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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论文

时间:2022-11-05 19:53:27

知识产权法律论文

第1篇

论文摘要:知识经济时代,作为知识经济重要象征的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尤其对国际技术贸易增长的影响越来越大。作为法律文化的一个分支,知识产权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当今世界,强调创造力,强调科学技术。我国如果想要在国际竟技场上取得自己的优势,必须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法律文化建设。通过对知识产权法律文化的了解,我们可以得知其内涵为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法规,其外延为法律意识。本文指出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文化,应该从完善法律制度,齐备执法队伍以及提高群众意识这三个方面入手。

一、前言

知识经济时代,作为知识经济重要象征的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尤其国际技术贸易增长的影响越来越大。据统计,国际间技术贸易总额1965年为30亿美元,1975年为110亿美元,1985年为500亿美元,90年代已超过1001)亿美元。1995年信息技术产品出口贸易额为5950亿美元,超过了农产品贸易额,30年间增加了190多倍。全世界可以进行交易的知识产权己超过10000亿美元。知识产权己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及其企业之间最主要的一种竟争手段。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其2003年9月召开的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第七届会议上正式通过《经修订的2004-2005年计划和预算草案》,提出了“建立一种明达的知识产权文化”的新思路知识产权文化已经成为世界性的口号,尽管知识产权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已不陌生,而知识产权文化对我国来说还是一个崭新而陌生的话题,至于如何建立和发展适合我国需要的知识产权文化制度更是中国文化、经济全球化发展道路上的一个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wWW..com

二、知识产权法律文化定义

知识产权法隶属于法律的范畴,则知识产权法律文化必然是法律文化的一个分支,要想弄清楚知识产权法律文化的定义,必须先搞清楚法律文化的定义。

“法律文化”作为一个新的文化概念,大约是于20世纪60年代在世界范围内出现的。在中国,法律文化被作为一个新的概念和问题研究,最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虽然学者们对法律文化的定义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他们基本认同以下儿点:(1)法律文化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2)法律文化包括意识层面的法律文化与制度层面的法律文化以及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3)法律文化是由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学说理论共同构成的复合有机体。

当前,知识产权法越发受到重视,而知识产权法律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内理论界对其有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的“知识产权文化”是在继承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吸纳世界优秀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在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小康社会这一特定历史时期逐步形成的,与其物质、政治及文化生活相适应的,能够凝聚全国各族人民、调动国内外和社会各个阶层一切力量,促进国家(区域)和人民全面协调、快速发展和繁荣富裕的共同价值观念、行为规范、制度规则等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第二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文化是人类在从事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活动中逐渐产生的、影响知识产权事物的物质现象与精神现象的总和,主要包括人们关于知识产权的认知、意识、信念、价值观以及涉及知识产权的行为方式等。

第三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文化是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上,结合现代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国内外环境,经过人继承、丰富和发展而来,在世界科技经济一体化和政治、文化相互交流与融合的潮流中逐步形成的新型文化形态。

第四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文化是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积累下来并不断创新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认知态度、信念评价、心理结构、价值体系和行为模式的有机整体。

可以说,知识产权法律文化是人类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实践中产生的精神现象的总合,其内涵为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规范,外延为法律意识。

三、发展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文化

作为法律文化的一个分支,知识产权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当今世界,强调创造力,强调科学技术,我国如果想要在国际竞技场上取得自己的优势,必须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法律文化的建设。通过对知识产权法律文化的了解,我们可以得知其内涵为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法规,外延为法律意识。因此,笔者认为,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文化,因该从完善法律制度,齐备执法队伍以及提高群众意识这三个方面人手。

(一)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法律文化的基础,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必将是空中楼阁。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起步非常晚,在建立的过程中大多采用引进国外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这样的立法有着其明显的优点:由于我国的立法引进了国外的先进的知识产权制度,其天然地就符合了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要求,并且我国还先后参加了重要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pct等),这样,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实现与西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无缝对接。

当然,这样的立法也存在着自身的弊端:由于采用的引进原则,很多方面会与国内情况不符,从而会出现不明确和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对于一些国内外技术保护区别比较大的地方,如程序,软件得方面,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工作还有待完善。

值得高兴的是,我国现在正在大力的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仅从《专利法》来看,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到目前为止,在1992年9月4日,2000年8月25日以及2008年12月27日分别进行了三次修正,并在此期间出台了与其配套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并针对其进行了多次修改,使得我国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益发完善。为全面推进2010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下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部署,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部际联席会议28个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制定了《2010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其中明确规定了“加快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工作,加快知识产权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出台”。相信在不断的发展中,我国必然能够建立一个与中国国情和传统文化相匹配,能和世界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我国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文化氛围奠定坚实基础。

(二)强加知识产权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

有了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并不是终点,必须还要有一支素质过硬的知识产权的执法队伍。执法人员是法律制度和群众之间的纽带,只有合格的执法人员,才会使得法律制度的作川完美显现,在此基础上,才能形成合理的法律文化。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起步较晚,而近年来知识产权的发展又非常的迅猛,造成了知识产权法的执法队伍不能满足当前知识产权保护需要的状况。

我们这里的知识产权执法队伍,不仅限于立法人员,以及法院审判人员,也包括和专利审批相关的审查员。我国将会是一个专利大国,审查员的数量相对于目前专利审批的需要而言还远远不够。这种情况下,专利审批的流程过长,会影响到申请个人、单位或是组织对专利申请的积极性。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必须扩大审查员的队伍,充分调整审查员的专业结构,同时充分调动审查员的积极性,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周期,以适应当前的专利审查审批工作的需要。

山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具备多方面综合素质的人才,其队伍的培养具有很强的专业特色。知识产权的执法人员首先必须具备某个领域内比较全面的专业文化知识,同时其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将两者有效地结合,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知识产权执法人员。因此,知识产权执法队伍的建设是一个长期而又复杂的工作,只有在长期的摸索当中,根据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需要,进行系统训练培养。只有与知识产权法律相关的各行业,各部门机关,都能够配备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才能够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实施提供保证,也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文化起到重要的推进作用。

(三)提高群众的知识产权文化修养

任何一种文化必须都具备群众基础,知识产权法律文化也必须具备这个基础。如何做到有群众基础,其一需要让群众了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其二需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接近群众。

