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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时间:2022-11-13 01: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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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1篇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环境资源法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人类活动进行预先评估,或者对拟议中的人类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后果进行分析,即对于拟议中可能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或环境后果包括对各种环境因素或环境介质的影响、对动植物和人类健康的影响,有时还涉及对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影响。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法定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是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机制。环境影响评价成为各国环境法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环境法的科技化的一个突出表现,是当代决策方法的重大发展,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础之一,是综合决策的根据和前提。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顺利推广和有效开展,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法律保障作用。

一、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概况

自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以来,经历了一个从单个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EIA)──规划计划层次──政策法律层次──战略环境影响评价(SEA)的发展过程,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已通过立法或国际条约采纳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对象和范围已经涉及具体的建设项目以及立法、规划计划、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的制定和开发区的建设等宏观活动。

1.外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

到1996年初,有许多国家的环境法律对环境影响评价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除工业发达国家外,有7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处于经济转型的国家通过环境立法采用了环境影响评价方法,有30多个国家制定了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已得到广泛应用,环境影响评价已构成环境与发展之间关系的重要纽带。例如,瑞典《自然资源管理法》(1987年第12号法律)第5章对环境影响评价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开发设施或措施的许可申请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第5章第1条)、开发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2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做到对开发计划的整体评价”(第3条)。根据瑞典环境法的规定,一切开发建设项目的行为人,均要申请许可,并在申请许可时,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自1991年起);政府部门在审查许可证时,不但要考虑到资源的利用,更重要的是资源与环境的保护;当一般的开发建设项目与敏感的生态环境保护或珍稀物种保护矛盾时,保护敏感的生态环境和珍稀物种处于优先地位。赞比亚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法》(1990年)规定,不仅建设项目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和政策也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议会可以“确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项目类型、计划和政策”。泰国的《国家环境质量法》(1992年)明确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准备和审议程序,包括负责审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机构,审议和批准的最后期限及申诉程序;还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办法,详细规定哪些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列出了政府批准的有资格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咨询者。《加拿大环境保护法》(1988年)、日本《环境基本法》(1993年)、荷兰的《环境保护法总则》都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德国于1990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程序做了详细规定,统一了过去各单行法中的有关规定;该法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调查、描述、评估工程对环境的影响,以便政府决定是否许可该工程的进行。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1997年6月)共有8章61条,对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和对象,环境影响评价准备书制作前的程序(包括建设项目的确定、方法书的制作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准备书的制作、内容和提交,环境影响评价书的制作与修改,修改建设项目内容时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程序,环境影响评价书的公布及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程序的特例(包括城市规划中规定的对象项目,港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程序),以及细则等作了详细的规定。韩国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规主要有:《环境影响评价法》(1993年6月制定,1997年3月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令》(总统令)、《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细则》和《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书编制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1997年10月)、《关于检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等。《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书编制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1997年10月) 第13条(有关编制环境影响评价书的统计)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书的编制应根据科学的事实,符合客观性、逻辑性原则,并应在编制过程中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应用科学等。” 加拿大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规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法(CEAA)》(1992年3月通过,1995年修改),《综合研究名录条例》(1994年),《排除评价的名录条例》(1994年),《境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条例》(1996年)、《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和要求中有关联邦机构协调的条例》(1997年)、《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名录条例》(1994年,1998年修改)等。尼日利亚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程序和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清单。阿尔及利亚的《环境影响评价法》(1990年)、捷克共和国的《国家委员会环境影响评价法》(1992年)、匈牙利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1993年)、印度尼西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1993年)和《环境影响评价法》(1994年)、尼泊尔的《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指南》(1993年)、纳米比亚的《环境影响评价政策》(1994年)等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均对环境影响评价作了具体的规定。

2.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

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主要是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践中不断发展起来的,它经历了一个逐步形成、完善的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从《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9月)的颁布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6年3月)颁布前,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试验、探索阶段。《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之后,包括《关于基建项目、技措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的通知》(1980年11月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家经委、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在内的许多法规性、政策性文件都强调环境影响评价问题。

从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6年3月)至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的阶段。1986年3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颁布实行,标志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初步建立。该《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程序、审批权限、执行主体的权利义务和保障措施等作了全面规定。之后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大都规定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措施和要求。例如,《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第13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国家环境保护局“三定”方案》(1994年2月)提到,国家环境保护局“组织对重大经济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规定:“在制订区域和资源开发、城市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必须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进行环境影响论证”;自1996年8月13日起,“对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擅自建设或投产使用的新建项目,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投产使用”。《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修改)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的第13条均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这已成为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1990年6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1994年12月)等行政规章,对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内容、程序和保障措施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基本建立。

目前我国正在制定《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从提交讨论的法律草案看,该草案已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从建设项目扩大到有关规划、计划草案等宏观性的、战略性行为,将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为国家的一项重大法律制度,这对于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环境的一体化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笔者认为,《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正式颁布和施行,必然将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即第三个阶段。

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要领和发展趋势

1.美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要领

为了说明由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首创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要领,现将美国法典第五章(即《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第一节第4332条的规定引述如下:联邦政府的一切机关,“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和其他重大联邦行为,均应由负责官员提供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详细说明:(1)拟议行为对环境的影响;(2)拟议行为付诸实施对环境所产生的不可避免的不利影响;(3)拟议行为的各种替代方案;(4)地方上对人类环境的短期使用与维持和增强其长期生产能力(productivity)之间的关系;(5)拟议行为付诸实施可能产生的无法恢复和无法补救的资源损失。……”。分析上述规定可知:

第一,《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首创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其精髓是强调政府行为特别是重大联邦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及其评价和审查。实践证明,“环保靠政府”,在各种对环境有影响的人类行为(简称环境行为)中,以政府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最为明显,因为政府对许多人类环境行为扮演着发起、引导、组织、批准和控制的角色,在某种程度上政府行为决定着其他人类环境行为的产生、发展、规模和作用。在各种政府行为中,以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和其他重大联邦行为最关键。这是因为,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的预期产品是法律,而法律所规定的行为(即法律行为)是反复、多次、长期适用的行为,与单个行为相比较,法律行为对环境具有反复、多次、长期的影响和作用,即更为重要的影响和作用。这就是《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把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作为重大联邦行为的理由;当然,除了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外,还有制定政策、规划等其他重大联邦行为。《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强调政府行为,特别是包括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在内的重大联邦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及其评价和审查,可以说是抓住了规范人类环境行为的关键和主要矛盾,因而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第二,健全环境影响评价的机制,特别是公众参与机制、替代方案机制和部门协调机制,是保障环境影响评价效用的关键。《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必须“依照美国法典第五章第552条的规定向公众公开”,联邦政府机关“对各州、县、市、机关团体与个人提供关于有益于恢复、保持和改善环境质量的建议与资讯”。这是美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区是否成功地涉入。目前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特别是通过鼓励公众提起司法诉讼(主要是行政诉讼)来推动和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成为美国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途径。《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重视对替代项目方案的分析、评价和筛选,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说明必须有“拟议行为的各种替代方案”,目的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选择对环境不利影响最少的方案。为了建立健全内部部门间的协调机制,《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在制作环境影响评价详细说明书之前,“联邦负责官员应当与依法享有管辖权或者具有特殊专门知识的联邦机构进行磋商,并取得他们对可能引起的环境影响所作的评价。该评价说明应当与负责制定和执行环境标准所相应的联邦、州以及地方机构所做的评价和意见书一起提交总统与环境质量委员会,并依照美国法典第五章第552条的规定向公众公开。这些文件应当与提案一道依现行机构审查办法的规定审查通过”(第4332条);总统府设立的环境质量委员会按照所规定的政策“对联邦政府的各种规划和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以确定这些规划和活动有助于该政策贯彻执行的程度,并就此向总统提出建议”(第4344条)。由总统和总统环境质量委员会进行审查和评价,为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和其他重大联邦行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组织保证。

