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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加工合同

时间:2022-10-02 20:26:5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承揽加工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承揽加工合同

第1篇

承揽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定作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定作人委托承揽人加工____________,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加工成品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加工成品 质量要求

(加工定作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

编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第三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用承揽人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人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承揽人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定作人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2.用定作人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人调换或补齐。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3.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 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承揽人在依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人赔偿。2.承揽人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人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3.定作人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 价款或酬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2.定作人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人应当向定作人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人负责修复或退换。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 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2.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人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人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人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必须留给定作人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作人可向承揽人交付定金,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作人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揽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当事人双方约定,定作人可向承揽人给付预付款。承揽人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定作人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可以请求返还,等等。)

第十二条 承揽人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者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承揽人应赔偿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人应当偿付定作人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

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_____元;(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1%偿付违约金。

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

五、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时,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_____%(10%--30%的幅度)或酬金总额的_____%(20%--60%的幅度)违约金。

六、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人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人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七、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八、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人调换、补齐的,由承揽人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十、擅自调换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人有权拒收,承揽人应赔偿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人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人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定作人的违约责任

一、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犬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人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_____%(10%一30%的幅度)的违约金;不属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偿付承揽人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_____%(20%一60%的幅度)的违约金。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定作人应当赔偿承揽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人应当偿付承揽人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人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人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时,承揽人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和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人;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和保管、保养费时,定作人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五、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1%偿付违约金。

六、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七、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时,承揽人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责任,在定作人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人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纠纷的处理

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______年 _____月____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人和承揽人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份,交________(如经鉴证或公证,则应送鉴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定作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揽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篇

承揽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定作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定作人委托承揽人加工____________,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加工成品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加工成品 质量要求

(加工定作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

编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第三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用承揽人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人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承揽人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定作人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2.用定作人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人调换或补齐。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3.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 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承揽人在依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人赔偿。2.承揽人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人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3.定作人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 价款或酬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2.定作人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人应当向定作人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人负责修复或退换。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 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2.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人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人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人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必须留给定作人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作人可向承揽人交付定金,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作人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揽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当事人双方约定,定作人可向承揽人给付预付款。承揽人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定作人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可以请求返还,等等。)

第十二条 承揽人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者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承揽人应赔偿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人应当偿付定作人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

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_____元;(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1%偿付违约金。

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

五、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时,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_____%(10%--30%的幅度)或酬金总额的_____%(20%--60%的幅度)违约金。

六、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人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人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七、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八、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人调换、补齐的,由承揽人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十、擅自调换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人有权拒收,承揽人应赔偿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人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人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定作人的违约责任

一、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犬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人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_____%(10%一30%的幅度)的违约金;不属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偿付承揽人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_____%(20%一60%的幅度)的违约金。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定作人应当赔偿承揽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人应当偿付承揽人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人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人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时,承揽人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和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人;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和保管、保养费时,定作人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五、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1%偿付违约金。

六、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七、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

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时,承揽人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责任,在定作人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人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纠纷的处理

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______年 _____月____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人和承揽人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份,交________(如经鉴证或公证,则应送鉴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定作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揽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篇

委托加工承揽合同范文一甲方: (委托方)

乙方: (承揽方)

经甲乙双方协议,就有关承揽加工事宜,拟结本合同,以兹双方信守。

一、 产品名称及加工数量。

名称:不锈钢水泥焊接轨道板。 数量:附加工图纸36份,按图纸数量要求加工。以上产品由甲方委托乙方才承揽加工。

二、 相关事宜:

1、 由甲方提供相应产品的原材料至乙方指定加工场所。 乙方按产品图纸规定要求进行加工,其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技术文件规定要求。

2、甲方委派质检代表跟踪乙方加工过程及时解决质疑问题。 乙方加工过程的切削余料由甲方回收。 产品出厂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适当的运输车辆及司机,乙方承担油料耗费及搬运事宜)

3、 产品出厂前由甲方委派代表按图纸规定要求全面验收,其不合格损失由乙方承担。

4、 加工后的变形度由乙方按图纸要求校正。

三、 时间要求:

自甲方提供原材料之后起,乙方在30天内全部按数完成该批产品加工合同,如甲已双方各自遇到不可抗拒的事件而影响到材料提供及加工阻力时,必须提前通知对方,协商解决。

四、 加工费用:

该项目合同总体加工费用20万元,由甲方承担增值税务,甲乙双方不得中途变更。

五、 付款方式:

乙方交付产品后,甲方一次性付款 ,剩余作为质量保证金至业主最终验收合格后,甲方在一个月内全部付清余额,如甲方违约,则按日向乙方支付2%的违约金。

六、 其他事宜: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甲方协商解决,如双方达不成协议,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在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可共同协商补充。 本合同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盖章:

签约人: 职务: 电话号码:

已方: 盖章:

签约人: 职务: 电话号码:

时间: 年 月 日

委托加工承揽合同范文二定作方: 合同编号:

承揽方: 签订日期:

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 ,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 加工成品:

二、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三、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1.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在下料之前必须进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下料后再提出原料质量问题的,造成定作方损失的,承揽方应予赔偿。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原材料的消耗每吨(件)成品不得超过 。

2、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应保证提供的原材料符合定作方的要求,且满足承揽的需要。

四、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承揽方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及时回复,提出修改意见。

2.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

五、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按照如下约定计算: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在质保期内发生问题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七、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1、交货时间: 。

2、交货地点:定作方工厂内

八、包装要求

1、成品按照 包装费用由承揽方承担。

九、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运输由承揽方负责,费用承揽方承担。

十、费用结算

结算时间:

十一、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2、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3、未按合同规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

4、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定作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 %偿付违约金。

5、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____%的违约金,并赔偿给定作方造成的损失。

6、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7、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十二、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其它约定

1、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定作方所在地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 份。

甲方:乙方:日期:

委托加工承揽合同范文三地址:

电话: 传真:

容器类委托加工承揽合同 NO:

委托方: XXXXXXXXXXX公司 签订地点:

受托方: 签订时间:

标的、数量、价款:

1. 验收标准:按双方确定的样品验收。受托方须将送货单随货同行,并将送货单及物流单一 起交给委托方收货人员,内容包括商品名称、单品规格、单品件数及单品数量,按委托方提供原样验收,如果由于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由受托方负责赔偿,并执行相关行业标准。

2.质量要求:应提供盖有鲜章的出厂检验报告单(包括质材、检验依据、执行标准等),特 殊产品须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随货同行或提前送达)。

3.结算方式:委托方支付30%预付款,收到货验收合格入库后再支付60%,余10%作为质量保 证金留待下次合同履行时支付,但时间不超过45天下单, 如未下单即付清上笔合同10%尾款。

4.包装标准:货物外包装必须在外包装的醒目位置整齐标注,内容包括商品名称、单品规格、 单品数量(每层数量*层数/每排数量*排数)。

5.(交)提货方式及地点:委托方厂房内。

6.运输方式及到站(港)和费用承担:受托方承担。

7.交货地点、日期及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发货,逾期按合同总额1%支付违约金。

8.保密条款:双方应当对本协议内容、因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对方的商 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简称“保密资 料”)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本保 密义务应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因商业秘密泄露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由受托 方承担,同时委托方有终止一切合作的权力。

9.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被告方地法院提起诉讼。

10.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后制定,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传真或扫描件有效)

委 托 方: XXXXXXX公司 受 托 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传 真: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地 址: 传 真: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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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承揽方:××县木具厂 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方:××县百货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乙方加工柜台,货架,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加工成品

──────────┬───────────┬───┬───┬───

│品名│ 规格(长,宽,高cm)│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

│玻璃柜台│130×40×90  │ 件 │ 120 │ │

├──────────┼───────────┼───┼───┼───┤

│塑料台面柜台│180×100×95 │ 件 │ 10 │其中不│

││ │ │ │带抽屉│

├──────────┼───────────┼───┼───┼───┤

│玻璃台面柜台│180×100×95 │ 件 │ 20 │ │

├──────────┼───────────┼───┼───┼───┤

│棉布货架│180×40×200 │ 件 │ 10 │ │

├──────────┼───────────┼───┼───┼───┤

│大百货电器货架 │180×80×200 │ 件 │ 5  │ │

├──────────┼───────────┼───┼───┼───┤

│小百货货架 │180×50×200 │ 件 │ 80 │ │

──────────┴───────────┴───┴───┴───

第二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一、材种:柜台,货架一律采用水曲柳。

二、用材尺寸:按图纸所标尺寸做。

三、严格掌握木制品的木材干燥程度,榫缝、肩角结构必须严密,坚固、表面必须平整光滑,木材无形变,翘曲,拨缝,松榫;塑料面要求平直,整齐,四周不得有翘起,脱胶现象;玻璃位置以图纸标示为准,保证方正,平直,安装方便。

