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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

时间:2022-11-28 19:09:3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治安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治安管理

第1篇

一、切实提高对推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非法刻制印章以及利用伪造印章制作假证件、假文凭、假合同、假票据等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传统的印章管理方式,缺乏查验伪印章的有效措施,已无法适应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斗争的需要。通过组建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中心(终端),进而构建印章管理的网络系统,以高科技制章技术取代传统制作工艺,使印章信息和制作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有机集成,形成网络管理系统,具有安全、高效、防伪、快速查询、自动识别比对等功能,可以更好地为印章用户服务,提高印章的综合防范能力。加快建立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是现实斗争和形势发展的要求,对公安机关有效预防、发现、打击伪造印章及利用伪印章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积极稳妥地组织开展系统建设工作

全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计划到2012年底全面完成。整个系统建设工作分5个阶段进行:

一是调查摸底阶段。各市区对本辖区印章业特别是公章制作企业的数量、规模、经营状况、经营性质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全面摸清情况。

二是清理整顿阶段。各市区对非法刻制摊点、非法刻制公章的企业要予以取缔,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合法经营,规范经营秩序,为顺利建设印章信息系统奠定基础。

三是宣传发动阶段。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有关管理规定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意义,动员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积极支持、配合印章系统建设工作。

四是安装使用阶段。为便于系统联网,最大限度地发挥系统作用,经公开招标,省公安厅已确定“广东国盾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为全省统一使用的软件版本,由国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软件供应,并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系统建设工作。各市区要配合软件供应商做好系统的安装、使用工作,组织管理人员认真学习部颁标准及计算机网络知识,熟练掌握系统的操作功能,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五是联网阶段。在系统硬件和软件安装、试用后,各市区公安局前台审批系统与市公安局印章管理制作中心后台系统联网,年底前实现与省公安厅印章系统联网。

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成投入使用后,全市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现有的印章应逐步更换,使用符合公安部《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的印章,并纳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市内各级党委、国家机关及政协组织现有的印章暂不更换。

系统建成后,各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刻制公章,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刻制注册企业印章、发票专用章、储蓄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要按规定到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审批,然后到符合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要求的印章制造企业制作印章。

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

第三条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娱乐场所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第五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

(一)名称;

(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

(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

(六)核定的消费人数;

(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

(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

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第六条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章安全设施

第八条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第九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的吧台、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

包厢、包间的门窗,距地面1.2米以上应当部分使用透明材质。透明材质的高度不小于0.4米,宽度不小于0.2米,能够展示室内消费者娱乐区域整体环境。

营业时间内,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门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挡。

第十条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安装门锁、插销等阻碍他人自由进出包厢、包间的装置。

第十一条歌舞娱乐场所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禁止设置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照明灯在营业时间内不得关闭。

第十二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营业大厅通道、收款台前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第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安装的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应当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

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压缩格式为H.264或者MPEG-4,录像图像分辨率不低于4CIF(704×576)或者D1(720×576);保障视频录像实时(每秒不少于25帧),支持视频移动侦测功能;图像回放效果要求清晰、稳定、逼真,能够通过LAN、WAN或者互联网与计算机相连,实现远程监视、放像、备份及升级,回放图像水平分辨力不少于300TVL。

第十四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设置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监控室,由专人负责值守,保障设备在营业时间内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手持式金属探测器,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和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等安全检查设备。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其中女性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1名。

第十七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

警示标志式样、规格、尺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从事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经营活动。

第四章经营活动规范

第十九条娱乐场所对从业人员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名簿,统一建档管理。

第二十条从业人员名簿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一)从业人员姓名、年龄、性别、出生日期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地址;

(三)从业人员具体工作岗位、职责。

外国人就业的,应当留存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装,统一佩带工作标志。

着装应当大方得体,不得有伤风化。

工作标志应当载有从业人员照片、姓名、职务、统一编号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二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由各岗位负责人及时登记填写并签名,专人负责保管。

营业日志应当详细记载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遇到的治安问题。

第二十三条娱乐场所营业日志应当留存60日备查,不得删改。对确因记录错误需要删改的,应当写出说明,由经手人签字,加盖娱乐场所印章。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安排保安人员负责安全巡查,营业时间内每2小时巡查一次,巡查区域应当涵盖整个娱乐场所,巡查情况应当写入营业日志。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对发生在场所内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本办法规定娱乐场所配合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方面所作的工作,能够通过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传输完成的,应当通过系统完成。

第五章保安员配备

第二十七条娱乐场所应当与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保安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配备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保安人员,并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娱乐场所不得自行招录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八条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娱乐场所治安秩序;

(二)协助娱乐场所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和巡查工作;

(三)及时排查、发现并报告娱乐场所治安、安全隐患;

(四)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置娱乐场所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配备的保安人员不得少于2名;营业面积每增加200平方米,应当相应增加保安人员1名。

迪斯科舞厅保安人员应当按照场所核定人数的5%配备。

第三十一条在娱乐场所执勤的保安人员应当统一着制式服装,佩带徽章、标记。

保安人员执勤时,应当仪表整洁、行为规范、举止文明。

第三十二条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派驻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教育培训,开展经常性督查,确保服务质量。

第六章治安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必要时可以辅以录音、录像等形式。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包括:

(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人员姓名、单位、职务;

(二)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场所名称、检查事项;

(三)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记录一式两份,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并经娱乐场所负责人签字确认。

娱乐场所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记录中注明情况。

第三十七条公众有权查阅娱乐场所监督检查记录,公安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并依据娱乐场所治安秩序状况进行分级管理。

娱乐场所分级管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分级管理,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考核,动态升降。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信息化监督管理。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原备案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娱乐场所保安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3篇

自本公司品牌经营商户装修施工队进场施工以来,发生了多起材料、工具失窃(均为小额盗窃案件\琐事引发斗殴) ,并因此类事件造成了治安管理的较大压力,对此,我司配合投资方(东华海天投资有限公司)对在施工工地安全管理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管控力度:

一、落实层层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公司安全管理机构

1、完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层层责任制

公司内部以分管领导为主,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根据各岗位工作特点及要求,落实层层责任制,各施工单位签署安全管理责任书。

2、认真组织学习了《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一步明确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对于盗窃等案件应进一步宣导到位,明确处理流程:首先应向我司现场安全管理员报备,并根据情况由我司安全管理员协助报警。

二、人员进出安全管理

1、我司所有安全管理人员在上下班峰期,对进出人员加强管控,对于未戴安全帽,未携带我司统一制发的施工出入证的,一概不得进入施工工地。

2、对于上下班需要携带电动工具出入的,要求做好进场登记,出场必须有楼层管理员及商家装修单位负责人共同确认后,并开具大件物品出门证,由门卫值班人员点验无误后方可带出工地。

3、楼层安全管理人员不间断巡查,对于在工地不按照安全规范进行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先后给予警告、处罚、清理出场等处罚。

三、车辆、材料进出工地管理(进料口、交通通道)