2.国外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作为环境法和可持续发展法的重要法律制度,国外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不断完善对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强调对政策法律等宏观性、战略性行为的评价,使环境影响评价真正成为影响重大决策的重要工具。诚如《我们共同的未来》所指出的,“范围扩大了的环境影响评价不仅仅应用于产品和项目,而且也应用于政策和规划,尤其是那些对环境影响重大的宏观经济、金融和部门性政策”。[③]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国外的环境影响评价通常是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评价;《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早在1969年就规定对包括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在内的宏观行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能不承认其先进性、预见性。实践证明,虽然具体建设项目也对环境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评价较之对宏观行为进行评价,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简便易行,并且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对环境的全面、长期、重大影响主要是由政府宏观行为所引起的,对政府宏观行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往往能够起到提纲挈领、抓一带百、事半功倍的效益。

第三,强调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一体化评价,使环境影响评价成为协调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的重要手段。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与机构项目活动中心的官员佩吉?威尔逊等人认为:“进一步采纳、执行和发展环境影响评价立法,是各国国家环境立法的最重要的一个趋势,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良好迹象”,“全世界都普遍把环境影响评价看作是将环境与发展纳入政府决策的主要手段,因而有助于各国进行可持续发展”。

第四,强调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例如美国、韩国等国家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非常重视“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技术科学等多学科的方法”。

第五,不断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效。国外环境影响评价的实践证明,有效的环境影响评价取决于三个基本机制:公众参与,内部部门间的协调和对可选方案的考虑。通过这些机制,环境影响评价在发展政策和计划上可逐渐起到综合性的预防作用。例如,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方面,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并对评价项目发表评论,公众参与已成为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和特点。为了给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保护管理创造条件,一些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环境知情权(了解、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以及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讨论权、建议权等具体权利。德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做到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化、具体化。各国法律规定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向公众公开或公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说明书,保证公众的知情权,使公众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意见;举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听证会或审议会,吸收公众参加,听取并如实记录公众的意见特别是反对意见,允许公众提出质询和异议;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审议意见中应有公众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尼泊尔的《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指南》(1993年)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草稿必须公布,得到公众的审议和评论;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草稿的审议、评论情况应该得到项目提议者、非政府组织和有关公众的审议。尼日利亚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不仅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程序和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清单,还就审议小组、听取公众意见等问题作了规定。在韩国,《环境影响评价法》(1997年3月7日修改)第9条(听取居民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令》(总统令)第4条(评价书草案的提出及公告、公览)、第6条(说明会的召开等)、第7条(听证会的召开等)、第8条(评价书的内容等)和第10条(听取意见的专家等)等详细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程序。《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细则》和《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书编制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1997年10月25日)、《关于检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对公众参与作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例如,《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书编制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1997年10月25日)第12条(评价书的组成)明确规定,评价书的正文应有“听取居民意见”的内容;第16条(有关听取居民意见的事项)明确规定应为居民举办展览、说明会和听证会,听取居民意见,有关“听取居民意见的结果,应分为评价书草案展览(包括有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及说明会的举办)和听证会的举办,按不同的评价项目分别编制,但要包括提出者的人事档案(姓名、职业、住址)、意见要旨及意见反映的内容(未反映时其理由)。” 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1997年6月)第16条、17条对公众参与作了具体规定。

三、对改进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建议

1.坚持正确的改革和发展方向

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是一个不断改进和完善的发展过程,不但目前我国正在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法》需要把握正确的方向,即使在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后,也必须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第一,在环境影响评价对象和范围方面,应该坚持从具体项目评价到宏观活动评价(如区域开发性活动评价、政策法律评价、规划计划评价)、从具体行政行为评价到抽象行政行为评价的转变的方向。

第二,在环境监督管理思想方面,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应该逐步实现从末端控制到源头控制和全过程管理、从浓度控制到总量控制、从综合利用“三废”到清洁生产、从适应计划经济的监督管理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监督管理的转变。

第三,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监督管理手段方面,应该实现从着重行政手段到全面采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科学技术手段等手段的转变,加强公众参与管理和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追究与惩罚。

第四,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监督管理机构方面,坚持政府审批监督管理与专家审查相结合、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专门性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④]相结合的改革方向。

2.对制定和进一步改进《环境影响评论法》的建议

为了建立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制度,必须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由于该法的制定涉及到国家的决策制度、决策程序、部门职责、公民权利和传统习惯等方方面面,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笔者仅就该法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第2篇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信息公开;宣传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 A

一、概述

二十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借助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机器设备,对自然资源进行了大量的开发和利用,使自然界遭到了破坏,严重的污染了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近年来世界各国都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特别是发达国家,普遍强化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建立了以公众参与为基础的环境管理机制。

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et Assessment简称EIA)制度是指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和开发项目,在其兴建之前对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按照法定程序经环境行政机关进行审批的法律制度。

二、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必要性

其一,符合公众的需求,工程建设从规划到实施都与公众的生活息息相关,

对公众的生活质量直接造成影响,公众有权力了解工程建设对公众生活产生影响的实际因素,对公众生活产生影响的程度,并且有主动改善这种影响因素,使之对公众生活影响程度降到最低限度的权利。在公众主动参与环境保护和污染预防的过程中,切实转变工程建设的不良规划环节,消除不良环境影响,还公众健康、舒心的生活。

其二,符合法律的要求,国家立法赋予公众参与社会经济管理、文化管理的

权利,公众有权利和义务对环境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通过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可以有效发挥公众对环境保护问题的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切实体现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性质,使法律赋予公众的民切实得以发挥。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公众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渠道,公众对环境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是法律权威得以体现的具体表现,公众权利的合理使用,反过来对法律权威起到维护作用。

三、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众参与力度不够,效率不高

相比于国外民间环保组织起步早,数量大,作用大,影响大,公众通过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环境评价的程度较深的现状。我国民间环保组织作为非营利部门的组成部分,虽然在20世纪90年代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总体而言,公众的参与力度始终不够,其参与效率也与我国环保大国的国情不符。

(二)公众环境意识较差

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较差,根据国内的多项调查结果,我国居民的环境意识呈明显的二元结构,即“日常生活环境意识”较高,而“生态环境意识”则处于低水平,这是一种典型的“自我保护型”的环境意识。这是我国公众环境意识的

一大特征,也是一大问题所在。同时由于公众环保意识普遍较差,公众参与环保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公众的大部分参与行为都是在政府的督促下进行的。这就往往导致公众很难有自己的观点,很难涉及问题的本质。

(三)公众参与形式简单

我国当前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一般采用召开座谈会或问卷调查听取和征求所在地单位的意见,形成意见证明作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虽然这种调查形式简单,但存在程序乱、项目情况介绍不详、公众没有真正了解建设项目所产生对环境影响范围、程度及危害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被征询公众缺乏代表性,评价方法粗糙简单,主观性强,不能进行定量分析,公众参与意见的结果很难作为决策的应用等问题。