四、甲方按乙方质量要求和图纸,先做规格样品,由县物价局核定价格后,双方代表当面封存样品,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 原材料由甲方提供。

第四条 图纸由乙方于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前送交甲方。甲方在依照乙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通知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五条 工程价款:按核定价格单计算款25000元。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本加工成品全部完工后,甲方通知乙方到厂验收,乙方接到通知三天内必须到厂验收。验收标准以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为标准,数量以合同规定为标准。双方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由县物价局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 交货的时间和地点:一九八五年六月十日至六月二十五日全部交货。任何一方如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必须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交货地点在乙方百货大楼,由百货公司供销科收货,验收合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由甲方负责包装,以定作物不受损坏为准;每件包装费均按4元计算,共计980元,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 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由甲方负责运输,每件运输费用均按2元计算,共计490元,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运输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十条 本合同签字之日,乙方向甲方给付预付款20000元(贰万元)。甲方不履行合同时,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应返还。

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乙方收到全部定作物,验收合格后,即办理移交手续,据以结帐,并在收货后十五天内通过银行付款。

第十二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乙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二、甲方交付定作物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乙方仍然需要的,甲方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乙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三、因甲方包装不善造成定作物毁损的,由甲方赔偿损失。

四、甲方逾期交付定作物的,应当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五、甲方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部分价款总值20%的违约金。

六、由甲方负责送货的,如运输中造成定作物损坏,甲方应当负责修理,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收。

第十三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如中途废止合同,应偿付甲方未履行部分定作物价款总值30%的违约金。

三、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乙方应当偿付甲方因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乙方如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五、乙方如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如变更交付定作物的地点,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甲方在经有关部门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不可抗力的损失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甲方责任;在乙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办理本合同公证的公证机关申请调解,或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五日经公证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公证处,县物价局,县建设银行各存一份。

甲方:××县木具厂(盖章)代表人:黄华新(签名)

地址:七都镇

电话:66.xx71

开户银行:××县支行七都镇营业所

帐号:10xx50

乙方:××县百货公司

代表人:王新法

地址:城关中山街5号

电话:33.xx47

第5篇

摘要:农大增产菌研究公司(后简称增产菌公司)诉北农植物生态工程研究所(北农所)和西北药厂案件是我国知识产权案件中早期的典型专利权与留置权冲突案件。然而法院在判决支持北农研究所行使留置权合法并未侵犯农大公司专利权时,仅仅从留置权行使的程序合法角度支持了被告的主张,对留置权与专利权冲突问题并未解答。从本案中分析加工承揽合同中并不存在二者权利的真正冲突,进而证明加工承揽合同中留置权的行使并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关键词:专利权;留置权;独占许可合同

一、问题的提出

增产菌公司于1989年1月1日与发明专利申请人的北京农业大学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其独占实施已在申请阶段,但尚未被公开的发明技术“作物增产菌及其选育与发酵工艺”(后简称工艺,1990年11月7日中国专利局授予北京农业大学该工艺发明专利.)。后增产菌公司与北农所以及西北药厂签订加工承揽合同,西北药厂利用北农所提供之菌种,按照增产菌公司所享有独占实施使用权生产出一批增产菌。在西北药厂在增产菌公司拒不回收定作物增产菌,也不支付加工费的情况下将定作物进行了销售。1994年4月增产菌公司北农所和西北药厂未经其许可,将包含有专利权工艺的增产菌对外销售,侵犯了其专利权。本案经过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其判决理由是承揽人基于与定作人所签订的合同而占有定作人的财产,承揽人在定做完成后未收取到合同约定的定做费用,为了实现其合法债权承揽人经催告后,定做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应付款项,超过该合理期限,承揽人通过变卖留置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承揽人留置权的行使完全合乎法定程序,因而不构成对定做人知识产权的侵犯。[1]

二、法院判决理论依据之缺乏

本案的判决结论是支持了承揽人行使留置权而否定了在行使留置权过程中对定做人专利权的侵犯,其结论被多数学者所支持。但有不少学者同笔者看法一样,认为法院的判决理由并不充分,当留置权的客体是包含专利权的产品时,仅仅从留置权的角度分析实则并没有真正解决留置权与专利权冲突的问题。