1、所有民工电动车\自行车\摩托车不得进入工地,统一停放于两侧门外场地,我司安全员不定时巡逻(每小时不得低于三次)下班高峰期,安防人员应在现场进行监督巡逻,以防有人趁乱作案。

2、所有需要进场的机动车辆按施工项目不同,严格管控,凡土建、公共区域装修单位则按规定行东侧门口进入施工现场,商户运送材料车辆由统一至西侧大门进入场地。

3、其它机动车辆一概停放于门外道路两侧或公司办公中心前侧。凡是经允许进入施工工地的车

辆均应限速行驶,接受我司安全员的指引疏导。

4、施工地段严禁车辆停放,起吊位置,严禁车辆经过。

5、所有进场的危险易燃材料,均由我司安全员限量管控,超量部分统一存放于我司的危险品保管铁箱内,并根据施工情况按量领用,并做好登记,施工现场需要使用危险品时,必须有专业监护人员在场监督使用。

四、施工安全管理

1、施工现场严格动火管理,所有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有专业操作人员上岗作业,作业现场必须具备灭火器材,作业全程必须有专业监护人员全程监护;作业点安全距离(5M )范围内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堆放;严禁挥发性易燃品过量使用。

2、需要高空作业工种(如吊顶、水电等),需要配置安全绳、戴好安全帽,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方可进行作业。

3、人员定岗,在施工现场采用不定时巡逻,我司安全员将提醒展位内施工工人,对于周边存在安全隐患位置设置警戒线。对于悬空位置在作业期间,不得有人员或车辆经过。

4、施工过程应佩戴出入胸卡,并接受我司楼层管理人员的检查,对于未佩戴出入证人员,我司楼层管理人员有权对无证施工人员清理出场并处以施工单位罚款。

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

1、对所有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安全施工\生产教育,要求各展位对于贵重材料应做到当日使用,当日购买。贵重工具,便于携带地应当于带走,严格按进出管理规定做好出入登记。

2、将警民联系卡复印并张贴至各个商铺,明确告知商铺出现纠纷、盗窃案件时的处理程序,要求各商户立足于片区警务人员解决问题,尽量避免依托“110”报警平台,以免延长案件处理时间的及时性。

3、明确责任,要求各商户与我司安防部门做到有效互动,各施工单位做到联防共防。

第4篇

治安管理处罚法》答记者问

1、记者:《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增加了执法监督这一章,着力规范和约束公安机关及警察行使权力,我市的公安机关将如何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执法监督规定?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着力规范和约束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权力的行使。这对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符合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的基本精神。《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的十一种违反行为,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治安管理处罚法》既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也是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公安机关将认真、坚决地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加强培训。第二,细化标准,严密程序。第三,加强宣传,形成声势。第四,严格执法,落实责任追究制。为了具体落实本法的执法监督规定,我们将建立两套监督机制,一是外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如公布举报电话、实行定期接访制度等等。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要牢固树立保护人权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正确处理好依法行使职权与自觉接受监督的关系,坚决克服特权思想,坚决杜绝各种侵犯人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二是内部监督机制,加强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加强执法考评工作,定期对执法民警进行教育培训和考核。不断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机制,把各项内部执法监督措施落到实处。

2、记者:有观点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布实施,必将转变公安机关的工作作风和执法观念,由单纯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您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

答:对于这个问题,我的看法是,近几年来,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公安机关狠抓工作作风和队伍建设,开展“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教育,端正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水平。应当说,公安机关的工作作风和执法观念都有了很大的转变,涌现出了很多象杨凌娜的好民警,群众对公安队伍的满意率日益提高。但是,在我们的队伍中,仍有少数民警宗旨意识不强,服务意识不强,法制意识不强,漠视群众的利益;在我们的工作中,少数民警违法违纪,执法不公、不严,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屡有发生。我们的工作离党的期望、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我们应当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大力加强宣传贯彻工作,认真领会立法精神,树立公正执法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狠抓队伍建设,狠抓执法办案水平,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和执法观念,由单纯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为创建和谐社会、平安××做出新的贡献。

3、《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那些涉及到民生的规定?经济发展了,人民对物质、精神生活的质量要求也随之提高,这要求法律对公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质量提出更高标准的保护,一些老百姓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如制造噪音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邻里生活的行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以为目的的招拉客的行为,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扰乱重大活动期间治安秩序的行为等。为加强新形势下的社会治安管理,《治》规定的处罚的行为包括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四大类。将很多涉及到民生的行为都纳入了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把近些年来新出现的、影响群众正常生活和人身健康安全的行为,都进行了有效的规范,使得这部法律更加贴近群众,也广泛地维护了群众的生活权益。例如:1、发骚扰短信要负法律责任。发送黄色短信,在现在社会已成了一种普遍现象,有的时候还会引起他人家庭的误会,产生一些家庭的矛盾,也会对他人正常生活带来一些干扰,使被迫接受的人心里感到不愉悦,感到不断地受到这种行为的干扰。现在很多群众对这个问题反映比较强烈。《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这种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十二条)2、房屋出租,必须登记。把空闲的房子租出去,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出租房屋里头往往是集散很多的流动人口,有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也混杂其中,怎么样把这一块有效地管理起来,是当前治安工作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出租房屋的确是一个公民的民事权利,但这种权利,要跟我们治安管理上的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平衡,为及时地、有效地打击违反犯罪,房屋的出租人也应该承当一定的法律上的义务。《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出租房屋,必须要租给“有身份证件的人”,而且必须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便公安机关随时查验。否则将被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3、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也违法。每一个人都有每一个人的自由,乞讨是乞丐的自由……但是有些职业乞丐威胁或者怂恿一些未成年人强行地讨要,反复纠缠,这是对他人来讲