(四)公众参与的结果缺乏公开性

在我国EIA管理体系中,环评单位将公众参与的结果编入环评报告书有关章节,报告书经专家审查通过后,只是作为环境管理部门的管理依据,其公众参与结果和评价结果很少向公众公布,使公众无法对项目后期进行有效的监督。

四、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对策

(一)加强参与组织性

虽然公众参与具有非专业性和非正式性,但公众占据掌握着大量社会资源的优势,在参与活动过程中,通过灵活调动社会资源,能够起到有效发挥监督的作用,公众参与在促进环境保护方面所起的作用不容忽视。政府应该积极响应公众环境保护组织的成立,加强公众环境组织的规范性,加大国家资金扶持力度,提高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制度的地位,使其发展成为具有一定规模、一定经济基础、一定影响力的社会组织,为环境保护把好关。

(二)完善立法支持

当前我国公众参与活动,大都是以民间自发组织的形式进行,广泛存在参与

力度不强,参与范围狭窄等问题,为了加强公众参与的效果,国家应给与相应的立法支持。以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做后盾,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合法性,监督有关部门的配合工作,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提前公众参与时机。

(三)完善信息公开体系

其一,优化信息公开内容,为使公众的参与权利得到更好的发挥,相关信息

部门要加强对公开信息的研究,力求信息公开质量与数量齐头并进,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尽可能多的向公众公开环境信息。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内容,有关部门要灵活采取多样化的信息公开方式,例如,召开信息答疑讲座,开通专门性的信息沟通平台。

其二,拓宽信息公开平台,有关部门应该开辟专门性的通道,便利公众获取信息,例如,开辟报纸专栏、开播专业新闻节目等。信息平台的选择不仅要有益于公众多范围的获取信息,还要有益于公众深入了解信息。

其三,提高信息公开速度,为防止信息公开滞后性,有关部门应该在保证

信息全面、真实的情况下,尽可能以最快的速度公开信息。

(四)提高公众的环境法制意识

环境意识是人们对客观存在着的自然环境的主观反映,其核心是人类对自然环境及其相关问题的认识、判断、态度及行为取向。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和历史原因等的制约,我国公众的法制意识不强,环境法制意识更淡薄。建议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就必须提高公众的主体意识、环境意识、法制意识。

1、加强教育

只有真正了解环境问题的紧迫性、严重性,才能在实际行动中增强主动性、责任感、使命感,也只有真正掌握科学的环境保护方面的知识,才能真正发挥保护作用。

2、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

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知识和政策,切实发挥舆论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和监督作用。

3、开展培训

开展定期、不定期、各种长期或者短期培训班,使环境保护意识深入人心。

(五)扩大并完善公众参与评价方式

不同区域、不同特征的公众参与形式的选择以及内容的设计,将对公众参与的有效性有着很大的影响。在形式上可以利用召开会、座谈会、评议会、听证会、报告会、电话热线、专家访谈、电子邮件、意见征集以及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在内容上可以包括对项目建设的了解、对环境影响的认识,对防治措施效果的评价及对项目的态度、意见等。

结语

综上, 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将它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内容,它在环境影响评价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公众参与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应用的时间还不长,开展还不够深入,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所以我国应加紧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公众参与的方法和体系,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参与意识,使公众参与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发挥更加有效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云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才智,2011.4.

第3篇

关键词: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问题;对策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经过了将近30年的发展,在许多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制度体系本身也日益成熟和完善。尤其在推动节能减排,减少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产业结构布局的调整,经济增长模式的优化策略,让决策变得更加的科学民主等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除此之外我国还把总量控制和清洁生产纳入到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当中,将项目审批与当地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挂钩,在不突破当地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前提标准之下,对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然而在实际的工作过程当中发现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本文结合个人在实践工作过程中的经验总结将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改革建议,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

1、制度本身的局限性

《环境影响评价法》对于诸多内容的约束力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的地方,许多政策,法规以及部分规划内容并没有被纳入其中,与此同时规划环境评价条款和技术的导则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除此之外,在公共参与体系的构建内容上仍然不够完善和明确,缺乏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托,信息公开的时间相对滞后,在内容的设置上避重就轻,公众参与的形式过于单一。在面临突发状况的时候没有较强可行性的替代方案可供选择。

2、执行体制不健全

执行体制的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环境监管体制的监管内容上。环保部门对于项目内容的验收和日常管理的检查缺乏有效的监督,各级相关部门以及企业仍然不能够对环境评价引起高度的重视,更谈不上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制度的贯彻。有些地方的环境评价执行的工作效率较为低下,环评执法部门的处境令人堪忧,最终让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和落实。另外,政府部门对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等贯彻和执行力度不强,缺乏科学系统的激励控制措施,无法正确认识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关系,在实际的工作中发现,许多规划环评是在所包含项目环评不被受理而在强迫的情况下进行编制的,部分规划环评的评价范围和内容等不能满足相关导则和标准要求,没有按照审批权限的要求,经过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3、支撑体系薄弱

部分环评单位的技术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存在着“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不良风气。同时,各级相关部门以及企业仍然不能够对环境评价引起高度的重视,更谈不上及时有效的验收。所编制的环评报告质量较低,无法准确的反映工程实际情况。与此同时,一些专家责任心不强,又不能够做到与时俱进,及时跟踪最新的环境保护技术,信息建设网络仍然停留在比较初级的阶段,不能对环评报告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为了进一步的增强支撑体系的执行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引起高度的重视,通过引进先进的技术和具有专业化素质的人才队伍来加大支撑体系的建设力度。

二、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改革对策

1、强化环评的法律地位,建立科学与民主的决策制度

新时代的背景下,提高环评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是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力度提高环评在决策部门中的影响力,切实可行的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在国家综合决策部门中的重要地位。建立一套系统性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保其在科学,民主的环境下开展工作,除此之外还需要将环境影响评价的执行与落实情况纳入到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内容当中。

2、完善环境影响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协调

在美国已经成功的将环境影响评价纳入到宪法条文当中,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环境影响评价在公众当中的影响力,新时代的背景下,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可以借鉴这一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内容,加大该项制度对所有公民的约束范围,提高违法的成本。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整合,避免割裂环境的整体性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通过制定政策,法规等等方式增加环境影响评价的约束力,并开展社会影响评价和经济影响评价的活动。加快环境管理的改革步伐,让其向全过程控制方向进行转变,建立起一支基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环境影响评价科学管理模式。

3、整合部门职能,优化机构设置

当前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开始加大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重视,将其上升到战略环境评价的地位,并作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在环境保护管理过程中引进垂直管理的工作模式,避免由于地方政府基于地方发展,对环境影响评价及其审批过程进行过渡的干扰。新时代的背景下,需要建立起一套全面的评价体系。工作重点要放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的推进和环评审批上,成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委员会,推动评价技术方法的发展;设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监督和审核机制,提高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率,要避免出现越级审核现象的发生。

4、建立环评激励机制,落实行政问责制度

加强环境准入规定,并进行严格把关。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及其审批分区分级审批和差别化管理。建立起一套科学、系统的环境影响评价考核体系,加强考核力度,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激励策略和处罚手段,增强区域限批和流域限批的执行力度,将重点放在重大环境问题的问责管理上,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在节能减排和优化经济增长方式当中的战略性地位和作用。