1.让群众了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2009年伊始,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中国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文化素养大型调查”,以确保《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顺利实施.目的是准确了解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文化水平,把握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现状。4月22日,调查结果显示:公众对知识产权内容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反不正当竞争、科学发现权与外观设计权的认知,全部回答正确的比例为0.8%。而在所有被认知的知识产权内容中.又以专利的认知率最高,比例为85.90,其次为著作权与商标权,比例分别为75.7%与70.0%:地理标志与反不正当竞争的选择率则仅为9.3%与9.0%;再比如有48.2%的公众了解知识产权是财产权;35.2%的网民对在互联网上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作品行为有正确的认知:61.4%公众坚决反对盗版等等。从调查结果看出,中国公民的知识产权的基础知识比较薄弱,知识产权文化素养较低。

就目前来讲,好多企业已经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我国的专利申请量也愈发增长。华为、中兴这样的国内通信企业为了在以后的3g,4g通信市场占到一席之地,已经充分地利用上了专利这个武器。然而从街边经常看到的盗版碟,到市面上堂而皇之的山寨机,到处都体现出了我国目前国民心中知识产权法律文化观念的薄弱。真正繁荣的知识产权法律文化应该是建立在群众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个别的企业之上。因此必须向我国的群众普及知识产法律知识,通过政府、学校、单位、企业等各种途径,有效地对群众,尤其是针对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法律的团体进行知识产权法制教育。

2.让知识产权法律文化接近群众

各种法律制度必须符合国家的特定情况,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制度也应当如此,只有这样,才能符合实际需要,贴近人民群众。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立法者必须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才能够制定出便于人民群众理解和接受的法律。在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过程中,立法人员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点:在现行的《专利法》中,第五条规定了“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而作为专利法的具体解释。在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的含义比较广阔,常因时期、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审查员在依据专利法第五条进行审查时,要特别注意;中国专利法中所称的社会公德限于中国境内。这就有效的说明了中国专利法的立法过程中,充分地考虑到了我国的实际国情。不同的地区(如内地和香港)对这社会公德的定义是不尽相同的,显然此处不能照搬国外的立法经验来作为国内专利法的社会公德的标准,必须选用适当的标准来作为国内的社会公德的标准。此外,对于台湾专利优先权的把握上,也充分地体现了我国的实际情况。

只有在向群众普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的调整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使其更能够让群众接受,这样才能全面地提高群众的知识产权法律文化意识,形成一个人人懂知识产权法,人人尊重知识产权法,人人会利用知识产权法的创新型社会。

第2篇

知识产权是指具有经济价值并受法律保护的新颖的创造性的产品。其主要形式有专利、著作权和商标。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是指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等十个种类。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商标主要是指产品或服务商标、企业名称等。另外,知识产权还包括一些诸如商业秘密和公开权利之类的相关权利。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及其现状

对于中国而言,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舶来品。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始于清朝末年。当时的清政府实行新政,向西方学习,在外国法律专家的帮助下陆续颁布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大清著作权律》等法令。以后的北洋政府和民国政府虽然也制定过相关律令,但是这些法律没有什么影响。新中国成立后,曾了一些行政规章来保护知识产权,但是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规范。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逐步建立起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主要有: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另外,中国积极参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先后加入的公约有:1980年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5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9年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约定》;1992年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的《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日内瓦公约》;1994年的《专利合作条约》;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加入《知识产权协定》,在入世前,我国全面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并于1997年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01年颁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迅速发展,由低水平到高水平,从本土化走向了国际化。

与我国之前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相比,如今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了较大完善,但与发达国家相比,知识产权整体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并且与科技、经济和外贸等相脱节,造成大量科技创新资源的浪费。在知识产权竞争能力上,特别是在参与国际竞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上,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从专利来看,我国企业申请的专利数量与发达国家相比甚少;从商标来看,商标注册量少,并且驰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的很多,我国的知识产权流失相当严重。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必定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比较明显,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与国际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备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产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

我国原有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显然不够完备。虽然入世之后,我国相应地完成了一些相关法律的修改,如对《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修订,并且国务院也颁布实施了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公布施行了多项具体的司法解释,但与国际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整体体系还是不够体系化。

2.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范围较窄

科技的迅速发展使得新的技术领域不断涌现,一些高新技术,如:互联网、基因工程、生物技术、航天技术等的出现,为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现有的知识产权法规定的范围已经不能满足新出现的技术领域,虽然这些新的技术也受到很多争议,是不是应该受法律保护,怎么保护,都是难以解决的问题。

3.我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水平较低

在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统筹协调能力较弱,从主管机关来看,商标、专利、著作权分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造成了管理的混乱。其次,在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的申请、审查、注册和授权以及授权后的有关法律程序来看,相对繁杂,不够统一。另外,负责管理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工商、新闻出版、文化、专利、海关和公安等部门人员的素能不高,很难较高的开展和协调工作,使得知识产权的整体管理机制较为混乱。

三、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1.依照国际规则,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规范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够完备,因此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战略意义,积极地面对问题,走出困境。参照国际规则,制定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政策、战略,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首要问题。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效用,以提高我国的科技实力和竞争能力。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应当考虑本国的经济、科技与文化的发展水平,现阶段立法不应过于攀高,只要达到国际公约规定的最低保护水平即可,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之间的协调。

因此,既要考虑现实利益,又要具有超前眼光,既要遵循国际公约规定,保护外国的高新技术,也要推动国际合作,保护我国的传统知识。我们应依据国情,缩短或消除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同国际公约,特别是与TPIPS协议的差距。转贴于中国论文范文

2.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不仅要放眼知识产权新问题,还要关注传统领域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就要勇敢迎接、认真研究新技术发展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挑战,解决网络、电子出版物、信息高速公路等新技术所导致的知识产权新问题,密切跟踪国际知识产权的变化。对于科技发展涌现的新的技术领域,我们应制定一些配套的规范或司法解释,将其归入知识产权制度领域,在保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整性的基础上,保持其灵活性,从而适应当今社会知识的迅速发展,从而适应国际化趋势和技术发展趋势。本文由中国论文范文收集整理。

另外,传统的东西也是我们创新和发展的基础,但是由于制度缺失,很多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没有得到传承和发扬,无法成为资源,因此应对其加以保护,注重传承,使其发挥更大的利益效用。因此将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及遗传资源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也同样具有主要意义。

3.按照国际标准,改进行政执法和司法水平

为了使得知识得到广泛传播,实现知识资源共享,就应建立起一种产权保护与竞争共存的法制保护制度,在国内立法中,就不得不考虑加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而这些要求我国的执法和司法必须保持一致。

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特色体现,因此要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统筹协调能力;在专利、商标等的申请、审查、注册、授权及其相关程序方面,应与国际惯例和其发展趋势相适应。同时还要建立有效的行政保护机制,对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运用行政处罚手段对知识产权给予保护。

而司法保护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途径,对我国而言,要不断加强审判队伍的专业知识,注意培训有技术背景的专业法官;依据国际经验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限做出相应的规定;增强审判力量,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专业审判组织。只有全面改进我国行政执法水平和司法水平,才能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更好的得到贯彻,最终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四、结语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对科技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并且知识产权法已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不可避免的存在各种缺陷和问题,我们要立足国情对其进行完善,使其更好的为我国经济体制和经济规则服务。

参考文献:

李月明.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06,1.