是一种妨碍,为此,《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第四十一条)4、干扰他人生活要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如果从事家庭装修、建筑施工等活动的时候,产生了噪声,干扰了其他人的正常生活,将会被处以警告或者罚款。现在家里养宠物的居民是越来越多,但是您饲养宠物烦扰了其他人的生活,也会成为违法行为,受到警告和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除了被罚款之外,还将被拘留5到10天。5、醉酒闹事约束到酒醒。醉酒之后,神志不清,打人、闹事,什么事情都可能发生。以前这种行为多是被劝阻和原谅,可是今后,醉酒闹事也会触犯法律。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同时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这种措施实际上既具有维护社会治安,保证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宁秩序的效果。另外一方面也具有了和当事人很强烈的人文关怀,人性的关怀,使醉酒者也不会自残。6、“球迷闹事”将受处罚。现在,我们大型的文体活动越来越多,而且我们说的球迷、追星族,可能很多行为举止也比较狂热,活动比较大,所以容易出现危险,如果不加以有效控制,很容易引发很严重后果的社会治安事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强行进入场内;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以及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将被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法律还规定,因为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而被处以拘留处罚的人员,将在以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如果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将被强行带离现场。7、偷窥偷拍他人隐私,至少拘留5天。因为随着科学技术的普及,很多这方面设备、工具现在都可以买得到,比如微孔摄像机,还有很多窃听的设备都可以买得到。这些设备也会被一些不法分子,用于(偷窥偷拍)违法的目的。如果您在网上搜索“走光”这个词,就会在许多网站上,看到有人偷拍别人隐私的画面。这些上网的图片,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了很大的损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8、电脑黑客将会受到拘留处罚。那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网络黑客,以后也不能再为所欲为,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9、其他。另外,今后公民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在火车来临时抢越铁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已经明确规定为一种违法行为,将被处以警告和罚款。12、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要有: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违法举办大型活动的行为;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行为;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行为;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猥亵他人的行为;强迫交易的行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的决定、命令的行为;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违反房屋出租管理规定的行为;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的行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的行为;擅自经营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行为;破坏、污损坟墓、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行为;违法停放尸体的行为;在公共场所拉客招的行为;传播信息的行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等等。这些行为大都是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有的还比较突出,危害性大,因此,新法规定对这些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3、现代法制社会,行政执法的程序日益受到重视,您能介绍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处罚程序所作的主要修改?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法治原则的要求,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查、决定、执行和救济都规定了具体、细致的程序。主要是:规范了检查、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程序;规定了告知程序,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对20__元以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规定了听证程序;修改了治安管理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明确人民警察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规定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的决定;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的程序,明确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既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取消了关于在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委托授权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修改了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5篇

一、保甲组织

保甲制度产生于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源于春秋时期管仲变法、战国商鞅变法的什伍连坐。,到唐朝发展为“里邻制度。正式形成保甲制度则始于北宋王安石的《保甲法》并首先在开封府界实行。

保甲制度是利用家族制度和宗法伦理观念建立基层行政机构,进行统治的一种社会管理制度,其作用“可为增进地方行政体系整肃之方,其目的是“将使无一家无一人不得其治焉”。它的本质特征是以“户”即家庭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以一定的户数组成“甲”,再由“甲”组成“保”,由“甲”至“保”形成一个完整的社会链接,从而使整个社会都完全控制在统治者的掌握之内。

保甲的基本内容是:将相邻的民户进行按照一定数量编制成两级或三级组织,每级组织都设置头目负责;保甲内各户要按一定原则抽调保丁;保甲内要组织保丁轮差巡警;保甲各户内实行“伍保法”连坐;保甲内要置牌登录户籍情况。自宋朝以后,历代封建统治阶级都利用保甲制度维护和强化地方基层控制,清朝则是推行保甲制度力度最大、规制最详备、施行范围最广泛的王朝。清朝推行保甲制度的重要目的是缉捕弥盗,维护治安,但其社会监控镇压职能远远强于其社会管理职能。使保甲制度失去了最初的意义。保甲虽然是官府倡导建立的基层治安组织,但它不是国家治安主体,因为保甲中各级头目只是来官府当差的,不是官,没有官府给予的俸禄报酬。由于保甲是官府强制推行、又无报酬,民户多不愿担任保甲长,充任保甲长多是乡间的无赖;而无赖充任保甲长,又多依仗职权,讹诈勒索钱财以弥补无报酬的缺陷,遂至保甲长声名狼藉,更无良人愿意充任,而治安情形更坏。循环反复,保甲就很难维持。由于民众和官员的消极,保甲总的来讲是没有达到当初设置的效率。

保甲制度的制定初衷是为了增强社会自治,是民众自发维护基层治安的一种形式,具有一定的民主性。政府运用社会资源来维护基层治安的一种方式,减少监控的层级,然而在执行的过程中政府干预过多,有一些强制性,导致保甲制度执行的效果不显著。由此可见保甲在起到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不足。具体说来即是将本是民众自发维护基层治安的行为,演变为官方强制民众被动参与、甚至暴力强迫民众承担维护治安责任。这也是保甲制度虽然历代统治者都很重视,但效率不高、甚至成为恶化基层治安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社会组织

宋元明清时期,由于县尉、巡检设置于县,基层乡村不设官方机构,而保甲等组织又没有效率,统治者便把目光放在社会组织上。宋以后的家族组织、私社、乡约、会社等社会组织,均具有维护乡村治安的功能,成为此时期基层最普遍的社会治安主体。首先是家族组织。家族中有户、房、族三级组织将管理族人,有与国家意识形态及政治伦理纲常相同的家法家规约束民众,有从辱名、罚跪、罚拜、锁禁、罚停、革胙、罚钱、记过、出族、除位直到处死的家刑以惩处有违反家法行为的族人。家族组织是基层乡村层面协助官府有效治安的辅助组织。其次是私社。唐代出现的私社宋以后发展为三种类型的会社。一是武装性质的会社。晚唐至两宋,战乱频繁,乡村武装如土团、乡兵、土兵等,利用了私社形式大量涌现,称为会社,或乡社。二是类似保甲的会社组织。此类会社由众推举社长,作为职役,主要职责在于“劝农”,兼行维持风纪、防奸察非、调息争讼、举办社学等事。此时的里社已经与保甲性质接近,成为差役,失去了自治、互助的性质。三是自治性质的会社。宋元明清,基层乡村存在诸如节日会、英烈会、赈济会、宗教会等诸多类型的会社。此类会社既具有自愿性,同时又对入会会员有强制性,并通过入会众人的捐助、祭奉及本身的运转增殖来维持其经济基础,又借助节日聚会、赈助贫弱、维持治安等手段来实行一定程度的自治。而后是乡约。乡约是宋代出现的一种乡村自治组织。乡约目的旨在使乡人“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其职责是劝善惩恶、注重教化,内容中多涉及治安。

对于不威胁到君主专制的这些社会组织,政府一般是默许的,甚至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倡导或强制民间使用上述手段,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组织、制度,通过民众自治来实现基层社会管理。

宋元明清社会组织是治安管理的主体,这些组织无需官府人力、物力,与基层民众联系紧密,有先天的优势;也比官府强制组织的什伍、保甲组织更具乡自愿性和积极性。

三、古代治安管理基层治安管理的经验教训

总体而言中国古代基层的治安管理体制虽然受到来自政府的影响,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和控制性,但也仍然带有一定的自治色彩并且有其可借鉴之处。

具体表现在如下几方面:1、基层地域广大,人口分散聚居,政府力量有限,实施管理必须充分依靠群众,讲群众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管理。2、尊重乡村民间组织的自治性质,不能强制成立,强制使用。民间组织一旦失去自治性质,就会丧失积极性。3、基层的警察组织要在政府的领导下,综合为治,帮助基层民间组织解决各方面的现实问题,不能只限于治安问题。4、避免无偿使用民间组织。应该从资金、待遇、保障等方面给予民间组织支持,避免无人任职的情况出现。5、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监督指导,防止黑恶实力、地痞流氓对民间组织的利用,从而失去了社会组织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控制;自由裁量权;危害

On the Impairment of Controlling the Discretionary Power of Administrative

ZHENG Chong

Abstract:The punishment in cases of law and orderdeals with the use of discretionary power. Public security organs shouldimpartialiy exercise the discretionary power, when the penalty for violation of public security management is done, the circumstances, the fac tosd Discretion, practice law should be considered toge ther and on the basis of comprehensive consideration appropriate punishment will be carried out. But while some local public security organs set inflexible rules for standards of discretion, which virtually deviate from the original intention of the discretionary power . This pape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especially the security services, elaborates my own views on the impairment of the discretion of the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punishment.