5、强化技术支撑能力,提高环评系统的联动性

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导则,规范和标准,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依据,除此之外还要优化环境影响评价预测和技术方法,将重点放在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技术的研究上面,制定相对应的国家和地方环境准入条件,构建基础资料数据库。加大环境影响评价从业队伍和专家队伍的建设力度,通过多渠道的努力提升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评估质量。

6、通过制度化环评的方式,促进向可持续发展评价转变

关注科学假设,新技术使用等等方面的环境,促进公众行为规范和组织行为,减少由于非制度化方面的问题而造成的环境影响。加强跨境环境影响和全球性气候变化环境影响的分析与研究方向,加大环评的基础性宣传教育。

三、小结

综合上文,本文结合个人在实践工作过程中的经验总结,就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分别是制度本身的局限性,执行体制不健全,支撑体系薄弱,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改革建议,然而由于个人所学知识以及阅历的局限性,并未能够做到面面俱到,希望能够凭借本文引起广大学者的关注。

参考文献

[1]周珂.王小龙.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03期

[2]王楠 0浅谈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校外教育;2009年S2期

第4篇

一是我国环评制度确立和实施经历了与其他发达国家不同发展历程。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任何项目都必须获得计划部门批准后才能建设,导致环保法规定的环评程序只适用于建设项目而不适用于政府其他重大决策活动;实行市场经济后,因一些项目无需计划部门审批立项而导致环评前置程序部分落空。

二是我国环评制度在设计上一开始并非将其作为独立程序,而是将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之中的辅助程序,环评的时机、时期均必须符合项目总体管理的要求。2004年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后,环评制度并未进行配套改革,使得环评的权威和效力缩水。

三是环评制度在我国有关开发决策活动中的地位较低,对违反环评义务的法律制裁较轻。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环评文件就开工建设的,只是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和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制裁措施缺失,而对有关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也未真正落实到位,对于该违法行为持续不断的则无制裁规定。导致全国范围内高耗能、高污染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玻璃项目未批先建,产能严重过剩。

四是环境保护职能交叉,环评这一政府行政许可被割裂。迄今为止,环保部门审查的环评文件偏重于环境污染,而建设项目所涉及到的水土流失控制、水资源论证、行洪论证、排污口设置、地质灾害、生态影响等环境问题评估却分散在水利部门、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

五是管理部门重审批轻管理,对于环评质量及环评提出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监督乏力。在利益驱使下,环评机构的诚信缺失,是当前环评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不争事实,“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现象在环评市场上并非少见。据了解,环保部门每年度审批的建设项目数量远大于项目验收数量,甚至审批多年的项目也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据统计,全国验收率仅为30%左右。

有鉴于此,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体制改革,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将环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借鉴深圳市南山区“环评备案制”经验,对于一般性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主管部门着重审批污染较重行业的项目、区域开发项目,加强政府重大决策规划的环境影响论证。对已备案的项目、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但未向环保部门申报的项目以及审批到期的建设项目,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二是整合环评行政许可职能。取消相关部门的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评估行政许可,将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评估、生态影响等相关内容并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建立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会审制度。

三是改革环评程序。使其独立于项目的其它审批程序,提升环评的独立性和效力。

第5篇

关键词:环境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最早是在1964年加拿大召开的一次国际环境质量评价的学术会议上提出来的。环境影响评价成为各国环境法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环境法科技化的一个突出表现,是当代决策方法的重大发展,是综合决策的根据和前提。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尽管目前学术上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有多种阐述,但总的意思是一致的,即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人类活动进行预先评估,或者对拟议中的人类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后果进行分析,即对于拟议中可能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1。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共分总则、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38条,该部法律吸取了美、日等国在环境影响评价立法方面具有典范性的诸家之长,兼以结合本土的实际状况,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在本法施行以前,按照我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主要是针对建设项目的。但长期以来的实践证明,仅对具体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还不能满足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法》则以法律的形式,将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从建设项目扩大到有关的规划,确立了对有关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定制度。

第二,有关评价公正性及决策科学性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法》第4条规定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客观、公开、公正、综合性原则。《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9条第3款规定:“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第20条第2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以上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评价主体的独立性、公正性,不依附于行政机关的权力,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左右,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服务。另外,《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三,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法》针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在跟踪评价中如发现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提出改进措施(第15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第27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明确责任(第28条),使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更加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更加有效。

第四,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责任。该法第19条第1款明确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对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又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进一步规定了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五,有关公众参与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法》作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专门法律,借鉴了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总结了实践中的可行做法,把公众参与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规定。首先在总则部分原则性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又在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11条)和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第21条)具体规定了公众参与的方式(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形式)、时间(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前)和效力(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使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有法可依2。

以下将从理论上对我国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探讨,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相应建议。

第一,评价的范围狭窄,应进一步扩大我国现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行业、部门为了自身的发展,都要制定一系列的方针政策指导本部门、本地区的工作,而这些方针、政策无疑会给环境带来一定的影响。由于环境相对各部门的硬性指标来说通常是个软指标,对其造成的危害往往有一段较长的潜伏期,加上决策者往往缺乏必要的环保知识,因此政策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也就易为人们所忽视,常常是环境污染与破坏的损失造成了经济活动的“外部不经济性”,并构成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反向硬性约束乃至威胁,也即由软指标转为硬指标时才来纠偏,给环境造成了不应有的污染和破坏3。

面对上述缺陷,我们应该在立法上扩大环评范围,实行普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对环境有影响的法律法规、决策、规划都纳入环评的范围。我国目前的产业结构、投资结构与投资方向在相当程度上是受到政府部门宏观指导影响,开展对国家的政策、法规、计划、规划等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4。

第二,评价主体单一且程序设计不合理,应进一步完善。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土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也就是说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是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评价单位承担。这种单一的环评主体机制不利于复杂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开展;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设计不合理又导致实践中因利益驱动常常使环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摆脱不了建设单位的影响和制约,使环评结果不客观、不科学,甚至不真实5。此外,目前法律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仅仅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因而缺乏有关审查、审批,特别是独立的专家审查的严格程序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法》只对审批机关和权限作了明确规定,但对审批机构的组建、审批标准的确定等都没有规定。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建议:要改变单一环评主体的立法,建立与多种类型环评对象相适应的多级评价主体,要注重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设计的合理性,设立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机构,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招标工作,使环评单位摆脱建设单位的影响和制约,确保环评结果的客观性、科学性和真实性。最后,健全法律责任制度,明确建设者、评价者和审批者三方主体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维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权威。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组织和标准,使环保部门行使审批权时具有科学的操作性。

第三,评价具有局限性,缺乏对替代方案的规定。

由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往往只考虑所评价项目在建设、运营期的直接的环境影响,而较少考虑到项目可能产生的间接影响、该区域的环境承载力以及与该区域内其他项目的综合影响、累积影响等6。因此无法解决开发建设活动中产生的间接影响、一次影响、累积效应等。事实上,同一区域内污染源对环境的综合影响力不等同于各个污染源简单的加和结果。因此针对单一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不可避免的存在其局限性。