黄金花.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我国的应对策略.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3,(1).

第3篇

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达,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商业交易和流通领域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而商品包装设计,是商品整体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商品形象中占有突出地位,它与商品的交易流通等各个环节紧密相连。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假冒和仿冒商品包装设计的行为屡见不鲜,其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基于商品包装和装潢的属性,采用外观设计专利、版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商品包装进行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有利于弥补单一法律手段保护之不足,可增强保护的力度。

1.商品以及商品包装设计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这样定义商品:“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本文所指的商品仅指被生产出来后进入流通领域并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的商业产品。虽然商品包装也可以包含某些特定服务领域的vi系统,但在本文中不再做此方面的详细论述。

我国在《包装通用术语》国家标准中注明包装为“在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等的总体名称”。可见商品包装的概念就是:可以在运输、展示等各种流通过程中保护商品,并进一步提高商品附加价值的各种容器和辅助物等材料以及相关商品化技术手段的总称。简单理解的话商品包装就是保护商品并提升商品附加价值的材料和手段。

商品包装设计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开展的一系列设计活动的总称,是产品特性的直接和主要传递者,也是产品个性和流通过程中最敏感和最大的影响因素。商品包装设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辅助商品更好的完成销售、使用等流通过程。

2.国内外商品包装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知识产权(intelectual property)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把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最早见之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后为比利时学者皮卡第所发展。他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不同于物的所有权。19世纪末期,国际商品包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出现了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最具权威性的国际公约——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cpip)和1886年保护文艺作品版权《伯尔尼公约》;以及最近的wto的《trips协定》、《wipo公约》等等国际公约。当今世界上,保护包装商品最全面、最权威的国际公约是1994年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

经过近30来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相继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近10部知识产权领域法律以及30多部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国内国际的形势变化,分别于1992年和对专利法和著作权法进行了两次修正。又分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对商品包装设计的保护作用。

3.商品包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

目前我国已颁布的涉及商品包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近10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以及30多部相关法律法规。商品包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具体途径包括:

3.1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包装设计的独特性

商品包装设计的目的是装饰、宣传商品。它作为包装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常与商标同时出现在商品本身或包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2运用商标法保护商业品牌标志设计的专用权

商标设计是不同商品具有的特殊的法定视觉标志,在商品的流通过程中和商品包装的其他视觉识别元素共同起到了利于识别、促进销售的作用。我国商标法将商标定义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这里所说的三维标志即所谓的立体商标,主要是指以商品的外形或包装作为商标。商标法修改后,将立体商标纳入保护范围,从立法层面为包装设计注册立体商标提供了基础。

3.3运用专利法保护商品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外观设计又称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商品包装设计是将美术与技术结合,运用于产品的包装保护和美化的设计,包括造型设计、结构设计、装潢设计等。我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是新颖性、实用性、富有美感,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如果包装设计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第4篇

[摘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凡是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都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中,知识产权作为利益机制,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是必然的选择。本文立足于此,简要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知识产权 法律制度 制度完善 知识产权是指具有经济价值并受法律保护的新颖的创造性的产品。其主要形式有专利、著作权和商标。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是指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等十个种类。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商标主要是指产品或服务商标、企业名称等。另外,知识产权还包括一些诸如商业秘密和公开权利之类的相关权利。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及其现状 对于中国而言,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舶来品。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始于清朝末年。当时的清政府实行新政,向西方学习,在外国法律专家的帮助下陆续颁布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大清著作权律》等法令。以后的北洋政府和民国政府虽然也制定过相关律令,但是这些法律没有什么影响。新中国成立后,曾发布了一些行政规章来保护知识产权,但是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规范。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逐步建立起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主要有: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另外,中国积极参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先后加入的公约有:1980年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5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9年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约定》;1992年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的《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日内瓦公约》;1994年的《专利合作条约》;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加入《知识产权协定》,在入世前,我国全面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并于1997年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01年颁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迅速发展,由低水平到高水平,从本土化走向了国际化。 与我国之前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相比,如今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了较大完善,但与发达国家相比,知识产权整体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并且与科技、经济和外贸等相脱节,造成大量科技创新资源的浪费。在知识产权竞争能力上,特别是在参与国际竞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上,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从专利来看,我国企业申请的专利数量与发达国家相比甚少;从商标来看,商标注册量少,并且驰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的很多,我国的知识产权流失相当严重。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必定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比较明显,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与国际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备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产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 我国原有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显然不够完备。虽然入世之后,我国相应地完成了一些相关法律的修改,如对《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修订,并且国务院也颁布实施了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公布施行了多项具体的司法解释,但与国际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整体体系还是不够体系化。 2.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范围较窄 科技的迅速发展使得新的技术领域不断涌现,一些高新技术,如:互联网、基因工程、生物技术、航天技术等的出现,为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现有的知识产权法规 定的范围已经不能满足新出现的技术领域,虽然这些新的技术也受到很多争议,是不是应该受法律保护,怎么保护,都是难以解决的问题。 3.我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水平较低 在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统筹协调能力较弱,从主管机关来看,商标、专利、著作权分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造成了管理的混乱。其次,在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的申请、审查、注册和授权以及授权后的有关法律程序来看,相对繁杂,不够统一。另外,负责管理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工商、新闻出版、文化、专利、海关和公安等部门人员的素能不高,很难较高的开展和协调工作,使得知识产权的整体管理机制较为混乱。 三、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1.依照国际规则,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规范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够完备,因此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战略意义,积极地面对问题,走出困境。参照国际规则,制定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政策、战略,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首要问题。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效用,以提高我国的科技实力和竞争能力。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应当考虑本国的经济、科技与文化的发展水平,现阶段立法不应过于攀高,只要达到国际公约规定的最低保护水平即可,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之间的协调。 因此,既要考虑现实利益,又要具有超前眼光,既要遵循国际公约规定,保护外国的高新技术,也要推动国际合作,保护我国的传统知识。我们应根据国情,缩短或消除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同国际公约,特别是与TPIPS协议的差距。 2.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仅要放眼知识产权新问题,还要关注传统领域 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就要勇敢迎接、认真研究新技术发展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挑战,解决网络、电子出版物、信息高速公路等新技术所导致的知识产权新问题,密切跟踪国际知识产权的变化。对于科技发展涌现的新的技术领域,我们应制定一些配套的规范或司法解释,将其归入知识产权制度领域,在保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整性的基础上,保持其灵活性,从而适应当今社会知识的迅速发展,从而适应国际化趋势和技术发展趋势。 另外,传统的东西也是我们创新和发展的基础,但是由于制度缺失,很多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没有得到传承和发扬,无法成为资源,因此应对其加以保护,注重传承,使其发挥更大的利益效用。因此将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及遗传资源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也同样具有主要意义。 3.按照国际标准,改进行政执法和司法水平 为了使得知识得到广泛传播,实现知识资源共享,就应建立起一种产权保护与竞争共存的法制保护制度,在国内立法中,就不得不考虑加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而这些要求我国的执法和司法必须保持一致。 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特色体现,因此要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统筹协调能力;在专利、商标等的申请、审查、注册、授权及其相关程序方面,应与国际惯例和其发展趋势相适应。同时还要建立有效的行政保护机制,对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运用行政处罚手段对知识产权给予保护。 而司法保护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途径,对我国而言,要不断加强审判队伍的专业知识,注意培训有技术背景的专业法官;根据国际经验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限做出相应的规定;增强审判力量,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专业审判组织。只有全面改进我国行政执法水平和司法水平,才能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更好的得到贯彻,最终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四、结语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对科技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并且知识产权法已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不可避免的存在各种缺陷和问题,我们要立足国情对其进行完善,使其更好的为我国经济体制和经济规则服务。