Key words:control;the freedom decides after deliberation powe;harm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后,全国公安机关掀起了空前的学习和贯彻,从公安部到有权发文的基层县级公安机关,纷纷下发贯彻意见,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还将细化裁量标准起草,责任落实到人。由于笔者正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实习,对从上到下的“细化裁量标准”的做法有些不同的想法。在认真研读《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后,谈谈自己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一、对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认识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行政权力的伴生物,在有行政权的地方就必然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无论法律对行政权施加何种程度的限制,总会有裁量行为存在的空间。主要原因,一是语言工具的局限性。法律规范是用语言文字作为常态呈现给世人。二是立法者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无论哪部法律规范,一般都有类似“可以”“合格”“视情节做出……”等文字,本身就允许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三是执法者本身素质参差不齐,对立法意图理解不一致。四是我国国情决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状况不一样,同样一部法律在沿海罚款容易执行,在内地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有些人就愿意接受拘留而不愿意或没有钱交纳罚款。五是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二、对法律规定的行政自由裁量破坏的不良后果

行政主题在实施自由裁量行为时不能违反授权法的目的和超越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范围。该行为应当遵守两条规则:一是不得超越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二是在权限范围内必须处置适当、合理。过去和当前各地公安机关的做法,主要是第二点失当。笔者认真研究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认为对法律自由裁量规定的破坏,其后果严重,主要表现在:

1.违法设定标准

地方公安机关是否有权对某些案件规定为只能做什么标准处罚?笔者认为法律未授权的情况下,制定“权限”标准的合法性值得怀疑。目前,法律只明确授权国家公安部就案件管辖作出规定,以及根据立法方面规定就贯彻做出解释,并未就地方公安机关的“释法权”做出授权规定。

2.打击执法者参与执法的主动性

机械性执法的恶果是警察消极状态、毫无进取。众所周知,国家并未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做出过分限制,并提倡法官运用法理判案。法官们不仅要对法条理解,还要综合引用法理审案,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有效地执行法律。公安机关为何不可以借鉴,或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3.对合理性原则的破坏

顾名思义,合理性(Reasonality)就是合乎理性(Reason)。说通俗一点,合理性就是公安机关的裁量能够令人信服。合理性原则主要由三个原则构成,即权利保护原则、平等原则、比例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控制警察权,并专门设立“执法监督”,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种类予以严格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就可以体现其合理性。

4.制造虚假“政绩”,不利于新法的贯彻

作为执法人,作为执法机关,法律出台后不应先去“评法”、“造法”,去标新立异地造“政绩”,而应首先模范执行法律,理论人士与执法务实人员的差别就在于此。而公安机关目前在贯彻中的一些现象不容乐观,一部法律是良法还是“恶法”,贯彻执行中有哪些不足,是靠实践,而不是去“限权”。

人为控权、限权,不如从根本上找原因――解决执法者的素质。“奉法者强者则国强”,基层的民警不希望在新法颁布时有过多的“限权”,建议新法实施一段时间后发现问题再做规范。可以从情节、裁量因素、惯例、法感四大方面综合起来做一些研究,而不宜就某种违法行为只做出何类、何度处罚的违法限权规定。

参考文献:

[1]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 刘知音,焦南凡. 论治安处罚自由裁量权及其合理运用. 行政与法 ,1996,(2).

[3] 周文帅.论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第7篇

    损害赔偿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因侵权行为使受害人财产、人身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为由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造成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包括:因伤害造成误工的工资和奖金、损失的物品、治疗的医疗费、因伤害看病所乘合理的交通工具费以及公安机关认为应当赔偿的其他损失、费用。医疗费用的赔偿应以公安机关认可的医院所开的收据为准,但急诊除外。对应赔偿的损失费或者负担的医疗费用,公安机关应一次列出。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损失或者伤害,需要赔偿损失和负担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负责裁决,以书面形式进行,填写《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裁决书》,送达有关当事人。

    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或者被侵害人对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裁决不服的,可以从接到通知后第二日起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查一次,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复查决定是终局决定。

第8篇

按照区综治委(办)关于开展治安重点整治《任务下达书》的工作要求,****街综治委结合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入学习、提高认识。通过专题会议讨论、实地调研分析,确定了治安重点整治思路:创新治安管理模式,动员社区单位参与,维护社区治安稳定。

一是加强协调沟通。**一路社区有**城、宏城两家大型商业场所及天鑫、广海、华信等物业单位。该社区面积大、临街商铺多、原有保安力量不足、治安防范设施跟不上,又是开放式管理的小区,入屋盗窃成为突出的治安问题,严重影响居民群众安全感。街领导带着这些民生问题,亲自上门社区6家单位座谈协调,分析**一路社区入屋事件多发的原因,听取各单位负责人的意见,提出了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工作要求。经宣传动员,反复讨论,社区单位负责人统一了思想、形成了共识:要从根本上改变治安状况,必须在人防物防技防上下功夫。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3月中旬,街综治办、派出所组织召开社区6家单位负责人会议,通报治安情况,提出工作要求。社区居委采取出刊宣传栏、逐户上门谈话等形式,要求各住户做好防范工作。同时,还印制一批通俗易记的宣传单张派发各商铺,提醒商铺工作人员做好夜间防范工作。

三是狠抓工作措施落实。治安重点整治铺开后,街综治委针对**一路社区的治安问题,将增加保安力量、实施封闭式管理作为第一步工作重点。一方面,由社区民警上门单位做工作,要求保安力量不足的3家单位尽快充实力量。另一方面,由社区居委、社区警务室共同制定封闭式管理的实施方案(经测算:社区6个出口建栅栏长度为60米,约需材料费、人工费15000元)。为解决栅栏建设经费问题,街领导再次深入社区单位宣传动员,得到了各单位的大力支持。经费落实后,社区居委随即联系施工人员和落实材料,并安排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协调。经过15天的连续施工,美观而坚固的栅栏于3月20日安装完毕,并由专人负责定时开放。

四是组织专项行动。三月份以来,街综治委把“洗楼”行动与重点整治结合起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一方面,由街综治委带头,社区民警、居委人员、出租屋管理员共同配合,对社区楼宇进行“地毯式”登记核查,全面掌握出租屋及暂住人员的基本情况。另一方面,城管中队,巡逻中队安排力量将**一路社区周边路段作为巡点,实施“滚动式”清理整治。同时,社区民警组织保安实施每周2次伏击行动,打击现行犯罪活动。街综治委组织力量重点整治**一路社区公共场所,依法取缔4家“三无”饮食店、2家“三无”公司、1间地下旅店,净化社区治安环境。