另一方面,大多数情况下,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时建设项目往往决策己定,目前多数建设项目只有一个选址、一个设计方案,故难以从决策、选址、产品制造、污染物排放等过程全面考虑和制定替代方案和预防措施。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缺乏对替代方案的规定,国际趋势及国外的经验表明,环境影响评价的核心是替代方案的分析。每一个重大甚至是很小的发展项目都会带来不良的环境影响,环境影响评价所寻求的不是那些没有环境影响的发展项目,而是旨在找出任何情况下在环境和社会经济方面都是最佳的项目选择方案7。这就意味着所有可能的项目替代方案必须在对一个具体项目或项目方案做出承诺之前,对它的费用和效益进行审议,包括“无行动”方案和不同的选址、技术、工艺和原材料均须予以考虑8。而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考虑替代方案。

第四,法律责任不健全,应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

在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存在建设者、评价者和审批者三方主体,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成效取决于三方严格依法进行报批、评价和审批工作。我国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这三方的法律责任未作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使得这三方不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或职责时,没有人承担责任,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流于形式而没有人承担责任的状况,极大的影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效10。因此,相关法律应当对三方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研究是一个巨大的课题,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一个不断改进和完善的发展过程,必须坚持正确的改革和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包存宽,尚金城,陆雍森.战略环境评价中的替代方案及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北京.环境科学动态.2001:1

2陆雍森.环境评价.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9

3林逢春,陆雍森.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评估研究.环境科学研究.1999

4王曦.美国环境法概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

5赵国青.外国环境法选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2-23

6吕殿录,栗天.环境监理指南.沈阳.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83-85

7尚金城,包存宽.战略环境评价导论.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26-34

8钱易,唐孝炎.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北京.高等教育出社.2000:45-56

第6篇

【关键词】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 完善策略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落实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必要程序和关键,是以法律形式减少及避免环境对抗行为及其他行为的最有效依据。但是,我国当前通用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内的公众参与条款中还存在一些弊端,不利于公众参与的有效、顺利完成。

1 现行制度中公众参与的缺陷

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环节还存在一些缺陷,不利于公众参与的顺利进行及效果的提升,现将其详细分析如下:①公众可参与的领域过小。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广大公众应该是参与的主体,这里所说的公众指的是直接或者间接受到影响的团体及人群,甚至包括对环境问题十分关心的团体或者个人。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很多环境评价机构为了简化环节,他们在选定公众代表时没有全面考虑代表的利益因素、环境意识、文化水平等情况,所选定的公众集中在特定的范围中,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这就使参与行为不能充分发挥群策群力、集思广益的作用,最终使得受到环境影响的人群没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与建议。 ②参与时间过于滞后。在实际的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公众并没有在项目规划之前参与到评价活动中,没有全程参与活动的机会。一般情况下,都是规划机构立项滞后,在所开发的项目被政府机构审核过后才开始评价的。在该阶段项目的工艺路线、规模、产品方案、布局等都已经敲定,环境评价只是对细枝末节提出一些修改措施,而不能改变大局,这时让公众参与评价活动,已经没有太大的积极意义了。

2 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的有效措施

针对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中存在的一些弊端,依据自身的一些工作经验提出了几点建议,详细分析如下。

(1)提高公众参与意识。依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参与形式的行政方式目前在我国还不适合蓬勃发展,广大公众积极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识还比较低,公众在存于评价方面基本上还停留在维持相对与行政机关的义务权利平衡方面。笔者调查发现我国应充分重视对广大公众参与意识的培养问题,并将其恰当地融进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具体内容中,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众在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不再是不理性与瞎惨和的对抗,也不会再停留在可有可无的地位,只有这样才能使参与行为对行政主体发挥真正的约束力和支配力,对评价活动发挥真正有力的积极影响。参与评价的公众代表不再是旁听者或者旁观者,更不是淡出的信息传输或者表达者,而是一个真正和行政主体密切相关、有机结合的行政活动的参与者及主人。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尽量改变公众代表权利弱小、行政部门权利强大的落后观念,彻底颠覆民不和官斗的传统思维,主动借助公众参与权利有效制约行政部门的裁量权,有效约束政府机构的行政权利,最终监督政府机构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广大公众也应该在行政制度的约束下,主动、理性地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来,力争用自己的切身感受为环境影响项目的建设发挥能动作用。

(2)完善公众参与有关法规规范。针对当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细节不够完善的现状,建议可对制度中公众怎样参与、借助何种方式参与及在什么阶段、什么范围中参与做一些创新,具体分析如下:①在选择可参与评价的个人时,应全面分析选择对象的环境意识、法制水平等情况,并且应确保其可真实地、最大限度地反应广大群众的真实利益与意愿。另一方面,所选定的评价人员应尽量和即将被评价的环境方案有密切的利益关系,确保其所提出的评价观点及意见能对生态破坏及环境污染发挥积极有效作用。 ②政府部门在评价活动中,应确保各种行政程序具有很高的透明度,在实际实施中可借助网络、广播电视、媒介等丰富形式对每一个活动方案及备用方案的详细情况向广大公众进行详细的、真实的披露,逐渐形成一个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平台。政府机构应该提前在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时期就应该积极采纳公众的意见。假如只是在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报批的阶段才让公众参与进来的话,那么对基本确定的报告书来说,即便采纳了公众建议及意见,也不易再依照公众评论或意见对其进行大规模修改。另一方面,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将公众的参与全面渗透到项目规划及运营的整个过程中,比如可以建立专门的邮箱、热线电话等信息反馈平台邀请广大公众以匿名形式大胆表述自己的各种建议及意见。

(3)丰富公众参与方式。提高公众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识,虽然是环保执法的根本动力及群众基础,但是还有演变为社会发展中不安全因素。因此,有关部门应充分重视公众参与的方式,借助协调、规范、引导、监督、管制等手段对其进行管理,真实把我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的广度、深度、内容、规范及时间等情况。有关环境部门可依照我国在2010年底办法的《有关培育引导环保社会自治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详细内容,健康引导我国的环保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各个行政有关部门应大范围参与主体管理,但是具体的表达方式应严格控制在一定的路径中,确保用组织化形式为主要的参与形式。广大群众可借助微博、微信、电话、网络等形式发表个人对环境利益的一些要求。有关行政部门为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及质量,可积极要求广大公众参与各种环境评价活动,比如恳谈会、听证会、公民会议等多种形式。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除了具有专业性很强的专家建议外,有关行政部门还应全面、及时把握公众的多种态度,全面分析不同阶层公众的具体利益。减量规避出现护士某些群体利益的现象。公众可通过参与环境影响政策的各种听证会,直接或间接把自己的观点传达给制定有关领导及负责人,而与公众参与制度制定方也应该在承诺时间内有效回复公众提出的问题。

3 结语

总之,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行政部门广纳善言及公众的普遍参与,是群策群力的具体表现,只有直截了当地参与该地区的环境影响评价活动,才能真正为该地区的发展规划、区域发展等建言献策,才能最大限度地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际作用,才能从根本上规避当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暴露出的一些弊端,最终实现我国环境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彭晓敏.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行政许可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12.