然而对于法院判决理论之缺乏问题,学者给出了不同的法律论证基础:一种是许可延伸论,另一种是权利用尽论。

(一)许可延伸论

持许可延伸论的学者们认为,之所以承揽人的留置权行使没有侵犯到专利权的权利是基于双方间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承揽人有权使用该专利对产品进行加工定制,这是加工承揽合同的内容,也是承揽人的义务所在,在合同范围内按照约定使用专利是为法律所允许的,并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而当定做人即合同中的债务人未能支付应付款项时,承揽人作为加工之物的合法占有人有权行使留置权,此时相当于专利权人默示地将承揽合同中的对承揽人合法使用专利权内容延伸至行使留置权的期间,因此承揽人是得到了专利权人的“默示许可”后行使的留置权,因而不存在留置权与专利权冲突的可能,进而支持承揽人留置权的行使。

笔者认为许可延伸论依然不能弥补法院判决依据缺乏的问题。首先,从加工承揽合同的性质和定做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可以看出,定做人根本不存在任何默示承揽人销售其专利产品的意图。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而订立的合同,在合同中定做人是基于自己销售该定做产品为目的,而与承揽人订立合同要求其按照一定的技术和程序对材料加以整合和加工,而承揽人在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也是如此。而对承揽物的拍卖变卖,是在承揽人无法实现债权的情形下,经过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无法得到清偿,从而依据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来实现债权的无奈之举。其次,专利许可中默示许可的发源国是美国,但认为构成默示许可的前提条件应当是存在推定专利权人给予许可的合理依据,而专利权人基于专利法赋予的,在专利产品第一次投入到销售流通之前,专利权人对于其产品所占市场都享有合法的垄断权,法律允许其从中谋利以收取其专利前期的投资成本并以此来鼓励发明和创新。基于专利权本身的性质我们也可以看出,专利权人根本不存在将专利产品的销售权通过承揽合同默示地许可于承揽人手中,据此推定专利权人给予被许可人的合理依据也不复存在,因而许可延伸论也没有真正解决专利权与留置权冲突的问题。

(二)权利用尽论

持权利用尽论的学者们主张,在承揽合同中由于定做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其在专利产品上的权利用尽,据此其享有的专利权不能妨碍承揽人留置权的行使。这种说法的不妥之处更加明显因为专利权的权利用尽理论(ExhaustionDoctrine)是指专利产品在进入到合法流通之后,其享有的垄断权利用尽,不得对产品的使用、再次销售进行干涉。[2]而本案中将产品交付承揽并不构成专利产品的合法流通,专利权人也并没有从中获利,因而专利权人的权利根本没有用尽,其依然享有对抗留置权的可能。

三、从专利权行使条件看本案中的冲突问题

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与担保物权中的留置权是两种异类权利间的冲突,要想解决二者的冲突要从两种权利的产生和行使条件来看。正如法院的判决所述,承揽人行使留置权的主体资格,行使程序都符合法律的规定,因而留置权的产生不存在问题。而专利权在我国《专利法》上的规定是专利权在专利法中的规定为: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从法条看,专利权本质是一种排他性的禁止权,即在法定期间内赋予专利权人以合法的垄断权,但这种垄断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排斥的是他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进行的制造、使用、销售等行为。而本案中很明显承揽人对专利产品的销售行为是为了实现其债权而非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因此此时专利权的排他作用尚不能实现也就不存在所谓的专利权与留置权的冲突问题了。

参考文献:

第6篇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定作方,定作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依中国法律,承揽合同可分为一般承揽合同和基本建设工程承揽合同两类,前者如加工、修理、印刷、定作、复制等合同,后者主要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等合同。

其一般法律特征在于:

(1)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地为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

(2)其合同标的为具有特定性的工作成果,它在合同成立时尚不存在,而一经完成后即特定化,具有不可替代性;

(3)承揽物在加工过程中遭受的意外灭失风险由承揽人独立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来源:文章屋网 )

第7篇

定作人: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承揽人: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第一条加工物(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加工物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报酬

交货期限及数量

单价

金额

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质量

提供日期

消耗定额

第三条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的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及提出异议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在日内向定作人提出书面异议。定作人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日内答复。