针对大道中路段存在的“双抢”问题,街综治委采取整治措施是:在大道中立交桥旁设立岗亭,派驻保安24小时值勤;派出所案事件中队抽调精干力量,加强人流高峰期、深夜时段的伏击守候;城管中队对路段沿线占道经营的摊贩严厉查处;动员路段沿线单位保安将门前治安纳入防范视线,社区民警定期组织单位保安开展流动巡逻,震慑了“双抢”犯罪活动。据派出所统计,3月份,该路段的“双抢”案件同比降48.5%。

目前,****街治安重点整治稳步推进。下一步,街综治委(办)将以建立联动长效机制,推进“技防”建设为重点,组织力量上门入户宣传,动员居民家庭安装“手眼通”报警系统、推广楼宇“门禁”系统、动员小区单位增设视频探头,动员商铺安装简易技防设施,进一步扩大治安防范覆盖面,努力巩固整治工作成效。

第9篇

关键词:治安管理;管理创新;利益分析;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268(2013)06011104

改革开放始终是中国高扬的光辉旗帜。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伟大进程,中国锐意创新的脚步匆匆,足音阵阵。与此同时,社会内在的矛盾正以各种前所未有的方式涌现出来,制度性弊端日益显现,以前可以忽略不计或暂时搁置的问题,现在已经迫在眉睫。“深化三项重点工作(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惩治违法犯罪,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是‘十二五’时期十分艰巨繁重的任务。”[1]形势逼人,人心思改。面对“世所罕见”的复杂局面,改进和创新社会治安管理,既是一种严峻的挑战,也是一种严重的危机。我们必须化挑战为机遇,变压力为动力,寻求社会治安管理中顺势有为、逆势前行的独特力量。从理论创新的角度,深入分析和研究社会治安管理创新的制度实践无疑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与指导意义。一、社会治安管理创新问题利益分析视角的切入社会治安管理创新与利益有着必然的联系。“利益是关系到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问题,作为人类一切行为的直接目的和最终取向,利益赋予了以人类经济活动为中心所有社会活动全过程的指向性和生命力。”[2]对利益的需求是人类各行为主体实现自我发展与自我进步的基本动因。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认为,社会治安管理创新的过程就是一个利益重新调整与权力分配的过程,这种复杂的过程不仅涉及内外部治安管理主体、管理责权、管理机制等多个方面的重新定位调整,同时还涉及社会治安管理外部机制的变化与协调。社会治安管理创新问题的难点和重点,往往就是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薄弱和复杂之处。因此,从本质上说,社会治安管理创新的目的就是在社会治安管理领域建构起一种新的利益结构,在这种利益结构下,一部分主体的利益需求得以保护,同时另一部分主体的利益需求遭致抑制、削弱甚至打击,最终在不断的博弈与耦合过程中,在原有利益格局的交错演进基础之上形成新的利益均衡结构,通过创新的机制与模式来调整社会治安各利益攸关方的关系。

一方面,利益决定着社会治安管理创新的产生、发展与变化。在社会治安管理创新与利益的互动关系中,利益永远是主导的,是起决定性作用的一方,社会治安管理创新的产生、发展与变化无不与利益息息相关。由于利益主体各方强烈的自利性和资源的稀缺性,被称为“利益”的东西就自然成为了你争我斗的对象。“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并非所有的利益需求都能得到满足,而利益主体对利益的追求和扩张欲望又带来了更深层次的利益冲突。对利益的这种相互争夺是社会治安管理需要持续进行创新发展的实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利益聚合与分离此起彼伏,利益格局始终处于变化之中。但不管利益格局作何种变化,一定时期内占统治地位的利益主体总是希望能够巩固其既得利益并为获得更多的利益寻找正当的理由支撑。在这种趋势之下,社会治安管理创新应运而生,并伴随着利益格局的变化,寻求新的发展契机。

另一方面,社会治安管理创新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具有能动作用。社会治安管理创新过程通过其自身的运行逻辑与演变顺序引导、指引着利益的发展方向,被社会治安管理创新模式所认可和保护的利益始终是发展的主流方向,不被社会治安管理创新模式认可与确认的利益终究会受到排斥而无法持续。调整与分配利益是社会治安管理创新过程的主要作用之一,社会治安管理创新通过对相互冲突的利益作出价值判断,符合社会主流发展方向的利益,将予以确认;相反,不符合社会主流发展方向的利益则受到排斥,将拒绝予以确认。此外,社会治安管理创新对利益的能动作用还体现在,这一创新的动态演变能够通过更新与修正对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的利益需求作出及时的回应,确认并保护新的利益主体的利益。

从我国的社会治安管理的实践看,一方面,传统社会治安管理模式下所形成的利益矛盾保持延续,另一方面,社会治安管理领域各利益主体的意识随着改革创新的不断深入而不断觉醒,从而形成了社会利益群体的多元化,造成了新的利益诉求与冲突。社会治安管理创新正是在不断回应与解决这些利益冲突的过程中,不断产生并发挥其应有的能动作用[3]。二、利益分析视角下社会治安管理创新过程中的实践难题社会治安安全是政权安全的直接体现,社会秩序是政权安全的基本要求。因此,社会治安管理创新作为整个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必须以确保公共安全和社会有序为直接目标,努力营造治安安全与社会和谐的良好氛围。但是,在国际国内环境以及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基本态势与特点没有改变的形势下,加强和创新治安管理,任务异常艰巨。人们的普遍感受是中国的社会问题明显增多,有关部门往往将社会各利益主体的矛盾政治化或意识形态化,不恰当地上升为危及基本制度和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各级政府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维稳,但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数量非但没有减少,反而在不断增加,在某种意义上已经陷入“越维稳越不稳”的恶性循环之中。许多研究或明或暗地预示,如果这些社会矛盾得不到缓解,某种形式的社会动荡就可能会发生,有人甚至认为,现在已经到了1989年社会动荡的边缘[4]。这一社会问题的出现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社会发展与社会治理不同步导致的一种客观存在,给社会治安管理创新带来了巨大压力和严峻挑战。

一则,社会治安管理领域部门内部藩镇割据明显。社会治安管理各部门都是综合业务和重要执法部门,承担着管理、防范、打击、服务等多种职能。伴随着改革开放和体制的变动,社会治安管理面临着新的挑战。治安管理对象日益增多,管理范围日益扩展,管理内涵日益丰富,管理难度日益加大,其职责任务越来越繁杂。同时,由于工作认识和执法理念上的差别,承担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部门体系内部导向偏颇,利益驱动明显,强化社会治安管理的共识并未真正形成。实践中,由于各部门的工作侧重点和依据法律的差异,职能交叉、错位和断层明显而频繁,系统内部上下级以及平级部门之间基于利益的本能追求,往往过多强调“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不够,致使治安管理系统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扯皮之事、推诿之事屡见不鲜,藩镇割据现象比较突出。这是一个对社会治安管理极具破坏力的问题,应当引起高度警觉。