第5篇

2009年,知识产权委员会在省律协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拓展我省知识产权业务这一主题,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全年工作部署早,计划详细,可操作性强。

工作计划,并进行了全面的安排和部署,得到了省律协的领导的肯定和支持。4月份,知识产权委员会根据省律协的要求,提出了知识产权委员会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任务分工建议方案。构建了本届知识产权委员会任期内的工作框架。

二、充分发挥全体委员的工作的积极性,各项工作协调有序的进行。

由于选拔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副主任的要求较高,在知识产权委员会的推荐下,经过省律协的考察、考核,知识产权委员会增选出二名副主任,状大、充实了知识产权委员会(本工作总结来源于kxren.com)。知识产权委员会在6月份对主任们的职责进行全面的细化,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分明,有利于知识产权委员会各项工作的开展。具体分工是:魏晓华主任全面负责委员会的工作;赵洪副主任负责组织和实施在湖南律师网建立知识产权频道策划、编辑工作;卢宏副主任负责组织和实施专利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组织编辑、编撰业务论文、业务指南;毛英副主任负责组织和实施商标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本委员会的秘书工作;彭金麓副主任负责网络知识产权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湖南省知识产权律师库的建立,配合卢宏副主任组织、编辑业务论文、业务指南;黄晖明副主任负责组织和实施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知识产权委员会会务组织、筹备工作。通过职责分工,充分地调动了委员们的工作积极性,知识产权委员会的各项工作都有声有色地开展起来,全面地完成了2009年的各项工作。

三、全力以赴办好专利论坛,知识产权委员会各项工作登上新台阶。

今年以来,知识产权委员会与省律协网络部联手,开办知识产权栏目,重点介绍我省知识产权律师的成果及知识产权委员会的最新动态。同时,知识产权委员会还在全省广泛地征集知识产权律师基本情况,建立全省知识产权律师库。当然,知识产权委员会工作的重中之重是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年会、专利实务暨专利侵权专题论坛工作。活动之初,戴志坚会长就论坛的筹备工作进行了指导,提出了省律协应多与地方律协开展专题活动的要求。这一要求,得到了衡阳市律师协会的大力支持。经过几个月的紧张筹备,11月13日,由省律协主办,衡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承办的二00九年湖南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年会、专利实务暨专利侵权专题论坛在衡阳南岳神龙寿岳国际大酒店隆重举行。省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全省主要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律师100多名律师法官参加了本次论坛和年会。论坛聘请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二处董王争、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湖南大学客座教授邹民生、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孙元清作了精彩的演讲,让全省的知识产权律师了解知识产权的最新成果,了解知识产权司法实践、行政执法最前沿的信息。同时,论坛还组织了专利方面的论文23篇,有6名律师在论坛上作了经验交流和互动。参加论坛的律师纷纷表示,本次论坛既有理论前沿,又有实物成果,形式丰富多样。这次的活动,必将对我省知识产权律师业务的发展产生深远而又积极的影响。

第6篇

论文摘要: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是传统的知识产权行为在网络媒介中的延伸。我国应采取一切措施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使其在更加开放、更加和谐的环境下长足发展

1我国网络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

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使用网络的人以每年10倍的速度发展。因国际互联网络的广泛应用给知识产权带来了一个大课题。随着国际互联网的商业化发展,网络正日益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然而网络提供的更多便捷、更庞大的资源共享体系,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更大的困难,网络环境下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日益增多,严重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影晌了网络环境的正常秩序。而立法的空白、惩治的不力是导致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屡屡发生的重要因素。

2网络知识产权受侵权的原因

2.1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化人们在传统的社会现实与网络社会中的道德观念存在很大差异。传统的社会,依靠法律法规,社会道德以及社会舆论等的监督,以及周围人们的提醒或者注视下,传统的法律和道德都会相对很好的被维护。而网络社会是一个相对非常自由的空间,既没有中心,也没有明确的国界和地区的界限,人们受到的时间空间的束缚大大缩小。

2.2法律不健全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仅局限于支付报酬,是不完整的,其中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作为文摘、资料刊登的规定,也是不完善的。当网络论文在网络环境下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传播时,各类作品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传播形式发生很大变化,速度更加迅捷,而且作品一旦在网上被公开,就会产生传播,下载,复制等一系列的行为。在网络环境中,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即没有起到指导人类行动规则的作用,也没有起到强制作用,法律的权威在网络侵权者眼中荡然无存。

