业的培训,要经常对操作人员灌输法律知识,增强操作人员的法律观念,让操作人员做到依法装卸、依法运输,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引发的事故。

2.加强运输工具管理

车辆的安全性也关系到危险化学品运输中的安全,因此运输部门要加大车辆的管理,坚决拒绝使用不合格的车辆,保证车辆较高的技术安全状况,对有问题的车辆及时维修、处理,清洗干净车内的残留物,保障运输的安全。

3.完善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企业要针对危险化学品制定一些特定的管理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用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装卸及交接过程的安全,建立各种科学的操作规程,让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与储存过程的每个环节都有严格的规章制度。

4.建立事故应急方案

危险化学品运输与储存中,如果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处理的话会引起很严重的后果。目前,许多企业对危险化学品发生事故没有快速有效的应对措施,因而导致事故的扩大,因此,企业要根据法律的要求,建立事故应急方案,在事故突发后,及时有效的处理事故,减少损失。

五、总结

危险化学品运输和存储的安全性,对企业和社会有重要的意义,科学的运输和储存危险化学品,减少事故的发生率,为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添加保障。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要合法、科学的运输和储存危险化学品,增加工作责任心,积极主动的学习专业知识,努力做到健康安全的运输危险化学品。

参考文献

[1] 王磊;黄转红;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分析和建议[J];阿坝科技;2012(02):31-35.

[2] 王伟;浅谈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的安全问题[J];新疆化工;2012(02):30-33.

第11篇

【摘 要】 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直接关系我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港口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内容。天津“8?2”事故突出反映

>> 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设计及在大连港的应用 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监管的思考与建议 浅谈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问题及解决对策 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在晋江召开 浅谈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监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模式与体系的建立探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沿江港口危险品作业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研究 浅议危险化学品港口安全评价 福建省安监局确定2009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五重点 基于北斗定位技术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现状与对策研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神华杯”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监管之失 危险化学品亟需立法监管 基于环境安全的化学品安全监管模式研究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2] 徐连胜,胡玉昌,段晓瑞.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现状与体系构成[J].中国港口,2010(3):57-58.

[3] 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安全监管的若干意见[R/OL].(2016-02-02).

[4]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D2018年)[R/OL].(2016-04-28)http://. cn/info/2016/192535.htm.

第1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十四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

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交通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三十九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四十三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四十六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五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十六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由公安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依法拍卖其财产,用于赔偿。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进口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审批、许可并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并公布审批、许可的期限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