二则,社会治安管理领域部门外部关系交错盘杂。从政治学来看,利益本身是一种力量,又是一种诱惑,它会使其他权力驯服于它。利益是促使权力边界模糊与权限交错盘结的深层根源,无论是对既得权力的驾驭与维护还是对其他领域的权力渗透和倾轧,无不显示出利益主体对规则破坏的倾向和对一己私利的追求。在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创新的进程中,必然引起有关行政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利益结构等方面的调整。当调整的结果需要在社会治安管理创新方案中加以确认时,这些部门自觉或不自觉地站在本部门利益的立场上,极力争取有利于本部门利益的创新决策,甚至“由于一些部门权力近乎没有约束,有关职能部门肆意搞部门利益攀比,积极寻求扩张部门权力,拉大旗作虎皮,有的甚至不惜制造‘××荒’向中央政府叫板”[5]。由于社会治安管理资源的整合不到位,致使群防群治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三则,社会治安管理创新缺乏人本主义的整体设计。社会治安管理的路径和方法与群众的要求和期待之间契合程度如何,决定着社会治安管理创新工作的质量和成效。近些年来,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发展还很不平衡、管理执法的落实力度还不够,不仅存在一些观念和理念上的问题,还存在一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的问题。在城市,随着改革的深入进行,相当多的企业职工下岗,自谋职业,由相对固定的“单位人”变成“自由人”。在农村,相当多的农民在向城市进军,他们进城务工、进厂打工,居无定所,呈现很强的流动性。这就给传统的社会治安管理模式带来很大的挑战,既有简单粗放的管理模式已经很难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社会治安管理必须加快实现从静态、单一、粗放的传统管理模式向动态、系统、精细的现代管理模式转变。在管理理念上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服务促管理,建立健全完善系统的人本主义的社会治安管理的整体设计方案,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到社会治安管理创新工作之中。

当然,社会治安管理问题的现实成因往往是多方面的,既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既有表层原因也有深层原因。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还是要靠社会治安管理创新,只有通过创新、不断提升社会治安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变化,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盼。我们所要推进的社会治安管理创新,只有标本兼治,注重矛盾和问题的源头治理,才能夯实社会长治久安的根基。三、利益分析视角下社会治安管理创新实践难题的因应之策利益问题,特别是利益矛盾和冲突及协调问题是文明社会的制度焦点,是人类设立制度的原点问题。我们可以说,任何社会制度的原生力量均来源于利益的矛盾、冲突和协调[6]。发现问题是前提,解决问题是目的。推进社会治安管理创新,进一步完善社会治安管理体系,既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指导思想,紧扣时展脉搏,强化政策引导和制度支撑,全面把握社会治安整体利益格局,又要抓住源头性、根本性和基础性的利益调整与权威分配问题,改革创新社会治安管理的运行模式,重点解决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特殊人群帮教管理等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问题以及网络虚拟社会建设管理、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等问题。

一则,社会治安管理机构的自身利益追求必须要加以限制和约束。随着社会转型步伐的加快,社会治安管理所面临的任务日益繁杂,也积累了很多亟待克服的难点问题,尤其是管理与服务二者结合不实,衔接不紧,没有真正做到使管理寓于服务之中和在服务中加强管理,还缺乏必要的自利机制的约束规范和习惯养成。因此,创新社会治安管理必须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切实转变社会管理理念[7]。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努力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统一。要正确处理好治安管理与服务之间的关系,树立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理念,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准确把握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积极适应社会动态性不断增强的趋势,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自利机制的约束和规范措施,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整合社会治安管理各机构内部的资源和力量,大胆探索、勇于实践,扎实推进社会治安管理创新。

二则,社会治安管理部门间的利益格局必须要加以权威分配与平衡。社会治安管理涉及范围广,触角多,内容丰富,综合性、政治性、政策性、关联性等都非常强。这就要求承担社会治安管理职责的各部门必须立足于讲政治、讲大局、讲责任的高度,努力在认识和把握社会治安管理的发展趋势中明确前进方向,必须以发展的眼光更新理念,大力推动思想解放和机制创新[8]。在推进社会治安管理创新工作中,各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谋划、换位思考,应积极主动地加强同其他社会管理部门的沟通配合,把打击非法、严格管理与优化环境、促进健康发展结合起来,把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结合起来,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治安管理协调机制,“避免叠床架屋、事权冲突、责任不清,并在部门设置合理化和权限划分明晰化的基础上,强化统合功能,积极促进相关部门之间的对话与合作,有效协调各地各部门的利益格局,切断部门利益的实现链条,确保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合力”[9]。

三则,社会治安管理创新工作必须尽快完善人本主义设计整体方案。“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创新和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的本质,是以人为本。离开这个根本宗旨,社会治安管理创新就可能走偏方向。社会治安管理,说到底就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应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践行的基本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转变理念、转换角色,正确反映和协调各种利益诉求,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关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是国家主人的权力。特别是要在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的前提下,尤其要给弱势群体更多的理解、体恤和关照,多为他们争取尊严与权利,真正使他们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光辉。尽可能通过平等沟通、协商协调、教育引导等办法进行社会管理。注重从源头加以解决,严防矛盾激化,最大限度地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直挂云帆济沧海,创新管理无穷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安管理,是社会治安管理领域的一场改革。在这场声势浩大而十分紧迫的改革过程中,我们必须主动顺应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新特征新要求,牢固树立“民生为本、法治至上”的理念,深刻反思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注重改革创新的整体设计,在创新源头治理上下功夫,切断自利机制的链条,整合权威性利益分配方案,更加注重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拓宽民意表达途径,解决民生问题,才能实现社会治安管理创新的目的,惠及民生、保障民安,推动社会持久、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泽伟.专访中央综治委副主任:2011年社会和谐稳定新部署[J].望,2011(6):68.

[2]李长健,辛晨.基于利益分析视角的我国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问题研究[J].经济经纬,2008(4):16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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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绍光.经济繁荣背后的社会不稳定[J].战略与管理,200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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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玉堂.利益论――关于利益冲突与协调问题的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2.

[7]许英凤.“城中村”社区治理――问题、成因、对策[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9):6165.