3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措施

3.,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在信息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网络人享有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充分、更广泛的信息自由权利,它的合理利用,将有力地促进人的自由自觉地全面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互联网本身就是通过互通有无、互相帮助建立起来的。作为网络社会的一员,在深被网络社会的福泽的同时,也应有维护网络秩序和安全、为网络社会作贡献的意识。在网络上,有些信息的获得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以回报提供服务者的劳动,信息是生产人高投入的结果,我们应该尊重信息生产人的劳动,试图“不劳而获”,或者“少劳多得”则是不道德的行为。

3.2加大执法力度,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犯条第2款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种“法定许可”制度,是对知识产权的有限保护,是在法制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的一种权宜之际。尽管如此,这样的权宜之际,实际执行效果却不十分理想。对此,有必要采取措施使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以维护论文作者应有的合法权益。

①加强法律意识的宣传。当前,知识产权的法制宣传比较弱,全社会的法制意识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大家在充分享受网络带来的实惠、尽享人类文明成果的同时,缺乏一种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法制意识。因此,有关部门,特别是法制宣传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网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使他们自觉按法律的规定办事。多数网络用户在使用BT下载的时候,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做侵权行为。加强普法教育可以使公民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②加大执法力度。“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除了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的自觉性来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外,还要通过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惩治违法行为,从而把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这样,就可以把自觉执行与督促执行相结合,以收到事半功倍的实效。因此,知识产权保护部门,要采取随机抽查、突击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等多种措施,加大行政执法检查监督的力度,并定期公布违法的典型案例,维护网络论文作者的合法权益。③加大监督力度,促进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鉴于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网络论文的保护,主要是社会效益,没有或基本没有什么经济效益,相对于其他方面的执法,没有利益的驱动,执法部门的积极性普遍不太高的实际情况,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定期听取和审议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适时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督促政府有关部门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把保护措施落到实处。④技术保护。数字网络环境下,权利人仅仅享有控制作品在网上传输的权利还不够,还必须借助于一定的技术措施实现自己的权利。为了保障信息系统安全和网络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可采用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数字水印技术、控制复制技术等。⑤立法完善。网络立法的形式应当是建立一部类似于《著作权法》、《商标法》或者《专利法》这样的法律,全面规定网络的法律问题。另外,在一些基本法中补充有关网络内容的规定。要建立配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网络法还要做出实施细则,成为一个由网络法为核心的,由基本法的相关内容为配套的,由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作补充的,由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作为法律实施说明的,这样完整的法律体系。此外,在理论研究中,网络法律研究可以成为一个综合的学科,将网络法律问题都概括进去。之后,在每一个网络法律的分支中,都可以建立分支学科,各自有自己的体系,有自己的理论。

4总结

第7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律

前言:随着市场经济转型进程不断加快,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垄断权,在促进技术发展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缺少合理的法律规制,知识产权在实际使用中极易被滥用,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等不良后果。现阶段,美国、欧盟等国家在该方面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知识产权的使用进行适当的约束,使其积极效应能够得到充分发挥。而我国在该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尤其表现在法律规制方面。因此加强对我国限制知识产权滥用法律的研究非常必要。

1 知识产权滥用概念及特点

知识产权,是自然人、法人等对其智力活动创造的后果和经营活动中,涉及到的标志、信用等享有的权利。从根本上来看,知识产权是一种特定主体依法享有的财产权,也是组织拥有的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对组织未来发展具有深远影响[1]。而知识产权滥用,主要是与正当行为相对而言的,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过程中,没有依法操作,超出法律制度允许范围,从而损害他人、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知识产权自身具有私权特点,但其与民事权利完全不同,为其滥用带来了便利。知识产权滥用具体特点表现在多个方面,如知识产权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该法令的颁布,为后世著作权、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由于法令不仅保护作者自身创作成本,还涉及到额外的经济收入[2]。经过相应调整后,就会变相影响市场合理竞争,扰乱市场,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形成垄断现象。因此滥用行为自身具有混淆性。不仅如此,还具有越界性,即现有法律制度中没有对权利的使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2 我国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的思考

2.1 明确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制定的重要依据,能够引导立法更具合理性。因此针对知识产权滥用法律的完善,首要环节就是要明确法律原则。一方面,平衡原则。无论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是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都需要掌握好度,使二者能够达到一个平衡点,减少对他人、公共利益的损害。在保护主要基调之上,针对越界使用知识产权获得的利益进行规制,减少保护与滥用之间的矛盾,才能够真正意义上促进制度体系完善和进步[3]。另一方面,遵守国际公约原则。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下,任何科技创新都与整个世界息息相关。对此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原则的确定,要充分尊重国际公约,如TRIPS、《巴黎公约》等。但由于国际公约具有笼统性,不能够单独作为法条。因此对于我国法律规制的完善,应将其作为背景,结合本国实际情况,指定出详细的实施细则。

2.2 确定知识产权滥用界限

我国《反垄断法》作为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基本制度和原则,但面对多元化、复杂化形势,单纯依靠该项规则和文件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对此我们需要明确知识产权滥用界限。目前,常见的滥用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如价格限制行为、地域排他行为及搭售行为等。上述行为都应该明确纳入到法律规制条文当中,以书面形式呈现出来,使公众能够合理区分知识产权滥用界限,从而确保设立的知识产权能够达到预期的使用目标。

2.3 尽快出台指导文件

与国外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规制上缺少指导性文件,无法为实践工作提供制度依据。出于法律约束力的考虑,应尽快出台指导性文件。对于指导性文件的提出,同样需要尊重国际公约,坚持灵活性、可行性原则,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能够适应我国国情[4]。与此同时,指导性文件,还需要与《专利权法》、《著作权法》等相结合,增加商标权相关内容,进一步充实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内容。在此基础上,法律规制已经明确规定了各项行为,使得相关主体能够正确处理自身行为,保障自身知识产权的同时,减少对他人及公共利益产生不良影响。

2.4 促进国际间合作

知识产权是各个国家和地区都需要面临的问题。对此,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可以积极开展合作,除了立法层面,还需要加大执法方面的合作。在合作中,侧重对互相协作、交换情报等方面信息的共享。如设置跨国知识产权执行机构、或者确定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的指导性政策等,从根本上遏制知识产权滥用问题。

2.5 确定执法机构责任

执法机构是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重要主体,明确机构、人员具体职责非常关键。目前,反垄断委员会对相关工作已经做出了细分,但是在执行时,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交叉现象,导致执法权难以确定,出现执法空白带等问题。因此针对现有执法机构存在的缺陷加以弥补和完善非常必要。可以在机构确立基础之上,由工商局统一管理,发改委负责执法工作[5]。同时在工商局设置专门性部门,依次设置专利权、版权等科室,形成立体化工作体系,并针对侵权行为给予合理的救济工作。

3 结论

根据上文所述,随着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创新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趋势。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受到了广泛关注,但缺少限制的权利将会适得其反。因此重视对知识产权的限制非常关键。在实践中,相关人员要充分了解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概念及特点,并结合我国国情,融合国外在该方面的先进经验,明确执法机构具体责任,出台指导性文件,不断提高对知识产权的科学、合理约束,构建完善知识产权体系,从而形成良好的法律约束格局。

参考文献

[1]王先林.我国反垄断法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再思考[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13,(01):34-43+159.