第7篇

摘要:积极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是实现中国可持续发展重要保证。本文认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有三方面:

>> 浅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浅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制度 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方法探讨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研究 浅析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 浅析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实际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探讨改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对策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公众参与机制研究 关于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探讨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探讨 浅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探讨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现状与对策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和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机制的探讨 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实例探讨 浅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意义与作用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本文系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美国非政府环保组织的城市环保经验对我省城市化进程借鉴研究”(项目编号:11B011)阶段性成果。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黑龙江‘三优’文明城市创建中的市民参与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3E071)阶段性成果

(张虹萍,1969年生,黑龙江五常县人,佳木斯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区域史和环境史。赵智勇,1968年生,黑龙江萝北县人,佳木斯大学副研究员。研究方向:教育学)

第8篇

[关键词]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及其控制

[中图分类号] X828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7-273-1

1环境影响评价概述

1.1环境影响评价含义

环境影响评价,从其字面意思即可知是对环境影响进行的预测、分析,根据一定的评价标准最后做出或预防或改善环境影响的评价,这种评价主要是针对于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或者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方面的影响而言的[1]。根据评价标准做出的评价决定,具有确定效力及相对应的执行效力,并且在评价结束后进行进一步的跟踪监测,这种方法和制度即称之为环境影响评价。

1.2环境影响评价过程

从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当中我们不难看出,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涉及到评价前的准备过程、评价过程以及评价结果的执行过程这三个阶段[2]。首先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前期准备阶段,在这一阶段首先要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等有着清楚的认识,除此之外还要了解和收集与研究项目相关的技术文件,对该项目的具体工程建设和初步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结合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等进一步了解被评价项目的工作等级、评价标准以及相关评价范围,在工作等级上,从其评价范围、评价深度上,可以划分为三级标准,评价主体往往会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因素,明确评价的重点,进而制定出工作方案,对各项环境要素的影响程度作出预测和评价,最后得出评价结论。

1.3影响环境影响评价的因素

环境影响评价由于其自身兼具变动性、区域性等特性,因此在影响因素方面也有很多。合理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往往要涉及到广泛的公众参与以及对环境因素的全面把握。除此之外,还要对各种替代方案有着预先的制定和比较[3]。除了这些主观条件,建设项目的环境状况,审批期限和顺利与否都是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需要考虑到的因素。

2当前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审批过程中的问题

审批过程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开展的第一阶段。在这一阶段,建设单位首先会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公司作为环评工作开展的主体,相关环评公司在接受委托之后会进行现场踏勘,根据调查的资料和清单以及建设单位的相关材料到有关部门进行审批,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需要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4]。

2.2评价过程中的问题

目前我国在开展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过程中,往往是根据前期勘测得出的数据进行分析后制定相应的评价工作方案,在评价过程中即是对工作方案的简单执行。这种传统的评价模式虽然目标明确、工作细节清晰,但是也存在着潜在的风险。

2.3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1)社会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认知度不高

环境影响评价是关乎着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对环境产生影响的重要评价,然而现实中不仅普通百姓对环评影响评价的认知度不高,部分企业管理者也存在着这样的认知缺陷,这种情况下就很容易导致部分企业不重视环境影响评价,往往只有在申请营业执照的时候才会想起需要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手续。甚至会出现有些企业在完成建设项目后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种错误的认识和做法直接导致整个社会没能对环境影响评价有个清楚正确的认识。

(2)公众参与程度较低

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公众参与是其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公众参与程度的高低往往也是影响评价质量高低的重要因素。

(3)处罚力度较轻

为了使环境影响评价能够顺利进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也规定了相对应的处罚以确保环评的开展。这种处罚主要是针对某些违法进行的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部分建设单位不够重视环评工作的开展,违法开工现象屡禁不止,这也与处罚力度较轻有一定的关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违法开工的建设项目一般仅仅是被责令补办相关手续,对于未经审批的项目,则是责令停止建设,补全手续后方可继续建设,这种规定不禁让我们思考,责令补办手续对于建设单位来说根本算不上处罚,而现实中被责令的建设单位往往能够很顺利的得到环保部门的后期批准。因此,这种处罚规定根本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3解决措施和完善机制

3.1完善审批制度,加强处罚力度

从上述建设单位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中,我们不难看出,环评工作之所以在某些地区形同虚设,跟审批制度的不完善密切相关。完善审批制度也与处罚力度密切联系,只有处罚力度有所加强,才能从根源上对违法建设单位有一定的震慑和警示作用,也才能进一步的确保审批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3.2进一步健全环保前置许可机制与替代方案机制

环保前置许可制度指的是在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开展过程中,将环保列入前置环节中,这也是完善审批制度的另一个重要要求,对于未经相关环保部门批准许可的建设项目,要严格限制和监督,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在环评评价过程中,替代方案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传统评价模式的一种补充和备案,其存在的意义主要是针对某些不稳定的环境因素而预先制定出的替代执行方案,这种做法也是确保环境影响评价能够顺利开展、保证评价质量的重要举措。

3.3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制度虽然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有所涉及,但是对于具体的操作细节没有予以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公众参与程度较低,这一制度没能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因此,对于这种现象,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细化公众参与制度。

参考文献

[1]张高奋.当前中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D].复旦大学.2010.

[2]骆天庆.中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的实践思考[J].科学管理研究.2006(03).

[3]徐美玲,包存宽.中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剖析[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6).

第9篇

关键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近年来人们对环境问题的研究不断的深入,尤其是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最为突出,这就使得环境影响的实质和范围都发生了质的变化。要想合理的规划环境,就必须从决策的源头严格的控制污染源的产生,因而,对规划环境的影响进行有效的评价,是建设环保社会的有效工具,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的关键所在,更是建设环境影响的有效途径。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简述

(一)环境影响的起源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进而提出预防或者是改进的对策和措施然后进行跟踪检测的制度和措施。环境影响评最早起源于发达国家,后来由于其在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方面起到了良好的积极作用后,使得该思想得以推广,成为世界各国的主要环境管理机制。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阶段

随着世界范围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加重,人们对环境影响的认识也在逐步加深。环境影响评价也在随着时间不断的变化和完善。其主要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即:环境影响评价的理论提出阶段;全方位的环境影响评价阶段;环境程序的调整阶段和可持续发展的引入实施阶段。环境影响评价的理论提出阶段的特点就是侧重识别和理论的仔细推敲和完善,预防和减缓可能发生到的消极的影响。全方位的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就是指开展社会的影响评价、风险评价、景观影响评价和搜集公众的参与意见。环境程序的调整阶段主要注重检测审计和评估等环境影响的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可持续发展的引入实施阶段是围绕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三个主要方面:社会持续性、生态持续性和经济持续性。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阶段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经历较短,是引进国外现成的理念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发展现状而形成的。主要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首先就是准备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规划环境影响也逐渐被人们所重视,我国也逐渐孕育了环境影响的评价思想。一些高等院校及国家科研机构也越来越重视环境影响评价的研究和方法。这就为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指出了明确的操作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其次就是发展阶段,这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研究的重要阶段,同时也是我国从环境质量评价正式进入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阶段。最后一个阶段就是完善阶段,我国颁布了一些列的法律法规和政治制度来完善和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局限性

(一)对战略决策影响较小

早期的环境影响评价仅仅是针对建设工程项目。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这种片面的评价制度已经不能满足环境的可持续性的发展原则,并逐渐暴露其局限性。环境影响评价是一个被反映的过程,并不是在项目实施源头就会显露出来的,通常是在实施以后才逐渐被人们所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受限于最初的决策,并不能影响到以后的布局。所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仅仅停留在初级的层面上的环保,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环境的实际问题。