第10篇

一、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认定问题。

从《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规定上看,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以下称治安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有两种情况,一种涉及到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另一种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对诉讼时效期间计算本身而言笔者没有异议,但是在诉讼时效发生中断时,应如何计算和确认诉讼时效中断期间,正是笔者要提出来探讨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涉及赔偿部分常常久调不结,也不宣告调解终结,或者没有做出裁决。在这种情况,当事人往往又向人民法院。造成法院难以确定其行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4条的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助议,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这就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起算时间,既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请求时,诉讼时效开始中断;但是,对诉讼时效中断的终止时间的规定,就相当含糊了,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可以是第一次,也可以是多次之后,从该规定上看,无法确定调处达不成协议具体时间。因而,在审理治安民事赔偿案件中,给法院计算和确认诉讼时效中断时间带来因难。实践中,不易于操作。由于《治安处罚条例》对公安机关调处治安民事赔偿案件的期限没有做出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多次调解达不成协议,如何计算诉讼时效也未做出明确规定,这就必然造成了法院在具体操作中无从认定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起始时间问题。从适应审判需要出发,有关部门对此应早日作为规定,为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提供法律依据。因此,笔者建议,公安机关应当比照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程序做法,对治安赔偿案件进行调处。即公安机关对治安民事赔偿案件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进行调处,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必须在规定结案期内做出裁决或者宣告调解终结,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的诉讼期限。这样可以解决诉讼时效中断期间计算和确认问题,不影响法院对诉讼时效的认定。

二、关于违法治安管理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受理条件问题。

由于民间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对治安部分依照程度上进行处罚,尚能容易做到。但对损失或伤害赔偿部分常有久调不结现象,表现在人为地将案子长时间搁浅一边,不告知当事人向法院的权利,或者虽有告知,也不规范,而且该类案件当事人又不愿向法院,这就造成了给当事人认为,案件已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只有找公安机关解决的假象。实践中,受害人欲寻求民事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存在举证困难,法院即使受理了,也较难打赢官司。所以,当事人只好长时间找公安机关要求解决问题,直至最后向法院为止,才获新的认识。同时,法院对这类案件的事实查清、责任认定也存在困难,这就造成法院不愿意受理此类案件,出现了法院与公安机关相互推诿现象发生,导致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产生该弊端其实质原因在于:

1、公安机关执法程序上不规范,对外履行法律手续不完备。公安机关对治安、赔偿双重性质案件的调处与交通警察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存在着程序上差别,前者程序上不规范,没有统一规定,执法随意性较强,其对外履行法律手续也不完备,主要体现在公安机关久调不结,不受期限限制,没有宣告调解终结或者宣告调解终结不规范,不告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权利等。后者在执法程序上已经形成规范,履行法律手续也较完备,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强。

2、立案管辖界限不明确,导致法院和公安机关相互推诿。公安机关在尽了调处努力后,一般都将该类案件推给法院,而法院又不愿意受理此类案件,又将之推回给公安机关,造成相互推诿现象。现实中,存在这种现象,在案件发案后,受害人首先向公安机关报告要求处理,而公安机关则要求受害人先作法医鉴定,法医鉴定结论作出以后,对于构成轻微伤或轻伤的案件,公安机关难予调处时,便将案件推给法院。而法院对此类案件审理难度大,便借公安机关在程序上做法不规范弊端,又推回公安。双方就立案管辖界限发生争执。从而,导致失去有利的取证条件,使本来可以顺利解决的案件变得复杂化起来。

3、该类案件处理难度较大。由于这类案件往往事发民间纠纷,处理不好,会带来不好的社会效果。同时,这类案件的受害人和致害人双方之间对立情绪很大,在司法机关处理时,一方或者双方往往找关系,托人情,甚至出伪证,为处理案件设置障碍,使调查取证十分困难,容易导致错案的发生,办案人员大多不愿受理此类案件,更不愿意承担错案的责任。

因而,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应当比照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程序做法进行调处。首先对打架斗殴或即损害他人财物现场进行处理,然后查明事实,认定责任,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进行治安处罚,最后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在立案之后45日内宣告调解终结,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诉讼期限。只有规定公安机关对该类案件调处比照交警调处程序做法,才能给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提供事实依据,避免错案发生。因此,当事人就该类案件向人民法院,除提供诉状外,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无法认定该纠纷为哪一方过错责任的结论。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应予受理。除此之外,法院可以不予受理。这样法院可以对事实不清的案件不进行审理,从一定程序上,可以避免了错案发生。因此,法院限制对治安民事赔偿案件的受理是必要的、确实的、可行的。

三、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责任认定问题。

在解决和规范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造成损失或伤害案件调处程序做法时,法院就不难对治安民事赔偿案件责任进行认定,其主要依据是以公安机关对责任的认定为前提,通过开庭审理,进一步查明造成损失或伤害的事实、原因。然后,根据当事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造成损失或伤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造成损失或伤害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所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受理该类案件后,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定案依据。它可以不受公安机关对责任认定的限制。

在审理治安民事赔偿案件中,我们可以把责任认定,划分为四种,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当事人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其行为与造成损失或伤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应采用过错归责原则,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虽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上述的因果关系,我们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区别对待以下三种情况:

1、一方当事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损失或伤害的,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方应当负全部赔偿责任;其他方没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虽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其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则不应负赔偿责任。

2、两方当事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均造成对方损失或伤害,给损害结果造成严重的一方,应负主要责任,反之,另一方则负次要责任。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造成损失或伤害中,结果相同,作用相当,两方负同等责任。

在遵守上述责任认定原则同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情况:

1、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共同造成损失或伤害的,应根据各自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造成或伤害作用大小、损害结果,来划分责任。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打架斗殴造成损失或伤害现场,毁灭证据,使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损害责任无法认定的,视情况承担责任。

第11篇

【关键词】《治安管理处罚法》 程序

社会的安全需要国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但是,不法行为难免发生,这就要求国家对不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罚程序是对犯罪行为进行纠正和惩处的关键程序,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台使得这一程序更加法制化,法规更加提倡以人为本的思想,人权得到保障,但是,该法依然存在一些值得推敲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级别管辖不规范

在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时主要存在两种级别上的错误,一是下级机关越权行使上级权利进行处罚,二是上级机构对下级职权的行使。根据《条例》33条相关规定,行使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机关为:市级公安局或者是其下属分局,县级公安机构,在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时上级公安机关经常直接介入由下级公安机关惩处的案件,但是在处罚时,他们本没有处罚权。派出所。派出所根据相关条例,可以对辖下违反治安条例的人员处罚,但是罚款金额不得超过50,同时也只能进行警告处分。超出范围的应该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进行处罚。然而,在进行处罚时,派出所经常擅自进行处罚。《条例》只对管辖处理的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没有规定其他相关的处罚管辖权。这就导致相关机构在问题出现时容易为了利益相互争夺管辖或者是出了事情之后互相推脱的现象,不利于治安的管理。

公安机关在进行案件惩处时,很多时候为了增加本机构的收入,对一些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作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这不仅侵犯了其他机关的管理权利,对社会的安定和谐发展也有着潜在的威胁,刑事案件的性质通常比治安案件要严重,对他们进行处罚降级,会构成对社会安全的威胁。一些不法商人生产违法,伪劣产品也被公安机关给作为治安管理处罚,对市场的有序发展和人们的身体健康有着不利影响。

另外,《条例》也没有对各个地区的管辖权进行明确的划分,因此,在一些案件出现时,当地的公安机关不能及时的进行处理。比如在案件的发生地点和案件设计的当事人所属的管辖范围上就会产生冲突,按照规定,只有案件发生地的民警有管辖权,但是,在我国的治安案件处理中,经常会出现推脱和争抢的事件。