第六条定作人(是/否)允许第三人完成加工物的主要工作;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定作人协助承揽人的事项与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加工物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加工物的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加工物的交付方式、期限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加工物的验收标准、方法、期限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承揽人对加工物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定作人应在年月日前向承揽人交付定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十四条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加工物。

第十六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及时书面通知承揽人并承担由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

(二)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定作人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

承揽人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

定作人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电话: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承揽人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电话: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第8篇

承揽方_____________ 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广告承揽要求。

1. 1项目(媒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2广告内容及有关证件的名称、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揽方应按《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上述证件。委托方提供虚假证件,应承担相应责任,向委托方提供的广告内容不合法,承揽方有权拒绝。

1.3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颜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规格或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刊播次数、起讫时间、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其他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广告费及支付方法。

2.1广告费

类 别 单 价 数 量 金 额(元) 备 注

设计、制作费

发 布 费

代 理 费

合计金额(大写)

2.2 结算方式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验收方式及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委托方擅自不履行合同,按未履行部分广告费用的________%,向承揽方赔付违约金,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付款,每逾期一 天,按所欠款项的__________赔付违约金。

4.2承揽方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按未履行部分广告费的__________%,向委托方赔付违约金,不能按合同履行超,每逾期一 天,按逾期未完成部分广告费的__________赔付违约金。

4.3其他违约责任按《加工承揽合同条例》执行。

第五条 纠纷解决方式。

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按下列第( )项规定办理。

1、 向__________ 地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 向__________ 地人民法院。

第六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附则:

7.1 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2 本合同有限期限:自 年 月 日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

·广告制作合同 ·小区广告合同 ·电梯广告租赁合同 ·广告刊登合同

委托方: 承揽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第9篇

承揽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条 加工物、数量、报酬、交货期限……

第二条 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第三条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的检验标准、时间及提出异议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加工物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承揽人对定作物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加工物的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在________日内向定作人提出书面异议。定作人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________日内答复。

第九条 定作人(是/否)允许第三人完成加工物的主要工作。

第十条 加工物的交付方式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加工物的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报酬的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定作人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交定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加工物。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定作人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电 话: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承揽人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电 话: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经 办 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第10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陈现杰博士认为:肉联厂系非法占有后的无权处分行为。从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分析,牛黄应归农民张某所有,肉联厂将牛黄出售系非法占有之后的无权处分行为,张某得基于物上请求权请求肉联厂返还原物或返还代偿价款。理由如下:

第一,张某与肉联厂的口头协议实际上包含3个不同性质的合同,形成3重法律关系:张某将两头牛交由肉联厂宰杀,张某给付肉联厂宰杀费7元的约定,是承揽合同;肉联厂以每斤2?2元的价格收购净得牛肉,是买卖合同;牛头、牛皮、牛内脏归肉联厂,是赠与合同。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提供给肉联厂加工的活牛其所有权属于张某,由活牛分解而成的牛肉、牛头、牛皮、牛下水包括牛黄在内等,作为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其所有权当然也属于张某。肉联厂通过宰杀工艺流程完成工作成果后,依承揽合同的性质,有义务向张某交付该工作成果。由于该合同具有复合性质,即承揽合同的加工方同时又是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以及赠与合同的赠与人,而承揽合同的承揽方同时也是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和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因此,承揽方在完成工作成果后,并未将工作成果向加工方为现实交付,而是依简易交付方式即由已经先行占有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标的物的买受人同时也是受赠人直接取得占有,完成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约定履行的交付。这一过程掩盖了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的一项基本内容,即承揽方(肉联厂)应当承担交付已完成的工作成果的法律义务,本案纠纷也由此形成。