[2]黎珊珊.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律规制[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3,(07):38-39+41.

[3]易继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适用[J].中国法学,2013,(04):39-52.

[4]王先林.关于制定我国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的若干思考[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5,(10):25-29.

[5]李健男,陈慧青.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建构新论――以知识产权的自然属性作为逻辑起点的研究[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05):39-45.

第8篇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存在问题侵权措施

一、我国网络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

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使用网络的人以每年10倍的速度发展。因国际互联网络的广泛应用给知识产权带来了一个大课题。随着国际互联网的商业化发展,网络正日益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然而网络提供的更多便捷、更庞大的资源共享体系,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更大的困难,网络环境下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日益增多,严重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影晌了网络环境的正常秩序。而立法的空白、惩治的不力是导致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屡屡发生的重要因素。

二、网络知识产权受侵权的原因

1、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化人们在传统的社会现实与网络社会中的道德观念存在很大差异。传统的社会,依靠法律法规,社会道德以及社会舆论等的监督,以及周围人们的提醒或者注视下,传统的法律和道德都会相对很好的被维护。而网络社会是一个相对非常自由的空间,既没有中心,也没有明确的国界和地区的界限,人们受到的时间空间的束缚大大缩小。

2、法律不健全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仅局限于支付报酬,是不完整的,其中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作为文摘、资料刊登的规定,也是不完善的。当网络论文在网络环境下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传播时,各类作品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传播形式发生很大变化,速度更加迅捷,而且作品一旦在网上被公开,就会产生传播,下载,复制等一系列的行为。在网络环境中,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即没有起到指导人类行动规则的作用,也没有起到强制作用,法律的权威在网络侵权者眼中荡然无存。

三、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措施

1、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在信息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网络人享有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充分、更广泛的信息自由权利,它的合理利用,将有力地促进人的自由自觉地全面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互联网本身就是通过互通有无、互相帮助建立起来的。作为网络社会的一员,在深被网络社会的福泽的同时,也应有维护网络秩序和安全、为网络社会作贡献的意识。在网络上,有些信息的获得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以回报提供服务者的劳动,信息是生产人高投入的结果,我们应该尊重信息生产人的劳动,试图“不劳而获”,或者“少劳多得”则是不道德的行为。

2、加大执法力度,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犯条第2款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种“法定许可”制度,是对知识产权的有限保护,是在法制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的一种权宜之际。尽管如此,这样的权宜之际,实际执行效果却不十分理想。对此,有必要采取措施使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以维护论文作者应有的合法权益。

2.1加强法律意识的宣传。当前,知识产权的法制宣传比较弱,全社会的法制意识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大家在充分享受网络带来的实惠、尽享人类文明成果的同时,缺乏一种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法制意识。因此,有关部门,特别是法制宣传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网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使他们自觉按法律的规定办事。多数网络用户在使用BT下载的时候,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做侵权行为。加强普法教育可以使公民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

2.2加大执法力度。“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除了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的自觉性来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外,还要通过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惩治违法行为,从而把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这样,就可以把自觉执行与督促执行相结合,以收到事半功倍的实效。因此,知识产权保护部门,要采取随机抽查、突击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等多种措施,加大行政执法检查监督的力度,并定期公布违法的典型案例,维护网络论文作者的合法权益。

2.3加大监督力度,促进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鉴于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网络论文的保护,主要是社会效益,没有或基本没有什么经济效益,相对于其他方面的执法,没有利益的驱动,执法部门的积极性普遍不太高的实际情况,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定期听取和审议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适时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督促政府有关部门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把保护措施落到实处。

2.4技术保护。数字网络环境下,权利人仅仅享有控制作品在网上传输的权利还不够,还必须借助于一定的技术措施实现自己的权利。为了保障信息系统安全和网络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可采用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数字水印技术、控制复制技术等。

第9篇

摘要: 知识产权滥用原则上属于私法规制的范畴,其也常常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但这并不表明知识产权滥用就完全游离于反垄断法,不受反垄断法的制约,对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规制的法理基础主要在于利益平衡理论和效率理论。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利益平衡;效率

1 利益平衡理论(theory of interests balance)

利益平衡是指在社会运行的过程中,基于不同主体的利益需求,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法律发挥其对利益的协调和平衡功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和实现各种主体的利益。利益平衡理论的基本思想在于如何解决利益矛盾和平衡利益冲突。基本内容是:个体利益应该受到保障,它是构成社会整体利益的基础,每个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能够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公共利益也应该得到维护,它体现了每个成员或者说是绝大部分社会成员的需求,如果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维护,那么个体利益也无从保证实现,整个社会将处于停滞和混乱的状态。当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会选择优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必要时限制个人利益甚至牺牲个人利益,从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

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本来就是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法律通过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使权利人得到可观的回报,能够收回其投入的成本,激发其创新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有利于知识的传播和市场竞争,从而促进社会的文明化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给公众提供更多的优质产品。

而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反垄断法的规制正是体现了利益平衡理论。社会公共利益一般优于个人利益,当个人利益的实现将损害公共利益时,个人权利得进行适当的限制甚至剥夺。知识产权属于私权,主要体现的是私人权益,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而反垄断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属于典型的公法。但如果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不当的扩大自己的权利行使范围,非法垄断,获取超额利润,阻碍技术进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私法规制基于自身的局限性而无法有效的进行调整,那么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反垄断法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有必要将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纳入其规制范围。

因此,当知识产权的滥用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有害于社会整体效益和实质公平的实现,严重背离了反垄断法的目标时,反垄断法得以优先适用,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协调。

2 效率理论(theory of efficiency)