(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较窄

由于环境影响仅仅是针对环境单方面的评价,并无法从区域范围内考虑资源的利用和环境的保护,也无法考虑环境规划的整体过程,因此就显得评价范围较为狭窄,无法实现环境和经济同时的发展。

(三)评价考虑因素不全面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只是针对环境规划的本身进行评价,对规划后诱发的新的环境影响因素无法准确预料。而在实际生活中,一个地方环境的重新规划往往会引发一些新的环境影响因素。这些新的环境影响很可能会超过主要的规划环境的影响因素。另外,规划环境影响的评价因素也缺乏对项目建成后的环境影响评价。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积极因素

(一)更全面直观的反映问题

规划环境影响因素包括直接硬性和诱发影响两大因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能够更直观的反映出一个地方环境规划的利弊长短,从而使其加以改进。以最低的成本来实现最人性化贴近民众的可持续发展环境,同时也在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之间达到了一个很好的二者平衡。

(二)可以作为决策的决定因素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可以提高决策的可信性和群众的可接受程度,因而更加具有瞻前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帮助一个地方认清目标和原则,可以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考虑一个综合的空间内社会、经济、环境三者之间的相互关联的问题。因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作为可持续发展决策过程中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同时也能满足人们在某种程度上的需要。

(三)加强公众的参与度

可以在环境规划的早期,对其做一个评价调查。这样可以尽早确定存在的问题,各个部门也可以尽早的参与其中,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干扰影响。虽然我国部分地方有关环境的法律法规还不甚健全,技术也处于探索阶段,但是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趋势还是十分乐观的。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能使公众在规划的过程中参与了解每个阶段,便于随时反映出存在的问题,加强规划的科学性,从环境污染的源头就加以杜绝和防范。

第10篇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问题;对策

1 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作用

1.1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有利于建立更加实用、合理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政府相关部门尊重公众的意愿,及时听取和采纳公众意见,有利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向着科学化、实用化、透明化和公正化的方向发展。

1.2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有利于增强群众参与性,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公众性

公众参与可以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环境意识,增强公众对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协调工作中出现的建设项目与自然环境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纠纷。

1.3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工作快速、平稳的开展

人民群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将极大地增加环保审批的透明度,减少决策工作时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消除自然环境的破坏和污染,真正做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民主、科学、公开、公正。

2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2.1 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不足

目前,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还处于发展中阶段,公众的法律意识淡薄,不善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有危害到切身利益的环境破坏和污染的行为时,往往只是忍耐或者采取暴力手段,致使环境纠纷升级。同时,公众的环境意识也普遍较低,大多数人仍认为环保工作是政府的事情,与己无关,缺乏环保的参与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2.2 公众参与的法律规范滞后,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我国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中,公众参与不够制度化、具体化,不能使相关法律条文与社会现实之间进行有机的转化,公众的参与权无法得到保证和实现。同时,我国的环境相关立法在确立环境保护中各方的义务和权利时偏重于政府部门的作用而忽视了公众参与的作用,使公众参与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从而使公众参与成为一句空话。

2.3 公众参与的主动性低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许多的经济行为和制度都要与国际社会接轨,而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是国际通用惯例。但在我国,大部分群众在参与环境保护上以政府的倡导和推动为主,缺乏自主参与,使得公众参与沦为形式而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2.4 公众参与的信息公开度低,参与的权限范围小

由于我国的一些特定国情需要环境保护部门对一些敏感性问题保密,使得环保工作无法真正实现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的范围有限,无法起到真正的作用。

3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存在的对策

3.1 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加大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政府要加大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大力发展民间环境保护组织,鼓励和倡导公众参与环保工作,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和主动性。例如,利用大众媒体进行环境保护重要性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环保工作的了解和认识;设立固定的环保咨询热线等等。

3.2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法律制度,完善公众参与的法律体系

以公众参与为基本的立法准则,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明确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工作的相关法律程序,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相关诉讼制度和程序,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法律体系,为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提供充分、可靠的法律依据,确保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作用。

3.3 积极扩大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渠道,鼓励和推动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的发展

政府应积极的寻求和提供多种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渠道,鼓励和推动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的发展,并制定保护政策,使公众能够充分的表达自己的愿望和建议,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4 建立阳光型政府,加大环境保护的信息公开度,增强环境信息的透明化、公开化

政府要加大环境信息和建设项目信息的公开度,使公众能够及时的获得相关环境信息,确保其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决策权和知情权。

4 总结

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公众参与的意识,解决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作用,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第11篇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教学 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13.126

随着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已成为建设项目实施前的必要步骤,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项目是否可以实施,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社会对其关注度显著提高,对环境影响评价人才的需求量也不断增加。目前,国内有环境科学和环境工程专业的高校均开设了这一课程,而根据笔者对本校环境工程专业多届学生的追踪调查,有50%以上的学生在初次择业时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这门课程的教学效果如何,意义重大。环境影响评价所有内容的学习,最终都是为了学生能编(填)写出合格规范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为了达到这一教学目的,结合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事业的实际情况,在教学时应当采用与以往传统教学有所不同的方式方法。

1 不照搬教材,以国家环评制度为准

目前处于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快速发展与完善期,国家环境保护部近几年更新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环境空气》(HJ2.2-200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1),相关规范和标准的更新也很多,更新频率很快。这些制度和规范、标准在环评实际工作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直接影响到评价报告编写的质量和评审结果,必须准确无误的引用和应用。而由于教材编写的时间周期相对较长,因此所有现行环评教材均有明显的滞后性,很多新的条例、标准、技术导则等未能及时在教材中得以体现。如果沿用教材内容授课,将使学生学到一些已经作废的知识,使学生与实际脱节,培养不出合乎企业要求的应用型人才,达不到预期的教学目标。因此,教师在授课时应及时查询补充这些最新的知识,同时,要求学生养成随时更新储备知识的意识。

2 以职业从业人员要求为教学基本准则

环评人员从业时,我国实行证件准入制度,其中环评工程师考试报名要求有较长的工作年限,刚毕业的大学生受到限制。因此,在教学内容及教学过程中,应注重环评上岗证书考核的内容,将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编写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证培训教材》相关内容有机地融入到环境影响评价课程教学中,同时,选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系列参考教材》作为主要教学参考书,适当补充工程师考试考查的相关内容;在考试题型的选择上,也采用与这两证考试相同或相似的题型,使教学内容、教学目的及基本要求与职业从业人员要求相统一,以此作为组织环境影响评价课程教学的基本准则,为学生将来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参加环评上岗证和注册环评工程师考试奠定基础(上述教材均选用每年最新版)。

3 以岗位技能培训为主旨

对教学内容做到少而精,对实践性内容进行强化,注重岗位实践能力的培养,充分利用各个教学环节中的教学内容实现教学目标。

3.1 案例分析

在课堂教学和课后练习中选择一些与环境影响评价实际相关的案例,重点阐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写程序和方法,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

案例选择一些经典的环评报告,以教师实际做过的环评项目为主,通过讲解,加强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培养学生灵活利用专业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3.2 项目模拟教学

为了更好地锻炼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和思考能力,最大限度地提高其岗位技能,在教师讲述案例之外,采用项目模拟教学实践教学。

设计一个环境评价实例或提供一个建设项目,让学生分组完成一个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野外现场实际调查以及各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导则和标准等资料的查询都主要安排在课后完成,作为学生的一项课外作业。