第二,牛黄系由牛体所孳生,将牛黄理解为牛的天然孳息,是符合天然孳息的法律含义的。一种观点认为,牛黄是牛患上特定的疾病因胆汁分泌凝结而成,具有偶然性,且不能与牛自然分离,所以不是天然孳息。但实际上,因病变发生生理病理性反应,从胆汁中分泌出牛黄,这恰好证明牛黄是按照一定的自然规律从牛身上产生,符合天然孳息的基本特征;至于分离过程是自然地与原物分离,还是因人工分离,依民法原理,均非所问。我国法律承认孳息物归原物所有人所有的原物主义原则,故牛黄在从牛身上分离出来以后,应归牛的主人张某所有。本案中牛黄的分离是从宰杀生牛过程中实现的;牛黄分离出来以后,原物已不存在,而变为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但这并不妨碍牛黄为牛的孳息物的法律性质,正如果树被砍倒以后,果实仍然是果树的孳息物一样。将牛黄视为牛下水的孳息是不正确的,因为孤立的牛下水并不会孳生出牛黄。牛黄也不是牛身上的隐藏物,隐藏物自始独立于所隐藏之物,而牛黄是由牛的胆汁分泌而成,在被分离出来之前,其本身是牛体的一部分,正如骈拇枝指、附赘悬疣是人体的一部分一样。牛黄本身已存在于活牛体内,不是宰杀工艺加工添附的产物,故将其视为添附物也是不正确的。

第三,基于上述,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牛黄无论是作为牛的孳息物,还是作为承揽合同工作成果的组成部分,其所有权应属张某,张某有权对自己所有之物进行处分,与肉联厂订立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处分净牛肉、牛头、牛皮、牛下水,是其行使所有权处分权能的体现。2.上述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中,不包括处分牛黄的内容。对自己所有之物未作法律上的处分和事实上的处分,意味着张某当然保有其对牛黄的所有权。3.肉联厂完成承揽工作以后,对张某交由其宰杀的生牛的孳息物即牛黄,有义务交给原物的物主;另一方面,向张某交付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本身就是肉联厂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肉联厂未履行此项义务,将牛黄据为己由,构成非法占有。4.肉联厂将牛黄出售,系非法占有之后的无权处分行为。据此,张某可以基于物上请求权提起返还原物之诉,如第三人系善意取得,张某亦有权要求肉联厂返还代偿价款或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将本案作为不当得利之诉或因重大误解提起的合同撤销之诉,对本案合同性质的分析均不全面,也不利于保护合法所有人的财产权。基于物上请求权提起返还财产或其代偿价款之诉,衡诸本案事实及法律关系,其诉讼渠道较为妥适。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崔彪认为:本案原告构成重大误解,被告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受益的行为。此案中,原告受损,被告获益,且原告所受之损失恰为被告之获益,二者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不当得利是否成立关键就在于其占有牛黄有无合法依据。在双方口头协议中包含两个合同,即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但两个合同并非在原告把牛交给被告的那一时刻同时履行。首先履行的是承揽合同,在此合同中被告承揽了宰杀原告活牛的业务。因此,原告将牛交给被告应属于定作人提供原料给承揽人的性质,而非将牛的所有权转移给了被告。在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和终结后,定作物所有权并未转移,仍为原告所有。在承揽合同履行后,才可能履行第二个合同:买卖合同。很明显,此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为牛肉,而不是活牛。这也说明原告当初将牛交给被告不应看作是买卖标的物的交付,因为那时买卖的标的物-牛肉尚不存在,又谈何交付呢?而最后标的物-牛肉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带动牛黄所有权的转移。由上可见,被告始终未对“牛”享有所有权,又怎能由他占有牛的孳息-牛黄呢?因此,被告占有牛黄无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

此案原告构成重大误解,被告则构成不当得利,二者成立要件同时具备。因此,原告既有撤销权,又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可根据情况择其有利者行使。由于本案原告撤销权已因超过1年限期而消灭,原告可以被告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牛黄价款。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黄文蔚认为:张某的行为显然是对标的物的错误认识,故构成法律行为错误(即重大误解),应无疑问。问题是错误意思的撤销与不当得利请求权二者究属并存竞合,抑或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成立须以撤销此项内容错误的意思表示为要件。在本案中具体表现为张某是否可直接援引不当得利的规定向肉联厂主张权利,抑或需先申请撤销其错误行为再诉请肉联厂返还不当得利。我国法律对此并无明显之规定,但从学理上说,法律行为错误可分为债权行为错误和物权行为错误,而二种法律行为错误将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

1.在债权行为错误的情形下,在一方撤销该债权行为之前,另一方因该债权行为所受有利益具有法律上原因(即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反之,在一方撤销该债权行为之后,法律上原因不存在(即无合法根据),应依不当得利规定,负返还义务。 2.在物权行为错误的情形下,在一方撤销物权行为以前,另一方因该物权行为受有利益,属欠缺法律上原因,故构成不当得利。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时,一方仍可依不当得利主张其权利。