效率,简而言之,就是以最小的投入获得同样多的产出或者用同样数量的资源获得最大的收益。效率是法律追求的价值之一,法律“确认、保护、创造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使之更有效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如果一部法律不追求效率,那么这部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就会极为有限,甚至阻碍社会的发展。如果一项权利的行使有碍于法律效力目的的实现,那么这项权利极有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或者否定。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是经济调节的基础,而能促进资源最优配置的则是竞争。如果没有竞争,一切都会是无效率的。反垄断法是以鼓励创新、推动产业发展和促进竞争为目标,对限制市场竞争行为、阻碍提高市场效率的行为持否定性态度,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和法律、行政手段。权利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通过滥用知识产权,获取垄断地位,非法限制竞争,致使市场运行的低效率,损害了其他竞争者和公众的合法权益。这是与反垄断法以效率为重要目标和宗旨相违背的,因此,对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不仅仅要有知识产权法等私法规制,更要受到反垄断法的控制,特别是此种行为严重妨碍到市场竞争秩序时。

从更深层次上说,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权利人的创新成果,使权利人在该领域可能拥有支配地位,从而滥用造成限制竞争的后果,而反垄断法通过保护竞争、打击非法限制竞争的行为,维持市场的竞争效果,从而提高经济效率,实现法律的重要价值,促进社会整体效益的提升。

3 结语

运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法学领域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而厘清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理基础有助于确立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应纳入反垄断法规范领域的正当性,同时为我国在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提供一定程度的指导。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3]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j]法律出版社,2008.

[4]刘丽娟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j]知识产权,2009.

[5]徐敬华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

编辑整理本文。

法规制的理论基础[j]法制与经济,2009.

第10篇

一、应当考虑的前提

如欲正确、适当地适用知识产权法律,必须探讨其不同于其他法律之特有规则。为确定这些特有规则,我们必须充分注意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一些特殊之处。

第一,知识产权作为新类型权利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民事权利的内涵,也为权利行使方式、保护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传统权利类型已有悠久历史,其保护方法也有其传统性。但知识产权作为新型的民事权利,即无形财产权和人身权,传统的保护方式也因其特点而有了一些变通,例如禁令制度、强制许可等。

第二,调整范围越来越广。这主要因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智力活动的多样化而致。例如,录音、录像、信息技术、网络、数据库等现代信息传播技术为着作权法开辟了全新领域;生物工程中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以及克隆技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专利制度;服务商标、立体商标、非形象商标等也为商标法提出了新课题。如此广泛的范围为确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程度等,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三,复杂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复杂化表现在多个方面:一是保护机制上的复杂化,包括行政、司法、自治等保护机制;二是规范体系上的复杂化,包括刑法的、民法的、行政法的规范体系;三是立法体系上的复杂化,即除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等专门法律外,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等法律文件也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相应规定;四是国内保护机制与国际保护机制共同发生作用。

第四,规范结构的特殊性。知识产权法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首先确立了民法的理论基础,但更为重要的是它根据人的智力活动规律、科学技术发展规律以及知识产权本身的要求,建立了若干新的、特有的原则、制度和规范,其中不乏直接转化为法律规范的一般性的技术性规范。因此,对知识产权(包括科学技术活动)的规律认识越深,对知识产权法律的执行、适用、解释就越贴切、适当和正确。这也正是强调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法官不仅应当是法律专家,还应当具备相应的科学技术知识的原因。

二、创制新规范

法律规范的生命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在适用和解释过程中不断丰富、完善的新内涵,而这种生命力在规范形式比较概括、简约,规范对象发展迅速以及立法滞后的情况下,表现得更为活跃。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即属此种情况。实践表明,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这种“丰富、完善”法律规范体系的工作,多数可称为“新规范创制”。在这一活动中,作为一个法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新规范”是法律解释的产品。新规范的创制可以是立法活动,而在审判活动中的“创制”则只能是法律解释。我国法官不是立法者,所以不可能制定新的立法性规范。即使作为法律渊源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只是“解释”而已。既然如此,法官必须掌握法律解释的理论与技能,这样才能创制(或解释)出合乎法律本意、满足实际需要的新规范。

第二,“新规范”蕴含于现行法律制度、规范或原则之中。例如,北京市法院通过审理周林公司诉华奥公司、奥美公司专利侵权一案,确立了“多余指定”规则;通过李光诉首钢总公司重型机械公司“旗杆”专利侵权一案,确立了“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等。这些规则尽管未曾明确规定在现行法律条文中,却都是专利法的立法目的、保护原则以及民法通则的公平、诚信原则的体现。这些新规则实际上已经蕴含在法律之中了,需要的只是法官通过自己的解剖、诠释而使之释放出来。

第三,“新规范”的产生需要法官具备良好的自身条件。与其他法官一样,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法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需要对人类智力活动和知识产权有深刻的理解,能够熟练地应用法律方法、技能,还要具有开放的思想。缺乏任何一点都会影响新规范的创制,影响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贡献。

三、法律适用和解释须与调整对象的发展协调一致

法律在运动和发展中获得生命,而发展的动力之一就是法律所调整的对象的不断发展。社会发展进步越快,法制发展也就越快。而在某一具体领域中,无论是科学技术活动还是普通人类活动,快速发展必然引起立法及适用和解释法律活动的更加活跃。而知识产权就是这样一个发展迅速的领域。法官在适用和解释知识产权法律时,必须与这种发展协调一致。

调整对象的新发展会产生新的要求。知识产权领域的新发展并不是原地不动的循环反复,而是代表着某种新方向和新高度。即便是已经存在了数千年的经典的法律原则,也会遇到知识产权领域里一些无法预见的挑战。实际上,在通过立法或解释创制新规范的同时,知识产权新发展可以使传统法律原则更具适应性、包容性,有时甚至会产生一些“旁系原则”。例如,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对网络作品着作权、驰名商标权保护范围、方式、机制等提出了新的要求。民法通则以及着作权法、商标法所保护的权利类型、内容、原则等在我国的一些知识产权案件判决中都有新的发展,适应了这些新要求,从而丰富了其内容。

四、对行政决定的司法尊重

第11篇

10月27日,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管理论坛在上海顺利举行,此次论坛由上海市创业产业协会,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主办。作为2012上海创意产业国际论坛分论坛,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管理论坛旨在研究与探讨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问题,通过对现有政策、法律法规的解读,结合司法与执法的经典案例分析,借鉴知名企业的管理方法,协助文化创意企业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与政策指引内,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了解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行业之星

杨凯律师:

今年,团购的迅速兴起与产业乱像吸引了大众的关注,也使得团购的知识产权话题成为焦点。由杨凯等律师的运动品牌“法国公鸡”诉嘀嗒团、走秀网推出的“法国公鸡乐卡克鞋团购”涉嫌商标侵权一案,以“法国公鸡”方胜诉告终,此案也被称为“中国网络团购维权第一案”。

杨凯律师——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从事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业务。长期从事商标异议案、商标复审及争议案、商标行政诉讼案、商标侵权诉讼案、专利侵权诉讼案、著作权侵权诉讼案、商标行政查处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等业务,同时负责合同审查、参与谈判并解答咨询,有丰富的诉讼及处理非诉业务的经验。

在杨凯律师执业期间,曾李宁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德国巴斯夫公司、瑞士ABB公司、德国雨果博斯公司、美国鲍斯公司、美国利惠公司、芝华士(兄弟)美洲有限公司、安海斯-布希公司、丹麦乐高公司、日本松下公司和美国添柏岚公司等多家国际知名企业,就专利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通过诉讼或行政部门查处等途径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另外,由杨凯律师等的美国Fine Art Lamps公司诉中山市巨光灯饰有限公司侵犯其对产品目录和灯具产品所享有的著作权案,在取得胜诉的同时,也是中国的法院第一次将灯具产品认定为“具有实用功能的美术作品”,并依据《著作权法》加以保护,该案被评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2020年AIPPI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大会花落杭州

10月20-23日,第43届AIPPI(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世界知识产权大会在韩国首尔市举行。来自AIPPI中国分会的120多名会员参加了此次会议,集佳律师事务所于泽辉所长以及其他8位来自中国事务所的代表成为本届大会的执委会成员,代表中国分会就2020年AIPPI世界大会的举办城市等重要事项进行投票。最终AIPPI中国分会推荐的中国杭州以66%的多数票胜出,获得2020年AIPPI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大会主办权。

全球视野下的知识产权应对策略讲座在广州举办

日前,由林达刘集团主办的《全球视野下的知识产权应对策略》讲座在广州举办。本次讲座分别从不同角度探讨了中国企业如何获得优质专利,更好地管理及运用专利资产。与会者针对目前企业转型升级,开拓国外市场中或将面临的问题向专家提问,并对未来中国专利法的修改动态中的惩罚性赔偿表示极大关注。

第12篇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民法传统 现代性 

 

 

    在这个世界上,你可以超越习俗和限制,但不能无视它们走得太远。

                                           ——[美]理查德.加尼班

 

    像古老雕塑的碎片一样,我们只是在等待最后一个碎片被找到,以便我们可以把所有的碎片粘合在一起,创造一个与最初的整体完全相同的整体,我们不再相信这个碎片存在的神话。我们也不再相信曾经存在一个最早的整体,或者最后会有一个整体在未来的某一天等着我们。

                                          ——[法]吉尔.德勒兹

 

    一、知识产权的民法传统何以存在

 

    按照《辞海》的说法,传统,是指旧有的思想、艺术、制度等社会因素。就如南澳岛渔民出海捕鱼之前一定会拜祭关二爷,而不一定拜祭被尊为海神的妈祖;再如,西班牙人检验伊比利亚生火腿品质的工具,不是仪器,而一定是细长的白色鱼骨。[1]由此看来,传统具有明显的地方性和文化品格性,有着维持秩序与稳定的功能。但有时候,传统反而会成为一种前进的负担,一个时代确凿无疑的观念有时候是下一个时代的难题。知识产权,作为制度、权利,甚至是新文化,在中国大多时候都被认为是舶来品。那么,它有没有中国的地方性特质或文化品格,换言之,有无中国的法律传统?审视这个问题并期待恰当的回答,需要考察这种法律现象:每逢重大民事立法或修法之际,知识产权与民法的关系往往成为各方讨论的焦点之一。《商标法》拟进行的第三次修改,便引发了“民法原则与商标立法”的激烈讨论: “《商标法》从诞生起,历次修订虽然具体任务不同,但是方向和结果是明确的,除了商标制度本身的技术性问题外,都体现了对商标法的本性——民法的回归。 ”[2]有论者强调将《商标法》调整对象从“注册商标法律关系”回归到“商标法律关系”[3],讨论的也是行政关系向民事关系的本质转向。甚至更远一些,在讨论中国民法典创设的时候,学者们总是争论着应否给知识产权留存一席之地,等等。这些讨论和争议来自不同部门的法学者,其中来自知识产权法和民法学界的声音最引人注意。不同声音的汇集促成知识产权法学与民法学的交流与融合。于是我们似乎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民法是知识产权的源头和传统;知识产权法的梳理和重整,必然绕不开对民法的讨论。那么,这里所凝炼的“知识产权的民法传统”,如何产生并何以存在?

 

    (一)语义和逻辑的分析

 

    “知识产权的民法传统”是关系和性质判断的命题,即使算不上新命题,但为了使论证更充分,诠释其语义仍然是必要的。此处讨论的知识产权,是指法律和制度层面上的知识产权,暂时不考虑作为文化的知识产权。“民法传统”一词,一般被认为是指渊源于上古罗马法,指罗马市民法(Jus civile),并以其法律制度为基础演进发展而最终形成的法律传统。[4]本文的“民法传统”意非如此,而是指知识产权普遍被认为是私权,是民事权利之一种。民法是“源”,知识产权是“流”,二者系为一族。从法的形式上看,中国迄今尚无民法典或知识产权法典,虽然民法通则给定了知识产权术语和规范,但因社会剧烈迁移,这些术语和规范如今已显得不够准确也不够充分,因此,在今天的法学研究中,词语选用及表达的准确性似乎更值得关注。那么,根据以上所述语义,“知识产权的民法传统”的命题是否能够以其他问题形式替换?既然这是一个性质判断的命题,那么“知识产权法与民法是什么关系”或者“知识产权法学与民法学是什么关系”可以替换么?二者是同构的吗?论者时常在无意识中将两者相互替换,这大致不能说是逻辑的混乱,实质上是二者之间存在内在关联的一致性,例如在“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的观念指导下,将产生“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的看法,最后形成“知识产权法学是民法学不可分离的一个部分”这样的结论。但是,这里讨论的事实上已经不再是“A与 B的关系”,而是试图证立“B是 A的传统”,前者的外延远大于后者,内核也非同构。因此,从语义和逻辑上讲,“知识产权的民法传统”是一个独立而不得替代的命题。

 

   (二)道德基础的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