编制完报告表后,采取模拟环境影响报告表评审会的形式进行角色分组,由不同的小组抽签决定分别代表企业、评价单位、专家组、环保部门、受影响地区群众等。由担任环保部门的小组主持审查会,按拟定程序实施模拟,完全模拟现实真正的评审流程。通过编写和角色模拟,大大提高了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使其对整个项目的全过程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并使学生的思维能力、语言表达和组织能力得到训练和提高。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学生是学习活动的主体,教师是咨询者、引导者、指导者,学生在实际工作中边做边学,自己发现问题,想办法解决问题,将职业活动的各个元素渗透到整个教学过程中,有利于学生职业素养的形成,使学生能较快地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最后,教师针对整个过程,对不同小组的表现做出评价。

4 理论知识讲授注重实用性

环境影响评价课程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学科,与环境工程和环境科学的所有课程都有直接或者间接关系,教学内容很多而且涉及面广,在有限的授课时间内应注重实用性,理论知识够用即可,不追求广度和深度。同时,理论知识讲述注重系统性,以环评报告书编写的结构框架为主线,结合各环境要素评价进行组织,按一定的顺序或步骤指导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系统地对涉及到的理论知识进行讲述,而不是将理论知识割裂开来进行讲述。

5 结语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改革,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成绩都有很大提高,环评就业竞争力也大大提高,就业实际环评岗位后适应期明显缩短,但仍有一些方面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希望通过主讲教师的不断努力,不断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课程的教学质量,为我国培养出更多合格的环境影响评价人才。

参考文献:

[1]湛灵芝,彭辉辉.基于工作过程的环境影响评价课程教学改革探讨[J].中国校外教育,2011,(11):71-72.

[2]李彦娇,王立民.《环境影响评价》课程教学改革探索[J].合作科技与经济,2012,(9):106-108.

第12篇

关键词 :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环境保护离不开公众参与。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 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 阐明了环境权是人类应当享有的基本人权。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正是基于环境权派生出来的一项权利, 它包含三个子权利: 环境知情权、决策参与权、救济请求权。

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的缺陷

1 公众参与缺乏组织性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广义上的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是指除开发及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的机关外,其他相关机关、地方政府、学者专家等,通过法定或非法定的方式,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的制作、审查与监督等阶段。由于公众内部也存在着多种利益竞争,并且不是所有的公众都具有同等的知识以及环保意识,所以公众的非组织性的参与有着其固有的不足。首先,一部分公众由于缺乏环保意识或者迫于外界压力而放弃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权利;一部分公民可能由于缺乏相关的环境知识而夸大建设项目对其生活环境的影响。其次,虽然公众对某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存在共同的利益,但是由于公众存在个体化的因素,他们在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中所提出主张的是有分歧甚至是内部冲突的。最后,对于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部门来说,处理这些分散的、冲突的利益主张是一项繁琐的工作甚至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2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时机较晚,参与的阶段较少

关于公众参与的时机以及阶段体现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之中,即对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时机是规划草案送报前;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时机是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 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时机较晚,能够参与的阶段也较少。发达国家在项目开始时就设立了相应的公众参与机制,并且实行的是全过程参与。

3 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

公众知情权是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基础,只有公开相关环境信息才能使公众充分行使参与权从而提高公众参与的质量与效率。而在中国,公众与环评机关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公众对于环境信息的拥有和理解,是其能够有效而富有意义地参与的基础。公众如何判断其环境利益是否受损、受损的程度以及是否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往往都取决于公众对环境信息的掌握程度。

4 公众没有真正地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中

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存在着这样一个缺陷:有关部门不重视公众的意见,即公众参与缺乏有效性。在实践中,相关部门对公众意见的反馈措施是很薄弱的。一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对于公众意见的处理过于草率,通常大篇幅阐述持赞成态度的公众意见,而对持有条件赞同尤其是持反对态度的公众意见,则敷衍了事、遮遮掩掩,或者一笔带过。没有说明公众反对的根本原因,也未解释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理由。

二、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

1 加强公众参与的组织性

西方国家的实践证明,如果公众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组织,就能有效对抗环境破坏,因此应加强公众参与的组织性。

(1) 发展非政府环境保护组织

鉴于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居民单独参与能力的局限性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因此民间环保组织对促进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民间环保组织在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有着自己的优势。例如,它掌握足够的社会资源,在参与过程中能够灵活地运用所掌握的信息。

(2) 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

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代表居民或村民意愿的组织,其代表的是自身的利益并且具有基层性质。基层自治组织与居民的关系密切,随时可以聆听到居民的心声,并且可以将从居民中收集到的反馈进行整理、分析,这样就提高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效率,同时避免了单个公民参与的不足。

2 提早公众参与时间,实现全过程参与

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世界上比较先进的,其公众参与的过程属于全过程参与。美国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分为项目审查期、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范围期、准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草案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最终文本制作期。在不同的阶段将会赋予公众不同的参与权利。理论上,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最佳时机是在初步环境影响评价阶段介入,即在决策的准备阶段或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与环境影响评价同步介入;环境影响初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编制时的公众参与,也属于早期介入范围。传统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属于中后期介入范围,要求在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均应进行公众参与,但通常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之前,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和审批或审查阶段,也可能根据决策的环境影响和社会敏感程度、实行各种形式的公众参与。

3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1) 为环境信息提供技术支持

为了使公众参与更好地发挥作用,有关单位在的环境信息要尽量通俗易懂。考虑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性太强,信息者须提供报告书的简明版本给公众,或者举行公开说明会、听证会、提供联系人解答公众的问题等。另外还可以利用当前比较热门的媒介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比如,建设单位还可以在自己的网站上专门设立帮助公众解答环境问题的专栏,或者开通解答环境问题的专家热线等。

(2) 扩大信息平台

有关单位在公示环境信息时不仅应注意选择的方式是否有利于公众获得,还要注意信息的技术性或者社会影响等因素。建设单位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应通过网站、报纸等公共媒体和相关基层组织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情的方式,向公众公告项目的环境影响信息。对重大环境敏感项目,应在地方主流媒体公示相关信息,公示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包含建设项目的评价范围及受影响的公众范围,并图示,特别要注意直接面对可能受到环境影响的区域人群。另外,自信息之日起, 要给公众接受、了解信息留有充分的时间,不能仅满足于国家规定的10个工作日,从而使公众更加主动、深入地进行参与。

(3) 防止信息的滞后性

为了使公众能够更好地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环评机构后7日内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中的要求两次向公众公示建设项目的相关情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或者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的有关信息,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以使其能够有效地发挥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要作用。

4 公众的真正参与

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应将征求的公众意见纳入环评报告书,对未采纳的公众意见应当作出说明,并将反对意见的原始资料作为环评报告书的附件。对公众反对意见超过20%的项目,环保部门应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的形式,再次征询公众意见;对存在公众参与范围过小、代表性差、原始材料缺失、程序不符合要求,经环境公众意见调查部门核实存在公众反对意见强烈、一时无法有效化解或者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等问题的项目环评文件,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并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作出限期整改或严肃处理。

结束语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可以理解为,项目方或环境评价工作组同公众之间的一种双向交流,以提高项目的环境合理性和社会可接受性,从而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

参考文献

[1] 曾珩,刘丽.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EIA)中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J]. 科技创新导报. 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