结合本案例,张某误将牛黄的所有权转移给肉联厂是对标的物的错误认识,属一种物权行为错误,而肉联厂取得该牛黄并且将其出卖所得2100元,属欠缺法律上原因,构成不当得利。张某对其重大误解的撤销权虽已过1年除斥期,但其仍可依不当得利向肉联厂主张权利,故应判决返还原物价款2100元。

第11篇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定 作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____________,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加工成品

编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第二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第三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1.(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2.(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3.交(提)原材料等物品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 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

2.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

3.定作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 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 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1.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交(提)定作物日期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 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第十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 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合同规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____ 元;(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五、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____%(10%~30%)或酬金总额的____%(20%~60%)的违约金。

六、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七、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八、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十、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一、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村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____%(10%~30%幅度)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____%(20%~60%的幅度)违约金。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

五、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六、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七、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纠纷的处理

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项处理:

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

本合同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________(如经鉴证或公证,则应送鉴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定作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揽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第12篇

(一)信用守法,严格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

合同关系依其性质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讲究诚实信用,不容许欺诈、蒙骗、任意毁约等行为。在我国的合同实践中,素来有“重合同守信用”、“诚实不欺”等习惯存在,我国《民法通则》也明文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强行法规范,订立合同或合同约定的条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为无效;当事人履行合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支付违约金,如果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还应赔偿损失。

1.因承揽人的过错而引发的纠纷

(1)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擅自将承揽的任务转让第三人而引发纠纷。承揽合同是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这种合同具有人身信任的性质。《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接受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将其接受的任务转让他人,但要注意两个问题:①由于该第三人的行为原因而使承揽工作无法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时,承揽人仍需对定作人负责,因为定作人与第三人并无直接合同关系。②转让承揽工作时,不得从中渔利。

(2)承揽人用料不符合规定引发的纠纷。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根据合同规定加以处理,即合同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除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外,由承揽人负责。如果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未就质量保证期限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可根据定作物的性质,定作人已使用的期限等情况,加以权衡、裁量。

(3)因定作物不合乎合同规定的标准而引发的纠纷。定作物是按照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制成的,其规格、包装、技术标准等都要合乎规定。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应就定作物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费用等达成协议。原则上,包装如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此标准执行,如无标准,应在运输安全的原则下协商确定。对技术标准,当事人应在合同中订明执行标准及代号、编号、名称,不得签订无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合同。承揽人要依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完成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否则,要负违约责任。

(4)承揽人违反保密义务而引发的纠纷。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向他人披露秘密,不得使用或擅自允许他人使用保密的技术、工艺,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将有关的技术资料、图纸、样品一并交还,不得留存复制品,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5)承揽人不按期交付定作物而引发的纠纷。承揽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交付定作物。但在实践中,要注意两个问题:①承揽人要求提前或延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②注意交付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人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人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人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人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2.因定作人的过错而引发的纠纷

(1)定作人不按期交付价款而引发的纠纷。实践中,有些定作人不履行该义务,表现为迟延付款或拒绝付款,对此,定作人应负违约责任,即付款并偿付违约金。

(2)定作人不按期受领定作物而引发的纠纷。有些定作人因客观情况或主观因素的变化而迟延受领甚至拒绝受领,对此,定作人应负违约责任。另外,要注意两个问题:①定作人超过领取期限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人可留置定作物。②定作人除负损害赔偿责任外,还应承受标的物的风险。

(3)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技术资料不合格而引发的纠纷。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提供原材料和技术资料,否则,对因原材料或技术原因造成的定作物的瑕疵,承揽人不负责任。实践中,为避免该类纠纷的出现,当事人要注意这几个问题:①定作人要严格履行合同,提供符合标准的原材料和技术资料。②承揽人要注意严格检查、检验,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定作人,让其进行更换或修改,而不要以为这是定作人提供的而不加注意,以至发生纠纷,给双方带来损失。

(4)定作人中途变更合同内容或中途废止合同而引发的纠纷。承揽合同一旦订立,就应该严格履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但由于社会情况的变化,定作人有时需要对合同内容如定作物的数量、规格等进行修改,但这必须取得承揽人的同意,否则,单方面解除合同、变更合同是违约行为,对承揽人因此而受的损失,定作人应负赔偿责任。