二、受理程序不规范

作为治安案件管理处罚的必经程序,受理程序在相关条例中并没有被明确的提出。受理对公安机关进行管理时有着重要的影响。公安机关通过受理事件可以确定案件查处管理的时间,另外,公安机关对一个案件的受理就标志着其他的机构无权进行管辖权。虽然公安机关已经注意到它的重要性,并对受理进行了完善,但是,对于一些标准,仍然比较模糊,没有明确的规范。比如要求公安机关对案件举报,控告,接收的案件要及时的进行登记,受理,但是没有规定具体要求的事件,不能有效的督促民警及时的受理案件,耽搁案件的处理。

三、案件调查手段不规范

由于治安管理立法并不完善,所以在案件调查时有一些缺陷:没有对案件的相关证据的范围做出明确的界定,在进行调查时也没有对办案手段,办案的过程和程序进行规定,因此,公安机关在进行案件调查时有时会出现暴力办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在《程度规定》中,上述问题被关注,明确的规定了证据的八种种类。同时也对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时的手段和程序做出了一些规定,保证了案件调查程序的规范。《处罚法》对当事人的传唤也进行了补充,对公安机关在案件审讯时对证人和家属的传唤起到了规范作用。同时对传唤的时间进行了缩短,但是,这对公安机关的办案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由于时间的缩短,一些犯罪份子有足够的时间进行逃跑,为缉拿不法分子造成了障碍。在公安机关的执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执法主体不合法,一些民警在处理案件时不能负责,违法对案件相关人进行询问。对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使用一些强制执法的手段,忽视当事人的辩解,甚至对一些证人的审问也使用暴力,这严重的触犯到他们的基本人权,不符合我国法律的人文精神。在传唤时也不能出示传唤证,事后不进行补办工作。

四、案件的处罚结果程序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公安机关必须对处罚的结果对当事人说明,并解释处罚的原因、事实、告知他们享有的权利。但是,在公安民警进行执法时,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只是被动的接受处罚。因此,一些当事人在处罚中抵触处罚结果,对执法采取不配合态度,造成了诉讼和复议现象的增多。同时,对于治安处罚的结果,相关机构也不能将书面裁决书及时的送达当事人手里。

同时,处罚的时效性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立法不完善,对案件的受理时间进行了规定,但是,案件手里的终止时间却没有规定。同时,一些违法行为在规定时间内没被发现的便不再处罚,对不法分子无疑是一种纵容的态度,没有了法律的约束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不能得到应有的教训,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带来的了影响,着不利于我国法制适合的建设。

五、结束语

治安管理处罚的合理科学的程序关系着案件能否及时有效的解决,关系着社会的安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我国的管理处罚条例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相信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一定可以实现管理程序的科学有序的进行。

参考文献:

第12篇

关键词 胎安:群众线路:预防

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社区建设快速发展。但是随着城市外来人口的增多,社会成分复杂,人际关系淡化,邻居间互帮互助、团结一家的特点减弱,给某些犯罪分子提供了良好的犯罪机会。当前我国城市社区犯罪在类型上的特点表现为以侵占财产为目的财产犯罪。如盗窃、抢劫、诈骗等居首位,约占80%左右,而且侵犯人身权利的伤害以及等性犯罪日益增多。作为一种综合性的社会现象,要全面做好这项工作,笔者认为,必须走“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之路。在处理社区违法犯罪问题要以预防为主,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一、以治安为突破口,切实提高社区居民素质,强化社区治安管理

社区要正常稳定地发展,首要的标准是安全,治安搞不好,群众就没有安全感,所以我们必须以治安为突破口,切实提高社区居民素质。做好公共服务,从细小处将社区治安管理做到位。

首先,要在社区中建立户籍民警执勤室。群众有困难不仅可以及时找到警察,还从机制上保障社区内外良好的治安秩序:建立社区保安巡逻队,加强社区内部巡逻。公安民警和保安要在城市社区内不断流动和频繁出现。不但会方便社区居民,而且还给犯罪分子极大的威慑力。减少犯罪得手的机会,从而有效地减少犯罪,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其次,搞好文明建设,培养提高社区居民素质,倡导社会新风尚。不断对居民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为主要内容的文明意识教育;发展安全社区,卫生社区,植树美化环境社区等;开展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和群众志愿者活动等,使广大社会居民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环境。再次,美化环境,修整街道,搞好社区卫生,开展扶弱助残的活动;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的宣传:设置专人管理城市社区车辆的停放,使得城市社区给人一种安详和平、处处井然有序的美好印象,从而使得城市社区的违法犯罪的现象得以减少。

二、坚持走群众路线,加强城市社区的服务职能,达到预防违法犯罪的效果

搞好社区治安管理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加强城市社区的服务职能。做好公益福利。不但体现了社区管理机构对广大社区居民的关心,也体现了社区居民之间的相互关心,从而使社区居民感到生活环境的安全和人际关系的温暖,形成团结的一个整体,从而为减少犯罪分子作案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涉及面广。要使管理工作及时到位,首先要制定出一套有效的管理办法,完善自治管理制度,比如制定社区文明公约,规范居民个人行为;制定出入凭证制度,净化社区来往人员;完善外来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外来人员控制:落实社区出租屋管理,杜绝将房屋出租给有犯罪嫌疑的人,有、涉毒和参赌嫌疑的人等等。其次是要采集广泛信息,结合人口普查、户口调查和情况询查,建立综合信息网络。运用电脑管理。将外来暂住人口按照常住人口的方式管理,全部登记造册,输入电脑,并明确管理重点,有条件的还可以大力发展信息员,发展科技管理,使社区管理进入现代化。

三、加强社区安全宣传教育,健全民间调解组织,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开展社区的安全宣传教育是社区管理的基础。通过集体主义思想及高尚情操教育,使居民了解目前治安状况及预防犯罪与本身利益的关系。树立共同创建美好家园的集体主义思想。净化社会环境,预防犯罪。通过对城市社区居民进行基础文化知识、法制知识和科学知识的教育,提高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使社区居民自觉守法并懂得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打击和预防犯罪。要加强城市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健全民间调解组织。发现矛盾。积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从而化解矛盾,平息纠纷,防止事态的恶化,把问题解决在城市基层社区,预防民事纠纷转化为严重的刑事案件。

总之,做好城市社区治安管理工作复杂多变,不能一蹴而就,要形成机制化。治安防治手段的防范、管理、惩罚三道防线要系统化:对社会治安防治对象要有一个有机的对策。这样,才能实现事物整体的稳定性、关联结构的协调性、功能目标的择优化与运动状态的有序化。在进行城市治安综合治理的时候,要注重效果,从各个方面人手,从小事做起,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战略方针政策,才能将城市社区治安搞好,才能将整个城市的治安综合治理搞好,从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城市繁荣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健康地发展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